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收集5篇)

daniel 0 2025-11-11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篇1

紧扣港航海事发展大局,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创新审计手段,提高审计水平。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和服务效能,注重审计报告的落实督办,为港航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供强力保障。

二、主要工作

突出对下属单位的年度预算收支执行审计,主要通过本单位内审人员进行审计。为规范项目管理和竣工决算审计服务;突出200万元以上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组织委托会计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配合省局及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配合工作,加强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审计,并力争有新的突破和进展。

年度审计项目的具体计划分为以下几板块,具体汇报如下:

(一)对下属单位的年度预算收支执行审计

1.开展专项资金审计

要把部门预算、财物收支和专项资金收支审计作为一项经常性和基础性的工作来抓,加强财务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做好源头控制和过程控制,不断强化部门预算全过程的监督,促进编制科学、规范、明细的部门预算,促进部门预算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2.对下属单位的年度预算收支执行审计,这块主要通过本单位内审人员进行审计。

为加强局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对下属单位的年度预算收支执行审计。

局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兼职或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并对局所属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局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局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并对其负责,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有关财政、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上级批文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电子数据。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现场清查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实物。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内部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处理建议;对遵守财政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对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根据局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参加或者列席局及下属单位召开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会议。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个人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隐瞒、谎报。

(二)200万元以上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审计工作要跟着资金走。各单位要切实关注港航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的规定,200万元以上竣工决算审计面要达到100%。为服务好港航基础建设,要高度重视审计200万元以上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港航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编报、审计(含审价,下同)、审批工作,加强港航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根据《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是200万元以上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组织委托会计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1.从事港航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相应的审计(审价)从业资质和港航建设项目审计经验,确保审计质量。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后报市港航局审核。审计意见书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正式办理和审批的依据。

2.港航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谁立项、谁审批;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3)依法行政、强化监管、独立审计;

(4)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3.港航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必须确保其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2)项目投资、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执行情况;

(3)建设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

(4)工程价款结算(决算)及工程合同执行情况;

(5)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6)收尾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及所需投资情况;

(7)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及说明书、交付使用财产总表及明细表等编报审核情况;

(8)投资效益等其他有关情况。

4.竣工决算审计(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省物价部门规定标准和业务委托书约定合理支付,列入项目竣工决算。

港航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按照《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港航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各类违规违纪问题,按照审计署等六部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等有关法规处理。

(三)主要是配合省局及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配合工作,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逐步建立以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必审、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各单位离任责任审计覆盖面要达到100%。

开展与审计机关的联合共建工作。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全面推进与审计机关的审计配合工作,坚决查违纪违法案件,促进港航海事事业的发展与党风廉政建设良性互动。

(四)做好审计基础工作

1、要积极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和计算机辅助审计步伐,提高审计质量。按照省局的要求,市局将在全市港航海事部门开展2个计算机审计项目,参加省局计算机审计优秀项目评选活动。

2、要认真贯彻《审计法》和《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落实内部审计职能和人员,加大审计后续教育培训力度,为积极推动内部审计转型提供组织保障。

3、要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审计法规的要求,完善内部审计程序,规范审计文书使用和档案管理,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4、要及时上报审计报表和总结,加强审计资料、信息、论文的撰写,认真总结、宣传审计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成果,为交通审计转型创造一个良好的人文环境。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篇2

[关键词]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9.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6-0134-01

一、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概念

实践当中,往往存在将工程结算审计、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相混淆的现象。工程结算审计是对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等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可以在项目的实施阶段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是在建设项目实施结束后,以承包合同为基础,结合设计及施工变更、工程签证等情况,按照工程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等办理的全部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对建设单位编制的综合反映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发生的实际造价、完成的建设成果的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审计。

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存在问题

1.财务审计功能有弱化趋势

审计规程规定,水利基建项目审计主体是主持验收的水利审计部门。水利审计部门开展竣工决算审计时,可以自行开展,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践中,基层水利部门一般不设独立的审计部门,该项职能由财务部门兼顾,对于此项业务,一是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二是按照权限范围,交由同级政府审计部门开展。政府审计部门自身审计任务已很繁重,最终也是将该项工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且一般只委托工程造价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财务审计只是根据财务决算报表将费用部分简单罗列汇总后,口子一收就得出审计结论。对项目实施期间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很少关注,只重视工程造价,不重视财务审计,从而弱化了财务审计功能,给项目资金监管带来风险。有的项目审计报告一片大好,也顺利通过竣工验收,都以为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很好,但在国家审计部门后续专门审计中,却发现了一些资金使用方面的违规问题,使建设单位工作陷入被动,有的问题因时间关系整改起来很困难。

2.审计费用的承担主体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

审计规程规定,该项费用一是纳入水利审计部门预算,二是列入项目投资成本。由于审计业务一般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但审计费用必须由项目法人支付,也就是项目法人自己出钱审自己。这样审计关系中委托人、受托人、被审计人的审计三方变成两方,项目法人成为了审计人员的“衣食父母”,从而使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受到影响,审计结果往往迁就了项目法人的要求。此外,近年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分类改革,工程造价审计与注册会计师业务分离,以前只需委托一家中介机构,现在必须委托两家联合进行,给审计委托的实施和出具报告主体带来不便。

3.审计建议建设性不够

政府审计部门往往只委托造价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对财务审计重视不够,审计建议缺少强制性。有的为降低成本,减少不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审计风险增加,审计质量下降。究其原因,一是有的审计队伍专业知识面相对比较“窄”,往往知道“是什么”,而不知“为什么”、“怎么办”,抓关键问题和解决问题办法不多;二是会计师事务所本地化程度高,担心失去业务,审计业务活动或多或少受到影响;三是有的施工单位是地方水务部门下属单位,有的项目法人未摆正位置,替施工单位说情,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

4.项目缺乏全过程综合管理的意识

现行的项目管理大多处于阶段性的管理模式,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缺乏统一的造价管理目标,监理单位往往只局限于施工阶段的质量与进度管理,很少介入投资决策分析。有的现场监理人员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责任心不强,甚至与施工人员打得火热。这些都为高估冒算提供了方便,开了“口子”。有的项目设计深度不够,导致施工中内容变更多;此外有的项目合同管理不够规范,工程招标时是一套,正式签订合同时是一套,存在低报价、高结算的问题,给工程决算留下许多漏洞和隐患。

三、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几点建议

1.要了解建设项目基本概况,合理安排审计组

项目审计开始前,首先要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建设项目基本概况,特别是了解掌握好与项目有关的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监理质检人员、施工单位等相关情况,理清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与审计部门拟派审计组成员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施工企业、监管部门经常相互配合工作,专业人员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些关系的存在有可能影响到审计资料、审计证据的真实性。因而,审计要合理安排审计组,选好主审。凡是与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一律实行审计回避,这是保证审计客观公正的前提。

2.要发挥审计人员的专业特长,优化配置审计人员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涉及面广,适用法规多,工作量大而繁杂。在组成审计组时,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审计人员数量要与审计任务大小、完成时间长短相适应。二是审计组人员结构与所审项目和专业特点相适应,要综合现有人员实际,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发挥好每一个审计人员自身的特点。

3.要将跟踪审计贯穿项目审计全过程

在实际勘查中,审计组要做到“五查”:一是查竣工项目是否按原设计图纸施工,有无未施工项目。二是查实际变更是否与变更鉴证相符。三是查实际施工、工程做法是否与设计相符,有无偷工减料。四是查变更工程量增减情况,看有无虚报、多报情况。五是查材料规格、品质、等级情况,为决算定价打好基础。在现场勘查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审计人员均应同时参加,审计人员最少二人以上参加,深入现场调查、取证、记录,必要时进行拍照,跟踪审计勘查,记录要由甲、乙双方和审计人员三方签字认可,并整理归档。

4.要合理确定材料价格

竣工决算中的材料及设备价格是直接影响建设项目审计质量的重要因素,审计时要特别注意对材料价格的审查。主要方法:一是建立建筑安装工程材料价格调查信息网络,定期调查。二是审查施工企业材料成本账。三是调查了解建设单位当时市场考察情况。四是直接到供应厂(商)调查取证。在做好上述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主审、审计组长、主管领导共同讨论,才能确定最终决算价格。

5.要严把审计结果复核关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篇3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县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本县经济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区域内进行的国家建设项目以及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指本县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统一借贷的建设资金、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县审计机关是本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项目概算、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以及与国家建设项目相关的建设、勘查、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批复及时抄送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被审财政拨款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情况及时通报审计机关。

第五条县审计机关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各个阶段实施跟踪审计,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必审制度,竣工决算审计完结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县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投资情况,确立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列入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负责进行竣工决算的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

第七条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确保审计业务质量;审计机关所需专项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证,列入建设项目支出;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和聘用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由审计机关专题报批。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业务质量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核查。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重点项目)项目概算以及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时,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实施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十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建设、施工、设计、监理、采购供应及其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作为办理资产移交和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对国家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渠道及到位情况;

三)建设用地征用情况,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对国家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预算)审批、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审批、执行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标投标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情况。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项目工程,有无非法转包工程行为;设计单位资质及费用收取情况;监理单位资质及费用收取情况;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设备、材料的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实际;

三)建设项目合同签定、履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位和使用情况;

五)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六)工程结算情况;

七)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八)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九)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二)竣工工程决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合规、合法,现场签证是否真实合理,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四)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情况,各项结余资产的情况;

五)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投资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

六)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情况;

七)对建设项目效益进行评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对国家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准备完成后,应将项目手续、项目资金情况报送审计局进行审核。

对国家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以及跟踪审计(重点项目)审计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实施。

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后,30日内告知审计机关安排审计。审计机关在告知后1个月内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大型建设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工作通知书的要求,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审计组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仿造或者毁弃。

审计机关在接到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通过审计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监盘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并应当由有关单位和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证明。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报告;需作出处理、处罚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出具审计决定书。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3个月内执行完毕。

第十八条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法定职权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解审计意见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3个月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对国家建设项目以及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人和其它人员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项目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按期办理竣工决算审计验收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可视情节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依法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有关的帐册资料。

第二十四条对被审计单位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按照原资金渠道归还。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审计机关收缴其经营收益。

第二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等,由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私分基建投资的由审计机关全额收缴;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因高估冒算而多计、重计投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由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对建设单位超付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应根据审计决定予以追回,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建设项目计划外投资及超规模、超标准投资依法给予处罚,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并责令补办手续。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实施处理、处罚,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罚缴款上缴国库。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篇4

【关键词】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财务监督

近年来,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日渐增多,针对目前许多单位忽视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与监督的现象,各单位必须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全过程财务管理、实现财务管理信息集成化等方面发挥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作用,提高基建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来看,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招投标不规范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基建项目招投标过程不规范,影响了工程决算成本。如部分单位的基建项目只搞部分招投标,然后以增减工程量或变更工程设计来追加工程量,或只对工程项目主体进行招投标,借以规避招投标;由于未在招标前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和考察,某些中标工程的标的额与决算金额相差甚远。

(二)概预算编制和执行不规范

部分单位基建项目没有按规定编制明细的项目预算,如不按计划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设计,相关费用的计算不符合规定;部分单位仅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基建项目立项时为争项目、抢时间,致使所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出现超投资、超预算、超标准现象,造成基建项目不能按时结转和交付。

(三)合同签订管理不完善

基建项目施工合同涉及的行业内容多、专业面广,要求参与合同签订的人员具备多种专业知识,但部分单位往往仅由某一职能部门参与合同的签订过程,导致合同相关条款对施工工艺、付款时间金额等方面规定得不细不全,为相关部门随意改变标准提供了空间,严重影响到建设市场的规范发展。

(四)基建项目资金管理不规范

由于部分单位在申报基建计划时,其资金渠道不稳定或自筹计划大于单位财务支出能力,导致自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在这种情况下开工,往往导致基建项目资金无法落实;部分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手续不齐全,不能严格填制《工程计量申报表》、《工程款支付报批表》,不执行付款“联签”制度,导致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偏高;部分单位甚至出现预算内基建资金被截留、挪用的情况,形成基建资金的体外循环。

(五)竣工决算与移送不规范

一方面,一些项目未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完工后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请一些中介机构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脱离了相关部门对工程预、决算的监督管理,导致基建项目成本核算不准确。另一方面,由于基建项目的投资主体分散,由于部分项目完成后就直接投入使用,没有竣工交付环节,导致资产交付不完整,财产权属不清。

(六)财务管理信息集成化程度低

现阶段多数大型基本建设项目使用的财务管理软件所提供的财务管理信息集成化程度低,由于多数基建项目的财务数据是在业务发生后收集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与其他管理子系统之间无法直接提取数据,普遍存在财务信息时效性差、信息收集不全面及财务信息资源共享程度低、信息反馈不及时等缺陷。

二、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监督的对策

针对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要做好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聘请中介机构参与项目全过程跟踪及竣工审计

为扩大审计监督面,保证基建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聘中介机构对该基建项目进行跟踪及竣工审计。对中介机构的选择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采用招标方式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基建项目审计的招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监督落实,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二)实行经济责任控制,强化业务流程控制,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

基建项目管理涉及到单位内部多个职能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一般由基建部门负责项目的前期立项、编制自筹资金计划、编制预算、依法实施招标、签订合同、监督工程质量;财务部门办理会计核算、编制会计年报、竣工决算;审计部门对基建项目实施全程监督,依法进行基建竣工审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竣工资产的接收管理。因此,基建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应由单位领导作为整个项目的协调者和督促者,由不同部门的人员组成一个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整体,以保证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相互协调配合,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

(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各单位必须根据基建项目建设实际,制订基建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抓好内控关键点、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确保办理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确保每项业务都有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授权批准程序,促进基建财务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应保证有完善的内部监督和检查机制,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基建项目的资金管理、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四)完善基建财务管理信息传递及报告制度

信息技术的日益数字化、网络化要求各单位积极利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基建信息集成化,使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真正成为基建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一部分,实现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和合同、物资、设备、进度、质量等管理子系统之间的自动数据交换,实现资源共享,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信息传递及报告制度,以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基建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编报基建财务用款计划、基建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从而更为有效地跟踪、控制基建项目的实施。

(五)加强对基建项目的全程控制

为有效抵御和防范基建项目财务风险,各单位应全面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基建项目的全程控制。

1.项目立项和筹备阶段

(1)加强对基建项目经济效益的预测,建立一套完整的评价分析指标体系

相关部门应根据当期的市场调研等资料,通过分析与评价,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以确定项目所需资金及其来源,预测建设项目计算期内的财务状况,测算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获利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从而全面反映项目投资收益,制定合理的预算计划。尤其应使财务部门积极参与基建项目的预算编制审查工作,对定额套用的正确性、费用计取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

(2)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体制

各单位应在基建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慎重选择承包商,为加强基建项目招投标的透明度,应通过成立专门的招标领导小组和专家库等措施,对参与竞标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评价,通过重点审查企业提供的近3年的财务报表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分析评价其注册资本、现金流量、资金来源、偿债能力等,优先选择财务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的承包商;每个项目的招标文件在发出前应由单位各部门会签,各部门应根据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判断对本专业部分的条款进行审核,提出专业处理意见,争取在合同签订前与承包商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

(3)签订严格科学的项目合同,让财务、法律部门参与合同会签过程

在签订合同时,应组织基建、财务、审计、施工、预算等有关人员逐项研究分析合同条款,认真审核相关财务条款,使合同条款覆盖整个工程项目,并全面考虑政策变化、市场变化、设计变化等因素的可能影响,同时应保证合同条款的文字表述准确。单位应合理确定工程预付款、材料预付款和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及支付和抵扣条件,明确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对有关付款条件、违约处理等条款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最大限度降低项目风险。

2.项目施工阶段

(1)强化基建资金监管

单位应通过建立有效的资金运行机制,强化基建资金监管,实现建设资金的合理安排和使用。如单位必须对基建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单位应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审核项目价款结算的手续是否完备、结算审批程序是否规范,审核结算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高估冒算和虚报冒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进度款的支付上,单位应严格按计划拨款、按预算拨款、按基本建设程序拨款、按工程进度拨款,财务部门要以进度结算单为依据,严把支付关口。同时,财务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防止建设资金被挤占、挪用、截留、转借等现象的发生,做到专款专用。

(2)施工合同的管理

财务部门应强化合同管理,通过建立合同实施情况台账,分项目、分单位建账管理,做到按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价款、预付价款、批复进度款、质保金等逐项登记,以动态掌握与施工单位往来的总额和分项明细金额;通过严格审查与施工单位往来的单项数据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是否在总额上存在超付现象,有助于加强资金管理。

(3)严把费用开支关,强化概预算控制

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对单位管理费等费用性支出实行预算控制,保证所支付的款项是依据经过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审查的投资计划、工程预算和经济合同、用款计划等资料核准的,将日常费用开支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防止挪用、挤占和浪费基建资金。

3.竣工决算阶段

(1)对工程决算实行造价审计控制

基建项目完工后,财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清理各种物资、材料、设备、债权债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报请有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做到工完账清。基建项目决算工作可利用合同管理台账,对照项目投资预算,以财务资料为依据,审查建设成本、费用开支、结余资金等情况,全面评价项目投资效果。单位应对基建项目决算实行“初审”“终审”制,通过初审检查施工单位所报送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支付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手续的完备性及数量、单价、金额的真实性;终审由单位审计部门通过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造价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作为财务人员进行结算的依据。

(2)及时登记交付使用资产,及时清理债权、债务,防止资产流失

基建项目完工后,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竣工决算,并办理登记交付使用财产手续,通过及时进行资产产权登记,保证基建投资形成的资产能够完整、真实的反映在单位财务账上,确保单位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加强建设项目财务效益和经济效益评价

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竣工后,应以项目的投资效益为中心,以项目决策和建设实施效果以及生产运营为重点,对项目进行财务效益和经济效益事后评价,以便使经验得到推广,教训得以吸取,错误不再重犯,为新投资项目策划时提供参考。

综上所述,单位应将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贯穿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每一环节,才能有效控制基建项目投资成本,提高基建项目资金使用效果和投资效益。

主要参考文献:

[1]孙淑娜.加强企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J].冶金财会,2009(4).

[2]邢小丽.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监督有关问题的探讨[J].经济师,2008(3).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篇5

一、高校基建财务竣工决算滞后或者不决算产生的不良影响

(1)导致学校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基建财务的竣工决算报告是学校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重要依据。基建财务工程项目竣工后不决算或滞后决算就不能形成固定资产,这样会严重影响学校固定资产的交付使用,造成固定资产的“账实不符”,给固定资产的管理带来不便。

(2)没有充分发挥检查基本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及考核投资效果等作用。虽然学校的任何工程项目在立项时都有概算,但实际执行时却因概算标准偏低或概算漏项等原因超出事前的控制,换句话讲,财务的会计科目才是反映不同项目内容实际发生的支出。基建财务竣工项目不决算或滞后决算都不能及时有效的反应项目的执行及工程成本等情况,不能为后面项目的建设提供可靠的参考,更起不到考核投资效果等作用。

(3)基建档案无法及时存档,资料容易丢失。标准的基建档案涵盖了工程项目整个工期的所有资料,并保证归档的资料必须是原件,其中一部分很重要的文件会因为基建财务竣工决算的滞后而滞留在财务部门,如项目建议书、招投标文件、各类合同、签证、变更等,时间久了会容易丢失。这部分资料一旦丢失,或者很难补办,或者根本无法补办,影响了基建档案的完整性。

(4)打乱了财务部门整体的资金使用计划,后期付款存在压力。通常,高校的财务部门在资金使用上会依照学校整体的规划下达预算,包括基建财务科室。一个工程项目通过了可行性研究决定上马后,财务部门会安排资金的筹措及还款计划。因工程项目的往来资金通常都数额较大,若基建财务的竣工决算长期滞后,将不利于财务部门资金的使用效率,也会对工程结算的后期付款存在很大压力。

(5)施工单位的人员流动性较大,基建财务的竣工决算长期滞后,会遇到决算时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者土建、安装的预算员已经不在该单位的情况,虽然这样并不会影响基建财务竣工决算报告的质量,但换成其他负责人可能会因不了解整个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而使影响决算的进度。

二、高校基建财务竣工决算滞后原因分析

(1)基建工程项目“三超”现象严重。其原因有:一是在执行财政部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前,基本建设会计与事业单位会计是相分离的,各高校基本都是将基建财务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基建财务帐套数据长期“游离”于会计“大账”,这样实际上就降低了上级管理部门和高校财务部门对基建财务的监督力度,导致工程成本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二是有些工程项目在立项阶段没有经过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对施工方案没有进行严谨的优化,使得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间出现大量工程变更,工程造价大大的超过期初预算,或者项目建成后因为不能满足使用要求而必须重新改造,造成施工浪费,间接增加了工程成本;三是高校基建部门前期管理不当,比如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对施工方把关不严、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工程量清单审查不严格,存在漏项等,这些都要在施工阶段重新核价,直接或间接增加了工程投资。

(2)隐蔽工程的工程量核算滞后。隐蔽工程就是基建施工中一些在完工后会被隐蔽起来的工程,所以隐蔽工程的用料真实性及工程量核算对基建财务的竣工决算尤为重要。隐蔽工程结束后的审计只能按照施工图纸和竣工阶段的变更签证来进行核算,对于项目的既成结果无法考证,如果要检测,很可能会破坏工程的结构和外观,即便审计人员在审计的工程中发现了一些不合理和不规范的行为,也不便在事后通过合理的建议进行更正,由此既达不到节约资金的作用,更会对基建财务的竣工决算造成不良影响。

(3)材料费用的波动对基建财务竣工决算的不利影响。工程施工中材料费用占工程预算的比重一般在50%以上,而建筑材料的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波动很大,不同厂家材料的价格和质量也不尽相同,若不能及时发现建筑材料价格的重大差异或缺陷,或施工方虚抬材料价格、虚报材料用量等,对基建财务的竣工决算是非常不利的。

(4)基建财务人员对建设项目的参与度不高。高校领导未能认识到基建财务人员在整个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认为财务只是“银行出纳”,按签字付款即可,由此基建财务没有起到控制工程成本、实施监督检查的作用,导致后期财务决算难以进行。

(5)基建财务的工作人员少,核算任务繁重。基建财务的工作人员少、核算任务繁重是众多高校面临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从人员结构上高校基建财务科室一般会配备2-3人,而基建工程所需的工期则较长、涉及的范围较广,一般一个工程项目的结束,从土建到安装,从甲供材到备料结算,会涉及大大小小十几个相关的竣工审计报告,这些都增加了基建财务人员的核算工作量。对于委托工程造价公司对工程项目实行结算审计的高校,若其内审部门对项目的送审不及时而导致的审计报告出具不及时,也会影响基建财务最终的竣工决算。

三、完善高校基建财务竣工决算滞后建议

(1)基建财务要坚持贯彻基本建设法,要坚持“三算”的基本要求。基建财务人员要坚持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决算的管理工作,尤其是在项目预算的环节,应积极参与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强化财务过程的控制管理。在工程施工阶段严格执行项目的期初预算,严格控制超概算的支出内容,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因某种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情况和个别未列入预算的特殊情况,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及审批权限,对于超概算的部分,要具体成本责任到人,尽量避免和减少不合理的支出。

(2)高校的基建项目需要跟踪审计,工程要建立项目决算初审、复审和终审制度。教育部在2007年下发的《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审计。跟踪审计实际是一种提前介入式的实时审计,有效规避了基建竣工前对施工过程监督和管理不当的不足,积极预防了工程项目的经济风险与质量风险,目前各高校已经在积极的尝试,改变以往只重视审计工程竣工结算时期的方式。高校对于重大工程项目需要建立决算“三审”甚至“多审”制度,在监理公司进行了初步审计后,学校的内审部门要进行再次审计,最后交由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终审,甚至再交其他造价公司进行二次审核,以保证审计的严谨性。审计报告的严谨度会直接影响到基建财务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出具质量。

(3)对于隐蔽工程审计方要做到提前介入,直接参与验收,确保隐蔽工程的质量及造价的准确性。审计方应该重视隐蔽工程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对重点监测的地方如地下部分、水电线路安装、地基及基础工程、结构层、钢筋混凝土、预埋管件材质等需要现场监督、现场验收,将相关资料记录在案,掌握第一手审计资料,为后期基建财务的竣工决算做好准备。

(4)临建工程需提前审计。对于因施工临时需要而修建的食堂、办公室等临时工程需要提前审计,否则等到项目竣工,很多临时建筑已经拆除,工程量根本无法核实,影响基建财务结算的真实性。

(5)严格按工程进度付款,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事情,但是把关是否严格将直接影响建筑工程成本的高低。一定要杜绝虚假变更签证:对于由使用部门提出的变更,要通过学校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对于由施工方提出的变更,则先经监理公司审核确认,然后报学校基建部门复核。

(6)加强工程材料采购管理,做好材料进场验收,做好材料出入库管理。高校的基建部门要依据建筑材料的不同类别把好工程材料采购关。对于包工不包料的项目,材料采购科要更重视主要材料的质量,如土建部分的钢材、水泥等,不要一味的追求价格;对于包工包料的项目,要指定好品牌、材料的质地、规格型号等。工程材料进场后,学校的基建、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需会同工程监理等有关方面代表进行现场验收,必要时还要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材质、技术方面的鉴定。验收合格的材料在办理完材料交接单后,学校的基建部门要及时记录材料收入、使用、库存的数量及金额明细帐,以确保材料物资的安全,基建财务部门也要以工程项目为类别登记材料物资的明细账,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7)高校需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新的会计管理核算体系。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答记者问中指出: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对于基建投资,在按照基建会计核算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定期并入单位会计“大账”。财会[2012]22号对高校的基建会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需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新的会计管理核算体系和财务监督体制,来适应不断发展的基建财务管理工作。

(8)基建财务人员应该全过程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一个工程项目从立项到封顶使用,基建财务应该做到事前参与项目预算、事中注重成本控制、事后分析决算,全过程参与项目决策、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决算控制等基建建设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基建财务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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