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旷工处理办法范例(3篇)
劳动法对旷工处理办法范文
HR来信:
我公司有位员工,2011年7月开始休产前休养假,并同时申请了170天产假(从2011年11月27日至2012年5月14日,包括90天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15天晚育假,30天难产假),公司已批准。
产假期满后(即到2012年5月15日),该员工未准时上班,人力资源部门多次与该员工沟通,但联系不上。2011年5月22日,员工发来一封邮件,表示因产后身体一直没有调理好,暂时无法返岗,特请假1个月,但并未提供病假材料,公司暂未批准病假申请,并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员工尽快回来上班。
疑问1:国务院在4月28日并施行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把生育产假从90天调整为98天,这位员工的产假是否需要延长8天?
疑问2:我公司已通过邮件明确告知员工因旷工而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并请员工尽快回来上班。若员工还是迟迟不归,是否可以按旷工违纪处理?
劳动法专家沈海燕回复(以下简称专家回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2012年4月28日实施,实践中,目前普遍以生产之日为准,即生产之日在4月28日前的不适用此规定,在4月28日后生产的女员工才应适用本规定,产假依法延长至98天。故该员工的产假无需延长。
就目前来说,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并不高,所以如果只依据邮件来主张公司的告知义务,效力比较低,除非员工在此邮件上回复。实践中,电子邮件有被篡改的风险,故一般都需要公证。建议用人单位发送书面通知,明确公司请假的要求及旷工的后果,并以EMS方式发送。同时应当在外包装上注明通知的主要内容。如此,即使员工拒收文件,用人单位也能举证。
当然,如果员工连续旷工一个月,即使公司没有相关制度及员工的签收,实践中也能解除。因为这种连续旷工一个月的行为,无论在谁看来都是属于严重的违纪,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加班工资可以规避吗
HR来信:
我公司规定上班时间为“长短周工作制”,每天工作时间为7.5小时,即长周每周工作6天(总计超过了40个小时),短周每周工作5天(总计只有37.5小时),公司可否主张平均不超过40小时?若员工以超时加班为由要求补发加班费,该如何处理?
专家回复:
根据规定,标准工时制指的是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只要保证以上的工作时间,即合法,那么员工也就无法主张加班费了。
工作时间规定的是每周的工作时间,按照公司目前的操作,长短周中的长周已经超过了标准工时规定的工作时间,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
如果公司想要不支付加班费,有两种办法:
第一种,调整工作时间,每周工作五天半,即前五天每天工作7.5小时,第六天工作2.5小时。再或者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六天。可以看出以上的时间设置也是根据标准时间工作来计算的。也许有人要问,每周工作6天,那第6天岂不是要周末加班,支付双倍工资?非也。法律规定:并非是周末上班就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而是在休息日加班的,公司不能安排调休的,才支付双倍工资。对于每周工作六天的情况,第六天就不属于休息日,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日操作。
第二种,申请综合工时工作制。综合工时工作制,分为以月为周期、以季为周期以及以年为周期,是在所属周期时间内计算总工时的计算方式。即如果公司申请了以月为周期,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那么公司在月内的总工时为166.67小时,只要不超过总时间,就无需支付加班费。
实习生受伤怎么办
HR来信:
春节后,我公司与某职业中专签订了一份为期4个月的实习协议。由该学校提供133名学生来我公司实习。今年5月,一实习生叶某在总装厂进行分装压制时,左手食指被压伤。事故发生后,叶某被公司送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诊治,经诊断为左手食指毁损伤,远端和中间两节被截肢。请问在该起人身损害事故中,企业要承担什么责任?
专家回复:
这个问题要分两种情况:
一、学生在公司实习,现在已经毕业。
这种情况下,已经毕业的学生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则该学生发生的就是工伤。所以公司应该按照一般劳动者那样承担工伤责任,给予其工伤待遇。在进行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根据相应的等级处理。
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是停工留薪期的住院伙食费、工资、护理费。之后鉴定结果出来后,还需要根据等级给予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如果用人单位还没有给其缴纳社保,所有的工伤待遇都由用人单位承担。针对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部门进行沟通,说明情况,如果可以补缴社保的尽量补缴,以减少损失。
二、学生在公司实习,现在仍然是学生身份。
对于学生发生意外事故的,双方在协议中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情况下,公司应当承担雇主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之后如果遇到类似情况,用人单位应该将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方式在与学校的协议中约定清楚。另外,可以针对实习生另外投保意外险,以避免其发生事故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损失。
员工不办离职手续怎么办
HR来信:
我公司面临离职员工末月工资的支付问题,考虑到离职手续的重要性,我们的操作方式是员工完成离职手续后才支付末月工资。我们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和离职手续清单取得员工的同意,约定末月工资支付的具体日期。针对旷工离职的员工,我们会寄出通知函,提醒员工尽快来办理离职手续。
但是,因为旷工离职的员工如果没来办理离职手续,就无法取得与员工约定末月工资支付的问题。这样公司就会因为《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中的规定:在离职日后2日内支付末月工资,存在违规现象。请问,如何规避该风险?
专家回复:
贵公司这样的操作确实存在法律风险。
员工离职时,劳动报酬必须及时、足额支付,不可约定交接完工作后支付,如果这样约定,就会存在拖欠工资的风险。即使这样的约定得到了员工的同意,因其本身就具有违法性,在发生纠纷后,贵公司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对旷工处理办法范文篇2
病假管理办法总则
为加强公司员工因病休假管理,保障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员工疾病休假期间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病需要休息的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定义
病假是指员工因病经医生诊断必须停止工作进行休息治疗而给予的一定医疗期第三条、病假请假程序
1、员工因病需要治疗并请假的,须到正规的医院就诊。(正规医院是指市、县级以上(含)正规医院。)
2、员工须凭医生诊断并出具的《病情证明单》、住院证明等申请病假休息;需要申请病假的,一般应当在病假开始前申请。
3、申请病假必须填写《员工请假单》,并附医院《病情证明单》、病历卡为请假凭证,经部门主管、行政部审核、批准后生效;
4、病假请假在2天以内(含)由部门主管批准后生效,超过2天的须报总经理审核、批准方
可生效;
5、病假期内员工应给予部门主管及行政部保证能联系上的通讯方法,使公司了解关心其健康状况,及安排工作事宜。
第四条、管理原则
1、员工因病休假日数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予以剔除;
2、员工病假工资支付办法
公司员工每月享有两天的有薪病假(新进人员第一个月及离职人员的离职当月除外),休病假超过两天的,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3、对于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在病假休息开始的当天托人或电话向主管报知,并做好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4、员工办理病假手续时,公司可视具体情况有权要求员工出具医疗卡、医药单、病例本、缴费单等资料,公司需要核实病假情况时,员工应配合,无正当理由拒绝者视请假为无效,休息时间一律以旷工处理;
5、到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需有主治医生的签名及医院的盖章方可有效;《病情证明单》上须主治医生注明具体休息时间。
6、公司如对员工就诊医院诊断证明持有异议,可另指定医院复查或前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进行鉴定,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者,视为无效请假,一律以旷工处理;
7、病假期届满仍未续假而无故不上班者,一律以旷工处理;
8、弄虚作假,采取欺骗行为开具非正常病假单等,经查属实,公司按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
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9、职工在病假期间到其他单位兼职等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病假将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月薪资70%当月计薪日病假天数计发标准
所谓计发标准,就是法律规定的两年,4年,6年,8年,20xx年的规定:连续工作时间2年
60%2年连续工作时间4年
70%4年连续工作时间6年
80%6年连续工作时间8年
90%8年连续工作时间
100%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事假管理办法总则关于事假: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2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因此是否支付事假工资,法律没有要求必须支付,此问题由双方协商或者在合同中约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有公事、私事、探亲假、婚丧假需要休息的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定义
职工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和路程期间内,照发本人的标准工资。职工请事假(含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照发工资的制度。企业根据职工的不同性质而实行不同的制度,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企业中的行政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请事假每个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照发工资,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工资。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期。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职工可以享受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年休假一般为7至14天。
第三条请假流程
1、职工在事前应写请假申请;2、按事假审批权限各级部门进行审批;
3、职工按照审批的假期休假;
4、提出申请请假时间3天的,须提前2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请假,须电话通知直接主管并在事后详细说明请假事由,及时补写请假单,否则按旷工处理。休假期间如果续假,须在假期到期日前1个工作日向直接主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并在及时补写请假单,否则按旷工处理。假后及时消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5、职工假期期满后应及时向审批部门销假。若需续假应在假期未满时向审批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承认其假期。若未续假而超期,按旷职、旷工处理
6、旷工;按下列情况之一为旷工
1)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或未准假而私自休假者,
2)各种假期逾期而无续假者。
3)不服从调配而不上班者。
4)打架、斗殴至伤不上班者。
5)迟到、早退三十分钟以上者。
以上应按旷工处理,罚款100元/天;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第四条事假职工工资扣除标准
月平均工作日天数与日工资标准的计算如下:
1).全年工作日天数=全年公历天数365天-全年法定双休日天数104天-全年法定节假日天数10天=251天
2).月平均工作日天数=251/12=20.92天(也可以取整为21天,下同)
3).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0.92
三、附则
劳动法对旷工处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职工日常考勤工作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假期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假期不包括全国年节、纪念日和公休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在职职工。
第四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严格考勤管理,确保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情况客观公正。
第五条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按时出勤,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假期
第六条本所职工按规定享有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七条休假。在全面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工作人员的前提下安排职工休假。
(一)所级领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年度内工龄满25年(含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学龄,以下同)的职工,每年可休假14天;处级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工龄满15年而不足25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12天;其他职工,每年可休假10天。
(二)休假的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天。
(三)休假假期一般不跨年度使用。确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必须经所人事劳资处同意,报所领导批准后,方可延迟到下年度使用,但不得再行延迟。
(四)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将当年休假与探亲假合并使用。
(五)在本年度内事假累计20天以上或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或因疗养、休养等其他原因休息时间超过休假假期者,不再安排休假。
(六)由未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调入的职工,上半年调入的,当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的,从第二年起享受休假;由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职工,如本年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安排休假。
第八条婚假。婚假假期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假期延长14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九条产假。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7日护理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适当给予休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十条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3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一条探亲假。本所正式职工凡工作满1年,父母或配偶不在青岛,在休假期间又无法团聚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当年享受休假的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时间不够的可以补足。
(五)留学时间在三年以上、婚后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其配偶可申请出国探亲3个月,特殊情况批准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非公派的,探亲假不超过1个月,批准延长的,不得超过3个月。【1】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十二条因私出境。因私出境的在职职工,不得超过假期15日(不可抗拒原因除外)。
第十三条病假。职工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诊断,按出具的病假书请病假。
第十四条事假。职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视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全年事假不得超过10天。当年未休假的应先请休假,再请事假。
第十五条出差。职工因公出差,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确因工作需要需请假或延长时间外,不得无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请休假(出差)程序
第十六条职工因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出差等原因无法上班,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出差)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在事后三天内及时补办。
第十七条职工请休假(出差)基本程序:
(一)本人填写《请休假(出差)审批单》;
(二)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领导审批;
(三)经批准的《请休假(出差)审批单》由人事劳资处备案,职工所在部门归档;
(四)职工所在部门按月填写《考勤汇总表》,报人事劳资处备案。
第十八条职工请休假(出差)审批权限:
(一)职工休假、请探亲假应经本部门、人事劳资处、主管领导逐级审批。
(二)婚假、产假须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所计生委审批。
(三)丧假由职工所在部门审批。
(四)职工请病假,应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部门职工由本部门审批;部门负责人由主管领导审批。
(五)职工请事假,部门职工3天以下由部门自行审批,4天以上经人事劳资处同意后,报所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3天及以下报主管领导审批,4天以上报所长审批。
(六)职工出差,部门职工由部门自行审批,部门负责人由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职工请休假(出差)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及时按原来报批程序办理销假(差)手续,否则按旷工计算。
第四章考勤及结果适用
第二十条考勤包括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内容,各部门应在每月20日前汇总,公布考勤结果和原因,并将结果报送人事劳资处。
第二十一条考勤结果将作为职工年度考核、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职工请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岗位薪金不予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薪金照发。
(二)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或技术等级工资加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往返路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二十三条职工请病假、事假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2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四)获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不受上述(二)、(三)项限制,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五)事假可以休假时间抵扣,超过休假时间的,每超过1天,扣发本人当月1天的平均基本工资(本人日平均基本工资=本人月基本工资总额÷21.5天)。
(六)职工病事假期间的岗位薪金不予发放,病假超过3个月或事假超过10天的,按超出时间扣发绩效薪金。
第二十四条职工旷工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职工旷工,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并视情况扣发岗位薪金和绩效薪金。
(二)一年内连续旷工2天或累计旷工4天以内的,扣发1个月岗位薪金和2个月绩效薪金。
(三)一年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的,扣发2个月岗位薪金和4个月绩效薪金,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甲等);一年内连续旷工4天或累计旷工6天的,扣发3个月岗位薪金和8个月绩效薪金,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一年内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累计旷工7天以上的,扣发6个月岗位薪金和全年绩效薪金,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一年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不发岗位薪金和绩效薪金,并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职工迟到、早退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天内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不超过2小时的,按事假半天处理。一天内迟到或早退2小时以上不超过3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早退时间可作为事假、旷工累计。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确定1名职工为考勤员,报人事劳资处备案。各部门考勤员和负责人对上报的考勤结果负责,考勤责任纳入日常督查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条职工考勤符合要求,每月考核合格,可按规定兑现全部工资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种假期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所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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