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6篇)

daniel 0 2024-08-17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篇1

问:这三个文件的出台,是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其目的和意义体现在哪里?

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在渴望享受优质的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资源的同时,也对优质的学前教育资源产生了新的期待,这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加快人力资源强省建设的必然要求。我省是教育人口大省,就学前教育事业来讲,目前,全省各级各类幼儿园(含农村学前班)已经达到12912所,在园幼儿达319.82万人,学前教育工作者达18.36万人。当前,国家和省里都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今后几年将是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期。

在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资源需求强烈、学前教育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我们要站在对时代、对群众、对未来负责的高度,促使学前教育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我省此前已经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河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等,在政策层面做了重要的顶层设计。这次出台的三个文件,则是从实际操作的层面入手,对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管理措施、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机制等,确立明确的发展思路,提出具体的办学规范,对幼儿园(含农村学前班)的举办标准、管理、保育教育方法、安全、收费以及政府对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等,做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以鼓励、引导、促进、规范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问:在幼儿园的举办和管理过程中,谁来担负主导和管理责任,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对此,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管理办法》在总则中规定:“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和教育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为幼儿一生发展奠定基础。”

《管理办法》指出:“各级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各级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关于幼儿园的举办,《管理办法》规定:“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积极探索创新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对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进行管理。”“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举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办事处)教育办或中心学校申报,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核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许可证》。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后,依法办理《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问:针对个别幼儿园名称存在夸大、猎奇等现象,《管理办法》做出了哪些规范?

答:《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的地名连用。幼儿园名称中不能单独冠以省、省辖市的名称或地名,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名称中冠以‘河南’‘河南省’字样的,还须经省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问:关于学前教育的基本原则,《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关于学前教育的基本原则,《管理办法》指出:“幼儿园应该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管理办法》同时指出:“教职工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爱护幼儿,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引导者、支持者、合作者。”“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合理安排幼儿就餐、午睡、游戏、户外活动、教育活动时间。”“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的保育教育评价体系。幼儿园应当为每个幼儿建立成长档案。教师和保育人员应当做好幼儿观察记录和个案分析工作,有针对性地观察幼儿的行为、表现,及时分析、诊断幼儿的发展状况、发展要求,及时调整教学设计。”

问:针对个别地方学前教育领域存在的大班额和教学的小学化、成人化倾向,文件提出了哪些预防性措施?

答:学前教育大班额和教学的小学化、成人化倾向,是“急功近利”思想的表现,是学前教育办学理念和科学发展方向的背离,易对幼儿身心健康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应该予以纠正和制止。

对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幼儿园的招生应当符合教育部门的规定。幼儿园的班额一般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有条件的可设小托班,班额一般为20人。农村学前班不得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防止小学化、成人化倾向,引导幼儿身心科学健康发展。”“针对幼儿的教育实验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实验,不得随意悬挂各种教育实验和研究基地的牌匾。”

问:关于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及教职工任职资格,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管理办法》规定:“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全面负责幼儿园的工作。”“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民办幼儿园聘用教职工应当按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聘用手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并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其他各项条件。”“幼儿园的各类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精神病及慢性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幼儿园的工作。”“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教育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问:一个孩子关系着一个家庭的未来。幼儿的安全问题,牵动着千家万户。对此,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幼儿园的安全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的疏忽。《管理办法》对此规定得很详细,主要有:

“各级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履行幼儿园周边治理和幼儿园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幼儿园应当增强安全意识,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安全工作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件预案演练。

“幼儿园应当加强教职工和幼儿安全教育,提高教职工保护幼儿安全的技能和幼儿自我保护能力。

“幼儿园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械,在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与公安部门联网。

“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幼儿园的园舍、设施,并组织专门人员每日进行巡检、记录,加强火源、电源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幼儿的生命安全。

“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的预案并严格执行,协助所在地疾控机构开展对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事故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同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幼儿园食堂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各种证照必须齐全。

“幼儿餐具、饮水器具应当专人专用,并进行定期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幼儿园应当建立监护人与教师的幼儿交接制度。有校车的幼儿园应当遵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规定,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严格遵守条例中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问:对幼儿园举办和保育教育过程中的非法、不规范行为,《管理办法》中有哪些罚则?

答:《管理办法》首先针对治理“黑幼儿园”做出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下达依法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或取缔后再次擅自开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强制取缔。”

同时,针对“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凡具备以上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都将视其情节轻重,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给予责令整改、停止办园和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或由教育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问:在我省学前教育蓬勃发展之际,出台《办园标准》的意义何在?

答:《办园标准》在总则中指出:“为全面提高全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积极改善办园条件,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这个标准是幼儿园规划、设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对幼儿园评估和督导的基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幼儿园。各项办园指标,是我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已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应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本标准。

问:由于各种原因,我省各地城乡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尽均衡,《办园标准》对此是如何表述的?

答:《办园标准》充分考虑到了城乡差异和区域差异,将幼儿园建设用地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将各类园舍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考虑到各地经济条件和地域、城乡差异,必备指标又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农村新建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不应低于Ⅰ级指标,其园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中的一级指标。城镇新建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不应低于Ⅱ级指标,其园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中的二级指标。

问:应当按照怎样的原则、规模设置和规划幼儿园?

答:关于幼儿园的设置与规模,《办园标准》规定:

“幼儿园的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原则上城镇每1万人、农村平原地区每3000~6000人设置1所幼儿园。新建5000人口以上小区应配套建设1所幼儿园。

“幼儿园规模一般以6~18个班为宜,农村地区可设3个班的幼儿园。”

关于幼儿园的规划,《办园标准》规定:“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园舍、场地,有围墙、大门和传达(安保)室,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幼儿园建筑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儿童特点。”

问:应当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建设幼儿园?

答:幼儿园建设标准包括建设用地标准、园舍建筑组成、园舍用房面积三个方面。

关于建设用地标准,《办园标准》规定:“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和集中绿化用地。新建幼儿园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及绿化带、分班游戏场地等用地,其中分班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宜集中设置,应包括活动器械场地、30米直跑道、玩沙玩水区等,部分场地宜与集中绿地结合设置。室外共用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集中绿化用地应包括专用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

关于园舍建筑组成,《办园标准》规定:“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厨房等生活用房组成。”“活动及辅助用房主要指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共用活动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教研)室、图书资料室、玩教具及活动器械贮藏室、传达(安保)室和教工厕所。幼儿园必须设置保健室。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及辅助用房(开水/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严禁将幼儿园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关于园舍用房面积,《办园标准》规定:“农村幼儿园生均建筑面积在6~9平方米左右;城市幼儿园6班(180人)、9班(270人)、12班(360人)生均园舍建筑面积定额分别为9.9平方米、9.2平方米、8.8平方米,有条件的乡(镇)幼儿园参照执行。幼儿园活动室使用面积应不低于45平方米,寝教合一的应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问:对于幼儿园的设施设备的配备,《办园标准》是如何界定的?

答:幼儿园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和卫生标准,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和行为反应水平,充分体现儿童积极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满足保育教育需要和儿童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幼儿园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包括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两个方面。

关于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办园标准》规定得非常细致和具体:

“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所需设施。

“教学区配备幼儿桌椅、电子琴(或电钢琴)、黑板、钟表、电视机、DVD、录音设备等。

“活动区应配备足够的玩教具及各类游戏活动材料,并根据季节变换、教育活动内容、幼儿发展水平等及时更新;有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人均5册以上,复本不超过5册,并且每年更新;玩具橱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幼儿人数、身高相适应。

“生活区应配备保暖桶(应设锁定装置)、水杯柜、衣帽储藏柜。每生1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配备供儿童午休的单层床,每生1床,小床长度应符合儿童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50厘米。”

关于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规定:

“办公设备应配备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储物柜、电话等必要设备,应配有数量充足的供教师使用的教学用书、用具和图书、资料,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15种,报刊杂志不少于5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3种。农村地区3个班幼儿园,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10本,报刊杂志不少于3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2种。有条件的可配备办公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等教育教学设备。

“卫生保健设备应配备保健箱、常见外用药品及简易外伤处理器械、消毒液、温度计、手电筒、对数视力表等。

“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幼儿寝室设施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备。有就餐儿童的应配备食堂必要的设施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配置幼儿接送车辆,但必须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并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按有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问:幼儿园应当如何配备教职工?

答:《办园标准》规定:“幼儿园应依据有关规定,配备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专(兼)职保健员、财会人员、专(兼)职安保人员等各类工作人员,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其中,每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任教师和保育员。”“园长及专任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园长须经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其他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问:幼儿园办园经费应当如何予以保障和管理?

答:关于幼儿园办园经费的来源和管理,《办园标准》明确规定:“幼儿园举办者应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幼儿园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膳食费应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问:幼儿园收费是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之一。究竟哪些费用可以收,哪些不可以收,以什么样的标准收,《收费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收费管理》首先对幼儿园收费项目管理及收费项目做出了明确规定:“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市、县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问:不同性质的幼儿园,在收费方面有哪些差异?

答:鉴于当前我省幼儿园存在着公办、民办、公建民营等多种形式,《收费管理》规定: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分级管理。公建民营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省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管幼儿园收费的制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其他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收费按隶属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保教费应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可根据幼儿园等级、类型等适当拉开收费差距;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省辖市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收费,也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问:有些家长担心幼儿园会出现乱收费现象,《收费管理》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答:《收费管理》明文规定:“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以及经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此外,文件还规定:“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问:如何保障贫困家庭的孩子享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答:为了保障贫困家庭幼儿能和其他幼儿一样享受正常的学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各级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贫困家庭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各公办幼儿园应对在园贫困家庭幼儿实施收费减免,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问:政府有关部门如何监管幼儿园收费行为和费用使用情况?对乱收费行为,文件规定有哪些罚则?

答:《收费管理》规定:“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文件同时要求:“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总之,《管理办法》《办园标准》《收费管理》,连同此前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河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为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描绘了发展蓝图,确立了努力方向,设定了科学、规范的标准。我们相信,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教育部门和学前教育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通过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一定能够共同努力、开拓创新,不断开创全省学前教育事业的新局面,为孩子们的一生健康发展奠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加快人力资源强省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坚持科学保教,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个别幼儿园发生体罚幼儿现象或开展违背幼儿成长规律的游戏活动,引起社会不良反响,这再次印证了颁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必要性。今年1月下旬,河南省教育厅发出了《关于坚持科学保教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

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幼儿园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办园许可制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

组织幼儿教师认真学习《专业标准》《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等文件,引导广大幼儿教师坚持以师德为先,以幼儿为本,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提供适合幼儿健康成长的良好教育。

抓好《指南》的贯彻落实工作,组织好《指南》的全员培训,宣传《指南》的教育理念、内涵和教育方法,帮助幼儿教师和家长了解幼儿学习与发展的特点,并根据各年龄段的成长规律实施科学的保育教育。

严格执行《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现象十不准》,坚决制止幼儿园辱骂、恐吓、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行为和违背教育规律、摧残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防止和纠正无视孩子成长规律的小学化、成人化现象。

建立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管,幼儿园针对幼儿组织实施教育实验须报当地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河南省提前实现“十二五”规划入园率目标

2012年河南省全省幼儿园总数达12912所,较上年增加2608所;入园幼儿195.1万人,比上年增加19.54万人;在园幼儿319.82万人,较上年增加37.61万人;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91.51%,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66.63%,均比上年提高了11个百分点,提前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的入园率目标。

据悉,为推进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河南省政府召开了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现场推进会,进一步明确责任,对重点工作进行再部署。河南省教育厅召开了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培训会,对学前教育机构基本信息和学前教育重大项目的数据收集和监管工作进行专门安排;修改完善了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规划,制定了2012年学前教育各类项目实施计划;并会同省政府督查室,协调10个省直厅局到全省各地督查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

据统计,2012年河南全省学前教育总投资28亿元,累计新建、改扩建幼儿园3836所(其中公办园2552所);幼儿园教职工18.36万人,比上年增长21.59%,其中专任教师11.26万人,比上年增长20.3%,超额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

教育部出台《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

关于幼儿园教职工的配备,教育部今年年初出台了《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以下简称《配备标准》)。

《配备标准》对不同服务类型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配备比例做了规定。

《配备标准》对不同服务类型幼儿园各年龄班和混龄班班级规模、专任教师和保育员的配备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另外,《配备标准》还对园长、炊事人员等的配备,做出了相关规定。

在配发的通知中,要求各地新设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按照《配备标准》执行,已设幼儿园在3年内逐步达到《配备标准》的要求,补足配齐幼儿园教师。

各方评价

赵振国(河南大学学前教育系副主任):我省出台的三份规范性文件,是我省幼儿园办园和管理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重要一步,也是全面提升我省幼儿园办园质量和幼儿园教育质量的重要一环,对普及学前教育和提升学前教育质量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办园标准》中,对幼儿园的选址、设施设备的基本配置、安全与卫生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范。这会让那些一间教室配小桌子、小椅子的小学堂式的幼儿园逐步退出学前教育领域,让幼儿园真正成为孩子们健康成长的乐园。

三个文件已较全面地对幼儿园的办园和管理做出了规范,但有些地方还需要逐步去完善。比如,在《管理办法》的第十九条中,提到“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时,应考虑到学前儿童情绪情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第二十一条中关于入园体检不合格不能入园的问题,对“体检不合格”应有明确的标准界定,便于操作。《办园标准》中,未对寄宿制幼儿园的建设和配备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幼儿园的建设和设施设备的配备中也未考虑到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在园生活问题。当然,这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周利娟(郑州市升龙世纪幼儿园园长):我比较关注《收费管理》,认为这个文件项目明确,条理清晰。

但我想对其中“幼儿园开办艺术班”的问题谈一些想法。

现在很多年轻的爸爸妈妈都要上班,不能保证下午及时来接孩子离园,孩子在幼儿园等待爸爸妈妈的时候就比较无聊。于是不少爸爸妈妈要求幼儿园开办一些艺术兴趣班,帮助孩子利用好这段时间。如果明确规定幼儿园不许开办艺术班、兴趣班,这些家长的要求就没法满足。幼儿园如果响应家长的需要开办艺术班、兴趣班,就需要投入场地和器材,而老师在工作时间之外再进行辅导工作,幼儿园也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另外,如果幼儿园已经获得了物价部门批准的延时收费项目,有关部门是否可以考虑一下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就是对那些有需要又有资质的幼儿园,准许开办一定形式的艺术班和兴趣班。

阎新纳(幼儿家长):我比较关注幼儿园管理这方面的内容。听说我省出台了三个文件,我就上网查看了一下相关内容。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篇2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坚持改革创新,坚持规范管理,坚持促进公平。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我县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全县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6%,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3.5%,公办园和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原则上达到总数的50%。完善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建立成本分担机制,健全动态调整机制。部分民办园过度逐利问题有效解决。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取得实质性成果。民办园分类登记管理全面完成。幼儿园办园行为更加规范。

到2022年,分层分类培训幼儿园园长、教师不少于1000人次。以本专科为主体的幼儿园教师培养体系基本形成,教师社会地位、待遇保障进一步提高,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学前教育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基本建立,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到2035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扩大资源供给,推进普惠均衡

1.科学规划布局,优化办园结构。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坚决扭转部分地方民办园收费过高的现象,达到“公办园示范,民办园规范”的发展格局。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规划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制定应对学前教育需求高峰方案。编制2022-2025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分年度建设计划。

2.充分挖掘潜力,扩大公办资源。充分发挥公办园保基本、兜底线、引领方向、平抑收费的主渠道作用。公办园资源不足的城镇地区,通过新建、改建等方式,新增一批公办园。

3.加大政策扶持,促进普惠发展。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规范营利性民办园发展。2022年,进一步完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及扶持政策,逐年认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园并公示,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

4.培养骨干体系,强化示范引领。严格幼儿园的准入,坚决消除无证办园。加快省级示范幼儿园、市级一类幼儿园、二类幼儿园创建工作,不断扩大骨干园所体系数量。到2025年创建省级示范幼儿园2所,市级一类幼儿园6所、二类幼儿园10所。深入推进幼儿园优质帮扶工作,每所省级示范幼儿园和市级一类幼儿园每年包扶1所镇村级幼儿园;积极探索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一体化管理模式,培养一体化管理试点基地3个。

5.完善政策措施,巩固治理成果。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专项治理,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将配套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要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教职工,做好落实省定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对于不达标的普惠性民办园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委托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园。

(二)健全体制机制,完善保障体系

1.健全管理体制。县科教局对县域学前教育发展负直接责任,负责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公办园建设、教师配备、工资待遇及幼儿园运转保障、监督管理等工作,确保县域内学前教育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各镇办要积极支持办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理顺办园体制,实行属地管理。

2.优化投入结构。健全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规范使用管理,强化绩效评价,提高使用效益。县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安排的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扩大普惠性资源、补充配备教师、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办园条件等,促进内涵式发展,提高幼儿园运转保障水平。用好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资源,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3.合理成本分担。要科学核定办园成本,以提供普惠为衡量标准,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发改部门会同县科教、财政等部门建立公办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园收费省级办法。营利性民办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自主决定。各级政府依法加强价格监管,坚决抑制过高收费。

4.完善资助制度。认真落实资助政策,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进一步完善资助体系,逐步提高资助标准。县科教局要做好受助幼儿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精准资助。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师资水平

1.完善补充机制。县编办应优先保障学前教育发展需要,统筹考虑,盘活事业编制存量,优化编制结构,尽快完成公办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配足配齐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安保等人员。加大公办园教职工的补充力度,严禁“有编不补”和长期使用代课教师。民办园按照国家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

2.严格队伍管理。实行教师资格准入与定期注册制度。严格执行幼儿园园长及教师专业标准,完善教师公开招聘制度,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建立健全教师个人信用档案,建立教师退出机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终身不得从教。

3.保障人员待遇。认真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公办园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民办园参照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工资收入。各类幼儿园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完善幼儿园教师职称及卫生保健人员职业等级评聘标准,提高高级职称及职业等级的比例。建立幼儿园教师表彰体系。

4.拓宽培养渠道。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重点加强师德师风全员培训、非学前教育专业教师全员补偿培训和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培训等。开展乡村幼儿园骨干园长和教师、普惠性民办园教师、转岗教师技能提升和保育员保育能力提升等专项培训项目。完善省、市、县三级培训网络。

(四)注重监督管理,促进规范办园

1.明确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县科教部门主管,县发改、财政、住建、公安、应急、卫健、民政、市监等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加强办园行为督导,落实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

2.加强全程监管。严格幼儿园准入管理,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执行“先证后照”制度,县卫健、科教等部门要依法进行前置审批。县科教局要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和配备、收费行为、安全防护、卫生保健、保教质量、经费使用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完善年检制度。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更新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方面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家长投诉渠道,及时回应和解决家长反映的问题。各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园务委员会制度和家长志愿者驻园值守制度,推动家长有效参与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管理。指导各幼儿园(班)使用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学前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

3.强化安全管理。县科教、政法、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预警机制,落实幼儿园安全保卫和监管责任,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县卫健、市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卫生保健、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切实保障在园幼儿身心健康。幼儿园所在镇(办)、村(社)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落实园长安全主体责任,定期自查自纠,主动接受公安、卫健、市监、应急等部门的安全监督指导,强化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要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省校车服务方案》对幼儿园接送幼儿车辆进行管理。幼儿园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家长信息的,纳入诚信记录。对发生伤害幼儿、违规收费等行为的幼儿园,及时进行整改、追究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有关责任人终身不得办学和执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实施分类管理。落实民办园分类管理相关政策。现有民办园根据举办者申请,限期归口进行非营利性民办园或营利性民办园分类登记。在此期间,县科教、民政、市监等部门做好衔接等工作。营利性民办园不享受普惠性幼儿园财政补助。坚决遏制过度逐利行为,民办园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幼儿保教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每年依规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强化分类治理。县科教局负责无证园清理整治工作。加大整改扶持力度,对达到基本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卫生等办园基本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五)提升办园质量,实现科学保教

1.提升办园水平。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和幼儿图书配备的指导,认真开展优质游戏活动资源和优秀绘本征集遴选工作。支持引导幼儿园不断改善办园条件,为幼儿提供安全、丰富、适宜的保教环境。培育学前教育课程建设、家园共育示范地基。加强幼儿园文化建设,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幼儿园,培育幼儿园文化建设地基。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培育智慧幼儿园试点地基。

2.实施科学保教。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尊重幼儿个体差异。推进幼儿园课程改革,创建课程示范基地。开展“小学化”专项治理,坚决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3.构建教研体系。完善学前教育教研机构,以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为抓手,多种形式开展业务指导,促进薄弱地区幼儿园发展。

4.开展评估监测。认真落实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设立县级评估机构,完善学前教育质量评估监测机制,实现质量评估监测的动态性、常态化和全覆盖。完善幼儿园等级评估标准,评估监测结果定期公布。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全面加强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坚持管党建与管业务相结合,实现各级各类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建工作全覆盖,严格组织生活和党员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建设,保障幼儿园办园方向正确。

(二)完善机制。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领导小组。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加强分工协作。县科教局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加强学前教育的科学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编办要结合实际合理核定公办园教职工编制。县发改局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完善价格政策。县财政局要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县资源局、住建局要将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相关规划,会同县科教局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管落实。县人社局要制定完善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评聘政策。县发改局、财政局、科教局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县卫健局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县民政局、市监局要分别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幼儿园和营利性幼儿园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县政法委要组织协调公安、司法等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幼儿园内部安全保卫和平安创建工作的指导。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幼儿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幼儿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篇3

一、背景情况

近年来,国家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出台多种优惠政策鼓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开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此同时,为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同样制订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民办教育行为。在这种大环境下,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始涉足民办教育行业,涵盖了幼教、大中小学学历教育以及职业技能培训等多个领域。

一方面,社会力量办学具有鲜明的灵活性、多样性、覆盖面大等特点,使其开展的教学行为更具优势。一是可以不受现有教育体制下公办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的诸多限制条件,更为广泛地扩大生源。招收学生。二是在教育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吸纳优秀教师人才和社会资源,带动各个学校在提高教学质量、提供优质服务上加大投入力量。进而促进教育水平的整体提高。三是满足了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需求,使某些受特殊教育的需求得到满足。例如,高端私立学校、打工子弟学校等等。

另一方面,由于受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手段软弱乏,以及个别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相关行业自律组织缺位、行业标准与诚信教育空白、相对投入少而获利丰厚等因素影响,在社会力量办学领域内也是鱼龙混杂、素质良莠不齐,特别是无证办学现象大量存在,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以海淀区为例,近三年来,笔者就曾经承办过多起无证幼儿园、技能培训机构扰民或者不满教学质量投诉的案件。而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完全统计,全区无证办学机构数量已过百。可以说,如果不能有效治理无证办学行为,势必严重影响民办教育事业的整体形象提升和长远健康发展。进而扰乱良好的教学秩序。损害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并降低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威信。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无证办学机构扰民投诉案件的调查发现,一方面,民办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间提供与接受服务过程中存在种种矛盾纠纷问题,同时民办教育机构与其他第三人间就相邻权、用益物权等也极易产生大量社会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更深层次的探究,则反映出造成无证民办教育机构久治不绝的根源,在于法律法规不完善、某些职能部门执法不到位、权责不清,甚至是不作为等多种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有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且对无证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有限,造成了无证办学行为的大量存在。例如: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施行)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规定: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政府部门仅能靠“责令停止”来约束无证办学行为,而“情节轻重”又该如何界定,限期整顿需要多长时间,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后果会是怎样等等,使得政府职能部门在开展监管工作中力度过软,对无证办学行为无任何的经济与行政强制措施的惩罚手段。无证办学行为的成本如此之低,获利却极为丰厚,怎能不让无证办学者趋之若鹜呢?

(二)相关职能部门权责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是何指呢?在对无证幼儿园扰民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相关部门都是各执一词。例如:

街道、乡镇政府认为:政府对地区内的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治安稳定、居民生活等具有牵头管理职责,但对查处取缔无证幼儿园这类具体工作。需要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门只负责对已取得办学许可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而无证办学行为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监管职权。

卫生部门:卫生部门只负责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中的餐饮卫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取得卫生许可实施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证办学、无证幼儿园均属社会力量办学行为。非市场经营行为,根据“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监管职责应当归属教育行政部门。

(三)个别行政职能部门作为不力

由于教育行政部门坚持“只对有证办学机构进行管理”的观点,而对于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办学的行为,又以数量较多,且自身工作人员数量有限、力量不够为由拒绝管理或者默视其数量发展壮大,造成了大量无证办学行为的长期继续存在。

三、对策与建议

大量社会力量无证办学机构的存在,严重降低了政府职能部门的为民形象与履职水平,侵害了合法办学机构和受教育者的权益,更埋下了财产与生命安全的隐患。对无证办学行为的有效监管,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生活长治久安的民心工程、民生工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监管建议,以确定监管方向,理清监管思路,明确监管责任:

(一)明确法律概念

明确法律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概念的界定,对疏理监管职责十分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因此,其教学设施建设条件与提供教学服务接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专业管理,并享受非企业经营行为纳税标准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民办教育非一般市场交易活动中的经营行为,其与企业有根本的不同。从事民办教育需根据相关法律体系取得行政许可,而不是依据市场主体登记法律体系取得《营业执照》,因此,对其实施监管的法定职责更与工商机关无关。

(二)疏理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幼儿园管理条例》第6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现教育部)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必须充分理解并掌握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与具体职责分工规定条款,以此作为我们疏理和区分法定监管职责的依据。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对从事教育事业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行业规定。从事教育事业必须符合要求的基本条件,严格执行执业标准,具备专业的教师团队,能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学质量与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或者社会公众所认可的教学结果)。而所有的这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全不具备相应的规范依据、监督队伍与监管条件,更谈不上具有法定监管职权。

二是不要陷入对投资人(管理人)的误区。一些部门认为:只有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教学机构才是民办教育机构,如果是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出资成立的机构。即使其从事的属于教学活动,也应当视为企业的经营行为。更有甚者,一些人称之为企业“超范围经营”,认为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其实这种观点已经违背了法律的立法本意,从某种程度上讲,有混淆概念、偷梁换柱之嫌。法律规定民办教育机构的出资人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社会组织的范畴显然包括了企业。而且企业从事民办教育活动过程中,应当是以出资人的身份出现,从事对特定公益事业实施管理的活动,而非传统意义上的“经营行为”。对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仅不予认可其教学行为等同于一般企业经营行为,更不会对其核发《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

(三)加强协调配合

对待社会力量办学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作用,借助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之“力”,依据法定职责权限,对民办教育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政府牵头并综合各职能部门力量对辖区内民办教育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登记注册、教学行为与教学质量、处理纠纷投诉、发放学历证明实施行业监管,并依法定职责对无证办学行为实施查处取缔职权。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公安、卫生、安监等职能部门则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分工,在培训资质、广告宣传和商标注册权保护、不正当竞争、治安消防、卫生及食品安全等领域依法开展监督管理。

(四)推行行政指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对发现的民办教育机构从事非工商行政管理监管职责的其他违法行为,或者无证从事社会力量办学行为的,应当通过实施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约见、行政告诫等行政指导工作模式,或者直接向有权管理的职能机关进行案件(线索)移送,以此实现各职能部门依法对社会力量无证办学违法行为齐抓共管的共同监督管理模式。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篇4

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的人身安全,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人身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学生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安全事故的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共同负责的原则。

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应当合法、及时、公开、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适当。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并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

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的监督管理,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劳动保障、文化、体育、工商、环保、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的职责,为学校和学生

创造安全的环境。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安全环境,为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关心、爱护学生身心健康,积极支持学生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为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提供帮助。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的宣传,为学生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章事故预防与监督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段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教育教学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

学校应当对教师及其他职工进行安全业务培训,指导和督促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八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不同年龄段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教学活动特点,对学生进行相关规章制度和纪律、安全及自救自护教育。学校教育课程设置应当包括安全教

育的内容。

第九条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并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

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配备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提供必需的人员、经费保障;学校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亦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学校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保养,确保其使用安全;对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教学科研实验仪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

制度,并实行严格管理。

学校应当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上及校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条学校的食品、药品、饮用水及提供给学生的教学用具等物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学校选择与学生生活、学习有关的产品与服务时,应当选择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相应标准的产品与服务。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非学校人员和车辆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将非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

刀具、动物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带入学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住宿学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设专人负责管理住宿学生的生活和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劳动、教学实验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校外集体活动,应当将

活动内容和安全保护措施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活动内容和方式应当适合学生的年龄和生理、心理特点,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示范,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学校应当在放假前做好学生的假期安全教育;在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期间组织学生开展活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做好相应工作。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台风、地震、洪水、火灾等重大灾害以及突发公共卫生、环境污染事件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迅速采取应急安全保护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并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有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学校应当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处理或者报告

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教师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发现有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告诫或者制止;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

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学生有特殊体质或者疾病,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安排学生健康检查和治疗,必要时告

知学校;如需请假,应当及时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学校安全管理规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应急预

案和学生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不落实学生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当与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检

查,督促学校消除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活动。

公安、交通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学校附近的公路和城市道路按规定设置避让学生、禁鸣喇叭、减速慢行、人行横道等交通标志、标线,并做好交通管理工作;加强

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管。

第十九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和学生的疾病预防、食品卫生、身心保健等卫生知识指导,依法加强对学校和为学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生产经营者落实卫生安全

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学校及其周边不得建设对学校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不得进行有污染环境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卫生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

(构)筑物;不得在学校及其周边设立歌舞、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

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不得设置集市贸易、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

建设、环保、文化、工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的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制止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活动,清理违章的建(构)筑物、设施及物品。

第二十一条为学校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各项安全、卫生保障措施,提供的教育教学活动场所、设施设备、教学用具、饮食及其他服务必须符合相

应的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本地区学校参加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责任保险。

学校投保责任险的,所需经费由学校举办者承担,以学校为单位支付。不得向学生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提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为受伤害学生的救护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四条医疗救治机构接到学生安全事故救助请求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实施救治;本机构技术力量不足或者救治设备欠缺的,应当及时报告卫生部门或

者请求邻近医疗救治机构给予援助。

第二十五条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生重大学

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学生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交通事故以及出现食物中毒、急性传染病症状等情况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

织人员前往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学生安全事故的,由学校所在地人民

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保学生安全事故学校责任险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合法的原则,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责任。

学校有关人员和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事故调查,提供真实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不得拒绝、阻挠、推诿,不得弄虚作假。

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了解事故调查的有关情况,事故调查者应当如实告之。

第二十八条学生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损害情

况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方式、数额等,并由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学生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政府设立的学生安全事故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生安全事故调解机构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及时、公正、客观地进行调解,并自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结束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机构名称以及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损害情况和调解确定的赔偿方式、数额等,由当事

人在调解书上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机构印章。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学生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学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得侮辱、殴打教师及其他职工、学生,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

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二条学生安全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其中重大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结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事故责任与赔偿

第三十三条学生安全事故责任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过错方是两方以上的,应当按照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二)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三)学校对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等管理、使用不当的;(四)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六)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有危险性的活动或者在有危险性的活动场所活动的;(七)学校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殊体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八)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九)教师及其他职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十)教师及其他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十一)教师及其他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二)教师及其他职工患有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身心疾病,或者具有其他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倾向,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三)学校发现学生应到校而未到校、擅自离校或者获知学生身心异常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相关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十四)其他应当依法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尽了管理义务并无过失的,学校不承担责任;事故的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和承担:

(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二)学生不服从管理擅自外出或者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违反学校规定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活动期间发生的;(四)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与纪律,经学校教育拒不改正,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五)学生有特异体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学校不知道,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的;(六)学校发现学生有行为、身体、情绪上的异常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后,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但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七)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八)学生之间的意外行为造成的;(九)学校和学生自身原因以外的突发性、偶发性因素造成的;(十)学生自杀、自伤、突发疾病或

者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十一)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十二)不可抗力造成的;(十三)其他依法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学生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学校对学生安全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支付赔偿费用;学校无力支付的,由学校举办者负责筹措。学校不负责解决与学生安全事故无关的事项。

损害赔偿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其他相关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学生安全事故均无过错的,学校、其他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教师及其他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责任的教师及其他职工行使追偿权。

其他单位和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与服务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校已先行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向提供产品与服

务的单位和个人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或者在学生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一)管理混乱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学生安全事故预防措施不落实,经有关部门督促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的;(二)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学校负有主要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三)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四)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报告、不采取措施的;(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学生安全事故的;(六)拒绝、阻挠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实真相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对学生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教师及其他职工,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可予以解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学校纪律与规章制度,对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应当依据有关学校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为学校提供产品与服务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由有关部门对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

第四十四条对阻挠、干涉学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或者侮辱、殴打教师及其他职工、学生,或者侵占、损毁学校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或者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前款当事人造成学校或者教师及其他职工、学生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学校和受伤害的教师及其他职工、学生可以依法要求当事人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中小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程度相当的教育机构;(二)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非寄宿制学生在校内活动期间、寄宿制学生住校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学生校外活动期间;(三)学校举办者,是指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群众团体)以及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学生人身安全知识1、出门不要带大量的现金。

太多现金容易招贼,准备好零钱做公交或者打的(不要打黑的),注意防扒措施,走宽大的马路,不要走小巷夜巷。

2、着装端正不暴露。

对于女同学来说,不要太穿的太暴骨太性感,不然很容易招致色狼或者贪女生便宜的不正经男生。

3、提高安全警觉意识。

过红绿灯时要遵守交通安全法则,不闯红灯,不低头玩手机,不嘻笑打闹,过街斑马线。看到有火源、坍塌等标示的地方要远离。

4、尽量避免单独出门。

出门时最好约上三两同学和好友一起走,记得带上手机,以备不时之需时第一时间和家长、老师取得联系。

5、上网不轻信网友。

不沉迷网络,上网时不轻信陌生人,在一些社交网站上不要留下和自己相关的个人信息,最好浏览一些大众化的网站,不安全的网站不进。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篇5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营造“依法办学、依法执教、互相尊重、公平竞争、诚信发展、接受社会监督”的民办学校办学氛围,突出以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为重点,树立民办学校规范办学、科学发展的良好形象,共同构建.县民办教育良好的办学环境,根据《.县民办教育协会章程》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公约,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遵纪守法,不忘发展初心。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培训机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联合党支部政治核心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自愿在教育主管部门和协会组织指导下,遵守本公约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接受社会监督,共同推动我县培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立足教育、不辱教育使命。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育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和人的发展规律,尊重少年儿童个性发展和成长需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注重维护学生身心健康,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

第三条规范管理、不逾业务范围。

坚持依法办学、诚信办学、规范办学,提高依法治校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合法办学资质,并在获得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教学和培训活动。依法制定机构章程,完善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实现机构管理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四条创新发展、不止满足当前。

坚持创新发展理念,不断提升办学质量,引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努力提供优质教育产品和服务。挖掘、共享教育资源,加大研发力度,重视自主创新,着眼因材施教,围绕国家课程着力开发有吸引力的特色课程,编制优秀教材,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各类侵权行为。

第五条合理收费、不做虚假宣传。

诚信招生、接受监督,切实保障受教育者权益。不通过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捆绑诱导、隐瞒欺诈等方式误导学生及家长参与培训;依法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实行收退费备案和公示制度,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不进行跨年度收费和不规范的收费、退费行为。

第六条以人为本,不踏安全红线。

强化安全发展意识,细化安全教育工作,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师生身心安全。确保校舍安全技术防范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

隐患;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针对上课、课间、午休等不同场景的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以任何方式侵害学生身心健康。

第七条行风引领,不碰师德底线。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提升教师队伍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严把教师用人标准,做好教师的培养、培训和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吸引留住优秀人才,引导每一位教师甘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合格教师。依法和教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教职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恪守行规,不做违规事情。

准确把握定位,发挥自身优势,抵制不良现象,坚决维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教育秩序。向社会郑重承诺避免“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主动向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决不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抵制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坚决抵制与中小学校及其教师建立不正当经济利益关系,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

第九条倡导公益,不求闻达利益。

践行社会责任,遵守道德规范,维护良好行业秩序。强化

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严守职业道德,把服务学生、服务人民、服务国家作为使命,不断提升培训质量。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彰显行业责任和担当。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篇6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和民办教育机构所在地的作用,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教育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中小学生、幼儿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二、目标任务

通过排查整治,加强对全区未审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短训机构的食品卫生、消防、交通、校舍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彻底消除各类未审批民办教育机构安全隐患,确保师生及幼儿安全,促进全区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和谐发展。

三、基本原则

此次排查清除隐患活动,应遵循统筹规划、堵疏结合、先易后难、重点突出、督察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首先按《市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未审批民办教育机构以镇、街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由各镇、街摸清未审批民办教育机构的详细情况,然后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督查,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开展好未审批民办教育机构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消除未审批民办教育机构安全隐患工作领导小组。

五、职责分工

(一)区政府办:督促区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教育执法责任。

(二)区委政法委(区综治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清理整顿活动,对活动中的不稳定事件及时处置。

(三)区教育局:负责审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并实施管理;负责培养和培训校长(园长)、教师,并建立校长(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查制度;负责做好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年审工作。

(四)区卫监局:根据有关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未审批民办教育机构的食堂进行重点检查,为饮食卫生提供保障。

(五)区住建局:负责未审批民办教育机构危房技术鉴定工作。

(六)区安监局:负责对未审批民办教育机构的各种设施,特别是对房屋及院墙的安全、接送幼儿车辆的安全状况以及用电、防火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查找存在的安全隐患。

(七)区公安分局:负责未审批民办教育机构安全保卫和消防设施的审核工作;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车辆依法进行检查,严格查处“三无”车辆;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刻制公章进行检验;配合打击未审批民办教育机构无证照经营行为。

(八)区城管局:加强未审批民办教育机构周边环境整治,及时消除危及师生的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环境的整治和管理,取缔校园门前的无证摊点。

(九)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未审批民办教育机构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标识的设置与维护,负责校车的审查和安全检查。

(十)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抓好镇(街)辖区未审批民办教育机构基本情况及日常管理的档案资料建设,组织搞好基础资料收集、归类、整理、统计、核查、填报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数据清楚、准确。

六、工作时间及内容

(一)调查摸底阶段。

各镇(街)要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成立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广泛进行宣传活动。在此基础上,对未审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对排查出的情况,进行逐一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并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排查清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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