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处罚办法范例(3篇)
环保处罚办法范文篇1
“环保警察”成立当天,深圳人居委开展“春雷行动2017”环保专项执法行动现场突击检查,发现的2家涉嫌环境违法企业都将面临立案处罚。据统计,2016年深圳环境违法案件罚款金额就高达1.52亿元,罚款力度和数量在近几年中达到一个高峰值。
部门联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长期以来,环保部门的监管以行政执法为主。面对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环保部门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导致“企业无赖,环保无奈”的尴尬局面。与此同时,环境污染案件的证据不容易保留,时间一拖就很容易丧失。公安、环保联合办案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2014年10月,佛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正式挂牌成立,成为了广东省首支打击环境犯罪专门队伍,共计约60名具有长期一线工作经验的经侦民警,经由佛山市公安局内部严格挑选、统一抽调,转为专职的环保警察。至今,广东已有广州市、佛山市、肇庆市、江门市、清远市、韶关市、揭阳市、汕头市、潮州市、顺德区、惠州惠阳区和大亚湾区等地设立了环保警察。
不过,各地的环保警察执法模式略有不同。“‘办公室’是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和深圳市人居委环境监察支队联合办公机构。”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副支队长蔡承荣介绍说,在深圳市委市政府的统筹和市编办等部门的协助下,今年年初,深圳公安部门在治安部门原有食品药品侦查大队的基础上,增设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职能,增加了3个专门负责环境污染犯罪侦查的警力编制,并联合深圳人居委设立了“办公室”。
“增设编制和设立‘办公室’是深圳强化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和配合协作的具体举措。”蔡承荣介绍说,如此一来双方可联合作战,加强两法衔接,环保部门提供涉嫌犯罪线索和案件,公安部门对接并立案侦查,开展刑事方面打击工作;二来公安工作前置,有重大犯罪线索双方协同配合,公安可提前介入进行联合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市、区、街道三级联动的对接机制,进一步加大和强化深圳市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工作。
深圳人居委副主任王伟雄也表示,“办公室”的成立,标志着深圳市环保行政执法与环保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进入一个力度更大、手段更硬、衔接更顺、合力更强、效能更高的新阶段,环保部门将借此平台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取得更好执法成果。
企业涉嫌非法排污,拟罚20万元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委市政府“城市质量提升年”的部署要求,深圳市人居委组织制定的《“春雷行动-2017”环保专项执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也在部署会上首次亮相。
根据《方案》,从3月8日起为期3个月,深圳环境监察支队将以提升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打假、打非、打危、打黑”为重点,针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继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持续加大环境监管执法的力度,严厉打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效能,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
行动将通过采取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日常巡查与夜间突击检查相结合、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相结合的方式,灵活运用“顺藤摸瓜”、“杀回马枪”、“深夜突袭”、“紧揪不放”等方法,充分利用自动采样监测、无人机监控、溯源追踪仪等高科技手段,开展监管执法,着力提高执法效能。
此外,加强环保、公安执法联动,增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力。对检查发现涉环境违法犯罪的,经审查后,环保部门将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联合公安深度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整个犯罪链条的实际操作者、牟利者的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执法还将严格执行“六个一律”。包括对排放污染物连续超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对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一律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一律依法实施限产或停产;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律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或实施停产整治;对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月23日上午,部署会结束后,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联合深圳市环境监测站、宝安松岗安监部门随即出动30名执法人员,兵分两路,直奔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2家企业涉嫌环境违法。其中,1家企业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1家企业含一类污染物重金属镍的废水涉嫌存在弄虚作假排放。
“目前,执法人员已固定证据,编制询问勘验笔录,接下来将进行立案处罚等法律程序。”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曾庆郁介绍:“按照茅洲河顶格处罚规定,污染企业将被处以20万元罚款。”
百万罚款13宗,均是未批先建
数据显示,2016年深圳对1688宗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了处罚,比2015年增加了35.3%;罚款金额达1.52亿元,比2015年增加66%。其中,在茅洲河流域环境监管执法大会战投入大量的执法力量,查处环境违法行为549宗,约占深圳违法案件的1/3,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2宗,占61.1%。
“2016年深圳环保执法,无论是罚款力度还是数量都在近几年的数据中达到一个峰值。”曾庆郁称,2016年深圳产生百万罚款有13宗,均是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和投入生产的类型。“最为典型的是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汇源衣物干洗收发部因废水直排违法行为被处以274万元罚款,成为了深圳史上最高环保罚单。”
环保处罚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垃圾包括:
(一)医院、诊所、疗(休)养院(所)等医疗单位产生的有毒及有危险性残体、残渣、残液及废弃的医疗护理器具;
(二)教学、科研单位试验室、校办工厂产生的有毒及有危险性废弃物;
(三)屠宰场、肉类加工厂、兽医站、检疫站等产生的有毒及有危险性残体、残渣和残液;
(四)其它污染城市环境的有毒及有危险性废弃物。
第三条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特种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种垃圾的卫生监测管理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特种垃圾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垃圾处理设施必须符合环保、卫生的标准和要求,经环保、卫生、环卫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凡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无符合规定的处理设施和技术条件的,必须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委托收运、处理手续,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存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条凡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专用容器进行分类收集、密封包装,不得随意堆放。
第六条特种垃圾的收运车辆必须使用全封闭专用车。
第七条特种垃圾处理后的残余物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并运至指定地点深埋。
第八条特种垃圾的收运、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办法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运输、处理特种垃圾的,除责令整改外,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移动、损坏、拆除特种垃圾收集设施的,除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或其它要求存放特种垃圾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特种垃圾收集设施破损不洁的,除责令修复整改外,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对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违反环保、卫生法律法规的,由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环保、卫生、环卫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的监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保处罚办法范文
普通民众或许有某种程度上“解气”的感觉,毕竟一省的人大、政府对空气污染问题体现了足够的重视。当然,觉得不够“过瘾”的人们也会有更多的评论,如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主管领导应当承担领导责任而引咎辞职等。但不可否认,“雾霾罚单”的开出,在十面“霾伏”的背景之下,体现的是全国上下从政府到老百姓对环境恶化的焦虑,对目前粗放型、资源消耗型发展模式带来的污染问题的重视。而笔者却有一个疑问——省政府罚市政府,合法吗?合理吗?
省政府给市政府开罚单,合法性存疑
“罚单”能否解决空气污染的问题暂且不论,辽宁省人大能不能通过一个地方立法让省政府来处罚下级政府,这是个高度存疑的问题。合法性问题不解决,政府无法为自己的行为正名。
涉及空气污染治理的法律,在国家层面主要有两部: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但在这两部法律各自的“法律责任”部分,均找不到一个条款给予了上级政府处罚(惩处)下级政府的权力。这两部法律涉及处罚的条款,一方是政府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另一方是污染者本身。处罚的原则,也体现了“污染者付费”(polluters-payprinciple)这一各国公认的原则。因为只有处罚带来污染源的个人或法人本身,才能真正提高违法成本,体现社会公正,同时对潜在的污染行为构成威慑。我国法律体系遵循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国家法律冲突的原则,在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辽宁省的办法能否自行创设这种罚款的权力,是存在高度疑问的。
用更广阔的视角观察,涉及环保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三种模式:其一,赋予污染受害者求偿的环境侵权制度,由民事法律法规规定;其二,对于严重破坏环境的违法者追究刑事责任,体现在我国刑法典的相关章节;其三,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赋予政府对行政相对人(污染者)的监管和执法权力。
有趣的是,《辽宁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不属于上述三种模式中的任何一种。在这个办法之下,下级地方政府成为上级政府行政措施的相对人。行政法理论长期以来把政府的行政行为分为外部行政行为(如政府针对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内部行政行为(如政府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法院无法受理。如果辽宁省的“雾霾罚单”具有普遍意义,那么将意味着行政法理论实际上被了。显然,这种惩处措施完全不符合行政法原理,不具有全国性的普遍意义。所以,我们发现“雾霾罚单”的本质,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附带条件的财政转移。
“雾霾罚单”,合理性存疑
世界上有很多事情不见得完全合法,但是合理。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辽宁省的做法能否真正带来洁净的空气。如果可行,可以通过制度把这种财政转移用制度固定下来。因此,“雾霾罚单”的合理性成为思考的焦点。
解决环境质量的措施,无非三个环节:一是提高污染者的刑事违法成本;二是提高污染者的侵权成本,赋予受害人求偿的便利性和自由度;三是提高监管的水平。在大气污染这个牵涉面如此之广的领域,依赖于第三种途径可能是主要的。此次“雾霾罚单”看似把板子打在了关键位置,实则没有打中要害。监管机构虽然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政府部门,但监管要真正有力执行,需要依靠的是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尽职尽责。换句话说,如果不追究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监管的力度恐怕难以保证。
此次“罚款”将全部用于辽宁省蓝天治理工程,而更多的细节,辽宁省政府没有更多的披露。笔者认为,至少牵涉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资金分配如何体现地区间公平的问题;二是下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金收入和地方税收,换句话说,这笔钱最终来自于纳税人和买房人。普通大众对于这笔资金使用细节,应该有知情权,而与之对应的,应该是政府如何披露信息以及环保政策决策如何与公众良性互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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