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市场报告(6篇)
证券市场市场报告篇1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用、利益冲突、重构、制度
自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分别于1990年和1991年成立以来,我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速度堪称世界之最。特别是最近两三年来,证券市场发展尤为突出。但是,不容乐观的是,各种违法违规的现象也不断滋生,从最早全国的“327国债期货”事件,到“琼民源”、“红光”,以及最近引起广泛关注的郑百文、银广夏事件。广大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发生了动摇,甚至有人惊呼:我国证券市场还有信用吗?证券市场已经出现了信用危机。为此,上市公司信用作为证券市场信用的一环,有必要对其法律架构进行研究。
一、上市公司信用的概念和功能
(一)信用的一般概念
什么是信用?信用一词,极其抽象,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处于不同研究领域的人更有不同的看法。经济学领域中的信用是从属于商品货币的一个经济范畴,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一种借贷行为①。面对现代社会的信用已向专业化的银行、信贷机构和其他机构拓宽的现实,金融界人士则认为信用就是银行信用等金融现象。有人认为,信用是指得到或提供货物或服务后并不立即而是允诺在将来付给报酬的做法②。也就是说,债务人具有届期偿还的意思且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则其本身具有信用,可使债权人对其给付意思及给付能力予以信任。从这些表述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概念往往是从借贷行为中提炼出来的,而且被某一行业具体化了。但是,它们有一些共同的因素:信用的基础为信任。可以说,上市公司信用的基础也是信任。
就法律制度而言,民法上有“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③。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但是,一旦把诚实信用规定到法律上,诚实信用原则就把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合二为一,因而具有道德调节和法律调节的双重功能。只是与一般的法律条款不同,其内涵和外延极具不确定性。它所涵盖的范围极大,远远超过其他一般条款。
那么,什么是上市公司的信用呢?目前,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包装上市、制造虚假的会计报表等现象层出不穷。社会普遍认为,上市公司没有信用,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着信用危机。显然,在证券市场中的上市公司信用不同于传统意义上专指借贷行为的信用。我们认为,上市公司信用应该符合诚实商人的标准。它是上市公司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相应的社会信赖和评价。这种评价是社会公众的评价,而不是其自己的自我评价。这种评价是对特定主体经济信赖的客观评价,它可能是但不一定是肯定性的社会评价。由于上市公司信用直接涉及经济繁荣和社会安定,对上市公司信用的法律架构就要较多地体现为强行法的特征。而且,上市公司信用要用尽可能具体的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体现出来,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禁止内幕交易制度等。可以认为:只要上市公司对法律法规规定该为的行为而不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应为的行为而为的,即为不信用。也就是说,信用就是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地履行相关义务。
(二)上市公司信用主体的双层结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上市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具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能够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主体,是构建上市公司信用的基本内容所在。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毕竟不同于自然人,它不能像自然人那样进行思维和开展活动。为了开展活动,上市公司必须借助于相关的组织机构。这些组织机构就是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而这些机构本身也是依靠董事、经理、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来开展活动的。在这过程中,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可能为自己的私利(非为上市公司的利益)滥用权力。这样,在许多情况下,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就成为损害上市公司信用的重要因素。因此,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成为构建上市公司信用的重要一环。所以,要构建上市公司的信用,不仅仅包括上市公司本身,还包括上市公司内部的董事、监事、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
(三)上市公司信用的功能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证券市场更必须是信用的。因为,证券市场是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市场,信息的交换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着距离,这个距离必须依靠信用来保障。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信用是整个市场的基础。从更广阔的社会背景看,证券市场是整个社会极为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和发展。这样,上市公司信用也就成了整个社会制度的根基。我们认为,上市公司信用作为社会制度的一环,应该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融合了道德、文化和社会观念等因素而系统化、综合化的制度性信用。否则,上市公司信用就会失去坚实的存在基础,进而危及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二、上市公司违反信用的主要类型和特点
我国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级市场上的包装上市
目前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有的上市公司为了使其股票在发行后有较高的价格,就与有的证券公司勾结,对上市的相关事宜进行包装甚至进行“伪装”,弄虚作假,欺诈投资者。1997年爆发的令证券市场震惊的“红光”事件就是典型的一例。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的申报材料中,采取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财务处理等手段,将1996年实际亏损10,300万元,虚报为盈利5,400万元,骗取了上市资格。对这种“包装上市”行为,中国证监会于1998年11月20日作出了处罚决定④。
(二)信息披露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必须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得易解的标准。我国《证券法》第59条和第63条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违反信用披露的主要形式有:
1.信息披露不真实。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许多信息是不真实的。例如,“琼民源”的信息披露不真实案就是典型的一例。经查实,琼民源1996年的年度报告和补充公告中所称的1996年度“实现利润5.7亿元,资本公积增加6.57亿元”的内容严重失实,虚构利润5.4亿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7亿元。对这样严重失实的财务报告,海南大正会计事务所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为此,中国证监会对这些单位进行了处罚。
2.信息披露不准确。在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新股发行和上市的披露都存在问题。有的上市公司披露项目遗漏,如有的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正文中没有会计报告,没有披露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没有披露董事会报告摘要,没有披露年度股东会情况;有的上市公司的披露不充分,如有的公司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披露不充分,有的公司未能明确说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改变情况,有的公司对新年度业务计划披露不充分。有的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不规范,依照《年报准则》,上市公司披露的三张会计报表应是可比式报表,但大部分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仅仅限于本年度末和本年度的数据;会计报表所反映的数据与年度报告有关文字叙述不一致;会计报表注释不规范。
3.信息披露不完整。这突出表现在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不作充分的披露。关联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根据对1998年年报的统计,有70%以上的上市公司存在关联交易⑤。目前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特别是与集团公司的关联交易数量巨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的上市公司过分依赖于其集团公司,材料采购与产品销售或一头在外或两头在外;有些关联企业、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资产转让频繁;有的上市公司、集团公司、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贷款或占用资金。
4.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当某种影响证券价格的情势确实存在时,上市公司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不得拖延。我国有些公司在发生重大事件后,不是不披露有关情况,而是不及时披露,等到该信息在市场上已成为半公开化时才披露。这造成对某些未能及时获得信息的投资者的不公平。有的公司则故意延迟披露有关信息,为一些内部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创造条件。例如,北海银河把应当在两天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信息,拖了一个半月才报告并公告,没有及时履行重大信息的披露义务,在此期间,该公司股票的价格由18元涨到了39.94元,获利超过100%。
另外,信息披露还应当是易得易解的。如果所披露的信息不能得到,或者难以理解,也就失去了信息的意义。
其实,证券市场的信息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基本面信息(为硬信息),包括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和中期的财务报告、重大事项披露报告、分红配股政策、收购兼并决定等财务、经营、管理类信息。另一类是软信息(softinformation),即从现有数据或情况中衍生出来的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和盈利状况的预测。《证券法》中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至于对收益预测的“软信息”则未作强制性规定。目前,上市公司利用国家法律对“软信息”未作规定的立法漏洞进行操纵市场的行为不少。
(三)操纵行为
操纵行为是某一人或某一组织,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诱使他人买卖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操纵行为的主要特点是,通过哄抬某一证券的价格,或故意压低某一证券的价格等手段人为地影响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扭曲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而行为人则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操纵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欺诈行为,它以欺骗的手段诱使他人买卖证券,其目的是损害他人利益而为自己获取利益。从我目前的统计资料看,还没有发现上市公司因操纵市场而被处罚的⑥。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操纵市场的情况。实际上,上市公司与庄家相互勾结,由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或者在各种适当的时机“软信息”,配合庄家的市场炒作,在获利后双方共同分赃。这种现象经常受到新闻媒体的怀疑和投资者的质问,有的甚至可以从市场行情的技术数据中发现明显的痕迹,这已是公开的秘密,只是没有被我们的监管部门发现而已⑦。
在日本,操纵市场的情况常有发生。例如,协同饲料案件就是典型的一例⑧。协同饲料为改善公司财务状况逐渐恶化,考虑筹集资金。决定先向股东配股增资,然后,再采取时价发行方法进行。为了使这两方面筹集资金工作顺利进行,决定在与股东配股增资有关的买卖交易除权(除权后的买卖交易,成为无权认购新股股票的买卖交易)前后,进行操纵市场。协同饲料的副经理等5人参与了该计划。当时的股价是每股170日元至180日元。为了在除权日前将其拉到每股200日元左右,用协同饲料的资金等共同地继续买进6149000股,又进行了104000股的虚假买卖,为推动市场变动,进行了一系列的交易。最后,使除权前的股价达到256日元,除权日达到220日元。为了使在接下来的公开募集时,价格的计算上有利,继续维持该股价,共同地买进866000股,又进行了一系列的交易。这些交易被认为属于操纵市场,而被起诉。东京地方法院认定上述所实施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行为,对有关被告处以附缓期执行的徒刑(5人各自处刑的内容不同,从8个月到1年不等)。该案件被提起了上诉,但第二审、第三审法院都作出了驳回上诉的决定。类似的案件还有日本锻工案、三菱地所案、藤田观光案等⑨。
(四)内幕交易
1.一般的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Insidertrading),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的行为。内幕人员,又称知情人员,是指由于职业关系或通过合法途径能够接触或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法》第70条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这是对这类人员买卖证券作出的禁止性规定。
在我国,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十分普遍。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上市公司自身利用内幕消息买卖股票,以获取利润。例如,张家界旅游开发公司在1996年9月2日至11月18日期间,利用其长沙分公司开设的15个账户,先后买入本公司股票总计2128883股;总计动用资金4150万元并于公司公布董事会送股决议前几天抛出股票143.2万投,直接获得180.5万元。据此,中国证监会认为,张家界公司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并作出了相应的处罚⑩。第二,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买卖股票,以获取利润。例如,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内部管理人员俞梦文,利用攀枝花集团板材公司资产重组发行A股的内幕消息,于1998年3月至5月间买卖该公司股票3万股,共获取利润8万元。中国证监会经调查,认定俞梦文的行为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决定没收其非法所得8万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11.
2.特殊的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短线交易(shortswingtrading)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及持有法定比例股份以上的大股东,12在法定期间内(一般为6个月),对公司上市股票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最早对内部人短线交易行为作出规定的是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该法第16条(b)项规定,为防止受益人、董事或高级职员因为与发行人的关系而可能对已获信息的不公平使用,对受益人、董事或高级职员进行持有所购的股票售出后未满6个月再购进的交易,无论为何种目的……任何买进、卖出或卖出、买进而得的收益,均收归于发行人所有。13本条完全用民事责任的方式来规制典型的内幕交易,简便易行。此后,相继为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法律法规所借鉴。
我国在1993年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对短线交易行为已有所规定。该《条例》第3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法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是,本条仅仅规定了利润的归入权,对利润归入权的行使没有规定,使得本条规定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此,《证券法》在归入权的行使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使得对短线交易的法律规制有可能落到实处。该法第42条规定,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它将短线交易的对象仅限制为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从而排除了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适用。这是不妥当的,在实践中可能产生负面作用。
在短线交易方面,我国在1993年发生的“宝延风波”14,就是一例。1993年9月29日,宝安上海公司持有延中股票4.56%;在此之前,其关联企业宝安华阳保健用品公司持有延中股票4.52%;深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持有延中股份1.57%。这样,宝安上海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1993年9月29日持有延中股份实际为10.65%,已超过法定报告要求的比例。在没有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宝安上海公司于1993年9月30日再次下单扫盘,致使三公司合计持有延中股票达到17.07%。在宝安上海公司买入股票的过程中,宝安华阳保健用品公司和深圳龙岗宝灵电子公司于1993年9月30日将其分别持有的共114.77万股延中股票卖给了宝安上海公司,将24.60万股卖给了其他股民。中国证监会依照《股票条例》第38条的规定,对此进行了处理。宝安华阳保健用品公司和深圳龙岗电子灯饰公司于1993年9月30日卖给社会公众的股票所获得的利润归延中公司所有。
(五)挪用募集资金买卖股票
这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在资金使用中的不规范操作。上市公司挪用资金买卖股票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买卖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企图获得短期利润,在1997年,红光公司将募集资金14086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34.3%)用于自行炒股和委托其财务顾问公司中兴托管炒股。二是买卖本公司的股票。冰熊公司将15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买卖本公司的股票,获利535.8万元。这种情况同时违反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的规定。
(六)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通常是指存在关联的双方之间进行的交易15.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关联交易大都发生在上市公司和其大股东之间。大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利用其在上市公司中的优势地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以不合理的价格将其产品或者劣质资产出售或者置换给上市公司,换取上市公司的现金或者优质资产,从而抽回出资或者夺取资金。ST猴王事件中,猴王集团利用关联交易掏空猴王股份就是一例。ST猴王(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在深圳交易所上市。但是,由于猴王股份公司与其大股东猴王集团在资产、财产以及人员上的混同,导致猴王股份实际上成了其大股东猴王集团的提款机,猴王集团以借款、担保等方式从猴王股份公司获得了巨额的财富。到2000年6月15日,ST猴王对猴王集团的应收款至少有8.9亿元,担保至少3亿元16.另外,湖北美尔雅公司被其大股东掏空也是典型一例17.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几种违法违规行为只是按某一标准进行的简单分类。实际上,一个案件之中往往包括数个违法行为。它往往是违规配股、信息披露问题、内幕交易问题、买卖本公司股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行为混合一起。而且,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往往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等机构的违法行为交错在一起。这是因为证券发行和上市需要经过许多法定程序和中介手续,一家公司的上市往往与发行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是分不开的。所以,一旦违规行为被发现,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往往受到牵连。
三、我国上市公司不守信用的原因剖析
(一)证券市场内在缺陷的分析
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与监管缺乏经验,出现大量不规范操作和违法违规行为是难以避免的。如美国早期的证券市场自由放任政策,政府对证券市场没有采取任何规制的措施,仅仅依靠上市公司和证券商的自律及各州的蓝天法(Blueskylaw)。由于上市公司和证券商在利益的驱使下没有做到自律,蓝天法的施行成效不彰。证券市场上投机猖獗,过度投机导致了1929年10月的股市崩盘,并由此直接引发了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危机。日本的证券市场在1948年《证券交易法》颁行之前,证券市场也是被大机构投资者所操纵,内幕交易丛生;即使发展到90年代初,仍然爆发了四大证券公司卷入与大宗股票投机家勾结的金钱丑闻事件。可见,证券市场天生具有投机和欺诈的特性,我国证券市场也不例外。
证券市场市场报告篇2
为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监管工作,切实有效地发挥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职能,现通知如下:
一、证券交易所应加强市场监察工作的制度建设,证券交易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市场监察工作。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市场监察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建立健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守则和岗位责任制。要增加市场监察部门的人员和设备,充实市场监察部门的力量。
二、证券交易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
1.建立市场监察工作日志,详细记录和总结每日的市场监察工作,包括当日市场价格或成交量波动较大的股票及初步分析、接受客户的举报或投诉及处理情况、对重点股票和重点股票帐户的监督情况、需要进行重点调查的事件、需要继续跟踪分析的股票或帐户,当日提交上级的调查报告或案件处理意见等。
2.对每日涨跌幅度在7%以上的全部股票,应当将每只股票成交金额前5位的营业部名单和当日买入、卖出数量最大的5个股票帐户存档备查;上市公司公布财务报表、分红配股方案及其他可能影响股票价格的重大事件公告时,或者出现关于某公司的市场谣言时,应当将相关时段内买入、卖出该公司股票数量较大的营业部名单和股票帐户存档备查;对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或个人要进行专门调查并作出结论,短期内不能确认的,应当进行跟踪分析。
3.发现涉嫌违反证券法规或交易所业务规则的事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在证券交易所职权范围内予以处理。案件情节较为严重或涉及范围超出证券交易所职权的,应当在继续进行调查的同时,上报中国证监会。
三、证券交易所要认真完成中国证监会交办的事项。对中国证监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应当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落实,并将详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在必要时将对证券交易所的调查结果进行核查。
证券市场市场报告篇3
我国的证券市场从成立至今已经有20年的历史了,虽然市场在不断完善,但是其对资源配置的效果依然不尽人意,证券市场在有效性方面存在不足.会计信息是证券市场相关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真实、准确、及时的财务报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上市公司及时有效地披露会计信息,是确保证券市场能够有效运行并使投资者权益得到维护的一项基本要求.由此可知,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是影响证券市场有效性的重要因素.而若要向市场提供具有高质量会计信息的财务报告,那么审计的独立性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保证.因为,审计独立性影响审计质量,必将影响着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信息的市场反应,从而对市场产生间接作用.而这种作用,又在证券市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1审计的独立性1.1审计独立性的概念审计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不受那些削弱或纵是有合理的估计仍会削弱注册会计师做出无偏审计决策能力的压力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其对审计工作来讲至关重要.因为涉及市场经济的利益公平,独立性被职业界视为审计的灵魂.审计的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有损于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能够诚实公正行事,并保持客观和职业怀疑态度;形式上的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避免出现重大的事实和情况,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这些事实和情况后,很可能推定会计师事务所或项目组成员的诚信、客观或职业怀疑态度已经受到损害.[1]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手段.形式上的独立既难以界定、也无法穷尽,更不容易稳定,但作为独立性的手段至少有两点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一是它给人以证据,以信心;二是形式可以限制或延缓影响实质性独立事件的发生.如果审计人员给人的印象是缺乏独立性,就不利于其作用的发挥.因此,审计人员不仅有责任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性,也要避免缺乏形式上的独立性”.有关准则也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承担报告任务时,应在实质和形式两方面均独立;公开执业的会员在提供审计和其他鉴证服务时,在实质和形式上均应独立.1.2审计独立性的作用(1)审计独立性贯穿于审计活动的全过程.其独立性原则在审计活动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体现.在制定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和提出审计报告阶段都离不开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对审计质量的高低产生直接影响.(2)审计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立命之本.审计的重要职能就是注册会计师运用专业知识和职业判断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鉴证,出具审计意见,防止虚假会计信息对所有者、投资者及其他社会利益主体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失.(3)审计独立性是证券市场取信公众的重要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主要依赖于财务报表判断投资风险,在投资机会中做出选择.如果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不能保持独立,例如存在经济利益、关联关系,或屈从于外界压力等,就很难取信于社会公众.[2]2证券市场的有效性2.1证券市场有效性的概念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是指证券市场效率,包括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与证券市场的配置效率,前者指市场本身的运作效率,包含了证券市场中股票交易的畅通程度及信息的完整性,股价能否反映股票存在的价值;后者指市场运行对社会经济资源重新优化组合的能力及对国民经济总体发展所产生的推动作用能力的大小.根据信息对证券市场的反映程度,可将证券市场的信息分为三种类型:历史的信息(证券公司过去的价格和成交量)、已公开的信息(包括盈利报告、年度报告、财务分析人员公布的盈利预测和公司的新闻、公告等)、所有信息(包括所谓内幕信息).根据股票对相关信息反映的范围不同,可将市场效率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弱有效率市场、次强有效率市场和强有效率市场.目前有关专家认为我国股市还处于半弱有效率阶段,尚未达到次强有效率阶段.[3]在这个信息时代,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是证券市场有效性的基础.财务报告是会计信息对外披露最主要的方式.低质量的财务报告导致市场低效性,低效性则传递着信息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不确定性、风险使得投资者和债权人要求更高的回报率;如果给投资者和债权人更高的回报则会增加公司的资本成本,导致股价下降,因而会无法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2.2证券市场有效性的现状证券市场的发展,对中国的经济体制、金融体制变革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建立、发展并拓宽了融资渠道,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我国国有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缓解了许多银企债权债务危机;不仅促进了直接融资的发展,而且还改变了金融体系内间接融资独占市场的现象;并且使居民持有的金融资产多元化.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主要关注的是市场价格对相关信息的敏感程度及反应速度.只要证券价格能够真实、充分、及时地反映所有相关信息,就说明市场是有效的.有效的证券市场可以使所有投资者公平、平等地获得全部市场信息,证券价格能够真实地反映证券的内在价值.市场的有效程度越高,分配资源越合理,市场所发挥的作用也就越大.但要使其真正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并没有那么简单,由于运作不规范,我国证券市场不但不能将稀缺资源有效的配置到最能创造社会财富的企业中,甚至出现反向配置,将稀缺资源配置到了那些浪费严重的企业中去.并且还仍然存在许多不理性的现象,如内幕交易和操纵价格行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但最为重要的一点是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够规范,上市公司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善性较差,市场透明度较低,造成了证券市场各方参与主体的信息严重不对称.3审计独立性与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之间的关系3.1审计独立性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审计独立性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是通过对审计质量的影响而发生作用的.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越强,审计质量就会越高,而高质量的审计又是防止虚假会计信息非常重要的外部手段.审计质量是会计信息质量的外部监督手段,是保证会计质量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如果会计信息质量出现问题,若想保证相关利益者仍不处于被动,就需要一个高水平的审计质量.相关利益者实际上是无法识别会计信息质量是不是值得其信赖,所以需要一个独立的鉴证机构对信息披露者提供的信息进行公证,以防止信息不对称的产生,也就是说会计信息质量离不开审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独立性无疑是最根本和最重要的.审计质量是实质上的独立性与形式上的独立性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旦其审计独立性受到质疑,无论实际的审计质量如何,审计的价值都会被贬低.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信任是市场良性运作的首要前提,日益增加的公众资金投向证券市场必然会导致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格外关注.独立性是形成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的保证,也就是取信于公众的前提,也是成为审计职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财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后表达其可靠性,这也正是审计报告相对于财务报告而言所具有的附加信息含量,而专业判断则是审计人员基于财务报告产生审计报告的一个主观过程.正因如此,审计的独立性越强,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就会越信任经过审计的会计报表及审计意见,这种信任程度与审计的独立性有着密切的联系.#p#分页标题#e#3.2审计独立性对证券市场有效性的影响在证券市场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证券的卖方能通过一定渠道获取关于证券价值的内幕消息,而买方却只能依靠公开披露的信息来估计证券的价值.特别是证券首次公开发行时,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尤为严重.纠正不实财务报表责任人的行为,可采用追究其披露不实信息责任并赔偿损失的方式,各国相关证券法规也确实对这种情况作出了相应的严厉规定.但是,绝大多数的情况是,不实报表没能被发现,受害一方仍然要独自承担全部损失;或者是不实财务报表一方的财力无法赔偿全部损失,受害一方仍是承担了绝大部分损失.以上情形都会降低投资者的投资意愿,此时可信的高质量的审计便成为证券市场提升效率的有效保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注册会计师具有经济动机和法律责任,以客观、独立的态度来获取并报道在财务报告中有违真实性原则、公允性原则的所有方面.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不能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就无法继续生存.而且如果投资者因为使用了不实财务报表而蒙受损失,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发现其错报,那么注册会计师对此应负赔偿责任.第二,证券的投资者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选择购买证券时,若报表不实而注册会计师又没能发现或者发现了但没有向社会公众报告,则投资者就会向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寻求赔偿.会计师事务所将会由于审计失败而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也使得注册会计师必须小心谨慎执业.审计独立性直接影响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质量.而只有注册会计师独立于委托单位,才能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发表审计意见.审计也只有具备独立性,才能保证注册会计师依法进行的经济监督客观公正,使审计报告更有价值,也才能独立于其他外部机构,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然而,从近些年的几大舞弊案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审计独立性缺失现象比较严重.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既有会计师事务所自身问题也有外界的因素.一方面,从事务所本身来说,近几年的迅速发展使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不断增多,其中有些事务所只追求利益,而不注重审计报告的质量;另外一部分事务所中有的注册会计师本身存在专业水平不高,不能适应市场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从外部因素来看,我国存在一个严重的现象就是审计委托机制不明确.在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东大会权力有限,对管理部门的制约机制不完善,管理部门掌握着雇用和解聘事务所的权利,这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执业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仅从上述两方面就可以看出,我国的审计环境中仍然存在一些影响审计独立性的问题.但是目前我国审计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监管也不够规范,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正在受到质疑.这些都不利于证券市场有效性的实现.4增强审计独立性的建议4.1完善组织结构,改革委托人制度通过完善证券市场和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选择而非政府选择,以降低行政干预的可能性.改革委托人制度,改变管理部门掌握雇用和解聘事务所的权利的现状,建立股东大会担任审计委托人的机制,促使股东大会真正履行权力和义务,不断强化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约束.4.2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与政府的双重监管体制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证监会、财政部等政府部门共同监管审计市场,充分发挥行业监管与政府监管相辅相成的作用,建立健全法制法规,制止审计行业的不规范行为,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为审计行业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从而保证证券市场的有效发展.4.3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观念职业道德是保持审计独立性的内在动力,当注册会计师具备了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其在执业过程中就能自觉抵制外部的压力,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对待各方利益关系人.因此,要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观念,定期进行道德教育.另外,《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并对可能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经济利害关系影响审计独立性的行为做了禁止.注册会计师在公开执业的过程中要依法执行回避制度,以保证审计的独立性.4.4建立注册会计师岗位轮换制当会计师事务所多次为同一客户提供审计服务时,负责的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很可能建立了某些利益关系,这样就会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从而做出错误的结论.所以,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岗位轮换制有助于避免影响客观、独立的因素发生,提高审计独立性.
证券市场市场报告篇4
[关键词]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监管;风险防范
[作者简介]林发新,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硕士,福建福州350001
[中图分类号]DF43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1-0138-04
一、证券交易所的特征与职权
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分别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成立于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0日。
我国的证券交易所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是由会员自愿出资共同组成,只对会员服务,只有会员才能利用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证券法》第110条规定:“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即非证券交易所会员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种会员制的法人组织,其特征与职责可以表述为:是指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与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相对应的是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指按照公司组织形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一)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征。我国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特征:(1)集中证券交易的场所。证券交易所本身不从事任何证券买卖行为,只是向证券投资者和证券经营机构提供买卖证券的场地和设施,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只有利用这个场地和设施,才能够依法从事证券买卖活动。(2)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证券交易所将分散的符合条件的证券集中进行交易,这种交易属于场内交易。(3)是证券交易的监督者。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行为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维护证券交易的秩序。可见,我国证券交易所不仅仅是提供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为证券交易服务的组织机构,而且是具有监督管理职权的组织机构。
(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责。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源于美国的凯恩斯的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理论。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经济大萧条之后,美国政府放弃了亚当・斯密的完全自由主义经济的模式,而采取凯恩斯的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模式。此后,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大多也都仿效美国政府的做法,通过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对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控,并成为世界各国管理经济的基本模式。
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属于行业监督管理,其中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享有法定的监督管理职权;二是具有自律管理的职责。
1、法定的监督管理职权。它是指证券交易所执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证券交易监管职责,主要包括:(1)上市审核。是指公开发行的证券要进人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必须经由证券交易所核准同意。(2)限制交易。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还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3)暂停或终止上市。证券交易所对违反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人,可以采取暂停或终止上市的措施,督促发行人遵守法律、法规。
2、具有自律管理的职责。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又具有自律管理的性质。我国证券交易所实行的是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主要是由各证券公司组织,同时还包括经过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信托公司。由于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的“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所以证券交易所通过内部的组织机制运行、规范证券上市和证券交易行为,最终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的目标。
二、市场风险防范与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证券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国家和企业融资和筹资的重要场所。同时,证券市场也容易产生金融风波,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与稳定。
从历史上看,金融危机一直影响着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金融危机,导致美国经济严重衰退。90年代末的东南亚金融危机,阻碍了世界各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如今,美国的次级债务危机,正在威胁着美国经济的正常发展,也给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防范证券市场风险是世界各国发展经济所必须加强的工作。
防范证券市场风险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多方的协同合作。其中最主要的是离不开市场监督管理,即通过立法,赋予相关组织享有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职权,干预市场失灵的行为,确保经济朝着正确方向发展。
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尤其重要。证券交易的虚拟性与实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根本不同、证券市场巨大的利益驱动、证券价格的巨幅波动以及证券市场波动对实体经济运行造成的巨大影响,决定了国家必须对证券市场进行严密的监管。美国实行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就包括了加强证券市场的管理,同时,美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从立法开始的。
我国证券市场是新兴市场,在促进我国经济建设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同时,证券市场又存在不可轻视的问题,特别是近期的证券市场出现不断攀高的股价,成千上亿的热钱进入股市,股市中的人民币流通性过剩,个人投资者盲目追高,机构投资者违规操纵股市等问题比较严重。防范证券市场风险成为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工作,并受到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总书记在多次会议上强调做好金融工作,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监管证券市场的实践活动增多,积累了监管证券市场的经验。同时,随着我国立法的不断完善,证券市场监管的制度性建设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2005年10月,国家立法机关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现状和需要,对《证券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充实了许多适应于证券市场发展与建设的内容。特别是证券法赋予证券交易所依法享有对上市证券的核准同意权、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处罚权、对业绩不良或有违反交易行为的证券发行人予以警示权、对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予以停牌或退市的处罚权,等等,这些都有利于证券交易所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特征和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具有以下特征:
1、交易所的监管是第一线监管。证券交易所处于证券市场的第一线,它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因此可以适时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证券交易活动,及时发现证券交易违法行为,掌握证券市场的异常情况。这有利于证券交易所适时制定相关的交易规则,规范证券交易活动,保证证券交易沿着合法的轨道运行。
2、交易所的监管是市场准人的监管。股票和公司债券是证券交易的主要品种。股票和公司债券品质的状况,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风险的增减。因此,把好证券交易市场的准人
关,是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为了更好地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作用,新《证券法》将原来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使的审核同意股票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权利,交由证券交易所行使,即股票或公司债券能否进入证券市场公开交易,由证券交易所决定。这样,证券上市交易的审核从过去的行政监管变为证券交易所的行业监管,有利于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和申请上市的证券品质,作出是否同意该证券上市公开交易的决定,使证券上市行为更加符合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更有利于把好证券入市的准入关,从源头上防范证券风险的存在。
3、交易所的监管是证券交易全过程的监管。证券交易所除了享有审核同意证券上市交易的权利外,还依法享有对证券交易全过程监督管理的职责。《证券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可见,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是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的监控,及时发现证券交易过程中存在的异常情况。这种全过程的跟踪式的监管,有利于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市场风险。
4、交易所的监管是净化证券市场的监管。净化证券市场是指证券交易所依法享有对违反《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人采取暂停或终止上市的决定权,督促发行人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证券品质,或者将违法的证券品种或劣质的证券品种清除出市场,以此实现创造良好的证券市场环境的目的。新《证券法》不仅将证券上市审核同意权交由证券交易所行使,而且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证券予以暂停或终止上市的处罚权利也交由证券交易所行使,为证券交易所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供了保障。
可见,证券交易所的行业管理对证券市场风险防范具有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也就是说,证券交易所的独特地位和监管职权的有效行使,有利于证券市场风险的防范,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有对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权
证券交易所的行业监管与政府行政监管相比,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更容易得到市场参与者的自觉遵守。因此,强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权,对防范证券市场风险具有积极的重要的意义。强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应当强化以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强化证券上市审核工作。证券上市审核是指依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作出是否准许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证券上市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是新《证券法》在证券上市程序方面作出的重要修改,改变了以往的证券发行与证券上市的核准都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现象。依法行使好这项权利,对提前防止经济效益差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圈钱”行为的发生,对维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市场风险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工作。
强化证券上市审核工作,首先,要审查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其次,要审查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虚假上报上市资料的情况,对上报虚假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严厉处罚。根据这几年的证券上市申请情况看,虚假上报上市材料的情况是存在的。例如:在大庆联宜股票申请上市虚假案例中,出现了黑龙江省体改委倒签股份制改组批复文件、大庆市工商局倒签工商营业执照、黑龙江证券登记公司提供虚假股权托管证明、大庆联宜公司编制虚假会计记录、主承销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予以配合等多家机构合作作假的上市申请,严重危害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做好证券上市审核工作,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是相当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及时发现异常的证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处于证券市场第一线,可以时刻跟踪投资者的交易活动,特别是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活动,及时发现异常的证券交易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证券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第3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交易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1)对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人或者卖出相关证券的行为;(2)在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交易相对方的交易行为;(3)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4)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或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以影响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的行为;(5)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6)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三)加强上市证券信息披露的管理。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制度,也是证券交易制度的重要内容。信息披露也称证券交易信息公开,是指法定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在证券上市交易过程中,不断地向投资者及证券市场各方提供与证券交易和证券价格有关的重要信息的行为。做好这项工作对确保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贯彻落实是十分重要的。
持续信息公开是证券交易市场的信息公开,可以进一步分为上市阶段的信息公开和交易阶段的信息公开。上市证券信息披露是指持续信息公开,即主要指交易阶段的信息公开。
交易阶段持续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暂停或者终止上市公告。定期报告是指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每年应当依法定期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向社会公告的报告。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证券法》第65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公告。《证券法》第66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季度报告不是证券法的规定,而是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证监会要求从2002年起,各上市公司都必须编制季度报告并公告。2007年11月30日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也规定了披露季度报告的内容。
(四)防止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消息的其他人员,获取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尚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泄漏信息,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的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不仅损害其他投资者、上市公司的利益,而且还损害证券服务机构的利益,增加了证券市场的风险,影响合法投资者的信心,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乃至国民经济秩序。由于内幕交易存在诸多危害,各国证券法律对内幕交易均加以禁止。我国《证券法》第73条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信息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这些信息对证券价格的变动将产生明显的影响。
内幕交易行为具有严重危害性,同时又具有难以察觉的特征。而证券交易所处于证券市场第一线,可以时刻跟踪投资者的交易活动,特别是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活动,及时发现异常的证券交易活动。通过发现异常的证券交易,结合其买卖的证券发行人的具体情况,分析其交易是否属于内幕交易。一旦构成内幕交易应当根据《证券法》规定予以处罚。
(五)打击操纵证券市场。操纵市场是指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证券市场市场报告篇5
证券违法犯罪往往能在短时间内给违法犯罪主体带来巨额回报,正因如此,很多市场主体明知存在极大的风险,仍然通过各种手段实施犯罪行为获取暴利。由于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会严重阻碍证券市场的有序发展,因而无论是在成熟的证券市场还是在新兴发展的证券市场,证券违法犯罪都是证券监管部门致力打击的对象。虽然各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监管部门努力提高自己的监管水平,但任何证券市场都没有完全杜绝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还被认为是一场至今“没有取得胜利”的战争。在中国,《证券法》和《刑法》都对证券违法犯罪作了比较全面的界定,相应地也给出了处罚措施,以中国证监会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也在不断地完善。然而中国证券市场建立至今才十多个年头,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还没有达到完备的水平,而且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存在很大的隐蔽性,因此,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在中国证券市场很常见。从证监会公布的处罚公告的次数来看(见图1),中国证券市场上的违法犯罪案件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尤其在1997年后增长的速度非常快。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证券监管部门、证券市场操作人士和学术理论界都意识到证券违法犯罪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关于证券违法犯罪的研究成果也很多,这些成果为我们认识了解证券违法犯罪提供了基础:杨志华(1995)通过对证券违法犯罪类型的剖析,对相应的犯罪主体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合理的界定;刘宪权(1998)从危害证券管理制度的角度研究了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分析了中国证券市场证券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其产生的根源,指出证券违法犯罪是构成证券市场风险的重要因素;李越(1999)通过各国资本市场制度和秩序的比较分析,指出了中国资本市场秩序混乱、证券违法犯罪盛行的制度因素;赵锡军(2000)运用公共利益论、俘虏论、监管经济学对证券违法犯罪进行了分析,论述了证券监管的必要性,提出了监管的原则和目标;潘英丽(2000)指出证券违法犯罪对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会产生极大的危害,如降低资源的配置效率,损害投资者利益,加大贫富差距,破坏社会稳定等;熊鹰(1998)通过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所采用的不同手法的分析,将市场“庄家”(操纵者)分为长庄、短庄、凶庄、善庄、恶庄等,指出不同的市场操纵者在证券市场中各自的特征;王菲萍(1998)通过各国制度比较,对内幕交易所导致的投资者的损失如何补偿进行了探索;王铁军(2001)通过对“庄家”行为产生的历史与现实原因分析,提出对证券市场制度进行革命性的改革才是“治庄之本”。这些研究对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为中国证券监督部门的决策提供了依据,也是本文研究的基础。
实证分析
本文对中国证监会已处罚的证券违法案件运用统计分组的分析方法,希望通过数据特征来探索证券违法犯罪中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证券违法犯罪主体(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和投资者)的分布情况;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所依附的载体(资金优势、信息优势)分布情况;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分布(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不同的违法犯罪主体依托的载体是否存在不同特征等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分析探讨将使我们对中国证券市场中证券违法犯罪的特征、内在结构有更深刻的认识。希望本文的结论能为证券监管部门找到监管的重点和突破口提供一些建议。
文章中的样本来源于1994年1月到2000年12月证监会披露的对证券违法犯罪的226个处罚公告(期货市场案件除外)。由于在证监会的一个处罚公告中可能包含了多个违法犯罪行为,例如2000年证监罚字2号文中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广州天河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违规行为有:以个人名义从事自营和挪用客户保证金。在进行统计时,我们是以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次数为标准而统计公告的处罚个数,那么在上面的例子中我们统计的次数为2,因此本文的样本个数是346而不是226。应该说我们选择的样本包括了证监会已查处的所有案件,不存在抽样问题,因而不存在抽样误差。本文的结论也是基于这346个样本,由于在不同的时期证监会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不一样,可能造成不同时期的样本之间缺乏比较的依据,这会影响到分析结果的可靠性。科学的做法应该将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差异这一因素消除,然而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的差异无法考证,即使可以考证也无法将它们量化,在没有更好的处理方法时,我们假定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是一样的。不可否认,对各类证券违法犯罪监管的难易程度不一样,证监会监管的结果——处罚公告也可能与证券市场中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不一致,这也会影响分析结果的科学性。就这一问题本文在后面会进一步讨论。
一、对证券违法犯罪的简单分组分析
1.从证券违法犯罪的方式分析
如果我们将这346个违法犯罪行为按其犯罪方式归类(见图2),就会发现它们有一定的同质性,主要的犯罪方式有透支挪用、法人投资者(主要是券商)以个人名义炒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披露虚假财务报表、“三类”企业(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违规炒股(1999年,证监会公布允许“三类”企业合法进入股市的规定,“三类”企业入市已不属于违法行为)、市场操纵、欺诈发行、内幕交易、虚假消息等。其中最常见的是资金透支挪移的违法案件,包括券商向投资者透支,券商挪用投资者的保证金,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占32.9%;第二位的是法人投资者以个人投资者的名义开户炒股,而且券商以个人账户进行自营业务为主,占19.1%;第三位是中介机构提供的虚假证明,包括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律师出具不真实的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占10.7%;与中介机构提供的虚假证明相关的披露虚假财务报告所占比重也较大,为8.4%,排在第四位。以上四类案件发生的比重较大,都超过了10%或接近10%,应该是证券违法犯罪监管的重点。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占的比重都较小,是否加大监管力度要依监管部门的投入而定。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逐年考察各类证券违法犯罪方式所占比重的前三位(见表1),可以看出在1997年以前证券违法犯罪中欺诈发行所占的比重较大,这与当时证券市场发行中“规模控制,限报家数”的政策有关。当时对企业而言重要的是能得到发行指标,如果达不到上市的标准,只能通过各种虚假手段完成上市,出现多起欺诈发行案也不足为怪。而1997年证监会大力清查进入股市的违规资金,结果使得三类企业违规炒股的发案比重上升到第二位。1998年以后证券违法犯罪所占的比重的前三位与通过总体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
表1:1994—2000年各类证券违法犯罪所占比重的前三位一览表
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
第1位欺诈发行(66.7%)欺诈发行(100%)透支挪用(35.7%)透支挪用(27.3%)透支挪移(23.8%)透支挪移(26.9%)透支挪移(43.0%)
第2位内幕交易(16.7%)——虚假证明(28.5%)违规炒股(22.7%)个人帐户炒股(20%)个人帐户炒股(16%)个人帐户炒股(25%)
第3位透支挪用(16.7%)——欺诈发行(14.3%)市场操纵(22.7%)虚假证明(12.5%)虚假证明(14.9%)虚假证明(8.6%)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2.从证券违法犯罪的主体分析
无论是何种违法犯罪总存在当事人,而当事人包括主体和客体,客体就是违法犯罪的受害者,在证券违法犯罪中往往是投资者;主体就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在证券违法犯罪中可以是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和投资者四类。证券发行人实施的违法犯罪包括欺诈发行、披露虚假财务报表等;中介机构实施的违法犯罪有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中介机构泄露内幕消息等;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实施的违法犯罪包括向客户透支、挪用客户保证金、用个人账户进行自营、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等;投资者实施的违法犯罪有利用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等。按违法犯罪的主体进行分类,样本的分布情况见图3。
从上面的分布状况可以明显看出,在证券违法犯罪中最常见的违法犯罪主体是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在所有违法犯罪行为中比重为61.3%,超过了半数;其次是证券发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比重为17.6%;第三位是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比重为13.6%;而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占比重很小,仅为7.5%。这四个违法犯罪主体在当年所有的违法犯罪中所占的比重随时间推移的变化趋势见图4。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从图中的变化趋势可以看出,证券经营机构违法犯罪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而发行人违法犯罪的比重在逐年下降。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证券经营管理机构不仅在违法犯罪中所占的比重大,而且比重还有上升的趋势,可见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应该成为证券监管中的重中之中。
3.从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市场环节分析
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是证券市场的两个主要环节,而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无非是发生在这两个环节中的一个,从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在这两个环节的分布(如图5A)及其随时间变化的趋势(如图5B)来看,证券交易市场的违法犯罪不仅所占比例非常大(81%),而且随着时间的变化该项比例还有上升的趋势,而证券发行市场违法犯罪除了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所占的比重较大外,其后年份该项比重一直都不大。可见对证券监督部门而言,现阶段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比对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更为紧迫。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4.从证券违法犯罪的载体分析
在证券市场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依附一定的载体,证券市场中的两个基本要素——资金和信息就是证券违法犯罪的主要载体。证券违法犯罪主体往往拥有资金、信息优势,他们通过滥用这些资源优势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内幕交易、欺诈发行、披露虚假财务报表、传播虚假信息、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更改交易记录等都是通过信息的滥用或信息操纵的手段来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场操纵、透资交易、挪用客户保证金、违规资金进入股市等都是利用资金实力或直接盗用证券交易资金的证券犯罪行为。这两类犯罪的总体分布情况从图6可以看出:以资金为载体的违法犯罪的比重为45.4%,以信息为载体的违法犯罪比重为34.1%,但两者的差异不算太大,可见在证券市场上虽然资金要素重要,但信息要素同样重要,对市场的监管两者都不能忽视。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二、对证券违法犯罪的复合分组分析
仔细观察前面对证券违法犯罪的分析,会发现证券违法犯罪在交易环节、主体证券经营机构、载体资金优势三者的比重都有增长的趋势,而且交易市场比重的变化趋势与证券经营机构比重的变化趋势非常相似。为了考察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违法犯罪的主体、依附的载体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关系,下面将证券违法犯罪进行复合分组分析,每次从犯罪发生的环节、违法犯罪的主体、依附的载体这三个标志中选出两个进行分析。
1.按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违法犯罪的主体两个标志进行复合分组分析(见表2)
表2: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和违法犯罪的主体分布情况
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机构投资者小计
交易市场36196741280
发行市场251619666
合计612122647346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从表2可以看出,在交易市场中的主要违法犯罪主体是证券经营机构,所占比重为70.0%,其次是投资者(14.6%)和发行人(12.9%);而在发行市场中主要的违法犯罪主体是发行人,所占比重为37.9%,其次是中介机构(28.8%)和证券经营机构(24.2%)。从违法犯罪主体来看,证券经营机构92.5%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发生在交易市场;投资者87.3%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发生在交易市场;发行人在两个市场环节比重相当,发行市场为41.0%,交易市场为59.0%;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则有73.1%发生在发行市场。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交易市场的主要违法犯罪主体是证券经营机构,同时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犯罪也主要集中在交易市场中;发行市场中的主要违法犯罪主体是发行人,但发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集中在发行市场,而是在交易、发行两个市场相当;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交易市场;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发行市场。
2.按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依附的载体进行复合分组分析(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出,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在证券发行市场中86.3%以信息为载体,在交易市场中52.9%以资金为载体;依靠信息优势的违法犯罪行为94.3%都发生交易市场,而依靠信息优势的犯罪行为在两个市场中分布比较均衡。
3.按证券违法犯罪主体、依附的载体进行复合分组分析(见表4)
从表4我们可以看出,发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86.9%依托信息优势实施;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部是依托信息优势实施;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54.7%靠资金优势实施,只有11.8%以信息为载体;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70.2%以资金优势实施。在靠信息优势违法犯罪的主体中发行人占44.9%,中介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的比重依次是21.2%、20.0%、11.9%;靠资金优势的违法犯罪案件中,以证券经营机构为主体的比重最大,为73.8%,投资者所占比重为21.0%,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几乎为0。
几点思考和建议
证券市场市场报告篇6
【本刊讯】(记者王晓璐)8月30日,证监会就
>>2013年全球金融市场展望2013金融市场终结者谁2016年金融市场展望(中)2016年金融市场展望(上)中国金融市场20年的独特规律2016年金融市场展望(下)金融市场假说:2013诺奖得主的分歧及其弥合金融市场锌期货首度登场上海期交所等浅析我国金融市场的期证合作链接:2009年国际金融市场大事记2007年4月中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2012年国际金融市场六大趋势2011年上半年中国金融市场运行分析报告2009年中国金融市场运行分析报告2009年上半年中国金融市场运行分析报告2008年中国金融市场运行分析报告2008年上半年中国金融市场运行分析报告2007年中国金融市场运行分析报告2007年上半年中国金融市场运行分析2006年中国金融市场运行分析报告常见问题解答当前所在位置:中国>管理>金融市场2013年26期金融市场2013年26期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document.write("作者:本刊编辑部")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焦点光大证券受罚逾5亿元
【本刊讯】(记者王晓璐)8月30日,证监会就光大证券“8·16”事件处罚决定,光大证券被裁定罚没5.23亿元,停止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暂停审批光大证券新业务,责令光大证券整改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将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光大证券总裁徐浩明等四人被各罚60万元,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光大证券董秘梅键因信息误导被罚20万元。
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在事件中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调查结果显示,“8·16”事件是因光大证券自营业务套利系统存在的技术设计缺陷,而导致的异常交易。
在异常交易出现后,光大证券根据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进行卖空期指,此后公司总裁徐浩明,助理总裁、策略投资部负责人杨赤忠,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光大期货董事沈诗光,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紧急商定,决策当日13时起继续卖空期指及ETF基金,以对冲风险。
证监会认定,当日14时22分公告前,光大证券知悉市场异动的真正原因,但公众投资者并不知情,明显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
光大证券8月16日13时(公司高管层决策后)至14时22分间,转换并卖出50ETF、180ETF基金以及卖空期货IF1309、IF1312合约,构成内幕交易。光大证券董秘梅键在当日轻率地否认市场上“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元乌龙指”的传闻,对投资者造成了严重误导。
此外,证监会表示,对于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的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声音银行退出机制正在酝酿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目前各项金融改革正在进一步深化,存款保险制度、风险处置和银行退出机制等也在酝酿中。这些改革将深刻影响金融业的市场结构、经营模式和风险特征。这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一方面积极推动和支持金融业改革,另一方面密切关注改革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加强风险监测和应对,促进改革顺利实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胡晓炼:国务院已批复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将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这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日常化。未来将从加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促进金融监管政策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等五个方面履行职责。清迈协议规模扩大至2400亿美元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中国人民银行将加强与本地区金融合作,积极参与东盟+中日韩(“10+3”)框架下的区域货币合作,提高清迈倡议多边化协议的可操作性,清迈倡议多边化协议总规模将扩大至2400亿美元,在东亚及太平洋中央银行行长会议组织(EMEAP)框架下推动成立货币与金融稳定委员会。快报美银出清建行股票
9月3日晚,美国银行公布,该行拟以每股5.63港元至5.81港元作价,在香港大宗交易平台配售建行约20亿股股份,涉资14.53亿美元至14.99亿美元,至此,美银出售了手上全部的建行股份。国债期货重启
-
护士节活动总结范文
有这样一个群体,她们用无微不至的护理换来了患者的康复,她们的工作平凡、枯燥、劳累,却无比神圣——她们被称为;白衣天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护士节活动总结..
-
支教实习工作总结优选范文
听课学习、参与教研活动、看自习、批改作业等,真正感受如何作为一名一线教师。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支教实习工作总结优选范例,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支教实习工作总结..
-
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总结范文大全
食品是维系生命健康持续的首需物资,食品安全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七彩阳光幼儿园为了让孩子和家长朋友们更加了解和重视食品安全,在本周食品安全主题活动中,各教研组根据..
-
小学英语老师工作总结优选范文
英语老师坚持良好的阅读习惯,读有所思,思有所得,让我们一起走进他们的书香世界吧!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小学英语老师工作总结优选范例,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小学英语老师..
-
医护人员医德医风工作总结优选范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加强行业作风整治,改善患者就医感受,提高患者满意度。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护人员医德医风工作总结优选..
-
数学教师考核工作总结优选范文
为了及时了解新教师课堂的真实状态,帮助新教师更好的规范教学,尽快提高教学水平和技能。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数学教师考核工作总结优选范例,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数学..
-
小学科学教学工作总结优选范文
以落实学共体理念、营造自主、合作、探究的课堂为抓手,以学教评一致性教学设计理论为依据,深入推进深度学习的高效课堂建设。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小学科学教学工作总结..
-
读后感作文范文怎么写(整理16篇)
15.读后感作文范文怎么写五今天,我读了一本好书,书的名字叫《一百个励志故事》。其中让我印象深刻的故事名叫《行行出状元》。这个故事主要写的是一个人,经过努力考上了状元,他..
-
大学生贫困生补助标准(6篇)
大学生贫困生补助标准篇1“1份关爱”:疾病是导致群众贫困的一个主要原因。据调查,南丰县因病致贫的贫困户有5950人,几乎达到建档立卡
-
农村文化建设调研(6篇)
农村文化建设调研篇1一、农村文化发展基本情况农村文化建设包括农村文明建设、农民思想道德素质提高、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