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8-16

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范文

(一)会计集中核算简述

会计集中核算是将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岗位取消,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单位保障”的运作方式。具体要求是将个单位的资金核算和资金的收付均集中到会计核算中心办理;取消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岗位,取消各单位的银行账户,按核算单位建立二级账户,分户核算;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单位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资金来源渠道不变;统一由一家银行工资,统一资金审核标准,统一报账程序,统一银行账户,统一会计档案管理;把会计集中核算与预算内外资金统筹、银行统一工资、政府采购、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政府机构改革有效结合起来。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是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收支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构筑公共财政框架和实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奠定基础,建立公开、高效、廉洁和务实的财政管理运行机制。但是实践中事业单位的会计集中核算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开展对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问题改正和完善势在必行。

(二)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问题

1、思想认识偏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改变了过去“单位批单位报”为“单位批中心报”。会计集中核算推行前,事业单位支出只要单位领导“一枝笔”就可以报销,集中核算后,事业单位领导签字后还需要中心总会计审核后才能报销。单位里的每项开支都经过严格审核,超标的、不规范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以后,一方面,有些事业单位领导认为报账会计工作并不重要,有无会计资格证和有无财务工作能力无关紧要,报账会计随意任命,导致单位报账会计专业能力参差不齐;另一方面,有些事业单位会计机构撤销后,对报账会计的待遇和地位不予肯定,报账会计的工作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

2、管理方式简单化。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会计中心1人管10多个或更多单位的账务,大厅式的工作模式,难以对统管事业单位实施全过程的会计监督,表现在支出的合理性,发票的真实性难以把握,从而造成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分离,失去了实地实施监督的优势,事业单位报账时,会计中心难以对单位的报账员送来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只能根据票据来判断,主要有:一是看单位报账发票手续是否完备;二是看票据是否规范合法。只要手续完备,票据合法有效,无论反映经济内容是否真实,都必须报销。会计中心忙于报账、结账和记账,而无法顾及发票内容的真实性,会计监督职能难以真正实现,监督流于形式。

3、资产监管不到位。会计中心监管的重点应是单位的财务收支,而目前会计中心仅监管了支出,对各事业单位的收入监管尚未介入。实行票款分离,按规定收费收入返还的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收入,单位自己建立台账,与会计中心相分离,这就形成了收入票据在国库,支出等会计档案在会计中心,事业单位的会计资料的完整性被破坏。同时,会计中心只具备核算功能,而财产清查由单位实施,会计核算与财产物资管理相脱节,特别是对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帐中核算中心,实物由原单位进行管理,账实不符,账外资产流失现象也时有发生,致使会计中心账与事业单位实物不符。

4、会计核算中心与财政部门对接缺陷。会计核算中心主要负责大量的会计核算,并未直接参与财政部门内部职能机构工作,因此对财政部门的业务,监督政策的变化和重点无法及时掌握,这样会计核算中心就没有能力和条件真正实施财政监督管理。在专项经费拨入时,有些单位混淆不清,会计中心又不了解,造成单位挤占挪用,专项经费核算失真,形成专项资金“跑”、“冒”、“滴”、“漏”,支出效率不高。而财政部门认为事业单位统进了会计核算中心,放松了财政监督,形成了新的监督漏洞。

(三)事业单位完善会计集中核算模式的相应对策

1、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收付的相互融合。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和国库集中收付制是财政部门公共财政改革的两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加强会计监督,有利于财政资金统一调度,降低财政资金的运行成本。会计集中核算的顺利实施和稳健运行,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打下了良好基础,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保证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及会计信息的可利用性,有利于对单位收支情况的全面了解,保证单位会计核算的完整性。

2、强调事业单位作为预算单位的会计主体地位和财务管理职责。会计集中核算并没有取消单位的会计主体,会计主体仍然是事业单位本身。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只是改变了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并没有剥夺单位的财务管理权。会计核算中心拿走的是日常核算业务,但事业单位的独立核算性质不变,财务管理形式不变,收入的组织和支出的安排不变,制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单位收入、控制经费支出仍然是事业单位自己的事情。

3、强化预算管理,建立一套科学的公共支出预算管理体系。要进一步推行预算管理改革,制定科学和符合实际的定员定额标准,改进和完善预算支出科目体系,早编、细编预算,通过提前编制预算,延长预算编制时间,使预算细化到各个部门及各个项目,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事业单位所有的财政支出到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相应的科目列入预算,预算一经审核批准,财政部门和单位都要严格按预算执行;财政部门要对各部门实行从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并追踪问效,切实强化预算管理,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4、完善内外监控制度,杜绝内部腐败。必须加强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建立内部制约机制,防范风险。每一笔支出都应实行事前审核,核对金额,在保证凭证真实、准确、合理和合法后,才能通知银行付款。要按照“管得住、行得通、效率高”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大额费用的审批制度、超指标审批制度、超用款计划审批制度、大额借款审批制度及单位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责任。提高单位财务的透明度,让社会和群众来监督,形成监督合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5、完善财产管理机制,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财政部门要严格界定固定资产范围,使会计中心能够统一固定资产入账口径;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审批制度;健全固定资产账务审核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做到入账时有验收,领用时有登记,保管账与实物一致;落实固定资产使用责任人制度。事业单位的领导首先要克服“重钱轻物”的思想,要安排专人对单位财产的管理。会计核算中心通过定期全面清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和单位财产管理员进行对账,及时掌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各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大对事业单位财产物资的检查监督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6、事业单位应明确经费开支标准,规范经费支出渠道。尽快制定一套统一的和切实可行的经费支出标准,统一执行,从而在制度上遏制事业单位在费用支出上互相攀比和滥发钱物的现象。实践证明,尽管目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完善,但在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改变会计核算方式、预算执行情况控制等方面都已取得了成功的经验,我们应充分认识集中核算改革的重性。明确会计中心作为预算执行机构的地位,以预算执行为主要任务,转变工作职能,理顺内外关系,尽快从以财政集中收付制为主要形式的会计核算中心改革,向规范的国库集中收付制过渡。

二、乡村现行财务管理模式浅析

现行的乡村财务管理模式对维护基层政权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护乡村资金的安全与完整,维护财经纪律,整顿经济秩序作出了一定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随着加入WTO,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后,现行财务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发展要求。笔者认为必须对现有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乡村财务管理新模式。

(—)现行乡村财务管理模式必须改革的客观性

1、财务管理的收支范围和对象发生了变化。

财务管理是有关资金的筹集、投资和分配的管理工作,财务管理的对象是资金的循环和周转,主要内容是筹资、投资和投资收益分配;主要职能是对资金循环和周转的决策、计划和控制。乡村财务管理是对乡村有关资金的筹集、投资和分配的管理,财务管理的对象则是乡村的国家资金和集体资金的收支活动,通过预算、决算及监控等手段对乡村财务收支进行管理。

第一,农村税费改革后,原来乡村财务收支范围中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如:①农业税、农业附加税、特产税、乡统筹;②农村教育集资及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摊派;③各种达标升级活动中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负担项目;④村提留;⑤屠宰税;⑥义务工、积累工的以资代劳款。

村级财务支出范围包括:①粮食直补资金发放及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发放;②玉米良种补贴资金发放;③能繁母猪补贴;

第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等收支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逐步免除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2、免除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教科书费。3、给予寄宿生生活补助。4、给生活困难的贫困学生生活补助。5、学校教育经费按学生人数确定,由县财政局审核拨付,财政所统一管理,实行报账制度。

第三,村级办公经费由财政统一拨付,纳入村帐乡管账户,实行报账制度,村干部工资也由财政统一发放。乡村管理资金总量发生变化。农村税费改革的目的之一是减轻农民负担,通过税改后农民负担大为减轻,乡村财务收支总量大大减少。

第四,现行乡村财务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同。现行乡村财务管理虽然管理部门不同,但都必须遵守《会计法》,都必须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因此改革现有模式,不会与现行主要法律法规相违背,也不会改娈资金的性质,只是对部门职能的调整,可进一步完善乡村财务管理体制,贯彻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

综上所述可知,原有的乡村财务管理模式己不能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深化改革势在必行,而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有利于改革,有利于精减机构和会计人员,减少行政成本,减轻农民负担。2、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提供了依据。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陕西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乡镇财政机构具体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财政工作。”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财政所主要职责之一是:“指导和管理乡镇各行政事业和企业及其他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帮助和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做好财务会计基础工作。”《〈陕西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释义》对第九条第二项释义规定“这里既包括乡镇财政机构对乡镇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进行管理,又包括对村级会计工作进行指导。”财政部关于《村合作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第七条规定“村合作组织财务工作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以上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乡财政所在乡村财务管理中的领导地位。为乡财政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试行委派会计和会计集中核算同时还是贯彻中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精神,朱鎔基同志在于2000年九届全国人民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曾明确指出要进一步推进会计委派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有利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是进一步加强乡村财务会计监督的需要。

(二)现行乡村财务管理模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表明必须改革。

现行乡村财务管理模式为:乡本级财政管理实行原体制财政体制,乡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实行“二无一统”归口乡财政所统一管理;村级财务管理实行“村帐乡代管”模式,归口乡农经站管理,其他县垂直管理的单位财务收支归县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模式,如派出所、学校等单位。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现行乡村财务管理模式也得到某些完善,但改革还不系统,许多根本性问题还未根本改变,特别是与农村税费改革相适应的乡村财务管理模式还有相当距离,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体制不顺,条块分割,不利乡村财务管理。对乡村的财务管理系统不统一,出现了两个部门管理,即乡财政所和乡经管站,而这两个部门分别归属县财政局和县农经局分别管理,这种现状造成对乡村财务管理不能形成统一领导而形成条块分割。长期以来乡财政所与乡农经站对村级财务管理各自为政。为了各自利益,凡对本单位有利的争着管,无好处的互相推,甚至互相扯皮,形成对村级财务监管盲区。县业务主管局对县到乡垂直管理站所的财务,由于面广管理难到位,加上乡级无权对这些直管单位进行有效财务监管,形成资金运转无约束,致使财务混乱,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第二,“村帐乡代管”流于形式,不能起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作用。“村帐乡代管”的工作由乡农经站负责。由于他们人员少,业务素质不高,如无会计证上岗现象仍然存在,这必然造成会计业务操作不规范;管理经费无正常渠道,主要靠收取村级财务审计费和记帐服务费来维持运转,在加强村级财务管理中不敢坚持原则,怕得罪村干部断了自己的财路,造成违纪违规现象,如白条列收列支现象常常发生,坐收坐支现象严重,大多数村把当月收入花掉后再到管理中心报帐,管理中心只是将收支整理后分类记账、编报表,成了村里的记账员,财务管理职能严重弱化。由于村干更换频繁造成会计人员也更换频繁,会计人员交接不及时、不合规,造成离任几年后不交账也无法审核,村级无证上岗的会计就更多了,会计基础工作很不规范。

三、乡级财务支出预算约束不严,年初预算人大会通过的只到大项,无细项。具体执行时还是领导说了算。在执行上绕过人大监督。财政预算成了一纸空文。村级财务收支基本无预算。

四、村级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乱收乱支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如乱发乱补现象无法杜绝,白条列收列支现象在村级财务管理中常常发生,原始凭证审核审批不规范,记帐不日清月结、报表不及时。以上问题充分说明,目前乡村财务管理模式不转变,问题还将继续,甚至造成乡村财务管理混乱。

(三)深化改革,实行会计集中核算

1、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改革必须坚持的原则。

〔1〕坚持统一管理,分户核算原则。集中管理会计业务,是指乡村财务管理必须归口乡财政所统一进行管理,这是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这有利于防止乡村财务管理各自为政,政出多门而造成的混乱。成立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乡村财务会计工作;分户核算则是指在各单位分别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条件下,分别核算各单位财务收支。

〔2〕坚持物质利益原则。实行乡村财务收支归口管理时要确保各单位资金所有权不变、财务自不变,调动他们依法理财的积极性。

〔3〕坚持经济核算原则。各单位在安排财务收支时必须认真审核其合法性,讲究经济效益,改善经营管理。

〔4〕坚持预算、决算管理原则。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必须编制预算,要经乡人大会批准后才能执行,其执行情况和及结果必须经乡人大会审核批准;村级财务收支必须编制预算计划,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才能执行,实行民主理财,执行情况及结果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审核批准。

2、集中会计核算改革必须改善的外部条件。

〔1〕法律环境。乡村财务归口乡财政所管理,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还缺少法律法规明确支持。例如:虽然《会计法》、《〈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释义》以及《财政部关于〈村合作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明确规定财政所在乡村财务管理中的领导地位,但与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改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中规定村级会计人员必须接收县乡农经部门管理考核、集体资金必须由农经站监督管理相矛盾,因此要完善乡村财务管理模式还需要取得法律法规更进一步完善,争取法律法规的明确支持。

〔2〕人事环境。由乡财政归口管理村级财务、涉及到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变动、涉及到农经部门的部门利益,如果乡村财务归口乡村乡财政管理,那么农经部门部分职能须调整,随之就有人员的去留;部门阻力很大。如果农经站这项职能与财政所的职能合并,人员可部分分流到财政所,专职负责农村财务管理、阻力会减小,成功希望比较大。

〔3〕经济环境。农村税费改革后,阻断了村级组织向农村乱收费,以前向农民收费项目已取消,只能收取一事一议费及共同生产费,还须由村民同意按实收取,就连筹资筹劳款,从2002年起须三年内逐步取消。所有收费必须使用财政所专用收据,由财政直接控制,村级经费来源由乡财政转移支付,而且现在向农民收费的政策、项目、标准,实行公示到村,加上报纸、电视、广播广泛宣传,减负政策人人知晓。乡村两级加重农民负担的可能性减弱。村级财务归口乡财政管理的外部经济条件己经成熟。

3、农村税费改革后,乡村财务管理的理想新模式。

财政统管是会计集中核算的特点: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对乡村财务管理的要求,对乡村财务管理推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新模式。

〔1〕实行乡财政统一管理。在乡财政所成立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对乡村两级财务实行统一办理资金结算、统一办理会计核算、统一管理会计档案。根据乡村两级的不同性质设两个会计岗位,一个负责乡属站所办的财务会计,一个负责村帐乡代管的财务会计。取消乡属单位及村级的会计和银行帐号,乡属各单位及村级只保留一个报帐员,负责本单位财务收支同核算中心联系,实得报帐制。

〔2〕实行分户核算。在坚持各单位资金所有权不变、财务自不变的前提下,对各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分户核算。

〔3〕实行会计业务集中核算。凡属乡村两级所有资金都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的财务管理对象,统一设置资金专户,凡乡村两级所有资金收入,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乡村两级财务支出由财政专户划拨结算中心,中心办理资金结算。财务收支、分户实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决算制度,所有收费票据由财政所统一管理。

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范文篇2

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第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统称为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xx]381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林改建设海西现代林业的意见》(闽委[20xx]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闽政文[20xx]3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通知》(闽政文[20xx]417号)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省级财政补偿基金和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各市、县(区)政府应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相应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经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部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20xx]214号)和《福建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部级和省级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省级公益林和部级公益林实行相同的补偿标准。

省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含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下同)为每年每亩12元。

部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2元。其中:中央财政每年每亩补助10元和省级财政每年每亩补助2元。

第五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支出分为两部分,其中:11.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补偿性支出(包含每亩0.3元用于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森林综合保险保费支出,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一)补偿性支出使用范围包括:重点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费、直接管护费、村级组织监管费。对重点公益林无林地的补偿性支出应全部用于造林、抚育支出。根据重点公益林不同权属,补偿性支出执行以下标准:

1.国有单位管理的重点公益林

⑴山权、林权同属于国有的,补偿性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重点公益林的管护支出;

(2)山权属村集体、林权属国有的,国有单位应将不低于3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山权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70%用于国有单位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支出;

(3)山权、林权都属于村集体的,国有单位应将不低于7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山权、林权所有者,作为林地林木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30%部分用于国有单位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支出。

村集体取得的林地、林木补偿费,要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全体村民共享。

2.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

根据创新重点公益林管护机制落实主体、维护权益、强化保护、科学利用的总体要求,将重点公益林管护的责任与补偿收益权有机结合起来,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本要求,建立主体落实、监管到位、补偿合理的责权利相统一的补偿机制。补偿性支出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可分为所有者补偿费、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

所有者补偿费是指对纳入重点公益林范围内的林权所有者的补偿。所有者补偿费占全部补偿性支出比例一般不低于65%,具体比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并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全体村民共享。

村集体组织监管费是指拨给村集体,用于从事重点公益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该项费用占全部补偿性支出比例般不高于15%。

直接管护费是指用于直接从事重点公益林管护工作的护林员(管护主体)工资。该项费用占全部补偿性支出比例般不高于20%,具体标准应视当地公益林管护难易程度和农民平均收入情况而定,并在当年《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中给予明确。

村集体重点公益林面积较小(500亩以下)、重点公益林分布情况复杂或管护难度较大的,所有者补偿费、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之间的具体比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

3.个人所有的公益林

林权属于个人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全部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承担森林防火、林业病虫害防治、补植、抚育和护林等责任。经林权所有者同意,由村委会聘请护林员统一管护的,应将不低于65%的补偿性支出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费,护林员直接管护费不高于20%,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不高于15%。

(二)公共管护支出用于省级以上重点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与监测等开支,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统筹安排。

第六条设区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厅直属有关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中央和省级公益林资金申请报告(包括补偿性支出计划和公共管护支出计划)、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补偿基金使用情况、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和补偿基金使用检查报告)以及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情况。

第七条补偿基金年度预算确定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各设区市重点公益林面积和平均标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下达。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报账等方式拨付,补偿性支出具体分配方案需在所在的村进行公示,确保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第九条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乡(镇)、村集体等管护责任单位应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各级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相应设立部级公益林补偿基金和省级公益林补偿基金明细会计科目,及时准确反映补偿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与村集体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书。国有林业单位应与护林员、集体应与个人签订管护合同。

村集体护林员应由村委会统一组织招聘,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录用,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单位自行择优确定护林员,自然保护区优先选聘当地村民为护林员。

第十一条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补偿基金。

()村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直接支付给村集体和护林员。补偿性支出中的所有者补偿费和直接管护费,有条件的地方应通过银行折卡将所有者补偿费和直接管护费直接发放到个人手中,确保兑现。在支付补偿性支出时,需提供按照《村民组织法》程序经村民代表通过的补偿性支出使用方案和当期的补偿性支出公示情况。经县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支付。

(二)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直接拨付给国有单位。国有单位应及时将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村集体应按照法定程序支付给村民。直接管护费由国有林业单位根据护林员管护效果按月支付。

(三)个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直接支付给个人或委托村集体。

第十二条管护执行满年时,国有林业单位、村集体或乡(镇)林业工作站要对管护情况进行考核,对符合管护责任书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兑现直接管护费,并继续履行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管护责任书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其直接管护费并终止合同,所扣的资金用于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先进单位(村)或个人的奖励。

第十三条村集体应将补偿费、直接管护费和村集体组织监管费的分配情况和管护落实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必须建立补偿基金认领签收制度,并将认领签收情况造册登记、录入档案。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设区市上报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情况,调减相应设区市的补偿基金。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对重点公益林征占用林地情况适时抽查。

第十六条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福建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本办法和国家、省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规定,对重点公益林管护制度和补偿基金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上年度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乱砍滥伐、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发生与控制和重点公益林征占用林地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各县(市、区)核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相关违法违规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省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安排有关设区市当年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

(一)违反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使用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有关规定,问题严重的;

1.补偿基金不能及时足额兑观的。

2.挤占、滞留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

3.违反重点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重点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未按规定建立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区,监管不力、建设效果不明显、达不到阶段性建设成效的。

(二)上报征占用重点公益林等资源变化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上报资金申请、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检查报告,或报送的资金申请、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检查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四)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认定需调减资金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省国有林场管理局和武夷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抄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20xx年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补偿基金仍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xx]119号)执行,届时,闽财农[20xx]119号文件自动终止。

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补偿的意义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指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

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20xx年中央政府将先期拿出20亿元人民币,对全国4亿亩的重点公益林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长期以来,人们对森林价值的认识较为片面。大多认为只有采伐木材和生产林产品,森林才有价值。没有认识到森林其他方面的价值。即便认识到了森林系统的生态价值,也因无法测量而得不到社会认可。这使得全社会无偿使用森林生态服务成为理所当然。森林所有者和经营者无法得到应有的回报。

尽管有关专家表示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的评估涉及学科面广,问题复杂,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评估方法也将不断改进,但这一评估结果还是让人们对森林生态系统的功能、效益不敢小觑。而通过相关研究,使我国森林系统生态价值变得可测度、可描述、可计量,进而使社会认可,不仅会对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还会促进相应政策和制度体系的形成。

以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为例。近年,当整个社会在发展与保护之间左奔右突寻不到平衡点、生态问题日渐严峻时,建立健全此机制的呼声不断。但无论江河流域还是森林草原,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都离不开对其生态效益和生态服务价值的认识和评估。

专家指出,本次评估,初步揭示了森林生态效益的价值量,将深化人们对森林多功能、多效益全方位的认识。不仅可促进全社会对森林生态效益有偿使用观念的形成,也将促进森林生态效益市场交易等相应政策和制度体系的形成。

应对气候变化这个全球大背景,也使相关研究更具紧迫性。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林科院资源信息研究所研究员唐守正表示,关于碳的收支和它对气候变化的影响,是目前国际上的一个研究热点。我们国家要在这里有发言权,必须有自己权威的数字。这是我国参与国际碳循环和国际气候变化研究的一个具体行动。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一、民生政策项目基本情况

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xx〕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二、补助对象

承担部级或省、市级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

三、补助标准

国有的部级和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部级和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市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元,公共管护支出1元。管护补助支出中的管护人员劳务费标准由林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其余管护补助支出由国有单位、集体或个人使用。

四、资金申请及办理程序

各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联合正式行文向市财政局、市林业局报送当年部级、省级和市级公益林补偿基金申请报告。市财政局、市林业局于每年3月15日前,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当年部级、省级和市级公益林补偿基金申请报告。

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即对农村“三无”对象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工作,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省农村五保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五保供养对象审定标准

(一)五保供养对象范围。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农村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是无法定扶(抚,下同)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二是无劳动能力的;三是无生活来源的。各市区、开发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纳入五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可由女儿扶养,但此前已纳入五保范围的老年人,原则上继续享受五保供养待遇。对无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本人具有劳动能力且年龄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暂不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二)五保供养对象审批程序。申报五保供养,应由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本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审核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对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五保对象,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五保对象,已接受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孤儿,由村民委员会核实后,报镇政府批准,收回《五保供养证》,停止其五保供养待遇。

二、建立新的五保供养经费保障机制

(一)五保供养标准。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和省五保供养有关规定,我市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1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300元。各市区、开发区原供养标准低于现标准的,要按现供养标准执行;原供养标准高于现标准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继续执行原标准。对原纳入农村低保的五保对象,应调整为五保供养对象,不再享受低保待遇。五保供养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各级财力的增长,原则上每三年增长一次,以保证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增长.

(二)五保供养形式。凡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五保供养对象,可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以集中供养为主。各市区、开发区要通过改善敬老院设施、强化管理等多种手段,提高集中供养能力,三年内达到省政府规定的不低于60%的集中供养比例。对个人不愿入住敬老院或因患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不适合入住敬老院的五保对象,应采取签订寄养协议,实行户院挂钩、委托亲友代养等形式,实行分散供养。

(三)五保供养资金的筹措。五保供养经费由原来的村集体负担为主,改为由政府负担为主。各级财政的出资以县级为主,镇级为辅,市级适当补助。其中市级财政负担20%,市区、镇两级财政负担80%(具体负担比例由各市区、开发区自行确定)。有经济实力的村,经镇政府确定,也可在资金、服务等方面承担相应部分的五保供养义务。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按与供养对象1:5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敬老院的日常业务经费原则上按每个工作人员每年不少于1万元计算核拨,经费来源由市、市区、镇三级财政负担。其中市级财政负担20%,市区、镇两级财政负担80%,具体负担比例由各市区、开发区自行确定。各级政府每年要将五保供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资金落实到位。

三、强化五保供养管理

(一)管理制度。敬老院应建立由院领导、工作人员、供养人员组成的院务管理委员会。要建立健全财务、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制度。工作人员全面推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聘用、工资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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