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安全预案(6篇)

daniel 0 2024-09-14

办公室安全预案篇1

第一条:为正确、有效和快速地处理各类突发性事件,正确应对突然发生对正常电力供应或办公秩序构成严重影响的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县供电局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全局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范围:一是因群体性上访、静坐等情况激化而导致的冲击本局重要场所的事件;二是意外伤亡事故及闹事等突发事件;三是较大的治安、刑事案件;四是危害调度、变电所、物资仓库、财务等重要场所的事件;五是危及来局考察的首长、知名人士安全等政治影响较大的事件。

群体性上访按《县供电局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预案》执行。

第三条:处置突发事件的基本原则: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重点保障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人身、设备和财产安全。同时要及时掌握有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各类情况,避免由于工作疏忽和失误诱发突发事件。

2、坚持依法处置原则。依法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激化矛盾和不必要的冲突。

3、坚持统一指挥、协同配合原则。在局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局属各单位(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4、坚持快速反应原则。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时,坚持一个“快”字,做到反应快、报告快、处置快。

5、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主管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的具体处理、善后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在局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生产副局长、经营副局长、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营销科科长、安全监察科科长、生技科科长、财务科科长、政工科主任、人力资源科科长、调度室主任、行政科科长组成。

第五条:局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临时工作机构,主任由具体突发事件涉及的分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具体突发事件涉及的主管部门、局办公室主任、安全监察科科长、行政科科长、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各专业应急工作组。

1、安全保卫专业组。组长由安全监察科科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2、法律协调专业组。组长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3、后勤保障专业组。组长由行政科科长担任,成员由后勤保障等相关人员组成。

4、事件涉及部门专业组。组长由具体事件所涉及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局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结束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研究决定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急工作措施。

第八条:局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急工作,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2、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和控制情况,并负责与地方政府、市局等上级应急处理管理部门联系,取得指导与支持。

3、协调各专业工作组之间的工作。

4、负责突发事件和上报相关信息、数据的审核,并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市局提交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情况的报告。

第九条:安全保卫专业组主要职责。

1、密切关注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情况。

2、及时会同基层单位配合公安部门赶赴现场提取证据,搜集资料。

3、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令,加强局各重点要害部位的门卫保安力量,必要时关闭大门,组织民兵应急小分队到岗到位,并向公安部门请求援助。

4、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突发事件发生场所的秩序,确保电力大楼及其他各重点要害部位不被闯入。

第十条:法律协调专业组主要职责。

1、及时了解事件情况,分析突发事件原因,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2、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争取政府及社会舆论的支持、理解。

3、负责突发事件的统一宣传解释工作,消除疑虑,稳定情绪,增强凝聚力。

第十一条:后勤保障专业组主要职责。

1、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挥,负责应急设备、物资的准备和供应。

2、配合安全保卫专业组,做好局房屋、办公用品等物业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事件涉及部门专业组主要职责。

1、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令,及时了解突发事件情况,分析确定事发原因及我局是否存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2、配合其他专业组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对导致突发事件的原因、管理责任等进行分析汇总,并提出改进措施及意见,书面上报局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处置程序

第十三条:初期处理

主要目标: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基层,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1、当矛盾初显时,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组织力量主动深入地了解、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争取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经反复做工作仍无明显效果,并发现有转化为突发事件迹象时,事发单位主要领导应密切关注动向,分析情况,确定工作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力争就地解决。不得将本级应该解决的矛盾推给上一级。

3、当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矛盾仍无法解决,突发事件不可避免时,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发出预警报告,将事件的主要问题、人数、组织者等详细情况报告给局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同时,分管领导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应迅速赶赴事发地点协助工作。

第十四条中期处理

主要目标:控制事态,平息情绪,化解矛盾。

1、局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接到事发单位的预警报告后,应根据事件的性质,决定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局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决定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后,迅速组成临时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专业组根据职责立即开展应急工作。

3、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负责与参与突发事件的人员代表交谈,开展解释、疏导与化解工作。要善于观察形势,做好群体的分化瓦解工作。要加强对组织者的政策攻心,说服他并通过他做好其他人的工作,促进事件向有利的方向转变,直至事件平息。

第十五条:善后处理

主要目标:事件平息后,做好后期处理,防止其反复。

1、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由领导小组视情况决定解除应急预案。

2、突发事件平息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应急工作进行分析和总结,并上报领导小组和上级相关部门。

3、事发单位要对该次突发事件进行认真分析,吸取教训,并将处理结果和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给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附则

办公室安全预案篇2

1.1编制目的

切实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治药械安全保障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甲型H1N1流感在我市的发生,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甲型H1N1流感防治药械安全保障工作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高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人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启动条件

高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1.5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依法处理的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有关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监管队负责人为成员的甲型H1N1流感防治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指挥、协调和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置应急事件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包括收集、分析和综合有关安全检测信息,提出预警建议。

2.2应急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各镇街、区要成立相应的甲型H1N1流感防治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领导、指挥本辖区内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防治药械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突发事件的报告

3.1报告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及时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治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各监管站获悉有关疫情信息时,应立即向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2报告内容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应急报告分为初次报告、动态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内容: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涉及人数、潜在、影响、发展趋势分析、拟采取的措施等。

动态报告内容: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报告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以及采取的应对或处理措施。

总结报告内容:根据突发事件的因果分析和应对处置结果,对今后类似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建议等。

3.3报告程序

各镇街、区食品药品监管站在获悉有关疫情突发信息时,应立即向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不得隐瞒、缓报或谎报。

各镇街、区食品药品监管站在接到辖区内疫情突发信息或报告,应立即报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生重大疫情可越级上报。

4、应急预案的启动

4.1应急反应原则

接到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治药械安全突发时间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

4.2应急反应和处置工作流程

当疫情发生后,局立即组织讨论分析,提出解决意见,指导办公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后,将处置情况形成文字资料,于当日报市政府和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3应急反应预案

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对报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后下达指令,同时报告市政府和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监管队要立即开展对防控用药械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械及其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质量可疑的药械进行抽样检验。

局实行领导在岗、车辆备勤、通讯畅通,有关人员都要服从所在单位的统一调度。

局及有关科室、队,加强应急值班制度,设专门值班室,安排双人24小时值班电话,做好记录。局值班人员中须有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一名,工作日外须由一名局领导带班。加强后勤保障工作,要保障交通工具及其它所需物品的及时提供。

4.4应急反应指令的下达

启动预案由局领导小组组长下达指令,同时报告高密市人民政府。

4.5应急反应的终止

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安全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

办公室安全预案篇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2地方应急组织领导机构

3预警和监测机制

3.1预警预报

3.2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沙尘暴灾害分级

4.2分级响应机制

4.3险情响应措施

4.4灾害应急措施

4.5信息共享和处理

4.6通讯联络

4.7指挥和协调

4.8沙尘暴灾情的调查分析与后果评估

4.9新闻

4.10应急结束程序

5保障措施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沙化监测体系基础信息保障

5.3荒漠化监测体系保障

5.4资金保障

5.5技术储备与保障

5.6宣传培训保障

5.7奖励与责任,

6附则

6.1名词术语的定义和说明

6.2预案管理、更新和解释

6.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突发沙尘暴灾害的预测、预报、预防和灾后救援的组织管理和紧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应对和防范突发沙尘暴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家林业局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新疆维吾尔地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新疆维吾尔地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以保障沙尘暴突发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共防护意识。积极做好监测、预报、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沙尘暴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在地区行署的统一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县市要层层组成应急领导小组,编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1.3.3加强协调,整合资源。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1.3.4平战结合,快速反应。经常性地做好应对重大突发沙尘暴灾害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常抓不懈,不打无准备之仗,迅速、及时、有效地应对重大突发沙尘暴灾害。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地区发生重、特大沙尘暴灾害,需要地区指导县市政府组织开展救灾的应急响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时;

(2)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时;

(3)发生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应相关县(市)的请求,需要地区协助指导救灾时。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1地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行署分管副专员

副组长:行署分管副秘书长

地区林业局主要负责人

地区气象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地区林业局、气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公安局、农业局、畜牧局、水利局、民政局、卫生局、交通局、环保局、民航**机场。

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地委、行署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地区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应急机制,组织制定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指挥和协调,完成行署交办的其它任务等。

2.1.2地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地区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地区造林经营科科长任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为: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地委、行署有关重大突发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负责编制和修订重大突发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应急人员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各应急单位的应急行动;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处理、通报以及具体的对外联系、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对重大沙尘暴灾害状况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建立沙尘暴灾害应急资料库,研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沙尘暴风险评估系统、灾害应急响应网络指挥系统、灾害损失评价系统,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2.1.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地区气象局负责沙尘暴天气的监测、预报工作,在发现沙尘灾害征兆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预报,并向行署提供监测信息,为防灾抗灾和灾害应急做好服务。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处置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完善地区、县(市)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沙化土地信息管理系统、荒漠化监测体系。

地区财政局参与沙尘暴灾害状况的调查、评估,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及时筹措和拨付救灾资金。

地区公安局参与沙尘暴灾害状况调查,组织、指导、协调灾区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交通秩序,必要时安排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

地区农业局参与沙尘暴灾害状况的调查、评估,指导农业生产灾前预防,灾后自救工作,帮助灾区恢复农业生产,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

地区畜牧局参与沙尘暴灾害状况的调查、评估,指导牧业生产灾前预防,灾后自救工作,帮助灾区恢复牧业生产,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

地区水利局参与沙尘暴灾害状况的调查、评估,帮助灾区恢复水利设施建设,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

地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参与灾情调查,组织、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

地区卫生局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时,应立即启动《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卫生防疫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协调落实各项医疗救治措施,并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和蔓延。

地区交通局负责做好交通运输防灾减灾对策预案,协调落实救灾交通车辆,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

地区环保局负责监测沙尘暴发生时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民航**机场组织制订民航运输的防灾减灾应急预案,保证沙尘暴灾害天气状况下的民航运输安全,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

2.1.4赴现场工作组

应急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应在重、特大沙尘暴灾害发生后派出赴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由相关局人员组成。其职责是:了解沙尘暴灾害及损失情况,协助县(市)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机构做好灾情监测、分析和救援工作;了解地方沙尘暴灾害救援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将了解到的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2.1.5专家咨询组

应急领导小组应在重、特大沙尘暴灾害发生后派出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现有的专家顾问团和有关科研、教学、生产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职责是具体负责对荒漠化防治工作的技术咨询、指导和决策论证;指导突发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完善;对沙尘暴灾害进行预测分析,为防灾减灾作好服务;参与对突发沙尘暴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后果评价;赴沙尘暴发生区调研沙尘暴灾害形成的原因,提出沙尘暴灾害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建议。

2.2县(市)应急组织领导机构

各县(市)应成立相应的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机构,制订本县(市)的突发沙尘暴灾害的应急预案,负责组织落实本县(市)内的灾前预防、灾后救援和生产恢复工作,并及时向行署报告沙尘暴发生的时间、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造成危害、灾后救援和生产恢复等情况。

3预警和监测机制

3.1预警预报

3.1.1每年年初,由地区林业局、气象局联合邀请专家对当年春、冬两季沙尘暴灾害状况进行预测和分析,提出当年沙尘暴灾害趋势,报行署,为领导决策和防灾减灾服务。

3.1.2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的原则,由地区气象局做好中短期沙尘暴的分析和预测,及时做出沙尘暴灾害预警预报,包括沙尘暴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强度、移动路径、影响区域等。

3.1.3地区气象局应利用气象卫星接收站和地面气象站点加强对沙尘暴灾害的监测,掌握沙尘暴发生源地、强度、路径、影响范围,及时提供沙尘暴情况及其相关资料,为应急决策服务。

3.2预警支持系统

3.2.1定期开展全地区沙化土地监测工作,提高监测手段和水平,掌握沙化土地消长动态变化和植被状况等相关信息,建立并完善全地区沙化土地信息管理系统,特别是沙尘源区的沙化土地信息管理系统,能根据需要提取不同区域的沙化土地、植被等信息,为沙尘暴预测、分析、预警提供基础数据。

3.2.2收集并建立全地区的风沙区社会经济状况数据库,为沙尘暴灾害评估提供服务。

3.2.3利用卫星遥感、雷达探测等高新技术手段,结合地面监测站点调查、观察资料,形成一个迅捷、高效、实时的地区级沙尘暴灾害监测、预警系统。

3.2.4加强沙尘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现代化的决策指挥网络体系,实现沙尘暴灾害、决策和指挥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反馈。

4应急响应

4.1沙尘暴灾害分级

按照沙尘暴灾害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将沙尘暴灾害分为4级。

4.1.1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影响县城市区或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4.1.2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影响县城市区或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5—10人,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或造成机场临时关闭、高速公路和公路网线连续封闭及铁路停运12小时以上。

4.1.3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下,或经济损失500一1000万元,或造成机场临时关闭、高速公路和公路网线封闭及铁路停运的。

4.1.4一般沙尘暴灾害(Ⅳ级):对人畜、农作物、经济林木影响不大,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4.2分级响应机制

针对沙尘暴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别启动不同级别的预案。

4.2.1当发生特大(Ⅰ级)、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后,立即启动地、县(市)二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行署和地区林业局分别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林业厅报告沙尘暴灾害有关情况。

4.2.2当发生较大或一般沙尘暴灾害(Ш级或ІV级)后,立即启动县(市)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并向地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沙尘暴灾害有关情况。

4.3险情响应措施

当气象部门做出重、特大沙尘暴预警后,应急领导小组、各有关县(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作出响应,抓紧做好防灾工作,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的安全。

4.3.1地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险情响应措施

地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重、特大沙尘暴预警后,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灾害应急准备,督促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沙尘暴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对沙尘暴灾害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要及时作出预报;组织农业、畜牧、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做好重、特大沙尘暴灾害的防范工作;积极落实好防范措施以及资金和应急物资的筹备和调配。

4.3.2有关县(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险情响应措施

气象部门做出重、特大沙尘暴灾害预警后,主要受影响区域的县(市)级应急领导小组应迅速做出反应,通过各种渠道沙尘暴消息,做到家喻户晓;部署机关、厂矿、学校和广大人民群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人畜防灾减灾工作,要将危险地带的人民群众和重要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沙尘暴发生前人员不要外出,牲畜入圈;必要时安排本地交通部门及时封闭公路或采取限速及限流措施,并在灾后尽快清扫路面,保证行车安全,及时开放交通。同时,做好启动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4.4灾害应急措施

4.4.1地区应急领导小组灾害应急措施

发生重、特大沙尘暴灾害后,立即组织做好救援指挥、协调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做好舆论导向,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并立即将沙尘暴情况及灾害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林业厅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同时向沙尘暴移动的下游区域通报情况。

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会同地区相关部门详细了解重、特大沙尘暴灾害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灾害损失等情况,经审核和汇总后及时向行署报告。

(2)应急领导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部署,并组成赴现场工作组;必要时,邀请自治区林业厅派人参加。

(3)赴现场工作组应在12小时内赶赴灾区,协助当地政府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检查督促突发灾害应急措施的落实,慰问受灾群众,并对当地沙尘暴灾害情况进行调研,了解灾情,分析原因。在到达现场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灾情报地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林业厅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4)现场处置应按照统一领导、处置果断,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要求进行。

4.4.2有关县(市)应急领导小组灾害应急措施

灾害发生后,有关县(市)应急领导小组应按照县(市)级应急预案和相关要求,落实救灾措施和责任,认真做好灾后救援和重建工作,并立即将沙尘暴情况及灾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地区应急领导机构,同时向沙尘暴移动的下游区域通报。接到通报的县(市)应立即采取预防措施。

4.5信息共享和处理

4.5.1建立沙尘暴灾害信息报告制度。地、县(市)二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都要指定专人负责沙尘暴灾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4.5.2突发沙尘暴灾害信息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沙尘暴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将涉及本部门的沙尘暴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告地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地区应急领导小组和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5.3信息报告时限要求。各县(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沙尘暴发生1小时内将沙尘暴强度、影响范围报告地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属于重、特大沙尘暴灾害的应在结束后l小时内,将沙尘暴灾害状况初步信息上报地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沙尘暴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沙尘暴造成的灾害损失情况上报地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5.4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各县(市)重、特大沙尘暴灾害初步信息报告,经审核和汇总后,及时报告行署和自治区林业厅,并向地区相关部门通报。

4.5.5地区林业局、气象局等部门要加强沙尘暴灾害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实现沙尘暴灾害信息资源共享,为领导决策和各部门的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资料。

4.6通讯联络

在重、特大沙尘暴灾害处置过程中,各县(市)、各部门、赴县市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之间都要建立沙尘暴灾害应急联络渠道,保持通讯畅通。要明确主要联络人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

4.7指挥和协调

沙尘暴灾害的预防和控制主要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县(市)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林、农、牧、水利、气象、交通、民政、发改委、财政、公安和卫生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

4.8沙尘暴灾情的调查分析与后果评估

重、特大沙尘暴灾害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对沙尘暴灾害及其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调查,对救灾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提出灾后重建对策措施。

4.9新闻

4.9.1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沙尘暴灾害新闻工作方案,确定内容,并确定专人负责。

4.9.2新闻要把握时机,真实准确,注重实效。的内容包括沙尘暴强度、影响范围、危害情况和处理结果等。

4.10应急结束程序

重大沙尘暴灾害结束后,由地区重大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布。

5保障措施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充分利用社会基础通信设施,建立健地、县(市)二级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领导小组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保证防灾信息能够及时上通下达,要建立和落实备用通讯系统。

5.2沙化监测体系基础信息保障

抓紧做好全地区沙化土地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地、县(市)二级沙化土地信息管理系统,并掌握主要风沙区的社会经济状况,为沙尘暴中短期预测提供基础数据,为防灾减灾提供服务。

5.3荒漠化监测体系保障

荒漠化监测体系建设是了解和掌握沙尘暴灾害信息的基础性工作,要抓紧完善地、县(市)二级荒漠化监测体系,特别是县级监测机构和站点建设,提高装备水平,逐步形成一个布局合理、设备先进、反应灵敏的全地区荒漠化监测体系,保证沙尘暴灾害信息的迅捷、真实和可靠。

5.4资金保障

处置沙尘暴灾害所需财政经费,按《地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地、县(市)二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处置突发沙尘暴灾害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5技术储备与保障

应急领导小组组织相应的沙尘暴灾害专家咨询组,为沙尘暴灾害的防治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地、县(市)二级林业部门要配备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的装备,保证在发生重、特大沙尘暴灾害时能够做出迅速反应。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技术合作,共同开展沙尘暴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为推进沙尘暴灾害防治工作做好服务。

5.6宣传培训保障

5.6.1宣传教育

地区林业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媒体,积极开展《防沙治沙法》和沙尘暴灾害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的常识。

5.6.2培训

定期组织对各级政府主管领导、地、县(市)二级沙尘暴灾害应急管理人员、沙尘暴灾害监测和信息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使之掌握防沙治沙、沙尘暴灾害的有关专门知识,促进有效沟通,提高防控沙尘暴灾害的效率和效果。

5.7奖励与责任

对在防御沙尘暴灾害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沙尘暴灾害中,由于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人民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附则

6.1名词术语的定义和说明

沙尘暴:是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变得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6.2预案管理、更新和解释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预案实施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和地、县(市)相关人员对预案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预案,报行署批准。

本预案由行署办公室负责解释。

办公室安全预案篇4

1.1编制目的

规范我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庆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人以上生命安全,或3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和县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和县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各乡镇政府为主,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与各乡镇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县政府或县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开展常态下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安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县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县安委会办公室。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县直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乡镇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各乡镇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由消防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市救援力量等组成。

2.2县安委会职责

县安委会在应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协调县人武部、武警中队调集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3县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1)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全县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编制和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方案,综合监督、指导各乡镇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

(5)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并加强相互配合。

(6)承担县政府、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

2.4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1)工矿商贸领域(不含煤矿)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

(2)县工业局参与县属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县属工业企业的应急工作。

(3)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县工业局负责组织协调。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

(5)建筑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含城市公交车辆、城镇燃气、城市供排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县城建局负责组织协调。

(6)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会同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

(7)火灾和公众聚集场所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县公安局及其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协调。

(8)水上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

(9)农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县农机局会同县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协调。

(10)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

(11)电力工程及供电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和救援由县电力局负责组织协调。

(12)通讯、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应急救援的通讯保障由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分别负责组织协调。

(13)应急救援的社会治安、群众转移、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县武警中队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

(14)县武装部、武警中队根据县政府安排,组织人民、民兵预备役应急分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灾援助等工作。

(15)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

(16)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

(17)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由县发展改革局和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

(18)转移群众安置、善后处理和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由县民政局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

(19)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由县气象局提供支持。

(20)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由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21)信息工作由县委宣传部、县外宣办负责统一协调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之需要,在县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县安委会办公室掌握各类应急资源,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履行本部门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与县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并将各自预案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2.5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根据事故等级确定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超出乡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县政府或县安委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县政府领导为总指挥,县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相关乡镇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总指挥,县、乡镇有关部门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县政府、市政府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报告同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或市安委会办公室。

(1)根据事故灾情、相关预案和领导要求,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事故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实施属地管理,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

(3)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出现事故“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事故,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

(4)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应急处置情况书面材料报县政府和县安委会。

(5)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或事故灾情公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县、乡镇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媒体和社会公布。

涉及多个领域、跨县级行政区或影响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市安委会或市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各乡镇、各部门根据重大危险源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可能突发的事故进行全天候监测。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重点问题,特别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及时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相关部门及时通报有关乡镇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必要时上报县政府。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县、乡镇两级政府部门得到事故信息应及时分别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省、市属和中央企业发生事故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省市政府国资委、企业总部或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县工业局。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县政府,同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当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根据《甘肃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庆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越级上报,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市安委会办公室。

县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县政府办公室、县直有关部门转来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报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以书面报告为主,遇有特别紧急重大情况,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补报文字材料,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置情况,随时报送进展情况。

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救援处置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的有关事项。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县政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监所和有关单位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县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县政府;如果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影响到省市外的,县政府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征求表态口径和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3.2预警行动

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接警中心设在县政府值班室。县政府值班室依托各级、各部门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统一接警。各级、各部门设立安全生产事故接警处警中心。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政府,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县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情况特别严重时,建议县安委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公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响应分级标准见7.1)由县政府及时上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政府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国务院、省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政府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当省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进行Ⅱ级响应行动时,县、乡镇政府全力以赴组织配合,进行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安委会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政府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当市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进行Ⅲ级响应行动时,县、乡镇两级政府全力以赴组织配合,进行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或县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县安委会办公室或县直有关部门进行Ⅳ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及县安委会办公室、县直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V级应急响应行动由乡镇政府决定。乡镇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县政府启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县直有关部门的响应

Ⅳ级及以上响应时,县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及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安委会办公室及时提出请求。根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1)发生工矿商贸领域(不含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县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2)发生建设工程、城市公用事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县城建局按照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3)发生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由县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发生水上交通等事故灾难,县交通局按照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5)发生农机等事故灾难,县农机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6)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7)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灾难,县电力局按照《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8)发生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方面事故灾难,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等相关单位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1.2县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乡镇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各乡镇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态严重的及时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6)组织协调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县安委会领导的要求,通知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赶到现场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宜。

4.1.3特殊情况的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县政府领导和领导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到相应的指挥机构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失踪)的事故灾难。

(2)社会影响特别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Ⅱ、Ⅲ、Ⅳ级响应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县直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县工业局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乡镇行政区、影响严重的事故灾难时,县安委会办公室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必要时,县安委会领导同志及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协调指挥。

4.2.1县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4.2.2县安委会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县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通过县政府调集县武装部、县武警中队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各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乡镇级行政区、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或县直有关部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县安委会或县政府决定。

4.4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县卫生局或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相关乡镇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事故灾难发生地乡镇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处置能力时,相关乡镇政府向县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县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时,县政府向市政府申请我县以外的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4.9信息

在县委宣传部、县外宣办(新闻报道中心)的指导下,县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工作。一般情况下,由各乡镇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灾难信息工作。各有关乡镇和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方案、确定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信息、组织报道。

各新闻媒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工作。

4.10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由县政府或者县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报县政府或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省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县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政府还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建立健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县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取、分析、、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县政府办公室、县直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县级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县直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县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辖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定期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如果当地长途通信线路中断,地方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县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乡镇政府建立完善以民兵和消防志愿者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县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各乡(镇)政府有关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6.2.5物资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情况。

6.2.6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到足额保障,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2.7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县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负责提供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演习

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县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县直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演习结束后,向县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6.5监督检查

县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性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V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市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省政府领导同志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千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县区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市政府领导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Ⅳ级响应: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千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乡镇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县政府领导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发生或可能发生未造成伤亡的一般事故时启动V级响应。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县安委会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办公室安全预案篇5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建设局及局属各单位对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危旧房屋、在建建筑工地和低洼地段等灾害易发区域在台风期间的防御。

二、预案启动原则

我局防台预案启动原则为:当市(区)气象台的台风可能影响我区,按区委、区政府、区三防指挥部统一部署,我局各系统职能部门即按预定方案进入防御状态,按照工作预案制定各项防御措施,局系统各级指挥人员、值班人员必须按预案要求进入指定岗位,局防台工作预案启动。

三、组织指挥网络

区建设局三防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和区三防指挥部的直接指挥下,成立区建设局防台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局长;

成员:各分管副局长、总工程师;

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建设局办公室主任担任。

区建设局防台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我局的防台工作。防台工作实行以块为主、条条保证危房、积水或易受淹地区进行自救和互救,及时疏导转移不安全人员。

7、局属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头做好防御工作:

——公用事业科、市政处做好城区各闸门、翻水站的开关工作,及时疏通受阻水道,做好在建政府实施项目和市政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

——建管科、工程管理科要对城区在建工程的脚手架、井架、塔吊等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好加固措施。做好建筑工地务工人员的居住安全工作。

——环卫公司做好主要街道的垃圾及时清扫工作。

——园林公司应对城区行道树做好加固防范措施。

——房管处、危房办要组织力量对危房进行抢修或动员居民安全转移。对低洼地居住住户应及时提供排水设施,避免因海水倒灌造成损失。

五、善后处理工作重点

当台风警报解除,降雨基本停止,潮位已下降至警戒水位以下时:

1、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恢复正常上班。局属各单位应及时将台风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并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将统计汇总损失情况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2、局属各单位应组织力量,检查市政设施的受损程度,制定修复计划,损坏的设施要及时修复。

3、局防御台风工作值班电话。对危房、积水或易受淹地区进行自救和互救,及时疏导转移不安全人员。

7、局属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头做好防御工作:

——公用事业科、市政处做好城区各闸门、翻水站的开关工作,及时疏通受阻水道,做好在建政府实施项目和市政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

——建管科、工程管理科要对城区在建工程的脚手架、井架、塔吊等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好加固措施。做好建筑工地务工人员的居住安全工作。

——环卫公司做好主要街道的垃圾及时清扫工作。

——园林公司应对城区行道树做好加固防范措施。

——房管处、危房办要组织力量对危房进行抢修或动员居民安全转移。对低洼地居住住户应及时提供排水设施,避免因海水倒灌造成损失。

五、善后处理工作重点

当台风警报解除,降雨基本停止,潮位已下降至警戒水位以下时:

1、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恢复正常上班。局属各单位应及时将台风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并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将统计汇总损失情况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办公室安全预案篇6

1.1目的

建立健全社会自然灾害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自然灾害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自然灾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府发〔**〕1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自然灾害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府办函〔**〕116号)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1.3分类分级

自然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发生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灾害事件。根据其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并结合实际情况,我县自然灾害分为以下8类:

(1)农作物病虫害。

(2)森林病虫害。

(3)森林火灾。

(4)干旱灾害。

(5)洪涝灾害。

(6)气象灾害,包括暴雨、冰雹、雷电等。

(7)地质灾害,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

(8)地震灾害。

按自然灾害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自然灾害。各类自然灾害的具体分级标准在各专项预案中明确,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自然灾害的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2。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社会参与。

(2)依法规范,科学指导。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4)条块结合,资源整合。

(5)平战结合,反应及时。

1.5预案体系

我县自然灾害预案体系分为3个层次,即1个专项预案,8个自然灾害单项预案和乡镇保障预案。

(1)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2)县自然灾害单项应急预案。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县农作物病虫害应急预案》、《**县森林病虫害应急预案》、《**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县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县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评审与,报县政府备案。

(3)乡镇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4)企事业单位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5)县城和集镇社区也要制订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重点体现操作性。

各类自然灾害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特别重大、重大或者需要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较大、一般的自然灾害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县的自然灾害应对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成立**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农作物病虫害应急指挥部、森林病虫害应急指挥部、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干旱灾害应急指挥部、洪涝灾害应急指挥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及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

2.1领导机构

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是我县常设的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对我县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其成员单位由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附件1)。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应急办主任和县民政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应急办等单位(附件1)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办主任兼任。

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是研究制订贯彻国家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负责审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审定全县自然灾害总体应急预案;研究制订全县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其性质、规模和影响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各自然灾害单项应急指挥部、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组织、机构参与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县自然灾害应急体系建设;统一规划、调配全县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资源;商请军队、武警部队或请求省、市有关自然灾害应急机构实施应急增援。

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职责:指挥长或受委托的副指挥长召集县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会议,负责全县各类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下达应急处置工作指令;副指挥长除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外,重点牵头处置分管系统或地区的自然灾害;其他成员参与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工作。

2.2指挥机构

(1)农作物病虫害应急指挥部。由县农业局牵头,负责《**县农作物病虫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县农作物病虫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局局长兼任。

(2)森林病虫害应急指挥部。由县林业局牵头,负责《**县森林病虫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县森林病虫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局局长兼任。

(3)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由县林业局牵头,负责《**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县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局局长兼任。

(4)干旱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县水利局牵头,负责《**县干旱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县干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兼任。

(5)洪涝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县水利局牵头,负责《**县洪涝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县洪涝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兼任。

(6)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县气象局牵头,负责《**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局长兼任。

(7)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县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

(8)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县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

各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救援队伍并公布报警电话等联系方式。

2.3工作机构

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我县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县应急办,在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办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县各自然灾害专项指挥部牵头单位的局长兼任。必要时,可视自然灾害情况确定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县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担任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从县有关部门抽调。

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县政府报送自然灾害的紧急事项,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承办县政府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事项;组织编制、修订全县自然灾害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检查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督促检查各乡镇政府和部门自然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县自然灾害应急培训和演习;负责全县各类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披露、新闻以及与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的联系沟通;督促检查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负责与自然灾害专家咨询机构的协调联系并提供相关服务。

2.4乡镇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自然灾害应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自然灾害应急机构在县委、县政府以及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较大、一般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各乡镇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自然灾害的应急机构。

2.5自然灾害专家咨询机构

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全县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具体技术方案指导。

2.6应急联动机制

在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包括民政、公安、交通、消防、卫生、食品药监、供水、供电、供气、市政、疾病防控、防汛、地震、国土资源、气象、环保以及人防等部门)以及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为有效、快速控制事态发展,在依靠全县基本应急救援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无法控制事态时,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商请部队、武警和我县行政区域内省、市有关单位进行应急增援,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增援。

太和镇城区内自然灾害由太和镇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机构负责处置。在难以有效控制或无法控制事态时报请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增援。

3预测、预警

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信息监测与预测

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自然灾害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本行政区、本系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自然灾害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自然灾害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通过对自然灾害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2小时内报县政府和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

3.2预警级别及

按照可能自然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全县自然灾害的预警级别可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类自然灾害预警级别的具体标准在各专项预案中明确。一般(Ⅳ级)、较重(Ⅲ级)自然灾害的预警由事发地自然灾害指挥部。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自然灾害的预警需经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后,由县自然灾害办和县级各自然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向事发地或全县。预警信息包括自然灾害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措施。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由气象、水利、农业、林业、国土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按程序报送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暴雨、干旱、风雹、雷电等灾害性天气由县气象局报送预警信息;洪涝灾害由县防汛指挥部报送预警信息;农作物病虫灾害由县农业局报送预警信息;重特大森林火灾、病虫灾由县林业局报送预警信息;地质灾害和地震灾害由县国土资源局报送预警信息。

3.3预警处置

对一般(Ⅳ级)、较重(Ⅲ级)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事发地区县政府分别启动相应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应急机构。对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县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及其相关应急机构。

3.4信息管理

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政务内网、外网资源的前提下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综合信息系统,做到资源共享、运行规范。同时加强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服务系统和信息技术支持平台建设,制定科学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准确、高效、有序传递信息并符合信息的有关规定。各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建立自然灾害常规信息数据库以及信息交流、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监测并报告可能或已经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自然灾害信息。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可在按程序报告的同时直接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较大(Ⅲ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如实向县政府和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县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后要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对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的自然灾害,由县政府相关自然灾害应急主管部门指导事发地政府进行处置,视情况向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对于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的自然灾害,县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及时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建议迅速报告分管县长、协助分管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主任,必要时直接向县长报告,同时将县政府领导作出的处置自然灾害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按照《分级标准》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县委。自然灾害可能涉及或影响本县行政区外的,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县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相关县政府应急办公室通报情况,同时上报市政府应急办。

4.2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自然灾害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自然灾害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事发地政府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波及其他乡镇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事发地区政府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及时向县政府、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级自然灾害专项应急机构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4.3应急响应

各级应急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自然灾害的发展状况,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必须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自然灾害达到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标准时,由县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或县各自然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报请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县级应急预案。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事态时,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商请军队和武警部队或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调集专业救援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并申请市政府批准宣布事发地进入紧急状态。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专业应急队伍、装备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应迅即到位。

4.4指挥与协调

(1)指挥与协调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①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②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畜牧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③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水陆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④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⑤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⑥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政府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⑦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改委、经委、财政、民政、商务、食品药监、粮食、供销社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⑧应急通信组:由通信管理、信息产业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⑨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⑩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制订新闻报道方案,适时向媒体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作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2涉外涉台工作组:由外事、侨务、台办、商务等部门组成,负责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应急状态时,事发地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并通报上级应急机构,上级应急机构接到信息和出动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协助配合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处置队伍必须在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协调帮助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自然灾害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全县各类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自然灾害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②启动县级相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指令;

③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应急指挥工作;

④责成县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委、县政府及市政府和市有关应急机构报告情况并同时向其他相关领域应急机构通报情况;

⑤协调事件发生区域人员的疏散或转移;

⑥协调现场警戒和道路、水域等交通管制;

⑦协调对伤员的急救;

⑧协调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⑨协调应急救援通信、物资征调及其运输等保障工作;

⑩必要时商请并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处置行动;

11协调事件善后处理及恢复重建工作等。

4.5扩大应急

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县政府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市有关方面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支援,必要时向市政府申请进入紧急状态。实施扩大应急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4.6应急结束

自然灾害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以及危险因素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解除预警及应急措施,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对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自然灾害,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县应急委同意并作出终止县级应急预案的指令后,由县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新闻发言人宣布应急结束。紧急状态的终止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自然灾害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或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通过善后处置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调查和总结

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或参与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形成书面调查总结报告报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有关应急机构,重大事项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自然灾害进行全面评估,向县委、县政府汇报。

5.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事后政府救济、司法救济,根据损失及危害情况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救助,按照有关程序、要求组织协调境外机构的社会救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广泛吸纳国际非政府援助。民政部门负责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保险赔付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员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的受理、赔付工作。

6信息

全县各类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自然灾害发生后8小时内应向社会有关信息。新闻部门要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处置事件的县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及县级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新闻报道意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规定办理,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负责处置事件的县级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主动联系、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并做好审核把关工作。对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自然灾害的新闻报道,由县新闻主管部门按以上原则进行。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

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专业自然灾害应急队伍并加强协调配合;充分依靠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以及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以社区为单位的社会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以及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

7.2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多方筹集”的原则,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自然灾害应急经费保障机构。县、乡镇政府负责本级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建设,统筹安排自然灾害应急所需经费。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调剂资金并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和社会资金专项用于自然灾害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处置。有关部门应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确保自然灾害应急资金及时拨付。有关单位要合理使用自然灾害应急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对自然灾害应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应急状态时的基本经费保障。同时,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建立自然灾害应急专项贷款机制和应急资金快速拨付通道,确保在自然灾害应急状态时正常资金到位前的应急需求。对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后施行。

7.3物资保障

事发地政府负责应急救援行动时的基本物资保障。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提出特种物资储备的规划建议,县发改委、县经委、县商务局协调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常备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自然灾害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

各乡镇政府、专项自然灾害应急机构和各部门、有关单位的物资储备应坚持合理规划,统筹安排,规范管理。物资储备的数量、种类应当满足区域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需要,实现动态储备。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与维护,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应急物资征调及管理办法,确保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物资储备不足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县民政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社会捐助工作。必要时,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县应急委向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申请调拨救援物资。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7.4基本生活

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7.5医疗卫生

县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县食品药监局协调配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7.6交通运输

公安、交通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

7.7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工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重点、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武警部队参与治安维护。

7.8人员防护

各地要规划和建设重大自然灾害的人员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7.9通信保障

根据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电信公司负责协调组织各电信运营商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建设现场应急处置机动通信枢纽,实现现场应急指挥部与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及时传输,确保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时的通信通畅。各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并维护本系统通信数据库,保证信息畅通。通信数据库应包括县级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应急机构负责人及专家的手机、固定电话、传真联系方式等。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机构应明确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部门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各应急指挥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8大类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应急处置力量信息数据库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相应信息系统分别连接到上述指挥部并通过指挥部连接到县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为应急规划、决策和指挥处置提供文字、电子、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和数据。同时,要确保信息共享,通达快捷。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自然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各应急指挥部分别报送信息。各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各类信息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并上报县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

7.10社会动员保障

在处置自然灾害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和在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的情况下,由事发地政府社会动员令,动员当地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7.11抢险装备

各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各乡镇建立本系统、本地区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

7.12技术储备与保障

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建立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要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县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全县性自然灾害应急演习并对演习进行评估和总结。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负责组织日常应急演习。

8.2宣传和培训

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公布有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

8.3责任与奖惩

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制定并实施预防和处置自然灾害、维护社会稳定的奖惩办法。县自然灾害指挥部对处置自然灾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处置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可分别采取检查述职、一票否决、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追究其责任;对处置不当、贻误战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要立即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其辞职,或给予免职处理。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乡镇政府、县各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管理部门、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要根据本预案所担负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的预案和保障计划,报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

9.2监督检查

本预案的监督检查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县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和县监察局。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将有关应急预案的制订及执行落实情况作为本级政府和部门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9.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制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情况,结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责成县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适时进行修订、完善。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应急办(县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8个专项预案分别由相关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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