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校教育的意义(6篇)

daniel 0 2025-08-12

家校教育的意义篇1

关键词:社会教育;历史演变;作用

一、社会教育概念界定

概念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总结,又是组成判断的基本单位。概念明确,是人们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也是人们讨论问题、交流思想的基础和前提。要研究社会教育问题,从事社会教育工作,就必须从明确社会教育的概念入手。

(一)中国内地学者对社会教育的界定

《中国教育百科全书》给社会教育下了如下的定义:社会教育是指除学校教育以外的社会文化教育机构对广大人民群众所进行的教育。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实施不同性质的社会教育。

《教育大辞典》中将社会教育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社会教育指旨在有意识的培养人,有益于人的身心发展的社会活动。狭义的社会教育,指家庭和学校以外的社会文化教育机构实施的教育。现代社会教育则主要指狭义的社会教育,它面对整个社会,以提高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平为目标。

以上两种表述,基本上代表了目前中国内地学者对社会教育的界定,王冬桦在《社会教育学概论》里,将国内学者的观点主要总结为:

1.社会教育是整个社会生活影响于个人身心发展的教育;社会教育是以社会各界人士为教育对象,以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为内容的多种形式的教育;社会教育就是通过学校及学校以外的社会文化教育机构对青少年和人民群众进行的教育。

2.社会教育是学校与家庭以外的社会文化机构及有关的社会团体或组织对社会成员,特别是青少年所进行的教育。

3.社会教育的广狭两义说。广狭两义说可以说是目前中国内地比较流行的一种,它把广义的社会教育视为整个社会中所存在的一切形式的教育,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言的‘教育’,而把狭义的社会教育则定义为除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以外的教育活动。

(二)台湾学者有关社会教育的界定

1.社会教育即是教育全体。认为社会教育要以社会全民为对象,以社会生活为范围,以社会整体发展为目的。常道直说:“社会教育是增进社会全民教育程度,使其资质改善,生活改良,以达到整个社会教育化,整个教育社会化的教育。”马宗荣认为:“国家公共团体或私人,为社会全民资质的向上,以社会全体为客体,使影响及于社会全体的教育,叫做社会教育。”熊光义说:“社会教育乃是就人类共同生活环境中所组织之社会文化影响的积极设施,有计划的辅助社会全民,充实自己,增进人类全体的生活,促进社会全面向上的历程。”

2.社会教育即是学校教育以外的教育活动。孙邦正认为,社会教育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以外的一切教育事业和设施。郑明东教授则定义为:“社会教育乃普通学校以外的各项教育事业和设施。以改善一般国民生活,提高社会文化水准,充实建国力量,实现立国理想的教育。”

3.社会教育的广狭两义说。即认为社会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社会教育,系指一切具有发展社会文化的作用的活动,包括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狭义的社会教育则是指正式学校教育以外的教育,全体国民为施教对象,以提高一般国民文化水准为目标。

(三)世界其他国家社会教育的界定

1.美国的社会教育。在美国是没有“社会教育”这一词的,但有关社会教育的活动是存在的,这种活动一般称之为“成人教育”或“校外教育”。

2.英国的社会教育。在英国,实际上也无“社会教育”这一名词,有关社会教育的活动被称做“扩充教育”,有时也称之为“成人教育”或“继续教育”。

3.法国的社会教育。法国有“社会教育”这一名词,但也有“通俗教育”“补充教育”“继续教育”“扩充教育”“成人教育”“终身教育”等名词,看来法国社会教育活动的开展是丰富多彩的。

4.德国的社会教育。社会教育的活动在德国也是很丰富的,形式也是多样的。但一般称之为“民众教育”“成人教育”或“继续教育”。

5.日本的社会教育。社会教育在日本的解释多种多样,各不相同,现介绍几种主要的观点:(l)江幡龟寿在《社会教育的实践研究》中指出:“所谓社会教育就是教育人使其具有更强烈、更深刻的社会性,加深个体的社会意识,养成为社会服务的思想、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和社会亲和的感情等,以培养能为国家、社会生活的提高和进步作贡献的那样的人,不管是学校教育还是学校以外的教育,总的来说都要使其教育内容大幅度地社会化。”(2)上田学在《教育行政要说》一书中说,“社会教育最广义上可以理解为在广泛的社会中所进行的有意图,无意图的教育。”岸本幸次朗在《社会教育》一书中对社会教育作了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教育包括无意图的教育职能和有意图的教育职能,狭义的社会教育仅指学校教育以外的有意图、有计划的教育活动。(3)各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社会教育,这里只举一例。如《文部省设置法》第2条第72页:“社会教育,是指公民教育,青少年教育,妇女教育,职工教育等面向社会一般成员的教育,为提高生活而进行的职业教育、科学教育、运动竞赛、文化娱乐,以及图书馆、博物馆、公民馆等设施所开展的活动。”

(四)本文的界定

社会教育作为教育的一种形式,它在人类教育史上早已存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它的内容和形式不尽一致,名称当然也就不同了。在各个不同的国家,社会教育名词出现的时间有早有晚,但这并不影响社会教育作为教育的一种形式的客观存在性。在教育发展的初期,社会教育作为主要的教育形式,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推动作用,传承人类文明,传递生活经验,尽管当时它的计划性、组织性、目的性不那么十分明显。

概括以上论点,本文认为社会教育是教育的三种形式之一,是指在除学校和家庭以外的其他任何场所里所进行的一切教育活动和教育事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社会成员间有意识、有组织和有目的影响人的成长和学习的活动。这种活动必须符合一定社会的行为规范、道德标准、文化习俗和法律法规。本文研究的正是这一概念中的社会教育,并不分广义狭义之说,而是把社会教育作为教育的一种独立形态去探讨。

二、社会教育的产生

社会教育的产生问题如同社会教育的概念界定一样,至今在教育学术界未达成一致意见。有的人认为,社会教育的出现是在近代,认为社会教育的主要倡导者是蔡元培,他们认为,社会教育产生于民国初(即1912年),“社会教育”一词是由日本传来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社会教育的产生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一样悠久,自从有了人类,社会教育这种活动就出现了。还有第三种观点,那就是把社会教育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的学者们,他们承认广义的社会教育自从有了人类就产生了,而狭义的社会教育则是近代以“社会教育”一词在中国开始使用为标志。本文主张,把社会教育作为教育的一种独立形式,和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同等对待,不分广义和狭义。有些人之所以将社会教育分为广义狭义两种,只是基于“社会教育”一词出现的时间而言的,把“教育”等同于“社会教育”,认为人类初期的教育即为社会教育,后渐被分化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客观的。就拿学校教育的发展来说,现代意义上的“学校”是什么时候才出现的,而我国现有的教育史著作却几乎一律地主张在“学校”一词未出现之前,事实上的学校已经存在,只不过其名称不是“学校”而已。按此逻辑,社会教育的出现并不能依“社会教育”这一词语出现的时间为唯一根据,而要根据客观历史事实。社会教育这种活动在我国古代就已经丰富多彩,且发挥了重要作用。当时的社会教育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松散的、无计划的、无严密组织的,但我们不能就此否认它的存在,正是由于这种初期的社会教育,经由人类社会数千年的发展,才成为我们今天所称的社会教育。

在原始社会,教育的唯一形式便是社会教育,人们在群居生活和共同生产劳动中,靠社会教育来传授生活经验,延续人类文明,推动社会进步,考古发现表明,这时的人们已经会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团结互助进行集体采集和狩猎活动,知道怎样去协调集体生活,怎样与猛兽及自然界的各种威胁作斗争,这些知识的获得都依赖社会教育来完成,这应为社会教育的萌芽。

三、社会教育的历史演进

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奴隶制的出现,就产生了学校,学校教育的作用日益显现,社会教育被进一步分化。但这并没有影响社会教育的存在,社会教育并未消失,相反,它的作用愈加突出,无论是对普通平民还是对王公贵族。如我国奴隶社会全盛时期的西周,特别注重社会教化,这种社会教化亦即社会教育。尤其是周公的社会教化思想,曾对西周王室成员和劳动人民产生过重要影响,他倡导的“采风问俗”“移风易俗”和“治国化民”的社会教育思想在当时取得了“治国平天下”的效果,且对后世影响巨大。到春秋战国时期,虽然社会纷争,局势动荡,但却涌现出了一大批著名思想家和教育家,出现了学术上的“百家争鸣”局面,虽然各家的观点不尽一致,但他们却有共同的理想,即追求社会安定。尤其像孔子,他十分注重社会教育,强调理想人格的培养需要安定的社会,他的一生都在追求这一点。战国时期的各国也都重视社会教育,并且社会教育的实践活动也很丰富。秦汉时期,经历了许多战乱,却出现了数次繁荣,这些繁荣皆与当时的社会教育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到宋元明时期,理学的兴起,则对整个中国社会起了巨大的影响作用,此时的社会教育思想也很丰富。从清朝开始,社会教育得到进一步发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教育活动纷纷开展起来。但总的来看,自西周至清末,社会教育的实践和社会教育思想虽说非常丰富,但就社会教育的制度层面看,还处于相对无序、组织不严、制度不完整的状态。

自民国始,我国教育部始设社会教育司,专司社会教育一事,从此,社会教育可以说走上了正轨,这一时期,是社会教育蓬勃发展的时期。社会教育从实践、思想、理论、制度等诸方面有了较大进展,涌现出了一大批社会教育家,如蔡元培、陶行知、晏阳初等。1912年南京政府教育部成立伊始,作为教育部部长的蔡元培鉴于欧洲各国社会教育的发达,而我国年长失学者占大多数,主张大力发展社会教育。晏阳初试图从医治中国的愚、贫、弱、私四大病症,采用学校式、家庭式、社会式三种教育形式实施文艺教育、生计教育、卫生教育、公共教育。陶行知运用生活教育的大教育观,将整个社会作为学校,把社会教育与社会生活的需要和社会实践密切结合,进行实验,大力推行社会教育。

1927年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结合中国实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和实际需要,通过夜校、半日学校、识字学校、补习学校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社会教育运动。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设社会教育司主管社会教育工作,各地纷纷建立社会教育机构,完善社会教育设施,使社会教育活动蓬勃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直到今天,我们党和政府仍然十分重视社会教育,视其为教育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四、社会教育的作用

(一)补充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

家庭教育是个体社会化的出发点。儿童最初获得知识技能,养成习惯,形成道德和价值观念等,一般源于家庭生活,而儿童社会化的完成需要在社会环境中进行。从家庭、社会的对应、相关和同质上,我们可以看出在教育目的、价值取向上二者是基本一致的,但社会作为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场所,它会通过一定的形式提出教育目的、行为标准,希望社会成员能向着预期的方向发展。当前,学校教育缺乏创造性,不能很好地满足个性发展的需要,而由于社会教育内容丰富、方法灵活,既能发展能力,又能巩固学生在学校所学知识、技能和技巧,从而可以提高学校教育的成效。

(二)增强公民意识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均受教育时间相对较少,平均素质较低,还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要改变这种情况,仅靠发展学校教育是不够的,实践证明,大力发展社会教育是一种有效途径,社会教育在开发人力资源、提高劳动者素质、强化劳动技能、推行社会文化等方面有积极作用。社会教育继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之后,进一步培养公民的社会意识、民主观念、法制意识、效率观念、创新精神、人口意识和环境观念等,使他们具有正确的人生态度、良好的思维品质、高尚的道德境界,从而,更好的为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三)推进终身教育

终身教育思想主张,教育应贯穿于人生的各个阶段,而不是仅局限于青少年时期;教育也不只限于学校,而是扩及家庭和社会各个方面,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终身学习体系。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是统一的,是永无止境的历史发展过程。社会发展是无止境的,人的全面发展也是无止境的,不论是个体的人,还是“类”意义上的人都是如此。

我国有着悠久的社会教育传统。系统考查社会教育的发展历史,有助于我们全面认识教育发展的全貌,为我国现今的教育改革提供启示;有助于我们树立大教育观;有助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结合和联动。

参考文献:

[1]王雷.关于社会教育的几点思考[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1(2).

[2]王雷.“社会教育”传入中国考略[J].河北师大学报(教科版),2000,(4).

[3]王冬桦,王非主编.社会教育学概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2.

家校教育的意义篇2

多专业才能当校长

多专业才能当中小学校长?《专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无疑引起人们的这一疑问。

从公布的《专业标准》上看,校长的6项专业职责细化为60条专业要求,每项专业职责有10条专业要求,这些被绘制成一个巨大的表格,公布在教育部网站上。6项专业职责分别为: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

“这是我国首次系统建构了我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6项专业职责,明确了校长专业发展的主要方向,体现了倡导教育家办学的要求,从前期我们的调研看,这些得到了理论界和实践界的广泛认同。”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说。

据他介绍,6项专业职责背后有着深刻的导向,“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体现了校长对学校的价值领导,既坚持了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也为学校特色发展留下了空间,是校长专业职责的灵魂;“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体现了校长对学校的教学领导,这也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所在;“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体现了校长对学校的组织领导,是提升学校办学水平的管理保障。

专业校长要关注现实问题

《专业标准》按照党的十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对校长专业化提出了5个基本理念,分别是“以德为先”、“育人为本”、“引领发展”、“能力为重”、“终身学习”。

与此同时,《专业标准》还特别地基于当下义务教育领域的现实问题,对校长着重提出一些专业要求。

例如针对教育公平,对校长的第1条专业要求就是,“明确学校办学定位,履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使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有质量的义务教育,着力保障农民工子女、残疾儿童少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从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针对德育工作,强调校长要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全面加强学校德育体系建设。要将学校文化建设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方面,确保共青团、少先队等活动开展的条件和时间。

针对学生减负,要求校长认真落实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不得随意提高课程难度,不得挤占体育、音乐、美术等课程的课时,确保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

针对教育质量,要求校长建立听课与评课制度,深入课堂听课并对课堂教学进行指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时数量。

针对师资师德,要求校长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扎实开展师德师风教育,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建立健全推进教师专业发展的相关制度,落实每位教师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要求。

针对教育乱收费,要求校长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针对校园安全,要求校长健全学校应急管理机制,熟悉校园网络、安全保卫与卫生健康等管理实务,正确应对和妥善处置学校突发事件。

针对管理,要求推进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建立并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

专业标准如何实施?

《专业标准》在教育界内征求意见时得到了肯定,如上海市教委相关人士认为:“该标准填补了空白,定位正确,指标设计完整合理,将对未来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产生重大的积极作用。这一标准既体现对校长的普遍要求,同时能引领广大中小学校长向教育家的目标迈进”。河南教育厅工作人员认为:“校长标准体现了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校长专业发展的方向以及基本规范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认为:“校长标准是全面加强教育管理者队伍建设的重要文件,适合自治区的实际。”同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部内司局和有关专家对校长专业标准提出修改意见300多条,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对这些意见进行了分析和汇总,对校长专业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目前的校长专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

标准得到肯定,但今后如何实施呢?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校长专业标准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中小学的正、副校长。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标准制定符合本地区实情的实施意见。在具体实施时,该标准从三个方面得以执行:第一个方面是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队伍建设和校长管理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校长专业标准引领和导向作用,严格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标准,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选拔任用制度,推行校长职级制,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培养培训质量保障体系。第二方面是从培训的角度,专业标准将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培养培训的主要依据。第三个方面则从自律和自我发展角度,为校长提出了自身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

(光明日报王庆环/文)

链接

六项指标测量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水平

根据教育部网站24日公布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试行),我国将通过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等六个方面的指标,测量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化水准。这一标准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这一标准明确,校长的专业职责涵盖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等六方面,其中除了一些基本原则外,有一些提法引人注目,如:诊断学校发展现状,及时发现和研究分析学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重视学校文化潜移默化的教育功能;具有良好的艺术修养和相应的艺术欣赏与表现的知识;不片面追求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率;建立优教优酬的激励制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

家校教育的意义篇3

一、关注人本,树立“以师为本”“以生为本”的管理理念

在学校管理的所有要素中,教师管理是第一要素。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应该树立“教师为本”的管理思想。这是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理念。树立“教师为本”的思想,就是要重视教师的参与意识和创造意识,使教师的才能得到充分发挥,人性得到最完善的发展。让教师在学校事务中体现出主人翁的地位,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参与学校的管理,一方面可以激发教师主人翁意识和工作责任感,激发其主动精神和创造意识,提高教师的自我价值感,增强工作效率;另一方面由于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增加了管理的透明度、可信度和认同度,使全体教职工对学校的管理更具信任感和归属感,使学校与教职工形成一个整体,使每个职工明确个人的成长、发展与学校事业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提高教职工的自豪感、责任心和使命感。

学生是学校教育的主体,要顺应其成长发展的规律性。树立“以生为本”的观念要求我们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把学生当人看。我们直面的是一群充满生命活力的学生,不是一堆供我们达到某种目的工具,不是一群供我们操练驯化的“异人”。二把学生看成发展中的人。在人的发展过程中,错误是正常的,是不可避免的,我们不能用对付敌人的办法对待学生。要把学生的未来视为教育的资源和财富,让现在的孩子可持续发展,健康成长。三要把学生看成独立发展的人。每个学生都是某一个“个体”,每个学生都是自我发展的主人,他有权对自己作自我选择的决定。四要把学生看成平等的人。既要强调师生平等,也要注重生生平等,班内学生应该没有绝对的“好”与“差”。

关注人本的同时,要积淀深厚的校园文化底蕴。这是学校人本主义管理模式的保障体系,是一种软管理。它注重对学校文化、心理氛围、人际关系的研究,强调对人的重视、强调管理的“感情投资”、信奉“管理要管人、管人要管心”等。学校管理文化揭示了学校管理中最隐蔽、最深层的因素,反映了学校成员的整体精神、共同的价值标准,对于增强学校内聚力、向心力和持久力,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行为的合理性,推动学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建立起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文化,学校管理改革与发展就只能低层次徘徊。著名学者马尔库塞认为:“观念和文化的东西是不能改变世界的,但它可以改变人,而人是可以改变世界的。”因此,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改革中充满尊重、理解、沟通、信任等人文精神,营造团结、和谐、奉献、进取的工作氛围,建立起宽松、高洁、清新、有人情味的校园文化,让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具有浓重的文化气息,积淀深厚的文化底蕴,这是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人本管理理论的最高层次。

二、走向校本,结合农村义务教育自身的特点,确定办学理念

走向校本最根本的是,要从学校特色出发,确定办学的理念。每一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总有自己的校情,有自己的个性特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本管理主张要从各校的校情和特点出发,选择和确定办学理念和策略,走出一条有自身特色的学校改革与发展之路。如果不认识和把握学校自身实际和特点,就无法面对学校现实和未来做出理性的思考和正确的行为选择,就难以科学地设计和确定学校发展蓝图和发展策略。如有的学校针对传统课程的弊端,研究和构建校本课程体系,既根据国家提出的课程改革的原则和方案,考虑地方特色和学校特色,又能满足学生的实际需要,促进学生的发展。这种课程体系正是在对学校和学生实际需求分析基础上提出的。校本管理要求学校管理者走自己的路,不唯上、不唯书,实事求是,从本校实际出发来决策和规划学校的发展。

解决的突破口是,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校自身的特点。在现代社会,学校教育日益社会化、开放化,学校与社会的关系愈来愈密切。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者必须研究教育与社会的关系,研究教育与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的关系,而不能“就教育论教育”。但是,我们又必须认识到,学校教育有其自身质的规定性,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这是其他社会现象、社会活动所不可替代的。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全面安排。学校管理者就要树立教学质量观念,抓好全面质量管理、全员质量管理、全过程质量管理,而不能本末倒置,不务正业。学校工作具有长周期、潜隐性、迟效应等特点,不可能立竿见影,在短期内见成效。学校管理者就要春风化雨、细水长流,循序渐进、注重教化工作,而不能急功近利,搞短期行为,企求毕其功于一役。学校教育对象是正在成长的青少年一代,具有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学校管理者就要以青少年的眼光看待青少年,顾及他们的心理气氛和个性特征,而不能成人化、简单化、模式化。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本管理出发,学校管理者必须重新认识和把握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自身规律,探索和研究现代学校教育的新特点,做一名自觉的、头脑清醒的学校管理者。

面临的焦点是,校本管理要求校长做“真正的校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本管理以校为本,就要求校长全身心地投入学校教育工作。全心全意,而不是半心半意、三心二意。正如陶行知先生所指出的,校长要做“整个的校长”,不做“命分式校长”。“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把个人发展与学校的发展密切结合起来,在学校事业中求得自身的发展。目前,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存在着的三个投入不足的问题,即领导投入不足、教师投入不足、学生投入不足。学校领导没有全身心投入,就难以实现校本管理。只有全身心投入,才可能去钻研探索教育教学管理问题、探索学校教育规律和办学特色,校本管理的理念才能得以贯彻落实。可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敬业奉献精神和态度是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本管理的必然要求,包含在校本管理之中。

三、追求和谐,促进学生、教师和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首先,师生和谐是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发展的根本。“尊其师、重其道;亲其师、乐其道。”师生和谐是学生获得知识的前提和关键。和谐的课堂氛围常常是良好师生关系最直接的体现。很难想象一名与学生关系紧张的老师能顺利实现自己的教育教学计划。所以,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应该要求老师要像热爱自己的子女一样热爱学生,并且要了解每一个学生、相信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友爱每一个学生、教好每一个学生。同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也应该要求学生像热爱自己的父母一样热爱老师、尊师重道,虚心求教。唯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和谐、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

其次,干群和谐是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发展的关键。要做到干群和谐,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必须做到以下几点:①大力倡导并做到“五要五不”。即要互相信任不猜疑、要互相交流不隔膜、要互相支持不拆台、要互相谅解不指责、要互相关心不冷漠。相互之间以坦诚和善待相处,营造既有直率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又有信任与支持的和谐氛围,充分发挥各人所长,相互补充,弥补个人之短,从而聚合起一种能发挥整体战斗力的优势。②提倡做“三种人”。做使领导宽心的人,不把难题上交;做使下级舒心的人,不把责任往下推;做使同事放心的人,不在背后搞小动作。③要善于“经营”人心。在处理干群关系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长要十分注重把人心当作一项伟大的工程来“经营”,用光明前景激发人心、用丰厚待遇留住人心、用人文关怀温暖人心、用教管结合净化人心、用坦诚相待交换人心,用高尚人格臣服人心。这样,既能消除校长和老师之间的隔阂,又能增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从而使和谐的干群关系得以建立。

家校教育的意义篇4

【关键词】中学体育;家校合作;现状:对策分析

学校体育家校合作教学具有很重大的意义,这样的教学模式有利于中学生的身心健康;对学生良好锻炼习惯的培养起着促进作用;有利于家校双方更全面、更客观的了解学生,有利于学生发展;也可为学生创造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1学校体育家校合作教学的现状

1.1家长及教师缺乏对家校合作教学的正确认识

首先,家长对家校合作教学方面的认识存在误区,我国大部分家长错误的认为对学生进行教育是学校的任务,而家长基本没有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的意识,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是因为家长并不关注除孩子分数之外的其他教育收效,再者就是由于家长本身文化素养不高,没有主动或引导孩子的能力。其次,一部分教师并不愿意家长参与到学校教育活动中来,原因不外乎两点,一是认为一部分家长因自身素质问题不仅不会配合教学活动,反而会给教学活动制造麻烦;二是觉得大部分家长没有相关专业知识,在教学活动中并起不到什么积极作用,这样的认识是完成错误的,处于青少年时期的学生日常接触最多的除老师和同学之外就是家长,而其中家庭对青少年的影是其它任何方面都无法取代的。最后,虽然素质教育在我国实施已经有了几年时间,但大多数中学还是在盲目的追求升学率,分数和升学率几乎成为了对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收效唯一的衡量标准,而家校合作也仅仅局限于学校要求家长督促学生进行提高分数方面的学习,而忽略了家校合作教学的真正意义。

1.2家校合作缺乏计划性

在学校教育体系中,家校合作一般只是以家长会这种单一的形式展开,且学校往往并不将此纳入教学工作安排,其偶发性较强,如大部分家长会之前是因为在教学活动中已经出现了某个较为严重的问题,学校才会想到通知学生家长来学校讨论,而家长对这些教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并不能提前预见,更谈不上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法,而这样缺乏计划性,且目的性不强的家长会很难会起到什么实际的作用,久而久之,家校合作教学只能沦为“面子工程”而变得毫无实际意义。

1.3家校合作缺乏互动性

真正意义上的家校合作教学是需要家长和教师就学生情况相互交流和探讨的,而目前我国家校合作的实际情况则大多是采用教师说家长听的方式进行,这样的家校合作方法并不能使教师深入、全面的了解学生,也无法对其做出较为客观的评价,对实现家校合作教学的意义并无帮助。

1.4家校合作缺乏平等性

我国目前的家校合作往往是以学校为中心,往往只从学校单方面的便利出发考虑,而很少顾忌到家长的想法和实际情况,无论是在时间、地点的选定上还是在活动进行时,家长往往只有听教师讲的机会,而显有表达自己意见和看法的机会,因此,目前的家校合作教学存在着严重缺乏公平性的问题,因缺乏对等的交流机会,使得这样的家校合作教学并起不到多大作用。

2家校合作教学中常见问题的相关对策分析

2.1正确认识家校合作教学

家校合作教学并非只是传统意义上的家长会,而是为学生家长和老师就学生在校内外的表现提供一个进行深入交流的平台,从中发现一些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中所存在的问题,并配合以正确的方法对学生进行引导,使之更好的投身正常的学习生活中来。

2.2学校要定期组织与家长相互沟通与交流的活动

中学生正处于一个身心快速发展的阶段,身心活动较为活跃,面对社会上的不可控因素很容易被诱惑,因此,学校应定期组织家校合作相关活动,密切关注学生的思想及行为动态,尽量避免不良事件的发生,而不是一味的进行事后补救。

2.3家长在家校合作教学中的地位同样重要

长期以来,人们错误的将家校合作教学简单的理解为家长会,而家长会在学生及家长的印象里似乎只是一个教师对学生家长传达学生情况并表达对学生所出现的各种问题的通报批评会,学生家长与老师并没有以一个平等的姿态进行交流,如错误的将此认为是家校合作教学的话就很难保证家校合作的深入性以及互动性,也难以实现中学体育家校合作教学的意义。

2.4以学校体育带动家庭体育的开展

学生的终身体育习惯一旦养成,体育活动就将成为他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作为学校体育活动的主体,学生,目前,绝大部分都来自三口之家,他们是家庭的希望和寄托。因此,学生的行为和习惯将对社会体育主体,家庭成员,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社会学理论认为:家庭是社会群体中最忠实、最可信赖的群体之一。这一群体中的成员,在进行社会活动中,都不同程度遵循着一种群体规范,已达到维系群体利益为最基本的出发点。所以,完全可以通过发挥学生的排头兵作用,感染和带动家庭成员的锻炼意识和行为,促进非体育人口向体育人系群体利益为最基本的出发点。所以,完全可以通过发挥学生的排头兵作用,感染和带动家庭成员的锻炼意识和行为,促进非体育人口向体育人口的转化,实现以学校体育带动家庭体育的开展。

2.5家庭体育有利于体育教育的延伸

学生在学校内接受体育教育的时间毕竟是有限的,为实现学校体育教育的目标,学校体育必须向家庭延伸,特别是我国在实施五天工作制以后,学生在家里的时间增多,因而形成了以学校体育为主,以家庭社区体育为辅的一体化模式。为了实施一体化教育发展模式,学校可通过建立家长联系薄、联系卡,学生定期交一份自我小结报告等形式,加强学校与家庭的联系。

3总结

经过三年的实践,我们深刻体会到家校合作的重要,正向苏霍姆琳斯基所说;“没有家庭教育的学校教育和没有学校教育的家庭教育都不可能完成培养人这一极其细致和复杂的任务。”在近年来的实践中,学校与家庭的密切合作,提升了教师的教育理念,提高了老师与家长合作的能力,形成了家校合作的良好氛围,从而提升了学校的办学质量。在研究中,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足,明确了今后的研究方向。如:在研究中应加强调查问卷设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加强家校合作过程中,进一步增强孩子的自信心。

参考文献:

[1]顾美芹.论家庭教育对青少年体质健康的介入[J].科学文汇,2008

[2]学校体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石伟铮,章连娣.论学校体育与家庭体育的有效结合[J]浙江体育科学,2004.2,26(1):75-77

家校教育的意义篇5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为目的,建立健全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和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体系,继续将治理教育乱收费作为全市纠风工作的重点来抓。继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严格标准、强化监督、狠抓落实,努力实现教育乱收费举报数、案件数、金额数明显下降,推进我市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农村、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1、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自2007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全面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全部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杂费;春季开学后,又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了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教科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可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寄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规定,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取住宿费,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可暂时适当收取住宿费,住宿费的标准应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但从2009年春季开学后将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住宿费,有关部门要提前做好准备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取消住宿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2、采取得力措施,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规定,于秋季开学前,全部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经清理规范为公办学校的,要统一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经清理规范为民办学校的,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山西省的实施办法规定审批、登记,执行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凡未做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3、从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学杂费。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法》,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切实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把教育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要认真落实国家“两免一补”政策,帮助贫困学生正常接受义务教育;要进一步推进教育公平、均衡办学,缩小校际差距,逐步降低义务教育借读生的比例,逐步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择校问题,逐步缩小农村学校和城市学校、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间的差距。

(三)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做好高中阶段的收费工作。

1、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每所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数的20%;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按规定标准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要继续规范招生工作,切实加大招生信息的公开力度,把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

2、从秋季学期开始,要认真搞好公办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落实公办高中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政策,促进高中教育稳定发展。

(四)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严禁乱办班、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各学校均要严格执行市教育局2003年制定的《规范办学行为十不准》和晋中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教基字〔2006〕16号)精神,义务教育阶段严格执行“就近、免试、划片”入学政策;严格控制班容量;要进一步明确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招生区域(片、区),招生前两个月在各学校进行宣传、公示,划片不清而带来的乱收学生借读费行为。要确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难的问题,保证与城市学生同等对待。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严禁中小学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都要严禁收费。严禁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特别是教育局三令五申强调的“恶意补课”行为。若出现了“恶意补课”的问题,校长是第一责任人,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校长的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

加强对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和印制活动的管理。严禁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严禁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以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盗版和非法出版教辅材料等活动。

要切实提高免费教科书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地除可将与国家和地方课程教科书相关的辅助学习资源(如地理图册、外语磁带等)一并纳入免费教科书采购范围,免费供学生使用外,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发放教科书时另外收费、搭售教辅用书及其他资料,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运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让党的惠民政策人人皆知。

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国家从07年秋季开始全面实行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实实在在地减轻了家长负担,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向群众大力宣传党的惠民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把党的政策落实好、贯彻好。新闻单位要通过媒体,向群众广泛宣传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进展情况,宣传教育收费的正反面典型,在全社会努力营造教育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组织协调,建立责任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完善教育部门牵头、纠风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机制完善、工作格局不变、工作力度不减。要充分发挥市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强化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坚持统一部署工作,统一安排检查,尽量减少对学校的检查次数,除联合检查和教育部门组织专项检查外,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再搞单独检查。要继续实行领导包校制度,做到责任到人。

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牵头的责任,谋划工作思路,加强日常管理,负责开展创建“教育规范收费示范市”活动。纠风部门要协调各有关部门抓好工作,组织对治理教育收费工作进行联合检查。物价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收费标准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公用经费收支情况的重点审计。

要进一步完善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在治理教育乱收费中的积极作用。校长要切实担负起治理教育乱收费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教育局要积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带头营造同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实施“阳光收费”工程,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各类学校要设置统一的公示牌,规范公示内容和公示办法,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今年秋季开学要继续实行教育收费承诺制,向学生家长做出不乱收费的书面承诺,家长持承诺书可拒交各种乱收费。教育局要把承诺制与责任追究制相结合、检查承诺兑现情况。要进一步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结合当前教育的热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向社会公开公示各类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文件依据,以及招生录取、学校收入和使用情况,进一步增强工作透明度。

今年要把农村、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学杂费工作以及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工作作为检点,确保财政投入资金安全有效。建立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限期整改、结果公布和问责奖惩等制度。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报告制度和公报制度。

(四)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教育均衡发展。

加大城区学校教育资源的整合,实现教育资源的优质化和均衡化,进一步缓解择校热;进一步深化农村教育改革,加大规模办学和教师轮岗支教力度,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努力缩小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学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差距。大力推进农村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

(五)弘扬正气,树立宣传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先进典型。

今年要把学校作为政风行风评议和“双评”活动的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分别在全市范围内评选最佳最差学校各一名,评为最差学校的校长要做出免职的组织处理,逐步使教育收费走上规范化轨道。继续大力宣传师德师风先进典型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强化教师的师德意识。深入开展争创“规范收费示范校”活动,进一步强化学校的依法治教意识,强化教师的依法执教、爱心执教、文明执教意识,年终对创建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教师予以表彰。

(六)从严执纪,坚决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书,加强工作考核,建立奖惩机制,落实相关责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有关文件精神,坚决把住春秋两季集中收费、寒暑假等重点时段,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纪的收费要一查到底。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乱收费案件要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家校教育的意义篇6

一教育权与基本人权

自有教育历史以来,受教育权就是个体在社会中地位的重要标志。学校不仅是提供普通教育的机构,而且是选拔人才、分配人才的机构,它使有着不同家庭背景的人,通过学校教育实现社会阶层的再分配。它意味着存在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巨大不平等的情况下,教育能提供公平竞争,向上流动的机会,帮助弱势者摆脱其出生的那个群体的局限,而达到自身所希望的境界。所以,教育是促进社会平等的重要平衡器。

教育能使公民个人政治社会化,在民主社会,具有个人的尊严、自由和理性,是个人生活的必要条件。因此,受教育权意味着个人在未来社会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若基本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证,个人的自我发展的权利就无法实现。“基本受教育权”在我国指公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和参与高中以上各级各类学校学习的平等竞争权。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所应具有的必要的、起码的、最低限度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与人的价值和才能无关的一些基本权利”,只要被承认是一个人,就应该享有。基本权利被称为“人类权利”、“人权”或“自然权利”。[1]

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作为基本人权,已成为现代教育的基础价值之一。[2]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的区别”。第26条称:“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受教育权这一基本人权得到世界各国普遍认同,在我国受宪法保护。我国《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二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从国家方面看

实现平等受教育权,首先要求受教育机会均等。受教育机会均等也是我国教育法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机会均等应包括如下涵义:(1)入学机会均等,或入学不受歧视;(2)受教育过程中的机会均等;(3)取得学业成功的机会均等。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基础教育中,还存在教育机会不均等现象,其表现如下:

1、教育资源配置地区间失衡。国家教育经费来源于税收,用于基础教育这样的公益事业,应起到调整阶层差距,体现社会公平的作用。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教育的国家管理原则和人人受教育权平等的原则,但实施却是“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由地方财政承担义务教育经费,这就使教育资源配置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失衡,造成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城市和农村基础教育状况差距甚远。在办学经费来源方面,国家承担了城市的义务教育经费,而农村却要农民自己集资办学,承担教师工资,并要学生缴纳学、杂费,这就造成城乡学校办学经费的不平衡。在校舍、设施、师资、教师福利等方面,城市和发达地区的学校配备较为优良,而贫困地区农村学校配备较差,有的连最基本的办学条件也难达到,严重影响义务教育的实施。这显然会导致城市和农村、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儿童受教育的数量和质量的不均衡。

2、重点中小学的划分。我国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经历一个较长的资本主义化的近现代历程,在意识和实践上,“学而优则仕”,“读书为出人头地”的观念均深植于民族心理之中,加之建国后国家经济建设的紧迫需要,迫使国家有限的教育经费办大国教育,不得不轻基础教育而重高等教育;在意识形态上,注重教育在科学技术方面的作用,忽视教育造就现代公民的基本功能。长期以来,我们把高等教育看成是国家的事业,而把基础教育看成是民众自己的事。在基础教育中我们又实行重点中小学政策,到1986年7月才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但又规定只免学费而不免杂费,这样客观上使重点与非重点学校之间,不同社会阶层的儿童之间,差距拉大,造成儿童入学机会的不均等,使儿童学权得不到保障。改革开放后,社会阶层间经济差距拉大,这种差距愈来愈明显。对许多农村孩子来说,吃饱饭和能上学仍是他们对生活最大的希望。

3、教育标准的城市取向是又一不平等因素。课程设置、教材、统一考试以城市学校为标准,城市中又以重点学校为中心,较少考虑我国地区差别、城乡差别、学生之间的差别。教材往往对农村学生难度太大,从升学为目的,不符合当地经济建设需要。加上前述的几种原因,农村学生辍学流失率高,他们应有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4、流动儿童少年的“上学难”等问题突出。1997年北京市外来人口普查资料显示:跟随打工父母进城的流动儿童少年“上学难”问题比较突出。如果不给予妥善解决,从其自身看,会影响他们的素质提高、身心发展和健康成长。从受教育权平等性上看,也严重破坏了受教育权的均等。

(二)从学校方面看

1、教育领域中收费管理的非规范化、乱收费、高收费之风盛行。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可有的学校巧立名目,乱收费现象愈演愈烈。乱收费、高收费的直接后果有二:一是将家境贫困而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拒之学校门外;二是使这些学校教职工的收入大大高于其他同级同类学校教职工的收入,形成另一种收入分配不公现象。许多家庭为了子女上学苦苦支撑,许多贫困家庭的子女由于交不起学习费用,只好挥泪离开校园。

2、侵犯学生的入学权。表现为学校拒绝接收应该入该校学习的学生。

3、侵犯学生的上课权。表现为有些教师把上课违纪生尤其是学习落后的违纪生撵出课堂,或者学校为赢利或出于其他原因而利用上课时间组织学生参加商业庆典活动或其他活动等。

4、侵犯学生个人充分发展权。我国教育法规定应当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此要求教师应当使每一个学生获得可能和充分的发展,但现实中,由于我国教育政策和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教师自身对教育民主缺乏认识,对不同学业成绩、不同表现、不同家庭状况的学生,往往不能平等对待,尤其是对差生歧视,对学生中不同于主流文化价值取向的思想及行为不能宽容,往往造成教育过程的不平等。

5、侵犯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受教育的选择权,而有的学校出于私利而擅自剥夺学生的这种权利。

(三)从家庭方面看

在我国农村,还有不少家长把子女作为传宗接代和进行简单体力劳动的工具,认为学文化抵不上耕作和放牧,有意无意地在落后的传统观念的驱使下剥夺了儿童的受教育权。儿童不知求学的心态源于其长辈没有文化的现实。另外,有一些家长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还很浓重,无情地剥夺着女童的受教育权,形成农村女童入学率低、辍学率高的现状。在我国城乡有一部分人以急功近利的观念看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认为其子女读书学文化没有多大用场,只要会做生意,能赚钱比什么都强,进而对子女求学的要求采取消极应付的办法,不予积极的经济和精神支持,使部分学龄儿童在矛盾的心理中逐渐淡化了学习上进的念头,放弃了受教育的权利。

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实现的措施及对策

(一)国家承担义务教育费用,实行全额免费政策。

办好义务教育不单是对儿童人权的保障,也是提高国民素质的根本措施。从义务教育的定义看,“义务”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国家、公民、儿童均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其中首先是国家的义务:国家应提供儿童受教育的机构、场所、设施、师资等。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状况最差的是农村,农民实际上承担着全部义务教育费用,农村教育附加费和农村教育集资是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重要来源,它用于学校基建及教师工资。即使如此,农民的孩子上学仍要交杂费以补充学校办公费用。建议中央和地方政府承担起义务教育投资的全部资金,实行全额免费,以减轻农民负担。同时建议核定中小学基建、设施、生均费用最低标准,无论城乡,一视同仁。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缩小儿童间因出生地带来的基本受教育权的差异,使城乡儿童均能入学读书,体现教育事业的公益性,体现社会的公正、平等。今年1月1日我国已在农村地区实施此政策。

另外,扶持“打工子弟校”是解决流动儿童入学的有效途径。“打工子弟校”是应越来越强烈的社会需求而产生的。由于其有收费低廉、管理灵活、基本上解决了家长的后顾之忧等优点,受到了流动人口家长的欢迎。应该认识到,允许流动人口自身开办“打工子弟校”是在城市和城镇现有教育资源不足以完全吸收流动儿童少年条件下的一种合理而必然的选择[3]。当然,新开办的“打工子弟校”在短期内很难达到城市和城镇的办学标准。这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开办“打工子弟校”提供比较宽松的环境和条件。

(二)学校应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学校保护,是指有关的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育机构都依法对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实施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的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保护的实现主要是在教学活动中,可从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学生及儿童实施“五育”,(即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适时进行社会生活指导,法制教育和青春期生理卫生教育和保护他们的受教育权、人身权、人格尊严等权益两个方面进行。具体表现在:

(1)依法应当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青少年以及符合入学条件的应当招收,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育的未成年人,必须按有关规定接纳他们入学,不得无理非法的将他们拒之于校门之外。

(2)对于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开除其学籍或者勒令退学;不得无故禁止学生到校上课;不得非法剥夺或者侵害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3)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未成年的学生滥收费用,如赞助费等,损害他们受教育的权利。

(4)学校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改善办学条件,不得随意将校舍场地、设施,出租、出售或者挪作他用,不得妨碍学校教育学习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学校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三)家庭应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家庭方面的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规定:父母和其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因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方面履行以下两个方面的义务:

(1)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是一国综合国力持续增长的重要资源,发展教育是我国的重要战略,也是每个家庭的任务。但是教育是一个较长时间的过程,不能在短期完成教育,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下,大多数家庭还不一定能保证其未成年子女都能接受从幼儿园到大学所有阶段的教育,但是,家庭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2)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因此家庭及监护人必须切实地履行义务,保证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

1、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可见,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而要使未成年人真正实现这项权利,就必须严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的行为。违反该项义务的,可按《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由相应的政府机构对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政府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2、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不仅需要做好自身的职责,而且要为子女提供受教育的良好的条件和机会。适龄儿童,都享有接受学校教育的权利,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是每一位父母对子女应尽的职责。因此,作为父母,都必须按时送子女到学校学习,接受正规的、系统的学校教育,并为子女实现受教育的权利提供必要的经济条件,协助国家和社会,顺利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目标,不能以家庭经济好坏状况为理由剥夺子女的受教育权。父母不能自行决定未成年人的子女不上学或退学,也不能使已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子女失学、辍学。

3、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是其应尽的职责,是法律的要求,决不能因为离婚或者其他原因,而放弃对子女的教育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责任,不能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否则,子女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父母履行。

总之,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需要国家、政府、学校及家庭的共同努力,真正把《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为了我们民族的将来。

注:

[1]李晓燕.我国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实现保障机制【M】.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2000.25.

[2]杨东平.教育公平的理论和在我国的实践【J】.东方文化.2000.(6).

[3]段成荣.应及早注意流动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J】.人口学刊.2001.(1).

参考资料

李小鹰.浅论义务教育阶段儿童的受教育权.重庆教育学院学报.2002.(9).

刘岚.流动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

陈建萍,秦鹏.受教育权刍议.新疆大学学报.1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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