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投资理财方法(6篇)

daniel 0 2025-11-08

定期投资理财方法篇1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发展的主要阶段及特点论述

财务管理的萌芽时期

企业财务管理大约起源于15世纪末16世纪初。当时西方社会正处于资本主义萌芽时期,地中海沿岸的许多商业城市出现了由公众入股的商业组织,入股的股东有商人、王公、大臣和市民等。商业股份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企业合理预测资本需要量,有效筹集资本。但由于这时企业对资本的需要量并不是很大,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比较单一,企业的筹资活动仅仅附属于商业经营管理,并没有形成独立的财务管理职业,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

筹资财务管理时期

19世纪末20世纪初,工业革命的成功促进了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生产技术的重大改进和工商活动的进一步发展,股份公司迅速发展起来,并逐渐成为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公司的发展不仅引起了资本需求量的扩大,而且也使筹资的渠道和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筹资活动得到进一步强化,如何筹集资本扩大经营,成为大多数企业关注的焦点。于是,许多公司纷纷建立了一个新的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开始从企业管理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管理职业。当时公司财务管理的职能主要是预计资金需要量和筹措公司所需资金,融资是当时公司财务管理理论研究的根本任务。因此,这一时期称为融资财务管理时期或筹资财务管理时期。

这一时期的研究重点是筹资。主要财务研究成果有:1897年,美国财务学者格林(Green)出版了《公司财务》,详细阐述了公司资本的筹集问题,该书被认为是最早的财务著作之一;1910年,米德(Meade)出版了《公司财务》,主要研究企业如何最有效地筹集资本,该书为现代财务理论奠定了基础。

法规财务管理时期

1929年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和30年代西方经济整体的不景气,造成众多企业破产,投资者损失严重。为保护投资人利益,西方各国政府加强了证券市场的法制管理。如美国1933年和1934年出台了《联邦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对公司证券融资作出严格的法律规定。此时财务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是金融市场制度与相关法律规定等问题。财务管理首先研究和解释各种法律法规,发表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组建和合并公司,发行证券以筹集资本。因此,西方财务学家将这一时期称为“守法财务管理时期”或“法规描述时期(DescriptiveLegalisticPeriod)”。

这一时期难芯恐氐闶欠煞ü婧推笠的诓靠刂啤V饕莆裱芯砍晒校好拦甯ィ?H?Lough)的《企业财务》,首先提出了企业财务除筹措资本外,还要对资本周转进行有效的管理。英国罗斯(T?G?Rose)的《企业内部财务论》,特别强调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认为资本的有效运用是财务研究的重心。30年代后,财务管理的重点开始从扩张性的外部融资,向防御性的内部资金控制转移,各种财务目标和预算的确定、债务重组、资产评估、保持偿债能力等问题,开始成为这一时期财务管理研究的重要内容。

资产财务管理时期

20世纪50年代以后,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买方市场趋势的出现,财务经理普遍认识到,单纯靠扩大融资规模、增加产品产量已无法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财务经理的主要任务应是解决资金利用效率问题,公司内部的财务决策上升为最重要的问题,西方财务学家将这一时期称为“内部决策时期(InternalDecision-MakingPeriod)”。在此期间,资金的时间价值引起财务经理的普遍关注,以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为研究对象的资本预算方法日益成熟,财务管理的重心由重视外部融资转向注重资金在公司内部的合理配置,使公司财务管理发生了质的飞跃。由于这一时期资产管理成为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因此称之为资产财务管理时期。

50年代后期,对公司整体价值的重视和研究,是财务管理理论的另一显著发展。实践中,投资者和债权人往往根据公司的盈利能力、资本结构、股利政策、经营风险等一系列因素来决定公司股票和债券的价值。由此,资本结构和股利政策的研究受到高度重视。

这一时期主要财务研究成果有:1951年,美国财务学家迪安(JoelDean)出版了最早研究投资财务理论的著作《资本预算》,对财务管理由融资财务管理向资产财务管理的飞跃发展发挥了决定性影响;1952年,马克维茨(H?M?Markowitz)“资产组合选择”,认为在若干合理的假设条件下,投资收益率的方差是衡量投资风险的有效方法。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1959年,马克维茨出版了专著《组合选择》,从收益与风险的计量入手,研究各种资产之间的组合问题。马克维茨也被公认为资产组合理论流派的创始人;1958年,莫迪哥莱尼(FrancoModigliani)和米勒(MertoH?Miller)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资本成本、公司财务和投资理论》,提出了著名的MM理论。莫迪格莱尼和米勒因为在研究资本结构理论上的突出成就,分别在1985年和1990年获得了诺贝尔奖;1964年,夏普(WilliamSharpe)、林特纳(JohnLintner)等在马克维茨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系统阐述了资产组合中风险与收益的关系,区分了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明确提出了非系统性风险可以通过分散投资而减少等观点。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使资产组合理论发生了革命性变革,夏普因此与马克维茨一起共享第22届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荣誉。总之,在这一时期,以研究财务决策为主要内容的“新财务论”已经形成,其实质是注重财务管理的事先控制,强调将公司与其所处的经济环境密切联系,以资产管理决策为中心,将财务管理理论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投资财务管理时期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加快,国际市场迅速扩大,跨国公司增多,金融市场繁荣,市场环境更加复杂,投资风险日益增加,企业必须更加注重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这对已有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60年代中期以后,财务管理的重点转移到投资问题上,因此称为投资财务管理时期。如前述,投资组合理论和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揭示了资产的风险与其预期报酬率之间的关系,受到投资界的欢迎。它不仅将证券定价建立在风险与报酬的相互作用基础上,而且大大改变了公司的资产选择策略和投资策略,被广泛应用于公司的资本预算决策。其结果,导致财务学中原来比较独立的两个领域—投资学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组合,使公司财务管理理论跨入了投资财务管理的新时期。前述资产财务管理时期的财务研究成果同时也是投资财务管理初期的主要财务成果。

70年代后,金融工具的推陈出新使公司与金融市场的联系日益加强。认股权证、金融期货等广泛应用于公司筹资与对外投资活动,推动财务管理理论日益发展和完善。70年代中期,布莱克(F?B1ack)等人创立了期权定价模型(OptionPricingMolde1,简称OPM);罗斯提出了套利定价理论(ArbitragePricingTheory)。在此时期,现代管理方法使投资管理理论日益成熟,主要表现在:建立了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形成了完善的投资决策指标体系;建立了科学的风险投资决策方法。

∫话闳衔?0年代是西方财务管理理论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吸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丰富成果,财务管理进一步发展成为集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计划、财务控制和财务分析于一身,以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和利润分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活动,并在企业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1972年,法玛(Fama)和米勒(Miller)出版了《财务管理》一书,这部集西方财务管理理论之大成的著作,标志着西方财务管理理论已经发展成熟。

财务管理深化发展的新时期

20世纪70年代末,企业财务管理进入深化发展的新时期,并朝着国际化、精确化、电算化、网络化方向发展。

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期,西方世界普遍遭遇了旷日持久的通货膨胀。大规模的持续通货膨胀导致资金占用迅速上升,筹资成本随利率上涨,有价证券贬值,企业筹资更加困难,公司利润虚增,资金流失严重。严重的通货膨胀给财务管理带来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问题,因此这一时期财务管理的任务主要是对付通货膨胀。通货膨胀财务管理一度成为热点问题。

80年代中后期以来,进出口贸易筹资、外汇风险管理、国际转移价格问题、国际投资分析、跨国公司财务业绩评估等,成为财务管理研究的热点,并由此产生了一门新的财务学分支—国际财务管理。国际财务管理成为现代财务学的分支。

80年代中后期,拉美、非洲和东南亚发展中国家陷入沉重的债务危机,前苏联和东欧国家政局动荡、经济濒临崩溃,美国经历了贸易逆差和财政赤字,贸易保护主义一度盛行。这一系列事件导致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不安,使企业面临的投融资环境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因此,企业在其财务决策中日益重视财务风险的评估和规避,其结果,效用理论、线性规划、对策论、概率分布、模拟技术等数量方法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与日俱增。财务风险问题与财务预测、决策数量化受到高度重视。

随着数学方法、应用统计、优化理论与电子计算机等先进方法和手段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公司财务管理理论发生了一场“革命”。财务分析向精确方向飞速发展。80年代诞生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90年代中期以来,计算机技术、电子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迅猛。财务管理的一场伟大革命—网络财务管理,已经悄然到来。

财务管理发展趋势

定期投资理财方法篇2

信托类贷款理财业务中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综观我国境内商业银行开展信托类贷款理财业务的实践,银行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如下几类:

理财产品涉及的资金信托结构蕴含的合规性风险

从各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的实践来看,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的核心环节是设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应该适用中国银监会2006年12月28日通过且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事实上,二者存在着明显的不协调甚至直接抵触之处,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委托人”是否合格。无论从理财产品资金的来源还是资金未来投资风险的承受来看,银行并不因为筹集了理财资金而成为这些资金的所有人,银行并不承受这些资金的投资风险,实际上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有关当事人设计中,有关文件也往往明确定位银行为集合资金的代表;另外,《办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应该是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即“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这意味着银行不可能作为唯一的委托人。基于此,真正的委托人应该是理财产品的投资人,这些投资人作为真实的集合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应该符合《办法》有关规定,尤其是该办法第五条强调了委托人应该是“合格投资者”,所谓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第六条所规定的以下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从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环节来看,银行对投资人并未严格关注前述条件,尤其是未在有关理财产品销售宣传文件或产品说明书中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为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设立集合资金信托的合规性留下了违规风险问题。

集合资金信托可能存在违反单个信托计划自然人人数和信托期限的限制。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该符合“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且“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的规定。但是从银行在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的发售实践来看,很少有银行考虑前述规定,理财产品的自然人人数往往都大大超出50人的限制,而且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也未必均在一年以上,例如某银行产品“特别理财计划信贷资产转让人民币9个月”,就是以9个月为期限。

集合信托资金的用途是否合规。从信托类贷款理财产品设计的初衷来看,理财资金最终投向贷款项目是合乎情理的,但是这一投资去向与《办法》的规定不协调。因为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这意味着理财资金设立的资金信托项下资金投向贷款不得超过其筹集资金总额的30%。可是,信托类贷款理财产品针对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最终投向绝大多数都是百分之百用于提供贷款,这意味着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天然就蕴含了抵触监管规章的缺陷。从严格的合规意义来看,笔者认为这里是隐藏了明显的违规问题,而且如果银监会为了严格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而检查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则银行仍然可能承受违规风险及相应处罚。

集合资金信托涉及的受益人大会运作的合规问题。根据《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3)更换受托人;(4)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5)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从信托类贷款理财产品的架构安排看,虽然银行与信托公司的信托合同往往也有受益人大会机制,即受益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召集、参加受益人大会”,但是通常没有具体约定哪些事项由受益人大会决定;另外,银行作为受益人代表(银行与信托公司的信托合同往往把银行直接设计为受益人,即此类信托是自益信托)在银行与理财产品投资人之间的相关合同中,也很少涉及受益人权利的安排问题,更没有具体约定受益人大会的委托事宜,这意味着银行作为受益人代表是无法自主决定应由受益人大会决议的事项,尤其是其中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事宜。如果一旦真实的受益人因其实际承受了信托财产风险,而无法实现或者获得其应享有的受益人权利,则可能抗辩银行违规,特别是在理财产品受益不足甚至严重亏损的时候,更可能发生此类抗辩。

基础资产中贷款项目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引发的风险

理财产品筹集的资金设立信托后,最终投向是由信托机构发放特定的贷款或者用资金购买已经发放的某银行贷款,因此贷款本息的如期偿还必然依赖于贷款自身的合法合规性。如果贷款本身因其合法合规方面存在瑕疵,不仅可能导致本息收回的困难,而且可能引发贷款担保的安全。从理财产品资金最终投向的分布情况来看,比较容易发生问题的既可能是贷款项目本身存在合法合规性基础的房地产开发类贷款,也可能是某些特定项目在环保或国家审批手续方面存在种种瑕疵。信托贷款一旦发生贷款项目违法违规问题,必然挑战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并进一步危及担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如果担保是物权类担保,则更可能因为主合同的合法有效性瑕疵导致物权担保的无效性,因为最近的《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一旦贷款项目及贷款合同被认定违法违规而无效之后,将引发出配套的担保物权合同的无效,因此投资者权益的最终担保机制也将面临挑战。

一些银行对此类风险尚未给予足够重视,这主要源于目前银行能接受的信托贷款往往有诸如四大银行或开发银行作为担保人的贷款,或者是有着较为充足的抵押或质押(如股权质押)担保等机制;另外,因此类贷款已经由原发放贷款的银行作了审查或者贷款项目本身由信托公司作了审核,因此作为委托人及受益人代表的银行往往不关注此类贷款及其针对项目的合法合规性问题。实际上,对于此类风险,几乎所有的银行均未在理财产品中给予提示,因此银行将无法将此类风险转移给投资者。

保本类理财产品蕴含的投资本金(收益)的担保风险

保本或保本保收益型理财产品,银行承受了信托贷款的担保风险;对于无保本或保收益安排的情形,如果发生贷款无法偿还且担保无法实现时,银行仍然可能承受投资者抗辩的风险。由于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多数都附有保本的安排,这种保本实际上已经把银行从一般理财产品的发售人角色变成了信托贷款的保证人,这意味着银行承受了贷款的保证风险。一些银行在做出这种安排时,容易疏忽对其背后的风险做出充分评估,这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银行从发售理财产品业务中获取的收益极为有限而没有反映出收益与风险的对价(银行来自理财产品的收益通常来自销售手续费和托管费,有些理财产品还有业绩报酬,其中销售手续费率通常约0.3%,年托管费率为0.02%,业绩报酬或管理费则为超出预期最高收益的剩余收益),也有银行甚至不收取任何管理费,而提供保本安排;二是银行在提供保证时过于信赖信托贷款项下第三人的保证或物的担保,尤其是当信托贷款的担保是由一般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三是银行对于提供保本安排的理财产品业务仍然按照一般中间业务来进行风险管理,而没有按照保证类风险来进行管理。正由于银行没有充分地认识这些理财产品有关保本的风险,可能使得银行无法在其资产风险中真实、充足地反映此类风险,也将妨碍银行有效地预防和规避这些风险的发生。

在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操作实践中,虽然银行未给予保本或保本保收益安排,但是有的银行为了吸引投资者而安排了银行备用贷款的机制,即一旦借款人无法还款且担保亦无法实现,则银行可通过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途径来解决资金信托项下受益人的权益保障问题。但是往往设置了银行发放备用贷款的附加条件,这种附加条件因其主观性、原则性通常很强,银行可能在信托贷款风险难以承受时拒绝发放备用贷款,从而导致投资者自己承受投资本金损失。投资者则可能抗辩银行对所谓备用贷款拒绝发放风险揭示不充分,甚至抗辩银行以所谓的备用贷款来误导投资者对有关风险的预测和评估。

信托贷款保管服务中的违约风险

银行作为信托贷款的保管服务人,可能面临当事人质疑和追偿的风险。在某银行设计的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中,由某信托公司以其名义向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并委托该银行某支行作为信托贷款保管服务人。该银行支行所充任的“信托贷款保管服务人”角色,其基本职责是履行贷款人的部分职责,不限于贷款催收,包括贷款后监督贷款用途,跟踪借款人、担保人的经营情况等等。这意味着银行实际承受了贷款人管理贷款的基本职责。如果信托贷款出现了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担保人又不能履行其担保责任时,银行作为贷款保管服务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可能面临信托公司和投资者的质疑,尤其是当银行保管的贷款曾经是自己发放的贷款,更因银行与该贷款有关当事人之间存在历史的利益关系,银行很可能被理财产品投资人所质疑。一旦银行履职中存在瑕疵,银行势必成为理财产品收益追偿的连带责任人。

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有关安排可能面临的风险

从银行发售的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的实际来看,理财产品有关文件往往明确约定发生一定事由,银行可以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常见的终止事由包括:(1)理财产品所关联的资金信托提前终止,这是概括地把资金信托提前终止作为银行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的事由,且没有进一步说明资金信托终止的事由。例如某银行的理财产品文件约定:“在理财期间,如果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单一资金信托提前终止,与之相对应,本理财产品将提前终止”。(2)受托人无法履行职责或银行与受托人协商终止信托计划,该事由强调了“信托计划”而不是“资金信托”本身的终止,当然两者有着非常重要的联系,资金信托终止必然导致信托计划终止,但是两者也有区别,因为信托计划终止未必导致资金信托终止。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强调信托计划终止的同时,也进一步说明了信托计划终止的事由,包括了受托人、银行与受托人结合起来两方面的因素。例如某银行理财产品规定:因法律法规、政策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履行信托职责,或银行与受托人协商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时,该理财计划相应提前终止。

由于提前终止可能给理财产品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因此提前终止事由的约定不明或不合理,可能引发投资者抗辩银行。从前面列举的银行常用的提前终止事由来看,存在以下不确定性并可能引发银行风险的问题:其一,简单而概括地授权银行在“资金信托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理财产品,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提前终止因素无法穷尽的问题,防止列举未穷尽可能导致的风险,但是其含糊性和不确定性也易于导致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抗辩。因为投资者可能据此抗辩银行没有充分揭示提前终止有关风险,提前终止事由含糊,投资者无法据此做出合理预见。另外,在发生特定提前终止事由时,投资者还可能质疑这种未明确的约定是否合理,倘若银行在特定事由中渗入了过错则更可能称为投资者抗辩的根据。其二,具体列举提前终止事由的不周全也可能引发投资者的投诉。例如有的银行为明确“资金信托”提前终止事由,而约定“理财期内,受托人(A信托公司)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本资金信托”。如果信托合同对资金信托终止的事由本身约定不周全,则势必导致投资者抗辩资金信托提前终止不合理并要求银行承受提前终止的投资损失。

投资收益与银行收费面临投资者质疑的风险

投资收益和银行收费是投资人最为关心的问题,目前银行理财产品有关文件的设计存在的此类问题较为突出。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分配与银行手续费确定机制方面存在可能给银行带来风险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差别化机制的不合理性容易引发投资人的抗辩。一些银行在产品设计方面为大资金客户留下更高的预期回报的安排,而投资额度较小的客户则预期收益率相对较低。这种安排是否意味着银行可以按不同规模资金的客户确定不同的收益率?笔者认为,仅仅通过预期收益率的差别化安排,不足以确定银行在实际收益率的差别化安排的合理性与合约性。这可能引发投资者的抗辩。这是因为:首先,预期收益率只是对未来收益的一种展望,仅仅通过最高收益率的差别化无法确定最终实际收益率的差异。其次,当银行把资金筹集起来之后的运营中无法区分大资金和小资金的投资作用大小,实际上资金是混同管理混同收益,银行没有合理的机制或充分的根据来说明大小资金收益上的不同;如果没有事先准确的约定差异机制,可能引发投资者的抗辩。鉴于此,如果小额投资者抗辩银行,则法院可能否决持此种安排的合理性,并导致银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如果银行在产品说明书或者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小额资金的实际收益率应相对大额资金的收益率低一个确定的幅度,则该约定可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收益定位的不协调问题。有些银行在有关收益的说明文件中,一方面强调产品是“固定收益”,另一方面又约定一个“最高预期收益率”。这种安排显然不协调,并可能引发投资人的质疑。例如B银行“××人民币理财2007年第××期”一方面肯定了该产品属于“固定收益”,另一方面在收益率说明文件中规定:预期最高到期兑付年收益率为3.81%。如果将理财产品定位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则该产品的收益应该有一个确定的收益率,而不应存在“预期最高到期兑付收益率”问题。这种文件约定的内在矛盾,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诉,尤其是当实际收益率无法达到预期最高收益率,或者收益率极低或为零时。

在限制最高收益率时,剩余收益归银行的问题。有的银行为了获取较高的投资管理报酬,在理财产品有关文件中明确限定了投资人从该产品获取的投资收益率。这意味着最终核算收益时,如果理财计划获得收益在按约定的最高收益率计算分配给投资人后,仍有超额收益剩余则归于银行。实践中,有的银行并未在有关产品文件中明确此类剩余收益作为银行发行和管理理财产品的业绩报酬,而是含糊其辞不提及剩余收益的处理,此种做法容易引发投资者的抗辩。如因缺乏明确归于银行的约定,则投资收益仍然应该归于实际投资人,而不能擅自留存于银行或者信托公司。另外,还有的银行则将剩余收益直接归于银行的“手续费”。一方面存在手续费定价机制的合理性问题,另一方面一旦剩余收益较高时则可能存在手续费过高的问题,这些都可能引发投资人的质疑和投诉。况且近年来银行的各种收费合理与否一直为社会各界关注,这种缺乏合理计价基础的手续费定价的投诉风险不容忽视。

银行收费名目不合理可能引发风险。从各家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来看,不同银行在收费事宜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从目前银行的实践来看,在信托贷款有关的理财产品业务中,银行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理财资产托管费(有的银行理财产品不收取管理费)、银行固定承销费(有的银行称为“销售手续费”)、浮动业绩报酬、资金托管费、渠道费。

对于浮动业绩报酬,各行的规定不一,是容易引起投资者争议的一个问题。例如,C银行发行的“××人民币资金信托1年”有关产品文件规定:如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到期或赎回该理财产品,银行和受托人(信托公司)将根据以下原则收取业绩报酬:(1)如果信托年化收益率低于7%(含),银行和受托人不收取业绩报酬;(2)如果信托年化收益率高于7%,银行和受托人对高出7%(不含)的部分合计收取10%的业绩报酬。”还有的银行不明确手续费的具体收取,而是以一定的收益率为界限来确立手续费的收取机制。例如,某银行理财产品把从信托计划所收到的资金高于理财本金和按8%/年计算的收益之和,银行将先向投资者支付理财本金和按8%/年计算的收益,剩余部分才作为手续费收入;否则,银行不收取任何手续费,按照从信托计划实际收到的资金向投资者分配。这种机制一方面存在银行不收取任何手续费以获取竞争优势――冲击银行业理财产品的竞争秩序的嫌疑,另一方面超出8%收益率计算收益以上部分作为手续费收入也有收费合理性方面的缺陷。这些理财产品都是同类的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但是银行的有关收费或报酬却差异悬殊。这种差异有可能称为投资者抗辩银行收费不合理的理由。

理财资金投向银行所发放贷款的利益冲突潜伏的风险

在信托类贷款理财产品的实践中,一些银行经与信托公司合作,把理财资金最终投向于银行自身发放的贷款,这其中潜伏了“利益冲突”问题。因为银行一方面是理财资金设立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代表,另一方面银行又将这些资金投向自己发放的贷款,银行的角色有利益上的冲突,尤其是一旦银行发放的贷款发生了质量问题,则可能引发投资者损失并导致其投诉。

C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人民币资金信托1年”,该产品说明书明确指出:本理财产品投资对象为该银行某分行信贷资产单一资金信托产品,即由委托人(银行)委托某信托公司以受托人名义向该银行某分行购买一笔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借款人为D有限公司。尽管产品说明书也强调了产品的信用风险“指本产品到期时,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单一资金信托实际获得的分配资金不足,该信托产品按照相等期限和相应预期年收益率计算所应获得的本金和收益金额,投资人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延迟收回乃至损失的风险。C银行不承担任何还本付息的责任。后续贷款安排仅在届时满足C银行各项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才会发生,并不构成C银行的一项承诺或义务。”这里虽然有着明确的风险提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理财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毕竟是C银行自己发放的贷款,而且产品说明书还就该基础资产蕴含的风险作了“主观”的评价――“风险较低――至本产品说明书出具之时,借款人在C银行具有良好的企业信用记录,且在理财计划到期日,C银行为借款人提供后续贷款安排。”这种评价无论是否准确,完全依赖于贷款是否发生不能偿还本息,如果贷款发生了不能偿还本息的问题,则投资者势必会质疑该银行可能存在隐瞒风险信息的过错,这里的利益冲突来源于民事法律中的“双向”问题。另外所谓的“C银行为借款人提供后续贷款安排”,则容易引起投资者误解C银行的后续贷款可以解决到期日本息偿还问题,从而促成投资者乐观于疏忽贷款风险,因为这里的用语并没有“或然”、“附条件”性,而是非常确定的表述。可是,该产品书后文则明确指出“后续贷款安排仅在届时满足C银行各项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才会发生,并不构成C银行的一项承诺或义务。”

这意味着所谓后续贷款安排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保障意义,可能因C银行的主观判断而化为乌有。

一旦因为银行自己发放的贷款最终发生不能偿还本息情形,而银行拒绝后续贷款安排,则投资者会投诉银行。当法院受理此类纠纷时,法院完全可能因为银行的“利益冲突”行为问题,撤销有关交易,或者要求银行承担相关交易的全部风险和责任。

风险揭示的充分性瑕疵可能引发的风险

银监会对于发售给个人的理财产品在风险揭示方面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一些银行在操作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揭示风险时,存在疏忽对有关风险的充分揭示。有的银行在相关产品说明书中的风险提示内容较为简单,例如某银行发行的一款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仅提及以下几种风险:(1)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的收益和风险主要受制于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履约风险,例如贷款的借款人破产或未按时还本付息并且担保人破产或未按时承担担保责任等,并受信托公司履约风险的影响。(2)利率风险:客户收益可能低于以定期存款或其他方式运用资金而产生的收益。(3)流动性风险:本产品不允许客户提前终止,也不允许客户质押。(4)其他风险:包括不可抗力等。这里的提示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就是否保证本金问题做出明确揭示;二是该产品赋予银行提前终止权而未给客户提前终止权,风险提示未对银行提前终止及其给客户带来风险问题做出提示;三是未就理财计划到期或提前终止时本金与收益可能因为借款人或担保人、担保物的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支付本金或收益问题做出提示,实际上,此类风险在贷款本金和利息需要担保人或担保物来偿付时,发生延期支付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银行对此不做出明确提示,可能引发投资者的投诉,并有可能导致银行垫付的风险。

从各家银行发行的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有关文件对风险揭示的规定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主要风险类别没有做出较为全面的提示,列举的风险类别过于简单,一些极为重要的基本风险类型未能得到提示;二是对风险的概括方面存在不足,有的未能准确地表述某些类型风险的内涵和外延,有的把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混同,有的列举的风险存在明显的重叠,也有的在界定某类风险时把明显不属于该类的其他风险纳入;三是在个别风险的揭示上不能充分,或者故意含糊其辞,存在误导或隐瞒的问题;四是把部分本应由银行或信托公司承受的风险作为投资者风险来揭示,并强行将此类风险转移给投资者,这种不公平的揭示与风险安排机制可能为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认可等。

银行防范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风险的建议

针对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的上述风险,银行应从以下几方面来防控:

银行应会同信托公司努力推进资金信托有关监管规章的修改。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的基本结构合规风险的彻底解决有赖于监管机构适当调整相关监管规章。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中的核心结构,《办法》现行的规定不利于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发展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仅仅依靠现行结构的改造也很难满足此类业务发展需要。为此,建议银行、信托公司应积极推进监管机构适当调整,为银行作为人筹集资金设立资金信托给予适当空间,同时要为此类资金信托投资贷款给予严格的限制。

银行应认真审核信托资金所投向的贷款及其担保的合法合规问题。银行在这里的审核应该从独立审核贷款的角度进行尽职调查,银行的信贷审查不应该进入这一理财产品流程中,不能仅仅由银行的产品设计部门或销售部门负责此类审核,也不能过度依赖原银行或担保机制。对于有合法合规瑕疵的贷款、担保均不宜接受。

银行应主动限制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自己发放的贷款。如果选择投资购买自己的贷款,除非银行承诺回购,贷款一旦发生问题,利益冲突因素势必成为理财产品投资人抗辩的事由。而且这种结构安排,尽管银行做出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但是仍然不能解决银行利益冲突的风险。为此,笔者认为,银行不能发行理财产品通过信托安排后投资自己发放的贷款。

银行应客观、充分地披露相关信息,尤其是可能存在的风险。在理财产品发售中对信托资金的最终投资方向及投资贷款的重大变化等因素应该客观、充分地披露相关信息,尤其是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止在相关文件表述中使用诱导性的语言隐瞒风险或者使投资者误解风险。

银行应全面列举提前终止的事由以及有关损失承受问题。为了有效地解决提前终止事由的约定问题,银行不宜简单对待该问题,需要通过理财产品说明书和资金信托有关协议做出适当约定,要在详细列举的基础上辅之以原则性概括约定。同时,银行还应注意在资金信托合同中就信托终止的可能情形做出妥善约定,防止投资者在提前终止理财产品时抗辩银行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代表未能尽职的风险。

对于理财产品的保本或保本保收益安排应该立足对基础贷款资产及其担保的质量评估。从理财产品业务的性质及风险分配来看,笔者倾向于银行不对此类产品进行保本或保本保收益,这样银行更容易清晰地定位理财产品的成本、收益与风险的关系,以避免把理财产品转化为信贷产品。

银行应该在理财产品及信托有关法律文件中明确地约定各种费用和收益分配机制。这些费用和分配机制应该得到投资人的认可,不应该发生试图让银行接受收益而相应风险却由投资者承受分配方式方法。对于所谓的业绩报酬或者管理费也应该有可以合理的估算机制,并且其占比的合理性与银行付出的劳动相应。

合理定位银行在信托贷款有关保管服务角色。银行作为信托资金投资后相关资产的保管人应该与有关信托贷款的服务角色适当加以区分。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贷款的发放人,从法律关系角度来看,它应当承受有关贷款的催收和管理。笔者认为银行在保管人角色上可以承担贷款账户的管理,但是对于信托贷款的催收及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有关信息的跟踪和监督应由信托公司来承担。这样有助于适当控制银行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的拓展。

定期投资理财方法篇3

关键词:非同一控制子公司长期股权实务处理权益变动分析

在企业的财务资产管理中,长期投资性资产是企业整体资产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新会计准则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部分的资产管理有明确规定,即投资企业对于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资产部分的管理,应当遵循成本核算的方法,并在编制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资产核算管理的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我国权益法的相关要求进行调整。通常情况下,在管理资产过程中,投资企业多是利用对于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来实现对于子公司的投资收益管理回报与控制的目的。因此,进行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实务处理分析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既可以提高投资企业对于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管理水平,又可以保证投资企业的投资利益,还可以促进企业的财务管理与运营发展。下文将结合新会计准则中,对于投资企业进行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务处理的具体要求与规定,从投资企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控制”判断、成本确定、权益转换、合并财务报表、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述,以提高投资企业对于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实务处理管理水平,推进企业运营发展与进步。

一、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务处理中的“控制”判断

在进行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处理时,投资企业如何“控制”判断以及确认,是其处理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企业运营管理中,投资方具有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利,通常被投资单位称为是投资企业的子公司,而投资企业对于子公司的控制权利,则是指在投资企业的子公司运营与财务管理中,投资企业有权利决策或影响子公司的财务以及运营,并从子公司的运营活动中获得相关利益。因此,对于投资企业以及子公司来讲,进行实质控制权的确定,不仅对投资企业进行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有着直接的影响,还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务处理中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确定也有着很大的关系。而企业财务管理的相关会计准则,只对投资企业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控制”权利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使得企业会计人员在进行一些股权关系的公司控制权益判断处理时,难以进行判断处理和界定。比如,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务处理规定,就有“合资协议或者是章程规定,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成员中,本公司以及本公司可以控制的子公司派出的董事会成员数量超过全部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实质上就形成对于公司的财务与经营政策的控制决定权利”的相关规定。对于这此类规定,在投资企业对于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实务处理中,实务处理的章程或者是协议不可能另投资企业一方说了算,而实际执行中则是由大股东对于子公司的财务与运营政策进行掌控。为了避免这一问题的发生,可进行“控制”权利明确,以实现对于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务处理中的“控制”权利明确和判断。

二、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务处理中的成本确认

在进行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务处理过程中,成本确认的问题主要是指对于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管理中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对于这一问题,在企业的新会计准则中有明确规定,投资企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务中。所谓的初始投资成本主要是指除了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资产成本以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资产以及成本部分,在投资时期内应当按照以下的要求规定,确认初始投资成本。第一,对于投资企业通过支付现金形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资产部分,在进行初始投资成本确认中,要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进行初始投资成本确认,其中包括与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直接相关的费用与税金、支出等部分;第二,在投资企业以权益性证券发行方式所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资产部分,在进行初始投资成本确认时,需要按照权益性证券发行的公允价值来确认实施;第三,对于投资者进行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资产部分,在进行初始投资资产的确认中,要依照投资合同或者是协议规定中价值进行确认实施;第四,对于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方式所获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也应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应规定进行初始投资成本确认。此外,以债务重组形式的初始投资资本确认,按照债务重组的要求进行确认。

三、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务处理中的权益变动

在投资企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中,对于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除了追加或者是回收的长期股权投资部分外,通常情况下,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部分账面价值是保持不变化的。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投资企业应对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的权益进行调整处理,以便于投资企业以及子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第一,投资企业在进行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相关权益的变动处理中,如果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或是发生运营亏损时,投资企业不对于子公司账务进行处理,而只有在子公司宣告分派现金的股利或者是利润的情况时,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当期投资收益情况进行确认,或者是处理子公司相关权益的变动;第二,投资企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部分只局限于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企业投资后所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部分,而从中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者是利润中超出上述数额的那一部分,在对于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会作为投资中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收回。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投资企业能够对于被投资单位也就是子公司所实施的长期股权投资控制部分,由原来的权益法核算管理转变为应用成本核算法进行核算管理,这一核算管理方法与国际财务核算管理中应用的方法比较一致,但是在实际处理应用中,却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长期股权投资控制核算管理原则有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在进行单独的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成本核算管理的方法能够实现反映投资股利分配方面的信息,而公允价值的相关法则,则能够反映投资的经济价值,同时,在进行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管理中,成本核算方法的应用还能够实现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质量,因为投资企业所核算形成的财务成本以及业绩真实性更大,在进行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操作空间更小,这也就更具有积极作用和意义。

四、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务处理中的披露信息分析

投资企业在管理子公司长期股投资过程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做好对协议及附件的信息披露工作。披露内容应包括:子公司的企业名称以及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表决权等有关信息内容;被投资单位想投资企业进行资金转移能力所受到严格限制的具体情况,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管理过程中,当期和累计的没有进行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情况;子公司投资所相关的或有负债情况等。

五、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事物处理中的合并财务报表

投资企业在管理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核算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使用成本核算法进行核算管理,而在编制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应当依照权益法的相关内容以及规定,进行编制调整。比如,在企业的新会计准则中规定,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投资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同时对投资公司在子公司中的相应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也进行抵销。此外,对于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享有份额的差额部分,也要求在购买日对于具体数额项目进行列示,如果进行列示的商誉项目发生减值变化,减值变化的商誉项目应注意按照经过减值测试后的金额数目进行列示。而在投资企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实务处理过程中,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在购买方以公允价值进行合并成本确认后,在购买日对作为合并所对价付出的资产以及发生、承担负债等情况,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核算,其中公允价值与相应的账面价值差额部分归计到当期损益中。同时,还应注意对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确认,确认过程中,购买方的合并成本中比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所大出的差额部分,应当作为商誉进行确认,并废除原有的“合并差价”。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新会计准则中,初始确认后的商誉是不允许进行摊销的,需要通过减值测试确认减值损失。企业新会计准则的这一规定,与企业合并中合并商誉自身的特征相符合,规定合并商誉本身不在企业可以摊销的资产范围之内,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相趋同。此外,购买方进行合并成本中比合并过程中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小的差额部分,在经过复算审核后,也应归计到当期损益中。

在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投资企业则应当按照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情况作为基础,进行子公司财务报表的核算调整与管理,对不同财务内容按照成本核算的相关规定实施编制核算。其中,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编制时,应对因企业合并所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以及负债、或有负债等情况以公允价值方法标准核算列示;在进行个别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投资企业对于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成本核算法进行核算,而在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先在投资公司依照权益法对于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收益情况进行调整转换后,再将调整转换结果在合并工作底稿中进行显示,同时作为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基础,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总之,妥善分析和处理好长期股权投资资产问题,有利提高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实务处理以及管理水平,对于促进企业规范化、合理法发展进步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和意义。

参考文献:

定期投资理财方法篇4

(一)财务管理的工作重点

依据上述财务管理的定位、基本策略,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工作,尽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国有投资公司特点的财务管理体系,并着手做好同国际财务管理接轨的准备工作。二是强化资金的统一调度,加强资金运作的全过程管理。在资金筹集上,积极争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向国内外市场直接、间接融资;在资金使用上,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量人为出,长短结合,科学筹划,千方百计降低融资成本、运营成本和管理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积极调整负债结构,完善负债管理办法,使公司长、中、短期债务与公司资产结构、偿还能力相适应,做到举债有度,科学管理,按期偿还;全面推行债权风险管理制度,落实逾期贷款清理责任制等。四是高度重视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保证足够现金流,以满足还本付息和业务拓展的需要;努力减少投资损失和呆坏账;加强成本管理,降低财务费用;优化资产结构,提高流动资产比重。五是加强税赋管理,做好税收筹划,合理赋税。

(二)财务管理的基本策略

在新世纪,国有投资公司以资本为纽带实施战略性控股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要求有发展型的财务管理与其相适应。而发展型的财务管理必须在与管理国有投资公司发展总体战略紧密联系的原则下实施。它应具有全面性、长期性、简洁性的特征,其核心是明确公司财务的基本方向和思路,充分利用优质的可持续发展的公司资源,在投资结构上以股权投资、债券投资为主,其他投资、短期投资为辅的策略;在投资管理上实施股权管理为主,债权管理为辅的策略;在增值方式上实施以股权交易增值为主,公司分红为辅的策略,以此提高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状况的质量,适应未来环境不断变化的能力。因此,它不仅要有科学精细的日常管理,更要有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使得国有投资公司在资本流动中求得发展。

二、加强国有投资公司的财务管理等的对策

(一)财务人员管理

与财务制度同等重要的是财务人员的管理,毕竟财务制度最终主要是财务人员在执行。完善的制度都是人制定的,而它的执行与实施效果完全是依赖于人的素质与能力。如果没有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就无法满足公司对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需要。

1.人员选聘

财务人员的素质是保障投资公司利益的关键,所以对财务人员要严格筛选。财务人员应当要求诚实、敬业、有责任心,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有多年的财务工作经验。通过培养成为独当一面的财务管理人员,作为向被投资企业派出的财务经理的后备人选。

2.定期述职制度

投资公司的外派财务经理通常每天工作在被投资企业,被派出的财务经理应定期向投资公司述职,年度终了应提交正式述职报告,并由所在被投资企业领导和投资公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作为工作考核依据。被派出的财务经理汇报的重要的财务信息应汇编成文件备案保存。

3.财务培训制度

投资公司的财务管理要求有较高的财务前瞻性和较综合的财务管理能力。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不断发生变革。为尽快适应这种变化,投资公司财务部门需要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地培训财务经理,使财务经理随时更新知识结构,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以适应投资公司国际化的步伐。

(二)财务管理手段

1.财务经理双任联签制

对于具有完善的财务会计体系的公司,采用财务经理双任联签制。财务经理双任联签制是通过向所投项目企业直接委派财务经理来监督或掌握其财务活动。实际工作中投资公司根据投资协议的规定,对被投资企业的各项资金运转由投资公司派驻的财务经理和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经理实行联签,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确保投资公司的经济利益。派出的财务经理纳入投资公司财务部门人员编制,定期向投资公司述职,并进行统一管理与考核奖罚。

派出财务经理对被投资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财务信息及其他情况享有知情权、检查权、建议权、报告权及评价权。一般不直接干预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派出财务经理的职责是产权代表在财务管理方面职责的体现,其职责定位具体有三:一是监督;二是服务;三是沟通。作为投资公司的代表,财务经理的主要作用是监督职能。通过对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的监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促进企业内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2.财务经理单任制

对于新成立的、投资公司在其中占较大股份的大型投资企业,或者对投资公司有较大影响的企业采用财务经理单任制。财务经理单任制即由投资公司派出惟一的财务经理,负责管理投资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优点是控制比较严密,管理风险小,缺点是一个企业一个财务经理,管理成本相对较高。根据投资协议,投资公司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财务经理,全面负责被投资企业的财务事务,直接进入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层。被派出的财务经理独立于被投资企业的机制之外,属于投资公司的编制,接受投资公司的管理和考核。被派出的财务经理应定期向投资公司述职,年度终了应提交正式述职报告,并由所在公司领导和投资公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作为考核依据。

3.记账制

对比较小型的投资项目公司,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可作为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的延伸,采取记账的方式。

(三)统一财务会计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分析各被投资公司的经营情况,保证投资公司的利益,投资公司应根据所投项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特点,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直接参与甚至牵头制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规范所投项目企业重要财务决策的审批程序和账务处理程序,完善对资金、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各项资产的管理制度,提高各被投资企业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与可比性。

(四)建立财务管理网

投资公司通过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帮助所投项目企业实现财务与业务的协同及远程报表、报账、查账、审计等工作,实现动态会计核算与在线财务管理。系统支持电子单据与电子货币,改变了财务信息的获取与利用方式。将所有被投资企业的财务信息都集中在计算机网络上,形成企业财务数据库,可以随时调用、查询各企业的凭证、账簿、报表等信息,随时掌握各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定期投资理财方法篇5

1.1投资缺乏科学性

企业投资包括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在对外投资上,很多企业投资决策者对投资风险的认识不足,盲目投资,导致企业投资损失巨大,从而财务风险不断。企业对内投资主要是固定资产投资。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过程中,很多企业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缺乏周密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加之决策所依据的经济信息不全面、不真实以及决策者决策能力低下等原因,使得投资决策失误频繁发生,投资项目不能获得预期的收益,投资无法按期收回,这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财务风险。

1.2资金结构不合理

资本结构是指企业长期资本构成及其比例关系。资本结构的不合理将使企业财务负担沉重,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导致财务风险的产生。中国企业大部分生产经营资金的来源为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从国有企业财务结构来看,普遍存在着资产负债率较高、银行贷款过多的问题。从企业负债结构来看,长期负债较少,短期负债过多,企业对银行的依赖很大。

1.3资金回收策略不当

现代社会企业间广泛存在着商业信用。一些企业为了增加销量,扩大市场占有率,大量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产品。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这可以增加企业利润,但相当多的企业在信用销售过程中对客户的信用等级了解不够,盲目赊销,造成大量应收账款失控,相当比例的应收账款长期无法收回,直至成为坏账。

1.4收益分配政策不规范

股利分配政策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分配方法的选择会影响投资者对企业状况的判断和企业的声誉,从而影响企业资金的来源,也可能影响企业潜在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如果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缺乏控制制度,不结合企业的实现情况,不进行科学的分配决策,必将影响企业的财务结构,从而形成间接的财务风险。与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股利政策相比,中国企业较少分配现金股利,代之以配股或送红股的分配方法,这一方面有意无意间助长了证券市场上的投机气氛,另一方面无助于投资者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不仅如此,中国企业股利政策的制定也往往无章可循,股利分配方案常常朝令夕改,令投资者无所适从。

2中国企业财务风险形成的原因分析

2.1企业的理财活动尚未与不断变化的外部经济环境相适应

企业财务活动是处于一定的环境之下,并受这些环境的制约,包括国民经济整体的形势及行业景气度,国家信贷以及外汇等政策的调整、银行利率及汇率的波动、通货膨胀程度等等。企业理财环境的变化莫测是企业产生财务风险的外部原因,因为这些因素存在于企业之外,其变化对企业来说,是难以预见和难以改变的,这必然影响到企业的财务活动。

2.2企业内部财务关系混乱,决策缺乏科学性

企业内部财务关系混乱也是中国企业产生财务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中国,企业与内部各部门之间及企业与上级企业之间,在资金管理及使用、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权责不明、管理混乱的现象,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资金流失严重,资金的安全性、完整性无法得到保证。在采购、生产、销售、财务、市场预测等各环节之间缺乏统筹协调配合,造成应收款项、存货等资产损失严重。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不进行深入市场调研和科学论证,盲目投资,形成不良资产或巨额损失。资本结构缺乏科学规划,筹资综合成本高,造成负债比重加大,财务风险增高。

2.3内部财务监控机制不健全

内部财务监控是企业财务管理系统中一个非常重要而且相当独特的系统,为使其更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企业不仅应该设置独立的组织机构,更重要的是要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系统的、强有力的内部财务监控制度,才能保证企业内部财务监控系统的高效运行。而中国企业大多没有建立内部财务监控机制。即使有,其财务监督制度执行也不严格,特别是有的企业管理与监督合而为一,缺乏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对财经纪律置若罔闻,难以进行有效的约束,财务风险极易发生。

2.4企业理财人员素质不高,缺乏风险意识

任何系统的运行,人都是非常重要的条件,高素质的理财人员,更是企业不可多得的财富。就目前的情况看,中国企业的理财人员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和受专业教育的程度限制,其综合素质和业务素质都有待提高,他们的理财观念和理财方法,特别是职业道德和职业判断能力,还不能在更大程度上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要求。

3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及化解方法

(1)防范企业财务风险的措施。财务风险存在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不同的财务风险产生的具体原因不尽相同。因而,如何防范企业财务风险,化解财务风险,以实现财务管理目标,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工作重点。因此,防范企业财务风险,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2)通过认真分析财务管理的宏观环境及其变化,提高企业对财务管理环境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系统,以适应不断变化的财务管理环境。即是说,应制定财务管理战略。面对不断变化的财务管理环境,企业应设置高效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使企业财务管理系统有效运行,以防范因财务管理系统不适应环境变化而产生的财务风险。

(3)不断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应通过会计政策和会计策略来解决现阶段和未来的企业财务风险问题。而财务风险存在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任何环节的工作失误都会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将风险防范贯穿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始终。

(4)对财务风险作出恰当的处理。财务风险的处理是风险的事后控制,具体方法主要有:①坚持谨慎性原则,建立风险基金。即在损失发生以前以预提方式或其他形式建立一项专门用于防范风险损失的基金。如工业企业按一定规定和标准提取坏账准备金。商业企业可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这是弥补风险损失的一种有效方法。②在损失发生后,或从已经建立了风险基金的项目中列支,或分批进入经营成本,尽量减少财务风险对企业正常活动的干扰。③建立企业资金使用效益监督制度。有关部门应定期对资产管理比率进行考核。同时,加强流动资金的投放和管理,提高流动资产的周转率,进而提高企业的变现能力,增加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另外,还要盘活存量资产,加快闲置设备的处理,将收回的资金偿还债务。④注重投资决策问题。投资决策是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主要内容之一,直接影响企业的资金结构。企业决策者必须作好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5)提高财务决策的科学化水平,防止因决策失误而产生的财务风险。财务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财务管理工作的成败,经验决策和主观决策会使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为防范财务风险,企业必须采用科学的决策方法。在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影响决策的各种因素,尽量采用定量计算及分析方法,并运用科学的决策模型进行决策。按照以上方法作出的决策,产生失误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从而可以避免财务决策失误所带来的财务风险。

(6)理顺企业内部财务关系,做到责、权、利相统一。为防范财务风险,企业必须理顺内部的关系。要明确各部门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地位、作用及职责,并赋予相应的权力,真正做到权责分明,各负其责。而在利益分配方面,应兼顾企业各方利益,以调动各部门参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积极性,从而真正做到责、权、利相统一,使企业内部财务关系清晰明了。

(7)建立财务“预防”机制,正确把握企业负债经营的“度”。企业进行负债经营决策时,首先应该考虑企业举债的规模和偿债能力。一般而言,确定负债规模应该考虑以下因素,如警惕财务杠杆效应的负面影响、防范财务风险和关注财务成本。建立企业财务预警的“诊断”机制,要对企业的负债进行分析,从三个方面来看:①负债经营有利于提高经营者业绩,使企业获得负债资金效应,降低资金成本,提高权益资本收益水平。②负债经营可以迅速筹集资金,弥补企业内部资金不足,增强经济实力。③负债经营给企业带来更大的风险和破产的危机。

(8)防范企业财务风险的技术方法。做好防范财务风险的技术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分配法。即通过企业之间联营、多种经营及对外投资多元化等方式分散财务风险。对于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企业可以与其他企业共同融资,以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从而分散投资风险,避免企业独家承担投资风险而产生的财务风险;由于市场需求具有不确定性、易变性,企业分散风险可采用多种经营方式,即同时经营多种产品。在多种经营方式下,某些产品因滞销产生的损失,可能会被其他产品带来的收益所抵消,从而可以避免经营单一产生的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②回避法。即企业在选择理财方案时,应综合评价各种方案可能产生的财务风险,在保证财务管理目标实现的前提下,选择风险较小的方案,以达到回避财务风险的目的。例如,债权性投资如果能够使企业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式时,应尽可能采用债权性投资,因为债权性投资风险大大低于股权性投资的风险。尽管股权投资可能带来更多的投资收益,但从回避风险的角度来考虑,企业还是应当谨慎从事股权性投资。当然,采用回避法并不是说企业不能进行风险性投资。企业为达到影响甚至控制被投资企业的目的,可以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承担适当的投资风险是必要的。

③转移法。即企业通过某些手段将部分或全部财务风险转移给他人承担的方法。它包括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保险转移,如企业可以通过购买财产保险的方式将财产损失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

④降低法。即企业面对客观存在的财务风险,努力采取措施降低财务风险的方式。例如,企业可以在保证资金需要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负债资金占全部资金的比重,以达到降低债务风险的目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产品的质量、改进产品设计、努力开发新产品及开拓新市场等手段,提高产品的竞争力,降低因产品滞销、市场占有率下降而产生的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财务风险。另外,企业也可以通过付出一定代价的方式来降低产生风险损失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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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然.现代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及防范[J].经济师,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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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念东.浅议企业财务失败预警系统的建立[J].林业财会与会计,2000

定期投资理财方法篇6

股票投资

简单的说股票投资就是投资者将钱投资到某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上,该发行公司通过发行的股票筹集资金来对其公司进行再投资。但是这种投资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对于投资者来说其收益性也无法得到保障。

优点:没有投资额度限制,投资行为自由,选择广泛收益性较高。

缺点:风险高,股票价格易受经济环境、国家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收益不稳定。

基金投资

基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机构投资者的统称,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单位信托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从狭义上说,基金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我们通常在银行或是证券公司里见到的都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不同于股票投资,投资者将钱交给基金管理公司,由专业人士进行投资。

优点:集合理财,专业管理。组合投资,风险分散。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缺点:有期限限制,在一定期限内不可赎回,灵活性低,收益性无保障。

期货投资

期货是相对于现货的一个概念。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期货并非是商品,而是一种标准化的商品合约,在合约中规定双方于未来某一天就某种特定商品或金融资产按合约内容进行交易。期货投资是在现货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在期货交易所买卖标准化的期货合约而进行的一种有组织的交易方式。期货交易的对象并不是商品(标的物)本身,而是商品(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即标准化的远期合同。在某种意义上讲,期货可以使你一夜暴富,也可能使你顷刻间一贫如洗,投资者要慎重。

优点:期货是保证金制,即只需缴纳成交额的5%至10%,就可进行100%的交易,从而使其更具有高报酬的特点。

缺点:期货由于实行保证金制、追加保证金制,必须到期交割,否则交易所将强行平仓或以实物交割。由于期货受国际经济环境和需求的影响,国际期货市场的不可预见性导致期货投资具有高风险的特点。

信托理财

信托理财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在我国《信托法》中,将信托的含义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故信托是由财产的被移转或处分,及当事人间管理、处分义务的成立等两部分结合而成。这种法律行为与其它法律行为相比较,具有其独特性。这种独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原则上不能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其信托,也不能处分受益人的权利;其次,受托人虽为信托财产所有人,但并不能以任何名义享受信托利益,也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自有财产或于信托财产上设定或取得权利;第三,信托关系除因信托行为所定事由发生或因信托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灭者外,原则上并不因自然人的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或法人委托人或受托人解散、合并或撤销设立登记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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