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6篇)

daniel 0 2024-10-04

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篇1

摘要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发展到今天,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住房消费等方面发挥这重要作用。随着归集规模的扩大,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缴存、监督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策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保障性。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覆盖面问题

目前,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好的国有企业,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没有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一些欠发达地区甚至连部分国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此同时,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中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等群体没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中。

(二)住房公积金发展不平衡问题

一是地区发展不平衡,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迅速发展,而内地发展缓慢。二是我国的公积金缴费政策比较宽松,有一个可自由选择的浮动,由于浮动区间的存在,公积金的缴存也存在很大差异。三是职工工资的收入不同,导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也存在很大差异。

(三)住房公积金使用率问题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和提取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现行政策中没有统一规定,各地政策出现很大差异,手续繁琐,而且缴存人在公积金的贷款、提取时,始终处于被动状态、是否给予贷款、是否能够提取存在不确定性,住房公积金存在大量沉淀资金,使用率低。

(四)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不配套问题

在我国,除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外,主要是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对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有着政、令不统一的强制性要求。

(五)住房公积金监督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不是一个真正的金融机构,因此仅由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进行既不专业分工也不明确的财务和资金监管,这意味着住房公积金中心的金融管理完全脱离了专业机构的严格监管,成为管理一大笔款项的特权机构,这对住房公积安全十分不利。

(六)住房公积金外部环境也不完善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离不开住房、财税人事、金融与社会等外部环境的支持,一是,我国的住房供应与住房潜在需求失衡,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房地产市场存在泡沫,大部分民众购买住房存在困难,影响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和充分使用。二是,我国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还没有实现各级政府财权和事权上的一致,容易导致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不足,影响住房公积金使用。三是,我国的金融管理不规范、严格,债券市场也不完善,不利用住房公积金的健康顺利发展。四是,我国社会经营环境不佳,法制和执法环境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非正式制度不完善,不利于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不利用住房公积金的安全。

二、改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和措施

(一)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手段

发展住房公积金事业,不仅关系到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国家加快住房建设和扩大内需战略决策的实施,因此要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法征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配合,加大监管力度,另,应加强中央对住房公积金的立法,使住房公积金有法可依,上升到立法高度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才能有足够的强制性和确定性,才能抢占强制覆盖所有应覆盖人群,住房公积金缴费率才可能实现全国统一。

(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充分考虑住房市场供求状况、政府住房保障能力、中低收入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多个因素,坚定不移地发展和完善住房公积金。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在政策的指导下,改善服务,简化手续,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制度创新,扩大使用方向,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四)完善缴存机制,缩小基数差距

要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机制,建立分层次的住房公积金政策,缩小基数差距,减少地区与地区,行业与行业的差距,使它成为促进社会公平的手段。

(五)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联网系统和专门监管机构

通过技术手段对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使用、缴存、余额管理等,进行统一监管,及时掌握和监控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与使用问题,对住房公积金信息进行公开,确保住房公积金的运转安全。建立一个独立的全国住房资金监管的专门机构,专门从事制定住房资金使用政策和审核地方各种政策性住房金融品种的报批,向各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派驻巡视员,以确保地方住房资金的合法使用。

(六)改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外部环境

我们应回到1998年作出的以经济适用房建设为主的正确决策上来,必须加强财权和政权在各级政权间更合理分配,必须进一步完善民生指标为主的政绩评价体系,建立中央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基金并进行科学的转移支付,改善房地产税制,加快各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实行贫困者综合救助制度,由国家扶持建立灾害保险制度,加强非正式制度建设,让住房公积金有一个专心于住房基金积累和安全运营的环境。

参考文献:

[1]王捷.住房公积金理论思考与实践创新[J].江苏大学出版社,2012.1.

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篇2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缺陷;改制;政策性住房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0.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8)09-0019-04

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是指围绕住房融资由政府发起或支持成立的金融机构体系。旨在调控住房贷款规模和结构,提高住房贷款流动性,实现政府在住房市场上的公共性职能。从国际经验看,我国应该建立专门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并以此为主体解决普通消费者的住房金融需求,改变目前以商业银行为主的局面。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有这种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雏形。政府可以在此基础上,对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相应改制,成立国家住房银行,采取强制储蓄与自愿储蓄相结合的方式筹集信贷资金,实行资金封闭运行,并给予住房储蓄银行一定的财政补贴,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行。

一、改制的必要性

(一)政策性住房金融主导的住房市场比较稳定

保障基本住房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的基本内容之一,解决住房问题需要金融的支持。目前,我国住房金融支持仍存在根本性的问题未解决:没有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保障作用没有完全体现;低收入家庭住房融资十分困难,中等以下收入的居民中只有不足5%的家庭有可能获得住房商业贷款。由于住房产品具有特殊社会性,完全由市场机制来完成住房产品的供求协调与金融支持是不可能的。日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除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我国尚未有直接面向中低收入者发放的低息或无息贷款。对于广大中低收入人群来说,如果缺乏政策性住房制度及相应的金融支持,就无法尽快实现政府“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政策目标,难以满足弱势人群的住房需求,对社会稳定和发展将带来不利影响。

(二)政策性住房金融是健全有效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

1、住房产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宏观经济稳定。市场机制是无法自行缓解住房市场上的供求矛盾与金融扭曲的,政府有必要通过政策性金融手段来建立可持续的宏观调控机制。

2、由于住宅产品的特殊性,各国政府往往都根据住宅产品的结构特征,在相应的金融支持制度安排中,分别采取政策性金融支持与商业性金融支持的不同方式。市场机制解决的是高收入人群的住宅供求问题,政府参与的政策性金融机制解决的是中低收入人群的住宅供求问题。

3、建立完善的现代政策性金融体系,要求补上住宅政策性金融这一环节。市场经济发展经验证明,在住房产业中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需要有政策性金融机制。显然,在五个部分中,我们最缺少的就是政策性住房金融,相关制度、机构、工具的创新已迫在眉睫。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由于设计的缺陷无法发挥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模糊。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管理中心被定位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但实践当中,公积金管理中心却并不是一个“不营利”的单位许多地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正扮演着一个“金融机构”的角色,定位比较模糊。

2、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形成新的收入分配不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以职工工资为基础的,这就使收入分配中的不合理现象投影到了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福利的分配上。更为严重的是,现行制度只规定了缴存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上限,没有严格限定最低缴存基数的下限,导致城市低收入职工公积金的缴存额偏低。公积金缴存本应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但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在执行中体现出的“嫌贫爱富”,扩大了收入差距,并且印证了一种马太效应――收入高的人群住房公积金提取也高,享受的优惠贷款政策也多;相反,收入低的人群住房公积金提取也低、享受的优惠政策也少。

3、覆盖面仍然有限,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低。据统计,在全国尚有40%计430万左右的职工未参加住房公积金,而且这部分职工收入相对偏低,住房条件又急需改善,但他们却无法享用政策性住房金融融资。形成政策性住房金融的空白。这违背了政策性住房金融建立的初衷和愿望。作为住房金融政策性金融融资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优势在于贷款利率低,年限长,理应受广大城镇职工居民的欢迎。但在实际运作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性强,贷款额度低,制度限制多,运作方式复杂、繁琐,归集余额中沉淀资金存款占46.46%,致使住房公积金贷款所占的比例不足住房金融融资总规模的1/8。

4、公积金筹集渠道狭窄和增值渠道单一,资金积累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我国住房公积金从建立至今,其来源仅为城镇在职职工,没有其他的筹资渠道作补充,也没有形成公积金贷款的证券化机制;同时,增值渠道的单一性(只能购买国债)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不高,加上现有的利率体系的弊端等也影响了公积金作用的进一步发挥。据中国社科院代东凯测算,截至2006年底,累计缴存了10多年的住房公积金只够应付21%缴存人的个人住房贷款需求,另外79%的缴存人只能处于奉献的位置,根本无法索取回报。

5、住房公积金缺乏内控和监督机制,违规现象屡禁不止。近年来,全国发生了多起挪用、骗取住房公积金的案件,从一些县、市爆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动辄贪污挪用上亿元资金的情况看,这笔资金的流失已不在少数。反映出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体制不顺,多头管理等,使违规使用、挪用公积金的现象屡有发生,对查出的违规行为处罚较轻甚至不作处罚,使这些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抑制了公积金作用的正常发挥。

(四)商业银行难以发挥作用

由于银行的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竞争关系,因而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推介不够,这是造成公积金个贷率低的直接原因。据了解,房地产开发商在获得银行商业贷款时与银行达成某种“协议”,银行要求其在办理购房贷款时,必须推介银行自营性贷款,而银行自营性贷款利率比公积金利率要高。银行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发放贷款仅收取手续费,还不到商业银行贷款收入的1/20。而且住房公积金的手续繁琐,因此,开发商往往与银行约定使用商业贷款而不是公积金贷款,这使得公积金贷款的利用率不高。实践表明,目前我国政策性与经营性住房金融业混合运作有诸多弊端。前者的运作方式往往会拖垮后者,以政府行为

取代市场行为;后者的趋利性又往往会侵蚀前者,使前者的社会性项目变形走样。

二、国外的经验借鉴

(一)普遍建立了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

由于住房关系到每个社会居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与个人福利,因此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有本国特色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对于政策性住房金融,美国是较早的践行者,其由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互动形成的机制,是目前世界上最富成效的住房金融体系。

一是建立了新的监管格局。如成立OTS取代了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的大部分监管职能,最终形成了OTS、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体系、美联储、货币监理署等交叉监管的体制。二是住房金融二级市场得到高度发展。美国政府先后成立两个带有明显政策性特征的住房金融机构,联邦国民抵押协会和政府国民抵押协会,负责对政策性住房贷款进行担保、资金支持、购买抵押贷款以增加流动性。在这一阶段,两大机构开始大量推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使得住房金融结构获得了革命性的变化,大大拓宽了住房金融二级市场的边界。使得商业性的抵押银行、共同基金等非金融保险机构都全面参与到住房金融业务中,住房产业和住房金融都进入了空前繁荣。

除了美国,战后各国都根据自身需要设立了政策性金融机构来实施政府住房政策。代表性机构例如日本住房金融公库、法国土地信贷银行、韩国住房银行、泰国政府住房银行、印度住房和城市开发公司、巴西国家住房银行、加拿大抵押贷款和住房公司等。

(二)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广泛

1、政府财政资金。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对政府资金依赖较强,政府提供其全部或大部分资本金,还向其提供一定的运营资金。政府以此来管理或影响其住房金融活动,使其有能力从事住房政策性金融业务。

2、发行债券筹资。发行长期住房债券是一种主要筹资手段,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融资的比例正在逐步提高。

3、吸收储蓄资金。吸收储蓄对于住房金融机构而言更为重要。它不仅将闲散小额资金集中起来用于住房信贷,更重要的是在于将其他消费资金转换为住房建设资金。但为了避免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摩擦,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不直接吸收普通储蓄。较为常见的是,通过其他金融机构(尤其是储蓄银行)吸收储蓄,然后再转借给政策性金融机构使用。

4、开展强制性储蓄。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性储蓄方式解决住房信贷资金来源问题,保障住房信贷资金规模。

5、从其他机构借入。这些机构主要为中央银行、储蓄银行、契约储蓄机构(养老金、人寿保险公司)等长期资金机构。

(三)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针对性强

住房贷款具有以下特点:(1)重点支持购房者,提高自有住房率。发达国家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不对建房予以支持,而重点支持购房者。(2)对低收入者给予倾斜的优惠政策。(3)间接贷款较为典型。不直接对个人贷款,而是贷给州或地方的住房机构,作为这些机构对低收入住房户发放补贴贷款的再贷款。(4)仅提供部分资金,以国家资金推动民间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改制为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构想

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能是资金归集、管理和支取等相对的业务。改制后由政策性住房银行来运作更为专业化和更富有效率。同时,公积金本身的长期性、闲置性和强制储蓄的特性,使得政策性住房银行能够更有效地管理资金。

(一)明确定位

让住房公积金成为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以现有公积金为基础,以政府注资、政府的信誉为担保,为政府的住房政策目标服务。政策性住房金融是由政府支持的非赢利机构。其目的是为配合国家特定的经济与发展战略,协调社会住房生产与消费,支持国家的住房改革制度,重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金融融资。

(二)构建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具体构想

1、建立起以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为主体的住房金融组织体系。

(1)在机构设置方面,将住房公积金中心改制为政策性的国家住房银行。目前,全国已形成了星罗棋布的公积金中心,仅北京市就有81个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我们可以依托这些组织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依托从中央到地方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最高层次是全国性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层机构是在各大经济区域省(市)设立地方性机构,基层机构是各县设立的分支机构。同时,待建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应充分发挥其他金融机构在住房开发中的作用,允许合作住房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和个人参与住房金融活动,从而建立起以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协同参与,国家、单位和个人相互配合的住房金融体系。

(2)在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建设中,必须避免误区,充分关注各级政府间的职能分解,防止权力交叉和博弈,例如通过政策性住房金融运行,中央政府应更关注总体供求结构和金融稳定,而地方政府应多考虑对居民住房福利的具体影响。

2、形成以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住房资金组织系统。从国外经验看,高效而又具有强大集聚力的资金组织系统是保证住房发展的前提。因此必须形成以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住房资金组织系统。

其一,资金来源:

(1)已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和现有住房公积金资金。据测算,上述两项资金加起来的总量,已经超过了1万亿元。可与之对比的一个数据是,2004年末,我国住房贷款余额为15922亿元。目前,数额如此巨大的资金既游离于金融体系,又游离于财政体系,不仅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要真正使公积金贷款充分利用起来,政策性金融提供了良好的出口。一则可通过法规形式把地方滚存公积金纳入国家住房银行,二则可规定公积金结余只能放在国家住房银行,由国家住房银行进行严格监控,由于国家住房银行往往对应某区域多个城市,因此可以适度防止公积金管理机构与银行的合谋腐败。

(2)借鉴国外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验拓展资金来源。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以财政支持、发行住房抵押债券、建立储蓄银行吸收存款和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借,如中央银行、养老基金和就业保障基金等方式进一步拓展资金来源。具体操作时,开始可以由财政或中央汇金公司出部分资金,通过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引进国家开发银行资金、邮政储蓄资金、人寿保险资金等来获得持续经营的财务基础。

其二,资金运用:

中国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主要应包括:购置住房贷款、新建住房贷款、旧房改造贷款、其他相关贷款、贴现及担保等。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对其他从事住房融资的金融机构提供贴现和担保业务。目的在于鼓励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从事住房融资活动。

3、构建完善的内外监管体系。待建立的国家住房银行应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以及规范的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制度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形成了相对比公积金管理更为成熟的一套监管体系。我们可以按照现代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对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进行控制,以便更有效率地利用好资金并进行更为有效的风险控制和管理。

4、形成住房金融的风险分担与化解机制。从各国经验看,住房权益由于具有特殊的稳定性和现金流特征,往往是金融衍生产品最关注的领域。可以通过改革创新,使住房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除了抵押贷款证券化和住房收益证券化,还包括基金产品、信托证券、指数化证券等金融工具,最终有利于分散银行信贷风险,解决流动性和短存长贷等问题,形成一套持续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

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篇3

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全国基本实现了停止实物分房、逐步实行了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或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等形式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初步建立了收入高的家庭购买或租赁市场价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的住房供应体系。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补贴制度、住房供应体系依然存在和面临不适应、不适合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两极分化情况严重、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差异过分悬殊、住房公积金占个人工资收入的比重过高、一些企业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够广、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偏低、住房公积金管理不善等现象,不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每月按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缴交。但对工资基数界定未作具体规定,由各地自行规定,且未对工资基数实行封顶,造成不同单位之间、同一单位职工之间住房公积金月缴额过分悬殊。如有的单位职工平均月缴交额高达3000元,有的单位平均不足200元,个体最高达上万元。显然存在过分悬殊有失公正性和保障性,存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嫌疑。由于与工资收入挂钩,造成高收入者得高额住房公积金,低收入者少得住房公积金的怪现象。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宣传和执法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明显不够广。据来自建设部的数据显示,2004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6138.5万人,覆盖率仅为58.4%。主要是住房公积金还存在应建未建的现象,如一些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大量进城务工人员,非常需要在城市买房或租房居住,但目前住房公积金也没有覆盖到他们身上。一些单位利用当前就业压力,对一些新招员工签订固定薪酬合同,将住房公积金故意排除在外。

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没有得到完全发挥。据建设部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4893.5亿元,除去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仍有沉淀资金2086.3亿元。这些资金的保管运作完全掌控在340多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手中。近年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强化监管已刻不容缓。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发挥职能作用,“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个别地方资金管理分散,有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现象;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

(二)住房补贴制度矛盾突出,住房补贴发放进展缓慢

以杭州市区为例,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未达标和无房户按可享受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发放住房补贴,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按月工资的25%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一方面,对于杭州市市区商品房价高达每平方米10000元甚至远郊也高达7000元以上,住房补贴简直是杯水车薪;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对庞大住房补贴资金需求不堪重负,至今累计发放率不到20%。新人的住房补贴比例又明显过高,按现行住房公积金同口径计算,住房补贴每月普遍高达1000元,新老职工之间严重不平衡。

(三)住房供应体系亟待完善

过高的商品房价使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梦难以成为现实,苛刻的廉租房条件使一些低收入家庭既买不到也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不能租住廉租房。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对不同收人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由于商品房价过高,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对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寄予厚望,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又非常有限,供需矛盾非常突出。同时,这里还存在一个由什么机构、怎么来认定个人家庭收入的问题。由于巨大的利益差异,又缺乏相关权威的收入证明机构,收入线的划分形同虚设,使得一些事实上的中高收入者能利用各种手段,模糊收入来源,混入购房队伍,加剧供需矛盾。

(四)异地调动、干部住房政策矛盾较大

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住房政策、标准、需求有较大的差异,各地住房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对组织需要异地调动的干部、干部的住房安置带来较大的差异和矛盾。从落后地区调到发达地区工作的干部、干部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较弱,难度很大。由于干部交流、异地调动造成两地分居的家庭又增加了居住成本,个人难以承担。

(五)住房维修基金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在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向住户出售时,原产权单位按售房款的15-30%提取了住房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简称住房维修基金,由于同一小区或同一幢住房原产权有多个单位管理交叉,许多居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房改部门没有统一的可操作的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使得住房维修资金长期在银行沉淀,其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二、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月缴额差距过大、覆盖面不广、比重过高、管理不善等问题,主要是制度缺陷和管理缺位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形式,具有福利性、保障性和互等特点。不同单位、不同职位之间不应有过分的悬殊。职工工资中已体现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再与工资挂钩,高收入者多得住房公积金,低收入者少得公积金,有失公平。既然住房公积金具有住房保障性,住房公积金的月缴额度就应根据当地的商品房价格、经济发展水平有所限制,对一个职工年平均工资不到20000元的城市,一些单位住房公积金人均月缴额高达3000元是有点离谱的,比个人所得税起征点1600元也高出许多,从制度上也给人进行所谓合理避税的驱动力,显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上的缺陷。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应与工资基数脱钩,按当地的经济水平、住房市场价格水平、适当拉开差距、适当考虑职务职称等原则确定缴交额。以杭州市为例,按市场均价每平方米8000元购买90平方米住房计72万元,按工作30年计,通过银行按揭需每月支付3882元,按夫妻二人计算,职工个人享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每月合计不应超过2000元,对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应不超过1000元。

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广的根本原因是对《住房公积金条例》宣传不够和执行不力。据了解,许多新参加工作人员、私企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不了解或根本不知道住房公积金的概念,更不了解立法规定,在当前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一些员工就是知道了也不敢向企业提出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条例》,设立维权机构,加大执法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维护职工权益。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是有效规避住房公积金风险、发挥住房公积金效能的重要措施。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作用,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结构,适当增加金融、房地产、法律专业人才比例,为科学决策提供保障。

(二)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推进住房补贴发放进程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推进住房补贴的发放。据分析,住房补贴发放进展缓慢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企事业单位领导重视不够,一些单位没有将住房补贴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无视弱势职工的权益,不愿意有计划地安排资金发放住房补贴。

二是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严重不足,事业单位本身收入来源有限,财政补贴又难以到位,企业单位要看经济效益来确定。

三是由于企事业改革改制过程中未考虑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问题,改制后的企业又不愿承担住房补贴的责任,造成无人管现象。

四是企事业单位对住房补贴政策的了解不够,不了解国家、省、市对住房补贴政策的优惠支持,如企业发放住房补贴资金可以在成本上列支等等。

笔者认为,房改、财政部门应加大力度,促进住房补贴的发放进程,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政策推动力度,对企事业单位区分情况分类指导,对有能力解决的单位应限期发放,对一次性解决有困难的单位应研究办法分步实施,对确实困难又符合财政支持的要加大加快财政支持。

二是对企事业单位改制改革中未考虑的应由现企业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房改部门研究解决。

三是加大住房补贴宣传力度,让企事业单位重视和掌握政策,加快实施步伐。

四是加强对住房补贴政策研究,增强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矛盾的能力,尽快出台解决群众反响较大的新老职工补贴不平衡问题的政策。

(三)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调整供需关系,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住房是老百姓的最基本需求,建立基本的住房保障体系也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但政府要立即解决全部的住房问题是很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政府应从确保广大中低收入家庭“有房住”,通过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一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在收入多元化的今天仅通过工资性收入作为收入线划分是有失公平的,但其他收入又是难以掌握的。因此,笔者认为,应摒弃不具有操作性的收入线作刚性规定,对正在户籍改革中要剔除附加值的户口不应作为简单条件,改户口迁入年限作为要件,如将具有本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住房困难中低收入家庭作为供应对象将更加具有合理性,抑制那些为了马上购买经济适用房迁移户口的出现。

二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户型标准。住房是经久耐用商品,要有适当超前意识,尽管是经济适用住房,但也不宜过小、功能过于简单。要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一致,如多数城市为了节省建设成本,经济适用房选址较远离市区,生活成本又很高,房子户型、面积又很不如意,成了中低收入家庭“食之无肉、弃之可惜”的鸡肋。这与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初衷是不相符的。因此,要根据需求适当增加面积、提供多种户型满足不同层次家庭的需求。

三要倡导租售并举,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改变“有房产”为“有房住”的观念。购买住房不是解决住房的惟一途径,应通过规范租赁市场、加强租赁服务、减低租赁租费等有力措施大力倡导向市场租赁来解决自住住房困难。据了解,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过租赁解决住房的人占60%以上,自有住房率在40%左右。要合理引导人们的住房消费观念,首先要“有房住”,其次才是“有房产权”,二者可分步解决,不求一次到位。

四要适当扩大“廉租房”供应对象。对卖不起甚至租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不是最低收入的困难家庭,应逐步列入廉租房解困对象,采取适当补贴支持向市场租房,逐步消除住房“夹心层”。

五要采取措施抑制投资炒房带来的“泡沫需求”。政府宜采用金融、税费政策抑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投资者,如通过对购买第二套住房和大户型购房者加大首付比例、贷款利息、交易时间限制、交易税费等政策,来抑制投资购房和非理性住房消费。

(四)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实施异地调动、干部的住房管理政策

200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了《建设部、中组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对异地调动干部承租或购买现住房、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建立临时周转住房制度、建立调动干部住房档案、严肃住房纪律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由各省、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笔者认为,省、市、区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保证异地调动、干部能住得上、住得起房。由于住房价格的持续上涨,应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对原工作地退出房改房产权的应不受准购条件限制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五)加快研究制定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住房维修基金的作用

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篇4

我省自全面推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各地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于建立住房新制度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管理体制还不完善,有些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在资金管理中存在着公积金归集率不高和资金多头管理、多头开户、挤占挪用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政策性住房资金管好、用好。政策性住房资金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住房新制度的关键、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政策性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心环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归集和管理力度、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加强管理。

二、理顺住房资金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各地要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对住房政策性资金实行统管理、统一运作,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范违纪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每年年初,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房改部门报送政策性住房资金财务收支预算、业务收支预算和管理机构经费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房改领导小组审定执行。使用政策性住房资金时,公积金管理机构应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房改领导小组审定后并报上级房改部门备案。重大开支项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要加强对政策性住房资金信贷业务管理,严禁多头开户。要建立和完善对住房抵押贷款的审批制度、加强贷款本息的清收工作,防范贷款风险,确保政策性住房资金专款专用。

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篇5

市政府决定今天在这里召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二次会议,目的是总结去年工作,研究并安排部署今年工作任务。刚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告了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20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收益及分配执行情况、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与会委员认真进行了讨论(审议),发表了很好的意见。

下面,我讲两点意见。

一、对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估价

20年,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实现了新发展、新跨越。一年来,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管委会二届一次全会决策,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狠抓管理,攻坚克难,通过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战线全体干部、职工的努力,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超额完成了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为我市应对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增长和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20年,全市共归集住房公积金7.3亿元,较20年同期增长57.67%,累计归集额突破30个亿,归集余额24.35亿元;共提取2.25亿元,是20年的4.5倍;发放贷款7.18亿元,较20年增长139%,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达15.62亿元,贷款余额10.23亿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率迅速增长,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显著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受到了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肯定和表扬。主要抓好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狠抓归集管理,确保了资金按时足额缴存。归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源头。机构调整以来,我市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归集制度,创新管理手段,强化内部考核机制,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联系和执法力度,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归集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到20年基本实现了住房公积金按月足额缴存,从20年的归集余额只有1.1亿元,发展到年归集资金7.3亿元,归集余额达到24.35亿元,是机构调整前的22倍。实现了缴存单位“要我缴存”到“我要缴存”的思维模式转变,确保了资金归集的正常化、规范化,有效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市直和各县区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提高缴存比例的决策,想方设法挤出资金提高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目前,全市除盐津县执行8%,镇雄县执行9%的缴存比例外,市级和其余县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都达到了10%。缴存比例的调整,进一步提高了广大职工住房资金的积累,增强了住房购买力,得到了大家的积极拥护。

二是狠抓贷款规模,职工购房资金困难有效解决。20年,在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影响的压力下,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按照力争实现当年新增4亿元贷款余额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认真分析研究,不断创新工作思路,采取了深挖信贷资源、简化手续、降低门槛、拓展贷款范围、开展异地抵押贷款、引入委贷业务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仅1年时间,全市发放贷款7.18亿元,接近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来5年的总和;实现新增贷款余额4.73亿元,超额完成了工作任务,充分发挥了住房公积金低息、互助作用,为我市的房地产业经济和城镇化建设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同时,在发放贷款过程中,高度重视信贷资产的安全问题,严格控制逾期贷款的产生,进一步加强贷款受理审批审核,强化贷款抵押担保制度,积极与委贷银行、缴存单位和财政部门的联系协作,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催收逾期贷款,对信用度差、恶意拖欠户及时通过处置抵质押物和向法院等方式追收逾期贷款,净化了我市住房公积金金融环境,确保了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实现了当年放贷无逾期,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率降到0.001‰的历史最低点,远远低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

三是狠抓服务质量,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及时出台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配套文件和措施,确保新提取政策落到了实处。进一步强化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工作效率,贷款业务的受理、审查、审批、发放等环节时限不断缩短,每笔贷款办结时间由原来的30个工作日缩短为13个工作日。认真办理政协提案,及时与政协委员进行面商,解答政策。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网站、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和96128热线“阳光政务”工作,通过网站、电话等交流平台,不断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加强了与缴存职工的交流沟通。通过努力,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得到了较大的提升,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是狠抓队伍管理,保证了资金运营安全。一年来,全市狠抓了住房公积金管理队伍建设,开展了“整顿管理秩序、提高管理水平,构建住房公积金管理地图”等活动,不断提高了管理人才队伍素质。进一步加强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内部业务稽核工作,有效保证了财务管理规范、资金安全,有效杜绝了违规、违纪情况的发生,规范了业务管理,确保了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和管理人人身安全。同时,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规范操作程序,落实信息系统管理安全责任制,提升信息网络安全防护等级,提高信息利用效率,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数据安全、及时、准确。

总的来讲,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巩固、发展中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离市委、市政府和广大职工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还不平衡,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率还需进一步提高。三是政策宣传力度还应进一步加强。四是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的快速发展,管理队伍不足与管理业务量增大的矛盾更趋突出,办公软硬件设施还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

以上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切实加以解决,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健康、快速发展。

二、认清形势,抓住机遇,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良性发展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是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提高职工福利待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2010年,针对中央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抢抓扩大内需保增长的机遇,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突出服务,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仍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贷款管理,加大资金投入。我市的房地产业起步较晚,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优势,引导住房公积金贷款消费,解决中低收入缴存职工的住房困难,尽量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房地产经济、城镇化建设中的促进作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点。我市自20年启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来,不断降低准入门槛、减化手续,通过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了对职工购建房资金的投入力度,为我市房地产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提供了重要资金保障。面对当前国家扩内需保增长和继续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的形势,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速度,应着力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强化“为缴存人服好务”管理宗旨,进一步拓展住房信贷市场,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全年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5亿元,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住房建设快速发展服务。二是在扩大贷款规模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逾期贷款管理,坚定不移执行保全资产措施;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信贷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努力净化住房公积金信贷环境,管理中心要加强与财政、缴存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多种扣款机制,切实将风险最小化,确保信贷资产质量优良。

(二)继续搞好政策宣传,为缴存人服好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最终落脚点在于服务缴存人,缴存人满不满意、高不高兴是衡量工作效率的标准。自提取新政策实施以来,我市积极抓好政策落实,赢得了广大缴存人的支持,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反响。但是,依然存在少数缴存人对政策了解不够,认为只要在异地购房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甚至写信给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提出质疑。这些缴存人反映的情况,虽然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实际,但由此也表明,我们的宣传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管理中心和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办法规定及管委会讨论通过的各项新政策,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准确的解释,让大家主动、自觉地参与到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来。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网站和电子政务信息网站管理,及时报道和宣传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网上帐户情况查询,方便广大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增强管理透明度,促进各项管理更加规范、快捷、便民、高效。

(三)加大政策研究力度,为《条例》修改献计献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1999年3月颁布后,20年进行了修改,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法规,一直沿用至今。在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过程中,全国不少专家、学者、住房公积金管理者提出了许多意见,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和尝试。去年11月召开的全国住房公积金研讨会,提出从资金的属性、资金的定位、利率机制、行政强制、中心定位、管理体制、监管机制、决策体制、增值收益分配等九个方面,对住房公积金的历史、现状和未来进行分门别类的研究,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提供理论依据。我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虽然走在了全省、甚至全国的前列,但政策研究方面必须进一步加强。各位委员和管理中心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认真研究,形成调研材料积极向上反馈,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提出意见、建议,这既是宣传的窗口,又是对管委会工作的促进。

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篇6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定义问题对策

上世纪80年代未90年代初,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解体,我国借鉴新加坡等国的经验,针对城镇在职职工的住房福利,取消了实物分配制度,实行货币化,有偿购买,在全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地级市以上城市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及加强管理的重要意义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国家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强制储蓄,它具有社会、互助、保障、政策的四大共性,是我国新兴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按每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并汇缴至指定机构,让暂时不需要购房的职工让渡资金使用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获得利息,而有购买住房欲望的职工办理贷款后可获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政策性利息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资金运作,隶属于地方政府,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而其所从事的业务和商业银行类似,堪称“准金融机构”。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事关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成败、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大局。第一,当前我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内容和住房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它形成了稳定的资金来源,转换了分配机制,提高老百姓的住房消费能力,保障了我国住房制度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第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本质是对职工个人资金的管理,它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全社会范围内大力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满足了广大职工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现实要求,促进当今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第三,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强制的长期的固定化的储蓄制度。住房公积金归集的资金支持了全社会的住房建设保障和推动了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第四,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福利分房制度,人们只有论资排辈的等待单位或房产部门统一分配住房,这一过程难免出现腐败现象。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有效的解决了这一弊病,并体现了我国新兴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公正,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当前,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迫切性、重要性,结合实际,完善制度,并切实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更好的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真正把这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好。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近几年来,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顺利实行,发展迅速、取得显著成绩,但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仍显露出诸多问题。除了由于地区差异性导致局部个别问题存在外,在当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仍普遍存在以下诸多问题:

1.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归集数额不足

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公积金覆盖率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应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但目前全国范围内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效益较好的企业外,很大一部分单位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虽然一些大城市的公积金覆盖率达到90%以上,但全国仍有相当一部分城市的公积金覆盖率在50%以下,甚至还有相当数量的职工还没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第二,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仅为城镇在职职工,对进城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自由职业人等没有作出相关规定,把这部分人排除在外,融资渠道狭窄。另外因执法权限受限,这一制度执行力度不够,造成大量人员没有享受到这一制度。第三,公积金缴存比例过低而且不均,特别是在欠发达的经济落后地区及小城镇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偏低导致缴存额偏少。

2.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不尽合理

我国住房公积金资金利用率低,造成大量资金沉淀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公积金的增殖收益使用不合理。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增殖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这足以表明我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就把其产生的增殖收益视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产生的增殖收益也应上缴者所有。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特别是廉租住房的建设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应该由政府买单,不应该由缴纳者承担。

3.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混乱

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没有归属到一个直管部门,隶属关系混乱,,使政策的制定、实行存在诸多不利因素。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名义上定性为事业单位,但是却承担与商业银行相似的业务,承担了诸多金融机构的职责,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风险。再者,在操作上,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没有制定统一的全国通用的细则,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监管体制不健全,产生了大量腐败问题,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的维稳。

4.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繁琐复杂、风险多

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手续繁琐复杂,一份贷款涉及到公积金、担保、,评估(存量房)、银行等诸多窗口,步骤多、拖延的时间长。另外,公积金贷款存在风险。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的利率与银行相比缺乏绝对优势,另处,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存在道德风险,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资金的使用率低,大量的资金沉淀。

5.管理不规范,监督监管机制不健全,处罚力度不够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隶属关系不明确。国务院的《条例》中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但不少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直接隶属于人民政府,而是隶属于城建部门或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没有赋予其独立行使职能的权限,何以谈管理、监督监管和处罚呢?

(2)相当一部分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岗位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资金管理分散,甚至在一些城市还存在着多个管理中心的现象,职责不明,不利于政策的制定、执行。

(3)监督监管不严,处罚力度不够。虽然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较全面的管理规定和健全的监督监管机制,同时国家还制定实施了在全国通用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定,但由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创建时间过短,积累经验不足,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成效颇微。

6、落后的管理手段,急需提高的员工素质

在当前大部分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工作中实现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但因全国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实现全国统一管理,各个中心在微机化管理中投入的资金量不尽相同,有的中心因资金投入不足,造成管理系统软硬件老化功能不全,与同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差距较大,赶不上当今金融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和新挑战的要求。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职工年龄、学历、职称、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方面存在比例不合理的问题,导致工作效率不高。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惠民利民效率的发展对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是我国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系统工程。在管理的各个环节均需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解决运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完善经营体系,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见解:

1.建立全国联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制定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制定、业务操作等相关规定的全国统一,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

2.开发在全国统一规范运行的计算机管理软件系统,实现全国范围内跨行转移、一览式查询等功能的简捷、方便、适用的公积金软件系统,减少各个管理环节的工作量,实现管理中心、缴交单位与开户银行同步进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建设全国联网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公积金管委会、人民银行实行动态监管。

3.规范档案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涉及的职工人数多,资金量大,需留存的票据繁杂,特别要注重档案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档立册,方便随时查找资料。

4.进一步规范管理。严格执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管理科学规范化,加强监管,在全国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赋予管委会实际权限和责任,管委会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金流向要经过管委会同意,财务情况要及时向管委会和同级财政部门汇报,同时管委会成员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5.建设法制化的公积金管理体系。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操作流程、规章制度要按法律法规办理,杜绝任意性,加强监督,严格审核每个业务工作环节,善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故意或恶意侵占公积金、损害公积金缴交者利益的不法分子,维护公积金缴纳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快速发展。

6.推行会计科长委派制,构建具有特色的会计管理体系。管理会计体系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事业单位,其管理会计通过深加工和再利用财务等信息等,实现整个财务管理的目的。因此,在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应考虑建立一整套规范的会计管理体系,实行会计科长委派制,强化内部管理构建现代管理会计的体系框架。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适合当前中国国情,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好的制度应予以推广,进一步深化并在落实中加以完善和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谭臻尧等,《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践与创新》〔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3〕胡秀芬,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理论学习,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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