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理财规划的基本原则(6篇)

daniel 0 2025-12-08

家庭理财规划的基本原则篇1

家庭财务诊断

贺先生家庭的资产负债和收入支出状况见表1和表2,贺先生的家庭负债占资产的比重为31.6%,表明家庭财务较安全,风险评级为中等风险。贺先生正处于家庭成长期。这一阶段,家庭成员的年龄都在增长,最大开支是保健医疗费、子女教育费用。同时,随着家庭成员工作经验和工作成绩的积累,收入进一步增加,投资能力大大增强。

贺先生家庭目前的收入支出情况来看,夫妻两人的月总收入2.4万元,其中,男方占比54.17%,女方占比45.83%。男女双方共同构成家庭经济支柱。

目前贺先生的家庭月总支出为12476元,其中,日常生活支出为8000元,占比64.12%;月房贷还款支出为4476元,占比35.88%。家庭日常支出占月收入比重为33.33%,低于50%,表明贺先生的家庭控制开支能力较强,家庭储蓄能力较强。贺先生的家庭月房贷还款占月收入的比重为18.65%,低于40%,表明贺先生的家庭财务风险较低,处于较为安全的水平。从年结余来看,贺先生的家庭每年可结余147288元,留存比例为47.21%,表明家庭储蓄能力较好。

家庭理财规划

旅游规划并非基本规划,需要在做好4个基本规划之后再考虑海外旅游费用筹备规划,从而使旅游费用规划建立在家庭财务稳定的基石上。

应急资金规划

做好应急准备是应付家庭紧急情况的重要措施。对于贺先生的家庭来说,由于有房贷要偿还,需要准备74856元作为应急资金。贺先生可以将其中的50%以活期存款方式保留,另外50%以货币基金的形式保留。

长期保障规划

社保只能保障最基本的生活,无法为家庭财务构筑安全的防火墙。对于有房贷的家庭来说,通过商业保险构筑家庭财务的防火墙并保障未来几年(这里设置为5年)的收入。贺先生的年收入有16.9万元,保障意外情况出现后未来5年的收入需要将保额设置为84.5万元(不考虑房贷保障)。由于贺先生和贺太太各自负担50%的房贷,在考虑房贷保障的情况下,贺先生的保额缺口为11.8万元。贺太太的年收入为14.3万元,不考虑房贷偿还风险,贺太太为保障意外情况出现后未来5年的收入需要将保额设置为71.5万元。将房贷保障加入,则保额可设置为105万元。

按照双十原则,保费支出应控制在年收入的10%~15%。根据贺先生的家庭情况,目前夫妻双方都没有购买商业保险,因此男方还可以增加保费16900~25350元;女方还可以增加保费14300~21450元。

子女教育规划

贺先生可以选择定投基金,也可以选择少儿教育险来为孩子储备教育基金。选择定投基金,按通胀率3%、年均投资收益率7%计算,在18岁时为孩子筹备100万元教育金需要每月投资7764元(不考虑通胀每月需投资5778元)。

养老规划

社保也只能保障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费用。贺先生希望未来的退休生活有较高的质量,则需要未雨绸缪,提前做好退休准备。可通过定投基金或购买投连险的方式来为退休后的舒适生活储备足够的费用。如果通胀率为3%、年均投资收益率为7%,贺先生家庭退休后要保持目前的生活水平需要筹备3627574元的养老金。假设其中的50%需自行筹备,50%可以由社保负担,则贺先生每月可定投的金额为3177元。

旅游基金规划

贺先生购买商业保险上每年花费的费用最高为46800元;在子女教育定投上每年花费的费用为92952元;在养老规划上每年花费的费用为38124元。一年的基本规划需要177876元。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费用的支出与消费支出是完全不同的。消费支出一旦支付就完成了消费过程,而理财支出则是在未来所用。从表2的年结余来看,贺先生每年的结余为147288元,与规划需求的差额为30588元。这部分的差额可以通过现有存款来满足。扣除74856元应急资金后,贺先生的活期存款还有125144元。

根据“去哪儿”网日前的《2013年出境亲子游调查报告》,30%的家长决定在2013年参加出境亲子游,50%的家长表示年度亲子费用约3万元。贺先生家庭也准备将年度旅游费用预算从1.5万元调整到3元,这意味着需要在原来年度支出的基础上再增加1.5万元的支出。加上基本规划产生的差额30588元,年度支出缺口约为4.5万元。

贺先生可将活期存款12.5万元与定期存款12万元进行重新规划,每年预留4.5万元作为基本规划差额和旅游规划增补,其余资金可采用定存、购买债券基金或购买指数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

用现有存款增补差额和旅游费用,可维持6年。6年后由于家庭收入可能获得较大增长,届时可进行新的规划。

实施策略

(1)从20万元活期存款中预留7.5万元作为应急资金,其中50%以活期存款保留,50%购买货币基金。

(2)每年拿出4.68万元购买商业保险,配置重大疾病险、寿险、意外险,以构筑家庭财务风险防火墙。

(3)每月定投资金7746元用作海外留学费用。

(4)每月定投3177元用作养老费用。

(5)每年从扣除应急资金之外的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中拿出4.5万元,其中3万元用于基本规划不足部分;1.5万元用于补充海外旅游费用。

家庭理财规划的基本原则篇2

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政协副主席陈万志说,建议养老保险实施配偶共同年金制,婚后强制丈夫给妻子买养老金。女性就业者与男性相比,中断正规就业的比率较高、平均工资较少、而退休年龄较低。这些因素,导致女性养老金领取者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一般低于男性。而女性的人均预期寿命高于男性3~4岁,显然,女性需要在更长的时间段里凭借养老收入为生。如果没有政策干预,女性的终身年金必然远低于男性。

目前,国外有关遗嘱年金的条款,规定已婚者在配偶去世后,可同时享有本人的养老金和配偶留下的年金。这在我国的商业保险实践中已经有很成熟的产品。

政府的政策干预,是基于社会平均水平的。步入正常生活轨道的两口之家,如何处理家庭的经济问题,夫妻二人在家庭理财中的角色究竟该如何分配,这些都是许多年轻人应该考虑的问题。两人共同设立一个账户,每月都从各自的月收入中取出一部分钱存入共同的账户中,这样的生活会更有计划。

家庭理财需要关注很多细节,首先是记账。记账的经历可能很多人都尝试过,但很少有人能坚持。坚持记账,无论是对个人理财还是家庭理财都是很有帮助的。家庭有了共同账户,就无所谓谁掌握财权了。应该说,是夫妻共同管理家庭财产。有了收支的原始记录做依据,理财规划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对于工资水平不高,积蓄有限的家庭,可以从选择定期储蓄,或者小额稳健型的投资,例如基金的定期定投开始。每月从收入中划拨出固定的资金作为投资或储蓄,这样长期积累,就可抵御未来家庭可能遭遇的各种风险。还可以以夫妻一方的固定收入作为储蓄,日常花销均使用另一方的收入,这样也是有效打理家庭财务的方法。目前,许多家庭都属于供房一族,每月都要偿还按揭。合理月供应该控制在家庭月收入的30%以内,这样才不会影响日常的生活。

一些新的工作和生活理念逐渐走进了人们的生活,比如目前都市里的很多知识女性热衷于做全职太太,使得单薪家庭越来越多。从理财的角度来看,这类家庭经济收入单一,家庭财务安全上存在一定的隐患,对家庭经济支柱的保障就变得尤为重要。人到中年,压力剧增,因而妥善规划、积极利用人寿保险、养老年金等金融工具对家庭收入进行保值;再利用开放式基金等投资工具来确保家庭财富的增值,是这类家庭最为基本的理财原则。家庭紧急预备金准备不足。万一先生失业或者公司欠薪,都会导致家庭出现流动性风险,更不要说遭遇重大疾病、身故等极端风险。

家庭理财进入良性循环的指标是:建立家庭的生息资产,使理财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逐渐提高。如果能够使家庭资产的成长率逐渐提高至8%到12%,就意味着家庭累积财富的速度可以达到10年翻一番的滚雪球效应,最终一定能够实现轻松养老的理财目标。

家庭理财规划的基本原则篇3

家庭状况

杜先生,33岁,某国企职工,月收入6000元,有基本的社会保险。

杜太太,30岁,公司职员,月收入3000元,有四险一金。

女儿,半岁。

杜先生是国企员工,可以享受中央国家机关配售房,2005年杜先生以总价50万元购买一套100m2的配售房。目前,月还款为3000元,还需要5年还完。杜先生家每月支出大约为3000元。杜先生投资基金10万元,在大盘2700点左右时,已经缩水为6万元,由于亏损太多,他并不想赎回基金,打算一直放看。现有银行存款约6万元。父母及岳父母均有退休金,不需杜先生负扭。

夫妻俩有基本的保障,目前的工作也相对稳定。

理财需求

对于夫妻俩来说,女儿的未来是头等重要的大事,他们打算让女儿高中毕业后到国外读大学,目的地土要是美国或英国,因此,他们想尽早给女儿准备一些教育金,就目前的经济状况,如何规划才能达到这个目的?

家庭财务分析

根据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的情况(见表1、表2),可以得出杜先生家的财务综合评价。

1、该家庭的资产主要为固定资产(中央国家机关配售房)和部分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和基金);

2、当前的家庭收入来源比较单一,主要为工资收入,主要支出为房屋贷款和生活费,各项费用的数额基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3、夫妇俩虽拥有稳定的工作和基本的社会保障体系,但家庭整体保障规划仍显不足;

4、理财可支配的主要收入为家庭月结余,目前尚无具体规划。

做好家庭现金流管理

杜先生目前所拥有的金融资产的盈利能力较低,应着重进行调整。首先,当前银行存款利率远低于通胀率,因此除保留3~6个月的生活储备金(1万~1.5万元)外,应将其余存款投向其他金融产品以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其次,之前购买的基金已经出现大幅亏损,但考虑到今年以来股市已回调超过50%,当前已处于相对安全区域,而基金作为一个专家理财和长期投资的产品,可继续持有。最后,家庭月结余目前尚无具体规划,可将这部分资金俞理运用,保证家庭理财目标的实现。

提高家庭整体防御能力

杜先生夫妇拥有稳定的工作,但现有的基本社保远不足以抵御未来风险的发生,目前的家庭正处于成长期,应重点完善家庭保障体系,提高整体风险防御能力,以防意外风险发生而导致家庭教育金来源的中断。

教育金如何规划

教育金的特性决定了它是可以尽早规划的。

教育金的特性

增长性从数据来看,学费由2000年的3550元上涨到2006年的6000元,年均增长率达到9%,扣除通胀因素后,实际的学费增长率应在5%~10%。

确定性教育金是在未来必然发生的费用,并且金额相对固定,不以简单市场供需来衡量。

教育金规划的原则

稳健教育金的规划需根据家庭的资产量入而出,不可设定过高或不切实际的期望。在整个规划的过程中,应以保障为要,首先完善家庭主要收入者的保障体系,以免因未来风险发生而导致教育金储备中断。在投资工具选择上,应以追求固定回报或相对稳定收益、中低风险的投资工具为主,避免运用高风险投资工具(如股票、期货等),以免因亏损而使教育金的实现化为泡影。

持续教育金的投入是一个长期不间断的积累过程,这样既不影响家庭的生活质量,又能利用平均成本法、时间成本法和复利效应完成教育金需求的总目标。

教育金缺口计算

子女教育分为学龄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大学阶段(留学阶段)。初步分析,目前国内义务教育阶段,包括高中阶段费用较低(仅指正常学杂费、书本费,并假设此阶段内子女不参加课外补习班),故主要开销存在于学龄前教育及大学阶段,尤其对于杜先生夫妇来说,打算让女儿出国读大学,那将更是一笔不小的开销。具体见表3。

投资组合建议

财务规划分为家庭保障及教育金储备两个部分。根据教育金规划的稳健持续原则选择相应投资产品,保证未来教育金的实现。具体见表4。

家庭储备金

将银行存款全部取出,保留5000元左右的现金,可购买1万元左右的货币市场基金或短期的定期存款作为家庭3~6月的备用金,其余资金购买其他产品。

保险

具有保障、强制储蓄功能,适合长期投资,同时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及赔偿功能将保证资产的安全。市场上也有一些固定收益产品,如银行理财产品,但是这些产品通常发行期短,认购起点金额高。当前家庭需要增加保障功能的保费支出大概在1万元/年左右,另外仍有2000元左右的每月结余资金,每年拿出1万元购买缴费灵活的万能险用以低风险的资产保值。

基金中的基金(FOF)

家庭理财规划的基本原则篇4

朱女士,银行职员,税后年收入7万元左右。刘先生,一家小型外贸企业的合伙人,税后年收入不低于20万元。两人有一个9岁的孩子。家庭月度生活开支8000元左右,拥有市值200万元自住房一套,100平方米左右。家庭金融资产目前有银行活期存款40万元、银行理财产品10万元、股票市值约20万元。由于股市不理想,刘先生计划从股市逐步撤出,投资房产。看中了一套精装修一室一厅小户型,60平方米,预计总价140万元。由于手中现金有限,只能采取贷款方式购房,又因生意需要,刘先生近期也有购车的计划。

朱女士家庭理财规划(A)

家庭财务分析

现金流健康诊断

家庭财务健康诊断的首要指标就是现金流的健康。朱女士家庭当前年度现金流状况非常健康,不但可以应付近期、远期目标或偿还贷款,甚至可以在目前收入水平下做一些风险性投资,以提高家庭整体理财投资收益。

流动性健康诊断

朱女士家庭目前有流动性资产40万元,流动性健康诊断数值高于标准值,说明家庭中有过多的闲置资金,不利于家庭资产增值。建议朱女士留出足够的应急资金,其余部分进行房产或其他投资,以产生更多的投资收益。

家庭保障能力指标

目前朱女士的家庭保障指标低于合理区间,说明家庭可能未获得足够的保险保障。建议在理财顾问的帮助下,根据家庭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

财务自由度诊断

朱女士家庭的财务自由度指标远低于标准值,这意味着朱女士和爱人的工作收入即是家庭的全部收入,一旦工作出现问题,就相当于切断了全部收入来源。建议朱女士家庭调整投资性资产比例,逐步提高理财收入。

总体而言,朱女士家庭的财务状况属于闲置资金过多,收支状况良好。闲置资金过多会影响家庭资产增值,应加强投资意识,改善资产分布结构。

理财建议

现金规划

朱女士当前家庭活期存款有40万元,闲置资金过多,不利于家庭资产增值。建议朱女士留出2.4万元作为个人的紧急预备金,其中0.4万元以活期存款方式留存,2万元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此外,建议朱女士和爱人分别采用申请信用卡的方式来补充紧急预备金,不仅能在急需资金的时候应急使用,还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房产规划

刘先生和朱女士看中了一套精装修一室一厅小户型,60平方米,预计总价140万元左右。根据当地现行贷款政策,目前朱女士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8.81平米,可以选择公积金贷款。但购买第二套房的首付比例需要60%,共需首付大约84万元。这样看来,朱女士家庭目前存在资金缺口24万元(目前70万元减去准备购车款10万元=60万元,假设目前当地房价变动不大)。建议采用货币基金定期定额的投资方式,每月从节余资金中投资9621元,作为购房缺口的定向资金。按年化收益率4%复利测算,2年左右可积累24万元,弥补缺口。

两年后,购房付完60%的首付款后,还需要确定朱女士家庭每月还款额的多少。依据家庭财务健康的基本原则,朱女士家庭的每月还款额不应超过家庭月收入的40%(即还款额5800元左右),否则压力较大,会影响家庭的生活质量。以贷款56万元,每月还款额5800元,公积金贷款利率4.95%(基准利率上浮1.1倍)为例计算,适合的贷款期限为124个月。朱女士可以根据家庭需要,选择10年或11年期贷款。

购车规划

刘先生因为工作需要,有自己的购车计划。需要注意的是,车辆是一种消耗品,买车绝不是付款后“一步到位”,其他费用还包括车辆购置的费用及税费、年缴保费、保养费、汽油费等。考虑到刘先生家庭当前最重要的是购房计划,因此列两个购车方案,以供参考。

购车总价设定在10万元左右,可全款支付,也可申请银行信用卡免息分期支付。由于分期支付,省下的资金可购买银行低风险、流动性强的理财产品,资金既安全,又提高收益,减少还款压力。

建议推迟1年购买汽车,把每月结余的4000元投资于定期定额货币基,1年将累积超过5万元左右的收益。这样,可以轻松购买刘先生看好的15万元左右的车,同时家庭每年还有一定的净储蓄可用于投资,不仅可提高家庭生活的品质,也为以后子女教育金的储备打好了基础。

朱女士家庭理财规划(B)

家庭财务分析

资产负债情况

朱女士家庭共有总资产270万元,其中流动性资产70万元。活期储蓄占比57%,风险低,收益很低;理财产品占比15%,风险和收益适中;股票资产占28%,风险收益率高。在整体资产中,自住性房产占比高达74%,无投资性固定资产。

该家庭暂无负债,家庭财务暂时没有负担,资产负债率良好。

家庭收支情况

朱女士职业比较稳定,家庭的年总收入约27.5万元,年总支出9.6万元,收支比率约为35%,收支情况良好。家庭储蓄率65%,财富积累效应明显,但因储蓄的资产大部分为流动性资产中的活期储蓄等,影响了家庭财富的进一步积累。

家庭保障情况

朱女士在国企工作,有较完善的社保和福利等,工作稳定;丈夫刘先生为一家小型外贸企业的合伙人,属于私企,职业风险较高。二人均无商业保险,建议提前加强商业保险的规划,增强家庭的保障能力。

其它

房产情况:自住100平方米房一套,现价值200万元,无房贷。

总体而言,朱女士家庭的财务状况比较优良,有一定的风险投资意识。但资产分布结构欠妥,同时家庭主要成员缺乏较完善的人身风险保障,家庭风险存在一定的敞口。

理财目标

计划贷款投资一套60平米的房产因生意需要,近期拟购车一台建立家庭风险保障机制

理财建议

现金规划——留足家庭备用金

按照科学的现金规划原则,个人或家庭持有的流动性资产作为日常备用金,应该能够满足其3至6个月的生活支出。由于流动性资产的收益一般不高,对于一些有收入保障或工作稳定的家庭而言,其流动性比率可以低一些。朱女士家庭比较稳定,综合考虑,可将流动性资产额度设定为5万元。目前朱女士活期存款40万元,流动性现金资产占比太大,影响了资产的综合收益。备用金的投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市场基金、七天通知存款、超短期理财快车等,在享受比活期存款收益多的同时,也获得一定的流动性。

投资规划

量入为出,按揭购房巧投资

家庭无负债,短期内亦无大额支出,因此适当提高资产负债的杠杆比率,提升资产张力是较为妥当的。按揭贷款购房比较合适,建议朱女士赎回理财产品,再留下5万元作为购车首付款后,剩下40万元作为房贷首付款。

按照贷款100万元,贷款30年,年利率6.55%计算,每月按揭月供款约为6350元,年按揭总支出76200元,占家庭总收入的27.7%。扣除35%的生活支出,家庭还剩余37.3%储蓄率,不会影响生活质量。同时,房子用于出租,会产生稳定现金流,月供款实际支出会进一步减少。

消费规划按揭车贷,花明天的钱实现换车计划

购车对于提升家庭生活品质、方便生意活动都有积极意义,这值得事业和家庭均处于上升期的朱女士认真考虑和规划。

汽车属于易贬值消费品,即买即损,而且升级换代也非常快。建议选择按揭贷款购买一辆15万元以内的汽车,足以应付生意场合使用,而且兼顾家庭使用。目前车贷市场竞争激烈,各银行明促销、暗降价的情况也屡屡出现。因此,建议朱女士可以选择一家最合适的银行,进行贷款购车,首付款直接从活期存款中支出。如果按贷款10万元,现行利率优惠10%,5年期计算,朱女士月供款约为1900元。由于房屋出租将会产生现金流,汽车贷款将不会对家庭财务风险构成新的威胁。

保障规划

以小博大,实现家庭风险全覆盖

家庭理财规划的基本原则篇5

一、概述

二、《婚姻法》规定的合法婚姻的性及性。

三、夫妻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

四、《婚姻法》与《继承法》内在的联系

五、《婚姻法》规定的离婚问题。

六、《婚姻法》有关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规定。

关键词:婚姻法家庭关系婚姻合法性财产处理继承权

一、概述

《婚姻法》是调整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权利、义务,是人们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也是司法机关受理和裁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依据。

婚姻是为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婚姻具有的含义是:第一,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就在于它只能存在于男女两性之间,具有异性结合的特点,同性之间不能建立婚姻关系。第二,婚姻使男女成夫妻关系,婚姻关系中的男女结合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通奸和姘居等两性结合不构成合法婚姻。第三,婚姻是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它虽然是发生在男女两性之间,但是这种关系必须为其所存在的社会制度所确认,必须符合这个社会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家庭是婚姻的产物,是一个生活单位,家庭成员通过长期的共同生活,在社会中形成密切的特殊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这些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既有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包括婚姻缔结,婚姻的效力,婚姻的解除;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前提,家庭关系是婚姻关系的结果,婚姻家庭关系是《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我国《婚姻法》既是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对婚姻家庭立法具有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天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是它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任何人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任何一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碍,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就有真正的婚姻自由,所以说,离婚是婚姻制度的特殊行为,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缺一不可。

一夫一妻的原则是社会主订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在封建的旧,男子可以凭借财产和权势,过着多妻的生活,而要求妻子只能有一个丈夫,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夫一妻制才能真正实行,新中国为了打破旧社会中的一夫多妻制的家庭关系,在1950年第一部新中国的《婚姻法》中就确定了一夫一妻制原则,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建设,公有制的建立和,妇女的解放,使妇女在、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取得了同男子平等的地位,为真正实现一夫一妻制奠定了坚定的可靠基础。在确定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下,男女平等原则是它的延伸,在婚姻关系中男女两性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在结婚、离婚等方面权利平等,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在夫妻关系上,人格完全独立,在姓名权、工作权、人身自由权、居住权、共同财产的所有权、遗产继承权等享有同样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抚养子女、老人及相互抚养的义务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二、《婚姻法》规定的合法婚姻的科学性及社会性

一个婚姻关系只有合法有效的,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缔结一个婚姻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就是说,结婚不是一厢情愿,也不是一方勉强同意,更不允许父母或者其他第三者包办。

其次,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一规定是建立在充分的科学根据的基础上的,也是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的,它不但适应了青年的生理特点并有利于计划生育,限制人口出生率,有利于后代的健康发展。

那么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的婚姻无效吗?从原则上讲,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因为当事人不具备法定的结婚条件,而应认定为婚姻无效。但是,在对待这一问题时,要应考虑到实际情况,灵活地加以处理。对于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已生存子女或女方已经怀孕的,从保护妇女和儿童利益出发,不能简单地认为其婚姻不是有法律效力①。因为,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有可能均达到法定婚龄,形成事实婚姻,此时就不应再以过去的违法行为确认的婚姻无效的根据。

在生活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也就是在不符合结婚条件下,未履行法律登记手续,但是双方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在我国的比重较大,而且近年来有发展的趋势,如果将这类婚姻全部定为无效婚姻,将会引起较为严重的社会后果。为此,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制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对未定婚姻作为分类的定性,对符合结合实质条件,只是欠缺结婚登记形成要件的事实婚姻,有条件的承认,条件就是当事人应当补办登记,其目的是增强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逐步减少事实婚姻的存在。

解决非法同居关系时,子女和财产问题如何处理: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在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时,他们的财产属于共同经营、管理,并且在同居期间还可能有子女,因而在解除同居关系时,需要地财产进行分割,妥善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收入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双方的孩子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抚养,如果父亲条件比较好,而母亲又同意,可由父亲抚养,子女如果具有判断能力,在抚养问题上还应征求子女的意见。

三、夫妻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

所谓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家庭存在产生的些法律关系,它包括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等等。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种平等的夫妻关系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特征,《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妇女只有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才能真正地独立,不仅是经济的独立,也是人格尊严上的独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婚姻法》所规定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婚姻法》规定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还体现在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所谓夫妻姓名权,根据《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是指夫妻双方都有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的权利,不论丈夫还是妻子都有权保持自己的姓名,使自己的姓名具有独立性,不因婚姻而改变,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改变自己的姓名。夫妻人身自由权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②。《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禁止歧视、虐待妇女。夫妻人身自由权也是《宪法》和有关规定的具体体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自由权的内容是保护双方自由权,并不是仅仅保护其中一方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社会活动、接受各种培训、教育和掌握各种技能的权利,另一方不得干涉。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在计划生育方面,只有女方有义务,男方没有义务”的想法是错误的,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履行这一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这一义务,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些人受传宗接代思想的,改变不了男尊女卑的旧观念,一定要生男孩,对生了女孩的妻子漠不关系,甚至拳打脚踢,有些有还要与作了节育手术的妻子离婚,这些行为都是错误的。

四、《婚姻法》与《继承法》内在的联系

家庭理财规划的基本原则篇6

【论文摘要】意思自治程度高低是划分公私法性质的标准,也是夫妻财产制度性质的划分标准。我国目前的夫妻财产制度具有私法和社会法的双重属性。因此,在婚姻家庭立法上不能再限于意思自治的私法理论的框架,应根据我国家庭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习俗、经济生活的现状。予以完善。

夫妻财产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讨论意义重大。根据现有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在调整社会关系类型、调整的方法、甚至价值体系上等均有不同。目前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性质研究上有不同的理解,且争议较大,这影响了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及在立法上的深化,在制度设计8寸欠缺逻辑的严密性也不合实际。

一、现有夫妻财产制度性质学说的检讨

普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民法的一部分,当属于私法的范畴,其立论的依据便是《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制度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夫与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显然属于民法的范畴,而民法就是私法的代名词,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性质是私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介于社会法与私法之间,其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台湾的林秀雄教授,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律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从规律夫妻关系之观之,理应属于身份法之范围,但从规律财产关系之观点,又脱不了财产法之性质。从规律身份关系的角度来说,属于社会法,而从规律财产关系的角度来说,又属于市民法。因此夫妻财产制度介于社会法与市民法之间。

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社会法。其较有代表性的是台湾的刘得宽教授,认为:家庭法虽然被列入民法中,其本质并非民法,因民法为商品交换关系,&d排斥他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对立关系,以利益社会关系为规律对象,具有财产性格;家庭法以规律家属共同生活关系,即使有一碗饭,亦由夫妻子女共同分享。以利益共同关系,即以共同社会关系为规律对象,行为规范之性格较强”,应属于社会法。上述三种观点颇有道理,亦比较典型,但仍有相当值得检t寸之处。

第一种观点的推理逻辑如下:民法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那么所有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应当由民法来调整。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民法通则第二条只是规定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限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非所有的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均由民法来调整。否贝u我们要劳动法,不正当竞争法何用难道其也能纳入民法之中吗第二种观点的逻辑推理关系如下:第一,调整财产的法律为财产法,而财产法属于私法,即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为私法。第二,调整夫妻关系的法律属于身份法,身份法属于社会法的性质,因此调整夫妻身份关系的法律为社会法。故夫妻财产制度兼具私法和社会法的属性。根据此推理过程,可以得出法律性质的判断依据是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体是财产关系还是身份关系。人类社会本身仅由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建立起来的,那么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均由私法和社会法调整了,那么刑法、行政法又调到十么呢?税法调整财产关系,那么税法是私法吗?

第三种观点的立论依据以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的利益是否对立为法律性质的评价标准,即调整利益共同关系之法律为社会法,而调整利益冲突双方关系之法律为私法。此标准值得商榷。其一,一般认为合伙当事人对外被认为是利益的共同体,非对立体;对内则利益同样又是相冲突的,是利益对立体,其到底性质如何呢?社会法还是私法?而一般民法理论及实践认为,调整合伙关系的法德一般为民法,即私法。其二,利益是否冲突是个相对的范畴,其划分相当难。以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即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为前提,如果在上述评价体系之下,社会主义法岂不都是社会法。另外在社会资源匮乏的时代,社会总体资源是有限的,一个人享用到的资源多了,其他人享用到的资源就少了,因此归根结底利益仍然是冲突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其利益是冲突的,那么就应该属于私法的范畴。、因此,上述分类标准依据不明确,且难以执行,故不可取。

二、对夫妻财产制度法律性质划分标准的探讨

上述判断法律性质的依据和标准均有欠缺,那么到底是什么应当成为判断标准呢对一个具体法律制度的性质而言,我们还得从法律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来看。在传统的公私法划分标准上存有如下几种学说:

利益说。利益说在罗马法中就已有人提及,_3根据此说,判断一项法律关系或一条法律规范是属于公法还是私法,应以涉及到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为准。然而在社会福利国家中,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往往是不能相分离的。事实上,法律本身是一种审慎的建杩,试图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私人和私人之间达到利益的平衡。韦伯认为,在古代国家权力不受约束的罗马帝国和中世纪b寸期,公益和私益也许可以表达统治者与人民的利益对立。但是在国家行为也受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公益和私益的戈分就失去了意义。l5

隶属说。隶属说认为,公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隶属关系,而私法的根本特征则在于调整平等的关系。公法中也存在平等关系,如两个州之间的关系。另外上面已经陈述了,平等关系均非完全由私法来调整。隶属说之缺陷亦为明显。

主体说。根据此说,如果某个公权载体正是以公权载体的身份参与法律关系,则存在公法关系。问题在于什么时候,主体行使的是公权,且行使的方式足以表明国家是在上述定义的意义上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此说进入了概念循环之中而不能自拔,并不能解决实质性的问题。形式说。公私法的划分乃基于法律的形式不同而已。许多学者注意到公私法的划分实际上也是基于法律形式和法律特点上的不同而作出的一种分类,如德国的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认为:。公法和私法,物法和人法,这些法律制度基本区分恰恰不是出自法律的目的,而是法律形式。刑法与民法的区分是基于程序规则和调整手段不同而建立的。行政法与民法的区别则建立于两者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和规则不同这一前提之上,而这均有归于法律形式上的不同。公私法的划分若仅此而已,划分亦无多大意义。

在此,我们提出意思自治程度的高低是判断法律性质的标准。李建华、许中缘认为:“私法自治在私法中居于龙头地位,是私法的最高原则,自治是私法的根本价值之所在。在民法领域,所谓的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并不是否定私法自治,而是为了维护真正意义上的契约自由。

“在公法中,法律对大部分有待作出的决定都已经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公法是指受约束的决策的法,而私法是指自由决策的法。学者的上述观点正好证实此观点。根据现代法律观念,私法调整的市民社会,从国家契约理论出发,市民是自由的,其意思当然也是自由的。而国家组织的权利和职能是公民通过契约的形式转让的,为了防止国家滥用权力而有害于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对涉及国家权力的法律作了严格的限制。根据意思是否自治的不同建构了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体系,在这两个法律体系下,分别统领着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市民社会经过充分的发展,出现了两极分化现象,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力量悬殊,非经法律干涉弱者的意思自由必将受到强奸而违背其真实的意思自治,进而损害整个社会利益,社会法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应运而生。正如林秀雄所说:市民法以拥有完全自由平等独立的人格的人为规律的对象,而社会法以实力不相当,条件不平等为规律对象。因此,一个法律制度如果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立法本位的话,那么该法律制度应当归与私法,如果一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制约国家权力(包括立法、私法和行政三权)为本位,那么该制度应当归于公法。社会法为了纠正一味的意识自治带来的弊端(如违背弱者的意思自由、破坏公序良俗等),而对意思自治进行适当的限制,同时引入国家权力的调节,是兼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律。

三、夫妻财产制度性质的确立

上述关于法律性质的探讨是建立在现代法律理念之上,而夫妻财产制度有一个历史的问题,自从有了婚姻,有了财产,该制度就已经存在了。我们当然不能用市民社会的法律概念去探讨身份社会的法律性质,甚至是原始社会制度的性质,但是基于制度的连贯性考虑仍有必要说明。

在原始社会早期,生产力极不发达,食不果腹,未有任何财产多余,当然不产生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如果说有的话,也就是氏族社会的财产(食物)分配关系,为了维持氏族的生存,将狩猎获取的食物多分配给作为男性的劳动力,使其能维持必要的体力,能在第二天的狩猎中获取更多的食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多余财产的出现导致了私有制的出现,氏族社会开始解体,出现了国家的组织形式。在我国的宗法制国家制度下,家、国相通,君、天、忠、孝相连。父权履行大宗、小宗权利义务的分配,使得家成为了国家政权组织的延伸,夫妻财产关系更是淹没在夫权主导的大家庭关系之下。在身份社会之中,身份制度是构建了国家政权制度的基础,显然属于国家基本制度之一,事实上由公法来调整。在这一制度下,弱者只能按既定规则履行义务,而权利相当少,意思自治更是无从谈起,如果有,那么也是单向的意思自治,即身份地位高者可以随心所欲处置身份低者,一方意思强加于另一方是强权的表现而非意思自治。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夫有很大的财产处分权,但夫权又在父权和族权之下,即便是夫的财产自由处分权也很少,更何况妻呢?因此在身份社会中,夫妻财产制度为了维护既定的社会的身份关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身份关系又事关国家之存在,属于国家的强制关系,原则上不可更改,意思自治的空间被极大地挤压,公法色彩较为浓厚。这~时期,国王和王后的财产关系乃体现这个国家内部基本政治制度,即便是万人之上的国王,也不能随便改变其和王后的关系,否则会被视为有违祖制,甚至王权旁落,故显非属于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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