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融资的局限(6篇)

daniel 0 2025-11-06

直接融资的局限篇1

比如,即便是获批的“个人境外直投”,在细则中也仅是原则性地表述为,“在国务院统一部署领导下,探索以人民币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制定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这意味着,相关细则在温州的实质落地仍有待时日。

这一结果,其实在人们的意料之中。早在今年温州被确立为金改实验区之初,便有学者指出,利率市场化等全局性的改革,无法通过一地的实验来进行局部突破。原因在于,金融不同于实体经济,资金如水,可迅速通过各种渠道在不同地域流动与聚散,而引导其方向的就是套利。

不做全局性的考量,或者不在制度上做出系统性安排,局部的、地域性的金融改革试点,要么难有制度性突破,要么难免出现预料之外的风险。这一点,在中国近年来的金融改革中不乏前车之鉴。

五年前,天津滨海新区曾计划试点“港股直通车”,即允许内地股民在中银天津分行开户,直接投资港股。消息一出,各路资金蜂拥而至,香港股市疯狂上涨至3万余点。放开一隅,即为放开全局,金融改革的外溢性顿然凸显。如此高声势的资金流变,令高层震惊,“港股直通车”随即被叫停。

此次温州金改,因地域性经济和金融危机而触发,其初衷是希望通过金融体制上的局部突破,来整顿临近崩盘的温州民间金融,并为之寻求新的出路。但事实上,所有涉及金融制度突破性质的决策,没有一项是温州当地可以决定的。

倒逼式的自下而上的改革,通常产生于约束性不强的系统内。在一般经济领域,地方改革试点,或许会促使系统跟随修正,进而实现整体改革。这几乎成为中国诸多经济领域改革的惯性模式,从农村改革到国企改革,莫不如此。

金融系统则不然,严密的风险防控体系和金融的外溢性,使得整体系统对局部突破的跟进速度,可能会超越改革者的控制力,进而造成改革失控,引发金融风险。也就是说,金融改革的系统性要求更高,全局性考虑因此必须充足。这意味着,30多年前,小岗村式的自下而上的改革,很难在金融领域再现。

当前,中国各地刮起一股地方金改试点风潮,除了温州金改试点,尚有上海的国际金融中心试点、深圳前海的粤港澳合作试点、天津滨海新区的金融改革创新试点、重庆两江新区的长江上游金融中心试点、海峡西岸和平潭的金融服务中心试点、长株潭的“金融同城”试点、新疆地区对外开放试点、福建泉州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新模式试点,以及浙江丽水农村金融试点等20余处,热闹无比,不时给灰暗的股市涂抹上些许地域受益板块的亮色。

这些自下而上的金融改革背后,是地方政府推动地方经济建设的利益诉求,与中央决策者谋求改革突破口压力的一拍即合。但出于金融改革的系统性风险顾虑,当前的地方金改,大多是局限于现有制度框架内的技术性修补,鲜有制度性突破,并未形成真正的改革热点。

地方金改遍地开花,反映了社会各界强烈的改革意愿和创新动力。中央决策层对地方金融改革的频频应许,也显露出推进深层次改革的试水意味。而在历经30多年改革后,中国已进入改革攻坚期,深层次的制度性突破已在所难免。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将地方金改的动力与自上而下的系统性安排有效结合,既使试点实至名归,又使改革有序推进。

与地方金改的热情相比,顶层设计下的系统性金融改革路径仍待厘清,一些金融改革试点因此频频遭遇瓶颈。比如,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就因遭遇资本账户开放的阻碍而难以大步推进;浙江丽水农村金改,则因缺乏跨部门的制度合力而效应有限;温州金改,更因缺乏系统性制度安排而大打折扣。

所谓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绝非自上而下地僵硬贯彻一套体系,而应与基层的现实需求和创造力相结合,并形成互动。也就是说,顶层设计为改革进行配套制度、路径选择等系统性的定位,而地方试点则可以为改革提供试错、修正的经验。但必须指出的是,一些关乎全局的改革,例如利率市场化等,绝不是地方金改试点可以完成的任务。

直接融资的局限篇2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用汇新政”或“37号文”)及其附件《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根据用汇新政的规定,对境内企业通过VIE架构进行境外融资及上市产生重要影响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文件(下称“用汇旧政”或“75号文”)同时废止。

用汇新政与用汇旧政相比,在条文上有较大的调整,将对境内居民对外投资以及境内企业通过VIE架构进行境外融资及上市,产生积极作用。因此,本文将深入分析用汇新政的变化及对于VIE架构的影响。

一、VIB交易架构及其法规的发展

VIE的全称表述为VariableInterestEntities,可直接翻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引申意译称“协议控制模式”。所谓的VIE结构,一般是指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在境外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的方式,再由该境外公司返程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WOFE),并通过新设立的WOFE与境内企业之间签订管理协议、技术服务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等,实际掌控境内企业的运营及主要收入,然后通过WOFE将境内企业利润体现在境外公司的财务报表中,从而实现将境内企业在海外上市。

目前,中国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中有近一半的企业采取了VIE结构,还有数量众多的非上市公司也通过VIE结构实际运营。VIE结构最早是在互联网行业中被使用,新浪是第一家通过VIE结构在美国上市的互联网公司,而百度、搜狐、网易等也紧随其后通过VIE结构上市。在互联网行业的先发带动下,中国境内一些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或难以在中国排队上市的公司,也纷纷采取VIE结构,以求在海外上市成功。

可见VIE结构从其诞生开始,就有逃避中国政府监管的基因,但同时又在某些领域带来了海外投资,促进了行业的繁荣。因此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对VIE结构可以说是既爱又恨,由此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既促其发展又对其管束。

2005年至2011年,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主,先后与商务部和其他部委,颁布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2006年10号令)(下称“10号令”)、《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即106号文)、《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即19号文)以及《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简称《并购审查规定》)。

从以上行政规定的颁布可以看出,中国政府既肯定了境内居民自然人和境内居民法人可以通过VIE结构将其持有的合法境外权益到境外融资,但同时又规定中国创始股东应该履行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手续是VIE结构能够成功应用的先决条件。只要细读一下各部委颁布的规定,就可以发现,各相关部委都认为自身对于VIE结构有管辖权,都要求企业向自身申请审批。比如国家外汇管理局的75号文规定企业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及返程投资,只需要前往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而商务部的10号令则规定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之后才能去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还应经证监会批准。

用汇旧政颁布至今已近十年,中国政府对于VIE架构及返程投资的态度从松到紧,但随着中国走出去的大战略提出,中国境内居民和企业都期盼新政策的出台。

二、新出台的境外融资用汇新政的主要内容

(一)定义的细微却是重要的不同

在用汇新政中,“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而在用汇旧政中,国家外汇局对“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则是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相比于用汇旧政,特殊目的公司:(1)不再局限于“境外融资”为目的,而拓宽为以“投融资”为目的,在“融资”之外增加了“投资”;(2)不再局限于“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而拓宽增加了“境外资产或权益”。

用汇新政对于“返程投资”的定义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相比于用汇旧政,简化并明确直接投资的方式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境内居民”定义被用汇新政进一步区分为“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而“境内居民个人”则包括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二)允许境内居民对特殊目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用汇新政明确规定,“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同时,“境内居民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购汇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退市等”。而在用汇旧政中,受限于特殊目的公司仅限于境外融资的目的,境内居民个人不得向特殊目的公司进行任何出资,无论该等出资是以其境内资产还是境外资产,而通过境外股权融资是特殊目的公司取得大量资金的惟一合法来源。

其中一个亮点是,新规对于在境外融资资金使用的限制方面有所放宽,取消了75号文规定的“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允许境外融资及其他相关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用汇新政关于允许境内居民个人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规定,极大地突破了用汇旧政的限制,有效地简化了境内居民个人进行境外投资的程序,具有重大意义。

(三)允许境内企业的董监高及员工就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办理外汇登记

根据用汇新政,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以本企业股权或期权等为标的,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动关系的员工进行权益激励的,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在行权前可申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手续。

用汇新政第一次明确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实施的针对境内企业董监高与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ESOP”)可以办理外汇登记并出台了办理的细则,体现了监管机构对于境外融资及境外资本市场发展的支持态度。此项规定使众多非上市VIE架构公司的ESOP对于大多数员工而言不再是镜花水月,而是受到中国政府承认的真金白银,这将有助于公司留住和激励员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调整了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登记程序

用汇新政及其《操作指引》对于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的程序进行了较大的调整。相比于用汇旧政及其《操作规程》,用汇新政及其《操作指引》:(1)并没有明确在初始登记完成前,该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发生境外融资、股权变动或返程投资等实质性资本或股权变动,是否意味着在初始登记前可进行境外融资或其他股权变动行为?(2)明确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是否意味着境内居民个人间接控制的其他层特殊目的公司(如常见的融资主体开曼公司以及下属的香港公司)则不需要进行登记?这些尚待实践中与外汇管理部门进一步沟通和确认。

同时,进一步明确可以“补登记”。用汇新政规定,在用汇新政实施前,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居民应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外汇管理局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办理补登记,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在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大环境下,对于之前已经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面临在用汇旧政下补登记的难度,此项规定,可能将有效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使得这些“特殊目的公司”合法化。

(五)对于处罚的依据及措施予以了明确

不同于用汇旧政,用汇新政针对具体的违规情形,明确了具体的惩罚依据及措施,处罚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境内居民或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2)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3)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发生资金流出;(4)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5)境内居民与特殊目的公司相关跨境收支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

对于以上五种类型的行为,相比与用汇旧政,用汇新政都援引了《外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处罚的金额,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这使得外汇管理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有章可循,体现了用汇新政的宽严相济。

三、境外融资用汇新政对VIB架构产生的影响

(一)拓宽了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外投资的渠道

境内机构境外投资,此前已有商务部2009年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但对于境内居民个人,除了之前的用汇旧政规定,以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原则性规定外,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投资一直未能有特别明确或可具操作性的规定或指引,导致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投资合法性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受限于用汇旧政关于特殊目的公司仅用于境外融资的目的,且境内权益需要注入特殊目的公司的安排,实践中,外汇管理部门要求境内居民必须先持有境内权益,方可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进行融资。但是如上所述,用汇新政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及相关规定,以及拓宽为以“投融资”为目的,在“融资”以外增加了“投资”。此外,不再局限于“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增加了“境外资产或权益”。因此,从字面理解,只要境内居民在境外有合法权益或资产,也可以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完成用汇新政下的外汇登记,而无须首先在境内设立/持股一家企业。

“这一看似简单的调整,却极大地丰富了特殊目的公司的内涵,从根本上确立了境内居民,尤其是境内居民个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资的原则。”某资深法律人士在解读这一核心定义变化时称,“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投资一直未能有特别明确或可具操作性的规定或指引,导致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投资合法性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用汇新政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及相关规定,可能将为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打开一条合法通路。”

(二)解决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资金需求

用汇新政从以下三个方面使得特殊目的公司获得所需的资金支持:

一是允许境内居民个人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根据用汇新政,在特殊目的公司设立之后,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其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特殊目的公司可凭借境内汇出的资金直接在境外进行投资。但是,对于以非货币出资的价值如何确认,是否需要进行评估等其他具体细节,仍有待于与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进一步沟通确认。

二是允许境内居民通过其控制的境内企业向特殊目的公司放款。根据用汇新政,除可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外,境内居民个人亦可通过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向已经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

三是允许境内居民购汇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退市等。根据用汇新政,境内居民个人除了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资金用于境外投资外,亦可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份回购或已上市特殊目的公司的退市等。

(三)新设了非上市VIE架构公司的股权激励的外汇登记

用汇新政出台前,境内居民参与境外上市公司的期权计划可以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但是对于未境外上市企业向境内居民员工发放期权,且员工在上市前即行权的行为却无法办理外汇登记,导致员工的行权资金很难合法出境。用汇新政明确了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实体企业的董监高及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可以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程序。

这一规定可能有效解决众多非上市VIE架构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登记与行权困惑;可能实现员工在适当的时候选择在境外直接持股。更值得一提的是,在7月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出,“允许试点单位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更多激励对科技成果创造作出重要贡献的机构和人员,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

(四)完善了VIE模式中外汇登记的要求

在用汇旧政项下,协议控制等VIE模式红筹上市也应办理外汇登记已经在实践中明确。用汇新政则进一步明确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也需要办理外汇登记,因此协议控制等VIE模式需要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已经在法规层面予以明确。

同时将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时间由“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改为“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事实上,由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一般在离岸地注册,境外离岸公司的设立非常便捷,在用汇新政出台之前,实践中也是在涉及境内外资产联接时方需要办理外汇登记。用汇新政则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实践中的做法。

总的来说,VIE架构作为一种海外的舶来品,自被引入中国以来,一直饱受争议。从政府的角度看,或许会认为VIE架构是个捣蛋鬼,因为它被带入中国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规避中国政府对于外商投资的监管。首先VIE模式规避了政府相关部门对于外资准入限制的审批,从而使得外资可以绕开监管控制境内优质资产。其次,VIE模式也规避了外汇管理部门的硬性规定,即对于境内企业资本金不得结汇进行股权投资,从而导致境外的违规资金绕开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流入中国。因此VIE模式设计中的两个规避给政府的依法行政带来了不少头痛的问题。

可是对那些渴望到海外上市的企业而言,VIE架构就是个小天使,正是由于VIE架构的引入才解除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重重限制,帮助众多的中国公司实现了海外上市的梦想。不可否认的是,正式由于VIE模式的引入才使得优质的境内企业踏入了海外资本市场的大门。甚至可以说,VIE架构是中国互联网市场繁荣的助推器。也正是看到了VIE结构那天使的一面,也使得中国政府一定程度上也容忍了VIE架构的存在,并为此颁布了一系列行政规定,允许它在政府设定的轨道内有序运行。

在“走出去”的国家战略大环境下,用汇新政可能将为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打开一条合法通路,使得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合法实现其境外投资。这视乎说明了中国政府既想遏制VIE结构中恶的一面,同时也愿意释放出它善的一面。当然,由于用汇新政中仍有一些模糊和不清晰的地方,其具体的效果仍有待实际执行的检验。

参考文献:

[1]梁建华,我国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研究[J].《华北金融》,2011第11期.

[2]JoyShaw,“ChinaVIEstructuremayholdhiddenrisks”,FinancialTimes,2011,11.

[3]刘菊,《对返程投资中采用VIE结构运作模式的研究与思考》,《西部金融》,2012年第09期.

直接融资的局限篇3

双向资本流动格局正在形成

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国资本管制的“宽进严出”格局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2002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资产托管人,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截至2006年9月,我国已批准了50家海外机构的QFII资格。今年5月23日,中国政府在为期两天的中美第二次战略经济对话期间宣布了一系列金融业进一步开放举措,包括将QFII额度由100亿美元提高至300亿美元,以及在下半年取消对于外资券商进入内地市场的禁令等等。

2001年“十五”计划明确提出“走出去”战略后,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多种形式的境外经济合作取得长足进展,QDII(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应运而生: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在一定额度内以购汇形式境内机构和个人投资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允许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机构在一定额度内集中境内机构和个人的自由外汇开展境外债券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一定比例内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和货币市场工具。2006年10月,在获得QDII资格的12家银行中,中行等9家银行已获得QDII额度。至此,过去单向资本流动为主的投资格局将逐步被双向资本流动的格局取代,资本项目下最深层次开放已经到来。

从外资流入来看,未来外国直接投资仍然占主导地位,这与过去多年来我国引资政策上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为主有关。同时,有价证券和其他资本流入方式将逐步上升。在资本流出方面,货币当局对中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会采取更积极的推进方式,而对于有价证券的投资会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但是总体上,资本流出的水平会逐步上升。截至2006年8月底,已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8家商业银行获中国银监会批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其中7家银行已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98亿美元投资购汇额度。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获准以自有外汇进行境外证券投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保险公司获准购汇进行境外投资。

从资本流出入的进展来看,目前双向资本流动格局的发展态势是我国渐进有序开放资本项目的结果,标志着我国的金融开放到了新阶段。

双向资本流动格局的经济影响

双向资本流动格局的逐步形成,表明我国资本项目管理框架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对人民币可兑换、金融市场发展、金融监管、国际收支、货币政策都将带来较大的影响。

QFII和QDII突破了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不可兑换的限制,在现有法规和政策约束条件下,实现有限度的资本流动,其目的是满足内地资产和投资市场的需要。投资市场的开放对货币的可兑换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币可兑换进程加快,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将增加,交易的规模将扩大,新的交易模式和交易工具将会出现。

双向资本流动格局的形成,使国内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连接起来。资本管制的“屏障作用”就被削弱了,外部经济对中国冲击的渠道也发生了变化,由通过贸易渠道和跨国公司直接投资渠道变为资本市场的冲击。随着国内金融市场和国外金融市场关联度的提高,资本市场可能遭受的冲击就会更大。

在我国国际收支持续顺差的情况下,有序放开资本的流出可以一定程度上舒缓国际收支失衡的压力。在资本流入为主导的格局下,由FDI(外商直接投资)流入和贸易顺差积累的外汇储备资产成为中国整体经济持有海外资产的主渠道。从持有储备机会成本的角度考虑,高额的储备是不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是国际收支失衡的集中体现。在国内储蓄大于投资,官方和私人都持有大量外汇的情况下,继续推进“走出去”战略,稳步实施QDII战略,放宽居民对外投资的限制,可以部分地舒缓国际收支失衡的压力。

金融全球化尤其是双向资本流动规模的扩大,将增加一国利用货币政策实现国内经济目标的难度。在开放型经济的条件下,独立的货币政策会受到跨境资本的流动性和汇率制度选择的影响。目前,我国内部经济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流动性过剩和投资率居高不下。因此,短期内,防止经济过热,降低投资增长速度,要求我国必须实行紧缩的政策。但是,为了维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针对国际收支顺差带来的外汇供给的迅速增长,中国货币当局必须干预外汇市场,结果造成外汇储备的增加,基础货币的大规模投放,市场上的流动性大幅增加。为了冲销过多的流动性,中央银行采取发行央行票据的办法,商业银行要不断购买票据。由于央行票据的收益率相对较低,则银行的收益率就会受到影响,银行经营的稳健性受到冲击。这种情况就是中国遇到的“三难选择”。国内经济的升温鼓励了国际资本的进一步流入,尤其是非FDI形式的资本流入。为了给国内的经济降温,央行可以采用提高利率的办法,但是在资本流动不断开放的情况下,中美利差的缩小可能将进一步地吸引外资的流入,结果提高利率的政策失效。因此要维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中国必须要使中美的利率差保持在一定的范围内,这样独立的利率政策就会受到很大的约束,而且将增大本外币政策协调的难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

双向资本流动格局下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

国际资本流动有助于全球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国际资本的不规则流动又往往成为金融危机的根源。但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资本账户开放的实践都证明了,恰当的宏观经济政策可以避免危机的发生,使一国从金融开放中获益。

在严格资本管制的体制下,人民币汇率是比较稳定的,汇率在调节资本流动方面并没有发挥杠杆作用,外国资本与国内资本的经营也是在无汇率风险的情况下运作的。但是,在双向资本流动格局下,如果继续维持汇率的超稳定,将使国内的货币政策的执行丧失独立性。因此,双向资本流动格局的逐步形成首先要求人民币汇率要逐步走向浮动。人民币汇率的弹性化应该成为资本账户开放加速的前提,二者不能本末倒置。

目前人民币汇率对美元仍然处于升值的态势,这成为大量非FDI资本流入国内资本市场的重要原因。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幅度的限制,会使新汇率形成机制在促进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和弹性化方面打折扣,汇率对于双向资本流动调节的功能也受到了限制。因此,针对新汇率制度下美元对人民币的较小波动区间,人民币汇率管理的下一步就是增加人民币汇率的弹性,扩大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的幅度。

长期以来,中央银行较多地采用信贷控制和利率限制等直接货币政策工具来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目前这种政策工具的局限性越来越突出,成为导致资源错配的重要原因。在资本双向流动格局形成的趋势下,转向间接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成为必然,放松利率管制是提高货币政策效果的关键。利率水平将是引导资本在国际间有序流动、实现资本市场均衡的重要杠杆,提高利率的市场化水平,将成为保证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市场安全的关键。因此,从制度上,我国可以考虑取消贷款下限和存款上限的同时放宽各类利率的浮动范围,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利率指标,更好引导资金流动,帮助银行合理定价。

直接融资的局限篇4

关键词:债券市场香港点心债融资产品

自2007年7月国开行发行第一只“点心债”始,香港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经历了快速增长。随着国家发改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发行香港离岸人民币债券已成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募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的重要渠道。现就近两年香港发行的主要人民币债券现状重点分析,并对今后境内非金融机构债券发行形势进行展望。

一、主要特点

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香港市场共发行主要人民币债券72次,共募集资金769.08亿元,主要呈现发债主体多元、中期债券为主、资金规模较小、发行利率趋涨的特点。

(一)发债主体多元化,国企直接发债较少

截止2012年12月,共65家非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了72次离岸人民币债券。其中,中资非金融机构26家,外资非金融机构39家,分别占40%和60%。26家中资非金融机构涉及能源、钢铁、航空、房地产、贸易等多个行业。其中,24家的债券发行主体为境外注册的非金融机构,仅宝钢集团和广东核电2家债券发行主体为内地注册的非金融机构。债券发行主体的主要形式为:

1、内地国有企业获高评级后直接发债

宝钢集团和广东核电均为此种方式。该方式下,因发债主体为大型国有企业背景,且评级机构对其具有较高评级,该债券能够获得市场投资者青睐,易形成超额认购而以较低成本发行债券。

2、由香港注册的全资子公司代为发债

19家中资非金融机构选择其在香港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债券,比重达73%。该方式下,因发债主体为香港注册企业,不需国内相关机构的审批与监管,便于债务发行。其中,多数企业募集的资金用于境外项目或补充营运资金。

3、境外注册的中资企业直接发债

5家在开曼群岛、百慕大、香港等地区注册的中资企业,如北控水务集团、中国智能交通系统等均以外资企业身份在香港市场直接发行债券。该方式下,因发债主体为境外注册企业,不需国内相关机构的审批与监管,便于债务发行。其中,多数企业募集的资金用于海外扩张和充实营运资金。

(二)中期债券为主,长期债券比重较小

截止2012年12月,非金融机构72次在香港发行的离岸人民币债券中共86支中长期债券。其中,中期债券(1-5年内的债券)81支,长期债券(5年以上的债券)5支,分别占94.2%和5.8%。

(三)筹资规模总体偏小,小规模债券为主

截止2012年12月,65家非金融机构发行香港离岸人民币债券共筹集资金769.08亿元,平均募集资金仅为11.83亿元,总体规模较小。同时,72次发债中,发债规模在15亿元以下的56次,15亿元以上的16次,分别占77.8%和22.2%。

(四)债券息率总体较低,呈现明显上涨趋势

截止2012年12月,发行的86支中长期债券的息率总体较低,70.9%的债券息率在3%-6%之间。从息率走势看,债券发行息率总体呈上涨趋势(见图1),息率区间由2010年的1.35%至9%上涨为2012年的2.9%至11%(见图2)。

从与发行期配比情况看,债券息率与债券发行期限关联度不大(见图3)。非金融机构同次发行的不同期限债券的息率与发行期限成正向线性关系。

二、原因分析

(一)境内非金融机构直接发债的监管审批严格

目前,香港金管局允许香港当地及海外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香港市场的先行规则并没有对发行人资格做任何明文限定,尊重市场规律和原则,理论上只要投资者接受,都可尝试发行。而境内非金融机构赴港发行离岸人民币债券需发改委、人民银行、国家外管局等部门的审批与监管,募集资金回流需以“个案”方式审批通过。管理部门多头、审批手续繁杂、等待时间较长等增加了非金融机构发债的成本,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因此,实际操作中,在香港注册的大型企业或在香港上市的红筹公司,以及境外注册企业成为发债主体较为普遍。同时,境内非金融机构通过境外窗口公司或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的,仅由投资者接受的境内母公司提供担保,且具体操作及合规性由国家外管局审批即可。

(二)香港市场对3-5年期债券更为关注

截止2012年12月,非金融机构发行的离岸人民币债券中3-5年期债券比重达74%,其中,3年期和5年期分别占57%和17%。主要原因为香港市场投资者对人民币在未来3-5年内的升值预期较为强烈,且资金投资需抵消香港本地4.5%-4.7%的通胀率,因此债券息率主要集中在3%-5%之间。

(三)多种因素推动债券利率上涨

与2011年相比,2012年非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离岸人民币债券息率平均上涨1.5%至2%。主要原因:

1、香港人民币存款余额增速趋缓

据香港金管局数据,2012年12月底人民币存款余额为6,030亿元人民币,较2011年同期5,885亿元小幅增长2.5%,但距2011年11月历史高点的6,273亿元下降3.9%。

2、债券发行量较快增长

据香港金管局数据,2012年离岸人民币债券发行量为1,122亿元,较2011年的1,079亿增加4.0%。因此,相对于增速较缓的存款规模,发债人只能以更高价格吸引投资者。

3、市场对人民币升值预期趋稳

据《2012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2012年末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6.2855元,升值幅度为0.25%。同时,2012年人民银行扩大了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人民币双向浮动特征明显,汇率弹性明显增强,人民币汇率预期总体平稳。因此,香港市场投资者提高对债券息率的预期以维持投资收益。

三、预测展望

《通知》下发后,国家推动香港债券市场发展力度加大,境内非金融机构将更便于在香港发行离岸人民币债券。2013年,随着中国国内经济的企稳回升,美元汇率中间价的逐步走低,人民币汇率维持强势表现,海外投资者对人民币升值预期加强,内地非金融机构发行离岸人民币债券将更加得到香港市场欢迎。

(一)债券息率水平大幅提高可能性不大

一是从利率产品看,年初以来离岸人民币国债短端收益率下行,2年和3年期的国债下降至2.4%左右;二是从信用产品看,投资级债券平均收益率低至4%以下,高收益债平均收益率下降至约5.4%;三是近期香港离岸人民币债券二级市场价格普遍上扬,收益率下降,加大了与内地市场的差距,融资成本优势凸显。

(二)较高评级企业债券融资成本更具优势

以广东核电为例,其债券得到国际评级机构惠誉A+和穆迪A3的评级,债券发行时得到市场2.7倍的超额认购,其发行利率为当期同期债务息率最低。

直接融资的局限篇5

[摘要]从当前农村金融的供需现状看,中国的“三农”资金需求依然无法得到满足,农村金融供求严重失衡。而这种失衡在中国农村更多地表现为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错位。

[关键词]农村金融;错位;供给;需求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6)06-0005-05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金融供给是由国家统筹安排的。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在农村金融领域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发展,农村金融供给和需求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供给方面,在组织体系上逐渐形成了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政策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农村金融服务的工具和手段上也逐渐实现了多样化;需求方面,农户的金融需求日趋多样化和个性化。从当前农村金融的供需现状看,中国的“三农”资金需求依然无法得到满足,农村金融供求严重失衡。当前这种失衡更多地表现为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错位。一是农村金融有效供求总量上错位;二是农村金融供求结构错位;三是农村金融供求区域布局错位;四是农村金融供求服务对象错位。

一、农村金融有效供求总量错位

农村金融的供求总量一般来说都不能够脱离国家和农村经济的实际发展情况。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供求规模是由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但是金融供给规模和金融需求规模都不可能超出一定经济条件下金融的最大或最合适的容纳规模量。田力、胡改导等(2004)运用戈德史密斯理论描述和测算了的1993~2002年中国农村金融的理论融量和实际融量,在开放经济条件下,综合考虑实体经济部门、金融部门、财政部门、家庭部门和外资的净流人量等因素,对中国的农村金融融量理论值进行了修正,得出中国农村金融融量理论上可能达到的水平。同时结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利用农村全部金融性总资产进一步分析计算了中国农村金融融量的实际水平。得出的结论是:在中国农村存在巨大的金融缺口并有逐年扩大的趋势。这意味着农村金融供给小于农村金融需求,具体的缺口数值哪表1所示。

但是从1994年以来,中国金融机构农村贷款余额均小于从农村吸收来的存款余额(为了和田力等计算的农村全部金融性总资产的统计口径一致,在这里采用的农村存款包括一般农业存款和农户储蓄;农村贷款包括一般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表现为存差(见表2),而且存贷差额占存款余额的比率(除了1995年外)在20%左右,从1998年开始有逐年扩大的趋势。存贷款差额反映的是一个地区使用外来贷款(存款额减去贷款额为负值)或向外输出贷款(存款额减去贷款额为正值)的绝对数额,中国金融机构农村存贷款差额从1994年起为正值则反映了农村资金大量外流的一种现实。这种资金外流现象意味着农村金融供给大于农村金融需求。

表1的数据说明:在中国农村存在巨大的金融缺口并有逐年扩大的趋势;但是,表2却反映出农村金融资产流失严重并有逐年扩大的趋势。从图1可以看到,存贷差额与农村金融缺口M2之间的差距是从1994年开始逐年扩大的,扩大的一个重要因素是1994年建立的政策性农业发展银行实行资金封闭运行,其贷款主要投向粮棉收购和加工企业,直接投放农业的贷款比重很低,减少了与农业直接相关的信贷资金总规模,相当于分流了农业信贷支持资金。1994~2000年,农业发展银行累计贷款余额为44291亿元。若按农业银行同期农业贷款率计算,相当于累计少发放农业贷款5774亿元。但是从2000年开始,这种差距开始缩小,2002年存贷差额超过了农村金融缺口AM2。2000年以后的差距缩小与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试行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有关,从2000年开始逐年增加对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提高了农户信贷可获得性。

这里值得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存贷差额全部回流到农村,我们会发现农村金融缺口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大。实际上,在1996-2000年间农村金融存在较大缺口,一方面主要是由于从1997年开始四大国有银行收缩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导致农村金融的资金支持减弱,金融缺口增大。钟笑寒、汤荔(2003)利用1991~2001年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数据,通过实证分析表明:1998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撤并基层分支机构的改革,导致了农村金融的空缺,农行撤并基层分支机构导致的农村金融空白没有及时被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填补,农村经济受到了农村金融机构收缩的负面影响,金融发展对经济发展有实质影响;另一方面的原因主要是随着农业银行商业化改造的完成,农行资金开始向工业和城市倾斜,农行农业贷款日趋萎缩,其农业贷款不仅比重下降,而且绝对额也在下降。与1998年相比,1999~2001年农行的农业贷款分别减少37亿、491亿和508亿元。直接面向农业和农户贷款的金融机构不断减少,商业化运作的农业银行与信用社的信贷资金非农化严重,并导致农村金融资金大量流出农村金融市场。可见,农村金融供求总量的失衡其实质是有效的金融供给与有效的金融需求发生错位,直接表现为农村金融有限供给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金融有效需求和农村资金的外流。

二、农村金融供求结构错位

提供农村金融供给的主要农村金融机构有政策性的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的农业银行合作金融性质的农村信用社。其中政策性农业发展银行只对国有粮棉油企业的粮棉购、销、储和流通的信贷资金服务,不存在对农户的直接服务;商业性的农业银行重点支持的是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开发、农村城镇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和乡镇企业的信贷需求服务,由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农业银行在运作中实行集约化经营,而农户缺乏商业银行所要求的抵押晶,以及信息不对称造成对农户贷款交易成本过高,商业银行不愿对农户提供额度小、成本高的金融服务;唯一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只有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供求结构的错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使用用途结构的错位。农村金融需求主体主要是农户,由于农户自身的特性,其金融需求呈现多样化和个性化。其不仅有贫困农户对维持生活开支、小规模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一般收入农户的经营性资金需求、有专业户对规模化种养、专业化生产或发展第二、三产业的大额贷款、结算、金融咨询、租赁等金融需求,还有因教育、住房、医疗等因素导致的助学贷款需求、住房贷款需求、疾病贷款需求等。农村金融供给就其内容而言,主要是向农村经济主体提供储蓄、贷款、结算、汇兑、金融咨询、信托、保险、信用卡、保管箱、有价证券发行和买卖等金融服务。从农村信用社现行的经营制度来看,基本上也是商业化运营,主要为农户提供的

是储蓄、抵押类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但是相关政策制度对小额贷款规定过于严格,与多样化的农户金融需求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致使信贷资金供应无法满足农户对资金的需求,使得农村金融机构供给与农户金融需求出现用途上的错位,即一方面广大农户多样化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又难寻出路,将利润增长点拱手让给高利贷等民间借贷市场。

2.信贷额度结构的错位。在实际微观操作中,小额农贷发放的通常做法是由农村信用社对农户评级核贷后,分四级发放贷款,从500元~3万元沪不等,而农户的大额资金需求一般超过3万元,以河北某县为例,在全县农业产业结构升级和调整过程中,形成了一批以林果、水产、畜牧、运输为主业的专业化、规模化种养、运输专业大户,但由于授信额度的限制,这些专业大户的资金需求往往难以从信用社得到足额满足。据统计,2004年,该县共计特色种养户2500户,户均收入2万元,总收人占全县农户收入的10%,但这些特色种养户当年获得贷款总量仅占全县小额农贷净放额的5%,难以满足正常生产资金周转需要。

3.期限结构的错位。由于对农村资金供求缺乏科学的准确分析,在生产经营多样化的情况下,农户的金融供给主体无法满足农户的信贷需求在时间上的多样化。如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支农再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且不得借新还旧。这种期限规定只适合传统的粮食种植、普通养殖业,随着近几年来农业结构调整力度不断加大,以及支农范围的不断拓宽,对支农贷款的需求在期限上要求呈多样化,整体期限相对延长,如林果种植业需要3年~5年期限,特种养殖业需要2年~3年期限,农产品加工业、储运业、农户住房与子女助学等等贷款需1年~4年左右,这与支农贷款期限相矛盾。这种期限规定促使农村信用合作社不以农业生产周期和需要时间为依据来合理确定农户贷款期限,而是根据支农再贷款的期限来确定贷款期限,势必造成大量的贷款逾期,加大农业生产成本,农户信贷供求结构存在期限上的错位。

三、农村金融供求区域布局错位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的共同作用,使得农村金融供给在区域布局上呈现一定的非均衡性。以2002年为例,农村金融机构供给总量特征是:东部>中部>西部;但是作为农村金融供给主体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由于其性质及经营目的的不同导致信贷供给表现出不同的特征(见表3)。

从表3中可见,中国农业银行在东部地区的农业类贷款比重最大,达到36.8%,西部地区次之为34.4%,中部地区最小为28.8%。农业银行地区分布的特征是东部>西部>中部。这种布局结构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解释:一是商业性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地区布局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金融市场化发育程度有关。东部发达地区经济相对比较活跃,对金融的需求规模大,资金利用率高,农村金融市场化程度较高,中国农业银行在盈利目标的驱使下,农业类信贷资金在东部的投放规模比中西部大;二是由于中国农业银行要兼顾国家政策性目标,即重点支持西部大开发及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在2002年农业银行加大了对西部地区的农村电网及涉农贷款的投放规模,使得西部地区的比重超过了中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中部地区的贷款比重最大,达到一半以上,东部地区次之,接近1/3,西部地区所占的比重最少。这一分布格局与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目标有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取向是政策性的粮棉油收购、存储和销售等信贷支持,这就决定了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供给区域布局与其贷款指向有关。中部地区是中国粮食、棉花、油料以及其他农作物的主产区,也是国家粮棉油收购的主要地区,因此,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最大投放区是中部。尽管东部地区经济比较发达,但农业在经济中的比重较小,所以在东部地区信贷投放规模较小。西部地区虽说地域广阔,但是自然条件恶劣,粮、棉、油的产出低,农业经济相对于东部和中部落后,因此以粮棉油收购为主的政策性贷款在西部地区比重最小。

农村信用社在东部地区的贷款供给比重最大,达到61.3%,中部地区只占1/5,西部地区比重最小,只有17.5%。这一格局充分说明了中国的农村信用社在城市金融的制度、规定、办法的影响下商业化运营的结果,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规模也主要由经济发展水平、农村金融市场化程度来决定。

但是从直接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来看,乡村人口拥有的农村信用社机构个数和贷款额却是极不均衡的(见表4)。

从机构总数看,农村信用社的地区分布结构特征是:东部>中部>西部;但从乡村人口每万人拥有的农村信用社个数来看,每万人拥有机构数0.6个以上的依次是:上海、内蒙古、山西、甘肃、陕西、青海、北京、吉林和辽宁,上海最高,达到1.10个,每万人拥有机构数0.40个以下的依次是:广东、广西、重庆、贵州、湖北、河南和山东,山东最低,只有0.32个,无论拥有机构数0.6个以上还是0.40个以下,西部省份都占到多数。从人均信用社贷款额来看,最高的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依次是上海、北京、天津、广东、浙江,最低的集中在西部欠发达地区,依次是甘肃、重庆、陕西、广西。以效率的角度看,东部农村信用社的效率最高,如山东与河南(0.32)、广东与广西(0.39)、浙江与四川(0.46)、辽宁与吉林(0.61)分别拥有相同机构数,但人均贷款额的差异分别是1.93倍、7.93倍、4.18倍、2.31倍。上述情况表明,机构布局与人均贷款分布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错位。一般来说,机构数越多,市场份额的占有量越大,贷款的发放量也越大。而从以上数据看,农村信贷水平与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农村金融机构个数关系并不完全相关,主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市场化运营的农村信用社是低效的。

四、农村金融供求服务对象错位

从国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服务对象来看,农户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主要对象,商业性、合作性和政策性的农村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了多层次的、多方位的金融服务,农村经济越发达的国家,农户获得的金融服务越全面(见表5、表6)。

与国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相比,中国农户的金融服务机构则显得比较单一,直接为农户提供存款服务的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县级以下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和农村信用社。而提供贷款服务的农村金融机构明显不足,由T1998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始撤并县以下分支机构,与撤并同时进行的是对县级机构贷款权限的上收,致使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县级以下的机构成为单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虽然农业银行负责对贫困地区发放扶贫贷款,但贷款额呈逐年下降趋势;邮政储蓄只存不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只对国有粮棉油企业的粮棉购、销、储和流通的信贷资金服务,不存在对农户的直接服务;实际上直接为农户提供贷款服务的只剩下农村信用社。对于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户信贷需求,农村信用社已是力不从心。可见,中国的农村金融机构存在供给服务主体与需求对象的错位。

五、结论

直接融资的局限篇6

为贯彻落实《2019年鹰潭市招商引资工作意见》(鹰办字〔2019〕17号)精神,全面完成产业发展领域招商引资任务,结合实际,现就2019年市产业发展领域招商引资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年,全市产业发展领域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是:引进项目投资总额410亿元,引进10-20亿元项目27个,引进20-50亿元项目2个,引进50亿元以上项目1个。各责任单位具体联系区(市)和招商引资任务情况见附件。

二、责任单位、对口联系区(市)和主要职责

1.责任单位

市产业发展领域招商引资责任单位有: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贵溪市、余江区、月湖区、鹰潭高新区。

2.对口联系区(市)

建立市直责任部门与各区(市)招商引资工作对接联系机制,市工信局和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对接贵溪市,市商务局对接鹰潭高新区,市生态环境局对接余江区,市国资委对接月湖区,各责任部门、区(市)互为一体,坚持捆绑联动,做到既分工又合作,着力形成叠加效应。

3.主要职责。市直责任部门聚焦亿元以上重点项目,协助区(市)服务重点项目、招引重点项目、推动重点项目,对内协助区(市)编制产业招商地图、摸排打捞信息、策划包装项目、搭建项目对接平台、做好项目环评审批等;对外帮助区(市)争取政策项目资金、配合做好客商服务、协调招商引资项目资金入统等。区(市)是招商引资的主战场、主阵地、主力军,要提升招商承接平台,及时提供招商项目信息,组织参与重大招商活动,加大标准厂房建设,盘活利用土地资源等。

三、重点工作

(一)深挖招商项目信息

围绕各区(市)首位产业和主导产业,按照强链、补链、延链要求,深入研判各产业当前发展趋势和重点目标企业,绘制精准招商路线图谱。加强与驻外商会、驻外办事机构联系,及时梳理归档招商项目信息,根据各地产业特点指定区(市)平台跟踪服务。加强与国内外铜行业协会、移动物联网联盟、专业院校、央企等联系,多渠道搜集打捞招商引资信息,探索实施招商。

(二)策划包装招商项目

充分利用招商项目库资源,按照已经洽谈、签约注册、符合入统、正在建设等进行归类,精心梳理产业发展项目,采取一企一策,做好精准有效对接,对需要重点宣传推介项目,4月底前完成项目策划包装任务。通过系列重大招商活动,积极协助区(市)进行招商推介,洽谈引进一批重大项目。

(三)搭建项目对接平台

充分利用鹰潭市智能制造暨旅游产业恳谈会、鹰潭(深圳)电子信息旅游产业合作交流会、鹰潭(深圳)眼镜暨旅游产业合作交流会、鹰潭(上海)铜暨旅游产业合作交流会等重大招商活动和省级重大招商活动平台,组织区(市)摸排招商信息,主动对接有意向的企业参加招商活动,积极邀请企业来我市考察,洽谈推进一批合作项目,着力提升活动成效。

(四)助推重大项目落地

对招引项目,各责任单位充分利用我市大力发展物联网及智能终端产业若干政策措施、促进工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铜企业创新券管理实施办法和铜贸易发展扶持政策、铜供应链、融资担保公司、物联网产业引导基金以及铜产业研究院、物联网研究中心等政策和平台,吸引更多企业入驻鹰潭;对入统项目,各责任单位在融资、用地、环评、“三争”等方面提供精准有效服务,帮助入统项目解忧纾困,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

(五)立足职能强化服务

各责任单位相互配合协作,打好组合拳,全力优化“四最”营商环境,着力形成招商合力,确保企业引得进、留得住、发展得好。

市工信局:加快出台促进工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铜企业创新券管理实施办法和铜贸易发展扶持政策,吸引更多铜加工、贸易企业加盟鹰潭;继续落实《大力发展物联网及智能终端产业若干政策措施》,激发政策杠杆作用,力促物联网项目落户;牵头承办好中国(鹰潭)铜产业高峰论坛,9月参与第二届世界VR产业大会,配合各区(市)搜集招商信息,开展招商推介;积极帮助区(市)申报省级标准厂房补贴资金;加强对区(市)闲置土地专项清理行动督促指导。

市商务局:主动对接第二届世界赣商大会、赣深赣港经贸合作交流会、全国知名民营企业助推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大会等省级重大招商活动,组织各区(市)开展招商推介;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融资、用地等难题,及时提交市产业五人小组进行研究,帮助招商引资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加强与省商务厅协调沟通联系,指导各区(市)做好境外、省外项目资金入统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招商项目环保政策咨询,全力做好环评审批服务,让企业多用时间跑市场,少费功夫跑审批。

市国资委:强化与央企发展战略规划的有机衔接,加强与有投资意向央企沟通对接;加强与省国资委沟通,协调江铜集团加快推进电线电缆项目市场调研,力争江铜电缆产业园尽早落户。

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发挥铜供应链、融资担保公司等融资平台优势,逐步扩大铜供应链融资服务覆盖面,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压力;组建融资租赁公司,为重点企业购置大型设备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推动混合所有制铜产业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今年3月底前正式运营,打造万亿级全国性铜贸易中心,解决铜企业买铜难、买铜贵问题。

四、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产业发展领域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张子建任组长,市人大副主任周永江任督导组长,市直各责任单位负责人、各区(市)具体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工信局苏鹏程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市直责任单位、各区(市)分别指定1名工作人员专门参与招商引资工作。

2.加强调度督导。由市工信局牵头,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每周一调度,对重大签约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完善项目台账,加强跟踪服务,强化沟通联系。领导小组实行半月一调度,每月一总结,重点解决项目落地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督促加快推进签约项目早进资、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

3.加强考核激励。

(1)考核依据。以省商务厅认定的2019年新入统项目和进资为标准,年底对产业发展领域各责任单位招商引资实绩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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