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学生的理财方法(6篇)
适合学生的理财方法篇1
关键词:婚内借款协议共同财产诉讼时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当看到这一条的时候,我们不禁会感叹,在经济飞速发展三十年之后,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居然也发展到了这一步。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永远比我们能想到的要丰富得多,也复杂的多。
下面举一个例子:A(男)与B(女)育有一女C,后二人离婚,C由母亲B抚养。A又与D(女)结婚。现C因生病住院急需医疗费10万,此时,A从其与D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10万为C治病,并且与D签订婚内借款协议,后A与D离婚。第一,问A是否有归还欠款的义务;第二,如果C是A的哥哥,A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为哥哥治病,离婚后A是否有归还欠款的义务;第三,C是女儿与C是哥哥之间有什么不同吗?
一、认定婚内借款协议效力的合理性
在该条司法解释出台以前,婚内借款应该如何定性,离婚后应该如何处理,在理论上有很大争议,有人认为是民间借贷行为;有人认为是对部分财产约定分别所有;有人则认为夫妻之间根本不应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所以离婚时没必要处理;有人认为借款方应该还;有人认为这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无需还等等。第16条直接认定了夫妻之间借款协议的效力,在我国的法制观念下,这样的明确规定是需要勇气的。经过分析,笔者认为这一条并不违背法理,并且有一定的合理性。
当前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制在我国仍然是主流,但有时夫妻在处理和使用共同财产时意见并不一致,而在个人需求日益多元化的今天,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实现自己理想事业、从事某种爱好的权利和自由,而这种权利和自由,往往又离不开一定的经济支持。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只要夫妻双方认为以借款的方式行使处理权更平等,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院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也无可厚非。
二、夫妻间借贷的适用条件
根据16条的规定,除要求当事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合同生效要件外,还要符合以下要件:
第一,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种类主要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属婚后所得共有制,即婚后夫妻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属夫妻共同财产。目前,我国约定财产制分为三种类型,即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限定共同制,指夫妻双方约定部分财产归夫妻共有,除此之外的其他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由此可知,只有在法定财产制和一般共同财产制、限定共同财产制下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才能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借款的用途是夫妻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首先,对于用途是否为个人经营活动,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判断:(1)投资的财产是否为一方所有;(2)双方是否约定经营活动完全由一方负责;(3)经营主体是法人的,其财产是否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对于判断借款的用途是否属于个人事务,有学者认为,如果所为的事物属于一方法定义务,一般也不认定为个人事务,笔者认为对这一点的理解很重要,如果一件事物上升为法定义务,就不该再认定为是一方的个人事务。因此也就不能再适用第16条的规定。
针对上面的例子来讲,为女儿治病,属于A的法定义务,就不能认定为个人事务,即使夫妻之间存在借款协议,也不适用第16条;为哥哥治病,不属于法定义务,属于A的个人事务,可以适用第16条。但是笔者认为不论对A来说是不是法定义务,对D来说,既没有出钱为A的女儿治病的义务,也没有出钱为A的哥哥治病的义务,当A为哥哥治病的时候,D可以与A签订婚内借款协议,当A为女儿治病的时候,根据上文所述,是不能适用婚内借款协议的条款的,那么D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应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2款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因此在该种情况下,D有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适用本条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这在本质上与普通的民间借贷并无不同。因此,处理此类案件,同样应适用民事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但是此处存在一个非常特殊的问题,如果婚内借款协议适用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那么诉讼时效是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还是从婚姻结束之日起计算?笔者认为从婚姻结束之日起计算是比较合理的,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婚内借款协议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话,在双方离婚以后,对债权人一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因此,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应该规定一个特殊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表述出来。
第二,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效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以"假离婚"的形式逃债,那么本条的规定会不会给夫妻恶意逃债留下空间。笔者认为,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不管是夫妻约定财产,还是婚内借款协议,它的效力均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内效力,二是对外效力。在对内效力上,夫妻的约定对夫妻双方有效,应严格遵守;而在对外的效力上就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夫妻任何一方对第三人负有债务时,若第三人知道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则对第三人有效,若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间的约定则此约定对第三人无效。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夫妻之间的约定而拒绝承担另一方的债务。应该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对第三人清偿债务,而后非债务一方再向债务一方索赔。
综上所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对于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夫妻婚内借款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法官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此条规定,一定要注意深刻理解法条内涵,准确把握适用条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情合法地处理好案件。
参考文献:
[1]王洪.婚姻家庭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张兰新.《离婚诉讼中夫妻间婚内借款处理的重新审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解析》,《前言》[J].2012.2.
适合学生的理财方法篇2
论文摘要2009年以来,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备考中学生们发现司法考试的考查目标与考查题型与本科培养过程中的要求有一定的区别。为了促进学生更好地将课堂所学与司法考试结合起来,笔者摸索出一套司法考试模拟教学法,并应用于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论文关键词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模拟教学
一、司法考试模拟教学法的涵义
(一)司法考试模拟教学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模拟教学法是应在校法学本科生报考司法考试的需要而产生,在满足学生本科培养方案要求的同时,为提高学生司法考试应试能力和就业实践能力而形成的一套有效教学方法。
(二)司法考试模拟教学法适应高校法学本科培养目标
法学本科教育应当以素质教育为主,以职业教育为辅,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的法律人才。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出台《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司法考试模拟教学法是在完成高校法学本科培养方案的前提下,增加法条讲解、模拟题训练、模拟法庭、模拟考试等教学方法和手段,促进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运用相结合,提前掌握法律职业要求,提高实务技能,可以达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良好衔接。
(三)司法考试模拟教学法满足教学实践的要求
一种教学方法能否在教学实践中得到应用,以及多大程度上得到应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教学方法是否适应教学内容。司法考试模拟教学法适应法学本科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并不突破原有的教学体系,在讲授具体科目时,将法条讲解、模拟题训练等有机地融合在教学内容中,既渗透司法考试考核的重点,又加强对理论教学内容的理解。
其次,教学方法是否适应教学评价体系。教学评价是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原则,利用所有可行的评价方法及技术对教学过程及预期的一切效果给予价值上的判断,以提供信息改进教学和对被评价对象做出某种资格的证明。目前对于法学本科生的培养着力于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教学评价也围绕该目标展开。如学生学习是否具有有效性、课堂教学是否具有灵活性、学生学习能力是否具有发展性、课程评价是否具有激励性等。司法考试模拟教学法可以提高学生的主动参与度和教学过程的开放度,将课堂教学延展到实践中,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适应教学评价体系的要求。
二、模拟题型——法条研读法
模拟题型——法条研读法是指在法学专业课讲授过程中,完成知识点的基本讲解之后,将相关法律条文通过ppt等形式展现给学生,要求学生用几分钟的时间阅读法条,并2人一组进行讨论,然后随机选取学生阐述对该法律条文的理解。对于学生的理解先不予评价,要求其他学生发表看法,并提出问题。将学生提到的问题写在黑板上,随后对问题一一启发式讲解。将相关司法考试模拟题通过题签或ppt的方式展示给学生,要求学生对问题进行解答,并两人一组确定答案。最后在全班进行答案解析。
(一)模拟题型——法条研读法范例
以笔者讲授的《婚姻与继承法》课程为例。
1.基本知识点讲解。首先讲解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的基本概念和制度特点。提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如果夫妻间有对财产的合法约定,应优先适用。如没有约定,则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度包括共同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两个内容。日常生活中常讲的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
2.法条研读。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是关于夫妻财产制的基本法条。阅读后,经小组讨论提出如下问题:(1)何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特定的赠与与非特定的赠与如何区分?(3)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哪些?(4)一方的婚前财产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5)父母赠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等等。
对于第一和第二个问题可以直接回答。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男女双方合法登记结婚时起至生效离婚或丧偶时止的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人明确指明赠与给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当属于特定的赠与,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未明确指明赠与给夫或妻的财产属于非特定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第三、四、五个问题,进一步列举司法解释的相关法条。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关于“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有关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一方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结合分析父母婚前赠房、婚后赠房、双方父母赠房相关法律规定等。引导学生解决相关问题。其中对于难点问题集中讨论。如父母赠房的性质如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和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是否矛盾?
3.模拟题型训练。从历年司法考试真题或模拟题中选取题目,如200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6题,涉及到知识产权收益、非特定的赠与和继承、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多种夫妻财产,该题结合了《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学生可以自己得到正确答案ABC。
对于其他学生未提出疑问的知识点,教师也应当做出基本讲解。
(二)模拟题型——法条研读法评价
该种教学方法优点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将课堂上的理论知识与司法考试所涉及的法条紧密结合,佐以习题,学生印象深刻,理解到位。第二,学生可以深刻理解法条背后的法律精神,锻炼法律思维能力。第三,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度和教师对学生的关注度。其缺点在于无法适用于所有的细节知识点。课堂时间有限,无法对所有的理论知识都采用此方法学习。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对于某些重点、难点、司法考试经常考点需要配合此方法,其他知识点在复习备考的过程中,学生应查漏补缺,自己复习。
三、模拟情境教学法
模拟情境教学法是指以法学专业实践课为载体,根据教学内容需要,创设接近法律实务的场景,由学生在情景中担任不同角色,分析、解决情景中所面临的问题,由教师进行指导、分析,并做出最后总结的一种教学方法。
(一)模拟情境教学法范例
在笔者讲授的模拟法庭实践课中,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模拟情境教学。
1.庭审观摩。带领学生到基层法院进行庭审观摩,或者观看庭审现场视频,对法庭审理程序、各个角色的分工合作直观了解。学生组成模拟法庭小组,进行角色分工。
2.案例分析。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基地的帮助下,选取真实案例,各个模拟法庭小组抽签选案。各小组进行案例讨论会,原被告双方各持观点,事先并不沟通具体论点。期间,各小组与教师分别沟通证据的数量、内容,以便庭审过程顺利进行。
3.模拟法庭。模拟法庭过程将不间断进行,在内容和形式上与真实庭审过程一样。教师负责对不同角色分别打分,评分标准主要包括内容和形式两方面。内容方面考察实体问题的理解度、双方观点是否获得较好的论证、法庭是否较好解决了问题等。形式方面主要考察庭审程序是否正确,庭审语言是否恰当、角色扮演是否精准等。
4.互动评析。建议模拟法庭有观众参加,可以是选课的其他小组,也可以是不同专业的学生。开放式的模拟法庭能够提高参与学生的关注度,也可以对观众进行普法宣传。尤其是模拟法庭结束后,教师首先要求观众对参与学生进行提问,这种互动能够很好地反应出参与学生是否对案例、判决等有深入的理解。随后,教师从内容和形式两方面对学生进行点评,从点到面,从各个角色到整个法庭进行全面的评析,同时与学生进行细节交流,询问参与学生是否有问题需进一步探讨。
(二)模拟情境教学法评价
模拟情境教学法的优点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将枯燥的书本知识转化为生动的人物场景,学生有兴趣学,有兴趣做,对于知识的理解及庭审程序的把握自然举重若轻。第二,贴近法律实务,有助于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生从看(庭审观摩)到学(案例分析)到演(模拟法庭),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学习效果良好。第三,从教师中心到学生中心的课堂转变。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避免教师一人独讲的“填鸭式”教学,真正做到将课堂还给学生。模拟情境教学法的缺点体现在需要专业实践课作为载体,在理论课中无法大面积适用;需要模拟法庭等专门实验室,需有必要的设备等硬件支持;选取真实案例,不一定与理论教学内容一致,增加选案难度等。对于这些问题,根据不同高校法学本科培养方案,应有不同的安排。建议增加实践课的比例,以真实案例为主,适当选取贴合知识点的书本案例或自创案例等。
四、模拟考核冲刺法
模拟考核冲刺法是对即将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大四学生,在考前3-6个月内进行1-2次模拟司法考试,便于学生提高备考效率。
(一)模拟考核冲刺法范例
在笔者的教学实践中,模拟考核冲刺法的适用有限,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模拟考试应用于大四报考司法考试的学生,而每年报考人数不定,有时仅有不足10人,且因实习等原因在校的考生人数寥寥,难以展开;另一方面,模拟考核冲刺法难以依托现有的课程体系。笔者目前实施的是变型的模拟考核法,即在理论课结束后,附加与该课程相关联的历年司法考试题签模考,题目不少于50题(如果司法考试真题不足,将补充其他模拟题),限100分钟完成。根据笔者主讲的另一门课《担保法学》的教学实践来看,及格率达到76%左右;《婚姻法与继承法》中,及格率达83%左右。这根据不同学科学时长短、司法考试模拟教学法适用的范围不同等,模拟考核效果不尽相同。
在模拟考试过程中,学生反映了几方面的问题。第一,对于题型不很适应。虽然上课时已经进行过一些司法考试真题和模拟题的训练,但是放在题签中,与不同的考察点放在一起,仍有不适应的感觉。第二,时间紧张。学生觉得在固定的时间完成题签很有难度。大部分学生纠结于无把握的题目,导致时间严重不足。
(二)模拟考核冲刺法评价
模拟考核冲刺法是对即将进入司法考试考场的学生进行集中强化训练的方法,其优势在于找出学习的不足,及时查漏补缺,调整复习方案;提前适应考试题型、考场氛围,提高应试技巧和能力等。其缺点体现在学生认为并非真正的考试,并不充分重视,部分学生答题草率;附加于理论课之后,考核内容受到课程限制,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适合学生的理财方法篇3
内容提要:夫妻二人出资所创办的公司,其股东出资协议的性质存在一定的争议,如何界定并厘清夫妻二人公司,讨论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性质和夫妻二人公司的股东出资协议的性质则显得十分必要,揭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足,探究解决办法也相当重要。夫妻财产制契约是身份契约,夫妻二人公司的股权出资协议不是夫妻财产制契约。要完善婚姻法律制度必须改变“一事一议”的立法模式。
一、夫妻二人公司的界定
夫妻二人公司是指仅夫妻二人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二人公司与其它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其独特之处在于其只有两名股东且这两人之间有夫妻关系这一法律特征的存在。夫妻二人公司的产生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二人先取得股东的身份后结婚;二是由于股权转让,夫妻同为公司的股东;三是夫妻二人都为原始股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5)第303号《关于公司管理登记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第5条规定:“家庭成员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也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由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不仅是夫妻二人共同出资,只要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都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要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而且这里不仅包括仅以家庭成员作为出资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包括家庭成员一起和非家庭成员共同设立公司。由于本文重在讨论夫妻约定财产制,所以本文只讨论仅有夫妻二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
在新《公司法》出台之前,关于夫妻公司存在的合法性,一直是争论不休。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也是一直倾向于将这类公司人格否认,主要原因是考虑公司资产和家庭财产混同。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已允许成立一人有限公司,因此,夫妻双方共同作为发起人,成为两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已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
(一)我国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
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既有理论认为,约定夫妻财产制作为与法定夫妻财产制并存的一项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具体内容(可供选择财产制的类型)、约定的形式、约定生效的条件、约定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内与对外效力)以及公示、变更、撤销和终止程序等。[1]即便是对相应的制度进行了区分,然而,笔者认为,要想让《婚姻法》第19条来构成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全部内容则显得较为单薄,该条的规定之中虽然有关于约定形式的要求和效力的判定,但内容仍过于简单不够明确,进而导致对该项制度的理解和适用均存在争议。
(二)夫妻财产制契约
夫妻财产制的核心就是夫妻财产制契约。而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呢?一种观点是夫妻财产制契约是一种财产契约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契约约定夫妻财产内容,属于财产性契约,故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2]的规定也证明了其观点。这样的观点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进行了区分,认为人身关系不具有契约属性,无法简单地采取契约行为进行流转或处分;而财产关系十分明确,使用契约关系进行财产安排似乎也不存在技术,这十分符合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便利性及明确性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相当程度的实用性。但我们不禁要想,是否可能存在人身与财产竞合的现象?或者说,是否可能存在许多因为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约定?这样的财产约定若是简单地因为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可分性而作区分时,则有可能会偏离民法总论的设计初衷,这将使得在人身权领域中无法存在财产权的元素;然而,假使允许竞合时,则不能简单地从契约关系着手。
我国在《合同法》的角度中已经给出了较为明确的概念,《合同法》第2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并不属于交易关系,当然不应受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己任的《合同法》调整,例如离婚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一方违反该协议,另一方亦不得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而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既有理论认为,《合同法》第2条第2款排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对于夫妻之间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仍然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然而,在适用之前应优先考虑《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也只有在这些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时才有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余地,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有关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规定,也正是因为《婚姻法》缺乏较为具体的规定,而主张依照《合同法》赠与一章的有关规定精神处理来处理。[3]实际上,大多数的人将有可能认为这样的处理模式显然比较公平,不仅符合传统民法规则,另一方面,也较容易地为民众所接受。
然而,这样的观点也可能不被认可,学者们也可能想到,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就是一种身份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夫妻双方关于财产方面所进行的约定而形成的契约属于身份契约,不能简单地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虽然夫妻财产约定兼具身份与财产双重属性,但是由于它以身份关系为前提而非纯粹的财产合同,因而也不能简单地纯粹适用《合同法》。这个观点实际上早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就已经解决过,当年为了在司法实践中切实解决大量存在的财产约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其中第一条就提到关于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的约定无论是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只要双方没有争议,离婚时可以按约定处理,但不允许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基本上认可了夫妻约定财产契约的效力问题。
仔细探究之下,可以初步整理出夫妻财产制契约的特点:
1.主体具有特定性。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当事人须具有夫妻身份,当事人可以在婚前缔结夫妻财产制契约,但如婚姻关系不成立,则该契约不生效。所以,有效的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当事人一定具备夫妻身份。
2.附随性。其性质上属于附随身份的法律行为。夫妻财产制契约是当事人选择婚姻财产制的约定,虽然以财产关系为内容,但与婚姻关系的存在不可分离。该契约可以在婚前或婚后订立,但必须以婚姻有效成立为生效要件。婚姻不成立、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夫妻财产制契约也不生效,这是由其主体的特定性所决定的。
3.内容的复杂性。其不仅包括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还包括家庭生活费的负担,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而一般的债权或物权合同的内容没有这么复杂。
4.效力具有特殊性。与一般财产契约的效力不同,夫妻财产制契约直接发生夫妻财产法的效力,即当事人选定的财产制度替代法定财产制适用,无须再采取其他财产变动行为。“为引起财产契约所定的所有权之变更,不须有法律行为的所有权或权利之移转。”[4]德国学者将其表述为:“一般共同制在财产领域将配偶双方视为统一的整体。采用该财产制的,原本属于配偶各自的财产转化为双方的共同共有。”“采财产一般共有制的,配偶双方无需通过单个处分行为将各自所属之物转为共同共有财产。共同财产根据总括继受原则直接产生,也就是说,在该财产制开始之时,配偶双方所属之物自动结合为共同财产。配偶一方拥有不动产,该不动产业成为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在土地登记薄上变更登记。财产一般共有制存续期间,即使配偶一方单独完成了所有权取得行为,也不能成为单独所有人;该财产在取得之时直接成为共同财产。”[5]可见,夫妻财产制契约具有权利(物权)变动的效力,对此,我国未来立法应予以明确规定。
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该条款明确了夫妻之间房产赠与的效力,其内容与《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基本一致,这表明司法解释确定夫妻之间的赠与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规定的原则。具有夫妻身份的人同样可以实施一般主体所为的财产法律行为(包括买卖、赠与、借贷等),并且该法律行为直接适用相关财产法的规定。如果据此推测夫妻财产制契约都要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这显然值得商榷。将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混淆,既反映了审判人员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理解不够深入、准确,也凸显了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不足。
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制度规范的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身份法中关于财产的特别规定,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法。通俗地说,夫妻财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夫妻所得财产进行“再分配”的作用。一直以来我国夫妻财产制就包括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通说认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所谓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夫妻约定财产制可以选择适用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所有制。
现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又创设了一种新型的财产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显然该制度既不同于法定财产制也不同于约定财产制,类似于共同财产制撤销制度和宣告非常财产制。
关于《合同法》第2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关系,笔者认为这二者并不存在冲突的问题。首先必须遵循《合同法》第2条的原则,也就是《合同法》只调整财产关系不调整身份关系。那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又如何理解呢?根据《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规定,我国《婚姻法》中的约定财产制包括三种形式: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所有制。换言之就是在约定财产制中,当事人一方的财产要么归自己所有,要么归夫妻共有,而不包括自己的财产直接归对方所有的情形。那么,我们不禁要思考,如何使自己的财产归于对方呢?笔者认为这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6条的本意,也就是以赠与的方式来进行。具有夫妻身份的人同样可以实施一般主体所为的财产法律行为(其中包括买卖、赠与、借贷等),并且该法律行为直接适用相关财产法的规定,只不过其特殊性在于受赠人是赠与人的配偶。
以上的推论肯定会有人提出疑问,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约定将其财产赠与他们夫妻二人共有的又如何适用法律呢?这种约定实质上是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内容,故不适用于赠与合同。而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明确指出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另一方时才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认为夫妻一方可以基于夫妻间的同力协作关系把自己所有的财产和配偶共有,这是符合人们对婚姻家庭的期待,可以用夫妻财产制度来调整。但是如果其直接把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配偶而自己放弃所有权,这样的要求高于人们对婚姻家庭的理解,如果把其纳入夫妻财产制度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所以只能用赠与合同来调整。这样规定符合人们的公平正义理念。
虽然夫妻财产制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是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婚姻家庭属于民事法律,当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而《物权法》在关于公民个人财产权和共同财产权方面的规定,都比《婚姻法》的规定更为详尽和更加具体。《物权法》诸多规则构筑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坚实基础,很大程度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维护了交易稳定和社会安定。[6]
三、夫妻二人公司的股东出资协议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契约
(一)不同类型夫妻二人公司的股权出资协议是否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
在三种夫妻二人公司中,前两种即先取得股东身份后结婚和通过股权转让而形成的夫妻二人公司,其股东出资协议显然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契约,其原因有三点:
1.法律从来没有要求这两种公司的夫妻股东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
2.股东出资协议不能作为当事人选择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意思表示;
3.股东出资协议和夫妻财产约定契约属于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公司法》和《婚姻法》有不同的价值追求,股东出资协议中的出资比例主要解决股东在公司内部的权利义务问题,夫妻财产制主要解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姻关系破裂时的财产权问题,属于两个层面的问题。
(二)夫妻在设立公司时所提交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属于夫妻财产契约
最初的公司大多是由合伙、家庭作坊过渡而来的,对这类问题《公司法》立法时不可能不预见到,而且《公司法》对夫妻作为股东设立公司并无限制。只是由于修改前的《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为二人以上,不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很多人为了满足这个人数要件才成立了夫妻公司。又为了满足《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的规定才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所以夫妻二人公司的股东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不一定有选择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目的。而且现在有一些夫妻二人公司在成立时根本没有签订财产分割协议。
对于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的夫妻二人公司也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没有争议的,应当遵循私法自治原则,按当事人的意志解决。如果对其性质存在争议,则不宜将其作为夫妻财产制契约。
对于未签订财产分割协议而成立的夫妻公司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其法人资格。但是,如果在设立公司时并未进行财产分割,应当认定是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优先地尊重夫妻双方意思自治,只要不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并尊重交易安全的,审判机关并不一定否定此等法律行为的效力。
四、夫妻约定财产制适用困难的原因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适用困难主要就在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种类和内容不够健全,缺乏原则性的规定。目前要走出这种困境首先得改变立法态度。现在都是用司法解释细化现行法律或针对某类案件或某种现象作出规定,缺乏统一性、逻辑性和制度的完整性。只有改变目前这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一事一议”的立法模式,才能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实际上,目前学界中也在呼吁尽快制定民法总则,在民法总则的框架下所形成的类似于德国潘德克吞体系的“由抽象到具体”的操作模式可为此等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所使用。实际上,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当中也经常可见“依照、援引、准用”的操作技术,此等模式却可能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初期提供相当“便利”的参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初步形成,然而,体系之下的各部门法之间以及部门法内部并不一定十分完善,例如民法典的诞生可能尚需一段时间,但是这段时间之中,虽然制定民法典的内容已经基本齐备,但仍存在一些有待进一步讨论的空间,如民法总则、人格权法、债法总则等部分是否制定或如何制定的争论。
夫妻公司出资协议虽然称之为协议,但是其协议当中融入了身份关系的色彩就注定了其“身份”的不平凡,我们无法简单地使用《合同法》来看待这一切,有很多类似此等涉及“人身”关系的问题一旦产生,若是我们没有“总则”或者是“民法总则”抽象依据,而更多地等待司法解释的“诞生”,则不免沦为大陆法系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僵硬”瓶颈,甚至在日常生活中,类似的“夫妻协议”层出不穷,甚至还会出现要求另一方配偶婚后必须回家睡觉的“空床费”协议,因此,司法机关在过度依赖“分则”的同时,是时候来同时考虑“总则”的问题了。虽然,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不能使用判例,但在很大程度上,法官更多地可能是关注法律法规好不好用,或用得“顺不顺手”的问题,这也导致许多法院在《物权法》出台之后,全国还是有许多法院仍在适用《担保法》来进行司法审判的问题。总的来讲,一部总则性的法律还是应该有的,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总体经济水平已经发展的较为成熟,相较于过去社会生活的急剧变迁所带来的不稳定来看,现在的民法规则已经到了应当出现一个里程碑的时候了,而这个里程碑就是民法总则。
注释:
[1]薛宁兰、许莉:《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若干问题探讨》,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2期,第24页。
[2]《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为“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3]该段内容参见《法学专家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起草理念、利益衡量、农村女性权益保护等热点问题》,为杨立新和雷光明答记者问中的内容。访问网址: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1_09/06/8969247_0.shtml.访问日期:2011年10月8日。
[4]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4页。
适合学生的理财方法篇4
【关键词】财政学;传播学;互动式;实践
财政学是一门应用理论学科,是我国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基础必修课之一,其任务在于阐明财政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1]。经过多年的发展,财政学开始向涉及领域综合化和课程划分精细化方向演变,因此,不断完善财政学教学体系和方法是财政学学科进步的需要,也是培养经济管理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财政学课程理论性较强,在教学过程中容易形成教师单向“灌输式”教学,而根据传播学理论,课程教学的理想状态应是一种教师与学生双主体互动状态。本文运用传播学理论并结合财政学课程的特点,构建双主体互动教学模式,并将其在财政学教学中进行应用。
一、当前财政学教学存在的问题
当前财政学教学模式主要以教师单向讲解学生被动接受为主。虽然这种教学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讲授财政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目的,但单向“灌输式”教学缺乏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并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财政的实践意义,这就大大降低了财政学的教学效果和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目标的实现。总而言之,当前财政学教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课程教学目标较为单一
目前大多数高等院校经济管理专业财政学课程的教学目标仍然停留在讲授财政基本理论和方法上,而忽视了这些知识在经济管理过程中的应用。这种以理论讲授为中心的财政学教学目标存在两方面的局限:一方面限制了财政理论应用和指导实践目的的实现;另一方面,单向讲授的教学模式未考虑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会导致财政学教学侧重点不明显以及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强等问题,进而影响财政学的教学效果。
(二)教学内容组织合理性不足
财政学教学内容组织合理性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横向上内容组织不完善和纵向上存在滞后性两个方面。从横向上看,由于国内的财政学教材编写参差不齐和教师选择的局限性等原因,财政学教学内容组织不够合理的情况仍客观存在。从纵向上看,我国财政学是在借鉴西方财政学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财政的实际特点建立的,财政学理论内涵和工具方法在不断丰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财政的新现象、新问题也不断涌现。但当前无论是财政学教材编写还是财政学教学还未能完全跟上这一变化。如,目前仍有不少教师的财政学教学体系仍停留在传统财政学“收-支-平-管”的阶段,但“这种教学内容体系根本涵盖不了市场经济下的财政活动内容”[2]。
(三)教学方法较为单一
财政学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学科,其理论涵盖财政职能、公共商品、效率、财政收支和政府宏观调控等。理论性较强导致财政学教学容易出现单纯的说教,即单向“灌输式教育”,主要表现在“教师满堂讲,学生满堂记,考试考笔记”[3]。这种教学方式也是当下财政学教学最为普遍的方法。该方法以教师单纯传播为中心,不仅难以激发学生学习财政学的积极性,同时也容易造成学生用“死记硬背”方法学习财政学,不利于学生深入理解财政学理论内涵以及培养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
(四)财政学实践较为薄弱
财政学的理论来源于经济和社会,又服务于经济和社会。通过模拟实验和深入社会观察财政现象、分析财政问题,有利于学生理解财政学理论内涵,提高学生学习财政学的积极性。但由于理论导向性过强、重视度不够和缺乏引导等原因,当前的财政学实践较为薄弱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财政学相关实践课程和实验平台建设较为滞后,忽视理论联系实际的引导导致多数学生对财政学的学习仍停留在理论学习阶段,出现“课上听,下课忘;考试背,考后丢”问题,达不到培养应用型人才并且服务社会的目的。
二、双主体互动式教学方法在财政学教学中的运用
互动传播即传播学中的施拉姆模式,即将传播“视为两个编码、解释、解码、传送、和接收信号的部分的互动”[4]。教育传播理论认为互动传播是教学传播的一种理想状态。根据南国农、李运林(1995)[5]的划分,互动式教学传播过程可为六个阶段:(1)教师选择要传送的教学信息,即确定信息。(2)教师选择合适的传播媒体去呈现教学信息,即编码。(3)教师通过传播媒介传送教学信息,即施教。(4)学生接受教学信息,即译码。(5)学生接受信息后进行反馈。(6)教师分析学生的反馈情况,对教学进行调整并再次传播教学信息。互动式教学的核心在于避免教学传播的单向性,采取多种措施将学生由被动接受纳入到主动参与教学中来,通过师生共同的努力达到双主体教学互动,推进教学传播深入、有效开展。
财政学双主体互动式教学既要遵循教学传播的规律,又要能根据财政学专业特点实施调整。为此,可以在财政学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媒介和方法、实践引导以及评价与反馈等方面采取措施。财政学互动式教学可定义为:教师根据经济管理类专业特点设定教学目标,合理选择和组织教学内容,选择合适的教学媒体和方法,引导学生深入实践,实现财政学“理论―认知―现实”有机结合,认真对待学生的评价反馈,通过教学互动最终达到财政学教学目的的一种方法。为了实现财政学互动式教学,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根据专业特点,优化教学目标
经济管理类专业包含金融学、国际贸易学、财政学、统计学、工商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学科。随着财政学的发展,财政学业在逐渐向“跨经济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学以及社会学等学科领域,兼容多学科研究对象的综合性学科”[6]发展。财政学的教学目标应该将经济管理类不同专业的特点和财政学的学科领域有机结合而进行设定。财政学的教学目标一方面在于能传授财政学的理论、工具和方法;另一方面应根据专业特点有侧重点的展开,引导学生深入实践,达到培养人才和服务社会的目的。
(二)合理组织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是财政学教学的传播信号。合理完善的教学内容直接决定财政学教学的全面性、生动性和有效性。合理组织财政学教学内容要求教师在横向上要选择合理全面,纵向上能紧跟财政理论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在横向上,为了能合理选择教学内容,教师应认真学习和梳理现有财政学知识,选择合理编写的财政学教材,根据社会主义财政特点和学生的实际需要构建财政学科学教学内容和体系。在纵向上,财政学的教学应能具有时代性,紧跟财政学理论和现实财政的发展。
(三)选择适当的教学媒体和方法
合理的教学媒体是实现财政学教学有效、准确传播的通道。现行的教学媒体一般包括语言、图表、图画以及动画等,需要通过人、板书、计算机、投影仪等实体来呈现。在财政学教学上,教师应加强语言组织能力,提高财政学教学语言编码的生动性和准确性;选择板书、多媒体手段的有效结合,提高视频教学在财政学教学中的比例,以增强课堂教学的生动性,达到吸引学生积极参与课堂和实现课堂互动的目的。
教学方法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着课程教学的状态和效果。财政学教学中,单纯的以教师为中心的“灌输式”教学方法显然不能满足财政学教学的需要,合理的财政学教学方法的应是能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和实现师生双主体互动。为此,财政学的教学方法可以选择案例法、小组讨论和提问法等手段进行结合。
1、案例法
案例法是指“教师根据教学目标的需要,采用案例进行讲解或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研讨,引导学生从实际案例中学习、理解和掌握一般规律、原则及方法”[7]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的优势在于案例来源于现实,有较强的直观性和生动性,利于调动学生学习财政学的积极性。财政学案例教学应注意三个方面:一是案例的选择要科学合理,能较为全面的反映财政学理论最新成果和经济社会的热点问题;二是要将口述、板书和视频展示等教学手段有机结合去全面呈现案例;三是案例教学应注意能从案例层面上升到理论和方法层面,达到以案例促进理论学习、用理论去理解案例的双向互动。
2、小组讨论
小组讨论是指教师或者学生选择一个特定的理论、方法或者问题进行分组讨论和辨析,从而达到深入理解教学内容的一种教学方法。小组讨论的教学中心由教师转向与学生,通过学生与学生、学生与老师的讨论和互动来实现教学的升华。适当的在财政学中推动小组讨论教学不仅有利于避免单纯以教师为中心可能带来的枯燥,还能通过讨论中思想的碰撞加深学生对财政学教学内容的领悟。在财政学教学中的具体应用中,小组讨论的议题选择应具有可辨析性和现实性,小组讨论的过程应可控制,小组讨论应及时通过书面、口头等形式进行展示,最后由教师对小组讨论的结果进行总结、提炼和点评实现财政学教学的互动和理论升华。
3、提问法
提问是指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就教学内容或者特定的问题向学生提问的一种教学方法。基于财政学理论性较强的愿意,在财政学教学中,适当的提问有助于调动学生积极参与课堂并且检验学生对教学内容接受的效果。提问可以根据教学内容安排和学生听课的状态作出,但提问应做到适度、合理,以免引起学生的逆反及排斥心理,反而带来不良后果。
(四)引导学生深入实践
“财政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必须注意现象与本质的联系及其中间层次,必须理论与现实相结合”[8]。在财政学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深入实践有利于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践和应用实践的能力,同时这又会增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实现财政学教学效果的提升,达到培养学生理论上理解、认知上主动和实践上直面现实,即“理论逻辑、认知逻辑和生活逻辑三位一体”[9]的目的。引导学生深入实践可以通过两方面来实现,一是构建完善的财政学模拟实验课程和实验平台,通过学生的亲身模拟实验来加深对财政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另一方面是推动学生课外学习,实现理论与现实的良性互动。
(五)认真对待学生评价和反馈
任何教学模式都很难一步做到有效完整,合理有效的教学应是通过师生之间的反馈、评价和调整等互动实现的。财政学的教学也是需要遵循教育传播的这一规律。在财政学教学传播过程中,学生应认真倾听,通过肢体的、语言的和表情的方式积极回应;教师则应认真观察学生评价和反馈,如学生的听课状态、提问的回答情况和作业的完成情况等,及时对教学目标、教学方法和教学方法等进行调整。通过师生之间的不断互动与调整,优化教学模式,最终实现财政学有效教学的目的。
三、结论
财政学双主体互动式教学是一项系统性工作。这项系统工作的核心在于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提高学生学习财政学积极性。构建财政学互动式教学模式需要教师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媒体、方法以及实践引导上采取合理的措施。在学生认真倾听和积极反馈的基础上,教师再对财政学教学的各个环节进行适当的调整。最终,通过师生之间的不断努力达到教学互动,实现引导学生达到理论逻辑、认知逻辑和生活逻辑三位一体的理想状态,从而推动财政学教学效果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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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鹏程,查政.关于“财政学”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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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学生的理财方法篇5
【关键词】财务管理理论;创新;原则
财务管理理论是人们对财务活动规律和财务管理规律的认识和高度概括。它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财务管理理论框架,它是指构成财务管理理论的元素以及它们在整个财务管理理论中的地位、作用、各元素之间的内在关系和联结方式所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其中,财务管理理论的元素是指构成财务管理理论的基本细胞,如财务管理目标元素、财务管理主体元素等。二是财务管理理论的内容,它是指组成财务管理理论框架的各个元素在一定阶段的具体选择与内容。
一、我国现行企业财务管理理论的局限性分析
就我国而言,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社会经济发展迟缓,并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始终未形成独立的财务管理学科和相应的理论。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前苏联的影响下,根据计划经济的特点,建立了集中计划管理和统收统支为核心的财务管理理论,它对恢复我国经济和推动国民经济的调整发展曾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企业虽然经过多次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我国财务管理理论也取得了很大成就,但这些成就仍然局限于为财务管理理论的全面创新作铺垫的各自独立的概念、范畴与命题的领域内。从总体上看,至今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务管理理论,因而它就不可避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
(一)我国现行企业财务管理理论系统性不强
系统是一组依一定结构存在的具有密切联系的元素组合,它以整体方式与环境相互作用。系统科学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它用一般系统理论的概念和方法解决社会、经济、工程中的各种问题,但实际上直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系统科学的思想才在各个领域得到充分运用。而我国则是近十年来才开始广泛运用系统科学来研究各个领域中的问题。显然,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我国现行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即使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有所修正,也不可能真正按照系统科学的思想去建立新的财务管理理论,也就不可能从研究财务管理理论的构成元素着手,进而去揭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使之形成一个完整的统一体。
纵观全国比较权威的几本财务管理专著中所论述的财务管理理论,均未对财务管理理论应包括哪些元素予以明确交待,有的将财务管理理论范畴概括得过窄,以致应该属于理论的内容(如有关财务管理主体的理论、财务管理目标理论等)未能概括到理论之内;有的则恰好相反。并且,现行的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只是将各元素简单的罗列出来,而对各元素之间存在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严密逻辑关系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因此,我们必须采用新的研究方法,即系统的、哲学的方法来进行企业财务管理理论的创新。
(二)我国现行财务管理理论规范性欠缺
这主要表现为有关财务管理概念很不规范,不同版本的财务专著或教材对同一概念下的定义不相同,有的出入还很大。
例如,关于什么是财务管理就有如下几种定义:“财务管理这个术语意味着要使资金按照某种计划流转。本书所要研究的就是企业内部管理资金流转问题”;“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部分,它是从制定财务计划开始的,其次是根据制定的计划付诸实施,最后据以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财务管理是基于企业再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而产生的,它是利用价值形式对企业再生产过程进行的管理,是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财务管理是有关资金的筹集、投放和分配的管理工作”。比较上述几个“财务管理”的概念可知,不同国家的论著对财务管理概念的表达方法不同;同一国家的论著,不同版本的表达方法也各异。有的概念明确指出财务管理的对象,有的则不明确指出;有的将财务管理的对象限定为货币资金,有的将其限定为资金;有的涉及财务本质,有的不明确指出财务关系;有的把财务管理作为财务计划工作,有的将其作为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有的对财务和财务管理两个不同的概念也不加区分,经常作为一个概念来处理。类似情况在其他重要财务管理的概念上也屡见不鲜。概念的不定型、不统一,说明了财务管理的理论不成熟。概念的混乱会直接影响财务管理学科的顺利发展,还会对实际的财务管理工作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我国现行财务管理理论不够完整
完整的财务管理理论应该对财务管理理论构成元素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予以全面、完整的高度概括和总结。而现实的财务管理论著对诸多财务管理的基本概念没有规范的解释,对财务管理理论的元素很少提及,更不讲元素之间的内在联系,不讲财务管理假设,对财务管理职能、方法的表述也五花八门。这说明现行财务管理基本理论基础薄弱,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
同时,我国企业在财务管理实践中遇到一些新的问题,往往直接照搬西方国家的相关理论,而国内对此理论的研究往往停留在初级阶段。比如企业内部重构时的资产剥离理论、企业并购时的资本运作理论等等,我国学者对此还没有进行系统的研究,所以我国现行企业财务管理理论还不能说是完整的。
(四)我国现行财务管理理论不适应环境的变化
当前,我国国内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是企业难以改变的外部约束条件,企业更多的是要适应这种要求和变化,而我国现行的财务管理理论还没有适应各类环境的变化。1.不适应法律环境的变化。
经济生活的法制化是必然趋势,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制定,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如果不熟悉这种变化后的新的法律法规环境,可能导致财务决策失误,招致不必要的处罚或诉讼,甚至可能将自己推入破产或被恶意并购的深渊。
2.不适应金融环境的变化。
外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继在我国开展业务,这必将使我国金融市场发生全面而深远的变化,从而对企业筹资、投资产生极大的影响。同时,将有更多新的金融工具被不断创造出来,使金融工具出现多样化的特点,以满足企业不同的需要,但同时也派生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表外风险等新的风险,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规避风险将成为入世后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最重要课题之一。我国将不可回避全球采购、全球性的资源配置、资产优化重组和竞争的历史趋势。
3.不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
随着经济发展速度大大加快,经济结构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我国企业跨国经营活动更加频繁而复杂,经营管理的全球化将迫使企业的财务管理观念作出重大调整,促使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内容进行新的扩展。另外,按照比较优势理论,我国原有一些受保护的部门以及资本、技术密集型部门,诸如汽车、仪器仪表、棉花、小麦等将受到较大的冲击;而一些具有相对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已形成规模经济且技术成熟的部门则将从中受益。比如服装、玩具、食品、化工、钢铁工业、洗衣机、彩电等行业,这必定会影响到我国企业资金运动的方向及规模。一些资产素质较差的企业加速倒闭,企业破产时的重整和清算等等都将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课题。
二、我国财务管理理论创新的原则
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创新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作,基于我国现行财务管理理论的局限性,笔者认为,在进行财务管理理论创新时,必须明确以下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
所谓系统性原则,也就是以包括整体观点、关联观点、环境适应性观点、发展观点在内的系统观点来进行财务管理理论创新。其中,整体观点是指将财务管理理论作为一个整体,从整体着眼,部分着手,统筹考虑,各方协调,达到整体的最优化;关联观点是指创新时必须理清各元素之间具有的紧密内在联系;环境适应性观点是指新的财务管理理论必须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发展观点则是指创新时必须树立起超前观点,具有一定的预见性,以适应我国将来经济形势变化的需要。
(二)规范性原则
在进行财务管理理论创新时,必须对每一个财务管理理论元素都明确其含义和质的规定性,以体现其规范性,从而避免某些概念不必要的混淆,为财务管理理论创新的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批判与继承相结合原则
我国现行财务管理理论无论是在研究方法上,还是在理论自身的建设上,都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显露出其不足。但是,我国现行财务管理理论中包含的马列主义的思想原则及认识论和方法论,我国传统文化思想中的理财思想和理财经验,都是我们应继承和发扬的。因此,要注意把握好批判与继承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我国过去一些行之有效的理财方法,虽然从整体上来说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但其中一些具体方法有其先进性、实用性。例如分级归口管理、厂内银行制度、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等等,都是被实践证明比较科学的方法,在进行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创新时不能将其全部否定,应结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认真进行提炼,吸收到新的理论中来。
(四)吸收国外先进思想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原则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理论首创于西方,经过近百年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以筹资决策、投资决策、股利分配决策为主要内容的现代财务管理理论,这些都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管理实践的科学总结,是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但是必须注意到,西方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它要求企业必须在自主理财的前提下,通过资金市场和资本市场上多渠道的筹资方式和多样性的投资行为,参与商品市场、资金市场、资本市场的竞争,并且有丰富多样的选择,其理论是活跃的,也能够对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企业理财实践予以指导。而我国正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新旧体制尚在磨合之中,市场机制还很不完善。如果盲目照搬西方国家的财务管理理论,将对我国的企业财务管理实践缺乏必要的指导意义,成为中看不中用的花瓶。所以在进行财务管理理论创新时,既不能生搬硬套西方的财务管理理论,又要注意吸收其理论中的科学和精华。
上述这些原则并不是互不相干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且互为前提的一个有机集合体,应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来进行财务管理理论的创新。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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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学生的理财方法篇6
【关键词】中职财会教学;教学方法;新模式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071(2012)06-0351-01
满足社会市场需要是现在中职学校办学和设置专业的前提,针对目前中职学校招生困难,学生素质相对较差这一现状,以往传统的财会专业教学模式已不适应现代职业教育的要求,财会专业教学改革势在必行。为了适应市场需求,我在中职财会专业教学中以“升学”、“就业”为教学导向,培养综合型人才,加强应考科目的强化学习以备考,并注重模拟实验教程以适应就业的需要。这一点就不同于过去职业学校单纯的强调技能培养,又不同于普通高中以应考为教学重点的教育思想。在人才市场日益繁荣的今天,具有高素质的精良专业人才日益走俏,培养复合型人才的办学思想必然为社会、家长及学生所接受。笔者认为只有与时俱进,利用信息技术、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创建中职财会教学方法新模式,才能培养出适应社会需要的财会会计、财务管理人才。
1创建中职财会教学方法新模式的必要性
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财务会计与财务管理人才的知识更新能力、职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践证明:首先,传统的那种采用面面俱到、事无巨细,力求使中职生学会所有内容的教学方法是不切实际、不符合教学规律的,恐怕只能是事与愿违,其结果很可能导致学生什么也没有学到;其次,只片面重实务介绍,忽视理论概括和自学能力、创新能力培养的教学模式也是与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的。笔者认为创建中职学校财会教学方法新模式的目的是希望财会教学能正确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知识与能力的关系,教师在讲解好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还应积极引导中职生自觉自主地分析问题,培养其创造性、发散型思维,最终引导中职生进行研究性学习与实践,只有这样才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才可能与时俱进,培养出适应社会需要的财务会计、财务管理人才。
2当前我国中职学校财务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
尽管中职学校已开始认识到“财会”是一个发展变化很快的实用科学,但由于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软、硬件设施更新慢等原因,对财会教学方法还是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具体如下:
(1)财务会计与财务管理是一个发展变化快的学科,相关的制度一直在修改和添加,中职教师的实践经验是很难跟上时展的。大多数教师只从事会计的理论教学工作,不重视实践知识的更新;有些教师甚至是出了校门就走上了讲台,十分的缺少从业经验。由于这些教师缺乏操作实际经济活动的经历,也就很难在实验课教学上做到举一反三、灵活应用。
(2)目前,虽然多数中职学校都配有财务会计、财务管理模拟实验室,以提供学生实习、实验需要,但是由于实验经费短缺,导致实验室软、硬件配备明显滞后于目前的企业需求情况,根本就未达到仿真的要求——没有完整的财务模拟数据系统就不能保障实验需求。
(3)我国中职学校普遍存在财会专业教师队伍缺乏利用网络来教学经验的现象,中职学校并没有将教师的计算机水平纳入教学管理计划,在时间上没有相应的安排,更没有培训的经费保证。因此,出现教师不能紧跟时代要求的现象就不可避免了。
3创建中职财务教学方法新模式的具体对策
(1)情景演示教学法——做到举一反三、灵活应用。情景教学法能将传统教学方式中一些难以表达清楚的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理论、方法和实务,利用计算机网络模拟实验教室、财务管理教学软件和多媒体课件进行辅助讲解。如讲公允价值再次引入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影响时,要讲清其影响,就要明白公允价值如何计量,而公允价值的计量通常是十分复杂的,中职生几乎从未经历社会实践,社会经验相当贫乏。如果能采用图片(公式)、实例等形式制作出极为形象的多媒体课件,和教师的讲授相配合,就能较容易的使中职生对这些内容掌握、理解;又如,教师可以通过财务管理教学软件将编制预算,甚至可以将财务分析的全过程演示给学生看,做到举一反三、灵活应用。
(2)虚拟现实教学法——借助计算机技术处理数据与信息。实践证明虚拟现实教学法是财务会计教学中极为有效的教学方式,不过在实现虚拟现实教学时需要用到大量的教学案例,而在传统教学方式下,很多财务会计、财务管理问题因数据量大、处理过程繁杂、教学时间的限制等,常常只能讲将基本原理,放弃讲解完整的实例。如企业财务战略的策划与决策分析、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的编制与实施、企业价值评估等等,只有在计算机网络模拟实验教室中,同学们通过网络迅速正确地导出大量的具有现实意义的数据与信息,并保存在计算机中,再利用相关财会软件或统计软件整理运算,建立预测和分析模型,然后模拟现实环境的状态来完成。
(3)网络“双主”探讨法——师生双向交流,共同学习。网络探讨法即学生可以通过网络向教师提问,教师在网络上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并指导学生解决问题。网络“双主”探讨法的前提是教师要有一定的计算机与财务专业的水平,根据笔者的经验,学生在网络上的提问常常是一些具体且实用的问题,这就要求财务专业的教师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理论与实践知识,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促使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及网上交互探讨交流,寻求答案。在这一点上,笔者建议建立学生网上匿名评价体系,对财务专业老师进行在线评价。学生之间也可以通过聊天工具、电子邮件等发出信息或接受信息,以实现师生、生生交流,共同学习。此外,中职院校还要建立校际、校企之间的合作关系,多方相互交流,通过科研、咨询服务和技术开发等方式,与企业、社会有关部门接触,以保证人才培养和不同课程教学的需要。总之,市场经济的全球性联系和竞争对中职财务专业教学的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方式只有不断创新其教学模式,才能培养出满足现代财务会计市场需要的实用性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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