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噪声污染防治方案(收集3篇)
工地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范文篇1
[关键词]建筑施工;环境破坏;控制措施;环境监督管理文章编号:2095-4085(2015)02-0099-02
1在施工中带来了环境污染的问题
1.1噪声污染
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建设环境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在人口稠密的城市,噪音污染,已经严重影响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甚至给周围公众带来健康危害。根据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施工现场的噪音高达100分贝,大大超过国家有关施工现场的规定,噪音是对居民反应最强烈和最常见的施工污染问题。现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施工中的搅拌,运输,浇筑混凝土等环节是建筑施工的主要噪声源。另外,挖掘机,推土机,运输机械,打桩机,切割机等也是施工过程中造成噪声的污染源。
1.2大气污染
空气污染是最直接、最严重的环境破坏。城市建设一旦开始,各种机械设备及配套设施的使用会使HC,TSP大气,烟尘和其他指数明显增加;另外,基本的工程施工现场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过程中的粉尘,充满灰尘,管网布局,对开挖产生的扬尘;建筑材料(石膏,水泥,砂,石,砖,等)的现场搬运和堆积的灰尘,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TSP也是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不仅使居民的健康受到危害,引发各种常见的呼吸道疾病,同时,减少城市的空气能见度,对邻近的周边地区的产生更大的影响。
1.3水污染
城市建设的施工现场一般都是泥,在施工过程是可以使水中含泥沙量增加,污水直接通过城市的地下排水管网,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如果随意排放,会造成地表水的污染,严重时甚至被污染的饮用水。此外,施工人员生活用水也会产生施工现场的污水。此外,由于城市建设需要挖深基础,造成城市地下水水位下降,严重的还可能造成建筑物或道路塌陷等。
1.4固体废弃物污染
固体废物污染是传统的污染,包括土地平整,在多余的土,石,砂,建筑垃圾,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主体,如砖和水泥基相的建筑垃圾和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每天大量的工作和生活,生产垃圾生活垃圾,如果不及时处理会对土壤和环境造成污染。
1.5光污染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城市高层建筑,室外装饰技术的更新,霓虹灯等设备的话,玻璃幕墙随处可见。这带来了令人头痛的光污染。科学研究表明,光污染影响人体生物钟是非常大的。长期的光污染使居民会生物钟紊乱,引起头痛,失眠等症状;还会引发“热岛效应”的城市。特别是在夜间照明光干扰周围居民。泛光灯给施工现场附近的居民带来了无限的烦恼:大功率的人造“小太阳”,把附近的村庄变成众所周知的不夜城。
2减少建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应采取的措施
2.1科学规范化制定建筑施工方案
对周围的环境和整个工程的正常施工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的影响项目施工计划的制定。因此,在环保项目,制定合理的可行性方案,加强控制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施工期间在早上7点至晚上9点,禁止高噪声设备的施工和倾倒砂卵石,尽量安排在白天施工,减少光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
(2)施工车辆的轮胎必须经过冲洗。为了防止泥浆被进出的车辆将带出现场,产生粉尘污染。
(3)根据总体布局摆放材料,规定工程结束及时清场。
2.2施工过程阶段降低对周围环境影响的措施
2.2.1噪声防治
尽量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减少同时施工机械作业噪声大的数量,以降低声源,减少施工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建立隔音室,作业棚等,以减少强噪声的扩散。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的现场管理,建立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督制度,严格控制夜间施工噪声施工不得超过环境噪声标准的区域。①针对不同施工阶段,还应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对施工场界进行噪声控制,尽量减少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还需加大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的宣传力度,使得施工单位真正意识到降低噪声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②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可能在白天施工,以免影响施工现场附近的居民晚上休息。无特殊批准,禁止公休日作业。
2.2.2大气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施工组织前充分的准备。工程实践表明,充分有序的施工组织和现场的施工会给企业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施工阶段之前确定开挖顺序,进行科学研究的数量分析,精心组织,充分利用开挖的土方回填,减少土方量,减少环境污染;通过区域建设布局研究,土壤挖掘合理的路线,减少运输时间。①为了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主要道路必须硬化处理。采取防尘洒水等措施,定期堆放的土方可能产生粉尘,有必要覆盖或堆放在固定区域。当风速容易产生粉尘较大,暂停工程的土方开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②封闭施工区域,利用新技术避免在施工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产生过多粉尘。③监督和控制运输车辆。运输车辆不得超载,材料不得超过车帮并采取有效措施,车辆出现场必须在清淤除尘,对车轮进行喷洒除尘。④不乱扔建筑垃圾。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区域处理。不能及时清运时,可建立临时封闭垃圾场。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垃圾应设立一个专门的楼层垃圾运输通道。⑤周边建筑的立面用密目网,阻止灰尘进入现场周围。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缩短施工期,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2.2.3废水污染防治对策
应将排水系统以雨污分流设计,水活用水经化粪池后,将自动设备清洁水油分离后,进入污水管网。由于施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产生污染有多种因素,污染也是多方面的。最有力的措施是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现代化施工水平,工程设计要充分考虑与城市周边环境的融合,只有这样,才具有显著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2.4固体废物污染预防和控制
固体废物的污染问题也不可忽视,应注重从源头抓起,加强监督检查和服务功能。此外,立法部门应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施工灾害防治实施细则,尽量详细、具体、有针对性,使建设单位可方便地执行。
2.2.5光污染防治对策
合理调整作业时间,尽量避免夜间施工,夜间施工时,合理调整灯光的照射方向,以确保现场施工操作有足够的光线,并注意避免对周围居民形成光污染。
工地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范文篇2
(一)电梯噪声污染是特殊的环境侵权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一般适用于侵权行为,而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住宅电梯噪声污染是一种特殊的环境侵权行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住宅电梯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噪声,一般而言,这些噪声都在人体的忍耐限度内,但如果排放的噪声超出了人体的敏感度和耐受性,即使噪声不具违法性,也不能据此否认噪声的危害性[1],进而否认噪声污染的产生。
(二)住宅电梯噪声污染侵权责任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以污水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住宅电梯属于特种设备,有专门的法规与规程,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技术条件》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但这些法规与规程均是电梯质量相关规定,并无电梯噪声排放标准与限值的规定,且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电梯质量合格,噪声排放符合电梯设备运行标准,也不能免除电梯噪声侵权的法律责任。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的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下列事实:侵权人排放污染物或者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二次污染物、生态破坏与损害之间存在相关性。”按照这一规定,居民如主张住宅电梯噪声侵权,必须举证证明住宅电梯噪声存在、噪声给居民造成的损害以及噪声与损害之间的关系,噪声可以通过鉴定作出,损害也可以提供医疗检测报告或医院诊治记录,但如何证明噪声与人体所受伤害存在关联却是个难题。噪声对人体生理造成的直接危害并不明显,与人的身体状况和心理承受能力密切相关,是一种感觉性损害[2],如将该举证责任交由居民,显然是极大地增加了举证难度,会使噪声侵权的主张很难获得法律支持,有损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的立法原旨。笔者认为,应当参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环境污染、生态侵权举证责任的规定】“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纠纷,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只要居民能够证明住宅电梯噪声的存在、自身受损,则应根据噪声会导致人体受到伤害的科学理论以及一般社会认知,认定损害系由噪声导致,如侵权行为人不能举证证明噪声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构成特殊的环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这一观点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法院的认同与支持,直接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侵权行为一方。①
(三)住宅电梯噪声污染侵权责任主体
开发商通常为住宅电梯噪声侵权责任主体。开发商对其开发建造的住宅建筑及配套设施负有保障责任,应当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强制性标准采取隔声、减震、降噪措施的作为义务,保证其所选定的设施不对业主产生噪声污染,故开发商应当成为住宅电梯噪声污染的一般侵权责任主体。电梯设备制造商虽然是电梯的设备制造和安装主体,但一般是受委托安装电梯,并非电梯设备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如住宅电梯的设计、建筑、安装、验收均达标,即符合《电梯技术条件》《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的要求,则电梯设备制造商一般不应成为电梯噪声污染的侵权责任主体。作为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者,物业公司,是否承担电梯噪声侵权责任要看其对于噪声的产生在管理上有无过错,且其是否为电梯设备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如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了小区电梯的运营管理维护事宜由物业公司负责或者概括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服务,则物业公司管理上就可能构成过错,进而成为住宅电梯噪声污染的侵权责任主体。
二、各地法院对住宅电梯噪声排放标准的适用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确定住宅电梯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未规定对住宅建筑中电梯产生的噪声进行评估的明确标准,因此在司法审判实务中,对住宅电梯所产生噪声适用的环保标准主要依据行政机关所的规范。这些规范主要有《民用建筑设计隔声规范》《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而各地法院在审理电梯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时,对于上述规范的适用往往持不同立场,裁判尺度不一,甚至有的法院采用的噪声排放标准被另一法院直接裁定不予适用。下文,笔者将结合法院的具体裁判,对此作简要介绍和分析。
(一)参照适用《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2018)闽0104民初4985号《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就明确指出,《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是对民用建筑隔声设计制定的相关标准,无论涉案房屋的验收是在该标准出台前还是出台后,都应当接受该标准的调整和约束,在该标准出台前验收的房屋不符合该规范的均应当整改至符合该规范规定的标准。
(二)参照适用《声环境质量标准》
(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828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武汉市洪山区环境监测站对涉案房屋的监测报告,涉案房屋噪声排放均未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的相关规定,故涉案房屋的噪声污染值也未超过国家允许的噪声污染最高值。
(三)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23)浙10民终520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为,案涉电梯使用过程产生的噪声超出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而噪声对人体会产生损害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故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四)参照适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19)鲁0502民初2330号《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为,法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为鉴定标准对案涉房屋的电梯噪声进行了检测并出具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法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纳。
(五)排除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23)粤01民终8580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指出,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住宅建筑生活服务设备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的批复》,无论是《社区噪声排放标准》还是《工业企业边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均不适用于对安装在住宅建筑内为该建筑内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进行评价。因此,社区噪声排放标准不适用于本案例。
三、住宅电梯噪声排放标准的法律适用规则
虽然各地法院认定住宅电梯噪声污染的标准不一,但大量的审判案例也表明,只要居民能够证明存在环境污染行为、环境污染损害事实,且提供了电梯噪声鉴定报告,电梯噪声侵权责任一般可以认定。因此,如何选择和识别噪声排放标准,进而认定构成住宅电梯噪声污染,是住宅电梯噪声环境污染侵权问题的核心和关键。
(一)住宅电梯噪声排放标准应当适用《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声环境质量标准》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因此,毫无疑问,本规定适用于住宅电梯噪声污染的排放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系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而特别制定,住宅小区作为民用建筑和电梯噪声污染的选择以《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为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立法逻辑和立法目的。
(二)住宅电梯噪声一定条件下可选择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虽然《社区噪声排放标准》明确规定,该排放标准仅适用于“商业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和控制”,但2011年,环境保护部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了《关于住宅建筑使用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的环境保护标准适用问题的批复》(环函〔2011〕88号),其中也明确了《社区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不适用于评价安装在居住建筑内为该建筑内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但是,虽然这一规定不适用于本案所涉及的环境,但住宅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场所,对防噪的要求比一般环境更高。按照社会的普遍认知,很难说涉案变压器处在对环境噪声要求较高的居住场所时没有危害。现有法律法规并无住宅电梯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司法审判实践中,如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按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住宅电梯噪声进行检测,或者一方当事人按该标准检测后其他方不认可但又不按照其他标准重新检测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法院很可能会支持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住宅电梯噪声谨慎选择适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首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将环境噪声污染分为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按此分类,住宅电梯产生的噪声污染属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其次,《环境保护部关于住宅建筑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的批复》(环函〔2011〕88号)明确排除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住宅建筑电梯设备噪声评价中的法律适用,包括《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社区噪声排放标准》(GB22208)。这两项标准不适用于评价在住宅建筑内设置的为该建筑内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噪声法》并未规定该类噪声的适用环保标准。最后,从《工业企业边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名称可以看出,该噪声排放标准适用于一定范围的工业企业。在司法实践中,除非住宅区靠近工业企业,大多数法院在侵权人提出异议后不会采用这一适用标准。
四、住宅电梯噪声排放标准的选择与思考
住宅电梯噪声排放标准,应首先选择适用《声环境质量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如一方选择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而对方并未提出异议的,则《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也可参照适用。但是,如居民选择适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则应当举证证明住宅必须紧邻工业企业厂界,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适用条件。上述不同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噪声排放阈值并不一致,存在较大差异,适用不同的标准可能会得到完全不同的法律结果。故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住宅电梯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形下,居民一方或是开发商一方先选择适用噪声排放标准,即选择的优先性,选择哪一噪声排放标准,即选择的确定性,很大程度上会决定住宅电梯噪声污染的侵权责任的最终认定。总之,居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保护与尊重。住宅电梯噪声排放标准,目前国内立法尚属空白,出现了很多新的法律问题。如何科学设置住宅电梯噪声排放标准,如何准确认定住宅电梯噪声污染侵权,地方各级人大及政府可以作为立法重点,通过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结合地方实际科学、民主、合理规定,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参考文献
[1]谷昔伟,章智敏.噪声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不以行为违法性为要件[J].人民司法,2015(2):35-37.
工地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范文篇3
一、实施范围与目标
(一)实施范围:全区范围。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全区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环境质量继续保持良好状态,污染排放实现全面达标,环境污染防治能力进一步加强,居民噪声污染投诉、和纠纷明显下降,声环境功能区随着城镇建成区的扩大实现同步覆盖,不断完善声环境质量体系,农村地区声环境进一步改善。
2、质量目标。城区环境噪声昼间≤60dB(A),夜间≤50dB(A);城区交通干线噪声昼间≤70dB(A),夜间≤55dB(A)。
二、工作职责
为确保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扎实有序推进,由区环保局牵头,区公安分局、住建局、交通局、文物旅游局、工商分局等部门相互协作,统筹开展城市噪声综合防治工作。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区环保局:对全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提供噪声治理与监测技术服务,对防治工作进行督查、管理,调查摸底汇总统计相关数据。严格实行工业企业、建筑工地、文化娱乐等项目的环评审批及“三同时”制度监管。对未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等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工业企业超标排放噪声的督促治理,并依法予以处罚;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和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
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区环保局、住建局积极配合。对违反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产生噪声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予以治理;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城区噪声敏感区域使用高音喇叭、大音量音响器材从事娱乐商业活动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限定居民住宅装修作业时间,负责家庭娱乐、装修噪声扰民行为的查处;查处居住小区及附近街道、公园和广场等公共场所露天体育娱乐噪声扰民现象;限制宣传车音量及行驶路线;在噪声敏感区设立禁鸣标志,对机动车违反喇叭使用管理规定的予以处罚;禁止低速货运汽车、拖拉机在整治区内行驶。
区住建局:负责执行建筑施工申报审批制度,在城区施工建设中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在城市建设布局的中心城区内不再新建、扩建有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企业;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噪声防护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在主要交通干线的环境敏感路段,规划设置声屏障,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区交通局:会同区住建局在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建设中推广使用低噪声路面;会同公安分局做好公交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的交通噪声防治监管工作,督促公交车、出租车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良好技术性能,消声器和喇叭符合国家规定。
区文物旅游局:负责对现有文化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责令边界噪声不达标的、超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时限的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整改;不得对边界噪声超标的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核发经营许可证。
工商分局:根据规定对违法排放噪声污染单位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执照的办理和年检中,要取得环保部门对其噪声达标情况的评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城管、交警等部门: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辖区负责制,组织城建监察等单位,查处占道经营摊点、流动广告宣传车噪声超标;组织查处餐饮、文化、娱乐等单位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行为;严格执行建筑工地建材及渣土准运证管理制度,合理安排运输时段及线路,避免噪声扰民。
三、主要措施
(一)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1、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禁止在城区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城区外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鼓励采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尼减振等治理措施,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2、加强现有污染源治理和监管。现有工业污染源必须严格执行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对超标企业应依法实施治理、限产、搬迁、关停等措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防治措施。
(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1、落实降低噪声污染措施。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必须采取降噪措施。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施工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可能产生强噪声的施工作业安排在白天,尽量避免噪声扰民。在居民区、行政办公区、文教卫生医疗区等特殊区域施工作业时,夜间(22:00~06:00)和午间(12:00~14:30)禁止使用各种打桩机、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振捣棒、电锯、吊车、升降机等机械作业。因浇筑、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夜间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提前3日报环保部门审批,取得夜间施工许可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同时将夜间施工许可情况向周围群众进行公示。
2、将建筑噪声控制纳入环评和排污申报内容。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意见采取措施控制噪声污染。建筑工程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天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报送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3、加强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的管理。高考、中考前15日内及考试期间,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考试期间,24小时内禁止在考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三)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扩大城区机动车禁鸣区域,严格控制机动车辆鸣笛噪声,加强交通管理,综合降低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道路干线噪声控制标准执行交通噪声“4a”类控制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
(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1、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防治。禁止在居民小区、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建筑物内和居民住宅及学校、医院、机关周围开办迪吧、卡厅等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娱乐场所。新建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依规向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所在地市民进行公示,对新建大型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实施听证制度。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环保、文化、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现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实施综合整治,重点整治扰民投诉突出的KTV厅、迪吧等娱乐场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的文化娱乐场所,文化、工商等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活动的文化娱乐场所,实行分类管理。噪声(振动)达到规定标准的,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噪声(振动)达到规定标准,但位于噪声敏感区域且排放的噪声(振动)又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核发《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同时限制夜间作业时间;
对排放的噪声(振动)超过规定标准的要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核发《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同时限制作业时间;限期治理后仍不能稳定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按规定依法责令其停业、搬迁、转产或关闭。依法责令关闭的,由文化部门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加强商业经营和小型加工企业等噪声污染监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它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禁止在居民、行政办公、文教卫生医疗区等特殊区域使用广播喇叭从事商业活动;禁止午间(12:00~14:30)和夜间(22:00~07:00)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内使用影响生活环境或危害居民健康的高音广播喇叭和其他高音响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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