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险方案(整理2篇)
医疗责任险方案范文篇1
近年来,海南医疗纠纷数量逐年上升。据统计,2007年海南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共发生医疗纠纷666起,2008年696起,2009年上半年就达550起。“医患矛盾非常紧张,很多人在省政府和卫生厅门口上访,还有的打砸、围堵医疗机构,围攻和打伤医务人员,有的还因大量医闹介入,导致""小事变成了大事,简单事变成了复杂事""。”海南省卫生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陈建洪说。
2009年9月,海南开始酝酿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最终成立了一个独立于医患双方之间的“第三方调解机构”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陈建洪说,这个独立的机构是在海南省司法厅备案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巧、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组成,在业务上接受海南省司法行政部门监督和指导,不隶属于任何政府机构。
调解与保险结合
运行仅半年时间,海南省医调委已成功调解170多起医疗纠纷,调解成功率90%,患者满意率达98%,达到了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客观公正、老百姓满意、医疗机构也满意的效果。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有多个省市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然而收效甚微,海南省医调委取得成功的关键究竟在哪?“医疗纠纷解决难的根本问题,就是赔偿问题。”陈建洪说,从全国其他省市推行调解机制的情况看,有的只推行医疗保险,未建立人民调解机制,最终未解决任何问题。有的建立了调解机制,但医疗机构未购买责任保险,使得调解成功的案子没有赔偿保证,最后不了了之。只有将调解处理与赔偿支付有效结合起来,才能做到调解成功的案子立刻得到赔付,“案结事了”。
具体来说,首先,省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公立医院必须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凡是涉及赔偿的医疗纠纷,公立医疗机构不能私了,须经第三方即省医调委调解,调解成功后,保险公司以调解结果为依据代行医疗机构进行赔偿。其次,赔偿金额的多少也是关键环节之一。为能让医疗责任保险真正达到效果,省卫生厅在保险经纪公司的指导下,自拟标书,明确保险条款、赔付金额的上限等,再通过向全国八大保险公司发出招标通知书。不仅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在保险条款中使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均有体现,增强针对性、操作性,确保应赔尽赔;而且扩大保障范围,将外聘医务人员、进修生等人员也纳入到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内,充分化解医疗机构的执业风险,保护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解决了理赔难的问题。
“这是一份性价比很高的保险。”海南省医调委副主任陈兴明说,省医调委运行半年共收到17面锦旗,这其中,调解与保险相结合是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
市场运作、专业调解
“海南省医调委最大的特点是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完全是市场运作,无需政府拨款也能高效运转。”海南省医调委副主任张辉广说。
“市场运作”即由政府推动,一方面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必须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同时规定从保险费用中提出20%的佣金作为省医调委的运行经费。目前,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均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还有一些乡镇卫生院、个体诊所也主动购买,保费金额近2000万元,190多家医疗机构参保。
医疗责任险方案范文篇2
日前,由湖北省卫生厅和卫生协会主办、中国人保湖北省分公司协办的湖北省医疗责任保险研讨会在武汉市召开。会议预测,国内医疗责任保险市场一直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坚冰,将随着新的《医疗事故理处条例》9月1日正式实施而被打破,整个医疗责任保险市场即将迎来“春天”。而在此前后,北京、浙江、山东等地的医疗卫生部门、保险公司也都纷纷就医疗责任保险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力图借9月1日正式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东风”,全面开拓医疗责任保险市场。
据了解,国务院曾经于1987年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医疗纠纷处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新的医疗技术、设备、药品的广泛应用,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日益增强,医疗责任纠纷案件近年来大幅度上升,《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01年全国消费者对医疗和药品的投诉共17246件,比上一年增加3891件,增幅近三成。除医疗事故外,因医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药品、服务、医疗费增加等引起的医疗纠纷大量增加,并成为消费者投诉的十大热点之一。而湖北省卫生部门近3年受理的200多起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有关医疗责任的纠纷也达到90%以上。为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卫生部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在全国施行。
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修改后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一是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不仅包括医务人员过失行为,而且包含了医疗机构过失,并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将医疗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
二是保证了医疗事故处理的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原则。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改由医学会主持,并明确了医疗事故民事赔偿项目和标准。
三是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责任。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制订预防、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发生医疗事故后要及时处置,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及要求,规定病历资料书写、保管、复印、封存以及相关证据的保存要求。四是赋予患者更多的权利。如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患者可以复印或复制本人的有关病历资料等。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使患者权益得到了更多的法律保护,医疗机构将在医疗诉讼案中面临更多的责任和风险。相关人士预测,按照新的赔偿标准,医疗机构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迎来一个索赔的高峰。
随着我国医疗事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医疗机构将逐步向市场化方向发展,成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营实体。为了减少自身的经营风险,医疗机构将采取措施,化解和转移医疗责任风险。从国外医疗同行的经验来看,投保医疗责任险是简单、有效的解决方法。
医疗责任保险,又称为医疗职业责任保险或医疗职业保险。它主要承担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或疏忽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据了解,在欧美地区,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几乎高达100%,医疗责任保险几乎已与医生的职业生涯融为一体。
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一方面,可以及时转嫁医院和医护人员的从业风险。医院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可以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出面处理相关的问题,并在尽量短的时间内,使患者获得保险赔偿,从而使医院免受经济损失,保持经营的稳定和营业秩序的正常。
另一方面,可以解除医疗机构后顾之忧,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医务人员可以从繁多的医疗纠纷案件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地提高自身的医疗水平,从而提高医院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目前,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市场正处在一个起步阶段,受保险条款和保险意识的制约,整个医疗责任保险市场还没有获得长足发展。可喜的是,为配合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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