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资金保障方案(6篇)
工程建设资金保障方案篇1
为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农村稳定和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XX市集体资产管理条例》、《XX县关于加强集体资产变现收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区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农民是城镇化的参与者、建设者和受益者。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权益,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是我们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同时,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也是拓宽集体资金使用投向,缓解集体资产变现收益管理使用上的矛盾,确保首都农村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为此,针对我区实际,从农村群众的当前与长远利益出发,制订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对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全区农村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1、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充分体现广大农民群众“生(存)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要求的基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本意见所涉及的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本文转载自文秘站网-找文章,到文秘站网]主要构成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合作医疗。
2、以村为单位进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试点,凡集体经济相对发达,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村均可参加。
3、经批准列入试点的村,按照本意见中规定的必要程序、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规定,进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
三、试点工作的原则
1、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
加入农村社会保障是村民自主的经济行为,因此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应尊重农民意愿,村极是否参保、参保种类、集体出资额等重大事项应按照村民自治章程,严格遵循民主程序决定。
2、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
考虑到全区村集体实力相对不足的实际,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主要用于保障基本生存水平,以确保绝大多数农民普遍受益。
3、个人为主、集体扶助、政府引导的原则
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遵循个人为主、集体扶助、政府适当引导的原则,鼓励农民个人积极出资参保。村集体对个人投资参保的(一次性缴费及逐年缴费均可),可以采取不同方式予以鼓励。有大宗资产变现收入的村,可结合实际情况出资为村民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村集体用大宗资产变现收入为村民入保的,投保费用应优先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以确保村民稳定受益。
4、建保受益范围依从法权确定的原则
村集体用于社会保障建设的资金,其受益范围应以资金来源、集体资产所有及经营的权属规定等为依据,严格遵循民主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报镇乡人民政府核准。
四、试点工作的管理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成立XX区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主管领导任组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经管站、区民政局、区卫生局为成员单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全面工作。
区经管站负责试点村财务管理的指导和审计监督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是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的相应管理机构,负责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各项农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三项基本社会保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包括审核、发放个人社会保障有关证件,详细记录缴费和社会保障关系转移等数据和事项,审核、计发养老保险金、最低社会保障金,报销有关大病统筹医药费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协助解决试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工作程序与要求
1、拟加入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村,应向所在镇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一式四份,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试点村制定建立农村基本社会保障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
①集体资金的来源、构成、数额、支付方式以及投保前后村集体的债权、债务、净资产和资金结存数额等情况的说明;
②享受农村基本社会保障的人员范围、先后次序及建保标准;
③基本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名称及性质。
(2)申请试点的村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实施方案进行讨论和表决的情况。
2、申请村所在镇乡人民政府会同区经管站、相应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审批建议,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3、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试点后,试点村所在镇乡要设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全程参与村级试点工作,加强本镇乡试点的指导与协调;试点村要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执行《试点意见》及实施细则,稳步推进村内试点工作。
4、试点的报批及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试点村、镇乡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及时报告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经集体研究后再行处理。
5、试点村建立务基农村基本社会保障后,应及时提供全部说明材料,由区经管站及相应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出具相关意见,镇乡政府进行总结整理,形成总体
工作报告,上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三)财务管理与监督
试点村应按照《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村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详见附件1),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主动接受镇乡经管统计科、区经管站等管理部门的监督。
镇乡经管统计科每半年对试点村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要有区经管站指派专人参加,出具的审计报告经镇乡人民政府及区经管站审核后,报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五、试点村建立各项社会保障,执行《XX市XX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实施办法》、《XX市XX区农村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详见附件2、3)、《XX市XX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待定)。
六、本意见自起执行,解释权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
XX市XX区关于农村
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意见
(试行)
为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农村稳定和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XX市集体资产管理条例》、《XX县关于加强集体资产变现收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区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农民是城镇化的参与者、建设者和受益者。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权益,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是我们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同时,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也是拓宽集体资金使用投向,缓解集体资产变现收益管理使用上的矛盾,确保首都农村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为此,针对我区实际,从农村群众的当前与长远利益出发,制订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对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全区农村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1、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充分体现广大农民群众“生(存)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要求的基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本意见所涉及的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构成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合作医疗。
2、以村为单位进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试点,凡集体经济相对发达,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村均可参加。
3、经批准列入试点的村,按照本意见中规定的必要程序、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规定,进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
三、试点工作的原则
1、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
加入农村社会保障是村民自主的经济行为,因此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应尊重农民意愿,村极是否参保、参保种类、集体出资额等重大事项应按照村民自治章程,严格遵循民主程序决定。
2、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
考虑到全区村集体实力相对不足的实际,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主要用于保障基本生存水平,以确保绝大多数农民普遍受益。
3、个人为主、集体扶助、政府引导的原则
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遵循个人为主、集体扶助、政府适当引导的原则,鼓励农民个人积极出资参保。
村集体对个人投资参保的(一次性缴费及逐年缴费均可),可以采取不同方式予以鼓励。有大宗资产变现收入的村,可结合实际情况出资为村民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村集体用大宗资产变现收入为村民入保的,投保费用应优先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以确保村民稳定受益。
4、建保受益范围依从法权确定的原则
村集体用于社会保障建设的资金,其受益范围应以资金来源、集体资产所有及经营的权属规定等为依据,严格遵循民主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报镇乡人民政府核准。
四、试点工作的管理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成立XX区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主管领导任组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经管站、区民政局、区卫生局为成员单位。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全面工作。
区经管站负责试点村财务管理的指导和审计监督工作。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是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的相应管理机构,负责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各项农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三项基本社会保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包括审核、发放个人社会保障有关证件,详细记录缴费和社会保障关系转移等数据和事项,审核、计发养老保险金、最低社会保障金,报销有关大病统筹医药费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协助解决试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工作程序与要求
1、拟加入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村,应向所在镇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一式四份,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试点村制定建立农村基本社会保障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
①集体资金的来源、构成、数额、支付方式以及投保前后村集体的债权、债务、净资产和资金结存数额等情况的说明;
②享受农村基本社会保障的人员范围、先后次序及建保标准;
③基本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名称及性质。
(2)申请试点的村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实施方案进行讨论和表决的情况。
2、申请村所在镇乡人民政府会同区经管站、相应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审批建议,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3、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试点后,试点村所在镇乡要设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全程参与村级试点工作,加强本镇乡试点的指导与协调;试点村要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执行《试点意见》及实施细则,稳步推进村内试点工作。
4、试点的报批及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试点村、镇乡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及时报告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经集体研究后再行处理。
5、试点村建立务基农村基本社会保障后,应及时提供全部说明材料,由区经管站及相应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出具相关意见,镇乡政府进行总结整理,形成总体工作报告,上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三)财务管理与监督
试点村应按照《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村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详见附件1),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主动接受镇乡经管统计科、区经管站等管理部门的监督。
镇乡经管统计科每半年对试点村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要有区经管站指派专人参加,出具的审计报告经镇乡人民政府及区经管站审核后,报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五、试点村建立各项社会保障,执行《XX市XX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实施办法》、《XX市XX区农村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详见附件2、3)、《XX市XX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待定)。
六、本意见自起执行,解释权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
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
建设试点村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资产变现收益增加的资本金试点用于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由于现行农村财务会计制度未对此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为规范相关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对此项资金的监管,在征求市主管部门意见后,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管理规定:
一、关于帐务处理
1、为确保村集体资产变现收益增加的资本金在使用投向中得到有效监管,在村级财务核算中,对有集体资产变现收益的村增设两个二级科目,即:“资本公积-土地变现收益”和“资本公积-企业转制变现收益”。集体土地变现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土地变现收益”;企业资产转制变现收益计入“资本公积-企业转制变现收益”。在
进行生产性投资的过程中,在相关成本、费用中按一定比例计提社会保障资金,作为村集体用于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资金。
2、提取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时,借记“资本公积-土地变现收益”、“资本公积-企业转制变现收益”、“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相关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
3、缴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时,在会计核算中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4、为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在“应付福利费”一级科目下,设置“社会保障费”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关于财务管理和监督
(一)用公积金为村民建设社会保障体系,要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由村合作社管委会制定集体资产变现收益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用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方案;
2、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实施方案进行讨论和表决;
3、村管委会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结果以文字形式上报镇乡人民政府、区经管站共同审核备案;
4、建立资产变现资金使用投向报告制度。建保试点村要按季度以书面形式向镇乡人民政府报告本村用集体资产变现资金为村民建保的投入情况。
(二)镇(乡)经管统计科要对建保试点村进行台账管理,台账内容包括建保种类、集体缴费出资额、来源、缴费方式以及占集体资产变现资金的比例等,对集体资产变现资金的使用进行动态监管。
(三)镇(乡)经管统计科每半年对试点村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
1、建保资金的来源、金额及缴费方式;
2、入保受益对象、顺序、预期受益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是否严格执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3、村集体帐务处理是否规范。
审计工作中区经管站要指定专人参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情况经镇(乡)人民政府及区经管站审核后,报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工程建设资金保障方案篇2
Abstract:Constructionoftheguaranteesystemofnationalconstructionprojectarchivesresourceisveryurgent,whichneedtheory,institutionandinformationtechnologyresearch.Theresearchshouldfocusontheresourcequalityproblems,topdesignandinformationtechnologyissuesfromthepositionoftheconstructionofthenationalarchivesresourcessystem.Theintegraltheoryandmethodsystemwillbuildaroundtheresourcequality,systematicallystudythetheory,systemandtechnicalproblemsoftheguaranteesystem.
Keywords:ConstructionProjectArchives;ResourceQuality;GuaranteeSystem
1研究背景
建设工程档案是科技档案的主要构成,资源建设是其核心议题,保障国家档案资源体系的完整与安全是资源建设的基本目标。资源建设需要一系列的保障性手段,即资源保障体系。笔者曾就区域性档案信息资源保障体系进行了前期探索[1]。根据已有研究,本文所关注的国家建设工程档案资源保障体系指依据工程项目建设和档案管理要求,由建设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各参建主体共同参与建设的保障国家建设工程档案资源完整和安全的综合管理体系。国家建设工程档案资源保障体系建设十分紧迫。
第一,随着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据国家发改委统计[2],2015年全国新开工施工项目48万余个,2016年为61万余个,随之而来的是建设工程档案的巨大增量,建设工程档案资源保障问题凸显。
第二,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面对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多发、高发态势,维护建设工程档案的凭证价值尤为重要。
第三,由于近年来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频发,社会公众对工程质量普遍关切,随着国家住建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的实施,建设工程档案的社会关注度大幅提升。
第四,自21世?o初美国安然公司假账事件被披露和塞班斯法案颁布以来,发达国家对上市公司文件的法律监管日趋严格,虽然存在管理体制局限和国家意义上档案资源体系概念缺失的现象,但建设工程档案资源的规范化管理仍备受重视,国内不少企业也建立了参照塞班斯法案的内控体系。
第五,根据笔者实际调查,目前工程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归档范围不准确、原材和技术资料不真实、签章手续不规范、竣工图编制不准确、整理时未遵循文件资料的有机联系,传真件和伪蓝图归档等现象突出,系统解决建设工程档案的质量问题迫在眉睫。
在这种背景下,学术研究和相关实践应加强对国家建设工程档案资源保障体系建设的关注度。本文从研究现状、认知体系和内容设计等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以期作为后续研究的参考。
2研究现状
2.1关于国家档案资源保障体系的相关研究。目前学界关于国家档案资源保障体系的专门研究较少,在国家档案资源体系、档案安全保障体系和信息资源保障体系研究中有一定涉及。
一是在国家档案资源体系研究方面。傅华认为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建设应加强理论建设,改善资源流向不合理、资源不完整等问题[3]。刘国能[4]论述了国家档案资源建设及其优化的意义。安小米[5]、薛匡勇[6]、李宝玲[7]、曹航和杨智勇[8]等学者研究了国家档案资源体系整合与共享的顶层设计、整合模式、协同创新机制等问题。
二是在档案安全保障体系研究方面。近年来,档案安全保障体系的研究热度较高,如张美芳、王良城认为安全保障体系包括管理安全、维护安全和开发利用安全[9]。张照余认为档案安全保障体系建设须立足主动防御的理念,实施全面系统的防护策略[10]。
三是在信息资源保障体系研究方面。何振、周伟认为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的保障体系包括信息安全、技术、法制、人才等内容[11]。吴慰慈、李富玲认为可从制约因素、体系定位、组织建设和资源建设,构建区域性信息资源的保障体系[12]。霍国庆、李天琪和张晓东认为应从共性信息资源需求入手分析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资源保障体系[13]。
2.2关于科技档案管理的相关研究。黄世?础⒗罾蚍治隽丝萍嘉南仔畔⒆试幢U咸逑到ㄉ柚械男畔⒖煽啃院椭?识产权问题,提出了技术和法律上的保障措施[14]。苏玲认为应加强科技档案资源建设的内容质量和案卷质量,采取超前控制、归档控制和反馈控制等措施[15]。徐拥军、牛力认为科技档案管理的发展趋势涉及法规遵从、标准化等内容[16]。张斌、徐拥军认为应在树立新科技档案观,健全法规制度体系,强化监督管理体系,理顺主体权责关系,建立纳入机制,建立档案验收和审计制度,明确所有权,推进管理标准化等方面提升科技档案管理质量[17]。
2.3关于建设工程档案的相关研究。一是关于建设工程档案与工程质量关系的研究。周福霞、王磊认为工程档案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对象,档案管理应融入工程质量保证体系[18]。郭蕊认为工程档案在质量控制、工程维修、改建扩建、违章建筑查处和项目审计稽查方面的价值会越发显著[19]。
二是关于建设工程档案资源存在问题与对策的研究。刘宏认为应从标准化建设方面提升建设工程档案资源的质量[20]。王宝茹认为应对建设工程档案建立全过程控制机制[21]。赵蓉认为目前建设工程档案存在完整性、成套性差,技术资料不真实,签章手续不到位和竣工图编制不准确等问题,应加强宣传培训,健全体制,加强监理监督检查,准确编制竣工图,严把档案质量关[22]。杨妮认为建设工程档案资源应减弱由于参建单位多,专业素质差异大以及建设周期长,档案工作和档案工作人员的连续性不够等原因造成的不利影响[23]。杨芳分析了建设工程档案质量控制措施从保证金到“两书一证”和行政执法的发展过程[24]。
三是关于建设工程档案信息化问题研究。廖玉玲认为云计算在工程档案管理中具有应用优势,可依托建设工程档案云,建立基于云计算的建设工程档案全过程监管模式[25]。罗广国认为全面实施纸质档案电子化工作是保障建设工程档案资源的质量的方法之一[26]。张颜认为根据近年来政府相应标准规范,归档文件范围及其质量要求已经涉及了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归档和管理问题,建设工程档案有全面电子化的发展趋势[27]。
综上所述,国家建设工程档案资源保障体系建设研究迫在眉睫,相关问题已经引起了广大学者的关注,但仍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实践需求迫切,理论研究明显不足。较之建设工程档案的巨大增量、重要意义和存在问题,学界并没有给予相应的重视程度,围绕资源体系的多数研究仍以管理类文档为主,建设工程档案资源的专门论述较为缺乏,近十年内建设工程档案领域的部级科研课题和博士论文数量很少,国家建设工程档案资源保障体系建设的理论研究亟待深入。
第二,规范标准缺失,制度研究亟待推进。面对建筑保证金制度取消、城建档案馆行政职能削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档案监管弱化和有关建设工程档案标准不协调等现象,在顶层设计上探索国家建设工程档案资源管控协调的政策规范研究不足。
第三,信息技术应用滞后,信息化研究急需跟进。已有研究侧重于建设工程档案的整理、施工环节中工程资料的组织设计,对多参建主体、跨信息平台环境下建设工程文件形成和运动规律的探索相对滞后,未来应立足于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背景,更加全面系统地考察国家建设工程档案资源建设的信息化问题。
3国家建设工程档案资源保障体系研究的认知体系
3.1确立宏观认知。国家建设工程档案资源保障体系存在于“社会需求―档案实践―档案产品”的宏观系统中[28],是建设工程领域社会需求在档案资源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各种保障手段应积极响应保障建设工程档案资源质量的现实需求,把握建设工程文件形成规律与建设工程档案资源质量的内在关系,确立国家管控统筹建设工程档案资源的重要理念,明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参建主体的权责关系和角色定位,在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中嵌入建设工程档案资源保障体系,融合技术、协同发展。宏观认知的核心是从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建设的站位关切建设工程档案资源建设的质量、顶层设计和信息化问题。
3.2建立微观思路。根据“价值维度―形态维度―信息维度”的档案系统微观结构[29],国家建设工程档案资源保障体系应由体现体系建设导向的价值维度、体现体系内档案属性要求的形态维度和体现体系内信息运动规律的信息维度构成,它们分别对应理论研究、档案质量研究以及制度和技术研究――这也正是基于目前研究现状的合理选择。
研究过程应以理论体系建设研究,回应建设工程档案资源保障问题的实践关切;以资源质量研究,夯实国家建设工程档案资源的质量基础;以制度研究,明确国家建设工程档案资源保障体系的体制机制和业务规范;以技术研究,促进信息技术在国家建设工程档案资源保障体系上的深入应用,加快国家建设工程档案资源建设的信息化步伐。
4国家建设工程档案资源保障体系研究的内容设计
4.1国家建设工程档案资源保障体系理论研究。包括分析国家建设工程档案实践的现状与?势,总结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建设、科技档案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和信息技术应用的新理念、新模式,分析国家建设工程档案资源保障体系的核心概念和逻辑线索,明确包括资源质量、管理制度和信息技术应用等在内的保障体系基本内容等。研究目的是构建国家建设工程档案资源保障体系的理论体系。
4.2国家建设工程档案资源质量问题研究。包括分析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的组织设计和文件形成背景,考察建设工程文件在各参建主体之间的流转,揭示建设工程文件的形成规律,分析影响档案完整与安全的要素及质量问题。研究目的是夯实国家建设工程档案资源的质量基础。
4.3国家建设工程档案资源保障政策研究。包括分析当前国家建设工程档案资源保障体系所涉及的管理体制问题,研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城建档案馆、综合档案馆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档案资源管理中的角色,探索国家管控统筹建设工程档案资源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资源管控的主导权。在此基础上,研究国家建设工程档案资源保障体系管控协调机制,发展动力机制和共建共享机制。研究目的是完成对国家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顶层设计的构想。
4.4国家建设工程档案资源保障标准规范研究。包括梳理现有国家建设工程档案资源相关标准规范,分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所颁布同类标准规范的差异及其成因,如关于立卷单位和编制单位的表述差异、保管期限的设定差异、归档工程文件的种类与数量差异等问题,根据合理的管控协调机制,明确标准规范制定的原则、方法及有关内容。研究目的是完善国家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程序与规则。
4.5国家建设工程档案资源保障信息化研究。包括分析基于建设产品和建设过程的信息模型和信息管理、虚拟建筑、可视化应用等建设项目管理信息化趋势,探索建设工程档案信息化的方向和路径,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持续推进国家建设工程档案资源保障体系的平台建设,实现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背景下的融合发展。研究目的是解决国家建设工程档案资源保障体系在数字时代的实现形式。
5结语
工程建设资金保障方案篇3
【颁布日期】2004-09-06
【实施日期】2006-5-30
【发文号】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九、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0日第20号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八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第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十一条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三条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第十四条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十五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第十六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十八条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受托人。
第十九条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帐户管理机构作为帐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帐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资金保障方案篇4
为了建立和完善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维护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拖欠,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全面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一)市政府成立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主管建设和劳动保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主要负责全市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组织领导工作。工程款清欠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全面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资金筹集以及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工作。政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建设工程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县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严禁政府投资项目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和未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审批;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由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对违规造成的“超规模、超概算、超计划”项目,要追究业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需财政评审或年度审计的,财政评审或审计报告应就工程款支付情况做出专题说明;对于评审或审计中发现的拖欠工程款问题,项目审批和主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企业投资项目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批准;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工程欠款前,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新的开发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允许其参加新开发项目用地的招标或拍卖,规划部门不得为其新开发的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工业、交通、水利、教育、卫生、中小企业、信息产业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投资项目的清欠和督导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拖欠工程款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谁批准开工谁负责”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清欠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执行、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变更等环节实施监督,发现拖欠的,立即责令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出借资质、挂靠经营、转包和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加强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带资施工或支付履约担保金的,发包人也必须向承包人提供给付工程款的担保;施工合同和劳动合同要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否则,按承包人结算书数额认定工程决算,支付工程款;发生质量纠纷而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监督工程监理单位对质量责任予以区分认定;在办理竣工备案时,须有承包人出具的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没有工程款支付证明的,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严格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管。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不得为其新开发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实行商品房预售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银行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预售资金使用的监管,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同时列入信用企业不良记录档案;对拖欠工程款情节严重的企业要降低或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积极支持债权人对涉及拖欠的房产通过司法程序拍卖偿还工程款。
土地、规划、建设、房管、城管、工商、交通等部门要联合严厉打击没有任何手续的违法工程,杜绝违法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管辖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协助建设行政部门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解决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受市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市建筑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对市区内建筑业企业的劳动用工、劳动用工备案、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五)司法部门要及时受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简化有关程序,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减免有关费用。
(六)公安部门负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和稳控工作,依法打击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
(七)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工上访的劝返和化解工作,协调处置突发事件。
(八)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使用的监管,严禁挪用信贷资金;要将拖欠工程款和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借贷人列入信用不良记录档案,减少其投信额度或不予授信;要严厉查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工会负责帮助指导建筑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督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规范建筑业责任主体市场行为和劳务用工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企业支付劳务用工工资专项条款,加强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拒不支付的,建设单位可以动用履约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严禁建设单位违法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因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建设行政部门依法追究总承包企业违法分包责任,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劳务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三)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1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拖欠工程款未支付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如擅自继续施工,由施工企业对因此新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责任;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难以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应协议解除合同,及时完成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决算和结算。否则,建设单位不得招标或未经招标使用其它施工企业续建工程。
(四)严格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时,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双方应当在分包合同订立后到当地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拒不支付且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建筑业企业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建筑项目竣工备案时,必须出具由建设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工资证明,否则,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
三、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保障
(一)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制度。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工程总造价款的1.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银行将基金及利息返还建设单位。
建筑施工企业按其主项资金等级交存保障金,交存标准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项承包一级企业3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交存5万元。
建筑业企业交存保障金额度,应与诚信评价等级挂钩。连续三年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向市建设局申请下浮50%的交存额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建筑业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确需动用工资保障金的,应书面通知建设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经核实后,应在两日内下达书面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告知建筑业企业从其存入专户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同时将其情况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将相关情况通知项目业主。
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动用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保障金之日起30天内,向市建筑劳务市场交存动用保障金数额的2倍保障金,否则,建设单位不得办理竣工备案、不得建设新的项目。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建筑市场建筑工程投标活动。
建筑业企业在其所承包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满6个月以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签署意见后,即可返还缴存的保障金本金及利息。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按月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拖欠项目变现工程款制度。建设单位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无力偿付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通过项目资产变现、转让部分产权或股权、以所欠工程款参资入股等方式偿付工程款,该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建设单位确属无力偿付,但又不宜通过以上方式偿付的,由当地政府从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予以偿付。
(四)拖欠警告限制制度。对拖欠工程款一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个月以上的施工企业予以警示,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三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解决的,不得参加新的建设工程发包和投标。
(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建设、劳动保障、公安、和工商部门之间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将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以信函的形式通报给有管理权限的职能部门。有关部门在接到信息后,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核实,严格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信息报告部门,不得延误。
四、建立清欠联席会议制度
工程建设资金保障方案篇5
关于印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及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桂东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及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已经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暨稳就业工作座谈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桂东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10月日
桂东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及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桂东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统筹协调职责。负责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专门会议的筹备工作;负责起草领导小组向县委、县政府的汇报材料,报经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报送县委、县政府;根据工作安排,组织起草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综合性文件;组织召开全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会议,贯彻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精神,总结交流工作情况,对相关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综合信息职责。组织起草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阶段性工作安排和以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指导各乡镇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掌握全县工作情况;组织开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宣传等综合性工作,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向领导小组汇报全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进展情况、相关政策措施、年度工作要点落实情况、各乡镇和各成员单位的典型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
(三)联络联系职责。指导各成员单位设立联络员,由本单位承担相关职能股室相关同志担任,负责与领导小组的日常联络工作;督促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制度建立、信息统计等基础工作;调取各成员单位有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数据信息,推动信息资源共享;指导各乡镇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开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领导审定。(请各成员单位于10月28日前按照附件格式报送联络员名单)
(四)督导调度职责。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专题调研、专项活动、推动工作落实;每月底对全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及整改工作情况进行调度汇总;拟订对乡镇和相关单位季度督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各成员单位派员实施,督查情况经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拟订全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并组织各成员单位实施,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向全县通报,对年度考核等次为C级,由领导小组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
(五)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县委、县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督办上级交办、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案件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案件。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行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落实。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畅通农民工欠薪举报投诉渠道,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县级联动处理机制。
2.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实现与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系互联互通。
3.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4.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5.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力度,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对欠薪问题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二)县发展改革局
1.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提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清单,支持相关部门进行项目核查。
(三)县公安局
1.建立并落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分级督办制度。
2.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案件办理情况。
3.及时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对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提前介入,依法立案侦查。
4.依法打击和处置采取非法手段讨薪、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极端事件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
(四)县财政局(国资中心)
1.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中省市和县级财政资金,做好资金监管和拨付工作,防止发生新欠。
2.牵头建立健全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明确应急周转金垫付范围、垫付标准、动用程序等,健全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长效机制,并将应急周转金列入年度预算。
3.加大经费保障,将县级劳动保障监察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综合执法经费、宣传培训经费、“两网化”运行维护经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综合执法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4.督促国有企业加强制度建设,落实源头治理措施。
5.负责督促所属国有企业积极配合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办理等工作。对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
(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2.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3.会同人社部门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行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4.会同人社部门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5.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力度,进一步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对欠薪问题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6.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负责查办因挂靠、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六)县人民法院
1.推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审判专门化和审判机制建设,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审判工作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执行工作。
2.对欠薪案件及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件快立、快审、快执。
3.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配合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案件办理情况。
(七)县人民检察院
1.完善欠薪案件移送、办理的立案监督制度。
2.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牵头组织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案件办理情况。
(八)县委宣传部
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氛围。
(九)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1.负责清理政府、国有企业对中小企业欠款,加大工业企业欠薪治理力度。
2.与相关单位做好信息比对,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十)县司法局
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实现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全覆盖。
(十一)县自然资源局
加强对本行业本部门投资建设项目监管,切实规范市场秩序,落实源头治理措施。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
1.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2.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3.会同人社部门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在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4.会同人社部门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5.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力度,进一步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对欠薪问题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6.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负责查办因挂靠、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十三)县水利局
1.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2.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3.会同人社部门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4.会同人社部门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5.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力度,进一步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对欠薪问题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6.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负责查办因挂靠、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十四)县农业农村局
加强对本行业本部门投资建设项目监管,切实规范市场秩序,落实源头治理措施。
(十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通过桂东县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2.推动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十六)县政府督查室
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
(十七)县信访局
1.负责农民工反映拖欠工资问题来访的接待、来信的办理、网上投诉的处理工作,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压实相关有权处理部门的责任,积极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
2.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信访群众的思想疏导、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理性表达诉求,有效防止个人极端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农民工反映拖欠工资信访问题的信息共享机制,做到及时介入、有效防范,力争将问题化解在基层,人员吸附在属地。
(十八)县总工会
1.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作用,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优先受理、快速办结。配合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2.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对欠薪问题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因欠薪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个人或单位,在“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劳动奖状”评选中予以一票否决。
(十九)县税务局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做好税收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资金保障方案篇6
一年来,我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局党组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关怀指导下,按照我局及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结合全年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案件为突破口,积极工作,奋发进取,在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科室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过全体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2004年元旦、春节期间为使农民工拿到工资及时返乡,开展了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案件的专项监察工作,并实行了全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24小时值班和清理拖欠日报告制度。春节前仅20多天的时间,全盟受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1件,追回被拖欠的工资70余万元,涉及农民工500余人。由于制度健全工作到位,措施得力,在此期间全盟没有发生一起农民工滞留当地或越级上访事件。
(二)今年四、五两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活动。此次大检查规格之高,涉及面之广,检查内容之全面,工作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取得的成效也是非常显著的。本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活动,由各级政府牵头,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科(股),具体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为使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我盟从各级工会、建设、工商、监察等部门及各新闻媒体抽调了312人,成立了活动监督检查组、举报案件专查组、新闻舆论宣传报道组等三个专门的工作小组。“五·一”前还召开了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和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咨询日活动。此次大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2600余户,涉及劳动者6万余人;受理群众举报案件82件(法律宣传咨询日当天受理28件,涉及拖欠工资11万元),其中77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农民工1500余人,拖欠金额达140万元,追回138.2万元;清理非法收取的风险押金190余万元,涉及劳动者470余人;督促补签劳动合同9000余份,取缔非法职介机构21户,共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615份,对57家滥行加班加点的企业,提出了整改要求,这57家企业为了达到国家法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就招收员工150余人;全盟各地共召开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座谈会20余场次,在各类新闻媒体中刊登稿件音像报道达80余篇次。大检查结束后自治区政府督查组对我盟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并按照抽查比例深入企业实地检查,对我盟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我盟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检查活动开展的扎实有效,并且工作中有独特作法,并多次在上级的工作信息和工作通报中点名表扬。
(三)7月我盟开展了建筑施工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执法检查。
(四)8月开展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大检查。
(五)根据自治区的部署,11月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监察活动。此项工作截止到2005年元月31日结束。
(六)其他工作
1、组织了机关《行政许可法》的学习辅导,参与了全局行政许可事项方面的上报工作。
2、组织了全盟的纪念《劳动法》颁布十周年活动。
①召开了盟直有关部门、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会上组织学习了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通报了几年来我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目前工作形势,听取了各企业在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今后如何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②组织了全盟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竟赛活动,并对各旗县市(区)及盟直各参赛单位进行了讲解辅导。本次竞赛共印发试题4000份,回收3720份,回收率达93%。从参赛情况来看,参加本次竞赛答题活动的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在60%以上。
3、与盟建设局联合下发了《建筑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程序,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使用发放进行全程监督。今年,盟直建筑施工企业共建立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施工企业24户,缴纳工资保障金128万元,对防止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目前,根据施工单位要求反还工资保障金的申请,我们严格按照规定,对2家已竣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将情况在施工现场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公示,在规定的公示期限没有发生举报案件,随后我们将这2户施工企业缴纳的共计3万元工资保障金反还给企业。
4、为了全面推进劳动保障各项工作,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排头兵”和“推进器”的作用,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与内部业务部门和科室之间的沟通联系,在劳动保障系统内部建立了情况通报制度及工作联动机制,印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各业务部门(科室)情况通报及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召开联席会议一次,对各部门(科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有了进一步了解,为确定下一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点提供依据。
5、参加了政府组织的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按照盟行署的工作安排,农民工工资清理专项工作组设在我局,我科负责具体各项工作的实施。为有效完成我盟提出来的工作任务,我们对全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及拖欠数额进行了摸底、排查,并对各旗县(市)区的清欠工作进行了指导,制定了清欠工作方案、清欠工作规程和清欠工作时间进度表,并深入到“拖欠”企业逐户落实。截止目前,共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2853万元,涉及农民工近万人,督促“拖欠”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工资偿还计划8份,涉及近200个工程项目。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使我盟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率由上月的52.9%提高到94.6%,此项工作仍在进行当中。
6、加大了对各旗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察力度。每次专项监察活动都要求各地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并将责任落实到人;阶段工作要有工作情况、信息,工作结束要上报总结;对全年工作任务,要制定阶段性目标,我们对各地实行工作目标运行情况月报监控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盟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各地查处的重大疑难案件及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7、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新闻报道及信息的上报工作,全年共报送工作信息、专报近40余篇。
二、主要业务目标完成情况
完成劳动保障年检2127户,完成自治区下达任务的163.6%,(完成我盟任务的101.3%),主动监察用人单位4966户,涉及劳动者近10万人,主动监察覆盖率达100%;专职监察员人主动监察用人单位72户,全年共受理举报案件338件,结案321件,结案率95.0%,其中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65件,涉及农民4709人,共追回被拖欠的工资520万元;清退各种风险、抵押金214.34万元,涉及劳动者人数531人,督促补签劳动合同9233人;督促技术工种培训办理持证上岗人数1303人。全年共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26份,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0份,罚款4.76万元。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并举。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故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情况,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在宣传的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真正使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提高企业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依据国爱有关法规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权威性。
(二)建立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机制。目前,一些用人单位诚信度较差,也是引发劳动关系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要推动企业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增强企业诚信守法的意识,今后我们要逐步推行和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对用人单位诚信评价制度的施实,使企业达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完善长效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今年,国家和自治区先后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筑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规章,我们要抓住国家加强法制建设这一有利时机,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会同劳动争议仲裁、工资等相关业务职能科室,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检查企业建立工资发放制度、缴纳工资保障金等用工源头上入手,完善各种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减少或杜绝违法案件的发生。
(四)由于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刚起步,此项工作对各旗县还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一些地区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没有很好的落实,个别旗县市根本没有履行起监督管理的职责,一些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在着前边存入后边支取的现象,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发挥保障金应有的作用。
(五)一些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员“流失”现象严重。据调查,我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不含科股室行政编制人员)原有69人,现从事监察工作的只有54人,流失率达21.7%,主要被抽、借调到机关其他业务部门,个别地区只能应付一些举报案件的查处,其他工作已不能正常开展。
(六)2005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的基础上,主要是:继续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为重点,开展对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制度的建立,维护进城务工农牧民工及其他劳动者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扩面征徼、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权益保护、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等专项执法监察工作。
(七)继续加大对全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及监督力度,实行工作目标运行情况月报监控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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