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工作计划(6篇)
城乡低保工作计划篇1
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村)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城乡居(村)民基本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相结合,并实行公平、平等、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在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财政、劳动、统计、物价、工会等部门和有关组织应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省、市、县民政部门职责:
(一)组织调查研究、制定本级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提出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步骤,组织、落实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
(二)指导、督促、检查下一级民政部门开展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三)负责管理本级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称保障资金);
(四)负责制定本级年度保障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负责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统计汇总、档案管理;
(六)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七)负责有关部门工作的协调;
(八)市、县民政部门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金数额的确定。
第六条省、市、县财政部门职责:
(一)配合民政部门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具体的保障标准及实施办法;
(二)负责落实和检查本级保障资金的预算和筹集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对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的保障资金的预算进行审核,按用款计划保证拨付;
(四)审查本级民政部门编制的每期报表及年终决算,按规定汇总上报;
(五)检查、监督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和健全保障资金财务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并定期上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按照县民政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对申请者的收入情况、生活困难程度进行审核;
(三)负责对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定期复核;
(四)提供咨询服务;
(五)发放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六)依法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违法行为;
(七)负责本乡镇、街道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
(八)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
第八条居(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接受居(村)民的申请,组织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对;
(二)张榜公布保障对象的名单;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负责对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定期复核。
第九条部门和单位职责:
(一)负责对本部门、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下(待)岗人员、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出具有关证明;
(二)准确提供本部门、单位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者的工资收入、各种生活补助收入和各种救济收入(含临时援助、资助)的数额和领取的时间,及申请者下(待)岗、失业的日期。
第三章保障对象
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有本辖区内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
(一)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的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不包括农村五保对象)。
第十一条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二)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三)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四)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四章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家庭全体成员收入的总和,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二)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等收入;
(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养老金、赡养费、抚养费等;
(四)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四条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时,将其分摊到6个月计算。
第十五条凡年满18周岁至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按月领取工资或劳动报酬的城乡居(村)民按实际月收入计算收入。城乡居(村)民的其他非固定收入计算方法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赡养(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抚养)费;赡养(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地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先支出赡养(抚养)费,如果被赡养(抚养)人不在同一家庭,则将应付的赡养(抚养)费除以被赡养(抚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抚养)人的赡养(抚养)费。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条中第一类保障对象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原救济标准发放。
第十八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金等;
(二)对国家做出突出贡献,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三)独生子女保健费;
(四)丧葬费。
第五章保障标准
第十九条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以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结合当地下列因素:
(一)人均实际生活水平;
(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
(三)物价指数;
(四)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五)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第二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六章保障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和乡镇、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共同负担。
第二十三条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办法,应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的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安排,应由乡镇和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负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第二十四条建立保障资金预决算编制和报表制度:
(一)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依据保障对象的人数及应补差金额数,提出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列入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同级人大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支出预算计划;
(二)民政部门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计划,按照实际保障对象人数编制每月(季)实际发放保障金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根据月(季)支出计划定期拨款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程序负责发放;
(三)县民政部门于每月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县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上月支出月(季)报表;地级市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7月10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向省财政部门、省民政部门报送本市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上、下半年支出半年度报表;
(四)保障金的结余,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结转下年度使用,统一列入下年度保障资金支出预算计划。
第二十五条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
(一)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必须按照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必须建立保障对象分户基本情况登记表册(含家庭人员、收入来源、领取保障金时间等),并根据家庭人员和家庭收入增减变化进行调整,县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该设置保障资金明细帐;
(三)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发放保障金时,必须使用省统一印制的《××年××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登记表》,并以此作为财务记(入)帐的原始凭证;
(四)保障金的支出,列入政府预算支出科目,用于反映城乡居(村)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费。
第二十六条保障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检查、审查和监督。
第七章保障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保障对象申请保障金,由申请者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出具单位及家庭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居(村)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县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确定救济数额,将《申请表》一份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一份留存归档,一份发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为发放保障金的依据,并同时下发《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居(村)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保障金发放程序
第三十二条对经批准领取保障金的家庭,其领取日期应当自作出批准之日的当月计算,领取期限除城市“三无”人员为一年,其它人员为半年,领取期限届满后,应在届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如不重新申请,则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领取证》。
第三十三条县民政部门每月将本级负担的保障资金足额下拨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月按规定发放。保障对象持《领取证》、身份证和户口簿,每月按规定日期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保障金。
第三十五条每月保障金发放结束2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年××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登记表》(附本或复印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保障金变更转移
第三十六条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村)委会必须定期对领取保障金家庭的收入变动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复核。
领取保障金的家庭应当如实反映其收入情况,接受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村)委会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领取保障金的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当月向居(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办理调整保障金发放数量和停止发放保障金的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停发保障金的对象必须将《领取证》交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回县民政部门核销;调整保障金发放数量的对象应重新填写《申请表》,进行再次审批。
第三十九条领取保障金家庭的户籍所在地因迁移发生变动的,应办理保障金领取转移手续。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障金或收取贿赂的;
(三)玩忽职守,影响最低保障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四十一条对在领取保障金期间家庭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继续领取或多领保障金的,由发放保障金的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已经领取的保障金。
第四十二条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保障金的,由发放保障金的部门追回其已经领取的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申请保障金未得到答复,或者申请者认为自己符合条件而未被批准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城乡低保工作计划篇2
“增”收入
与往年一样,今年,多地在其政府报告中也明确表示提高人民的收入水平。
在山东省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和“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广西更是要求“千方百计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实施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技人员、小微创业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基层干部队伍、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等七大群体激励计划,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
而对于困难群众、农民工等群体,各省也纷纷拿出就业、创业新目标,创造“造血”式增收。
“涨”养老金
在养老金实现“13连涨”后,2018年养老金是否上涨,涨多少,备受退休人员的关注。在一些地方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继续涨养老金的计划。
例如,安徽提出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天津提出,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山西、湖南表示,继续提高城镇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升”城乡低保标准
除了养老金,在多个省份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城乡低保工作计划篇3
【关键词】城乡规划;问题对策;统筹发展
【中图分类号】TU981-01【文章标识码】C【文章编号】1326-3587(2014)02-0104-01
近几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规模不断扩大,人口快速向城镇聚集,城市发展的压力越来越大。城市规模的快速扩张,对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必经审时度势,站在全局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造福后代,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重新审视城乡规划工作,有效避免和解决当前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城乡规划沿着健康快速的轨道发展。
一、当前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城乡规划定位雷同,特点不突出。近几年城镇发展建设很快,城镇规划相应的均做了修编。规划的引领作用得到了一定发挥。但当前存在的共性问题是,定位雷同,当地的历史文化底蕴挖掘不够,体现不出地方特点,千城一面的问题较为普通。比如通行的“山水园林城市”、“生态旅游城镇”等等。这种规划定位一方面到处都是山水园林,没有水的挖水,没有山的造山。另一方面在建设上不仅面孔相似,而且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2、城乡规划功能分区不明晰,存有一定的交叉混乱现象。由于城镇建设规模的快速膨胀,重建设,轻规划,急功近利的问题随之而产生。有些城镇功能叠加、布局交叉。有些地方工业围城,市场围城的问题比较突出,使得建设无序,后果不佳。
3、城乡规划水平不够高,缺乏有特点的精品工程。城乡规划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建设水平的高低,大到一个城市、一个乡镇,小到一个小区、一个建筑体。目前看,有些城镇受到利益驱使,过分追求经济效益,致使有的规划不注重城市形象,出现了一些粗制滥造的工程,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4、全民的规划意识还不够强,对规划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认识不足。《城乡规划法》实施几年来,对城镇规划工作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但也还存在着宣传不够到位,执行不够到位的问题,从社会的多个方面,仍然存在无所谓的思想,特别是执行规划不严肃、随着变更规划和私自变更规划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规划工作的严肃性。
二、当前规划工作的思考和对策
1、完善规划体系,严格功能分区。
重点突出规划的“三性”,即科学性、前瞻性、特色性。对过去要客观对待,对现在要准确把握,对未来要高瞻远瞩。要以辩证的思维、科学的态度、发展的眼光描绘蓝图、谋划未来,通过科学规划,严格界定城市功能分区,明确城市拓展方向,城镇要适时出台有关刚性规定加以界定,使城市建设有序拓展。二是城乡协调、统筹兼顾、多规衔接。城镇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规划充分对接,形成科学完善的规划体系,统筹谋划未来发展。三是加强园区规划引导,改变工业包围城市态势。按照产业发展和行业规划的要求,按照“合理分工、错位竞争、产业互补、特色取胜”的原则,促进园区加快项目集聚和产业链延伸,引导园区发挥优势,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力争形成一园一品,一园一业的格局。
2、充分挖掘当地文化,在“特“字上做文章。
一个有品位的城市,应体现地域性、反映功能性、彰显文化性。在城市景观打造、建筑设计上要体现本土文化特征,无论建筑还是景观小品要有内涵,有独到之处,与众不同之处。一是深入挖掘当地文化,要把握与控制好主旋律。把城市的内涵挖掘出来,展示出来。功能区域空间跳跃布局,增强城市建筑的韵律感和层次感。建筑物及环境要体现地方特色。二是要重视重要窗口和节点的规划建设。重视城市广场建设。既要有现代气息,又要体现文化内涵。扮亮重要节点和窗口。主干道、交通节点、广场周边和旅游景点,要重视建筑与环境的打造,尽可能多建园林绿地。用当地文化点缀城市空间。三是充分利用山、水、林、湿地等自然要素”显山、露水、见树、透绿”,展示以”绿水青山石为韵”的城市风貌特征,营造“山在城中、水穿城过、城在绿中”的城市美景。
3、强化城市设计,实施精细化管理。
三分规划七分管理,只有增强规划意识,树立长远眼光,严格规划控制,科学组织实施,努力把“规划图”变“施工图”,才能把城市发展的蓝图变成现实。一要把城市设计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始终。大到城市发展方向、城市道路、桥梁、建筑物,小到路灯、垃圾箱、候车厅、雕塑、门店牌匾等风格都要精心设计与施工。二要细化城市形象设计。根据城市品牌形象定位,设计城市特色标志符号,对城市进行全方位的策划包装,通过雕塑、广告牌匾、指示标牌等对外展示,形成辨识度强的城市语言。三要高度重视轴线和廊道的规划建设。通过轴线和廊道,把城市空间布局组成一个有秩序的整体。要通过规范不同区域的建、构筑物高度来控制城市轮廓线。在道路主轴上,合理规划高层建筑,营造高低错落、山水相间、疏密有致的城市轮廓。
4、增加公众参与度,推进科学民主决策。
把阳光规划制度贯穿于规划始终。首先要公众参与规划决策。规划决策是为了形成科学的行动方案,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要进一步调整完善规划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发挥规划委员会的领导、决策和协调职能,要实行例会制,认真研究和决定全县城乡建设发展的重大方针和战略。规划委员会引入公众代表参与制度,参与规划决策,代表公众对规划提出意见建议。二是重大规划建设项目实施前广泛听取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并通过媒体让广大市民参与其中,实现专家评审、群众评议、领导决策的有机统一,以确保科学、民主决策。三是进一步完善规划及建设项目批前、批后公示。使规划及建设公开、透明,让各方利益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建议组成由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城市规划执行监督委员会,对规划的制定和执行进行监督。建议建立规划变更提议人公示制度,并将规划变更提议人与相关规划变更审批文件一并存档,以防止由利益驱动、长官意志等造成随意变更规划现象的发生,确保长远规划不走样,片区和重点规划按图落地。
城乡低保工作计划篇4
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生活污水处理率达44%
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强调,要把农村发展放到大广州的格局中谋划。两年来,广州在规划体系、平台体系、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对推进城乡统筹发展进行了战略性、全局性谋划,特别是将从化、增城撤市设区,从行政体系上打破了城乡分割的局面;大力推进以地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建设,将地铁开到全市各区,包括开进增城、从化、南沙,拉近其与都会城市的距离;积极推动医疗、教育等农村基础配套设施,花都、从化、增城、萝岗、南沙,都实现了三甲医院零的突破,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奠定基础。
万庆良说,通过全面推进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就业市场、社会管理等“六个一体化”,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城乡关系,实现城乡共同富裕。要以深化改革为动力推进农村工作。在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土地承包等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围绕创新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形成市场资源配置机制、保护和发展农民权益等五个方面全面推进农村改革,激活农村发展活力,真正让农民手中抱着的金娃娃活起来。
会议提出,要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在今年9月份基本完成全市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做好美丽乡村试点工作,推进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发动农民建设幸福家园。
会议透露,在美丽乡村建设方面,广州市今年计划完成建设228个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44%,推进镇生活垃圾转运站和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文化传承。
抓紧治理面源污染建设低碳幸福广州
广州市长陈建华充分肯定了全市去年农村工作取得的成绩,主要体现在都市型现代农业稳步发展、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美丽乡村建设加快推进等方面。
城乡低保工作计划篇5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
(一)制定促进城乡就业的规划。要根据本地城市化发展的要求,把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计划,把城乡统筹就业,控制社会失业率,实现城乡劳动者比较充分的就业,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的重要措施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目标。就业结构趋于合理,就业局势保持基本稳定。政府各部
门协调配合,在拓展就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以及户籍、土地、教育等相关配套政策方面建
立并形成比较完善的政策体系。有完善的工作目标考核机制,目标明确,责任落实。
(二)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基本完善。打破城乡就业二元化格局,城乡就业协调发展。完
全取消地域、身份、户籍、行业等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限制性政策。按照劳动者自
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现用人单位自主用工,劳动者公平竞争就
业。
(三)初步建立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政策框架。农村就业结构应适应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以及农村经济改革和农业规模化、土地集约化经营的要求,农村剩余劳动力通过离土离乡、离土不离乡和从事家庭来料加工等多种形式得到比较充分的就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被征用土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政策。根据目前我省农村就业结构的现状,第一产业从业人员的比例,发达县(市)应低于20%,中等发达县(市)应低于30%。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统计登记制度
(一)制定城乡劳动力就业、失业的界定标准。城镇失业人员按照劳动保障部制定的统
一口径执行。对于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由各地制定具体办法,根据其从业时间、收入水平、收入来源以及生产资料的拥有情况等方面综合分析界定:
1.从业时间。调查时劳动者每周从事40小时以上有报酬劳动的视作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在1小时以上、40小时以下,本人有从事更多时间有报酬劳动愿望的,视作不充分就业。
2.收入水平。劳动者月平均收入达到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的视作充分就业。
达到或高于100%、低于180%,本人有从事更多时间有报酬劳动愿望的,视作不充分就业。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作失业。
3.收入来源。劳动者的主要收入来源来自某一产业的就业,则视为该产业的就业者。
4.生产资料的拥有情况。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承包权证,被确定为征地安置对象
仍未就业的视作失业。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就业、失业界定的工作重点,是根据抽样调查的结果,确定农村劳动力总体的就业及失业状况,并结合城镇劳动力的就业和失业统计确定社会失业率。
(二)实行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统计和失业登记。按照就业和失业的界定标准,将在农村
承包土地经营或在城镇就业以及外出经商务工的本地户籍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统计范围;
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农村被征地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对于虽有土地
承包权证,但同时又有其他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在纳入就业统计范围的同时,均可实行
求职登记。
城镇登记失业率为目前向社会公开的统计指标。社会失业率不公开,仅作为提供当地政府作为宏观调控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就业政策的依据。
三、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一)制定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公共职业介绍
机构要按照中心城区有市场,主要乡镇有网点,街道社区有窗口的目标,基本形成辐射所辖
乡镇、街道、社区的劳动力市场框架体系,用人单位招用工和劳动者求职能够得到就地就近
的服务。
城乡劳动者在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方面,按照统一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接
受统一的就业服务。
(二)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基本完善。在统一使用《浙江就业2000》等管理软件的基础上,县(市、区)和主要乡镇(街道)社区在2004年底前实现联网。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实现计算机管理,形成面向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市场信息网络,有效地引导劳动力的有序流动。
四、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
实行城乡统一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对在城乡各类企业就业的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实行用工备案登记。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达到95%以上。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城乡各类企业基本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并建立有效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时受理劳动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侵害职工利益的事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外来劳动力管理应规范有序,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对民工的居住地管理、子女教育等方面有相应的政策措施。
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积极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养老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
五、大力开展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
(一)制定本地区职业培训规划。把大力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手段。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城乡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社会办学力量形成社会化的职业培训网络,培训网点和专业(工种)设置符合市场需求,培训经费的筹措、使用有相应的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按照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的原则组织培训。根据本地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新增就业领域的特点,广泛开展城镇失业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培训,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的农业
科技实用技术培训以及外出务工所需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成效明显,培训就业率达到50%
以上。
六、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保障机构
(一)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健全。街道、社区和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建立劳动保障机构,适应劳动保障工作转换职能,服务延伸和实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需要,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服务网络。
(二)机构设置职能明确,功能完善。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职责明确、人员编制保证、工作经费落实、场地设施配套、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服务规范,并搞好与区县劳动保障工作、街道和社区其他便民利民业务的衔接。有具备方便群众的服务场所,有透明、规范的工作制
城乡低保工作计划篇6
(民政部分)
县医改办:
根据省市医改办要求,我局认真开展资助城乡低保户、农村特困人员、城镇特困人员、城乡孤儿、低收入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对象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和对因病困难居民实施医疗救助,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帮助我县城乡困难群体看病难问题,切实减轻他们因病医药费负担问题,我局在2016年12月前资助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城镇特困人员(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城乡孤儿对象,全县共15947人,即从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12个月)按B档每人年资助230元,资助金共366.78万元,全部由县财政负担。
二、主要做法
(一)资助参保情况。县民政局已下拨通知要求乡镇、区场、龙城街道的社会事务办(民政办)将确定享受2017年的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城镇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城乡孤儿对象务必在2016年11月25日前报当地乡镇所在地的劳动社保所录入参加2017年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参保费用全额由县财政直接划拨入县社保局。
(二)**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社保局、审计局关于印发《**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龙民〔2014〕29号)和《**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施方案》(龙民〔2014〕30号),制定了救助标准,并从2014年7月开始实施。
从2017年1月1日起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社会救助对象、扶贫对象年度政策内医疗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费用(含住院起付标准,但不含特定门诊费用),按100%比例予以救助;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扣除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支付95%后,再按100%比例予以救助。特困人员(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城乡孤儿对象住院的自费部分、门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季或半年100%比例予以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其政策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接受住院一站式救助、大病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支付部分每人每年累计超过3000元,且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截止2017年8月我县发放医疗救助资金155.83万元,救助540人次(凭单医疗救助203人次支付126.02万元;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337人次支付29.81万元)。医疗救助住院凭单和一站式救助支出147.53万元,救助512人次,医疗救助人均补助水平达2881元。高于省规定的2828元。
(三)医疗救助金的发放由县财政直拨到县民政局,再由民政局划拨到有关乡镇财政所,通过银行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社会化发放率100%。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由县民政部门按季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县财政部门凭县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表按季拨付到各定点医院专用账户。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系统。做好系统建设、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继续做好资助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城镇特困人员、城乡孤儿和低收入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对象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县民政局要求乡镇、区场、龙城街道的社会事务办(民政办)将确定享受2017年的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城镇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对象在2017年11月25日前报当地乡镇所在地的劳动社保所录入参加2018年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请各地与当地乡镇社保所沟通,确保所有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参保费用全额由县财政直接划拨入县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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