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社会科学基本问题范例(3篇)

daniel 0 2024-12-12

行为社会科学基本问题范文篇1

关键词主流宪法学非主流宪法学宪法问题学科建设学术竞争

在中国宪法学界,越来越多的中青年学人关注并致力于宪法学分支学科的建设,这种倡导并实践的意义自不待言。[i]本文从学科制度的角度来分析中国宪法学分支学科建设的难度和可能性。

大致而言,宪法学的分支学科包括宪法解释学、比较宪法学、宪法史学、宪法哲学、宪法政治学、宪法经济学、宪法与文学、宪法社会学、宪法人类学等等。但是,每一个宪法分支学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需要有专业的学术精英进而相应的知识积累以及物质基础建设。

一、分支学科制度建设中的主流宪法学

每一个宪法分支学科的发展都需要有专业的学术精英来带动整个分支学科的发展,而外在的表现就是有相应的知识积累以及各自相对独特的研究方法或研究对象。

就近五年中国的宪法研究情况来看,宪法研究基本上集中在对宪法理论体系的研究(宪法哲学)、对宪法文本的研究(宪法解释学),以及从国家建设角度对宪法政治的研究(宪法政治学)。这三种研究构成了目前宪法研究的主流。大致讲来,其共同特征是关于宪法的规范性研究,关注的是“宪法是什么”的问题。

宪法理论体系研究关注方法论、基本范畴以及宪法理论体系的解释力。[ii]构建宪法理论体系被认为是宪法学学科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而宪法文本研究的问题则集中在宪法文本的制定(修改)权力、宪法文本的内容、“宪法修改”的活动、[iii]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iv]宪法文本的解释、[v]宪法的实施或适用(宪法监督、宪法诉讼)。[vi]

对于一个学科建构而言,规范宪法研究是有意义的,它有助于宪法学的独立和自治,形成宪法学专业的体系和术语。但是注重规范分析和体系化分析的宪法研究同样存在弊端,它可能带来的是宪法学共同体更排他的话语,宪法学知识的更自给自足,法学内部引证网络的更加增强,和宪法学对外部学科知识影响(或者“帝国主义”)的更成功的驱逐。宪法学研究发展与封闭同时进行。[vii]也正是由于从体系出发,或者更注重对语词和概念的诠释,宪法学研究的范围受到很大的约束,在很多研究领域,宪法学者往往并没有发言权。比如,司法改革这个本属宪法领域的问题,却一直由法理学者主导研究的方向;[viii]而关于私有财产的入宪问题的讨论最早或者说最有影响的,不是宪法学者,甚至不是法学者,而是经济学者。而另一方面,目前宪法学研究的人员力量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又比较落后,远不如法学理论、民法学,甚至不如最为相近的行政法学研究力量。[ix]

有关宪法政治的研究不仅包括宪法学专业学者,还包括一些政治学者以及一部分公共知识分子。宪法政治研究,即是运用政治学的概念、思想来建构主义,也带有很强的规范色彩。更多的包含了宪法的政治权力构成以及宪法的政治制度理念,并反映在动态的政治运作过程。务实的宪法政治研究将违宪审查制度作为制约权力的重要手段。在2003年孙志刚事件后违宪审查制度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但更多的宪法政治研究侧重于价值判断,比较理想化。强调宪法研究与政治理论(法律理论)研究的结合,研究宪法与法治、民主、自由、平等的关系。[x]进而,主张在中国宪法改革的过程中贯彻这些政治理念。[xi]在宪法的实施或适用中,宪法诉讼、或者宪法监督、或者宪法司法化都需要理论的支持。但问题的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讲,宪法政治研究虽然是将政治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法律理论)结合在一起,但是却忽视了中国的政治制度的实际情况,与实际情况相脱离。在我看来,宪法政治研究必须要回到宪法文本的研究上来才会有意义,否则,不免会带上理想主义的色彩。

二、分支学科制度建设中的非主流宪法学

相对于以上三个研究方向的主流宪法学之外,目前还存在着非主流的宪法学研究,比如宪法经济学和宪法社会学。这些分支学科的研究更多的带有社会科学的跨学科色彩。相对来说,研究群体很少,亦缺乏知识积累,因此学科发展比较弱。

宪法经济学研究的是,“不同宪法规则体系对经济的影响是什么?在个人只掌握有限知识的情况下,哪些宪法规则在协调个人的活动上对个人是有益的?特别是,哪些宪法条件最有助于确保竞争和创新?第一个问题属于实证经济学的范畴(实证宪法经济学);而其余问题则属于规范宪法经济学的范畴。总的来讲,聚焦于宪法经济学已经使人们的注意力从在既定规则之内作选择转向了在不同规则之间作选择。”[xii]目前,经济学界有一股力量是研究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而中国法学界极少有人研究。

宪法社会学更关注如杉原泰雄所提倡的“作为生活问题的宪法问题”。中国宪法学界目前更重视研究“作为规则问题的宪法问题”,而“作为规则问题的宪法问题”研究是以解释论为中心的规范的宪法研究。杉原泰雄认为,过去日本的宪法学是以解释论为中心、与国民生活脱节的宪法学,它对探讨“生活中的宪法问题”是极为消极的。正是因为这种宪法解释论没有把国民“放在心上”,与国民的实际生活脱节,自始自终只是从法学技术上对宪法问题进行解释,所以时至今日,宪法学仍没有能像政治学和经济学那样,在国民的心中得到一种亲切感。[xiii]这个基本判断是适用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如同冯象所云“它没宪法”。[xiv]

从方法论上来看,“作为规则问题的宪法问题”是理论的宪法问题,归属于规范的宪法研究(宪法解释学)的内容。而“作为生活问题的宪法问题”是经验的宪法问题,归属于宪法社会学研究的内容。从这一立场出发,那么“一个国家也许没有系统阐述的独立的宪法理论,但它一定存在着宪法的问题;没有成文的宪法,也会有的实践,有制度意义的宪法,或实在的宪法。因此可能进行社会科学的实证性研究”,这种研究更强调历时性,真正关心一个具体国家发展的问题、实践和话语以及制约因素。[xv]

宪法社会学研究提倡实证的、经验的分析,关注社会问题。尽管不是所有的社会问题都是宪法问题,但是社会问题在一定条件下构成宪法问题。

宪法问题也并不必然与宪法文本相联系,并不以宪法条文规定与否作为判断是否是宪法问题的标准。也因此,需要从社会生活的实际出发,去发现宪法问题。比如,基本权利研究中涉及“乙肝歧视”、“身高歧视”、“高考移民”、“迁徙自由”等这些与公民息息相关的实际问题,尽管宪法上没有具体规定,甚至可以归入部门法问题,但仍然可以上升为宪法问题。

这是因为,所谓从社会生活实际出发来判断是否是宪法问题,是要看这个问题的现实影响力,这个问题是否在当下的这个社会中具有可争论的、重大的意义。社会问题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构成宪法问题,但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却未必。比如,堕胎问题在美国就是一个宪法问题,而在中国就不是。因为堕胎在美国涉及价值观念特别是宗教观念,而在中国则成为计划生育,减少人口的一个普遍做法,为大众所认可,不存在争议的问题;族群对立问题在中国大陆不够成一个宪法问题,而在台湾地区目前已经是一个宪法问题。在当代中国,受教育权以及涉及各地高考分数线差异过大、高考移民、“齐玉苓案”等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受教育权与生存权密切相关,受教育程度越高,就业机会越高,相反,受教育程度越低,则失业机会越大,更容易陷入贫困而依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xvi]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受教育权是一个宪法问题。

影响力的判断标准,只是宪法问题的构成的一个事实要件,构成宪法问题还有法律要件。而宪法问题并不在于它是否能够通过部门法来解决。宪法问题也可以是部门法的问题,重要的是,我们需要一种筛选机制将部门法问题选择成为宪法问题。我觉得这样一种分析对于目前宪法的私法适用问题(处理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来说,是另外一种解读,[xvii]就目前来看,由于受到公私法划分的影响,因此,法学界包括法律界主张法律问题首先通过部门法解决,部门法解决不了才会成为宪法问题。在我看来,这样人为划分公私法来决定宪法适用可能是有问题的,重要的是,从问题出发,而不是从理论框架出发来选择问题,因此,从法律制度而言,是否构成一个宪法问题取决于具体国家的法律筛选机制。不是首先进行部门法归属判断,而进入由法律组织机构(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判断程序。比如,在美国,能够进入最高法院的case都能够成为宪法问题。而美国所谓宪法性问题如涉及经济规制、税收、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财产权等都是通过最高法院作出判例才发挥作用的。我认为,中国司法制度(最高法院)如何与宪法发挥作用、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与宪法发挥作用,进而作出宪法性问题的判断值得进一步研究。

三、宪法学分支学科制度建设的物质基础

总的来看,目前已经出现了有关宪法问题研究的知识分野(比如规范分析抑或实证分析),并有了比较多的知识积累,但是并不意味着宪法学分支学科的当然建立。宪法学分支学科必须加强学科制度,通过学科制度建设将这些不同取向的宪法学研究成果和人员组织化。

学科制度是支撑学科研究的物质基础。它至少包括四类范畴:职业化和专业化的研究者及他们赖以栖身的研究机构和学术交流网络;规范的学科培养计划;学术成果的公开流通和社会评价;稳定的基金资助来源。[xviii]从中国宪法学的发展来看:从事中国宪法的研究者越来越多,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都有专门的宪法研究机构,有专业的中国宪法学会;能够培养宪法学的硕士和博士生,象中国人民大学还招收宪法学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也出现了专业刊物《论丛》等以及各种评奖活动来评价学术成果;有诸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海外基金会资助研究等等。中国宪法学的学科制度的逐步完善,为进一步建设宪法学分支学科制度提供了可能性。

除去一部分传统分支学科如宪法解释学、比较宪法学等,其他分支学科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来的是一种交叉学科特征。因此,宪法学分支学科制度建设除了要依靠宪法学的学科制度之外,还要看相应的其他学科制度的建立完善情况。宪法政治学、宪法社会学、宪法经济学、宪法人类学分支学科制度也要依靠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的学科制度建设(当然本学科的知识积累也很重要)。但是,重要的是各学科之间沟通与融合。以宪法社会学分支学科为例,该分支学科的发展必须要依靠宪法学和社会学双方的共同力量才有可能发展强大。

但是宪法学分支学科制度建设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最根本的是,分支学科制度体现出来的学科互涉(interdisciplinary),包括其主张、活动和结构,它是对正统的挑战,是变革的力量。[xix]比如,以实证和经验分析为特征的宪法社会学就是对以规范分析为特征的正宗宪法学的挑战。而这种挑战的背后反映出来的是“知识-权力关系”。由于规范宪法研究占据宪法学学科的主导,面对宪法学主流学科制度的霸权,专业的宪法分支学科学者往往处于边缘地位。因为目前宪法学科培养出来的学者,已经成为学界的中坚力量,并在各自的研究机构形成学术梯队群。这些学者与所培养的学生之间更多的是一种“忠诚”关系,而不是学术上的相互竞争和批评关系。在这种“忠诚”关系的主导下,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会出现老师与学生合署名以及尊师“祝寿”的现象。有研究表明,学术声望制度越完善的地方,给老师的“祝寿”活动要相对少的多。[xx]因为,通过“祝寿”等活动,可以变相提高与老师有关的一批人的声望,而这种声望恰恰不是通过其学术水平来提升的。在现有宪法学学科制度已经促成了一个独立强大的“利益共同体”的情况下,与主流宪法研究差异显著的分支学科研究,往往会被视为“学术越轨”和“学术异端”。具体而言,在课题资助、博士点评定、文章刊登等具体的学术生产环节,由于评审人往往仍是主流宪法专业训练的人士,相应的,从事与主流宪法研究对立明显的分支学科学者往往处于劣势。长此以往,分支学科的研究必然会被边缘化。

具体而言,还有以下问题:

第一,宪法学分支学科没有制度上的合法性。由于在教育部的专业名录中,宪法学卡连二级学科都不是,而是与行政法合称“宪法与行政法”作为二级学科。而作为宪法学的分支学科多数也没有列出来。由于专业名录涉及人才培养和资金投入,因此,宪法学分支学科建设先天不足。

第二,跨学科的法学分支学科要比跨学科的宪法学分支学科,更有建设的可能性。相比较而言,法律社会学要比宪法社会学的学科建设更为可能。因为,法学和社会学都是一级学科,都形成了各自的学科制度,知识体系和人才,而宪法学只能算上二级学科,在很多方面都不能与法学相比,因此,建设法律社会学的学科更具有可行性,而且重要的是,如果法律社会学的学科建设完善将会对宪法社会学的学科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持。实际上,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宪法社会学更有理由纳入到法律社会学的分支学科制度中,成为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一个分支方向,而没有建立宪法社会学分支学科的必要。宪法人类学也是如此,它与法律人类学有更多的同质性,整体的(holistic)观念、比较分析和田野民族志调查,因此,应该成为法律人类学学科的一个方向,似无独立的必要。[xxi]

第三,一个学科成熟的标志就是有自己的“专业同人刊物”,或称“旗舰刊物”(flagshipjournal)。它反映本学科重要的研究进展和前沿热点,预示学科未来的发展方向。旗舰刊物和一流学者之间呈现相互优化的态势。一流学者借助旗舰刊物积累其符号资本,扩大学术影响,而旗舰刊物则因吸引和发表更多一流学者的成果来提升刊物的声望。[xxii]实际上,象宪法学这样的大学科还没有自己的旗舰刊物,更不能奢望宪法学分支学科有自己的旗舰刊物。即使有,刊物能否保持连续性也值得怀疑。而跨学科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律社会学亦没有自己的旗舰刊物。实际上,如果象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有了专业同人刊物,积极刊登宪法社会学和宪法人类学的研究成果,将会极大的促进该分支学科的发展。

第四,建设宪法学分支学科制度的重要一环是学科评价机制。就学术成果来看,匿名评审绝大多数都没有实行,关系稿、人情稿、编辑一人决定稿等现象非常普遍。而不论是职称评定、研究课题、重点学科、博士点等评选,多是由外行人评议乃至行政权力插手。这就不可避免的出现发表出来的宪法文章的质量难以迅速提升,宪法学教授越来越多,而学术水平却未见提升。当然,这些现象并非个案,而是与历史原因和学术管理体制有关。如果仅就宪法学分支学科评价机制建设而言,在现有制度空间内,应当让与分支学科相关的外学科人士参与到学术成果的评价过程当中。更进一步,法学院特别是象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这些国内一流的法学院,应当培养更多的学术人才,而师资的来源不应当仅限于法学背景,包括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和人类学专业的研究人员均可引进到法学院来。

总的来看,宪法学分支学科建设特别是具有跨学科色彩的分支学科建设,并不是为了争取什么资源,重要的在于两点:

第一,建设宪法学分支学科特别是跨学科色彩的分支学科的目的,不是画地为牢,各自独立,而恰恰是要通过知识整合去解决存在的社会问题,特别是与宪法相关的社会问题。

第二,建设宪法学分支学科特别是跨学科色彩的分支学科的目的,是改善现有的宪法学研究状况,开展学术竞争、学术批评,建立学术传统。如同苏力对以跨学科为特征的社科法学的评价,“社科法学是不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促使整个中国法学研究的转向”,“把社科法学视为传统法学的天敌不合适,重要的是如何运用现有的法律知识加上可能获得的社会科学知识来共同推进,把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向前推进”。[xxiii]建设宪法学分支学科特别是跨学科的分支学科的意义也正在于此。

参考文献:

[i]如,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门召开了“中国宪法学分支学科建设研讨会”。

[ii]如,童之伟:《法权与》,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赵世义:《从科学分析到人文综合——中国宪法学通向成熟之路》,《法律科学》1999年第4期;叶必丰:《论依法治国与宪法学的新体系》,《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秦前红:《评法权宪法论之法理基础》,《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

[iii]以1999、2004年宪法修改为例,在此前后主要法学核心期刊纷纷推出“宪法修改笔谈”,比如,《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的“宪法修改问题笔谈”;《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的“宪法修改与宪法在下世纪初的发展”;《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3期的“修订现行宪法完善制度”;《法学》2004年第4期的“世纪之初中国宪法的修改和发展”;《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的“社会转型与宪法修改”。

[iv]韩大元:《论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v]如,胡锦光、王丛虎:《论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郑贤君:《我国宪法解释技术的发展》,《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韩大元、张翔:《试论宪法解释的界限》,《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周伟:《宪法解释案例实证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苗连营:《中国宪法解释体制反思》,《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vi]如,童之伟:《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法学》2001年第11期。

[vii]对整个法学学科研究封闭的批评,参见成凡《从竞争看引证——对当代中国法学论文引证外部学科知识的调查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viii]如,贺卫方:《司法制度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二编,“司法制度”。

[ix]一个佐证就是,1998-2002年中国大陆法学著述他引前50位学者中,只有一位纯粹的宪法学者(童之伟),然而这位学者在那几年写的更多的是法理学的论文;与此相比,民商法者12人、法学理论(包括法律史)15人、行政法4人(罗豪才、应松年、姜明安、王名扬),参见苏力:《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另外,从五年的法学论文产出数量来看,纯粹的宪法学者也几乎没有,姑且可以算作是宪法学者的有童之伟、郭道晖、周永坤、杨海坤、蔡定剑(他们兼跨了宪法、行政法或法理学),参见苏力:《法学论文的产出》,《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二章。

[x]如,程燎原:《关于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现代法学》1999年第4期;杨君佐:《共和与民主》,《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杜承铭:《论的人性基础》,《法学》2000年第4期;王人博:《的中国语境》,《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等。

[xi]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xii]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第407页。

[xiii]参见杉原泰雄《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xiv]冯象:《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它没宪法”。

[xv]苏力:《中央与地方的分权——重读〈论十大关系〉第五节》,《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

[xvi]温辉:《“高考移民”现象的宪法解读》,《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xvii]更多的宪法的私法适用的分析,参见张翔:《基本权利在私法上效力的展开——以当代中国为背景》,《中外法学》,2003年第5期;张千帆:《论宪法效力的界定及其对私法的影响》,《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2期。

[xviii]方文:《社会心理学的演化:一种学科制度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xix]朱丽?汤普森?克莱恩:《跨越边界-知识学科学科互涉》,姜智芹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9页。

[xx]参见周雪光:《组织社会学二十讲》,清华大学出版社。

[xxi]高丙中、章邵增:《以法律多元为基础的民族志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行为社会科学基本问题范文

关键词:教育技术社会学;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方式

中图分类号:G40-0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13)05-0007-03

美国华盛顿大学的科尔(StephenT.Kerr)教授在1997年出版的《教育技术研究手册》中提出了“教育技术社会学”(Sociology0fEducationalTechnology)的概念,并试图做建构分支学科的努力。可以预见,未来全面解读教育、技术与社会,从关注技术、教育、社会本身,转而关注三者的关系,关注随技术进步的社会与教育形态变迁,将越来越成为研究的主题。北京师范大学的刘美凤教授在《教育技术学科未来发展需要研究的课题》一文中,将教育技术社会学列为未来教育技术学科重要的分支理论。华东师范大学马和民教授在《中国教育学科年度发展报告(2004)》中指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在教育中的应用,教育信息技术走入了日常的教育生活,对于信息技术在其所基于的“教育社会”中的起源、发展、结构、功能等基本问题的理论探究显得越来越迫切。因此,有理由预见,未来的教育社会学学科可能会进一步分化,产生一个新的分支――“教育技术社会学”。

一、教育技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一门独立的学科首先必须有自身独特的研究对象,而这又与其研究领域、研究目的以及研究方法等相关联。关于教育技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作为一个新问题,学界目前尚无普遍认同的观点。

一般来说,基于学科研究对象归纳的途径,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梳理:一是“演绎法”,即从学科开创者或代表人物的观点进行梳理;二是“归纳法”,即依据当前该学科群体的著述进行分析。

1.斯蒂芬・科尔的观点

从研究内容上来说,除笔者提出的“教育、技术与社会”(Educational,TechnologyandSociology)构建性假设外,可供参考的重要研究成果是首次提出“教育技术社会学”(SociologyofEducationalTechnology)说法的美国华盛顿大学的科尔(StephenT.Kerr)教授在《教育技术研究手册》(HandbookofResearchonEducationalTechnology)中第二章梳理的相关内容。

科尔提出的研究内容中有一种明确的教育技术研究的社会应用倾向,如“教育技术如何影响到班级、学校等社会组织?在学校中如何对特定群体(女性、少数民族)采用适合的教育技术?教育技术如何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去推动社会制度(教育制度)变革?”归纳起来大致包括下述内容:

(1)基于社会组织的教育技术研究。从教育技术如何影响教育组织中人们的工作方式角度进行考察。着重研究在教育技术支持下,学校外部的行政控制方式的变化、学校内部课堂场域中为达成特定目标的师生互动等组织方式的变化。

(2)基于社会群体和阶层的教育技术研究。集中讨论有关性别、阶层、种族等群体间教育技术的介入对互动方式产生的影响。

(3)基于社会变迁的教育技术研究。讨论教育技术引发的教育变革,试图确定社会的教育形态是如何变化的,教育技术是在何时何地引发这些变化的,而教育形态上的变化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存在何种相互影响。

(4)研究的社会学方法。社会学研究普遍采用的是调查法及问卷调查技术。科尔认为,在教育技术社会学研究中,界定什么是研究对象是困难的,可以是教育技术工作者(研究者),亦可以是知识价值的传递过程。但有三个方面是十分重要的:第一是教育技术通过教育工作者、学生、学校管理人员、家长和社区成员在教学中发生的直接关系(现在在教室和学校里发生了什么?);第二是通过教育技术试图解决的社会问题和教育公平问题,从而为下一代人提供更好的生活(完成后,会发生什么?);第三是通过教育技术变革,努力重塑教育系统本身,即运用新技术后新的工作方式是否对社会进步有促进。

2.当前国内关注的研究对象

从当前教育技术学、教育社会学研究涉及到的交叉性研究问题的内容来分析,实际上是一种“归纳性研究”。据此,可以识别出当前该类问题研究群体所关注的研究问题全貌。梳理从21世纪以来国内CSSCI期刊对相关问题研究的情况,可以将与教育技术社会学相关的研究主题分解为技术与社会关系、信息技术与教育变革、网络社会与学校教育、教育技术的人文反思、现代教育技术与文化、社会学视野中的教育信息技术与网络教育、信息技术条件下教育现状实证研究、信息化教育环境中教师角色定位及师生关系等(见表1)。

从中可发现,国内研究的宏观研究占了研究主题的大多数(62%),直接关注信息化环境中教师角色及讨论个体社会化主题较少(16%),实证研究所占比例也不大(6%)。这表明当前研究的一个突出的特点:国内研究者感受到了信息技术对社会发展及教育带来的巨大冲击,但限于研究条件及研究传统,多数研究者所关注的层面大多停留在理论介绍与发展展望上,并没有太多的实证研究。对照西方社会学对互联网的研究,国内社会学界在教育技术方面研究的理论背景与研究进程方面有明显的差异,缺乏西方研究中理论背景的五个传统。

这个分类显然过于笼统,研究对象的划分界限并不明晰,这也表明我们在研究主题文献整理归类的过程中的困惑:究竟什么样的“研究对象界定”才能涵盖如此多的研究问题域。

3.本文对教育技术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界定

从归纳的角度来看,这个新学科的研究对象的雏形,应是一系列相似的研究问题域,这些问题域归纳起来,有三个最基本的“公因子”,它们分别是“教育”“技术”和“社会”,这些新出现的研究问题显然均与上述三者相关,或是对它们之间相互影响所形成的新关系、新问题的深入研究。笔者更进一步认为,教育技术社会学的提出,首先是基于新技术变革背景下学校教育行动及学校教育事实出现的新变化,有着深刻的时代性烙印。这一系列的研究问题,显然是在传统非信息技术(或电化教育)介入的教育活动中未出现过的新问题。

一般来看,基于不同的学科立场,可能对该研究问题会得出不同的看法。如“游戏用于教育”的问题,教育技术学研究者,可能会更加关注技术对个体教育(学习)体验和效率的改善,而教育社会学研究者则会更加关注游戏对学习群体造成的社会行为变化的影响。但是,无论如何变化,它们研究的对象都是一个教育活动的事实。由于研究问题的学科交叉性,似乎我们又需要讨论一个老问题,即教育技术社会学在学科属性上需要澄清是偏“教育社会学”还是偏“教育技术学”的问题。关于学科性质的讨论,笔者认为本身并无多少实质意义。这一点日本学者柴野昌山在对教育社会学学科性质的讨论中说得很清楚:欧美的教育社会学家现在最关注的与其说是这门学科性质及其自律性问题,不如说是这门学科究竟能“创造出”什么的问题。笔者倾向的教育技术社会学(SociologyofEduction-alTechndogy)应是从教育社会学的视角来探讨教育技术应用过程中在学校场域内发生的问题,而不是社会学的教育技术研究(EducafionMTechnologyforSocidogy)。

据上,可以对教育技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作这样的界定:学校系统中与教育技术相关的行为、活动、组织和制度之间的结构关系及其互动过程。简而言之,教育技术社会学是研究“教育技术参与的教育行动和教育事实”的学科。通过该界定,我们可以演绎教育技术社会学的研究内容。

二、教育技术社会学的研究内容界定

1.教育行动

所有学校中与教育技术有关的教育现象,从最简单、最零散的到最复杂、最系统的,实际上都源于师生运用教育技术的行为与活动。一个完整的教育技术行动至少包括行动主体(教师和学生)、行动中介(教育与教学途径、手段、教育内容)、行动者之间的互动。教育行动首先表现为“行为”,教育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业已对当下教育行动构成重大影响,因此在信息技术条件下学校成员的行为变化应成为教育技术社会学研究的起点。

2.教育活动

一种教育行动需要一定的活动形式和一定的活动内容才能发生。学校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是知识的传授与能力的培养,主要活动形式是课堂教学。在信息技术变革背景下,无论是学校内部的课堂教学形式、外部的学生自主学习方式均发生了新的变化,教育知识本身亦出现新的呈现方式,它们也是教育技术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内容。

3.学校组织

学校中任何一种教育行动,都需要经过一定的组织方式才能进行,教育技术的应用同样如此。因此,教育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应用下的班级组织、学校组织理当成为教育技术社会学的研究内容。

4.教育制度

所有的学校组织,都是制度化的结果。教育制度从自发形成到自觉制定,表明了教育制度是从对行为的制约发展到了对组织的制约。教育的制度化过程实际上是在教育行动、教学活动、学校组织发生了变迁之后才逐步发展的。当前,教育技术的发展已在教育行动、教学活动甚至包括学校组织形式方面产生深刻影响,促使它们加快变革。所以,教育制度及其他社会制度在教育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介入后的关系便自然成为教育技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事实。

三、教育技术社会学研究方式的讨论

教育技术社会学不能将研究成果建立在主观的价值判断、洞察力、臆断、传统的权威、传说甚至道听途说的基础上,而应将历史上教育学家、社会学家和技术专家们的诸多观点作为分析、理解和解释的教育事实作为研究的基础。教育技术社会学的研究,必须依赖于科学的证据,而这些证据应是通过对学校生活、其他各种教育事实的系统研究而获得的。

1.教育技术社会学的基本假设

教育技术社会学研究“教育技术参与的教育行动和教育事实”,这个基本假设实际源自社会学,但它又有自身的特点。教育技术社会学关于学校成员行为的基本假设可以分解为以下几点。

其一,学校系统中的个体行为(教的行为、学的行为、违规行为、管理行为等)不仅由特定的学校环境所塑造,而且还由其他的社会和社会环境所塑造。在这里,社会环境并非抽象概念,每一个学校个体成员所生活的各种周围环境,包括家庭、邻里、同辈群体、班级、学校、街道文化、大众文化等均作用于个体的社会化过程。从这一角度出发,教育技术社会学研究者可以认定,教育的主要功能在于使个体社会化。

其二,社会环境发生了改变,个体行为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因此,对学校系统中个体特定行为或异常行为的解释,不能仅仅根据个体内在特征的差异(如心理差异、生理差异)来进行,而且需要从变化的社会大环境角度予以分析。故而,在信息技术发展的社会背景下,教育技术社会学更关注区域信息化环境,区域信息化环境并非抽象概念。每一个学校个体成员所生活的各种周围实际环境,包括家庭、邻里、同辈群体、班级、学校、街道文化、大众文化等在不同的技术发展水平、条件下,均有其不同程度的虚拟化表现,这种“实”与“虚”的社会环境共同作用于个体的社会化过程。

其三,在信息化背景下,个体对学校生活具有创造性适应。在教育技术学研究者看来,相对于教育技术学研究诸如解决更加具体的“教”与“学”的效率问题,教育社会学研究者则大多关注宏观层面的问题。事实上亦是如此,教育社会学研究者多数主要兴趣是关注宏观的教育与社会大系统的关系,关注社会对教育的影响以及教育的功能,很少有人主要关注教育过程的社会学层面或学校生活本身的社会学问题,这是一个研究视角的选择问题。笔者认为,教育技术社会学研究不仅应关注宏观的教育事实(如教育信息化政策、教育与信息社会结构、信息技术发展与教育公平等),更应该加强对微观的学校生活中教育技术影响个体行为变化的研究,从关注学校成员的个体行为开始,进而在中观层面展开对学校组织的分析,逐步深入到宏观层面的教育事实的研究。这条路径,可称为实证主义的研究路径。

行为社会科学基本问题范文

论文摘要:21世纪的到来,我国体育事业面临着良好的机遇,也遇到了严峻的挑战。在新的形势下,应不失时机地发挥体育社会学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为此,要不断的加强学科建设,建立一支梯队合理、能力较强的基本研究队伍。在实证研究中,要树立效率效益观,注重研究成果的科学性与实用性。

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体育社会学的学科建设及其实证研究,犹如中国体育事业一样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中国体育社会学还存在着学科建设发展缓慢、研究队伍匾乏、研究方法不够完善、有标志性的研究成果少、应用性较差的现象。在知识经济悄然而至的21世纪体育社会学如何进人新的历史舞台,在社会转型期体育事业的发展中担当什么样的角色,履行怎样的义务。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正视体育社会科学研究所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任务。

1、抓学科,进行基础工程建设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可谓是体育社会学学科建设的高峰期,主要体现是学者在广泛汲取社会学的营养和借鉴前苏联、美国、日本等国体育学会学建设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体育社会学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学科体系、国外体育社会学研究的介绍等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与探讨,出现了一些较为有影响的学者和作品。另外,还先后出版了6部不同版本的体育社会学。传播和探讨了社会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以及体育社会学的基本特征。也就是在中国体育社会学刚刚学会走步的时候,由于对不要在理论上纠缠不休,加强对实践问题研究的误解和体育社会学基础研究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出现了学科建设速度缓慢的现象,忽视了体育社会学的基本理论研究的现象。正确的实践需要正确的理论的指导,理论上的误区会导致实践上的偏差。我们正视实证研究,也不能忽视基础研究。对某某问题的社会学研究,要求我们清楚社会学的基本理论与研究视角。对于综合性论文报告会,对于某一学科或某一类别的划分只有晓知学科特点才具科学性。否则就会理论不明,界限不清。如果说一个学科在其初始阶段,对于该学科的属性众说纷纭的话,体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思想。但长时间的引进、争论,就会使人们怀疑体育社会学到底是不是一门学科,或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对象不明、似是而非,学科就失去了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在注重实践研究的同时,应加强体育社会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及其学科建设,避免出现在体育社会学研究中出现“分岔”现象。当然,我国体育社会学的研究毕竟时间不长,深度不够,学科的成熟度还要一段时间的磨合。在学科概念上,要形成规范的较为完整的概念范畴。概念、术语和范畴是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本质的概括和反映,是理论思维的逻辑形式。体育社会学要成为一门成熟的学科,首先应根据学科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提出一系列特有的不同层次的概念,形成严密的逻辑体系。

2、抓队伍,繁荣体育社会学研究

改革开放的中国,社会的生产结构和生活结构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体育和社会结构的关系也发生了悄然的变化。体育在社会现代化中有何作用,体育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资源的重新配置,如何正视和解决体育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所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了体育社会学的繁荣与发展,形成了一支较好的研究队伍。但是,随着中国体育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的发展变化的多元性、复杂性,以及体育科学研究的交叉性,也暴露出这支队伍薄弱的一面。梯队不合理,这不但体现在年龄上,更体现在学术水平上。知识结构不合理,难以回答一些复杂的体育社会问题。现在从事体育社会学研究的年轻学者,绝大多数是半路出家,很多没有系统学过社会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接受培训的机会也比较少,跟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对社会学的基本理论也是似懂非懂,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体育社会学研究方面出现的标志性成果不多,多数论文处于对现象的描述或为了方法而方法的“八股”上,美其名曰是应用研究,其实,其用处是很有限的。

3、抓问题,充分体现体育社会学研究的特有视角

21世纪,是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时代。体育在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将越来越明显,体育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联系的更为紧密。但是,如何去发展新形势的体育事业,却有很多问题摆在我们的面前。

3.1体育问题

体育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就已经崭露头角,因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是违法的,所以,人们也称其为地下体育。仅在广东,体育如同“”一样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并给社会、家庭、个人带来很多不利的因素。从广东省2000年4月一7月在全省采取的代号为“PG”的专项行动和2001年7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的代号为“猎鹰行动”的专项斗争显示,地下体育等正如一个“毒瘤”严重危害着社会生活。由于地下体育具有投资少、收益快的特点,不法分子受到利益驱动而不择手段非法经营,加上地下体育反奖率高达70%以上,比公益高出20%,尽管风险很大,群众仍想从地下体育获得高的回报。因此,从长远来看,运用社会学、法学的理论与方法,借鉴世界其它国家体育发行的成功经验,加快立法工作,完善管理体制,使体育有序的发展是很有必要的。

3.2兴奋剂问题

兴奋剂问题可以说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我国已明确表明反兴奋剂的态度,并于今年加大了反兴奋剂的力度,截止8月8日,已完成兴奋剂尿检2670例,发现了6例阳性、4例兴奋剂检查结果违规,涉及到九运会的7个参赛单位。可以看出,反兴奋剂的任务还是很艰巨的,少部分的教练员和运动员,在利益的驱使下,仍会挺而走险。在北京成功申办2008年奥运会的大好形势下,树立我国运动员的良好形象是至关重要的。

3.3运动员参赛资格问题

运动员参赛资格问题可谓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是,这也是困扰着竞技体育的公平竞争,阻碍竞技体育整体水平发展的问题。目前,在我国各类竞赛中,运动员参赛资格作弊主要体现参赛运动员的户籍、身份、年龄等。若要体现奥林匹克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下大力气,加强立法,完善机制,有效地杜绝这种不良现象。

3.4“体教结合”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主要在业余体校、运动学校。但是,由于只注重训练,强调了体育规律,忽视了教育规律,致使没有进人到专业运动队、大专院校的学生成了废才。事实上,在专业队训练的运动员其文化水平也较低。结果是后备人才匾乏、运动员出路不畅。因此,在新的形势下,探讨“体教结合”的内涵及其实施途径,已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5体育市场问题

何为体育产业?何为体育产业化?何为体育市场?体育能否成为一种产业?体育能否走产业化道路,这是体育界在争议的问题。事实上,在确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后,各行各业都会受市场经济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影响。市场犹如一双看不见的手,通过市场竞争、供求变化,价格波动、和资源自由流动来组织社会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体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要面对市场。问题的关键是哪些面向市场,走产业化发展之路,而哪些则不能,能,如何规范,使其有序发展,这不但是一个实践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

4、抓决策,为体育的良性运行服务

社会学不同于管理学,管理学主要解决的“是什么”的问题,而社会学主要解决的是“为什么是”的问题。但两者都体现了为社会发展服务,为决策服务的功能与义务。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软科学立项课题、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是为政府提供决策信息的充分体现。体育社会学在今后的发展的历程中,强调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性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强对体育实践的研究。探索体育改革与发展问题必须强调科学研究的严密性、科学性、实用性,避免空谈理论,罗列现象、绣花布图。否则,研究出来的东西没有实际意义,更可怕的是会导致人们在认识上的误区和实践中的偏差。

5、练好内功,迎接挑战

如何加强体育社会学研究,2002年4月28日,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工作时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提出的五点希望为我们指明了方向。江总书记希望大家增强创新意识,在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方面不断取得新的成绩,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品质,也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保持蓬勃活力的重要保证。我们要既立足中国又面向世界,努力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积极学习借鉴各国人民创造的有益文化成果。坚持严谨治学、实事求是、民主求实的学风。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指导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是否体现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衡量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性质、方向和水平和根本尺度。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不断增强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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