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承困境(6篇)

daniel 0 2024-09-02

非遗传承困境篇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长效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非遗”项目实践者和载体。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是要实现好对传承人的保护。这些个体或群体目前的生存状态如何,直接关系到以口传心授的方式得以传承和延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为此,我们开展了吉安市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存状态调研,力图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冲击下的真实生活,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吉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存现状

目前,吉安市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人,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4人,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89人。其生存现状和结构构成如下:

(1)从年龄构成上来看,传承人年龄普遍比较大。80岁以上的有8人,占8.9%;70~80岁之间的有24人,占26.9%;60~70岁之间的有21人,占23.5%;50~60岁之间的有15人,占16%;40~50岁之间的有14人,占15.7%;30~40岁之间的有1人,占1.1%;30岁以下的无一人;离世的有6人,占6.7%。从这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绝大多数为中老年人,40岁以下的仅有1人,而且有一部分传承人体弱多病,健康状况恶化。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着年龄老化,后继无人的严峻局面。

(2)从职业构成来看,绝大部分传承人为农民。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农民有52人,占58.4%;公职人员有29人,占32.5%;自由职业者有8人,占8.9%;绝大多数传承人为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农民群体的“非遗”传承人主要经济来源以种地为主,由于生计所累,大多没有时间和精力开展非遗传承与保护,有些年龄虽然比较大,但仍要下地务农,维持生活。公职人员由于有工资收入作保障,衣食无忧,大部分能够开展非遗传承与保护活动。自由职业者则大部分以打工收入为主,只有极少数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

(3)从家庭年收入来看,大多数生活困难。仅以吉安县为例,截至2013年底,吉安县共有省、市、县非遗传承人16人。从家庭收入看,年人均收入高于3000元的有6人,仅占37.5%;低于3000元的有10人,占62.5%,其中低于2000元的有5人,占31.25%。大部分传承人生活困难,入不敷出。全市80%以上的传承人希望政府给予资金支持或能长期得到上级部门适当的生活补助。

(4)从培养接班人情况来看,有部分传承人找不到接班人。培养了接班人的有83人,占93%;没有接班人的有6人,占6.7%。现代娱乐方式和人们追求享乐的现代物质生活使得部分传统非遗项目因不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和受众群体,无法形成广阔市场而少有学徒。还有的非遗项目劳动强度大,年轻人怕吃苦不愿学。

(5)从举办企业或机构情况来看,大多数没有建起自己的传承机构或利用传统技艺产生经济效益。拥有传承机构或创办企业的有17人,占19.1%;没有传承机构和企业的有72人,占80.9%。由于传承人大多数为农民,学历低,传授能力不高,没有自己的传承机构,又不善于利用现代传媒如网络、电视、视频等进行宣传,吉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技艺传承大多数局限于本地狭小的范围,传播范围小,传承效果不好。这就使得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既不能产生社会效益,更不能产生经济效益的窘境。

(6)从各个不同门类传承人的传承经济效益来看,传统技艺类传承人境况较好。这类人员有家传技艺在手,忙时务农、闲时务工,家庭经济结构多元,一般生活较普通农民富足。例如,吉安薄酥饼,因为创制时间久,生产厂家较多,又有吉安月饼“香、甜、薄、酥”的特色风味,早已融入吉安市八月十五中秋节的民俗中,不仅节日期间有大批薄酥饼上市,平时也有这一传统糕点出售,甚至远销北京、香港等地。青原区东固畲族乡的刘氏家族创立东井冈华艺雕刻工艺厂,其产品已经远销福建、广西、广东等省。而民间文学、传统舞蹈、传统体育等不能带来经济效益类的传承人生活状况相对较为困难。

2吉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乏人成因分析

随着社会变革、经济转型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巨变,文化生活也日趋多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乏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这其中既有非遗自身难以传承性的原因,也有客观的社会环境变化因素。根据调研分析,传承人濒危状况主要有以下成因:

(1)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导致大批青壮年“非遗”受众群体转移流失。近年来,随着吉安市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批青壮年劳动力都向沿海发达地区和本市城镇流动转移,许多非遗项目的表演者及传承人也带着对城镇物质生活的美好向往,纷纷外出打工或外出经商寻求发展,不少人长年不归,有的还迁移到沿海或本地城镇生活。留守在农村的大多数是老幼病残的人,他们一方面要耕作好自己的田地,一方面要照顾自己和留守儿童的学习和生活,有的还是带着疲病之躯在农村坚守,根本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2)人们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导致一些传统技艺和文化被遗弃。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的加速推进,人们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审美观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形成了新与旧、传统与现代等多元并存的道德文化与价值观念交织碰撞的新格局,也形成了文化消费多元化的新格局。新一代青年更热衷于追求日益多元化的物质生活和现代精神文化生活,逐渐被“异化”,对民间传统技艺和文学艺术逐渐失去兴趣,脱掉了传统文化服饰,换上了流行文化装,成为现代物质文明的奴隶。电视、网络、手机等新的文化传播方式和多元化的现代精神文化生活也让传统非物质文化受到强烈冲击,年轻人更热衷于玩微博、微信、游戏等,热衷于网上淘宝购物,运用现代科技产品消遣娱乐生活。传统文化在现代物质文明、商业文明及科技文明的冲击下,不断被蚕食消亡。

(3)政府资助力度不大导致传承人难以把主要精力放到开展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中来。目前,国家、省、市虽然都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但主要用于开展非遗传承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只有部级项目传承人才有1万元补助。大多数传承人在生活困难、缺乏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只能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维持自身和家庭的生存上来。市、县两级均没有建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乡、村也没有多少传习所,少数简易传习所,传承硬件也较差,无法满足传承培训需要。加上传习资金得不到保证,传承培训场所设施及传习资料购置经费缺乏,开展工作困难重重。

(4)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社会地位不高导致无法吸引年轻人从事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近年来,尽管我们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每年都要利用“文化遗产日”组织开展大型宣传展示活动。但对传统文化遗产多半是利用大于保护,索取多于给予,缺少人文关怀,通常授一个牌,发一个证书了事。没有对非遗保护工作者特别是民间非遗保护工作者进行隆重的表彰和奖励,对掌握精湛技艺的民间艺人没有从经济和精神上给予实实在在的资助和支持。在传统文化日益边缘化的今天,很多传承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认可,没有因为从事这项工作而产生荣誉感和自豪感,有的甚至会产生失落或迷茫的情绪,年轻人更是对从事这项工作失去信心。

3加快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长效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目前面临的严峻形势迫切要求我们必须抓住核心,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着眼点首先放在对“人”的保护与传承上,加快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长效机制、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营造尊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良好社会生态,建立起一个以代表性传承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

(1)加快完善法律保障。2011年6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该法尚未涉及传承人的培训支持、传承人对非遗创新的奖励和经费保障等重要领域。地方政府应该根据该法加快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非遗法律保护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对非遗保护和非遗传承人的保护与支持做出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明确将非遗保护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设立市、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保护专项资金,单独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遗传承人,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增加相关预算。同时,在传承人培养、传承人认定、创新奖励、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做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

(2)加快完善生活保障。面对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冲击,政府应有所担当,给予相关补偿,完善生活保障政策。对传习多年的老传承人应该按照传习年限给予补偿,让他们感受到国家的尊重和认可。对农民和老弱病残等弱势非遗传承人群体应出台特殊政策,提高最低生活、养老保险、医疗保障标准,省、市、县级政府应分别对本级传承人特别是弱势困难传承人发放生活补助,彻底解决其后顾之忧,保证他们有充裕的时间与精力开展传承工作。

(3)加快完善阵地保障。首先,免费为非遗传承人提供政府兴建的传习场所。市、县两级应当普及建设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乡、村两级则应鼓励传承人利用现有乡镇综合文化站、农村文化活动室、农村祠堂开展传习活动,对于需要改建才能开展传习活动的危旧文化活动室、祠堂、社区文化中心或传承人利用自家住房改建为传习所的政府应给予一定补助,让每个非遗传承人都有一个发挥自己技艺和才能的平台和阵地。其次,支持非遗传承人开办传承机构。对于非遗传承人开办非遗传承机构和培训机构的,应给予大力支持,按照机构大小给予奖励补助。鼓励他们面向社会招收学徒,鼓励传承人带徒传艺,培养一批新型的非遗传承者,对于濒危传承项目或不能应盈利的传承机构政府还应按招收学徒的人数给予一定补助。再次,支持建设现代传播平台。鼓励文化部门或传承人个人开办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利用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科技手段,宣传传承人的技艺、绝活、事迹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出版社创办电子期刊,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人的宣传与研究,促进非遗研究人才涌现,切实提高非遗传承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4)加快完善产业保障。首先,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走向市场。鼓励传承人发挥自身优势,开办文化企业,发展文化产业,给予享受文化产业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传承人与民间资本融合,以自己的技艺技能入股,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非遗领域,支持民间资本结合文化旅游、民俗节庆活动等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馆、传习所等基础设施。研究制定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税收、信贷、融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扶持办法。鼓励民间资本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助代表性传承人及学艺者,对企业捐赠非遗保护工作、非遗传承人的应予以免税或减税。其次,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融入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基于其民间性和地域性,只有入乡入土,走进“祠堂”,走进社区,紧接地气,深深地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才能在广袤的民间土壤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发扬光大。应围绕开展生态文明建设,鼓励传承人参加本地原生态的民俗活动、节庆活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大赛,开展活态传承,创建文化生态保护区,不仅让人们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更要留得住文化。

(5)加快完善人才保障。一是拓宽传承人认定范围。坚持认定从宽、管理从严和国家省级传承人认定从严、市县级传承人认定从宽的原则,扩大非遗传承人的候选范围,对于市、县级传承人只要掌握了相关技艺、绝活即可认定;对国家、省级传承人则应具备技艺熟练精湛、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传承谱系清晰等条件。将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列入传承人候选范围。二是完善传承人培养机制。建立非遗教育示范基地,将非遗技艺、绝活、民间文学、民间故事等编入教材,在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院开设非遗传承课程,推进非遗进校园活动;鼓励学校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开展多层次、多学科、多形式的活态教育培训。鼓励传承人和大中专院校教师走进农村祠堂、城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通过公益讲座、现场技艺传授,让更多的人了解传统工艺,逐步喜欢传统文化。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技艺档案库,对非遗传承人技艺进行完整录像归档,并以传承人个人姓名命名制作光盘进行传播或传习。设立专项资金,对学习非遗技艺的学生学费予以资助或减免,尤其对学习濒临灭绝非遗技艺的学生则给予全额资助或减免,加快培养一大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和接班人。

(6)加快营造尊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良好社会生态。各级政府应以高度的文化自觉提升非遗传承人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在政治上,应该大力推荐非遗传承人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让他们参政议政,为非遗保护代言发声;每年定期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表彰大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非遗传承人或参与支持非遗传承的其他个人进行隆重表彰,颁发非遗传承与保护突出贡献奖或“民间艺术家”荣誉称号。在经济上,对专职从事非遗保护传承人或其他个人,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分级评定相应职务职称,对技艺精湛或有突出贡献的非遗传承人应可享受相应的政府特殊津贴。在社会生活中,定期组织传承人开展活态展示、定期交流、技艺比赛等活动。通过报纸、网络、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设非遗保护宣传专栏,大力宣传代表性传承人,大力宣传社会各界参与、支持非遗保护的行为,形成全社会的价值认知,使各级非遗传承人在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保障,社会上受认同,努力营造尊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一切参与支持者的良好社会生态,激发更多的青年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

非遗传承困境篇2

[关键词]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文化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客观认识历史、开展文化创新、保护文化多样性等有重要意义。但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意识形态和观念的转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正受到威胁,大批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遭受破坏,甚至濒临灭绝,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刻不容缓。

(二)文化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

文化馆主要围绕国家提出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工作方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1、普查与申报。普查摸底是开展非遗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主要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进行调查,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建立完善的档案和数据库。在此基础上,通过整理、撰写资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进行申遗。

2、抢救与保护。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研究员刘锡诚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归根到底,是对传承制度、传承环境和传承人的保护”②。对于濒临失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开展抢救性保护工作。通过开展科学记录、鼓励传承人带徒传艺、举办非遗文化表演、展览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3、传承与发展。文化馆主要采取开展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举办各类活动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等手段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在尊重非遗文化的自然发展规律的前提下,科学合理有效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文化馆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保护意识不强

当前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人绝大多数是老一辈观念保守的老人,他们对政府对非遗文化保护政策不了解,对非遗文化保护缺乏深刻认识,思想上顾虑重重,难以将技艺发扬光大。另外,人们普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忽视对非遗文化管理和传承的现象严重,使得文化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困难重重。

(二)专业人员缺乏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非常复杂繁琐,加上非遗文化自身的复杂性和脆弱性,容易受到人为损坏,挖掘、收集、建档、开发保护等工作均需由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完成。虽然很多地方已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但专业人员非常少。如河源市多个县区设立了非遗保护中心,但均仅有一名编制,非遗保护工作主要依靠文化馆临时负责保护和实施工作,且多数文化馆业务干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半路出家,缺少专业的知识和专业水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缺乏经费支持

由于历史原因,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分布在农村地区,对它们的普查、建档、保护、传承以及研究、开发都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经费欠缺严重制约了普查和保护工作的开展。如河源市和平县由于非遗保护经费欠缺,自2007年至今只有21个非遗项目成功录用为市级非遗保护项目,其中猫头狮等2个项目录用为省级非遗保护项目。

(四)传承工作不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面临灭绝。当前传承非物质文化的方式基本都是师傅传徒弟的形式,传承形式单一、范围狭窄。在不能获得国家足够投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和项目传承人对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动力不足。③

三、文化馆如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发挥作用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非遗保护环境

1、运用新闻媒体和自媒体进行非遗宣传推广。运用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宣传,如2014年河源市和平县文化馆通过邀请中央电视台科教频道《文明密码》栏目组拍摄《席床生日节》、《猫头狮》、《全牛宴》三个非遗专题节目,广泛推广了该县代表性非遗项目,凝聚了社会保护非遗共识。同时,充分利用自媒体,通过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公众微信、微博等普及非遗知识,提高群众保护非遗意识。

2、积极组织非遗展演、展览和交流学习活动。及时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展览、积极举办和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表演赛、文博会等活动,向群众展现民间非遗的魅力,营造良好的文化遗产保护氛围。

3、在开展挖掘、普查工作中进行非遗保护宣讲。在开展挖掘、摸底普查工作的同时开展非遗文化保护意义和价值的宣讲活动,让传承人和广大群众形成保护意识。

(二)加强队伍建设,强化非遗保护工作基础

1、建立保护机构,配置专业人员。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争取地方党委支持配置足够专业人员,形成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有力推动保护工作的开展。

(三)加大经费投入,确保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1、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政府和上级单位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投入,建议和争取政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多渠道筹集资金,争取政府支持,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

(四)建立传承机制,形成规范非遗传承体系

1、积极申报非遗项目和传承人。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普查和建档工作,全和完善非遗项目传承人的管理工作,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和传承人,确保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薪火相传。

2、组织帮助培养传承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走进校园,把具有民间特色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相关教材,邀请传承人到学校开展教学活动,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学校教育是全民参与保护的最有效方式之一。④另外,鼓励和支持传承人通过开展培训班或兴趣班等形式带徒讲习、传授技艺,举办各类展览、演出活动为他们提供展演平台。为避免非物质文化传承人断层,建立一支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专业队伍,使濒临灭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至于消亡,为传承起过渡作用。

3、完善传承人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和经费。每年可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突出贡献的传承人给予适当奖励。另外,我们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无形文化遗产的传承者或保持团体授予“人间国宝”荣誉称号并确定其责任和义务,获得认证后,可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大力保护和财政支持。⑤

(五)合理开发利用,促非遗文化可持续发展

1、发展“绿色产业”。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开发其潜能,发展“绿色”旅游产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包装成体验性、参与性和观赏性的旅游项目,如河源地区可将客家山歌表演、特定节日的民俗表演等穿插在旅游景点中。

2、向知识产权转化。通过对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入研究,编辑成册,出版书籍。对历史文化意义重大、代表性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戏剧、电影等拍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成知识产权。

结语

我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弱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任重道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攻坚克难,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保护和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

[2]张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论文摘登).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2009(12);

[3]王天祥,刘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和困境.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4):P13;

[4]春潮.中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吉林体育学院报,2010(6):P139;

非遗传承困境篇3

关键词: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技艺;非遗;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7-0316-02

一、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和技艺法律保护的现状

传统知识和技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是传统部族在历史过程中创造的知识、技术、诀窍的总和,一般具有经验性、整体性、与环境要素的兼容性、另类科学性及描述形式等特征,同时具有权利主体的群体性、权利客体的公开性、历史性以及经济利益未实现性等法律特征。

传统技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法是否可用来保护传统知识,学术界和司法界尚存争议。否定论认为,知识产权法不足以保护传统知识,知识产权概念与传统部族的实践和文化存在冲突和不相容。肯定论认为,知识产权法与传统知识和技艺保护没有冲突,可以知识产权法保框架护传统知识。从专利制度看,肯定论认为传统知识只要被创造或发明出来,就可以用专利法来保护,专利保护延伸到传统知识是最直接的保护办法;从商标和地理标志角度看,肯定论认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可以授予传统社区的代表,从而使传统知识和技艺获得保护。专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则存在立法位阶低、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足、统计指标体系不全、知识产权保护缺乏具体依据和可操作的保护措施等现实状况。

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冲突

1.独创性认定。知识产权体系中,独创性与时间相关,时间推移,价值变小。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这个趋势恰好相反,传承过程中不断改进、完善,内涵逐渐丰富,总体价值呈现随时间增大的趋势。

2.权利主体。知识产权体系中,有明确具体的权利主体,即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某一民族或某个区域中不特定群体持续创造的结果,在司法实践中较难确定具体权利主体。

3.权利性质。知识产权体系表现为私权救济。如果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采取私权救济的方式,则效果欠佳,若采用公权保障的方式,又会出现权利主体的利益受到侵害或保护不完全的状态。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困境,从法律文化认知的深层视角看,在于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在科学认知和权属规则上的不同。差别主要有:对知识的认知不同,现代文明秉持的普适知识的理念与东方文化背景下推崇的地方性知识和观念存在对立;对科技的认知的不同,现代科学所建立的依靠实验得出科学的论证和东方国家盛行的经验式、感受式的知识观念和技艺相冲突;财产属性和法律确认不同,现代财产观念和制度保护基于知识创新而形成的私权利,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维度上主要限于代代际以内,东方财产观则注重对历史沿袭的传统知识的传承和改进,认为传统知识是集体权利,具有社区共有和公共权属的特征,注重非遗保护的历史传承性质和超代际的永久时限保护[1]。

活态流变是非遗文化中传统知识和技艺的显著特征,目前非遗法律保护途径,主要是行政手为主的公权利保护方式和以知识产权制度为主的私权利保护方式。同时应该看到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综合命题,涉及法律问题,对知识的认知和评价,对科学的分类和评价,以及对财产性质和主体在认识上的突破等。立法方面,完善非遗的地方性立法同时,需重视少数民族习惯法保护传统知识技艺方面的作用。

三、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和技艺法律保护的建议

构建本土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主要基于三个层面的探索:一是理论层面,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从译介、移植、反思转向实质性的理论建设;二是学科层面,建构本土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体系;三是实践层面,将社会需求、政府决策、民众实践与理论研究整合,将遗产事业与遗产知识体系相统一。

商标权保护模式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由静态保护向文化效益的合理开发、利用模式转变,与其他民事权利保护相比较,其综合优势在于:有利于促进非遗开发和经济效益的实现,产生更直接的经济利益;基于非遗的活态文化特征,通过商标注册,可以保护非遗自身的活态性;可以有效解决非遗的保护期限问题,商标权保护模式下,不存在因非遗年代久远而无法申请注册的情况,且注册商标续展制度可以为非遗提供长期的有效保护。

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和技艺中,可以大致分为已公开的内容和尚在保密状态的内容。二者的法律保护有所区别,构成商业秘密的传统技艺,很多通过口传身授的师徒制传承,保密措施有限。注重个体经验的总结和体验式的传授学习,具体传承的方式是家族祖传、师徒相传、自我学习和寺院式的教育。其中民族医药知识和技术的传承,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民间宗教对其传承影响较大,知识技艺和诊疗方法的保密状况比较复杂。受各民族文化传统影响,少数民族医药的传承更为注重亲疏关系的不同,许多秘方只传授给直系血亲,部族、家族和社区的极小范围口授身教式的传播方法,在民族地区现代化进程和现代传播方式的冲击下,面临的困境更多[2]。

传统知识和技艺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以及何者是法律和经济意义上的真正权利人,一直是非遗保护的普遍性难题。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化进程中,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优异经验,同时应该看到,如果只停留在对非遗保护法律规范的形式移植上,并不能有效解决传统知识和技艺传承面临的困境,通过公权保护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行为做出规范,防止过度商业化,非遗保护的价值目标,在于保持这些知识和技艺的生活场。重视本土资源的挖掘与整合,进行分类分级数据库建设,在专利申请、审查时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查新,对于影响重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作为国家机密,受国家保密法的保护等。

传统知识与技艺在内的非遗文化开发,核心在于建立合理的利益共担机制。理想形态是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的双支撑模式。知识产权制度除了保护最新成果外,还应对智力源泉的保护和利用给予一定的空间。传承人是非遗文化中重要的活态载体,有其脆弱性和不确定性。需要建立和完善非遗传承项目档案和非物遗杰出传承人档案。档案载体的多样性特点对于非遗文化的保护具有特定价值和意义,使传统知识和技艺的表现更为直观、具体和全面,传承人与传统知识和技艺的发源地能够从商业开发中获得合理利益份额,也有利于保护和传承。

非遗产能否进行商业开发已不是问题,关键是如何开发,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发展特色旅游产业的过程中加强商业开发机制,发源地充分参与,提供法律咨询、技术咨询和公共信息平台,加强当地能力建设,提高发源地的传承、保存、保护、开发与创新能力;融入大区生态文化旅游圈,通过非商业性开发发挥促进区域经济合作的综合社会效益;遵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用途和转让的限制,履行发源地和开发者的义务,尊重当地居民和传统社区的生存权利和文化权利等共商条件,最大限度保护发源地的利益,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

自然人是非遗的载体,是非遗保护中重要因素。对非遗保护制度,落实到对相关主体的权利安排,关键是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以免出现权利的悬置、虚化和孤化。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传统知识和技艺因由来已久,源头无法溯及和求证,被归入不受保护的公有领域,或是归入现有技术体系。而利用传统知识和技艺产生的新成果,做适度改良和市场化运作,可以较易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保护价值的信息脱离其原始的载体和环境被复制的现象,在现代信息技术背景下,也容易做到[3],对原住民族聚居地群体的传统知识资源和技艺造成非公平侵害,应该建立防御性、低门槛的全面保护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不同于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的取得,权利主体是传统知识和技艺所在地的社群、原住民以及传承人,权利主体往往是集体概念。主体可以通过法律注册取得权利,但未经注册或不能成功注册,并不影响主体的实际权利,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基本要件即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

对非遗保护措施的完善建议:一是利用民族地方立法权限的制度优势,推进传统知识和技艺保护的地方立法体系化,并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二是具体制度设计上,借鉴地方立法的有益经验并提高行政保护的效能;三是探索少数民族民间文化产业发展知识产权战略联盟等途径,加强区域间的非遗保护合作,促进地区民族团结。

参考文献:

[1]严永和.论中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与制度框架[J].民族研究,2006,(2).

非遗传承困境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措施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4-0263-01

一、非遗的保护与传承现状分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民族文化的精华,同时也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一直以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是公众最为关注的热点之一,而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认识的提高,从而使得这一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进展,我国还初步建立了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在完成第一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同时,还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国家、省、市、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这样,不仅加强了对一些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时也将非遗保护工作推入了依法保护的轨道,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更深入人心。

另一个方面,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如过度的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了申报而进行造价等现象,这样不仅忽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特点,同时也使得文化趋同化现象越来越严重,最终不利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二、新形势下优化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措施

1.根据非遗的特点采取多样化的保护方式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多,所以在对其进行保护和传承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采取多样化的保护方式。

首先,对于一些以物质或载体为依托的传统手工技艺、美术类项目剪纸、木刻、石雕、绣花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来说,因为其与民众的信仰和心理诉求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其在历史上就被广泛的传播和发展下来,所以在现阶段对其进行保护时,应该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律而使其进入到市场中来,并为其发展提供驱动力。在这一过程中,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可以采取商业经营的方式进行,但是不能将商业经营看成是产业化经营。而是要从历史的发展中吸取经验教训,将产业化转变为个体手工业。对于一些发展潜力较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相关部门不能将其完全推给市场进行发展,而应该提供充足的资金来确保对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其次,对于一些以口头表演为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要认识到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继承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历史发展至今,人们的社会环境以及人文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迁,随着全球化、现代化以及城镇化时代的到来,要想做到完全的保护和继承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这一情况下,就应该采取必要的手段来扭转这一困境,对此,我们可以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基础上,采取录音、录像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记录,并通过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等相关基础性设施的建设,来保存和展示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实现资源的共享。

最后,对于一些以艺术表演为主的如音乐、舞蹈、杂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其具有较强的表演性和参与性,其能够离开所属区域的文化遗产进行创新和开发。对于这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要对其进行全面、详细的统计和调查,并按照不同的类型将其进行分类和整理。此外,在掌握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特点的基础上,还应该认真学习和挖掘其潜在内涵,并运用现代化的先进技术手段和新的理论知识来对这些文化进行加工和处理,并对其进行继承创新,使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重新焕发出生机和活力。在进行创新的过程中,我们要认真把握创新的尺度,避免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走样的现象,不能将其艺术的传承变为商业气息浓厚的演出。

2.加大对非遗保护与继承的宣传力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民群众所创造出来的,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来说,也需要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对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继承的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认识到,民众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主人,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一些企业、学者,对其的开发与传承都应该以一个局外人的身份来参与。所以,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来说,我们应该利用传播媒介,加强社会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继承意识。如社区可以根据自己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开展文化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等,发挥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志愿者的作用,广泛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还可以通过展览、演出、培训等方式来提高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意识和保护意识。此外,还应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相关内容编入到学生的课本中去,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并在课堂上通过开展作品表演、专题讲座的形式来培养学生对传统文化的情感,让青少年学生成为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

3.充分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其在参与精神文化活动时,对于精神的追求往往高于对物质的追求。所以,我们应该充分的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重视与其思想交流,让其感受到自己工作对于我国文化的重大意义,有利于传承人文化自信以及文化自觉意识的形成,从而提高其工作效益。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身上所承载的并不是简单的技艺或者知识,而是某个时期以及区域的文化精华,要想使这些文化得到保护和继承,就应该给予传承人一定的权力,并通过法律保障措施来促进非物|文化遗产的传承。

4.为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与继承营造良好的环境

面对现阶段文化保护和传承体系不完善、资金投入少等问题,我们要采取积极的措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继承营造出一个良好的环境,减少或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如通过采取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基因的方式以及政府相关保护政策的支持等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的顺利开展。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是一种比较重要的历史文化资源,同时也是发展我国文化公共服务事业的有力保障。所以,我们要做好对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使其在新形势下通过各种方式来融入到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并发挥出其最大的价值,为我国生产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非遗传承困境篇5

从遗产保护角度谈花儿会

“花儿”是西北民歌的典型代表,随着甘肃花儿于2009年成功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保护花儿一度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历史上花儿的演唱有其重要的载体,这就是“花儿会”①。在传统农耕社会背景下,“花儿会”与祭神、祈福等传统礼俗依附共生,具有娱神、娱人双重功能,为花儿的传承与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文化平台。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角度,梳理“花儿会”与传统礼俗的关系,思考新时期“花儿会”面临的困境,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发展西北民歌花儿。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花儿与花儿会

2006年,花儿(甘肃莲花山花儿会、松鸣岩花儿会、二郎山花儿会,青海老爷山花儿会、丹麻土族花儿会、七里寺花儿会、瞿昙寺花儿会,宁夏回族山花儿)入选首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②。以此为契机,花儿艺术的保护与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2009年,在阿联酋举行的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甘肃花儿成功入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甘肃花儿是西北民歌花儿的典型代表,随着甘肃花儿成功申报世界非遗,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花儿的研究愈加深入。研究花儿的保护与发展,离不开对“花儿会”的探讨。“花儿会”是西北高原上汉、回、东乡、保安、撒拉、土、藏等各民族群众演唱花儿、交流情感的集会活动,是花儿演唱的重要载体。它历史悠久、规模宏大,被誉为“中国的狂欢节”、“西北的民间文化盛会”。③

花儿与“花儿会”联系密切。“花儿会”上,各族群众在山野中共聚,抒发情感,演唱花儿,民间大规模的歌唱传统和集体的口头传承成为花儿艺术的重要特征。可以说,历史上的“花儿会”为花儿的传承与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文化平台,得到各族群众的广泛认同。然而,在新时期多元文化交融,经济发展,娱乐方式日益丰富的形势下,花儿与“花儿会”也不可避免地发生着变化。

当看到“花儿会”上歌手拿起麦克风,登上舞台,模仿专业歌唱家时,我们不禁思考,西北民歌花儿能否保有其纯朴的风格?当看到“花儿会”上唱花儿渐渐不再是重头戏“,花儿会”对人们(尤其是年青一代)的吸引力有所减弱时,我们不禁担心,花儿艺术民间大规模的歌唱传统和集体的口头传承是否能得以延续?这样的“花儿会”还可以作为花儿艺术传承与发展的文化平台吗?在花儿成功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后,面对新时期出现的新问题,我们不能孤立地看待“花儿会”中的“花儿”,应当把“花儿会”作为完整的研究对象加以考量,思考“花儿会”本身对花儿艺术传承和发展所起的作用。在传统农耕社会背景下“,花儿会”何以长期稳定地作为花儿的载体?“花儿会”本身具有哪些功能?新时期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出发,当如何看待“花儿会”面临的困境,怎样推动“花儿会”得到健康发展,使其继续作为花儿艺术传承与发展不可或缺的文化平台?

二、与传统礼俗依附共生的花儿会

历史上的“花儿会”与传统礼俗依附共生,具有娱神、娱人的双重功能。正因为此,在传统农耕社会背景下“,花儿会”得到各族群众的广泛认同,能够长期稳定地作为花儿的“载体”,保证了花儿艺术民间大规模的歌唱传统和集体的口头传承。回顾历史上“花儿会”的形成,早期“花儿会”与传统礼俗活动密不可分,往往被称做“某某庙会”“,主要与民间的迎神赛会和祭祀活动有着密切关系”④。虽然具备艺术特质的“花儿会”与属于传统礼俗的祭祀活动同时存在,但娱神功能是主要的,祭祀祈福的功利目的突出,宗教气氛浓厚。

经过长期发展,花儿的艺术表现力日益凸显,演唱花儿、抒发情感成为“花儿会”的主要内容,商贸活动也成为“花儿会”的有机组成部分,“花儿会”兼具娱神、娱人的双重功能,其中,娱人功能是主要的。但是,由于“花儿会”与传统礼俗曾经长期依附共生,传统礼俗已渗入人们的文化心理中,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存在,因此,娱神功能的淡化并没有破坏由传统礼俗活动与“花儿会”共同构成的文化空间,而恰恰是这一文化空间维系着花儿艺术民间大规模的歌唱传统和集体的口头传承。

在农耕社会中,与传统礼俗依附共生的“花儿会”得到各族群众的广泛认同,传统礼俗活动对“花儿会”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以青海省大通县的老爷山花儿会为例,民国八年(1919)编篡的《大通县志》记载老爷山:“每逢天贶,士民游集,称大会焉”。⑤每年六月六,老爷山都要举行大型的进香朝拜活动,谓之“朝山会”。通过举行进香朝拜等传统礼俗活动,吸引大批民众聚会,“朝山会”习俗的形成,为唱花儿构建起重要的文化平台。

再以甘肃省和政县松鸣岩花儿会为例,松鸣岩花儿会最早的文字记载见于清人黄陶庵编纂的《导河县志》,其中引用了当时诗人张建的《游松鸣岩》一诗:松鸣佳景出尘埃,一度登临一快哉;石磴疑从云际上,天桥浑向画中排;林藏虎豹深山古,路接羌戎绝径开。我变龙华游胜会,牡丹听罢独徘徊。⑥花儿中常有以牡丹为比兴的,当地有把唱“唱花儿”称做“唱牡丹”的习俗。因此,这里的“牡丹”显然是指松鸣岩花儿会歌中唱的“花儿”,说明至少在清代就有在传统礼俗活动中唱花儿的习惯。松鸣岩寺庙里举行的龙华会,亦称“浴佛节”,每到此时,便有成千上万的善男信女来烧香许愿,还有回、东乡、保安等少数民族群众来游山、经商、唱花儿。清朝痒生祁奎元在《松鸣岩古风》中有云:“老僧新开浴佛会,八千游女唱牡丹。”另有“花儿”唱道:“四月里到了四月八,大殿里把香降下,尕妹妹降香为的是你,你莫把良心坏下。”这些都比较形象地记录了松鸣岩传统礼俗活动与“花儿会”依附共生的盛况。三、新时期“花儿会”面临的困境

任何事物的存在与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新时期“花儿会”与“花儿”赖以生存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变。因此,如何应对新时期“花儿会”面临的困境与机遇,是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新时期“花儿会”面临的困难主要来自两方面:其一,内部原因:自身功能的弱化与缺失,这是“花儿会”面临的最主要问题。其二,外部因素:新思想、新娱乐方式的冲击。2.外部因素。在信息快速传播的时代,来自外部文化的影响不可避免,在当下“花儿”唱词中使用英文、唱词出现国际时事就是非常典型的例子。伴随着电视、网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青年人已经把看电视剧、上互联网作为主要的娱乐方式,面对多元文化、多元娱乐方式的冲击“,花儿会”提供的娱人功能已经对许多青年人失去了吸引力。

可以想见,当“花儿会”的娱神、娱人双重功能均日渐萧条时,当“花儿会”与传统礼俗构建的文化空间发生变异时,新时期的“花儿会”如何能作为花儿艺术传承与发展的文化平台,又需要面对怎样的困境!显然,新时期“花儿会”面临的新问题已经影响到花儿艺术民间大规模的歌唱传统和集体的口头传承,不利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花儿的保护工作。

面对新时期社会结构和思想意识的重大转变;面对电视、信息网络等现代媒体的发展和普及;面对市场经济下的商业浪潮,以及异文化对传统文化的冲击,我们需要保护和继承什么样的文化,需要什么样的花儿会?是继续走已经有所变异的花儿搭台经济唱戏的老步子,还是继续做音像复制品的宠儿?显然这些都不是促进花儿长期发展的有效动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当我们了解到历史上“花儿会”与传统礼俗依附共生的关系后,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角度出发,对于保护花儿有以下认识:

首先,要摒弃标本式的孤立的保护,不仅要保护花儿本体,更要精心维护花儿艺术生存所必需的文化空间。应通过政府引导、学校教育等多种途径,增强广大群众,尤其是当地青年人对本地区传统礼俗的归属感、认同感,大大集聚“花从遗产保护角度谈花儿会从遗产保护角度谈花儿会:小学音乐论文:音乐课堂教学过程我国民族音乐的形成与特点音乐鉴赏教学中的创造性思维培养

非遗传承困境篇6

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传承的现状及面临的困境

(一)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及保护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维持人类文化多样性和文化创造力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在当下世界范围内掀起的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潮中,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也随之全面展开。

1.政府部门的努力。政府部门对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作,主要集聚在宁夏。作为全国唯一的省级回族聚居区,宁夏在抢救和保护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规。2005年8月,宁夏政府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宁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面启动;2005年9月,宁夏政府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2006年9月,宁夏政府颁布实施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工作有了法律保障;2007年3月,宁夏政府公布了31项首批列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2007年7月,宁夏政府印发了《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标志着宁夏回族自治区初步建立了地方一级的名录申报体系[13]。在制定相关保护法规的同时,政府部门还支持民间资本于2005年在宁夏永宁县建立中华回乡文化园,并于2006年在回乡文化园建立了大型回族博物馆,集中展示回族伊斯兰文物,宣传回族历史及其文化。另外,校园的传承保护工作也被提上政府日程,迄今为止,宁夏教育部门和文化部门已在宁夏的西吉、海原、盐池等县的农村小学课堂教唱濒临消失的“山花儿”,对50名音乐老师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唱“花儿”的能力,而“花儿”专家编写的《简编花儿教程》也已下发到宁夏各农村中小学[14]。

2.学者的努力。在抢救和保护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学者们积极有为,记录和出版了大量相关资料。众所周知,对回族口承文化进行整理、研究工作肇始于20世纪初的北大歌谣运动,这时期主要体现在对回族花儿的关照。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受全国范围内第一次大规模的民间文学采风工作的影响,回族歌谣、叙事诗、传说、故事、谚语等口头传统的搜集和整理也初见成效,这为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奠定了基础。改革开放之后至今,回族口承传统的搜集、整理与选编获得了丰硕成果,宁夏在这方面作出了历史性的卓越贡献,编辑出版了大量回族民间故事集或作品选、叙事诗集以及回族民间文学概要等著作[8];编辑出版了“回族民间文学三套集成”;为数不少的相关研究论文也发表在各类期刊。2005年,宁夏大学回族研究中心建立了全国第一家回族文物展馆,其中包括对回族口承文化遗产的收集与保存。

(二)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面临的困境

虽然相关方面的工作成就明显,但毋庸讳言,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仍然面临诸多困境。

1.回族口承文化面临现代经济发展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特定的社会和地理环境中产生和存在的,其区域属性往往会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改变,从而使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生存的土壤[15]。回族口承文化是回族人民长期生产生活智慧的结晶,其主要靠回族民众生活的需要而产生,靠回族民众口耳相传而生存,靠回族民众代代沿袭而传承发展。然而,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物质需求的不断高涨,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的不断变迁,尤其伴随着电视机、多媒体、互联网等现代化媒介传播产品的普及,回族群众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被淡忘、遗忘。在社会发展大潮中,人们对传统文化失去了热情和信心,从而使得口承传统的空间越来越窄,口承传统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环境、生态环境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2.回族传统口承文化面临社会转型的冲击。在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中国社会正经历着社会转型,城市化作为社会转型的一个表征,对回族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在此背景下,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回族年轻人甚至中年人到城市打工,另一方面现代交通和通信媒体的发达,缩短了回族民众与城市及城市文化间的距离。与城市的频繁接触使越来越多的回族年轻人强化了作为“农民”或“少数民族”的身份意识。他们认为城市生活或现代文化是先进的、有趣的,而乡村传统的文化则是落后的、土气的。在此认知心理中,传统口承文化已无多大吸引力。我们知道,以口传心授为主要传承方式的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其生命力在于代际相传和人心所向的民间风俗,一旦失去具有文化认同的传人,一旦失去集体互动的民风,就可能迅速地消亡。

3.回族口承文化面临现代教育的冲击。现代的、标准的学校教育,对于回族文化的传承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其为回族民众获得更广阔的知识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另一方面,其又以新的知识体系将回族民众和本民族文化隔离开来。现代的学校教育,通过一套为适应现代生活的、权威的知识体系,将受教育者纳入到现代公民的身份认同中去,使得回族孩子在接受现代教育知识的同时远离了地方传统和本民族的日常生活经验知识。作为家长的回族民众在现代教育模式的影响下,认为将孩子送进学校接受现代教育,能够使孩子有更多的机会脱离农村进入城市,成为“有知识”的人。因此,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传承危机在所难免。

回族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对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工作的开展以及相关保护措施的出台,给回族口承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带来新的希望,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正当其时。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是一项公益事业、公共事业,国家和政府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并担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窃以为,在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传承、保护中政府应有以下作为:一是应该通过积极引导,把握保护工作的方向,进行指导和规范;二是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保护体系;三是应当从财政上予以支持,并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引进社会资金用于回族口承文化的保护和开发;四是在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文化主体的地位,能够做到尊重文化主体,不能反客为主。

(二)对回族口承文化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进行科学认定、立档和保存

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再生性,一旦消失就会成为历史的遗憾。因此,面对口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式微,调查与摸底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在普查过程中,可以邀请相关理论研究专家,进行普查方法的指导,开展人员的专业培训,培养专业的普查人员;在具体方法上,应当采取全面摸底式的清查,以乡为单位,在“踏查”基础上确立普点;采用基层逐级上报和学者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另外,需要对收集到的回族口承文化进行科学的认定、立档和保存,如建立完整科学的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字档案;拍摄完整的关于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类学纪录片,并制作成光盘,以方便长期保存和传承之用;建立“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使各种口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物质化、文本化;发挥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文化机构的作用,在条件成熟时可设立专门的博物馆或展示厅。

(三)建立健全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

传承人在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传承过程中至为重要,就如学者所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总是与人的活动息息相关,如果从事民间艺术和技艺的人日益减少,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出现断脉,甚至断绝。”[16]因此,建立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传承机制首先要建立良好的传承人机制。这需要对传承人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鼓励,给他们发放资助金,鼓励他们继续进行创作和积极主动地招收传人。邀请传承人在学校、广场或其他公共场合进行口承文化的现场艺术表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回族民众保护非物质文化的文化自觉观念和意识;将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纳入到回族地区的中小学及高校课程中,让年轻一代参与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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