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率计算(收集5篇)

666作文网 0 2026-04-21

利润率计算篇1

关键词:商誉会计思考

作者简介:危英(1976―),女,湖南双峰人,娄底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一、商誉的涵义、特点及形成因素

商誉通常指企业在一定条件下,能获得高于正常投资报酬率所形成的价值。是由于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的优势,或由于经营效率高、掌握了先进技术、管理基础好、生产历史悠久、人员素质高及广告宣传等多种原因,能比同行业企业获得更高的超额利润。商誉是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其特点是商誉与作为整体的企业有关,不能单独存在,也不能与其他各种可辨认的资产分开来单独出售;有助于商誉形成的个别因素,不能用任何方式或公式进行单独的计价。因此,商誉的价值只有在将企业作为整体看待时才能按总额加以确定;在企业合并时可以确认的商誉的未来经济效益,与商誉建立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没有直接联系,商誉的存在并不一定有为其建立而发生的成本;商誉本身不是单独的、能产生收益的无形资产,而是超过企业可确指的各单项资产价值之和的价值;商誉是企业长期积累的一项价值。

商誉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所形成的企业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不具备独立的存在形态,只能依附企业的整体而存在。形成商誉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地缘因素、人缘因素、质量因素、技术因素、组织因素等。所谓地缘因素,是指因所处地理位置的优越性而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超额利润,如地处城市繁华地段、当地资源丰富、交通便利等;人缘因素,主要是指由于拥有优质的服务、和谐的劳工关系和良好的公共关系而拥有更多的客户,由此带来的超额收益;质量因素,是指由于产品质量明显高于同行业同类产品而带来的超额收益;技术因素是指由于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操作人员的经验及熟练程度,先进的制造工艺及机器的良好性能给企业带来的超额利润;组织因素是指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较好的组织经验及较好的组织才能而为企业带来的超额利润。企业商誉的形成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综合过程,除上述因素外,还有多种因素可能导致形成商誉,如规模效应、垄断、矿藏的品位质量等。企业商誉的存在没有法定的时间限制,只要企业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持质量和技术的先进性,其商誉就可能持续下去。在影响和决定商誉的各种因素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企业能否获得超额利润,取决于企业员工能否利用有利条件创造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收益。

二、商誉的确认

商誉有的是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也有的是外购的,但按照各国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只有当一个企业合并另一个企业时,所支付的价款超过取得的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才能作为商誉入账。企业自行形成的商誉不得入账,企业自行形成商誉所支付的各种款项,应在支付时作为当期费用处理。因为外购商誉价值虽然本身也是由收购企业与被收购企业的主观估计而形成的,但其通过某一特定时点的产权交易而加以证实,具有可验证性;而企业自行形成的商誉,其存在和价值并没有通过市场交易加以证实,缺乏可验证性,因而不予确认。企业自行形成的商誉是由各种因素相互作用形成的,难以确定为了发展商誉而发生的支出,也不易确定该笔支出创造的商誉的大小,以及这些支出的受益期的长短,因此,将这些有助于商誉形成的支出都作为当期费用处理符合谨慎原则。而企业购买商誉支出是为了获得超额利润,如果此项超额利润在未来得以实现,对商誉购买者而言,只是投资成本的收回,而不是投资获得的收益,因此,外购商誉的价值应予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处理。笔者认为,企业自身形成的商誉普遍存在,同样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特别在一些具有悠久历史的知名企业,商誉带来巨额超额利润,其作用并不低于外购商誉。因此,现行会计准则只对外购商誉确认有失偏颇,应当商誉有客观的计价依据时,无论其自身形成还是外购的商誉都应当予以确认。如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时可以确认商誉;对于上市公司,由于其资产可按市场交易价确定,因此也应当确认商誉。

商誉确认具有正确评价企业经营成果和业绩的作用。商誉确认的过程实际是企业未来超额收益确认并予以资本化的过程。因此,商誉确认可以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和业绩进行评价;商誉确认有助于企业了解自身形象,进一步激励企业重视自身声誉,激励和教育企业员工敬业乐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商誉确认有维护产权交易主体和企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资产的流动、转让、重组日益频繁,维护产权主体和企业资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愈显重要。

三、商誉会计处理

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只有在企业的产权主体或经营主体发生变动,需要对企业的整体投资进行评估时,才按其购得成本或发生成本入账,即只有在企业合并时才对商誉进行会计处理。将企业的合并视为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净资产的行为,依此观念进行会计核算的方法称之为购买法。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需要确定商誉并据以入账,其会计处理程序是:首先,对所购企业的资产进行确认和评估。对各项资产重新进行估价并确定其公允价值,一般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其次,确定购买成本。一般由购买企业和被购买企业谈判,以决定被购买企业产权的转让价格。购买企业应当根据产权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确定购买成本,如果购买企业以现金购买,其购买成本即为其实际支付的价款;如果购买企业以增发股票换取被购买企业的股权,则其购买成本为其增发股票的公允价值;如果购买企业以其发行的债券来支付,则其取得成本为债券的面值。购买企业发生的与合并有关的其他直接费用,如法律费用、佣金等,也应当计入购买成本。最后,比较其购买成本和被购买成本企业的公允价值。如果购买成本大于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则其差额即为商誉;如果购买成本小于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则其差额就是负商誉,对于商誉应专门设置“商誉”科目进行核算。对于外购商誉应否摊销,有分期摊销和无需摊销两种,但在会计实务中一般对商誉采用直线法予以摊销。在现行会计实务中,如果企业合并合同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平均摊销;合同中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可按不超过十年的期限摊销。

负商誉普遍存在于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但企业即使存在负商誉,若不经过交易,也不反映在账上和资产负债表上。对于负商誉,通常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第一种是直接冲减非流动资产的公允价值。流动资产中的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帐款等,其价值是确定的,一般不应当冲减;非流动资产中的长期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也有其客观的市场价格,因而也不应当冲减;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通常没有客观的市场价格,其评估价格通常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可对其进行冲减。在出现负商誉时,按比例冲减这类资产的价值,直至将其价值冲减为零。如仍不足以抵消负商誉,则将剩余部分列作递延资产,并按一定的期限分摊计入各期

损益。第二种是对购进的各项资产仍按公允价值计价,不进行调整,而将全部负商誉都列作递延资产,在一定期限内分摊。

四、商誉的计量

商誉的计量取决于人们对商誉性质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商誉是潜在超额利润的价值,商誉的价值应按直接法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商誉是净资产的购买价与其现行价值的差额,商誉的价值的计算应按间接法计算。

(一)直接法商誉价值计算的直接法是指根据企业的超额利润直接计算出商誉价值的方法。计算商誉价值时所采用的超额利润的数据,理论上应是企业未来的超额利润,即按未来利润折算为现值来确定商誉的价值,但未来的利润具有不确定性,实际计算时也可以采用过去若干年的利润作为计算商誉的依据。因此,计算商誉价值时按根据历史资料还是未来的预测数据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根据历史超额利润资料计算商誉价值。根据历史超额利润资料计算商誉价值时,首先确定以往若干年企业实现利润额,该利润额应很据以往若干年企业实现利润的账面利润额,剔除营业外收支等所有非正常项目和可预期利润关系不大的项目后的余额;其次确定各年的正常利润,正常利润可根据企业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乘以同行业平均的净资产报酬率求得;然后计算各年的超额利润,超额利润等于企业的实际利润减去正常利润;最后根据确定的各年超额利润计算商誉价值。具体的方法:按过去若干年超额利润合计数计算,商誉=∑超额利润=∑(年实际利润―正常利润);按过去若干年平均超额利润的―定倍数计算,商誉=(平均利润―正常利润)×倍数;按过去若干年平均超额利润的本金化金额计算,商誉=平均超额利润÷约定的超额利润率;按过去若干年平均利润的本金化金额减去净资产总额计算,商誉:平均利润的本金化金额―净资产总额=平均利润÷同行业平均的净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总额。二是根据未来超额利润预测资料计算商誉价值。以未来超额利润数据计算商誉价值时,应对未来超额利润作出合理的预测,并确定企业取得超额利润的持续年数,这一持续年数一般以三至六年为宜,同时选择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率可以选择同行业净资产报酬率,其计算公式为:商誉=未来超额利润×按一定折现率计算的折现系数

(二)间接法商誉计算的间接法是指将购买企业的收购价减去被购买企业净资产的现行价值作为商誉价值的一种计算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先将有形资产和负债项目,以及可辨认的无形资产项目,都用现行价值计算,通常可采用资产评估确定的价值;然后,以购买企业的价格和净资产的现行价值比较后的差额,作为商誉的价值,计算公式为:商誉=购买价格―净资产的现行价值(评估价值)。

(三)商誉计算方法比较商誉价值计算的上述两种方法各有利弊。直接法的优点在于直接以超额利润为依据来计算,其结果不受买卖双方谈判能力的影响;缺点在于该方法的整个计算过程包含许多人为的假设因素,计算结果往往要受这些因素的影响,而且也缺乏可验证性。间接法的优点在于计算结果具有可验证性,即通过收购价格倒算出其中隐含的商誉价值,而收购价值是买卖双方交涉的结果,能体现买卖双方不同经济利益主体对企业整个价值的判断;缺点在于收购价值并不完全取决于企业的实际价值,要受双方谈判能力的影响。并且用间接法计算商誉,取决于对企业资产和负债项目的现行价值估计的可靠性,如果估计的可靠性较小,也不能合理地计算出商誉的价值。笔者认为,在商誉计价时,在可能的条件下尽可能的采用间接法,因为它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来相互验证,从而使评估结果较为客观。

(四)商誉计价需要注意的问题商誉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商誉计价的困难性。商誉计价的理论和操作办法争议较大,很多问题尚难定论,商誉的计价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在商誉的评估和计价中,下列问题应予注意:一是合理确定商誉计价中的基本参数。在采取直接法确定商誉的价值时,需确定企业超额利润期限、预期收益和折现率等基本参数。商誉是企业作为整体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企业消失则商誉就不存在。运用间接法评估商誉的价值必须先确定企业的剩余经济寿命。即持续经营尚可维持的年数。企业获取超额利润的期限受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主要产品生命周期、企业新产品开发能力、企业核心竞争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应在企业的剩余经济生命周期内,对上述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判断确定企业的超额利润期限,并选择合适的预期纯收益的计算方法。对于折现率可采用统计方法按同行业平均收益率作为折现率;也可以用累加法,即折现率=安全利率+风险报酬率。安全利率可按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风险报酬率可根据企业所属行业风险、企业的个别风险、社会风险程度加以估计。二是商誉与商标是有区别的,反映不同的价值内涵。企业拥有知名度很高的商标,并不意味着该企业一定有商誉。商标是产品的标志;而商誉则是企业整体信誉的体现。商誉作为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是与企业及其超额获利能力结合在一起的,不能脱离企业而单独存在;商标则是可以确指的无形资产,可以在原组织继续存在的同时,转让给另一个组织。商标可转让所有权,也可以转让其使用权;而商誉只有随企业行为的发生实现其转移或转让,没有所有权使用权之分。三是负债与否、负债规模的大小与企业商誉没有直接关系。有观点认为,企业负债多就不可能有商誉,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从财务学原理分析,企业负债不影响收益率。资本金收益率与资产收益率的关系可以表述为:资本金收益率:资产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商誉评估值取决于预期资产收益率,而非资本金收益率。当然,资产负债率应保持一定的限度,负债比例增大会加大企业风险,最终会对资产收益率产生影响。这在商誉评估时应当有所考虑,但不能因此得出负债企业就没有商誉的结论。

利润率计算篇2

关键词:小水电;财务评价;财务内部收益率;上网电价;加权平均资金成本

1995年7月水利部颁发了《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SL16-95),以下简称《评价规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电力市场情况的变化,原国家计委2001年4月23日了“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通知要求新投产机组按发电项目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

市场化后,许多私人、社会法人,纷纷投资小水电。作为投资者追求的是利润;作为电网,通过市场的竞争,竞价上网,电价低、质量高的电站成为首选。因此,在新形势下小水电如何进行财务评价,才能更准确更合理地反映小水电站的优劣,据以判别项目的财务可行性,是一个亟待进一步探讨的课题。

1小水电财务评价方法

《评价规程》采用的是“新电新价”或还贷期反推电价,以全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及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偿还期为主要指标,并以财务净现值、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静态投资回收期及资产负债率为辅助指标。将求出的所得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与小水电的基准收益率ic进行比较,当FIRR≥ic时,即认为建设项目财务评价可行。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701号文,上网电价改为按经营期核定;对水电企业,经营期按30年计算,原则上按18~25年归还贷款计算还本付息额。

《评价规程》规定小水电生产经营期一般采用20年,那么在进行财务评价时只要在生产经营期20年内还清贷款,没有必要对还贷期做硬性规定,应由市场来决定,即由业主、银行根据项目的还贷能力和各方的期望值协商确定,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实际情况。

建议:(1)上网电价等于或低于同期投产的其它电站。

(2)选择所得税前净现金流量进行计算(融资前分析),它不受融资方案和所得税优惠政策改变的影响,用于考察项目是否基本可行(将求得的所得税前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与设定的基准收益率ic进行比较,当FIRR≥ic时,即认为项目的盈利性能够满足要求),并值得去融资。

资本金比例不得小于规定的(占项目)总投资20%,对各种可能的资本金方案进行最大还贷能力测算和资本金现金流量计算,供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当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大于或等于最低可接受的收益率时,说明资本金获利水平大于或达到了要求,项目是可以接受的。

2财务基准收益率

基准收益率是企业或行业或投资者以动态的观点所确定的、可接受的投资方案最低标准的收益水平,确定基准收益率的基础是资金成本和机会成本,而投资风险和通货膨胀是必需考虑的影响因素。由于小水电项目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和贷款,其最低收益率不应低于新筹集权益投资的资金成本与贷款利率的加权平均值,即不应低于项目加权平均资金成本。

《评价规程》财务基准收益率为10%,而现在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年利率为6.12%,显然已不合理。从目前来看,财务基准收益率在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6.12%加向银行贷款而支付的手续费及一个适当的风险贴补率约为7%~8%(项目的现金流量是按基年不变价计算的,已排除通贷膨胀因素的影响),小水电建设项目就会有盈利。

于财务基准收益率,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需行业统一设定,可由评价者自行设定。因为不同的人,或者从不同的角度考虑,对投资收益会有不同的期望值,投资者无需从什么行业的角度来考察项目;另外,同一行业的建设项目外部条件也千差万别,我国地域辽阔,东西部水资源量、利用程度差异均较大,各不相同,也很难定出一个全国都适用的数值。

3年运行费

《评价规程》中职工福利按工资总额的14%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保险费、劳保统筹费、住房基金、医保失业基金等过去没有的费用,现在也应运而生了,按有关文件,它分别占固定资产价值的2.5‰,工资总额的17%、8%~10%和10%,这些都应计入小水电的年运行费用中。

4应付利润

《评价规程》中应付利润,按资本金的15%计算,即应付利润率为15%。而现在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年利率为6.12%,显然已不合理。

众所周知,可分配利润(税后利润)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积金后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提取分配给投资者的应付利润为未分配利润(还贷利润),应付利润按应付利润率计算。由于应付利润按生产期统一一个应付利润率计算,往往出现生产期前几年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小于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还贷利润)为0。实际上投资者在生产期前几年得不到按应付利润率计算的应付利润,因此应由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大于应付利润的年份弥补生产期前几年应付利润的不足。

5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表示企业总资产中有多少是通过负债得来的,是评价企业负债水平的综合指标。《评价规程》中资产负债率是反映小水电项目层次的财务风险程度和偿还债务能力的指标。

一般认为小水电的收入稳定、回收可靠,不存在大的投资风险,从项目层次上小水电项目自身收益可以偿还债务,银行又规定了资本金最低比例,经考察发现,小水电项目建设期最大资产负债率,比银行贷款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仅多几个百分点,因此项目层次的资产负债率计算意义不大,我们认为无需计算该指标。

6结束语

利润率计算篇3

经济增加值(EconomicValueAdded,简称EVA)是美国思腾思特公司(Stern&StewartCo)1982年提出的概念,是指税后净营运利润扣除全部资本成本后净所得。现代管理学之父彼得德鲁克对此评价:“…你一定要赚到超过资本成本的钱才算有利润,EVA使这个理念得以系统化。”

1.1经济增加值计算原则

按照经济增加值计算模型要求,经济增加值计算遵循的原则是:①突出主业原则。经济增加值以主营业务利润为基础,剔除非经常性收益,目的是促使企业将资源配置到成长性好、升值空间大、资本利润率高的项目上;②风险控制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产负债率等作为经济增加值的关键驱动因素;③可持续发展原则。将科研投入、资源勘探等涉及可持续发展的费用支出,作为经济增加值调整加项,以引导企业关注可持续的价值提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1.2经济增加值计算方法

经济增加值的计算,首先根据企业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必要调整,剔除不能直接反映企业主营业绩的部分财务数据,突出主营业务。财务数据调整坚持简单适度、数据闭合的原则,避免数据失真。

1.2.1经济增加值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计算公式:经济增加值=调整净利润-调整后资本×资本成本率由于经济增加值计算涉及当期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数据,思腾思特公司设定的经济增加值计算模型中净利润和资本的调整项计算比较复杂。按照国资委确定的简化计算原则,经济增加值计算公式调整如下:调整净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及勘探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1-所得税税率)调整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1.2.2财务数据调整

1.2.2.1调整净利润

(1)净利润在利润表中“净利润”项下,为当期利润总额扣减所得税后净额。(2)利息支出在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下,在净利润计算中从成本项中扣除,在资本成本中按资金成本率统一计算。(3)研究开发费用在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下,将实际发生的当期摊销的研究开发费用在税前成本中扣除,加在税后净利润中。(4)勘探费用为获取主业矿产资源的费用支出,调整费用将计入税前成本的勘探费用摊销额调整项按50%比例予以调整。(5)非经常性收益(营业外收入)内容包括:变卖资产(含土地)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的收益、补贴收入(如按政策减免的税赋及行政性收费)等,由于其不反映企业主营业务业绩,在净利润中扣除。

1.2.2.2调整资本

资本包括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在资产负债表中为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合计,资本调整如下:(1)无息流动负债。无息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项下,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等,属于企业非主动性融资且无须支付利息,在调整资本中予以扣除。(2)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在资产负债表资产项下除应转资产未转资的部分外,尽管其确实占用资本产生资金成本,但未竣工投入使用,属于短期效应,在资本调整中予以扣除。

1.2.3资本成本率

资本成本高低取决于债务资本成本、权益资本成本及资本权数的大小,其中权益资本成本为其机会成本。资本成本计算公式:资本成本率=(债务资本成本率×债务资本占总资本比例)×(1-所得税率)+(权益资本成本率×权益资本占总资本比例)资本成本率是计算经济增加值的关键参数,资本成本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经济增加值的大小。

1.2.3.1国有企业资本成本率

根据国资委规定,国有企业资本成本率确定原则:(1)中央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2)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整理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3)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

1.2.3.2非国有企业资本成本率

非国有企业资本成本率根据企业的实际资本成本确定,一般均高于国有企业资本成本率。

1.3经济增加值计算案例分析

以两煤炭企业经济增加值测算为例,分析经济增加值计算的过程和存在的问题。

1.3.1经济增加值测算案例

1.3.1.1某上市煤炭企业案例

以国内某上市煤炭企业为例,其2016年财务报表中完成净利润22.93亿元,折合每股收益为0.42元,是业绩优良的煤炭上市企业。按照经济增加值测算原则,其财务净利润22.93亿元,在考虑利息支出、非正常收益、研究经费及勘查费等费用后,调整利润总额为35.84亿元。调整资本总额为870.09亿元(其中所有者权益为510.51亿元),按资金成本率5.5%测算经济增加值为-12.02亿元、EVA率(EVA增加值/资本成本比率)为-25.12%,表明企业在当期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财务净利润22.93亿元不足以弥补所有者权益510.51亿元资本的机会成本,这与按传统财务指标反映的盈利状况是相反的。考虑到上市公司利用证券平台有融资优势,其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可以控制在5%以内,据此按4%的综合资金成本率测算其经济增加值为1.03亿元、EVA率(EVA增加值/资本成本%)为2.96%,表明企业在通过上市融资平台筹措的成本资金为4%的条件下可以实现真正资本增值。经测算,其承受的资本成本率上限为4.1185%,超过本界限经济增加值变为负值。

1.3.1.2某省属煤炭企业案例

根据某省属煤炭企业2016年度财务报表,当期完成净利润7.3955亿元,在当时煤炭行业形势整体大幅下行情况下,有此业绩已属于不易,是省属煤炭企业中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按照2016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净利润7.3955亿元,考虑利息支出、非正常收益、研究经费及勘查费用等费用因素后的调整利润为18.0566亿元。调整资本总额为479.99亿元(其中所有者权益为213.79亿元),按5.5%的资金成本测算经济增加值为-8.34亿元、EVA率为-31.6%,与企业按传统财务指标核算的盈利状况完全相反。根据企业实际融资成本7%测算经济增加值为-15.54亿元、EVA率为-46.26%,比国资委规定的资本成本率5.5%测算的经济增加值指标要低得多。按照上述财务模型测算,该企业承受的资本成本率为3.762%,资本成本率超过本界限经济增加值即为负值,但对该省属煤炭企业来说,根本无法取得如此优惠的资金。

1.3.2经济增加值测算结果分析

按照经济增加值测定基准,当经济增加值EVA指标>0,表明净利润大于资本成本,企业创造了新价值,可行;EVA为0值,表明净利润仅能满足投资者的资本成本,无增值效益;EVA指标<0,表明净利润不足以弥补全部资本的成本,项目的运营是不可行。上述案例的测算结果,按传统财务分析测算的财务核算指标均是盈利,而按照经济增加值测算变成亏损,主要是由于传统财务对企业自有资产是不计算资金成本,而在经济增加值测算中是要考虑其资金机会成本,体现一个基本理念就是所有资本均有成本,只有当期净利润超过全部资本成本的收益才是获得真正收益。上述两个案例测算表明,企业在当期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财务净利润不足以弥补所有者权益资本的机会成本,企业表面盈利而实际上生产经营过程是在损耗企业净资产。煤炭企业属于重资产企业,企业资产负债率均相对偏高,如某上市煤企2016年末资产负债率65.3%,已达到安全线的上限。而煤炭企业建设项目的投资量大,国家规定项目建设资本金占比应为30%及以上,其余资金为金融机构贷款,实际上企业一般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债务资金解决,基本上全部为债务资金,这就使煤炭企业的资金成本明显偏高。根据以上分析,煤炭企业作为国家能源基础产业,其煤炭项目的实际投资效果相对低效,需要国家给予煤炭企业以政策性扶持。

2经济增加值测算中存在的问题

经济增加值测算值的大小由调整净利润、调整资本及资本成本率决定,而财务数据调整中还有一些问题值得商榷。

2.1调整利润

调整利润是企业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收益,同时调整当期研究开发费用、勘探费用等从税前成本中扣除。但目前煤炭企业成本及利润计算中还有矿权和产能置换等摊销费用,在成本中均按无形资产处置,该费用额度大且是政策性支出,该项费用决定了企业的生存发展,是否可以和研究开发费用等同样处理,需要研究。

2.2调整资本

调整资本是企业当期资本总额(所有者权益和负债总额)剔除无息流动负债及正在实施的在建工程部分。调整资本中的权益资本包括: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等,权益资本在账面上仍计算资本成本,如何使其当期产生效益是个研究课题。

2.3资本成本率

资本成本率是影响经济增加值大小的敏感因素。资本成本率的确定,不同类型企业有不同的考虑:(1)国有企业一般不考虑自有资金的资金成本,按省属非上市国有煤炭企业实际商业贷款资金成本为7%、贷款比例70%、5%的财务管理费用,其综合资金成本率为7%×70%×1.05=5.145%,与国资委规定的资本成本率5.5%基本相符。但实际情况是大部分国有煤炭企业建设项目一般自有资金配套不足,5.5%的资金成本率是偏低的。(2)非国有企业对建设项目配套的自有资金有明确的资金成本设限,如:上海某民营新能源企业的自有资金红利率不低于15%,如果按贷款比例为70%、商业贷款利率7%、5%的财务费用,30%的自有资金、资本红利率15%,其资金成本率为15%×30%+7%×70%×1.05=9.645%,远高于国资委规定资本成本率5.5%的指标。(3)德国一般工业企业的资本成本率设定标准为9%。由此可见,国有企业资本成本率为4.1%~5.5%是行政行为,与实际成本相比明显偏低。实际上国资委确定资本成本率反映了两点:(1)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效率和资本盈利能力相对偏低。(2)国有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企业负担重,国资委对企业的业绩要求留有一定的余地。

3如何提升煤炭企业经济增加值

通过以上分析,经济增加值是一套比较科学、客观、全面反映企业投资经营效果的评估体系,企业要提升经济增加值,就要做到:①突出主业发展,做大、做强主业;②提高技术水平、优化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③管控生产成本,降低实际消耗;④加强融资管理,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⑤制定以经济增加值为衡量标准的投资决策机制,对达不到EVA基准指标的投资项目不予考虑;⑥建立企业层面系统的、切实可行的EVA评估体系。通过上述工作,才能保证企业从当期经济增加值的提升到经济增加值可持续性增长,为企业带来持续的资本增值。

利润率计算篇4

一、加权风险资产收益率的计算

加权风险资产收益率,即计算期利润额与计算期末加权风险资产余额的比例。

加权风险资产,是根据风险权数计算出的资产总额。我国目前根据不同的资产种类,设定了6个档次的风险权数,即0、10%、20%、50%、70%、100%。下面我们以甲、乙两家银行为例介绍加权风险资产的具体计算方法。

假设甲、乙银行为一家商业银行的两个分支机构。*年,甲银行实现税前利润(以下简称利润)9500万元;乙银行实现利润11500万元。同时,*年末,两家银行的资产余额均为100亿元,其具体资产结构如下表(由于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较为复杂,故简单地不分细项计算,且风险权重以100%计算)。

甲银行加权风险资产状况单位:亿元

-----------------------------------------------------------------------------

项目金额风险权重(%)加权风险额

一、表内资产

(一)现金及存放央行款项1000

(二)存放同业2100.2

(三)国债投资1000

(四)各类贷款60

1.国家特大型企业保证贷款205010

2.房屋抵押贷款15507.5

3.人民币存单质押贷款1000

4.其他贷款1510015

(五)同业拆借8

1.境内商业银行6100.6

2.境外商业银行(一级国家)2100.2

(六)其他1010010

小计10043.5

二、表外资产2023

合计12063.5

-----------------------------------------------------------------------------

乙银行加权风险资产状况单位:亿元

-----------------------------------------------------------------------------

项目金额风险权重(%)加权风险额

一、表内资产

(一)现金及存放央行款项900

(二)存放同业1100.1

(三)国债投资500

(四)各类贷款67

1.国家特大型企业保证贷款10505

2.房屋抵押贷款10505

3.人民币存单质押贷款1000

4.其他贷款3710037

(五)同业拆借8

1.境内商业银行6100.6

2.境外商业银行(一级国家)2100.2

(六)其他1010010

小计10057.9

二、表外资产2525

合计12582.9

-----------------------------------------------------------------------------

根据以上表格,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一组数据:

甲银行:利润额:9500万元

资产收益率:0.95/100=0.95%

加权风险资产收益率:0.95/63.5=1.50%

乙银行:利润额:11500万元

资产收益率:1.15/100=1.15%

加权风险资产收益率:1.15/82.9=1.39%

二、加权风险资产收益率的分析上述甲、乙两家银行资产规模相同。从利润绝对额上看,乙银行比甲银行高2000万元;从资产利润率上看,乙银行比甲银行高0.2个百分点。单从这两个指标分析,我们可以说乙银行*年的经营效益明显好于甲银行。如果两家银行的不良资产率接近的话,我们甚至可以说乙银行的经营业绩非常显著。

但是,从加权风险资产收益率指标来看,甲银行为1.50%,乙银行为1.39%,乙银行又比甲银行低0.11个百分点。这一结果为什么与利润额、资产收益率比较结果相反呢?

(一)加权风险资产收益率考虑了风险因素。从安全性角度看,一般情况下,具有较高收益率的资产,其风险总是较大的。因此,风险性较高的资产,理应带来较高的收益率。但是,计算资产利润率的公式中,对产生收益的资产却没有考虑风险因素。一般情况下,贷款的利率要高于投资的利率;信用等级评定在A级以下的企业贷款利率要高于A级以上企业贷款的利率。这都是因为不同类型资产,其内在的风险不同造成的。如果不考虑风险因素,商业银行单纯追求利润,短期内发放大量贷款,不重视质量管理,则极易造成商业银行经营的短期行为。

上述甲、乙两家银行,其资产规模相当。但从资产结构上我们可以看出,甲银行经营相对比较稳健。在其资产中,收益稳定、风险较低的国债投资占银行总资产的比例为10%;乙银行的这一比例只有5%,比甲银行低5个百分点。在主要的风险资产贷款中,甲银行风险较高的其他类贷款只占贷款总额的25%(15/60),而同一比例,乙银行达55.22%(37/67),远远高于甲银行。甲银行的加权风险资产总额只有63.5亿元,而乙银行达82.9亿元,高于甲银行19.4亿元。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与甲银行相比,乙银行经营的风险性相对较高,其绝对收益理应高于甲银行。乙银行2000万元的超额收益部分从理论上讲,如果大于19.4亿元风险资产要求的收益,则说明乙银行的资产收益水平较好;否则,说明其较高的风险资产没有带来相应的高收益。

如果不考虑风险因素,从短期看,乙银行会由于大量发放贷款而获得较高收益,因此会受到各种奖励,其主要负责人可能会得到进一步的升迁。但是,一笔不良贷款,只要可以偿还利息,银行就可以通过展期、借新还旧等多种手段,使其风险在四、五年后才彻底暴露。乙银行资产风险性较大,其发生资产损失的概率要远远大于甲银行,其后几年的盈利水平可能会低于甲银行。从长远看,其创造的收益就会低于甲银行。

从现实中讲,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收益大部分来自贷款。但是,一方面,目前我国的利率市场还没有完全放开,商业银行在贷款利率方面仅仅具有一定的浮动权。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目前对利率杠杆还不敏感,在发放贷款时,还不能完全根据贷款的潜在风险来合理地确定适当的利率水平。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部分盈利和资产的风险状况是不对称的。

(二)加权风险资产收益率考虑了表外资产因素。目前,一些产生于表外资产的中间业务收入在商业银行利润中的占比不断上升。但同时,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表外资产风险也越来越引起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的重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承兑、开证、保函等业务占比不断提高,手续费等有关收入在商业银行利润中的比例也日益提高。但是,目前各行承兑垫款、信用证垫款等问题也不断出现。表外资产可以为一家商业银行创造利润,但是资产收益率指标只简单地考虑表内业务。资产收益率指标中,分子中含有表外资产创造的收益,而分母中却未包含表外资产,分子分母内涵不一致。

如对于甲、乙两家银行,其表外风险资产分别占加权风险资产总数的31.50%(20/60.5)和30.16%(25/82.9)。即使不考虑风险因素,表外资产与表内资产的比例也分别达到了20%和25%。从以上比例,足见表外资产对一家银行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一些商业银行,只简单地从规模、利润角度出发,大力拓展表外业务,特别是承兑业务发展十分迅速。许多行承兑与贷款的比例都超过了20%,隐含较大的风险,也对加权风险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产生较大影响。

因此,从风险的角度考虑,使用加权风险资产收益率考核分支机构的经营业绩,应该说更为科学。

三、加权风险资产收益率的扩充

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商业银行的会计核算,按照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对于有关资产,应按照其内含的风险和预计的损失程度,计提对应的相关准备,如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因此,有人会提出这样的观点:由于在利润计算中已考虑了风险因素,因此在计算资产收益率时,对资产一方没有必要再考虑风险因素。

从理论上讲,如果商业银行的各种准备计提非常充分,不考虑表外资产因素,直接使用表内资产数计算资产收益率未尝不可。但是,在实践中,我们知道,《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只是从谨慎性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商业银行应计提各种准备。但是,对于具体的计提方法,特别是对于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方法,各家商业银行还是根据自身的判断来计提准备,主观随意性较大。但是,加权风险资产的计算,却是根据每笔资产的形成原因、现状等不同的客观情况,逐笔进行确定的,其可信度相对较高。

因此,对于已计提了各种准备的商业银行,我们可以采取还原各种准备金的方式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收益率,即在分子中加入各种准备金的数额,计算出新的加权风险资产收益率(以下简称实际加权风险资产收益率)。

假设*年甲、乙两家银行分别计提了各种准备1000万元和1500万元。那么如果不计提各种准备,甲银行实现收益1.05亿元,乙银行实现收益1.30亿元。按此计算,则甲银行的实际加权风险资产收益率为1.05÷63.5=1.65%;乙银行实际加权风险资产收益率为1.30÷82.9=1.57%。乙银行的加权风险资产收益率仍小于甲银行。

如果我们以甲银行为标准,认为其经营效益、风险水平相当。那么,对于乙银行来说,其实际加权风险资产收益率仍低于甲银行,有以下两种可能:

(一)如果其对资产的风险水平估计充分,计提的1500万元各种准备比较合理,则说明其资产的盈利性不够。如果其税前利润能达到1.2亿元(增加500万元),则其实际的加权风险资产收益率将为1.35÷82.9=1.63%,与甲银行相当。

(二)如果其资产的盈利能力与甲银行相当,则说明其计提的各种准备不足。如果在1.15亿元的利润中,含有2000万元的各种准备,则其实际的加权风险资产收益率将为1.35÷82.9=1.63%,与甲银行相当。

目前,在现有资产机构下,乙银行在提取了1500万元的各种准备后,收益只有1.15亿元,说明其较高的资产风险与其盈利水平很不对称。

四、使用加权风险资产收益率指标的注意事项目前,按照金融行业监管要求,我国各家商业银行都要按季上报加权风险资产这一指标,因此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收益率应该说比较简单。但是,在实际应用中,需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加权风险资产统计的准确性。一方面,目前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核算还未真正实现以客户为主体,会计信息还不能很好地满足统计需要,所以在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时,许多项目(尤其是贷款)还需要统计人员逐笔核对和手工统计。另一方面,在加权风险资产的计算中,表外项目的很多指标,其内容和计算方法还比较复杂,一些基层统计人员对其掌握、理解不够,也容易造成统计错误。以后,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改革,会计核算会逐步走向以客户为中心,则加权风险资产的计算将更加容易,准确性也将大大提高。

利润率计算篇5

本文中的“股权投资损益”,只指从被投资单位分回股利、利润或分享、分担被投资单位盈亏而形成投资损益,不包括处置股权投资等形成的损益。

一、股权投资损益确认的各种不同标准及其所形成的时间性差异

(一)税法规定的确认股权投资损益的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印发的《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对企业股权投资所得(即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1.“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票面值确定投资所得”。

2.“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财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末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3.“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损失”。

上述“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当如何理解呢?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分配利润一般分两次进行账务处理:一是利润分配方案提出时,将应分配股利或利润从利润分配或盈余公积中转入应付股利;二是实际支付股利或利润,即以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向投资企业支付应分配的股利或利润。

(二)会计法规规定的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标准财政部新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对于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标准作了规定:

1.企业取得股权投资时,如购入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股利,其股利部分计入应收项目,以后收到上述股利时,则冲减应收项目,不作投资收益处理。

2.企业持股期间所分得的股票股利,不论原股票投资核算形式如何,均不作投资收益确认。

3.短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不论是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均不作投资损益确认。在实现取得分派的现金股利时,也不作投资收益确认,而是按实收的现金股利冲减投资账面价值。

4.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才能将本企业应得数确认为投资收益。

5.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在年终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二、对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对股权投资损益确认标准不同形成时间性差异的分析

前已述及,根据《通知》的规定,税法上确认股权投资收益的标准只有一条,即被投资单位实际支付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但在会计上,则按照股权投资的核算形式不同和取得收益的载体不同,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加之税法不能确认损失的被投资单位年度净亏损在会计的权益法下必须确认投资损失,这就使按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纳税所得)之间,因投资损益确认标准不同而产生差异,而且这些差异一般会在以后期间内转回,因此属于时间性差异。

(一)短期投资中股票投资收益形成的时间性差异

由于短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收到股利时不确认收益,但在税法上收到股利时即应确认收益,因此会产生差异,而股利收益在投资处置时可以转回,所以这种差异属时间性差异。但是,由于短期投资持有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所以只有持有时间隔年且在前一年有股利收入的投资才产生时间性差异。

(二)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形成的时间性差异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上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收益,这一宣告一般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左右期间内实施,即在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会或类似机构正式批准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宣告,而投资企业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一般也应在下一年度,所以只存在是否需要补征税款的纳税调整问题,不存在跨年度的时间性差异问题。当然,如果当年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当年因故不能实际支付,或者因投资企业的原因本领取,在投资企业仍存在一个时间性差异的问题。

(三)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形成的时间性差异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年度实现净利润时,投资企业应在年终按其应享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而按照税法则要在年后实际收到股利或利润时才确认投资收益,这样也形成了时间性差异。值得说明的是,会计年前确认收益,税法年后确认收益,所确认的收益一般并不相等,因为正常情况下,年后实际分得的股利或利润要少于年前入账的应享有净利润份额,这二者的差额虽然从理论上讲也属于时间性差异,但在具体所得税处理上还是按永久性差异进行处理为宜。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损失形成的时间性差异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时,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净亏损,除投资账面价值已冲减为0的情况外,投资企业必须按应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失,但按税法规定则不能确认,这样也会产生差异。由于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可以由其在以后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所以上述差异也属于时间性差异。

(五)分配股票股利形成的时间性差异

被投资单位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投资企业在会计上不确认投资收益,但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收益,这二者形成的差异中虽然也具有时间性差异性质,但如果是长期股权投资所取得的股票股利,则以按永久性差异进行处理为宜。

三、股权投资损益形成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处理

(一)关于股权投资损益的所得税征免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009号文件)指出,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进行分配。

2.《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3.《通知》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精神,企业投资损益形成的时间性差异中,

除计入投资企业利润的因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净亏损而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情况外,只有在投资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时,才会发生因时间性差异而进行纳税调整,投资企业年终也会因投资收益产生其他方面的纳税调整,但这些调整则属永久性差异或应视同永久性差异产生的纳税调整。

(二)投资损益的纳税调整方法

1.已分回的投资收益。(1)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不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①凡投资企业年终尚未确认投资收益的,或者投资企业在上年已确认收益的,均不作纳税调整;②凡投资企业已在当年确认投资收益的(包括短期投资中股票处置),则按已记收益调减纳税所得;(2)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以下将上述双方税率的差异简称为“税率差”):①凡投资企业尚未确认投资收益的,可采用“补税法”进行纳税调整,即按还原后的税前收益和“税率差”计算应补缴税款,不另调整纳税所得;②凡投资企业已确认投资收益的,可采用“扣税法”进行纳税调整,即将分回所得在被投资单位的已缴税款并入纳税所得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再扣除所得在被投资单位的已缴税款,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补税法”、“扣税法”的相关计算公式如下:

来自被投资单位的税前收益=分回所得÷(1一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

应补缴税款=来自被投资单位的税前收益×(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一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

尚未确认收益时,全年应纳税额(补税法)=已作其他纳税调整后的纳税所得×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十应补缴税款

分回所得在被投资单位已缴税款=来自被投资单位的税前收益×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

已确认收益时,全年应纳税额(扣税法)=(已作其他纳税调整后的纳税所得十分回所得在被投资单位已缴税款)×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一分回所得在被投资单位已缴税款

2.尚未分回的投资收益。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应分得的股利或利润尚未实际分回时就确认收益的,不论股权投资采用哪种形式核算,也不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就高孰低,均应在年终按尚未收到股利或利润对会计上已确认的投资收益(确认收益金额一已收到股利或利润),调整减少纳税所得。

3.投资损失。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年终确认被投资单位净亏损应分担份额记人损益后,纳税调整时应按确认的投资损失,调增纳税所

得。

4.记入应收项目的股利。企业取得股权投资时已宣告但未领取的股利,在实际收到时,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应采用“补税法”计算应补缴税款。

四、涉税股权投资损益的会计处理

(一)短期投资

1.企业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持股期间现金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XX股票”科目。

企业当年处置当年收到现金股利的股票,其账务处理与一般短期投资相同,其股权投资收益包含在处置净损益中。

2.年终,短期投资的股票投资余额中如果有当年已收到股利并且投资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的,应按照以上方法计算应补缴税款,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3.年后,所持上年收到现金股利的股票处置对,按处置所得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处置股票已提取的损失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处置股票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股票”科目;按应转销的递延税款,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其差额,贷(或借)“投资收益”科目。

(二)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1.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企业按应分得的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2.上述已入账的投资收益如果当年末仍末实际收到,且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又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年终则应按规定计算应补缴税款,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3.年后,实际收到应收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分录与上年收回的相同,但应同时计算收到股利或利润的应缴税额,即按已提取的应补缴税款,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计算的应补缴税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或借记“所得税”科目(如已提数与应补数相等,则不通过“所得税”科目)。如果只收回部分,则按比例计算补税。

(三)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1.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按其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损益调整)”[或其他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下同]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年终计算所得税时,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应按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提出并列入利润表的分配数中本企业应分得的金额计算应补缴税额,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3.年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按应得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同时计算收到股利或利润的应补缴税款,分录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同。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1.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净亏损,除投资账面价值为0的情况外,投资企业按其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2.年终计算所得税时,如果没有其他时间性差异调整,按计入当年损益的应分扭亏损份额和本单位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照税前利润加减永久性差异后计算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按已冲回投资损失和调整永久性差异后计算的全年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假定年底前均为预征,本计人所得税费用,下同)。

按照《制度》规定和谨慎性原则,如果预见被投资单位在规定弥补亏损期间内无足够把握弥补本年亏损的,则不应将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而直接作为本期损益计入所得税费用。

3.以后年度,被投资企业以其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除按规定在年终确认投资收益外,年终计算所得税时,假定仍没有其他时间性差异调整,应按税前利润加减永久性差异后计算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分担的份额和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已调减投资收益和调整永久性差异后的纳税所得计算的全年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处理可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具体操作清参阅《制度》。

(五)股票股利和记入应收项目的股利

1.股票股利。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股票股利,按《制度》规定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账登记新增加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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