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的定义(6篇)
高等教育的定义篇1
关键词:日本教育改革;军国主义;“六、三、三”学制
二战后,日本经济已接近崩溃的边缘,国内各种矛盾异常尖锐。“然而,出乎人们意料,在不足30年的时间内,日本便从一片废墟中走了出来,以惊人的速度,发展成举世瞩目的经济大国。”①究其根源,主要是日本对提高人的质量工程――教育的重视和改革。对此,在战后初期,在美国占领当局的主持下,日本进行了继明治维新后的又一次全面而彻底的教育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清除极端的军国主义毒素
清除教育中的极端军国主义毒素是战后日本教育改革的开端。美国占领当局在战后日本的改革中,充分认识到教育改革的重要性。对此,在美占领当局的主导下,占领军最高司令采取了一系列坚决的决策。1945年10月10日的《关于日本教育制度的政策》的备忘录中这样写道:“禁止普及军国主义和极端国家主义的思想,废除军事教育学校和军事训练”②。紧接着在当年10月22日到12月30日,占领军司令部先后了四个关于清除军国主义的文件,这四个文件的主要内容有:对全体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进行审查、罢免具有军国主义的思想和过激的国家主义思想的教职员工;下令停止包含神道和军国主义思想的修身课、日本历史课和地理课,并删除现行教科书中包含神道和军国主义的内容,尽快以符合和平、责任等目标的教科书代替旧有的教材。
这一系列教育指令的与贯彻执行,使日本教育领域内的军国主义和极端国家主义被清除出去,为日本教育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日本人而言,这些政策被认为是苛刻的,在美国政府“如果日本政府不能接受或是拖延,美国便施加强大压力”③的措施下,这些指令被勉强接受。
(二)《美国教育使节团报告书》
在清除军国主义毒素的任务基本完成的情况下,日本战后教育的全面改革亦迫在眉睫。1946年3月5日,以伊利诺州立大学乔治・第斯特达德为团长的教育使节团对日本教育进行考察后,向占领当局提交了一份报告――《美国教育使节团报告书》。该报告强调尊重人的威严和价值,建立“尽可能促使作为富有理解力、重责任、更好同别人合作的社会成员的每个男女学生……都得到充分发展”的教育制度。它把改革的主要原则确定为:以民主主义代替法西斯主义,以自由代替控制,以分散代替集中,以大众教育代替英才教育,以国际主义代替狭隘的民族主义。这份报告的内容,基本上是符合日本社会需求和人民要求的,得到了日本国内各界的广泛肯定。文部省的调查报告指出:“可能由于(报纸、杂志)对报告内容事项作为决定性的东西而接受下来,所以几乎都是赞成意见。”④而这种改革建议单靠文省部的实施是远远不够的,它也需要法律的支持。
(三)教育立法
战后初期为适应教育改革的要求,日本当局实行教育立法。首先,废除旧的《教育敕令》,颁布《教育基本法》。《教育基本法》于1947年3月31日公布实施。《教育基本法》明确规定了教育的根本指导思想、原则方针:以和平、民主的教育代替军国主义、国家主义教育。同时,该法从教育目的、教育内容、教育制度、教育行政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而根本性的变革。这对战后日本开展全面的民主改革、建立新的教育体制有重要的作用。其次,1947年3月31日,颁布《学校教育法》,对学校的教育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革,把战前的“六、五、三、四”学制改为美国制的“六、三、四学制”,把原来的六年义务教育改为九年的免费义务教育。以上一系列法律的颁布,使日本国内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使日本的教育体系进一步法制化。同时,这一系列法律的颁布,也保障了日本教育改革的顺利完成。
(四)文部省的改革和教育委员会的建立
日本于1949年6月制定了“文部省设置法”。这一法律的主要内容为:规定文部省的职能,制定有关教育的法令,编制教育预算方案,交付国库初助金;组成了大学学术、社会教育、调查、普考、管理五个局。这一法案使文部省的权利从监督、决策、命令转变为指导、建议,其部分权利也下放到地方。随后,在1948年7月15日,“教育委员会法案”经审议通过,并以法律形式公布。同年教育委员会成立。都、道、府、五大城市以及市町村都相继建立教育委员会。至此,以地方分权体制为基础的教育行政制度确立。
(五)初等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改革
初等教育改革主要是取消战前日本教育的体制,建立单一的初等教育制度。1946年12月教育刷新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学制问题”政策。这一政策主要内容:实行六年制初等教育、三年制中学(初中)教育的九年义务教育制;男女同校教育;中学之后设立四年大学,即实行六、三、三、四学制。战后日本初等教育从小学到高中的这些具体改革,逐步改变了战前的初等教育制度,建立起了单一的初等教学制度,也为后期高等教育制度改革的进行做出了巨大贡献。
高等教育改革的主要内容是:首先废除旧制高等教育机关间的学校种类差异,建立单一种类的大学。把达到大学标准的旧有的专门学校转变为新的大学或大学里的一个部;把旧有的“高等学校”作为一个部编入各地方性的国立大学中,废除大学预科制度;旧制的符合新制度要求的大学,相继过渡为四年制联系大学。这样双轨的高等教育制度也变成了单轨的教育制度。其次,改革研究生院,1949年4月大学基准协定制定了“研究生院基准”,提出了“研究生院设置审查准则”要点。第三,对教员的培养和任用制度也予以革新。其主要内容有:在一些大学建立教育学院,专门培养教育科学研究人员及大学教育系教师、保留部分培养教师的学艺大学等等。
战后初期日本教育改革,清除了日本教育领域内的军国主义、法西斯主义、封建主义等毒素,为日本建立了适应战后经济高速发展的教育体制,并凭借由此产生的丰厚的人才资源,又从战争废墟上奇迹般地东山再起,很快就跻身于当代资本主义发达国家行列。
(作者单位:山西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许汝玲主编.外国教育史教程[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4.251.
[2]金明善.现代日本经济问题[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3.1.165.
[3]周一川.战后日本教育发展与经济腾飞[J].世界历史.1992.(1).
[4](日)海后宗臣.战后二十年史料――教育社会[M].日本评论社.1973.2.
[5]俞辛l.试论日本的战后改革[J].世界历史.1980.(6).
[6](日)大田尧著.王智新译.战后日本教育史[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3.82.
注解:
①许汝玲主编.外国教育史教程[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4.251.
②(日)海后宗臣.战后二十年史料――教育社会[M].日本评论社.1973.2.
高等教育的定义篇2
一、进一步认清当前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面临的新形势
去年7月以来,在全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暨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玉溪现场会的推动下,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高峰副省长与各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的工作要求,全省呈现出了锁定目标、上下联动、强化措施、合力推进的良好工作局面。一年多来,全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保障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不仅扭转了被动、滞后的局面,而且表现出后发赶超的强劲势头。去年底,我省五华等9个县(市、区)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国家评估认定,澄江等17个县(市、区)通过省级督导评估,2016年又有盘龙等32个县(市、区)通过省级督导评估。预计国家将于今年11月份对我省49个县(市、区)进行评估认定。
取得这样的成绩,得益于省委、省政府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重视,省财政“雪中送炭”,先后安排5.8亿元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专项奖补资金,对已通过国家认定的9个县(市、区)和今年申报国家评估认定的49个县(市、区),每县(市、区)安排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着力解决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短板”问题,49个县共补拨了所欠的教育经费9.27亿元,这样的支持力度前所未有;同时,得益于各州市、县(市、区)、学校和广大干部教师的共同努力和辛勤付出。在此,受高峰副省长委托,我代表省政府、省教育厅,对关心、重视和支持教育事业,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社会各界人士、全体教育工作者表示由衷的感谢并致以亲切的问候!
二、进一步增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之义务教育均衡工作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影响大、时间紧、任务重,推进形势依然严峻。刚才,赵德荣副厅长作了详细通报,问题多,任务艰巨。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要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强化工作措施,千方百计加以解决。
(一)充分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国家战略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中之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关系重大民生、关系小康社会,它既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的教育职责,也是实施精准扶贫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我们务必高度重视。强调,“义务教育一定要搞好,让孩子们受到好的教育”,“党和政府要努力为他们学习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今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云南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省政府于2011年与教育部签署了《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同年7月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事关教育公平公正,关乎各类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义务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任务,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要统筹好精准扶贫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抢抓机遇,迎难而上,勇于担当,精心组织实施,全力推进。我们的教育有很多功能,但在今天这样一个脱贫攻坚的大背景下,它还赋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那就是阻止贫困的代际传递,我们教育工作者深感责任重大。
(二)充分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基本要求。从有学上的“普九”,到均衡配置教育资源,解决上好学等问题的基本均衡,是人民群众的普遍需求。促进公平是国家的基本政策,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公平受教育权利的基本要求,关键是机会公平,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城乡教育差距。没有教育公平就谈不上办人民满意教育,站在“十三五”全省教育改革发展的新起点,我们要围绕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不让一个适龄儿童少年失学三大目标任务,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持续加大教育投入等为基本保障,以更有力的措施扶持基础薄弱地区学校和弱势群体,全面实现义务教育发展的基本均衡。
(三)充分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州、县两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推进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工作中,有的地方认识还不到位,着力不准,推进迟缓,有的领导还认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教育部门的事。《义务教育法》第三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在这里,我再次强调,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后,均衡发展成为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县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依法履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要求高、涉及面广、影响大,州、县两级政府务必要按照高峰副省长“知耻而后勇,后来居上”的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教育投入达到“三个增长”,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按质、按量、按期完成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目标。
(四)充分认识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四个阶段性目标的重要性。为确保到2019年全省129个县(市、区)全部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这一总体目标,必须如期完成以下四个阶段性的工作。
一是2015年通过国家评估认定的五华等9个县(市、区)必须抓好巩固提高工作,要经得起国家的监测和复查,在确保基本均衡的基础上向优质均衡迈进。按照国家义务教育督导评估制度规定,对已通过国家督导评估认定的县(市、区),次年开始接受国家义务教育监测和复查,达不到认定标准的,撤销其称号,我们要坚决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二是2016年申请国家督导评估认定的盘龙等49个县(市、区)要加强整改,确保通过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各州市和有关县(市、区)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照整改清单逐条限期整改到位,按照硬件全力补、软件做极致的工作要求,切实抓好查缺补漏和整改落实工作,确保49个县(市、区)全部通过国家评估认定。三是2017年规划实现基本均衡的呈贡等40个县(市、区)要将义务教育均衡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尽快安排部署。要摸清家底,对照评估指标要求,找准找全差距和不足,制订工作方案,确保如期实现基本均衡。对明年的工作要早安排、早布置,尤其是“三个增长”要做预算时就做计划。四是2018年、2019年规划实现基本均衡的昭阳等31个县(市、区)底子薄、难度大,要提早谋划。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时间表、路线图、责任状,认真组织实施。
三、进一步明确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
(一)继续加大投入保障,加快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教育财政投入是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各项规定,依法保障教育投入,切实提高政府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的比重,确保“三个增长”,确保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并全额用于教育,确保土地出让收入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总理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善薄弱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发展更高质量更加公平的教育。各地要根据国务院统筹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经费保障机制的新方案,结合自身发展实际,不断探索创新,进一步健全符合本地实际的经费保障机制和奖补配套体系。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加大统筹力度,重点向薄弱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加快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保障水平。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均衡配置教师。建设一支适应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是推进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的重点,也是难点,要聚焦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关键领域、最紧迫任务,打出组合拳,多措并举,定向施策,精准发力,标本兼治。各地要按照《云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2年)》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落实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要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要落实统一的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优化师资配置,解决结构性缺编问题,配齐配足音体美和英语教师;要给予贫困地区乡村教师更多的政策照顾,解除乡村教师生活方面的后顾之忧,切实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落实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差别化政策;要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建立起更加合理的校长、教师城乡交流机制,不断提升薄弱学校的教学水平;要加强培养培训,拓展乡村教师专业发展、全面提升能力素质。
(三)进一步强化控辍保学工作,消除厌学辍学现象。2015年我省初中辍学率仍高达1.88%,厌学已成为初中学生辍学的主要原因,《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已经30年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力允许一定数量适龄儿童少年不接受义务教育。各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县市长、教育局长、乡镇长、校长、村长(村、居委会主任)、家长“六长”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县市政府、乡镇政府、村(居)委会主要领导作为辖区内“控辍”工作第一责任人,县市教育局局长和中小学校长作为学校“保学”工作直接责任人,家长作为依法送子女入学直接履行人责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保证每一个孩子都接受义务教育。2016年7月2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用了大量篇幅来强调控辍保学工作,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教育部门要做好以下“保学”工作:要大力推动教育质量观的转变,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成才观,推动人才培养从片面追求升学率向培养学生综合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转变;要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坚持立德树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落实到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政策制度和日常管理中;要推进课程体系和教育教学改革,将学生发展的核心素养、学业质量标准与课程标准紧密结合起来,加强课程标准、教育内容与学生生活和成长的联系,培养独立思考和动手实践的能力;要建立基础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健全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业质量评价体系,做好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让学生健康快乐学习,幸福成长。
(四)关注热点难点问题,逐步消除大班额现象。我省教育投入不足,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不高,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合理,城镇不同程度存在大班额、择校等现象,社会反映强烈。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中指出:“到2022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薄弱环节和短板在乡村,在中西部老少边穷等边远贫困地区。发展乡村教育,让每个乡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阻止贫困现象代际传递,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总书记的讲话为我们进一步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方向和重点。我们要树立兜底思维,严格按照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为农村学校配齐图书、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音体美器材,改善学生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切实缩小县域内学校差距。大家要以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导向,采取科学有力的措施,努力探索出一条义务教育从基本均衡走向优质均衡的路子,确保到2018年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22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
(五)继续抓好关爱帮扶,促进教育公平。各州市要落实县、乡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要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作用,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有效落实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有效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两为主”政策。通过建立全纳体系、关爱体系、同城待遇、扩大免费范围等措施保障残疾儿童、留守儿童、随迁子女、贫困儿童等各类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保障他们接受良好义务教育,促进教育公平。
(六)健全督导机构,强化教育督导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教育部设教育督导局,加挂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我省于2013年成立了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目前,个别州(市)、不少县(市、区)尚未成立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希望各州(市)、县(市、区)抓住机遇、整合资源,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更有效地发挥教育督导的职能职责。同时,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完善教育督导机制,健全教育督导制度,不断强化教育督导的权威。
高等教育的定义篇3
过渡时期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的内容建设
过渡时期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内容建设分1949-1952年和1953-1956年两个阶段,由基本建成到不断完善,主要涉及课程体系结构、类型、教材、教学内容与大纲、课程方案(包括教学时间、学时学分、考核形式)等的确立和调整。1949-1952年间,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基本建成。建国之初,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建设就内容来说,首先是新旧体系的破立问题。1949年10月,华北人民政府高教委颁布《华北专科以上学校一九四九年公共必修课过渡时期实施暂行办法》、《大学专科学校各系课程暂行规定》规定,高等学校各院系科要废除反动政治课程,添设马列主义政治课程,主要开设新民主主义论(含中国近代革命运动史)、政治经济学、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含社会发展简史)等三门课程,课程类型为公共必修课。11月教育部成立并多次召开了关于高校政治理论三门课程教学座谈会。1950年5月,教育部颁发《北京师范大学规程》规定,思想政治教育课程除原有三门外,新增文教政策与法令课程,课程类型共同必修课,约占本科全部课程的15%。7月,中共中央和教育部颁布实施高等学校课程改革决定,开始执行《共同纲领》精神,废止反动政治课程,开设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课程,并拟定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包括教学重点、讲授提纲、基本参考书等。8月和10月,中共中央和教育部通过政府教育法令,规定教会学校必须设政治课为必修课,实行自由政策,设宗教课为选修课。12月,教育部指示各高等学校开设时事政策教育课程,系统深入进行时事教学,并规定了时事政策教育课程设置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等。1951年9月,为消除政治课和业务课的对立,教育部指示华北区各高校在拟定的教学计划中把思想政治教育课目作为业务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取消政治课名称,将社会发展史改为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并设为独立课目。1952年10月,教育部在认真总结三年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建设经验基础上,根据国家今后政治任务需要,《关于全国高等学校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课程的指示》,对各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结构、课程方案等作了系统而周详的规定。《指示》规定,综合性大学和财经艺术类学院在一、二、三年级依次开设新民主主义论、政治经济学、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三门公共必修课程,分别修学一学年,学时依次为100学时,136学时和100学时,工农医等学院和三年制专科学校在一、二年级开设新民主主义论、政治经济学。两年制专科学校或专修科在一年级修新民主主义论,财经类专科学校或专修科则可在一年级同时开设政治经济学。11月的师范学院教学计划试行草案规定,师范学院开设马克思列宁主义基础(含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新民主主义论(含其他基本著作和中国革命史)、政治经济学等三门公共必修课。至此,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基本建成。自1953年起,教育部根据国内外形势发展需要,对已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进行逐步修定完善。2月,高等教育部《关于确定马列主义基础自1953年度起为各类型高等学校及专修科(两年以上)二年级必修课程的通知》规定,自1953年度起,除一年专修科外,高等学校要在一、二、三年级分别开设公共必修课新民主主义论、马列主义基础和政治经济学,马列主义基础课学时为136学时。6月,将新民主主义论改为中国革命史。1954年又修订了师范学院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学计划草案,规定思想政治理论课为共同必修课,占总学时的15%强,开设中国革命史、马列主义基础、政治经济学三门课程,语文、历史和教育系加设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授课学年和学时也都较1952年教学计划有所变动。1955年,高等教育部和文化部下发《关于出版高等学校政治理论课程教学大纲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对高校政治理论课教材、教学大纲逐步实现规范管理。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高等教育部再次对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进行了适时调整。本科类院校各系科在一、二、三、四年级分别开始马列主义基础、中国革命史、政治经济学、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每门课程学时分别为102或68学时、136或102学时、136或68学时、108或68学时,学时数和开课学年可根据学校实际和专业性质适当选择和调整。两年制专科或专修科只开中国革命史、三年制的可根据专业性质开始马列主义基础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课程。授课课型为讲授和讨论相结合,比例可为4:1或5:1,考核形式视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半年修完的课程,考核形式为考试,一学年学完的课程,第一学期为考查,第二学期为考试,也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适当调整。1953-1956年,高等教育部还规定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及教学必须将马列主义理论教学列入计划,政治理论公共必修课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必须在入学后的前两学年修完。至此,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建设基本趋于完善。总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内容建设是一个在组织领导上由具体向宏观,指令规定向指导自主的转变;体系结构上由单纯规定课目向系统规定课目、课程方案、教学计划、大纲教材等的转变过程,是适应国内外形势,破旧立新、基本建成到逐步完善的过程。
过渡时期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建设的特点
总结过渡时期高校思想政治课程体系建设,可以看出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第一,高度的组织性。高校思想政治课程体系建设的高度组织性体现在党和政府对高校思想政治课程体系建设领导上。1949年10月通过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4]是民主革命胜利后建立起来的新民主主义。中国共产党作为国家政权的领导核心,从1949年起至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通过制定系列文教政策,领导政务院、教育部、高等教育部、各地人民政府、对各级各类高等学校思想政治课程体系建设目标和内容的进行确立和调整。党还领导强化高等院校党员干部对思想政治教育的领导责任、完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制度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等。因此,党的领导是高校思想政治课程体系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和保证。第二,鲜明的法制性。高校思想政治课程体系建设的鲜明法制性体现在高校思想政治课程体系建设是遵循党的大政方针政策,国家基本大法和教育法律等进行的。如《共同纲领》和1953年的过渡时期总路线,体现党在不同时期的文教政策,对1949-1952、1953-1956年两个阶段全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目标和内容建设具有总揽全局的指导性。1950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天主教、基督教问题的指示》及同期颁布的其他相关教育法令等,就对教会学校正确处理政治理论课教学与自由政策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第三,强烈的时代性。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建设遵循了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坚持和发展真理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因而体现出强烈的时代性特征。建国后,结合国内实际和实践,根据《共同纲领》提出新民主主义文化建设的总目标和总任务,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确立了自身课程体系建设的总目标。1950教育部召开高等学校思想政治课教学暑期讨论会,实事求是地认真总结了近一年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在教育方针、方法、内容、组织上等存在的“左”倾情绪,教条主义,理论讲授不系统,重点不明确,体系不健全等方面问题,并结合当时国际国内形势提出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三个重点、三不规定和六项原则,即反帝爱国教育、教育和“五爱”教育等三个重点,不采取斗争方式,不规定并评估教职员的政治课学习,不刺激宗教感情等“三不”规定,明确并完成教学目标、成立政治教学委员会、建立灵活的学生学习组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要求、采用教师指导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的教学方法等六项原则,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结合1953年提出的加强过渡时期总路线宣传,加深对唯物主义理解,对社会主义认识的要求等,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又进行了实施调整。还有其他不同时期的调整,都是适合我国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基本国情和任务实施的,体现了强烈的时代性特征。[5]第四,特有的系统性。过渡时期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基本上是学习苏联经验,按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三个组成部分设立的。但其中也有体现了中国特色的课程,如新民主主义论(后改为中国革命史)、时事政策教育等。总体上来说,过渡时期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是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课程体系,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内在逻辑性和系统性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
本文作者:许爱凤工作单位:湖北师范学院
高等教育的定义篇4
通识教育是英文generaleducation的译名,也有学者把它译为“普通教育”、“一般教育”、“通才教育”等。19世纪初美国博德学院的帕卡德教授第一次将它与大学教育联系起来。可是至今对通识教育还没有一个公认的、规范性的表述。
对通识教育的概念论述一般有三个角度。
一、从通识教育的性质角度加以阐述。通识教育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通识教育是“非专业、非职业性的教育”;通识教育是对所有大学生的教育;通识教育是一种大学理念,即整个大学的办学思想;通识教育与自由教育同义,通识教育的实质就是对自由与人文传统的继承。二、从教育目的的角度进行阐述,如:“通识教育指非职业性和非专业性的教育,目的在于培养健全的个人和自由社会中健全的公民”;“通识教育作为大学的理念应该是造就具备远大眼光、通融识见、博雅精神和优美情感的人才的高层的文明教育和完备的人性教育”;“通识教育旨在给学生灌输关于好公民的态度和理解”等等。这类定义强调通识教育是关注人的生活的、道德的、情感的和理智的和谐发展的教育。三、从通识教育的内容角度进行论述。如:“给20岁-25岁的青年一种关于人类兴趣的所有学科的准确的、一般性的知识”;“通识教育是一种使学生熟悉知识主要领域内的事实的思想的教育类型”。这类定义认为,通识教育是关于人的生活的各个领域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是非专业性的、非职业性的、非功利性的、不直接为职业做准备的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其涉及范围宽广全面。
以上诸角度对通识教育的界定,其实都比较宽泛,都可以涵盖文化教育,与素质教育有类似之处。
素质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素质概念是生理学和心理学意义上的素质概念,即“遗传素质”。《辞海》:“素质是指人或事物在某些方面的本来特点和原有基础。在心理学上,指人的先天的解剖生理特点,主要是感觉器官和神经系统方面的特点,是人的心理发展的生理条件,但不能决定人的心理内容和发展水平。”这种解释属于狭义素质概念。
广义的素质指的是教育学意义上的素质概念,指“人在先天生理的基础上在后天通过环境影响和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长期发挥作用的身心特征及其基本品质结构,通常又称为素养。主要包括人的道德素质、智力素质、身体素质、审美素质、劳动技能素质等。”素质教育中的素质,指的是广义素质。
关于素质教育的含义,国家教委《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解释:“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它是依据《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着眼于受教育者及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宗旨,以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态度、能力、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
素质教育主要包括内在素质和外在的素质。内在素质包括德、智、审美等层面,是一个人的综合心理素质。外在素质就是一个人的体质、行为等表现于外的东西。
文化教育的实质取决于文化教育的目标。文化教育就是旨在提高学生文化素养的教学活动,属于内在素质的教育。
对文化素养的定位又取决于对于文化的理解。文化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大英百科全书》(1974年版)给文化下的一般性定义是:文化等同于“总体的人类社会遗产”。广义的文化指人的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文化教育尽管涉及到广义文化的内容,但显然不能涵盖广义文化,只能以狭义文化为主要内容。狭义文化专指人的精神状态、思想创造及其成果,包括思想动机、社会认知、人生态度追求、审美情趣、行为方式等在内的诸多要素。人们在使用狭义文化概念时,往往在于强调文化的个性,比如,中国文化,即对应于中国以外的文化而言;上层文化即对应于底层文化而成立,等等。以价值观念为核心的狭义文化决定了文化模式的特殊性。文化模式分为特殊的文化模式和普遍的文化模式两类。特殊的文化模式是指各民族或国家具有的独特的文化体系。各民族或国家之间有着不同的文化,即文化模式的不同。狭义文化在概念使用上,往往具有比较文化的含义。
高等教育的定义篇5
关键词:公民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文化权利社会权利国家义务
教育,既是公民个人人格形成和发展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是培育作为民主政治具体承担者的健全公民的重要途径,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不断发展进步的不竭的力量源泉。民族的振兴在教育,国家的发展和强盛靠教育,这已是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识。而教育的发展有赖于受教育权的切实保障。受教育权是公民根据宪法规定而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根据当代人权理论,受教育权的核心内容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公民要求国家作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国际人权法保障的一项重要人权。
一、受教育权的由来
受教育权是一项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但“受教育权”真正作为一项人权来考虑是在二战后于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确立的。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两个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核心内容包括民族自决权、男女平等、工作权、儿童权利、受教育权、免受饥饿权等。《公约》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并将其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摆到同等重要的地位,无先后高低之分,具有重要历史进步意义。该《公约》第13条对《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受教育权进行了细化,使其成为各缔约国的一项义务。可以说,《公约》基本上概括了“受教育权”的权利内容,是迄今为止关于“受教育权”内涵所做出的最完整的释义。另外,《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取缔教育应属义务》、《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一议定书》、《欧洲社会》、《美洲人权公约》等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和区域性国际人约法也都对受教育权做出了规定,虽各有侧重,或详略不一,但其内容都是与《世界人权宣言》一脉相承的,受教育权保障的国际标准已经确立。
从上述各项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受教育权是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内容之一,这种权利是“人人生而具有的”,它直接关系到个人能否有尊严地生活,能否实现其他相关人权,它对人的全面进步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平等地保护受教育权是联合国各成员国和国际人权公约缔约国义不容辞的国际责任,是一项国家义务。因此,以人权为视角去探悉受教育权,有助于更好的理解此权利的内涵,也有助于人们自觉去保障该权利的实施。有鉴于此,笔者拟从人权角度对受教育权进行浅析,以期对此问题作一抛砖引玉式探讨。
二、受教育权的涵义
受教育权有着丰富的内涵。由于各个国家的传统不同,所信奉的理念不同,各国实际国情不同,所以即使国际文件和宪法确认同一项权利,即便用相同的词汇,其内涵、范围、意义也可能大异其趣。就各国的宪法制度而言,有些国家确定受教育权利,突出公民对国家的要求权;有些国家则确定受教育自由,突出公民选择何种教育方式及内容的自主性,避免国家的过多干涉。而且,在学理层级上,也存在着诸家学说,莫衷一是。
受教育权,也即righttoreceiveeducation或rightofaccesstoeducation。
关于受教育权的定义和内涵,学术界有不同表述。从权利性质的角度来解释受教育权,多存在如下几种理论:
第一,接受教育的权利。张维平认为,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接受文化知识教育、劳动技能教育和其他方面教育的权利。李步云认为,“公民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各类学校、各种教育机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学的文化科学知识,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业务水平的权利。”姜小川认为受教育权是指达到一定年龄并且具有接受教育的能力的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物质帮助,从而进入各种学校或者其他教育设施,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
第二,生存权说,也称经济性权利说。其实质是为了使贫穷的公民获取与人的生活能力有关的教育,故而要求国家从经济角度提供必要的文化教育条件和均等的受教育机会,即认为受教育权是一种经济收益权利,其实质就是为了获取更好的生存能力而要求国家从经济角度公共必要的文化教育条件和均等的受教育机会的权利。
第三,学习权说。它是从个体意义角度强调充分运用教育的自由权,积极的参加教育过程,选择教育内容,是从学习者的角度出发看待接受教育的。其凸现了受教育权利主体在享受受教育权利时的主动性、自由性。
第四,公民权说。受教育权为公民权利可以提升受教育权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受教育权的人权地位。受教育权的这种法律地位决定受教育权对其主体所具有的固有性、不可剥夺性、不可让与性、不可动摇性和必须保障性。受教育权为公民权利,即受教育权也不可避免的归入第一代人权,并带有第一代人权的特征属性,它关注的是选择的自由,以排除国家的干预。
第五,社会权利说。受教育权是社会权利,或许直接的根据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社会权利是第二代人权,则受教育权也被划入第二代人权,并带有第二代人权的特征属性。就社会权利而言,其重点是强调国家主体的积极保障作用和受教育权的主体的诉求和权利。受教育权义务主体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因而各义务主体在受教育权的实现方面所起的作用和担当的责任也有明
显的差别,但是,国家的主要主导作用是不可动摇的。
第六,就受教育权具有文化权利的性质而言,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加以表述和阐明。首先,受教育权的内容是文化,而文化的涵义人们的理解和认识是基本趋同的。我们可以进一步把文化解释为能够提高主体人的素质和修养,存在知识和学问的地方,就是文化。其次,主体人进行文化创造,文化传播和参加文化活动的自由。再次,文化传播和参加文化活动重要的在于提供保障,而对于文化成果和文化成果所带来的利益重要的则在于保护,在保障和保护方面国家都是重要的责任承担者。
综上,几种学说都反映了一定的受教育权现象和事实,也反映了权利含义的历史演化。尤其后三种学说在近年来更是获得学界普遍认同与关注。在学理上对受教育权的争鸣,可以使我们更全面、深刻、准确地把握受教育权的内涵,为进一步的研讨做铺垫。
三、受教育权的权利内容
“受教育权”作为人人应有的基本权利,它又具体表现在:“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获取受教育结果权”三个方面。
其一,就“受教育机会权”来讲,受教育机会是指受教育者有权通过学习和受教育获得生存与发展能力的可能性空间和余地,是受教育者接受任何等级或类型的教育的起点、资格与身份。“受教育机会权”是受教育权存在与发展的前提性与基础性权利。学者龚向和认为“受教育机会权”还可具体分为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受教育选择权和学生身份权。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是受教育机会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重要的实现方式,受教育的选择权是指公民对接受教育的种类、学校、教师等有自由选择权利。受教育的选择权与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是不可分的。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以及受教育选择权的行使所产生的结果,即:进入某一教育机构而获得该教育机构的学生身份,享有学生的一切权利,而一旦丧失学生身份权,其他形式的受教育权也就一同丧失。因此,学生身份权是受教育机会权的核心,享有受教育机会权,实质是要享有学生身份权。故受教育者要十分珍惜学生身份权,教育机构或教育者不可轻易剥夺学生身份权。
其二,就“受教育条件权”来讲,获得了受教育的机会并没有完整的享有“受教育权”,在获得了入学、升学的机会权,学生身份权之后,作为受教育者还拥有“受教育条件权”,即: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教育条件利用权以及获得教育资助权。“受教育权”的保障,重要的方面是受教育者有请求国家积极作为,提供教育设施和保障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权利。
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建设请求权和教育财政措施请求权。教育条件利用权是指对已有的教育条件如教育设施或教育资源,受教育者享有平等的利用权。这获得教育资助权,主要是对那些经济困难的学生来讲的,受教育所必不可少的费用会把优秀而贫困的学生阻隔在学校的大门之外,而使之失去升学机会权,进而也失去受教育权。因此在公民个人无法交付教育费用时,国家有义务给予经济资助,按成绩和能力有资格接受教育但无力负担教育费用的学生,应享有从国家哪里获得教育资助的权利。
其三,就“获取受教育结果权”来讲,获得受教育的机会,享有和利用教育条件,经过一个受教育的过程,受教育者有权获得应有的教育结果。具体而言,获取受教育结果权包括获得公正评价权和获得学业学位证书权两种。
获得公正评价权,是指受教育者在德、智、体各方面有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一视同仁的客观评价的权利。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权是指受教育者在完成规定的学业之后,应享有证明其完成相应学业的证书的权利。由国家承认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对学习者学习经历、学习能力、学术水平等的对外证明,具有非常大的公信度,对受教育者来讲是非常关键的。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受教育权”作为应有权利,它是基本的、神圣的,人人都有资格享有的,是受教育者个体不可缺少的,也是不可转让的,不可替代的。同时受教育权作为最基本的一项人权,又是具体的、丰富的,它由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与获取受教育结果权构成了“受教育权”的权利体系。保障受教育者之“受教育权”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人人享有“受教育权”更不是虚幻的理想,它是实实在在的,需要加以实施、落实和保护的。
四、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义务教育中的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属于生存权的范畴。作为生存权的受教育权,其主体应当是所有的人,因而应该平等地为全体公民所享受。所谓平等,是指入学机会平等、教育内容和年限相同,即达到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年龄的所有儿童,应该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在入学机会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在义务教育阶段内,接受相同年限、知识结构或内容基本相同的教育。义务教育之所以实行完全平等的原则,并不是源于一种理论上空洞的假设,而是由以下因素决定:
第一,公民之所以要享有完全平等的义务教育,主要因为公民首先尽了纳税人的义务,所以国家作为交换的另一方主体应该为所有公民提供必要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二,受教育者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以人的身份参与了社会合作,因此,他应该享有与他人平等的最为基本的权利。人的本性是作为类的存在所固有的,不存在个体差异。因此,所有的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而且所有的人只有在真正受到一定的教育之后才能成为一个人,这是不受人的出身、地位、性别和智力高低影响的。第三,在现代社会中,教育对于个体生命的质量有很大意义。义务教育中受教育权的丧失是基本的可行能力被剥夺的重要表现。由此可见,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平等原则,无论对于实现教育公正,还是对于促进人权的发展来说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同时,这也是现代国家普遍提高劳动力素质的迫切要求。
在理论和法律上,对于平等受教育权利的确认,并不等于现实中教育机会的平等,教育平等是一个具有强烈时间色彩的概念。它的完整的意义应该是指,建立在人格平等和政治权利平等基础上的受教育权利平等和受教育机会平等的现实状态。因而,当我们再次强调受教育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甚至是生存权时,也就意味着在受教育权的保障中首先应秉承教育平等原则。
(二)人本原则
公民受教育权的落实和保障分为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如果说平等原则可以视为对受教育权形式上的保障,那么人本原则就是对其实质上的保障。长期以来,我们的教育除了以人为对象之外,其视野中并没有人。从神化教育到物化教育,它们具有一个一脉相传的逻辑、准则、思维方式和理念,都呈现出了否定与压抑人性、个性、自主性、主动性的特征。因而,人本原则就是指在教育中确立本体论和人性化的教育观。
确立人性化的教育观,就要实行人性化的学校教育,这是培养真正的“人”的教育。无论是学校制度安排还是学校的日常管理,都应该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学生作为“人”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为学生人格的健康发展创造和谐、宽松的环境。这就需要不断地推进教育教学方法和学校管理策略的变革,对待成长中的青少年,要把他们当作独立的、有自身尊严与权利的同等的“人”来教育和管理。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学校内部的教育及常规管理应对青少年的人格给予足够的尊重和重视,教师在进行惩戒和批评教育时应该突出其教育性,注意采取合理方式,推动学校教育的“人性化”进程。总之,受教育者本身完整的人格尊严、尚待发展的天赋才能,乃是所有教育措施时时刻刻不能丝毫侵犯的核心规范,即教育必须以人为目的。也就是说,生存权是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人的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作为生存权的受教育权利必须坚持以每个人的最大利益为考量,以促进每个人有质量的生存为目的。
五、国际法领域的受教育权
从现代国际法的视角来看,受教育权完全是一项权利,而不是权利和义务的复合体,更不是一项义务。作为国际人权法上的一项权利,它的基本内涵是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和国家所承担的义务。
(一)受教育者的权利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如下权利:第一,初等教育权。每个学龄儿童都有权接受初等教育,初等教育应是义务的和免费的;第二,中等教育权。每个人都有权接受中等教育,中等教育应是普及的和逐渐免费的;第三,高等教育权。有能力接受高等教育的人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高等教育应根据“能力”让受教育者平等进入,并应逐步实行免费;第四,教育选择权。受教育者的家长享有根据其宗教或信仰选择教育机构的权利;第五,基本教育权。凡是没有接受初等教育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都有权接受基本教育,即扫盲教育,基本教育应是免费的,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通过以后,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有关受教育权的公约、宣言、决议以及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大会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对《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受教育者所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加以重申或明确,使受教育者所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越来越具体化。
(二)国家的义务
按照国际人权法的规定,国家在保护受教育权方面须承担如下四类义务:
1、一般性义务
在受教育权的保护方面,各国应承担三项一般性义务,即尊重(respect)、保护(protect)和实施(fulfill)公民的受教育权。尊重受教育权的义务要求各国避免有碍行使受教育权的措施的出现;保护受教育权的义务要求各国采取措施以防止第三人干涉;实施受教育权的义务要求各国积极采取措施以使个人或团体能够或协助个人行使受教育权。各国促进和保护受教育权的一般性义务应包括建立、组织符合现代教育基本特征的各种形式和水平的教育。
2、具体义务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国家承担的促进和保护受教育权的具体义务为:实行义务免费的基本教育;普遍设立技术和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根据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保障父母对其子女受教育种类的优先选择权。作为所有国家和全体人类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世界人权宣言》的上述规定是国际人权法第一次对国家促进和保护受教育权的具体义务予以明示。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14条不但对《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教育的目的和国家义务的顺序进行了科学的调整,而且对国家义务内容进行了充实和调整。具体情况为:将职业教育和技术教育归于中等教育的范畴,使国家现代教育制度所具有的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的完整体系在公约中得以体现;为保证家长对其子女受教育种类所享有的优先选择权的实现,增加了教育举办权,并对选择的范围作出了限定,即按家长的信仰作出选择和在公立与非公立学校间进行选择;将基本教育细化为初等教育与扫盲教育;在保留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的同时,提出了“逐渐免费”的新要求;增加了有关学校管理制度、奖学金制度和教师物质条件等规定。
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通过以后,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受教育权的公约、宣言、决议,有关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大会也通过了一系列的促进和保护受教育权的宣言和行动纲领,上述国际文件对《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国家义务予以重申或明确,使国家促进和保护受教育权的义务内容更加具体化。
3、特殊义务
儿童是受教育权的主要主体,受教育权在很大程度上是儿童的权利。如何看待儿童的权利,或者是否将儿童的权利放在各国社会发展优先考虑的地位,这与受教育权的国际保护密切相关。《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旨在增进儿童权利保护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若干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重申了这一原则。该原则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具有条约法的效力,而且在于它特别强调儿童作为权利主体来加以保护的理念。《儿童权利公约》是迄今为止缔约国数量最多的国际人权法文件,上述规定无疑代表着整个国际社会对儿童权利保护“最大利益原则”的“法律确信”。可以说,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为受教育权的保护工作不断向前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引擎”。
六、我国的受教育权状况
1、有关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目前,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文件对程序的规定相当薄弱。很多已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属于宣言性立法,条文多为原则性的规范,没有多少程序性规范,致使法律规定难以收到实效,立法的精神难以实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都规定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但没有法规对“有效措施”作了细化,
或规章对学生申诉制度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缺乏专门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和人员、关于申诉时效、申诉后处理机制等方面的规定。学生申诉制度在法律性质上定位也不明确,是行政裁决制度?是行政复议制度?还是一种非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因此,在现实中很少有高校充分实行,以至于迫使学生不得不放弃申诉途径。
2、司法介入缺乏法律依据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具有依法提讼的权利,但《行政诉讼法》等相关程序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些规定的不确定性带来了司法介入教育纠纷的不确定性,况且我国高校法律地位不明确,致使很多受教育权利被侵害的事件,只能以受教育者权利受到侵害致使财产受到损失为由,转化为民事赔偿,最终使公民受教育权侵害案件往往既不符合行政诉讼要求,又与民事诉讼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使得公民在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的诉讼以不在受理范围为由被驳回,结果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救济。
3.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对侵害受教育者权益的法律责任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如《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应当承担的责任不明确,也没有规定学校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不仅不利于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履行义务教育职责,也给处理学校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案件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行政机关在对这种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决定时难以形成具体内容,也很难对违法行为人产生约束力。
4.我国受教育权利的程序保障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文件对程序的规定相当薄弱,这也使得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缺乏充分的程序观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权利保障,不利于高校学生管理的顺利进行。对于教育管理中的程序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已有诉案都反映出一个共同的问题:教育教学管理行为中的程序瑕疵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5、公民受教育权的不平等性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实现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最大的问题就是,在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上存在严重的不平等。最为突出的是高等教育上的严重不平等,也就是说教育的每个层次上都存在不平等问题。
(1)义务教育领域的不平等。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资源占有和受教育权的实现程度,存在严重的城乡差别,既有纯地域上的表现,也有身份上的表现。由于我国城市的中小学教育基本上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而农村的中小学教育则基本上是以摊派的方式由农民自己负担,这使农村儿童无论是受教育的机会还是受教育的待遇都无法与城市儿童平等。城市受教育者拥有比农村受教育者更多、更好、质量更高的义务教育,城里人享有比乡下人(即使他们已经生活在城市,也只能成为城市“边缘人”)更优秀、更廉价的义务教育。
(2)高等教育阶段的不平等。主要是接受高等教育权上的差别对待,即高等教育招生政策中的偏向主义和身份歧视。在我国现阶段,高考仍然是决定公民能否进入高等院校接受高等教育的唯一手段,是直接关系公民受教育权的一个重要筛选机制。因此,高考整个组织过程是否公平,是否真正平等,特别是录取标准是否统一、一视同仁,直接关系到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与否,而恰恰是在这个问题上,高考这种重要筛选机制长期以来是由行政部门规章调整的,具有很大的不规范性和任意性,它难以体现全国人民的意志和根本要求,不能公正、平等地利用教育资源,从而造成公民受教育权存在极为严重和明显的不平等。
(3)性别保障上的不平等,尤其是对农村贫困地区女童的受教育权保障严重不足。我国已从宪法的高度赋予了妇女在教育上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在获得教育机会上亦然。但现实中,由于观念和文化因素、家庭经济困难、教育资源短缺等,使得女童的受教育机会严重缺失。特别是经济困难家庭,女童处于因性别和家庭贫困而导致的双重不利处境,受教育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由上可知,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受教育权有时会受到来自各方的侵害。这些侵害不管来自哪里,不管方式如何,如果国家在侵害之前没有一个及时有效的预防侵害发生的机制,在侵害发生的过程中没有一个及时有效的制止侵害继续的机制,在侵害发生之后没有一个及时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则公民的受教育权就得不到有效的实现和保护。
七、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和保障机制
1、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救济
继续加大各级政府财政对教育投入的力度。教育经费是教育发展的物质保证,也是公民受教育权的物质保证,是国家财政部门为教育作出的财政贡献。我们应当建立起科学的教育投资体系,即以投资为主,设立教育拨款委员会和教育基金会,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筹措资金。使教育经费在教育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促进我国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2、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惩罚力度。在我国,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的受教育权,国家已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可以说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已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受教育权并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不究的现象,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因此政府应当运用其行政权利强化对法律规定的监督实施,对于任何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组织和个人,都应该一查到底,追究责任,切实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落到实处。
3、建立完备的教育执法制度。全面建立有关教育处罚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教育申诉制度、教育仲裁制度等教育法律救济制度;国家执法、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公正执法,正确地规范和引导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追究违反教育法的责任人,依法保护公民的一切合法权利。同时要建立健全教育执法、司法机构,要明确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在教育执法中的职能,强化该机构在处理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等教育纠纷中的职责和权限,同时建立教育纠纷处理过程中的听证制度,保证行政处理的公平公开公正,要进一步增强司法机关在教育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扩大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纠纷的受理范围;同时要建立受政府授权委托的教育仲裁机构,明确教育执法、司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职责和分工,保证大量的教育纠纷和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以切实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4、建立和完善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但是,当前我国的申诉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学生申诉权的内容和范围相对狭窄,申诉中还存在着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以及对执法过程缺少必要的监督等。为此,我们应不断完善我国的学生申诉制度,真正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
5、明确司法介入的正当性。相对于行政救济而言,司法救济是一种更公正、更彻底、更权威、更令人信服的救济方式。因而必须尽快建立起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机制。从理论上可引入大陆法系的公务法人的概念,把我国公立学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公务法人”,承认高校在教育管理活动中行使了国家公权力,至少部分行使了国家公权力,因而高校可以而且应该成为其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诉讼被告。立法上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行修改,在该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通过新的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司法介入教育纠纷的标准,规定公民在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受教育权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明确法律责任。
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新闻曝光案件追查等制度,对反映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教育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活动。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教育行政案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建议、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书,要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结果通报有关机关。此外,明确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如在《义务教育法》明确中规定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学校违反义务教育职责的法律责任。可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对拒绝或者拖延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可以以原告的身份把家长推上被告席。
参考文献:
[1]李招忠:《教育与人权》,载于《暨南学报》2000年第2期。
[2]刘艺:《高校被诉引起的行政法思考》,载于《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
[3]秦惠民:《走入教育法制的深处——论教育权的演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5]张瑞芳:《高等教育领域中受教育权的程序保护》,载于《中国教育法制评论》2003年第2期。
[6]董立山:《受教育者权益保护落空的原因及对策》,载于《湖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7]孙霄兵:《受教育权法理学》,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8]湛中乐:《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周光礼:《法律制度与高等教育》,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0]苏林琴:《作为人权的受教育权研究》,载于《中国教育法制评论》,2003年第7期。
[11]杨成铭:《受教育权的促进和保护》,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2]吕型伟:《为了未来——我的教育观(续集)》,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4月版。
[13]徐显明:《人权研究》第3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4]张维平:《教育法学基础》,辽宁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5]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高等教育的定义篇6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校同依法治教一样,都是依法治国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思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快速高效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对新形势下办好学校的基本要求。
依法治校,就是依据国家法律特别是教育法律法规来管理学校的事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依法治校的内容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普及、校内规章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全校师生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校园法制文化的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严格施行、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以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依法治校的基本涵义就是学校中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法定权利,同时履行法定的义务,对自己做出的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使学校的一切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保证学校的改革及各方面工作健康、有序、稳定、高效地向前发展。
实行依法治校,可以进一步强化广大师生的民主法制意识,提高学校领导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的程度和水平,更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和广大师生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全校上下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维护团结稳定繁荣的良好局面。
二
以德治校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办好各级各类学校一条基本经验和重要原则。现阶段,高校坚持以德治校,就是坚定不移地坚持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和育人的思想政治道德标准,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的指导思想,认真实施《教育法》和各项教育法律法规中关于加强德育的条规,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先进文化,大力加强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坚持与时俱进、弘扬中华优秀道德传统与体现时代精神、开拓创新相结合,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在校园内真正形成和保持“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良好氛围与风尚。
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既是治理学校的指导思想、根本原则,也是管理和领导学校基本方略和方式方法,二者统一于完成办学根本任务、实施培养目标的教育教学的具体活动与实践中。二者的关系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在学校工作中,二者同等重要,不能相互脱节、相互替代,只能紧密结合,有机统一。首先,二者统一于高校根本任务和培养目标中,统一于办学理念和育人标准中。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以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迫切地要求德育工作更好地发挥对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和对学校工作的导向、动力、保证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坚持“三个面向”,“使受教育者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更加重现德育工作,进一步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努力增强德育工作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从上述教育法规和主要政策文件的规定中,可见强调和重视德育,坚持以德治教,以德育人,是教育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已从一般工作要求和号召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同时,加强德育也是有效地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条件保证,二者是不可分割、有机统一的。
另一方面,以德治校,开展师生思想道德建设,弘扬正风正气,也离不开法制的保障。“德治”同“法治”一样,也是生动具体、实实在在的,体现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渗透在管理服务的各个环节。在实施德育和开展思想道德与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如果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没有纪律的约束,没有严格执法执纪和对违章者的惩戒,思想道德建设就成了空中楼阁,德育工作就不会令人信服,收不到实际功效。
三
(一)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二者统一于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的实际工作和育人实践活动中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整体法制建设的步伐,已经初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教育法律体系。1995年《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高等教育法》,为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和高校各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包括招生权、专业设置权、教学权、科学研究权、对外交往权、校内人事权、财产权等。此外,根据《教育法》,高等学校还享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等权利。《高等教育法》在全面规定高等学校的权利的同时,也对高等学校的义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如“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等。《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员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对高等学校的校长的职权,高等学校的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都做出了相应规定,为校长正确履行职责,同时为高校实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依照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学校的领导者和管理者在行使职权时,必须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做到公平公正办事,不能任意越权或违章办事。同时严格履行法定的义务,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在广大师生面前,树立良好形象。从一定意义讲,在学校工作中,管理也是一种教育。领导者和管理者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照章办事,本身具有感染力和教育功能,可以从正面对管理和服务对象,特别是对青年学生产生积极影响。而做到这一点,要靠管理和服务人员良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素质,这又是平常教育和修养的结果。从这个意义讲,“法治”不能脱离“德治”这个基础。没有优越的道德环境条件,法律法规就不可能真正得到自觉的执行和遵守,“法治”就是一名空话。
(二)依法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是实现二者结合的关键
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育法》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教师法》对教师的义务做出六项具体规定,包括守法崇德为人师表、贯彻方针完成工作、教育学生德育领先、关爱学生促成发展、保护学生健康成长和加强自身修养等,其中重要的一条是教师应该“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师作为教书育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使命的承担者,不仅应是遵守宪法、法律的表率,而且应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自觉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培养学生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以自己高尚的品质和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思想品德、道德、法律意识的形成发挥积极的影响。教师应该德高为范、为人师表,这不仅是教师自身的行为规范,更是法律赋予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校教师要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即以培养创新人才为己任,以自己高尚的情操、进取的精神、渊博的学识做学生的表率,以甘为人梯的献身精神传授知识,启迪学生的智慧和创造力,促进学生成才,这是法律赋予教师的责任和义务,也是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思想政治工作应有的要义。因此,依照法律赋予高校教师的任务、责任和义务来开展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这是教师教育与管理的新理念。
依法开展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把学法懂法知法、提高教师法律素质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经常性工作,把依法执教、依法育人作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校,要求不仅学校有对教师履行责任和义务的督导和约束,而且教师也能对学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工作进行合理监督。三是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与发展的激励、约束、导向等管理制度,形成教师队伍建设良性发展机制。这些制度包括教师职务聘任制,教师年度考核制以及对特殊人才的奖励和对优秀人才的吸引等制度。
把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结合起来,是高校的一项基础性建设和长期任务,需要全校上下、师生员工的不断实践和不懈努力。因此,要在师生的理论学习中增加邓小平法制理论和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重要思想的内容,以多种途径方式进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特别是教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普及活动,使广大师生的法制意识、道德意识得到普遍增强,为高校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创造出更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论文关键词:管理德治法治结合
论文摘要:改变传统的教育思想和管理理念,实行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在正确认识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渗透关系基础上扎实推进各项工作,通过改革创新促进发展进步,这是高等学校各项工作与时俱进的一个具体表现。
参考文献:
[1]教育部人事司组.高等教育法规概论[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2]郑良信.教育法学通论[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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