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劳动方案范例(3篇)

666作文网 1 2026-05-07

家庭劳动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三章仲裁参加人

第九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理人代为申诉;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法定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人。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仲裁参加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第四章案件受理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二)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四)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五)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六)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可以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立案审批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即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辨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辨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第五章案件仲裁准备

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

第十六条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的成员或被指定的仲裁员有《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前款规定同时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

第十八条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九条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对回避申请应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仲裁庭的成员应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

第二十一条仲裁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先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在促裁活动中,遇有需要勘查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第二十三条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委托方仲裁委员会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仲裁庭成员应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处理方案。

第六章案件审理

第二十五条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第二十六条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按《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个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第二十七条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三)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四)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五)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六)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七)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八)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第二十八条在管辖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经仲裁庭合议难作结论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在查明事实后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须在七日内完成。

第三十条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应填写仲裁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批。审批须在七日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七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第三十三条仲裁庭作出裁决时,对涉及经济赔偿和补偿的争议标的可作变更裁决,对其他争议标的可在作出肯定或否定裁决的同时,另向当事人提出书面仲裁建议。

第三十四条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和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委员会宣布原仲裁裁决书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第三十五条仲裁裁决书应写明:(一)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人的姓名、职务;(二)申诉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四)裁决的结果及费用的负担;(五)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的期限。仲裁调解书可参考仲裁裁决书的格式制作。

第七章案件特别审理

第三十六条职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和《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县级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报请市(地、州、盟)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三十八条仲裁庭对集体劳动争议应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处理,开庭场所可设在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或其他便于及时办案的地方。

第三十九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在做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受理通知书送达或受理布告公布后,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或者促成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召开协商会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自送达或布告公布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或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裁决书送达当事人,或用“布告”形式公布。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四条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四十五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它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四十七条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加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八条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

第四十九条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当事人应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条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一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九章归档

第五十二条劳动争议处理终结后,应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卷宗材料必须是复印、铅印、油印或用钢笔、毛笔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或复写纸复写。

第五十三条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正卷包括:申诉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谈话笔录、开庭通知、仲裁建议书、仲裁决定书、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回执等。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汇报笔录、请示报告、上级批示、各种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第五十四条仲裁副卷除仲裁机构外,一律不准借调和查阅。

第五十五条对仲裁结果不服,到法院或申请执行的案件,法院可以借阅仲裁正卷。律师担任诉讼人的,凭证件可以就地查阅仲裁案卷。

第五十六条案件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查阅仲裁案卷。

第五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如需摘抄正卷内材料的,需经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五十八条为保证仲裁案卷的完整与安全,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建立严格的案卷借阅、查阅制度。对需要借出的案卷要明确规定借阅期限,如期归还。归还时要严格检查,确保案卷的完整。

第五十九条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为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为十年;不服仲裁到法院的案卷,保存期为十五年。

第十章仲裁费用

家庭劳动方案范文篇2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开发区),可以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同级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共同组成,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成员的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区、县级市仲裁委员会可以设立劳动仲裁派出机构。劳动仲裁派出机构应以本仲裁委员会的名义行使仲裁权。

派出机构的设立、管辖、管理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关系协调机构为本级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级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对各区、县级市及开发区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管辖

第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市市区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外国、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驻穗机构与其聘用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市属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非本市户口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市属用人单位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五)认为应由本会受理的劳动争议。

第十条各区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辖区内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劳动争议。

开发区及各县级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所有劳动争议。

第十一条区、县级市及开发区仲裁委员会对其所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认为重大、复杂或涉及面广,需由市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可以报请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区、县级市及开发区仲裁委员会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区、县级市及开发区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第三章处理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受仲裁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审批及组织仲裁庭的工作。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收到仲裁申诉书后,应填写《立案审批表》,自填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仲裁员资格须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

仲裁委员会应从本级劳动仲裁机构内已取得劳动仲裁员资格的工作人员中任命专职仲裁员,并可根据需要,从取得劳动仲裁员资格的其他人员中聘请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案件审理完毕,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给予仲裁员适当的办案补助,所需费用在仲裁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按规定组成仲裁庭处理。

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或委托其办事机构指定。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两名仲裁员组成。

书记员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指定。

第十六条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专职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处理职工一方人数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特别仲裁庭由3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特别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依照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有关程序进行处理,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十八条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的4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有异议的,应于开庭前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和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第二十一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对于因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的其他原因经批准暂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的客观因素导致仲裁办案工作无法进行,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

中止仲裁时效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限内。

第二十二条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况致使劳动争议无继续处理必要的,经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以决定终结处理:

(一)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二)申诉人申请撤诉的;

(三)职工一方当事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放弃仲裁权利的;

(四)应当终结处理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应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和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送达裁决书。

对已经送达的仲裁文书有错写、误算、仲裁费用的负担漏裁和其他失误,可由发出该仲裁文书的仲裁委员会决定补正。对经过庭审的仲裁请求漏判或裁决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可由发出该裁决的仲裁委员会作出补充裁决。

第二十四条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应填写《仲裁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审批,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仲裁委员会可以采取留置方式送达的,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办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以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仲裁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属职工一方人数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且案情重大,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如需公告送达仲裁文书,可不受上述送达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

第四章监督

第二十七条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有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或违反程序等错误需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

重新处理的劳动争议,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进行处理,并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结案。

第二十八条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经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可指令下级仲裁委员会重新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调解和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二条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提请省劳动行政部门取消其仲裁员资格;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劳动方案范文

答:(1)就业创业登记:办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或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合法劳动收入的劳动者,以及自主就业创业劳动者。

(2)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问: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哪些?

答: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50”人员、身有残疾但有一定劳动能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或因重大自然灾害失业等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问:国家对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1)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2)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

(3)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此外,2012年2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培训费和社会保险补贴。

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包括哪些基本公共服务?

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问:哪些类型的创业项目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 下一篇:大学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检讨书(收集5篇)
    上一篇:做航模作文(收集4篇)
    相关文章
    1. 环保处罚办法范例(3篇)

      环保处罚办法范文篇1“环保警察”成立当天,深圳人居委开展“春雷行动2017”环保专项执法行动现场突击检查,发现的2家涉嫌环境违法企业都将面临立案处罚。据统计,2016年深圳环..

      666作文网 1 2026-05-07

    2. 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建议范例(3篇)

      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建议范文(4月26日)今天这次会议是区委、区政府决定召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细创建思路、突出创建重点、落实创建责任,全面推进我区创城工作。此次会议既..

      666作文网 1 2026-05-06

    3. 政务处分条例范例(3篇)

      最新政务处分条例范文[关键词]新条例;学习;认识《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10年2月2日经国务院第100次会议修订通过,总理签署第571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

      666作文网 1 2026-05-06

    4. 新经济政策的特点和作用范例(3篇)

      新经济政策的特点和作用范文【关键词】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新常态;特征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制定和实施宏观经济政策的过程中经受了许多波折和教训。但从整体来看,却一..

      666作文网 1 2026-05-04

    5. 古典音乐知识范例(3篇)

      古典音乐知识范文关键词:古典音乐;电影;意识导向古典音乐究其根源多来自宗教仪式典礼,具有独特的创作背景与主题内涵,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深了其自身的意识导向。在电影发展过程..

      666作文网 1 2026-05-04

    6. 防震减灾安全教育小知识范例(3篇)

      防震减灾安全教育小知识范文2022年学校防震减灾演练活动小结根据教育体育局对20xx年防灾减灾日的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我校于5月6日—5月12日开展了防灾减灾”主..

      666作文网 1 2026-05-03

    7. 防震减灾活动策划范例(3篇)

      防震减灾活动策划范文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坚持把经济建设同防震减灾一起抓,不断提高监测预报和应急反应能..

      666作文网 1 2026-05-03

    8. 网络病毒的传播途径范例(3篇)

      网络病毒的传播途径范文【论文摘要】计算机发展的脚步迅速,网络病毒的发展也同样迅速,网络病毒一旦爆发,你关机、杀毒都无济于事,他会在很短的时间内传遍公司的网络,一台机一台..

      666作文网 1 2026-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