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项目规划(6篇)

666作文网 0 2026-01-30

投资理财项目规划篇1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及经营权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资金;

(四)县、镇(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国有投资(建设)公司融资用于建设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含中央、省补助资金,各类捐款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城乡公用设施、开发(园)区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县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项目审批原则;

(二)公开招投标原则;

(三)投资控制和专款专用原则;

(四)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原则;

(五)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原则;

(六)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终身负责制原则

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交通、农业、水利、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产业布局合理调整,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依法批准的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发展建设专项规划由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政府研究同意后纳入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须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进行审(报)批。

第十条有关镇区部门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计划审核评估后,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建议,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投资项目的,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初步确定的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建设标准及其依据;

(三)项目总投资及需要政府资金投资的理由及具体数额;

(四)初步确定建设用地类别、性质、规模、环保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水等资源消耗情况;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二)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十三)结论。

第十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十八条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有其他出资人或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各方资金应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同步到位,并同步使用。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实行资金直接拨付制的,由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工程进度编制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政府以资本金注入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业主。

实行建设制度的项目资金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缓资金拨付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规定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结算凭证不合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六)未能监督落实施工单位单独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基建账目和开设银行专户的;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招标投标中心进行,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建设制度。项目采用自管还是代建,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工程代建单位。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组织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应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和县政府有关要求实行稽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建成项目是否达到立项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是否真正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效益;实际投入资金和计划的差额及原因;是否改变政府建设资金用途等。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在项目建成交付试用期满后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十四条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会计、审计、评估、造价等相关中介机构不严格履行合同及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权范围进行处理,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超或减预算建设的;

(三)未核准招标方案和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的;

(四)截留、转移、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导致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六),滥用权利,造成资金流失的;

(七)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有关拨付建设资金规定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投资理财项目规划篇2

【关键词】政府性投资;造价控制

一、项目决策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随着财政收入的不断增长,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部门补助的力度不断加大,以投资公司、项目公司、担保公司形式出现的政府投融资平台不断增多,客观上增强了政府以小财力办大事的决心和信心,政府性项目投资不断加大,在这种情况下,做好工程造价的控制工作,对保证和加速经济发展、化解财政风险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项目决策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对整个建设工程造价的控制具有纵揽全局的决定性作用;项目决策的内容是决定工程造价的基础,直接影响到决策阶段之后的各个建设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是否科学、合理。因此,项目决策是整合现有国有资产,使人力、物力、财力等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纽带,更是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用地规模和编制投资估算的依据,为下一步实行限额设计打下基础,为项目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二、目前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004年市政府颁布了《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为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就项目的决策程序,仍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的方面,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项目储备制度不完善。虽然政府性投资项目综合管理部门每年牵头编制政府性资金项目计划,在其中也区分了续建、新建和前期预备项目,该计划实质上担负了项目储备库的作用,但仍存在较大缺陷:一是政府性资金项目计划实质是各单位下一年度或以后年度拟建项目的汇总表,应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方面进行科学论证,以确定项目是否列入储备库,但该项工作做得不够深入、细致;二是项目储备存在着重大的漏项和缺项,对一些已提升到政府工作日程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项目未列入项目储备库,即政府性资金项目计划。

2.项目年度投资管理及具体项目决策中部门把关不严。一是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与财政部门的预算不相衔接,计划投资总额与年度计划投资大于财政可安排资金额,或只明确资金来源未具体落实资金,有的甚至无法落实资金;二是在具体项目的决策建议中相关部门在项目从储备转开工、项目的建设规模、项目的用地规模上较多地考虑了条块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的适度超前、预留发展空间上,财政部门则从财力和建设过程中的基建财务管理出发较多地考虑了项目的建设标准及投资估算额上。对市政府161号令有关“项目单位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等规定执行不力,未能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客观、实事求是地发表意见。

以上情况的产生,首先导致国有资产不能够合理的整合、利用,表现为一方面固定资产大量的闲置、建成不久的资产大量拆除,另一方面政府性项目投资大量增加;其次使政府办公会议对项目投资的审议缺乏科学、合理的依据,影响了财政预算的刚性,客观上推动了政府显性或隐性负债的增长,在资金调度出现瓶颈的时候,对社会的稳定也将直接产生影响。

三、解决政府性投资项目造价控制在决策阶段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把政府性投资项目造价控制在决策阶段应考虑的几项原则

为确保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合理和透明,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开展,在决策阶段应考虑以下原则。

1.必要性原则。衡量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必须以财政对基本建设支出安排的资金为基础,根据建设单位项目建议书,科学地决策储备项目和开工项目,避免政府性投资项目面广线长的局面出现。

2.合理性原则。从区域层面来说,要考虑区块规划布局的科学性,着重解决资源整合和资源共享问题,如报告厅和大型会议场所的公用或有偿公用;从单个工程项目来说,要考虑内部布局的合理性,如功能的可变性。

3.经济性原则。一是要考虑建设成本的经济性,在适度超前、预留发展空间的前提下,确定建设标准水平如外墙立面选材、装饰的标准等,确定大型设备选用如电梯等;二是要考虑运行成本的经济性,如确定是否建高层建筑还是多层建筑,是采用中央空调还是单机空调等。

(二)应改进政府性投资项目造价控制在决策阶段的几项工作

1.切实做好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编制工作,是在决策阶段控制政府性投资项目造价的基础。当前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三大块:预算内安排、国有资产置换收入(如土地出让金收入)、政府负债。因此政府性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编制必须基于此,特别应该注重国有资产置换收入和政府负债之间此消彼长的关系,解决好资产置换和资金实际到位的时间差问题,以财政预算的透明化来促使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投资理财项目规划篇3

基本建设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随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基建会计规定的颁布与实施,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已成为重中之重。

1坚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与方针

基建项目建造过程繁杂,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相关基建财务的管理规定,围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及建设、竣工决算等阶段展开。严格控制投资成本,减少投资损失,提高投资效益。

基建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强,它是在工程项目的背景下开展的一系列财务管理活动。往往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对基建财务管理基本原则与方针把握不足,尤其是基建项目概预算、决算的编制等方面不够完善。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从建设项目开始筹备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基建财务人员依据国家颁布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深入到基建工程项目的管理中去,不但要控制工程成本,还要参与工程预决算的监督与管理,制定一整套完整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与监督方案及流程,减少工程投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加强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

2.1基本建设资金的种类有: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基金、基本建设国债资金、财政专项拨款、自筹资金拨款、其它拨款和基本建设借款。

(1)按基本建设程序拨付资金:对于纳入国家投资计划中的基建项目及公司技术改造计划中的新建、改造、扩建项目必须具有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作为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拨(借)款的依据;

(2)按基本建设计划拨付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及公司下发的各项计划文件,计划内的各项用款既要保证供应,又要按照年度支出预算严格控制,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3)按建设进度拨付资金: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任务,必须按国家规定一律纳入公司基建技改计划。自筹资金专户存储,先存后用;

2.2加强基建投资借款的管理。借款合同要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预)算、批准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投资包干协议等。要按规定使用借款并提前做好还款计划,筹措资金,按时归还。

2.3基本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保证专款专用,防止挪用、挤占和流失。

3严格执行会计核算手续,加强款项支付的监督机制

基建项目核算是自项目筹建之日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基建财务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用以反映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费用支出的财务状况。

在基建项目的全过程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监督机制,尤其是款项支付的监督管理尤为重要,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的开支标准和范围。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较为详细的财务开支规定,并根据建设项目的安排,严格控制所有基建工程的各项支出都要有理有据。加强项目开支的监督管理,才能保证项目款项按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同时节约开支,提高效益。

4加强预算管理

建设项目预算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实施全过程、科学的计划(数字化)管理。即包括项目的总体计划,也包括项目的年度计划;即包含项目的资金来源计划,也包括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

基建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应注意的问题主要为:估算超匡算、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决算超批复投资额。加强预算管理,提高核算准确性的有效途径主要有:

(1)执行项目全过程预算管理;

(2)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例如:招标文件的编制(清单工程量的确定)、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减少随意性、严格执行程序)等相关环节;

(3)加强工程预、结、决环节的监管;

(4)在项目资金的使用环节,解决好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和工程管理的脱节问题(特别突出的问题体现在工程款支付环节)。

5完善基建财务队伍的人才建设

基建项目是一项长期并复杂的项目。企业管理层对基建财务人员的管理重视不足,致使财务人员的岗位波动较频繁,同时所配备的财务人员素质也良莠不齐,难以衔接长期建设项目实施过程所发生的相关事项,更谈不上对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

针对这些问题,首先:我们要加强基建财务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确保基建财务管理人员队伍的稳定性,提高基建财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其次:基建财务会计的专业性强,基建财务人员应认真学习并接受继续教育,掌握基建工程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要熟知预决算中各种费用定额和费用标准,更加全面的地提高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拓宽视野,了解市场行情、工程造价等相关信息。最后:基建财务管理人员要按程序办事,了解并掌握国家颁布的各项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确保基建项目管理的完整性与严谨性。

6基建财务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6.1选用适合本企业的基建财务软件,合理设置项目的成本核算的对象,细化核算;

6.2重点掌握基建财务常用的会计科目及含义

(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应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2)设备投资: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3)待摊投资: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4)其他投资: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6.3加强项目招投标、竣工及验收管理

(1)基建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地原则选择供应商,防止内部操作,从根本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致使管理有序进行;

(2)基建财务管理人员要针对项目验收报告、结算清单等相关资料进行监督清查,特别是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签证费用,应合理、有据。

投资理财项目规划篇4

第一条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市审计、监察、发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共同搞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合理、廉洁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要求,确定每年评审工作的重点和任务。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建立“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财政投资建设资金及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四)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十条市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提出具体要求;

(四)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需要对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预、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评价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并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二)依法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方面的技术咨询。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四)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结论),项目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章评审实施

第十三条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应向财政部门报审项目预算,经审定的项目预算,是财政部门确定项目支出预算、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是项目单位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的最高控制数,项目单位不得擅自突破和更改;若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凡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财政性投资项目,项目预算未经评审的,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预算支出和办理拨款手续;已竣工项目决(结)算未经评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及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五条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执行国家规定的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独立完成评审任务;

(三)按规定提交含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等内容的评审报告;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情况,做好评审工作有关资料的收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二)对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人员进入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核实、查证;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对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作进一步核实;

(七)组织项目单位对项目结算初审结果进行会审;

(八)向项目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

(九)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单位反馈意见,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十)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初步评审工作:

(一)项目预算:10—20个工作日;

(二)项目结算或决算:20—60个工作日;

(三)其他评审事项:10个工作日。

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须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并告知被审单位延长的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论。

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是财政部门确定项目单位部门预算及支出预算、安排项目投资计划、拨付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批复竣工决算的依据。

项目单位凭财政部门的评审结论,依法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拨款及资产交付等有关手续。

财政部门对审减(增)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减(增)。

第十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费用由财政承担,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项目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市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支出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评审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区、县(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财政的重要职能。这项工作在计划经济时期由建设银行代行,建设银行审查建设项目的预、决、结算,即“三算审查”,为提高建设项目预算的准确性,严格审查和办理工程结算和决算,准确核定工程造价发挥了重要作用。1994年金融体制改革以后,财政部收回了原建设银行代行的部分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职能,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后,财政部进一步收回了建设银行代行的工程审价职能,成立了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评审正式成为各级财政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1999年8月经*市编办批准正式成立,六年来,我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以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评审为工作重点,不断规范评审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工作规程,在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保证财政资金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做出了贡献,在财政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投资评审,市财政节约了大量资金,有效地加强了财政资金的监管,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投资体制改革而产生的一项新的工作,是一项崭新的事业,评审事业要健康稳定地发展,必须实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因此,制订出台《*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的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的依据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二)制定的过程

2004年11月市财政局着手《*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2004年12月底召开了有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林业绿化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市通源建设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形成两个《办法》送审稿。2005年市政府将两部《办法》列入立法计划,市财政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考虑到这两部规章有一定的重复,在征求市法制办意见后将两部规章合二为一,2005年11月将修订后的《办法》再次书面征求了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请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在充分吸纳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借鉴外省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经市法制办审查、修改形成本《办法》(草案)送审,并经2006年1月10日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项目预算、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内容

根据预算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所以本《办法》中明确了财政投资评审内容包括“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财政部门评审项目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目的是核实项目成本,并将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项目尾款、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这是财政的法定职责,与审计职能完全不同。

(二)关于项目评审时限及送审资料的要求

1.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完成预、结(决)评审的时限是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的。但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完成时限必须建立在送审项目资料的完整和规范上,特别是工程结算资料。对报审工程预、结(决)算资料的要求,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结(决)算送审资料的通知》的规定报送。

2.具体的评审时限按照项目的投资额分段考虑。

3.本《办法》中的评审时限不包括等待补充完善资料、与建设单位等三方会审以及出现重大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等因素造成的评审时间延长。

投资理财项目规划篇5

第一条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是指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管理,所有的资金拨付全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并按照规范的程序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改变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权限、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地位。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

第五条市财政行政部门是管理政府投资的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事宜,并监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支付原则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必须坚持按项目支出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及综合考虑其他来源资金到位情况的原则实施。

项目单位与实施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在上述原则基础上依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拨付,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不得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抵触。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挪用或改变用途;同时减少拨款中间环节,将资金按规定直接支付给特定的收款单位。

(一)建筑安装工程款(含工程结算款、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其中:

1.工程预付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2.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并按约定逐月抵扣工程预付款,累计月进度款付至合同总价的85%时停止支付,待完成结算评审后再行支付。

3.工程结算款。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付至不高于合同总价的95%时停止支付,预留5%左右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付清。多项投资来源构成的投资拼盘项目,应综合考虑其他资金来源到位情况。

(二)货物(材料设备)采购款。由商品供应商凭合同约定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商品供应商。

(三)设计费用、监理费用、课题费用和其他服务费用。由具体实施单位凭合同约定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具体实施单位。

(四)拆迁补偿款和征地补偿款。由拆迁、征地管理部门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支付到拆迁、征地管理部门指定的账户,并由其核拨给相关主体。

第三章支付程序

第八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可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除零星支出、管理性费用支出、特别紧急支出等少量资金及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支出实行授权支付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应以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直接支付给商和劳务供应者为主。

第九条项目单位在使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前应根据投资计划、项目预算、项目进度和规定用途编制资金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政府投资。

第十条项目单位在申请资金计划时,应向财政部门提供项目立项、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年度预算、开工许可等批复文件及资金使用书面说明等书面材料予以备案,作为财政部门批复用款计划的依据。

第十一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用款计划全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报送。用款计划首先由财政分管业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财政国库部门根据分管业务部门的审核建议、项目进度、财政财力状况核定项目单位项目资金用款计划,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批复和下达。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政府投资用款计划,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申请资金支付时,应向财政部门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非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用途分别向分管业务部门报送确需支付的相关证明文件,分管业务部门审核后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国库部门据此办理支付事宜。

(一)建筑安装工程款方面须报送的文件:

1.招标中标通知书;

2.工程建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付款进度、步骤和结算条件;若工程建设合同涉及总包分包,需要支付到分包单位的,应提供分包合同,明确付款方式和付款结算条件);

3.监理合同;

4.工程进度的相关资料(其中:聘请监理单位的项目,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报审表、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支付证书;未聘请监理单位的项目,提供项目单位、审计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

5.申请工程结算款的项目,需提供具有相关资质部门出具的投资评审意见或审计报告;

6.结算时因价格变动、出现增减项等因素引发的总价款变动,需提供补充合同和工程洽商记录;

7.已按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成基本建设工作的项目,应报送经投资评审机构等评审的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及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文件;

8.多项投资来源构成的投资拼盘项目,应报送其他投资来源到位情况的相关文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二)货物采购款方面须报送的文件:

1.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

2.验收手续;

3.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三)设计费用、监理费用、课题费用和其他服务费用方面须报送的文件:

1.合同;

2.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四)拆迁补偿款和征地补偿款方面需报送的文件:

1.补偿协议、补偿方案;

2.拆迁、征地资金账户资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五)其他特殊情况须报送的文件:

1.因项目或其他原因无法提供审核资料的,项目单位应出具正式的书面说明;

2.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符的,由项目单位和合同签订单位出具正式的书面说明;

3.项目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符的,由项目单位出具正式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委托或授权手续;

4.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发生退款需要重新申请的,由项目单位提供相关退款手续,书面说明退款原因,并重新报送支付申请;

5.其他需要提供的特殊文件。

第十四条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除少量的前期费和工程预付款先期拨付外,应全部按照项目进度规范进行。

第四章支付审查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收到项目单位的支付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支付申请是否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支付材料是否按规定程序要求填写、手续是否完备、有关凭证是否齐全、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信息是否相符;

(二)支出内容是否全部符合项目预算规定的用途和范围;是否有无预算、超预算和改变预算用途及扩大支付范围现象;

(三)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其他拼盘资金的到位情况;

(四)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付款,收款单位和支付要素与合同等备案资料是否一致;

(五)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手续;

(六)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项是否有项目进度认定和竣工的相关手续;

(七)其他需要核实的事项。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的账户;对相关补充资料和支付手续不全的,应及时通知预算单位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七条除市政府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部门有权拒付或延期支付。

(一)未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使用资金的;

(二)有多项资金来源的拼盘项目,其他资金到位比例与财政资金投入相比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未履行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投标手续的;

(四)无预算、超预算使用财政资金或未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使用项目资金、未经批准扩大支出范围和改变资金用途的;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的。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或暂缓支付情形的。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核信息库,加强资金拨付动态监控管理,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建立重大审核事项报告制度,凡在资金拨付动态监控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财政部门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和反映。

第二十条加强预算管理,规范预算下达,细化预算编制。市本级各类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应按照资金用途细化编列,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相衔接,与政府投资绩效考核评价要求相衔接。

投资理财项目规划篇6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等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含政府设立的投融资平台公司)等直接借入或提供担保而形成的债务,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承担责任的债务。

第三条全市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政府性债务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决策,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对本辖区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及政府财力相适应。政府性债务举借坚持“量力而行、注重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确保“借得来、用得好、还得上”。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为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成立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或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对政府投融资进行专门决策和管理。投融资管理委员会由政府分管领导和发改、财政、金融办、规划、建设、国土、审计、监察、城资办等部门的一把手组成,负责拟定政府投融资中长期规划,制定政府年度投融资计划和政府性债务举借计划并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金融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制定投融资计划时必须全面考虑政府债务规模与可承受能力的关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运作方式、资金筹集渠道、还款来源和保障。

未明确还款来源及偿债责任主体、未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一律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七条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合作的原则,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整合和投资监管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融资项目储备机制,汇总编制年度本级政府投融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资源整合和资金监管工作;负责汇总编制年度政府性债务举借计划;负责制定扶持投融资的财政政策措施;研究统筹政府投融资项目的政府性资源配置、信用支撑、风险管理和统计分析;科学评估本级财政偿债能力,对地方债务规模提出明确的控制上限,建立政府性债务专项偿债资金。

金融办负责召集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内容及流程,负责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资源整合和国土资源监管工作;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土地指标报批、供地保障、土地出让等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程招投标管理及工程质量管理等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规划条件提供与审批等工作;配合国土部门做好投融资工作中土地收储、开发、配置等与规划相关的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项目的审计监督以及问题整改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融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

市城资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土地收储,执行年度投融资计划和政府性债务举借计划中涉及的相关项目部分,定期报告执行情况。各县区此项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政府性债务的举借

第八条政府性债务的投资领域应符合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事关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

(一)市政工程、交通、环境保护、水利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二)科教文卫体、自然灾害救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格限制用于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十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其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质押。但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十一条政府性债务项目实行储备管理,由借款部门(单位)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储备申请,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经审定同意后纳入政府性债务项目储备库和年度投融资计划。

第十二条政府所属部门或单位需要举借政府性债务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债务举借计划,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举借政府性债务申请书。申请书须载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拟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用途,项目配套资金,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及偿还责任落实情况,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措施等事项;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手续;

(三)发改部门已纳入项目储备库及年度投融资计划的相关文件;

(四)财务报表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债务举借方式、还款来源、债务风险等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并编制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报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或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批准文件作为举借政府性债务的要件之一。批准文件应明确政府性债务举借项目、举借方式、偿债来源、偿债责任主体及信用增进措施等。

第十四条未列入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因特殊情况需举借政府性债务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申报审批后,财政部门相应调整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

第十五条各县区需借用市级政府信用举借政府性债务(即按贷款方规定不对县区级政府),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出具还款承诺文件,同时附县区政府的相关文件,报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或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财政直接偿还或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经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或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同意,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还本付息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借款部门(单位)在签订借款合同后3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融资平台公司应将其与实际用款单位签订的协议在15日内持协议副本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章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位使用、财政监管。借款部门(单位)在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后,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立债务专用帐户。该账户为财政监管账户,使用债务资金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财政预算部门(单位)使用的政府性债务,视同财政性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政府性债务项目实行财政投资评审或审计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市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预算及贷款方要求执行,一般不得突破预算数额。工程变更必须按照“先申报、后审批、再变更”的程序执行,凡未经报批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一律不予安排资金。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期间,项目资金到位比例和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控制在工程价款的80%以内;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应保留不低于工程结算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清算。

第二十四条借款部门(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向本级财政、审计等部门提交项目竣工报告。财政、审计部门接到竣工报告后,及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或评审。

第五章政府性债务的偿还

第二十五条政府性债务的偿还,按照“谁用款、谁还款,并承担债务风险”的原则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建立贷款偿还责任制度,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为最终债务人。债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为偿债监督责任人,承担监督职责。

第二十六条借款部门(单位)必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借款部门(单位)要合理安排资金支出顺序,在保证人员工资和机构正常运转外,优先偿还债务,严禁铺张浪费,不得从事楼堂馆所等建设。

第二十七条借款部门(单位)未能及时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政府对该借款部门(单位)不再审批举借新债,财政部门不再给予资金扶持,并有权根据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措施等,扣减应拨付的资金或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追偿到期债务,并追究债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制度。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借款部门(单位)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垫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借款部门(单位)按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缴存的偿债准备金或当年用于偿还债务但尚未到还款期的偿债资金;

(二)政府性债务存款利息净收入;

(三)偿债准备金的利息收入及增值收益;

(四)对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

(五)财政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六)依法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其他资金。

第六章政府性债务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应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建立政府性债务定期检查制度,由审计、监察部门牵头,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定期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情况,列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二条建立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借款部门(单位)于季度终了10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政府性债务情况统计表以及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还本付息情况报告;年度终了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地方政府性债务报表、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对项目在执行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或问题随时报告。财政部门定期向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及本级人大报告政府性债务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借款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离任审计,新的主要负责人继续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债务的;

(二)虚报项目,骗取政府债务资金的;

(三)未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债务情况报告的;

(四)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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