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核污水的措施(6篇)
处理核污水的措施篇1
关键词:油田污水;水质影响因素;改善措施
油田的开发与使用离不开对油田污水的处理,这不仅关系着油田的正常使用,更关系着油田的生态环境,关系着人们的生活环境质量。因此,要在油田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对油田污水进行监测、处理。要加强对油田污水处理水质影响因素的了解,根据油田污水的实际状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改善措施,提高油田污水处理的能力,促进油田的发展,使其满足社会发展需要,满足经济发展需要,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
1油田污水处理概述
一般,油田污水处理,主要分为除油和过滤两级处理,处理污水进行回注。根据注水地层地质的特性,有针对性确定处理深度标准、选择净化工艺和设备。对渗透性好的地层,一般污水经过除油和一段过滤后,即进行回注。而对于低渗透地层,则要进行二级或三级过滤。油田污水成分比较复杂,油分含量及油在水中存在形式也不相同,而且多数情况下常与其他废水相混合,因此单一方法处理往往效果不佳。而各种方法都有其局限性,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通常是两三种方法结合使用,使出水水质达到排放标准。目前,在我国,油田污水处理已经统一了高、中、低渗透层注入水水质十一项指标。使国内污水处理有了统一的依据标准。污水处理工艺一般包括混凝除油、缓冲、粗粒化、压力过滤等阶段,同时开展了“三防”化学助剂的研究与应用。
2油田污水处理水质影响因素
2.1排污系统管理不善
排污系统是油田污水处理水质的重要影响因素,水中的污染物往往沉积于各种瓶罐容器中,或者残留在过滤设备上。因此,在污水处理中,重点就是清理淤泥,如果相关设备中的污泥不及时清理,污染物就会重新进入污水,导致水质恶化。一般对于容器、设备中的污泥,多是人工定期清理,但是由于排污系统管理不完善,排污工作进行的不及时,不合理,污泥不能彻底清除。形成恶性循环,导致水质变差。甚至致使地层堵塞,设备运行出现问题。
2.2纤维球过滤器出现跑料和滤料硬化问题
纤维球过滤器是压力过滤器中,较为新型的水质精密处理设备。以往在含油污水回注处理方面,一直采用的是双滤料过滤器、核挑壳过滤器、砂滤器等,特别是在低渗透油层,注水用精细过滤技术,一直达不到低渗透油层注水要求。纤维球过滤器虽然在水质精密处理方面具有优势,但过滤器长期工作后在纤维球上会附着大量的油污和有机物,导致过滤阻力增强,降低过滤效果。这种油污和有机物等对过滤器纤维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其结块后对纤维球工作符合的增加方面,会使纤维球因过压产生变形及破损跑料的情况。同时纤维球过滤器在工作过程中因需求会间歇性的暂停工作,在重新启动期间滞留在过滤器内的油污和悬浮物等会在过滤层内发生厌氧反应并产生可溶性的有机物等,这会造成过滤层内部滤料的硬化问题,降低滤料的寿命和功能性过滤的作用发挥,导致过滤质量的降低,过滤后的水质存在问题。
2.3核桃壳过滤器滤料发生流失、板结
核桃壳过滤器是以核桃壳为过滤介质,经特殊处理的核桃壳,由于表面面积大,吸附能力强,因而去除率高。由于亲水不亲油的性质,在反洗时采用搅拌使核桃壳在运动中相互磨擦,因而脱附能力强,使得再生能力强,化学稳定性好,有利于过滤器性能长期稳定。但由于结构设计上的缺陷问题,核桃壳过滤器在进行排污工作时,油污和悬浮物极易吸附到核桃壳过滤器表面,产生滤料膨化并超过筛管高度,这就造成了滤料及油污进入布水筛管,反洗效率低,滤料流失严重且再生困难。同时反冲洗强度不够导致冲洗工作进行不彻底,使过滤器发生板结性的结块。造成板结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反冲洗的频率和强度不够,过滤器超负荷运转且清洗剂的选用不合理,这会导致油污、硫化物、胶质等结块,进而造成滤料的流失严重情况和再生程度差,滤料的使用寿命低。
2.4缺少虑水水质监控及处理措施
在我国现阶段的油田污水处理中,对水质的检测工作进行的情况差强人意。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为水质检测的仪器价格通常较高且区块标准油调配复杂,这使得仪器的配备及使用情况差。同时现阶段的油污处理水质只是进行常规的检测而并未进行水质分段监控,导致了水质监管人员只能通过水的表色进行感觉评估,无法真正了解水质情况并做好分段水质处理工作的调控。在水质处理措施中,杀菌剂的常用的处理措施。在实际杀菌剂的投放过程中,由于投放位置的不合理会造成细菌对除油罐的堵塞和腐蚀,严重危害水质处理质量。同时杀菌剂的投放环节一般处于水质处理工作的末端,前期水质处理环节淤积的细菌会对虑水设备造成长期的腐蚀,导致水处理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3油田污水处理改善措施
要做好油田污水处理工作就要根据影响污水处理水质的因素进行研讨,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从污水处理的工艺流程、设备改造、设施维护、除油药剂添加及创新除油技术等方面进行提高,改善污水处理质量。
3.1优化污水处理工艺流程
为更好的提高污水处理质量,要积极进行处理工艺流程的改造工作,对过滤流程实行两级沉降、两级过滤的改造,同时针对重点环节滤罐反冲洗系统进行优化改造,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反冲洗泵的变频控制装置,提高过滤质量。
3.2升级污水处理设备
污水处理设备的升级改造要有针对性的对除油罐及过滤器进行升级完善。为防止堵塞现象出现将除油罐聚结部分进行分离设计同时将固定的收油槽改成浮动的收油槽进行自动收油;在过滤器改造升级时在过滤器上增设便利加药装置,定期添加清洁剂同时设置防护筛板保护过滤器的筛管以避免堵塞。
3.3加强设施维护力度
处理站应设置专业的设施维修养护队伍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定期的检测。维护工作主要包括对故障设施及时维修,定期进行滤料的反洗和添加,加大除油罐、滤水器的清淤维护工作等,通过这些定期的、具体的维护工作保证污水处理的质量。
3.4创新水生植物处理
洗井、修井污水主要成分是各种悬浮物,含油量低,可以在井场内建造人工湿地,利用水生植物分担污水处理工作的工作负荷,降低污水处理设备及水质改善系统的工作压力,同时又能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油田污水处理是影响油田开发效果、实现经济价值的重要因素,在改善油田污水处理水质时要简化操作流程,实现科学操作,保证排污系统的完善和保护虑水系统的正常工作状态。同时,要完善污水处理工作流程的监控体制,及时发现处理系统的故障环节及维修,将水质责任落实到人,提高水质的达标水平。
作者:杨春秀单位: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采油厂第四油矿
参考文献:
[1]李建海,李中和.油田污水处理水质影响因素与改善措施[J].油气田环境保护,2012(5):55-59,81-82.
处理核污水的措施篇2
关键词:老旧小区;改造;减碳;核算
2019年,中国的碳排放量达到92.29亿吨,超过了美国和欧盟的总和,占全球总排放量的近1/3,是世界上碳排放增量最大的国家[1]。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要求,我国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国家重大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在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承诺我国碳排放将于2030年达到峰值,2030年单位GDP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2]。2022年9月,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我国提出,将努力在2060年实现“碳中和”。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统计,建筑行业已成为全球三大温室气体排放源之一,排放了约40%的温室气体,且具有最大的节能潜力[3]。城市住宅建筑产生的碳排放占建筑行业碳排放的比例超过40%。2000年至2018年,中国城市住宅建筑产生的CO2排放量从2.891亿吨攀升至8.91亿吨[4]。目前已经有一些学者开展了社区层面的碳排放核算。例如,黄建等对苏州一个新建社区的碳排放进行核算,核算内容为建筑能耗、交通、废弃物处理、水资源四大系统在使用阶段所产生的碳排放,并且提出了一系列的碳减排方案[5]。陈莎等对北京既有社区的能源消耗(用电、用气、采暖)、交通出行、废弃物和绿地碳汇的碳排放进行了核算[6]。但是CarbonReductionPotentialAssessmentofOldResidentialTransformation老旧小区改造的减碳潜力评估较少有研究对老旧小区改造的减碳潜力进行量化评估。结合目前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推进,在改造中增加低碳化目标并评估其减碳潜力,将对城市低碳发展有重要意义。
1研究方法
本文分别对老旧小区既有使用阶段的碳排放和技术措施的减碳潜力进行核算,核算清单如图1所示。首先从景观绿化、建筑单体、水资源、固废物和基础配套五个方面对老旧小区阶段的碳足迹进行核算,掌握老旧小区的碳排放现状。接下来,根据现场调研提出适用于老旧小区低碳化改造的技术措施,并基于生命周期理论对技术措施实施后可能实现的碳减排效益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施加减碳措施所增加的物化阶段碳排放(主要指新增建材生产、运输、施工)、拆除阶段所产生的碳排放(主要指新增建筑垃圾的处理)和所能降低的运行阶段碳排放量。核算采用排放因子法(Emission-FactorApproach)进行核算,排放因子法是IPCC提出的第一种碳排放方法,也是目前广泛应用的方法[7]。即温室气体排放量由排放源的活动水平与相对应的排放因子相乘得到。核算公式如下所示:E=∑Q×EF(1)其中,E为CO2排放量;Q为活动水平,活动水平数据量化了造成温室气体排放的活动,如居民生活电耗、气耗、水耗、绿地面积、焚烧处理的废弃物量等,该数据将通过实地调研进行采集;EF为排放因子,即每一单位活动水平所对应的CO2排放量,例如:kgCO2/kWh,kgCO2/m2草地面积等。各个阶段的具体核算公式和对应的碳排放因子主要参考住建部颁布的《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51366-2019[8];部分碳排放因子来源于相关文献[9-12]。
2案例计算
2.1案例概况
研究选取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的和睦新村作为研究对象。和睦新村建造于1988年,共有54幢住宅,现有3566户居民,建筑面积17万m2。以50年的设计使用年限为参照,该小区的剩余使用年限为16年。
2.2既有使用阶段的核算
本案例既有使用阶段的活动水平数据及其来源见表1。通过对住户进行抽样问卷调查获取居住建筑内部的电耗、气耗和水耗,共计咨询了64户;其他公共区域的活动水平数据通过总平面图、实地调研、咨询社区管理部门和参考行业统计值进行确定。按照所收集的活动水平数据进行核算,得到本案例改造前使用阶段的碳排放结果如图3所示。改造前使用阶段的碳排放为9721tCO2/年,单位建筑面积排放57.18kgCO2/(m2·年),人均碳排放为1155.1kgCO2/年。其中景观绿化碳汇抵消了-3.29%的排放;建筑单体耗能产生碳排放占比最高(84.17%),其次是固体废弃物处理(10.20%),水资源和基础配套的碳排放分别占8.62%和0.30%。从各活动水平的碳排放来看,最主要的碳排放源是居住建筑电耗、气耗和固体废弃物(大多数为生活垃圾)。
2.3减碳措施的核算
对该小区进行了实地调研,认为可以实施的改造措施包括建筑单体层面的节能灯具更换、太阳能光伏利用、屋面保温增设;水资源方面的雨污分流改造、雨水回收利用;固废物方面的垃圾回收处理和基础配套层面的节能路灯更换。2.3.1分项核算(1)建筑单体(a)更换节能灯具老旧小区内的单元楼道内灯具光源还存在白炽灯的使用,更换为LED节能高效光源能够降低能耗。假设原本为12W的灯具,日工作时长为8小时;更换为自动感应节能灯具,功率为6W,日工作时长缩短为6小时。则每年能够节约电耗34MWh。考虑灯具的生产和拆除所产生的排放,案例更换节能灯具的碳排放影响如表2所示,合计能够降低384.5tCO2,拆除阶段的碳减排来源于建材的回收利用。(b)太阳能光伏增设太阳能光伏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于建筑节能减排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在居住建筑中应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对于整个生态城市的建设有巨大价值[13]。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为推广建筑光伏系统提供了机遇[14]。假设屋面光伏可利用系数取0.5[15],铺设发电效率为15%的单晶硅发电组件,光伏发电系统的损失效率为25%[8],则使用阶段光伏系统的发电量可根据下式进行计算。(2)式中,Epv——光伏系统发电量(kWh);I——光伏电池表面的太阳辐射强度(kWh/m2);KE——光伏电池发电效率(%);ε——光伏系统损失效率(%);Ap——光伏系统面积(m2)。根据相关研究[16],1m2光伏组件在生产阶段和使用阶段分别产生160.86kgCO2和4.93kgCO2的碳排放,拆除阶段的碳排放为-9.88kgCO2。该小区的屋顶建筑面积合计为32684m2,经核算,案例增设屋面太阳能光伏的碳排放影响如表3所示。该项措施在物化阶段产生的碳排放比较高,但使用阶段的减碳效益也更加显著,能够降低小区生命周期碳排放量17867.9tCO2。(c)屋面保温增设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较差,能耗损失严重。增设屋面保温将对住宅供暖、空调能耗产生较好的效益。根据相关研究,若既有住宅建筑的屋面增设40mm厚挤塑聚苯板(XPS),采暖制冷能耗能够降低12%左右[17,18]。基于此,若在案例小区的改造中,增设所有居住建筑的屋面保温,将能够取得很高的节能减排效果,核算结果如表4所示,实现生命周期碳减排4340.4tCO2。(2)水资源(a)雨污分流改造由于建设年代较早,老旧小区的排水系统大多为雨污合流系统,造成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低下,降低了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19]。对排水管网进行雨污分流改造,能够减少合流至污水处理厂时雨水处理所消耗的能耗,降低对环境的污染。本案例需要改造管网9000m,开挖、移除土方4648m3,回填764m3,当地年降水量1378.5mm。改造施工工艺,即开挖、移除土方和填土碾压平整的碳排放因子分别为1.05kgCO2/m3和0.99kgCO2/m3。经核算,案例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后能够降低小区生命周期碳排放368.6tCO2,见表5。(b)屋面雨水回用浙江省降水量较为充沛,具备雨水回用条件。此外雨水资源化还能提高城市的雨洪调节功能,具有良好的节水效能和环境生态效益。小区屋面雨水不直接与地面接触,污染小,并且可借助檐沟、雨落管直接收集利用[20],在雨水路径的末端增设蓄水池、雨水处理设备收集回用雨水,可以用于小区内绿化及路面浇洒[21]。雨水回用的计算方法如下[22]:(3)式中,Wya为雨水年径流量(m3);Ψc为径流系数,下垫面为硬质屋面,取0.9;ha为常年降雨厚度(mm);F为计算汇水面积(hm3)。根据计算,案例的蓄水池容积为215m3,采用混凝土浇筑;年雨水回收利用量为23350m3。计算得到案例中增设雨水回用系统后的碳排放影响如表6所示,使用阶段的碳排放能够降低112.1tCO2,考虑物化阶段和拆除阶段,最终实现减碳量为84.5tCO2。(3)垃圾回收利用小区内垃圾收集较为杂乱,且垃圾收集点破旧,垃圾桶放在外面供居民投放,管理不佳。如果能够增加小区内垃圾分类宣传,严格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规范垃圾处理点,将能够提高小区内垃圾回收率,降低垃圾处理能耗。对案例小区内的23处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进行更新,预计消耗主要建材包括混凝土12.7m3,混凝土砖7.3m3,页岩砖14.0m3。预计实施改造后,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能够提升14.53%。核算结果如表7所示,该措施在生命周期能够实现2294.3tCO2的减碳量。2.3.2综合碳减排效益六项技术措施在本案例小区产生的生命周期碳排放影响如图4所示。屋面太阳能光伏增设能实现非常可观的减碳效果,超过17000tCO2,其次是屋面保温增设和垃圾回收利用,实现减碳量超过2000tCO2,更换节能灯具和雨污分流改造的减碳量约400tCO2,屋顶雨水回用实现的减碳量相对较少。基于生命周期理论,案例小区在实施这六项减碳技术后共能实现碳排放降低25340.2tCO2,措施在物化阶段和拆除阶段产生了2518.6tCO2。碳减排效益主要来源于建筑单体的减碳(22592.8tCO2),其次是固废物,减少2294.3tCO2,水资源方面共实现了453.1tCO2的减碳量。案例小区实施这六项减碳措施后平均每年能够降低碳排放1563.8tCO2,减碳率能够达到16.3%。
结语
处理核污水的措施篇3
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保证调水水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以下简称沿线区域),是指本省所辖向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水系汇水的区域。
在沿线区域内实施水污染防治和进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污染治理、水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修复与保护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沿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渔业、林业、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南四湖、东平湖、沂沭河流域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相应范围内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沿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政策,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研究、推广和使用先进技术,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扶持与生态补偿机制。
第二章规划与水质监控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包括水环境状况、污染现状及原因分析、水环境容量及排污总量控制方案、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治污项目与投资概算、分阶段实施目标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水污染防治要求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计划。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依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产业结构调整、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污水资源化、面源污染控制、生态修复与保护等专项规划。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农业、渔业、林业、旅游等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下列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一)优先或者鼓励发展的产业名录;
(二)禁止和限制开发建设的产业名录;
(三)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污染严重的农业投入品名录;
(四)培育湿地、草地、林地等生态修复与保护项目名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前款规定的名录,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和措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体水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调水期内输水干线的水体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三类标准。
第十一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全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
在输水干线途经的设区的市行政区域交界处、主要河流入湖口、重点保护河段,应当设立水质自动监测装置。监测数据作为评价考核水体断面水质状况的依据。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并与全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改动自动监控装置的参数和监测数据。
第十二条水体断面水质劣于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减少污染物排放等措施,保证水质尽快恢复。
因污染严重造成本行政区域的水体断面水质明显劣于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应当停止该地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可能有重大水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停止审批的期限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地水体断面水质的改善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实行水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实行沿线区域分级保护制度。
根据南水北调工程调水水质的要求,将沿线区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输水干线大堤或者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以内的区域。
重点保护区是指核心保护区向外延伸十五公里的汇水区域。
一般保护区是指除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其他汇水区域。
第十五条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沿线区域内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削减时限,应当符合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排污总量;在未完成削减排污总量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可能有重大水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沿线区域内的水污染物排放,应当按照《*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执行。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前款规定标准、超过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或者对调水水质产生明显影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限制产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治理。
第十七条沿线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规划建设再生水截蓄导用、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并配套制定和实施防污调控方案,保证调水水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公安、水利、渔业、安全监督等部门备案。
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
第二节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和保证调水水质的要求,组织建设城镇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并确保于调水前建成和投入使用。
城市旧城区改造和新区开发中的污水管网,应当按照雨污分流和污水资源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已建区域应当逐步对现有污水管网进行改造或者建设截污管网,实行雨污分流。
第二十条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产生的污水,应当全部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排污单位应当对产生的污水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必须对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并做到达标排放。
第二十一条污水处理厂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因设施改造或者技术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运行的,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当地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急预案应当提前报设区的市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污水处理厂不得超标排放污水。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应当达到《*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污水处理厂应当进行脱氮除磷处理,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进、出水水质自动监测装置,并与全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第三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垃圾的处理,应当通过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可以进行资源化处理的,应当予以分类拣选和回收利用;属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四条设置排污口、扩大排污口或者改变排污口位置的,应当符合水体水质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幅度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原有的排污口应当于调水前拆除。
重点保护区内应当严格限制设置排污口。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禁止与限制开发建设的产业名录,并优先安排无污染或者污染轻的项目。
沿线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污染严重的项目。建设其他项目的,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及削减幅度的要求;不符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六条核心保护区内除建设必要的水利、供水、航运和保护水源的项目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原有的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于调水前拆除或者迁移。
第二十七条重点保护区内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染严重的企业或者生产线,应当依法予以关闭、搬迁或者停止运行。
第二十八条能够做到达标排放但仍对调水水质产生明显影响的造纸、酒精、化工、淀粉、印染等生产企业,应当对其排放的废水实施资源化处理。
第二十九条煤炭、矿山、冶炼等用水量大且易于回收使用的企业,应当建设相应的截蓄回用设施,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四节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生活污水、垃圾、油类、酸液、碱液和剧毒废渣废液等有毒有害物质。
在核心保护区或者主要河流两岸露天堆放、储存固体废物以及煤炭、石灰等易污染水体的物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止污染水体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在沿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一般保护区内应当逐步减少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量;
(二)在重点保护区内限制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三)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措施,推广使用有机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推行精确施肥、配方施肥等科学施肥技术,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采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
第三十二条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在其他区域内从事规模化养殖的,应当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对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用地膜等农业生产残留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三条实行南四湖、东平湖湖区功能区划制度和人工养殖总量控制制度。
根据湖区的功能分区和环境承载能力,将湖面划分为禁止养殖区、天然捕捞区、人工养殖区以及水生植物栽培区。
人工养殖区内应当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品种和密度,鼓励推广使用污染物产生量少和自然水体养殖技术,限量发展并逐步取消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网围等养殖方式,并不得使用违禁药物。
人工养殖区应当建立必要的隔离设施,防止养殖污染其他水域。在人工养殖区以外的其他人工养殖设施,应当依法清除。
第三十四条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直接向输水干线排污的饭店、旅馆或者其他旅游、娱乐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拆迁或者关闭。
第三十五条进入输水干线的机动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止污染的设备和油污、垃圾、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并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在港口、码头、船闸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或者通行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油污、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设备。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设备的建设,由港口、码头、船闸的经营单位负责。
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实行河道底泥清淤疏浚制度。
河道底泥对调水水质产生较大影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清淤疏浚。
第四章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对已经遭受污染或者破坏的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及时进行修复。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省建设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修复与保护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八条在河流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野生动植物重点繁育区、水土保持重点保护区、重要渔业资源保护区等对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区域,应当规划建立相应的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
在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禁止采砂。
第三十九条实行湿地修复和保护制度。在南四湖、东平湖的入湖口、生态功能保护区以及其他重要区域,应当规划修复和建设相应范围的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逐步退耕还湿、退田还湖、退池还湖。
对现有的天然湿地和已建成的人工湿地,应当采取措施予以重点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湿地和核心保护区内从事造田、圩田、筑田、挖池养鱼等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四十条在南四湖、东平湖以及其他库区和水域内,应当规划培植一定区域的水生植物带,开展具有净化水质功能的水草和贝类的移植与增殖,建立鱼藻间养、鱼贝混养和水生植物共生的水体生态系统。
第四十一条推行生态农业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并规划建设一定规模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生态农业示范区。
第四十二条在输水干线和沿线区域主要汇水河流两侧,应当规划建设一定宽度的护岸林带。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提高废物的资源化与无害化利用水平,减少废物排放,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和高效利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点排污单位未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重点排污单位擅自改动自动监控装置的参数和监测数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重点排污单位和进入输水干线的机动船舶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预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排污单位将超标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污水处理厂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导致超标排放污水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核心保护区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核心保护区或者主要河流两岸露天堆放、储存固体废物以及煤炭、石灰等易污染水体的物质,未采取必要的防止污染措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核心保护区内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或者在人工养殖区内使用违禁药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污染的,责令消除污染,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进入输水干线的机动船舶以及港口、码头、船闸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未配备、设置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湿地或者核心保护区内从事造田、圩田、筑田、挖池养鱼等破坏湿地行为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相关规划、实施计划、名录或者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建设环境监测监控系统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建设城镇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和其他水污染防治工程及设施,并监督其正常运转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本行政区域内水体断面水质状况明显劣于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的;
(五)违规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制定和实施生态修复与保护相关措施的;
(七)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理核污水的措施篇4
二、目标和任务
年全市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计划控制在0.88万吨以内,比年下降6.25%全市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计划控制在0.87万吨以内,比年上升6.68%
计划削减二氧化硫(SO2150吨,全部为工业SO2排放量;削减化学需氧量(COD800吨,其中工业削减100吨,生活污水削减700吨。
为保证完成年污染减排目标任务,计划安排工程减排项目13项
三、减排目标可达性分析
年全市COD减排任务是800吨,年全市二氧化硫减排任务是150吨。各县区制订的减排计划削减量有缺口的应补报项目,补齐缺口,确保减排任务的完成。计划任务量为预测值,实际量以年终考核量为准。各县区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落实情况
市的COD减排措施主要依赖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新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及污水处理项目的配套管网建设进度将直接影响我市的COD减排效果。因此,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列入减排计划的减排项目,争取徽县污水处理厂项目早计划,早开工,武都区、成县二家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建设尽快完成,以最大限度发挥减排效果。
四、主要措施
一)狠抓工作责任落实,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建立健全污染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将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环保目标责任书,加强考核监督,定期公布污染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将污染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各县区要把总量削减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把好项目环境准入关,严格执行新建项目“点对点”调剂制度,新(扩、改)项目的排污总量从辖区内削减量中调剂使用;对不能实现“增产减污”改、扩建项目和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总量的新建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同时,把好项目竣工验收关,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依法按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加强核发后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超标排污。建立项目审批台帐,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项目审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调剂情况上报市环保局。
三)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上报制度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上报制度包括月报和季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环保局完成。月报主要是按照环保部年终核查要求上报减排项目基础台帐,季报按国家环保部格式和要求上报。
四)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排监测制度
为准确核定减排情况,市、县、区环保部门要采用自动监测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每月对列入减排计划的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削减工程进行现场监察和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进行在线监控设施比对和校验,确保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有效减排;关停项目必须每月督察一次,防止死灰复燃。减排项目治理设施监察报告、监测报告、比对报告于每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局。
五)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排考核制度
1.强化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第一责任人,各企业单位是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落实减排任务的主体。各级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各项具体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范围,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责任企业,切实把污染物总量减排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重点,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抓紧抓好。各减排单位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2.严格污染减排责任追究。建立减排工作考核制度,由市政府组织,市环保局和监察局牵头,会同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季度核查和年度考核。严格减排工作责任追究,对未落实减排措施、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县区,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因工作不力、渎职失职造成减排工程项目建设进展缓慢,要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认真实施污染减排各项重点工程
按照《市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实施方案》陇政办发[]196号)要求,重点抓好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冶炼企业烟气综合治理、工业废水治理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与配套管网改造等工程。对列入年减排计划的工程项目,要尽快制订项目建设方案,落实资金来源,狠抓工程质量,确保按期建成运营。对年未完成的项目,实施限期治理。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要加大城市污水管网的投入和建设力度,尽快完善城市污水管网;运行体制不顺的要加快企业化改制和市场化运作步伐。
处理核污水的措施篇5
一、2008年我市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
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十一五”期间我市节能目标为28.23%。2008年节能降耗目标为6.36%,预计降低7.3%,“十一五”以来首次完成年度节能指标。
二、市政府完成节能减排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度考核。
(二)提高准入门槛,完善政策措施。
炉2.5万kva);同时对电石铁合金实行限量配额生产,2008年全市电石产量91.84万吨,铁合金产量32.46万吨,分别同比降低19.7%和18.3%;三是新建100万吨焦化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对未建环保设施和煤气综合利用项目一律不得投入试生产。强制性政策措施的实施,为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三)加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不断优化产业结构。
3、承接一批具有先进产能的非资源型产业的转移。如XX宜化集团、XX黑猫炭黑、苏州华源农物化工公司、沈阳华德机械制造公司、内蒙古富生光伏科技公司、XX中成控股集团等一批区内外非资源型大企业落户乌海,为优化产业结构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加快技术创新,提高节能减排效能。
深入全市在建和拟建煤焦化企业进行指导把关。
(五)发挥财税政策杠杆作用,激发了各级组织的内在节能减排积极性。
(六)强化措施,夯实节能减排的基础工作。
2.开展耗能设备的调查。根据节能工作需求,2008年对全市规模以上159户企业耗能设备进行摸底调查,同时建立了我市耗能预测制度。
3.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活动。目前,我市有9户强制审核企业、4户自愿审核企业已通过自治区验收。正在开展强制审核的企业有2户,第三批拟开展清洁生产强制审核的企业有8户,拟推行自愿清洁生产的企业有15户。
4.加强重点污染工程建设和监管。重点督促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对现有海勃湾城区、乌达城区污水处理厂加强监管;对9户产生污水的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对1户企业下达了停产通知书。
5.集中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的整治。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染源二次污
染等违法问题;加大对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转情况的检查力度;对重点企业实施环境监察员驻厂制度;对全市49户矿热炉生产企业进行除尘设施改造;健全了重点企业监管网络。
某市节能减排情况3.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相对滞后。污水处理厂建设是化学需氧量削减的主要途径。目前,海勃湾生活污水处理厂还未实现4万吨/日的设计处理能力,中水没有全部回用,存在外排现象;经济开区污水处理厂尚未开工建设。乌达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滞后,处理能力未达到2万吨;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尚未完工。XX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完工,管网正在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尚未建设。由于污水处理厂建设缓慢,已运行的处理厂处理能力不能达标,中水不能充分利用,这将直接影响我市化学需氧量削减任务的完成。
3.二氧化硫新增排放量的核算不尽合理。目前统计部门在统计年度煤炭消耗量时不能将原煤、洗精煤外运与就地加工转换区别开来,造成煤炭消耗量重复统计,以此计算二氧化硫新增量与以产品产能计算新增量差距太大。
4.二氧化硫削减应用技术滞后。目前,我市在球团冶炼、烧结、白灰等一些行业脱硫改造方面还缺乏一定的技术支持,对这些行业的脱硫技改是否科学、经济、有效还很难认定。
(三)节能减排中的共性问题。
1.在节能减排工作上由于政府压力大、积极性高,而部分企业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到位,致使企业投入不足、工艺落后、设备老化、措施不力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2.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支持的力度不够。由于环保政策趋严,国家和自治区主要支持高新技术装备制造、加工工业等耗能少、污染轻、附加值高的产品;而以高耗能、高污染为重点的企业产品受到限制(2007年金融机构没有对企业发放节能减排贷款),加重了高耗能企业融资难度,致使部分企业在扩大规模与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受到内外部资金短缺的影响。
3.自治区
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偏高,完成指标压力大。前三年节能指标完成50%,二氧化硫指标只完成了36.99%,后两年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很重。
4.节能减排技术的宣传和推广体系尚不健全。如绿色照明、供暖锅炉系统节能、太阳能利用、余热余压利用等节能减排技术没有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废弃物利用的补偿机制尚未建立,开展节能减排知识培训、宣传活动不够广泛,这些问题也制约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的进程。
5.具体行业的节能减排任务尚需明确。市政府从总量上规定了重点行业和企业的节能减排量,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具体行业的节能减排任务不明确,致使部分企业没有相应的指标约束,没有统一的考核标准,游离于监督之外。
6.从总体上看,全市上下认识还不够到位,政策措施不够配套,协调不够得力,还需进一步加大力度加以解决。
某市节能减排情况减排方面,一是加快推进工程减排。继续抓好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尽快发挥减排效益。同时,狠抓已投运的燃煤电厂脱硫机组、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和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与市环保部门和自治区联网工作,对违法违规排污和污染治理设施建成而不运行的,加大处罚力度;二是加快推进结构减排。继续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巩固关停小企业成果;三是加快推进管理减排。抓紧完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加快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执法监督、监督性监测、信息传输与统计、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等重点项目。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基本实现全市重点企业持证排污。
(二)切实加大节能减排项目实施力度,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以节能减排为重要抓手,一是积极申报节能减排项目,申请国家及自治区投资资金。二是大力开展节能减排项目前期工作,储备一批产业延伸、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项目。做好粉煤灰、电石渣、煤矸石、焦炉煤气、工业废水等资源的综合利用。三是创造有利于节能减排项目实施政策环境,比如税收、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与支持。
(三)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优
处理核污水的措施篇6
一、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
党*、国务院高度重视*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去年3月15日,*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流域污染治理任务繁重,刻不容缓,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认真落实治理规划,加大治理力度,严格依法监管,务求取得明显成效。今年2月3日,*总书记再次作出重要批示,肯定治理工作有进展,明确还要加大力度,要扎扎实实地抓,持之以恒地抓,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充分认识*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力度。副总理于3月27日批示,要求我们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总理的历次重要批示精神,要协调并组织实施*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加快治污进度,强化监督管理,务求取得明显成效。原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同志多次听取汇报,要求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加以贯彻落实,要在加快治理流域现有污染源,消除隐患的同时,切实防止新产生的污染,做到防治结合,相关地方要加强领导、落实目标责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流域污染治理规划的落实和实施工作,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时隔不到一年,*总书记两次作出重要批示,充分体现了*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又为做好这项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深切感受到使命光荣,责任重大。
——要深刻领会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战略意义。*总书记,*流域污染治理既关系本地区可持续发展,也会影响中俄关系。我们要深刻领会加强*流域污染治理,对于全流域的可持续发展和深化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战略意义。*是东北人民的母亲河,也是东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是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这一重大战略的推进与*污染防治成效息息相关,三省(区)政府必须把*污染防治作为全省(区)环境保护的龙头工程,紧紧抓住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产业技术升级换代的大好机遇,通过加强*流域污染防治,调整经济结构,转变老工业基地经济发展方式,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促振兴。同时,*是一条国际河流,见证了中俄两国人民的真诚友谊。俄罗斯是中国的友好邻邦,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不断深化,两国在经济、能源、环保等领域合作前景广阔。近年来,*流域发生的一些环境污染事件,不仅对沿江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也引起了俄罗斯的密切关注。加强流域污染防治,不仅有利于增进中俄两国友谊,更是展示我负责任国家形象的重要举措。我们一定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以对国家、对民族、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下大力气,切实把这件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大事抓紧、抓好,努力实现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要深刻领会*流域污染治理任务繁重的严峻形势。当前,*流域环境与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20*年,*流域25个水质断面的监测结果表明,*流域干流水质为轻度污染,36.4%的断面为Ⅲ类水质,63.6%的断面为Ⅳ、Ⅴ类水质;支流为中度污染,8条支流7.1%的断面为Ⅱ类水质,57.1%的断面为Ⅳ类水质,劣Ⅴ类占35.8%。*河、*河、*河、*等支流为重度污染;*江为中度污染;嫩江、洮儿河为轻度污染;雅鲁河水质良好。*河的哈尔滨*河口内断面、*河的哈尔滨*河口内断面、*江的敦化甩湾子断面、*河的长春靠山南楼断面、*的长春杨家崴子大桥断面为劣Ⅴ类水质。在流域水质不容乐观,污染治理刻不容缓的同时,一方面流域地区产业结构调整进展缓慢,一些本应淘汰的落后产能仍未退出市场,污染排放居高不下;另一方面,今年政府换届后,各地加快发展的热情高涨,投资冲动强烈,控制新增污染的压力很大,污染治理任务十分艰巨。
——要深刻领会认真落实治理规划加大治理力度的迫切性。国务院批复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是指导流域污染治理的纲领性文件。治污工程是实现《规划》目标的物质保障。两年前,在哈尔滨召开过一次《规划》论证会,我曾经讲过治污工程实施方面,要实行规划到省、任务到省、目标到省、资金到省、责任到省的“五到省”工作机制。这个机制必须坚定不移地贯穿于《规划》实施的全过程。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流域污染治理要先行一步,要求县县都要建设污水处理厂,为全国其他流域污染治理做出示范。*财政也将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要抓住这一难得机遇,充分考虑东北地区寒冷期长、施工期短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各项治污工程的建设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治污项目按时开工建设,加快施工进度,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正常运行,决不能让治污项目的建设一拖再拖,决不能让治污设施成为“豆腐渣”工程,决不能让建成的环保设施“晒太阳”,决不能让人民群众的血汗钱“打水漂”。
——要深刻领会严格依法监管的重大责任。严格环境执法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最有效手段,但是监管不力也是环保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虽然有法规不全、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投入不足、能力不强等客观原因,但主观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造成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依然严重。有些执法人员把人情看得比国法还大,甚至徇私枉法,沦为环境违法行为的保护伞。*总书记要求我们严格依法监管;总理要求环保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执行的力度要像钢铁一样坚硬,而不是像豆腐一样软弱。这是党*、国务院对严格环境执法的政治要求和殷切期望。如果我们不能把现有的法律法规用好用足,让执法不严的状况继续下去,我们就会辜负党*、国务院的重托,必将失信于全国人民,必将成为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历史罪人。各级环保部门要振奋精神、义无反顾,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法律法规赋予的环保执法权,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进一步提高环境准入门槛,把那些高污染、高排放项目扼杀在摇篮之中;进一步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大幅度削减污染负荷。要想方设法为勇于执法、敢于执法、善于执法的同志撑腰,坚决追究那些、执法犯法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加快环境法律法规的修改,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出台,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大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为依法严格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各级环保部门要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的高潮。
——要深刻领会抓落实见成效的明确要求。*总书记要求我们要扎扎实实地抓,持之以恒地抓,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每句话都有个“抓”字,这是总书记对*污染治理抓落实见成效的明确要求,我们一定要铭记在心。这“四抓”不仅是思想路线问题,也是工作方法问题。各地和各有关部门首先要提高认识,在目标任务上抓落实。要把思想统一到*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规划》的要求上来,切实把《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区、县政府,所有排污企业,重点治污工程和水质控制断面,思想上一心一意不动摇,工作上锲而不舍不放松,作风上真抓实干不争论。二要集中全力,在重点治污工程上抓落实。加快重点治污工程建设步伐,促进度、保质量、抓运行,确保建成一个运行一个,充分发挥工程减排效益。三要协调配合,在强化综合措施上抓落实。陆续出台价格、财政、税收、信贷、土地、证券、保险、外贸等环境经济政策“组合拳”,强化流域污染治理综合措施,并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追究制度。四要真抓实干,在转变作风上抓落实。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大投入,进一步增强环保队伍素质和能力。在抓落实上看能力,在抓实干上看素质,在抓细节上看水平,努力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
二、*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在党*、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流域三省(区)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各项部署,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协力推进,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治污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创新流域治污思路,明确了让*休养生息的六项措施。20*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在*省召开了*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提出了让*休养生息的六项政策措施;会后,经国务院批准,原环保总局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6号),进一步明确了让*休养生息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这六项措施,是治水治污的经验,是实践的结晶,是科学的总结,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推动了规划项目顺利实施。《规划》实施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流域三省(区)共同努力,认真落实减排责任,积极推进治理项目建设,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两省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为副组长的*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让*休养生息”的各项举措,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截至今年2月底,《规划》中的222个项目,完成57项,占规划项目总数的25.7%;已开工73项,占32.9%;未动工92项,占41.4%,其中78项已经开展前期工作;实现投资36.65亿元,占规划总投资的27.4%。
(三)加强环境监管,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省依法关停了造纸企业93户,淘汰落后造纸产能12.4万吨;加大了对糠醛企业的环境监管,暂停了新建糠醛项目的审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依法对2*家企业实施了处罚,停产治理294家,关停137家,取缔46家,搬迁34家。重点督查的34家企业共投入治理资金3.26亿元。集中清理整治工业园区环境违法行为,责令8个工业园区、229户企业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同时,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省环保局会同省监察厅对4家典型环境违法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辽河垦区管理局环境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省开展了*流域百日涉水企业专项行动,对石化、化工、焦化、冶炼、造纸、食品、酿造、制药等重点行业、县(区)涉水排污企业和新建项目进行了重点整治。加强了对电力、石化、化工等行业的环境监管,淘汰关闭企业116家,对134家企业实施了处罚,停产治理173家,限期治理352家,限期整改215家,清理纠正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13件。内蒙古自治区深入开展了环保专项行动,组成督查组,对兴安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督查,依法对11家企业提出了整改要求。
(四)集中整治饮用水源地,保障了群众饮水安全。三省(区)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重新划分和调整。其中,*省对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和龙市松月水库、抚松县大蒲春河以及大安市地下水等4个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了区划调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全部排污口,停批、关闭二级保护区新扩建项目27项,整治排污企业22家,初步解决了新立城水库蓝藻污染问题;加强备用水源建设,重点实施了白城市引嫩入白、老龙口水利枢纽等四项重点供水工程;根据水源地分布情况及建设条件,规划7个重要城市拟建应急备用水源地工程。*省取缔关闭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排污口34个,停批、关闭新扩建项目9项,整治排污企业2家,清理装卸垃圾、油类等码头4个。内蒙古自治区取缔了一级饮用水源地内所有排污口,加大了河流源头植被保护力度,划定保护区,封育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在污染严重的海拉尔河和雅鲁河上游两岸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呼伦贝尔市、兴安盟和通辽市制定了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和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了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水平。国家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和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下达三省(区)经费约1亿元,强化了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省成立了*流域环境污染防治督查机构,增加省级环境执法编制10人,专门负责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及*流域水污染督查工作。哈尔滨市、佳木斯市实行了市以下县区环保部门垂直管理。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局成立了东、西部两个督查中心,各增加编制10人。同时,我部东北环保督查中心进一步充实了应急调查工作的人员和装备,提高了应急预警防范水平,加大了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督查力度。同时,进一步完善了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制度。签署了《**两省*流域环境应急协调机制协议》,初步建立了两省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为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省在大庆分别举行了*溢油应急演练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应急实战综合演练,全方位检验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装备水平和处置能力,引导企业建立了一批装备完善、技术精良、反应快速的污染事故处置队伍。
(六)落实治污责任制,污染减排取得了实际成效。三省(区)高度重视污染减排工作,分别制定了《2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各级政府层层签订《“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分解减排指标,并将总量削减目标作为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落实减排责任制。*省建立了企业减排台账,完善减排档案,由市级环保部门定期调度。*省起草了《污染物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针对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的特点,分类推进减排工程;加快城镇、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力促企业污水循环利用,提高中水回用率。目前,三省(区)正在开展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的安装工作,加强了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
在充分肯定*流域污染治理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治污项目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对*流域治污工作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还存在“等、靠、要、拖”的思想,配套资金没有落实到位,造成省市一级项目进展相对较快,县区一级项目推进缓慢。一些地方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没有落实到位,工业治污项目进展较快,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项目和重点区域防治项目进展较慢。*、*两省规划的126个工业项目中,已建成53个项目,而96个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项目和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仅建成4个。二是企业违法排污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最近,东北环保督查中心对*、*两省*治污工作进行了督查,共对120个污染源进行了采样监测,有49家超标排放,超标率为40.8%,其中*省43.9%,*省34.2%,与去年同期检查相比超标率都下降了一半左右,虽然有了很大进步,但超标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一些企业违法排污问题还相当突出。三是环境风险隐患较多。流域大部分县级环保部门执法能力不足,监测监管手段落后,资金短缺,专业人员匮乏,环境应急处置能力明显不足。三省(区)尚未建立化工、石油等高危企业环境隐患和风险数据库,一些企业环境应急体系不健全,应急处置设施不完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和风险依然存在。
三、坚决落实*休养生息各项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让*休养生息,我再提几点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团结治污。*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在三省(区)地方各级政府。要坚持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市、县长责任制,把出入境断面水质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协调处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是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的一项重要职责。今后,我们要不定期地召开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影响流域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报请国务院决定。这要作为一项制度定下来。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的协调意见,搞好综合协调,各司其职,知情出力,密切协作,团结治污。
(二)加大规划执行情况年度考核评估力度。我部将加强《规划》实施考核工作,在落实目标责任制上下大气力、真功夫。要将污染减排考核与《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挂钩,对规划任务、工程措施和跨界水质实行年度目标管理。三省(区)政府在认真落实好《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程措施的同时,可以着手开展中期评估,为制定下一个五年或十年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评估中如果发现未列入“十一五”规划但对*水质影响较大的项目,各地可组织进行论证筛选,按程序上报我部,我部将商有关部门予以研究解决。
按照《规划》要求和三省(区)治污工作实际情况,我们确定了20*年度*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水质、总量和工程三项考核目标,其中水质目标要求在不断流和上游入境水质达到同期水质目标的情况下,*流域水质有所好转,内蒙古的12个和*的2个跨省界出境断面水质基本达到《规划》目标,*入*断面(汇入国际界河)水质基本达到《规划》目标;总量目标要求三省(区)COD年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均削减5%,内蒙古控制在4.4万吨,*控制在25.0万吨,*控制在45.1万吨;工程目标要求三省(区)规划项目建成投运率均不低于50%,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均不低于50%,内蒙古项目开工率不低于85%,*和*两省开工率100%。
三省(区)政府要把完成上述考核目标所必需的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市、区、县政府,所有排污单位、重点治污工程和跨界水质断面,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今年,我们将在*省开展试点的基础上,拟定《*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评估办法及指标解释》,我部将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评估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估组,重点从治污工程实施进展、水质变化情况、污染减排、综合治理、环境监管等方面,对《规划》执行年度情况进行评估。*省要在我部指导下,积极开展试点,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对评估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于2009年第一季度在全流域推广实施,按照考核目标的要求,对20*年度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考核评估结果报国务院。
(三)强化对*休养生息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按照《关于定期开展*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620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流域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重点督促检查《关于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要按照《*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调度办法》,对《规划》实施情况和*休养生息的六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督查督办和定期调度,每月向我部报告,督促各地方按时完成治污任务。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对以前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开展后督察;对新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严重的排污企业,国家将实行挂牌督办;对未按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工业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对未按期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项目的地区,一律实行“区域限批”。
(四)积极组织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培训。为切实提高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落实领导责任制,我部将按照*组织部《关于印发〈20*年*组织部委托*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抽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参加专题研究班计划〉的通知》(组通字〔20*〕7号)的要求,做好对*流域各地党政领导干部的环保培训工作。计划于今年8月,在哈尔滨市举办“*流域水环境管理专题研究班”,培训对象为*流域县(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市)长,培训内容包括*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国家水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节能减排及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等。
(五)开展*流域水污染防治“753”专项行动。“7”就是强化7个重点城市污染防治工作。哈尔滨、*、长春、*江、齐齐哈尔、大庆和佳木斯7个城市年废水排放量超过1亿吨、COD排放量约占*流域排放总量的68%。以上述7个城市为重点,督促其率先落实《规划》任务。
“5”就是以*河、*河、*河、*和*江5条河流为重点,狠抓综合整治和环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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