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统计工作计划(6篇)
固定资产统计工作计划篇1
第1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3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4条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5条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6条公司部会计师。
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7条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8条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9条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条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11条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12条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13条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14条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15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16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17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属公司、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计划帐务部部长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三节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18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19条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20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21条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22条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23条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24条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25条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26条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27条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28条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行。
第29条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30条公司以单价XX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第31条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32条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33条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34条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帐龄超过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
第35条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损益表(年、季、月);
3.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年度);
4.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
5.专用基金明细表(半年);
6.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
7.银行贷款增减变化表(月);
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固定资产统计工作计划篇2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明确市局财务事项的审批范围、权限和程序,合理安排经费预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财务管理的透明度,推进“阳光财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财务事项是指项目立项、预算分配、固定资产处置、银行账户审签、内部审计及其他财务事项等。
第二章审批范围与权限
第三条财务事项审批范围:
一、项目立项
(一)基建项目立项。全市各级国税局按有关规定由总局、省局审批的基建项目立项,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购建、修缮、装修项目,与其他部门合建的基建项目的立项。
(二)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包括由总局、省局批准的信息化项目的立项。
(三)其他事项立项。包括市局的会议、出书、宣传、出国、培训和政府采购等项目。
二、预算分配
(一)我市国税局系统年度预算方案。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项目支出预算中分为基建、办案、双代、两费、金税运行费等项目的预算。
(二)市局机关年度预算方案。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预算中包括会议、出书、宣传、出国、培训、购置、租赁、修缮、政府采购项目等分项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中分为基建、办案、两费、金税运行费等分项预算。
(三)预算管理,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年度预算确定之前所拨付的经费(包括年度预算确定之前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申请临时拨付的经费)均纳入正常的预算管理范畴,没有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预算经费不作调整。
(四)调整预算。包括突发事件的应急经费和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
三、固定资产处置
(一)区级国家税务局原值在3000万元(不含,下同)以下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二)全市各级国税局除房屋建筑物外单价原值在50万元(不含,下同)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
(三)市局备案基层分局除房屋建筑物外单价原值在2万元(含,下同)以下和一次性处置原值总额在5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处置。
四、银行账户报送、备案
全市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的报送、备案。
五、内部审计
(一)内部财务审计年度计划、审计方案、审计意见或者审计决定。
(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含离任审计,下同)建议、审计方案、审计意见或者审计决定。
六、其他财务事项
(一)全市国税局系统年度财务决算和基建决算。
(二)市局借给各基层预算单位因预算执行中临时资金周转困难且一年内可在预算拨款中扣还的临时借款,以及因特殊情况发生的临时借款以外的其他借款。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委托采购机构资格和供应商资格、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资格等。
(四)基建项目开工报送。
(五)其他财务事项。
第四条财务事项审批权限:
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的审批权限:
(一)审议基建项目的上报和市局信息化项目立项。
(二)审议全市国税局系统年度预算分配方案及50万元以上的预算调整。
(三)审议系统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四)审议市局局长提交的其他财务事项。
二、市局局长的审批权限:
(一)审签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财务事项文件。
(二)审签报省局的全市各级国税局原值在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和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价原值在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处置。
(三)审签报省局的全市国税局系统属于总局、省局政府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
(四)审签报总局、省局审批立项、开工的基建项目。
(五)审签报省局的全市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投资预算、年度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和基建决算。
(六)审签报省局的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总结。
(七)审批投资总额10万元(不含,下同)以下5万元以上的装修、维修基建项目立项申请。
(八)审批区级国税局原值在3000万元以下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九)审批市局机关及基层预算单位单价原值在2万元以上和一次性处置原值总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处置。
(十)审批超过2万元的机关日常办公费、固定资产购置费、差旅费、汽车维修费;对50万元以下的预算调整或经费划拨以及临时借款和其他借款进行审批。
(十一)审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审计意见或者审计决定。
(十二)审批其他需要由市局局长审批的财务事项。
三、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的审批权限:
(一)审核拟提交市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和拟提交市局局长审批(审签)的财务事项。
(二)审签上报省局的全市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申请。
(三)审批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预算开支,审批市局机关内部经费支出划拨,并对区(分)局10万元或以下的经费划拨进行审批。
(四)审批年度内部财务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五)审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委托采购机构资格和供应商资格、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资格等。
(六)审批由市局审批立项的基建项目开工;按合同规定结合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审批基建经费开支;审批投资总额5万元以下的装修、维修基建支出。
(七)审批市局机关单价原值在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和一次性处置原值总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处置,基层预算单位单价原值在2万元以上和一次性处置原值总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处置。
(八)审批机关日常办公费、固定资产购置费、差旅费、医疗费、汽车及计算机技术设备维修费的开支单次(项)开支金额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临时借款限额在2万元以下。
(九)审批其他需要由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的财务事项。
四、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处以上主管领导的审批权限:
(一)审查分管单位提出的信息化项目和其他事项立项。
(二)审批分管单位2万元以下的临时借款。
(三)审批分管单位的差旅费开支单次(项)支出金额不超过5000元。
(四)学历教育及其他教育报销,由主管教育的局领导审批。
五、接待费用的审批权限:
(一)定点酒家签单的转账事项由主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二)除定点酒家签单限额按上述经费审批权限办理外,因工作需要确需在其他地点接待的,2000元以内的由服务中心主任或计划财务管理科科长审批,500元以内的由服务中心副主任或计划财务管理科财务副科长审批,办公室所需的接待费用10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5000元以内的由副处以上的局领导审批,超过5000元的由正局长审批。
六、计划财务管理科的审批权限:
(一)审核全市各级国税局基建项目立项、开工。
(二)审核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年度预算、调整预算、固定资产处置、财务决算、基建决算、临时借款和其他借款等。
(三)审核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委托采购机构资格和供应商资格、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资格等。
(四)审核并提出全市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的意见。
(五)审批凡属正常损耗、报废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处置。
(六)市局机关日常办公费、固定资产购置费、差旅费、汽车维修费的开支单次(项)开支金额在3000元以下,临时借款限额和按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下由计划财务管理科科长审批;开支单次(项)开支金额在2000元以下,由计划财务管理科财务副科长审批;计算机技术设备的维修,由信息中心领导审核,列册登记,耗材及维修费用在5000之内的由信息中心领导和计划财务管理科科长审批。
(七)审批经服务中心主任根据合同审核的市局大楼正常水电费用、机关办公电话、电梯维护、保安、绿化费、清洁费、中央空调、消防设备维护保养费等费用。
(八)审核其他需要由计划财务管理科审核的财务事项。
七、机关服务中心的审批权限:
(一)根据合同审核市局大楼的正常水电费用、汽车维修及保养、机关办公电话、电梯维护、保安、绿化费、清洁费、中央空调、消防设备维护保养费等费用。
(二)属市局的各类办公、招待所、集体宿舍、住宅等房产,需维修的,一律填列有关申请表,提交申请报告,由服务中心主任审核。
(三)审核市局每次开支在10万元之内的固定资产维修费用及小型零星基建施工开支,并提交施工预算单、结算单、合同。
(四)按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各项工作及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审签有关招待费用。
(五)审核其他需要由服务中心审核的财务事项。
八、办公室的审批权限:
根据办公室业务的实际需要,办公室的日常开支单次(项)开支金额在2000元以下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一节项目立项
第五条全市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上报基建项目立项审批由计划财务管理科商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审核,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核,提交党组会议审议,投资总额10万元以下的装修、维修基建项目立项申请通过审议后由市局局长审批,投资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装修、维修等基建项目立项申请通过审议后由市局局长审签,上报省局申请列入省局基建项目库,其中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由省局上报申请列入总局项目库。
培训中心基建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局报总局审批,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的由省局审批后报总局备案。
对全市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投资总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装修、维修基建项目采用简易程序办理。
第六条主办部门提出的市局信息化立项申请(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预算说明),由分管局领导审查,市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核,提交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市局计划财务管理科列入年度预算方案;需要向省局申请经费的项目,待省局批复预算后列入同期预算方案。确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经市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后再提交党组会议审定。
第七条市局其他事项立项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分管局领导审查,由市局局长审批后列入市局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方案。
第二节预算分配
第八条全市国税局系统年度预算方案由各级国税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方案和项目支出预算方案两部分组成。
按照财政部、总局预算编制规定,全市国税局系统年度预算方案须经以下三个程序确定:
一、编制上报年度预算。全市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计划财务管理科审核、汇总后形成全市国税局系统年度预算,报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市局局长审批后报省局。
二、调整上报年度预算。省局下达全市国税局系统预算控制数后,计划财务管理科根据省局下达总的预算控制数,按省局要求和全市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形成全市国税局系统年度预算,报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市局局长审批后报省局。
三、确定年度预算方案。省局正式批复全市国税局系统年度预算后,计划财务管理科根据省局正式批复的总预算数对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年度预算进行相应调整,报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核,提交市局党组会议审议。计划财务管理科根据市局党组会议决议办理预算批复文件。
第九条两费、办案费等项目经费的预算分配方案由相关部门提出,会计划财务管理科审核,相关部门的分管局领导复核,报市局局长审批或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第十条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遇突发事件不能自行解决,需要市局拨付应急经费,以及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由基层预算单位提出调整预算申请,计划财务管理科审核后报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50万元以上的预算调整提交党组会议审议,50万元以下的预算调整报市局局长审批。计划财务管理科办理调整预算批复文件。
第三节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全市各级国税局处置原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和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价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均由资产处置单位提出处置申请,计划财务管理科审核,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市局局长审签后报省局、总局审批。
第十二条区级国税局处置原值在3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物,由资产处置单位提出处置申请,计划财务管理科审核,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市局局长审批,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三条全市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处置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价原值在2万元以上和一次性处置原值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处置单位提出处置申请,分管局领导审查,计划财务管理科审核,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市局局长审批;处置单价原值在2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和一次性处置原值总额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处置单位提出处置申请,主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市局集中支付和调拨至各基层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实物采购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和固定资产调拨计划,分管局领导审查,分管系统财务的局领导复审,市局局长审批。计划财务管理科根据实物采购部门提供的相关支付凭证、合同等,以及《固定资产调拨单》,办理固定资产款项的支付及调拨手续。
第十五条计划财务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与固定资产调拨文件。
第四节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市局系统财务即市局计划财务管理科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由计划财务管理科提出申请,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报省局财务管理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财专办审批。
第十七条全市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经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或分管局领导审查,由市局计划财务管理科备案后报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签后报省局及省财专办审批。
第五节内部审计
第十八条计划财务管理科提出年度内部财务审计计划,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计划财务管理科组织实施。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后,报送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重要的应同时报送市局局长和上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计划财务管理科根据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提出审计意见或者审计决定,报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送达被审计单位。年度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总结经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核,报市局局长审批后报省局。
第十九条人事科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市局局长批准后,由“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和领导干部本人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根据存在问题的程度,作出审计意见或者审计决定,经分管的局领导审核,报经市局局长批准后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第六节其他重要财务事项
第二十条各基层预算单位和市局机关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和基建决算。计划财务管理科对各基层预算单位和市局机关财务决算和基建决算进行审核、汇总,经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报市局局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各基层预算单位和市局机关科室其他借款,由借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局机关科室须经分管局领导审查),计划财务管理科审核,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报市局局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属于总局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各基层预算单位和市局机关报送采购计划,市局政府采购部门汇总,市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局局长审签后报省局。
属于市局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各基层预算单位报送采购计划,市局政府采购部门审核、汇总,市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查(审批),市局政府采购部门组织采购。
固定资产统计工作计划篇3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根据财经法规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的原则,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财务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与企业各方面具有广泛联系,财务管理能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故加强企业管理是企业发展的有力保障,家庭农场同样适用,现就家庭农场财务管理进行初步探讨。
一、农场场长对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经营管理副场长具体负责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与修订,并组织制度的贯彻和执行。财务科和计划统计科负责农场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财务预算和各项经济指标的制定,资金的筹集与调配;土地承包费及各项生产自理费的收缴,日常会计的核算与监督;非税收入的管理与核算;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工作;政府采购工作;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统计年报;修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和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二、农场行政实行两级管理,核算采用一级核算。财务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农场成立预算管理委员会,农场预算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场长和书记担任。预算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副场长、财务科、体改办、采购办、工会、纪委、审计、劳动、人事等部门;农场各项重大决策调整、改革方案出台、重大投资、年度主要经济指标确立必须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执行。列入预算的各项财务收支业务,由预算管理委员会的经营管理副场长和财务科科长组织协调,安排资金计划、预算收入的实现、预算支出的拨付等各种款项业务。未列入预算的计划外支出,必须经场长办公会议或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尤其是大额资金的安排及使用,各单位不准支付大额现金,纳入企业财务收支预算和企业货币资金计划的大额资金支出5万元以下由场长审批,5—10万元由场长办公会决定,10万元以上的由农场党委会决定;各类专项资金、奖金支出及其他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经场长办公会或农场党委会批准后办理。
三、家庭农场实行“四到户、两自理”的管理体制。四到户即:土地到户、机车到户、核算到户、盈亏到户;两自理即:生产费用自理、生活费用自理。家庭农场为投资、风险、利益的主体。
四、为保持农场土地承包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土地污染,实行土地承包交纳保证金制度。承包每公顷土地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按银行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年终结息。同时,作为履行合同、土地荒芜的保证金,保证金的草签合同时上交。
五、各管理区代表农场与土地承包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双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权利和义务。
六、家庭农场承包土地,生产、生活费用全部实行自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家庭农场垫支生产费用和生活费用。如出现垫支,全部由批准人和会计承担。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会计承担次要责任。
七、农场土地承包费实行货币资金收缴,上打承包费。特殊情况需下打承包费的,必须上报农场,经场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土地承包费上缴方式为现金或内部转账。
八、各管理区可在农场政策允许范围内不低于农场下达的承包费收缴指标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根据本管理区的实际情况划分土地类别,具体确定本区各地号的承包费收取标准。
九、土地承包费收缴时间以农场规定为准,土地承包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交齐的土地承包户,视同放弃土地承包资格,土地由农场收回,重新发包。
十、有机户应按农场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向种植户收取机械作业费,实行有机户、种植户、管理区三方验收制度。种植户应对作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未达到作业质量标准或超标准收费的,种植户有权拒签、拒付机械作业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机户承担。出现农机作业质量纠纷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区提出仲裁申请,及时处理。超过时间提出异议的,管理区不予受理。
十一、种植户的机械作业费,必须在年初或作业前按农场规定的统一时间预交。未按规定时间交款的,农场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按日收取资金占用费,不按规定上交机械作业费的,管理区不予安排机车作业。作业后必须在三日内填好作业费结算单,经种植户、车主、管理区领导、机务统计签字后,交财务统一结算,不得私自用现金结算机械作业费。
十二、家庭农场的农产品按土地承包户与农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全部进入晒场。部分农产品统一销售按实际销售价结算。晒场机械、低值易耗品、水泥晒面、储粮仓库,家庭农场职工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由农场统一制定。农场粮食部门对管理区晒场实行全面管理与监督。
十三、有机户应按规定承担农机库、车组零件库的折旧费、农具场的看护费、清理卫生费等。
十四、取消义务工、义务车收费,实行“一事一议”的民主管理、民主自治、民主决策制度。先收后用,量入为出,既保证精神文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又要使有限的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费用支出必须经场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十五、家庭农场构建固定资产,应以书面形式向计划部门上报固定资产构建计划,经计划部门汇总后,报农场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审核后的固定资产计划再上报分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要严格履行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计划购置与施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购置、建造增加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统计工作计划篇4
为进一步提升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区固定资产投资进度及运行情况,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现就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统计质量管理责任。坚持“部门联动、分线负责、合力推进”,建立发改部门统筹抓、统计部门具体抓、项目主管部门专项抓、业主单位落实抓的责任体系,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遗不漏、应统尽统。区发改局、统计局负责牵头固定资产投资质量管理的组织实施,分析投资完成进度。同时按照行业分工,区农林局、经信局、商务局、住建局、重点办、工业园区(重点区块)管委会分别负责抓好农业投资、工业投资、商贸投资、房地产投资、重点工程投资及园区项目投资的统计协调与质量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各镇(乡)街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项目投资统计分管领导,加强进度预测分析,加强与项目单位的联系,及时解决投资统计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做到项目投资进度与统计进度同步。
二、夯实统计入库基础工作。适应统计制度的变化,按照从源头起报的工作要求,严格规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报表操作流程,把握各个主要环节,防止前期工作的被动。区统计局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各镇(乡)街道、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健全内部统计网络,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统计人员,建立并填报统计台账,齐全各项基础资料,保证源头数据准确无误。按照属地统计原则,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指导、帮助业主单位认真执行新增投资项目统计报告制度,改进和完善投资统计办法,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与衔接,理顺投资统计关系,做到在鄞投资项目纳入当地统计范围。
固定资产统计工作计划篇5
[关键词]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是通过一定的数量关系对固定资产投资过程中的数量界限进行研究,并揭示固定资产投资的经济效果。它是一项系统知识比较强、专业要求比较高的工作,在国民经济统计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记录了企业的生存发展过程,通过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速度、结构和效果,为企业的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是社会经济统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全面反映整个社会固定资产生产总规模和固定资产活动的全过程。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信息,是国家制定战略决策、社会经济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进行国家管理、检查监督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础工作,首先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管理细则,按照从认识上提高、从组织上加强、从制度上健全、从全面上深入、从现代化上发展的原则,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一套适合本企业特点的统计工作制度,作为行动标准。
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设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机构,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机构设置要本着确保完成国家各项统计任务、确保统计服务质量的前提下,还应遵循机构要精简,效率要提高的原则。人员配备要坚持按统计法的要求,统计人员必须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统计法”办事,把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为衡量统计工作好坏的标志。
二、建立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信息网
每个单位必须有一个上下连贯、畅通无阻的统计信息网络。统计人员只有按照传递程序和规范的进程工作,才能提高统计资料的实效性、准确性、客观性、科学性。良好的硬件设施能为信息的交流提供方便、快捷的条件,能保证投资统计数据上报及时、准确、完整,也能为各级主管部门的决策和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是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综合反映。准确、及时地上报,是企业和每一个统计人员对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各个单位统计资料是否及时、准确全面是关系着国家全局的大事。所以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础工作信息网是其保证体系。
三、建立、完善具体、全面的管理制度及办法
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础工作制度(包括: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统计数字管理制、统计台帐管理制、原始资料管理制,统计报表管理制等),使固定资产投资基础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在原制订制度和执行制度上做了大量工作,对原有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进行了完善和修订,重新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管理办法》,对项目管理部门、设计部门、财务部门的职责、要求进行了划分,明确了责任,并规定出严格的考核条款,使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做到分清部门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四、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原始记录是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最初情况的记载,是计算各项统计指标的依据。因此要结合项目特点,为满足企业统计核算、会计核算、业务核算的要求,设置各种原始记录,把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记录完整。如何收集原始资料,建立原始记录,我公司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基层统计不仅要完成向上级统计机关报表的任务,还要向本公司领导及时提供有关的统计信息和经济管理上所需的各种核算数据,因此收集原始资料的范围不应过窄,对于工作所需的资料,具备条件时,统计可以存一份复印件(原件一般是要存档的)。不具备条件时,可以将所需资料的主要内容进行摘录,特别是涉及工程造价、设备价格、概算预算、合同金额、用地面积、规划面积、设计建筑总面积等数量方面的数据,要记录准确,关于有些文件的编号、批发文机关、发出日期等也要搞录。这些记录,对于今后的查询是很有用处的。
按照国家固定资产统计报表的要求建立各种不同的统计台帐。做好统计工作,基础资料的搜集和整理至关重要,定期对搜集到的原始资料进行分类、归纳、整理、汇总,分门别类的记入相对应的台帐。这是充分利用统计资料的有效方法。统计台账是整理归纳原始资料的一种科学手段,是计算汇总指标数据的有力工具,它是介于原始资料和填制报表之间必要的和重要的中间环节。在统计部门统一制定规范的台账之前,统计人员就应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主动地建立自己的统计台账。当统计部门统一制定规范的台账之后,统计人员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自动地编制一些明细性和辅账页、表格来充实、完善现有统一的台账。而且统计台账还是保存管理统计资料的重要方式。无论什么时候,需要查阅核对、研究分析各种指标数据它都是不可缺少的统计档案。统计台帐在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为健全原始记录和及时准确地编制统计报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每年年底,统计工作人员都将本年的投资项按项目性质、实施单位进行分别统计,建立完善的台帐,使资料的查询方便、快捷,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五、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进行知识培训和更新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技术现代化的途径是从微机抓起,由小到大逐步建立统计信息自动系统。这样有利于大量的统计数据就地、及时处理,所以,广大统计工作者都应努力掌握计算机技术,使其成为得心应手的工具。同时严格按照规定的计算机代码填报统计报表,为实现全国微机联网,年报报送软盘或直接传送打下基础。超级秘书网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不仅要求统计工作人员具有统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工程专业知识和投资分析及其它相关专业知识。统计人员要定期参加省、市统计部门的学习班,及时掌握国家有关投资和统计管理方面的政策和规定,开拓视野,提高素质,使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六、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资料整理分析,建立工程项目监查制度
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资料整理分析,为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管理提供依据,同时积极为社会服务,办好“开放式”统计,必须搞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资料的整理、分析工作。提高统计分析的针对性,政策性。围绕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效益反映建设领域的新情况、新动向、新课题对基本建设中规律性问题进行研究、探索。在宏观上为控制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及最终投资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在微观上为企业生产、经营、确定发展计划提供有力的参考资料。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服务职能。定期对工程项目的情况进行通报和分析。通过这项工作可以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计划、绩效进行检查,从中发现问题,举一反三,确保整个工程项目投资控制过程有计划、有监督、有检查、有考核,杜绝项目开工后资金失控的问题,真正做到项目管理的闭环,同时能为后续开工的项目提供借鉴。
固定资产统计工作计划篇6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建设项目,均应依照本实施办法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
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论其经济类型、隶属关系、规模大小,均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办理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手续。
济南铁路局、省黄河河务局系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跨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山东省统计局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
第四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到统计部门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建设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并完成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统计部门办理竣工统计登记。
第五条建设单位到统计部门办理开工统计登记,需携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项目预算等材料,并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表》,经审查后发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竣工统计登记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表》一式二份,经统计部门审查盖章后,一份由统计部门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留存。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统计登记,需携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竣工统计登记证》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验收鉴定书及其他主要验收资料,经统计部门审查后,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表》一式二份,经统计部门审查盖章后,一份由统计部门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留存。
第七条建设单位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后,应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投资统计工作,由统计部门负责向其宣讲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并发放投资统计基层报表、统计台账及有关业务资料。
从事投资统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项目投资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按时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统计人员如有调动,应当及时选配合适人员接替,统计工作不得中断。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竣工统计登记证》是建设项目已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的有效证件,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有权随时对其进行查验。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竣工统计登记证》的管理,一旦丢失,应立即到统计部门补办。
第九条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或不如实申报登记的,依照《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以拒报统计资料或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论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处伍千元至伍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在限期内补办登记;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关于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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