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教学过程的规律(6篇)
体育教学过程的规律篇1
关键词:体育教学;规律;探讨
中图分类号:G807.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11)05-0082-03
TheStudyonSeveralViewpointsaboutPhysicalEducationTheory
QIUJiansheng
(NantongCollege,Nantong226019,JiangsuChina)
Abstract:Bythemethodofdocumentation,thepaperdiscussesseveralnewlawsaboutphysicaleducation.Itfindsthatthelawsonchangingandcontrollingexerciseburden,thelawsonthestudyofPEknowledgeandthecognitionofexercise,thelawontheformandchangesofPEstudygroupandthelawsonenjoyingexercisecannotcomeintoexistence,becausetheselawsareshortofthoroughdemonstration.Thesuperficialphenomenonistakenastherulesofdevelopment.Therulesaredeductedbyintuitionratherthandetailedexploration,ortherulesareartificiallymadeintentionallytoserveforcertainpurpose.
Keywords:physicaleducation;laws;discuss
规律是事物之间的内在的必然联系。体育教学规律反映的是体育教学过程中客观存在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联系。近30年来,我国体育理论界对体育教学规律进行了许多有益的研究[1-3]。然而,2005年毛振明先生主编的《体育教学论》(以下简称教科书),对体育教学规律有了新的阐述,提出了“体育教学过程的五大规律”,即“运动技能形成规律、运动负荷变化和控制的规律、体育知识学习和运动认知的规律、体育学习集体形成与变化规律、体验运动乐趣的规律”[4]。除了运动技能形成规律,对新推出的几个规律均缺乏深入的阐述和论证,且出现所述规律与该书中论述的教学原则同名的情况,让人无所适从。鉴于该教科书为国家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的教材,教材征订目录中“只此一家,别无分店”,已经对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学校体育理论的教学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该教科书新推出的几个体育教学规律进行探讨,以取得共识。
1关于“运动负荷变化和控制的规律”
教科书中关于“运动负荷变化和控制的规律”是这样定义的:“在体育教学过程中既要合理地利用生理负荷,又要合理地控制生理负荷,这就是运动负荷变化与控制规律”[4]。“根据人体生理机能活动能力变化的规律,体育教学过程中学生承受运动负荷的规律也与此相适应,运动负荷的安排要与机能变化的三个阶段相匹配,在人体机能活动最强的时段安排较大的负荷,在人体机能活动上升和下降阶段要控制运动负荷,这是一个基本规律”[4]。首先,定义没有告诉我们在体育教学过程中运动负荷如何变化又如何控制。对比动作技能形成规律明确提出技能形成三个阶段即:“粗略掌握动作阶段、改进与提高动作阶段、动作的巩固与运用自如阶段”,运动负荷变化与控制规律的定义未免空泛。既然冠以运动负荷变化规律,就不能仅仅从几个阶段模糊地笼统地指出“相匹配”,而要从体育教学具体情况出发,给出各种条件下负荷变化的规律性解释。况且,定义中所谓“合理地利用、合理地控制”,表达的是一种主观的意愿,而不是客观存在的本质的东西。其次,人体运动时,由于身体必然承受负荷,因此机体会产生变化,即“机能能力逐步上升――稳定――下降”,表现为众所周知的人体生理机能活动能力变化的规律。这种规律是和人体运动及其必然带来的身体负荷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人体生理机能活动能力的“逐步上升――稳定――下降”的变化正是身体承受运动负荷的结果,即身体承受运动负荷是因,人体生理机能变化“逐步上升――稳定――下降”三个阶段的出现因果。根据这种因果关系,我们只能得出结论:人体承受运动负荷时,生理机能变化呈现“逐步上升――稳定――下降”的规律。根据人体生理机能活动能力的“逐步上升――稳定――下降”的变化规律,相应的体育教学过程的运动负荷安排与之“相匹配”也是不言而喻的。在这里,“相匹配”只是表明三个阶段运动负荷不能相互超越,而不能说明运动负荷变化情况,更不能揭示运动负荷的控制。把这样一个基于人体生理机能活动能力变化规律的简单逻辑推断结果,而不是运动负荷变化的本质联系的揭示,标以运动负荷变化与控制规律,这不是科学归纳,这样的规律揭示未免太容易了。而且,由于体育教学的多样性,我们不能简单地根据人体生理机能活动能力变化的“逐步上升――稳定――下降”的三个阶段,推出负荷与之相匹配。例如:技巧课与50m跑考试课,在人体生理机能逐步上升的体育课准备活动阶段,运动负荷是完全不同的,用“相匹配”代替不了对运动负荷变化规律性的揭示。第三,体育教学中运动负荷变化并不仅仅与人体机能变化的三个阶段关联,而且与学生体能发展关联,与技能的掌握、年龄、性别、学生水平、教学内容、教学环境、条件、手段、方法等均有关联。运动生理学研究早就提出了人体机能适应性规律,揭示了运动负荷与人体机能提高的关系,给出了生物学依据。即人体具有适应能力,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承受、消化加之人体的运动负荷,并在运动结束后的恢复期产生超量恢复。因此,揭示运动负荷变化规律,一定要准确定义“运动负荷变化”概念。此外,运动负荷所包含的量和强度因素,是可以定量描述的。研究运动负荷变化规律,应该建立在量化研究的基础上,以大量数据作为支撑,从而得出结论,否则难免名不符实。体育理论界前辈们曾经提出了体育教学中的适宜负荷原则,而不是什么运动负荷变化规律,并不表明他们缺乏上述的简单逻辑推断能力,恰恰反映了对治学的严谨,反映了体育教学过程中运动负荷变化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以及由此带来的对规律性的揭示困难,只能从原则上提出要求。对运动负荷变化进行深入研究,揭示总结出规律性的东西,正是需要后人不断追求的。如果仅仅根据人体生理机能活动能力的“逐步上升――稳定――下降”的变化规律得出“运动负荷的安排要与机能变化的三个阶段相匹配”的结论,并进而上升为运动负荷变化与控制规律,很明显并没有说明什么问题,只不过是用众所周知的事实,改头换面,对体育教学规律的研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拓展,只会造成已有知识体系的混乱。
2关于“体育知识学习和运动认知的规律”
教科书指出:“由于体育学科具有独特的运动认知体系,所以体育教学还要遵循体育知识学习和运动认知的规律。”运动认知过程是:“广泛进行感性认识形成感性基础的阶段;进行理性的概括形成理性认识的阶段;将理性的认知演绎到各种运动情景的应用阶段”[4]。在这里,缺乏对体育知识学习和运动认知规律的定义,对运动认知过程的描述也与已知认识规律相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揭示了人类认识世界要经过的两个飞跃,即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第一个飞跃,再由理性认识能动地改造世界的第二个飞跃。教科书中所说的运动认知过程并没有超越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冠以“体育知识学习和运动认知的规律”又有何意义呢?
依据多元智力理论,教科书指出:“体育学科特有的运动认知体系是不断提高人体对物体,对自我的速度,对时间、空间、距离、重量、力量、方位、平衡、高度等因素进行识别和控制的能力”,是一种“身体――动觉智力”。“构成身体――动觉智力有三个核心要素,其一是有效地控制身体运动的能力,其二是熟练地操作物体的能力,其三是体脑协调一致的能力”[4]。这表明“身体――动觉智力”是一种能力(残疾人的这种智力就不健全),即运用四肢和躯干的能力。不能简单地将这种“身体――动觉智力”与运动认知规律划等号,也不能因为存在这种“身体――动觉智力”,就可以不进行具体运动认知过程、特点的论述,而推论出存在运动认知规律。在运动认知过程中,人类是如何有效控制身体运动,如何熟练操作物体,又如何保持体脑协调一致的,揭示其中的特点、规律,才是运动认知规律所应该阐述的。其实,技能形成规律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运动认知的客观过程。
此外,体育知识学习也不能完全用身体动觉智力理论解释。例如,足球迷可以对足球战术津津乐道,而不一定要身体力行。典型如美国游泳教练谢曼•查伏尔,培养出奥运会冠军,自己却不会游泳,能说其对游泳运动缺乏认知吗?我们非常赞成对运动认知规律的探索,有许多领域需要人们去研究。但是如果仅凭直觉推论规律,而不对规律进行具体探究,揭示其本质联系,这种规律是没有存在价值的。
3关于“体育学习集体形成与变化规律”
教科书指出:“体育学习集体形成与变化规律主要是指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学习主要是通过在集体合作、配合和相互帮助中进行的。因为体育项目和活动中大多数都是以集体形式呈现练习的,所以体育教学过程中的集体性学习体现了体育的特性和目标指向。因此,体育教学中要注重和突出学生体育学习的集体性规律”[4]。其立论的逻辑是:因为体育教学大多是以集体形式呈现――体现了体育的特性和目标指向――要达到这个目标只有形成学习集体――故存在体育学习集体形成与变化规律。从积极的方面认识,这不失为一种探索、发现体育教学规律的简捷方法,即从体育教学的普遍现象入手,大胆推断存在相应教学规律。问题在于,这种推断有没有严密的论证?体育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集体学习形式是否一定会导致学习集体的形成?
首先,体育教学采用集体学习形式上课几十年,未见相关学习集体形成的研究。如果说课改之后因为强调体育学习的多功能性、团队、集体合作,因而必然会有学习集体形成规律,则缺乏教学实践支撑。在体育教学过程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对学习集体的形成并不表现出一种稳定的必然的联系。例如,在高考指挥棒的作用下,许多学校普遍存在的体育课“放羊式”教学形式,是不可能出现学习集体的。此外,由于许多体育项目本身的特点(表现的是个人能力、个人技术)及个体差异的存在,理想的教学应当是小班化、个体化的因材施教模式。目前的集体学习形式更多的反映了场地器材、师资条件的局限影响,并不表明是一种理想的教学模式。当然,体育教学中涉及到许多需要互相帮助的场合,团队、集体合作,需要有一个集体学习的氛围,引导得法,可能会形成学习集体,但并不表明学习集体的形成是一个普遍规律。特别是由于现在的体育教学中,强调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分组,小集体的组合非常松散、时间短暂、经常需要重新组合,因此,是否会有学习集体的形成,需要实践支撑,而不是靠想当然。
其次,对学习集体形成规律的推断缺乏科学基础。所谓规律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事物发生的必然,反映了事物内部的本质联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虽然社会规律是表现人类活动所特有的规律,并与人的主观努力相联系,但并不表示可以去支配规律。因为各种社会活动现象的汇集,表现出的某种规律性仍然是不以个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因此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因为存在集体学习形式,就一定会形成学习集体,就一定有学习集体形成规律,而要从体育教学的具体实践活动出发,分析体育教学活动内在的本质联系。对学习集体形成规律的探索途径应当是:在体育教学实践中普遍观察到学习集体的出现,进而分析其形成的因素,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是否有),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在学习集体没有普遍出现之前,在有关学习集体的研究、报告资料等均非常稀缺之时,进行预言式的规律宣布,再由体育教师去实践,这是一种典型的人为创造规律。
第三,教科书说:“体育教学中的集体教育的过程是:组成集体,形成集体因素的阶段;集体巩固,在集体中接受教育的阶段;集体成熟,自觉进行集体的阶段;集体分解,形成新学习集体的阶段”[4]。对学习集体形成的揭示不能只是几个阶段,而要揭示各阶段的特点、内涵(规律揭示的需要)。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认为,集体不光是组织上的统一体,还是由在需要、兴趣、智力、思想、道德、社交、创造力、审美等方面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人们所组成的精神上的统一体。这种精神上的统一过程正是集体形成的过程。因此,学习集体形成的规律应当回答:学习集体是怎样形成的;其形成的动力是什么;形成的一般趋势和特点怎样;学习集体形成中内部、外部诸因素的关系如何等等。作为体育学习集体形成模式的研究,对体育学习集体的形成进行探索,总结出具有某种规律性的东西,用以指导体育教学中学习集体的形成有着非常积极地意义,但并不意味着体育教学的集体学习形式必然形成学习集体。如果仅仅以上述的“组成集体、集体巩固、集体成熟、集体分解”四个阶段来描述,恐怕连模式都谈不上,更不要说成为规律了。
4关于“体验运动乐趣的规律”
教科书指出:“在体育教学过程中,要让学生不断地体验运动的乐趣,这是培养学生体育兴趣,形成运动爱好和专长的首要条件,也是学生掌握运动技能、增强健康的前提条件,更是体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自始至终要把握的客观规律”[4]。体育教学中的乐趣体验过程是:“学生在自己原有的技能水平上充分地运动从而体验运动的乐趣的阶段;学生向新的技能水平进行挑战从而体验运动学习乐趣的阶段;学生在运动技能习得以后进行技术和战术的创新从而体验探究和创新乐趣的阶段”[4]。首先,教科书中在讲到教学原则时也提出了“体验运动乐趣原则”,这种把教学原则与教学规律混为一谈的提法,使人无所适从,反映出编写者理论体系的混乱。在“体验运动乐趣的规律”文字表述中,“体验”两字的运用就不恰当。因为,规律是客观存在,而“体验”则是带有主观愿望,可能有也可能无。传统的技能为主的体育教学之所以要改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学生体验不到体育乐趣,对体育学习内容不感兴趣。如果说,存在体验运动乐趣的规律,为什么在过去的教学中没有成为普遍现象?没有能够体现出来?新课改强调要让学生体验运动乐趣,直指传统体育教学的弊端,因为没有了体育乐趣,持久的运动热情、动力就无从谈起。充分表明“体验运动乐趣的规律”不成立,只能作为一种原则存在。因此,可以把愿望、要求作为教学原则提出,混淆为规律则是不恰当的。因为规律是一种客观现象的反映,是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会因为你认为应该这样就一定会这样。其次,大多体育项目由于自身形式、规则、方法、特点给学生带来乐趣,但是并不是所有运动都能带来乐趣。况且,现代体育本质上是与人类自身、自然环境挑战的过程,体育过程充满了艰辛、痛苦、竞争、挑战。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受教学理念、教学思想、教学方法、环境条件、项目特点等等因素的制约,运动乐趣并不总是存在。如受到广泛批评的铅球教学、广大学生视为畏途的中长跑教学等。一定要论证这种运动充满了乐趣,是自欺欺人。中长跑运动虽然单调乏味、痛苦,但是由于其健身价值、受条件限制现阶段的不可替代性,仍然是学校体育教学不可放弃的内容。作为教学原则,提出体验运动乐趣,是完全应该的,体验的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克服困难、痛苦,战胜自我、完成目标,体验健康人生、体验战胜自我带来的生理和精神层面的享受。然而,要将这种体验看成是体育教学中普遍存在的客观规律,则未免太武断了。而且,对大多数学生来说,获得运动乐趣,进而挑战新技能创新得到更高层次的心理满足,在目前的教育体制、教学条件下不可能成为普遍现象,体验探究和创新乐趣只能是少数学生的行为。这是因为受场地器材、师资条件、班级规模、教学理念、教学方法的制约,受高考指挥棒的制约,加上教育部门、社会、家庭等各方面对现代体育认识的偏颇,学校体育教学还只是停留在比较初级的运动技能学习阶段和增进体质健康层面,较复杂的技战术探究、创新,既没有充足的教学时间,又缺乏持久的动力(这是现阶段社会发展对人才素质的需要所决定的)。当体育只能作为手段、工具,而不是人的发展的自觉需要,所谓体验运动乐趣规律也只能是一种主观想象中的美好愿望而已。
5结论
综上所述,教科书归纳的几个体育教学新规律,我们认为是不能成立的。作为规律,要揭示事物发展的本质性的东西,揭示其本质联系,不能仅凭直觉推论规律,而不对规律进行具体探究。规律是事物内在的一种客观存在,并且它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能人为、主观地制定和创造。客观规律的发现不是这样的,是通过对大量的现象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浅入深,找出其内在的本质联系,进而抽象归纳出来的。把事物表面现象当作事物发展的规律,是我们无法认同的。
参考文献:
[1]体育理论教材编写组.体育理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86,5:73.
[2]金钦昌.学校体育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6:80.
体育教学过程的规律篇2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研究意义
中图分类号:G633.91文献标识码:A
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前景。深入理解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意义,明确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所取得的成绩,满怀信心地推动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科学化发展,是当前我们教育工作者应着力解决的课题。
1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含义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群体对社会法和法律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大学生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观念、理论和信仰等各种要素的有机综合体。大学生法律意识通过大学生对法和法律现象的评价和调节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法律实践活动。大学生法律意识已成为大学生“守法自律性的精神动力和不竭的智力源泉”,成为大学生“综合素养与社会行为习惯的内生性调适器”。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既依赖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推进,更离不开教育的支持。当代中国大学生是21世纪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主力军,担负着把中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重任。只有把社会主义法律意识通过教育手段内化成为大学生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信仰,积淀成为年轻一代的思维模式和行为习惯,才能培养出具有法治精神并自觉守法的高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属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它以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部门及其教师为骨干主体,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大学生群体进行法理与法律方面的影响,并通过与社会各方面的法制教育力量相互配合,与大学生群体在实践活动中的互动,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和法律要求转化为大学生个体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和法律信仰的过程。其任务是通过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力量,对大学生施加法理和法律方面影响,使大学生形成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和法律信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国家经过若干年的探索日益深刻地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确立了法制建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邓小平提出:“要通过改革,用法治代替人治,要让我们的民主法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1986年开始根据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公民中普及法律意识的规定》,以五年为一个计划周期在全国公民中进行了一系列的普法教育,其目的就是要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兴起,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普通高等院校陆续正式开设“法律基础”课程,法律意识教育的地位得以在高校确立。
2研究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意义
2.1理性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存在的问题及深层原因
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从兴起至今仅仅只有二十多年的时间,还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系统的法律意识教育体系。而且在这二十多年间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贯彻,行政管理体制、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民主法制方面的巨大进步对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进一步拉大了法律意识教育现状和法律意识教育要求之间的差距。着眼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理性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在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这些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找到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从而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实效,是每一个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2.2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特性和规律
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有自己的特性,这是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区别于其它类型的教育的根本点。同时,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又是一个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在施加教育影响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联系因素,主要是教育主体、教育客体、教育内容和方法以及社会环境之间的联系。其中,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就是规律。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不能改变的,只能认识和加以利用。教育工作者应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过程诸因素的研究,把握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特性和规律,并且创造性地运用法律意识教育规律,积极有效地开展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活动。
2.3推进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科学化发展
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是一个国家社会要求、高校按教育规律实施的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的教育因素和教育矛盾,法律意识教育过程就是一个诸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矛盾运动过程,这种矛盾运动过程中包括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其中有一个矛盾是主要的基本的,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它矛盾的存在和发展。教育工作者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矛盾运动过程的研究,抓住法律意识教育过程中的主要矛盾,解决法律意识教育过程中的主要矛盾,以此推动法律意识教育的发展,使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科学化程度和水平得以提高,从而实现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目标,全面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和法律素质,为社会输送合格的人才。
3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取得的成绩
3.1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目标更为科学
改革开放以后,各高校根据中央的部署,按照教育规律对大学生实施有目的、有计划的法律意识教育,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目标也由此确立。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社会各界对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认识更为深刻,确立的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目标也更为科学。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后,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目标主要是增强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信仰,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在科学的教育目标指导下,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实践探索越来越深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作出了制定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98方案”的重要决策。“98方案”中的《法律基础》课主要是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高度重视、直接指导并寄予厚望。2004年3月,总书记明确提出了力争在几年内使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状况有明显改善的要求;2005年1月,他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门研究部署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工作,讨论通过了新课程方案,即“05方案”。“05方案”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将“98方案”中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有机地融为一体,成为一门以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为依托的崭新课程,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在完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和学科建设方面所采取的一项创新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具有重大而又深远的意义。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的实施方案规定,《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主要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大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之后,、教育部组建了部级编写队伍编写全国材;2006年秋季开学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新课程之一首先进入课堂。为了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目标的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全力推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育教学改革;教育工作者也在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实践中全方位地进行探索。
3.2形成了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氛围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环境和氛围越来越好。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在认真总结国内国际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倡导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一条坚定不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确定下来。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些内容,从治国方略上讲,就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十五大报告中,同志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高度,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民主政治与依法治国是紧密相联、相互依存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不可少的政治基础;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必不可少的根本保障。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一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引起了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这场变革中,社会各界逐步达成共识: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以邓小平的民主法制理论武装大学生的头脑,帮助大学生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制观,是非常必要的。只有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才能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才能使大学生今后能承担起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在这样的环境和氛围下,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实践探索越来越深入,大学生对法律在维系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越来越深刻的认识,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初步确立。
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高等工程教育中的法律意识教育改革深化研究》(CJS11-023)》,负责人杨莉。
参考文献
体育教学过程的规律篇3
关键词:职业教育;工程法学教育;高职法律专业建设
中图分类号:G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6-0232-02
一、职业教育的理想目标
职业教育是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职业规范和职业技能的教育,职业教育的目标就是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既有专业理论知识,又熟练掌握专业技能的复合型、技术型、创新型人才。职业教育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1]167,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及教学过程应体现这样的要求,满足接受职业教育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关于这样的要求,在国家的权威政策文件中有明确阐述。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第六章关于“职业教育”专题中强调,“职业教育要面向人人、面向社会,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职业教育应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促使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2]。2011年8月30日教育部的《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指出,职业教育应“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载体,强化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就业创业能力的培养,”不断“深化专业教学改革,创新课程体系和教材,使职业学校的专业教学既要满足学生的就业要求,又要为学生职业发展和继续学习打好基础。”还应“强化学生素质培养,改进教育教学过程,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方式,重视实践教学、项目教学和团队学习;开设丰富多彩的课程,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3]。这些阐述可谓立场鲜明、态度坚定,无疑是指导我国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基本理念。我们应认真领会,贯彻落实,使这一理念融入职业教育的全过程。
二、创新职业教育模式:工程法学教育的基本思路
教育模式、人才培养方式的不断创新和与时俱进,努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调整的需要是职业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内生动力。
(一)高职法律专业建设借鉴工程法学教育思路的必要性
由于培养的人才规格类型不同,高等职业教育①与传统的学术型或者理论研究型普通高等教育相比,在人才培养过程上存在较大差异。
1.“专业+产业”教育模式的诞生和发展,正是高职教育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而进行实践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地区、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决定着高职院校专业设置的种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决定着高职院校专业结构调整的方向。高等职业教育具有地方性和行业性,主要面向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输送各类合格人才。因此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和专业调整应该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建设与行业产业发展的需要。高职院校设置的专业种类,尤其是特色专业,一般要与当地行业、产业特点密切联系。
2.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既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操作能力的实用型、技术型人才。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体现了高职院校的专业一定程度上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业的特征,应该以一定学科领域的科学文化知识为基础来设置专业,而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则体现了高职院校的专业具有职业教育的特点。
(二)高职法律专业建设借鉴工程法学教育思路的必然性
1.工程法学的学科属性。工程法学是一门边缘性法学学科,是法学学科与工程学科的有机融合,是以新视角、新思路、新方法探索提高法学教育质量的有益尝试。这一学科将工程领域中的规范、标准问题法律化、制度化,使各个工程领域都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应是依法治国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工程领域属于经济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规范的范畴,其调整的对象涉及工程领域中多重法律关系。工程法学是各学科相互交叉的新兴学科,促使工程思维与法律思维有机融合,整合了工程学科与法学学科的科际资源,开辟了法律教育、工程教育的新领域。
2.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弊端。科学发展观是工程法学教育的根本指导思想。谋求法律教育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就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统筹兼顾,法律教育要是钻在象牙塔里搞“经院哲学”,或者只搞理论上“空对空”的繁琐论证,注定不会有大的作为。不可否认,传统法律教育为我国培养出了包括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内的大批优秀人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治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撑与人才保证。但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深刻变更,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以及工程文明的繁荣兴起,这种传统的、以单一学科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教育模式,已越发显现出教育力的不足,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不适应,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乏力。
三、强化职业教育学生的规范、诚信和责任意识:优秀企业文化的培育和工程文化的塑造
文化对人具有持续而深刻的塑造、引导、规范功能,职业教育应在文化传承、育人育德、培育行业新风上有所作为。《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明确指出:职业教育应“研究借鉴优秀企业文化,培育具有职业学校特点的校园文化;强化学生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的职业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和创新意识培养,促进职业学校学生人人成才。”优秀企业文化的培育和工程文化的塑造能引领职业教育学生规范、诚信、责任意识的养成,引导毕业生就业后尽快适应工作岗位,找准自己的人生坐标,建功立业,奉献社会。
(一)优秀企业文化与和谐工程文化的对话
企业文化是企业长期生产、经营、建设、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管理思想、管理方式、管理理论、群体意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企业领导层提倡、全体职工共同遵守的文化传统和不断革新的一套行为方式,它体现为企业价值观、经营理念和行为规范,渗透于企业的各个领域。对企业成员有感召力和凝聚力,能把众多人的兴趣、目的、需要以及由此产生的行为统一起来,是企业长期文化建设的反映。其核心内容是企业价值观、企业精神、企业经营理念的培育,是企业职工思想道德风貌和工作作风的体现。通过企业文化的建设实施,使企业人文素质得以优化,归根结底是推进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优秀企业文化是企业文化中的精华形态,其核心就是培育员工的规范、诚信和责任意识,引导员工爱岗敬业、奉献社会。
工程文化是一种和谐、美丽、生动而具有久远历史的秩序文化形态。工程文化演进的过程应是一个多学科、多领域交织、对话、交融、共赢、和谐运行的进程,在这一进程中,法学思维、法学理论应渗透到工程思维和工程理论中,两种思维、两种学科的相融沟通、相得益彰,促进和谐工程文化的不断进化。优秀企业文化与工程文化的相互渗透、交融、对话,正是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工程文化价值与工程法律意识教育
工程法律意识教育是一种具有历史意义的文化价值教育。工程法学属于工程文化中构建和谐与秩序的规范、标准与程序。没有文化的工程是浅薄的工程,没有和谐文化的工程更缺少思想内涵与价值。在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一直存在这样情形,搞工程的人不具备法律知识,更谈不上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这必然会潜伏着巨大社会风险,比如极易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工程成本的增加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大打折扣。还有很多法科出身的人包括法律职业者在内大多不懂得工程技术规范、标准、流程,法律职业者在涉及工程技术纠纷案件面前,总觉得无能为力,望而却步,丧失了职业发展的难得机遇。显然,工程文化教育与法律文化教育应相互融合、充分沟通对话、统筹协调发展,不能将二者视为非此即彼的对立极。工程文化教育为法律文化教育提供客观的物质条件,为法律教育搭建一个广阔的发展平台,法律文化教育为工程文化教育提供智力支撑和理论准备,促进工程文化教育的健康发展。这样的思路对高职法律专业改革与发展而言极具借鉴价值。
四、彰显职业教育的历史使命:工程法学教育与构建和谐社会
职业教育的历史使命不仅在于培养一个人、一代人,更在于对社会的责任和担当,尤其对于推动构建和谐社会,职业教育责无旁贷。
(一)和谐社会亦是法治社会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中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应是工科学科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在工科各个领域都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开展法律意识培养与教育,法制建设是工程事业繁荣发展的先决条件。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就要大兴土木工程,筑楼、建桥、修路等各个工程领域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障。
(二)提高法律素质是职业教育的内在规定
法律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依法治国进程的关键环节。在工程领域应大力开展法律教育,提高工程领域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把他们培养成既精通工程技术、工程实践,又知晓工程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复合型、实用性人才,工程法学教育做出相应的思想准备和理论回答,将人才培养模式调整到最适合复合型人才脱颖而出,最有利于工程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上来,造就一大批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法律素养较高的工程领域专业人才,这既是公民自身全面发展的需要,也是职业教育的目标使然。
尽管我国在工程法学教育上开展了有益探索和实践,但仍处于初级化、粗放化阶段,没有把工程法学教育思维、思路提升到一个理论高度。但可喜的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意识到传统法律教育发展相对滞后的症结,试图把工程思维、工程文化移植到法律教育中来,期待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变革,注重培养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如我国法律硕士、工程监理等新类型人才培养模式就是很好的例证。然而更有意义的是,这一人才培养思路和模式必将会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专业的改革、建设与发展产生现实而深刻的影响,高职教育管理者应用心体会,抓住机遇,勇于实践,积极作为。
参考文献:
[1]冯军,王静.法律职业教育实训教学的探索与实践[J].教育与职业,2011,(17).
体育教学过程的规律篇4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作为文化系统中独特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精神文化的重要构成,是现代社会评判文化是否先进的一项重要指标。在高校教学管理中建立法律文化是适应目前高校发展的需要,是各类主体的法律意识在高校教学管理文化中的凸现,是高校教学管理文化的构成部分。它形成了与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高等学校教学管理模式——文化管理模式,在推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处于领先地位的进程中,最终会最大限度地解放教育领域所蕴涵的生产力。这种科学管理模式让位于文化管理模式,重视人学精神的培育和人学文化的建设,正逐渐成为二十一世纪高等学校教学管理改革和创新的趋势。
一、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的内涵
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包括法律意识文化、法律制度文化和管理行为文化三个层次。法律意识文化指高校教学管理中各类主体对法律的认识、态度、评价、信仰以及基于这种信仰而产生的思维模式;法律制度文化是指高校根据法律意识文化而建立相应的制度,这个制度虽然不是法,却是依法制定的,渗透了法的理念如公平、平等、尊重等价值,是为了教学管理中的法律意识能够落实而设计的制度。在这三个层次中,意识文化是前提,最终物化为制度和行为,并且在制度和行为中得到体现;制度文化是核心,制度是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管理行为文化是目的,意识文化、制度文化最终只有用于规范、指导教学管理行为,才能体现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的价值。
根据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内容的三个层次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总结出其内涵包括以下几点:其一,引导意识。法律对高校教学管理各类行为的指引是法律文化的核心,是呈观念形态法的价值观、信念及行为准则。这种法律文化为管理者提供了一种共同的意识,并将此价值观体现在自己的行为之中,体现在教学管理方针、目标、宗旨、计划和体制等方面。其二,预测意识。教学管理制度规定了某种行为是否可以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管理者在进行某种管理行为时,就可以预测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如果这种后果不利于教学目的的实现,就可以停止这种行为。其三,公平、公正、平等意识。价值意识要求行为人对法的价值尊重、信仰,并以此作为行为的价值目标。法律具有公平、公正、平等等价值,所以,教学管理制度必须体现公平、平等、公正价值。其四,程序意识。教学管理活动由开始、进行到结束,是一个程序过程。作为管理活动直接翻译的法律也很讲程序,因此,教学管理在各类管理行为中应当建立规范的程序。规范的程序是制造管理行为的证据。其五,规则意识。通过树立规范管理的思想、良好的法律精神,可发挥教学管理法律文化中的制度文化、行为规范对管理者发生的约束作用,以及明确的管理目标的价值观念,统一他们的思想和认识。
二、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的效用
1.教学管理民主化。高校教学管理民主化与高校教学管理法制化相辅相成、辩证统一。民主化的高校教学管理无疑有利于形成一个更加完善的高校教学管理法制化体系,而完善的高校教学管理法制化体系将有助于促进和实现更高层次和水平的高校教学管理民主化。高校的教学管理活动主要涉及学术问题,而学术问题的解决要靠教学管理人员之间的学术争辩或相互协商。其运行机制的民主行为规范只有形成规章制度,教学管理民主化才能体现权威性的价值理念并获得制度保障。通过在高校教学管理中推行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法律文化,在一系列科学规范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基础之上能形成教学管理民主化的氛围,在充分肯定个人价值和全面挖掘个体潜力的基础上,充分信任并依靠全体教学管理人员参与教学管理活动,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共同管理,以取得最佳的管理效益。
高校教学管理民主化只有以法律程序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在高校教学管理的民主实践中止于至善,不断丰富其内涵,提升其意义,进而才能从理想走向现实,从应然走向实然。民主管理与严格实施规章制度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侧面,两者相辅相成。目前应淡化高校教学管理的行政命令色彩,推行人性化的制度建设,转向灵活的、民主的教学管理制度化建设,以适应变化中的环境。
2.教学管理制度化。教学管理规范化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最佳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效率。首先,在于对每项工作、各类问题处理的每个环节都有较为清晰的程序要求,并用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因此,可减少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随意性,增强制度性和节奏性。二是将教学管理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每位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用文字形式固定下来,以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这样,将经验管理转变成规章制度管理,使教学管理工作不致被杂乱琐碎的日常事务缠绕不清,更避免了问题出现时相关管理人员的无所适从。三是致力于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已成为高校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的必然选择。要构建起信息共享、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完善人力资源基础信息管理机制;同时,优化业务管理流程,建立科学、合理的业务流程管理体系,以满足精细化管理需求。此外,借助自助平台,将搭建起人力资源部、员工、学校领导之间的沟通桥梁,有效提高沟通效率,进而提高员工参与度和满意度。
3.教学管理行为规范化。为了在高校教学管理中建立法律文化意识,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积极探索教学质量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可将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看作一种委托关系。学校作为所有者,控制着学校的产权,但他不可能直接教导学生,必须委托一个或数个人来帮助他教导学生。在这样一个委托关系下,学校给教师们相应的报酬,对他们的要求是勤奋工作、教书育人。其焦点是教师们是否勤奋工作的问题,可通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教学评奖,并积极探索其他如教学质量考核与职称评聘和薪酬挂钩等可行的奖励与约束措施,树立典范,激励表彰先进,以达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三、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的构建
《文化模式》中说:“文化在本质上是趋向于整合的,各种文化特质形成一种具有内在统一精神和价值取向的文化模式,这种文化模式把每一个体的行为包容于文化整体之中,赋予它们以意义。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模式,是内在的法律精神、价值取向以及伦理规范等构成的相对稳定的行为方式。”可见,它正是以其内在的、潜移默化的方式制约和规范着每一管理者的行为,决定管理者的人格,强调管理者的法律主体意识、参与意识和创造性,把管理者从自在自发的生存状态提升到自由自觉和创造性的生存状态,赋予其行为以根据和意义,进而影响高校管理工作的开展。
1.培养教学管理法制意识。首先,培养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法律活动的潜在原动力,是人们对于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心理态度的总称,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的作用表现在法律文化被各级管理者及其群体接受之后,对各类管理行为所产生的能动作用。教育法律意识包括法律认知、法律尊重和法律评价三个层面,因此,在高校教学管理过程中应针对不同对象开展分层次、有重点的法制教育培训,积极利用多种形式和学生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感受法治精神,提高法律素质;学校领导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把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作为学校各成员评价的重要内容。
其次,增强依法治教观念。依法治教是指全部的教育活动都应当符合教育法律的有关规定,所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各类教育活动时都应当遵守或不违背教育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依法治校、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教的核心体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教育行政机关应转变管理方式,由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以法律手段为主,并辅之以其他手段,要注重强化教育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而依法治校的关键在于转变观念,以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指导高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的思想,按照全国和教育系统普法规划的要求,加强法制教育。
再次,树立法律权威。要强调教育法律外在的规则形式,更要注重法律内在的理念。法律权威是法律所具有的获得社会服从的力量,所以,要注重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着力培养人们的权利精神,使其充分了解自己的教育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伤害后的救济途径,增强人们懂法、学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使他们真正认同法律、崇尚法律,进而形成一种法律信仰,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自然而然地想到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2.健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机制。在教学管理中,加强教学投入与管理的督导督查机制,开展高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工作,做好教育监测工作,加强对直属高校的巡视工作,加强重大教育工程项目规划和监督检查机制,是必不可少的。健全监督工作制度需要完善督查工作机制,规范督查工作程序,继续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下放和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动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
要建设公益性教育普法网站,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以更好地促进法律文化的深入。
总之,在当前的高校教学管理发展和改革进程中,应使依法管理与科学管理两翼互动,致力于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高校科学发展的正确思路和自觉行动上来。在不断完善高校教育法律制度的同时,要高度重视教学管理者的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心理的培育,树立现代高校教育法律观,使观念性法律文化与制度性法律文化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将高校教学管理的日常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全面推进高校教学管理的改革和创新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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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教学过程的规律篇5
关键词:教师法律素养;教育惩戒;规范作用;示范作用
2019年4月开始,教育部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持续曝光,严厉查处教师违规违纪行为,深化教师队伍建设[1]。其中,教师违规惩戒问题成为了“常见”典型。值得反思的是,一方面,在国家的严查厉处下,中小学教育惩戒活动中仍存在教师“以身试法”的情况;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教育惩戒问题的“过度关注”,也使得部分教师怯于行使惩戒权。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2]。教育惩戒步入法治化轨道,必然对教师的法律素养,特别是依法执教、依法施惩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厘清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的作用,充分运用之,也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教师法律素养的内涵与构成
法律素养是人的综合素养的一部分,教师的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为了从事教师职业,经过一定的学习和培养所获得的关于教师职业法规知识、能力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相应思想观念、意识、态度等。可以说教师的法律素养是由正确的法律认知、丰富的法律情感、坚定的法律信仰和良好的法律能力构成的。其中,法律认知主要由公民基本法律常识和职业法律知识组成,本文对法律认知的研究主要关注教师职业法律知识,其中又以权利义务知识为核心。学界也有将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统称法律意识的,法律情感是初级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则表现为对法律权威的敬畏和对法律价值要素的认同,是较高级的法律意识。法律能力是教师在执教活动中可以合理地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处理问题,维护自身和学生法律权益不受侵犯,监督权利与义务运行的能力。教师的法律能力是教师法律素养的外在体现,也是判定其法律素养的根本标准,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将依法执教落实到各个环节,要求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良好的法律素养是支撑教师依法执教、履职的基础。教育惩戒作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具体体现,将其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要求教师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以便有效地规范自身的教育惩戒行为。
二、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具有规范作用
教育惩戒是通过对偏差行为施与否定性制裁,避免偏差行为的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手段[3]。学生作为发展的个体,其知识结构、心理素质、价值观念等各方面还不够成熟,学生的外在行为很难完全合理与正确,而在实践中,学生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往往与违规行为的发生频率成反比,学生那些破坏程度较低的违规违纪行为恰恰是发生频率较高的行为。《规则》中指出,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教师可以当场实施必要的惩戒。教师成为了教育惩戒活动的主要承担者,教师所具备的法律素养将直接影响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正当化、合法化。1.教师法律素养不足妨碍教育惩戒行为的正当性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是指教师实施惩戒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社会伦理规范,得到了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4]。一方面,伴随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权利意识的提升,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学生权利开始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强调维护学生的权利与尊严。部分教师因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认知不足,对法律框架下师生间的权利义务不够清晰,对教育惩戒的法律限度了解不够等,没有意识或能力明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随之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和挑战。另一方面,个别媒体舆论的片面报道,放大了学生的权利,压制了教师惩戒权,部分教师因不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律能力,在外部压力裹挟下,不敢、不愿行使惩戒权,以此来规避冲突。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后,教育部了《规则》,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以便指导和规范教师的惩戒行为,更好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2.教师基本法律素养是教育惩戒的底线法律素养良好的教师拥有相对完备的教育法律知识,能够有意识地用教育法律知识处理身边的问题,将法律精神贯彻到教育管理活动中,应用到教育惩戒实践中。首先,正确的法律知识可以让教师明确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教育惩戒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教师惩戒权作为教师依法对违规学生进行惩戒的管理权,是伴随教师职业的产生而存在并得到了法律的授权,放弃行使惩戒权最终会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效果,不利于学生规则意识、法治意识的养成。其次,正确的权利义务观有利于教师恰当地保护和约束学生的权利。学生拥有国家公民和受教育者的双重身份,享受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作为受教育者的各项权利。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应尊重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但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律的边界。再者,拥有法律信仰的教师更倾向于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坚持程序正当。最后,教师良好的法律能力意味着教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将教育惩戒的主体、客体、内容、依据、限度等各要素约束在法律边界内。因此,教师良好的法律素养是促使教师惩戒行为正当性回归的关键因素。同时,教师法律素养的高低不仅影响教师的惩戒行为,对学生行为的养成也同样重要。
三、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具有示范作用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学生是在教师的言传身教中发展起来的,教师劳动的示范性特点决定了他们对待学生的态度和言行,对学生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5]。教育惩戒出于教育改善的动机,通过积极管教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学生出现偏差行为的时候,内心会产生不安、愧疚、恐惧等心理状态,此时对其展开的教育更能影响学生的心理。教师教育惩戒中表现出的法律素养对学生行为的养成具有“示范”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示范”,既有具有积极影响的正示范,也具有消极影响的负示范。1.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是以身作则的法治教育(1)教师法律知识的运用促进学生法律知识的掌握。教育惩戒的实施过程是关乎师生合法权益的活动过程,《规则》中也指出“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通过对教育惩戒规则的学习,学生可以清晰地了解教育惩戒是有目的、有依据、有程序的教育管理活动,教师依法实施惩戒的行为会加深学生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认识。(2)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促进学生规则意识的养成。教师依法实施惩戒也会增强学生的法治信任感,当一个人认为通过法律的遵守可以获得公正的对待时,他才会自愿地遵守社会的规则。青少年对学校和教师的信任对于规范行为的纪律非常重要,这种信任可以作为一种心理框架,影响学生对制度规则和惩戒的反应。一般来说,信任老师的青少年在学校表现出更多的合作行为,学生对学校和教师的信任与遵守规则的行为呈正相关。教师秉持“有权必有责、用权需担责”的基本法理实施教育惩戒,可以加强和深化学生的纪律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3)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影响学生的问题处理方式。“法”只有从存在的制度形式转化为实践的行为状态,才能真正成为约束人的行为规则。作为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关键他者,教师的行为会得到学生的关注和有意无意的模仿。一方面,教师对教育惩戒中师生权义的准确区分会促进学生法律知识与实践的结合,对学生处理日常生活问题提供直接的指引。另一方面,教师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与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明确权利维护和救济的具体路径,会为学生合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提供示范,对学生处理问题的思想和方式产生直接的影响,成为学生行为模仿的对象。除此之外,在教育惩戒实践中,最让教师和学校“头疼”的莫过于因教育惩戒而产生的纠纷事件。纠纷事件不但会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影响涉事教师或学校的形象,严重时会给教师和学生带来长久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纠纷的产生固然不是师生双方所期望的,纠纷背后的深层因素更应该引起重视。教师依法实施惩戒的行为会影响学生和家长对待教育惩戒的态度和做法。2.教师违规惩戒的行为对学生产生负面侵权“示范”(1)学生会对教师侵权行为进行效仿。教师作为依法实施惩戒的主体,其法律素养如何是影响教育惩戒效果优劣的一个重要因素。教师的惩戒行为不但会对学生产生积极的影响,还可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有些教师由于法律素养不强,在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存在着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包括对学生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的侵犯,前者主要包括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后者主要包括知情权、陈述权、参与权、申诉权等。班杜拉在其社会学习理论中指出,在现实生活别是在行为习得上,大多数人是通过观察和模仿实现的,尤其是对榜样“示范”的模仿。对于教师的违规惩戒行为学生通常也会认为是合理的,进而运用到日常同学关系的处理中。(2)教师的体罚行为容易助长学生的暴力倾向。被体罚者及经常旁观体罚的学生会认为,“动手”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加之一些不良媒体肆意传播充斥暴力的不良信息,青少年接触不良信息的风险大大提升,使得青少年在面对同学间、人际间的摩擦时,极易将暴力意识付诸现实来处理矛盾,这也成为了一部分校园欺凌的滥觞。体罚不但不利于教育惩戒效果的实现,而且会给学生带来直接的身心伤害,侵害学生人身权。我国多部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在司法上,体罚适用于故意伤害罪[6]。过度惩戒行为极易给当事人内心带来严重创伤,使学生发生认知偏移,严重时可能产生人格偏执的倾向,逐步产生具有攻击倾向的行为。教师作为学生的行为学习对象,当其行为使学生产生了委屈或不服气的情绪时,学生也极易在情绪失控的状态下,以冲动的非理性状态做出不恰当的行为。因此,有必要深入考虑教师应如何通过教育惩戒实现对学生的积极影响。
四、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的体现
为了在教育惩戒中有效地规范自身行为,实现对学生“善”的积极引导,教师要将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能力的运用贯穿于教育惩戒活动的始终,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法治原则,坚守公平和正义,依法行使惩戒权。1.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树立正确的权义观权义观也叫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权利意识是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心理反应[7]。教师正确的权利观是指教师认知和理解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掌握如何自觉地在法律法规的规范内行使权利,避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相应地,义务意识是指人们对于依法应履行以及如何履行的义务的认知和态度。教师正确的义务观是指教师理解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其必要性,明确履行义务的方式及未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并能理解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的关系。与传统的师尊生轻的师生关系不同,现代社会中的师生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师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也是民主平等的关系,权利与义务也被赋予了更多的道德与法律内涵。因此在日常的教育管理活动中教师要正确地看待自身与他人的权利与义务。2.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惩戒行为于法有据教师要保证其教育惩戒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实质合法和形式合法,即教师惩戒行为不但应该在教育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进行,还要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设定理念相符合。具体而言,首先,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依据包含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惩戒权行使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惩戒规则以及已经公布的得到大多数人认可的校规校纪、班规班纪等规章制度;其二是惩戒权行使的明确客体,即学生所缺失的特定义务[8]。教育惩戒有合法依据是其形式合法的必要前提。其次,教师惩戒权是教师职业自主性保障的权利和职责,不可以放弃,并且要对教师惩戒权的确立和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9]。《规则》中列举了教师可以采取的惩戒方式,同时也为教师惩戒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明确了教师违规惩戒应承担的后果。教师实施惩戒时,对惩戒措施和惩戒力度的选择拥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教师保障教育惩戒的实质合法,把教育法律法规作为科学育人的有效抓手。3.依法施惩要求教师保障惩戒程序正当教育惩戒是个动态的过程,除了保证依据合法,还应保障程序正当。程序是法治的保障,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必须用程序加以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约权力行使的随意性,有利于保障公平正义。规范教育惩戒的设定和实施主体正当行使职权,保护受教育者的权利是将正当程序原则引入教育惩戒制度的核心价值体现[10]。正当程序将实体价值与程序价值相连接,具体表现在,教育惩戒中教师践行“正当程序”并推动“程序正当”。在教育惩戒实践中,教师作为主要实施主体,正当行使职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模式受教师法律素养的直接指引。当学生出现偏差行为需要实施惩戒时,从违规事实的认定、情节的判定、学生的申辩,到具体惩戒方式、惩戒时限和场合的选择、对学生及家长的告知义务都需要教师秉持程序正当。尤其是随着我国教育惩戒制度的不断完善,教师良好的法律素养将是保证教育惩戒程序正当,规范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保障。4.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把握惩戒权的法律边界权利与权利的约束总是相伴而生,作为教师职业权利的惩戒权也不例外。权利都有特定的边界,划分并把握权利边界是避免权利冲突的必要手段。教师惩戒权的法理支撑、法律规制共同勾勒了其法律边界并表征在惩戒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惩戒方式的选择以及惩戒与体罚、惩戒与侵权的界限上[11]。只有把握住教师惩戒权行使的法律边界,才能保障教育惩戒价值与效用。教师首先要能够准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侵权行为,特别是教育管理实践中常见的对惩戒与体罚、留置与侵害学生人身自由权、没收与侵害学生财产权、停课与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等的界分。《规则》中指出禁止“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以及“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等间接带来身心伤害的变相体罚。为教育惩戒和体罚的界分提供了参考,指出了课后教导、暂扣学生违规物品等方面的规定。但惩戒规则作为指导性、规范性文件,是无法囊括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的。故实施教育惩戒还需要把握教育法律法规背后所蕴含的法律精神,主要指道德人文精神[12]。教育具有强烈的道德伦理性,而教育的独特性决定了教育法律法规相对于社会法律更具张力。教师对教育法律规范的运用在其职业道德调节下更具活力,促使教育惩戒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正向作用,始终围绕“育人”而展开。综上所述,教师的法律素养对自身惩戒行为具有规范作用,对学生行为养成具有“示范”作用,教师必须不断地学习教育法律知识,增强对现实中法律现象的敏感度,在实践中提升自身法律能力。通过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实现对学生违规行为的改善和积极行为的引导,充分展现依法施惩背后所蕴含的法治、正义、育人精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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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教学过程的规律篇6
关键词:法律;框架;高校;德育教育;改革
一、为什么要在法律框架内实施高校德育教育改革
为了避免出现“德育软化”的现象,必须实施道德入律。法律框架内的高校德育教育,有利于指导高校德育教育改革工作更好的进行。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早就开始实施道德入律工作。举个例子,上个世纪,新加坡颁布了《共同价值观白皮书》,瑞典更是将诚信原则写进了法典当中,这些都是道德规范在法律方面的良好体现。
(一)因为德育立法是严峻挑战的选择
如今,我国的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一些高校的德育教育的进行也迫在眉睫。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是诚信和道德的缺失,错误的价值观会通过网络和社会传递给高校内的学生。很多学生受到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等思想的影响,这不利于学生的发展,同时对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也会产生不好的影响。另外,如今的政策也不足以保障德育教育的顺利实施,必须要通过法律来进行限制。
(二)因为德育立法能够促进德育教育的进行
为了促进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必须要加强对学生的德育教育。而德育教育的目标是使学生在智力、体力、道德等方面得到全面的发展。为了达到这样的目标,学校需要重视德育教育,同时也要借助法律手段来进行。比如,可以制定学校德育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进行这方面的工作,保证教育工作能够达到一定的效果。
(三)因为德育立法可以为德育教育提供依据
高校在进行德育教育工作的时候,会发现这样一个问题:不同的地方在实施的过程中,因为德育文件的不同,所以执行的情况也不同。在实施德育教育工作的过程中,尽管相关部门制定了一些检查和监督的政策,但是却很少落到实处,因此实践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如果对其进行立法,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就能够使德育教育工作起到一定的效果。
二、学校在法律框架内实施德育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实体和程序存在很多问题
虽然目前一些学校已经在建立法治化的德育课程模式,但是在法律实体和程序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举个例子,尽管相关的教育部门制定出了关于执行德育教育工作的文件,但是很多学校并未将其落到实处,甚至根本没有进行。此外,相关部门所制定出的对策也存在执行方面的问题,使得学校不能很好的完成德育教育工作。
(二)德育课程中理论知识过多
在高校的德育课程中,理论知识过多,也可能会使学生提不起兴趣,甚至产生厌烦情绪。枯燥的说教在指导学生实践方面不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学生会产生敷衍的心态。一部分教师抱着应付的心态实施德育教育课程,使得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支离破碎,更不用说利用法律知识来规范自身的行为。
(三)学生自身不重视这门课程
很多学生只重视专业课程,认为德育课程可有可无。而且学生容易受到新鲜事物的吸引,对这类课程通常采取无视的态度。即便学生进行了学习,也只是出于应付考试的心态。如果学生不能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身的行为,那么就可能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举个例子,某大学三年级学生高某在网络上利用身份虚拟的特点,针对和自己有矛盾的老师同学,大肆散播谣言,这给受害老师学生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从这样的例子可以看出,因为学生自身对法律、道德知识不了解,才会导致违法的行为发生。
三、法律在高校德育教育改革中的应用
(一)提高教师的法治观念
教师是工作实施的主体,所以必须提高教师的法治观念,培养他们的法律素养。首先要对教师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使教师能够对学生起到好的影响作用,并且提高德育教育的效果。其次,学校要增加法律专业人员的数量,让这些人员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受过法律教育的学生大多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懂得遵纪守法。同时也要对师生进行这方面知识的培养,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
(二)坚持依法治校的办学原则
在实施德育教育的过程中,学校要制定出一定的规章制度,并且将法律法规则为立校的原则。从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纪律以及学籍管理、生活管理等各个方面来实施管理细则。在制定管理细则的同时,也要遵循学生们的意见和建议,使学生们能够感觉到自己是主体、核心。另外,还要根据平等的原则,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不管是教师还是学生,只要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就必须要接受处罚。最后,还要利用学校这个良好的环境,借助广播、报纸等一系列的工具来对道德、法律等知识进行宣传。在学校的墙报处贴满有关于道德宣传、法律宣传的文章,并且曝光学生的错误行为,表扬行为正确的学生,这样才能起到一定的效果。
(三)合理的对课程进行改革
大部分高校都只重视专业课程,关于道德教育方面的课程却非常少。针对这样的问题,学校应该增设一部分道德修养、法律基础课程。举个例子,如果是经济专业的学生,那么学校可以增设“经济法律”课程,如果是会计专业的课程,那么学校可以增设“会计道德、会计法律”等方面的课程。通过增设这一系列的课程,可以达到德育教育的根本目的。另外,教师在实施德育教育课程的时候,不能单纯讲理论课程。还要根据社会现实,讲解一些学生感兴趣的话题,这样学生才会乐于接受。同时,德育教育课程也要注意激发学生的兴趣,比如教师在讲解了一个话题后,可以让学生分组进行讨论,或者开展辩论赛,这样可以很好的引导学生。最后,教师还可以带领学生走出课堂,开展各种各样的德育教育课程。比如,组织学生慰问劳动模范、带领学生参观监狱、和学生一起做社会调查等等。这样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良好的价值观。
四、法律框架内实施高校德育教育改革的作用
(一)德育的规划化和制度化能够影响高校德育教育改革
对德育进行规划化、制度化,也就是对德育的内容进行科学的管理,使德育教育工作能够得到一定的效果。如今,尽管我国的德育教育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离真正的德育教育目标还有非常大的距离。第一,虽然在德育教育中体现了情感教育、能力培养以及心理素质培养等多方面的内容,但是这些规定的操作性非常的弱。怎样实现德育教育的目标,怎样对这些目标进行科学化的评价,都是迫在眉睫的问题。第二,在对德育制度进行规范的过程中,存在大量重叠的部分,同时对于教师的要求也非常模糊,使得教师在实施教学的过程中非常难以下手。第三,学校对于德育教育的评价也非常不合理,甚至存在很多的问题。要使这些问题得到解决,就必须对德育教育进合理化、科学化的立法,制定可行的规范,使德育教育更好的进行。
(二)德育教育的法制化能够促进德育教育改革更好的进行
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一系列的措施,可以使高校德育教育的目标更容易实现。首先,要制定法治化,高校德育教育要走向法治,就需要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也需要包括教育大纲和实施的细则,以及评估的方式等等。具体要细化到教师的工作准则、激励措施、业绩评估、学生的考核等等。其次,制定出一定的程序,根据法定的程序,也就是提议、讨论、表决、公布等。这些程序必须要科学合理,还要能够落到实处,这样才能够保障高校德育教育能够顺利进行。最后,措施的内容必须要能够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一定的事实依据。尽管如今的德育教育有很多的规定,但是却参差不齐,管理部门非常混乱,很难真的落到实处。在一些地方,高校的具体实施细则与地方教育部门的“规章制度”有所背离,这也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必须达到法治化的目标。所制定的保障德育教育实施的制度,必须要落到实处,不能使其形同虚设。但是,很多高校都没有重视这个问题。举个例子,在一些高校当中,对于“两课”的学习是这样进行规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文科分数必须高于250学时,理工农医类不能少于200学时,专科文理类不能少于200学时。实施学分制的学校文科类必须要不少于15学分,理工科类不能少于12学分。法律基础课程以及思想道德教育课程,专科不能少于70学时,本科不能少于80学时。要想避免德育课程流于形式和表面,就需要制定出严格的监督检查措施,对相关的情况实施不定期的检查。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的督促改正,并且将责任落实到相关人员头上。
五、在法律框架内高校德育教育改革的原则
在古代,儒家思想强调了道德教育和法治的关系。如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也提到了这一点,德治和法治必须相辅相成,相互结合。在对高校德育教育进行改革的时候,也要使德治和法治进行结合,并且秉持“以法为先”的基本原则。
(一)德法结合,相辅相成
必须要遵循“德法结合”的原则,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在法治论者看来,人性是恶的。在德治论者看来,人性是善的。不能片面说两者的观点正确或者错误,要综合两者的观点来进行分析。需要将人性以及历史、现实、社会等进行结合,将人看作是历史的,发展的产物。学校在实施德育教育的过程中,需要将法治建设以及道德教育进行结合,使德法结合,相辅相成。除了要严格的制定校规校纪,还必须要将道德教育的主导作用放在首位。
(二)德育改革,以法为先
要想使高校德育教育得到一定的效果,就必须进行合理的改革。而且在改革的过程中,也要注重“以人为本”的原则,将学生作为重点和核心。也就是说,所有的教育工作都要围绕学生来进行,并且还要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作为教师,应该切实关注学生的心理状况,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关注学生的热点事件。这样才能很好掌握学生的思想取向,采用合理的方法来对学生进行引导。另外,教师要充分信任学生,为学生着想,因为这样才有利于德育教育工作的开展,使德育教育工作达到一定的效果。
六、总结与体会
为了达到教学的目标,也为了培养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高校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实施德育教育改革。同时,法治建设也是高校德育教育改革的基础,教育工作者必须寻求法治和德治的结合,这样才能够完成德育教育改革。
作者:陶乐单位:长江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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