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管理办法(收集5篇)
农村社区管理办法篇1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管理;问题;对策
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是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重要载体和突破口。近年来,杨凌示范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新建了温馨社区、景苑家园以及永安社区等一批新型农村社区,极大地改善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加快了城乡一体化进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更加全面了解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情况,笔者利用节假日对杨凌示范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形成以下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示范区以重点镇建设和城中城改造为突破口,狠抓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并按照“因地制宜、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建设了五泉镇中心社区、揉谷镇中心社区、大寨镇中心社区,以及邰东社区、邰北社区、温馨社区、永安社区等7个新型农村社区及五星家园、东苑家园、景苑家园等3个农民安置小区,其中,五泉镇中心社区、揉谷镇中心社区、大寨镇中心社区是在小城镇建设的基础上形成的,邰东社区、邰北社区、温馨社区、永安社区及五星家园、东苑家园、景苑家园均在城中城改造的基础上形成的。目前,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呈现出统筹发展、稳步推进的良好态势。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1.以小城镇建设和城中村改造为抓手,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通过制定出台了《城中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吸引集聚农民进城落户,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步伐,不断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同时,在推进新型农民社区建设的过程中,搞好基础设施、园林绿化、教育卫生、社区服务等配套建设,促进了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目前,五泉镇中心社区一期建设10万平方米,可容纳828户居住,2012年底全部可交付使用,社区二期项目已开工建设,社区三期已完成规划设计。揉谷镇中心社区占地119.601亩,总投资约3.4亿元,规划总建筑面积约18.73万O,总户数1936套,现正在建设之中。大寨镇中心社区占地314.979亩,总投资约8.17亿元,规划建筑面积55.13万O,总户数5242户,现正在建设之中。同时实施了11个村的搬迁改造任务,启动了温馨社区、景苑家园、阳光社区、邰南社区、邰北社区、永安社区等失地农民集中安置小区建设,累计建成安置房66.5万平方米,1700多户6000多名农民搬迁新居,40万平方米的安置房正在加紧建设中。
2.依托村居组织管理,不断加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全区农村新型社区,其组织管理模式大都还是依托所在地的村或社区原有的自治组织进行管理。自2009年以来,实施了“村改居”工作,制定了村改居实施办法,并在征得村民同意后,将李台街办的东桥村、北崖村、南崖村、永安村、穆家寨村、陈小寨村、五星村、淡家堡村、杜家坡村、李台村、胡家底村、徐东湾材、西桥村、徐西湾村以及杨陵街办的梁氏窑、彭家窑和付家庄等17个村进行了改制,整合成永安社区、邰北社区、温馨家园等社区。在社区管理过程中,制定出台了《失地农民安置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社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文件,实行社区党总支、物业管理公司、社区居委会一体化办公模式,物业基金和维修基金按每个在册农村居民5000元的标准从拆迁改造后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由拆迁入承担,按照自主管理模式核拨费用。诸如温馨社区、景苑家园等社区,均已成立物业管理办公室,由社区党(总)支部书记兼任物业办主任,社区主任或副主任兼任物业办副主任,每个小区设电梯管理员1名,水电工1名,按照每10万平方米设保安4名、保洁员4名、勤杂工1名的比例选聘保安员、保洁员和勤杂工,组成社区物业管理队伍,共同参与新型社区的日常管理。
3.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循序渐进、统筹兼顾、积极稳妥”的原则,广泛地听取群众的意见,扎实做好群众基础工作。在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民意,宜搬则搬、宜建则建,不搞一刀切、行政命令和大拆大建。坚持民事民决,真正把中央的惠民工程变成农民群众自觉自发的行动,由于社区建设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最大限度地尊重群众意愿,得到了群众的广泛认可,取得了较大成效。
三、存在问题
1.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及物业管理费不足,有待进一步落实。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新型农村社区大部分为新入住社区,社区运行中各项投入和支出较多,且居民不承担物业管理费用,致使社区的规范运行和物业管理经费相对不足。加之,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执行标准较低,仅执行0.3元/m2(七层带电梯),而区内其他六层不带电梯的小区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为0.45元/m2。物业基金未足额到位,目前仅有不足200万元维持运转,无法满足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转。
2.社区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力量不足,社区干部物业管理不专业,服务水平低,且社区管辖范围大、人数多,既有安置群众,又有社会小区的群众和外来人口,缺乏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开展居民服务工作。
3.部分社区配套设施不够完善。尽管很多新型社区都在陆续完善配套设施,但配套服务设施滞后于新型社区整体建设,给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社区管理带来了诸多不便。诸如景苑家园无配套的农贸市场、便民超市等设施,社区门口逐渐形成了“马路市场”,给居民的出行带来不便,同时也存在着交通安全隐患。同时,部分社区体育健身器材和公共活动场所缺乏,无法满足群众公共活动需求。另外,居民的农用车辆等生产经营工具无专用场地停放,仅能放置在楼前,既不安全又影响社区环境。
四、对策及建议
1.加强社区管理。一是建议将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此项工作给予保障,结合区内实际,适当提高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执行标准,同时,进一步落实物业基金资金及时到位,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物业基金和维修基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增值,保证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运行;二是加强社区工作力量,聘用专业管理人员,充实各新型社区,不断提高社区管理工作水平,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对新型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三是结合实际,逐步推行物业管理市场化,将安置小区物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物业管理,也可以将小区环境卫生、治安保安等方面的服务外包给物业公司,逐步实现物业管理由政府主导过渡到居民主导的转变,建立起新型社区物业管理的长效机制。
2.加强社区服务。一是尽快转变居民的观念,提高居民文明素质。社区居委会要充分发挥好教育、宣传作用,开展经常性的文明宣传活动、科教文化活动和全民健身活动,不断强化新型社区居民的文明教育,引导居民转变思想观念,改变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提升社区文明形象;二是加大投入,打造服务平台,强化社区服务功能。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党员服务、民主监督、为农服务、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卫生医疗、文体娱乐、警务综治、综合管理等服务功能,让广大居民群众充分享受到身边的贴心服务;三是不断强化社区服务功能,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同住共建的意识。同时,紧贴社区群众的工作、生活实际,帮助居民解决就业、就学、医疗、低保等方面的问题,帮助广大新社区居民安居乐业。
3.加强社区配套建设。在新型社区建设过程中,确保道路、绿化、污水处理等公共设施全部及时配置到位,加快完善商业网点用房、农贸市场、超市、学校、幼儿园、小公园、文化娱乐等一系列生活服务设施,为农民集中居住后正常开展各类活动、提高生活质量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邓蓉.农民居住形态改变与生产方式、管理模式的重构――关于都江堰市农民集中居住后相关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10(02).
[2]陈黛媛.关于农民集中居住后建设管理问题的思考[J].上海农村经济,2009(10).
[3]赵美英,李卫平,陈华东.城市化进程中农民集中居住生活形态转型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0(11).
农村社区管理办法篇2
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市第四次党代会和区第十一次党代会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机构和岗位设置,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提高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发展和完善“三农”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我镇政府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好互动,逐步建立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求真务实、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服务型、法治型政府,促进全镇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建设海峡西岸绿色腹地生态经济区的要求,创新镇政府全面履行职能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构建与我镇实际相适应、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相适应、与镇财力相适应的乡镇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
2、权责一致的原则。按照镇功能定位,依法科学配置镇政府职责,理顺区镇职责关系.赋予镇履行职能必要的事权和财权,促进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重心下移。
3、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转变职能要求,综合设置镇党政机构,严格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合理设置岗位,优化队伍结构,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4、依法行政的原则。按照建设法治型政府的要求,依法规范镇政府行为,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健全政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逐步实现依法管理。
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明确职能定位
镇党委、政府要履行好以下主要职能:
1、坚持科学发展,落实惠农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围家对“三农”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及各项改革,建设具有区域特色的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海西绿色腹地社会主义新农村。
2、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编制和执行经济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发展区域特色经济,指导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营造发展环境,组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强农惠农政策,为经济主体提供示范和政策服务,引导促进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水平,努力增加农民的收入。
3、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建立和完善镇“三农”服务体系,依法做好民政、财政、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就业、社会保障、市场信息、土地流转、村财托管、统计等工作,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组织各项公益事业建设,协调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
4、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依法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防汛、防火、防震、防疫、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民族与宗教和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管理,依法保护各类经济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综合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5、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指导村民自治,推动农村社会建设,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推进村务、财务公开,保障农民群众民利,促进农村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二)理顺职责关系
1、理顺区镇之间关系
(1)依法界定区镇两级政府的职权范围。凡明确规定由区级政府部门承担的职责,不得转由镇政府承担;确需镇政府配合的,应赋予相应的办事权限,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以镇政府管理为主的机构,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听取区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2)加强行政执法能力。根据农村经济社会管理实际要求,积极探索镇行政执法工作。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行政执法工作可依法委托镇政府承担,委托的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指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强化综合统筹协调能力。落实和强化镇对区直部门派驻镇机构的监督和协管职能,要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工作报告制度以及主管部门与镇的沟通协调制度。派驻到镇的机构,区级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管理;派驻镇的机构要服从和服务于镇工作大局,其党组织受镇党委领导(另有规定除外),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服务区域镇政府的意见,其领导干部考核评定和任免要事先征求镇党委意见。上级纪检、组织和机构编制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加强农村“各大员”以及驻村任职干部、大学生村官的协调管理。镇要会同主管部门和村加强农民技术员、综治协管员、计生管理员、安全生产协管员等“各大员”队伍、驻村任职干部以及大学生村官履行岗位职责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要结合镇村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完善“各大员”工作机制。将农村“各大员”队伍纳入镇政府构建的“三农”服务体系,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增强队伍合力,拓展服务范围,充分发挥“各大员”的作用,提高镇村治理和服务水平。
2、理顺本镇行政事业关系
镇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要按照“政事分开”要求,明确工作职责,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公共服务,建立协调机制,形成政事分工明晰、合作紧密、运转顺畅、精干高效的工作格局。
(三)镇党政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我镇行政人员编制25人,实有25人。其中正科级5人,副科级7人,科员级12人,行政工勤1人。
1、内设机构
镇统一设置:①党政综合办公室(挂纪检监察室牌子)、②经济发展办公室(挂财政所牌子)、③社会事务办公室(挂劳动保障事务所牌子)、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挂综治维稳中心牌子)、⑤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5个内设机构。
2、内设机构职责
①党政综合办公室(挂纪检监察室牌子)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上级党委、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向党政领导提供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起草、会稿党政文件、工作计划、总结、开展调研采编综合信息;组织、筹备会议;完成上级纪检、组织、宣传、统战、机构编制、精神文明、人事、监察等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制订并实施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工作规划;指导村级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组织开展工作;管理机关内务、财务、统计、后勤事务、文书档案;协调联系群团组织;承办镇党委、政府、人大主席团交办的其它事项。
②经济发展办公室(挂财政所牌子)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本镇产业发展、财政监管、项目开发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负责做好编制年度财政资金预决算,监督管理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等工作,监督指导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工作;协调与本镇经济发展相关的其它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③社会事务办公室(挂劳动保障事务所牌子)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并实施镇民政、劳动保障、老龄委、关工委、老区扶贫、库区移民开发等工作规划、计划;指导村级自治组织和老年协会等组织开展工作;承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工作;负责防灾、救灾工作;抓好福利事业的管理工作,提供残疾人就业机会;做好民政财务、物资管理工作;协助抓好敬老院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等工作;负责农村劳动保障、农民医疗保险等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挂综治维稳中心牌子)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镇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影响本地社会稳定、引发重大治安问题、的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开展和落实法制教育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推进“平安乡镇”、“平安村”等基层安全创建活动。指导村搞好治保、调解等群防群治组织建设,负责协管、指导农村综治协管员、治保主任、调解员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消防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指导村级组织做好民间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⑤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本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日常工作;负责宣传和组织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指导实施、监督考核,全面掌握人口变动情况,加强对育龄群众婚育、节育状况的动态管理,申办有关生育行政许可证明,征收和管理社会扶养费;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抓好村计生管理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承办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镇大主席团、纪律检查委员会、人民武装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设立,并履行相应职责。
(四)镇事业机构及主要职责
我镇事业单位编制数总30人,现有事业人员编制18人。其中:1、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全额拨款)编制7人;2、流通信息工作站(经费自给)编制2人;3、生态保护工作站编制3人。(其中乡建站(全额拨款)编制0人,水利工作站(全额拨款)编制3人。)4、计生服务所(全额拨款)编制5人;5、文化站(全额拨款)编制1人。
1、镇事业机构设置
镇统一设置5个事业机构,即:“三农”服务中心(加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水利工作站、农产品质量监管中心牌子)、村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挂环境保护工作站牌子)、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会计服务中心(加挂招投标委托中心、“三资”监管中心牌子)、文体服务中心。其中“三农”服务中心13人;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8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6人;会计服务中心2人;文体服务中心1人。
2、镇事业机构主要职责
(1)“三农”服务中心。(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水利工作站、农产品质量监管中心牌子)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农村适用技术的推广,农村“员”工作指导。负责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及推广工作,为农民提供生产指导、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搞好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系统化服务;承担农机技术推广管理、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为农田水利设施、防洪抗旱、供水、水电等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承担防洪抗旱和水土流失监测工作。
(2)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挂环境保护工作站牌子)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编制实施镇规划,指导村规划和报批;负责镇村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报批,负责镇村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乡镇建设的综合管理;负责乡镇环境监管工作,做好日常巡查,及时报告有关环境突出问题,对饮用水源地污染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及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开展农村环保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为农民提供流通、信息等服务;受托做好镇村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报批。
(3)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宣传和组织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监督检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和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督促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搞好本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工作;协调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其它工作;完成党政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生育指导、避孕咨询、婚前咨询和新婚保健等服务工作;负责避孕药具计划管理发放并做好效果监测、使用方法指导;负责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培训,协助培训、指导村计生管理员工作;承担计生统计工作。
(4)会计服务中心。(挂招投标委托中心、“三资”监管中心牌子)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镇村“三资”监管、招投标服务、合同管理、村财镇托管、村级财务审计、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与监管,对公开竞价或委托招投标进行审核把关;具体负责对镇村所属的“三资”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建立“三资”管理台账;负责对村级组织的经济往来、资产处置和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加强日常性监控,实现“三资”能够合理有序地流转,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高效服务。
(5)文体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镇村文化体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弘扬先进文化;组织指导乡镇村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协助文化执法部门搞好乡镇村文化市场管理;培训村文化协管员,并指导他们开展工作。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确保平衡。区委编委在现有总量内根据乡镇实际重新核定各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要严格按核定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定岗定员。全面落实人员核编制度和实名制管理。严禁超编进人,选调录(聘)用大中专毕业生要在编制限额内进行。
镇党政领导职数配备9—11名。未使用镇编制的挂职锻炼和下派专职党委副书记、副镇长,不占镇领导职数。镇每个事业单位领导职数配备1—2名。
深化镇机构改革工作是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意义深远,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结合实际、改革创新,精心组织、上下结合,稳步实施、扎实推进。
1、镇成立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任副组长,分管副书记为常务副组长,成员由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确保镇机构改革平稳推进。
2、严肃政治纪律、机构编制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保证镇机构改革健康有序进行。
农村社区管理办法篇3
一、完善村(社区)级集体资金管理机制
村(社区)级集体资金主要由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财政奖补建设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农民集中居住区资金、资产租赁收入、资源发包收入、土地补偿费、各项政策性返还款及扶持资金、各种奖金、组织费、手续费等构成。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是村(社区)组集体资金的管理主体,要进一步强化对村(社区)级集体资金的统一管理。坚持实行“村有镇管”制度,现金解交率必须达到100%,村(社区)不得以任何个人或集体名义设置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搞“体外循环”。
(一)规范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文件规定,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是村级集体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要在村账镇的村级账户中设立村级财政转移支付核算专页,单独核算。确保村级账户核算的内容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侵占、平调、挪用和抵扣。
农经、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加强协调,做好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只能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级办公经费,不得突破或串项使用,余额结转下年。由于五保户数量村与村相差比较悬殊,因此,对五保户供养经费采取全镇统筹负担与各村负担的办法。
(二)规范村级一事一议资金管理。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建立的农民投资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的一项农民负担制度。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严格的上限控制,以村为单位,不突破一事一议筹资每人20元,筹劳每个劳力8个工日的标准。
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生活和公益事业,并坚持先急后缓的原则,按照年初议定的使用项目在限额内作出安排,实行项目化管理。5000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全部实施招投标手续,并施行项目监理制度,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镇农经服务中心对一事一议资金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的审计,所有审计都要形成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资金管理。村级与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相关资金收支,全部纳入村级财务管理体系,实行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统一扎口管理专项核算。包括各村(社区)收取的农民入住户交纳的区位优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购房定金、原住宅拆除保证金、开发商交纳的土地流转补偿费、征地费、建设保证金、社会捐助款、各级政府的财政补助、修缮房屋的超标拆除保证金等。
(四)镇属各部门(含市直管部门)到村的资金实行一个漏斗向下,全部纳入村级财务管理体系,实行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统一扎口管理,包括各种奖金、组织费、手续费、代办农户的补助、补偿款等。
(五)规范村级其他资金管理。村级其他资金包括资产租赁收入、资源发包收入、土地补偿费、各种政策性返还款及扶持资金等资金必须纳入村级财务管理体系,实行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统一扎口管理,所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额进入村级账户统一核算,不得设账外账。
二、实行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
(一)年初各村(社区)必须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全年收支预算方案,原则上不得赤字预算。由监委会、村民主理财组织审核,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人会审议表决后施行,并报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备案作为收支审核依据。不得兴办预算外的项目;
各村(社区)按照年度收支预算组织收入、安排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批准的年度收入预算,认真组织计划内各项收入,保证年度计划的实现。各项支出必须按照年度支出计划,实现定项限额使用,如遇有重大特殊情况或计划外重大支出项目,必须在确保年度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履行追加程序。
(二)年终,各村(社区)必须根据真实、准确的要求和权责发生制原则,要将年度收支情况编制决算报告,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报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备案。
根据《南通市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筹集使用实施办法》的规定,各村(社区)要按照规定,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预(决)算。年初,对当年一事一议收入和支出进行预算,根据使用金额的大小及报批权限进行预算,超过5000元的工程一律实行项目化管理,履行立项、申报、审批、实施、验收手续。使用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建设事项,列入小型项目和用工管理,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要对相关业务审核把关,确保各项业务手续规范、齐全。年终要将立项和具体使用情况进行决算,并向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布。
三、规范村级财务收支行为
(一)规范村级收入管理
1、村(社区)所收取的全部现金、有价证券必须在三天内送交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代管。村(社区)平时开支所需现金坚持先缴后付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与单位结帐数额在500元以上的一律实行非现金结算,通过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划款结算。严禁截留收入,严禁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违者视作挪用公款,按发生额的5%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触犯刑律,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镇机关各部门(含市直管部门)应发给村(社区)的服务(组织)费、手续费、奖金、补贴、补助等,由各部门根据各村(社区)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算到村,一律实行非现金结算,附结算清单将款直接汇至农经站村级资金帐户,进村帐统一核算,违规的对部门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处以5%的罚款。
3、改革征地、用地补偿费、青苗补贴费及土地租金结算办法。今后国家和地方征用和租用村(社区)组集体土地应发到村(社区)、组、户的一切款项,不得与村(社区)直接以现金结算,全部划至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村级资金账户。村(社区)组需发到户的各项资金由村(社区)核实到户数额,造好清册送交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审核后报镇政府批准,转入“一卡通”存折发放到户。
4、强化用工管理,改革用工结算办法。今后,村(社区)、组用工实行招标承包办法,统一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开派工单用工,明确用工数量、用工价格,重大工程用工列入项目化管理预算范围,减少和杜绝浪工、人情工。各村要及时记载用工使用登记薄,做到日清月结。由村(社区)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并向村民或村民议事代表公布,报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审核后,转入“一折通”发放到农户。
5、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各村(社区)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超出限额部分的现金必须及时送交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代管。
(二)规范费用开支管理
1、村(社区)干部报酬实行结构工资制,即由基本工资、年终责任制考核工资组成。工资来源:一是财政转移支付中用于干部工资补助部分,二是从各村(社区)当年村营收入净收益中提取的部分。奖金、组织费、手续费不列入村(社区)干部工资分配总额计算。
(1)按文件规定,村(社区)定编干部的基础工资分别由市财政部门按月上卡;考核工资由村(社区)严格按村(社区)年初干部目标岗位责任制考核得分进行结算,核算到人,报镇财政所、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审核,镇政府审批后,然后报市农工办审核备案后,财政转移支付部分由市财政部门一次性打卡到人;村营净收入中提取的工资部分由村发放到人。
(2)奖金、组织费、手续费等服务性收入分配。由镇各部门划转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后,村(社区)按干部完成的实绩分配到人,报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审批后发放到人。严禁不入帐先分配和谁分管谁得益,违规者作贪污论处。并对当事人处两倍以上的罚款。
2、村(社区)办公经费一律在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支付,村级不得自行报支办公费。(1)报刊、杂志订阅费直接由市级专户拨付给征订单位。除此以外,村(社区)内不得私自公费订阅其他任何报刊。(2)村(社区)正常所需的一切办公用品全部到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申报领用。帐据费、村务、财务公开资料及打印费和电脑耗材费用实报实支,由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统一办理。(3)村(社区)不得擅自印刷物品,需印刷物品的村(社区)由村(社区)向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申报,由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统一办理,私自印刷物品不得报支。(4)村(社区)办公物品采取村申报,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统一采购,定期公布结帐的办法执行。
(三)镇机关各部门(含市直管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向村(社区)摊派筹集任何费用,不得向村(社区)收取任何捐资、赞助费;违者除责令全额退款外,还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当事人经济责任和纪律责任;对村直接批准及经办的责任人分别处理支付额10%的罚款。在镇审批的工资总额中扣除。
(四)严密村级资金拨付手续。村(社区)资金的使用实行由村(社区)在年初预算内提出申请,由村(社区)经管员填制取款凭证,村(社区)合作社社长签注意见,报镇审批后,一律由村(社区)经管员到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取款。
(五)凡是支出凭证都必须要素齐全,村(社区)取得的原始支出凭证和非原始支出凭证,必须由经手人、证明人、付款人签字,村(社区)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和村(社区)民主理财人员审核签字,加盖村监督委员会和民主理财小组印章后由审批人审批,报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审核加盖凭证审核专用章方可支出。需要注有附件的凭证,必须有附件附后,附件要内容真实、完整,注明事由,经办人签字。要素不全而会计人员已入帐的,对村(社区)会计人员及镇记帐员各处以20%的罚款。
(六)组级无权直接开支现金,所需开支项目,必须先报村(社区)经管员审核并经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备案表附在开支凭证后面经审批向会计报帐。
(七)开支审批权限。200元以下的由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社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一支笔审批;200-1000元由村(社区)主要干部会签;10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附议事代表讨论记录;村(社区)监督委员会主任需在支出的每张凭证签字后方可入账。
(八)严格控制村(社区)招待费。村(社区)不得报支行政招待费,确实因接待及招商引资等所需的招待费,根据各村(社区)当年取得的村营收入确定数额,分段计提。标准为:20万元以下的计提10%;21—30万元以上计提8%,31万元以上计提5%。超过限额的由村(社区)合作社社长和经管员两人承担,村不得报支。结余部分实行集体与村(社区)合作社社长及经管员5:5分层。由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审核把关。如发现采取不正当手段在其他科目中报支招待费的,将对当事人予以严肃查处。
镇机关人员(含市直管部门人员)的用餐一律到政府食堂或部门食堂,不得到村(社区)吃、拿、卡、要,增加村(社区)负担。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将由镇纪委直接查处。
(九)严格控制村(社区)干部电话费。电话费实行限额报支,标准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兼职的不重复享受)每月报支100元;经管员、副书记、副主任每月报支60元:其他定编干部每月报支40元,村有固定电话的所有干部减半报支,年终一次性办理报支手续。
(十)在村集体资金中不得报支以下费用:(1)村(社区)干部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等通讯器材购置费、月租费;(2)各种未经批准的捐赠、赞助费;(3)未经镇政府审批的各种津贴、补助;(4)未经镇政府批准的部门摊派到村款项;(5)个人订阅的报刊杂志费;(6)村干部个人负担部分的养老保险费;(7)垫交垫支结息款、手续费;(8)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费;(9)党员开会工资;(10)村(社区)干部工资超分配及超编制干部工资等。
四、关于建帐核算及凭证管理
(一)建帐核算
凡村(社区)组一切收支必须通过村级总分类账核算,私设帐外帐将按《会计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进一步完善"村帐镇"制度。村(社区)集体各种收入和支出,由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以村为单位分别设置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实行电算化。各村只设现金、交镇代管日记账和内部往来台账。各村(社区)经管员负责村内凭证收集和整理,并及时登记现金、交镇代管日记帐和内部往来台帐,坚持做到每月与镇记帐员做好凭证交接工作,并办好交接手续,镇记帐员必须及时、准确地记全各自分管的帐目,于每季末将会计资料反馈到村(社区)进行公开。
(二)凭证管理
严格票据使用管理。村(社区)所使用的一切收款凭证,都必须是从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领用登记过的省监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和省农民承担费用专用票据(电脑打印),村(社区)在使用时也必须实行领用登记,用完销号换领。村(社区)不得私自购买收款收据,私自购买的收款收据不得入账。
规范开支凭证: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是经工商、税务、及财政部门监制的凭证,普通收款收据不得作为开支凭证入账;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是正式付款凭证或支出证明单,严禁白条制证。
五、关于财产物资管理
各村(社区)要加强村组级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必须列入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对接受捐赠的财产物资应及时入帐,记入相关科目。对竣工基建项目要及时验收决算,并转入账内固定资产管理。对于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的财物,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好财产物资台帐。并明确专人保管,落实保管责任。
各村(社区)要认真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做到账物相符。对于有账无物的资产,要进行核实,查明原因。因管理不善,造成财物损失或遗失的,要追究保管人的经济责任。对有物无帐的资产,要按现行价值补记入账,确保集体资产真实、准确。
各村(社区)要盘活现有固定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对可以承包的资产,履行合同进行发包,对集体确实不需要的固定资产,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可以合理折价变卖。其中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由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审查,并经镇政府审批同意后,履行评估、拍卖等程序。财产物资的承包、出租、出借,要签订协议,合理收取承包金、租金和占用费,协议由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统一鉴证。
六、强化村级财务审计和责任审计监督
完善村级财务和责任审计制度,强化审计监督。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对村(社区)财务要定期进行审计,同时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合同的履行等一并进行审计。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资源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如数退还。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资源浪费、合同约定履行执行不力,导致租金、承包金等资金不到位,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其村(社区)主要责任人的渎职责任。涉及村(社区)干部及相关人员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审计结果向镇党委、政府提交书面审计报告,同时报市农工办备案,并向当地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七、严格执行政策,努力化解村级债务。
今后村(社区)不得发生新的债务,年末余额中发生新债务的,按照新增债务总额给予村(社区)主要干部10%的罚款,在当年审批的村干部工资总额中扣除;对历年村部的工资记入借款或投资帐户的,必须从借款或投资帐户中剔除,转入应付干部工资帐户,村不得支付利息。历史上已在帐内反映形成的借款并约定计息的,今后一律按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利率计息,超额支付的利息由经办人、审批人各负担50%,在各人工资中扣除。没有在帐内反映借款本金的,一律不准报支利息。
加大清收村级债权力度。对各类拖欠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限期归还,使村级债务尽快得到化解。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必须在认真核实、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由村(社区)提出书面意见,经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审核,经镇政府审批盖章后予以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核减。
八、开源节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
(一)各村(社区)要积极发展村域经济。要合理利用现有“三资”,做到物尽其用,想方设法增加集体收入。对农村集体资产转让金、租赁费、承包费、投股分利等集体收益必须按时足额收缴,不得擅自进行减少集体收入的合同变更。土地征用费应按政策规定进行分配。各村(社区)要根据省确定的村营收入口径,完成镇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认真抓好增收节支。各村在抓村营收入的同时,要履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提高村级收入净收益比重。年终在村营净收入中,可提取20-40%用于村(社区)干部工资。
(三)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土地租金必须严格按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足额分配,打卡到户。
(四)各村(社区)年终获得的岗位责任制结算奖金,经镇政府审批后,各村必须在当年收支盈余中支付,不得超分配,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举债发奖,不得挂账,下年度的收入不得用于补发上年度工资奖金。
九、完善档案管理
(一)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电算化备份光盘、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分配方案、各类合同、契约、土地承包资料、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资料、会议记录,经济活动的记录和证明,重要的经济档案资料,必须纳入村级会计档案归档管理。
(二)会计年度终了,会计人员应按归档要求,将上述资料审查核对,分类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单,统一交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集中保管。会计人员变动,必须及时办好交接手续,否则不得按排新的工作,符合退职、退休规定的,缓办待遇享受手续,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对会计档案短少、损毁,或恶意销毁会计档案的,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十、提高民主理财、村务公开和监督管理水平
(一)规范村务公开,实行民主理财。各村(社区)要建立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监督组织,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对全村村民负责,每月活动一次对村级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对不合理的开支行使否决权。村级财务收支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会计方可入账。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审查村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开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二)强化村(社区)监督委员会职能。村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对村(社区)所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即: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变化、资产变动、一事一议资金筹集及使用、重大工程实施情况的合规性和合法性、上级及部门补助资金、农村低保及各项政策性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等,实行全程监督。
十一、加强村级会计队伍建设
(一)村(社区)经管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是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会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政策等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资格,凭证上岗。
(二)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负责对村(社区)经管员的会计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会计工作做得好,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给予表彰;对于政策水平低、思想素质较低、工作能力差、业务水平差的会计人员,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要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确实不能适任,影响工作开展的,要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反馈,建议重新调整会计人员,确保全镇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农村社区管理办法篇4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卫规财发〔〕340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卫基妇〔〕18号)精神,推进我县镇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努力构建“镇村一体、防治结合、多元筹资、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为农村居民提供优质、高效、便捷、廉价的社区卫生服务,有效缓解农村居民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其执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镇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一体化管理),是指遵循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龙头,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触角,过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使镇村卫生服务机构融为一体,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运行机制。建立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本镇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站务、业务、财务、人员、药品、报酬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成立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镇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将一体化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是集体举办的农村公益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的网底和基础,其基本功能是以保护农村居民健康为目标,以疾病预防与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为主,为农村居民提供优质、价廉、方便的综合卫生服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建设
第六条以镇卫生所和镇政府所在地医院为依托,过功能整合,转变服务模式,全县建立15个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一村或3000~5000人设一站的原则,全县规划设置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240个。
第七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一室三部”设置:即综合办公室、预防保健部、社区管理部、医疗康复部。各镇卫生所和相关医院要按省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调整内部结构,健全相关科室,完善服务功能。
第八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按省市相关建设标准建设。站址应选在各村公共服务中心或居民集居点或服务范围相对中心且交便利的位置。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负责。
第九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与管理坚持“筹资渠道多元化、管理主体一元化”的原则。
第十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名称、标牌、标识按规定统一命名和制作。
第三章管理形式
第十一条按“六位一体”即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和康复的功能要求,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以“四制”、“五统一”为主要内容的一体化管理模式。
“四制”:即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人员实行人员聘用制、基本工资制、养老保险制、医疗责任保险制。
“五统一”:即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站务、业务、财务、药品、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镇卫生所对辖区内镇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在现行体制下,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一体化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站务、业务、财务、药品、人员等日常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镇“一体化管理办公室”原则上设在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医院,办公室主任由负责一体化日常管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人员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实行聘用合同制。对符合聘用条件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经个人自愿申请,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考试考核择优调配,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聘用,并报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备案。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人员原身份保持不变,但均纳入“乡村医生”范畴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人员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工作量等情况统一配置,每站至少3人,原则上需配备一名女医生或护士。
第十五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任,站长聘期为一年,每年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任期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其责任、权利、义务与奖罚等。
第十六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人员聘用的具体条件:
(一)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和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合格证书,经考试考核合格者;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和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合格证书,经考试考核合格者。
第十七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按照规定为执业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不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者一律不予聘用。未被聘用的人员不得执业。
第十八条为分担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人员的医疗责任风险,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办理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医疗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人员实行基本工资与考核奖励相结合的分配制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严格的执业人员考核奖惩制度。要按照“以收定支,按绩计酬,兼顾公平,保障发展”的原则,在确保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月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低于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加强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的奖惩考核。可按其综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人员个人档案,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结果记入执业人员档案,作为年终评优和报酬发放、奖罚、聘用的主要依据。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根据《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收回乡村医生或医师执业证书并解聘。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业务指导,实施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其中,医疗业务主要由医院负责,防保业务主要由卫生所负责。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康复等业务工作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安排,并进行考核检查指导。
第二十二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实行24小时应诊制,公示值班电话和监督电话。对急危重病人要做好院前急救,及时转诊。要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双向转诊协议,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上级医院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引导病人合理就诊,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目标,保证就诊者得到便捷、连续、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实行统一的门诊登记、留察登记、诊病处方、收费发票和操作规程等。必须做到看病、留察有登记,开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收费有发票,并严格执行各项医护操作技术规范。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杜绝医疗差错,防范医疗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严禁在出诊、巡诊过程中使用易致敏的药物,除临终关怀外严禁上门输液,确保医疗安全。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输液业务。不得超范围从事诊疗业务。
第二十五条要实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科室、部门的责任医师与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挂钩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和业务管理,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人员要合理站内分工,并实行对村民小组分组负责制,做好家庭出诊、巡诊工作。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的各类专业培训班,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农民健康工程的有关规定,承担并做好辖区内儿童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防治、慢性病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以及健康教育、社区康复、爱国卫生和初级卫生保健等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第六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实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等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配送制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严格按照《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并以购进价配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所需药品及耗材,不得自行加价,不得隐瞒实际进价;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所需药品及耗材实行专人专帐管理,确保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用药安全,药品价格控制在合理范围。
第二十八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每月报送用药计划,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用药计划采购和调拨药品,在药品出库单上要注明该药品的产地、批号、规格、零售价格等,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按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定的零售价(包括调价)计价出售。
第二十九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进销存、耗材及三费收入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实行电脑联网管理。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一律不再使用手工发票。
第三十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建有药品进销存专帐,实行药品、耗材季度盘点。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要落实防盗、防鼠、防潮、防霉变等安全及质量保证措施,严禁将药品分散保管。
第三十一条严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从其他渠道和个体药贩手中私自进购药品及其它医用材料。严禁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
第七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财务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专帐,分站核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固定资产帐、收支明细帐、药品调拨明细帐,实行统一管理、分站核算,定期公示,并接受所在镇政府和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严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私分和侵吞本站的财物,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帐外帐,严禁收入不上缴。
第三十四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收入来源主要有三费一差(挂号费、治疗费、出诊费、药品差价)和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在保全原有药品底资及各项刚性支出的基础上,从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总收入中提取用于本站工作人员福利、事业发展、统办事项的费用(如交纳养老保险金、医疗机构换证年检费、事业发展基金、业务报刊杂志费、医疗责任保险金、奖金经费及公益金等),但提取总量一般不超过业务总收入的30%,其中用于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发展的一般以5~10%为宜。对建设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的所借资金,可在事业发展基金中分10至15年偿还本息。
第三十五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建立相应的财务帐目,做到帐款分开管理,每旬向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缴所收现金,严禁挪用、坐支。每月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一次帐务结算(核对)。
第三十六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执行统一收费标准,做到临床常用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项目标准公布上墙,接受群众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第八章奖惩规则
第三十七条开展评选“十佳示范社区卫生服务站”、“优秀乡村医生”活动,对医德高尚、服务优良、贡献突出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其执业人员,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或提请上级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不服从一体化管理的执业人员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聘用合同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及相关管理制度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被解聘者二年内不得申请聘用。
第三十九条坚决打击游医药贩,取缔以家代站、以包代站,净化医药市场,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农村社区管理办法篇5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党的*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精神,落实中共*市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广覆盖、保基本、能转移、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参保的原则。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年满18周岁及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人员。
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本试行办法的参保范围。
第四条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的制度、政策及业务流程。基金实行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推进;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实行年度目标考核。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协调和指导工作;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下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新型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工作。乡(镇)劳动保障所根据授权办理辖区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负责养老保险费收缴和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及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新型农保经办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所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市、区(县、市)两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根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条财政、编制、发展改革、公安、统计、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
(三)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区(县、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确定。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由参保人选择按月、按季或者按年缴纳。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市)财政根据每年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和支出金额,确定补助资金,按年足额划拨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专户。
市、区(县、市)财政补助资金承担的比例是:*区、*区、*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区本级承担;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各承担50%;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财政补助资金由市级承担70%,县(市)承担30%。
区(县、市)财政承担的统筹基金包括乡(镇)和村集体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区(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农村困难群体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帮助,具体由区(县、市)确定。
第十五条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本村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数额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新型农保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手册》,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组成。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利率根据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城乡居民一年期存款利率确定。新型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结息一次。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连续计息。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范围内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全部转移。跨本市范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退还个人。
参保人员因户籍或职业变动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可以转移,具体转移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参保人员死亡的,由新型农保经办机构将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的本息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有权向新型农保经办机构查询其个人帐户的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及发放
第二十二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时,按本试行办法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180个月)及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按本人历年月平均缴费基数的20%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超过1年计发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个月确定。
第二十四条本试行办法实施前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至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由本人一次性补足缴费至15年或顺延缴费满15年,并从缴足年限的次月起计发养老金。
补缴标准为:按本试行办法实施时上一年度本区(县、市)农民人均月纯收入为缴费基数,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8%)乘以应补缴月数。
第二十五条本试行办法实施时未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由本人顺延缴费满15年,并从缴足年限的次月起计发养老金。
第二十六条本试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年满60周岁以上(五保户除外)的人员,在本试行办法实施后,可自愿选择下列办法之一,享受相应待遇。
(一)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实施时上一年度本区(县、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比照本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从补缴完毕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计发养老金。
(二)家庭成员符合参保条件且全部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的,按照2007年度本区(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按月享受养老补贴。
第二十七条符合本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村或个人向所在地劳动保障所申请办理领取养老金相关手续,经劳动保障所初审后,由本区(县、市)新型农保经办机构审批,并核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证》,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新型农保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同时一次性支付500元的丧葬补助金,并将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失踪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止发放其养老金。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将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养老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增长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适时调整,其调整水平原则上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新型农保经办机构按照就近、安全的原则对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并组织开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参加资格认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其直系亲属应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劳动保障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新型农保经办机构在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控股)银行设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在同一银行开设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只能在同一银行各开设一个。
新型农保经办机构应本着安全、就近、方便的原则与乡(镇)金融服务机构建立养老保险费收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机制。
第三十三条新型农保经办机构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条市及区(县、市)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养老补贴和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挤占挪用。
第三十六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只能存入国有商业(控股)银行或认购国债,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不得用于直接投资。
第三十七条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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