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床机械行业报告(收集3篇)
机床机械行业报告范文篇1
方法:采用问卷调查对56名护理人员进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知识调查,并统计分析2010~2012年护理人员对上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出现的错误。
结果:39份报告中全部信息填写完整。概念,描述正确12份,合格率31%。护理人员对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相关知识得分(7.1±0.65)。
结论:护理人员填写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报表存在较多缺陷,应引导护理人员正确认识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提高护理人员监测与处理,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水平。
关键词:护理人员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监测上报统计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8801(2013)10-0567-02
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一般是因为产品设计的缺陷、已有的注册审核应用说明书不正确或是不详细等因素导致的,但是此产品质量却是合格的[1]。现代化社会医疗模式,使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迅猛增涨、改革。为疾病诊断,治疗,提供了简便,先进的良好效果。当然,操作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某些不良事件,具有两重性,即在正确操作方法时也出现某些对患者不良的反应,甚至造成患者机体,器官损伤,由此可见,在2013年1月-2月期间,对我院出现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报表加以回顾性调查分析,同时对本院56名护理人员予以相关知识的调查,为实行针对性的有关措施增强护理人员对医疗器械导致不良事件的知识水平与上报的质量提供更为有力的依据,具体调查分析内容总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本组调查资料以临床科室作为单位,利用随机抽样的方式,在院随机性抽取7个临床科室内的56名护理人员加以调查,全部为女性。年龄均在20-46岁之间,平均年龄(29.54±3.75)岁。根据职称可分成:主管护师有12名,护师有16名,护理人员有28名。学历:学历大专44名,中专12名。
1.2方法。
1.2.1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报表质量调查方法。统计我院2010年1月-2012年12月,医务人员对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报表192份,其中护理人员上报38份,对38份报表分别从报表内容,是否完整这两方面进行调查,以报表中所有内容填写完整,不良事件名称,概念,符合标准为合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良事件名称不规范,不良事件过程描述不详细,医疗器械产品编号漏缺,医务器械分类名称填写不完整,不准确等为不合格。
1.2.2护理人员可疑不良事件有关知识的调查。护理人员医疗器械可能出现不良事件的有关知识调查,根据对相关文献的参考,自行设计针对性的调查问卷,其问卷的内容包括护理人员对医务器械可能出现不良事件的认知情况,共设有9题。主要是单选的答题方式,根据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报告及监测管理的办法里面有关规定予以评定,答对一题计1分,答错一题计0分,总分共9分。还有一部分是影响医疗器械可能导致不良事件的报告因素,可以设多选[2]。本次调查共发放出56份问卷,全部问卷有效回收。
2结果
2.1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报表质量调查结果,39份报表中全部信息填写完整,概念描述正确12份,合格率30.9%,同一张报表中出现多处缺陷,出现错误,概率由高到低分别为:不良事件名称欠准确15份(38.46%)对病人造成后果及处理描述过于简单11份(28.21%),医疗器械厂家,条码缺填13份(33.33%)。
2.2临床护理人员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相关知识调查结果:56名护理人员对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的相关知识得分4~9分。不同职称,学历的护理人员对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相关知识得分比较。详见表1。
3讨论
3.1结果分析。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监测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评价及患者诊疗,安全、有效具有主要的影响[3]。根据所检查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发现,护理人员填写报表质量不理想,报告信息内容不够具体,准确,直接造成分析评价困难,信息价值不高,这主要是临床护理人员未重视对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相关报告与教育有关。对56名护理人员调查结果显示,护理人员对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尚可,但最低分为4分,可能与各病区,对新进医疗器械物品使用学习欠缺有关,也与个人的认知程度及重视程度有关,临床护理人员相关继续教育和培训缺乏,而影响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报告工作开展,表2结果显示:影响临床护理人员上报因素较多,其主要的2个因素是64.29%的护理人员因工作繁忙而没有上报,60.71%的护理人员认为某些医疗器械物品使用的不良事件视为常见,无需上报,说明护理人员医疗服务安全意识不强,很多因工作忙而疏忽另一方面,缺乏对此项工作的重视,报告意识谈薄,理论联系实际能力不强。
3.2对策。
3.2.1增强临床护理人员上报医疗器械发生不良事件的意识,定期组织临床护理人员参与学习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管理的办法。加强其监测目的及重要性的宣传,了解有关典型的案例,以国家重点监测中医疗器械提出的可疑即报为原则。特别是新出产品,使护理人员提高认识,了解报告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是每个医务人员的职责,在每个临床科室,护长负责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监控,并做好此项工作宣传,定期进行有关知识学习,指导护理人员掌握上报流程,督促及时填写报告。科室设立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报告登记本,对主动登记的护理人员适予表扬,鼓励,激发护理人员自觉主动填写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4]。
3.2.2增强填写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的方法培训,定期组织动员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的填写,明确其具体要求,强调其报表中各个项目的信息内容及重要性,培训护理人员于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上报时应该做到数据的完整与信息的全面,对过程的描述要尽量详实,对预防及处置的方法记录要完整,以利于对效果的评价。
3.2.3提高护理人员理论联系实践能力,医院通过组织业务学习,专题讲座及临床技术人员深入一线,指导护理人员掌握相关器械使用常识,科室收集所有购置医疗器材使用说明书,统清放置资料夹中,掌握不当操作对患者造成损害,影响。每次操作均向患者讲解目的,注意事项,及配合要点,取得患者配合,理解。保证操作诊疗效果与安全,了解住院病人对医疗器械使用的需求,了解有关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相关知识及监察工作重要性,让患者主动报告不良事件,提高报告率。
3.3医护人员所起的作用。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应该具有较高的专业背景及行业位置,可以掌握了解事件发生的重要资料,并且具备良好的科学鉴别能力[5]。所以,临床中医护人员于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监测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医护人员应该及时的报告、统计分析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切实配合相关部门及企业的调查,以便确保公众器械的使用安全。
4总结
在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及应监测中护理人员具有主要作用,而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的报告与监测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护理人员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加强学习,强化医疗诊治的安全意识,积累更多的经验,为今后临床合理的应用医疗器械提供更为有效的信息,降低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产生的危害性,以便促进患者在医院期间的诊疗安全。
参考文献
[1]努尔江・沙布开,余永强,蒋冬贵,朱舒兵.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完整性分析[J].中国药物警戒,2010,9(12):121-122
[2]王兰明,王亚东,梁万年.对我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体系工作机制和能力的初步调查[J].中国医疗器械信息,2010,4(10):257-258
[3]陶靖环,李晓静,王亚东,彭晓霞.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培训需求的调查研究[J].中国全科医学,2010,3(22):564-565
机床机械行业报告范文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
(一)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
(二)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
(三)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
(四)妊娠控制。
第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政策。
第五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公布。
第六条生产和使用以提供具体量值为目的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计量法的规定。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医疗器械新产品。医疗器械新产品,是指国内市场尚未出现过的或者安全性、有效性及产品机理未得到国内认可的全新的品种。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新产品的临床试用,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批准后进行。
完成临床试用并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医疗器械新产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新产品证书。
第八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
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通过临床验证。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
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进行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的医疗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条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要,可以研制医疗器械,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单位使用。
医疗机构研制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医疗机构研制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首次进口的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应当提供该医疗器械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注册,领取进口注册证书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二条申报注册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技术指标、检测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所列内容发生变化的,持证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者重新注册。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4年。持证单位应当在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重新注册。
连续停产2年以上的,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生产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行业标准。
医疗器械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的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及其外包装上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标明产品注册证书编号。
第十八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施再评价及淘汰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及环境;
(三)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四)具有对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人员及检验设备。
第二十条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审查发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医疗器械。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部分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及环境;
(二)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检验人员;
(三)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能力。
第二十四条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审查发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和医疗器械质量事故公告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章医疗器械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医疗器械监督员。医疗器械监督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监督员对所取得的样品、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实行资格认可制度。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测。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对被检测单位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同检测有关的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和技术咨询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对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产品注册证书。被撤销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处理。
第三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的产品注册,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销其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播放、散发和张贴。
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说明书为准。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产品生产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产品注册证书,两年内不受理其产品注册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进行生产的,并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有关医疗器械广告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或者对应当销毁未进行销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医疗机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的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报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资格,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床机械行业报告范文篇3
(一)工作重点: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围绕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4个环节,突出重点品种及重点区域,严格准入管理,强化日常监管,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制售假劣药械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失职渎职,推动行业自律,全面净化药械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
(二)总体目标:通过专项行动,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促进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明显好转,企业自律意识进一步增强,监管工作质量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得到保障。
——规范药品注册申报秩序,严厉惩处弄虚作假违规申报行为,使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秩序进一步规范,申报资料质量进一步提高。
——规范药品生产秩序,《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得到落实,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规范生产,产品质量得到保证。
——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整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保证公众用药用械安全。
——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行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和监测工作,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使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感普遍增强。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整顿和规范药品研制秩序
1.严厉打击药品注册申报弄虚作假的行为。组织药品注册申请人对20**年1月以来上报的药品注册申请自查自纠,重点审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完整性。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全市申报药品注册申请的资料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和重点品种现场核查,依法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对现有药品批准文号进行调查摸底,整顿药品批准文号。加强药物临床前研究开发机构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不能保证研究工作真实、不能保障受试者安全和权益、擅自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依法予以查处。
2.清理不符合规范的医疗器械产品。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及相关文件,清理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及其违规申报、违规审批的产品。组织生产企业对注册产品不规范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对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全面清查,严格医疗器械产品在执行强制性标准、临床研究评价、说明书等重点环节的审批要求。对有投诉举报或审批中发现有问题及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资料进行核查,重点核查申报资料及临床研究的真实性。打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秩序
1.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配制行为。监督检查药品生产企业实施GMP情况,对近期被群众投诉举报的企业和药品抽验中有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进行重点跟踪检查。加强对注射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全市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人员配备和培训情况、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原辅料购入和管理及质量检验情况、产品检验和产品审核放行等环节的控制情况,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配制药品行为,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标准生产药品、配制制剂的,依法予以查处。
2.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组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以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验收、生产加工过程、不合格品处理、出厂(周期)检验、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及包装标识、不良事件监测等为重点,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有投诉举报、存在安全隐患、生产重点监控品种的企业和生产橡胶等产品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情况进行调查。进一步规范其生产秩序,纠正或查处产品标识的规格型号、适用范围与注册证界定的内容不符、一证多用的问题,打击生产未经注册产品行为。
(三)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1.突出整治严重扰乱流通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全面清理药品经营主体资格。组织对企业在行政许可中有关事项的变更情况进行检查,规范药品经营行为,有针对性地检查药品批发企业是否有出租出借许可证、挂靠经营以及零售企业出租出借柜台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查处进货渠道混乱、购销记录不完备等违规经营行为。结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纠正擅自降低经营条件、经营地址和质量管理人员等许可事项变动不办理变更等行为,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经营无注册证产品和从非法渠道购入医疗器械的行为。
2.深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专项整治,规范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渠道,打击中药材掺杂掺假和非法销售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行为。开展疫苗流通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疫苗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设备运行状况和疫苗储存、运输中冷链记录管理等情况,打击违法经营疫苗行为。开展橡胶和国家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水凝胶、博士伦护理液、美容金丝等产品市场专项检查。加大对违法广告、群众投诉多的具有潜在质量隐患的品种的抽验力度,开展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严格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备案制度。加强对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药品销售渠道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对具有一定成瘾性处方药的监督力度,加强含可待因成分止咳口服制剂和盐酸曲马多制剂的监督管理,确保特殊药品安全、合法流通。
3.加快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医药卫生资源,将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紧密结合,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紧密结合。继续完善农村药品监督体系,建立各级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大力开展对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的药品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其工作能力。继续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药品连锁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设置连锁门店,逐步填补农村“空白点”。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知识,提高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地方政府领导和各部门配合,将“两网”建设工作纳入当地社会发展的总体框架中,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中,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监管责任制,推动“两网”建设向纵深发展。
(四)整顿和规范药品使用秩序
1.加强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医疗机构开展自查自纠,监督医疗机构规范进货渠道,建立健全供应商资质档案,完善仓储“五防”设施,确保购进药品安全。依法查处非法购进药品、擅自配制制剂、变相销售或违法使用制剂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医疗机构采购医疗器械渠道的合法性、产品使用的规范性、储存(环境)条件的符合性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2.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处方行为,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实行按药品整理名处方,探索开展处方点评工作;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展临床用药监控,指导医疗机构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的超常预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加大对医疗机构药房的基础建设,重点解决农村医疗机构药房设施简陋、管理不规范等薄弱环节,提高医疗机构药品规范管理水平。
3.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时填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深入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加强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疫苗等品种进行重点监测。加强市、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网络的建设,切实发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作用。及时处置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迅速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已决定采取的警示、公告、召回等措施。
(五)整顿和规范药品广告秩序
大力整治虚假违法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制度,建立新闻媒体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力度和对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等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管力度,尤其要加强对资讯服务类和电视购物类节目中有关广告内容的监管;建立违法广告公布制度和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
(六)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突出查处危害公众安全、涉及面广、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重点打击制假售假、无证经营、出租(借)许可证、出租柜台、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重大典型案件及时予以曝光。建立健全药品打假治劣工作机制。严格假药案件上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群众举报和渠道,落实举报奖励政策,调动社会各界和公众参与专项整治行动的积极性。进一步强化各部门联合打假协作机制,建立重大药械案件的督察督办和事先通报制度,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把药械案件查处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相结合,在药械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嫌商业贿赂的,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提高对专项行动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的部署,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今明两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做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实施综合治理,形成“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格局。市政府成立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孙东克副市长任组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有关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人参与办公室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专项行动组织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的专项行动。
(三)加强部门的协作配合。这次专项行动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作,增强工作的合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与督查。发展改革、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公安机关要深挖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犯罪网络,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部门,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建立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确保责任落到实处,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以规范企业行为、推动企业发展为目的,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研究整改措施,防止检查工作的随意性。要严格按照廉洁勤政有关规定,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严惩行政执法中、、等行为,确保专项行动全面完成。
(五)加快药品监管和卫生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相关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条件。加快市、县两级药品监管部门执法装备的建设步伐,加大对药品检验设备的投入力度,提高打击假劣药品的准确率。加大对医疗机构药房建设的投入,重点改善乡镇卫生院和农村卫生所药房的条件,加大对民营医院、门诊部和诊所药品监管,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应急工作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推动药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年10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专项行动方案和市政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药品研制、生产、流通和医疗机构用药用械等各环节工作方案,市卫生局牵头制定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规范处方行为工作方案,市工商局牵头制定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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