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管理报告(收集3篇)
废弃物管理报告范文篇1
一、废弃物管理审计的内容
1.废弃物管理审计的重要性
废弃物是一个持续增长的、全球性、区域性和地方性的问题。废弃物的处理如焚烧或掩埋,经常会导致土壤、空气和水的污染,已经成为全球和地方的一个污染源。这一问题随着消费和生产方式的恶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而日益严重。
审计有助于提高人们对此问题的意识,对废弃物管理系统的审计可以揭示管理系统和责任部门的不足,确认需要改进的领域以降低废弃物引发的危害。并且审计总是与财务风险相关,在废弃物管理审计中,环境和健康风险是最重要的问题。包括评估由废弃物可能引发危害的严重程度和评估废弃物引发的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审计人员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每种废弃物固有的和潜在的危害。从可持续发展思想来分析,实施废弃物管理审计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可以说废弃物管理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因为资源是有限的,而人类对资源的需求是无限的。
2.废弃物管理审计的重点
(1)废弃物政策的问题。废弃物政策是废弃物管理审计的法律依据和审计标准,审计人员可以以国际会议或协议为审计标准来审计本国是否存在废弃物政策;废弃物流和废弃物类型也可以作为审计人员审计是否存在废弃物政策的起点,这样审计可能会揭示出有关某一废弃物阶段或废弃物类型处理政策的缺失,同时,也揭示出在废弃物流的不同阶段的废弃物政策和一般环境政策的差异。
(2)由废弃物所引发的环境和健康风险也是废弃物管理审计的内容。审计管理必须明确政府采取的可以降低对环境造成危害事项发生可能性的措施和可以限制对环境或公共健康造成的不利后果的措施。这些风险包括近期风险和远期风险,防范近期风险的措施如保证废弃物安全运输的措施;防范远期风险的措施如处理废弃物的工作人员是否被告知其在工作中存在的对环境和其自身危害的风险等,另外及时的信息反馈可以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发生的不利影响。
(3)审计要关注废弃物管理政策是否得到充分的贯彻实施,即审查废弃物管理活动是否遵守了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审计人员应评估废弃物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评估环境管理和监督机构实行的监管活动的效果,还可以评估国家某类废弃物处理计划的实施效果。审查废弃物管理系统的框架是否有利于应对废弃物产生的威胁,责任划分是否清楚,相关责任机构是否有足够的权力履行其对废弃物管理系统的责任,实施的政策或手段是否可以保证达到目标和在投入上是否在数量和质量上均达到最佳。
(4)废弃物管理的监督。检查废弃物处理不同水平的废弃物的活动以及政府采取的各种确保公众遵守与废弃物有关的协议和目标。要建立一个给政府提供有关废弃物管理的各种相关的、可靠的、有用的信息保证系统,收集的信息必须和目标相关,如果信息是统计数据的话,还必须保证基本资料收集、记录和处理数据的质量。当违反相关法规时应采取必要的政策手段,可以是建议、劝告也可以是强制措施,如罚款、关闭废弃物场、收回许可证或允许或建议更多的实践。
3.企业内部废弃物审计管理
企业废弃物管理政策主要包括遵守有关废弃物管理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危险废弃物转移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承诺,提供和建立企业废弃物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履行责任的具体措施,并形成文件传递给全体员工;在设计、开发和运营时考虑废弃物的安全处置;教育培训员工废弃物管理相关知识,防范环境和健康风险;研究材料、产品、流程等和企业相关的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另外企业应根据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结合单位实际制订废弃物管理相关的《操作规程》、《安全规程》等制度。重点审查废弃物政策目标和相关承诺,废弃物管理相关部门的资金到位情况、人员胜任能力,废弃物政策和制订。
在产品设计阶段应审查产品设计是否考虑废弃物管理要求,如所用材料(含包装物)等是否可循环使用,是否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是否考虑废弃物管理的要求。在材料采购阶段,审查是否以“绿色采购”理念作为指导,是否采购了有毒的原材料等。在制造阶段,实施清洁生产审计,重点审查企业产生哪些废弃物,是如何处置,企业是否将废弃物最小化或予以回收和再利用,是否参与废弃物交换计划,是否有足够的应急措施防范事故性的溢出和
排放。销售阶段要审查是否提供了绿色服务、运输是否安全等。
二、对我国开展废弃物管理审计的建议
1.广泛宣传废弃物管理审计的重大意义,提高政府部门、企业界和全社会对废弃物管理的认识。在我国广泛开展废弃物管理审计,必须大力宣传废弃物管理和管理审计的重大意义,做好舆论准备,提高政府部门、企业界和全社会对废弃物管理的认识。要加强宣传,加大对目前废弃物状况和形势的公开化和透明度,利用媒体和学校等渠道,使越来越多的人获知我国目前的废弃物情况和相关数据,使人们认识到目前所存在的废弃物问题。
2.加强对废弃物审计人员组织培训,提高废弃物审计人员素质。废弃物审计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要求审计人员必须熟悉掌握环境保护、废弃物流等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才能很好地进行废弃物审计,写出质量较高的废弃物审计报告,圆满完成废弃物审计任务。因此,必须举办废弃物审计培训班,对现有部分审计人员进行社会学、环境学和工程学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废弃物管理报告范文篇2
无锡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集中定点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餐厨废弃物治理政策。
对在餐厨废弃物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有关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固定场所销售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的食品和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农林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畜禽饲养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发改、商务、公安、财政、物价、环保、规划、水利、市政园林、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具体统筹解决措施由市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饭店餐饮业协(商)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饭店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督促饭店餐饮企业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向环境、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第十四条餐厨废弃物实行申报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根据规定按期如实申报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情况,取得餐厨废弃物申报证明。申报证明应当悬挂在主要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时,应当提交其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点和收集容器;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按照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沟渠和公共厕所等;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单位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约定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前,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相应的方案。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十八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保证餐厨废弃物日产日清;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送至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周边环境的卫生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统一标识,并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帐制度,于每月10日前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月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撒、丢弃、排放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
(二)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将其他废弃物混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
(三)擅自收集、运输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资源化利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
(四)具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污染防治措施,污染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三)设置符合要求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及计量、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四)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六)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七)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八)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帐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拒绝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接收、处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第二十五条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服务范围内的餐厨废弃物无法满足其处置能力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收、处置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
第二十六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歇业、停业。确需歇业、停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提前60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60日内作出决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歇业、停业前,落实配套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持续稳定运行。
因正常检修需要暂停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24小时以上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
因设备故障等原因有可能造成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24小时以上不能正常运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自设备故障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可以向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损害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餐厨废弃物管理实行记分公示制度。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按照规定由主管部门扣除相应的记分。对扣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违法单位名称、扣分事由及扣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对扣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并按照协议约定解除与其签订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协议。
记分公示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或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中已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外,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理或者恢复原状,逾期未清理或者未恢复原状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作业单位代为清理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备案;拒不备案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的;
(二)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的;
(三)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的;
(四)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沟渠和公共厕所的;
(五)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任意倾倒、抛撒、丢弃、排放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的;
(二)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
(三)擅自收集、运输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的;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拒绝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接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三)擅自暂停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的。
第三十八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xx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废弃物管理报告范文篇3
1政府负责运作回收(1998年起)
环保署于1997年再修订《废弃物清理法》,对公告应回收项目的产品制造者、进口商和销售者,必须依核定之费率百分之百缴纳“回收清除处理费”,成立“资源回收基金”。1998年7月,将“资源回收管理基金”纳入整个政府预算,接受“立法院”直接监督,并于1999年7月,由环保署成立“资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其主任委员为环保署长,委员则由政府机关代表、工商团体代表、学者专家、社会公正人士组成。执行秘书及副执行秘书均由环保署现职人员担任[2]。从业者缴纳资源回收基金,其中80%为信托基金(用于支付回收清除处理补贴),20%为非营业基金(用于辅助回收系统、执行机关代处理费、稽核认证费、研究发展及行政运作相关费用)[1]。另外成立两个委员会:一个为“费率审议委员会”,专门核定每一种应回收项目的费率;一个为“稽核认证公正团体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稽核认证公正团体,对所有处理业者是否符合信托基金补贴进行稽核认证[2]。核心部分为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召集费率审议委员会、稽核认证团体制定制造及输入业者缴纳费用的标准,以及给从事应回收废弃物的回收业及从事应回收废弃物资源化处理的处理业的补贴费用,并监督和促进整个系统的稳定运行[3]。首先由费率审议委员会依废弃物材质、容积、重量、回收再利用价值及前一年之回收清除处理率等因素审议费率后,由环保署长核定[1];然后物品或容器业的从业者,申报营业的数量,并依政府公告的费率,缴纳处理费到“资源回收基金”,用于资源回收;最后由稽核认证团体负责稽核认证资源回收的数量,然后上报到环境保护署资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依稽核认证量给回收商、处理商补贴[1,3]。回收处理业是废弃物回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3]。为加强对回收处理业的监管,台湾地区政府设立了两套监控系统:一是设立稽核认证督导委员会,培植一批督导认证团体,由认证团体派人进驻处理企业,人员定期轮换,对企业每批货物的进出进行实地监控;二是运用GPS定位系统,对企业运输车辆进行全程监控。两套监控系统相互印证,防止企业虚报冒领回收基金、偷倒偷排废物等不良行为发生[4]。
2“资源回收四合一系统”
台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产业链完整,形成了政府主导、民众参与、市场运作、基金补贴、监管严密的较为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与开发利用体系,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城市垃圾回收与处理系统,从垃圾(废弃物)的分类、回收、运输,到再生资源的加工、利用,以及废物的焚烧、填埋,均有成熟固定的处理流程和严密的监管系统[4]。台湾已形成了专业化的资源回收体系,台湾废弃物回收目前也已形成一个比较成熟的“资源回收四合一系统”[3]。台湾环保署自1997年起出台“资源回收四合一计划”。“资源回收四合一系统”就是发挥社区民众、回收及处理企业、地方政府(清洁队)及回收基金等四方面的作用,逐步实现可用资源与垃圾分开收集[4],实施资源回收、垃圾减量工作,通过回馈方式鼓励全民参与,充分体现了全民参与及经济激励在资源回收过程的作用。
2.1“资源回收四合一系统”的组成及其运作流程“资源回收四合一系统”由社区民众、回收商和处理企业、地方行政部门、信托基金四部分组成[3,5]。其以资金流为主线,通过对产品制造企业征收费用,其将补贴给产品回收商和处理企业,从而形成一个以经济刺激为导向的回收系统[3],见图1[2]。最基层的回收参与者(小区、学校、卖场、地方政府清洁队、民间宗教社会福利组织)回收后,或送或卖给回收商,进入资源处理渠道。这些回收处理业经过稽核认证后,就可以向“资源回收管理基金会”申请,从这回收基金中的“信托基金”,依种类数量得到补贴[2]。(1)小区民众必须将资源物品与其他家庭垃圾分类装袋,交给清运队或回收商。凡是小区或居民自组回收组织,收集来的资源回收物,可从政府的“资源回收管理基金会”取得一笔回馈金,供小区公共用途。(2)地方行政部门(清运队)定时、定点、定线向居民收集,将资源物品与一般垃圾分开收集清运;变卖后的所得,依一定比例回馈参与者。(3)回收商参考回收基金管理委员会公告的补贴费率,按照市场价格,向居民、小区团体及清运队或传统回收网络收购资源物品。(4)信托基金向回收体系注入资金,根据回收处理量对整个资源回收处理系统的各主要成员实行补贴[4],推动社区民众、地方政府清运队和回收商及回收处理业者严格执行资源回收制度,并使参与民众、清洁队、回收商及处理业者获得合理利润或奖励,以确保回收体系之完整循环[2,5]。由图1可以看出:社区、学校、地方政府清洁队、民间宗教社会福利组织等回收参与者回收的资源物品,都会进入回收商的手中,再进入处理商管道;回收后的物品经过稽核认证公正团体稽核认证,确保回收量、处理量的正确性,回收商及处理商就可以向“资源回收管理基金会”申请,依种类数量从回收基金中的“信托基金”得到补贴。《废弃物清理法》将废弃物区分为一般废弃物与事业废弃物,目前资源回收管理委员会所管辖的资源回收体系只包含一般废弃物中的应回收废弃物,并不包括事业废弃物[6]。
2.2资源回收系统应回收的产品1997年开始实行“资源回收四合一制度”,目前公告应回收废弃物项目分为容器与物品2大类,细分为铁容器、铝容器、玻璃容器、纸容器、塑料类、农药废容器、干电池、机动车辆、轮胎、铅蓄电池、油、通讯物品、电子电器、照明光源等14类,共33项。资源回收系统只是针对政府已公告要回收的缴费项目,政府每年公布每种产品的缴费率和补贴率,以此实现对行业的调控[4]。对于未公告回收的未缴费的一些项目的废弃物,则仍然流落垃圾处理场中[2]。台湾地区政府对再生资源(废弃物)进行统一分类,由于各大类产品都各具特征,因此,须对每一类别产品制定相应的回收模式和策略[3]。针对不同品种采取相应的回收与处理办法,有效提高了再生资源的处理效率和再利用率。“资源回收四合一系统”自1998年建立以后,确实取得了巨大的成效,它是一种相对成功的回收模式和制度。据统计,废弃物回收处理率从1998年的5.87%一直上涨到2007年的30.51%[3]。
3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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