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主任述职报告(收集3篇)
居委会主任述职报告范文篇1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为目标,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农村党员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监督,努力打造一支勤政廉政的村级干部队伍。
二、“勤廉双述”的对象
勤廉双述对象为全镇村(居)“两委”班子成员。
三、“勤廉双述”的内容
“勤廉双述”的内容包括职责履行和廉洁自律两个方面。
(一)职责履行方面
1、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围绕上级党委、政府的各项目标任务和班子成员各自分工,采取了哪些措施,完成了哪些工作,成效如何;未完成的任务有哪些,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其中包括农村稳定、本人致富和带领农民致富等情况。
2、思想政治建设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团结协作情况;是否有较强的群众观念,密切联系群众,自觉为群众谋利益;是否公道正派,严守纪律,在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3、勤奋敬业和求真务实情况。是否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高标准、严要求地做好各项工作;是否坚持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敢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二)廉洁自律方面
执行廉洁自律“十不准”情况:
1、不准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侵占、截留扶贫、救灾、退耕还林等资金和实物,侵害集体和群众利益;
3、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和参与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
4、不准借婚丧嫁娶事宜大操大办,聚钱敛财;
5、不准参与宗族宗派等非法组织活动;
6、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配偶、子女和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7、不准搞拉票贿选等非法组织活动;
8、不准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9、不准利用职权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10、不准参与迷信和等活动。
四、“勤廉双述”评议形式、时间
勤廉双述时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应在12月底前完成(结合年终对村(居)目标管理考评一并进行,具体时间另行安排)。形式由村(居)党支部自行组织。
五、“勤廉双述”会议程序和参加人员
(一)公开征求群众意见。要通过召开村民座谈会、个别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为撰写述职述廉报告作好准备。勤廉双述评议的时间、地点要于会议召开3日前书面通知到组、到人。
(二)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勤廉双述对象要按照总结成绩实事求是、分析问题不遮不掩的总体要求,撰写年度述职述廉报告。报告要用事实说话,全面总结一年来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和自身廉洁自律情况。
(三)召开勤廉双述评议会议。勤廉双述对象在会上进行公开述职述廉并接受群众评议。
参加人员为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全体党员、各村民小组组长、群众代表等,每次双述会议驻村片长和包村干部作为督导员参加。具体步骤如下:
(1)村(居)党组织书记代表“两委”报告一年来本村(居)委会当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以及下年度工作目标、具体措施等。
(2)班子成员分别报告一年来分管工作完成情况,廉洁自律“十不准”执行情况等。
(3)与会人员发表意见,提出质询。
(4)村(居)干部按职责逐一分别予以答复,最后由村(居)党组织书记代表村“两委”梳理分类与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综合答复或作出承诺。
(5)与会人员对村(居)“两委”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勤廉民主测评(测评表样式附后)。
(6)将评议结果在村(居)委会公示一周,同时将梳理汇总的群众意见和建议、测评结果报镇纪委。
各村(居)委会将整改落实情况在村(居)委会公示一周后,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镇纪委,镇纪委汇总后连同测评结果一起报区廉政办和区委组织部。
五、几点要求
1、加强宣传,充分认识村级干部“勤廉双述”活动的重要意义。在全镇村(居)干部中开展“勤廉双述”活动,是加强农村民主管理,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有效举措;是在农村基层党组织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途径。各村(居)党支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广大村(居)干部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同时要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引导群众,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正确行使民利,积极主动地投入到活动中来。
居委会主任述职报告范文篇2
我于XX年任xx居委会支部书记兼主任至今,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党员群众的大力支持下,我始终认真贯彻落实镇党委、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居委会集体经济发展为中心,认真履行职责,紧紧依靠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团结居委会一班人,形成有合力、团结稳定的工作集体,抢抓机遇,攻艰克难,努力为民谋利益。我认真履行对党员群众的庄严承诺,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近年来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近年来,以建立组织坚强有力、党员作用突出、工作得到促进、人民群众满意的村居党组织为目标,不断加强党支部的自身建设,全村经济和社会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一是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进一步增强,XX年,全村先后出现x余人积子要求入党,基层组织力量得到了壮大;二是党员形象得到了充分发挥,在党员争当“五满意”先锋活动中,涌现出冯跃成、贾志学等一批先进党员典型,在经济发展中涌现刘家双、张传华等一批致富能手;三是支部在群众中的威信进一步提高,通过党务、村务公开的实施,提高了工作的透明度、社会的信任度和群众的满意度;四是支部工作得到了上级党委的充分肯定,连续2年被镇党委、政府评为目标管理全面先进单位。
积极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发展基础。一是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按照镇党委统一部署,始终把支部建设作为事关全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该居党支部制定了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坚持每月一次“三会一课”,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近年来通过召开会议组织集中学习近x次、利用党员电化教育设备学习x次、邀请专家进行培训x次、外出参观学习x次,使大家解放了思想,开阔了眼界,服务意识和宗旨意识得到增强,在经济发展、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了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逐步增强,各项工作在全镇领先。二是制定党建目标。党支部根据镇每年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向村两委会班子成员分解党建工作目标,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年终以每位成员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每位村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同时,制定了党员年度发展计划,近年来支部接纳新党员x名,发展入党积子x名。三是加强民主管理。紧紧围绕党员干部争当“五满意”先锋的活动主题,结合居委会实际,全面推行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居党支部、居委会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党员、居民代表大会,汇报居两委会的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全居重大事务,居里的各项决策都通过党员、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居委会设有村务、党务公开栏,严格按照上级对村务、党务、财务公开的内容和时间要求进行公开,提高了居委会各项事务的透明度。四是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在深入开展以争当“五满意”先锋为主要内容活动中,党支部近百名党员结合自身工作和岗位,向社会公开承诺办实事、做好事内容,朱硕兆等x多名科技示范户党员,去年以来与贫困户、无劳力户结对,开展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帮扶,共为群众融资x多万元,解决技术难题x多个,使x多户贫困户因此走上了致富路;全居另有x多位无职党员,解决群众邻里矛盾纠纷x余起,带头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新农保、医保等政策,2年来在党员的带动下,全居参加新农保、医保达x%以上,分别超额完成镇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到了极致。
注重理清工作思路,加快发展步伐。一是制定发展规划。党支部将村“升级晋档”作为党建工作重点,制定了升级晋档规划及年度计划。在经济发展方面,xx以促进农民增收为重点,用经济发展支撑“升级晋档”,发挥靠街道的优势,大力发展以二三产业为主体的项目,全居2年来涌现出邱玉平、吴建国等x多名党员致富先锋,王x、王x等x多户运输专业户,王x、唐x等x多户豆制品加工户,贾x等x多户家具加工销售户,张x、张x等x多位超市、饭店老板,全居居民人均纯收入由2年前的x多元,猛增至去年的x元,居委会由原来的二档村居升至一档村居。二是抓好新农村建设。帮助镇党委、政府完善小城镇规划设计,今年启动建设高档多层滨湖小区中,党支部帮助征地x亩,动员x户居民搬迁,处理青苗补偿、水电路等问题x多个,使小区建设顺利进行,同时在近2年启动建设的计卫楼、幼儿园、人民公园等建设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还为群众铺设水泥路x米,为所有村民安装了自来水,街道硬化实现全覆盖,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新变化、新发展。三是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去年以来,居党支部集体融资80多万元,在镇三和工业集中区,建设了1幢x平方米标准化厂房,今年初又通过招商引资x多万元,启动建设2幢近x平方米标准化厂房,目前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并与无锡客商达成创办金属抛光厂的协议,预计6月底可安装机器,投入生产,年可实现产值x万元,创税利x万元,每年居委会可增收x万元。四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切实抓好万顷良田和土地流转,党支部成员深入村庄、地块和农户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详细了解村民房屋结构、安置要求、土地流转以及家庭收入等情况,在尊重拆迁户意愿基础上,建议镇里采取货币安置、集中安置等灵活多样措施,妥善解决拆迁户的后顾之忧。拆迁户外出打工人员多、劳力少,党支部成员每天深入拆迁户家中,坚持做好思想工作、服务工作,圆满完成了x多户拆迁问题。在土地流转工作中,广泛向x多户宣传土地流转、发展现代农业的意义,经过努力统一流转土地x亩,使全居近千名劳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户均可增收x元以上。
居委会主任述职报告范文篇3
居委会从建立至今大致经过四个阶段:
1、初建阶段(1950年-1956年)
新中国成立后,一些城市出现了由群众自己组织起来的名称不一的自治组织。最早以居民委员会命名的是天津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1950年3月)。这一时期各地建立的居民委员会规模大小不一,职能混杂。1952年,《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出台。1953年6月8日,彭真给中央写了一个报告《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和经费问题的报告》。①其后,中央批准了该报告。各地陆续建立了居委会组织,其性质均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了便于城市居委会建设的顺利进行,1954年,当时的内务部《关于建设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的通知》,居委会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改建,原来的街道妇女组织并入了居委会。同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至此居委会的建设纳入国家组织法规。基本形成国家基层政权-街道办事处与作为社会群众基层自治组织的居委会相衔接的格局。此时,居委会在发展生产,维护治安,优抚救助,动员捐献,收容改造游民、,移风易俗、扫盲等方面做了细致基础的工作。
2、受挫时期(1957年-1966年)
首先,中,将城市街道办事处与城市居民委员会合并在一起,称为“”。这样,居委会的工作任务和职责不仅改变,实际上其法律性质也发生了变化,此状况延续到1962年。其次,居委会在当时的政治大气候下,也抓起了阶级斗争。再次,有的将居委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变成调处委员会,有的将调解委员会和治安保卫委员会合并为治安调处委员会,其主要职能也由调解一般的民间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变为主要约束处理和改造“不良分子”。这实际上使居委会成为带有政权性质的组织。
3、异化阶段(1966年-1978年)
“急风暴雨”般的,其“摧枯拉朽之势”也祸及城市的基层社会组织。当时整个社会的缩影即居委会。初期,有的街道实行军事建制,下设连、排、班,连设正副连长,代替居委会主任。1967年后,各地成立了革命委员会(党政一体化的机构)。此后,城市的基层组织也随之“革命化”,称为“革命居民委员会”,被实际赋予了一级政权机关的权力,如此国家的意志深深的嵌入到基层社会,基层社会也执行国家的功能,国家无所不包的控制着一切生活领域。革居会的主要职能就是群众,主抓阶级斗争和意识形态,普遍成立学习小组和群众当政小组,原来的社会服务和安全保卫、民事调解等专门工作委员会被取消,居委会原有的功能趋于瘫痪。在一系列的政治运动中,革居会还因其对居民区的熟悉成为斗争的前沿工具。革居会职能的行政化,作风的官僚化,其工作性质完全被扭曲,并造成邻里关系的紧张化,也使得它与居民群众的关系日益疏远。这对以后的居委会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向负面影响。②
4、法制化时期(1979年-)
“”结束后,1980年重新颁布了1954年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居委会的工作统一由民政部管理。1982年宪法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了居委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取代原《条例》,其内容较之《条例》更具体。据民政部统计,1995年全国已有居民委员会11.19万个,共有居民委员48万人。③尽管在法律地位上居委会的存在取得了合理性,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居委会却面临着向何处去的问题。这将于下文详述。
二、从“书本上的法”看居民委员会
(一)居委会的法律性质
1、自治组织
城市居委会在法律上从来都被界定为自治组织。④在现行宪法和法律上,居委会不属于一级政权机关,对居民不直接行使国家权力,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可见,自治性是根本的居委会法律属性。居委会自治性最集中的体现在它的自治权上。自治权的充分表达和行使也是居委会法律性质的最好突现。居委会包括基层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居民的综合性组织,它不同于一般的群众团体(同一阶层组成的单一性组织),不同于单位的民主管理。居委会的自治权更不同于处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它不属于国家权力的范畴,而是宪法所保障的城市居委会处理本居住区居民自治事务所必需的权利。该自治权的主要内容围绕着“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展开。
其一,管理自治权。居委会作为社会基层的自治组织有对本居住区的社会性事务进行自我管理的权利。在人事上,居委会成员包括主任都不应该由其它组织机关任命或指定,而应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所选举出的人员撤换、补选、任期可依照该居住区居民约定由居民会议行使权利。在财务上一是居委会对自己兴办的有关的服务事业所取得的经济收益,纳税后的剩余部分可以自由支配;二是居委会办理本居住区的公益事业所需费用,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向居民集体筹集,也可以经本居住区的单位同意向其筹集。其帐目应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的监督。在财产上,居委会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非经正当程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侵犯,居民自我管理的主要方式是居民组成居民会议,通过选举组成居委会,居委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讨论制定居民公约,是该地区居民的意愿的集中体现,居民公约也是居民自我管理的主要自治方式。居民公约这样一类法律规范实际上规约着人们的社会生活。
其二,教育自治权。其主要内容包括居委会宣传国家法律和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进行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多民族地区居委会应当教育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其三,服务自治权。居委会应当根据本居民区的实际需要,选择创办适合的服务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2、法人
尽管现行宪法、《居委会组织法》并没有对居委会明确规定为“法人”,但经过逐层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从民法对法人的要求来看:(1)依法成立。居委会的设立由宪法和组织法共同规定。(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正如前面在“自治权”一部分所述,居委会拥有财产权。即使是当地政府拨付的款项,一经拨付该款项即独立且专属于居委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犯。(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居委会的名称是特定的,居委会之间的区别以地名为原则,各个居委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居委会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居委会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9人组成。居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公共卫生、治安保卫等工作委员会。根据居民人数、居住状况为了便于活动便于自治,将居委会划分成居民小组。居委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居委会的财产与居委会成员的财产是分离的,与基层政权组织的财产也一样,与居民的财产则相距更远,足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说居委会取得独立法人地位并不只是一个法律程序的问题,而事实上任何法律都是对既存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总结,对某种社会结构的固化。若采用Giddens在“Sociology”一书中的观点“社会结构由人类行动及其关系组成”,科尔曼的法人行动者理论则正是研究行动及行动的关系。并且这一模式为我们提供了理解居委会和中国基层社会的新视角。
一人基本的行动系统由两种元素组成:行动者和资源。行动者的行动就是控制这些资源以获得利益。行动者追求自身利益时如果有足够的资源而无适当的能力便要尽力寻找具有相当技术和能力的其它行动者,利用他们为自己服务,并以支付报酬为交换手段,这样形成委托与关系,两个行动者组成的同一的行动单位取代了原来独立的行动者,这一同一的行动单位就是基本的法人行动者。这里的法人行动者的含义比民法中的“法人”的内涵宽泛。不过,科尔曼的研究重点是现代法人,即委托人的活动具有法律依据,人的法则存在于法人内部。科尔曼认为现代法人的特征是:它由职位所组成;它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有自己的利益和资源;在法律上它可以在功能上替代自然人,并对自己的整体行动负法律责任。⑤
科尔曼还认为:法人是通过自然人(这里的居民)将其权利转让给一个共同的权威机构而形成的,法人行动的目的是为这些自然人获取共同利益,法人行动涉及由个人选择到社会选择的过程。据此分析,居委会是一独立的现代法人。
(二)法律地位
地位即在一事物与它事物相互关系中各自所处的位置。所以此处将从居委会和其他的组织、个人的关系中论述居委会的地位。
1、居委会与居民的关系
根据科尔曼的法人行动理论,可视为人和委托人的关系,这从的理论来看,是内部关系。居委会所建立的共同的权威关系:委托人(居民或居民大会)在没有附带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转让对自己行动的控制权,以期待人(居委会)给自己带来好处。
在这里,对关系的理解不应仅仅局限于大陆法系的“直接”和我们《民法通则》中对的狭义规定。《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系指被授权并同意以委托人身份行事的人与另一人,即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特别指到与第三者的契约关系中本人行事。有时,这一概念的使用范围还要广泛,如指一人为另一人的利益行事。”即是说认为只要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均可认为是。2、居委会与基层政权、其他组织的关系,是一种外部关系
居委会是一自治组织,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与其他机关组织彼此都是独立的主体,没有隶属关系,没有领导和服从关系,平等关系就自然而然的存在。在平等的基础上,基层政权及其派出机关对居委会的工作指导、支持、帮助;居委会协助前者工作。而不是指挥、领导、命令和服从。居委会与该居民区内的其他组织,
如一些人民团体、物业公司等,有各自的独立利益,不应有颐指气使或相互包办的情况。
(三)法定任务、职责
据《居委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居委会经办事务可分为:委托事务和自身固有事务。委托事务包括两方面:一是必要事务,例如,人民代表选举,人口普查,管制刑事罪犯等。二是选择事务,由居委会根据财力物力协助政府交办的事项。自身固有事务也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办理与当地人民群众福利有关的社会事务;另一方面即按法律规定的自治团体应有的事务。
三、居委会的实际角色、问题及成因
(一)自治的变味
居委会是自治组织,这是从应然的理想形态来说,从法律的规定上来看理应如此。但人们看到的往往是理想和现实的差距。在一些社会学的调查报告中,居委会表现出非自治特征。
1、居委会与政府的关系,指导变“领导”
按《居委会组织法》,居委会与街道是“指导”关系,但现实中却呈现“领导与被领导
“关系,在一个对浦东新区城区居委会的调查报告中,明确写道”居委会的工作内容由所在的街镇直接确定“,”通过居委会干部例会和专项工作会议给居委会下达阶段性目标,通过各种检查评比来确保上述目标的实现。此外警署、房管所、环卫所及某些企业也通过街镇给居委会‘布置’任务。“⑥这样,几乎所有的工作都由街道布置,而如前所述,居委会因历史上与政权的异乎寻常的”亲和性“,视这此为必须完成的任务。
在很多居委会干部和街道的思想上,认为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是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因此,认为居委会是最基层的政权组织的看法很有市场。
2、权威的来源,选举变“指定”
在权威的概念中,根本的要素是合法性。居委会不是国家政权组织,它的职位系统的权威不能主要依靠政权力量的非自愿的授予而得到。从法律上看,居委会的权威应通过自愿授予而得到。法律给予了居民选举权,这是自愿授予权威的基础。科尔曼认为,从非自愿权威系统到自愿权威系统,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是系统内部的道德的变化。而判断这种道德变化的依据之一就是看能否撤除领导人的职务从居委会干部的产生来看,一般由街道物色人选,居民选举更多时候只是走一形式,甚至完全不用选举的形式,直接指定。居民的选举权实际上被架空了,至于法律所规定的补选和撤销权利就更不知被隐藏到何处了。我们所熟知的“居委会老大妈”们有的一干就是十几年。有的调查报告说“居委会深入基层社会的合法性保障仍在于政府权利,而非社区居民的承认。”该报告还举例,讲居民对居委会的合法性产生怀疑,如居民在向物业公司缴纳了管理费后就拒绝再向居委会缴纳管理费,认为居委会不具有该种授权。⑧这可说是非自愿授权的居委会自食苦果。社区居民没有自愿授权,就不认为居委会代表了社区的利益,而居委会难以获得信任、支持等社会资源。
(二)法人本质的偏离
法人概念的本质在于存在一组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一组资源和利益,它们属于由一系列职位组成的法人,而不能将其分配给自然人。这些职位是可撤换的,每个职位都有特定的目标和任务,同时提供实现目标的资源。
1、书记的存在。居委会也是由主任、委员、副主任等一系列职位构成,每个职位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可通过选举变换任职者。但实际中,我们忽略了一个特殊的职位-书记。居委会内部有居委会党支部,受街镇党工委领导。书记是党组织选任的,虽然也是党组织内的民主集中的结果。在“党的领导”原则下,书记这一职位往往是第一要职。这就意味着居委会中存在着不受居民选举影响的职位。这与法人建立的原则严重违背。
2、经费的难堪。大致说来,居委会的经费来自街镇的财政拔款、自办“三产”收入、社区服务收入、居民缴纳的部分管理费、以及一些组织和个人的捐款。其中财政拔款是经费的主要来源,很有保障但其数额少得可怜。很多居委会靠出租房产为经费的补充,但这样一来,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就无法保证。这种状况下,上海1996年的全市城区工作全议,决定将居委会的“三产”收入收归街镇。据一个对苏、锡、杭、宁波四城市的居委会的调查报告,有的居委会每年缴纳的各种费用达28种之多,各种费用平均每年达一万元,仅订阅报刊的费用就高达4-5千元。⑨在我国,由于社区捐款尚未形成机制和风气,丧失了国外社区组织经费的最大来源。一头是经费来源的不足,一头是经费负担太重。而财产是法人存在的基础-经济资源,缺乏这一资源,法人的行动和目标都将受影响。
(三)人的失职
居民对居委会的认同感较差除了居民的自治意识淡薄外,居委会的职能、作风、工作性质也是导致与居民关系疏远的原因。人们普遍看不到居委会与他们身利益有什么关系。
1、直接承担了有关职能部门的任务。首先,《居委会组织法》规定居委会任务之一“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但实际中,居委会成为这些工作的主体,协助完成硬性工作。在某次全国卫生大检查前,街道指定要抽查某居委会的20户家庭。结果居委会的干部亲自到这20家打扫卫生,喷洒灭蟑药,卫生最差的一家居委会干部上门打扫竟达5次之多。10平时,居委会还要替派出所向外来流动人口征收管理费,直接具体作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据笔者个人的生活经验,我妈妈的同学,一位私营企业主说她的党组织生活在居委会过。因此可以说,居委会干部看上去整天忙碌,但干的大多是不该管的,也难以管好的。
2、履行了过多的企业行为。代送牛奶、报纸、代为储蓄、代收公用事业费等工作是很多居委会的便民服务的内容,其实这些是典型的企业行为,居委会成为这些企业延伸的服务机构。以居委会目前的条件,这些工作非但超出居委会的职责范围,占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远远超出了居委会的承受能力。
3、议事的空挡。作为自治组织,居委会最重要的工作应是与居民充分讨论,确定社区共同利益和实行利益的方法,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但居委会承担了过多的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和企业行为后,还有多少时间和精力坐下来和居民商议“社区大计”呢?据杭州市1997年的调查统计,杭州市居委会现有常年性工作14项,季节性工作50项,零时性工作11项,每年有各项活动35项,各种社会调查32项,各种名目的报表78项。11受大量事务性工作的缠绕,很多居委会就根本没有议事性工作。这就使得居民感觉不到居委会是他们自己利益或社区共同利益的有效表达的渠道。
四、社会转型期中国城市的变动趋势对居委会的新要求
中国正处于广泛而深刻的社会转型期,转型由两个基本的转变构成:一是体制的转变,即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一是社会结构的转变,即是从乡村的封闭的传统社会向开放的城镇的现代社会转变。两者相互作用,使旧体制瓦解、新体制建立。
1、“单位制”松动。“单位人”向“社会人”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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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工作总结篇1xx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xx乡党委政府坚持以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为经济建设中心,突出工作重点,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