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和理财的区别(6篇)

daniel 0 2025-10-11

信托计划和理财的区别篇1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化

一、引言

我国城市房地产经过几年的非正常发展后,积累了大量闲置空房,而房价却始终居高不下,导致许多中小投资者无力进入房地产市场投资,投资渠道的匮乏使大量民间游资堆积在银行。同时,政府为拉动内需,投入巨资于城市房地产,所需庞大资金主要依靠发行国债,由此造成财政赤字逐年增加。针对现实中的种种阻碍,有必要借鉴美、日等国房地产开发的先进经验,尝试房地产证券化这一新型、系统的市场化策略。

所谓房地产证券化是指城市房地产开发等资金需求者,直接通过证券方式从资金供给者手中筹集房地产开发资金,运用于城市房地产开发。目前在房地产运作模式中以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最为成功。本文主要借鉴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模式,探讨其运用于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

二、房地产投资信托含义及其运作模式

房地产投资信托于上个世纪60年代产生于美国,实质上是金融信托业与房地产业相结合的创新金融工具,其通过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房地产,再将所获得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受益凭证可在证券市场交易,通常采用封闭式基金模式。

房地产投资信托是由受托机构依房地产证券化条例规定成立房地产投资信托机构,向特定人私募交付或向不特定人募集发行受益凭证,以获取资金,投资于房地产相关权利、有价证券或其它经主管机构批准的投资标的,以获取投资收益。其流程图如下。

三、房地产投资信托于我国城市更新的可行性分析

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可以将房地产细小化、规格化,使小额投资人亦可参与房地产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可增加市场交易证券的种类,投资工具的增加,可以增加市场的完整性。本研究将房地产投资信托运用于城市房地产,可以加快城市化进程,推动城市发展。但由于房地产投资信托为国外引进的制度,因此须考虑我国的社会特性。

(一)对投资人而言,参与此制度的基本条件为资产的安全性及投资的收益

就资产的安全性而言,由于实行房地产投资信托模式,对于投资人的保障可以透过信托制度加以确保,由于信托关系的存在,其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同时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财务状况必须向公众公开,投资人持有受益凭证参与城市房地产,以此来分享更新区内标的物经营收益,且该受益凭证可在证券市场交易,因此能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的安全。就投资收益而言,并非所有地区皆可运用房地产投资信托,除非其经营开发后能产生收益,而城市更新地区多为已发展区域,通常具有区位上的优势,更新后有较大增值空间。但因城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运用往往受到限制,获利性降低。因此,政府可提供奖励措施,在策略上通过容积奖励增加楼地板面积以提高更新后的收益。在税制方面,证券交易并非房地产产权的转移,不需课征房地产转移的增值税。在税收上,可就城市房地产开发所得的利润,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

(二)对更新地区原所有权人而言,房地产投资信托除了必须保障投资人

的权益外,更应顾及更新地区原所有权人的利益

原所有权人除了与投资人分享更新区内标的物的收益外,应保障于经营期满后,原所有权人继续居住在更新区内。

对于不愿参与房地产信托投资的原所有权人,则以资金进行补偿,原所有权人领取补偿金于更新地区经营期满后,可以优先购买区内标的。而对于愿意参加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原所有人,则可通过证券化将更新区内原所有权人的权利转化为等量的受益凭证,原所有权人通过此受益凭证享有更新地区经营期间的收益。此外,原所有权人在更新地区经营期满后,亦可优先购买更新区内的标的物。这可保证原所有权人在更新完成后,继续居住在原更新区内。

(三)对城市房地产推行主体而言,目前政府推动城市更新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未来推动城市更新将以奖励民间资本来推动城市更新

为避免民间资本推动城市更新时采用点状更新,政府应对更新地区实施整体规划。民间资本可以通过成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来募集资金完成大面积的城市更新。

此外,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所面临的另一问题是更新地区的产权复杂性,原所有权人意见分歧将影响更新工作的进行,唯有通过法律的完善来解决;另一方面,当更新工作采用房地产投资信托方式时,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可避免产权过渡分散的问题,掌握更新地区之经营方向。

(四)对发行人而言,城市更新由于采用房地产投资信托方式,目前可在现有的信托投资公司基础上成立城市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其组织可采取封闭式基金形式

城市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向主管机关递交更新计划书,经审核通过,制定财务计划,拟定受益凭证发行计划,担任发起人并执行发行凭证集资工作。待资金募集完成后,由专业房地产公司开展更新地区的开发与管理,而城市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则赚取证券管理的经营费及手续费。

四、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模式的设想

将房地产投资信托运用于城市更新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更新体系。建立此体系可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制度建立的立法阶段,只有在健全的法律框架下,制度的运作才有法可依;其次是制度的运作阶段,设计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最后是监督管理阶段。

(一)立法阶段

以房地产信托投资方式推动城市更新的法律框架应先以《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法》作为母法以确立投资信托的法源依据,《信托法》承认法律上的所有权与收益所有权可以并存;《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法》则赋予信托公司可以筹措以房地产为投资标的的资金,推进城市土地的开发,然而我国目前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法》禁止信托投资公司发行受益凭证,因而要想从事房地产投资信托,现行法律亟待完善。

(二)执行运作阶段

完成立法以后,在健全的法律构架下即可进入执行运作阶段,在此阶段有四个主要工作,即成立城市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证券化更新地区的选定、房地产基金的募集管理以及房地产基金的运作。

1.成立城市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由证券管理机关核准成立城市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作为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受益凭证、募集城市房地产资金的机构,现阶段可在现有的信托投资公司基础上设立。

2.证券化更新地区的选定。①主管机关制定优先更新地区,并核定更新开发计划。②对更新地区进行估价,进而制定更新地区的财务计划与投资经营计划。③城市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可以选择经主管机关核准的更新地区,制定开发计划、财务计划及投资经营计划。

3.房地产基金之募集与保管。①城市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选定更新标的后,可依更新标的的投资特性拟定受益凭证的发行计划,并交由主管机关审核批准。②主管机关对城市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提出的证券发行计划与公开说明书进行审核,为防止基金的短期炒作,主管机关应过滤无完善经营管理计划的基金。③城市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所募集的基金应交于金融保管机构成立基金专户,其信托资产独立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的财产。

4.房地产基金的运作。由专业房地产公司担任更新地区的开发经营与管理顾问,房地产公司向城市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提出基金运用的建议。城市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根据专业房产公司所提出的建议,指示基金保管银行运用信托基金。银行依其指示运用基金,并将更新标的物所衍生的权益分配给投资人。

(三)监督管理阶段

城市房地产证券化制度执行之后,为防止制度发生运作上的弊病,主管机关必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在此阶段有两方面的监管工作:

1.城市更新计划的监督。为顺利推动城市更新工作,更新地区证券化后可配合税制上的优惠。为避免投资者的观望态度,主管机关应监督更新地区开发计划与更新工作的进行,而未依进度进行更新的信托投资公司,则不予优惠。

2.城市房地产基金的监督管理。城市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必须定期公告基金运作报告书,主管机关必须严格监督城市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使其经营符合法律、规范。此外,基金的运作亦必须符合城市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益人对城市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信托机构或其关系人的财产享有知情权、检查权,一旦发现该公司财务不符合法律、规范时,有权及时纠正。

五、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的城市更新可以采用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模式,然而现阶段推出城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仍然面临一些障碍。首先我国必须完善相关法规,使房地产证券化得以在法制的轨道上正常运转。我国应不断完善现有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法》和《信托法》,使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发行以城市房地产为投资标的的受益凭证,而且还要根据不同的房地产投资形式来制定具体的个别法律,如《城市更新管理条例》,具体规范运作城市房地产开发。其次,在现有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基础上重点推出一些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由这些公司试点推出一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这批基金的投资标的物为城市房地产或与房地产相关的金融商品。第三,建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受益凭证流通转让的交易市场,唯有此才能使房地产投资信托顺利发行。最后,抓紧人才培养工作。发展房地产证券化,需要大批熟悉基金管理、房地产分析、经济预测、法律、会计、审计等多方面的专门人才,必须着手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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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和理财的区别篇2

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法》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信托中的财产权的含义包括: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权;获取财产收益的受益权;实施对财产管理的权力;对财产处分的权利。信托财产应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应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广义的信托受益权中的受益人除有请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外,还有保证信托利益得以实现的其他权利,如《信托法》规定的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的处分权、受托人的解任权。信托受益权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信托受益权属于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对信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该权利首先必须是财产权。《信托法》规定,信托受益权可以放弃、偿还债务、依法转让或继承,因此,从本质上讲,信托受益权属于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权利的行使只有通过向受托人请求给付的方式实现,因而更多体现了债权性质。《信托法》在规定受益人撤销权的同时,还赋予了受益人恢复信托财产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恢复财产原状是典型的物权请求权,而赔偿损失又属于债权的请求权。因此,作为财产权的一种,信托受益权既有债权性质,又有物权性质。

其二,信托受益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是通过转让质物实现的,因此能够质押的权利应当满足可转让的条件。德国民法典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得设定权利质押。我国《信托法》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同时还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由此可见,作为私权的信托受益权,从本质上讲属于可转让的权利。受益人是取得信托利益的人,是信托关系的当事人,我国《信托法》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这从法律上也明确了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时限性。

信托受益权作为信托合同中的伴生权力,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实际应用并不多见,信托受益权常见的财务运用主要有:利用信托受益权转移税负、利用信托受益权融资、利用信托受益权清偿债务、利用信托受益权规避关联交易等。本文主要对信托受益权在上述业务中的运用进行简要介绍。

一、利用信托受益权转移税负,从而达到合理降低税负的目的

由于信托受益权重在受益的权利,有受益就意味着有收益的存在,收益的存在则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一般来说,由于信托受益权将资产的管理者和收益者分离出来,与资产收益相关的收益所得课税问题也将随着相关权利的分离而分离。通过信托受益权来降低税负在信托受益权的应用中成为较为常用的一种避税方法。

利用信托受益权进行税务筹划有两种方法:一是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置信托机构,将非优惠区的财产挂靠给优惠地区企业或信托机构下,利用其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二是利用同一地区不同类型企业的税率差异,将信托受益权与债务清偿结合起来,达到税率优惠的享受不因债务清偿(债务清偿同股权变动相关)而不能享受的目的。

我国目前设有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区,如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等,因此可以将信托建立在税收优惠区。如北京中关村是享有着种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可以在中关村设立信托,该项信托可以具有上海浦东的受托人,并在香港进行管理。当许多信托及其财产从中关村的避税地转移出来,被指定到浦东的受托人管理时,信托、受托人、管理地异地而存,受托人与信托资产相互分离的。普遍为纳税人接受的做法是通过一个投资控股公司来持有信托资产,该资产以公司发行的股票和借贷资本的形式存在,公司按照就其所得无需缴纳当地税收的方式注册和进行管理。具体而言:

企业在特别地区设置信托机构,将其拥有的机器设备、房产这部分的经营所得、利润收入挂在特别地区信托公司名下,以达到节省税款、提高企业直接经济效益的目的。如上海某A企业,1998年将整个企业财产全额虚设为珠海市B信托公司的财产。1999年该企业利润收入1347万元,按当时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444.51万元。然而由于实行虚设信托财产,其当年的实纳税额为78.21万元,节省税款366.3万元。又如把信托建在国际避税地,如开曼群岛、列支敦士登、泽西岛、马恩岛、直布罗陀等。由于这些地区对信托业实行比较优惠的税收规定,因此这些地区信托业相当发达。如直布罗陀规定,信托所得只要直接归受益人所有,将免征所得税,不论其受托人是否为本国居民,也不论其所得究竟来源于境内或者境外。又如在泽西岛,境内的受托人如取得信托财产的境外所得,而受益人又不是泽西岛的居民,这一信托单位不必缴纳所得税。假定一个居住在境外的英国人,他把100万英镑的财产授予泽西岛的受托人(信托组织)管理,每年取得12万英镑的利息,支付给居住在第三国的受益人,可免征所得税和利息预提税。

二、利用信托受益权融资和偿还债务

由于信托受益权是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它也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的收益性决定了信托受益权价值的存在,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也往往伴随着融入资金业务的产生或偿还债务业务的产生。

由于受益人可通过信托受益权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所得,所以通过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流通可使转让人得到急需的资金,使受让人得到获得信托利益的预期。由此,利用信托受益权进行融资的业务也就应运而生。

基于信托受益权的获取收益的能力,信托受益权往往在债务重组过程中被用于清偿债务。

(一)利用信托受益权融通资金。信托受益权是一种财产权,它可转让,能带来收益,信托受益权的所有者能利用其得到收益,由于该收益属于未来预计可获得的收益,故通常也被用作融通资金,将该权利一定时间段内的收益权转让给他方,以此从对方获得经营所需要的资金支持。

如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委托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推出上海磁浮交通项目股权信托受益权投资计划,面向个人投资者分割转让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持有的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2亿元股权的信托受益权。该计划募集资金2亿元人民币,期限2年,每份计划金额最低为50万元,可按5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年收益率为4%,并且在信托受益权转让期限届满后,信托受益权可由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无条件以人民币形式回购。

在上述案例中,宝钢集团作为委托人,将其所持有的2亿元对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2亿元股权作为信托财产,信托给华宝信托投资公司,华宝公司作为受托人对该股权进行管理,而个人投资者投入若干资金将等额的信托股权购入,享有该信托股权内两年期的年收益率4%的固定收益权,两年后该信托受益权可按原成本由宝钢集团无条件购入。通过该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宝钢集团短期内融入了资金,华宝公司作为受托人从中收取费用,个人投资者则通过信托受益权投资获得了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固定收益。

(二)利用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由于信托受益权的收益性的存在,信托受益权也成为了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对于企业因债权而产生的信托受益权,是企业以信托受益权来作为企业债权的对价补偿,部分信托受益权的期限则是永久的,对于永久转让的信托受益权产生的主要原因则是为了规避股权变更后因税收优惠政策不能享受而导致的所得税的补交。

如某中外合资企业,处于税收减免期的减半期,所得税率是24%,由于处于减半期第3年,减按12%征收。该企业25%的股权为外方持有,75%则是中方持有。该企业前5年的税前利润依次为10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现外方股东的子公司欠该企业中方股东货款1000万元,三方据上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如下:外方将该企业的外方股权转让给该企业中方股东,代外方股东的子公司偿还所欠中方股东的货款1000万元,因该企业如将外方股东更换,将因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足10年导致补交所得税约100万元。为此,该企业股东双方又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外方股东将股权信托给中方股东管理,并依据债权协议同中方股东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将该股权的受益权永久转让给中方股东,作为债权的对价补偿。

上述案例产生的背景主要是因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的退出而产生的股权转让所涉补交所得税问题,通过信托合同及信托受益权的转让,规避了股东的变化,达到债权和信托受益权的对价补偿,债权因信托受益权的产生而消失,股权转让而产生的补交所得税问题也被很好的规避。

三、利用信托受益权规避关联交易

在上市公司中,由于对关联交易监管较为严格,上市公司同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往往被做了重重的限制,诸如关联交易批露、关联交易定价、关联交易资产等都有各种限制条款,而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规避这类关联交易,往往将某项业务通过信托方式,通过信托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关系。

信托计划和理财的区别篇3

棚户区是指城市中结构简陋,抗灾性差(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棚户区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典型现象,它曾经解决了不少贫困家庭的住房问题,但是现在棚户区的大量存在已成为城市健康发展的瓶颈,严重损坏了城市形象,甚至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棚户区改造的主要特点有:第一,项目所需资金量大。棚户区有大有小,小的被拆迁户有七八百,大的则涉及七八千被拆迁户,改造投资包括拆迁补偿、土地熟化、安置房建设等。项目总投资规模较大,小的需投入一两亿,大的则要十几个亿。第二,改造周期较长。棚户区改造从改造计划编制、拆迁摸底一直到建成出售或回迁安置需要很长的时间,一般需要三至五年,有时大的棚户区拆迁工作就需要一至两年的时间。第三,改造难度大。棚户区改造工程复杂,涉及主体多,投资大。原来棚户区改造是希望多一下市场参与,但现在明显政府力度加大。如果开发商负责的话,居民可能对开发商不信任,拆迁将是个大问题。没有市场的参与,完全依靠政府效率不高。

二、棚户区改造中的主要融资模式分析

(一)政府出资

这种模式手续简单,可迅速解决问题,政府行为容易得到广大拆迁户的认可。但政府操作容易忽视经济效益,容易造成改造工作的低效率和高成本。政府出资的方式主要适宜于改造用途为绿地、公共建筑用地等改造后没有固定经济收益的棚户区项目。这些项目开发商没兴趣,银行也不太愿意贷款。

(二)银行借贷与土地出让收入

目前大部分的棚户区改造都是运用这两种方式的组合。政府授权从事旧城改造的国有投资公司,向银行贷款,财政实施担保并进行贴息,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归还信贷的主要来源。此融资模式之所以成为各地主要的融资模式,是因为操作方便。从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政府性贷款风险较小且收益稳定,因此银行有贷款的积极性。因此政府只需将成立的政府性投资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在贷款过程中,地方政府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主体,再用地方财政作出兜底承诺即可。总体来讲,这种融资方式形式直接、程序简单且利息较低,不失为解决资金瓶颈的有力途径,但其也存在以下弊端:(1)总量受到担保、抵押、质押等限制。财政兜底贷款直接需要财政收入作担保,金融机构要参考政府的地方财政收入总量和负责水平来衡量贷款的规模。(2)贷款期限相对较短。财政兜底贷款一般为解决当前资金瓶颈而进行的,其贷款期限相对较短,与改造周期长相矛盾。(3)增大了资金成本和管理成本。商业银行的贷款由于其期限要求和效益原则与棚户区项目的低经济效益不相匹配,因而贷款的成本较高,且资金的使用往往受到严格的条件约束;并且财政兜底贷款只是解决了政府建设投资的资金问题,而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营运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精力,资金的管理成本较高。(4)增加政府风险。银行贷款一般要求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因此在短期内会令政府的债务风险激增,而且政府还必须独自承担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中的各种风险,这都使政府风险大大增加。所以面对庞大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地方政府应拓宽融资渠道,寻求融资量更大、更高效、项目管理更为精细、项目风险更小的新型融资方式。

(三)信托融资

信托融资是融资方根据其项目融资要求,委托信托公司发行以项目财产或现金流为基础的信托受益凭证筹措资金的方式。信托融资的主要特点有:(1)信托以信任为基础提供各种服务。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所有者必须对充当受托人的个人或组织予以信任。受托人应该具有良好的信誉,这是顺利实现委托人信托目的的关键。(2)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乃至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信托财产可以不受委托人或受益人财务状况的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也无法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3)信托具有融通资金的功能。信托,尤其是资金信托,具有明显的融通资金的特点,在市场经济的信用环境下,信托资金可以以信用方式提供资金融通,在实践上,信托提供资金融通大多是中长期的资金融通,信托提供的信用形式主要是一种融通中长期资金的信用形式。(4)信托方式灵活,适应性强。信托业务运作时,既可以采用贷款、投资等间接融资或者直接融资方式,又可以采用信托或者方式,使信托业务活动具有灵活性,以适应社会各方的需要。(5)收益分配的实绩性,受托人不承担无过失的损失风险。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如果有亏损由受益人或委托人负担,受托人在无过失情况下不承担损失风险;如果有盈利,也归受益人或委托人享有。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收取处理该项信托业务的费用和报酬。

(四)ABS模式

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即资产证券化,20世纪70年代产生于美国,最早起源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项目融资模式,其是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支撑的证券化融资方式,即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它既可以把沉淀的资产变为可流动的资产,实现套现,又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工具。ABS融资方式的观念及其运作方式的推广与运用,将有助于商业银行不良债券的化解、国企存量资产的盘活、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集及其他各种应收款的套现。由于ABS是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按照规范化的证券市场运作方式,在证券市场发行证券,必须对发债主体进行信用评级,以揭示债券的投资风险和信用水平。债券的筹集成本和信用等级密切相关,信用等级越高,表明债券的安全性越高,债券的利率越低,从而使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成本越低。因此,利用证券市场筹集资金,一般都希望进入高等级投资证券市场。但是,对于不能获得权威性资信评估机构较高级别信用等级的企业或其他机构,都无法进入高等级投资证券市场。ABS运作的独到之处就在于,通过信用增级计划,使得没有获得信用等级或信用等级较低的机构,照样可以进入高等级投资证券市场通过资产的证券化来筹集资金。

三、棚户区改造融资的保障措施

(一)统一规划

城市棚户区犹如城市肌体上的肿瘤”,散置于城市的各个角落,多是楼群中的夹心层”或城中村”。要变城市污点为亮点,实施全面改造,就必须以现代化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眼光谋划回迁住宅区的建设工作,综合考虑城市建设、土地利用和环境优化等诸因素,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在符合统一要求的前提下使小区配套设施齐全,除户型外与普通商品住宅没有标准上的差异,也使回迁楼在有限的空间内大到房间的功能、小到灯具的采用,都趋于经济合理、美观实用。

(二)协调指挥

在有限的时间里进行大面积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要有详尽的住户调查、深人的动员、大面积的拆迁,要有高标准的回迁房建设和适时的居民回迁。涉及到建设、规划、国土、民政、地税等数十个部门。这项工作恰如一台戏,要演好这场大戏,政府是导演,各相关部门是演员,导演精心谋划,演员才能步调一致,在这里主要领导愈是靠前指挥、及时指导,效果就愈好。

(三)透明操作

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绝大多数群众都是欢迎和支持的,下助口果遇到不公正,群众就不支持。因此,公正是居民的最基本要求。公正何来?只有公开才知公平,只有公平方显公正,公开、透明操作是实现公正的关键所在。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将每个过程都公开化、透明化,拆迁安置在阳光下操作,建筑工程在阳光下施工,回迁安置在阳光下人住,回迁居民在阳光下受益,加之办事透明、决策公正,就一定会民情和悦、民心和顺。

(四)严格监管

城市棚户区改造是解困工程、惠民工程,政府倾注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社会各界予以最大的关注和支持,要不负众望,真正为人民造福就必须建造出精品工程。为此要实施严格监管,从项目源头抓起,对招投标、规划、设计、拆迁、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等,一环扣一环地实施有效监管,使棚户区改造的新建小区与新型住宅成为全市最佳园区和最宜人的居室。

四、公共经济学视野下的棚户区改造容易意义

(一)社会分配的再调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要以市场为主,因此应该满足先富的人追求好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的愿望,但也不能忽视普通百姓的住房问题。这就是说在住房结构上应该是多元化的。具体来说,应建立四层次”住房体制,即:高收入者购买商品房,中等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房,政府为低收入者提供廉租房,对最困难的一部分人由财政出钱进行棚户区改造或减免房租,以此实现人人有房住的目的。在这个消费结构中,政府应积极地站在低收入者和困难的群众一边,从公平的角度对社会成员进行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棚户区改造就是政府用行政手段,在分配中兼顾公平与效益的一种合适的做法。

(二)有效需求和供给的均衡

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在研究商品需求和供给的关系时指出,均衡就是需求和供给达到一致时的价格。棚户区改造之所以能够凭市场化运作筹集到大量的资金,并广受百姓的欢迎,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这些年以商品住房为代表的房地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开发商和建筑商有开发和建设的积极性,对于百姓来说即使在住房供应方式市场化以后,住房仍然同时具有消费和投资的双重属性,同时政府的积极参与、作为,就使商家和百姓双方的有效需求和供给平衡了起来。

(三)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对政府协调经济和社会管理能力的一次大的检验。通过政府主导,落实责任、市场运作、政策优惠、多方集资、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等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棚户区改造在最短的时间里完成了规划、拆迁、施工、补偿、安置、回迁等各个环节的任务,让百姓住进新房,实属不易。经济学讲效率的来源时,有一个理论认为是来自于政府运用政策工具对现实问题解决带来的,这种现象称相机抉择”。棚户区改造应是政府最负责任、效率最高的相机抉择”典型案例,今后面对发展的新形势,我们有理由更加相信政府会具有相机抉择”的能力,会更好解决经济和社会管理中的棘手问题。

信托计划和理财的区别篇4

中图分类号:F24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0594(2007)05-0072-04收稿日期:2007-03-01

随着全国统一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保险三大支柱为主体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形成,这必将对我国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财务会计与审计等领域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本文通过总结回顾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发展的历史进程,具体分析该制度对我国财务管理与财务会计的重要影响。

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历史进程回顾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是以我国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为基础,由国务院于2000年12月将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并从制度上加以规范。为总结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发展16年的历史进程,笔者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初步建立阶段(1991-2000年)1991年6月。《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首次提出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问题。该文件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1995年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在法律上明确了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的政策。1995年3月,国务院在其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中再次强调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为贯彻落实上述法律、法规精神,加快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国家劳动部通过总结各地区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试点经验及借鉴国外做法,于1995年12月提出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主体和条件、决策程序和管理组织、资金来源、记账方式和计发方法、享受条件和待遇给付、经办机构和委托程序、投资运营、基金转移等九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从而初步构建了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框架。

(二)企业年金制度试点阶段(2001~2003年)在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实践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0年12月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第一次以“企业年金”术语取代了以往规定中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该法规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等政策。并且,国务院确定辽宁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包括企业年金在内的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工作。作为配套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于2001年3月发出了通知。其中,针对企业年金进一步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即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在2001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也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在2001年7月实行的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中,对企业年金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于2002年9月联合颁布并实施了《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辽劳社发[2002]102号)。该制度明确将企业年金定义为“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并详细规定了企业年金建立、资金筹集、待遇支付和资金转移、管理运营机构,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的类型、管理与运营方式、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等内容,为制定全国统一企业年金制度奠定了基础。

(三)企业年金制度全面推行阶段(2004年~)以2004年5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第23号令)的与实施为标志,我国统一的企业年金制度已初步建立。随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相继制定并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等一系列相关规章。2005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第一批认定的37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这表明我国统一的企业年金制度已进入实质性市场化运营和管理阶段。

到2006年底,全国已有26个省、市、自治区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陆续制定了本地区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还专门针对中央企业制定了《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5]135号),企业年金总规模已达到900亿元。

二、企业年金制度对我国财务管理的影响

企业年金制度的全面实施,将引起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参与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的各种专业机构在财务管理诸多方面的变化,以及导致企业年金基金财务管理的产生。

(一)设立企业年金计划对企业经营成本、所得税、净利润及现金流的影响根据企业年金制度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每年缴费的上限为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12,约为8.33%:企业每年缴费可列入成本在税前扣除的标准,目前全国尚无统一的优惠政策规定。从现有26个省、市、自治区及国资委新出台相关政策或原有政策延续情况看,各地区及中央企业准予企业每年缴费列入成本的比例在企业工资总额的3%~12.5%的范围内,其中规定4%比例的接近一半,其政策依据是国务院国发[2000]42号文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还需按每户(含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另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费。

各地区企业年金政策中有关企业缴费的具体列支渠道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规定比例内的部分由企业成本列支,二是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企业福利费或自有资金列支。企业年金的缴费时间通常是分期(按季度、半年度)缴纳或年度缴纳。

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执行上述企业年金制度规定,将直接导致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经营成本增加、所得税费用减少、净利润下降及现金流出量增加等,还可能使企业福利费和自有资金(留存收益)减少。

以马鞍山钢铁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为例,该公司为6.7万名在职职工每人月平均缴纳年金费用118元,另为3.1万名离退休职工每人月平均补贴80元。仅以该公司为在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费用粗略测算,公司全年需缴纳年金费用及账户管理费共计9889.2万元。企业年经营成本(假设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将增加9889.2万元,企业年所得税与年净利润将分别减少3263.436万元(所得税率33%)、6625.764万元,企业年现金流出量也将相应增加6625.764万元。

设立企业年金计划对相关企业经营成本、所得税、净利润及现金流量的上述影响,需要企业在成本控制、纳税筹划、利润目标确定和现金预算安排等财务管理方面采取新的对策与措施。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对我国各种专业机构财务管理的影响我国现行企业年金制度以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为基础。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运营与管理,具体采用信托及分拆管理模式。

所谓信托管理是指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简称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简称受托人)签定书面信托合同,由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对确定的信托财产――企业年金基金进行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信托法律关系。

所谓分拆管理是指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保管机构(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管理机构(简称投资管理人)等签定书面合同,由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根据合同约定分别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财产、投资运营进行专业化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间形成委托法律关系。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经受托人委托可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管理咨询、绩效评估和财务报告审计等管理服务活动。

在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托及分拆模式下。各种基金管理当事人中,除作为委托人的企业与职工,以及作为受托人之一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外,其它的当事人通常是养老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这些专业机构一般都是营利性的企业法人。

在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运营与管理过程中,受托人(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专业机构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管理服务可提取或收取管理费。其中,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每年提取的管理费最高可达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6%,账户管理人每年可收取每个账户60元的管理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经委托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咨询、评估和审计等专业服务活动也可按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

按照我国目前企业年金900亿元规模及预计今后每年新增1000亿元的发展趋势测算,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将为参与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运营与管理的各种专业机构带来数额庞大的经济利益,从而对它们的业务收入、成本费用、净利润及现金流量等方面的财务管理也会产生重大影响。

(三)企业年金基金财务管理成为我国财务管理的特殊类型根据我国《信托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年金基金属于信托财产,应存入企业年金专户,并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财务会计核算。企业年金基金虽然与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等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密切相关,但与上述各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当事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它财产必须严格区分开。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的特殊安排,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筹集、投资运营、收益分配和待遇支付等构成了独立、完整的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活动体系,对这些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形成了我国财务管理的特殊类型――企业年金基金财务管理。由于企业年金基金并非是企业法人,因此,企业年金基金财务管理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财务管理,两者存在较大程度的差异性。

三、企业年金制度对我国财务会计的影响分析

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信托财产的法律特性,决定了与企业年金相关的会计存在两个界限分明的会计主体:即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会计主体和企业年金基金会计主体。在我国现行企业年金制度安排下,所谓企业年金会计实际上是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会计和企业年金基金会计的总称,具体应分为两个不同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并非单一的企业年金会计。

为规范企业年金制度实践过程中的相关会计行为,财政部于2006年2月了两项新制定的有关企业年金的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一)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会计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包括养老保险费。该准则应用指南在解释养老保险费项目时,明确将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为职工缴费部分列入了职工薪酬的范围。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会计主体关于企业年金的会计行为主要包括:企业年金的确认、计量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在企业持续经营的前提下,有关企业年金的会计行为属于日常的、永续的行为,而非特殊的、一次性或阶段。

企业年金的确认、计量的具体内容有: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方案,企业以设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或每个职工一定的金额,计算会计期间内企业年金缴费总额,将应付的企业年金确认为企业负债,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把企业年金费用计入产品或劳务成本、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及期间费用。如果企业年金缴费总额超过了国家或各省级政府规定的比例(3%~12.5%),超过部分则冲减企业当期计提的应付福利费或减少企业当期留存收益。另外,有的省份还可用返还企业多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冲抵超过规定比例的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的信息披露是指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附注中须披露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费用及期末应付未付的企业年金金额等信息。

(二)企业年金基金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属特殊行业的具体会计准则,它赋予了企业年金基金作为独立会计主体的地位。企业年金基金会计主体是会计主体的特殊类型,它应当与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等相关企业法人会计主体保持形式与实质上的独立。严格意义上讲,企业年金基金是一种信托财产。本身并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也不是企业法人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列入企业会计准则的规范范围是一个特殊的制度安排。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会计的主要行为包括企业年金基金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及财务报表列报。

信托计划和理财的区别篇5

官方最近一次全面的地方政府债务审计报告是在2011年,当时公布的截至2010年底的地方债务总额为10.7万亿元。

以基础设施为代表的公共投资已经成为中国保持GDP增速的最大引擎。尤其是在2008年全球危机爆发时,为了对抗冲击,中国开始了4万亿元经济刺激政策,地方政府也启动了大批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设立政府融资平台来筹集资金,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影子银行。

而银行理财产品则是影子银行的重要财源。2013年7月31日召开的银监会年中工作会议透露,截至6月末,银行理财资金余额达9.08万亿元,其中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余额2.78万亿元。

实际上,理财产品本身的风险正在逐步浮出水面,并引发监管层的注意。2012年华夏银行、交通银行接连因其理财产品亏损而与持有人之间产生纠纷,其中交通银行的“至尊18号”持有人的维权行动目前仍在进行。

“理财产品就是变相吸储,它不像存在银行的钱那样安全,具有一定风险,尤其操作方式并不很透明。”一位国有银行内部人士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

然而,对银行来说,在信贷整体收紧的情况下,再次发行理财产品以筹措资金似乎成为唯一的选择,理财产品就像无法戒除的“毒瘾”。

银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来,信托资产余额达9.45万亿元。

影子银行的“血库”

影子银行,又称为影子金融体系或者影子银行系统(ShadowBankingsystem)。2011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FinancialStabilityBoard)对“影子银行”作了严格界定,即“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

在中国,信托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典当行等监管程度较低的金融机构,通常被认为是影子银行。在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直接贷款时,这些机构往往可以伸出援手,当然,利息比银行的贷款利率要高出许多。

信托公司要提供贷款,就需要融资,渠道之一就是将部分信贷打包交给银行代售,这就成了银行的理财产品。

而在刚刚过去的“钱荒”中,银行对资金的渴求也将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推升至高位。

据国泰君安统计,在6月17日的一周里,新发行的个人银行理财产品预计平均收益率4.58%,较之前一周上升19基点,较端午节前一周上升29基点。按收益区间看,5%至8%高收益产品占比高达17.51%,为2013年初以来的最高水平。

由于中国的利率并未真正市场化,存款利率偏低,难以抵御物价上涨的幅度,中国的银行储户很容易被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吸引。

摩根大通公司(J.P.MorganChase&Co)估测,在2010年至2012年中国正规银行缩减信贷期间,影子银行的贷款余额增加了一倍,达到人民币36万亿元(约合5.8万亿美元),占中国GDP的69%左右。作为影子银行业重要支柱的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也扩大近两倍,至人民币8.7万亿元,信托业由此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中国第二大金融服务行业。

银监会的数据显示,至2013年6月末,信托资产余额达到9.45万亿元。

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曾指出,理财产品在某些情况下,短期融资被投入长期项目,一旦面临资金周转问题,一个简单方法就是通过新发产品来偿还到期产品。其危险性在于,一旦资金链断裂,这种击鼓传花的做法就难以为继。

许多人深信,巨大的储蓄余额使得中国不可能出现美国次级债那样的金融危机。但警报仍然存在。

“中国影子银行规模越来越大,很容易形成黑洞,最坏的结果就是资金链断裂,比如银行可能会无力应付理财产品的集中兑付。目前中国银行的表内信贷有8万亿元,但实际上信贷规模有30万亿元,属于影子银行的贷款中相当一部分是由理财产品募集来的资金又去发放的贷款。”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证券研究所所长吕随启对《瞭望东方周刊》说,“影子银行规模过大的风险对于个人来讲,可能是到期没办法兑付,对于国家来讲,则可能引起金融系统崩溃。”

一笔糊涂账

相对于银行,信托公司这样的金融机构并不需要详细披露自己的业务数据,因此,理财产品一旦进入信托这条管道,就似乎去向不明。实际上,信誉良好的大企业基本上可以从银行获得贷款,求助于信托公司的往往是风险较高的民营企业或项目。这正是理财产品的风险所在。

多数理财产品的说明书对投资方向的描述都非常模糊。

以招商银行2011年11月发售的“招银进宝系列之朝招金理财计划”为例,其投资方向这样表述:本理财计划资金由招商银行投资于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固定收益工具。

其投资比例区间如下: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固定收益工具为30%~95%;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0%~70%;投资于同业存款、交易所债券回购的信托计划0%~50%;投资于新股申购、可转换债券的信托计划0%~30%;现金0%~20%。其设定范围之广可见一斑。

此外,说明中还特别强调,“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可能因市场的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上述区间,银行将尽合理努力,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快使投资比例恢复至上述规定区间”,以及“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且根据约定提前公告的情况下,对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这些钱进入同一个资金池中,然后进行统一的投资操作,别说是投资者,就连银行自己可能都不清楚谁的钱究竟投向了哪,而银行本来也没打算给投资者清楚的交代。这就像一笔糊涂账,银行和投资者都是糊里糊涂的。”吕随启告诉本刊记者。

“银行的销售人员在推销理财产品时往往会夸大收益,同时绝口不提风险。绝大多数中国人相信放在银行的钱不可能损失,因此习惯性地把理财产品与存款画等号。而销售人员也经常会这样误导我们。”交通银行“至尊18号”的持有人林小雅(化名)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

林小雅承认,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她并没有充分考虑风险,对此后交通银行一再延迟的季度报告也没有足够重视。

银监会念“紧箍咒”

由于出现了华夏银行、交通银行的亏损事件,监管部门开始加强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

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下发“8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理财产品资金池的运作模式作出严苛规定。

首先,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这实际上是对以往资金池模式的否定,这压缩了银行“黑箱操作”的空间。

而对于投资方向,“8号文”指出,“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

“理财产品大多数投向了高风险的房地产、基建项目等等,尤其是地方政府发行的城投债。这是个公开的秘密。”一位不愿具名的信托业内人士告诉本刊记者。

此外,“8号文”对非标准化债券资产也作了界定,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在股份制银行当中,兴业银行和中信银行2012年非标准化债券资产占理财产品余额分别达到50%和64%。

西南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中心研究员曾韵佼对《瞭望东方周刊》说,信贷资产在表内要受到很多监管,一旦出表,监管便没有那么严格,无法跟踪。如果风险较高的贷款没有放在表内,计提的拨备不是很高,一旦出现这类问题的银行较多,就会引发系统性风险。

而“8号文”对非标准化债券资产的界定,实际上将各种银行信贷资产出表的可能形式都包括了进去,无异于为银行套上了“紧箍咒”。

吕随启认为,“8号文”对中小银行的影响更大。“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更强,在扩张信贷上更有话语权,因此理财产品比重较小。而中小银行理财产品的比重更大。”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理财产品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增武对本刊记者说,在理财产品上中小银行的违规操作比较多,股份制银行非标资产占的比重较大。“现在一些银行为规避监管,令非标资产符合比例,便把理财产品发行量这个分母做大,这也会积聚非标准债券的风险。”

信托业受挫

由于银行都想在信贷规模的控制下尽量做大,只能通过银信合作、银证合作、银保合作形成的影子银行业务,变相扩大信贷。

银信合作始于2005年,2009年银监会出台“111号文”规定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银行自身信贷,于是银行只好借助于信托公司这一通道,变相发放贷款。

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通道业务中赚取的通道费并不高,在千分之三到万分之五之间,但信托业的资金规模更容易做大,而且银行推荐的客户操作更快。“银行已经对融资主体把过关,而且银信合作业务是银行做的发行,由银行兜底,如果借款人还不了款,会由银行自己来解决。”上述信托业内部人士说。

简而言之,银信合作的通道类业务虽然报酬率低,但整体风险小,主要依赖规模做大来获取利润。

“信托公司在通道业务这种合作模式下,只是作为规避监管的一个外壳、一个手段而已。”曾韵佼说。

“银行通道业务中,银行占主导,因为资金和客户都是它的,银行只是利用信托的通道做它的业务而已。”上述信托公司内部人士说。

曾韵佼告诉记者,信托贷款、信托收益权是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债券资产中比例最高的。王增武也认为,银行理财产品对信托这样的通道业务“相当依赖”。

信托计划和理财的区别篇6

信托已不是板上钉钉

从中信银行近期到期的信托计划可发现,未达到预期收益率的产品涵盖了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等门槛,实际收益率较之预期收益率有高达0.44%的差距,可谓大小通吃。不少产品的到期公告显示,产品资金投资于信托贷款的比例为100%,而较之投资者没有拿到预期收益的情况,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信托公司却稳拿年受托管理费率0.1%,而中信银行的0.08%的年托管费和0.3%的年销售服务费也如囊中探物。

正常程序下,信托委托人是第一位首发阵容,而国内信托公司大多仅通过信托牌照充当项目的融资平台,走的流程多是先找缺钱项目,再谈合适条件,然后设计包装,最后找投资者购买,几乎完全背离了真正意义的信托代人理财的出发点。近年来,信托产品持续热销的背景使受托方愈发强势,委托人在信托项目上的选择余地也不大,这在国内已是普遍现象。秉着这样的理念进行信托产品的投资,将是一件不利于行业发展的危险之事。

正向信托的缘起

信托在我国是个实实在在的舶来品,缘起于英国的信托在美国得以繁荣,此后在日本有所创新。从起源而言,信托和遗产有着天然的联系,信托、保险等财务工具是富裕人士有效保护财产、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国外信托的主要业务是托管,即本源是“我信任你,我把某些资产托付给你去运营和打理,到约定时间你给我一定收益”的正向信托,受托人背负着信托责任,一般很少具体参与投资管理,而是聘请专业的投资管理公司进行各专业类的投资管理。国外的信托一般是混业经营,基本以信托银行的形式出现,单一的信托公司较少。

除了财务管理这一基本职能外,信托的金融职能、社会服务职能和投资职能也愈发重要。以英国为例,英国信托是财产管理的主要方式。作为信托的发源地,英国的信托业相当规范和成熟,市场基础十分牢固。其运用领域囊括了家庭财产共有财产的管理、养老基金、各种慈善基金会和共同基金等业务。同样,快速发展的美国信托业则显得更加“世俗”,其基本职能是帮助别人进行财产管理,对于信托的投资管理、交易清算、会计、纳税筹划等一系列的功能也尤为重视,几乎成为了中介服务的打包供应商。

不仅是欧美国家,日本在信托的功能方面也不断扩展。二战后的日本建立了信托银行制度后,通过融资职能迅速把大量闲钱收入其中,为日本的产业和证券市场发展奠定了资金后盾。日本的举措让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伴随着货币资金的融通而不断发展。与此同时,信托职能已愈发多元化,信托已渗透到国家的一切经济生活中,派生出各种各样的社会职能。

反向信托在国内的嬗变

信托从国外引进,在中国却开始了嬗变。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的信托是属于大陆法系下的信托,与英美法系下的信托完全不同。前者以日本为代表,后者以英美两国为代表,两者之间的最大区别是物权。英美法系下的物权是将资产等委托给信托公司后,委托人与资产就脱离隶属关系;而大陆法系下的信托,即便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但依然对资产保持占有状态,委托资产属于委托人。

也正因此,大部分中国投资人更愿意把信托公司当成一种投资理财的部门。目前国内主流的信托产品,其实都是融资类金融产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信托,而是一种反向信托,即主要功能是帮融资项目融资。在中国大陆,多年以来信托行业将自身定位为国内最符合资产管理理念的金融机构,与西方的信托理念存在较大差异。这样的定位给信托公司带来了不可避免的弊端。国内的信托产品均为私募性质,由于产品不能公开推荐,目标客户群体相对较窄。部分集合信托产品项目风险并不大,但仅就产品属性而言,完全适合大众投资者投资。私募的定位则把大部分投资者挡在信托之外,也限制了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与销售能力。

信托公司尽管已建立诸多直销部门,但其销售渠道依然是个难题。在华夏银行事件出现之前,信托公司约有70%的产品通过银行进行销售,此外则是第三方机构的助阵。于是,信托和投资者客户之间就隔了一层“毛玻璃”。由于无法面对面地接触,中国的信托公司也无法像国外那样与客户建立良好而紧密的关系。在设计产品和管理客户方面,往往存在着一定的障碍。与此同时,大部分信托公司的研究实力不强,尤其在宏观经济、行业和区域经济研究等方面远不如基金公司或券商。由于自身没有强大的研究团队,信托公司也无法在研究团队的指引下选择可投资项目,很难有效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

无从信任,何来托付

中国各信托公司共计管理着逾5万亿元人民币(合7850亿美元)资产,单单2012年,信托行业的资产就增加了近60%并继续保持增长势头。这也意味着,信托公司即将超越保险公司,在总资产方面仅次于中国银行业。目前,信托公司可横跨资本、货币和产业等多个领域并在一法两规后确立了主要业务模式,即单一资金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两种。由于产品定位为私募,受到监管约束较小,所以运作较为灵活。不过,信托二字,从字面上看就是信任之后的托付,那么在无从信任时,又何来的托付呢?

目前国内主流的信托产品,本质都是融资类金融产品,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信托,即真正在国内如火如荼的基本都是反向信托。房地产商、矿主、企业家或上市公司要融资,就可拿一定的资产抵押或信用担保,然后通过信托公司设计包装一番,随后可向投资人发售一般100万元一份的投资份额或是和银行渠道合作,降低门槛发行信托计划的理财产品。在形式上,这些购买份额的投资者托付了资金给信托公司去运营和打理,而背后的实质很明显,就是帮融资人融到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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