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融资的概念范例(3篇)
直接融资的概念范文篇1
自贸区概念的运作最大的好处是带来了主题投资的黄金时光,自贸区到土地流转,再到目前的金改概念,可以说目前市场获利最快的地方就是各种题材运作的地方,连养老概念、二胎概念的个股都能连涨几个板,可见市场资金追逐的程度之高。
从指数的角度看,我们并不认为在九月份剩下的交易日中,指数能够有很好的表现。9月份是季度月,资金紧张的局面从本周开始又有所体现,国债回购利率不断攀升,周二一天回购的利率已经到了16以上,在资金如此紧张的情况下,希望蓝筹股不断拉高是不太现实的。
短期我们认为权重股需要一个休整的时间,而这个时间通常需要5-8个交易日,从上周五算起,估计要到9月26日左右才能结束。那么从时间上,就不支持行情在目前阶段有一个跨越式的上涨,投资者还是继续寻找主题投资的机会,在各个主题之间腾挪才是上策。这个假期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多阅读克强经济学方面的内容,把握未来5-10年国内各个领域改革的方向,从而能够在股市中寻找到合适的标的,这样操作起来才能够游刃有余。
直接融资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中国概念股;退市;股价低估;理性选择
引言
2011年对于中国概念股来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据总部位于美国加州的罗仕证券统计,去年被管理层、战略收购财团和私募股权集团从美国证券交易所买断的中国概念股总规模达到35亿美元,此外还有43亿美元的此类交易正在进入上述被收购或托管流程。涉及的总市值合计达到78亿美元。但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2011年中国公司在美国市场的IPO融资总额为22亿美元,融资规模只相当于2010年的一半,整个第四季度没有一家中国概念股登陆美国市场。2011年10月5日,首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互联网公司中华网正式向美国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已经数次推迟赴美IPO计划的迅雷干脆取消了在美国上市的计划。
我们不禁要发问,中国概念股怎么了呢?为何集体在2011年跳水纳斯达克——这一千万上市公司梦的天堂?笔者选取盛大网络作为案例分析,希望能以此为典型折射出中国概念股的纳斯达克之痒——城里的人们想出去,城外的人们想进来。
一、案例回顾
盛大网络的“传奇”就是始于那款叫做《传奇》的游戏,2000年盛大买下了传奇在中国的运营权,2002年盛大进账收入6亿元人民币,纯利润超过1亿元人民币。之后依靠着这款游戏,盛大一路高歌猛进。2003年软银亚洲投资盛大的4000万美元到达盛大的账户上,2004年5月13日,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盛大网络成功在纳斯达克上市,得到国际投资者的大力追捧,股价由11.3美元一路飙升至12.38美元,最后以8.8%的涨幅稳收在11.97美元,共融资1.524亿美元。
陈天桥在许多场合多次明确提出盛大的发展目标就是互动娱乐媒体,就是像迪斯尼那样多元化的媒体帝国,盛大一直在一步步实施这一战略规划,完成了一次次对于游戏运营商的收购。直到2009年,中国3G大幕拉开的时候,借助手机,陈天桥终于找到了自己的盒子。在手机上看电影、读小说、玩游戏已经越来越普遍,盛大“盒子”里的内容有了更好的媒介。随后盛大网络采取分拆上市的方法,2009年9月25日,盛大游戏成功登陆纳斯达克,首日开盘价12.5美元,融资额高达10.44亿美元,约70亿元人民币,这创下了中国网游企业上市融资之最,也成为2009年美国融资规模最大的IPO。盛大随后又进军影视、电子书行业。2010年8月17日,盛大网络旗下酷6传媒在美国纳斯达克以“KUTV”为代码开始交易,成为全球第一家上市的视频网站。一切的现象都表明,盛大正在一步步走向自己建立起的互动娱乐媒体帝国……
让人出乎意料的是,2011年10月17日盛大宣布其董事会于10月15日收到其董事会主席、CEO和总裁陈天桥先生提交的一份初步的、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建议函。在该建议函中,陈天桥提出以每个美国存托凭证(“ADS”)41.35美元或每股普通股20.675美元的现金价格收购盛大已发行的股票中非由陈天桥先生、雒芊芊女士(现为盛大董事会成员)以及陈大年先生(现为盛大COO及董事会成员)(合称为“购买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股份。截止到2011年9月30日,购买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盛大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大约为68.4%(已发行的期权除外)。根据2011年10月15日收到的建议函内容指出,购买方将成立一个针对交易的公司主体来完成收购,并通过借款来筹集资金。2012年2月14日盛大网络(Nasdaq:SNDA)召开了特别股东大会,87%的股东赞成并批准了CEO陈天桥拟以23亿美元收购盛大网络在纳斯达克发行的股份的提议。特别股东大会之后,2月15日,盛大网络宣布,完成了与母公司PremiumLeadCompanyLimited及其全资子公司NewEraInvestmentHoldingLtd.的合并协议。合并后,盛大将成为PremiumLeadCompany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从2012年2月15日起,盛大暂停其ADSs在纳斯达克的交易,同时要求纳斯达克向SEC告知公司的ADSs已退市,并注销登记的证券。交易预计在2012年第一季度末之前完成,而其23亿美元的市值规模将创下中国互联网公司退市的纪录。
盛大退市是盛大网络迪斯尼梦想的继续还是搁浅?笔者提出了以下猜想,我们知道一个企业上市最主要的目的或者说是“好处”就是为了弥补自有资金的不足,这是毋庸置疑的,所以笔者的第一个猜想就是“盛大退市是由于融资未达到预期目标”;一个企业上市不仅存在融资以扩大营运资金量的“收益”,而且需要一系列信息披露“费用”,所以笔者的第二个猜想是“盛大退市是规避未来高额的诉讼费以及降低信息披露成本”,当然以上都是企业内部原因,至于外部原因,笔者认为最大的可能是市值被低估,上市反而不利于其发展;所以笔者的第三个猜想是“盛大网络的股价被低估”,针对每个猜想,笔者在下文一一进行论证。
二、猜想论证
猜想一:盛大退市是由于融资未达到预期目标
要验证盛大网络在美国上市后是否达到了上市融资的预期目的和效果,笔者分别从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两个方面来进行考量。
首先考虑股权融资,2005年2月《福布斯》评选出了2004年科技公司IPO前十名。其中盛大网络以首发1.52亿美元排名第五,是一次非常成功的IPO。
直接融资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法律概念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
在传统社会中,"金融消费"通常不是人类生存和延续的必需消费,它与生活消费存在理论上的差异。但在现代社会,随着我国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社会成员不仅生活质量大大提高,而且为了使手中富余的财富保值增值,金融这种能实现财富跨时间、跨空间优化配置的方式成为他们的首选,消费者已广泛借助金融商品满足其消费需求。许多消费者通过银行卡或信用卡支付消费款项,购房者不仅向银行贷款购房,还要为此购买商业保险或办理抵押,有的消费者还购买投资连接保险等。在这种大背景下,金融领域的交易也蓬勃发展,与此同时,金融行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长。中国金融行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不容小觑,如何定义这部分消费主体至关重要。
回顾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在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使用的是"消费者"概念。在以规范金融行业为主旨的法律中,分别使用了"存款人"、"投资者"、"保险人"等概念。所以,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金融领域中的消费者进行统一、准确的法律定义。2006年,中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指引》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作为政府权威机构的政策对社会仍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指引》也没有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进行界定,但是这种说法一直沿用至今。
二、国外立法对金融消费者法律规定的有益借鉴
在金融交易高度发达的国外,除了传统的消费者保护法外,还有专门的法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分别选取美国、英国、日本等三个具有代表性国家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进行介绍。
(一)美国立法及其借鉴
2010年,因受全球次贷危机巨大冲击的影响,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其目的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以防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根据该法《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一章第100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个人或代表个人行事的人、受托人或者代表人。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是指,为了满足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庭需要,向消费者提供规定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①另外,在《投资者保护及加强证券监管》一章第913条规定,零售客户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的法定人:(1)从经纪人、交易商或投资顾问处接受个人化证券投资建议;(2)并且将这些建议主要用于个人或家庭用途的。基于上述概念,该法对零售客户明确要给予更有力的保护。②鉴于美国大证券和分业经营的深厚历史背景,即使在同一部法律中,美国银行、保险与证券业的也以专章的形式分别予以规定。尽管如此,我们仍能从消费者和零售客户的概念中,梳理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特征,即:(1)自然人及其人;(2)为了个人或家庭用途的需要;(3)接受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美国《多德-弗兰克法》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与我国《消法》对消费者的规定差不多,唯一的区别是涵盖的领域不同。《多德-弗兰克法》是专门保护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法律,而《消法》更多的是从一种共性的角度保护消费者,其中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特性被忽略,不利于从专业角度保障他们的权益。因此,我国有必要效仿美国建立专法以保护金融消费者。
(二)英国立法及其借鉴
同在2010年,英国通过对《2000年金融服务市场法》的修订,颁布了《金融服务法》。后法相较于前法,明确给出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根据修改后的定义,消费者是指接受、已经接受或者可能接受法定金融服务或者享有与这些金融服务有关权益的人,无论这些金融服务是否由合法的金融机构提供。③英国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比美国的范围要更广。其一,目的不再限于为了生活需要。只要是自然人,不论是为了生活消费还是投资盈利,均属于《金融服务法》中的金融消费者。其二,时间上不再限于已经接受金融服务,它向前延伸到可能或者正在接受服务的状态,可谓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潜在消费者。其三,服务提供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也不再受到限制,保障了那些因受欺诈接受虚假金融服务的人。
英国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具有极大地进步意义。至于不合格服务者的交易相对人,也被金融消费者概念统辖,表面上扩大了消费者的范围,其实质是赋予了金融监管机构更严格的责任。
(三)日本立法及其借鉴
2001年,日本实施的《金融商品销售法》规定,消费者是指,"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④日本金融消费者概念突出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1)只要在金融交易中处于弱势,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日本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比英美两国更为大胆,如果我们的思维触角还只是停留在自然人的话,那日本已经向信息处于弱势地位的法人迈开了步伐。(2)目的是为金融需要。只要是非贸易、非职业或者非商业经营的需要均属于金融需要。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成员财富的积累和风险来源的多元化,人们的金融需求与日俱增,因而金融需求与一般意义上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并列成为人们的一项基本生活需求。
日本立法深谙金融消费者的本质--弱势地位,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对于准确定义金融消费者的具有极大的意义。因此,我国在立法中,也应当以此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尽可能全面概括金融消费者。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赋予金融领域的消费者以专门的立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应当为: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非商业、营业或职业目的的需要将要或者已经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于弱势地位是金融消费者的本质,需要借助国家的力量,改变他们交易过程中的不利处境;只要不是为了商业、营业或者职业的目的,这种采用排除法的立法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囊括金融消费者。
注释:
①叶建勋.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内涵[J].浙江金融,2012,(7).
②刘媛.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机制的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1-22.
③张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J].金融论坛,2012,(7).
④叶建勋.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内涵[J].浙江金融,2012,(7).
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叶建勋.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内涵[J].浙江金融,2012,(7).
[3]刘媛.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机制的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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