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视力的活动方案(6篇)
保护视力的活动方案篇1
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档案的实质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记录保存起来,使无形的文化遗产能够以物质形式得到再现,即所谓“外化物质再现”。[2]这种“外化物质再现”并非一种静态的再现,而是使非物质文化物化为一种可见的物质形态后,成为能够承载、传播人文精神的载体和平台。静态的档案式保护侧重“保管-保存”,将物化的非物化文化遗产存放在档案馆博物馆;活态的档案式保护则强调“承载”和“传播”人文精神的功能,通过“活态档案”实现文化精神的传承。仫佬族民歌是我国民族民间音乐宝库中一束艳丽的鲜花,本文以仫佬族民歌档案式保护为例,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如何从静态走向活态做一个概要论述。
一、收集整理仫佬族民歌档案
少数民族民歌是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档案、传承人档案、申报与保护工作中形成的档案三大部分。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过程与结果的文字、录像等材料。传承人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自然状况、文化背景,说明传承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状况、传承状况等。本体档案记录和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完整历史过程,传承人档案则最能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价值,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档案和传承人档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的主要对象。
仫佬族民歌档案式保护的第一步是依托和借鉴档案工作方法,对有关仫佬族民歌档案资料进行全方位收集、整理、保管,为保护传承仫佬族民歌提供翔实的历史资料。其中主要收集整理仫佬族民歌本体档案和传承人档案,包括:1.仫佬族民歌文本资料。仫佬族民歌文本资料主要包括仫佬族民歌的文字记载。如《中国民族民间文学》、《中国歌谣集成》、《仫佬族文学史》、《仫佬族古歌》、《罗城歌谣集》、《仫佬族民间音乐》、《民间歌曲集成》等正式出版物和油印品。在此基础上还应继续田野工作,全面采集流传在民间的仫佬民歌,征集仫佬民歌手抄本等等。2.仫佬族民歌音响资料。现代技术发展促进了无形文化遗产的有形化保护,来自田野采录的音响资料更为真实、生动,文化内涵更为丰富厚重,能避免因时过境迁带来的人为破坏和曲解。限于当时的条件,现在收集整理的仫佬族民歌,基本上是纸质文本,以歌词为主,少量曲谱。仫佬族民歌音响资料还不太多,应加大仫佬族民歌音响资料采录力度。3.仫佬族民歌相关民俗事象资料。仫佬族民歌扎根于仫佬民族传统文化,对仫佬族民歌进行档案式保护要求我们既要全面记录仫佬族民歌,也应包含对仫佬族民歌原有生存环境的描述,完整记录与仫佬族民歌相关的民俗事象。通过声像资料呈现有声有色的历史和滋衍仫佬族民歌生存发展的环境。4.仫佬族民歌传承人资料。民族民间艺术是珍贵的文化资源,传承人则是我们的“活宝贝”。正是传承人(传承群体)将民族民间文化精粹一代一代传承下来,并且使文化得到创新和发展。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者是生活在某一地域的民众,除了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由生活在这一文化空间的民众共同传承的。因此,仫佬族民歌传承人资料不仅包括代表性传承人和歌王的个体资料,还应注意记录典型传承群体传承仫佬族民歌的群体活动资料。
二、建设仫佬族民歌档案多媒体数据库
多媒体数据库是一种能够管理视频、音频等大量多媒体资源的数据库。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动态性,它往往是一段舞蹈、一道工序、一段序曲、一类腔调等,较之静态的档案,多媒体数据库包括文字、图像、音像、录像等记录形式,这些经格式转换和处理后建立的多媒体数据库可以形象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记录下来,避免单一、抽象的文字记录可能带来的信息失真、难以理解等问题。
建立多媒体数据库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根本宗旨。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它记录着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人情、文化理念等重要特征,对国家和民族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多媒体数据库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场景以影像的方式再现,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长期保存的需求。其次,多媒体数据库可以有效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传递和传播,通过利用先进的信息传播技术和网络技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
建设多媒体数据库的关键是要扎实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即运用扫描、模拟转换等各种技术手段将保存的纸质档案、照片档案、录音、视频档案等各种介质的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的信息资源,在数字化处理过程中,除了进行一般转化以外,尤其要注意采用先进的可视化数字技术和逼真的三维动态技术,以便于更生动直观地呈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内容。
建设仫佬族民歌档案多媒体数据库,要利用数字信息技术对仫佬族民歌档案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做好仫佬族民歌档案信息采集工作。根据仫佬族民歌档案内容和记录信息方式,分别做好文字档案、图形档案、声像档案(照片、录音、录像、影片)等各种介质档案的数字化处理。其中,仫佬族民歌文本资料主要以文字档案为主,包括用文字记载仫佬族民歌的正式出版物、油印品和手抄本等。仫佬族民歌音响资料以声像档案为主,主要包括邀请仫佬族民歌传承人、歌王以及村寨里的歌者演唱,录音录像。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发展,人们已经认识到了“利用现代科技,把人类祖先创造的千姿百态的声音遗产,原汁原味地保留下来,刻不容缓。”[3]因此,以录音、录像档案为主的仫佬族民歌音响档案是多媒体数据库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仫佬族民歌相关民俗事象资料则包含文字档案、声像档案等。如用文字、照片、影像生动记录仫佬族地区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经济环境,通过声像资料呈现有声有色的历史和滋衍仫佬族民歌生存发展的环境。又如用文字、照片、影像记录与仫佬族民歌中“依饭”歌谣紧密相关的仫佬族宗教节日依饭节,记录与仫佬族民歌中“走坡歌”密切相关的仫佬族古老习俗“走坡”等等。仫佬族民歌传承人资料主要用文字记录传承人(传承群体)的自然状况、文化背景,用照片、录音、录像记录传承人(传承群体)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状况等。
三、建立仫佬族民歌活态档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不仅需要强调过程,更需要理解档案式保护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文化的“承载”和“传播”,从静态走向动态,通过“活态档案”实现文化精神的传承。建立仫佬族民歌活态档案是在多媒体数据库基础上,进一步剪接编辑仫佬族民歌档案,挖掘仫佬族民歌所包含的文化因素,呈现其内在文化基因。
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虽然形成了不少保护模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重形轻神”的做法,只从表面形态和存在样态上重现和存续非物质文化遗产,忽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思想观念、精神品质等文化因素的理解和继承延续,造成诸多尴尬、无奈。突出表现在生活在同一文化空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者并不真正了解自己拥有的文化遗产,政府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相当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但生活在这种文化环境下的当事者却感觉无关紧要,要么为名利争争吵吵,要么毫不在乎,主动丢弃。从本质上讲,文化应该是精神的。[4]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模式同样应该重视和突出对文化精神的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不能仅当作以备查考和研究的“凝固的历史”,而要成为被广大民众了解和接受的“活态档案”,进而增强民众的文化自觉。
保护视力的活动方案篇2
高校档案管理,是指高等院校将历年的学生档案资料、教师档案资料以及学校的活动档案资料等,进行科学有效的分类整理,并实行严谨、安全的保管[1]。高校档案管理,要求高等院校必须妥善管理所有人的档案资料,按照国家相关的档案管理条例,合理、合法的调用学生及教师等的档案资料。[2]因此,高等院校的学校历史和该高校的档案管理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高效档案管理为学校的历史提供了一定的资料见证,从一方面讲,充分的保护了该院校的历史,防止了历史的流失。为了进一步探究高校档案与学校历史的关系,本文从当今社会的热点出发,对高校档案管理的现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并提供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指导性意见。
1.我国现阶段高校档案管理的现状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高等院校的高校档案管理工作,开始实现了从纸质档案向电子档案的转变,并已经实现了初步的完善,但是由于技术相对落后,现在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1.1高等院校的各级领导部门,对高校档案的重视力度不足
大多数高等院校,只重视学生的学习和就业状况,忽视了对本学校历史保护的重视,尤其是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以及专业的档案管理人才。
1.2目前高校档案管理的手段不科学
大多数高等院校的高校档案管理工作,都是一代又一代管理人员工作经验的积累,虽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实践性,但是由于缺乏科学的理论基础,造成了高校档案管理手段的不科学。
2.现阶段高校档案与学校历史的具体关系
2.1现阶段高校档案管理是收集学校历史、见证学校历史以及保护学校历史的重要工具
高校档案,包括了学校的几乎所有的实证资料,主要以纸质的档案为主,随着时代的进一步发展,电子档案得到广泛的普及和推广。由于电子档案[3]安全性高,查看与调用方便,并且存放空间小,保存时间久,得到大多数人的青睐,开始逐渐的取代纸质档案,成为高校档案管理的主要形式。高校档案是学校历史的承载体,而高校档案管理,则是高等院校收集学校历史、见证学校历史以及保护学校历史的重要工具。只有做好高校档案管理的工作,才能更好地保护学校的历史。
2.2保留学校历史是实行高校档案管理的初衷以及最终目的
学校历史,是一个学校的发展历程,是一个高等院校不能丢失的魂。因此,为了充分的保护学校历史,必须采用一定的手段保护历史资料的完整性,而实行高校档案管理,就是最好的选择。
3.完善高校档案管理、保护学校历史的具体措施
3.1努力保证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高等院校应该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要求,采用现代化的设备和技术[4],只有采用最新的技术,实现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才能保证历史资料的准确性,减少传统的档案保管工作过程中的损失率,以及实现高校档案的条理性和可查阅性,从而进一步的保护了学校的历史。
3.2高等院校要不断的拓宽高校档案管理涉及的领域
目前,国内高等院校的高校档案管理涉及的领域较为狭窄,只是涉及到了学生档案资料、教师档案资料以及学校的活动档案资料等,还缺乏一些其他的档案管理,以至于高等院校的一些活动并没有留档资料,从而造成了学校的部分历史随着时间的流逝,失去了原本的真实性。因此,高等院校只有不断的拓宽高校档案管理涉及的领域,才能保护学校历史的真实性,从而实现对学校历史的进一步保护。
3.3加强对高校档案管理的重视
我国的高等院校应该在关注学生学习以及未来就业情况的同时,大力加强对内部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视,尤其是高校档案管理工作。为了提高该项工作的工作效率,各高等院校应该从自身出发,加大对高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重视,在高薪聘请专业人才的同时,要不断地提高在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努力为保护学校历史提供专业型人才。
保护视力的活动方案篇3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作了大范围的修改、完善,涉及到辩护、证据、侦查、强制措施、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对侦查工作影响重大而深远。为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对1998年的原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及时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此次修订《程序规定》,突出体现了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公正与效率平衡的理念,一方面,全面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基本原则,在严格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各项规定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另一方面,注重结合公安侦查工作实际对有关完善侦查权的规定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范执法活动,提升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财产生命安全的能力。
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全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程序规定》在严格忠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对于律师辩护权采取切实措施予以保障。修订的主要思路:一是不折不扣地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是进一步细化规定,使有关程序更具可操作性。
1、明确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范围
结合侦查工作需要,《程序规定》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细化为“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并要求,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保证辩护律师更加全面、及时了解涉及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更好地行使辩护权利。
2、取消涉密案件委托律师需要经过批准的规定
根据修订后的《程序规定》,所有案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不经批准直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程序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通过上述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知悉,并充分行使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
3、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
一是明确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这里的“会见到”,是修订过程中专门增加的,以保证律师在提出会见要求后,能够在法定时限内会见到犯罪嫌疑人。
二是取消了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并规定律师会见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辩护律师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我们考虑,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是一项基本权利,对这两类案件也要尽可能准予律师会见,因此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4、规定了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或者指定其他公安机关侦查的程序
为有效防止侦查机关滥用律师伪证罪的规定,随意对辩护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程序规定》明确了对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由异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即,对于辩护人实施干扰诉讼活动行为,涉嫌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要求不得指定原承办案件公安机关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认真核查无罪证据,全程排除非法证据,完善以收集证据为中心的侦查模式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所作的重大修改,《程序规定》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等程序均作了进一步严格规定,力求通过严密办案程序提高民警的证据意识。主要的修订思路:一是明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调取证活动的合法性;二是注重证据收集的全面性,强化民警的证据意识;三是增加了证人保护规定,依法保证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1、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程序和后果
一是规定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情形。第一类是应当排除的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主要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第二类是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根据《程序规定》,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是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和排除后的法律效果。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排除非法证据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无论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于认定的非法证据都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为了贯彻这个精神,《程序规定》要求,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同时明确,已被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2、增加全面审查证据的规定
实践中,如果片面注重对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收集和采信,不注重对其无罪、罪轻的申辩和反证的收集和采信,不予记录、附卷,可能影响对案情的准确认定。为避免上述问题,提高办案民警全面收集证据的意识,《程序规定》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或者提出的自己无罪、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如实记录并附卷,以确保收集证据能够客观、全面,确保案件定性准确。
3、增加了对鉴定意见的审查程序
实践中,一些办案民警对于鉴定意见的效力存在一定偏差,认为鉴定意见是由权威机构或者专业人士作出的,忽视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影响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多次鉴定、重复鉴定问题的发生。为解决这一问题,《程序规定》增加了对鉴定意见的审查程序,并明确了“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条件。
4、落实证人保护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序规定》增加了证人保护的有关条件、具体保护措施等。同时,为有效保护有关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专门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并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
三、明确通知内容,限定不通知情形,严格依照法律适用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是对公民人身权利影响最大的措施,其适用条件、期限、程序等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规定》修订的基本思路:一是坚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确定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不得另外设置新的条件或者情形;二是细化具体程序,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
1、加强保证金管理
为规范管理保证金,要求保证金应当存放在指定银行的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都应当通过该银行专门账户进行,公安机关不得自行收取,通过制度设计防止保证金管理出现问题;同时严格没收保证金的审核,对于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提高了审批权限,要求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规范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调整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并增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新的执行方式。为规范适用,《程序规定》明确了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二是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同时,为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安全,明确要求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并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指定居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是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二是便于监视、管理;三是能够保证安全。
3、明确拘留、逮捕后通知家属的内容和条件
《程序规定》明确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或者逮捕后,应当通知家属拘留、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并对“有碍侦查”、“无法通知”而暂不予通知的情形进行了界定:将“有碍侦查”限定在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引起逃避、妨碍等情形;将“无法通知”限定在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没有家属,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客观原因导致无法通知等。同时进一步要求,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家属,最大限度地保障家属的知情权,减少不能及时通知的情形。
保护视力的活动方案篇4
关键词: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群治;护线机制;供电企业;电力法制建设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407文章编号:1009-2374(2016)21-0137-02DOI:10.13535/ki.11-4406/n.2016.21.067
电力设施分布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山火、异物、盗窃破坏、违章施工等沿线各种各样的环境对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电网企业作为社会个体的一员,在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责任的同时,其电力设施环境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和安全压力。当前,在我国电力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社会主体诉求多元交织的大背景下,如何充分发挥电力设施沿线地方政府、群众地缘优势,围绕“政府领导、乡镇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思路,建立“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群治工作机制,显得尤为迫切。
1坚持政府主导、全员参与
近年来,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案件时有发生,放火烧荒、线下违章植树、建房屡禁不止,威胁了电网安全运行,影响了供电企业乃至地方经济的发展。一些地方的供电企业虽然在电力设施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投入了众多的人力和物力,但通常是孤军作战,成效不大。因此,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着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保护电力设施的良好氛围。
1.1主动沟通,积极宣传
第一,供电企业要主动与地方政府汇报沟通,定期通报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状况,及时反馈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为政府决策支持提供丰富的依据;第二,要结合全民普法教育、安全生产月等大型宣传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加大对《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宣传力度,在高于输电线路沿线设立永久性保护电力设施宣传栏。输电线路运维单位人员要经常组织深入农村,走家入户进行宣传,把宣传材料送到了田间地头,使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基本做到家喻户晓、人人参与;第三,要善于运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逐步提高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强力震慑不法分子,营造全社会参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良好的工作氛围。
1.2明确职责,主动担当
积极推动政府把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纳入当地政府“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的重要议事日程,推动政府部门安排部署各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明确各乡、镇主管领导和各综治成员单位领导和骨干,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增强各级领导对保护电力设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此基础上与各乡、镇分管领导签订《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责任书》;供电部门要将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考核之中,与生产经营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1.3全员参与、奖惩严明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一方面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把专防与群防、静态防范与动态防范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推广整合保安资源等典型做法,积极开展企地共建,把供电企业内部的防控网络建设和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另一方面组织力量对铁路沿线、电力线路、重点工程等周边及涉电案件发案重点地区的废旧金属收购站进行彻底的清理整治,要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物质与精神双奖励制度,筹集电力设施保护专项奖励基金,进一步调动群众参与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积极性。一次举报,就意味着可能及时发现一起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就有可能为电网企业避免更多损失。适当的奖励是对举报行为的褒扬,其社会效果远远大于投入。
2坚持多管齐下人防技防并重
针对近年来电力设施破坏现象严重的现状,电力设施运维单位要分析总结电力设施环境的特点和趋向,积极制定防范措施,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2.1人防方面
各班组、变电站、供电所结合自身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如定期巡视、重大节日期间坚持特巡等,对变压器、线路等实行就近保护承包等措施,为保护电力设施提供了有利条件;加强与群众的密切联系,经常深入群众,了解用电需求,解决用电困难,听取意见和建议,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以良好的企业行为影响群众,以热情、优质的服务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与配合,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让每一名有正义感的群众加入到保护电力设施的队伍中来。
2.2技防方面
加大资金投入,在各变电站、重要输电线路地段安装清晰度较高的视频监控设备,进行全天候24小时监控,一旦发生违章施工、盗窃现象,可以清晰地将施工现场、作案过程全部摄录下来,有效遏制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发生。
3坚持警企群联手打防联防结合
3.1定期组织联合巡逻检查
紧紧依靠政府和公安部门,组织动员公安干警、各村组织村干部和民兵巡逻,明确责任区和重点设施范围,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组织巡逻队对电力设施实行24小时巡查、重点区域蹲守。在查获的一些破坏电力设施案件中,相当大一部分是群众举报的。因此,笔者认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必须广泛发动群众共同参与,增加供电企业的“耳目”,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电力设施行为。
3.2积极配合案件查处、严厉打击不法分子
电力设施点多、线长,为了防止人为破坏电力设施,供电企业要积极开展打击盗窃电力设施犯罪行动,组织精兵强将,周密部署、深挖线索,有效地打击破坏和盗窃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要针对一些涉法者盗窃电力设施的现象,协助警方侦破一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打掉犯罪团伙,有效遏制了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的上升势头。要将一批社会反响强烈的恶性电力设施破坏案件作为重点侦破对象,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全力配合警方,对供区内电力设施被盗案件进行梳理,加强相互间信息的传递,查找可供破案的线索。同时要积极探索政企协作、警企联动保护电力设施新模式,致力于清理整顿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堵塞销赃渠道,依法取缔查处违法违规收购站点,有效打击电力犯罪,保护电网安全运行。
3.3要正向引导、营造氛围
要围绕“保安全、保稳定、保畅通”的维稳保电工作中心,加强输配电线路治安专项整治和管理,建立和完善电力设施保护联防工作责任制,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同时,要坚持正向引导,认真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以案说法,教育群众。通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调动各方面力量保护电力设施,营造出“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全社会积极关注、支持、参与保护电力设施的良好氛围。
4注重细节消除树障
树障是引起主网输电线路故障跳闸的主要因素之一。尤其是在天气炎热、雨水充沛的高温夏季,高压线下生长迅速的树木对输电线路安全运行造成很大影响。为此,供电企业输电运检专业变“被动防范”为“主动预防”,充分结合春检的有利时机,做到治理树障“早出手”,从源头上防范、在过程中管控,积极化解线树矛盾,消除树障对输电线路安全可靠运行的影响。
国网晋城供电公司在上级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争取了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建立了联动体系,从而对于从规划源头入手治理树障问题起到积极作用。在日常输电线路运维过程中,加强管控,以“逐年修剪”为主要手段,以“当年修剪当年安全,逐年修剪持续安全”为目标,开展定期巡视、特殊巡视、重点巡视等全方位、全过程的输电线路运行维护,及时跟种植户沟通,并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移栽或修剪,确保及时消除树障隐患;充分结合日常主网输电线路运维巡视,进行树障排查、统计,给树障治理提供了依据;坚持不懈地加强输电线路沿线依法护线法律法规宣传,讲解线下植树的危害,确保从源头防范新增树障隐患。同时利用所属“银线卫士”微信平台对主网输电线路保护区内影响电网安全的树木处理情况进行研判,拍摄了修剪现场前后对比照片,有效记录现场修剪情况,确保树障隐患排查和处理工作的质效。
5结语
群防群治护线机制是一项社会性的公共事业,是一次对专业水准和群体素质的考验。做好这项工作是供电企业社会责任观的一种体现,在这场“持久战”中,要善于借力,与各级政府及有关方面切实联手,共搭台子共唱戏,才能掌握工作主动权,从而确保电网的安全运行与可靠供电。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S].
保护视力的活动方案篇5
按照《2009年全国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要求和《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切实做好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结合客观实际,按照大力宣传、打防结合、群防群治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了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有效遏制了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案件的发生,确保了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现将市广电局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充分认识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重要性
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重要的舆论宣传阵地,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精神生活需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市广电系统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层层部署,落实到人,从严从细,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防范各类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二、建立健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防范体系
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采取了人防、物防、技防等多种措施,建立健全了应急预案,严格按照《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强化日常安全管理与维护,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加强协调,组建了专群结合的巡护队伍、建立了巡护机制,配备了车辆和防护装备,切实加强对案件多发线路、地段、时段的巡逻防控,确保了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共建立治安保卫机构8个,现有治安保卫人员40人,投入防范资金22.95万元,组建专职巡护队伍50支,队员134人。
三、加大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宣传力度
全市各播出机构大力宣传《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9年甘肃省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等保护“三电”设施的法律法规,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利用专题报道、张贴标语、制作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宣传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重要性,为深入推进“三电”专项斗争的开展,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自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在电台、电视台共播出专项斗争新闻180条,公益广告129条,宣传相关法规累计播出428小时。
保护视力的活动方案篇6
责任分工
1、区“平安电力”创建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多部门协调工作的有利条件,形成每年不少于2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保障措施,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协调解决本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面的矛盾和困难,检查、指导、督促本地区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2、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做好“平安电力”创建活动的组织、宣传、督查、指导、协调和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要加强电力行政执法管理,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建立综合执法体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积极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破坏电力设施的危害性;3、区综治办要将“平安电力”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考核目标,将电力设施保护任务和责任落到实处;4、区发改部门要做好各供电区域内的电力布局规划和协助推进电力设施建设,负责电力投资项目的管理以及相关安全工作。5、区安监、住建、建工部门要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建筑行业和吊车等特种车辆驾驶员的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培训;同时,安监部门要加大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积极协调和处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各类问题,严防发生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故,确保电网安全;6、区住建、建工、规划部门要根据省经信委和建设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确保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危险源的事前控制。住建、建工部门要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宣传力度,严防发生外力过失破坏电力设施事故;7、区农业、旅游管理部门和各街镇、园区应与电力企业加强沟通,及时修剪电力线路下的树木,以保证符合电力线路安全距离的要求,要引导群众避开电力线路植树造林,科学规划农作物的种植,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以种植低矮树种为主并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安全距离;8、区公、检、法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活动,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大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侦破力度,尽快破案;检察院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准确打击破坏电力设备与盗窃电能等犯罪活动,为打击涉电违法犯罪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9、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对非法收购电力物资及器材的废品收购站点要坚决查处;要全面清理整顿废品收购站点,依法打击收脏、销脏行为,坚决扭转废旧物品收购站点泛滥的局面;10、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域的有关土地征用和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房用地等申请,应严格把好审批关;对单位或个人申请用地的范围不得超越有关重点电力工程规划范围和已经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11、区政府法制办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区实际,在制定涉及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时负责审核把关,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受理有关涉及电力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12、区城市管理部门在批准设置渣土弃置场地前应考虑周围的电力设施安全,必要时应和供电部门采取会签制度,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渣土弃置场地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及时取缔;要加强户外广告的审批和管理,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设置广告牌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不予审批,对违反规定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广告牌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及时拆除;13、区供电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完善预警机制;要加强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确保内部稳定;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队伍建设,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巡视力度,落实专业巡线岗位责任制,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责令改正,严防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发生;要进一步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建立人防、技防、设施防相结合的综合防范保护体系;要紧紧依靠地方政府,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作;要认真探索构建和谐社会下群众护线的新路子、新方法,总结推广新经验,充分调动群众护线员的积极性,真正使群众护线组织的作用得到正常发挥;14、区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通讯等新闻媒体,多渠道进行宣传。针对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形成系列专题报道,营造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的良好氛围;15、区司法局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将《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平安电力”创建是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以分管区长为组长,各街镇、园区和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平安电力”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全区平安电力创建活动。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平安电力创建活动,成立“平安电力”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制定落实创建“平安电力”活动实施方案,全面推进本部门、单位平安电力创建活动的开展。(二)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推进合力。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联席会议,加强信息通报和矛盾、困难的协调解决;建立责任分解机制,实行平安电力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建立宣传培训机制,广泛开展平安电力宣传,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特种车辆驾驶员的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培训,提高全民电力保护意识;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制定电力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自查互查机制,每年组织各成员单位自查互查不少于2次;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加强电力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完善保护电力设施的内部协调制约和外部协作监控制度,确保物防、人防、技防等措施保障到位。(三)强化督查指导,严格考核奖惩。区“平安电力”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平安电力创建活动的督查和指导,形成推进工作的良好机制和氛围。同时注重对各成员单位的考核奖惩,把开展平安电力建设工作列入党政主要领导的政绩考核,作为评先受奖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因工作不力导致辖区内电力设施被盗窃、破坏并造成重大事故和社会影响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相应责任;对完成年度电力设施保护任务,未发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街镇和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电力设施保护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实行专项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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