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6篇)

daniel 0 2025-08-07

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篇1

为落实《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工作,现将实施试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

(一)境内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等证明文件;

(二)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人员的教育经历、工作经验、从业资格、专业职称等基本情况介绍;

(三)风险控制、合规控制及投资管理等主要制度。

二、符合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

(一)境外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资顾问)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监管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业务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末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文件;

(三)投资顾问的公司或合伙人章程;

(四)投资顾问风险控制、合规控制及投资管理的主要制度;

(五)投资顾问最近5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是否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说明;

(六)投资顾问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七)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在境内设立机构及业务活动情况说明。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三、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

(一)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实收资本证明文件或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末资产托管规模证明文件;

(四)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五)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六)最近3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说明。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四、资金募集

(一)募集申请材料

境内机构投资者申请募集基金、集合计划,除按《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1.投资者风险提示函;

2.投资者教育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集合计划的基本介绍;

(2)投资者购买本基金、集合计划进行境外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介绍;

(3)对投资国家或地区市场的基本情况介绍;

(4)拟投资金融产品或工具的基本常识;

(5)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编报准则、选取标准。

投资者教育材料应当使用简明、通俗易懂的中文语言书写,不应当含有推广某一特定基金产品或集合计划、境内机构投资者或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内容,但可对产品或服务作为实例加以引用,并且该引用不会产生任何推广公司、产品或服务的效果。

3.境内机构投资者如委托投资顾问的,还应当出具下列文件:

(1)投资顾问基本情况表(附件1);

(2)境内机构投资者与投资顾问签订的协议草案;

(3)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4.托管人如委托境外托管人的,还应当出具下列文件:

(1)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签订的协议草案;

(2)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二)基金、集合计划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语言简捷、明确、通俗易懂;

2.与基金、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国家或地区相一致。

(三)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及其选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在业绩评价期开始时予以明确;

2.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方法一致;

3.业绩比较基准的数据可以合理的频率获取;

4.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成分和权重可以清晰的确定;

5.了解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证券当前情况并具有研究专长;

6.接受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性并可合理说明主动管理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

7.业绩比较基准具有可复制性。

(四)基金、集合计划首次募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可以人民币、美元或其他主要外汇货币为计价货币募集;

2.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集合计划持有人不少于2人;

4.以面值进行募集,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产品特点确定面值金额的大小。

五、投资运作

(一)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集合计划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2.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附件2)发行的证券;

3.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附件3)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4.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5.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6.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附件4)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前款第1项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附件5)的境外银行。

(二)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投资比例限制

1.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20%。在基金、集合计划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4.基金、集合计划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若基金、集合计划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集合计划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五)基金中基金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中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基金中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Feeder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主要投资于基金的集合计划,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集合计划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单只基金、集合计划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0%。

2.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集合计划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集合计划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集合计划拟投资衍生品,境内机构投资者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集合计划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在每只基金、集合计划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集合计划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七)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基金、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基金、集合计划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基金、集合计划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基金、集合计划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对基金、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八)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基金、集合计划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基金、集合计划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基金、集合计划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基金、集合计划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对基金、集合计划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九)基金、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集合计划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

(十)基金、集合计划如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档案管理。

六、费用及净值计算

(一)基金中基金应当有合理的管理费率和销售费用安排。如委托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用可以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二)基金、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应当至少每周计算并披露一次,如基金、集合计划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

(三)基金、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四)基金、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应当以人民币或美元等主要外汇货币单独或同时计算并披露。

(五)基金、集合计划资产的每一买入、卖出交易应当在最近份额净值计算中得到反映。

(六)流动性受限的证券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七)衍生品的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八)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合理确定开放式基金资产价格的选取时间,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中载明。

(九)开放式基金、集合计划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的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集合计划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明确小数点后的位数。

(十)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自接受持有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持有现金或政府债券的比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品种可以不受《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比例限制。

(十二)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基金收益分配可以不受《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限制,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可同时采用中、英文,并以中文为准。

(二)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三)境内机构投资者如委托投资顾问的,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顾问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主要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主要负责人员教育背景、从业经历、取得的从业资格和专业职称介绍等。

(四)基金运作期间如遇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境内机构投资者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五)托管人如委托境外托管人的,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境外托管人相关信息,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托管资产规模、信用等级等。

(六)基金如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拟投资的衍生品种及其基本特性、拟采取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及采取的方式、频率。

(七)基金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八)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九)基金应当在招募说明书对投资境外市场可能产生的下列风险进行披露:海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衍生品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小市值/新兴市场/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初级产品风险、大宗交易风险等。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上风险的定义、特征、可能发生的后果。

(十)基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票的方针、程序、文档保管进行披露。

(十一)基金应当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

(十二)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投资顾问在境内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篇2

关键词:陕西人口;计划生育;资金供给

中图分类号:C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631(2011)01-0022-03

一、国内外研究综述

人口问题是和全球每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都息息相关的世界性问题,能否妥善处理人口问题依赖于本国施行的体制、机制。由于每个国家的的国情(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差异,使各国面临的人口问题不尽相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所实施的人口控制与管理政策不同。发达国家将人口的控制与管理称之为家庭计划(FamilyPlanning),即以家庭为单位,各自考虑其家庭状况而有意识地安排生育数和生育间隔的措施,发达国家人口基数较小、增长率低,甚至负增长,因而鼓励多生;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基数大、增长率高,经济底子和社会生产力相对薄弱,人口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因此,从国情出发实行的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通过有计划的控制生育率,减缓人口增长速度,加快人才培养,以期达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促进国家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目的。

发达国家鼓励多生,从国家政策上给予多生育家庭以经济补助、奖励等资金投入,其经费主要来自于慈善机构和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捐助,在资金使用上主要为医疗保健、人口控制与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和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方面,以期减缓人口减少衰退趋势。其目的在于“利用政策引导与资金保障来改善人口缓慢增长或负增长带来的负面影响与如何更详细地分析资金使用效果方面的研究”(拉普勒,2006)。“欧洲和北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退休金、医疗保健等方面的诸多问题都与人口衰退有关”(卡尔・豪布,2009)。“应该从国家安全角度出发,加强对适龄生育人口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积极响应生育号召的女性提高津贴补助,以扭转人口衰退趋势”(鲍里斯拉夫・鲍里索,2007)。

我国人口增长过快影响着未来社会的发展,为了抑制人口过快增长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将计划生育立法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随着人口转变和计划生育工作转型,计划生育资金投入的体制和机制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财政投入的力度不断加大,非财政投入的比重大幅下降”(马力,魏津生等,2006)。“我们需要合理计划资金使用途径;包括建立生育关怀基金;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在资金、项目上给予更多的支持;依法吸收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公益捐赠;争取一些国际合作项目和资金、技术援助”(姜春云,2010)。调查发现,基层在计划生育经费使用管理中存在着投入不足、支出结构不合理、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及自我创收能力不强等问题。为此,我们需要在确保政府财政投入不断增加的同时,“加快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完善现有的各种奖励、扶助、救助制度和政策,增强自我创收能力,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与各种惠民政策的衔接”(于学军,2008),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世界发展中国家有着与发达国家相异的人口状况,同我国的人口现状基本相似。人口持续增长将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巨大挑战,因为这些国家很难为不断增加的人口提供更多经济发展机会和就业机会,由于农业人口比例较大,他们在农村无法得到足够的就业和发展机会,越来越多的人会涌入城市,“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造成流动人口剧增,给国家人口的控制和管理带来很大困难,很难预测到时候会发生什么情况”(卡尔・豪布,2009)。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资金供给体制变动分析

(一)我国计划生育资金供给体制机制的分析

我国是人口大国,建国后和改革开放初期,人口优势曾经推动了经济社会和教育科技的发展,但随着教育科技的发展、人才素质的提高、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人口数量激增却成为制约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因此,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目的是降低出生率,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改善人口结构。

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逐渐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人口与计划生育资金供给体制也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初步建立起以各级政府财政投入为主,乡统筹、村提留、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社会抚养费等非财政投入为辅的以“明确各级责任、各级财政共担、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为基本原则的资金供给体制,同时随着在计划生育事业中财政投入的增长,建立起以利益导向为核心的中央、省、市、县(市、区)、乡(镇)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机制。

党和政府相当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从立法和国家财政逐年增加计划生育的专项投入,使计划生育事业在公共事业中所占比重在逐年加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央先后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明确提出并强调了保障计划生育经费的具体要求。即各级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切实从法规政策上保障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财政投入。人口与计划生育资金供给来源主要为政府财政投入和非财政投入两部分,且在不同时期两者所占比例不同,1971-1979年计划生育资金全部为政府财政投入;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非财政投入进入计划生育事业,并很快占据主导地位。但“十五”之后,随着农业税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农业税的减免,以及社会抚养费和乡统筹费纳入了财政预算,使计划生育事业对财政投入的依赖性增强。中央财政1973年开始计划生育专项投入,起始规模为1500万元,2008年达到25亿元,35年增长了170倍。地方财政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始于1971年,起始规模为5952万元,2008年达到395亿元,37年增长了664倍。可以看出,30多年的时间里,各级政府对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的计划生育经费增长迅速,而地方财政投入增速更是大大超过了中央政府。政府财政对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的变化,说明计划生育事业对经费的需求在与日俱增,主要负责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必然相应增大,中央财政投入增长幅度也应随之加大。

(二)陕西省计划生育资金供给分析

陕西作为西北地区的人口第一大省,有50个国定贫困县,且全省经济发展处于全国较为落后省份,政府财政收入相对较少,但在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国策上积极认真,形成了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计划生育资金供给体制要求的具有陕西特点的计划生育资金供给体制。计划生育经费的保障具体而言分两部分:利益导向政策方面的投入主要由中省财政承担,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主要由市县承担。虽然从政策上明确提出了建立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资金供给机制,但因各级政府财政收入有限,尤其市县财政更是紧张,造成计划生育资金投放相当困难。为此明确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不足规定标准70%的县(市、区),由省上黄牌警告,通报批评,列入重点管理,并对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人口计划生育委(局)主任(局长)实行诫勉谈话,3年内不予提拔。2000年结合我国进行的税费改革,将非政府财政投入中的社会抚养费、乡统筹费纳入了财政预算,使得人口与计划生育资金供给通过专项经费列入政府财政投入而进一步加强。同时将各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比例和人均增长数额,列入陕西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五年规划之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府财政投入。

2001年以来,陕西省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量在逐年增长,财政收入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不同层级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来看,中央政府投拨给陕西省的计划生育资金占投入资金总量的比例从12.13%降到9.26%;省级投入资金量由15.82%降到14.36%;市、县、乡三级政府逐年提高资金投拨量,其所占计划生育资金总量的比例由19.13%、35.82%、17.10%变化到16.41%、45.73%、14.24%,其中县、乡两级投入一直占总量的一多半,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但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在农村,直接进行计划生育工作的县、乡两级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事权繁重,实际财政收入入不敷出,乡统筹、村提留等造成的资金缺口不断加大,县乡财政压力与年俱增,需要上级政府给计划生育事业投入更多的资金,来缓和、解决缺口问题。

计划生育工作实施以来,经费支出逐年增长,政府财政投入逐年加大,陕西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成效也逐渐明显。陕西30年来少出生人口1200万,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12年节约抚养费用1431亿元,计划生育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是投资的88.24倍,促进了资本的积累和投资的扩大,为建设西部强省积蓄了能量;减少了512万劳动年龄人口,提高了妇女地位,创造了有利于受教育的条件;全省晚婚率达到60.3%,平均家庭规模从“四普”时期的4.07人减少到2008年的3.19人。各样数据都呈现出计划生育带来的利好信息,但要稳定低生育水平,就要继续实施计划生育,克服更大困难,需要增加财政投入力度来均衡计划生育工作逐年稳步增长的经费支出。

三、陕西人口与计划生育资金管理体制分析

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资金供给投放原则,在陕西财政和非财政财力较为紧张情况下,为确保计划生育工作需要,一方面通过相关政策法规和统筹、提留等措施,保证资金投放比重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在持续递增,另一方面采取明确资金投放方向,强化资金的管理和有效使用,来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为此,除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外,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1.在资金供给投放结构上,陕西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和“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两个《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分级负担和逐年递增的原则,分别提出了中央、省、地市、县和乡镇的计划生育资金投放比例。但从2001年以来的执行情况看,一是县乡投入比重明显最大,省、地市级财政投入比重偏小,而计划生育工作重心在农村,这就造成县乡政府计划生育资金缺口很大;二是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变化,在计划生育资金多元化的投入中,各级政府财政投入占绝大比重,特别是在农村,企业捐助和社会筹资到的资金十分有限,而且陕西各市县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收入较为悬殊,对较为贫困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带来困难。

2.在资金供给投放使用上,一是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和扶持力度,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二是抓好生殖健康类的医疗保健服务项目的资金投放,保证农村节育技术免费服务、适当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和主动放弃二胎生育指标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等法定优惠措施;三是建设计划生育服务站、配置好服务设备、加快服务站信息化建设和其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和效率;四是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计划生育干部的培训、固定和流动人口教育管理、乡村计划生育专干经费和其他依法行政类的计划生育事业等费用投入。就陕西2001年到2008年的计划生育资金投放使用发展变化分析,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四大类经费支出都在稳步增长,特别是2005年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实施以后增长较快,年均支出增长率17.93%。第二,四大类经费支出年均增长率由于项目的目标、重点不同而不同,其中计划生家庭奖励类增长最快,为63.92%,以后依次是服务体系建设支出年均增长率为18.96%,生殖健康类支出年均增长率为15.62%,依法行政类支出年均增长率为12.52%,它既体现了国家计划生育资金投放体制机制转型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也说明了我省计划生育资金投放使用的正确性和必要性。第三,从资金投放结果看,在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类各项的年均增长幅度占据首位,发挥了利益导向机制的作用,推进了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生殖健康检查支出虽增长较低,避孕药具支出增长最低,虽能体现以日常服务为主的原则,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口质量的提高;在服务体系建设类中,信息化建设支出增长最快,但服务站建设增长慢,用于乡、村计划生育专干培训教育经费最少,却反映出最基层的资金缺口增大。在依法行政类支出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支出最大,反映出今后最基层计划生育队伍建设成为当务之急。

3.在计划生育资金管理上,随着全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施行,2002年我省的人口计划生育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也发生了很大改变。计划生育经费管理体制基本上按照分级财政的模式实行,各市县虽有差别,但总体上主要采用由计划生育部门确定项目,财政部门下达经费,由计划生育部门管理使用,基本上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经费支出结构。为强化计划生育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陕西省及时出台了《人口和计划生育财务工作要点》(陕人口办发(2007)28号),详细规定了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五条措施,不断规范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和财政厅每年对市、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使我省的人口计划生育资金财务管理日益规范化。然而,调研中发现,虽然各地近年来逐年加大了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但增加部分多用于人员开支,许多地方现有经费投入的70%以上用于人员经费,而真正用于公共服务的经费十分有限。由于资金支出结构还不够合理,管理成本普遍偏高,使原本较为困难的县乡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捉襟见肘。

四、陕西计划生育资金供给体制存在的问题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逐年加大,计划生育事业看似已步入正轨,对各项政策的学习、落实也都基本到位,结合自身发展要求,形成了具有陕西特点的资金供给体制。但经过此次调查研究发现,现有的资金供给体制亟需完善。

(一)“一刀切”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

目前,我国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形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资金供给体制必须与之相适应,我省在人口与计划生育资金供给政策上实行强制手段的行政干预方式和办法,虽在一定程度上对计划生育资金供给投放和工作开展带来积极作用,但一方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另一方面也不可能长远保障资金的有效供给,从根本上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需要。

(二)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部分地区计划生育资金供给上缺口很大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和财力水平不同,各地人均投入存在差异。榆林市等陕北地区受益于经济开发和农村转移支付力度大的双重作用,人均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增速最高、最快,而咸阳、安康等关中地区人口密集,决定地方财政收入的工商业经济相对落后,人均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上存在着很大缺口,这种不均衡的发展势必冲击着陕西人口发展目标。

(三)基层政府财政负担过重,很难确保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开展需要

从财政投入上看,县(区)乡基层政府财政投入比重过大,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基层财政压力,特别在财政很困难的关中和陕南部分市县,造成资金缺口更大。一方面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造成较大影响,另一方面因政府行政命令、问责干预等造成基层干部会私下采取一些节流、挪用和摊派等违法手段来保障计划生育资金投入,会使计划生育工作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必须加大中省和地市的财政投入随经济增长而同步增加。

(四)计划生育资金投放管理不够科学合理,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因各级政府财政在计划生育资金投放管理结构上,不够科学合理,市县一级将资金主要用于组织机构的设备配置和基本建设上,而县乡一级则主要将资金投放在队伍建设、服务设施和人员工资等,使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和生殖健康及技术服务工作受到很大影响,多数计划生育专干工资拖欠问题突出,服务站形同虚设,直接影响计划生育工作成效。

(五)基层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普及率较低,给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带来一定难度

由于计划生育资金投放结构不够科学,在宣传教育、技术服务、政策优惠、补助奖励等方面重此轻彼。在县乡一级调查时,好多群众甚至乡村干部对技术服务风险、手术损失补偿、独生子女上学、就业等方面优惠、以及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医疗、养老福利待遇津贴等优惠政策知之很少,对计划生育工作有很大抵触情绪。

五、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计划生育资金供给投放与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对策,确保党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贯彻落实。

1.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意见》,各级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使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增长水平。各级政府财政要要通过充分论证,根据不同地域、经济差异和资金缺口大小等,确定把计划生育资金拨付纳入每年度的财政投入资金预算,继续提高政府(尤其是省级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投入的资金总量,在目前情况下,要把资金供给是否到位列入本级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明确各级政府人口计划生育资金投入的事权边界和分担比例,明确领导责任,确保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的使用。确保县乡一级计划生育资金投放到位。

2.不断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资金供给和管理使用机制。按照“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启迪智力、提高效率、推动工作”的原则,构建以社会公众信息网、政府电子政务网和计划生育综合信息数据库为主的信息化“两网一库”为依托,以市级自动化办公平台为“龙头”,以县级综合信息平台为“中枢”,以乡村WIS(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为“终端”的发展格局,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计划生育资金使用的财务监管、审计和监督,实行计划生育资金预算单列,县乡一级乡财县管,专款专用,坚决杜绝计划生育资金截留、挪用和不按规定拨付等违规行为。

3.实行科学合理的计划生育资金投放拨付,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一是加大计划生育宣传经费投入,通过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生殖健康服务”等主题教育活动,采取“三为主”(计划生育工作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三结合”(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与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等方式,树立“以人为本、关爱女孩、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新型生育观;同时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自觉参与计划生育活动。二是重视对乡村计划生育服务站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其计划生育宣传服务阵地的作用,真正实现“三个确保、一个提高”。

4.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的资金投入。主要是三方面资金投入。一是信息化投入,重点要建立起全省计划生育信息网络;二是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培训的资金投入,要通过经常不间断的政策、计划生育知识和服务技能的培训,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行家里手,才能出成效;三是要关心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困难,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5.借鉴其他体制改革可行之法为己用。借鉴实施美国的“教育券”制度,保障每个流动人口享有合法权益的机会。教育券是政府把原来直接投入公立学校的教育经费按照生均单位成本折算以后,以面额固定的有价证券(即教育券)的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或家庭),学生凭教育券自由选择政府所认可的学校(公立学校或私立学校)就读,不再受学区的限制,教育券可以冲抵全部或部分学费,学校凭收到的教育券到政府部门兑换教育经费,用于支付办学经费。我们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券”,记录养育子女数,家庭情况、计划生育政策的履行情况以及享受到的奖励,并在各地可以依据此券和相关政策在相应部门继续享受应得的奖励优惠措施。

六、结论

计划生育工作的进行,包括强大的经济支持,良好的政策导向,设计合理而又能够得以贯彻执行的项目,优质的技术服务体系和不断完善的利益导向机制。在陕西人口与计划生育资金供给体制的分析中我们看到了计划生育工作现在已获得的收益和现行资金供给体制的不足,因此我们有必要继续完善资金供给体制,使人口压力变成人口资源,保障计划生育工作长久、稳定的为陕西发展提供活力。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口计生系统财务工作座谈会,2009-12-07.

[2]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07-08-14.

[3]陕西人口计生委财务处.

[4]访谈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冯月菊[Z].2009-11-04.

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篇3

“限定”与“非限定”,风险收益各不同

在证监会实施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3种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包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两个业务相比,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在客户的确定和投资项目的确定上都更为宽泛和灵活,更具有“大众化”的特点。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是给事先不确定的多个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业务。在投资的产品项目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仅可以投资于国内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还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以在各产品的投资比例限制来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分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募集的资金要求主要投资于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和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也可以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这类高风险的投资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则没有这么严格的比例限制,具体投资比例可以由证券公司在公布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进行约定并执行。

从这里可以看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强调资产本金的安全性,“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则可以追求更高的风险以追求更高的收益。

与基金“比比看”

在运作模式上,“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借鉴了运作已经较为成熟的证券投资基金,兼具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特点。(相关比较如下表)

通过和基金的对比,可以看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同时具有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特点,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两不像”减少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吸引力,虽然借鉴了基金产品设计特色,但在投资者最为关注的三个衡量标准,即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方面的优势有限。

在安全性上,一般券商会以自有资金认购产品的一定份额,当产品到期后若没有取得事先所设定的最低收益底线,就会以自身的资金向投资者进行补偿,这与基金产品相比较多了一层保护。

在流动性上,一般都设置了“封闭期”,投资者的参与和退出都受到了限制,有的产品仅仅接受在初次发售期的认购,在产品的运作期间是不接受认购的,这样的设计显然没有基金产品的流动性高。

在收益性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除了包括和基金相同的货币市场产品、股票、债券之外,最大的亮点在于可以参与新股认购中和投资市场上已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虽然投资的范围比基金大,但也会增加投资的成本,其产品的收益性如何,与资产管理者的投资研究能力直接相关。而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投资能力孰高孰低,不可一概而论,也需要市场的实际检验。

另外在认购起点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比基金要高出许多,一般是5万元或者是10万元,在递加的金额上少则是1000元的整数倍,多则是10000元的整数倍,因此不是普通的基金投资者可以介入的。

产品设计:“八仙过海,各显其能”

目前市场上的6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产品设计上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其能”,很好地体现出了“产品创新”的思路与勇气。(具体的项目比较如下表)

从产品类型来看:有2只限定性产品,4只非限定性产品,从而在投资风格上,中信和广发的产品更显稳健,其余的4只则要承担更高的风险以追求更高的收益。

从托管人和推广机构来看,有3个产品是和农业银行开展合作,另外还包括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和光大银行,显然招商和光大的策略是“肥水不流外人田”,虽然两家银行的规模有限,但也可以看出其对于产品的销路并不担心。农业银行在与券商的合作中表现得很积极,而拥有广大客户资源的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并没有“尝鲜”,这与各家银行的策略有关,对产品本身的运作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此外,只有广发的产品没有选择和银行合作,只是采取券商直销的模式,其余的产品都选择了和托管的银行进行合作,共同推广可以扩大销售面,推广的机构越多,客户的基础就越大。

从存续期来看,最长的是光大的产品,为10年,有两个3年的,三个2年的,笔者认为期限短些对投资者更有利,因为券商的利益补偿条款通常只是到产品到期时才会进行。

从管理人自行认购的份额来看,券商认购的比例越高,越是显示出了与投资者“甘苦与共”的精神,由于投入了自身的资金,出于获益的角度,券商也会更加努力提高产品收益。

从投资范围来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亮点”有两个,其一是可以进行新股认购,从而有取得超额回报的机会,其二是可以投资于基金产品,起到“基金中的基金”的优选效果。

从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收取来看,东方证券是惟一一家不收取管理费的产品,最高的是长江证券,总共为1.75%,收取的费率越高,实际上就是从投资者身上先收取的收益就越多。

从参与的费率结构来看,不同的参与金额可以得到不同的费率,广发的产品是惟一不收取手续费的,参与成本最低,相比之下笔者认为在收取手续费的产品中中信的产品设计得更细致并更为实惠。

从参与的时间和退出的时间来看,光大的产品最为灵活,在推广期和开放期之内都可以进行认购和退出。而东方的产品则只能在认购期间购买,其余的产品都是在有限的时间内进行购买。从退出的设计看,一般都是每三个月有机会进行退出。

从推出费率来看,只有广发的产品是免手续费的,长江和招商都最高达到了1%,一般是持有时间越长费率越低,长江的产品则是在0.5%和免收两者之间进行徘徊。

“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建议

从实际的销售情况来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遭遇了“冰火两重天”的处境,有的产品由于设计的更有吸引力从而得到了投资者的追捧,用不到两周的时间就达到了募集的规模,而有的产品则销售业绩不佳。

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篇4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

(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

(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

(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二)未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

(三)未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

(四)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

(五)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六)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未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七)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一对多)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

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未按照规定流程选聘第三方机构;

(二)未签订相关委托协议,或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它材料中明确披露第三方机构身份、未约定第三方机构职责以及未充分说明和揭示聘请第三方机构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三)由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建立或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未能有效防范第三方机构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未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资产管理计划与第三方机构本身、与第三方机构管理或服务的其他产品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

(五)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六)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

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的淘汰类产业目录;

(二)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

(三)通过穿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上述投资项目。

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或将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账户出借他人,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

(二)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交易通道、投资者介绍等服务或便利;

(三)违规使用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开展交易,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系统对接或投资交易指令转发服务;

(四)设立伞形资产管理计划,子伞委托人(或其关联方)分别实施投资决策,共用同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期货账户。

第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不存在市场公允价格的投资标的,能够证明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目的、定价依据合理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有清晰约定,投资程序合规以及信息披露及时、充分的除外;

(二)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在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三)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以及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利用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资产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不合理的费用;

(六)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

(七)侵占、挪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第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或者投资存在以下情形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一)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二)资产管理计划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

(三)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未单独编制估值表;

(四)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五)资产管理计划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六)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业务人员及相关管理团队实施过度激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二)递延周期不足3年,递延支付的激励奖金金额不足40%。

第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要求,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对机构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按照本规定做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管理与风险监测工作;发现违反本规定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十四条本规定涉及的相关术语释义如下:

(一)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由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属于本规定规范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二)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若存在中间级份额,应当在计算杠杆倍数时计入优先级份额。

(三)股票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等股票类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四)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五)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包含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等股票类资产,但相关标的投资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相应类别标准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六)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不能归属于前述任何一类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七)市场公允价格区分不同交易市场特征,采取不同确定方法,在集中交易市场,可以参考最近成交价格确定公允价格;在非集中交易市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事先约定公允价格确定方法,并按照约定方式确定公允价格。

(八)符合提供投资建议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2.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第十五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依法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7月18日起施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存续的资产管理计划,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的,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保本周期到期后应转为非保本产品,或者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的,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篇5

有效控制投资是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策划及实施过程中必须重点考虑的内容,工程管理人员应当从不同角度采取针对策略达成目标。本文从加强投资与计划管理角度重点介绍控制投资规模、提高工程资金使用效率的几点措施。

关键词:投资管理;计划管理;投资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引言:

有效控制投资是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策划及实施过程中必须重点考虑的内容,工程管理人员应当从不同角度采取针对策略达成目标。通过加强项目的投资管理,落实项目资金,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控制投资总额;同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编制投资计划,加强投资计划的实施控制工作,能够有效地控制整个工程的建设成本。

一、加强项目投资管理,落实项目资金,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控制投资总额。

1.制定对策,确保项目融资资金到位。

工程项目在可研审批和核准前应落实资金款源。充足的资金保障是工程项目正常开展的前提条件。同时在建设期间针对国家货币政策的调整,建设单位应适时根据不同商业银行的支持力度以及自身的资金情况制定不同的应对策略,针对不同阶段资金需求,通过采用商业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世行贷款等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进行融资,适时调整融资方式,在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前提下,最大限度减轻项目融资负担。

2.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从源头控制投资。

招投标是投资控制的源头,应专门成立招标组织或聘请专业机构负责招标事宜,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招投标范围及规模标准要求,对满足要求的项目进行招标。认真编制招标概算,确保投资控制落到实处。合理拟定招标方案,尽可能降低、规避、转移投资风险,有效控制投资。努力完善招标文件,对付款方式、合同双方风险的分担,特别是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供应方式及价格的确定、合同质量等级、合同工期、工程计量程序和方法、工程变更和索赔的处理等重要合同条款进行分析,确定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保证合同实施阶段投资控制的顺利进行。

3.严格控制设计变更。

初步设计批复后,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按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投资检算。施工图投资检算应控制在批准初步设计概算之内。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确因项目工程条件、运营需求和技术进步需要变更规模和标准的,要严格按设计变更程序办理。在实施变更前,要充分考察变更的必要性,对可能影响投资的因素详加分析,选择经济合理的技术措施,力求减少变更费用。

二、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编制投资计划,加强投资计划的实施控制工作。

1.投资计划编制环节的管理

项目业主应以初步设计和批复的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为基础,按照批准的总投资,编制工程项目总进度计划,并在总进度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将投资计划作为控制目标,在施工过程中通过编制资金计划,细化投资目标,定期进行实际执行额与计划投资额的比较,找出偏差,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以保证投资目标的实现。具体做法是:基建部门和投资计划管理部门相协调,根据年度开工项目的总体施工进度,按照提高工程效率,降低工程费用的原则,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根据施工进度安排进而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投资计划管理部门根据资金需求计划及各项目的实际进度,合理安排项目建设各阶段投资计划,通过及时掌握资金下达及使用情况,努力提高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

2.投资计划的实施环节的控制管理

(1)跟踪检查施工实际进度,对计划执行过程进行动态管理

跟踪检查施工实际进度是项目施工进度控制的关键措施,其目的是收集实际施工进度的有关数据并加以分析。

进度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各项施工作业的完成及持续时间、实物工程量以及逻辑关系情况。收集到的施工项目实际进度数据,要进行必要的整理,结合计划控制的工作项目分别进行统计,可采用软件对进度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动态跟踪、控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管理与采集制度,便于实际进度与目标进度的比较和分析,依据工程完成情况和对未来工程进度的发展趋势及时分析调整下一步计划,使工程施工始终围绕工期目标组织实施。

(2)确定各重点控制工程,优化配置各类生产要素

通过对进度目标的跟踪检查,逐步发现计划执行过程中的重点控制工程,并建立重点控制工程进度目标责任制。通过协调各部门之间的管理,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生产要素。生产要素是施工项目控制目标实现的保证,必须运用科学方法进行优化配置和组合。不断充实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之更加切合工程实际、更具操作性。

(3)在细化工程计划的基础上,量化工程计划的考核工作。

根据年度计划确定各关键节点工期的考核目标,分阶段进行检查考核。在合同范围内设立专项资金作为考核的奖惩资金。充分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最大限度的维护计划的严肃性。

三、结语

工程投资控制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当从多方面采取措施,除加强工程投资与计划管理外,还应当从把握好技术方案和设计方案的选用、以及完善施工措施等方面着手。通过树立工程建设全过程、全方位投资控制的理念,不断完善工程投资控制管理工作。

主要参考文献:

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篇6

这不是坏事,起码说明这事值得讨论。

悲观者有几方面担心。有人认为,美国401K计划运行30多年来,逐渐式微,尤其在金融危机中损失超过3万亿美元,中国却拾人牙慧推出中国版,没有道理;也有人认为,A股市场是圈钱工具,加之上市公司不重视分红,养老金无法获得稳定的分红收益,所以时机还不成熟。

是不是这样,笔者倒觉得没必要担心,反而,在人口红利尚未彻底耗尽之前,中国版401K越早推出越有利。

何为401K计划

在解释401K计划之前,有必要先介绍美国养老金计划,其主要有三种形式,包括政府强制执行面向全社会提供基本退休生活保障计划、有企业雇主或公共部门雇主出资带有福利的雇主养老金计划、联邦政府提供税收优惠而发起个人自愿参与的补充养老金计划。

目前,雇主养老金计划已经成为美国养老体系中坚支柱,这其中,401K计划是“支柱中的支柱”。

1978年美国实施的《美国国内税法》第401条K项,亦称延迟纳税计划。该条款规定,员工每个月从工资中拿出不超过25%的资金存入企业年金账户,公司按照不超过员工数额的一定比例往该账户存入相应资金,然后向员工提供四种风险程度的投资计划,投资品种以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基金以及公司股票为主。

员工可以任选一种,但风险由员工自己承担。退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和转为存款等方式,员工退休领取养老金时再缴纳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历史数据显示,401K投资于共同基金(国内称公募基金)比例为50%左右,且绝大多数为股票型基金,同时401K直接投资的股票(主要是计划发起人或雇主的股份)占比约为10%,这意味着401K计划中约2/3的资产为股票。

该计划一出,对市场直接产生两个作用:为股市提供了持续的长线资金,壮大了共同基金在市场中的份额,价值投资力量壮大。在其作用下,美国股市延续了18年牛市。

所以,中国版401K计划构想一经提出,难免被市场解读为极大的利好。

如何理解风险

悲观者常用两组数据来反对中国版401K计划。

第一组数据是2008年12月经合组织(OECD)的报告:2007年12月至2008年10月,OECD国家的股票市场整体下跌近50%,造成私营养老金投资亏损约5亿美元,资产缩水20%。而美国4/5以上家庭参加的401K计划,损失超过3.3万亿美元。

另一组数据与最近美债危机有关,数据显示,美债评级下调以来,一个普通的“401K计划”账户平均浮亏约1.2万美元。

这两组数据的确反映出投资风险,但我们似乎忽略了另外一种风险。

8月中旬,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末,全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资产总额已达到2.4万亿元,但这笔巨额资金九成以上存在各大银行,以购买债券和委托运营的方式进行投资的社保基金占基金总额的比例不足一成。

低收益导致的福利损失正在蚕食参保人群的利益,这算不算风险?

事实上,401K计划鼓励的是长期投资,其并不因偶然事件或几个年份的系统性风险而式微。该计划规定,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是年满59.5岁;死亡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发生大于年收入7.5%的医疗费用;55岁以后离职、下岗、被解雇或提前退休。一旦提前取款,将被征收惩罚性税款,但允许借款和困难取款。

如果欲提前提取养老金计划的存款,则提取的存款要视同为一般收入所得,按20%的税率预交所得税,另外还要被征收10%的惩罚税。

长期投资魅力

长线资金博取的是实体经济的稳定成长收益,这正是该计划的魅力所在。

401K计划采用的方式是每个月从工资中拿出一定比例进行投资,这很像公募基金的定投。定投的好处之一是摊薄风险,取得长期收益。

401K计划一半投资于公募基金,而对国内的公募基金,投资人的印象并不好,但从长期来看,情况则完全不一样。

《投资者报》曾统计了运作半年以上的403只主动管理偏股型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情况,共有311只成立至今跑赢了业绩比较基准,占77%。

大摩华鑫基金公司副总经理秦红统计过一个数据,在基金指数以来的17个半年里,上证综指在期间10个半年里盈利,也即是说,上涨概率不到六成,但这并不影响其9%的年化收益率和累计翻番的回报。

在17个半年中,基金指数的年化收益率超出综指10%,有11个半年能够战胜综指,概率为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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