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6篇)

daniel 0 2024-12-06

文化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篇1

博士生。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摘要:在工业化和现代化迅速推进的今天,

中国乡村逐渐丧失自治的传统和社会基础,以传统“绅权”为基础的乡村自

治的优势已不再显现;但乡村不会因为城市化而消失,以“新乡绅”为代表

的乡村建设的精英能人力求通过发掘传统秩序和文化的路径重建逐渐瓦解的

乡村。为此,中国应立足于乡村自治的历史资源和现实储备,通过不断发挥

基层政权的卷入能力、积极发育“人民”的自治组织和完善乡村精英流动机

制等措施,从包容的政府和圆融的民间中逐步实现乡村自治走向“第三领域

”。

关键词:乡村自治;乡绅;第三领域

中图分类号:D4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3)

01-0068-07

随着现代性在全球范围内的扩散,中国也逐渐卷入了这一世界性进程。现代

化意味着工业化和城市化,意味着城市和乡村的中心——边缘,支配——被

支配的关系,使乡村处于边缘化的境地,甚至把乡村排除在发展的主流之外

。中国乡村有着悠久的农业历史文明传统,延续着儒家文化下人与自然和谐

以及人与人和睦的观念;同时,在最广阔范围内的众多农民以及在农村社区

中多元化的生产生活方式,为传统的延续提供了物质基础和可能。因此,中

国乡村建设并没有像城市发展那样,因为现代化的影响与传统发生断裂。相

反,历史的痕迹在今天的乡村中随处可见。面对乡村凋敝、原子化和空心化

的事实,乡村建设成为学界的主要关注点。对于具有悠久历史传承以及儒家

文化浸染下的乡村来说,从其自身发掘潜力,重拾“乡绅”传统,探索中国

特色的乡村自治道路,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乡村建设的历史、现状及问题中国乡村治理历史悠久,大概经历三个阶

段:一是延续中国乡村社会两千多年的“绅权”自治;二是晚清到20世纪前

半期兴起的以梁漱溟、晏阳初等为代表的在经济、文化和政治制度等方面开

展的乡村建设运动;三是改革开放以来,以社会组织为基础的乡村建设新模

式。从古代乡村建设的内容和特点以及当前社会组织介入的乡村建设的创新

实践可以看出,“建设乡村”并非“乡村建设”,乡村建设关键是乡村治理

的行动,而乡村治理的核心是为了实现乡村自治。

(一)历史上乡村建设模式的回顾

古人所谓“皇权不下县”,是指传统国家的行政能力主要限于城市,对乡村

社会的统治是依托乡绅阶层为纽带实现间接统治。千百年来在传统乡村社会

流传下来的礼俗治理的核心——以宗族为基础,以乡绅为纽带而形成的保甲

制度,是中国传统乡村自治的基石,促进中国古代农村社会相对稳定、政治

相对清明以及经济平稳发展。乡绅负责教化民众、承担赋税、维持治安和平

衡乡村社会结构等任务。同时,他们还自然担负起县级以下乡村社会的公益

事务,如治水、赈灾或治安等,尤其是在自然灾荒与社会动荡加剧的王朝衰

败时期,地方政府与乡绅们共同承担公共活动的需要随之增加。

晚清到20世纪前半期,中国乡村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受世界政治经

济格局影响,中国乡村经济日趋衰败;另一方面国家政权力量开始企图深入

并加强对乡村基层社会的控制。费孝通于20世纪40年代注意到晚清以来中国

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政治双轨制的打破,导致基层行政效率的低下和地方社

会结构的紊乱[1](pp.337342)。为了改变中国当时四分五裂的状况和实现

中华民族的复兴,许多能人志士致力于在政治行政、经济及文化等不同领域

实践乡村建设:以为代表在政治行政领域开展的以农民为主体的政治

制度革命,以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土地问题为核心,依靠群众路线,采取阶

级斗争的方式取得了新中国的胜利;以经济复兴与发展为基础的乡村建设模

式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就,如卢作孚在重庆北碚建立“花园城市”的乡村试

验,费孝通倡导江村走上一条以草根工业的工农结合的现代农村道路等;而

以梁漱溟为代表的乡村文化建设力求发掘村民自治意识、提升村民文化水平

等方面,但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来看效果不是很理想。当然,在

不同历史背景下乡村建设模式与特定的社会结构、文化与经济基础密切相关

,不能一概而论。

改革开放以来,在以大力发展经济为中心的主题下,中国对乡村建设的政策

更加灵活,乡村治理的自主性远比先前要大。但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不断

加快,当前农村面临一系列问题:传统文化“沙漠化”、农民原子化,农村

空心化以及农业“伪现代化”等。与改革开放前从宏观角度赋予乡村建设政

治、文化和经济意义的角度不同,面对当前“三农”问题的严峻挑战,中国

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鼓励更多的社会主体参与建设乡村,因

而赋予其更多微观具体领域的意义。目前以社会组织为主体推进的乡村建设

模式按地域划分,可以分为以梁漱溟乡建中心为代表的“北派”和以晏阳初

乡村建设传统为代表的“南派”,二者都强调乡村文化建设。正如梁漱溟认

为“转变出”新文化的途径就是教育,而且“民众教育或社会教育,即乡村

建设”[2](p.249)。

(二)当前乡村建设模式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各方力量都以不同的方式积极投入到乡村

建设的队伍中。这里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的乡村建设模式为重点展开讨论。

模式一:“伪乡村建设”模式。该模式主要特点是外来的社会组织或者企业

在农村租种大片土地进行生态农业种植,通过租金使当地农民与土地分离,

同时将租种的土地交由外来市民耕种,或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雇佣当地

农民种植生态农产品等。该乡村建设模式是以牺牲当地农民原有生产生活方

式的一种掠夺性乡村建设,是一种借用农民土地而为外地人谋利的“伪乡村

建设”。如广西河池市巴马县以“世界长寿之乡”养老基地建设为名的乡村

建设,其主要由公司租用当地农民土地建立养老设施,引进先进技术种植高

端水稻,是专门为特殊人群提供服务的一种外地人的长寿模式。

模式二:扶贫模式。这是当前乡村建设中比较普遍的一种方式。这类组织本

着“为村民谋利益”的目的做好事。在进行扶贫活动中,组织者忽略当地的

农业技术是否生态,农民生产生活的组织形式等背景,直接为当地提供现金

和物质捐赠以及开展一系列的农业技术培训等,结果收效不大,不具有可持

续性。当前许多扶贫基金会都采用这种模式实现其乡村建设的宗旨。

模式三:项目模式。该模式也是当前各类社会组织开展乡村建设的主要方式

之一。不同社会组织根据项目的宗旨和目的在实施乡村建设的过程中有不同

的侧重点。有的仅仅是为了完成项目而开展一系列“授鱼”的活动;有的是

为了给乡村提供农业生产的实用技术;但也有的组织落地乡村,关注乡村,

挖掘乡村传统文化、建立城乡互助合作平台开拓市场,协调政府关系,将项

目与乡村发展融为一体,实现农民、组织与当地政府在乡村建设中的主客体

统一与和谐共生。

模式四:附着内生性模式。该模式比较特殊,它主要依靠一个外来的具有蒂

特斯玛领袖气质的个人为核心,不强调在当地建立乡村建设的社会组织和村

民自治组织,完全依靠农村当地已有的村支两委班子和社区精英,推动“社

区支持农业”。同时依靠领袖魅力和丰富的社会资源连接城乡,开展城乡互

助的公平贸易。如中国农业大学何慧丽教授在兰考县南马庄村挂职期间力推

的乡村建设模式。主要依靠当地有能力的“村支两委”队伍,组织农民安全

生产,凭借其个人丰富的社会资源网络打通城市和乡村,为农民建立公平贸

易平台。

模式五:社工驻村模式。即建立农村社会工作队伍进驻乡村,发育村民自治

组织开展乡村建设实践。如有机农业种植、关爱留守儿童、乡村旅游规划、

生态养殖技术培训等。试图探索一条对接外来社工和本土社工优势的路径,

建立农村社会工作的孵化基地,实现乡村自治。如北京地球村在巫溪实践的

“乐和家园”,以“乐和”为理念,强调乡村建设与治理结合是生态文明建

设落地农村的关键,通过培养本土社工和组织专业的空降社工驻到乡村农户

家里,将农民组织起来实现农村的生计、环保等方面的治理。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比较有特色的乡村建设模式。如藏族地区的契约式建

设,这是以契约为主的一种保护区的乡村建设模式。因为藏族独特的宗教信

仰有利于通过契约的方式让当地农民在保护农区的同时又能以耕种为生。还

有金融植入式的乡村建设模式。该模式主要以李昌平为代表,倡导建立乡村

基金,随着基金的发展而逐渐形成一个综合性的协会,为开展乡村建设各类

活动提供资金保障。然而当前许多立志贡献乡村建设的社会组织因为各种原

因难以可持续。如内蒙古阿拉善地区的一些生态协会组织由于资金和管理等

各种原因而失败。

(三)当前乡村建设存在的问题

从中国乡村建设的历史回顾和当前模式的分析发现,无论是从宏观整体的经

济、文化和政治层面开展乡村建设,还是从微观出发的社会组织介入乡村各

领域的发展来看,乡村建设成功的共同点在于:重视乡村民主自治。不同历

史背景下,由于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的不同而导致实现乡村自治的途径各

异。建设乡村并非乡村建设,乡村建设的关键是自治,而实现自治有两个基

础:一是重视传统文化的礼治秩序,二是充分发掘乡村中精英阶层贡献乡村

。从乡村建设的历史经验和现状分析,当前中国乡村建设面临以下几方面的

困境:

西方思潮的涌入与传统文化的崩溃。在中国古代,乡村社会靠礼俗把天生具

有动物本能的分散个体整合为一个有秩序、各归其位的社会,有利于农村社

会有序发展。源远流长的乡村礼俗治理来自于人们日常共同生活,基于血缘

、地缘而产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乡村自治的最初萌芽。当前中国深受西

方发展主义和消费主义影响,市场经济向农村扩散,乡村人口向城市流动,

城市消费观念和理性主义侵蚀农村传统文化使乡民原子化而失去凝聚力。在

缺乏文化精英的农村,本来靠珍爱土地“靠田吃饭”的农民最本能的价值观

已经渐行渐远。礼俗传统与熟人社会消失使乡村逐渐衰败,自20世纪二三十

年代的乡村建设运动中的有志之士已经意识到要从中国文化本身寻求现代化

的力量。作为文化保守主义的梁漱溟认为中国问题在于文化失调,强调通过

复兴中国传统文化和创造新文化、新礼俗来救济乡村;而具有浓厚西方文化

背景的晏阳初选择以农村为工作对象重视文艺教育培养知识力;费孝通看到

了“礼”的温情和野蛮的两面,提倡建立新礼俗社会,强调中国传统文化在

乡村建设中要适应时代和世界潮流,走向现代而非回归传统。

第二,政府、民间精英和社会组织分离。在古代,乡绅阶层是乡村中的精英

阶层,他们近似于官又异于官,近似于民又在民之上,在皇权与乡民之间起

着纽带连接作用,乡绅以此特殊的双重身份使乡村自治传统得以延续。晚清

到改革开放前期,受国内外环境影响,原有中央集权与地力自治政治双轨制

被打破,国家行政权力不得不通过各种方式全面下移到乡一级,走上了一条

社会“国家化”道路,既加大了财政支出,又影响了乡村精英参与社会管理

的积极性,同时城乡人才流通机制的僵化导致乡村精英只出不进,使乡村精

英更加远离乡村和基层政权。梁漱溟九年的乡村建设最终结果是“乡村运动

而乡村不动”的关键点也在于:没有处理好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他坚决不同

意以制度革命的方式实现乡土重建和复兴,认为乡村建设是一种自救,需要

依靠知识精英走上一条文化改良的道路,而非依靠政府官僚[2]。艾恺认为:

“梁希望通过村学乡校来根除农民苦难的根源:统治,而代之以与

农民发生联系的政府”[3](p.256)。梁的这种“不合时宜”的见解和特立独

行的风格也受到的批评[4](pp.107115)。当前社会组织在推进乡村

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在于,没有真正认识到乡村社会是一个集乡民、政府和组

织三者为整体的自我运作系统,乡建的成功在于发挥三者的优势,相互促进

第三,“运动式”的乡村建设。当前建设乡村的景象随处可见,新农村建设

风貌改造——“白墙青瓦小楼”、“新民居”,大拆大建的厂房、“村村通

”的道路硬化……在国家建设新农村的宏观政策引导下,加大对农村基础设

施的投入,使贫穷、落后、闭塞、交通不便的农村面貌有所改善。但建设乡

村非乡村建设。梁漱溟认为,乡村建设实非建设乡村,而是意在为整个社会

之建设,或可云一种建国运动,救济乡村只是乡村建设的“第一层意义”,

其“真正的意义”在于创造新文化[5](p.161)。在盲目推进建设乡村过程中

,许多问题值得反思:人民群众是乡村社会的主人,但为什么大多数人对自

己家的事情不积极、不主动?惠民政策越多,群众就越满意吗?如何恢复原

子化个人的农村社会的“公心”与“公德”?……一系列问题的关键在于,

当前乡村建设是一种一元化行政指令下的建设乡村模式,而不是以发掘村民

自治意识,发育村民自治组织为基础,促进社区精英、村民自治组织、社会

组织以及政府多元互动的乡村建设道路。

第四,乡村治理与环境保护的分离。随着现代化不断推进,中国走上一条西

方工业化发展的“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城市环境为繁荣发展付出了沉

重的代价。为了可持续发展,将污染严重的企业迁向广大的农村。为了增加

收入,某些缺乏环境意识的地方政府和当地乡民,对污染企业既欢迎又支持

,使农村环境逐渐恶化。当前很多社会组织关注乡村文化教育、农业科技改

良和推广、卫生保健、组织合作社等内容,但忽略乡村环境保护和环境意识

的发掘,没有意识到现在农村的生产生活方式已经超出了农村自然环境的承

载力。乡村环境是乡村建设的前提,发展生态农业是农村生存的根本,但现

有普遍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生产导致农业走向“农药+化肥”的“伪现代农业

”[6]。在环境日益恶化的乡村,如何实践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

面发展的“生态文明”建设?另外互惠共生、天人合一的传统文化秩序消失

,使农村环境问题雪上加霜。

二、乡村自治的历史依据与现实基础当前乡村建设问题的关键在于:没有真

正实现乡村自治。中国古代不存在城市自治,但农村由于“天高皇帝远”等

原因存在着一定形态的乡村自治。古人说的“皇权不下县”并非指广大乡村

社会游离于皇权之外,而是说正式的国家政权组织到县一级就成为末梢,乡

村社会是以礼治为内核的乡村自治的延伸。为此,对“绅权”自治传统进行

探析,对当前乡村自治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一)乡绅阶层及其现有的研究

乡绅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应该以多维、复杂的视角来看待其历史作用而非

简单化和消极化。在本文中更多的是从乡绅的积极意涵进行分析。乡绅体现

了一种古代传统特色的民主因素,是儒学道德与国家政令实践的结合。历史

上的乡绅阶层主要由科举及第未仕或落第士子、当地较有文化的中小地主、

退休回乡或长期赋闲居乡养病的中小官吏宗族元老等一批在乡村社会有影响

的人物构成。乡绅与“士大夫”一样具有“师”与“官”的双重角色,集道

德主义和实践主义于一身。乡绅作为连接国家和乡民的纽带,一方面受制于

国家的政治权力与意识形态,另一方面又与当地的乡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乡绅的权威来自于乡民的认可,因而他们可以动员和聚集大量民间资源,

在横亘着不可逾越的等级鸿沟的官民之间发挥沟通作用。正因为乡绅在乡村

殊的角色和作用,其在现代化与传统文化断裂发展的今天,仍对我国农

村自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中国历史上乡绅阶层在皇权不易支配到的乡村社会担负起教化民众、承担赋

税、维持治安和平衡乡村社会结构的责任,是地方行政资源和力量的补充。

一些学者研究表明,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渗透不断加强,但始终无法直接控

制底层乡村,必须通过乡绅阶层的中介作用才能实现间接控制,村民完全处

于国家间接统治与乡绅直接统治的状态下。如秦晖在《传统十论——本土社

会的制度文化与其变革》中高度概括了“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

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的场景及其客观价值[6](p.3)。王先明则

认为,“传统中国的治理结构,上层是中央政府,下层是地方性的管制单位

,由族长、乡绅或地方名流掌握”[7](p.123)。萧公权在《中国农村:十九

世纪帝国政权对人民的控制》一书中主张士绅是乡村组织的基石,基层社会

的结构变迁主要出自国家和士绅之间的权力转移[8]。杨海坤和曹寻真在《中

国乡村自治的历史根源、现实问题与前景展望》一文中认为,乡村社会里存

在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士绅阶层和宗族势力,以二者为基础的保甲制度,是维

系中国乡村自治的三大基石[9]。从已有的研究发现:乡绅治理是国家公权力

与乡村私权力之间的“第三权力”,其有利于形成乡村自治,使村民完全处

于国家间接统治和乡绅直接统治状态下,有利于避免国家缺位而导致混乱。

在乡村自治方面,大部分学者如张静、秦晖、于建嵘、贺雪峰等,倾向于通

过实证调查分析乡村民主因素的大小有无,考察乡村自治对于当前政治体制

以及对农村现代化的影响。对于由来已久的农村社会现实困境和政治危机的

探求尚不深入,也即村民自治研究因缺乏历史感而浮于表面促使人们重新回

到乡绅阶层的探讨,在一定程度上乡村自治实为当前国家对这种困境和危机

的拯救。为了转换分析视角,突破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预设,黄宗智从下

层民众的角度和立场来重新审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华北的小农经济与

社会变迁》中,他改变了以往学者对清代中国社会的国家——士绅的二元政

治结构的思维,把自然村视作只包含村民的一个闭塞而又有内生政治结构的

单位,但乡村权力是一个牵涉国家、士绅和乡村三方面关系的三角结构。值

得重视的是黄氏提出的“第三领域”概念,对于调和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

乡绅治理具有一定的解释力[10](pp.421443)。对生活在基层的大多数人来

说,与国家接触主要发生在“第三领域”,乡绅是国家与社会共同参与的治

水、赈灾或治安等地方公益事务的“第三领域”的主体,体现了国家与社会

在乡村治理中的同构和抱合相互作用关系。

(二)乡绅阶层变迁下的“第三领域”

在中国历史上乡绅阶层具有古典式民主角色并经历了漫长的演变,从最初游

刃有余地游走于国家和社会之间,身兼乡村社会保护者和国家权力支撑者的

双重角色到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双重反对而不得不退出历史舞台;而在当今的

新农村建设时期,被誉为中国乡村自治未来脊梁的——“新乡绅”再次登上

历史舞台。作为中西方交融语境下的概念,“第三领域”对当前中国实现乡

村自治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乡绅阶层是乡村自治走向“第三领域”的关键

主体,具有连接国家权力与地方社会的中介和桥梁的作用,打破了西方经验

预设下国家与社会二元观念。

晚清、民国以及当代社会的政治生活中始终存在着“第三领域”。首先,晚

清及20世纪上半期是“第三领域”的转折点,以前“第三领域”是公共职能

在王朝衰败时期固有的周期性扩展的内容,晚清以来打破了中国中央集权与

地方自治的正式与非正式的统治,导致基层行政效率的低下和地方社会结构

的紊乱。其次,在20世纪20年代到40年代末,社会整合程度提高,国家政权

建设开始设立常规官职从事专属“第三领域”的多种公共活动,从半正式的

负责公共工程的“局”到“自治”组织,形成了地方化的“第三领域”。第

三,当代中国“第三领域”是逐渐国家化和制度化过程。在20世纪50年代国

家将行政权力下移至村一级,传统乡绅阶层由于失去社会和文化基础而退出

历史。现有的“第三领域”逐步“国家化”和制度化;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

,“第三领域”继续“国家化”,国家科层机构进入公社(镇乡)一级,通

过党组织扩大到大队(行政村)一级,该时期的第三领域具有需要国家与村

庄同时卷入的特点。第四,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第三领域”又走向社

会化与“去国家化”。如异地任职的国家干部与乡里熟人社会中社区干部之

间的交互作用,这是一种既非纯粹国家的又非纯粹社会的,而是双方在居间

的“第三领域”里生发出的结果。从以上发展阶段可以看出,“第三领域”

是一个不断从制度化、国家化到社会化和去国家化的发展过程,为乡村自治

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乡村自治走向“第三领域”的现实基础

“第三领域”是社会国家化与国家社会化之间博弈的产物,与哈贝马斯将“

公共领域”明确定位为“国家与社会之间充满张力的区域”相似,在居间性

区域中,国家与社会相互作用形成不同的“公共领域”[12](pp.421443),

二者都强调在国家与社会既张力又合作关系中漫化出的区域。

在现代化进程中,传统乡村建设面临严峻的挑战:生存还是消失,衰败或是

复兴,遗弃抑或重建……。对此,中国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不断凝聚和吸

引多元化的社会力量参与到乡村建设中,探索国家、市场与社会等各类主体

在推进乡村建设中良性互动的公共空间,实现乡村建设在横向与纵向秩序机

制有机衔接,推动公众参与并形成有效的社会协商,激发社会内在活力,实

现有效的社会整合[11]。当前乡村自治走向“第三领域”具有两方面的现实

基础:一方面是乡村自治的精英和能人基础。当前乡村建设具有多元化的主

体。包括社会组织、社区能人精英、大学生村官、外来与本土社会工作者、

企业责任代表、新型知识分子以及落叶归根的退休党政官员,等等,他们被

誉为新时代乡村自治的“新乡绅”,是乡村自治走向“第三领域”的核心力

量。另一方面是乡村自治的传统文化遗产。乡村具有传统文化的天然优势,

有利于乡民回归乡土本原,增强认同感、归属感与凝聚力,充分挖掘传统秩

序与文化中的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等内容。这也是中国在现代化进

程中振兴农村的生长点。

三、乡村自治走向“第三领域”的路径与局限乡村自治是乡村建设的核心,

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与现实基础——古有乡绅,今之“新乡绅”。发掘乡村

传统秩序与文化重建乡村,实现乡村自治走向“第三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但其在发展中仍面临困境。

(一)乡村自治走向“第三领域”的路径

乡村的大多数村民与国家的关系主要发生在“第三领域”,这为实现乡村自

治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在工业化和城市化不断发展的今天,乡村社会面

临逐渐瓦解的困境,如何借鉴乡村自治的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实现现代乡村

自治走向“第三领域”?这里将从以下几方面对其进行探讨:

首先,发挥基层政权的卷入能力,是实现乡村自治基础。传统社会中的乡绅

阶层沟通公与私领域,当前乡村中基层政权连接正式权力的科层社区和非正

式权力的自然社区①,使科层组织与自然社区中扁平组织对接沟通,形成“

天地交而万物通,上下交而其志同”,实现真正的“人民自治”。群众在“

自然社区”中组织起来,基层政权就会变成有组织的人民与“基层政府”的

桥梁。这里的基层政权正是国家与社会相互作用,共同参与而形成的“第三

领域”。在当前乡村建设实践中,国家管理社区越来越制度化、程序化、规

范化,社区组织的科层化、趋利化明显,行政社区组织成为科层系统的“最

底层”,不再是基于“自然社区”的扁平组织,行政化社区与自然社区力量

不平衡,由此导致行政化的社区组织与群众组织发生断裂。因此要不断强调

基层政权代表私权利和公权力的衔接作用,同时需要国家与乡村共同卷入,

推进乡村自治。

其次,积极发育“人民”的自治组织,提高乡村精英的积极性。在中国古代

,乡村中的精英阶层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获得乡民的认可,具有一定的

权威。当前在工业化背景下的乡村精英成为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土是

对象化的土,乡民是飘着的原子化个人,使乡村的文化“沙漠化”,农村“

空心化”。温铁军认为,农村之所以松散、脆弱主要是因为农民缺少组织,

农民只有组织起来才能应对市场风险和外在强力。因此,新农村建设的关键

是通过在农村创办发展合作社等农民组织培育农民的组织能力[13]。乡村走

向自治必须要发育村民自治组织,吸纳乡村中的精英与能人,不断强化“自

然社区”组织的建立,这是人民民主真正的、根本的载体。没有人民的“自

然社区”组织,就没有“人民”自治,没有“人民的尊严”,没有“人民的

权力”,也就没有“人民当家作主”。当乡村形成真正的自治组织后,有利

于培养和提升乡村承接外来资源的能力主体,形成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

我发展的模式。

再次,发掘乡村传统文化和秩序,“不破不立”与“不立不破”并行。中国

乡村自治的传统根源于乡村,延续中国两千多年的乡绅自治最为典型。在现

代化进程中,必须重回乡村,以乡村的传统文化和秩序重建乡村。随着西方

现代思潮的影响,以梁漱溟为代表的文化改良的乡村建设运动,强调以中国

的态度,走西方的路,复兴中国文化,从传统文化中寻找乡村自治的答案;

而受“3C”理念[14](即孔夫子(Confucius)、基督(Christ)和苦力

(Coolies))影响一生的晏阳初以西方民本政治观为中心的乡村建设运动,强

调利用现代政治观实现“民族再造”的路径。“不破不立,不塞不流,不止

不行,它们之间的斗争是生死斗争。”也就是不破除旧的,就不能建立新的

,反之,不立不破,立字当头,破在其中,也即新的不立起来,就不能破坏

原有的旧东西。前者强调破的重要,后者强调立的重要,二者同时成立。在

西方解构主义和建构主义的影响下,乡村建设“北派”的代表温铁军是一个

典型的解构主义者,试图打破当前乡村建设中所有被西化的思想和实践,重

新回归到传统文化中寻找答案。有学者称当前是一个丧时代、殇时代或熵时

代,而中国改革创新的方向——生态文明建设,这是立在以农村为基础,落

地到本原的一个命题,试图从天人合一、敬天惜物等乡村传统文化中寻找答

案。

复次,完善人才流动机制,促进精英能人城乡间的流动。在中国古代,退休

回乡或长期赋闲居乡养病的中小官吏,有文化之人为官后返乡都是乡绅的重

要来源,这样在城乡之间形成了人才自然的流动。当前,中国城乡二元分割

导致人才流动机制僵化——只进不出,农村知识精英队伍丧失。为了缓解严

重的城乡二元分离的状态,在国家政策大力支持下,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

社会工作者、科学型人才、新型知识分子、企业社会责任人士等走向农村。

许多社会组织与社会工作者队伍合作,依托政府,组织乡民开展乡村建设运

动。为了实现乡村自治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培养本土社会工作者参与并成

为乡村建设的主体力量,另一方面需要外来专业社会工作者不断注入新鲜的

血液,为其提供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孵化社工农业技术培训师,传授农民各

种农业技术。不断发挥社会工作者队伍的本土优势和专业技能,为建立农村

社会工作者的孵化基地奠定基础,从而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扎根并贡献乡村

建设。本土社会工作者更多地来源于当地的“限域”②青年,这为解决当地

留乡待业青年就业问题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同时在返乡大学生村官的优

惠政策支持下,许多优秀大学生回到乡村成为乡村建设中“新乡绅”的代表

,有力推动精英能人在城乡之间的流动。

最后,包容的政府与圆融的民间,其间是“第三领域”。自古以来,中国社

会政治变迁是国家与社会在“第三领域”中的关系作用的结果,从未实现针

对国家对社会自主性的追求,再一次证明从西方经验中抽象的理想构造在中

国的实践中是一种悖论[12](pp.421443)。中国古代的乡绅阶层是一个以师

的角色体现道德主义和以官的角色体现实用主义的集合,其双重角色在具体

的行动中形成一种抱合。在“士绅”自治传统逐渐消失的当代乡村,国家行

政权力与社会关系逐渐从社会国家化走向国家社会化,虽然政府的政策更加

包容,但国家仍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领域具有影响力。所以必须以圆融的态

度接受吸纳更多的社会主体介入民间,培养一批新型知识分子,科学型人才

,NGO的精英领袖,乡村能人、大学生村官、退休党政干部等,使他们更善于

与国家打交道,集道德主义和实用主义于一身而承担国家社会责任,这是“

第三领域”发展的方向。

(二)可能的局限

党的十报告中增加了“生态文明建设”,形成了社会主义经济、政治、

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发展战略。乡村建设和治理是生

态文明建设在农村落地实践的应有之义。社会建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社会

组织建设是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载体。社会治理关键在于基层治

理,以社会组织介入乡村实现村民自治的乡村建设模式较为普遍,不断扩大

了乡村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的发展空间。

在全球化背景下,非政府的公益组织蓬勃发展,与科层化、法制化政府相比

,在理念、技术和方法上具有更多的优势。但对具有外国政府背景,可能会

给中国制造社会混乱的一些非政府组织必须保持警惕。世界政治正在发生重

大变迁,从传统政党政治的世界转向非政府公益组织的世界。当今的“公益

组织世界”并非遍布敌人,而是遍布我们能够合作的对象。正如哈贝马斯“

公共领域”所及的国家与社会共同参与合作的领域有更多的可能性。当前大

部分活跃在农村的社会组织对乡村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如通过联席会等方

式,使政府、村干部、乡村能人精英以及社会组织和村民之间有效沟通,共

同合作,参与到乡村建设中。在乡村自治中,非国家与非社会的“第三领域

”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抱合而非背离的充分体现。为此,在破解“三农”难

题中,对于社会组织应该保持谨慎的态度:热情团结支持乡村建设的非政府

组织;孤立、排斥敌视和不良目的的非政府组织,促进我国的乡村自治早日

走向“第三领域”。

注释:

①“自然社区”,主要是指与科层社区相对应的扁平化的社区。以熟人文化

为基础,社区内居民是居住相邻关系,利益相关,道德上互助互惠,规模小

。在扁平社区中每个人都可以义务主持公道,社区中的群众是真正的人民。

这是一种比较理想型的社区。

②“限域”青年,没有官方的解释,这里仅参考北京地球村主要负责人廖晓

义女士在巫溪“乐和家园”实践中所使用该词的内涵。一层含义是指,从字

面上讲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限制在当地的一群低收入、或者无正式工作收入

的年轻人。另一层含义是指,一部分留在乡村而无正式职业的一群年轻人。

一方面由于早婚早育,很早就担负起照顾子女等家庭负担,另一方面在知识

基础上,大多是高中及以下学历,接受新知识的能力弱,并且在组织动员以

及与农民互动中缺乏方式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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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

文化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篇2

关键词:乡村治理;行政体制改革;社会资本

以\"乡政村治\"为主体内容的行政体制改革是近些年来对民族乡村生活干预最大的外在因素之一,它引发了乡村治理结构上的巨大调整。

从地方回应的角度来看,民族乡村基于特殊的文化传统与社会资本结构而具有了较大的特殊性,因而特别值得关注。

一、民族乡村治理的外部推力:基层行政体制改革(一)乡村生活秩序的重构:治理结构的视角。\"乡政村治\"的基层行政体制改革自1982年《宪法》规定设立村民委员会,作为一种为中国农村治理量身打造的制度形式,\"村治\"被赋予了推动中国农村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期望。从本质上讲,选择\"乡政村治\"的改革模式有意识地革除掉先前\"政社一体\"的基层权力结构,重新以市场经济理念为指导、以整合乡村精英与传统权威为手段、按民主理念重新设计的乡村现代化的建设方案。\"乡政\"将先前直接深入到村寨的行政权力终止在乡镇政府一级,作为地方治理主体的地方政府在逐步转变自己的角色定位,从而释放出乡村的管理空间给民间进行自我管理。乡村权力调整给村民自治提供了治理空间,在这一权力的调整过程中,村民、村两委、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利益团体与政府实行有效的合作并完善乡村治理是一个重要问题。

(二)民族乡村治理的压力与动力。在\"村治\"的过程中,来自于外部和内部的压力对村民自治进程提出了挑战。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在自我管理中的知识水平和技能是影响村民自治的制约因素之一,也为乡村治理带来了内在压力。由于在广大乡村中,受传统习俗等社会资本因素影响,如何选择乡村治理的方式是摆在\"村治\"过程中的一个难题。另外,在我国民族乡村中,不同民族间由于组织文化的差异,公民的参与意识也因而存在显著不同。乡村自治的真正实现与公民参与意识的提升有密切联系。因此如何提升村民的公民参与意识也是民族乡村治理中面临的压力之一。同时,行政干预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这构成了对村民自治的外部压力。虽然在\"村治\"过程中面临许多压力,但是基层行政体制改革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最终实现乡村生活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也是民族乡村治理的强大动力。因此要以改革为动力,不断突破面临的各种压力和制约瓶颈,在改革和创新中推进民族乡村的治理。

二、民族乡村治理的内部动力:民族社会资本(一)\"社会资本\"的分析框架。罗伯特·帕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指的是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他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提高社会的效率[1],他并从\"信任\"、\"互惠的规范\"、\"公民的参与网络\"的分析视角对意大利地区进行了研究。我国少数民族在漫长的岁月中形成的具有民族特色的社会资本因素。

譬如:家支在凉山彝族乡村治理中的发挥整合资源、凝聚人心、内部控制、强化认同的积极功能[2],而本文仅以苗族为蓝本,揭示民族社会资本因素对乡村治理的影响。罗伯特·帕特南的研究方法为我们研究民族社会资本影响下的乡村治理提供了有用的分析框架。

(二)以\"社会资本\"为主体的调查情况。

2008年1月,课题组成员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的西江苗寨进行了调查。根据社会资本的分析框架,我们在问卷设计别考察了苗族乡村生活中的信任、规范、网络三个维度的情况。通过对问卷的统计(如下表)与分析,揭示贵州苗族社会资本在乡村治理中的状况:

1.网络关系的现代化有助于乡村的民主管理如表所示,通过对问题1、2、3、5、12的回答情况统计,可以看出多数人认为民族乡村应当按民族管理方式进行治理,缺乏现代化的参与意识。问题4和问题6这二个涉及选举的问题考察了影响选举的不同因子。第一个因子是\"家族的影响力\"如何的问题,第二个因子涉及\"亲情\"和\"友情\"。问卷结果显示,聚族而居的苗族并不完全地顺从宗族的影响,他们大多数非常看重选举的责任和意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将这种选举责任看得高于亲情和友情,这显示出苗族在组织上的成熟与理性,是促进参与网络完善的推动力量。

3.传统权威与规范在村治中受到重视第7、8考察的是村民关于自治主体、自治原则的相关看法。对问题7的统计说明,在与新政策相比较的情况下,大多数人还是选择了老规矩。对问题8的统计表明如果打算在苗族乡村当中发现一种可以取代老年苗族的地位而居于苗族乡村生活中心位置的群体相当困难。

尊重老年人,尊重生活经验的积累,尊重传统智慧,在苗族乡村中已经不只是涉及到伦理道德问题,更深切的意义是表明了苗族社会进行组织与管理所进行的集体选择,这种选择源于历史但是在当下仍然有着深刻的影响。

4.信任关系的边界在调整中不断扩展第9、10、11个问题则集中于测试村民对信任对象的选择,这一组问题所反映的核心是苗族村民如何选择信任对象以及对组织化的乡村生活的基本态度。有72.2%的村民表示出对民间组织的依赖,认为参加民间组织会获得帮助。这种认识与苗族历史以来的共济共助传统相互说明。这表明在社会网络建设的过程当中,基于血缘关系所建立的强联系正在逐步为基于地缘关系的弱联系所平衡,邻里之间的空间联系已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侵蚀了曾经是单纯的血缘组织内部所拥有的高度信任。苗族乡村社会的组织因子既有血缘联系的传统也会有地缘关系的发展。这组答案似乎暗示了一种综合了血缘与地缘的网络关系会不断地在苗族乡村社会中发育出来的可能。

三、完善民族乡村治理的路径:行政改革与社会资本互动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基层行政体制改革与民族社会资本分别从外部和内部两个层面对民族乡村治理产生影响,为此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完善民族乡村治理的路径。

(一)构建\"政府引导\"与\"多元参与\"结合的治理结构。以\"乡政村治\"为主体内容的基层行政体制改革来自于国家层面的推动,在民族乡村治理中,政府依然将担当重要角色,但应逐步在民族乡村治理中转变自己的角色定位,由\"政府主导\"逐步过渡到\"政府引导\";协调村民、家族、民间的村民组织、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利益团体的利益关切;发挥政府和多元主体在治理结构中处理共同事务中的不同作用以及建立它们之间的相互协调与合作的体系[3]。构建\"政府引导\"与\"多元参与\"结合的治理结构要发挥民族乡村的社会网络的重要作用。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实现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冲突和矛盾,而科学运用民族乡村的社会网络资源有助于提升乡村治理的现代化水平、增强不同治理主体间的协调与配合,缓解和化解矛盾、增加他们在处理共同事务中的能力、提升村民的认同感。

要重视家族关系、友情、亲情关系对网络关系的影响,减少社会网络的外部性,促参与网络的完善,使民族乡村的网络关系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积极功效。

(二)健全\"行政权力\"与\"乡村话语\"信任的合作模式。由于行政权力长期的影响,乡村生活中产生的行政依赖和行政权力的影响力还将在一定时期存在,行政权力在乡村自治过程中退出后仍将拥有一定影响力。但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行政权力在苗族村寨中的影响应逐步减小。从现实来看,权力的调整和转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既要认识到行政权力在\"村治\"过程中退出是改革的要求,也要看到在基层行政体制改革中权力和制度的惯性的存在。因此,在民族乡村治理中,应使村民能够有效的表达意见观点和利益诉求,建立村民之间的信任关系、建立政府与村民互信的关系,构建两者的信任合作模式,使行政权威和乡村话语共同在乡村秩序重构的过程中发挥作用。而构建两者之间信任合作的模式,建立健全乡村话语表达的渠道应

从以下几点进行思考:一是不断增加村民的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提升村民的政治14参与能力;二是使村民话语表达规范化,保证乡村秩序的稳定;三是建立畅通的乡村利益表达渠道,完善参与参与网络;四是促进政府和村民之间信任关系的形成,促进国家和乡村的互动。

(三)完善\"体制内精英\"与\"体制外精英\"合作的规范体系。体制内精英是村民中拥有正式权力资源的人,体制外精英是村民中拥有传统资源及其他资源、在村民中有一定影响的人,比如苗族中的老年人群体等。为促进体制内精英和体制外精英的合作,要完善体制内精英和体制外精英合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完善关于体制内精英和体制外精英合作的规范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要完善关于体制内精英和体制外精英合作的法律法规,使两者之间的合作有规范化、制度化保障,促进体制内精英与体制外精英互信与合作关系的形成;二是要为体制内和体制外精英合作提供有效机制,提供组织保证;三是要有相关的道德规范和制约,对其道德方面进行规范和约束,能够使其更好的遵守相关规范,实现村民利益;四是要逐步建立体制内和体制外精英合作的监督体系,对\"体制内精英\"与\"体制外精英\"合作的过程进行监督;五是要加大投入,促进苗乡经济发展,尽快缓解劳动力持续外流的势头[4]。

(四)实现\"发展目标\"与\"认同目标\"互融的目标愿景。在民族乡村生活重塑过程中既要实现民族乡村的发展目标,促进民族乡村生活的现代化又要重视民族文化传统,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获得村民对国家的认同。只有不断促进农村的经济社会的发展,才能使民族乡村融入到现代化发展中。因此在民族乡村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中要考虑民族乡村区域发展的特殊性和社会资本结构的状况以及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使民族地区在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同时,保持民族特色、并在社会资本与改革的互动中不断重塑民族乡村秩序,完善民族乡村治理,实现民族乡村的永续繁荣和发展,这样才能促进广大村民对国家的认同,实现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在民族乡村治理的目标愿景规划方面要根据民族乡村的社会资本等状况,使民族乡村既融入现代化发展之中又具有民族特色,构建不断现代化的民族乡村自然地方面貌,实现民族乡村的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罗伯特·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m].

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195.

[2]罗章.家支在当前凉山彝族乡村治理中的功能研究--基于社会资本理论的分析视角[j].

文化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篇3

关键词:国家法;民间法;村民自治

中图分类号:D92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1-0169-04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中国社会,国家治理模式统一性的障碍并不在于社会多元权力的竞争,而是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一元权力对社会渗透的有限性,民间自治成为传统中国国家权力无力实现地域化统一性的主动选择,中央集权与民间自治的综合国家治理模式在法律制度层面上表现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契合统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作为传统中国乡土社会的基本单位,在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熟人社会承载着为家、为国的双重社会责任,以其为核心向外扩展构成宗族、村落等社会基本单位,它们独立于传统中国国家官僚体制,形成具有各自独特风俗、习惯和行为模式的生产生活空间,维持国家秩序具有合法强制性的国家法在此富有浓郁血缘色彩的乡村社会外无奈驻足,形成“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的传统中国社会法律信条,然而,此信条为我们传递的信息似乎是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二元对立,其实不然。由于传统中国社会民间法的存在,民间秩序并未因政府的无奈驻足而混乱:地方乡绅制度为维护传统中国的乡土社会秩序提供了地方权威性保障。地主乡绅成为民间法存在和实施的主体。国家对民间自治的包容乃至对民间法的放任,都在“礼治”精神的指导下进行,“礼”成为了传统中国中央集权国家体制下维持社会稳定的最高准则,国家对民间自治的放任被很好的控制在“礼”的范畴之内,国家通过“礼”实现着对国家权力无法直接控制的乡土社会的间接控制,国家法与民间法在“礼”的价值观念体系中实现了契合性存在。

新中国建立后,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斗争和土地革命经验奠定了新中国“以农村为中心”的国家策略。结束了地主乡绅在农村的统治,传统民间法失去了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权威力量,新中国把对乡土社会整合融入到国家整体建设格局之中。新中国建立后的、合作化运动和化,不断加强对农村的制度化控制,特别是“”十年期间,广大乡村完全被纳入“政治社会”。国家与社会的二元体制在国家对社会强劲的挤压之下实现了高度整合,社会消融于国家之中。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制定了涉及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具有国家意志属性的国家法通过高度统一的行政指令行为在农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推广和实施,社会生活被纳入自上而下的经济控制与行政控制网络之中,民间法失去了其生存发展的民间自治空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施的以包产到户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打破了农村社会僵硬的一体化局面,商品经济的发展激活了乡土社会人民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平等意识和契约意识。的解体和改社为乡的体制变革,意味着国家社会控制方式由原来的行政命令型、强制型向指导型、管理型过度,村民自治即是在这样的国家体制变革中,乡村社会对民间自治的一种全新制度化探索。然而,村民自治不同于传统中国乡土社会的民间自治,它摆脱了传统乡土社会地方乡绅对“熟人社会”的绝对性控制而形成的松散自生自发民间秩序,村民自治是在治理策略层面上整合国家和民间社会关系的基层自治制度建构。这就为政治学和法学研究提出了一个重要理论课题,即在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中,我国法治建设如何促使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契合?这一重要理论课题所涉及的关键问题是村民自治问题、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契合问题,以及两者契合的制度性可能问题。

关于国家法、民间法以及两者关系问题的研究现状学术界已著述颇多,山东大学的《中国民间法研究学术报告》对2002年至2009年的民间法的国内研究现状进行了学术综述。该学术报告主要对民间法研究领域进行内容分类,如民间法的本体研究、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研究、各类民间法研究、民间法的司法运用研究等,以此对各年度范围内的民间法研究进行系统梳理,阐述乡土社会中民间法的存在以及在“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中考察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互动关系。村民自治制度在乡土社会变迁中为民间法提供了生存空间,学术界对村民自治与民间法在乡土社会的运作等问题也做了较深度的理论探索,大多从村民自治中透视转型期中国农村的民间法存续问题,即村规民约在国家法范畴内的演化与变迁,认为乡村主导下的多元规则将长期成为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有关民间法和国家法研究的学术综述来看。大多立足于理论层面对两者就行历史视角和理论视角的考察与分析,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述的著述较少,大多表现为一种超脱式的研究倾向,参与性研究势在必行。

二、村民自治:民间法的当代生存空间

这里的“当代”指的是20世纪80年代中国村民自治制度建立至今的时间界限,取代传统中国社会因“皇权不下县、政权不下乡”而自成一统的民间社会,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从“政党下乡”到“政权下乡”过程中,对新中国成立后三十年依靠党的政策进行制度整合消解乡村权力的农村治理制度变更,民间法如冰山下的火种般,在村民自治制度的召唤下再次燃烧起来。然而,村民自治制度作为由国家以立法形式确立的基层政治制度,本身属于国家法的内容范畴。在具有国家法与民间法“各司其职”或国家法消融民间法存在等政治文化传统的中国社会,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是否延续传统拒绝民间法的亲近?然而,处于中国社会转型的历史语境中,村民自治制度在依法治国的政治理念中尊重多样化和差异性的社会特性,给予民间法以生存发展空间。这里的民间法也专指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的村规民约。

1987年全国人大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8年实施,1998年经过修订去掉试行在全国广泛实施,其中所确立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国家法律所认可的村庄社会自治传统的延续,它改变了制时期国家、社会的同质性现象,是对高度同质性在社会转型期引起的社会秩序失范的主动反应,承认农村社会在经济发展新历史条件下的群体分化之异质性、自主性现实。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看村民自治为民间法提供的生存条件。

第一,村民自治为民间法构建了赖以生存之自治文化基础。前面已论述传统中国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血缘性社会文化构成了高度的乡村“自治”状态,民间法在此文化语境中当然成为传统乡村社会的内在制度。民间法作为传统中国社会的内在制度。是“由某一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村民自治作为一项社会制度,是调整农村基层社会成员的社会行动和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种规范体系。它本身是作为一种外来的制度创新,由统

治共同体的政治权力机构自上而下地设计出来并推行和贯彻到广大的农村的,属外在制度类型。由此可见,村民自治构建的乡村自治文化不同于传统中国式的内生型乡村自治文化。那么,村民自治制度在当代的文化制度背景下将如何构建延续民间法生存所依赖的自治文化?它因自身来源特点所产生的外生型自治文化是否与民间法的内生型文化特质契合?

晚清以来,中国的政治结构呈现政府主导型的政治格局,广大农村社会被纳入到国家发展的统一进程中。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乡政村治”体制是自1984年后我国最为基本的政治结构,其作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乡村自治制度,始终无法背离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乡土社会环境,仍然具有乡土社会文化背景下的自治特点。村民自治制度是化瓦解后,为了应对乡村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农村自发创立的新型群众性自治形式。后虽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成为农村的基层自治制度。却是农民自我探索发现的结果。根据现有的资料,广西河池地区宜山县(今为宜州市)、罗城县是我国最早实行村民自治的地方。因此,村民自治制度的本质是农民根据自身的社会实践和经验创造出来的,具有内生型乡村文化特质,契合了民间法生存所依赖的自治文化基础。

第二,村民自治制度中对村民委员会相关职能的确立,特别是村规民约的制定权保留,是民间法在新历史条件下的演化变迁表现。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后,根据该法第16条规定,村规民约是由村民会议制定,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的由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行为规范。1998年经过修订去掉试行在全国广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此,村规民约中是否保留以及多大程度地保留乡土社会根深蒂固的民间法内容,是村民自治制度为民间法在民间立法层面上提供生存空间的关键要素。民间法是一定地域内人们长期生产生活经验的结果,凝聚了该地域范围内的经验、价值、信仰、制度等文化传统,有其特有的自生自发性秩序传统意义。村民自治作为当代新型的乡村治理制度,必须根植乡村社会土壤,尊重民间传统乡土风俗礼仪,在自发组织的基础上制定符合乡村秩序传统的村规民约,保留民间法中适应新时代秩序观念的传统成分。少数民族习惯法在这方面表现的最为突出,如广西大瑶山瑶族的石牌制,作为一种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习惯法,长期维持着大瑶山瑶族的生产和社会秩序,石牌制在瑶族社会中沿袭了几百年。1951年,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即沿用石牌的形式订立了《大瑶山团结公约》,并将其刻在石碑上树立在县镇府大院里,至今依然存在。其中的村规民约包含了丰富的习惯法内容痕迹,如1990年3月订立的“瓦窑屯村规民约”第七条规定:“乱搞男女关系的罚双方四个三十:30斤米、30斤酒、30斤肉、30块钱,办给全村人吃。”这与历史上的石牌习惯法有异曲同工之妙,有着明显的历史连续性和法的传承性,同时也反映了村民自治在自治立法控制乡村秩序层面上保留了民间法的生存空间。

第三,村民自治制度为民间法在乡土社会提供了实践与运用的可能性保障。当代的中国大部分乡村仍延续着传统“熟人社会”的家族宗族血缘关系,基本生活在共同的村社价值体系之中,具有高度的社区认同感,人们依据自我构筑的村社价值标准、行为规则来约束行为、调整生产生活关系。民间法则是这一社区价值标准的集合体,村民自治制度成为当前乡村社会的基本组织管理形式,民间法也在此获得了一定的生存发展空间。由于乡民对民间法的习惯倾向心理,当前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诉求顺序为:首先诉求本村有权威之人进行调解,其所蕴含的显性、隐性社区权威强制力保障往往能起到很好的“定纷止争”作用,而这样的民间权威化调解所依据的大多是民间法,因此容易获得乡村范围内的普遍认同和遵守。那么,建立在民间自治基础上的村民自治制度作为国家基层自治制度在民间纠纷调解中起到怎样的作用?在发挥乡村纠纷调解功能时是否认同以及多大程度上认同民间法在其调解过程中的实践运行作用?当乡村权威无法实现有效纠纷调解时,村民接下来的诉求对象一般不是国家法所期望的法院,甚至不是基层调解机构――司法所,而是反映他们自治意识的村民委员会,因为它同乡村传统权威一样,具有维护“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面子效应”。村民自治既然建立在村民自发创造的自治文化基础之上,其结构构成具有与村社传统权威重合的特点,是传统乡村权威的制度化演变,两种权威现实契合的结果必然会在处理乡村纠纷时自觉尊重村社范围内长期形成的民间法规范,在处理村社纠纷时必定认同村社范围内的价值标准和情感取向,综合运用民间法所蕴含的社区道德、伦理、情理等要素的立体解决方式,达到纠纷解决的理想社会效果。

三、村民自治: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制度性契合保障

当今中国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转型期,单调的城市与农村二元结构被打破,社会阶层也产生了多元化分层,地域的界限传统被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市场竞争规律所打破,城乡界限和差别在城市扩大化中被模糊的同时,乡村社会也出现了人口的频繁迁徙和自我封闭的落幕。社会分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也出现多元化趋势,有些人甚至具有双重或多种身份,乡村社会中的农民因生产力发展带来的劳动力解放,纷纷离开故土融入城市发展的大潮中,有人农忙时也请假回乡劳作,仍然背负着农民与农民工的双重身份,有人则背井离乡开始了全新的城市生活。由于乡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一部分农民还成为了私营企业者。乡土社会的人员流动打破了乡村世界固定的人员结构模式和文化结构传统,家族宗族血缘关系和由此形成的道德伦理礼俗文化被弱化甚至异化,政府主导型的国家治理注重自上而下的国家法推进模式,村民在此多重冲击下不断懵懂地认同和接受国家法规范,于是就有了类似“秋菊的困惑”和“被告山杠爷的不解”,这集中体现了国家法与民间法在社会转型期的冲突必然。虽然有了国家法对乡村社会进行规范的社会发展可能,但由于种种自然、人文和历史条件的原因,中国国家权力虽经历了政权建立之初的“全面下乡”过程,但其权力基地或中心地区依然是城市。对某些农村乡土社会的控制依然松弱。现代化、工业化发展虽打破了乡村社会的沉寂,但中国城乡经济差别依然存在,国家权力以“法治”的名义或方式进入乡土社会也是困难的,民间法在乡村社会经过长时期的反复博弈有其长期存在的必然性。事实充分证明,国家施于农村的法律未必都一定契合了农村的实际,国家法的运作在许多方面并不能很好地满足村民的需要和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尤其在

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熟人社会”的牢固传统使得国家法与乡土社会难以契合,其主要表现为:地方性差异与国家法律的统一性不契合:国家法律供给与农村实际需求的不契合;来自民间的知识传统与国家法知识背景间的不契合;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是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的不契合。

村民自治制度对乡土社会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具有协调契合的促进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村民自治制度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充分反映了地方性差异与国家统一性的契合,实现农村规范供给的平衡。村民自治制度赋予了村民大会制定村规民约的自治权力,各地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村规民约,这样的地方差异性只有在国家法统一指导下才具有存在的合法性。法社会学强调在立法中,国家法应当注意吸纳民间法中的积极成分来实现两者的契合。当前村规民约的合法性表现在:根据国家法律授权制定,在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基础上,对国家法进行有益的补充。这避免了传统民间法一味寻求民间血缘性自治而留下的狭隘自治性。而且政府还进一步制定范本对村规民约进行立法性引导。当前各级乡镇府都为村规民约制定了范本,对村规民约制定的原则、范围、内容、执行程序等提出了详细的制定标准,与之相配套的还有村规民约制定、修改后必须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规定。这带有行政化色彩的引导似乎弱化了村规民约的自治民意表达,然而通过引导可以一方面将国家统一的价值观念融入到村规民约中。另一方面也给予了某些合理但可能不合法的民间法一定的让步和保留,如村规民约中保留了大量有关风俗习惯和的内容,它们在处理国家法不予调整的农事、吵架一类的民间琐事上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弥补了国家法对农村需求供给的不足。

其次,村民自治制度是民间自治传统国家化的基层政治制度建构,是民间自治知识传统与国家治理知识背景相契合的产物。中国乡土社会注重人情和面子,当在村社范围内发生纠纷时,利益的各归其位只是其中一个理性追求。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使其恢复常态才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乡村社会的大事。在村社集体中根深蒂固的风俗习惯、道德伦理等民间自治知识传统以特殊的村社共同体认同的方式满足了乡土社会的“人情回归”。如前所述,村民自治很大程度上是传统乡村社会权威的转化,村委会承担的民间纠纷调解职能是传统的村社权威解决乡村矛盾的再现,虽形式和内容上有所区别,但其对乡土社会“直觉正义”和风俗伦理的价值追求是相同的,村委会的治安纠纷调解标准依然是维护乡土风俗、维持乡里安宁。然而,村民自治制度作为一种国家自上而下建构的外在制度形式,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村委会的民间纠纷调解职能,使其在内生型乡村权威的基础上具有了一定意义的国家权威象征,是国家治理知识背景的反映,必须承载普适化的国家“普遍正义”和文化价值。在此基础上,村民自治制度似乎在民间自治传统和国家治理传统的夹缝中处于两难境地,然而,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以国家立法形式构建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和谐互动,村规民约成为国家法必要的补充和延伸,村规民约主动邀请国家权力的指导,国家法也采取妥协和让步寻求乡村社会价值观念的认同。

文化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篇4

关键词:乡村治理;经验总结;措施分析

我国乡村治理关系到千家万户,总结乡村治理的经验对我国乡村治理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归纳如下:

一、正确处理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与不断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关系,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

乡村治理的根本制度保证消灭私有制、实现共同富裕是共产党人的奋斗目标,因此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决定着乡村治理的方向,也是保证农村稳定与繁荣的重要基础。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有制在中国社会经济中的主体地位,1982年修订的现行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总的看来,改革开放前中国乡村的主要问题是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与农民对土地自主经营的矛盾,改革开放后是城市化与农民维护土地权益不受侵害之间的矛盾。在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这些矛盾都是人民内部矛盾,只要处理及时得当都能得到妥善解决,农村因土地兼并而导致的两极分化现象就不可能出现。由此可见,中国乡村稳定发展的根本制度保证是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而不是土地私有制。正确地处理好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动摇与不断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的关系是乡村治理中至为重要的问题。

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

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发挥其在农村的指导、引导、协调和服务功能,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是乡村治理的主要任务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工作的基础,是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战斗堡垒,是领导农民群众建设农村的核心力量。在中国广大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各种社会组织中的领导核心。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最重要的是要抓好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领导和支持村委会及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发展和完善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提高党的战斗力、凝聚力。党的方针政策、政府的法律法规最终都由基层党政部门贯彻落实,因此,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政组织的引导、指导、协调和服务功能对乡村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重视农村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文化在农村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重视农村文化建设,在维持农村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是乡村治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理念中比较重视乡村文化建设的重要作用,注意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20世纪60年代初,培养“有觉悟、有文化的农民”曾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标准之一。改革开放后,“两个文明都搞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标准。为了加强农村文化建设,2009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这些文件对基层文化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指明了发展方向。

在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也涌现出江苏省华西村、深圳市南岭村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双丰收、基层文化建设搞得有声有色的农村基层先进典型。他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意宣传先进文化,传播先进科技,倡导文明生活;将农村文化建设纳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财政预算。

四、正确处理城乡关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统筹城乡发展是搞好乡村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中国农村的发展和稳定是整个国家发展和稳定的基础。正是从中国的这一实际出发,邓小平明确指出:“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农村不稳定,整个政治局势就不稳定”,因此,正确处理城乡关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缩小城乡差别,是乡村治理的努力方向。

2002年后,我国进入工业化中后期阶段,将过去长期实行的农业支持工业、乡村支持城市的城乡关系转变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的新型城乡关系。在全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阶段的情况下,中共十六大明确提出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跳出了传统的就农业论农业、就农村论农村、就农民论农民的局限,将解决“三农”问题放在了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优先位置来考虑。

参考文献:

[1]张健.中国社会历史变迁中的乡村治理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8.

文化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篇5

从乡村走出去的精英,或致仕,或求学,或经商,而回乡的乡贤,以自己的经验、学识、专长、技艺、财富以及文化修养参与新农村建设和治理。他们身上散发出来的文化道德力量可教化乡民、反哺桑梓、泽被乡里、温暖故土,对凝聚人心、促进和谐、重构乡村传统文化大有裨益。乡贤是凝聚中国海内外人士纽带。乡贤是一个地域的精神文化标记,是连接故土、维系乡情的精神纽带,是探寻文化血脉、张扬固有文化传统的精神原动力。

在当今社会高速发展的现在,涌现出一批批在当代乡村一些曾为官在外而告老还乡,或在外为教而返归乡里,或长期扎根乡间而以自己的知识才能服务乡间的一些有爱乡情怀的人。这些人不仅具有传统乡贤的一般特征,如乡土情怀、道德品行、伦理情操等,还有现代的知识、技能和新的文化视野,既可以起到道德指引的作用,同时还可以起到新文化、新观念、新思想、新技能传播者的作用;不仅可以协调和化解乡村邻里之间的矛盾,同时也可以引导舆论、明辨是非、凝聚人心、端正风气。这些既具有传统乡贤特征,又有现在知识技能拥有新观念,新思想的人,又愿意回到乡村,服务乡村,为乡村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的人被定义为“新乡贤”。

“新乡贤”这一概念是在第十三届中国农村发展论坛在丰顺定义的。新乡贤是心系乡土、有公益心的社会贤达,一般包括乡籍的经济能人、社会名流和文化名人,财富、权力、声望是其外在表现形式,公益性是其精神内心。相较于普通群众,这一群体主要具有三个特征,一是“新乡贤”能够掌握或利用更丰富的资源,在传承乡村文化、资助乡村教育、带领脱贫致富、调解矛盾纠纷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二是“新乡贤”区别于传统的“宗族家长”,具有民主作风,通过村民自治制度和基层民主协商,与村民共同推动新时代乡村治理的现代化。三是“新乡贤”在当地具有较高的声望,能够赢得村民的广泛认同,是推动美丽乡村建设的内在动力。

一、新乡贤培育

(一)积极探索四海求贤,把新乡贤“聚起来”。在寻找挖掘身边生活在乡村的贤达人士、文人学者、企业家、服务群众的优秀基层乡村干部、留在农村的各种“能人”以及坚守正道的道德模范基础上,积极联系在外地的贤能人士,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和凝聚各方面成功人士,把从乡村走出的各界精英再次请回农村,用其学识专长,创业经验、技能技艺反哺桑梓,支援建设美丽乡村。基层组织要把“加强乡贤工作”当作探索基层治理的重要课题,就如何广聚新乡贤作出积极探索。采取登门拜访、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立新乡贤的重要意义和现实作用,引导新乡贤加入到美丽乡村建设中来,进一步关注、支持家乡发展。同时,注重加强宣传激励,以送牌匾、赠锦旗、项目冠名等形式,让真诚为家乡服务的新乡贤获得更多荣誉感,吸引和发现新乡贤,形成推动新乡贤团队发展的良性循环。积极做好新乡贤摸底物色工作,通过党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动员品行好、有威望、有影响、有能力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企业家、专业领域的技术人才或文化精英,以及名望较高、群众基础扎实的贤达人士加入新乡贤队伍中来,充分发挥亲缘、人缘、地缘优势,为家乡出实策、鼓实劲、办实事。

(二)引导推动,搭建平台,让新乡贤“动起来”。在发挥新乡贤服务农村工作上下功夫。发挥新乡贤队伍在农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为广大新乡贤群体搭建服务农民的有效途径,如各种公益平台等,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以服务团结群众,不断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方式,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和水平,建立传统乡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有效衔接机制,将公共服务普及、基层民主建设、乡土文化的延续与公序良俗的形成有机结合,实现政府治理与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动。新乡贤在各级党组织的指导下,坚持民事民议、补位辅助、规范管理,积极履行职责,形成了凝聚新乡贤智慧,推进乡村治理的强大力量。一是做好村居建设的“智囊团”。借助新乡贤眼界宽、思维活、资源广的优势,对家乡发展及存在的问题建言献策。二是做好群众利益的“公道杯”。发挥新乡贤桥梁作用,更好地促进村“两委”与村民间的沟通联系。将新乡贤和村调解委员会有效对接,充分发挥新乡贤的威望、经验等优势,为村民调解家庭纠纷、化解邻里冲突、排解群众心结、融洽干群关系,将成为矛盾纠纷化解常态化的有效载体。三是做好村政事务的“宣传员”。广大新乡贤充分利用回家探亲、节日走访等契机,协助村“两委”向群众宣传党的精神,以及党在农村的新政策、新法规和村党组织的新决策,当好党和群众的“传声筒”“小广播”。四是做好公益事业的“助推器”。广大乡贤通过倾听工作汇报、征询干群意见等形式,了解家乡民生建设方面的迫切需要,聚集民资民力,积极为公益事业贡献力量。

(三)凝心聚力,德行乡里,使新乡贤“亮起来”。各地新乡贤凝心聚心,为家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智力、信息和资金支撑,推动新乡贤工作有序高效开展,新乡贤也逐步成为了群众心目中“春风化雨”的代言人。积极创作反映新乡贤文化的文艺作品,鼓励基层编排小戏、小品、小曲、小故事,结合新乡贤诞辰或纪念日、重要传统节日、民间重要节庆,组织多种形式的新乡贤主题文艺演出、文化活动,生动活泼地传播新乡贤文化。加强新闻宣传,多在新闻媒体推出新乡贤文化宣传专题专栏专页,讲述新乡贤故事,传播新乡贤文化,展示新乡贤精神。适应互联网传播特点,充分运用微博、微信、微视频和手机客户端等方式,拓展新乡贤文化传播平台。开展新乡贤公益广告宣传,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在增强吸引力与感染力上做文章,推出特色品牌项目,使新乡贤文化建设成为推进文明乡风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手段。

在农村文化广场中规范设置“文化长廊”、“乡贤榜”等展陈载体,展示新乡贤先进事迹。注意将新乡贤文化元素融入美丽乡村建设,在公共建设、文化景观中以碑刻、雕塑、楹联等各种形式体现新乡贤文化主题;要运用好村、社区道德讲堂、文化讲堂、市民学校等载体,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讲好具有地域特色的新乡贤故事,彰显新乡贤道德精神,引导居民见贤思齐;要将新乡贤文化与学校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有机结合。发挥城乡档案馆、展览馆、名人馆、乡贤纪念馆以及乡贤主体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第二课堂”作用,面向中小学和广大青少年开展主题教育。

(四)加强培训,提升技能,使新乡贤“强起来”。在提升新乡贤队伍素质上做文章。建立新乡贤队伍台账,稳定新乡贤队伍,将他们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同时,建立新乡贤队伍定期培训机制,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党的理论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方面的解读讲座,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使他们的思想行动跟上跟上时代步伐。并实施组织新乡贤队伍举办现场学习交流会,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有针对性的对新乡贤进行培训,通过培训熟悉脱贫致富门路、美丽乡村建设步骤、解决问题办法、化解矛盾方法、提升能力水平,明确下一步工作思路,对新乡贤队伍建设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新乡贤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作用

(一)新乡贤在美丽乡村建设中起多元参与作用。创新基层民主的管理方式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新乡贤是乡村治理精英的代表。依靠新乡贤作为村两委班子的补充力量是创新乡村基层民主管理方式的重要途径。新乡贤志愿者工作站、乡贤文化馆等组织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开展相关活动,新乡贤主要起到为村两委班子出谋划策、协助联络和信息沟通等作用。为美丽乡村建设建言献策。新乡贤的选拔程序按照品行优良、德高望重、群众认可等标准,经群众推荐或个人申请后,交由支部审查,最后群众代表大会表决。新乡贤正是经过严格的选拔程序脱颖而岀的,同时对选举出来的新乡贤做好登记,报所属乡镇备案,并经乡镇统一组织培训之后由村两委发放聘书和上岗证。较好地破解了在城镇化大背景下的乡村该如何治理,广大农民群众的权益该如何维护的现实问题。

(二)新乡贤在美丽乡村建设中起示范作用。凝聚正能量培育文明乡风乡贤志愿者依托乡贤志愿者工作站、乡贤文化馆等载体,发挥自身地缘、人缘、亲缘优势,利用自身模范榜样作用,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乡村正能量,培育新时代下的文明乡风。通过建设并开放乡贤文化馆,宣传新乡贤自身的优秀事迹,号召村民学习新乡贤的优秀品质,凝聚正能量。新乡贤用自身的品质发挥示范功能,在凝聚正能量培育文明乡风方面起到了带头作用。新乡贤的道德水平,体现的是一个人的基本素质,但反映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通过新乡贤的先进事迹感召群众,对于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营造知荣辱、树正气、促和谐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道德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利用新乡贤的模范示范作用,弘扬良好道德风尚,是一个社会健康向上的标志,也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动力。通过褒奖群众身边看得见、摸得着、学得到的"平民英雄",推崇在基层涌现的"凡人善举",能够有力地引导人们"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引导广大群众见贤思齐、争先创优,使新乡贤成为大家学习的榜样,促进全社会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三)新乡贤在美丽乡村建设中提供智力信息资金支撑。新乡贤是乡村振兴中一支不可或缺的生力军,新乡贤在引导乡村力量有序参与乡村治理,为村内事务出谋划策,打造乡村建设“智囊团”,进一步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营造农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新乡贤在宣传发动、鼓励引导海内外新乡贤捐赠投入美丽乡村建设、扶危济困等公益事业中,成为新农村打造“新引擎”、增添“新动力”的重要助推力量,是确保乡村振兴战略落地的重要保障。

三、新乡贤与美丽乡村建设融合发展

(一)充分认识新乡贤的核心内涵,推进新乡贤文化与美丽乡村建设有机融合

发挥新乡贤的示范引领作用,继承和弘扬有益于当代的乡贤文化发展,是深入美丽乡村建设的一项重要抓手。原因在于新乡贤文化一方面学习、借鉴、传承了古代乡贤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当代乡村的守护者和传承者;另一方面,它积极适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代特征和经济社会的革新变化,在原有基础上实现了演变、发展和创新,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新农村的倡导者和践行者。在这方面,指出,“要认真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可以说,积极发挥新乡贤文化的作用,对于推进乡村治理水平提升,引领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时代价值和现实意义。

当前,我们国家正在实施的美丽乡村建设,充分体现出了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工作的执政理念,不仅符合我国现实国情,也切中了当前乡村发展的要害。毫无疑问,深入实施美丽乡村建设,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我国乡村发展的方向,是促进乡村发展的一次重大战略性调整。乡贤文化自古以来作为我国不同历史时期乡村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在促进乡村建设、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当前在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我们必须重视新乡贤文化建设,尤其是要把新乡贤文化建设加快融入到美丽乡村建设中来,用新乡贤文化促进乡村文明、推动乡村发展,作为实现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支撑。

(二)高度重视新乡贤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作用,积极发挥新乡贤文化的综合效用

进入全面建成小康决胜阶段、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面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新乡贤文化的现实意义和价值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新乡贤群体在美丽乡村建设的方方面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报告对乡村发展提出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20字总要求,实现这一目标要求,离不开新乡贤文化在推动乡村精神文明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上发挥的积极作用。

众所周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当前我国乡村面临着人才流失、文化遗忘、产业薄弱等诸多难题。搬开这些“路障”,疏通这些“梗阻”,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刻把握新乡贤文化的内涵,不断挖掘和发挥新乡贤文化的巨大潜力与积极作用。

新乡贤是解决美丽乡村建设中人口外流、人才紧缺问题的“输血车”。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人口大量向城镇特别是大城市转移,导致农村人才外流的现象日益严重,并逐渐演变为土地、技术、产业、文化等一系列空心化问题,特别是在一些边远穷困地区农村,这类问题更加严重和突出。大力加强新乡贤文化建设,激发和带动一大批新乡贤回归农村、反哺农村,可以有效缓解制约乡村发展“人”这个最基础、最关键的因素,为推动乡村振兴提供了坚实牢固的人才保障。

新乡贤是破解美丽乡村建设中产业空心、脱贫致富难题的“金钥匙”。俗话说,一旺百旺,只有产业兴旺起来,乡村才能同步兴旺美丽。产业兴旺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的基本支撑,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最大瓶颈。所以,如何进一步发展壮大乡村经济成为美丽乡村建设的首要命题。新乡贤群体有思想、有作为,本身大多是各行业的精英人士,拥有资本、知识、信息、文化、技术等方面的优势。新乡贤把先进的发展理念和优秀的项目带回家乡、建设家乡,有助于破解农村经济发展瓶颈,带动乡村产业兴旺繁荣,成为广大农民群众脱贫致富的“金钥匙”。

新乡贤是承载乡村振兴中社会治理、矛盾纠纷热点的“减压阀”。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治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已经成为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有效破解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水平。新乡贤上接天线,下接地气,在参与乡村治理中,在调节纠纷,缓和矛盾,有效“减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助于构建公平公正的乡村治理秩序,成为社会基层矛盾的缓冲地带,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了独特而有效的作用。

新乡贤是防止美丽乡村建设中传统文化凋零、乡风失调的“防护林”。乡村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蕴含着中华文化的基因。随着城镇化加快,当前在一些地方农村,传统乡村文化遭到忽视、破坏甚至被取代的情况比较严重,一些地方农村传统文化的活态传承、乡风社情正在遭受危机,乡村优秀传统文化日渐凋零。新乡贤既传承了传统文化“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文情怀,也贯穿着文明、和谐、友善的核心价值观,这一群体身上蕴含的精神品格和道德模范力量,无疑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养优良家风、传承传统乡土文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作用。

(三)注重发挥主导作用,让美丽乡村建设成为新乡贤培育的温床

新乡贤既是一种宝贵的人力资源,也是一支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力量,新乡贤文化彰显的人文道德价值以及经济社会效益,在美丽乡村建设的方方面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推动新乡贤文化发展,既不能违背文化发展的固有规律,也离不开党的全面领导和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引导,最大限度地扩展新乡贤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上的优势,充分培育好、利用好新乡贤这一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与践行的群体,推动新乡贤文化建设的生动实践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在实施美丽乡村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概况起来,重点要积极推进“四个工程”。

一是积极开展“回归工程”促发展。坚持把推动在外各类成功人士回归创业,作为推进新乡贤工作的重要举措,加强制度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新乡贤“回归”政策体系,积极构建新乡贤培育引进使用机制、鼓励引导机制、履职激励机制、权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工作专班和机构,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式,积极开展“走出去、请进来”工作,大力宣传回归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在外成功人士回乡创业;出台保障有力的政策措施,重点在居住、教育、医养等方面有所创新突破,尤其是对有困难的新乡贤群体,实现扶危解困常态化,为新乡贤群体排除后顾之忧。

二是创新农村“人才工程”强筋骨。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立足农村现状,重视培育本地本土精英人才,坚持把农村优秀基层干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典型等作为新乡贤主体和发展新乡贤文化的宝贵资源,以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人正派、处事公正、群众公认为基本标准,大力发动群众寻贤、举贤、评贤,把群众身边的“能人、好人、热心人”充分挖掘出来,不断壮大新乡贤队伍。

文化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篇6

【关键词】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程序主义考察反思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

“乡村司法”是一个经常被学者使用但却尚未统一界定的词汇。传统学界将乡村司法更多界定为基层人民法院(或派出法庭)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有学者视这种界定为最狭义乡村司法①。后来有学者从广义上对乡村司法进行界定,范愉提出,乡村司法由基层法院(法庭)、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组织共同构成②。笔者倾向广义上的乡村司法,除了基层法院(法庭)以外,乡镇司法所、派出所或办、综治办、人民调解组织等,都在实践中承担了一定的司法功能,乡村司法应该将它们涵盖进来。总体而言,目前学界乡村司法的研究更多是以基层法院(或派出法庭)为中心展开来分析的,而忽视对乡镇司法所等乡镇机构在实践中所承担的司法功能进行考察和讨论。

乡村司法运作的实际考察

十多年前,以苏力为代表的部分学者就已经关注我国乡村司法运作的问题。他们从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理论和福柯的微观权力理论出发,以“秋菊的困惑”为切入点,认为我国乡村司法形成了以用作司法规则和用于司法策略的两种不同地方性知识为司法治理工具的治理化形态。基于这两种知识与现代法律知识存在的紧张和对立,赵晓力称这是“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陈柏峰则称这种治理形态为“治理论”。这些研究成果值得关注与借鉴,不仅使我国乡村司法研究理论得以丰富,且在实践上让我们对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制建设“现代化方案”进行深刻的反思。但是,这些研究就具体研究思路而言都是以基层法院(派出法庭)为中心展开的,而忽视了对其他乡村司法机构或准司法机构的关注。本文以乡镇司法所为视角,以赣南X、Y、Z三镇司法所为具体对象,来考察和讨论我国乡村司法的实际运作。

司法所作为乡镇一级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派出所、基层人民法庭共同组成了我国乡镇一级的政法体系。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国家为了达到控制基层社会,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多次发文强调乡镇司法所的建设,拟将其打造为“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实际调研中,三镇司法所每年向上的汇报总结都非常强调本所在本地化解纠纷稳定秩序中起到的重要作用。比较2012年三镇司法所纠纷调解状况,其中最差的X镇司法所成功调解的案件数为175件,调解率为96.21%。

从以上数据可知,司法所在纠纷调解上还是起到了“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但是随调研的逐步深入,对于这一组数据保持怀疑是合理的。数据基本来源于一些汇报文件,上级机构基本不核对,故填写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翻阅大量纠纷调解档案卷宗,发现当前乡村司法纠纷调解出现程式化倾向,基本没有了传统意义上的“炕上开庭”、“和稀泥”、讲事实摆道理等为表现的基层纠纷模式,取而代之的是一整套追求规范化、程序化的法院式审判模式。

立案登记。传统乡村司法,工作人员主动深入基层,排查纠纷,了解纠纷,甚至“炕上开庭”是一种常态。然而此次调研中,司法所统一实施立案登记制度。X镇司法所所长谈到,现在通讯、交通也方便了,我们基本上都不主动下乡了,人力也有限,一般都是村民直接到我们司法所来,把事情说清楚,然后我们准备好,电话通知他们过来调解就行。在案件来源层面,传统“送法下乡”背景下的主动服务逐渐变成了现代法院审判的“不告不理”。

调解司法化。在以往有关乡村司法纠纷调解的研究中,强调更多的是基层司法工作在调解时的非规范性、非程式化,调解中更多依赖的是人情、面子等乡土资源。在这种权力实践中,摆事实、讲道理、劝说、谴责、诱导、教育就成了重要的日常权力技术。正是通过这些乡土资源的调用,基层司法工作才得以顺利展开。但调研中看到的却是另外一幕场景,在参加Y镇司法所调解精神病患者王某殴打邻居李某一案中,发现整个调解过程非常程序化、司法化,基本上是法院审判程序的翻版。首先由所长宣读会场规则,介绍调解员,介绍当事人的情况,然后由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举证等,接着调解员从情理进行适当的劝解,主要还是从自己准备好的有关案情的一些法条出发进行说服,最后劝说失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总之,我们看到的乡村司法调解完全是一副法院审判的情形,传统纠纷解决的“实用主义”基本被“程序主义”取代。

结案简单化。根据司法所归档,纠纷调解结案也存在简单化问题。比如很多案件基本上都是委托村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如何不管,只要本年度内没再来司法所反映,就算成功结案。即使司法所自己调解的案件,其调解成功的标准也以只要暂时没有去诉讼就行。

以上可知,相比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当代乡村司法的纠纷解决已经有了新变化,从重问题解决的实用主义渐渐转向为以程式化为目的的程序主义。然而,这种变化所带来的效果又是否切实与乡村司法机构向上汇报时所描述的一致,显然里面存在大量的疑问。司法所作为中国司法体系“末梢”机构之一,在这些权力的“末梢”,包括制度设计在内的法治规划究竟是何种现状?是如同高层所预期的那样,原汁原味地被执行,还是在现实压力下发生微妙的变形?③这些都值得我们深入的思考与探究。

乡村司法变化的原因分析

上文已经呈现出当前我国乡村司法在运作机制改革或改良中所出现的一些变化,但显然这种变化所带来的效果与“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功能定位渐行渐远,实际上各乡村司法机构由于在具体运作上过分地强调规范、程序为目的的程序主义而完全成为了一道虚设之防线。导致这种变形出现的现实压力,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基层行政压倒一切。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国家肯定广东、福建等沿海地区在乡镇设立司法助理员或司法办公室以来,国家高层始终非常重视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司法部等部门不断发文,从编制专列、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办公设施、职能完善、管理模式等方面来规范司法所,强调一乡一所、规范运作、垂直管理,以确保乡镇司法所独立于乡镇基层政府。然而在我们调研中三个司法所基本上都不符合这种要求,除学者已经讨论过的对乡镇政府的经费依赖外,其在编制上的混乱则直接导致司法所必须隶属于乡镇党委的领导,国家对司法所独立性的强调基本沦为一纸空文。

通过对X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任职情况调研,我们可以发现X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存在大量身份重叠、编制乱用、滥竽充数的制度变异现象。首先,身份重叠现象严重。包括司法干部与乡镇领导重叠,X镇司法所所长就由该乡镇副镇长兼任;调解员与乡镇其他岗位重叠,司法所的调解员同时担任乡镇某片区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该片区的计划生育、山林防火、农耕等工作;调解员与执业律师重叠。其次,编制混乱现象严重。该所基本没有编制单列、专编专用,都是行政编制,或者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在这种编制下,司法所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完全隶属于乡镇党委的领导,对于上级司法部门的领导只是形式上的应付,司法所独立性无从谈起。司法所日常工作就是“中心工作大于一切”、“基层行政工作大于一切”。调研中,各所谈到最多的是计划生育、防涝、防旱、防火、农耕等基层行政工作。

资源短缺难堪重负。规范化建所一直是国家司法所改革关注的焦点,国家高层以发文的形式一次又一次自上而下推动,强调“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要求,提出了“收支脱钩、全额保障、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经费保障原则。这些不仅是“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权力的边缘地带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使国家权力意求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的一种努力”,在客观上也是新中国成立至今司法所“旺盛”生命力一直保持的直接原因。然而从调研的情况发现,上级部门的美好愿望在权力末梢的运作中再一次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司法所在基层的实际地位与这些法规文件的描述难以吻合。

其一,“一套人马,N块牌子”的尴尬,直接导致司法所人员紧张,难堪基层司法、行政双重压力之重负。通过了解X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情况,可知在很多地区司法所与乡镇其他机构(综治委、法律服务所、片区负责机构)人员不分,办公场所、编制、职能都杂糅在一起,出现“一套人马,N块牌子”的尴尬局面。乡镇党委的直接管理模式又直接导致司法所的日常工作必须以乡镇行政工作为主,对于上级司法部门的管理只能阴奉阳违。而上级司法部门对乡镇司法所检查的形式性,一方面助长了这种局面的持续,另一方面也迫使乡镇司法所把有限资源、精力用于数据虚报和平时卷宗整理、表格填报之类的档案规范建设方面,而非纠纷调解、解决问题上面。④近年来,司法所行政政治功能强化,法律服务功能弱化也说明了这一点。

其二,脱离实际的脱钩改制,加剧了司法所经费的紧张,直接导致司法所隶属于镇政府的行政管理之下。自遵照“国发办(2000)51号”和“清办函(2000)9号”两个文件精神,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脱钩改制,彻底分离以来,这一政策的正当性一直受到学者的质疑或批评。一方面国家规定的财政拨款难以到位,换言之,即使到位也远远不够;另一方面脱钩改制下“两所分离”,直接导致司法所的法律服务不能收费,这对司法所原本经费紧张的糟糕局面无疑是雪上加霜,甚至导致一些地区司法所接近处于瘫痪状态。⑤调研中也发现,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都非常热衷于行政工作,因为无论是计划生育工作,还是抗旱、防涝等行政工作,背后都有大量的利益分成或补贴。如此一来,司法所本应承担的各项司法职能无意就被弱化了,以追求规范化、程序化为目的的程序主义纠纷调解模式则顺势而生。

另外,“依法治国”宏伟目标下,我国农村法治建设一直被作为我国法治现代化推进的重中之重。从1996年司法部出台《关于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通[1996]081号)以来,国务院、司法部等部门每年都发文强调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求司法所在“代表基层政府调处民间纠纷时,要严格遵守处理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理为准绳,……,主要运用疏导教育和以法定程序处理的方式”。可以说,这些规定一方面直接为当前我国乡村司法纠纷调解模式的变化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同时也成为乡村司法机构在具体权力运作敢于产生微妙变化的护身符。

乡村司法改革的反思:治理还是法治

最近十几年改革开放的深入,给中国农村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传统“乡土中国”、“熟人社会”已经很难在现实中找到对应模型。学术上,乡村司法的治理论也遭到了一些现代司法论者的强烈批判,认为乡村司法“治理”是“行政干预司法”的另类表达,应当被完全清除出乡村司法过程,提出乡村司法法治论,强调“司法普遍主义”的回归,重视规则的施行,重视司法过程的程序化。显然,治理论难于面对当前乡村社会的巨变,但从上文来看,乡村司法“法治”后效果仍然不佳。

乡村司法法治化不能止于形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方略,不仅要重视司法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更要强调法治精神、法律信仰建设,且应该知道方略提出的出发点和实现的归属只有一个,即国家的长治久安。当前我国乡村司法改革大多重视法律的形式,将法治化等同于法院审判的几个程序,等同于各项材料归档的规范整理等,其看似是依法治理得加强,但结果却相去甚远。笔者以为,当前我国乡村司法法治化建设,不能仅停留在形式层面,应从微观出发,强化法治目标下各项具体制度的构建和落实,以确保在治理中实实在在地贯彻法治的精神,切实使基层的各类纠纷得以有效化解,保障我国农村的长治久安。

正确处理“法治”与“治理”二者关系。可以说,当前乡村司法日益法治化是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当下我国乡村社会变迁对乡村司法提出的新需求。当下村民基本已经摆脱土地的束缚,生活面貌城镇化,人际关系理性化,公共权威衰弱化,法的权威逐渐强化,甚至一些乡村混混势力也乘乱而起,传统的村庄共同体逐步趋于瓦解,乡村社会正在被重塑,与“乡土社会”理论模型有巨大差异和质的不同。故乡村司法“法治”理论的提出,是呼应当前中国乡村社会巨变事实的必需与必然。

但是乡村司法法治化,是否就意味着对乡村司法治理的完全否定?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中国乡村社会巨变是事实,但仍然不足于弥合城乡二元结构。相比城镇纠纷诉求上的适法性,我国农村仍然存在许多以“气”、“面子”为内容的非适法性纠纷诉求,这种具有乡村色彩的地方性正义,乡村司法不可回避。另外即使就是一些有合法依据的既得利益诉求,调解时亦可在法治前提下积极利用乡土性资源和日常权力技术解决纠纷,避免“送法下乡”蜕变成“等人上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现象的发生,让现代法律真正成为服务农民的工具。

合理定位各种乡村司法机构。从广义而言,除了基层法院(法庭)外,乡村司法还应该包括乡镇司法所、派出所和其他站所的准司法以及乡镇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综治办的准司法构成。绝大部分乡镇司法机构职能都是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的糅合,在具体实践中,各乡村司法机构分工负责机制不明确。调研中显示,司法所本应以司法职能中为主却承担了大量的行政职能,本应以纠纷解决为考评却过分强调规范化等形式因素。因此,构建乡村司法机构职能体系时,应把某一机构所应承担的司法职能从乡镇行政职能中明确出来,应把乡村司法机构的司法职能根据不同机构进行明确的划分,如此解决好乡村司法机构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的本末倒置及机构之间司法职能重叠,互相“踢皮球”的现象。

(作者单位:赣南师范学院科技学院;本文系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比较法视野下我国乡镇司法行为的考察研究”成果,项目编号:FX1228)

【注释】

①陈柏峰:“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功能与现状”,《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11期,第45页。

②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89页。

③尤陈俊:“嵌入现代化进程的中国乡镇司法所”,罗玉中编:《法学纪元》(第二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79页,第84页。

④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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