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管理办法(6篇)

daniel 0 2025-10-17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篇1

一、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一)土地闲置满一年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二)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且必须收取土地闲置费。但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申请延长开工时间,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经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

延长期限届满仍未开工建设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土地闲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申请延长开工时间或暂缓处置,也可由市国土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收回闲置土地协议。

土地使用者无力开发建设,且主动向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会同市国土部门与其签订收回土地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及方式

(一)征收标准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关于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问题的通知》精神,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统一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

(二)征收方式

市地税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征收工作,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台帐资料,开具专用缴款书,要求用地单位限期缴纳。未按规定时间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由市国土部门、地税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法征收的土地闲置费,由市财政负责结算,其中一半直接拨付镇(开发区)财政,专款用于土地复垦整理、拆迁安置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投入。

四、依法处置土地使用权

1.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由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建议,市国土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此外,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原则上统一纳入*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管理,进行市场化配置。对闲置土地收回时所在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已有意向单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其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转让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在依法处置前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等手续。

2.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符合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件的,由用地单位主动与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协商,就补偿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协商确定补偿方案。对补偿款暂不能落实的,由用地单位提出采用“挂账收地”的方式,待确定新的用地单位并取得相关土地收益再办理相关手续。

五、具体操作程序

1.市国土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闲置土地摸底调查;

2.市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各镇(开发区)共同核查、认定,并逐宗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3.市国土部门根据初步处置意见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4.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国土、地税、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镇(开发区)加强督查,推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六、切实加强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1.健全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长担任组长,市监察、财政、发改、经贸、地税、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负责对相关制度执行、闲置土地处置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组织开展形势分析和政策研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具体负责闲置土地处置的牵头、协调、督促检查工作,相关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确保清理处置工作有效开展。各镇(开发区)同时成立相应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2.明确责任分工

闲置土地处置实行属地负责。各镇(开发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市监察局负责牵头协调和处置督办工作;市国土部门负责建立闲置土地基础台帐,做好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工作;市地税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其余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积极配合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各项工作。

3.加强监督考核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篇2

一、我市土地利用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略)

一是企业规划意识不强,随意性较大。

二是容积率偏低,投资强度不足。

三是竣工投产滞后,产出率低。

四是因用地和拆迁等问题未能及时得到解决,而影响企业开工。

二、充分认识清理闲置土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开展闲置土地清理,盘活存量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在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政策,收紧“地根”,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以来,清理闲置土地就是一项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也作了明确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开展闲置土地清理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闲而不用是土地资源的最大浪费。目前报批工业用地项目,主要是靠通过土地整理和宅基地整治来获得建设用地折抵指标。近年来,我市通过土地整理共获得折抵指标21597亩,宅基地整理获取建设用地复垦指标1615亩。但大家知道,土地整理难度已越来越大,新增有效耕地面积已十分有限,且上级分配给我市的折抵指标报批建设用地的额度,在短时间内不可能放开。去年仅为1132亩,今年也将与去年持平。因此,如何来解决经济发展与土地资源紧缺这对矛盾,如何来解决土地供应这一缺口,如何使土地资源不再是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唯有靠不断挖掘土地潜力,走节约和集约用地这条道路。而闲置土地清理是挖掘土地潜力的关键环节,也是盘活土地存量的有效途径。

(三)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对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初步掌握的土地利用情况,全市目前不包括闲置厂房,经农转用而闲置的土地有2000余亩。如能合理利用这些土地,将可带动投资1.6亿元以上,产出的效益也将十分可观。通过闲置土地清理不仅可依法加强土地管理,防止出现新的闲置土地,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同时也可切实解决“有地无项目用,有项目无地用”的矛盾,从而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去年,我市在南马工业功能区开展了闲置土地清理的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从南马工业功能区的试点看,我市完全有可能抓好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各镇乡、街道和经济开发区、江北新区、横店电子工业园区管委会要身先士卒,积极投入到此项工作中来,促进企业更新观念,讲大局、顾全局,珍惜土地,做好节约集约用地这篇大文章。

三、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处置原则

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四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闲置土地集中清理工作,并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着力盘活存量土地,实现粗放型用地方式向集约利用型用地方式的转变,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建立科学合理配置资源的新机制,努力缓解我市用地紧张状况,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此次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将遵循以下四条原则:一是依法处置的原则。对清理出来的每宗闲置土地,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置。二是政府主导与企业主商讨相结合的原则。在闲置土地清理和处置方面,政府及相关部门处于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但在制定处置实施方案时,注重与企业主面对面商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促进开发、防止资源浪费的原则。特别是对收回的闲置土地,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土地开发的前期准备工作,尽快使其进入有关程序,重新确立土地使用权人,防止资源的浪费。四是公开处置的原则。通过相关渠道和形式,将闲置土地处置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典型案例和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单位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在加大依法处置闲置土地的同时,要着手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防止土地资源流失,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实现土地优化配置。一方面,企业申请土地指标不仅要与企业规模大小挂钩,还要与企业的利税挂钩,实行亩产税收的考核。另一方面,在供地方面也要有更加严格的要求:对属限制性、禁止性的项目不供地,对投资不到位的不供地,对不符合供地要求、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意向性供地一律解除协议,重新安排使用;对可以供地的项目,要按照集约用地原则重新核定土地供应量。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影响城市功能分区和产业布局的项目,该调整供地的要重新调整。

四、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的认定范围和处置方式

我市这次清理闲置土地主要是指工业闲置土地。根据有关规定,工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应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建设日期的,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仍未动工建设的土地;(二)已动工建设但已建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金额占总投资金额(不含出让金)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终止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土地;(三)已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建设面积虽已超过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金额占总投资金额(不含出让金)虽已超过百分之二十五,但连片闲置的土地面积超过十五亩且满二年未开发建设的土地;(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闲置土地的处置,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土地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按照认定闲置土地时的土地基准地价百分之十的标准收取。

闲置土地处置的总要求是:该动工的要限期动工建设,该处罚的要处罚,该收回的要收回,该调整使用的要重新调整使用。具体可以选择下列四种方式进行处置:

(一)延长动工建设时间。土地使用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可批准延长动工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政府协议回收。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交还市政府,依照协议规定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三)安排临时使用。对闲置土地由市政府安排其它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建设,土地出让期限顺延,基准地价上调的原土地使用者应补缴差价。市政府安排临时使用期间,原土地使用者免缴土地闲置费。

(四)折价收回。符合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由政府依照其规定折价收回。

五、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的方法步骤和主要任务

这次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将采取上下联动、普查摸底、依法处置与督促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整个清理处置工作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时间:20*年4月17日前后)。做到宣传发动到位、人员机构到位、政策措施到位。主要任务为:一是召开今天这个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全市闲置土地特别是工业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工业园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江北新区、横店电子工业园区)和主要工业功能区所在镇乡、街道等重点区域要召集企业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传达今天的会议精神,将涉及此次闲置土地清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整理汇总公示于众,并加强宣传解释,使企业认清目前国家对土地政策的宏观形势,明确政府对土地清理处置的规定和措施;讲清闲置土地清理不是整企业老板、与企业过不去,而是要使企业依照有关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照入区企业“三率”等要求,促进企业更快更大发展,使企业理解我市这次土地清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从而能予以支持配合。二是成立专门机构。市里成立了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各套班子领导参加、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督促检查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抽调相关部门骨干力量组成办公室工作小组,实行集中办公。各镇乡、街道及经济开发区、江北新区、横店电子工业园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专门负责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三是出台《*市工业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试行)》。今天已发给大家,各地要严格依照该实施办法,认真扎实做好清理处置工作。四是公布群众举报热线,电话号码为*,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二阶段为调查摸底阶段(时间:20*年4月18日—5月15日)。做到全面地毯式普查、摸清底子。主要任务为:一是以经济开发区、江北新区、横店电子工业园区、各镇乡、街道工业功能区为重点,对全市*年以来占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工业企业用地情况进行逐宗清理普查,不留死角和空白,特别对闲置土地要进行认真核查,摸清宗数和面积总量。我想,这次清查也要包括摸清闲置厂房的有关情况,虽然这次对闲置厂房处置未作出明确要求,但工业园区管委会和镇乡、街道要想方设法,督促帮助企业“消灭”闲置厂房。二是向用地单位发放《土地使用情况调查表》,核查企业的开工率、土地利用率、投资强度、产品销售、纳税等情况。三是建立“一地一册”的闲置土地工作台帐。对清理出来的每宗闲置土地逐项造册登记。根据调查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闲置土地的认定工作,并明确处理方式和处理时限,落实相关责任人。

第三阶段为依法处置阶段(时间:20*年5月16日—7月20日)。做到依法合情合理,实行分类处置。主要任务为:一是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召开闲置土地清理专题会议,对前一阶段情况进行通报。对实践中已出现而实施办法中未规定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探寻解决方案。深入闲置土地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面对面找企业主商谈处置方案,允许企业自查自纠。同时,要向闲置土地企业送达《责令限期开工(恢复建设)通知书》,催促企业限期开工建设,及时投产。二是实行分类处理。针对每宗地块的不同情况,分类制订处置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处置措施,盘活闲置土地。三是确定责任单位,切实解决因政府、部门等原因致使土地闲置的实际问题,促使有关企业尽早开工投产。

第四阶段为总结完善阶段(时间:20*年7月21日—8月20日)。做到查漏补缺、健全机制。主要任务为:一是建立闲置土地跟踪检查制度。对于目前已盘活利用的闲置地,要做好阶段性的自查总结,并督促落实后续监管工作;对于仍未落实处理意见的闲置地,要抓紧落实处理意见,制定处理方案,全力推进闲置土地的利用。二是建立闲置土地储备档案。利用闲置土地做好选商引资工作,防止出现第二轮土地闲置。三是做好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的土地变更登记工作。四是探索建立预防闲置土地发生的长效机制。各地要搞好总结,强化对新供土地的监管,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处置新发生的闲置土地。

六、扎扎实实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工作

在这次闲置土地清理工作中,希望大家在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时态度要坚决,宣传解释工作要到位;企业主工作要做细、做实、做透,要讲究方式方法;要注意消除误区,使企业积极支持配合;不要欺软怕硬,要敢于动真格;不能有头无尾、虎头蛇尾,决不能拖拉扯皮、敷衍塞责,更不能半途而废、前功尽弃。为此,就扎实做好此次清理工作提出以下四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镇乡、街道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把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工作作为当前推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确保闲置土地做到摸清家底、盘活存量。为此,要克服三种思想倾向:一是消极等待思想。对清理闲置土地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处置政策未能认真钻研,强调客观困难,不敢碰硬,怕得罪人,存在畏难情绪,等待观望。二是重扩张、轻挖潜的思想。普遍习惯于扩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注重存量土地的盘活挖潜,对节约、集约用地的紧迫性认识不足。三是土地调控意识薄弱。对全市闲置土地清理,特别是对强化土地调控能力的认识不足。我们要在工作中认真克服这些不良思想倾向,轻装上阵,打有准备之仗、打成功之仗。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具有政策性强、工作任务重、情况复杂、沉淀问题多、涉及各方面利益再调整和再分配、处置难度大等特点。为此,必须强化领导、集中领导,既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又要明确责任,严格工作质量、时限等要求;既要树立攻坚克难的信心和决心,又要有应对各种困难和挑战的充分准备,确保清理处置工作取得实效。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层层分解,责任到人,一抓到底。

(三)明确政策,依法处置。一方面,严格要求,狠抓落实。要始终坚持“一要抓紧、二要从严”的要求,严格掌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从严清查、从严处置、从严验收,绝不走过场。另一方面,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区别轻重缓急,依法依规灵活处置,大胆探索适合本区域的新路子。具体工作中,重点抓好“四个结合”:一要与选商引资工作相结合。对适宜发展工业的闲置土地,重点是抓好选商引资,集中发展大项目、有实力的项目。二要与强化土地储备相结合。不断加大对重点地区、重要地段的土地回收力度,通过协议回收等方式作为储备土地,使政府掌握更多的土地支配权。三要与长远的发展目标相结合。各地要着眼未来发展,对暂时无项目的,积极探索政府调控的新路子,把闲置土地的调控权集中到政府手里,坚决不允许继续让少数人长期积地或者炒地牟利。四要与保持社会稳定相结合。在处置闲置土地过程中,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涉及抵押的应征求抵押银行的意见,按规定需要进行听证的应进行听证,依法维护原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与原土地权利人、新土地使用者以及村集体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篇3

【关键词】土地;闲置;规范;监管

闲置土地指的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分为国有闲置土地和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两种。

2012年国土资源部修订《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闲置土地内涵进行了修改,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我国人口众多,人多地少的矛盾突出,后备资源短缺。土地问题始终是发展进程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城市化建设占用了大量土地,尤其是优质的耕地,但大量土地闲置又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实情。一方面我们的建设用地指标十分紧张,另一方面许多经过批准的建设用地在睡大觉,如何不让人心焦。国土资源部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仍然约有一万多公顷闲置土地,其中闲置房地产用地2648宗,面积11944公顷。如果把这些土地换算成实际商品房供应,以平均容积率2,每套住房90平方米计算,将会增加270多万套住宅。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将会解决800多万人的住房问题。住宅用地的大量闲置,直接导致原本稀缺的土地市场更为紧缺,是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使政府无法准确预测经济社会对土地资源真实需求,土地市场出现虚假繁荣,土地资产功能被放大,房地产投机难于遏制,居民住房保障得不到落实。

为了加强闲置土地的管理,我国先后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作出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地收回土地使用权。其中,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要求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以投资额不足1/4,按闲置土地处置。

200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闲置处理政策,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

2009年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与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已经恢复耕种的,如果需要继续使用该土地进行建设,应当依法给予青苗补偿。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来看,国家已经认识到闲置土地的严重性,对该行为的处理也做出许多规定。近几年国土资源部多次开展了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统计表明,2005年查出房地产闲置土地约38万亩,截至2010年底下降为18万亩,为什么闲置土地的现象还是如此严重呢?

1、闲置土地的原因分析

(1)城市土地闲置是房地产商囤积土地,投机取巧赚取高额利润的结果。土地资源是稀缺资源,它的有限性决定了其价值。它的可供应量是相对固定的,而需求却是不断增加的。这导致土地成为一种资产,一种财富的象征,它可为开发商带来巨大利润,开发商以购置土地来实现其财富的保值升值。开发商购拿到土地后,开发房产的周期是3~5年,而炒卖土地经常是瞬间的,因此许多开发商投机取巧,抢地却不开发,以至于大量土地闲置。

(2)闲置土地处罚力度不够,没能给土地投机者以痛击。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超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以一宗5000万的土地为例,一年未动工罚以20%的闲置费,也就是1000万罚金。对于土地而言,由于它的珍贵和稀缺,所以价格的上涨速度是惊人的,常常以每年20~30%的增长速度提价,有的土地地段好的话,土地增值可以成倍增长。有些房地产商宁愿铤而走险,愿意交罚金而闲置土地。

(3)由于征地矛盾等政府原因造成的。政府对于出让土地的前期工作没到位,条件未成熟就进入市场,开发商拿到地后无法及时开发,致使土地闲置。2004年以前我国经营性用地多采用协议出让,很多地方政府对企业开工时间约束很宽松。而且多采用“毛地”出让,在完成动拆迁之前,政府就把土地卖给开发商,随着拆迁难度越来越大,许多土地因此形成闲置。此外,我国很多城市中,往往一届领导一个想法,存在随意、频繁修改城市规划的现象,城市规划和用地性质变化后,部分已出让的地块自然被迫延期开发。

(4)开发园区是工业用地大户,在一些地方政府以地价竞争招商引资的环境里,企业大多养成大手大脚,建花园式工厂的习惯,造成了土地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

2、土地闲置的治理措施

(1)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罚力度,严格控制开工时间和期限。由于房地产业的周期比较长,出现少量闲置地是常有的,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对于闲置的土地,除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及逾期滞纳金外,如果把开发商囤积期间的土地增值收益全部收归国有,那么开发商就得不到囤积土地的增值利润,无利可图,投机的动机也就去除了。

(2)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开展城镇闲置土地清理和利用,鼓励城镇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改变过去粗放经营,鼓励未利用地开发建设,尽量避免占用农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坚持土地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优化相结合。

(3)完善法律法规。近几年,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强化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并逐步趋向完善,但是有些政策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比如,为减少企业因缺少资金而推迟开发,法规规定严格限制单宗地规模,大城市20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小城市7公顷。如果开发商分几次拿下总面积超过20公顷的整块土地,表面上看不违规,实际上还是突破了限制,此类问题的处理办法。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篇4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的管理和利用,根据《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县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导全县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日常工作由县国资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处置范围

闲置校园校舍是指全县农村中小学在布局调整中撤并停办的所有校园校舍,包括校园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不包括正在办学中的学校空闲校舍。

三、处置原则

(一)教育优先原则。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含开发园区管委会,下同)统筹安排,根据闲置校园校舍的利用价值、产权归属等实际情况,分类指导,寻求最合理的利用方式。闲置校园校舍应优先用于教育等农村公益性事业。

(二)依法处置原则。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处置闲置校园校舍。在处置过程中,要切实维护各权属主体和原出资(含捐资)者的权益,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

(三)循序渐进原则。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工作情况复杂,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四、处置方式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县闲置校园校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整体移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处置管理。闲置校园校舍可以采取置换、变卖、出租,教育系统内部调整使用以及调整用于农村公益事业等方式处置。

五、处置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对所属范围内的闲置校园校舍处置时,要严格按照《县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置程序办理:1、申报。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国资办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并附总体处置方案。2、审核。县国资办对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审批。3、审批。县政府对县国资办报送的闲置校园校舍处置事项进行研究批复。4、调账。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政府的审批意见,及时办理资产处置移交手续,进行财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处置闲置校园校舍事关资源资产的高效利用、和谐社会的构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处置闲置校园校舍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并明确专人负责。在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过程中,县财政(国资)、教育、监察、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房管、审计、司法、法制、民族宗教、招管办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及时沟通。县国资办、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进展情况的督查通报,确保全县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有序、和谐、顺利进行。

(二)开展清查登记。闲置校园校舍的摸底、清查、移交以教育部门为主,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全县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的摸底、清查、登记造册工作,做到“一校一档”;并于年8月20日前,将清查的信息底册及时反馈、移交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信息,组织力量对所属范围内的闲置校园校舍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逐一核实,核实后将相关资料于年8月30日前报送县国资办。

(三)组织产权确认。闲置校园校舍要明确所有权、使用权。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做好闲置校园校舍的产权确认工作,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尽快补办有关权证手续。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国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依法进行确权发证。

(四)科学统筹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属范围内的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要与乡镇建设规划和教育、民政、人口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相结合,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并制订详实的处置总体方案,按方案实施。各乡镇的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必须在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

(五)严禁非法侵占闲置校园校舍。对闲置校园校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侵占。对非法侵占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调解决或责令侵占方限期退还,必要时可依法提讼。对侵占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和阻挠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县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篇5

以我县为例,2009年全县中小学校共有184所,在校学生63750人,到2012年秋季开学共有119所,在校学生53317人。3年来,中小学校减少65所,其中闲置学校52所,闲置学校共有校舍834间,总建筑面积20221平方米,校园总面积71971平方米,资产原值467万元,校舍闲置率年均增长11.96%。52所闲置校舍从土地权属来看,4所学校建设用地由国家划拨或村民小组提供,属国有土地,其余48所学校均为集体土地;从建设资金来源来看,2所初中建校资金由政府投资和村民集资兴建,17所小学由村级组织、村民集资、国家给予补助兴建,30所小学建校资金由村民集资兴建,3所学校由村民集资和爱心人士援资兴建。目前,52所闲置学校处置情况是:已处置变卖10所,占19.23%,变卖资金16.5万元;村民租用9所,占17.31%;村委会使用3所,占5.77%;校舍严重致危倒塌4所,占7.69%;闲置26所,占50%,占地面积10025平方米,资产原值203.8万元。

二、农村中小学校舍闲置的原因

一是校舍产权不明晰。撤掉的农村中小学校,大多是在八九十年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下,由村级组织协调,村民小组提供土地,村民集资投工修建,国家仅给予少量补助(称“民办公助”)。撤并的52所学校,只有24所学校有土地使用证,绝大多数学校没有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及土地使用证,产权归属不够明晰。

二是处置管理不规范。目前,撤并学校校产处置尚没有完善的地方政府权威性文件,中小学校产处置缺少具体的政策依据,致使处置主体不清,工作职责不明,管理不够规范,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闲置校舍经济价值低。闲置的52所校舍中,砖混结构5所,砖混和砖土木混合结构7所,砖木结构18所,土木结构15所,砖木、土木混合结构瓦房7所,房屋经济价值较低,维修费用较大,有的因没有后期维护经费而倒塌。

四是部分闲置校舍变卖处置难。一方面,受农村地方利益影响,村集体和部分群众干预学校资产处置,妥善处理与村民、村组的利益分配难。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来规划定点的中小学校尤其是村小和初小逐渐从人口较多的中心地带变为处于经济中心边缘的边远地区,部分闲置校舍群众不愿购买。

三、闲置校舍处置的对策与建议

一是出台处置政策。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中小学闲置校产处置实施办法》,成立中小学闲置校产处置领导小组,明确处置主体责任,摸清家底和产权情况,确保闲置校舍有序、合理、科学处置。

二是加强综合利用。对于可利用的土地、校舍等不动产,由教育部门采用内部调剂、划拨等办法,优先调剂发展学前教育、学生综合实践活动基地等需要,确保教育优先使用。对于闲置的校舍,通过政府划拨等形式,交由镇村管理,用于镇、村成人技术教育学校、文体活动中心、敬老院等公益性用途,或由政府出台政策用于招商引资办厂、出租规模养殖或土地置换,力求效益最大化。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篇6

二、*市集体闲置土地的处置适用本意见第十条,其余规定适用国有的闲置土地的处置。

三、市国土管理部门按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对闲置土地予以认定,督促用地单位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下称《处置方案》),并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闲置土地使用者应按《关于印发*市土地闲置费标准和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办[*]192号)规定的标准交纳闲置费。

五、闲置土地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置:

(一)延长开发建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年。

(二)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可改变土地用途的,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但改变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依法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建设。

(四)依法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补偿金额不得高于原土地使用权人已交的地价款(不计息),但重新出让时收取的地价款在扣除有关税费后的余额低于原土地使用权人已交地价款的,在该余额幅度内给予补偿。

(五)政府为闲置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对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六、闲置土地经处置后继续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如土地发生增值,应当补交差价。

七、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土地,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连续闲置满2年以上的工业用地。

(二)机关事业单位划拨或以优惠地价出让的土地,连续闲置满2年以上,且项目资金不落实的。

(三)连续闲置满2年以上,土地使用权人拒不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

(四)连续闲置满2年以上,闲置土地使用权人拒不缴交土地闲置费的。

上述第(三)、(四)情形的闲置土地,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八、闲置土地处理程序

(一)国土部门依据规定对用地的闲置情况进行初步认定。

(二)国土部门向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发出《土地闲置通知书》,土地使用者须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国土部门接受处理,并可对闲置的原因进行陈述。

(三)国土部门接受用地者的陈述,进行调查,认定是否为闲置土地以及闲置的时间。

(四)经确认为闲置土地的,由国土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1、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六种处置办法拟订《处置方案》的(其中属区政府管理的工业区以及区政府安排出让用地范围内的闲置土地,其《处置方案》应由所在地政府加具意见)。

《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闲置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利用现状;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附相关证据材料);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具体处置方式的实施措施等。

2、连续闲置满2年的或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闲置土地,必须拟订《处置方案》,由市国土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当事人查无下落或无法书面告知的,以登报形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利已经依法登记的,注销登记,一并登报公示。

九、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土地闲置费原则上不得分期缴交。确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同意部分缓缴的,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且首期缴交款额不得低于50%。

(二)已在金融机构设定抵押权的闲置土地,抵押权人应参与拟订《处置方案》;闲置土地转让时,应当进入土地交易中心以公开交易方式处置,土地转让收入在依法扣除税金、土地闲置费和交易费用后(如未缴清地价的,应先扣除未缴清的地价),用于清偿抵押人所欠的贷款本息,若有余款,归政府财政收入。此类闲置土地按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标准减半征收一次土地闲置费。

(三)对金融机构以物抵债土地闲置费的收取和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按《关于加快进入机构抵债土地处置的若干意见》(粤国土资发[*]73号文)的规定执行。

十、集体建设用地的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土部门按规定对集体闲置土地进行认定,并通知闲置土地使用者。

(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闲置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拟订该宗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报该宗集体土地原批准机关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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