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6篇)
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篇1
从各地情况看,凡是实现登记交易一体化的,改革相对平稳,社会反响积极;而登记交易分开的,大都出现了资料移交不畅,群众办事难等问题。理论和实践证明,合理界定区分交易与市场监管职责,推行登记交易一体化是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的有效路径。
一、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及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法理基础与准确定位
不动产登记是法定的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事项记载于登记簿,进行公示的行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原则上不动产物权变动须经登记方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目的是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
房屋交易则是当事人之间买卖、赠与、抵押房屋的行为,属于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民事行为。房屋交易属于市场行为,市场主体依法可以自行通过市场方式、法律手段进行。在房地产市场中,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企业的强势或者优势地位,信息具有不完全性和非对称性,就需要一个超脱房地产市场参与者的角色来介入房地产市场,监督房地产市场的运行,创造机会均等、各类信息真实的市场环境,以减少纯粹市场化解决方案引起的交易成本过高问题。这样,就产生了对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需求。
房地产市场监管主要是通过经济的、法律的乃至行政的手段,如差别化的信贷、税收政策,影响市场预期,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如对市场从业主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的从业资格、行为进行规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房地产的市场监管由住建部门牵头,国土、工商、金融、税务等部门共同承担,主要职责包括商品房项目管理、从业主体管理、预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预售行为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交付管理、物业服务管理、房屋中介行为管理、交易资金监管等。
二、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关系
房地产市场监管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房地产市场法律框架、政策影响下,各类市场主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事房地产的转让、抵押、租赁等具体交易活动。
不动产登记是保护物权、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的一项市场经济基本制度,通过有严密法律规则的、规范有序的物权变动机制对房地产市场提供支撑;对于非市场从业主体的个体交易,为了得到物权保护,会主动申请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登记机构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家政策进行审查,配合实现市场监管目的。
而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是权利人取得权利的两个密切相关的环节,不管是商品房还是二手房,其交易与登记都存在着互为依托、互为前提和互为依据的关系。首先,有序的登记需以合法的交易为前提。对于继受取得房屋的登记是把交易中形成的债权,通过受理审核等行政程序记载于登记簿,从而转化为物权,如果交易不合法,则会导致登记也失去合法的基础,影响登记的效力。其次,合法的交易必须以登记信息为基础。不管是商品房还是二手房的买卖,其相应的标的应以房屋登记信息为依据,通过登记信息系统验证的可售房源才能用于出售。如果不经事先查询登记簿会造成交易过程中的众多风险,如合同约定内容与实际不符、不可处分的房产进行了处分,等等。最后,正因为两者之间是完成整个物权公示不可分割的环节,所以交易管理和登记密不可分。如果两个环节被割裂,则交易和登记的安全都会遭到极大的破坏,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证。在中央层面,交易政策制订、监督执行与登记管理职能可以分设,但到地方具体实务办事层面,则难以拆分。
登记过程中,登记机构依法审查登记材料,对前置交易行为是否合法已经做了审查,无需再行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审查。反之,即使通过了交易机构的审查,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仍然不能给予登记,得不到物权保护。另外,存量房网签、交易资金监管只是创新的管理服务措施,存量房转让管理、房屋抵押管理更是政府部门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行为,并无法律上的依据。
笔者认为,把宏观层面的、处于后台的市场监管行政管理职责与微观层面的、前台服务群众的、与登记紧密相关的交易管理职责,合理界定划分开来,市场监管仍由住建部门承担,交易管理职责可以整合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实现登记交易一体化,形成权责清晰、互通共享、相互配合、管理有序的体制,更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简政放权,有利于服务工作便民高效。
三、登记交易一体化服务模式的重新构造
仍由住建部门行使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行政职能。对于商品房开发主体的准入(资质管理)、预售许可具体条件的把握、预售许可证的发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优势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属于行政职责,依法应当仍由住建部门实施。对于存量房的交易监管,完全可以由市场调节。
对于预测成果的审查、楼盘表的建立、商品房合同的备案登记、房地产转让、房屋抵押管理和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预售方案的登记备案等事务性工作,可以交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一并办理。
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职责本身就是多个部门共同承担的,只要登记交易的数据信息能够共享,交易经办事项由哪个机构具体办理,对住建部门牵头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责并无任何影响。
交易登记一体化具备良好的基础。早在1998年,建设部就明确提出了房地产交易管理与房屋权属登记一体化,经过十多年的努力,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前全国大部分城市已实现了交易与权属登记的一体化。
四、登记交易一体化的优势
1.登记与交易职责机构整合,符合中央改革精神
2015年4月13日,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下发了《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充分考虑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科学统筹调配本地区相关资源,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为防止交易登记机构分设出现业务脱节、衔接不畅等问题,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对于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的,要求切实做好交易与登记有关工作的衔接。如机构分设,要真正做好业务衔接顺畅、交易安全、登记便民,将会十分困难。登记交易职责和机构整合,可以有效避免工作衔接方面的问题。
2.登记与交易职责机构整合,方便企业和群众
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目的是保障物权,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方便企业和群众。房屋交易与登记是权利人取得不动产物权的两个密切相关的环节,不管是商品房还是二手房,其交易与登记都存在着互为依托、互为前提和互为依据的关系。实行交易和登记一体化管理,将交易管理的要求包含在登记收件材料中,在登记审核时一并为交易管理把关。企业群众办理房屋转让、抵押等手续时,一次件,一条龙审批,方便快捷。如果两个环节被人为割裂,既会带来交易和登记的安全隐患,又会造成行政资源的重复浪费,同时也会让企业群众多头奔波跑腿,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3.登记与交易职责机构整合,实践证明利大于弊
从全国情况看,有的城市如深圳、广州、青岛等原来房地一体,本次改革只需整合林地、草原、海域等其他不动产登记职责。有的城市在本次改革中,简单地将住建等部门的登记职责整合给国土部门,而将交易职责予以保留,通过一段时间运转,发现严重不便民,企业群众意见大。为此,一些城市如湖北荆州等又进行了“二次改革”。河南郑州等地,交易登记分开割裂,衔接无序,群众意见很大。实践也证明交易登记一体化符合客观规律,可以有效避免登记风险,方便企业群众。
五、登记交易一体化的“盐城模式”得到实践验证
江苏省盐城市坚持以便民利民为宗旨,打破部门分隔篱笆,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成立“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同时加挂“盐城市房产交易中心”牌子,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一体化。该中心隶属市国土资源局管理,业务上同时接受市房管、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的指导,形成了一个机构经办、多部门监管的格局,目前已初步实现了统一管理系统化、登记交易一体化、集中规范科学化、“四全”服务常态化的运行模式。
1.职责整合的“清”与“配”
盐城市委市政府重视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市委常委会决议明确不动产登记交易一体化改革方向。编制部门不局限于上级条线部门规定,从便民利民出发,积极推行登记交易一体化。通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清晰界定房管与国土部门在市场监管、房屋交易和登方面的职能划分,详细规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经办职责事项,有效避免扯皮现象。市房管、林业、海洋等相关职责整合部门,积极响应改革,大力支持配合,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开展业务,出具相关预售等手续,改革过程风平浪静,各方面衔接顺畅自然。
2.业务流程的“简”与“直”
化繁为简,实现了两项“二合一”。一是土地与房屋登记“二合一”,以前群众办理房屋转让,要分别进国土和房管两个服务窗口,提交两套材料,缴纳两次费用,现在只交一套材料,只进一个门,只缴一次费;二是房屋登记与交易环节“二合一”,交易登记分设的地方,群众办理房屋转让手续,首先要到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领取交易告知单,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盐城实行交易登记一体化,登记机构与交易机构是同一单位,业务办理过程之间不需要另行告知,在登记审查过程中直接对交易事项一并进行审查,避免了群众多头跑腿。
3.对外服务的“顺”与“快”
盐城市2003年起,响应建设部推行交易登记一体化的要求,在苏北率先通过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考核验收。此次改革,延续登记交易一体化的模式,企业群众办事更加顺畅、便捷。原土地登记的法定登记时限是20个工作日,房屋登记的法定时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统一登记后盐城市暂定对外服务时限预告登记立等可取、商品房转移登记3个工作日、抵押登记5个工作日、二手房转让为10个工作日。与省内其他登记交易分设的城市相比,盐城的办事时限较短。
4.物权保护的“准”与“全”
交易的结果与登记的内容具有紧密的关联,登记交易机构分设,商品房预售的单元划分、用途面积等信息和二手房转让合同信息需要相互告知推送,工作人员需要多个界面查看,如果信息更新不及时、不准确,就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部分登记交易分设的城市已经出现负面案例,购房人无法办证,引发集访。盐城推行交易登记一体化,保证了内外网数据的准确全面、规范一致,确保能够销售的房屋既能够办理登记,防范交易风险,又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六、登记与交易分设地区存在诸多需衔接的问题
1.预测成果的审核
我国实行商品房预售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要提供相关房屋面积等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测绘机构,依据规划建设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进行采集计算,并出具预测成果。预测成果用于商品房预售许可,主要是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面积欺诈,扰乱市场秩序。
预测成果同时也用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等,其目的是为登记提供基本单元信息和其他基础数据,同时,保证将来预告登记推进到本登记能够顺利进行。其中预测成果关于不动产单元的区分界定,更是不动产登记审查的核心内容,所以审查须提前至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否则将可能出现群众购买房屋办理了合同备案,但因不符合登记要求而无法办证的情形。
住建部要求强化房屋面积管理,国土部在《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中也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强化对包括房屋面积测算在内的权籍调查成果的审查。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以及其他权利状况等,其中自然状况的数据也来源于测绘成果。不动产测绘成果是不动产登记权籍管理的重要基础数据,只有经过审核的测绘成果才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需要进一步理顺预测成果审核的职能,明确由一个机构负责预测成果的审核,防止多头审查,避免出现预售的房屋不能办理登记的情况。建议仍由登记机构负责,只有将不动产登记审核工作做实,强化测绘成果的监督管理,方能更好地规避不动产登记风险。
2.楼盘表的建立维护
楼盘表是依据测绘成果建立的分幢分户表,楼盘表作为各业务系统的数据源,不仅可以避免各业务系统的多头录入问题,而且可以对建筑物相关数据进行规范管理,有效防止同一房屋不同坐落带来重复登记发证的风险。
楼盘表分为外网楼盘表和内网楼盘表。外网楼盘表依据预测成果所建,面积信息直接由测绘成果导入,是商品房网上签约的基础平台,楼盘数据包括房屋性质、层高、总层数、所在层、建筑面积等房屋的基本属性及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相关附加信息,外网楼盘表一般以预测成果为准,实测后不作调整。内网楼盘表分为预测楼盘表和实测楼盘表,预测楼盘表是预告登记的基础数据,基本信息也是由测绘成果导入,预测楼盘表在实测成果出具之后初始登记前,会被实测数据覆盖生成实测楼盘表。
楼盘表管理贯穿于预售许可、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等各项业务中,楼盘数据随着楼盘的变化需要适时调整,是动态的管理过程。
如果两个楼盘分别由两个部门管理,可能会产生不一致的情形,也影响将来不动产登记系统与商品房备案系统互联互通。如果双方均严格依照审核后的测绘成果各自分别进行楼盘建设、变更管理,尽管不会有大的问题,但是会给企业带来不便。
3.信息共享和风险防控
交易与登记两个部门的信息系统必须实时共享。一方面,从防范风险考虑,只有这两个系统的实时共享,才能防止因时间间隔出现不测风险;另一方面,可以节省人力得到准确的实时信息,不需要在法定的不动产登记簿外,再通过建立住建部门的楼盘表,记载房屋交易的各类实时信息,避免部门之间重复建设,重复劳动。同时,通过系统的实时共享,在交易系统中已生成的信息不需要购房人向登记机构提供纸质材料,方便了群众也简化了手续。此外,交易与登记应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机制。除了信息系统需要共享,在档案利用、申请材料收取、特殊问题处理等方面,两个部门也存在着众多需要协商的内容,需要双方建立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即建立常态化的磋商合议机构,以期共同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服铡
法院预查封在内外网均要进行限制,应当明确一个机构对外,接受法院预查封,内转另外机构进行限制,防止预查封的房屋办理合同备案撤销。
4.服务流程的优化改造
不动产登记机构、住建部门要遵循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的原则,建立联办机制,整合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对于二手房买卖、房屋抵押等业务,申请人依法依规可直接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住建部门在二手房买卖、房屋抵押时确需留取管理信息的,可委托不动产登记窗口统一收件,一套材料一次提交,窗口内部业务分办,完成房屋管理信息留取和不动产登记后,由不动产登记窗口颁证,实现“一个窗口进出”,更加方便群众。
造成当前登记与交易混乱局面的根本原因,是两种国家治理思维和管理方式的碰撞:一种是通过构建规范有序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来支撑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安全便捷;另一种是以政府的直接介入管理,把关每个流程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从学理上说,我国《物权法》确立了登记生效的原则,在具体构造上,通说是由“债权行为十公示”来完成。债权行为就是买卖合同行为,是登记的原因基础,有序的登记要以合法的交易为前提。另一方面,合法的交易必须要以准确的登记为基础,两者的紧密结合,才能完成整个物权变动。如果两个环节被人为割裂,势必影响业务的办理。
从法理上说,交易是民事行为,在推行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应当由平等民事主体自行处理,在市场不失灵的情况下政府不应主动介入,不过由于商品房交易一方是开发商,处于强势地位,需要监管;二手房交易的第三方是中介机构,也需要规范。住建部门所谓的“交易”准确定位应为市场监管,是制定交易规则并监督执行;是宏观管理,而不是微观介入;是嗣后监督,而不是过程管理。特别是目前交易条例没有出台,《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导则》作为部门文件,自行设立行政权力是不太妥当的。
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篇2
一、继续深入宣传、学习《行政许可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我国现行行政体制的改革起到了规范和推动作用,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和创新的重要契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检验,对企业注册登记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贯彻好《行政许可法》。一是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法律学习,进一步规范企业注册登记行为。局机关专门派人参加了省、市工商局举办的《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同时组织全局干部职工重点学习《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资料,深刻领会该法的内涵,并进行了考试以检测学习效果。二是通过清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将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依据、标准、条件制作成公示栏,在基层工商所注册登记显著位置上进行公示宣传。对外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三是在具体工作实践中贯彻《行政许可法》,完善登记窗口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坚持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和集中办理制度,对企业提供快捷的办照服务。县局要求全局干部职工对来办理登记的企业“不说不行”,“只说怎样才行”,耐心细致做好国家政策、法规宣传解释工作,竭力帮助企业办实事、好事。在文件材料基本齐全和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登记随到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面实行“一审一核”、和“一次说清”、“一次告知清楚”,不因业务不熟而增加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往返次数。
通过对《行政许可法》系统、全面的学习,我们深刻认识到,在贯彻实施工作中要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依法许可与创新工作的关系,对行政许可法已作出具体规定的,严格按照法律授权及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绝不随意操作;对行政许可法尚未规定具体操作办法的,则要根据立法的原意和原则性规定,创新工作机制,确保落实。二是处理好规范行为与强化监管的关系,做到既不越轨、也不缺位。三是处理好履行职责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注意从执法体制、操作规程、监督机制和队伍管理等方面,深入研究对违法违规许可责任的风险防范和救济措施,确保依法行政。其次、准确把握行政许可法确立的重要制度,推动实施工作到位。工商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依法许可。凡是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许可项目,坚决不再实施。二是公开、透明。在现有政务公开措施的基础上、还将通过现代化信息渠道,更加主动、全面、真实地公示相关信息,积极提供查询服务,提高行政许可的透明度。三是便民、高效。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一个窗口对外”、“限时办理”、“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制度的规定,简化工作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四是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许可。五是要加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强化对许可事项的事后监管。既要纠正“重许可、轻监管”或“只许可、不监管”的问题,也要改进监管方式,防止出现“过度监管”扰民的现象。第三、认真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的相关工作,确保配套措施到位,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抓紧建立健全从受理申请到作出决定各个过程、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有关制度,把有关工作规程、要求尽可能具体化,以便操作。同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不断完善监督制度和机制,激励和约束干部依法许可、文明许可、高效许可、廉洁许可。
二、加强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工作。
今年以来,我局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切实做到“三严格”、“三禁止”,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经营项目,审批别严格把关。一是严把前置许可关。严格审查前置许可的有效期限、内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严把验资报告审查关,审查验资机构资格、验资报告中有无验资单位印章及注册会计师的盖章签字,现金出资有无银行的缴款凭证并加盖印章,实物出资有无实物清单及单据;三是严把投资主体审查关,审查投资人的职业状况和身份证明、场地证明、投资单位的营业执照及年检情况;四是严把企业“退出”关,凡需要注销的企业,由企业填报注销表,明确债权债务责任,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交回执照、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然后再予办理;五是认真做好企业(公司)变更登记,变更时,凡需企业提供的资料必须提供齐全,并经审查合格后,再按程序变更登记。为适应《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我局及时印制了企业登记需用的《受理通知书》、《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通知书》等七种法定告知文书,对于企业登记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严格按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要求印制了《一次性告知书》,以方便企业办事,也为“一次性告知清楚”奠定了基础;同时,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对6个工商所进行了委托,全权委托其负责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对每个工商所分别委托受理审查人员和核准人员各一名,履行对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的职责。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要严格执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受委托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切实履行好职责,同时实行“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核准、谁负责”的登记责任追究制。一年来,共办理各类企业设立登记24户,变更登记29户,注销登记44户,使全县企业总数达到383户。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291户,变更登记653户,注销登记715户,使全县个体工商户总数达到3172户。
三、严格年检、验(换)照制度,认真做好年检、验(换)照工作
为了搞好今年的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的验(换)照工作,县局领导非常重视,于去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就组织召开了由各工商所所长和企业、个体登记人员参加的年检、验(换)照工作动员会,并对年检、验(换)照工作做了详细安排部署。特别是对年检、验照工作的时间和质量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强调于三月三十一日前基本结束全县大部分的个体工商户的验(换)照工作,同时可因地制宜实行滚动验照贴花;于四月三十日前结束全县各类企业的年检工作。会议以后,各工商所对今年的年检、验(换)照工作十分重视,认识统一、行动迅速,一是召开了工商所干部职工会议,传达县局年检、验(换)照工作会议精神,并组织大家认真学习了有关年检、验(换)照工作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统一了全体工作人员的认识,同时在会议上对年检、验(换)照工作进行了具体的人员分工,要求全体同志在该项工作中既要做到分工明确,又要做到齐心协力,打好总体战,确保年检、验(换)照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良好效果;二是各工商所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年检、验(换)照的有关规定,使各类企业和广大个体工商户做到心中有数,按时办理;三是在年检、验(换)照工作中,各工商所所长都亲自上阵,逐户进行清理,遇到问题当场处理,对年检、验(换)照工作顺利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四是针对部分特种行业前置许可的有关规定,凡前置许可证件不齐的,要求限期补齐后方可通过年检、验(换)照。通过全局及各工商所的努力,我县个体工商户验(换)照工作进展顺利。全县应验照的个体工商户3594户,实际通过验照贴花的个体工商户3450户,验照率达到了96%。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企业的属地监管制度,促进监管职能到位,切实履行企业登记管理的职责,对各类企业的年检过程中全部实行实地年检,从而确保年检资料的真实性,防患于未然。通过企业注册分局和各工商所的共同努力,使我局的企业年检工作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全县应年检企业402户,实检企业391户,年检率97%。
四、整理规范企业档案、建立完善“经济户口”
按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逐步建立分级登记管理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联动机制的要求,我局狠抓了规范企业档案,建立完善“经济户口”工作。一是在过去建立“经济户口”的基础上,利用成功的经验,今年在办理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过程中,各所和企业注册分局都分别即时的建好“经济户口”,上半年,结合对个体商户的验照,重新建立建全了全县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户口”3100户,形成了局、所联动,属地监管相结合的联动机制;二是整理规范企业档案,充分利用企业登记资料为查询单位服务,为司法部门办理案件、破产企业破产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于7月1日至10月底,由企业注册分局负责,对我局的企业档案进行全面清理,一是清理企业的前置许可,凡发现不齐或过期的,要求企业及时补齐,否则责令其作变更登记,二是对微机数据录入不齐的进行完善,从而为企业分类监管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强化企业分类监管,促进职能到位
根据市工商局《关于企业信用分类监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实际,我局以X工商X[2005]6号制发了《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我局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具体措施,充分依托“金信工程”、整合信用信息、确定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并做了明确分工,县局办公室做好股室、队的协调、统筹、宣传工作;企业注册分局负责各类企业登记资料的录入,同时指导各工商所做好企业回访、年检及资料的录入;市场股负责并指导对市场主体的动产抵押情况、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各类市场主体广告行为、商标使用等资料的录入;经检大队负责并指导公平交易行为资料的录入;私营企业协会并指导各类市场主体银行信用等级、依法纳税情况以及其他与信用相关的企业情况资料的录入;同时提出了具体考核的标准,县局将结合业务工作网上考核的有关规定,对各项数据的收集、录入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结果与年终目标考核挂勾,严格奖惩。
六、切实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
提高工作效率和业务水平,深入开展深化“两满意”活动,以“为人民办事,让人民满意”为目标,改进注册登记工作,切实转变我们的工作职能,优化服务意识,提高执法水平。通过法制教育和作风整顿,推行“五项服务”,严禁“四不准”,大力打造登记注册“窗口”形象,提升市场准入服务水平,更好地优化投资环境,让投资者都能切切实实感受到工商部门高质量的登记注册服务,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五项服务”分别为:咨询服务,即通过大厅咨询窗口,主动辅导企业了解办照程序、填写登记表格;延时服务,即要求登记窗口的工商干部即使受理时间已过,也必须接待完最后一个受理对象,避免企业往返奔波和等候;上门服务,即开展走访企业活动,上门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实际上延伸了工商登记注册窗口;即时服务,即无论企业何时来办事,只要合情合理,就不能以窗口工作时间未到或已过为理由加以拒绝,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确保两小时内企业能领到《营业执照》;规范服务,即在登记注册窗口做到政策口径统一、人员着装规范、受理依据规范等。“四不准”是指不准强制征订报纸;不准“搭车”收取费用;不准收取咨询服务费;不准指定或介绍中介机构验资和公司年度财务审计。
一年来,我们紧紧围绕上述宗旨,积极开展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和效果。例如:在对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等外地来梓投资的企业,企业注册分局的同志热情服务,在认真审查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后,及时报请局长审核,前后不到两小时,企业就领到了《营业执照》,受到了投资人称赞。今年四月,对于XX来XX投资兴办的“XX有限公司”,为使企业在最短的时间内办妥一切手续,以便在XXXXX之前以崭新的面貌喜迎八方来客,我局局长亲自指导,要求企业注册分局的同志全力抓好此事,企业注册分局的同志从指导企业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拟写公司章程、填写表册、办理验资报告等方面全程服务,使企业从取名、准备资料到领到营业执照只用了三天时间,从而按时上报了各种材料,从而切实做到了把依法登记与优质服务有机相结合。不仅如此,我局始终坚持依法登记和“放手发展、积极支持、合理引导、规范经营”并重方针,在登记中尽力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开辟注册登记的“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全年共办理下岗失业人员投资办理个体工商户180户,办理下岗失业人员投资兴办私营企业2户。今年来,个体工商户共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有206人;被私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有172人。认真落实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优化惠政策,从政策、服务等方面多种形式地鼓励下岗职工从事个私经济或到个私企业中实现再就业,工商部门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登记费、市场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等10.3万元。
七、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今年,我局加强了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结合企业年检严历查处企业违法行为。通过对涉及安全生产及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和行业的严格审查,确保前置审批文件齐备,从而避免责任事故发生,同时通过实地年检,对名存实亡的企业、逾期未报送年检资料的企业,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予以处罚,不随意降低标准。在开展对企业的年检过程中,对“XXXXX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由于未按时报送年检资料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共处罚款6300元,其中私营企业8户、处罚款6100元。
同时,开展了对危险化学品、医疗机构、网吧、非煤矿山等的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我局组织力量对我县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单位进行彻底清理,按单位名称、证照齐全、有照无证、有证无照、无照无证几种情况分别造册,从而做到了家底清,责任明,为进一步规范奠定了基础。通过清理,我县目前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户,有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3户,涉及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有24家,其中成品油经营10家,液化气充装站1家,均取得了相应的其它许可手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申报,正在办理之中。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通知》要求,结合XX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的内部传真《关于开展网吧专项整治统一行动周的紧急通知》精神,我局积极主动开展查处取缔活动,取得初步成果。据不完全统计,全县共出动执法人员56人(次),检查已登记网吧6户,其中,由于投资主体变而办理变更登记的2户,已登记注册但不符合场所设置规定的网吧业1户,责令其另行选择符合规定的经营地点,办理变更登记。7月30日,在文化、公安的配合下,查获了**镇一隐蔽的后房内查获了一地下“黑网吧”,在不到10平方的小屋内,摆放着七、八台电脑,十多个未成年人站的站、坐的坐,挤在一起上网聊天、玩游戏,对其进行了没收电脑七台、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为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该局根据国家工商局和省、市工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于四月份开展了对全县范围的个体医疗机构的清理规范工作,通过各工商所积极的宣传工作,向个体诊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业主认识,强化依法经营观念,深入大街小巷,调查个体诊所的分部情况,对所有诊所的办照情况逐户登记造册,对诊所应办照而未办的诊所,动员诊所业主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同时利用取缔无照经营专项行动之机,加大对个体诊所的检查力度,限期办照。通过清理整治,对96户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规范了主体资格,使个体诊所无照经营现象得到根治。
加强对非煤矿山的清理整顿工作,我县主要涉及砖厂,对全县24户砖厂进行了专项清理,对前置许可手续进行了完善,并督促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篇3
在这场意义深远的革命中,作为生产信息产品的统计部门,具有着实现统计跨越式发展的极大优势。缘何此说,其一、具有社会经济内涵的数据是统计工作成果的特征,而数字科学也是信息产业的基础和核心,“数字”把二者联系的如此之近,更何况统计信息也是信息产品的一部分;其二、计算机、应用软件、网络等是具有代表性的信息产业产品,而统计用户是这些产品最稳定的用户之一,统计工作为这些技术领域的发展不断提供着新的市场需求;其三、信息产业发展的基础是具有完善的标准体系,而统计工作的全过程、构成统计报表制度的诸因素无一不是建立在统一的标准体系之上;其四、统计自身也是生产信息产品的部门,信息产业发展的总趋势必将带动统计事业的不断前进,而统计信息产品的逐步升级也将促进信息产业的不断发展。由此看来,统计部门没有理由不抓住国家“十五”计划纲要提出“加速发展信息产业,大力推进信息化”的有利契机,迎接21世纪的挑战,力争“十五”实现统计全方位的电子化战略目标。该目标的实现将预示着统计信息产品的技术含量大幅度提高。统计工作全部在网络环境下运行,实现统计政务电子化、统计工作流程电子化、统计办公电子化,统计生产力实现跨越式发展。“跨越式”预示着统计信息产品的时效性将以数倍数提高、统计传统劳动力将相应减少、统计数据技术性差错将大幅度降低、统计整体工作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九五”期间,统计办公电子化在国家和省市政府统计部门已取得较大进展,本文不再过多议述,仅就统计政务电子化和统计工作流程电子化谈点意见。
一、统计政务电子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WTO的临近,政府管理体制的创新迫在眉睫,要求政府职能尽快地转移到搞好宏观调控、维护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环境、提供公共服务上来。小平同志讲过:管理就是服务。“服务式”的管理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通用的政府管理模式。电子政务将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正是“服务式”管理模式的具体体现。
统计政务是政府行政管理的一个组成内容,它包括统计工作人员的资格认定、统计调查单位登记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涉外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等,统计政务电子化是电子政务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这些统计政务项目的性质,“十五”期间,应把统计调查单位登记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涉外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等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备案事项纳入电子政务的范围。在实现形式上,统计调查单位登记备案可以纳入一个地区电子政务总流程,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涉外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可以通过网络报批。统计调查单位登记纳入一个地区电子政务总流程将是统计政务迈出的重要一步。
电子政务就是在现代网络环境下,运用计算机通信技术,构建一个政府办公平台,使用户只要持有一台电脑,即可在任何方便的时间和方便的地点获得政府的信息和服务。这种减少环节、提高实效、方便用户的政府对社会办公系统是对传统办公模式的根本变革。本文将以电子政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枣政府各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办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实现网络化为切入点,对电子政务谈谈己见。
企业办理一项政府审批事项曾经历了多点多次式(即企业要多次光顾多个衙门,才可获取多种批准证书)到多次一点式(即企业要多次光顾一个大厅可以获取多种批准证书)。而未来网络登记和审批模式则达到一次一点式(即政府各部门的登记审批以及备案手续均在网上进行,只需一次光顾一个大厅即可获取所有审批证件)。网络登记和审批模式至少可以实现四个方面的目标:一是规范政府行为,促使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网上审批和登记内容必须是具有法律依据或政府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此之外企业将不予办理报批;二是有利于增加政府行政透明度,做到政务公开,利于社会公众对政府的有效监督,促进政府部门的勤政廉政建设;三是减少企业申报程序中的重复工作量,避免技术性差错;四是可以实现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总之,这种政务办公模式将促进政府由单一管理型向服务管理型转变,促进政府真正成为廉洁高效的政府;同时也促使企业和生产经营者通过依法办理登记报批,对政府依法履行义务,依法经营纳税。
实现登记审批网络化要具备五个前提条件:一是政府要确定一个部门,赋予其网络办公总策划、总协调的职能,促使政府各职能部门消除部门利益,形成政府办公“一盘棋”的格局;二是要有电子政务的统一标准,例如:统一的企业(单位)编码(即企业(单位)身份号)、统一的登记注册类型、统一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等等,避免用户在使用公共信息中由于标准不统一而造成的混乱;三是要有一个科学的、可以实现政府各部门服务管理职能程序的、方便企业操作的电子政务办公流程,例如北京西城区政府“一站式”服务大厅的新办企业审批项目流程是这样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领取工商注册登记表办理前置审批开据房产证、入资、验资企业审批、发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刻章审批开设银行帐户办理机构代码登记办理国税登记办理地税登记办理统计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户外广告审批办理旅店业审定价办理商委粮食审批办理科技企业认证当地工商所备案。(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以上部分政府审批登记项目可以逐步移交给行业协会,发挥中介组织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的作用。)科学的运行流程一环扣一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同信息只取一次,避免重复和差错。四是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系统。网络安全一直是困扰电子政务的难点问题之一,包括建立网络防毒、安全认证、信息资源分级分层使用的安全体系,这些在技术上都应得到解决。五是要统一电子操作系统,要编制一个科学统一的流程软件。而以上五个方面都是建立在政府是一个有机的工作整体的基础上,其工作出发点统一在服务基层,依法行政上。统计登记是政府统计部门依法行政的一项主要内容,是政府统计掌握调查对象,建立统计渠道的重要途径,随着政府登记审批电子系统的建立,统计登记网络化将得以实现。目前,中关村海淀园区管委会正在作“一网式”办公的尝试,但受其职能限制,服务对象仅限于入区企业。政府网络登记和审批模式应尽快在地、市级政府推开。目前的难点不是业务、技术问题,而是统一认识,组织协调问题,因此政府决策者应在此点上有所创新和突破。
二、统计工作流程电子化
统计工作流程电子化是统计系统内部实现的,它是指统计信息产品生产的全过程的电子化,即统计基础数据的采集统计数据的加工处理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统计初级产品的开发统计信息产品的统计信息资源管理等统计工作的全过程。实现从“九五”时期的人工作业或部分电子化向“十五”的全过程电子化跨越。
统计数据采集实现由以统计报表、软磁盘为主转变为以网络传输为主。加强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基层企业的计算机网络化水平,加强统计信息网络安全建设,在“十五”时期,国家、省(直辖市)和地(市)级政府统计局之间、限额以上统计调查企业(单位)与各级政府统计局之间应具备网络快速传递的硬件和设施水平;实现政府统计局对企业、上级政府统计部门与下一级政府统计部门之间统计制度、统计培训、电子程序的网络传递;实现基层企业(单位)统计数据信息的网上直报。最大限度地减少统计报送环节,解决基层统计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
统计数据处理应用程序由专业各自开发转变为集中统一研制。统一数据处理操作平台、应用软件、文件格式;统一实行统计“一套表”制度,统一单位属性标识代码、统计指标代码;统一数据处理和审核程序;实现准确、高效、方便的数据处理模式。
统计信息资料的开发利用由传统单一模式转变为现代多元模式。笔者认为,统计信息可以形成8个系统15个数据库:一是统计法律法规系统(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二是统计调查单位管理系统(统计法人单位数据库、统计产业活动单位数据库)三是地理信息系统(统计调查单位地理分布数据库、人口地理分布数据库);四是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系统(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库、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数据库、基础统计指标及指标解释数据库、派生指标数据来源及计算方法数据库、统计标准数据库、统计调查方法数据库)、五是专项统计调查信息系统(国民经济各行业统计调查数据库);六是统计质量评估系统(统计指标数据逻辑关系库、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库);七是统计分析系统(统计分析模型应用软件);八是统计新闻系统。
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篇4
一、“基层建设年”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基层建设年”活动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大和*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围绕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四个转变”、实现“四个统一”的目标要求,以提升基层干部队伍素质为关键,以健全监管体制机制为重点,以加快信息化应用为支撑,以提高监管执法和服务效能为目的,全面推进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干部职责具体化、工作程序化、管理制度化、服务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为促进荣成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通过开展“基层建设年”活动,全面实现“三转一创一优化”的目标。即:实现工作观念转变,树立科学管理理念;实现工作重点转移,推进职能全面到位;实现干部队伍转型,提升监管服务能力;创新体制机制,促进规范高效监管;优化基层工作环境,提高行政效能等。
二、“基层建设年”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加强党性教育、宗旨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权力观;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年内将在全系统开展争当“先进工商所”、“优秀党员”、“优秀公务员”等活动,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增强爱岗敬业责任心;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争创“青年文明号”、“文明单位”等活动,总结推广基层公正执法、文明服务、求实创新的先进典型和先进做法,营造健康向上,奋发有为、文明和谐的工作氛围。
加强业务培训力度。采取全员培训、练兵比武,以强带弱,以上带下、以案释法等行之有效的培训方法,对工商所干部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和基本技能培训;全面开展岗位竞赛活动,在登记注册岗位,积极开展“精通法律法规、熟练微机操作、规范登记管理”为内容的登记注册竞赛活动,培养精通法律法规登记和微机登记操作能手,年终评选“最佳注册员”;在公平交易岗位,开展争夺“公平交易杯”,评选“办案能手”活动;在市场监管岗位,开展争当“优秀市场监管员”活动;在信息化应用岗位,开展计算机应用能力测试活动,评出“打字能手”或“优秀微机员”,促进全系统信息化不断迈上新台阶。通过培训,改变以往只会收费不会监管、只会检查不会办案、只会处罚不会指导、只会事后查处不会事前防控的现象,达到掌握登记和网上办案流程,会制作执法办案文书和一般程序案卷,能调解消费纠纷,能查处常见违法行为,能熟练运用信息化设备和业务软件的要求。
加强基层行风建设。在全系统继续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活动,让每一位干部职工将“两个禁令”及相关规定牢记于心,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执行,坚决杜绝中午饮酒及下午擅离工作岗位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年内将组织力量,采取不定期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检查工作人员“两个禁令”等制度的遵守情况;继续开展基层工商所述职述廉活动,邀请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社会各界代表对工商干部述廉情况现场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继续开展行风评议活动,主动邀请纠风部门进行监督,对基层工商所的服务、着装、禁令执行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努力保持行风评议第一名的好成绩。
(二)完善监管方式,规范监管服务行为。
进一步提速增效。出台《荣成市工商局支持荣成经济发展的二十条措施》,进一步放宽股东身份限制;进一步放宽企业注册资本(金)要求;进一步放宽企业名称核准限制;进一步简化登记手续;进一步放宽核定企业经营范围限制。积极推行基层登记管理业务的网上申请、受理、核准和监管,实行授权委托登记制度,将个体工商户登记、验照权和企业年检初审权下放给基层所。实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建立完善的委托登记和备案机制。继续深化“一审一核”制,减少审批环节,坚持受理、审查和核准,做到登记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登记程序合法。实行“首办责任制”、“一次告知制”、“AB角制”、“限时办结制”和“五个一”工程(窗口一站式、示范一文本、告知一口清、一审一核制、注册一周清)。
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创新监管方式,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深化年检验照制度改革,积极推行网上年检、上门年检,预约年检等措施。企业网上年检率和个体验照录入率达到100%;落实以“经济户口”为基础的“四位一体”分类监管制度,实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度分类和风险度分级管理,制定更切实可行的监管办法;全面推行“网络化监管”责任制,实行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的全领域、全方位、精细化监管,实行“经济片警制”、“市场巡查制”和“经济户口区域监管责任制”,变突击式监管为长效式监管,变被动式监管为主动式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年内组织对工商所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定期对各所经济户口网络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通报。
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积极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继续推行企业联系点及“红盾帮扶工程”,积极开展“大走访”活动,对政府重点项目、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企业开辟登记绿色通道,开通登记专线,实行跟踪服务,快办、办好;积极建立完善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建立良好的企业和工商部门的沟通平台。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吸纳就业的重要作用;积极落实促进就业各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和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建立与吸纳就业和创业企业的“包联帮扶”制度,帮助不同就业群体选择适当工商登记形式,实行“点对点”帮扶,上门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加大执法力度,促进监管职能到位。
深刻认识“两费”停征后,加强和改进监管执法工作、推进职能到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好监管执法职责,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以加强食品市场监管“四项制度”建设为中心,突出食品安全监管,强化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消费安全。逐步完善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制度和程序,加大对食品、成品油、液化气、建材、鞭炮等重点商品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全力确保消费安全。
强化公平交易执法。制定《2009年公平交易执法工作打算》,实行“分时工作制”,适时开展汽车销售、装璜材料、成品油等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查处商业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继续完善打击传销的领导协调机制和部门执法协作机制,不断加大打击传销工作力度;积极开展“无传销社区”的创建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政策引导、行政指导和教育督导,引导企业和直销人员依法开展营销活动,从严监管直销市场;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好注册商标和知名品牌合法的商标品牌权益,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
强化依法行政执法行为。在法制办案工作中,全面推行“统、控、管、谈”四字方针,努力管好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深入贯彻“统”的思想,由法制科统一行使对全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查监督权,要求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事先向法制科申报立案,所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在实施前经法制科审查后由局长批准,案值在万元以上的案件必须经案审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方可立案,所有行政执法案件的回访工作必须由法制科或法制员监督执行。切实抓好“控”的环节,由市局对各执法机构的案件进行全盘掌控,从全局高度对各单位办理的案件进行宏观指导,提高办案科学性和严谨性。严格采取“管”的措施,专门制定《裁量权管理规定》、《行政处罚案件罚款参照标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情节参照标准》,要求基层法制员在初审案件时要慎重,坚决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有超越制度的行为。慎重对待“谈”的效应,对当事人处罚前、处罚中、处罚后分别进行座谈,让他们透彻地了解工商法规,理解工商工作。
强化消费维权工作。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积极做好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领域的消费维权工作。加强消费争议调解规范化管理,推进投诉和解机制建设,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种消费纠纷。以调解止争议,以和解促和谐,以和谐促发展,重点抓好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住房、汽车等商品和银行、保险、旅游、交通、电信、供电等服务方面的消费纠纷的和解与调解。充分发挥基层“消费者投诉站、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作用,妥善解决农村以及消费重点区域发生的消费纠纷。
(四)加强制度建设,提升基层规范化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基层业务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登记验照和分类监管制度、企业年检制度、简易程序处罚案件制度、12315消费者投诉(申诉)举报处理制度、经济户口数据管理制度、合同纠纷调解制度、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责任区监管巡查制度、案件主办人制度等基本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案件核审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许可评查制度、强制措施管理制度、案卷管理制度等执法监督制度。
完善规范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干部职工学习制度、会议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值勤考勤请假休假制度、考核考评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财务装备管理制度、档案保密管理制度、机关安全保卫制度、后勤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基层建设年”活动的时间安排
基层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的任务。此次“基层建设年”活动,拟安排一年的时间,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3月)。我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基层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及考核办法,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动员部署。各所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和发动。同时,按省局要求开展“大走访”活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3—11月)。按照“基层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部署,围绕八项重点工作,逐项展开,扎实推进。局里将对各所“基层建设年”活动实施情况进行督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措施,确保全面完成“基层建设年”活动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各所对“基层建设年”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并制定巩固提高“基层建设年”活动成果的措施,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局。市局组织检查,并结合系统年终工作会议进行总结评比,表彰“基层建设年”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的先进工商所和先进个人。将“基层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对市局年度工作考核。
四、“基层建设年”活动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一定要把这项活动列入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活动扎实有效。市局成立“基层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对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由张玉涛同志任组长,刘文、张厚信、张华松、刘向东同志任副组长,各科室、直属局、所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由人事政工科负责。
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篇5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试验。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还应当经农业部审查批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四条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将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试验单位认定
第五条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同意申请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具有与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匹配的试验场所、环境设施条件、试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样品及档案保存设施等;
(三)具有与其确立了合法劳动或者录用关系,且与其所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和相应的试验与工作人员等;
(五)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六)有完成申请试验范围相关的试验经历,并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运行六个月以上;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考核认定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法人授权书;
(三)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
(四)试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标准操作规程)清单;
(五)试验场所、试验设施、实验室等证明材料以及仪器设备清单;
(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运行情况的说明,典型试验报告及其相关原始记录复印件。
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七条农业部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
第八条农业部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审批期限内,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技术评审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资料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组织机构、试验条件与能力匹配性、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适宜性。
现场检查主要对申请人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试验设施设备条件、试验能力等情况进行符合性检查。
具体评审规则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条农业部根据评审结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应当载明试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实验室地址、试验范围、证书编号、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二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或者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农业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
第十三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部重新申请:
(一)试验单位机构分设或者合并的;
(二)实验室地址发生变化或者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试验范围增加的;
(四)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农业部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农业部申请补发。
第三章试验备案与审批
第十六条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申请人应当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人、产品概述、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十七条开展新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表;
(二)境内外研发及境外登记情况;
(三)试验范围、试验地点(试验区域)及相关说明;
(四)产品化学信息及产品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
(五)毒理学信息;
(六)作物安全性信息;
(七)环境安全信息;
(八)试验过程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九)试验过程需要采取的安全性防范措施;
(十)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八条农业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农药登记试验不需要批准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资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农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对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颁发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应当载明试验申请人、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含量、试验范围,试验证书编号及有效期等事项。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式样由农业部制定。证书编号规则为SY+年号+顺序号,年号为证书核发年份,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顺序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有效期五年。五年之内未开展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四章登记试验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农药登记试验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产品,具有产品鉴别方法、质量控制指标和检测方法。
申请人应当对试验样品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将试验样品提交所在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进行封样,提供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剂型、样品生产日期、规格与数量、储存条件、质量保证期等信息,并附具产品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及相关谱图。
第二十三条所封试验样品由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和申请人各留存一份,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其余样品由申请人送至登记试验单位开展试验。
第二十四条封存试验样品不足以满足试验需求或者试验样品已超过保存期限,仍需要进行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封存样品。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提供试验样品的农药名称、含量、剂型、生产日期、储存条件、质量保证期等信息及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属于新农药的,还应当提供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查验封样完整性、样品信息符合性。
第二十六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接受申请人委托开展登记试验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农药登记试验应当按照法定农药登记试验技术准则和方法进行。尚无法定技术准则和方法的,由申请人和登记试验单位协商确定,且应当保证试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农药登记试验过程出现重大安全风险时,试验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验,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并报告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试验结束后,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申请人出具规范的试验报告。
第二十九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将试验计划、原始数据、标本、留样被试物和对照物、试验报告及与试验有关的文字材料保存至试验结束后至少七年,期满后可移交申请人保存。申请人应当保存至农药退市后至少五年。
质量容易变化的标本、被试物和对照物留样样品等,其保存期应以能够进行有效评价为期限。
试验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组织机构、人员、质量保证部门检查记录、主计划表、标准操作规程等试验机构运行与质量管理记录。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省级农业部门、农业部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试验单位资质条件变化情况;
(二)重要试验设备、设施情况;
(三)试验地点、试验项目等备案信息是否相符;
(四)试验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法;
(五)登记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或影响登记试验质量的情况。
发现试验过程存在难以控制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责令停止试验或者终止试验,并及时报告农业部。
发现试验单位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改进或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农业部撤销其试验单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每年向农业部报送本年度执行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报告。
第三十二条省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对农药登记试验所封存的农药试验样品的符合性和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报告农业部。
第三十三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现有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无法承担的试验项目,由农业部指定的单位承担。
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篇6
为了加强著作权管理,保护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传播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本市对外科技、经济、文化合作与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使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版权局(以下简称市版权局)是本市著作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各级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公安、海关、科学技术、教育、技术监督、对外经济贸易、测绘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版权保护协会)
上海版权保护协会是依法维护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传播者的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法人,在市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其章程开展著作权业务培训与学术交流,提供著作权业务咨询。
第五条(著作权转让)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部分转让,也可以全部转让。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六条(无主著作权的行使)
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内,由市版权局代表国家行使。
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内,由下列组织代为行使:
(一)作者生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行使;
(二)作者生前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市版权局代表国家行使。
市版权局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代为行使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应当提前公告,并将作品使用报酬上交国库。
第七条(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报酬支付)
报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录音制品制作者和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需要支付报酬的,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付酬标准,在使用前或者自使用作品之日起30日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姓名或者地址不详的,可以通过下列组织转付:
(一)使用音乐作品的报酬,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驻上海办事机构转付;
(二)使用其他作品的报酬,由市版权局指定的机构转付。
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的,应当由演出组织者代为支付报酬。
上海版权保护协会应当提供报酬支付的咨询服务。
第八条(商业经营活动使用作品的报酬支付)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通过技术设备使用他人作品的,经营者应当通过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依据其制定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具体实施方案,由市版权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作品登记申请与受理)
本市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除计算机软件作品以外,其他作品的著作权人向市版权局或者其指定的登记机构(以下统称作品登记机构)申请作品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作品原件或者作品的出版物等复制件;
(二)公民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批准设立、登记注册证明;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作品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核查。对超过著作权法定保护期的作品和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作品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对准予登记的作品,由作品登记机构发给申请人作品登记证。
如无相反证明,作品登记证可以作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证明。
作品登记机构应当对自愿登记的著作权人及其作品予以公告。
第十条(作品登记的撤销)
作品登记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作品登记,收回作品登记证:
(一)作品登记资料与司法判决、仲裁裁决或者事实情况不相符的;
(二)已登记的作品超过著作权法定保护期的;
(三)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第十一条(作品登记资料的查询)
作品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作品登记资料,并向公众提供作品登记资料查询服务。查询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版权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与生效)
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市版权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质押合同登记的程序和内容,按照国家版权局有关管理规定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使用)
未经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制作者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发行。
音像出版单位和电子出版单位出版时声明供家庭专用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用于营业性播放。
第十四条(境外作品出版合同的登记)
图书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著作权人的图书和电子出版物,应当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向市版权局办理出版合同登记。
第十五条(境外作品复制合同的登记)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制作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应当与复制委托人订立委托复制合同,并在复制的15日前向市版权局办理委托复制合同登记。
第十六条(出版、复制和播放合同的登记程序)
市版权局应当自收到根据本规定第十四、十五条规定应当登记的合同之日起15日内,对合同的有关著作权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未发现有侵犯著作权内容的,予以登记;发现有侵犯著作权内容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合同登记办理人。
市版权局可以委托有关版权保护组织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举办境外著作权贸易活动的备案)
举办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组织或者个人的作品著作权贸易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在著作权贸易活动日的15日前报市版权局备案。
第十八条(应用解释部门)
市版权局可以对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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