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经营方案(收集5篇)

666作文网 0 2026-01-28

粮食经营方案篇1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为确保秋粮收购期间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区粮食局局成立了由局长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工作小组。按照粮食部门的职能要求及各股室责任划分,制定检查方案、落实执法检查人员,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开展得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二、明确检点,加强督查

根据文件要求,为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我局在秋粮上市、收购期间认真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对照《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粮食收购“五要五不准”守则,积极开展粮食收购市场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对全区范围内粮食收购主体的收购资格、收购活动和履行相关义务等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粮食经营者的收购资格。我局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认真核查粮食收购主体的资格,严厉打击无证收购或违规收购的违法行为。

(二)粮食经营者的收购活动。严格查处不按规定执行粮食收购标准、未及时支付售粮款,以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压级压价、拖欠售粮款等坑农害农行为,对跨地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要求必须在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部门备案。

粮食经营方案篇2

第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组织的,对各种所有制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的检查(以下简称全国粮食库存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企业包括纳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库存统计范围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粮食储备企业,以及转化用粮企业。

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的与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有关的专项检查,地方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在本辖区内组织的对地方粮食库存的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组织实施,检查工作分为自查、复查和抽查三个阶段。对中央储备粮库存的检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条参与全国粮食库存复查和抽查的检查人员,应通过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承担粮食质量检验及原粮卫生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应当通过省级(含)以上计量认证。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抽查的承检机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复查的承检机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第二章粮食库存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包括检查粮食库存的性质、品种、数量情况。

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为一个被检查单位,采取测量计算法或称重法对其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以核实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实际库存数量。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的具体方法,依照《粮食库存实物检查规程》(见附件1)执行。

第六条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包括检查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

分别核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与粮食库存实物的性质、品种、数量是否相符,并核对账账是否相符。不相符的,要查明原因。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的具体方法,依照《粮食库存账务检查规程》(见附件2)执行。

第七条粮食库存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情况检查。

对库存粮食质量,重点检查粮食质量合格率、宜存率等情况。

对原粮卫生,重点检查原粮化学药剂残留量、重金属含量、真菌毒素含量等情况。

对储粮安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粮食发热、霉变、虫害等情况。

具体检查方法,依照《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检查规程》(见附件3)执行。

第八条粮食经营企业执行与粮食库存管理相关的各项政策、制度检查。重点检查与粮食库存管理相关的收购质量和价格情况,以及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等情况。对储备粮的检查,还要包括财政补贴情况。

第九条储备粮计划执行、代储资格等情况的检查。

(一)储备粮计划执行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包括检查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购销计划和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情况,以及执行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储备粮承储资格检查。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具有代储资格,储备粮是否存储在取得资格的仓房内,代储粮食数量是否超过取得资格的仓容量,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以及代储资格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重点检查是否符合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要求等情况。

第十条每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具体内容,可根据粮食流通管理的需要,适当调整。

第三章粮食库存检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确定检查人员,合理分组分工。

(二)以适当方式公布检查范围、内容、要求和检查时点。

(三)依照检查方案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检查工作。

(四)检查人员确认检查结果,并告知被检查企业。

(五)检查人员对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跟踪了解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自查、复查和抽查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自查。由粮食经营企业按照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对本企业所有粮食库存情况进行自查。

(二)复查。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复查范围由参与复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被检查企业的10%。复查方式选择以下两种之一。

方式一: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辖区内粮食经营企业库存自查情况进行联合复查。

方式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地方粮食经营企业(不包括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进行复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进行联合复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对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进行复查。

(三)抽查。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据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区域,对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检查结果进行抽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派员配合检查组开展中央储备粮库存的抽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协助联合检查组开展工作。

复查与抽查的区域和粮食经营企业,由组织复查、抽查的部门和单位随机确定。

第十三条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等,应建立健全粮食库存检查制度,适时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第四章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权责规定

第十四条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企业的经营场所检查粮食库存实物及粮食仓储和检化验设施、设备。

(二)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扦取粮食检验样品。

(三)查阅粮食库存的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了解询问被检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五)对检查中发现企业粮食库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干预被检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正确填写检查数据,完整记录检查情况,作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被检查企业在接受库存检查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检查人员的工作。

(二)及时、主动报告粮食库存的相关情况,如实回答询问,协助检查。如实提供粮食库存的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材料。

(三)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确认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

(四)服从并执行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粮食库存检查过程中,被检查企业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对粮食库存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二)要求检查人员表明合法身份的权利。

(三)对检查人员认定的事实有异议,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四)对于检查人员的违规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十八条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自查结果,应分析说明账实差异,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单位逐级审核、汇总。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粮食库存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省级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汇总报告,可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方式一: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对辖区内粮食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核对,起草库存检查报告,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方式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地方粮食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对地方粮食经营企业代储的中央储备粮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对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粮食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汇总结果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共同核对、合并后,起草库存检查报告,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库存(含中央储备粮)检查结果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新疆分支机构一并汇总上报。

粮食库存检查结果汇总表式及填报要求,依照《粮食库存检查汇总表及其填报说明》(见附件4)执行。

第二十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并起草报告,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上报国务院。

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组织专项检查,应将结果通报粮食库存管理的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一条对粮食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情况通报(报告)制度。

对属于部门和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对具有普遍性的管理问题,向行业、系统通报;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纳入检查报告,上报国务院。

第二十二条粮食库存检查中发现的以下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检查中发现地方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原粮卫生、地方储备粮管理等方面的违规问题,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涉及粮食财政补贴管理方面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门处理;涉及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管理的问题,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处理。

(二)检查中发现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原粮卫生,以及承储资格管理等方面的违规问题,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涉及中央储备粮财政补贴管理方面的违规问题,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处理;涉及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管理的问题,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处理。

(三)检查中发现库存粮食发热、霉变、虫害等问题,检查组要责成被检查企业立即整改。

执行处理决定的企业和单位,其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三条对在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粮食经营方案篇3

案例一:20*年4月,吉林省按照国家粮食局的要求清查粮库。其间,有群众举报菜园子乡粮库干部私自倒卖粮食,“粮库内部,32个囤子,9000吨粮食,只有上面一层是粮食,底下全部是稻壳。”随后有关部门查证了此事。“菜园子乡就巴掌大的地方,粮库出的这档子事没有不知道的,粮库的领导倒了9000吨粮食,据说还开了1000多吨的‘大头票’,今年粮食行情最好,如果按市场价1.5元/公斤换算,这就是1000多万元!”当地群众如是说。当地人把虚报粮食收购数量,套取国家粮食收购贷款和补贴这一手段称为开“大头票”。菜园子乡粮库案件暴露出制度漏洞问题,比如粮食不入账,虚作销售业务,粮食收购不按国家要求的粮食含水量的等级标准入库,而是高于规定的水分等级标准入库,以获得超储补贴等等。

案例二:20*年春夏之交,江苏省启东检察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启东市粮食局和下属粮管站以及粮油加工企业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结果越挖越深,共查出了上至粮食局局长、副局长,下至基层粮管所所长、副所长等34名违法违纪人员,其中检察机关立案侦查13件13人。涉案人员之多,违法违纪金额之大,暴露出该宗粮食腐败案件触目惊心,作案手法有:一是权力寻租,索贿受贿。即凭借审批粮油计划、储备粮轮换以及粮油购销、工程发包之权,向粮商粮贩和包工头索贿受贿;二是巧立名目,恣意贪污。即在粮食的收购、售销、运输以及基层站所网点建设的各道环节上巧立名目,雁过拔毛;三是暗箱操作,违规经商。办案中发现,一些干部职工满脑子个人打算,他们拿国家奉禄,做个人生意,搞垄断经营,把手中之权变成了一本万利的摇钱树。启东粮食案件折射出规章制度不全,监督管理乏力漏洞。粮改之后,在国家财政补贴和政策性贷款的扶持之下,国有粮食企业并没有真正建立盈亏自负的市场经营体制,干部职工缺乏危机感、竞争意识和责任意识,加上现有规章制度不健全及不严格执行,造成粮食流通和管理环节上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粮油购销过程中暗箱操作,、滥报发票、索贿受贿、私分公款、违规经商等腐败现象层出不穷,愈演愈烈。

案例三:湖南省益阳市检察机关对五年来在粮食系统查办的26起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发现,涉案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种作案手法:一是瞒天过海,趁改制之机捞一把。一些人利用机构改革、基层粮站撤销等管理相对松散、财务混乱之机,大肆捞取钱财;二是混水摸,虚列虚报灾损。前几年,益阳几乎每年都发生较大的洪水灾害,粮食部门的一些腐败分子趁机在灾害损失上大做文章;三是大胆妄为,销售款不入账。一些人或者将销售收入全部不入账,或者部分入账或者监守自盗,私自将稻谷卖出,中饱私囊;四是偷梁换柱,虚报重报支出。有些人利用在粮食贸易活动中的职权或者单位管理松散的漏洞,采取多开发票、涂改发票、开假发票、抬高价格、重复入库、重复报账等手段,将公款巧妙地套进了自己的腰包;五是为所欲为,截留粮站上缴款项。因基层粮站为报账制单位,每年基层粮站都有大量款项上缴,别有用心的人就隐瞒基层粮站上缴的款项,从中获取不义之财;六是利欲熏心,变着法子“吃工程”。一些手中握有一定权力的人利用职务之便,在粮食部门工程、基建维修等问题上动脑筋,或直接索要,或半推半就,在事前事后接受“回报”。从这26起职务犯罪案看,制度的缺失或漏洞,监督的缺位,使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腐败案件查而难禁,一而再,再而三接连不断地发生。

20*年初,中共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是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深入推进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实施纲要》指出,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三者并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强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制度建设是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同志多次强调要与时俱进,发展民主,创新制度,不断推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总书记在中纪委五次全会指出,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的工作力度,继续在完善制度上下功夫,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发挥法规制度的规范和保障作用。这些精辟的论述,不仅对党和国家的工作全局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为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

从上述三个粮食案例可以看出,在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粮食企业反腐倡廉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形势下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国有粮食企业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国有粮食企业的各个关键环节,构筑一道国有粮食企业反腐防线。

第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粮食企业反腐倡廉的基本制度。坚持企业党组织工作制度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工作规则相结合,完善“三重一大”议事规程,探索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国有粮食企业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途径;完善国有粮食企业领导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度;完善和规范国有粮食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实行职务消费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开制度;建立国有粮食企业领导人员从业承诺抵押制度,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

第二、抓住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的关键环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一是完善选人用人制度,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企业内部推行竞争上岗,能者上,不能者下,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新办法;二是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国有粮食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全面实行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制,建立健全国有粮食企业经营者的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规范国有粮食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制度,理顺分配关系,合理确定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与职工工资水平的比例;三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完善企业预决算管理、会计核算监督、财务动态监测、国有产权管理、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工作制度。严格执行《会计法》,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杜绝做假账;五是完善粮食购销制度。大宗粮食的采购、销售和轮换,必须挂牌招标、拍卖,严禁个人说了算,严防暗箱操作;六是完善厂务公开制度。落实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建议权,推行点题公开,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职工想知道的都要公开。

第三、紧密结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扎实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和创新。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制度改革和创新,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一是严格执行大型国有粮食企业产权不向企业管理层转让的规定,规范中小国有粮食企业产权管理层收购行为;二是国有粮食企业严格执行粮食购销政策和最低价格收购政策,防止在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中弄虚作假,损害农民利益;三是防止擅自动用中央、地方储备粮,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中央、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或在粮食统计工作中虚报库存,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案件;四是在国有粮食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防止不落实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挪用、侵占分流职工生活费、安置费,损害职工合法权益,中饱私囊违反规定处理、侵吞国家或企业资产;五是在陈化粮处理和军粮、退耕还林以及救灾粮等政策性粮食供应中防止违法违纪行为。

粮食经营方案篇4

商业贿赂蔓延,已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警觉和重视。总书记在中纪委六次全会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把“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作为当前必须抓好的几项工作之一。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商业贿赂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我们必须提高认识,坚决予以治理”,“各地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下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采取断然措施,周密部署,在突出重点的前提下,全面整治商业贿赂行为。中央高层的一系列措施,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治理商业贿赂的坚定决心,这将对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国商业领域频曝贿赂案件,其中涉及多家中外知名企业,引起了法律、经济等各界广泛关注,如“德普”“谢瑞麟”“朗讯”等案件,严重暴露出商业贿赂对我国经济肌体的侵蚀正在日益深入。商业贿赂也使粮食行业深受其害,在粮食领域发生的一些商业贿赂案件,给粮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造成了负面的影响。如今年1月16日《检察日报》刊登的《粮改,不能让腐败分子钻空子----安徽黄山粮食系统腐败窝案敲响国家储备粮销售安全警钟》,详细披露了黄山粮食企业腐败案件情况,2005年黄山市粮食系统被司法机关查处15起经济案件,其中有11人涉嫌受贿犯罪,大部分为购销企业负责人,作案环节集中在粮食购销过程中。这些粮食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不仅手段隐蔽,表现形式也多样,甚至可以说是“各显神通’’。办案检察官总结出6种作案手段:一是与购粮户签订合同销售老粮、陈化粮时价格较低,而履行合同的时候,适逢市场上粮食价格上涨,购粮户见有利可图,为了尽快拿到粮食而主动送给粮食购销企业负责人钱物;二是粮食购销企业在与购粮户订立合同时,故意订得比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低,暗中约定好具体回扣比例;三是粮食购销企业负责人利用职权固定为个别粮食加工企业提供质高量足价低的稻谷,然后以在粮食加工企业“分红’’或拿“干股”的名义受贿;四是一些财务人员利用开票、开提货单、汇款等职务之便,收受业务单位的好处费;五是粮食购销企业的负责人利用其购买、维修保粮设备的决定权,收受保粮器材供应商的贿赂;六是在建设和维修粮库过程中,粮食购销企业负责人利用发包权、付款权等接受工程承包人的贿赂。

当前,由于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还不健全,政府行为、企业行为、市场行为还未得到全面有效的约束和严格规范,粮食系统虽然不是商业贿赂的高发行业,但同样存在商业贿赂的土壤和环节,概括起来容易发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有如:①粮食购销,储备粮轮换,陈化粮处理,军粮、政策性用粮(退耕还林、水库移民、救灾)等方面;②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及资产评估变现,企业承包租赁等环节;③办公用品采购、设备采购、企业物资采购、财务结算等环节;④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储备粮代储资格许可、储备粮计划和轮换指标确定、军粮供应资格认定及补贴发放、粮食质量等级确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资金分配等方面。

对粮食行业而言,治理的重点应放在粮食经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经销领域最容易发生商业贿赂的主要环节,是采购环节、销售环节和财务结账环节,主要有五种表现形式:一是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现金和实物的贿赂行为;二是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的贿赂行为;三是以报销各种费用或“红票”冲账的办法给以贿赂;四是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贿赂行为;五是给予或者收受帐外回扣的贿赂行为。

粮食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也是一项系统工程,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一定要按照中纪委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要求,坚持维护大局,把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寻找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途径,不断探索防范商业贿赂行为形成的制约措施,建立起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以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有利于规范粮食市场秩序,有利于促进粮食行业健康发展。

一、消除误区、加强引导、营造氛围,构筑“不愿为”机制

1、消除误区。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工作中,我们要谨防思想认识的三个误区:一是谨防陷入“谁治理谁吃亏”的思想认识误区;二是谨防陷入“积重难返,难以根治”的思想认识误区;三是谨防陷入“速战速决”的思想认识误区。商业贿赂在行业中被某些人视为“潜规则”,这正说明商业贿赂在某些领域、某些经营环节的蔓延已经到了很严重的程度,应该承认这有历史原因,需要集中一段时间进行专项治理,遏制其蔓延的势头,但同时,更要看到这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在集中治理的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建立起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商业贿赂问题。我们要牢固树立治理商业贿赂讲政治、讲大局,“上下一盘棋”的思想,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现象及横行的严重危害,增加做好专项治理的主动性。

2、加强引导。在粮食领域内要倡导公平竞争、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敬业奉献的社会主义商务文化,增强守法经营意识,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氛围,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行为做出处理,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特别要把行业不正之风、违反财经纪律、一般性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与商业贿赂犯罪严格区分开来,分清罪与非罪。治理商业贿赂要与“百城万店无假货”、“守合同、重信用”、“价格诚信”、“诚信纳税”“放心粮油”等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创造和谐的商务环境。

3、营造氛围。治理商业贿赂离不开一个积极健康向上的社会文化氛围。要把反对商业贿赂纳入廉政文化建设,在公益广告、“廉政墙”、廉政文化“一条街”上,增加关于反映商业贿赂的宣传内容,大力宣传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性,纠正“商业贿赂是剂”等错误认识,营造“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商业文化和社会氛围。认真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支持、引导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进行舆论监督。要通过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营造浓厚的反商业贿赂的舆论氛围,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能力。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搞商业贿赂可耻,诚实守信,规范守法经营光荣的社会文化氛围。

二、体现公平、健全制度、完善法规,构筑“不盲为”机制

发生商业贿赂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关法规、制度不健全,不完善。通过健全和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制度和法规,促进商业经营活动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1、落实公平竞争的规则。根据商业贿赂案件具有的行业性突出、行规性强、隐秘性强、窝案串案突出等特点,以及当前存在的立法相对滞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还不完善等情况,有关部门要从自身职能出发,加强工作研究,根据本部门的业务情况,进一步明确本领域中商业贿赂的具体表现形式,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将公平竞争的规则落实到规章制度建设中,在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检查、修改等环节充分体现公平竞争的规则,坚决废除隐含许诺、诱导不公平竞争、商业贿赂的内容,形成防治商业贿赂的制度基础。粮食部门也要加强粮食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步伐,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与粮食流动体制改革结合起来,按照“彻底改、改彻底”的要求,全面完成粮食企业的改革工作,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适应粮食经济发展的需要,铲除容易产生商业贿赂行为的土壤和环节,进而加速推进粮食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2、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没有完善的信用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发展起来。一要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通过信用档案加强对市场主体监管,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对行贿者给予资格、机会、利益的剥夺和限制,使行贿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承担应有的风险,自食应有的苦果,使诚实守信、依法办事、依法经营者的操守、权益得到保护和弘扬。二要建立严格的粮食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在建立严格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方面,确立严格而明确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作为这种条件的体现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只有取得了经营资格的主体,才能够在某一核定范围内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建立市场退出制度方面,主要是要做到将那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极差,以及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三要建立和完善会计制度,防止做假账行为;健全金融监管制度,加强票据管理,减少现金交易。

3、修订完善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保证商业贿赂行为能够得到法律的惩治。适时制定反商业贿赂法规,为治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从现有规定看,我国对商业贿赂的制裁偏重于刑事立法,往往是处刑不轻,而经济制裁不足,一些涉案公司常常采取“丢卒保车”的手段,以个人做替罪羊而保全公司利益。因此,要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中对商业贿赂经济制裁的规定,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力度,以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进而从经济上阻断商业贿赂的发生。同时,在法律上要明确经营单位对其下属单位或个人发生商业贿赂行为失察应承担的经济、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三、鼓励举报、部门协作、严厉查处,构筑“不敢为”机制

1、建立反商业贿赂举报奖励制度。商业贿赂的一个特征就是极具隐蔽性、知情人少,且秘密进行。为了鼓励知情人举报的积极性,一方面对举报人的身份要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要给予举报人物质上的重奖。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投诉举报激励机制和保护举报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行业的投诉举报。

2、建立部门之间联动协作机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案件协办的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商业贿赂的线索、动态和特点。特别是加强与纪检监察、工商、检察等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建立信息通报反馈机制、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整体合力。

3、依法查处粮食商业贿赂案件。积极加强与公、检、法和审计、工商部门的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充分发挥检察、公安、审计、工商系统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加大对粮食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力度,共同打击和惩治在市场交易中给予、收受回扣、手续费和礼金、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等名义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充分发挥查处案件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的威慑和推动作用。

四、权力制约、内控管理、行业自律,构筑“不能为”机制

商业贿赂“一对一”的行为特点以及行贿受贿双方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现实,决定了查处商业贿赂的难度较大,犯罪黑数较高。因此,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不宜放在惩办已经发生的违反犯罪活动上,而应当防范于未然,从源头上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因此,完善监管体系,从源头遏制商业贿赂,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关键。

1、增强对权力运用的监督制约。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需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明确政府职责,减少权力对市场的干预,确定行政权的非经济化规则,强调服务性,努力消除商业贿赂的生存空间。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行政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改进工作作风,增加行政透明度,深化政务公开,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管理,不断增强对权力运用的监督制约,把规范经营行为与规范行政行为结合起来,把打击商业贿赂与惩处职务犯罪结合起来,把专项治理与体制机制创新结合起来,建立上下互动、内外结合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遏制商业贿赂的滋生蔓延。

2、加强粮食企业内控机制建设。要加强单位内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等制度,加强票据管理,坚决纠正做假账行为。国有粮食收购、销售、储备粮轮换的价格、数量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策,并形成记录台帐,做到信息公开化,决策民主科学化,操作程序规范化。坚持推行办事公开制度,深化企务公开,让职工和群众享受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在工程建设、仓储设施设备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等关键环节,通过市场或竞争机制实行“阳光操作”,避免商业贿赂的发生。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行业的监督检查,促进企业内部形成完整的内控机制,做到内部有台帐,经营有合同,核算有依据。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岗位人员的管理,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

粮食经营方案篇5

一、检查对象

承担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储存任务的库点(包括延伸收购点),以及其他粮食经营者。

二、检查组织方式

由*县粮食局、*县物价局组成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县粮食局为组成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县物价局为副组长单位,按职能对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储存任务的库点(包括延伸收购点)应按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积极配合专项检查工作,并作好迎接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的工作组对各地进行的巡查和抽查工作。

三、检查方式及内容

根据我县实际,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分别纳入大春收购专项执法检查和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一并进行。

(一)对粮食收购市场的检查。对收购市场的检查纳入大春收购专项执法检查一并进行。检查时间为9月1日至12月31日。检查内容包括:

1、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向售粮农民公示了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是否认真执行《20*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规定的粮食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缺斤短两、以次充好、以陈充新等变相压低或提高收购价的行为;是否及时向售粮农民支付了售粮款,是否存在给农民打白条、代扣各种收费及其他款项等行为。

2、检查粮食经营企业履行最低库存义务情况。各地要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履行收购义务,积极入市收购粮食。对新粮上市后*不到按《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最低库存要求的粮食经营企业,由县粮食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切严重的,可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3、其他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是否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粮食收购数据和有关情况;是否存在收购中人为设卡、搞地区封锁,阻碍粮食正常流通问题。

届时如我省不启动《预案》,则涉及《预案》的有关内容不进行检查。

(二)对最低收购价粮食储存、销售、移库及管理工作的检查。对最低收购价粮食储存、销售、移库及管理工作的检查,一并纳入今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进行。检查时间为9月1日至12月31日。检查内容包括:

1、检查最低收购价粮食储存及管理情况。最低收购价粮食承储企业(包括跨省移入地区的确良承储企业)是否存在擅自动用或自行销售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情况;承储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是否质价相符、帐实相符;粮食储存是否符安全储粮要求。

2、检查最低收购价粮食销售和移库的出库情况。主要是:最低收购价粮食交易过程和交易行为是否符合交易规则,是否存在非法交易、囤积倒卖行为;承储库点是否按销售出库和移库计划以及相关要求及时出库,是否存在人为设置障碍、借故拖延出库等行为。

3、中央和地方储备轮入的粮食是否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预案》不启动此项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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