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处置措施范例(3篇)
突发事件处置措施范文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与职责
2.1指挥机构组成
2.2组织体系
2.3指挥机构职责
2.4专家组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3.2预防工作
3.3预警分级
3.4预警及措施
3.5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应急响应
4.4应急处置
4.5指挥与协调
4.6事件通报与新闻报道
4.7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
5应急保障
5.1组织保障
5.2技术保障
5.3后勤保障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保险
7附则
7.1预案的制定与更新
7.2沟通与协作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安全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处置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有效控制和消除污染,保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我县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或发生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我县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周边邻省和地区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4级以上的核事故。
1.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我县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湖泊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对部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我县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4)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5)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6)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1.3.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使我县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对我县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破坏,或直接威胁我县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4)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
1.3.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众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安全、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故。
具体主要包括:
(1)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件。
(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因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突发性严重环境污染事件。
(4)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
(5)相邻县、市的环境污染对我县造成环境危害的特大污染事故。
(6)其他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
1.5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平战结合、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我县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5.1以人为本、健全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有效机制。
1.5.2政府负责、部门合作。县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负总责。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我县的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1.5.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1.5.4依靠科学、快速反应。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依靠科学,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各环节紧密衔接,及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断、快速、准确处置。
1.5.5加强监管,防微杜渐。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一些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增强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感,使企业不断强化自身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设施处在良好运行状态和外排污染物的达标排放,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2组织指挥与职责
2.1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称县应急指挥部),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总指挥:县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环保局长、县安监局长、县政府办主任
成员: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地矿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县监察局、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
2.2组织体系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见下图。
2.3指挥机构职责
2.3.1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根据本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督促各应急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2)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的建议。
(3)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应急工作。
(4)决定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5)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各项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6)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总结报告。
(7)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3.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启动和终止的建议。
(2)传达县应急指挥部应急指令。
(3)负责应急期间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4)协调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
(5)负责应急期间情况通报。
(6)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1)县环保局
拟定和提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计划,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技术准备;协调和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作联系制度;组成应急处置专家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组织实施减轻污染危害措施,建立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隐患预警技术档案;组织环境监察、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负责与上级环保部门、相关部门的联系、传达、指示和协调工作;统一对外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直接组织或参与调查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经济处罚意见;参与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等。
(2)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
积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各种险情的现场处置;负责丢失或被盗放射源的侦查和追缴;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调查、污染消除工作,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3)县财政局:组织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4)县安监局: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监察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承担突发环境事件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救援工作。
(5)县交通局:组织安排应急物资和疏散人员的运送转移,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工作。
(6)县卫生局:做好伤员的救治,污染疏散区域人员的疾病预防和治疗工作。
(7)县水务局:负责水文监测,为指挥部提供必要的水量、水质等水文资料,以利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控和重点污染防治设施保障;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水域的监测和调控工作,消除水域污染。
(8)县农业局:负责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监测和外来物种入侵情况信息,对由此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按规定组织扑灭;当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渔业生态产生严重危害时,参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9)县林业局:负责对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监测,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情况信息。当突发环境事件对林业及生物多样性产生严重危害时,参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10)县国土局、地矿局:协助处理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向县指挥部提供灾害易发地有关情况的预测预报,避免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污染源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11)县气象局:及时、准确提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的气象情报资料。
(12)县建设局: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城市被损毁的给排水设施进行抢排险,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13)县监察局:负责调查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
(14)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负责组织宣传普及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防治知识,协调县环保局、县广电局等单位新闻及通报有关情况,积极、主动、正确地引导舆论,并向上级新闻单位提供有关信息。
2.4专家组
组建由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专业人员、环境评价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等相关专家组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咨询专家组。职责为:参与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对事件级别进行评估,对采取的应急措施提出建议和进行技术指导,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3.1.1县环境监测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县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及污染源信息、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县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3.1.2突发环境事件成员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可能造成环境事件处理所需信息的监测,做好相关信息的接收、处理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可能造成环境事件或环境事件处理所需信息。
3.2预防工作
3.2.1开展污染物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县环保局负责对各类污染源的普查,掌握全县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3.2.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价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落实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编制应急预案,新、改、扩建项目凡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的,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要编制环境风险评价篇章。
3.3预警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三级预警制度。三级突发事件,即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黄色预警;二级突发事件,即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橙色预警;一级突发事件,即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红色预警。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由县应急委员会或报请上级应急委员会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3.4预警及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预警公告。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预警,县政府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活动等保护措施。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5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环境应急资料库,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报警服务系统及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信息反馈与确认系统等。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根据《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按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县人民政府、县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4.1.1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突发环境事件,应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或县环境保护局报告。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县环境保护局应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确认。县人民政府应当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4.1.2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采用书面报告。报告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初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大小、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是指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是指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1.3突发环境事件的通报与信息
县应急指挥部应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引导,建立快速的信息机制,避免因滞后造成工作被动。对媒体有关事件内容的不准确报道,应当及时通过通告或召开新闻会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4.2先期处置
4.2.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县应急指挥要立即采取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2.2必要时迅速组织现场救援队伍实施现场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2.3县环保局或相关部门或有关专家要组织人员和装备对事件发生地污染源实施监测、对有关信息汇总,进一步加强先期处置措施。
4.2.4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必要时要立即向毗邻县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发出请求支援信息。
4.2.5按照信息报告规定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3应急响应
4.3.1应急响应程序
Ⅳ级应急响应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工作状态,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2)组成现场救援指挥部,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3)组成咨询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组织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4)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4.3.2分级响应机制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即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响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启动,超出县应急处置能力的要及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
4.3.2.1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由县应急指挥部采取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并组织实施本应急预案。
4.3.2.2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或者可能发生时,县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或市环保局,请求市应急指挥部采取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并组织实施相应应急预案。县应急指挥部服从市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要求,各司其职,做好工作。
4.3.2.3Ⅱ级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或者可能发生时,县人民政府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或省环保局,请求省应急指挥部采取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并组织实施相应应急预案,县应急指挥部服从省、市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司其职,做好工作。
4.3.2.4Ⅰ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或者可能发生时,县人民政府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或省环保局,请求省应急指挥部采取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并组织实施相应应急预案,县应急指挥部服从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司其职,做好工作。
4.4应急处置
4.4.1应急监测
县环保局组建环境应急监测队伍,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水文、气象和地域等要素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4.2应急处理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等的特性,在县应急指挥部的决策下,坚持科学、快速、安全的原则,按照相应技术规范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消除危害。
(1)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县应急处理指挥部立即召集所有组成单位人员、专家组、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携带污染事故专用应急监察、监测设备,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判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及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确定现场监测布点、摄像、拍照等取证工作。必要时,组织污染区的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建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县应急指挥部根据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组织人员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污染危害。
(2)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每24小时向县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一次,直到事故污染消失警报解除。
4.4.3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4.4.4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5指挥与协调
4.5.1县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理。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各有关单位要立即派出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规定职责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同,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发生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卫生、安监、建设、国土资源、地矿、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提供事发前的监管检查有关资料,为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提供保障。
4.5.2指挥和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6)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7)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受灾群众返乡时间。
4.6事件通报与新闻报道
4.6.1事件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应急相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或可能波及的省、市、县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2)县相关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3)如果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籍人员,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政府,不得擅自对外报道。
4.6.2新闻报道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环境保护局根据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4.7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
4.7.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成立的条件已经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续发可能;
(3)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健康,确保环境不再遭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7.2应急终止的程序
(1)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组论证调查,确认突发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结论以书面形式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2)接到县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3)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向社会突发事件应急终止的信息。
(4)由县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行动的事后评价,编制应急评价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4.7.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状态宣布终止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维护和保养应急救援仪器和设备,补充必要物资,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并加以改善。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责任单位要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5应急保障
5.1组织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县环境保护局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等。
5.2技术保障
5.2.1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库
建立环境应急专家数据库,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能迅速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其职责是:
(1)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2)综合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
(3)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
(4)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5.2.2现场应急环保专业队伍
以现有环境监察队伍为基础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动队伍,由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科研等人员组成。作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常备重要力量,随时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事件发生地环保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应急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类别、程度、范围;
(2)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评估及上报工作;
(3)根据调查结果及专家意见,确定应急处置技术措施;
(4)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5)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5.2.3培训和演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要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5.3后勤保障
5.3.1物资储备
各有关部门根据要县应急指挥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物资储备,储备分为日常和战时两级。
5.3.2装备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故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3经费保障
财政和计划部门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捐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5.3.4社会宣传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应急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环境应急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环境事件。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件发生后,有关不部门应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保险
逐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鼓励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有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附则
7.1预案的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环境保护局组织制定,报县政府批准。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县环境保护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
7.2沟通与协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与周边县市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国家公务员或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突发事件处置措施范文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受各种复杂矛盾因素的综合影响,群体性突发事件不断发生,普遍呈上升趋势。不少事件规模较大,突发性很强,危害后果非常严重。同时,给处置工作带来越来越严峻的挑战。这里,仅就公安机关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应当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一、要正确解决一些必要的认识问题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科学的理论是正确行动的指南。认识问题是基础,是前提。要正确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首先要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基本特征如群体性、突发性、大规模性、后果严重性和发展规律等有一个必要的正确认识、了解和把握。只有这样,才能在摸清现场情况的基础上,审时度势,制定正确的处置方案或者按照已有的预案正确实施处置。
一是要对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只有对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内涵和外延有了一个基本认识后,才能明确和正确把握行动适用的范围。否则,心中无数,必然临阵失措。一般而言,如突然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集体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械斗、围堵党政首脑机关,聚众堵塞铁路、公路交通等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等,规模较大,一旦处置不当,危害后果十分严重的,都应包括在这里所说的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之内。
二是要清楚所担负的应急工作任务。各参与处置的部门和力量对自己所担负的任务有哪些要做到心中有底,在处置的各个方面和环节所处的职责位置或角色,是主要力量,承担主要职责,还是协同配合有关部门等都必须胸中有数。如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等,公安机关是参与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主要力量,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二)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决断;
(三)根据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适时适度出动警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四)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是要对处置行动的实施条件做到心中有数。选择什么样的具体处置方案,采取什么样的处置行动,必须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如特大、重大或一般等而定,也就是说要区分和把握不同的条件如实施条件已俱备或条件相对最为有利等来确定不同处置行动的实施。根据群体性突发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群体性突发事件可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分别是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特别重大损害、重大损害、较大损害和损害相对较小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一般认为,特大和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1、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2、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4、非法组织和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5、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
6、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7、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8、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9、由土地、资源或民族纠纷等原因引发的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10、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
四是要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和处理。信息影响认识,影响判断,影响决策。信息不灵,工作被动。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特别是超前的预警信息和处置时的现场信息收集和处理的如何,直接影响对该事件的认识、判断和处置决策以及处置行动的效果。因此,在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无论是处置行动前,还是事中、事后,对这一认识问题都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好,自始自终不可忽视和松懈。情报信息已成为公安机关的重要警力资源,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的成功与否,与能否尽早捕捉苗头性、预警性和前瞻性的动态有着直接关系。公安机关必须下大力气构建有关的情报信息预警体系和机制,明确有关的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的监测和收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归口报送和管理。按照规定必须上报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最迟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重大、特大群体性突发事件随时报告。事态严重或情况特别紧急时,应立即上报,并可越级上报,而后再向上级机关补报。公安机关指挥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进行处理,确需启动有关预案的,按规定的程序迅速呈请启动。报送信息应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或有关情况不明需核实时,可先电话报告,并抓紧核实、续报。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性质、影响范围、动态趋势、已采取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五是要对事态的发展及其后果做出科学的跟踪预测和判断。在应对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过程中,能否对事态的发展及其后果做出尽可能准确无误的科学预测和判断至关重要,这方面的认识是否正确,认识程度是否到位,不少时候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要处置好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就要求各级指挥决策及其参谋人员必须注重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要在解决好这一决定处置行动成败的认识能力问题上多下功夫、下大力气,做好日常养成,努力做到训练有素,战时不慌,未雨绸缪,沉着应对。二、要把握正确的处置行动原则
群体性突发事件由于其群体性、突发性、情况复杂和事态易变性等特点,使得对它的处置工作难度增大,稍有不慎,还有可能导致性质演变,后果加重。因此,在处置中必须把握正确的行动原则。
一是要坚持依靠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尤其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是一项牵涉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和难度较大的工作,公安机关和有关参战部门必须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坚强有力的领导和支持,必须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有序地开展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处置工作各项重大方针和措施,要由党委、政府确定。
二是要坚持统一指挥、整体作战的原则。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明确各级指挥部的指挥人员,实行指挥首长负责制,避免多头指挥。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命令、指示,统一组织、调动、使用各种警力、装备和武器,实施整体作战。要严格现场处置纪律,做到令行禁止。
三是要坚持因情施策、区别对待的原则。要严格区别对待中的组织策划者与一般群众。对一般参与者,要本着“宜散不宜聚,宜顺不宜激,宜解不宜结”的原则,认真做好宣传疏导劝阻工作;对组织策划者,要密切关注动态,把握有利时机,根据上级指示,严密控制,妥善处理。四是要坚持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的原则。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既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使事态扩大。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要根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要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来决定。
五是要坚持以人为本、慎用武器警械的原则。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过程中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的民警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但不得携带武器;现场备勤的民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严格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并须经现场指挥长批准。
六是要坚持快速反应、依法果断处置的原则。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要坚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信息灵敏,闻警而动,快速反应,依法果断地高效处置。尤其是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卧轨拦车、阻断交通、骚乱以及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力争尽快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要严格把握处置工作的各项法律、政策界限,讲究策略、方法,防止由于工作失误或处置失当而授人以柄,激化矛盾,扩大事态。三、果断采取正确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针对事态发展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审时度势,选准突破口,把握机会,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果断进行处置是成功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中之重和关键。
(一)首接反应和先期处置措施。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县公安机关应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
理的原则,有预案的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要迅速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研判,并将研判结果和应急建议立即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根据市、县公安机关应急预案和事态发展的实际情况,先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可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本级公安机关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给予支援的请求。影响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地区。
5、其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二)后续加强反应措施。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有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预案并认为必要时,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根据专项预案和事态发展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可迅速采取加强应急反应措施:
1、对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县级公安机关立即采取相应的加强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调动武警部队。
4、有关领导带领人员赴事发地,成立由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领导、专家组成员、工作人员,事发地各级公安机关和党委、政府的有关人员等组成的现场联合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开展现场紧急处置工作和后续全部的现场具体处置工作,落实上级应急指挥部门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实施靠前指挥。
5、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援,以及向有关地区通报情况等。
(三)实施全面具体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现场联合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对有关处置力量统一进行力量编成,可成立若干工作组,明确具体的牵头单位,分别负责落实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侦查破案、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和安置、社会动员、新闻报道、应急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适时分组实施全面具体的现场处置工作措施:
1、通过广播等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释有关问题,争取教育大多数群众,孤立少数为首分子。
2、播放通告,限定时间,责令围观人员离开现场;责令聚集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离开现场,对不听劝告,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在现场并继续煽动指挥闹事,事态进一步恶化的,可以使用必要的非杀伤性警械,强行驱散;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可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及时依法处理。
3、实施现场警戒、封锁、驱离、维护治安秩序。必要时进行现场管制,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确定重点部位和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必要时进行武装警戒;控制现场制高点;实行区域通管制,事发地公安机关协调交通、民航等部门共同做好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和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加强重点单位、重要场所和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必要时依法实施,防止事态扩大。
4、开展搜查、收缴工作,对现场嫌疑人员进行人身搜查;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
5、依法使用录音、照相、摄像等手段,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法及时进行现场取证,为妥善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有效证据。
6、确需使用武器和警械时,依法果断使用。
7、公安机关的信息通信部门协调通信管理、信息产业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8、公安机关的装财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所需的各种装备器材和经费保障,并有选择地装备非杀伤性、非致命性武器和防护器材。
9、事发地公安机关协调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必须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0、治安、法制、宣传等部门组织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统一对外宣传报道口径和现场记者的管理等工作,可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媒体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人心,防止不良的炒作渲染。严格宣传纪律,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对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和擅自报道。网监部门及时监控、删除、封堵和查处网上有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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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入境管理和宣传等部门协调外侨办(港澳办)、台办等部门做好有关的涉外工作,处理涉外及港澳台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等。
(四)扩大应急和应急联动反应措施。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现场联合指挥部应及时报请采取相应的扩大应急措施,调集各种处置预备机动力量、资源进行增援。事态特别严重,需要更大范围跨部门、跨地区增援的,上报有关的党委、政府或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应急机构进行协调支援,直至应急处置行动宣布结束。四、做好有关的处置保障工作
要想处置好,必须保障好。充分有力的保障工作对于成功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尤其重要,这已为实践所反复证明。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要做好有关的处置保障工作,
一是要调兵遣将,搞好人力保障。人力保障,一方面是领导指挥力量保障,即迅速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按已有预案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关,明确指挥长和副指挥长,靠前、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对辖区内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另一方面是迅速调集有关力量到位并对主要力量进行科学合理的最佳编成和任务分工。力量编成一般应至少包括四个组:
1、处置行动组,由武警、治安、国保、刑侦、技侦、网监、监所管理、出入境管理、法制、宣传等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主要担负治安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和安置、侦查破案、政策宣传及对外报道管理工作、涉外工作等现场具体处置任务;
2、综合保障组,由警令、法制、治安、宣传、信息通信、装备财务和科技及有关专家等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信息处理、事务办理和综合协调等秘书性工作,拟制和有关的现场公告或通告、对外宣传报道等社会宣传工作,应急通信、物资和经费、技术储备、生活保障、社会力量动员等保障工作和为处置指挥决策等工作提供参谋咨询以及协调有关的善后工作等;
3、抢险救灾组,由武警、消防、交警和治安等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救生救难、抢险救灾工作等;
4、机动预备组,由武警机动部队、消防特勤大队等力量组成,主要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机动支援和特殊任务等。
二是要搞好财力物力和技术支撑方面的保障。
三是应急处置行动所需的各种保障都必须有力有效,落实到位。包括情报信息保障要对情报的进行收集、汇总和研判,为指挥部及时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应急通信保障要组织提供必要的通信设备、人员和技术支撑;物资和经费保障要组织调度应急装备、物资和经费;技术保障要提供处置工作所需的有关技术储备;交通运输保障要组织提供在紧急情况下的专家及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紧急运送伤员、运送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紧急撤离公众等应急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法制和现场政策宣传保障要对处置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管理对处置现场的政策宣传工作,为处置行动提供必要的法制和宣传保障等等,都必须切实保障到位,保质保量,优质高效。只有这样,才能处置工作争取最佳效果提供必要的前提和条件。
四是要注重做好日常养成和有关的工作准备。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进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强化日常养成和工作积累储备。如制定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巡警、防暴、消防、武警等参与处置工作的专业力量进行针对性培训,适时举行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检验、完善应急机制和预案,锻炼队伍,丰富实战经验,增强处置能力,以及与处置工作关系密切的各单位、各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认真做好有关的基础防范控制工作如建立健全有关的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和机制等,为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提供日常工作保障。五、要注意克服一些不良心理和做法
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实践中,各地既有许多成功的战例,也不乏令人遗憾的失败;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也有不少需要引以为戒、注意克服和改进的地方。
一是要克服心急浮躁、冒然行事的心理和做法。这一点,一方面是指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接到下级先期处置部门有关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警情报告或有关方面的通报或上级指令,或直接发现警情后,既要迅速进入高度紧张状态,快速对该警情进行复核确认,并根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迅速进行评估研判,又不可忽视有关的程序和权限规定,随意表态,而是要按规定报请有关领导指示后再发出应对指令,如有预案且经研判后认为符合本级预案适用范围和启动条件的,迅速报有关领导批准后立即予以启动。另一方面是指在处置过程中处置指挥和行动人员一定要冷静观察,科学判断,谨慎从事,沉着应对,力戒心急浮躁,不可冒然行事。
二是要克服瞻前顾后、犹豫不决、优柔寡断、坐失良机的心理和做法。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情况复杂、事态易变,对其处置既不能心急浮躁、冒然行事,但是也不能畏首畏尾,当断不断,走向另一个极端,否则,很可能会错失良机,导致不应有的损失,甚至新的后果。
突发事件处置措施范文篇3
一、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的背景
现代社会是高风险的社会。我国又是一个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能否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直接考验着政府应急管理的能力。应对突发事件不能仅仅依靠经验,更重要的应当依靠法制,这是我国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和教训。事实证明,突发事件的应对要实现由个别调整向规范调整的转变,以减少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任意和无预期。
现阶段我国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仍然存在着如下缺陷:一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统一协调、灵敏应对突发事件的体制尚未形成;二是一些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同时,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也不够充分、有力;三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制度、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能够预防的突发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预防;四是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公众危机意识有待提高,自救与互救能力不强。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一些不该发生的事件发生了,能够控制的危害没有得到有效地控制。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是,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各类突发事件,尤其是自然灾害也不少,但是造成很大损失的情况却不多。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最重要的是这些国家有着相对完备和成熟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
二、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总体思路
(一)把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放在优先的位置
一般而言,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有两种,一种是常态管理,一种是非常态管理(危机管理)。相对而言,人类对常态管理具有较多经验,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办法,而对危机管理,无论是从认识上,还是从制度上都还有一定差距。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预防和应急准备重视不够,做得不实。为了改变我国“有钱救灾,无钱防灾”的传统观念和做法,本法从如下几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建立了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作了组织和制度准备;二是建立了突发事件监测网络、预警机制和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财产损失提供了前提;三是建立了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的储备制度和经费保障制度,为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了物资和经费保障;四是建立了社会公众学习安全常识和参加应急演练的制度,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五是建立了由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单位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武装部队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为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了人员保证。
(二)坚持有效控制危机和最小代价原则
任何关于应急管理的制度设计都应当将有效地控制、消除危机作为基本的出发点,以有利于控制和消除面临的现实威胁。因此,在立法思路上必须坚持效率优先,根据中国国情授予行政机关充分的权力,以有效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协调指挥各种社会力量,确保危机最大限度地得以控制和消除。同时,又必须坚持最小代价原则,规定行政权力行使的规则和程序,以便将克服危机的代价降到最低限度。缺乏权力行使规则的授权,会给授权本身带来巨大的风险。在制度上,决不允许为了克服危机不择手段。因此,本法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分级、分期的基础上,确定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授予行政机关与突发事件的种类、级别和时期相适应的职权。
(三)对公民权利依法予以限制和保护相统一
在应急处置期间,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需要对公民个人的某些权利加以限制,或者增加公民的义务。但是,这种限制应当要有一个“度”,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因此,本法确立了比例原则,公民的财产被征用有获得补偿的权利,预警期间的措施主要是防范性、保护性措施等。(四)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综合协调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实行统一的领导体制,整合各种力量,是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高效率的根本举措。本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所谓统一领导,是指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在中央,国务院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地方,地方各级政府是本地区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是负责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在突发事件应对中,领导权主要表现为以相应责任为前提的指挥权、协调权。
所谓综合协调,有两层含义,一是政府对所属各有关部门、上级政府对下级各有关政府、政府与社会各有关组织、团体的协调;二是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进行的日常协调。综合协调的本质和取向是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强化统一指挥、协同联动,以减少运行环节、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所谓分类管理,是指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突发事件的不同特性实施应急管理,具体包括:根据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确定管理规则,明确分级标准,开展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此外,由于一类突发事件往往由一个或者几个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因此分类管理实际上就是分类负责,以充分发挥诸如防汛抗旱、核应急、防震减灾、反恐等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在相关领域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
所谓分级负责,主要是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突发事件的级别,确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不同层级的政府负责;一般来说,一般和较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分别由发生地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其中影响全国、跨省级行政区域或者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
所谓属地管理为主,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原则上由地方负责,即由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特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就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为主。比如,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由中国人民银行对该银行实行接管,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利益,恢复商业银行正常经营能力。
三、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的主要制度
(一)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
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是整部法律中最重要的一个制度,包括如下具体内容:
一是提高全社会危机意识和应急能力的制度。主要包括:①各级各类学校应该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②基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③基层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④机关工作人员应急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制度。
二是隐患调查和监控制度。主要包括:①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②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矿山、建筑工地等重点单位和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都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开展隐患排查;③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基层组织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三是应急预案制度。预案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方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计划和步骤,也是一项制度保障。预案具有同等法律文件的效力,比如,国务院的总体预案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国务院部门的专项预案与部门规章有同等效力,省级人民政府的预案与省级政府规章有同等效力。
四是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制度。主要包括: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③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④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五是突发事件应对保障制度。主要包括:①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国家要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②经费保障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③通信保障体系。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六是城乡规划要满足应急需要的制度。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二)突发事件的监测制度
监测制度是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效预防、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重要制度保障。为此,本法从如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这是一项重大改革,目的是有效整合现有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具体包括:①信息收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②信息的分析、会商和评估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门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③上下左右互联互通和信息及时交流制度。
二是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具体包括:①在完善现有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海洋、环境等自然灾害监测网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监测密度,提高技术装备水平;②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的实时监控系统和危险品跨区域流动监控系统;③在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同时,健全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动植物疫情、植物病虫害和食品药品安全等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无论是完善哪一类突发事件的监测系统,都要加大监测设施、设备建设,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测人员或信息报告员。
(三)突发事件的预警制度
预警制度是根据有关突发事件的预测信息和风险评估,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确定相应预警级别,相关信息、采取相关措施的制度。其实质是根据不同情况提前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预警级别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标示。考虑到不同突发事件的性质、机理、发展过程不同,法律难以对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规定统一的划分标准。因此,预警级别划分的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二是预警警报的权制度。原则上,预警的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享有警报的权,但影响超过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预警警报。确定预警警报的权,应当遵守属地为主、权责一致、受上级领导三项原则。
三是三级、四级警报后应当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总体上是旨在强化日常工作,做好预防、准备工作和其他有关的基础工作,是一些强化、预防和警示性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有三项:①风险评估措施,即做好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的预测;②向公众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③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四是一级、二级警报后应当采取的措施。一级、二级警报,意味着事态发展的态势到了一触即发的地步,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即将面临威胁。因此,这时采取的措施应当更全面,更有力,但从措施性质上仍然属于防范性、保护性的措施。在法律起草过程中,有人提出,这些措施中有的可能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如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等。回答这个问题,还是要回到立法的总体思路上来,即在特殊情况下如何比较利益大小。在以往的抢险救灾中,常发生因个别人不肯撤离现场导致重大伤亡的情况,有时甚至需要救援人员苦苦哀求一些人撤离,这种情况对突发事件预防危害很大,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赋予政府相应的权力,避免因个别人的行为导致损害扩大。当然,如果有事实证明突发事件将不会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应当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度
突发事件发生以后,首要的任务是进行有效的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等。
二是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的措施。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具有较强的控制、强制的特点。这些措施包括: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等。
三是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情况主要是指银行挤兑、股市暴跌、金融危机等。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包括及时调整税率,宣布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等调控措施;调节货币供应量、信贷规模和信贷资金投向,规范金融秩序,实行外汇和国际贸易等方面的管制措施。
(五)突发事件的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事后恢复和重建工作,以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妥善解决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突发事件的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及时停止应急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必要措施。
二是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在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受影响地区恢复重建计划。
三是上级人民政府提供指导和援助。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援助。
四是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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