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若干规定(6篇)

daniel 0 2024-12-02

财产保全若干规定篇1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财产保全中止支付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随之而产生的信用证欺诈问题给信用证交易蒙上了阴影。2005年最高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用证司法解释》)对于信用证欺诈问题确立了相对以往更为明确的司法救济途径和方式,本文结合实务讨论其中几个常见的程序性问题。

一、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形式

发生信用证欺诈时,英美法中通过禁令制度来提供司法救济,但中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禁令制度,只有财产保全制度。

从司法救济的效果上来看,禁令制度优于财产保全制度。因为英美法上的禁令是一项“对人的救济”,只针对人而不是针对物,要求禁令指向的人不得做某事或必须做某事。而大陆法上的财产保全制度针对的是物,考虑的是如果不给予保全,允许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则将来法院的判决可能无法得到执行或难以得到执行。

在现有民事诉讼法中引入禁令救济制度对于信用证欺诈问题的处理来说可能是最理想的,但是考虑到目前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整体逻辑性,以及最高法院若在司法解释中突破民事诉讼法而确立禁令制度显然是在越权行使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因此只能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做些变通。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的相关通知中的表述是“冻结信用证项下款项”,以后逐步改变为“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由冻结转变为止付,体现了信用证保全由财产保全行为向行为保全行为的转变。目前《信用证司法解释》第9条采用的“中止支付”的救济形式,基本上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设置的,但相对于过去一般的财产保全而言还是有一定的突破的。《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2款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中止支付类似于,但严格来说又不同于“查封、扣押、冻结”。若是将这里的“法律”作广义的解释,中止支付可勉强归类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支付令与冻结令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因为“申请人申请冻结自己的财产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而法院无权冻结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的财产”。

二、信用证止付中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信用证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的有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这三大类主体。

通常情况下,信用证欺诈的受害人是开证申请人,各国法律大都容许甚至鼓励开证申请人针对开证行将要作出的付款及时向法院申请止付命令,要求开证行不得对受益人的欺诈单作出兑付。在这种情形下,被申请人通常是开证行。

在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通谋欺诈开证行的情况下,开证行可以成为止付申请人,因为此种情形下,若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欺诈单作出兑付,将得不到开证申请人的偿付。这时被申请人可能是开证行自身,也可能是议付行等被指定银行。

除了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外,其他与信用证支付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能成为止付申请人,比如在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通谋欺诈开证行和开证行保证人时,开证保证人可以成为止付申请人。这时的被申请人通常也是开证行。

三、止付信用证的条件――自由裁量问题

《信用证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了申请人申请止付信用证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具体包括: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对该信用证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第八条(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标准)的情形;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不存在本规定第十条(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情形。

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要达到何种程度才是适当的?这个问题“几乎没有一国法律对此作出过规定,司法实践亦有分歧。”另一个值得探讨的相关问题是关于“难以弥补的损害”,该规定来源于《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英美法中的禁令制度也有这样的表述方式,但禁令救济是对人的救济,而诉讼保全是对物的救济,因此对于“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内涵的理解有一定的差异。禁令救济考量的是如果法院不给予申请禁令的申请,申请人将无法获得普通法上的金钱救济,例如损害赔偿从而面临“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被申请人将会将有关涉案资产转移出法院有效控制的辖区,并导致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则法院就提供衡平法上对人的禁令救济,命令被申请人不得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支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而诉讼保全的考量却是:如果不给予保全,听凭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将来法院的最终裁决或判决可能无法得到执行从而面临“难以弥补的损害”。

法院要确定止付申请中陈述的事实是否存在难以弥补的损害,必然要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不当行使该自由裁量权将会给信用证机制的良好运作带来深远的危害:若是掌握得过分宽松,止付申请得到支持太过频繁,会严重影响银行的运作和国际声誉。若是掌握得过分严格,当事人申请止付令会更加艰难,增加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被诈骗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吴庆宝等主编:信用证诉讼原理与判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0

[2]沈达明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上册)[M].北京:中信出版社,1991~01

财产保全若干规定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法》第八条规定,对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大陆境内有未了结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其限制出境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作出了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限制出境措施未作具体的规定,其性质属财产保全还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限制出境措施属行为保全性质,也即大陆法系中的假处分制度,英美法系称为禁令,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

国外立法未对限制出境措施作出特别规定,但作为一种禁令制度规定在其民事诉讼法中。英国著名的玛瑞瓦禁令,是英国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很有特色的诉前保全措施,其内涵是法院根据原告人的申请,在被告可能将其财产转移出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情况下,发出禁令,禁止被告移动或处理资金/财物,直至有效的判决。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设有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它们都适用于判决结果产生以前的诉讼阶段,目的都是为避免申请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十五编第三章规定了假执行制度,该法第514条、第515条规定:紧急审理裁定、对正在进行的诉讼规定假执行措施的裁定、命令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以及审前准备法官给予债权人预付款项的裁定,只要法官认为有假执行之必要,并且假执行与案件的性质相符合,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应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得命令假执行。德国民事诉讼法于其第八编第五章规定了假扣押和假处分制度,并对其执行程序作了规定,其中假处分制度类似于禁令制度。如现状变更,当事人的权利即不能实现,或难于实现时,准许对于争执的标的物实施假处分。实施假处分,可以交付保管人保管,或命令对方当事人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对方当事人的一定行为,特别是禁止对土地、已登记的船舶或建造中船舶进行让与、设置负担或抵押。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仅有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制度的规定,诉讼过程中的禁令制度散见于单行法与司法解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法》第八条规定限制出境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章规定海事强制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诉前临时措施。

禁令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各国立法对禁令制度的适用条件既积极又慎重。禁令一旦,被申请人的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必须停止。法院制止侵权,维持现状的行为,很快能达到既定的目的,但如果错误的禁令,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难以弥补的,因此,禁令的又是有条件的。根据英美法系的实践,禁令,必须考虑以下准则:(1)有否一个严肃的争端。申请人所提供的宣誓词虽为一面之词,但不应考虑到申请人败诉机会,只考虑申请人确有机会胜诉。(2)损失赔偿是否足够救济。除非金钱给付仍不足以救济,而必须采取制止侵权,以维持现状,否则,不宜中间禁令。(3)平衡双方的公平利益。决定是否采用中间禁令时,法官总是必须充分考虑它会给被告带来的损害。衡量的原则是适用临时禁令给被告带来的不利要小于不适用中间禁令给原告带来的不利。(4)特殊因素。基于国家和社会利益,法官也会中间禁令,如TRIPS协议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无不体现了私权保护和社会公益的立法平衡。

限制出境作为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其适用类似于国外的禁令制度,已在一些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视为一项与财产保全制度同等重要的保全制度来进行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禁令制度,尚未作为与财产保全制度同等重要的保全制度,规定于民事诉讼法中,而是分散于具体的实体法、特别程序法与个别司法解释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法》、《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但上述规定仅有原则性规定,如何适用,特别是其适用条件,还缺乏可操作性。笔者认为,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应具备以下条件:(1)限制出境措施的申请人对案件具有胜诉的可能性;(2)限制出境措施的被申请人大陆境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一般而言,对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其资不抵债,则不应采取限制措施,而按照我国公司法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处理;(3)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必须情形紧急,如不采取该措施,其本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主管人员出境可能造成案件无法审理;(4)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应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且应提供全额有效的担保,该措施由于属行为保全的性质,应基于当事人的申请。

限制出境措施的方式,《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采取决定的方式,但决定属人民法院依职权而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属禁令的范畴宜采取裁定的方式。限制出境措施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交保全费用。限制出境措施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较财产保全对于被申请人而言,会产生潜在不利甚至现实不利。因此,针对错误的措施,被申请人应有相应的救济手段。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笔者认为,限制出境措施的发出,应比财产保全更为严格,一般地,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介入,必须基于申请人的申请,而且,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数额,应以被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或损害为限。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出境裁定并付诸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不准出境,并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注明不准出境的原因。如未能扣押被限制出境人员的证照,需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应依照《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填写《口岸阻止人员通知书》,并附民事裁定书,交付公安、边防机关交控。限制出境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止。

财产保全若干规定篇3

债权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就破产债权申报,否则,将丧失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劳动债权指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以及劳动保险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㈢破产债权。未将劳动债权及破产企业欠缴的税金列为破产债权,而是规定的先于破产债权受偿的非凡请求权。因此,不适用破产法关于破产债权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的规定。实践中,个别法院以税务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破产企业欠缴的税金为由不予清偿,是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我国对劳动者实施的保险,从50年代到80年代中期,称为劳动保险,是一种初级水平的保险制度。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职工保险制进行全面改革,改革的取向是强化社会化程度,并改称“社会保险”。目前,保险的覆盖面已从全民、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逐步扩及除农民劳动者以外的所有城镇劳动者。虽然我国风险事故伤害的具体形式不同,划分为负伤、疾病、残疾、死亡、生育、衰老、失业七种,但是,在实践中,劳动保险费用的支出也限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国家统一向企业和职工强制筹集,但是有的国有企业都未交。本文认为,应当补交、交足,以切实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

二、破产企业职工集资款

在政策性破产情况下,企业借职工的款项不属于破产债权,应优先受偿。1994年10月25日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海、天津等18个被国务院确定为优先资本结构试点工作的城市的国有企业资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职工安置,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护生产经营向职工筹措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优先受偿。

1997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将试点城市由18个扩大到111个,其中包括我省的芜湖市,规定凡纳入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即使土地使用权被抵押,亦应用转让所得安置职工,不足部分还应以企业其他财产支付。1999年4月16日,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9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列入1999年国家兼并破产项目的国有企业破产,无论是否在试点城市,均适用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从此,取得了试点城市的特权,即无论任何城市,只要是纳入国家兼并破产项目的国有企业破产,均适用破产企业财产优先安置职工。

在一般破产情况下,假如职工集资作为资本金投入企业,自然要承担投资风险,在未事先约定偿还本金的情况下,根本就不属于破产债权。假如约定偿还本金,属于企业向职工借款,则属于破产债权。

三、破产债权的抵销

我国《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分配前申请抵销。由此可见,我国破产法承认破产抵销权。但是,在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抵销给双方带来的利益是不对称的,一方面,破产债权人通过破产清算不可能获得足额清偿,而破产企业却可能从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那里取得足额的清偿。因此,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从抵销中获得更大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债务人的开户银行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扣划的无效,应当退回扣划的款项。拒不退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退回并向其开户银行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04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罚。另一方面,对破产企业的其他债权人而言,本应可最大化收回的破产财产中获益,但因抵销使该利益受损,比较收益下降。

由于在破产宣告的情况下,抵销给双方带来利益上的不对称,故在破产立法中对抵销权给予了一定限制,一种是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限内,对未到期债务放弃期限利益而与债权人抵销为法律所禁止。我国《破产法》第35条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㈠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㈡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㈢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㈤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的行为应认定无效。另一种是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提出后或破产程序开始后取得他人的破产债权的,不得抵销。因为对破产企业仅负有债务而无债权的债务人,应向破产企业履行给付义务,该给付财产应为破产财产,对破产企业仅享有债权而无债务的债权人,应通过破产程序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四、破产宣告对破产债权的期限及所附条件的影响

确定破产债权的时间界点是破产宣告。根据《破产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㈠依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应当宣告破产的;㈡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终结整顿的;㈢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破产宣告裁定具有废止与债权有关的期限的效力,根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企业自即日起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人民法院或清算组认为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除外”。即使原债权设定了某种期限,亦不影响成为破产债权。如在破产宣告时,假如债权原定的清偿期限尚未届满,视为已到期限债务,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只是在确定债权额时减去未到期利息。《破产法》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在破产宣告时,假如所附条件尚未成就,仍可申报债权,其是否实际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则看在破产清算期间条件是否成就。即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情况下,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均将不能实际对破产财产受偿。

财产保全若干规定篇4

关键词:信用证;信用证欺诈;止付令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6-0051-02

由于我国并没有信用证的成文法,在信用证的欺诈和救济方面最权威的文件仅有1989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第4条第2款就信用证欺诈的冻结问题作了简单而原则性的规定。同时由于各级法院的法官对信用证这一国际商业支付工具缺少了解,对其银行实务,法律机制的设计也知之甚少,又无信用证案件的审判经验和必要基础知识,因此在认定欺诈和冻结信用证时只能考虑到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和满足财产保全的条件,而忽略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考虑。对正当持票人地位和第三人利益的考虑和对影响银行声誉的考虑,只凭一张止付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便轻易中止了信用证付款,由于不当止付给受益人,特别是开证行带来的后果是不容忽视的。

一、我国信用证欺诈下法院止付令的法律性质

2005年10月24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此规定中明确了中止支付程序,司法实践中称其为“止付令”。而对于其属于何种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止付令与英美法系上的“禁令”是不同的,英美法上的禁令,其并不具有对物的效力,而只具有对人效力。在中国法项下止付令是一项临时性救济措施,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临时性措施只有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两项,显然,止付令的性质不是人民法院在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生产生活急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先予执行。其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可知:财产保全并不是只能适用于金钱请求案件,其规定“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是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而对于是否要求是金钱给付案件还是其他类型的案件则没有设定任何限制。因此,止付令满足“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条件,除此之外,财产保全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此处可以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效力较低的法律渊源,而止付令则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由此可以看出,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止付令的法律性质是可以定性为财产保全的。

二、我国信用证欺诈下法院止付令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现行立法有关信用证止付令的规定

1.止付令的条件进一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其第8条中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信用证欺诈的情形。从《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不难看出,《美国商法典》中实质性欺诈的法律精神被我国止付令的条件引入。现各国在关于信用证欺诈的司法实践中操作方法虽不一致,但在规避信用证欺诈过程中不能背离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得到各国的普遍认同。《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将“欺诈将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作为能够申请中止支付的欺诈的条件。因此,《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指信用证欺诈并不包括数量上的小幅差额,货物质量上的一般瑕疵,或者非实质性的对信用证条款的违背。这种对信用证欺诈内涵进行明确界定的制度,能够有效维持信用证的正常运转和防止滥用欺诈例外。

2.信用证欺诈的豁免制度得到确立

所谓信用证欺诈豁免,是指在法定情形下,即使发生了信用证欺诈,法院亦不能止付信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其第10条例举了欺诈豁免的情形,信用证欺诈的豁免制度得到确立。同时第13条也为当事人和善意第三人对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有异议的情形提供了程序依据。在信用证操作实务中,信用证交易的完成,开证行时常需要通过保兑行、付款行、议付行等中间行来实现。而当信用证欺诈发生时,若法院不当止付,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在此种情况下,容易导致部分商人对信用证产生信任危机,甚至致使银行不能放心地参与到信用证交易中来。因此,为善意第三人留下了保护合法权益的空间是各国“信用证欺诈例外”适用机制的共性。

3.临时性止付与终局判决止付得到区分

英美法中的“禁令”类型颇多,美国在信用证欺诈的司法实践中,就将禁令分为初步禁令和永久禁令两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种分类方法进行了借鉴,将止付分为中止支付和终止支付两种。中止支付是法院在诉讼前与诉讼中的裁定,是以程序法上的救济措施存在,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它具有临时性的特点。而终止支付是实体法上的救济,是法院根据我国民法、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为解决信用证欺诈问题而采取的实体法上的救济措施。中止支付和终止支付的区分为在不同阶段法院用不同方法干预信用证机制提供了依据。

(二)我国信用证止付令存在的问题

1.“信用证欺诈”的认定标准不清,止付令条件规定过于宽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尽管已经初步确定了信用证欺诈的标准,但第8条第4款“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的设置,使得标准存在含糊不清的情况,致使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没有准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法官处理案件的随意性。此外,国内法院有关信用证欺诈的判例中,信用证欺诈通常被当做一般民事欺诈的原理来理解,而没有严格控制适用的条件,而这种界定标准不明确规范的情形,就给法官留下了自由裁量的巨大空间,极易导致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滥用。

财产保全若干规定篇5

记者:在新的形势下,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有何重要意义?

张文岳:《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由中央政府制定的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重要文件,《若干意见》的,昭示着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又将迎来一个灿烂的春天。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辽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已经成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到2004年底,我省民营经济的比重已超过全省经济总量的50%,是实实在在的半壁江山。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重大的战略意义。

记者:《若干意见》主要从哪些方面体现中央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

张文岳:党的十五大特别是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了一系列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宪法修正案》明确了完善保护私有财产法律制度,有助于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最近,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一是强调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二是从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和完善服务等多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三是强调要切实保护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四是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五是强调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要求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这些政策的落实,将使民营企业家渴望的破除障碍、打破垄断、突破成为现实,为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提供一个新的契机。

记者:《若干意见》提出了哪些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张文岳:国务院针对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若干意见》中主要提出了以打破垄断为主要内容的七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放宽市场准入,公平待遇。二是改善金融服务,加大财税支持。三是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四是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五是引导企业提高自身素质。六是改进政府监管。七是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指导和政策协调。

记者:贯彻国务院的《若干意见》,对辽宁经济的发展与振兴有何重要意义?

张文岳:贯彻国务院的《若干意见》,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是事关辽宁长远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优化所有制结构,增强全省经济实力的重大举措。是加速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缩小与发达地区差距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任务。是深入推进国企改革的重要依托,是加速全省经济结构调整的现实需要,是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发展壮大县域经济、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学习贯彻国务院的《若干意见》,就是要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靠发展民营经济,靠发展中小企业,走“以小为主,以多取胜”的路子,来实现辽宁经济的发展和振兴。目前,我省共有7800多户规模以上的企业,1100多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6600多户产值5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从工业增加值来讲,民营企业实现的增加值已经超过全省生产总值的51%。但从企业实现的利润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是398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247亿元,占62%以上。从资产情况看,全省现在的经营资产大概是1100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6700亿元,占66%以上。从上述两组数字看出,民营经济所占比重还不是很大,所以,发展潜力巨大。学习贯彻国务院《若干意见》,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充分认识到,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实现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共同发展,必将从根本上激活我省各种所有制之间的平等竞争,全面解放生产力,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步伐。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具优势,在经济增长、对外开放、财政、税收、就业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为全省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在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中同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我省民营经济正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全省上下必须抓住机遇,乘势而上,突出重点,扎实工作,推动民营经济实现更快、更健康的发展。

记者:非公有制企业的主体是中小企业,《若干意见》对中小企业有哪些支持?

张文岳: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的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绝大多数是非公有制企业,国务院的《若干意见》充分考虑了这一特点,对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主要有:逐步扩大国家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加快研究改进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的会计、税收、统计等管理制度,建立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发展的组织制度;支持建立创业服务机构,鼓励为初创小企业提供各类创业服务和政策支持,加快建立适应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息和公共服务平台,加强科技创新服务;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促进以中小企业积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记者:贯彻《若干意见》,辽宁将采取哪些重要举措?

张文岳:改革开放以来,辽宁也相继出台了许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对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应该看到,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部分地区、部门观念转变滞后,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不配套、不完善,在市场准入方面还存在不适当的限制,企业融资渠道狭窄,社会服务体系还不健全,政府监管和服务不到位,部分企业行为不规范,自身素质有待提高。针对我省存在的问题,省委、省政府已经着手制定贯彻国务院“非公有制经济36条”的实施意见,目前已经完成了省政府部门的讨论论证工作,并将尽快出台。我省即将出台的新政策,其主要内容有: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促进创办企业,扩大就业渠道。对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复转军人自主创办的除国家限制性行业的企业,免征3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全面落实对民营企业用地公平政策。统筹财政扶持资金,支持民营重点产业发展

完善全省中小企业金融担保服务体系。省财政通过预算安排2亿元,再利用开发银行软贷款5亿元,将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担保资金规模扩大到7亿,建立省、市担保机构业务联动机制,形成辐射全省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重点为“两大基地”、“三大产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自从200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金,除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外,还用于支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采用自有技术或引进专利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展技术创新,发展专、精、特、新产品,为大企业配套等。

省政府为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建立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6亿元(年初预算3.3亿元,拟再增加2.7亿元)、科技发展资金1.5亿元(每年预算安排),支持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的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疏通融资“瓶颈”,改善金融服务拓宽创业投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中小企业创业资金,引导、带动民间资本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小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服务体系,加快省中小企业银行的组建步伐。

构建民营企业服务体系。支持建立创业辅导、技术创新、信息咨询、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经营管理、国际服务等服务机构。建立民营经济信息服务平台

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改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转制和采用托管、承包、购买、租赁、兼并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

健全民营经济的法制保障,建立省、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清理和规范各种对民营企业的收费。保护民营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记者:辽宁在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方面将会出台哪些具体措施?

张文岳:对非公有制经济放宽市场准入,实行公平待遇,是贯彻国务院《若干意见》的首要条件。一是要打破垄断,加快垄断行业的改革步伐。我省要积极配合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的中直企业深化改革,支持我省民营企业进入这些垄断行业和领域。二是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我省各类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三是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四是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波前提下,支持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在组建地方商业银行、推动城乡信用改革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五是支持我省民营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六是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今年是我省的“改革年”。全省要大力推进以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造为重点的企业改革。除大型煤炭企业要求国有绝对控股外,其他领域的地方国有大型企业全面放开股权限制,通过吸引各类战略投资者,招商引资、嫁接改造,实现产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我们鼓励支持我省的民营企业通过收购、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省委、省政府将出台一系列政策,在财税、金融、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民营企业要抓住这一机遇,积极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实现做大做强,为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做出更大的贡献。

记者:当前融资难、贷款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请问,在拓宽非公有制经济融资渠道方面将要采取哪些主要措施?

张文岳:解决非公有制经济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主要在于拓宽融资渠道,辽宁在拓宽融资渠道方面将要采取四项积极政策:一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民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二是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中小投资公司发展。三是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四是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损失补偿机制,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建立担保行业自律性组织。

财产保全若干规定篇6

关键词:购房;按揭;强制保险;相关问题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5-0060-02

引言

在一定程度上,购房按揭强制保险的设立无论是对于借款人的利益来说还是对于贷款人利益来说均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其在办理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保险人问题、保险险种问题、贷款人问题及保险金额及期限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购房按揭相关保险积极效应的发挥。因此,我们应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

一、购房强制保险概述

我国法律规定,借款人在进行住房贷款时,若将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时,借款人或者委托借款人需要先完成房屋保险等相关手续的办理,之后才能签订借贷合同。同时,贷款人为房屋保险单的法定保管者。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个人在进行房屋借贷时,无论是将房屋作为抵押物还是将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都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同时,在实际生活中,银行作为被借款人,要求借款人将房产作为抵押物也是合情合理的。但是,该法律条例也存在有一定的问题,它虽然给银行或者是保险公司提供了详细的保险操作章程,但其法律效力却远远不足。银行一般所处的市场环境有两种:一种为垄断市场,另一种为竞争市场。若是在市场竞争条件下,银行为了确保自身债权利益而向借款人提出一定的要求,甚至要求借款人以办理房屋保险作为合同签订的前提,这无论对于法律规定还是道德约束来说,都是合乎情理的,同时也是符合公平原则的。然而,若是在市场垄断的条件下,银行强迫借款人以办理房屋保险作为贷款合同签订的前提,这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及道德的约束,同时也违反了公平的原则。目前由于我国资金市场供求不平衡问题的存在,银行的一些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及道德约束的范围。这也使得借款人在办理房屋保险时,多数认为自己是受银行强迫的。

二、强制保险相关问题

(一)保险人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房屋保险办理方式有两种:一种由借款人自己完成保险办理,另一种由委托贷款人完成房屋保险办理。同时,只要能够确保贷款人债权的利益,那么借款人对于保险公司的选择是不受限制的。然而,多数的商业银行都只会选择一家保险公司进行合作。这也被多数借款人认为是银行剥夺了自身选择的权利,危及了自身的利益。事实上,多数商业银行并不是故意要这样做,其之所以只选择一家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多数是因为受相关法律的约束。银行与保险公司所进行的合作,真正意义上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所维持的保险关系,而这种保险关系通常只限于银行与一家保险公司之间。因此,贷款银行不仅是贷款人,同时也是保险公司的人。其在接受借款人的借款申请时,只能向借款人推荐自身所的保险公司。但是,如果银行未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那么银行在接受借款人委托时,就可以向借款人推荐多家保险公司的相关险种。但是,一些银行为了自身的利益,不仅强行与保险公司进行保险,同时强迫借款人购买自身银行所的保险。这使得借款人的利益不仅受到银行双重身份的损害,同时也会受到保险公司随意制定保险险种的损害。除此以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

(二)保险险种问题

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及房屋贷款保证保险是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两种房屋保险贷款方式。然后无论是贷款抵押房屋保险还是房屋贷款保证保险,本质上两者均处于财产保险的范畴之内。但与其他的财产保险有所不同,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及房屋贷款保证保险不仅与房屋贷款合同有密切的联系,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房屋保险相关的抵押权。针对于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来说,其具体是指借款人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进行借款委托时,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先完成所抵押房屋的相关保险手续的办理,之后才能签订借贷合同。这种保险提高了贷款人房屋抵押贷款的安全性。而针对于房屋贷款保证保险来说,其制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借款人没有按期或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给贷款人带来利益损害。这种保险的承保范围不仅适用于借款人未能履行房屋贷款合约的问题,同时也适用于借款人因意外死亡而造成的贷款合同继承或受让问题。

目前在我国的购房贷款保险市场中,常见的房屋保险类型主要分为两种:一种为单一险,另一种为综合险。单一险具体又指贷款抵押房屋保险。而综合险中不仅包括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的成分,同时还包括房屋贷款保证保险的成分,为两种保险的综合体。这与目前我国的购房贷款行业中以抵押房屋作为贷款前提的实际情况有所不相对应。例如,在借款人以抵押房屋作为借贷条件过程中,若贷款人要求购买综合险,这无论是对于抵押权的实现来说还是对于债权的保障来说,都是超出范围的。除此以外,个人在进行房屋借贷时,若在此之前已经购买了其他相关的房屋财产保险,此时借款人就无须再购买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三)贷款人问题

从理论上来讲,财产保险中出现的更多的是受害人这个概念而不是受益人。同时,投保人及被保人是财务保险中常见的两个概念。在这里,被保人即可以是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也可以是投保人本身。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地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内容。此时,若被保人就是投保人本身,即保险标为投保人自身的利益,那么这种财产保险又可称之为投保人自身保险;反之,被保人即可以是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即保险标为他人的利益,那么从该财产保险合同中所获得的保险受益理所当然就由其他人所拥有,该种财产保险形式又称之为被保险人保险。但是与上述财产保险有所不同,对于信用保险来说,无论是单一的信用保险还是保证保险,保险标与被保人可有所不同。具体来说,投保人在签订信用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及被保人时,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常见方式为:保险标为其他人的信用利益,被保险人也同样为其他人;另一种常见方式为:保险标为其他人的信用利益,而被保人为投保人自身。然而,无论是哪种方式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其他人所面对的信用安全性。

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的签订无论是对于借款人的利益来说还是对于贷款人利益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结果上来看,若不进行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的签订,那么不仅加重了借款人承担房屋损失的负担,也加重了借款人还款责任的负担,同时不仅使得贷款人的抵押权无法有效实现,也使得贷款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有效确保。因此,确保贷款人及时的收回贷款,从而有效地保全银行的利益是贷款抵押房屋保险订立的最初想法。但从本质上说,若在进行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标为信用保险利益,而不是贷款人的抵押权保险利益,那么保险人的保险金偿付则是以借款人拒绝或无力清偿为条件,而不是以抵押权的最终丧失为前提。虽然贷款抵押房屋保险也同样属于财产保险中的一种,但其与信用保证保险有本质上的不同。

(四)保险金额及期间问题

若想要进一步有效地确保银行的利益,在进行购房贷款保险合同签订时,应该以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总和作为保险金额的标准。保险金额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借款人的债务金额。目前随着借款人借贷金额的逐年减少,所需偿还债务金额随之减少,从而借款人的保险金额也逐年减少。为了解决债务人借贷期限提前或拖延的问题,同时为了提高购房贷款的灵活性,保险合同内容较前有所不同。目前最为常见的是“一年一保”的保险形式及“一年一缴”的还款方式。除此以外,若到达续保时间,但借款人却因其他因素无法及时续缴保险,此时贷款人可代替借款人完成保险的续缴,但因替缴所额外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担负。针对保险金额方面,通常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认为,作为不动产,房屋的价值是无法割裂的。因此,无论是要求计算整房价格来完成保单设计,还是要求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中的全额投保,均是合情合理的。另一种说法认为,工程建设所处的阶段不同,其保险金额也应有所不同。在对企业财产进行投保时,在对建筑工程进行投保时,应将工程承包的金额总和作为该工程的保险金额。对安装工程进行投保时,工程安装所产生的价值总和作为该工程的保险金额。在进行企业财产投保时,应将该企业固定资产的价值总和作为保险金额。目前我国鼓励多数企业进行足额的财产保险,这使得相关的保险操作更为简单。但是与建筑工程的财产保险相比较而言,购房贷款保险所处的情况有所不同。购房贷款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一般分为两种:一种以抵押权作为保险利益,另一种以信用作为保险利益。它的利益价值不仅包括贷款本金,同时还包括所产生的利息。而关于不动财产分割问题,其在购房贷款保险中通常是不存在的。同时,房屋的价值也不是根据足额与否来进行衡量的。尤其是对于家庭财产保险来说,因为第一危险赔偿形式的存在,保险标中物的真实价值应该用保险公司所能赔偿的最高金额,而不是用保险金额来代表。

结语

目前我国购房按揭强制保险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但随着我国住房按揭体系的不断健全,上述问题也必将会得到有效的解决。同时,随着分配住房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最终会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的美好景象。

参考文献:

[1]王立安.浅谈购房按揭强制保险若干问题[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

[2]孙建.购房按揭强制保险若干问题的分析[J].金融论坛,2016,(1).

[3]卞冬梅.对于购房按揭强制保险相关问题的研究[J].科学资讯,2016,(2).

[4]罗炎芳.论购房按揭强制保险若干法律问题[J].西部法学评论,2015,(7).

[5]张明钱.购房按揭强制保险中的相关法律问题[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5.

  • 下一篇:人教版八年级语文(6篇)
    上一篇:实验室日常管理办法(6篇)
    相关文章
    1. 《东周列国志》读后感范文(整理6篇

      《东周列国志》读后感范文《东周列国志》是我近期读过的一本书。它讲述了以战争为主题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故事。当时群雄并起,百家争鸣。虽然后大家知道是秦国统一了天下,但在..

      daniel 0 2024-12-01 18:01:00

    2. 《天鹅牧场》读后感范文(整理6篇)

      《天鹅牧场》读后感范文这本书介绍了在去高山训练基地滑雪的时候,“我”看见一条雪橇犬,当它看见我时非常高兴,我弄不清状况,因为狗只有看见自己的主人才会如此快乐。我向那些..

      daniel 0 2024-12-01 15:44:00

    3. 《笑猫日记》读后感范文(整理6篇)

      《笑猫日记》读后感范文今年暑假,我在补习班看了许多书籍。其中,我喜欢《笑猫日记绿狗山庄》了。里面的内容是这样的:笑猫与球球老老鼠,还有地包天一起去寻找朋友小白。但到了..

      daniel 0 2024-12-01 13:27:00

    4. 《牧羊猪》读后感范文(整理6篇)

      《牧羊猪》读后感范文今年暑假我读了一本非常好看的书,是英国作家迪克.金-史密斯写的《牧羊猪》。这是一本动物小说,写得真是太好了,你读个开头就会立刻被它吸引住,舍不得放下,..

      daniel 0 2024-12-01 08:53:00

    5. 《橡树上的逃亡》读后感范文(整理6

      《橡树上的逃亡》读后感范文读完《橡树上的逃亡》,我被托比的勇气和冒险精神深深吸引。这本书讲述了一个小男孩托比,为了保护一棵古老的橡树,与朋友们一起展开了一场惊心动魄..

      daniel 0 2024-12-01 04:19:00

    6. 《捣蛋鬼日记》读后感范文(整理6篇

      《捣蛋鬼日记》读后感范文我的书架里琳琅满目的,有很多书。有童话书、故事书还有历史书。其中我最喜欢的还是《捣蛋鬼日记》,这是一本搞笑的故事书,现在回想起书中的片段,还是..

      daniel 0 2024-11-30 22:35:00

    7. 读后感作文范文收集(整理16篇)

      读后感作文范文精选暑假中的一天,姥姥带我逛图书大厦,一本封面新奇、独特的书吸引了。走进一看《探索发现》,立刻拿起来,不忍心放下。姥姥看到我不舍的样子,立刻买了下来。回到..

      daniel 0 2024-11-30 20:18:00

    8. 年政教处工作总结范文(整理6篇)

      政教处工作总结本学期,政教处紧紧围绕学校工作重点,在学校领导正确指导下,努力与各部门密切合作,为学生营造了一个更加舒适、温馨、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让学生吃在学校解食忧,..

      daniel 0 2024-11-29 11:11:26

    9. 幼儿园大班幼儿毕业评语(整理10

      12.2023幼儿园大班幼儿毕业评语二 你是个聪明大方又可爱的小女孩。这学期你的表现很能干,能主动和老师说一些自己发生的事。你上课

      栏目名称:办公范文 0 2024-12-02

    10. 部队班级年终工作总结(收集6篇)

      部队班级年终工作总结篇1今年来,在支队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业务部门的有力指导下,我们班始终以“”重要思想为指针,以政治合格、军事过

      栏目名称:办公范文 0 202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