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收集3篇)

666作文网 1 2026-04-16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措施范文篇1

(一)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中,要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抢险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事发地政府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依法实施应急抢险工作。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乡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突发地质灾害抢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设备,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事件。加强对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定期进行演习,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任务

县应急抢险指挥部由县政府县长任指挥长,主管副县长、武装部部长任副指挥长,政府办、国土资源局、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商贸局、卫生局、安监局、旅游局、地震局、气象局、社会保险局、供电局、联通公司、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

应急抢险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抢险和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对事发地进行紧急救援;按规定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县应急抢险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突发地质灾害的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和救灾方案及措施建议;传达贯彻县应急抢险指挥部的指令,协调有关乡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挥部、县应急抢险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情况和影响程度进行评估,为县应急抢险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组织应急抢险和救灾的新闻工作;起草县应急抢险指挥部的文件、简报和其他材料,负责县应急抢险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应急抢险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县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县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

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后,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县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乡镇政府负责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人员撤离路线,并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者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在情况危急时,应当强制组织受威胁人员避灾疏散。

3、发放防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乡镇政府要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威胁的居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居民手中。

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乡镇政府要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当地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按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避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乡镇政府或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乡镇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报告后,应当在4小时内速报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的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速报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速报的内容

突发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出现的时间和地点、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的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分级

突发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个级别: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3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I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II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IV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3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并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的应急响应(I级)

1、响应主体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县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2、响应措施

事发地的乡镇政府应当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当地群众,对是否转移人员和采取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人员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者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根据险情和灾情的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在情况危急时,应当强制组织受威胁人员避灾疏散。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抢险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应急抢险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财政、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应急处置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避免因抢险救灾工作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当出现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上级政府组织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由县政府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并按照《国务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和上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抢险和救灾工作。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的应急响应(II级)

响应主体和响应措施按照本预案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的应急响应的规定执行。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的应急响应(III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县政府和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响应措施按照本预案五㈠的规定执行。必要时,县政府可以申请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救灾工作。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的应急响应(Iv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县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灾工作。响应措施按照本预案五㈠的规定执行。

(五)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政府应当及时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部门职责

(一)紧急抢险救灾

县武装部、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开展工程抢险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事发地乡镇政府动员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受威胁人员避灾疏散;对遇险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者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县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县供电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设施免遭损毁;组织力量抢修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供暖和水利等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县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事发地政府修复损毁的校舍或者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二)应急调查、监测与治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抢险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和灾情,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

县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县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和预测。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实况资料和天气预报信息,并与县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做好地质灾害的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三)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院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县农牧局负责组织人员在灾区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对动物疫情的监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组织有关单位对灾区的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进行抢救,并就地质灾害对农业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

(四)治安、交通与通信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派出所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交通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力量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救灾人员和物资的快速运输。

中国联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尽快抢修损毁的通信设施,保证突发地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挥的信息通信的畅通。

(五)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事发地有关部门做好人员避险和受灾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现场供应,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人员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社会保险局、保险公司负责推动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依法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六)信息报送与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县应急抢险指挥部;及时应急抢险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的信息。

(七)应急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及落实工作,并做好应急抢险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与装备保障

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抢险和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抢险和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并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专业应急抢险和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平时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并定期进行演练,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与救灾费用按照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落实。

要适当储备用于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灾民安置、伤员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项工作必需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和灾民生活必需品,保证在地质灾害发生后能够及时供应。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络,并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1、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救灾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科学研究地质灾害应急防治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加强对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四)宣传与培训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以及有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方面的常识,提高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质灾害专业应急抢险和救灾队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应急防治和救灾的专业知识及基本技能。

(五)信息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新闻工作按照本县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六)监督检查

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将定期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八、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救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依照国家、省、市和本县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二)处罚

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救灾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防治和救灾义务,截留、挪用或者贪污应急防治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的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由县政府批准实施。各乡镇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的需要,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十、附则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措施范文篇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办事机构

2.3应急专家组(技术咨询委员会)

2.4应急处置机构

2.5县(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6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组织体系示意图

3灾害分级

3.1农业灾害分级

3.2林业灾害分级

4预警和预防机制

4.1监测与报告

4.2灾害诊断

4.3风险评估

4.4预警预报

4.5预防控制

4.6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5.2Ⅰ、Ⅱ级(农业)和Ⅰ、Ⅱ、Ⅲ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5.3Ⅲ级(农业)、Ⅳ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6.2物资保障

6.3财力保障

6.4人力保障

6.5宣传演练

6.6技术保障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理

7.2社会救助

8奖励与责任追究

9附则

9.1管理与更新

9.2解释部门

9.3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控制农林作物生物灾害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农林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行动,避免或最大限度降低有害生物危害和农林业生产损失,保护农林生产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危害农业(包括林业)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的大面积暴发和流行;危害农林作物的检疫性病、虫、植物及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省政府公布的农林业外来有害生物的暴发和流行;其它突发性病虫的暴发和流行,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及应急处置行动。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立足预防,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做到抓早抓实,争取主动,防于未然,把灾害化解在萌芽状态。

(2)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团结协作、共同处置。

(3)果断处置。一旦发生农业生物灾害,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迅速反应,果断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林业生产损失,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规范有序。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范程序,讲究工作方法,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应急专家机构组成。

2.1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Ⅰ、Ⅱ级农业或Ⅰ、Ⅱ、Ⅲ级林业生物灾害时,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在全市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基础上,成立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农林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

2.1.1市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林局局长

成员:市农林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供销社、市气象局、市邮政局、市民航局、**检验检疫局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

2.1.2市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启动Ⅱ农业、Ⅲ林业预案,组织力量对省级、省级以上启动的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响应和Ⅱ级(农业)、Ⅲ级(林业)生物灾害进行应急处置。

(2)向市政府和省农业厅、林业厅报告有关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

(3)负责对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行动方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协调新闻媒体采访,开展正面舆论宣传等有关事宜。

(6)对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本预案。

2.1.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农林局:负责制订农业生物灾害预警、预防、控制和处置的技术方案,组织并检查、督导农业生物灾害封锁、扑灭和预防控制的实施;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植物(森林)检疫疫情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等建议;按规定确认植物(森林)检疫疫情,并向市政府和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报告,经授权后植物(森林)检疫疫情信息;提出灾害应急控制措施和建议;组织对农业生物灾害防控、补偿等费用和灾情损失的评估;负责农药、化肥、种子、药械等储备品种、数量配置标准的制订;负责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负责上述储备物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市委宣传部:负责制订宣传报道口径,正面引导舆论;组织协调农业生物灾害及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报道;协助开展农业生物灾害防控知识宣传;组织网上舆情收集、研判和网上引导。

(3)市发改委: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负责农业生物灾害防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计划管理。

(4)市经贸委: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

(5)市科技局:立项并组织开展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技术科技攻关。

(6)市公安局: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相关的突发治安事件,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负责与疫情相关的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做好重大植物(森林)检疫疫区封锁、以及配合临时检查站开展相关工作。

(7)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农业生物灾害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市民政局:负责对因农业生物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救济。

(9)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所需药剂、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资金和预防、控制、扑灭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协调监管应急处置经费的使用。

(10)市交通委:负责应急防治物资的运输保障;协助做好临时植物(森林)检疫检查等工作。

(11)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疫区内的卫生防护、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12)市工商局: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活动。

(13)市质量技监局:负责生产领域农资产品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的假冒、伪劣农资产品。

(14)市供销社:负责农药、化肥、药械等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物资的储备、供应及调剂工作。

(15)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短期和中长期天气等气象预报信息,灾害性天气监测服务,提供农作物病虫气象预测。

(16)市邮政局:协助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运递的检疫检查,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履行协管职责。

(17)市民航局:协助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运递的检疫检查,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履行协管职责。

(18)**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口岸检疫工作,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和提供国外重大植物疫情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通报有关情况。

2.2日常办事机构

2.2.1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农林局,办公室主任由农林局分管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市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事务。必要时成立协调督查组、物资保障组、控制处置组、宣传信息组等处置机构。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制定农业生物灾害预警、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计划,组建和完善农业生物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系统。

(2)收集、汇总和通报灾害相关信息,掌握动态,指导县(区)、乡镇(街道)农业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

(3)向成员单位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和指挥部的工作指示,通报工作动态。

(4)组织开展农业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负责农业生物灾害防控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

2.3应急专家组(技术咨询委员会)

指挥部设立应急专家组,由市农林局负责组建。专家组成员由农林科研、推广、检验检疫、气象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1)向市指挥部提出农业生物灾害的风险评估意见和预警,为启动预案提供技术咨询。

(2)提供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处置的技术决策咨询和参谋。

(3)提出并实施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处置技术的攻关研究。

(4)研究分析成灾原因,提出恢复农林业生产的建议意见。

2.4应急处置机构

在响应省级预案和市级预案启动时,设立协调督查组、物资保障组、控制处置组等应急处置机构。

2.4.1协调督查组

由指挥部牵头,农林、宣传、公安、监察、财政、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1)督促检查成员单位及下级领导小组对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

(2)提请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通报、查办相关失职、渎职行为。

(3)审核新闻宣传报道,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维护社会稳定。

(4)督查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处置经费、物资储备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2.4.2物资保障组

由供销部门牵头,发改、民政、财政、交通、农林等有关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1)筹措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和经费。

(2)负责紧急处置物资的调运。

(3)协调监管紧急物资的发放和紧急处置经费的使用。

(4)负责对因生物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救济。

2.4.3控制处置组

由农林部门牵头,公安、交通、卫生、工商、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灾情监测、灾害防治、扑灭、无害化处理等组织工作。

(2)受指挥部调遣,负责制订灾害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指导并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3)紧急处置灾害发生时的有关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等事件。

2.5县(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县(区)政府依照本预案组织指挥体系的构成,成立县(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分级负责,指挥本地区农业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处置行动。在县(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本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设立协调督查组、物资保障组、控制处置组、应急专家组等机构。

2.6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组织体系示意图(附后)

3灾害分级

3.1农业灾害分级

根据农业生物灾害发生的性质、种类、涉及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将灾害分为Ⅰ级(特别重大农业生物灾害)、Ⅱ级(重大农业生物灾害)、Ⅲ级(较大农业生物灾害)。

3.1.1Ⅰ级(特别重大农业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省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2)发现从国外、省外、市外传入我市局部已发生的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极大、特别危险的;(3)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的。

3.1.2Ⅱ级(重大农业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市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2)市内虽有零星发生或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大、高度危险的;(3)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Ⅱ级(重大农业生物灾害)。

3.1.3Ⅲ级(较大农业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一个县(区)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2)市内有一定发生范围的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小、中等危险的;(3)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Ⅲ级(较大农业生物灾害)的。

3.2林业灾害分级

根据突发性林业病虫生物灾害的性质、种类、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将灾害划分为四级。

3.2.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Ⅱ级林业生物灾害

从国(境)外新传入有害生物事件,或者新发生的部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重大事件。其它需要划为Ⅰ、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3.2.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林业生物灾害

灾害面积在15000亩以上,造成较大损失的常发性本土有害生物发生事件,或者连片成灾面积在7500亩以上的偶发性本土森林病虫害、省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生事件。

3.2.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林业生物灾害

灾害面积在10000亩以上,造成较大损失的常发性本土有害生物发生事件,或者连片成灾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偶发性本土森林病虫害、省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生事件。

4预警和预防机制

4.1监测与报告

4.1.1信息收集

收集国内外、市外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和外来有害生物的情况,农林产品和植物废弃物进口、调入情况,植物物种引进情况和口岸截获有害生物情况等。

4.1.2日常监测

(1)监测机构与网络。以各级植物保护(病虫测报)站,森林病虫防治站、植物检疫机构等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市、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农林作物重大病虫害和危险检疫性病虫监测预警网络。各级农林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机构,在农林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组织开展农林作物重大病虫害、危险检疫性病虫的系统监测,分析发生发展态势,重大病虫中、长期预报和预警。

(2)监测内容。全市监测网络对各地农林作物重大病虫害、危险检疫性病虫及外来有害生物的发生基数、消长、迁移、蔓延、扩散等进行实时监测,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国内外、市外检疫性病虫及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动态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

4.1.3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各级农林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物灾害紧急情况的报告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农林病虫草害大面积暴发流行、非本地常见植物迅速扩大、以及不明原因发生农林作物大面积受害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农林部门报告。有关机构在作出诊断后2小时内应将结果报告同级农林部门,并在6小时内逐级报告到省农业厅、林业厅,特殊情况时可直接报告。

(2)报告内容。农业生物灾害紧急情况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发生时间与地点;发生数量、面积、范围、症状、危害程度和初步诊断结果;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有效程度;报告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

4.2灾害诊断

县级以上农林部门依照下列规定负责组织农业生物灾害诊断。

(1)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内的病虫草害,由当地植物(森林)检疫机构按有关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认。对怀疑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当地植物(森林)检疫机构不能确诊的,按规定送样到省农业、林业“省区域性检疫实验室”检验诊断。

(2)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外的病虫草害、外来有害生物等产生的灾害,由当地农林部门确认。

(3)对疑为国内新发生的农业生物灾害,按程序逐级上报省农业厅、林业厅,由省农业厅或林业厅邀请国家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并确认。

(4)国家或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风险评估

通过对农林作物病虫害监测,结合消长动态和气候条件,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发生的范围及程度。检疫性病虫与外来有害生物按照有关规定,结合疫情可能性、检疫检测难度、控制措施等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监测重点和控制措施。

4.4预警预报

4.4.1农林作物病虫预警预报

各级植物保护(病虫测报)站、森林病虫防治站,对监测的农林作物病虫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经风险评估有可能造成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的,由各级农林部门及时长中短期和动态预报、预警,为启动和结束预案提供决策依据。

4.4.2植物疫情预警

各级植物(森林)检疫机构对收集、监测的植物疫情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信息等,结合风险评估,作出预警预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授权的机构,统一向社会公众和媒体信息。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相关信息。

4.5预防控制

根据各级农林行政主管部门的预警、预报,对有可能造成为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的,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和控制措施,正确指导农户开展防灾、减灾,把农林作物产量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

4.6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附后)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当农业生物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县(区)政府的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并将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立即逐级上报省农业厅或林业厅。

5.2Ⅰ、Ⅱ级(农业)和Ⅰ、Ⅱ、Ⅲ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5.2.1Ⅰ级(农业)和Ⅰ、Ⅱ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

Ⅰ级(农业)和Ⅰ、Ⅱ级(林业)生物灾害由省农业厅、省林业厅会同市、县农林部门共同确认,省指挥部启动预案。实施Ⅰ级(农业)或Ⅰ、Ⅱ级(林业)应急响应行动后,市及灾害发生地县(区)相应启动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市级有关部门的应急行动方案立即启动。

5.2.2Ⅱ级(农业)、Ⅲ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

(1)Ⅱ级(农业)、Ⅲ级(林业)生物灾害由市农林部门会同县(区)共同确认,由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预案,实施相应的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市指挥部负责部署灾害发生地的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统一指挥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行动,并将灾害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市政府和省农业厅或林业厅。

(2)灾害发生地县(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必须启动,市级有关部门的应急行动方案立即启动。

(3)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市农林局报请省农业厅或林业厅,请求省政府、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应急指挥部在技术、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5.2.3Ⅰ、Ⅱ级(农业)或Ⅰ、Ⅱ、Ⅲ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实施后,根据不同的灾害种类,实施相应的处置程序。

(1)重大农林作物病虫草害的应急处置程序

①调查灾情,分析灾情发生原因。在灾区进行灾情调查,认真分析农林作物苗情、病虫草害发生情况,结合其发生规律、流行学、当地地理、作物布局、气候特点等因素综合分析发生原因。

②划定灾情发生区域。根据农林作物灾情发生程度和危害情况,按照防治侧重点和措施的不同,将发生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治区、一般防治区和监控防治区。

重点防治区:主要包括灾害重发区、菌源区和流行蔓延区。

一般防治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作物、地理、气象等条件分析确定的病虫草害将要重发的区域。

监控防治区:可能偏重发生的区域和偶发区。

③制定防治措施。受灾县(区)指挥部在省、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生产自救。

重点防治区采用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措施。在防治关键时期,对流行蔓延区的田块实施全面化学防治;对重大病虫草害发生区实施统一防治;对严重危害的田块实行翻耕改种;加强田间水源管理,禁止菌源区的水流到其他田块,减少菌源向无病区的蔓延扩散;切断病虫发生流行的传播途径等等。

一般防治区采取可持续控害技术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应急措施。

防治监控区采取以可持续控害技术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2)检疫性病虫害及外来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程序

①划定疫区、保护区和疫情发生区。

疫区: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局部地区发生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其向未发生区传播扩散,经报省政府批准划定,并采取封锁、控制、扑灭措施的区域。

保护区: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其他地区已较普遍发生的情况下,对尚无此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经省政府批准划定,并采取保护措施的区域。

疫情发生区:指有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区域。

②疫区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加强检疫,强制封锁。由市指挥部报请省政府封锁令,向全社会公告,在出入疫区交通路口批准设立植物(森林)检疫检查站,对疫区采取封锁措施。

疫情铲除和控制。对确认发生疫情的植物进行彻底销毁处理。疫区内所有染疫种子、种苗和农林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植物(森林)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对染疫的铺垫物、田地、水源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铺垫物等应予以销毁。

疫区通过连续2年监控未发现新的疫情,经专家现场考查验收,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县(区)农林部门向县(区)政府提出可解除封锁的报告,县(区)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解除封锁申请报告,并由省政府解除令。疫区解除封锁后,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控,1年后未发现新的疫情,宣布疫情扑灭。

③保护区内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发生动态,禁止到疫区调运种子、种苗和相关农林产品,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蔓延。对疑似检疫性有害生物予以跟踪调查并建立档案。

④疫情发生区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严格检疫,防止疫情扩散。对种子、种苗及相关农林产品生产基地全面实施产地检疫,指导种子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按检疫要求建立无疫种子种苗和农林产品基地,生产无疫种子种苗和农林产品,加强源头检疫管理,严禁染疫而又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种苗和农林产品调运。

对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每年组织开展疫情普查,建立疫情数据库,掌握疫情发生动态。

落实防疫控制措施,开展有效防控。强化对种子、种苗的消毒处理,在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控的关键时期,组织、指导群众开展防控工作,落实各项检疫防控措施。

5.2.4Ⅰ、Ⅱ级(农业)和Ⅰ、Ⅱ、Ⅲ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终止

农业生物灾害经过应急处置后,灾情得到有效控制,经过评估和专家咨询后,Ⅰ级(农业)和Ⅰ、Ⅱ级(林业)由省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报省政府、农业部、国家林业局。Ⅱ级(农业)、Ⅲ级(林业)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报市政府、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5.3Ⅲ级(农业)、Ⅳ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Ⅲ级(农业)、Ⅳ级(林业)生物灾害由县(区)农林部门负责确认,县(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实施相应的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县(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部署灾害发生地的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统一指挥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行动。并将灾害情况和应急响应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超出县(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县(区)政府、县(区)农林部门分别报请市政府、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在技术、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整合和充实各级各部门力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2物资保障

建立市、县(区)二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防、控制和处置物资的储备,各级农林、供销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药、化肥、种子、机具等物资储备和调剂,由同级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使用。应急处置物资储备要相对充足。储备库应设在交通便利、具有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6.3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应当将预防、控制、处置、物资储备所需的各项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为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具体按照《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6.4人力保障

各级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农业生物灾害的识别、防治、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农业灾害应急处置人才、专家资源库,当灾害发生时,统一调配使用。

6.5宣传演练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农业生物灾害进行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生物灾害的防范意识。农业生物灾害的信息报道,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具体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参与农业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人员的防护知识教育,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6.6技术保障

开展农林有害生物的生态学、流行性学等技术研究,加强技术攻关,不断完善有害生物的综合治理技术。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理

对于突发性事件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各级农林部门应制定出灾后生产计划,帮助受灾地区的农户尽快生产自救,减少因灾害造成的损失。经贸、旅游、出入境检验检疫、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的配套预案,应对区域性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农产品市场供应、旅游业、出口贸易等方面的影响,确保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7.2社会救助

受灾地人民政府,应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切实解决好受灾人员的生活。对在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中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按有关政策由民政部门优先给予抚恤。对从事一线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

8奖励与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对在预防、控制和处置农业生物灾害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并提请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附则

9.1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林局负责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区)政府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

随着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应急机构的调整,市农林局会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定期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9.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措施范文篇3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监、信息产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雷电灾害防御

第八条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县(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及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雷电灾害状况分析;

(二)雷电灾害的防御原则和基本要求;

(三)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区;

(四)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工程建设;

(五)雷电灾害防御措施等。

第十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

第十一条下列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

(三)电力、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金融证券、医疗卫生、计算机网络等公共服务行业的设施和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

前款所称雷电防御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二条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依法检验合格,取得产品合格证书。禁止销售、使用无合格证书的防雷产品。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应当将防雷产品的批准文件和产品许可证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资质、资格认定,由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

第十四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完善雷电防御技术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六条雷电防御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实施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雷电防御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委托雷电防御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

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御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御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八条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推行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雷电灾害应急

第二十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安全监管、建设、公安、电力、通信、卫生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

(三)雷电灾害的分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准备;

(五)雷电灾害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六)发生雷电灾害时的应急保障;

(七)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等应急行动方案。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建立应急抢救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抢救人员,落实应急抢救责任。

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抢救方案,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防止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发生雷电灾害后,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查明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按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作出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颁发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雷电灾害灾情的;

(五)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电防御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检查,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

(三)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在本省管辖的海域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雷电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具体划分标准,由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拟订,报省人民政府确认。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分类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主要分为项目预评估、方案评估、现状评估三种。

1、项目预评估是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规划的建筑物参数、选址、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分布,结合当地的雷电资料、现场的勘察情况,对雷电灾害的风险量进行计算分析,给出选址、功能布局、重要设备的布设、防雷类别及措施、风险管理、应急方案等建议,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核准、总平规划等提供防雷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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