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治安处罚管理条例范例(3篇)
最新的治安处罚管理条例范文
论文关键词治安案件未成年人轻伤害案件调解结案
一、未成人治安案件的界定
(一)治安案件界定
什么是治安案件?各种著作表述不一。它与2005年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2006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密切相关。整理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版的治安教材与论著,主要有以下几种表述:
第一种表述: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和基层包围组织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国话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以及公安部《关于查破和处理治安案件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对需要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不够成立刑事案件的轻微犯罪行为,立案查破并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法律事实。
第二种表述:治安案件是治安行政案件的简称,指按照《治安案件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裁决处罚的案件。
第三种表述:治安案件,是指由公安包围机关,依据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组织查破并对行为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
第四种表述: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对受理的报案、控告、举报、投案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需要追究治安行政法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进行调查的法律事实。
第五种表述: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治安行政之才的法律事实。
第六种表述: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认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而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调查的法律事实。
上述几种表述基本上都是从管辖主体、管辖依据、管辖行为的性质以及处罚的性质等要素进行表述的,第一种定义是依据1957年实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三、四种表述是依据1987年实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六、七种表述依据的是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以上各种表述都不同程度地留有当时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制度的内容痕迹。当然,上述其中定义于今都有不当、不足或不明确之处,在此不作更多的分析。但通过比较能发现,多数表述都将“治安案件”定义为“法律事实”,这在公安法学研究领域是一种普遍现象。
第七种表述:治安案件,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种表述在法学研究者中得到普遍认可。该表述缩小了治安案件的范围,笔者比较认同以法律事实来定义“治安案件”。
根据有关规定,笔者分析认为,定义治安案件应该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查处的客观事实。治安案件查处的客观事实是存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且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事实。并非所有的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都构成治安案件,违反其他行政法律的行为不一定是治安案件。治安案件必须是违反治安行政管理,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而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的法律事实;违反其他行政法律,由其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的法律事实就不是治安案件。
第二,确认的法律依据。确认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据应该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与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治安案件构成的重要依据是指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事实。有的行为虽然违反的是其他法律、法规,但按照法律规定也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也应该属于治安案件。所以,确认治安案件的核心是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该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则该行为可以构成治安案件;否则,就不构成治安案件。即是一切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为据。
第三,办案的主体。查处治安案件的法律事实必须是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我国行政管理机关众多,违反行政法律的行为由相应的行政机关立案查处,而治安案件是必须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法律事实。有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于情节轻微,或者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案的法律事实,也不构成治安案件。
(二)未成年人界定
“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但在国际社会上,对“未成年人”还有类似不同的称谓,具体在年龄界限上的规定也不同,笔者认为研究未成年人治安案件,应采用我国《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的应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违反治安管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而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立案查处的法律事实。
二、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现状分析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相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资料也逐渐增多,如今已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专项统计资料。
通过查阅资料和对派出所进行调研,笔者发现当前我国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具备以下现状:
(一)未成年人治安案件发生数量有所上升
有关数据显示,1991年,全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未成年人达42681人,占未成年人作案人数的22.56%;1997年为29940人,占未成年人作案人数的19.60%。但是结合未成年犯罪的比例来看,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在逐年上升,所以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也是逐年上升的,只不过所占的违法犯罪比例有所下降。也就是说,治安案件的发生率也在逐年增加,但刑事案件的发生率更高,即说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在日益严重。
(二)涉案的未成年人存在地区差异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日益显露,也引起了一系列的地区差异,对于涉未成年治安案件来说,这种差异也十分明显。25岁以下流动青少年是流动人口中的特殊群体,在流动人口中占有一定比例。数据显示,25岁以下流动青少年过亿,其中有近2000万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他们或者跟随父母迁居,或者外出打工谋生。最近几年,有关流动青少年权益侵害与违法犯罪问题屡见报端,备受社会关注。一方面,流动青少年的许多合法权益经常被忽视,甚至被肆意侵害,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另一方面,某些流动人口集中的地区流动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率持续攀升,成为当前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新的突出特点。根据一些地方的统计数据显示,流动人口犯罪呈增长趋势。例如,流动人口犯罪占上海全部犯罪的50%以上,广州高达80%,深圳竟达97%;在北京,1990年流动人口犯罪占全部犯罪的22.5%,到2005年,这一数字上升到69.2%。流动青少年在流动人口犯罪中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在浙江,流动青少年治安案件占到当地案件总量的69%。但是,欠发达地区,如河南,由于流动人口数量少,涉未成年人的治安案件却多集中的本地人口。以开封为例,2012年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122起,只有2起是非本地户口,占0.016%。
(三)治安案件涉案的未成年人以在校学生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章第11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根据2008年的《中国未成年人权益状况报告》,2007年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人口覆盖率已经达到99%,小学学龄儿童的净入学率由1991年的96.8%上升到2007年的99.5%;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8%,较1991年上升28.3个百分点;高中毛入学率达到59.2%,较1991年上升33.2个百分点。这种高入学率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一般集中在中学或者中职院校内,治安案件的发生也多发生在校园,通常由学校负责处理和消化,而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已经脱离了学校。这也给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的调查带来了难度,过多的校内处理减少了发案记录,减少了我们对治安案件数量的统计,但是,从另一个侧面考虑,这种减少证明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在学校内部消解了矛盾,对社会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不无裨益的。
(四)未成年人治安案件以轻伤害案件居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条对治安案件的调整范围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适用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而在笔者的调查中发现,涉未成年治安案件的种类多集中在对人身权利的侵害。原因有二:一是,侵犯财产权利的案件通常私自解决或者由学校处理,并不报案;二是,过于严重的伤害案件直接由刑事立案不作为治安案件处理。由此又引发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另一个现状。
(五)未成年人治安案件调解结案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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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潢等施工工地和场所(以下简称施工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场所,是指施工时间在6个月以上、施工人员在20人以上、施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道路、桥梁等施工场所(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及装修)。
第四条*市公安局主管全市施工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负责对本市的施工场所实施治安管理、监督和检查;各区公安分局主管本辖区内施工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施工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施工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公安派出所管辖范围的施工场所,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管理,或指定一个或几个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管理。
第五条建筑施工项目的承包人或项目经理(法定委托人)为施工场所的治安责任人,对施工场所的治安安全工作承担责任。
第六条施工场所实行治安许可证制度,凡符合本规定适用范围的施工单位,必须向建筑施工场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施工场所治安许可证》,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七条进入施工场所的施工单位,应在开工15日前,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承包文件、《施工许可证》、施工人员花名册及有关材料,向施工场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施工场所治安许可证》,公安派出所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逾期未作出书面决定的,视为同意。公安派出所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场所治安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进,并视改进后的情况书面决定是否发给《施工场所治安许可证》。未取得《施工场所治安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第八条申领《施工场所治安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治安责任人和与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的治安责任书;(二)全部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和预期暂住3个月以上外来施工人员的《暂住证》及其名册;(三)配备与建筑施工规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组织或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四)有健全的维护施工场所治安秩序的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五)符合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在公安派出所指导下,切实负责施工场所的治安安全保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教育所属施工人员遵纪守法,了解施工人员的身份和现实表现;(二)负责办理施工场所外来施工人员及探亲家属的暂住人口登记手续;(三)及时调处纠纷,避免或尽可能减少治安案件的发生;(四)建立健全财物申领、现金保管、值班巡逻等各项安全制度,提高自防能力;(五)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治安情况,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治安、刑事案件。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切实负责对辖区内施工场所的治安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二)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召集辖区施工场所治安责任人开会,通报治安情况,布置治安管理工作任务;(三)指导、督促治安责任人落实本规定的各项条款;(四)检查施工场所的治安情况,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五)依法查处施工场所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十一条施工场所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金制度。施工单位在领取《施工场所治安许可证》时,应一次纳工程造价总额2‰的治安责任金,但最高数额不超过10,000元;施工场所治安责任制比较健全,经公安派出所同意,治安责任金也可以视情缓缴。
第十二条施工场所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进,并对施工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施工人员及家属没有按规定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申请《暂住证》的;(二)施工人员调整、变动后,在3日内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三)擅自容留非本工地人员住宿的;(四)招聘无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的;(五)施工人员在施工场所发生打架斗殴、偷窃、、、等违法行为而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六)因制度不严、管理不善,导致施工场所发生财物被盗案件的;(七)未经批准擅自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第十三条在施工场所查获来历不明的物品或赃物的,由公安机关对施工单位处以物品实际价格的1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自行车以辆计算,查获1辆处以100元罚款,以此类推,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十四条施工人员在施工场所因违法而被处以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同时,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在施工场所发生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在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对治安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施工场所治安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责令治安责任人补办手续,并可视情对治安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对施工单位的罚款,可从治安责任金中扣除,不足部份,公安机关应责令被处罚单位补缴;对治安责任人的罚款,应责令治安责任人立即缴纳,拒绝缴纳罚款的,按治安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治安拘留。
第十八条对施工场所治安状况严重混乱,亦无整改措施的施工单位,公安机关可提请建筑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十九条按本规定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的,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处以500元以上罚款的,由各区公安分局决定。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设立专用帐户储存治安责任金,除可按本规定扣缴罚款外,不得作其他任何用途,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缴纳治安责任金的施工单位的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公安机关应将治安责任金扣除罚款后的部分连同全部银行利息退还给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的罚款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讼。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建筑施工场所的治安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执行中的具体业务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说明: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20号)(199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作如下修改:
四十六、*市建筑施工场所治安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4号)
最新的治安处罚管理条例范文篇3
识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规定;
理解:列举实例,表明社会管理活动中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应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运用:汇集自己的所见所闻,识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现象,并认识其危害;养成自觉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习惯;
(二)能力目标
在了解有关社会管理秩序的法律规定的同时,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即区分哪些行为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应受到怎样的制裁;
(三)思想觉悟目标
通过本节课学习,让同学们知道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重要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具体表现,能自觉地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并同各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作斗争;
教学重点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关维护管理秩序的规定;
教学难点
社会管理活动中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教学方法
讲授法、阅读法、讨论法等
教学辅助助手段
PowerPoint教学幻灯片
教学过程
(一)复习旧课,
个人的生活离不开社会,社会公共生活又离不开共同的准则。通过上两节课的学习,我们已经知道了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保障都离不开法律。我们也知道我国有关治安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那么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管理活动能不能离开法律呢?请同学们看漫画(放出第一张幻灯片《“打”电话》)
(二)导入新课
为什么会出现漫画上的现象呢?
这种现象的出现说明社会生活中的管理活动重要吗?
社会管理活动要不要有一定的秩序呢?
(先让学生说,然后教师再总结)设疑:
什么叫社会管理秩序呢?
你在社会生活中遇到过这种现象吗?
面对这种现象我们该怎样对待的呢?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方面又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
(通过反问,引起学生的注意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导入新课)
今天,我们来学习第三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三)讲授新课
(板书课题: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一、讲授社会管理秩序需要法律来维护
(板书:社会管理秩序需要法律来维护)
1、从“管理”词语入手,让学生列举生活中的管理活动的现象;
(教师注意引导和设疑,然后抓住学生在班级管理中的实例来剖析)
2、班级管理活动的现象中,让学生明白:(用第二张幻灯片显示)
(1)、管理活动中要有一定的规范;
(2)、管理活动中都有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两个方面;
(3)、通过管理能够保持良好的秩序,从而使学习、生活能够正常地进行;
3、社会生活中的管理活动及秩序
(教师注意从学生身边的生活进行合理的过渡,引出社会生活中的管理活动及秩序)
对公用设施的管理:路灯、自来水管道、煤气管道、公用电话等
对文物的管理:博物馆的展品、李府、包公墓、明教寺等
对的管理:吸毒、注射等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秩序等
4、社会生活中的管理活动及秩序中,让学生明白:(用第三张幻灯片显示)
社会管理活动中的管理者是国家机关;
社会管理秩序是专指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及秩序;
(板书:什么叫社会管理秩序)
5、被管理者的依法接受管理和管理者要依法管理,说明社会管理活动中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1)被管理者的依法接受管理,依法做事,依法律己,就维护了社会管理秩序。(可结合学生实际简说)
(2)(可通过“管理者是否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的反问)让学生阅读教材P28页的第一自然段,即楷体字部分并设疑(用第四张幻灯片显示)
刘某为什么被清理出公安队伍?
刘某被清理出公安队伍表明什么?
生活中,你或你的朋友遇到过类似的事情吗?
(注意进行思想教育,从而明确我国的法治建设任重道远)
(3)结合江总书记在十六大报告和朱总理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工作报告中都强调要依法行政,设疑“管理者如果不受法律的约束将会导致什么结果?”(让学生讨论)
总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只有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人们才能各安其位、各司其职,保证政令畅通、秩序井然。
(板书:法律规范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行为)
二讲授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
(承接我国依法治国的任务任重道远,明确社会管理活动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设疑:“如何处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呢?”板书: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处罚)
1、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要依据刑法来处罚
(“”组织以“强身健体”和“真、善、忍”为幌子,蒙骗广大群众,发展非法组织,进行非法活动,他们围攻党政机关,并发展到煽动“痴迷者”在天安门广场自焚,)这种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一定要用刑罚来处罚。
(板书:依据刑法来处罚的行为)
2、尚未触犯刑法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罚
(板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罚的行为)
(1)讲述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案例——被“便宜”咬了手
设疑:什么叫赃物?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有什么危害?
(可让学生先讨论,最后教师再明确)(用幻灯片显示)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明知是赃物而购卖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通过说一说“你碰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进行思想教育:
(2)通过“某某到此一游”的社会现象说文物、名胜古迹、公共场雕塑不能污损和破坏
说一说文物、名胜古迹、公共场雕塑在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用幻灯片显示)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00元罚款或者警告
(3)将幻灯片切换回第一张幻灯片《“打”电话》漫画
让学生明白的重要性:(公用设施是公共财物,它的存在方便人们生产和生活,甚至是人们生活所离不开的)
进一步明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故意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或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50元罚款或警告
(4)设疑:杏花公园“不要攀折花木、不要践踏草坪”等提示标语设置得有必要吗?
让学生讨论,教师再明确:起到了提醒游客的作用,保护了公园里的花草树木。同时让学生明确花草树木是人们生活环境的一部分,是国家为了美化、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花费了很大的人力、物力种植的。
引导同学们阅读教材中的案例,明确: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规定:对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总之,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以上规定中,我们可知它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了。你还能在社会生活中做出以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吗?
(四)巩固新知
(结合板书内容进行归纳总结)通过本节课的学习,我们明白了社会管理秩序的维护也离不开法律的道理,知道了管理活动中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我们也明白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处罚,犯罪行为要依据刑法处罚,尚未触犯刑法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罚。认识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中的重要作用。
(五)巩固练习(用第七张幻灯片显示)
一、是非判断
1、我国社会管理法律只规范被管理者的行为
2、小偷偷来的东面,价格低,很划算
二、案例分析
某厂工人刘兵,以5元钱一盒的价格向同厂工人孙浩推销皖烟。孙浩问刘兵:“怎么这么便宜?这烟是从哪儿来的?”刘兵说:“是偷来的”。孙浩还是花了100元买了20盒
问:1、孙浩的行为正确吗?是一种什么行为?
2、孙浩的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六)板书设计
三、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一)社会管理秩序需要法律来维护
1、什么叫社会管理秩序
2、法律规范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行为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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