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收集5篇)

daniel 0 2025-11-04

医疗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篇1

一、总体目标

以《办法》为法律依据,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定,加快组建相关调处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明确调解处理医疗纠纷相关流程及制度,全面建立我县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置机制,力争做到及时、有效、公平、公正地处置各类医疗纠纷,防止国有资产任意流失,最大程度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社会。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组织机构

建立以人民调解为主要形式的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置机制工作,是一项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系统工作。要根据《办法》要求,积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政府牵头,司法、卫生、公安、财政、宣传、民政、计生、、工会、妇联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辖区范围内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讨论制订工作计划并负责督促落实。

2、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及办公室隶属县人民调解中心,与县局合署办公,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常驻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具体负责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调解员若干名,根据需要由医调会调配使用。

3、建立医调会医药、法律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专家库组成人员应当为本领域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一定专业和知名度的代表,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具体聘用条件由县卫生局和司法局共同制订。

4、建立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按照《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实际,我县实行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由县卫生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和规定

各有关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制定一系列相关政策和规定,着力构建第三方介入调解医疗纠纷处置机制。

县局组建医调会办公室,制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相关流程和规章,积极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县卫生局应当依法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管,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并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制定实施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

县公安局要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治安和医疗秩序,制定《医疗纠纷现场处理工作程序和处置预案》并积极落实。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置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

县司法局要积极宣传第三方处置流程及相关规定,引导患者或家属按正常程序进行医疗纠纷调处。加强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县财政局要保障医调会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及其他必要经费。

宣传部门要加强新闻宣传报道,让社会广泛知晓新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机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事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民政局要协助公安机关督促殡仪馆及时按规定转运医院内死亡的各类尸体,协助医疗机构做好患者尸体的管理工作。

县计生局要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并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

工会、妇联协助做好企业职工、妇女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医疗纠纷事件调处工作。

患方所在单位和患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医疗纠纷已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医疗纠纷处理不当极易导致矛盾扩大、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办法》对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的预防办法和处置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县医调会对规定范围内的医疗纠纷事件进行调解。在医患纠纷处置中引入人民调解机制,是延伸人民调解领域、化解医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分工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置机制,为破解医疗纠纷处理难题、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医疗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篇2

关键词:医疗纠纷;原因;法律处理

【中图分类号】R1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8-0470-01

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健康需求的不断增长,医疗行业正面临越来越多的风险,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已成为人们日趋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1]。医疗纠纷应是指在一定的始发或诱发原因作用下,患方对医疗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或是对其服务结果持有异议,对医疗服务的提供方不满,提出各种权益要求,医患双方认识上存在分歧,而形成的一种暂时的、特殊的医患关系状态的过程。医疗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才能发生[2]。

1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

1.1医院因素:医疗服务与患者需求存在差距是医疗纠纷增多的首要原因,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个别医务人员缺乏临床经验、会诊不及时、辅助检查未跟上,导致误诊、错诊引发纠纷。医德医风缺陷是引发医疗纠纷的导火索。医疗服务质量低劣,责任心不强,对工作敷衍了事,相互推诿,以致延误治疗,给病人造成精神上和肉体上的痛苦。这些往往成为纠纷中承担主要责任的证据。

1.2患者因素: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患者和家属对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缺乏科学的认识。患者期盼有病求医只能治愈,一旦病情出现难以预见的后果,或者发生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时,不理解甚至不正视医学发展的有限性,不能客观看待病情转变的原因,理智失控,以至引发纠纷。还有无过失医疗纠纷是指虽然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发生了病人死亡或伤残的不良后果,但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并非医方的过失所致,而病人或其家属却认为医方有过失,属于医疗事故,以致发生纠纷[3]。

1.3社会因素:患者法律意识增强和医疗知识增多是医疗纠纷发生数上升得重要原因。应该肯定,医疗纠纷的上升和发生中,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患者维权意识增强、社会走上法制、文明进步的表现。我国医事法律体系不完备,医患间的权利义务不清,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制裁。政府部门对干扰和破坏医疗单位正常工作的事件依法处理不力是医疗纠纷愈演愈烈不可忽视的原因。

2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

2.1医患协商解决: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是病人及其家属不能接受不良医疗后果所造成的,因此,医疗纠纷的最初阶段是矛盾最激烈和最表面化的时期。医院应设立专门的办公室,及专门的工作人员,给病人一个申诉的窗口,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或其家属一般与医师或院方进行直接接触(当事人直接对话),若事实明确,即可协商可能的赔偿问题;若未果,可以申请第三方仲裁,如果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仍可诉诸法律。调解解决民事争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2.2行政处理: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行政处理的当然执行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申请、受理、处理、调解的程序进行医疗纠纷处理,并按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非事故不赔偿原则进行处理和调解赔偿。

2.3法律诉讼: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医疗纠纷处理的日益规范化、法制化,最后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医疗纠纷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通常情况下,医患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和解协议后,双方争议即告终结。但实践中,常常出现患方反悔并引发诉讼的案件。在此情况下,若患方提讼,则诉讼的案由将从签署和解协议前的医疗损害侵权纠纷转变为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应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即是医院所在地法院受理。另外病案在医疗纠纷和法律案件中的证据作用是无可反驳的。病人对医疗结果不满往往会产生医疗纠纷,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是病案[4]。

2.4医疗纠纷仲裁解决:虽然通过诉讼解决医疗纠纷,无疑其程序应是最公正的,其严肃性和强制性也是最强的,但是诉讼成本高、程序复杂、效率低。仲裁作为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是一种最为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处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委员会是卫生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负责医疗纠纷的仲裁机构,因此它应设立在卫生行政机关内或者将仲裁机构设在法院内,隶属于法院,好处是更具权威性和强制性。

2.5医疗纠纷中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项目的确定:赔偿损害有三种主要的模式:(1)以过错为基础的赔偿模式:是谁的过错行为引起损害,就由该过错行为人负责;(2)以原因为基础的赔偿模式:是谁的行为造成损害,就由该行为人负责。(3)以损害为基础的赔偿模式:只要有损害,就有赔偿而不问损害的发生原因,典型情形为保险责任。

3讨论

医患关系的本质是一种法律关系,只有正确认识医疗法律关系,完善相应的法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才能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患者及其家属才会充分尊重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才会依法维权,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在患者法律意识和医疗知识日益增强、医疗技术不断发展的当今时代,医务人员不断加强责任性、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注意与患者的主动沟通,是医疗纠纷防范的重要环节。医疗纠纷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建立和执法机制的合理有效是维护医患双方权益、共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我们一方面需要完善现有法律途径,另一方面,探索建立其他更为中立、更富实效、更为患方接受的法律途径,这方面我国一些地方作了很好的探索和尝试,如组建由医学专家、律师、法官等专业人士参加的医疗纠纷专门调解机构,开展法院诉前调解,开展医疗纠纷仲裁,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邀请医学专家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陪审员等。

参考文献

[1]陈晓青,伊力野.医疗纠纷现状及相关法律分析[J].医学与社会,2009,22(12):56.57

[2]薛峰,戴怡婷.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学杂志,2009.(10):23

医疗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篇3

关键词:医疗纠纷档案作用管理创新

医疗纠纷是患者或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因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导致的分歧或争议。医疗纠纷档案是近年来医院档案工作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它是在医疗纠纷产生、处理、结案及纠纷事件总结阶段所产生的文字、声像、实物等多种载体形式的材料,反映的是医疗纠纷的起因、事件性质、处理途径、受理部门、审理结论、处理方式、效果评价等等,是对整个案件完整的、原始的、客观的记录,同时也可以为医院的发展建设提供参考依据。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医院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加强医疗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医疗纠纷档案在医院档案服务中的作用

1.交流作用

通过开展医疗纠纷档案的交流学习,积极研究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或同一地域的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模式,有利于医院更好地融入到国际国内竞争性医疗市场上,提高医院医疗相关业务的竞争力。医疗纠纷的解决涉及医患双方的权益、医疗秩序、医疗安全及社会稳定,通过医疗纠纷档案工作的交流,也可为医院和患者提供有效的服务。

2.作为决策参考的作用

通过对医疗纠纷档案的掌握和了解,认清当前医疗行业中医患纠纷遇到的新形势、新问题,分析各类纠纷的处理过程,对已经发生的纠纷进行归纳、总结,可以发现医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医院内部业务建设和医疗管理中存在的缺陷,从而为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以便医院管理层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使医院各项建设日趋完善。

3.指导作用

医疗纠纷档案是医院在处理医患双方的争议时所形成的资料记录和经验总结,在日常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护人员可以学习医疗纠纷档案的内容,并应用到工作实际当中去,尽可能减少工作中的偏差,尽量避免医疗纠纷的出现。若出现了医疗纠纷,医护人员也可学习借鉴档案中类似纠纷的处理经验,从而找到问题解决的突破口,以确保医院医疗安全及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医护人员也可通过查阅纠纷档案,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责任心,促使自己不断提高医疗诊治水平,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4.提升医护人员素质的作用

医疗纠纷档案包含医学、药学、文书学、档案学、法学等基本学科知识和原理,医疗纠纷档案的形成、归档和利用都需要医护人员参与,这就要求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学科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工作有助于提升医护人员的业务素质,以便更好地为组织目标服务。

5.作为课题研究素材的作用

医患纠纷已经成了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越来越多的研究人员开始参与到医疗法学和医患关系方面的研究中来。医疗纠纷档案载有各类典型案例,最贴近医疗纠纷实际,通过对完整而丰富的医疗纠纷档案的研究,将使医疗法学和医患关系方面的研究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便提供更好的解决处理平台,更好地解决医患纠纷,有效地为医院和患者服务。

二、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现状

以往医疗纠纷较少,医疗纠纷档案也少,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近几年来,虽然医疗纠纷日益增多,但由于医疗内部管理体制的原因,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工作仍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出现医疗纠纷后,部分医院领导往往重视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而对医疗纠纷的后续工作,如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加之经办部门法制观念淡薄,不能积极主动地将处理医疗纠纷所形成的文件及时送交医院档案室归档,造成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无序,使纠纷档案流于纸面化,不能为医院管理的提升起到应有的作用。因而,当医院再次出现类似的医疗纠纷时,便没有现成的资料可供参考,医院往往疲于应付,造成资源的浪费。此外,由于管理方法不恰当,医疗纠纷案件在立卷归档时,也易造成信息的丢失,为以后的查阅工作带来困难。

三、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创新

医疗纠纷档案主要由医疗机构提供的材料、患方提供的材料、鉴定机构材料、司法机关文书等几部分内容组成,材料来源多、类别杂。在相当多的医患争议中,双方还会因对赔偿方案无法达成协议,最终选择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这就使案件解决进入一个较长的过程,这也让医疗纠纷档案内容更加复杂。医疗纠纷档案专业性强、材料类别多、产生周期长的特点,使得在这类档案管理工作中,更需要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做好纠纷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1.配备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专门人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办公自动化系统得到广泛使用,为实际工作开展提供了诸多便利。档案部门的管理工作也从传统文献资料的管理逐步向信息化、网络化和数字化信息资料的管理转变。因医疗纠纷档案的特殊性和专业性,纠纷档案的管理工作必须配备专业人才。这类人才不仅要精通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现代计算机技术,还需熟悉与医疗纠纷档案密切相关的医学、法学、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等知识,具备判断、分析、识别、整序等信息处理能力,擅长档案的导读、开发和利用,能将档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技术结合,为科学研究和社会管理服务。

2.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适时收集纠纷资料

医疗纠纷的处理大致分为住院、诉讼或协商、处理三个阶段,每一阶段都有相应的重要资料。为使医疗纠纷档案尽可能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整个医疗纠纷的全过程,为以后归档资料的查询提供可参考的信息,可以借鉴基建档案资料收集的管理方法,对医疗纠纷档案实行专人跟踪,随时收集每个环节产生的资料。

3.坚持对医疗纠纷资料的规范化整理

规范制作是案卷标准化的关键。医疗纠纷档案资料多、内容丰富,如何使案卷清晰、有条理,以便于以后更好地为医院综合管理服务,这是每一位档案管理工作者必须思考的问题。根据医疗纠纷档案材料的形成过程和特点,我们可以以纠纷解决途径作为档案整理的主线,区别案由,根据不同纠纷的不同特征,按照其形成的时间、顺序和规律加以系统整理,分类立卷,并保持各项资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形成独立、完整的纠纷处理案卷。这样在需要时,这些案卷就可随时为医院处理医疗纠纷提供相关资料,充分发挥医疗纠纷档案在医院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4.完善医疗纠纷案件的制度化管理

医疗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篇4

纵观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在对待诉讼的态度上均呈现出消极性,非诉讼解决机制(ADR)的快速发展成为解决医患纠纷的主要途径。而我国医患纠纷处理实践中,无论是医院还是第三方调解中心,主导思想还是将患者引入诉讼途径。但对于患者而言,诉讼往往是最后的希望,也是最大的“陷阱”,难以真正息纷止争。

当前我国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与非诉两种类型,具体为和解、调解与诉讼三种模式。两种机制运行程序虽然不同,但运行结果却几乎一致,根本无法满足医患纠纷“爆炸时代”背景下患者的理性维权需求。

一旦正路走不通的时候,私力救济的“创造力”便会被无序发挥。“医闹”出现后的自行和解限额

在以和为贵传统思想浸淫下,发生医患纠纷后,患者所能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找医院协商解决。患者想要“私了”,原因很简单,诉讼成本高、时间长、效果差。医院想“私了”,因为医院领导担心事态扩大,影响医院秩序和声誉。

众所周知,国人最擅长的就是这种“尔虞我诈”的心理斗争,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投鼠忌器”的心态很快就被患者摸清。为了增加谈判筹码,患者旋即摸索出一套对付医院的有效“招数”。指导思想就是“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由此,“医闹”便如雨后春笋,搞得医院疲惫不堪。

为了减轻医院因“医闹”而“私了”的压力,卫生行政部门很快就出台对医院可以自行与患者和解的数额进行必要限制的规定。如福建省某三甲医院规定,医院可以自行与患者和解的限额为人民币1万元,超过该限额的,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医院即不受理患者的和解申请。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常常被患者误解为是医院傲慢的表现,从而加剧医患双方矛盾。

此外,医院负责与患者沟通纠纷的窗口部门是医务科。频繁发生的极端事件使医务科的工作人员“谈患者色变”。且因医务科并非当事科室,为了避免患者将怒火烧到自己身上,当患者前来协商时,医务科工作人员出于功利考量,往往会引导患者通过诉讼渠道解决,“踢掉皮球”,转移矛盾。

和解的实现蕴含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双方对争议事实和权益处置规则认识趋同,二是争议主体至少一方形成利他的意识及实施行为。而医疗纠纷处理实践中,医患双方往往就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重要事实争论不休,没有定论。协商半天,仍然无法达成共识。另一方面,在自行和解限额的规定下,医院迫于压力“私了”的路已经被“堵死”。故双方可以通过和解解决的纠纷,往往是一些争议很小的案件,主要以减免医疗费和人道性补偿为主。对于争议较大,或者患者诉求高的案件,实际上很难通过和解渠道解决。调解失灵的根源

另外一种解决问题的途径是调解。卫生部部长陈竺在回答记者关于医患关系解决机制的提问时曾说:“我们已经在全国推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医调委),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对此我充满信心。”但也有不同看法,甚至已有人发出废除的声音。我国医患纠纷处理实践中,无论是医院还是第三方调解中心,主导思想还是将患者引入诉讼途径。

虽然医调委已从卫生局麾下剥离出来,接受医调办的领导,挂在司法局的名下,撇清了与医院的“父子关系”。但是,患者经常还是会质疑这种具备官方背景的第三方调解中心的客观公正性。部分原因在于,第三方调解中心主持工作的人员基本上是一些从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医院退休的工作人员,缺少真正独立的中立第三方的有效参与。

第三方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前提,是让患者通过医学会进行医疗鉴定。虽然医学会具有更强的技术力量,但其客观性并不总是让人信服。笔者曾经办理过一起医疗案件,被告是当地首屈一指的三甲医院,在选择专家鉴定组成员时,可供选择的专家几乎都是同一地区的,选出来的专家所在医院还不如被告医院,基于鉴定需要,各专家也几乎都来自相同学科,私底下都是熟人。并且,今天的专家明天可能成为当事人,而其选定的专家有可能就是今天的当事人。这种千丝万缕的利害关系,让患者不容易相信他们能够作出客观的鉴定意见。

所以,当绕了一圈,患者发现关于案件最重要的争议事实(诊疗行为是否过错,是否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判断权回到医学会那里,从心理上往往难以接受这样的程序安排。

从第三方调解中心这方面说,由于没有强制裁决力,介入性不强,实际上只能扮演“和事佬”的角色,处理一些争议较小的案件,对于一些有潜在社会危险性的案件,甚至避之不及。在欠缺让患者信任的可以判断争议事实的第三方力量出现前,第三方调解中心最后也常常只能建议患者走法律途径,由法院对争议事实作出裁断。最后的稻草

患者在走完和解、调解程序后,往往已经消耗极大的精力。他们万万没想到,投入这么多的人力、财力,转了一大圈,竟然又回到了原点。走诉讼途径,成为他们理性维权的唯一希望。

和解、调解之所以失灵,归根到底是因医患双方无法对案件争议事实作出相对准确的认定。诉讼虽然可以解决争议事实认定的问题,但其实质还是过度依赖医疗鉴定。法官由于不具备医学知识,“以鉴代审”倾向十分严重,甚至把鉴定视为判案的前置性程序。

在立法层面上,我国已将医疗过错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统一为医疗损害鉴定。但医学会继续参照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亦只是在文书中将过错鉴定改变为损害鉴定,其他运行程序与规范没有任何实质性改变。

所以医疗损害鉴定有“新瓶装旧酒”之虞,仍在延续医疗过错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轨制”模式。发生医患纠纷后,医疗机构还是倾向于选择医学会进行鉴定,而患者倾向于选择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导致争议事实无法在短期内得到认定,严重影响案件处理进程。当前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失灵的根本原因在于争议事实认定难,导致医患双方无法在一个相对确定的范围内进行理性谈判。

在实践层面上,进行医疗鉴定的时间长、成本高、鉴定难。

以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医疗案件为例。因医患双方庭审过程中无法就鉴定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所以法院将案件移交鉴定办公室组织摇号鉴定,经摇号确定,首选鉴定机构是省内的某司法鉴定机构,备选鉴定机构是省外的某司法鉴定机构。当法院将案件移交省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后,该鉴定机构经审查,以没有进行尸检无法认定因果关系为由,拒绝接受委托。随后,在法院组织下,医患双方重新启动备选机构,案件移送该司法鉴定机构后,该机构以待鉴定案件太多为由,提出要么“排队”等待,要么撤回委托。经过长达8个月以上的“折腾”,案件仍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这种情况下,患者没有理由不“抓狂”。

诉讼是高消费行为,程序冗长,在长期身心煎熬中,如果诉讼结果不如意,常常就会产生轻生或者报复社会的异常心态。当然,对于多数患者,只要还有一丝希望,他们都不至于走极端。只有当诉讼这根最后的稻草,把他们从经济、心理层面一点点掏空、一点点耗尽,他们才会彻底绝望、崩溃,转而走向极端。

因此,当前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失灵的根本原因在于争议事实认定难,导致医患双方无法在一个相对确定的范围内进行理性谈判。如果能够解开医患纠纷争议事实认定难的“结”,应该就能极大提高医患纠纷“爆炸时代”下患者的理性维权诉求。变革方向

参与过医疗鉴定的人都知道,无论是医学会抑或司法鉴定机构,真正进行听证并得出鉴定意见的时间基本上还不用半天。鉴定时间长的主要原因不是判断案件事实需要很长时间,而是案件的流转程序过于拖沓。因案件流转程序拖沓,鉴定期限(含流转过程消耗的时间)又不纳入审限,导致医患纠纷审理周期长,常常以“年”为单位。在医患纠纷“爆炸”的背景下,程序的冗长、拖沓,无疑又会反过来激发更多的矛盾。

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在不同的阶段出现过医疗诉讼爆炸,导致司法体系遭遇“休克”的重创,在实践中也发展了比较适合各自情况的纠纷解决机制,疏导了医患矛盾纠纷。

所以,变革的方向就是尽量简化鉴定流程,提高鉴定效率。可以考虑设立一个专门的“争议事实初步认定委员会”。这里强调的是事实的初步认定,而不是最终认定,这种认定主要是给医患双方和解与调解提供初步的责任划分依据,让双方能够在一个相对确定的范围内进行谈判。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相对确定的范围,那么医患双方根本没有办法在同一个轨道上进行沟通,患者畸高的诉求与医疗机构没有过错的心态必然无法达成一致。这也是当前和解、调解机制经常走向失败的根本原因。

笔者认为,“争议事实初步认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我国医学会鉴定专家的公正性遭到质疑,主要是鉴定人员无法独立。日本医疗纠纷非诉处理机关,是设置在医师协会内的医疗纠纷处理部。为了保证及时、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赔偿审议时,医师协会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审查员不能参与审议,而是由处于中立立场、学识渊博、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共计10名审查员(医学系毕业的学者或者专家6名,法律专家4名)进行审议,按照过半数的原则确定决议。在鉴定人员的挑选方面,日本选择的专家学者中四成是法律人士,独立于医疗系统之外,其医学专家、学者也允许扩展为相对独立的大学教授等,使得医学专家范围也扩展到临床业务之外包括理论学者等,这些人员的结构较好地保障了独立性与公正性。

医疗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篇5

如何有效解决这一日益凸显的矛盾?在所有的方法中,医疗责任保险被公认为是既能降低医院风险,又能保障患者权利的“良方”。这一险种虽然在我国问世时间不长,但很多保险企业都在积极探索,希望使之早日发挥重要作用,在医患之间架起一座理解的桥梁。

在实践中,保险公司总结的几个方面值得借鉴。

首先根据我国的法律环境,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来处理医疗纠纷。医患纠纷的产生有其复杂的社会政治及经济背景,目前我们国家现有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和执法力度都不成熟和完善,由保险公司独揽医疗纠纷处理的条件和时机都不具备。为此,保险公司认为医疗纠纷的解决需要依靠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其中包括司法、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需要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协调中心的通力合作,应该制定以防为主、以调为辅,调防结合的方针,从而确定公司开展好医责险的战略方针,并建立专业化管理团队。

其次,建立医疗纠纷防范体系,弥补保险公司在临床医学专业上存在不足的问题。在这方面,太平保险公司的做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2004年初,太平保险公司和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合作成立了医疗纠纷协调中心,聘请退离二线的各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组和解决医疗纠纷的协调中心。

具体来说,就是医疗纠纷调度办公室负责受理医院上报的医疗纠纷,把接报的医疗纠纷有针对性地在4个工作站中就近分配,力求快速及时处理;工作站调解工作结束后,把调解结果转到案例整理办公室,疑难杂病交案例鉴定部做出鉴定结论,案例鉴定部的鉴定作为案例整理办公室宣教培训部的分析依据;案例鉴定部汇集转来的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在律师办公室的协助下编辑讲义和教案,并从中筛选出典型的具有教育意义的案例材料转往宣教培训部,最后这些案例材料汇总到办公室保管存封;宣教培训部的职能是对医务工作者进行后期教育,所用的第一手材料均来自案例鉴定部;律师办公室除参加诉讼、调解医疗纠纷外,还参与编写宣教课程等工作。

此外,积极参与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普法教育,提高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督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比如让医护人员正确认识与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医患之间体现出相互平等及告知的责任,为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医务人员应成为患者亲切的交谈者、仔细的观察者、耐心的倾听者、精心的医护者。还包括严格执行病历书写规范,强化医务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由于举证责任的倒置,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认识到病历已不再仅仅是教研的重要资料,还是一本完整的法律文书,是诊疗护理过程的真实记录,是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最重要的证据。让医务人员要重视医疗行为中的细节问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每一医疗环节都要重视,特别是工作中的细节,许多大的医疗事故往往就是由于一点点小的疏忽造成的。

作为冷静的旁观者和积极的参与者,太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解决医患纠纷中还提出了很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比如,要想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有效的管理措施是必不可少的。在工作实践中太平北分工作人员发现,有些医疗机构参保后放松了对医疗质量的管理,医疗事故频发,极大地损害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声誉和患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对于那些重大医疗事故和过失,卫生行政部门应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要求医疗机构上报,或保险公司直接上报,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责任人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处罚(只对责任人,而不是医疗机构),并进行通报,使大家吸取血的教训,从而减少和遏制医疗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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