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的定义(6篇)

daniel 0 2024-12-10

化学品的定义篇1

【摘要题】价值论

【英文摘要】Marxrealizedthere-constructionofthemetaphysicinhiscritiqueofthepoliticaleconomy.Therefore,hemadehisresearchesofthepoliticaleconomybelongtothephilosophyofvalue.Inhispoliticaleconomy,allofthecategoriesembodyhisideasofthephilosophyofvalue.Thispaperemphaticallyanalyzesthreecategoriesofthem:money,charactersofvalueandtheFetishismofcommoditiesforrevealingMarx’sprinciplesofthebeingofvalue,thesubjectivityofvalueandtheconsciousnessofvalue.

【关键词】马克思/价值哲学/形而上学/政治经济学/Marx/philosophyofvalue/metaphysic/politicaleconomy

【正文】

中图分类号:B0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600(2003)04-0010-07

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明确地把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作为他展开哲学批判的一个扇面[1](序言),而且是作为他阐发价值哲学的一个重要方面。(注:除政治经济学外,马克思还通过自我意识的研究、法哲学的研究来阐发他的价值哲学思想,此方面的研究参见拙文《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与市民社会》,《武汉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马克思博士论文中的本体论问题》,《学术月刊》2002年第9期,《马克思的实践--价值解说》,《学术月刊》2003年第5期。)所以,如何看待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的价值理论,就成为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研究中无论如何也绕不过去的问题。事实上,我国的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研究一开始就关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价值定义来发掘马克思价值哲学的内涵。只是随着价值哲学研究的深入,我国学术界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价值定义的哲学意义提出了质疑,从而形成了前后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价值定义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学术界普遍以马克思的使用价值定义为马克思的价值哲学定义,从而把马克思的价值哲学与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划了等号;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学术界又在对前一阶段马克思价值定义的质疑中否定了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对于研究马克思价值哲学理论的意义,力图绕过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从实践概念中寻找马克思价值哲学研究的新起点。但是,在马克思那里,实践的价值理念建构是通过政治经济学批判完成的。所以,我们即使追溯到实践概念,还是绕不过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这就提出了如何重新思考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与价值哲学的关系问题。我们认为,思考这个问题,我们不能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价值定义入手,而应该从马克思的形而上学问题入手,探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语境中的价值哲学问题,这正是本文的研究思路。

一、政治经济学批判与形而上学

马克思研究政治经济学的最初动机是为了解决困扰着他的市民社会问题。[2](P32)解决市民社会问题,归根到底是探索人类历史规律的问题。但是,对于马克思来说,研究政治经济学的意义不止于此,它的更深刻的意义在于发现人类历史规律的形而上根基,重建形而上学。

那么,马克思要重建什么样的形而上学呢?是自然主义或人道主义的形而上学。这种形而上学是对费尔巴哈的“自然主义”、“人道主义”的唯物主义和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的扬弃,是马克思的实践哲学。

在马克思看来,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哲学的真正价值,就是它的自然主义,或人道主义的人本学。因为它不仅把人作为哲学的惟一的和最高的对象,而且还把人作为感性的存在,置入感性的经验世界之中。这是对黑格尔现象学的唯心主义的颠倒。但是,费尔巴哈并没有找到感性的经验世界的真正基础。他看到了自然存在的人,却没有抓住人的劳动,没有把人的创造活动作为人自身发展的环节,不理解否定辩证法对于人的感性存在的意义。所以,在费尔巴哈那里,人是没有历史的。相反,黑格尔的《现象学》却抓住了人的劳动,并通过劳动,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非对象化,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1](P101)。这正是“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辩证法,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伟大之处”[1](P101)。但是,黑格尔只看到劳动作为精神创造活动的能动性,却没有看到劳动作为物质存在的自然性,他把“作为权威的哲学的一定前提”,[1](P4)当作“劳动”的出发点,而这些“作为权威的哲学的一定前提”不过是超验性的观念,是“上帝”,因而,也是“劳动”的历史限度,所以,否定的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是不彻底的,他的现象学也是不彻底的历史主义。费尔巴哈与黑格尔在人的自然主义与精神创造方面各持一端,都无法把人的历史性存在贯彻到底。但是,它们却又以否定的方式表明,要把人的历史性存在贯彻到底,就必须抓住劳动概念,把劳动的积极能动性、创造性与劳动的消极的自然主义有机结合起来。这就是马克思重建形而上学所要做的工作,也是马克思实践哲学的内容。

马克思重建形而上学的工作虽然是从黑格尔和费尔巴哈哲学出发的,却是在政治经济学的批判中完成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使马克思获得了重建形而上学的两个决定性重要的哲学原则:一是历史主义原则,二是价值否定性原则。所谓历史主义原则,就是把历史本身绝对化的原则。这一原则强调现实是一切观念的出发点,强调任何事物、人的活动、社会关系、人的观念等等都是“不断运动的”,它们的存在也都只是“历史的、暂时的”[3](P142)。所谓价值否定性原则,就是从劳动的否定意义探讨人的价值生存的原则。劳动的否定在政治经济学的意义上,就是把劳动看作物、看作商品、看作是用价格进行交易的产品。这是对劳动作为人的本质活动的否定。通过这种否定,劳动被赋予了价值的意义,成为人的自我否定的价值存在。这就马克思所说的异化劳动。

严格地说,历史主义原则和价值否定性原则都产生于政治经济学的特殊性。我们知道,政治经济学是研究经济规律的科学,这门科学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创造的,一开始就与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相联系,本质上是研究资本主义经济规律的科学。资本主义经济的特点就是商品生产,商品生产本质上是价值的生产。在这里,不仅商品是价值物,就是作为商品生产者的人也成为价值物。因此,研究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就构成了政治经济学的特殊内容,也决定了政治经济学的特殊性和历史性。但是,在如何研究价值规律上,马克思与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有着本质的区别。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从肯定资本主义制度出发,否定价值规律的特殊性和历史性,因此,他们只能看到价值生产的经济形式,却看不到这种经济形式后面的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生产者的生存价值被否定的事实。与之不同,马克思从否定资本主义制度的角度,从批判国民经济学立场出发,强调价值规律的特殊性和历史性,并通过对商品生产的考察揭示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异化劳动及人的价值生产过程,把资本主义看作是人的生命价值创造的一个否定性环节,一种必然被扬弃的社会形态。这样,马克思就从政治经济学进到了形而上学,从分析商品生产形式进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运动和人的生命价值及其实现过程。历史主义原则和价值否定性原则就是由此而被建构起来。

历史主义原则和价值否定性原则体现了马克思研究政治经济学的最基本的哲学思路:其一,把政治经济学的范畴置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加以考察,以此揭示资本主义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规律;其二,以劳动范畴为核心,考察人的自由本性及其自我实现的运动;其三,考察资本主义对于人的生命价值创造的积极的和消极的意义,从而把历史看作人的生命价值的实现过程,资本主义只是人的生命价值的一种否定性存在形式。这一哲学思路表明,马克思是把政治经济学当作一种价值哲学来研究的,他的政治经济学中的每一个范畴都体现着他的价值哲学思想。所以,我们研究马克思的价值哲学不仅要把握马克思批判政治经济学的哲学思路,而且要深入分析他的政治经济学范畴体系,发掘其中的价值哲学思想。本文仅以其中的货币、价值属性和商品拜物教三个范畴来分析马克思的价值哲学原理。

二、货币与实践:价值存在

货币,是国民经济学的重要概念。但是,在马克思眼里,货币不仅具有国民经济学的意义,同时也具有哲学的意义。国民经济学只看到货币的现象形式,哲学却处处揭示出货币的本质存在。

货币的本质是由实践规定的。但是,货币并不是消极地被实践规定,它同时也以自己的价值特征规定实践,使实践成为说明人的价值存在的范畴,因此,在说明人的价值存在上,实践与货币是两个互补的范畴。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实践与货币的互补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就价值存在的一般规定言,实践是理想的和肯定的价值存在,货币是现实的和否定的价值存在,两者分别从理想和现实、肯定和否定的方面揭示了价值存在的本性;其二,就价值存在的实现过程言,实践的形成和发展的动力只有通过货币才是可能的。在马克思那里,实践作为人的普遍的和自由的价值存在,只有经过扬弃私有制进到共产主义才能实现,而私有制就是货币制度,私有制使实践表现为异化劳动,而货币就是异化劳动成为可能的手段和力量,亦是实践的否定性存在。在这里,货币不仅是实践的异化的存在,亦是实践的否定性力量。在这个意义上说,没有货币,就没有实践的现实和发展,实践作为人的自我价值创造的活动就只能停留于抽象的思辨,不能成为现实的力量。

那么,货币的哲学含义是什么?它在什么意义上揭示出人的价值存在?

在马克思看来,货币的全部哲学意义来自于它代表一种文明制度,即私有制。在哲学的意义上,私有制是把人的价值存在与人的自然生命分离开来,对立起来的过程,这种分离和对立是对人的生命的整体性的一种否定,却是一种积极的否定,因为,人只有在价值生命与自然生命的分离和对立中,才能建立价值生命的意识,才能创造人的价值存在,因此,私有制的产生本身就证明,人的价值生命的形成首先就需要有一个分离的过程,一个否定性的过程,而私有制就是这种分离和否定的现实活动。但是,私有制本身又是以货币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分离和对立活动是通过货币功能实现的。

马克思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指出了货币的多重哲学含义:其一,货币创造着人的社会的、文化的存在。马克思指出,货币“具有占有一切对象的特性”[1](P140),这一特性恰恰显示出货币具有改变人的自然特性的能力,即它能使没有头脑的人变得有实际的头脑,使一个跛子获得二十四只脚。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改变人的自然特性,并不是人自身自然的改变,而是人的社会能力和文化能力的形成,也就是说,货币能够创造人的社会的和文化的能力,从而使人克服他的自然能力的缺陷。货币的这种功能表明,货币所创造的,绝不是人的自然存在,而是人的社会的、文化的存在。不仅如此,货币还以自身具有的“分离剂”和“粘合剂”的功能,把人与自然界、人与社会、个体与整体的人类的生活联结起来,建立它们之间的特定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把货币称之为“社会的电化学势。”[1](P144)其二,货币创造人的异化的,即否定性的存在。在马克思看来,货币就其本质而言,是以颠倒和混淆的方式创造人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存在。颠倒和混淆一切人的和自然的性质是货币的神力。“货币的这种神力包含在它的本质中,即包含在人的异化的、外化的和外在化的类本质中。它是人类的外化的能力。”[1](P144)反过来,也可以说,人的异化、人的否定性存在就是货币的人格化,或货币的人性表现。货币的这一特性使货币成为历史运动的现实力量,因为货币的神力所造成的人的类本质的异化是通过现实的劳动异化和私有制运动实现的,而劳动异化和私有制运动是个体扬弃社会整体的过程,亦是个体获得普遍价值的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把人的自我实现看作是私有制和扬弃私有制的历史运动,而货币就是整个人类历史运动中的重要一环。在这里,马克思不仅不否定货币的积极作用,而且还从货币的否定性创造方式中发现了推动历史发展的现实力量,发现了否定性辩证法的历史根源。其三,货币能够打通人的价值观念与价值现实之间的联系,实现价值观念和价值现实之间的相互转化。马克思从思维与存在的高度考察货币的功能,指出,货币具有使人获得他想得到一切的能力,具有把人的任何需要转化为现实的本领,也就使他具有“把观念变成现实而把现实变成纯观念的普遍手段和能力,它把人的和自然界的现实的本质力量变成纯抽象的观念,并因而变成不完善性和充满痛苦的幻象;另一方面,同样地把现实的不完善性和幻象,个人的实际上无力的、只在个人想象中存在的本质力量,变成现实的本质力量和能力”[1](P145)。由于这一功能,货币才能超越价值观念的束缚,进入人的物质活动,从而成为实践的一个要素,参入人类历史运动。当然,货币作为实践的一个要素,是以自己的方式,即以混淆和替换、颠倒世界方式,参入历史运动,所以,它创造的现实是异化的现实,它创造的观念是宗教的观念,总之,它创造的是历史的否定性存在,是供以后历史扬弃的现实基础。我们认为,马克思把货币作为实践的一个要素来考察价值观念与价值现实之间的关系,即价值思维与价值存在之间的关系,是他的价值研究的一个重大突破,也是他的实践研究的一个重大突破,因为这一考察不仅揭示出实践是如何获得价值规定性的,而且还揭示出实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获得的是什么样的价值规定性,从而表明,实践作为一种否定的辩证法只有在价值论的意义上才是可能的和现实的。综上所述,马克思对货币的哲学概括,深刻地揭示出货币与实践的关系,以货币规定了实践的价值内容和形式,而且揭示出价值的存在形式。就货币与实践的关系言,货币作为私有制的文明形式,它本身就是人类的一种实践,在这个意义上,货币包含于人类实践之中,是人类实践的一个阶段、一种形态;货币作为整个社会联系的价值尺度和媒介,作为人类生存的基础,又规定着实践的价值内容,表明实践在什么意义上成为价值存在,揭示出实践的价值存在方式及发展规律。可见,离开货币的考察,实践的价值论永远只是一种抽象观念的东西。

三、价值属性与价值主体性

所谓主体性,就是人的自由本性。人的自由有两种:一种是认识的自由,一种是存在的自由,认识的自由是在人对外部自然关系中获得的,表现为人的理性的主体性,存在的自由是在人与他自己创造的世界中获得的,表现为人的价值的主体性。近性主义哲学主要研究人的理性主体性,于是,形成了以认识论的方式研究人的主体性的传统,从而窒息了人们对价值主体性的研究。价值主体性与理性主体性的区别告诉我们,研究价值主体性,首先要摆脱近性主义哲学研究理性主体性的方式,也就是说,不能以认识论的方式,通过对比人的感知与外部自然界的一致性来说明价值主体性,而应该通过考察人的价值世界的结构,揭示价值主体性的本质及其实现方式。那么,人的价值世界的结构是怎样的?人是以何种方式与人的价值世界发生关系,从而获得他的价值主体性呢?马克思以对价值属性的哲学说明揭开了这一理论之谜。

马克思在分析价值属性时,提出了三个关键性的概念:使用价值、价值和交换价值。在这三个概念中,对于我们研究价值主体性最有意义的是交换价值。因为在马克思那里,交换价值不只是表示价值的社会形式的概念,它还是说明人们价值交换活动的概念。只是由于人们的价值交换活动,使用价值、价值和交换价值才有机地结合起来,成为构造价值的主体性的因素,而交换价值的特性及其与价值、使用价值的联系方式直接决定着价值主体的构造方式和实现方式。所以,考察价值的主体性,最重要的是要从哲学的高度概括交换价值的特性,特别要说明交换价值作为人们的价值交换活动的特性。

交换价值的哲学特性是通过它的历史运动表现出来的。交换价值的历史运动就是交换活动的发展,在价值形式上,它经历了简单价值形式、扩大的价值形式、一般价值形式、货币形式。这四种价值形式的更替表明、交换价值的形而上学特性,就是以价值交换活动把隐藏于商品物的形式下的社会价值运动形式呈现出来,使商品之间的交换关系呈现为价值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构造和决定价值的主体性。因此,价值交换活动的历史,就是价值主体性构造的历史。这种构造活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交换价值作为价值的社会形式,与价值发生逻辑的和历史的联系,确立起价值的主体性结构。在马克思看来,交换价值与价值都是商品的社会属性,但是,交换价值与价值是以两种完全不同的方式表现商品的社会性。价值是商品的本质属性,隐藏于商品的内部,它本身是无法表现出来的,它的社会性必须通过一定的现象形式来表现,于是,价值就与交换价值相结合,把交换价值作为自己的社会的现象形式。交换价值也就获得了价值的外化的、客观的表现形式。但是,交换价值作为价值的外化的、客观的形式,绝不是对单纯地反映价值的社会性,消极地依赖于价值,而是以自己的方式作用于价值,决定价值的实现方式。交换价值作用于价值,使价值呈现出来,首先是通过人们的交换活动建立不同商品之间的联系,并且把商品与商品之间的关系转化为价值主体与价值主体的关系。其次,它要扬弃不同价值主体的主观性,使价值主体的需要服从于公共的社会价值尺度,于是,主体的需要作为价值主体性的主观形式就变成了交换的动机,表现为价值与价值的交换,而价值与价值的交换表现的只是客观的、共同的社会形式。这就是价值主体性客观化的过程,亦是价值主观性向客观性的转化。在这里,交换价值不仅揭示出商品交换中的价值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且证明,价值主体性有主观性与客观性、内在性与外在性之分;价值主体性不可能在它的主观性中获得价值,它只能在价值与价值的交换中,通过价值客观化而获得自身的价值确认。

第二,交换价值以其活动方式改变了使用价值的意义,从而规定了价值主体性的表现方式。交换价值的活动方式就是进行价值的交换。为了进行价值交换,交换价值把商品内在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矛盾外化出来,使进入交换的商品双方各持一极:代表商品价值的一极为相对价值形式,是要表现价值的方面,代表商品使用价值的一极为等价形式,是充当价值表现材料的方面。当使用价值成为表现价值的材料时,它就超越了自然形式的限制,不再是商品的自然实体,而是抽象人类劳动的化身,是以其某种有用性表现抽象人类劳动的形式。于是,使用价值成为了价值的镜子,而价值把使用价值当作自己的实现形式。我们知道,价值作为人类抽象劳动的凝结,体现的是人的创造本性,亦是价值的主体性。因此,价值与使用价值在交换中建立起来的本质和实现形式的关系,也就是价值主体性与价值自然体之间的本质与现象的关系。这种关系表明,价值主体性的社会性只能通过商品的自然形式表现出来。

第三,交换价值建立了价值主体的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关系。交换活动是以价值的个体性存在为前提的,交换活动的功能就是把不同的个体联结成社会的整体。在交换中,个体把自己的劳动产品转化为价值,也就把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不仅如此,随着交换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关系,个体在进入交换之前就把自己的产品当作社会的产品来生产,并且以交换价值的社会尺度来约束自己的生产,使其成为社会生产的一部分。这样,交换活动就使自己成为了价值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建构过程,一方面,它把价值主体分裂为个体,另一方面,它又赋予个体以价值社会性,把个体联结成有机的社会整体。

价值主体的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关系其实就是价值主体与价值世界的关系。从这一观点看,交换活动不只是建构价值的主体性,而且还建构了人的价值世界,它是以价值主体的建构来展示价值世界的结构和发展的内在机制。

四、商品拜物教与价值意识

商品拜物教概念是马克思对商品所作的最明显、最突出的形而上学反思。在分析商品拜物教的开篇,马克思就明确地指出:“对商品的分析表明,它却是一种很古怪的东西,充满形而上学的微妙和神学的怪诞。”[4](P88)商品的“形而上学的微妙和神学的怪诞”是商品拜物教的秘密地,也是马克思说明商品拜物教的逻辑起点。

在马克思看来,商品的“形而上学的微妙和神学的怪诞”就是商品的本质与表现这个本质的现象形式之间的矛盾性和不一致性。这种矛盾和不一致也就是商品的异化存在。

商品首先是劳动产品。劳动产品是人们社会劳动的成果,体现着人的社会性。商品作为劳动产品,本质上也是社会的产品。但是,商品又不同于劳动产品,劳动产品采取的是直接的共同劳动形式,直截了当地表现人的社会性,而商品生产则采取的是私人劳动形式,因此,它的社会性不能直截了当地表现出来,必须通过交换,才能获得社会形式。交换把劳动产品抽象为人类社会劳动本身,抽象为价值,把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转化为价值与价值的关系,这时,人类劳动的社会性就取得了价值的表现形式,即采取了物的外观。于是,劳动产品就转化为商品,劳动产品的社会性就转化为商品的价值关系,劳动产品的自然形式就转化为商品交换的物质媒介。这就是商品社会化的特殊表现形式。马克思把这种特殊形式表述为:“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4](P89)

人类劳动的社会性以物与物的关系呈现在人们的面前,本身就是一种异化。这种异化首先发生在人类劳动的社会性上。人类劳动的社会性以物与物的关系为外观,是人类劳动社会性物化的结果,它使人类劳动的性质脱离了人自身的存在,并且成为独立于人、制约人的活动的存在物。这种存在物本身就是人类劳动社会性的异化物。其次,物与物的关系也处在异化之中。物与物的关系本来是劳动产品的自然关系,却采取了价值的形式,这就意味着,物与物的关系已经从它们的自然形式中异化出来,成为掩盖人的劳动社会性的物质外壳。人类劳动的社会性采取物与物的关系的外观所引起的这种双重异化使商品“成了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或社会的物”[4](P89),于是,人们的感觉也随之异化了,商品的价值给予人们感觉的,不是人自身的社会性,而是同人的社会性相对立的物的形式。这种感觉的异化最终导致了商品拜物教。可见,商品拜物教来源于商品内在的社会性与其表现的物的外观的矛盾和不一致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强调:“劳动产品一旦作为商品来生产,就带上拜物教性质,因此拜物教是同商品生产分不开的。”

商品拜物教与宗教一样,是异化的意识。但是,同为异化的意识,商品拜物教与宗教又有区别。宗教的异化产生于人与自然之间的狭隘性,而商品拜物教的异化则产生于人与自己创造的生产方式的狭隘性,明确地说,它是私有制的产物。由于这一区别,宗教的异化意识表现为对上帝崇拜,而商品拜物教的异化意识则表现为对价值的崇拜,本质上是异化的价值意识。在这里,价值意识的本质通过商品拜物教被揭示出来:价值意识不产生于人们的认识活动,而是产生于人们的交换活动,所以,价值意识不是对价值的反映,而是价值的创造,它不存在于人类的理智中,而是存在于人们的现实活动中。因此,价值意识是有着特定含义的意识,只有在商品的本质中才能得到说明和理解。

马克思以商品拜物教揭示了价值意识的秘密,也展示了货币、价值属性的历史局限性,从而表明,人的价值存在、价值的主体性和价值意识都是时代的产物,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它们以异化的和否定的方式存在,随着商品生产为新的生产形式所代替,这种异化的价值存在、价值主体性和价值意识必然被扬弃,取而代之的是以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为内核的价值存在、价值主体性和价值意识。这是价值哲学的绝对历史主义的观点。正是在坚持这一观点上,马克思把自己的价值哲学与现代其他价值哲学区别开来。

【参考文献】

[1]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化学品的定义篇2

一、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指数的理念与借鉴

创意指数是对一国或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现状的定量描述和分析比较工具。此前,联合国和各国政府已纷纷成立了专门的研究小组,各种指标模型也应运而生,其中值得关注的研究有:联合国社会发展研究所和教科文组织的《针对文化和发展的全球性报告:建立文化数据和指数》(1997年);贝克(Baeker)的《地区文化发展的衡量和指数》(2002年);理查德・佛罗里达(RichardFlorida)的先驱性著作《创意阶层的崛起》(TheRiseoftheCreativeClass)及他后来与艾琳,泰内格莉(IreneTinagli)合著的《创意时代的欧洲》(EuropeintheCreativeAge)等等。这些研究运用了众多的学科如人类学、社会学和经济学建立其文化指数系统,多样性、创造力、社区、全球化、参与度都是这些指数系统的重要指向。其中,美国经济学家理查德・佛罗里达(RichardFlorida)和泰内格莉(IreneTinagli)构建的“欧洲创意指数”(ECI)被国际尤其是亚洲国家普遍接受。我国香港和上海也先后推出了各自的创意指数,开创了亚洲和国内的创意指数先河,

(一)“欧洲创意指数”及其借鉴

2002年,理查德・佛罗里达在《创意阶层的崛起》一书中提出了一套完整的、用以评价人才(Talent)以及包容(Toler-ance)的思想。创意群体偏爱具有“多样性、包容性和对新兴概念具开放性”的地区,在这样的创意中心“必将有较高的创新、高科技产业阵容、就业机会以及经济增长”。理查德,佛罗里达和泰内格莉将“3Ts”架构应用于欧洲地区,并在《创意阶层的崛起》一书分析架构的基础上对中欧、北欧的14个国家与美国进行了比较,提出了“欧洲创意指数”。

作为一项开创性的工程,欧洲创意指数无疑对研究创意生产力、经济增长和国家竞争力之间的动态关系贡献巨大,对全球创意比较研究也有着指导作用和深远意义。但不容置疑的是“欧洲创意指数”的指标体系在中国的运用存在适用性的问题。一方面,因为“欧洲创意指数”是建立在美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背景之下,美国的文化创意产业主要是依托其高度发达的版权产业,这与我国规定以及各地正在实践的文化创意产业内涵还是有着明显的差异:另一方面,有些二级指标等细化指标明显不适合我国的国情,如衡量“包容性(Tolerance)”的“综合多样性指数”,就选择了同性恋指数,这在目前的中国是无法被接受的。

(二)香港创意指数的特点及贡献

由于现有的用于评价香港乃至世界经济地位的大都还是传统方法,所采用的指标有GDP、年度经济增长、公共事业的开支、外汇储备、生活开支、失业率,而仅有这些,已远不能显现香港经济日益依赖于“知识”、“信息”和“创意”的变化特征。为适应香港经济日趋复杂的发展,需要设计一个能够抓住基本经济发展特征的概念性工具,即为香港创意指数,其最大亮点是最终形成了自己独特的“5C”模型。即创意的成果、结构及制度资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

香港创意指数为研究城市尤其是亚洲城市的创意发展提供了一个统计性框架。在这套香港创意指数体系中,大部分指数是完全可以量化的,而有些指数看上去难以量化,如果应用的话,或许也可以量化,不过其结果可能要么是“勉为其难”,要么是“差强人意”。可操作性值得商榷。因此在处理这种指数时,是否应该考虑到创意业或者创意产品的非量化特征,进行适当的定性分析,或可在一项指标里划分等级、强弱进行衡量。

(三)上海创意指数功能与架构

上海充分借鉴美国、欧洲及香港创意指数的成功经验,从上海创意产业发展的特点,根据《上海创意产业发展重点指南》确定的创意产业内涵与分类,利用《上海统计年鉴》中的统计资料在中国内地首次建立了城市创意指数,其特点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在指数框架结构上,借鉴香港创意指数的框架结构的核心理念,采用了类似香港5C创意指数模型的结构,使上海创意指数更具有国际化的价值;二是在统计指标上,选取了影响上海创意产业发展因素作为评价指标;三是数据来源上。各项数据取自政府统计部门,确保了数据的正确性,从而保证了上海创意指数的权威性和可靠性。上海创意指数不仅可以准确地动态反映上海创意产业发展的进程和不足,也能较好地实现上海创意指数与香港创意指数的比较。

二、浙江义乌文化产业发展的特色

义乌文化产业的发展轨迹呈现鲜明特色:一是主体产业突出。文教体育用品、框画工艺品、年画挂历、印刷包装业、制笔业五大类的文化产业优势明显。占据主导地位。二是产品销售种类繁多。目前。在市场上经营的文化产品主要有:礼卡、书刊、音像、字画、年画挂历、印刷制品、印刷器材以及各类文教体育用品、新兴现代办公用品等,产品品种达10万多种。三是出口增势强劲。四是义乌文化产业的发展呈现出文化产业与专业市场互动的新模式,这种发展模式贴有明显的“义乌”标记,无疑在全国有很强的示范效应。义乌的成功经验启示了我们,各地文化产业发展没有一种统一现成的道路可以照搬照抄,中国各地文化产业发展的内涵是绚丽的、模式是丰富的、路径是多样的。义乌市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营造环境、创造条件、鼎力培育,积极探索符合义乌本地特色的文化产业发展之路,形成了文化产业特色产业群,义乌的文化产业夯实了义乌文化小商品专业市场培育、发展的产业基础。义乌的文化小商品专业市场的超常规发展,也为文化产品制造业的提升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为编制“义乌,文化小商品指数”奠定了基础。

三、“义乌,文化小商品指数”的框架

“义乌,文化小商品指数”编制的总体理念是,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成功的商品指数和创意指数的经验,利用现有的“义乌,中国小商品指数”数据采集和信息处理平台,突出义乌文化产业发展的特色和优势。紧紧依托义乌文化小商品大生产、大流通格局,编制出具有义乌特色的文化产业指数。义乌,文化小商品指数体系设计成以下几大部分:一是义乌・文

化小商品价格指数:二是义乌・文化小商品专业市场竞争力指数:三是义乌・文化小商品创意指数。

(一)“义乌,文化小商品价格指数”体系

义乌,文化小商品价格指数分为五级指数:总指数为“义乌,文化小商品价格指数”。一级价格指数,即大类商品价格指数共有6个,有工艺品类价格指数、玩具类价格指数、文化设备类价格指数、文化办公用品类价格指数、文化体育娱乐用品与体育服装类价格指数及出版物类价格指数。二级价格指数即中类商品价格指数,由美术工艺品类价格指数、专用工艺品类价格指数、图书价格指数、年画价格指数等33个指数构成。三级价格指数即小类商品价格指数。由141个指数组成,具体包括雕塑类美术工艺品类指数、日用器皿工艺品类指数等。四级价格指数即品类商品价格指数。由雕刻工艺品类指数、仿真动物类工艺品指数等457个指数组成。

(二)“义乌・文化小商品专业市场竞争力指数”体系

一个专业市场只有拥有较强的基础软硬件实力、较大的市场规模、优秀的管理能力以及可以预见的良好发展潜力,才能具备基本的竞争力。对义乌文化小商品专业市场竞争力进行科学系统的测定、评价和分析,将使义乌文化小商品专业市场的管理水平、影响力、国际化程度处于实时监控中。根据专业市场竞争力构成的要素,义乌・文化小商品专业市场竞争力指数体系组成如下。

(三)“义乌・文化小商品创意指数”(义乌创意指数)体系

从现状看,还有一批义乌文化小商品停留在较为初级的产品阶段,虽然成交量和成交额仍然值得骄傲,产品结构简易、功能单一、附加值较低等问题也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文化内涵缺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不多等硬伤时时困扰着义乌。那些能够脱颖而出的经营者,就是那些创造性地赋予普通文化小商品更多文化品质和内涵、极富创意头脑的商家。在经济危机到来时,能够生存和发展的决不会是靠模仿和抄袭他人的经营者,能够将创意变为生意、智慧变为实惠的才是真正的市场高手和赢家。义乌・文化小商品创意指数(义乌创意指数)实质是通过测定创意对义乌文化小商品的影响,来反映义乌创意经济和创意城市的发展状况,因此该指数体现义乌作为文化小商品生产流通高地的特色,着重通过文化小商品这一载体来反映义乌创意产业的发展进程以及创意对文化小商品升级换代的巨大推动作用。

产业规模、科技研发、文化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环境等各项因素的权重参考香港创意指数编制方法,采取平均赋值的方法,各项因素的权重相等,均为20%,每项因素中所包括的多个具体指标,参考上海创意指数的方法,按照具体指标的个数平均分配权重。

化学品的定义篇3

第一部分题为,毒品犯罪的基本范畴。首先简述了刑法学界对毒品的几种定义,并简要分析了上述定义的不足之处,进而得出自己对毒品的定义,并分析了毒品的特征。接着简述了刑法学界对毒品犯罪的定义,并简要分析了上述定义的不足之处,进而得出自己对毒品犯罪的定义。

第二部分题为,毒品犯罪的历史和现状。首先简要介绍了全球毒品犯罪的现状,接着介绍了我国毒品犯罪的历史和现状以及各历史时期毒品犯罪的立法沿革。

第三部分题为,毒品犯罪的成因。首先从历史的探求毒品犯罪的成因,接着从现实的角度探求毒品犯罪的成因,从而得出毒品犯罪成因-经济利益的驱动性和毒品易形成的瘾癖性。

第四部分题为,毒品犯罪类型的划分。此部分根据毒品犯罪的成因而相应的对毒品犯罪刑罚体系进行了划分,分为(1)非法生产型毒品犯罪,(2)非法经营型毒品犯罪,(3)非法消费毒品的犯罪,(4)毒品犯罪的连累犯。

第五部分题为,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理与防范。此部分提出了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理与防范的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毒品犯罪成因分类治理预防

毒品犯罪,自古有之,不仅在中国,在全世界都能看到毒品犯罪的踪影。自从鸦片、可卡因等某些药物被人滥用成为毒品之后,人类就与毒品犯罪进行了艰苦并持久的战争,以期消灭毒品犯罪。但是,现实却是残酷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毒品犯罪在全人类的围剿之下,不但没有消亡反而呈愈演愈烈之势,染上这一社会疾患的人口和地区也越来越广泛,毒品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越来越大。根据不同渠道的估计,全世界的毒品交易额已经超过了石油产品的交易额,甚至高于全球食品和教育事业的总投资。毒品不仅直接对人类身心健康造成重创,而且往往与杀戮、抢劫、盗窃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相伴随,同时还对社会的经济增长、政治稳定和文化发展带来方方面面的消极影响,最为可憎的是它会消磨掉一个民族的意志和精神。

中国人民对于毒品在19世纪中后期和20世纪前半叶对中华民族造成的灭顶之灾和近乎亡国之恨刻骨铭心,永世不会忘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曾经令人难以置信地在短短几年之内彻底清除了这一社会顽症,创造了人类文明史上在短期内治理社会问题的一项奇迹。但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随着越来越多的毒品从我国过境,先是吸毒,继而是贩毒和制毒也在我国从初期的死灰复燃再次发展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吸毒者就达50多万人,被截获的毒品数量成几何级增长,被抓获的制贩毒品的犯罪分子成倍增加。解决毒品问题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我国为何会出现这种状况?这就需要我们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去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了。

一毒品犯罪的基本范畴

在探究毒品犯罪成因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毒品,如何界定毒品。只有明确了什么是毒品,才可能探究鸦片、海洛因等物质为什么会成为毒品。

(一)有关毒品的争议

学界对毒品的概念目前尚无一个公认的统一的定义。我国刑法学界对毒品的定义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列举式,如《刑事法学大辞书》中将毒品定义为长期吸食,注射后能使人逐渐成瘾的制品,如鸦片,海洛英,吗啡,高根,金丹等。①第二种是概括式,如《禁毒知识手册》认为毒品是指吸毒者非法使用的麻醉药和精神药品;②在《大禁毒》一书中,认为“毒品,是以各种方式吸收进入人体并最终给人带来危害的各种非食物的自然物品或化学合成物品。”③第三种是法条式,如《毒品犯罪惩治与防范全书》中,认为“毒品是根据我国新《刑法》第357条所规定的具有特定含义、范围和作用之物。不包括如砒霜氯化物之类可直接致人死亡的剧毒物品。”④我们认为上述三种定义方式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性。列举式定义虽然比较具体,明确,使人一目了然,但列举定义的限定性难以反映出毒品的全部,同时这种定义没有指出毒品的实质特征,无法与其他药品或嗜好品相区别。概括式定义虽然将毒品概括为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但该种定义的法律特征不明确。法条定义虽然将列举成和概括式方法相结合,指明了我国毒品的主要种类及毒品的特征,便于司法实践中认定和操作。但是,根据法条式定义,在我国,鸦片,海洛英,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是毒品,而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也是毒品,国际公约规定的受控制的麻醉药和精神药品也是毒品,前者是一国法律的规定,后者是国际社会的统一概念明确,内容确定,但是因其附件的内容过多,范围广泛而不易了解。为此,有学者试图从毒品的特征角度来给毒品下定义,如杨鸿先生在其的《毒品犯罪研究》中将毒品定义为:“毒品,是指国家依法管制或禁止滥用的能够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⑤从这个定义可以归纳出毒品的三个特征,即毒品的成瘾性是毒品的本质特征;毒品的毒害性是其后果特征;毒品的违法性是其法律特征。杨鸿先生的这个定义,虽然涵概了毒品的三个特征,但并未突出毒品的本质特征。即毒品的易成瘾癖性。

(二)对毒品概念的再定义

综上所述,笔者给毒品下了如下定义,毒品:是指滥用后易形成瘾癖性因而被国家依法管制的精神药物和麻醉药品。这个定义不仅突出了毒品的本质特征-易成瘾癖性,同时又突出了瘾癖性的形成是因为对毒品的滥用,故毒品是要受到国家法律所管制的。所以,笔者给毒品所下的定义既涵概了毒品的三个特征,同时也突出了毒品的本质特征。下面笔者对毒品的三个特征加以分析,从而来探求毒品犯罪的成因。

首先,毒品的易成瘾性是毒品的本质特征。成瘾性在医学上也称为“药物依赖性”或“药瘾”是指由于反复使用某种药物而产生的躯体依赖成心理依赖。或二者兼而有之的状态,有的还产生耐药性。躯体依赖性是指反复用药使身体机能状态改变,中枢神经系统发生生理变化,生化变化,神经细胞适应了药物的存在而产生的耐受性,用药者必须连续使用,使药物在体内保持一定的浓度,以保持身体机能状态的相对稳定。而当成瘾物被停用后,就会发生撤药综合症状,表现为:头痛,烦躁不安,恶心呕吐,全身不适与神经功能障碍;严重者可引起意识障碍,昏迷,肢体抽搐,甚至虚脱而致死。而当再度用药时,撤药综合症消失。由于反复使用该类药特,其药效逐渐减低,必须不断加大使用剂量,才能抵达初次使用的效果,因此产生了耐药性。心理依赖性是指用药者心理上强烈渴望使用某类药物,使之兴奋或避免不舒服。“药物依赖性”或“成瘾性”是互毒品的特性,也是导致滥用的主要原因。但这种依赖性的产生及其中程度的大小并不完全由该药物本身决定。因为用药者的个人的生理,心理,精神状态因素也是药物依赖产生的重要原因。同样的药物或同一种毒品,对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效果,事实也证明,有的人一次用药就上瘾,而有的人却会出现恶心,呕吐现象;有的上瘾者可以戒断,而有的人不断戒又不断上瘾。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依赖性或成瘾性归于毒品本身。

其次,毒品的毒害性是毒品的后果特征。毒害性与成瘾性相联系,成瘾性导致毒品滥用者长期使用,因而就使在滥用这些药物之后出现体内慢性中毒,产生各种不适症,体力衰弱,智力减退,神经、大脑、呼吸、消化道、心血管受到明显的损害,甚至出现精神错乱,中毒死亡。毒品的心理毒性源于药物的心理依赖性,它是指毒品进入肌体后作用于大脑的精神系统,使人产生一种特殊的精神效应,并使使用者出现渴求使用药品的强烈欲望,驱使其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该药物(医学上称为寻觅和摄药行为)。这种心理依赖性的危害很难消除,而且会令它的使用者难以自制,将寻觅毒品作为生存的唯一目标,以致失去理智而违法犯罪。

再次,毒品的违法性是毒品的法律特征。毒品的违法性表现在它是受国家管制或禁止滥用的特殊药品。毒品的范围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其医用价值、药用价值表明其属药品,这两类药品具有双重性:麻醉药品也称为镇痛药品,药用能镇痛,尤其对严重创伤的疼痛有效;精神药物是指能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如对这两类药品使用不当或滥用,则使人产生药物依赖性,损害身体健康。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是判断这些药品是否滥用的依据。我国适用的药品管理规范有两类,一类是国内现行的药品管理规范,如《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等,另一类是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主要是联合国1972年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等等。根据这两类规范,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制造,运输,销售,使用以及原植物的种植和易制这些药品的化学物品都作了严格的管制。禁止滥用。凡违反上述规范的规定,用于非医疗、科研目的而制造、运输、贩卖、走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时,这些药品即是毒品;反之,则是药品。所以,违法性是毒品的法律特征,在不区分合法与非法的情况下,难以认定某一物品是药品还是毒品。毒品的违法性更表现在它是法律规范明文禁止滥用的药品。上述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对能用于毒品的药品的范围,种类作了明确规定,并列出了附表,超出法规规定范围的药品,即使有成瘾性、毒害性也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毒品。例如,烟草中的尼古丁,其成瘾和海洛因的成瘾原理是一样的,但二者的药效作用不同,法律将海洛英规定为可能用于毒品的药品,而不会因尼古丁亦易使人成瘾而禁止烟草的生产和销售。因此,毒品的违法性还表现于其有关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国际组织,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我国的立法,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进行严格的管制,将非法种植,生产,制造,运输,贩卖,走私,持有,吸食此类麻醉药品和精神的药物及走私,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等等行为规定为犯罪。

毒品的上述三个特征是相互联系的统一体,缺少任何一个特征也不可能成为毒品。如上所述,成瘾性是毒品的本质特征,毒害性是其后果特征。违法性是毒品的法律特征。成瘾性引起危害性,带来危害后果,因而被法律规定予以管制禁止滥用;同时,只有国家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管理法规规定管制的两类药品,才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三)有关毒品犯罪的争议

当然,在明确什么是毒品之后,我们还要明确什么是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既是国际公约规定的一种国际犯罪,也是各国国内法规定的犯罪,是一个外延较广的概念。就毒品犯罪的定义而言,有学者认为,毒品犯罪既然在国际公约中被列为犯罪,那么就用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的规定,凡是故意违反《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及经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或《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规定的各种行为称为毒品犯罪。但有学者认为,这一条的规定没有界定什么是毒品犯罪。当我们考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和有关禁毒立法时,均未有毒品犯罪概念的界定,而只是对毒品犯罪的种类作了具体规定,同样我国1997年《刑法》分则第6章第七节虽然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但也没有对毒品犯罪下定义。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毒品犯罪的定义进行探讨。

目前,关于毒品犯罪定义的不同观点包括:第一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通常是一种跨国性的犯罪,对国际上的毒品犯罪定义,主张援用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的规定,认为,在中国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①⑥第二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从事与上述毒品犯罪直接相关的或者与毒品有关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论者还认为毒品犯罪也是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犯罪。⑦第三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以及与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直接相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的行为。⑧第四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触犯《关于禁毒的决定》,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甚至危害生命,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⑨第五种观点认为,所谓毒品犯罪,就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制造、使用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与此直接有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危害公民身心艰苦和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⑩第六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以毒品或者多犯罪有关的人和财物为犯罪对象,走私、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提供毒品,窝藏毒品,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毒品犯罪所得财物以及走私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行为。11第七种观点认为,所谓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12综观上述七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将毒品犯罪划分为国际上的毒品犯罪和中国的毒品犯罪,并将毒品犯罪的定义关键强调在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上,其不足之处在于,它没有概括出毒品犯罪的全部。第二种观点将毒品犯罪分为三类,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与其直接相关的犯罪,以及其他与毒品有关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这种界定,从表面上外延涵盖了所有毒品犯罪,但实际上没有周全外延,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直接相关以及其他与毒品有关的犯罪行为,其范围和犯罪种类仍不能确定。例如,盗窃毒品,抢劫、抢夺毒品的犯罪,非法持有毒品是否是属于直接相关的犯罪或者与毒品有关的犯罪?以毒品犯罪行为方式出发概括毒品犯罪定义,无法周延所有毒品犯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并强调国内法不再是行为是否具有刑事犯罪违法性的唯一根据,其局限在于,毒品犯罪是违反了《刑法》及有关禁毒法规的刑事违法性,在定义的表述上,以列举毒品犯罪方式界定毒品犯罪显得冗长且无法包容所有毒品犯罪。第四种观点的根本缺陷在于其反复强调所有毒品犯罪都必须触犯《关于禁毒的决定》,这将导致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我国有义务予以管辖而《关于禁毒的决定》未予规定的国际毒品犯罪被排除在毒品犯罪的范围之外。第五种观点在界定毒品犯罪时出现了一个表述失误,即“非法走私、贩卖、制造、使用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中,“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是毒品犯罪的一种,显然是不妥当的。第六种观点用全部列举毒品犯罪的方法界定毒品犯罪定义,缺点在于,没有揭示毒品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且忽略了毒品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的特征。第七种观点虽然概括出毒品犯罪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特征,但概念中毒品犯罪的违法性仅指违反“禁毒法规”,这显然不能全部概括出毒品犯罪所违反的法律和法规;而且“禁毒法规”是刑事法规或者是行政法规,或是一项专门法规,它是否应包括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我国《刑法》中有关毒品犯罪的条款,及1987年、1988年我国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如此界定无法确定这一问题,使毒品犯罪的违法性不明确。

(四)毒品犯罪的定义

笔者认为,界定毒品犯罪,首先,应当明确该类犯罪所违反的是毒品及毒品原植物管理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规,而不是单指一般的刑事法律;也不能将这些法规限制在禁毒立法范围内,因为禁毒法律是毒品管理法律中的部分;更不能仅仅将其限定在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范围内,它必须涵盖毒品犯罪所违反的全部法律和法规。因此,毒品犯罪所违反的法规包括了我国制定、施行的国内刑事法律和法规,如《刑法》、《关于禁毒的决定》;国内有关毒品及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法规,如《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公安部、卫生部《关于严禁非法种植罂粟的通知》、《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也包括我国所缔结和参加的国际上对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的公约,这些公约虽然不是我国惩治毒品犯罪时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但是,作为缔约国和参加国有履行这些国际公约规定的有关义务。此外,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对毒品犯罪违反的法律规范不局限在禁毒法规范围内,例如,法国毒品管理法包括了《公共卫生法》。其次,毒品犯罪的定义应强调其应受刑罚处罚性,因为毒品和毒品原植物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规所规定的破坏其管制活动的行为并非全是犯罪行为,所以应强调毒品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最后,毒品犯罪的行为方式也不宜在概念中表述,因为毒品管理法规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均为毒品犯罪,没有必要再刻意在定义中强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行为而明显忽略或以其概括其他种类的毒品犯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毒品犯罪的概念可表述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特点在于:一是明确了毒品犯罪触犯了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法律、法规,不区别是违反国际公约还是国内立法,是违反国内刑事法律还是行政法规;二是强调毒品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区别上述管理法律规范中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三是明确了涉及违反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犯罪和破坏国家禁毒活动的犯罪均是毒品犯罪。

二毒品犯罪的历史和现状

(一)国外毒品犯罪的现实特点

首先,我们来考察世界范围内毒品犯罪的状况。目前,国际社会所面临的毒品问题的情势非常严峻,跨国、跨区域以致国际化的毒品犯罪的日益加剧,严重的毒品犯罪对于国际社会的文明和发展构成了巨大的威胁。1996年全球毒品交易额逾7千亿美元,利润额高达4千亿美元,是仅次于军火的世界第二大贸易;至1997年,国际毒品交易额达5千亿美元,数量相当于世界贸易总额9%.尤其严重的是,毒品的过境国向消费国转变的趋势明显,毒品的主要种植国和生产国吸毒的情况格外严重,世界主要毒品产地的周边国家的毒品问题急剧恶化。

目前国际社会的毒品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化学品的定义篇4

作为人类文化产物的符号在现代设计中具有的实践性意义十分重要。符号如同产品一样,产生于人类的社会劳动,是人类专有的财富,是一种以物质为载体,体现着人们的精神需求和社会文明的人为事物。产品是人类文化的物质形式,是人——自然——社会之间相互联系的物质媒介,也是人类生活方式的物质媒介,而设计的本质正是在于为人类创造一种合理的生活方式。产品作为人类生活方式的物质媒介,其符号特征是显而易见的。

一、符号与符号系统

一切有意义的物质形式都是符号。符号是利用一定媒介来表现或指称某一事物,可以被大众所理解的事物。根据皮尔斯的符号学理论,任一符号都是由三种要素构成,即媒介关联物、对象关联物和解释关联物,每个符号都具有三位的关联要素,任何事物若没有表现出这三种关联要素,它就不是一个完整的符号。例如一块石块本身没有任何意义,它最多只能作为符号的媒介联系物而不能作为符号;但是当打磨成石斧而作为工具使用时,石块就能指示出一定的意义——石斧,当这种意义被人们所理解时,石斧就构成了符号。从“石斧”的符号特征可以看出,符号是意义与对象世界之间的结构关系,这种结构关系使对象和意义融合为统一的符号系统。就像人类通过产品改变生活方式,从而使人、自然与社会协调发展,融为一体一样,符号使人与世界沟通,使世界作为意义被主体理解和掌握。符号既不是精神的,也不是物质的,既非主体亦非客体,而是介于心物、主客之间的关系结构,这种关系结构是在解释活动中形成的。

符号是由媒介关联物、对象关联物和解释关联物共同作用而构成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每个符号都是在与其它符号的差别中确定自身意义的,这种意义具有约定性,符号正是通过差别产生联系,通过约定使联系能够合理解释。符号的约定性和差异性,证明符号是表现为三个关联物的系统,三个关联物只有在全部联系中才能构成符号,同时符号作为意义对象,只有在一定的环境中才能发挥解释的作用,这样符号只有作为系统才能体现出其意义性。

二、产品系统的符号分析

产品是人类劳动的物化,是由各种材料以一定的结构和形式组合起来,具有相应功能的系统。产品作为人类生活方式的物质载体,不是目的而是实现目的的手段,而任何一件产品都不是孤立存在的,都必须在特定的环境中通过与人和其它要素的联系,以系统的存在方式才能实现其功能意义。产品外部联系的确立必须通过内部要素以一定的结构方式来体现,要素、结构、功能正是构成产品系统的三因素,其中功能是产品系统的核心,其实现过程正是符号化的过程,产品正是利用语义、语构、语用的方式来形成符号系统,实现人与物质世界和意义世界的联系。

1、产品要素的符号学分析

产品要素是构成产品系统的单元体,任何产品系统都是由若干相互联系的产品要素构成的有机体。任何单元体,只有赋予了意义,形成特定的符号,才能构成产品的要素。要素作为构成产品符号系统的单元体,首先表现在产品符号要素与外部联系的意义上,即产品的语义学特征上。产品系统中的每一个要素,都应具有一定的指涉意义,因为只有通过指涉意义才能使产品与外部事物建立起联系,才能实现产品的功能。正如一个圆是没有任何指涉对象的,也就不存在外部联系的意义,自身不能构成符号;但当圆形的按钮作为产品要素时,在形态上能给人以柔和、亲切感,并可提示具有旋转功能;如果圆形按钮的顶面是微微凹下去的弧面,人们通过联想就会与用手指按压这一操作方式相联系,这样产品要素就呈现出一定的意义性,并且能被消费者所理解,产品符号系统的语义就得以形成。其次,产品要素的符号学性质还应该体现在语用学特征上。语用学是研究人与符号之间的关系,产品符号的功能是具有广泛意义的产品与外部环境的联系,而最主要的是产品与人的联系,即人对产品的使用方式,这种合理的使用方式才能使产品具有意义。例如易拉罐的设计正是通过使用方式的变化,为特定时空环境下的人们创造一种合理的饮水方式,产品符号语言的语用学意义也正在于此。

2、产品结构的符号学分析

结构是若干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即产品系统的结构是产品系统内部各要素相互作用的秩序。产品结构的符号学特征首先体现在产品要素之间的关系上,即产品语构学的特征上。正是有了要素与要素之间的有机结构关系,要素才能作为媒介关联物在符号系统中发挥其内涵和外延的作用,产品才能形成系统,实现特定的功能。产品结构的符号学意义还体现在自身的语义特征和语用特征上,产品的对称结构本身就能给人以均等、平衡和稳定的语义感觉,螺旋式的结构设计能创造出旋转的使用方式,产品符号的语义和语用关系能通过合理的产品结构得到明确的设计。

3、产品功能的符号学分析

功能是产品系统所体现出来的外部意义,是作为媒介关联物的产品与外部环境相互联系和作用过程的秩序及能力。功能作为产品符号的目的性,作为设计的最终目标,是产品符号系统的深层结构关系,而功能又必须通过产品符号系统的表层结构——产品要素和结构来实现,所以产品系统的功能是通过产品符号意义的内涵表现出来的产品符号意义外延,其实现过程正是产品符号的解释关联物发挥作用的过程,也是产品在人们的心灵中唤起观念的符号化的过程。产品符号意义的表述往往是复杂的,表述得过于直接,就会使产品语义失去其复杂性而变得浅薄,表述得过于隐晦,其意义又很难被解释和接受,所以设计师必须根据具体的状况而选择适当的方式,使产品系统的功能能够被广大消费者所理解。

三、产品系统设计的符号化过程

化学品的定义篇5

[关键词]见义勇为;进化博弈;进化稳定策略

[基金项目]本研究受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编号:10ZGXM63002)资助,特表谢忱

[作者简介]郭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教师,管理学硕士,研究方向:公司治理、区域经济,广东广州,510545

[中图分类号]D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723(2012)01-0080-000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全社会的道德水平却似乎在不断下滑。“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这本是我国自古以来的优良传统,人们也通常都希望在危急关头能有人挺身而出。如果有更多的人能见义勇为,所有的人都能从中享受到由此带来的诸如社会治安好转的益处,整个社会福利自然会越来越好。但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极不相称的是,麻木、冷漠在当今社会似乎司空见惯,尤其是见义勇为这种能够帮助到别人但可能会对自己产生一定损失甚至影响个人安危的行为,更是有日渐减少的迹象。2011年佛山“小悦悦事件”的发生,拷问着所有中国人的良心,并引发了对社会道德问题的集体大讨论与深刻反思。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中国传统文化的侠义精神会在当今社会迷失,见义勇为这种行为受什么因素的影响,如何让更多的人在路见不平的时候选择拔刀相助而不是选择冷漠?本文试图利用进化博弈的理论分析工具来探讨见义勇为的现象,探讨一个社会中见义勇为的进化稳定策略状态,并揭示影响见义勇为进化稳定策略的因素。

一、“见义勇为”的基本经济特性

(一)见义勇为的人是有限理性的

古典经济学把人假设为完全理性的经济人。完全理性要求人的信息收集能力、分析推理能力、识别判断能力、记忆能力和准确行为能力等都达到完美状态。但现实中的人限于时间、精力与资源,无法达到完全理性的要求,因此,现实中的人是有限理性的。理性意味着,人们在见义勇为时,能预见到这种行为很可能会带给自己一定的成本与收益,成本包括经济受到损失、身体受到伤害甚至心理受到创伤等等;收益包括个人从整个社会治安改善得到的好处、有关方面的精神与物质奖励甚至助人为乐这种利他主义精神所带来的个人效用。但由于现实中的人是有限理性的,因此人们在见义勇为时,并不能完全准确地预见到这种行为所带给自己的成本与收益到底有多大。

(二)见义勇为具有公共物品特征

经济学把物品分成两类:私有物品和公共物品。公共物品与私有物品不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消费中的“非竞争性”,即同一单位公共物品可被很多人消费,它对于某一人的供给并不减少对其他人的供给,人与人之间并不存在竞争关系;(2)“无法分割性”,即公共物品的福利享受并不能分割给个人,每个人都可享受它的全部好处;(3)“非排他性”,即一旦某一公共物品提供给某些人,它就不能或至少要花很大的成本来阻止其他人从中受益。公共物品的以上特点,使得市场机制对于公共物品趋于无效,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并不能用价格的机制来使公共物品的福利得到最大效率的利用。

见义勇为本身是个人行为,但这种行为具有典型的外部效应。当人们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其成本往往由自己承担,但所有人(无论是否见义勇为)都可以从由见义勇为所带来的社会治安改善中受益。而且,见义勇为的这种外部效应是“非竞争性”、“不可分割性”和“非排他性”的。因此,见义勇为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特征。

(三)见义勇为行为增多导致的社会治安好转,存在着“搭便车”行为

公共物品的消费不具有“排他性”,那么只要该物品出现以后,每个人便都可以从中受益,而并不需要为其支付额外成本。这使得人们对于公共物品的供给往往存在“搭便车”倾向,即人们不愿主动为公共物品付费,总想让别人生产,然后自己免费使用。如上所述,见义勇为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特征。见义勇为有助于社会治安状况好转,并让每个公民都可以从中享受它所带来的好处(消费这种物品),而不管人们是否为生产这种公共物品支付了费用(是否本人见义勇为了)。公共物品的性质决定了可能没有任何人愿意为该种物品支付成本。因此,见义勇为往往供给不足。

二、“见义勇为”的进化博弈模型

(一)模型构建

进化博弈的基本假设是博弈方是有限理性的。有限理性意味着博弈方往往不会在一开始就找到最优策略,而是通过不断试错来寻找较好的策略。有限理性也意味着一般总是有部分博弈方不会采用完全理性的博弈策略。因此,均衡不是一次性选择的结果,而是不断调整和改进的,有时即使达到了均衡,也可能再次偏离。在有限理性博弈中,稳定的均衡必须是在反复博弈中通过博弈方模仿、学习、试错的调整过程达到,具有能经受错误偏离的干扰,在受到少量干扰后仍能“恢复”的稳定的均衡。进化博弈以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和拉马克的遗传基因理论为基本思想,尤其适合于分析由大量博弈方组成的群体内成员之间随机配对的某种反复博弈。这种博弈分析框架的核心不是博弈方的最优策略选择,而是有限理性博弈方组成的群体成员的策略调整过程、趋势和稳定性。这里的稳定性指的是群体中采用某种特定策略的比例不变。进化博弈分析的意义主要不在于对一次性博弈结果或短期均衡的预测,而在于对在某种环境下,人们之间非固定对象相互关系长期稳定趋势的分析。

进化博弈中,我们可以把采用不同策略的博弈方看作不同“类型”的博弈方,但要注意的是,这种“类型”不是给定的,而是随着博弈方的策略而改变的。显然,在现实社会中,有限理性的人们会有两种基本策略:见义勇为和不见义勇为。在这里,我们假设整个群体中采用见义勇为类型的博弈方比例是x,那么不采用见义勇为策略的博弈方的比例为1-x。群体弈方随机配对进行该博弈时,每个博弈方都既可能遇到见义勇为类型的对手,也可能遇到不见义勇为的对手,前者的概率是x,后者的概率是1-x。假设见义勇为策略方要花费一定的个人成本,也即在见义勇为中的损失,如可能受伤、被歹徒报复等,但也能获得一定的个人收益,比如社会可能对这些人提供的免费医疗、奖励金等。并进一步假设,双方都见义勇为时付出的成本是一样的。

据此,我们可以建立如下形式的2×2对称博弈:

上述得益矩阵中各个得益的意义如下:v代表双方都见义勇为时能给社会带来的利益(公共物品的不可分割性和非排他性决定所有人的收益是一样的并且都是v);c是双方见义勇为时,见义勇为策略方付出的个人总成本;w是一方见义勇为而另一方不见义勇为时社会总得益,是单方见义勇为时的收益,C是单方见义勇为时所付出的个人成本。显然,v>w,v-c>0(大家都有正义感能见义勇为时社会福利为正数)。而C>c,因为越多的人见义勇为,歹徒会产生畏惧心里,作出的反抗也会减少,自然每个见义勇为的人负担的成本就会下降。同时,假设w-C>0,因为如果w-C

如果双方都采用见义勇为策略,那么双方利益为v、损失也都为c,因此各自的得益为v-c。如果一方采用另一方不采用,那么社会总得益减少,只有w,而成本却由采用一方单独负担C。如果双方都不采用,则由见义勇为带来的社会得益就为零。

(二)见义勇为进化博弈的进化稳定策略分析

根据上面构建的博弈模型,不难计算出采用见义勇为和不采用见义勇为两种类型博弈方各自的期望得益uy和un分别为

uy=x・(v-c)+(1-x)・(w-C(1)

un=x・w+(1-x)・0(2)

因此,群体成员的平均得益为:

■=x・uy+(1-x)・un(3)

本模型中双方的策略调整采用生物进化的“复制动态”(ReplicatorDynamics)机制模拟。博弈方策略类型比例动态变化是有限理性博弈分析的核心,其关键是动态变化的速度。上述比例动态变化的速度则取决于博弈方学习模仿的速度。群体中采用见义勇为策略类型博弈方的比例为x,因此,其动态变化速度可用下列动态微分方程表示:

■=F(x)=x・(u■-■)=x・(1-x)・[(v-c-2w+C)x+(w-C)](4)

■即“见义勇为”类型博弈方比例随着时间的变化率。因此,式(4)的意义是,采用见义勇为类型的博弈方比例的变化率与该类型博弈方的比例成正比,与该类型博弈方的期望收益大于所有博弈方平均收益的幅度也与正比。式(4)这一动态微分方程与生物进化中描述特定性状个体频数变化自然选择过程的复制动态方程是一致的,因此,也称它为复制动态或复制动态方程(replicatordynamics)。

那么,在上述有限理性博弈方的群体成员随机配对反复博弈的过程中,博弈方动态策略调整的复制动态最终会使博弈方的策略趋向怎样的情况,是否会出现某种稳定状态呢?

根据式(4),我们可以讨论该博弈的进化稳定策略(EvolutionaryStableStrategy,ESS)。首先,我们找到复制动态的稳定状态,即采用两种策略博弈方比例不变的水平。令F(x)=0,即可解出所有的复制动态稳定状态,分别为x■■=0,x■■=1,x■■=-■=■

根据进化稳定策略的性质,一个稳定状态必须对微小干扰具有稳健性,才能称为进化稳定策略(ESS)。即对于某个稳定状态,除其基本应该是均衡状态以外,如果某些博弈方由于偶然的错误偏离了它们,复制动态仍然会使x回复到x*。这在数学上相当于出现干扰使xx*时,■=F(x)须小于0。即稳定状态处的F(x)的导数必须小于0(微分方程的“稳定性原理”)。

根据式(4)可知:F'(0)=w-C,F'(1)=-(v-c-w),F'(x■■)=-■。由于0<x■■<1,所以■<1。w-C>0,v-c-C<w-C,即v-c<w。

不难计算,此时有F'(0)>0、F'(1)>0、F'(x■■)

由图1可看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整个社会见义勇为进化博弈存在进化稳定策略,使得会保持某一比例的人选择见义勇为,而这个比例又由v、w、c、C四个因素决定。为了提高社会总得益,达到帕累托状态的改善,我们需要有更多有正义感能见义勇为的人,这时图1中的x■■点就应该往右移动。由上述x■■的表达式可知,此时x■■的大小与v成正比,与c、C成反比。W对x■■的影响则并不确定,还取决于v-c-C的符号。这说明社会上不同的价值取向、不同规则的制定都会对进化稳定状态有影响。

根据以上结果,如果通过物质和精神奖励等手段,提高见义勇为带给个人的效用,或为见义勇为的人提供便利条件,比如为因见义勇为而受伤的人到医院治疗开设绿色通道、减免医疗费用、整个社会对见义勇为的人给予理解和支持等,减少见义勇为的成本,这些措施都将有效提高见义勇为的策略方比例,进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福利的改善。应当说,我国各级政府对见义勇为的奖励在一定程度上都有所提高。当前我国社会上见义勇为的数量之所以会减少,与我国缺乏对见义勇为者的有效救助体系有着密切联系。见义勇为是风险很高的行为,往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整个社会见义勇为的人数比例较低时尤其如此。如果不能有效降低见义勇为的成本,必然导致见义勇为的比例越来越低。

三、结语

见义勇为具有公共物品特征,其外部性难免会让人想搭便车。那么见义勇为的人和不见义勇为的人这两类群体就在不断地博弈中演化,这两类群体通过学习和模仿调整策略,会达到一种动态均衡或进化稳定状态,而具体的进化稳定状态则取决于见义勇为带来的收益与成本的大小。通过复制动态和进化稳定策略博弈模型分析,本文认为,要想达到进化稳定状态,让整个社会福利增大,就需要让更多的人有社会责任感,想见义勇为,能见义勇为。为此,社会必须加大对好人好事的奖励(包括物质和精神的奖励),减少见义勇为的个人成本。这包括从社会各方面给见义勇为者充分的物质与精神鼓励,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利益并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让各种财产损失和个人安危补偿机制能够有效实施,从社会价值观的宣传和引导上让见义勇为者真正能被社会所尊重。只有这样,才能让见义勇为者付出的成本更低,才能让好人好事不断经过社会的循环认可与肯定,达到更优的进化稳定状态,让整个社会的福利达到帕累托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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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的定义篇6

关键词:社会主义劳动价值变化

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认识,不能完全拘泥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个别推断或结论。马克思研究劳动价值理论的目的、时代背景,与我们今天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应该在传统认识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和创新。本文就其中的几个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的视角

马克思研究劳动价值理论具有特定的视角,主要是立足于特定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揭露资本家对工人阶级剥削的实质,揭示资本主义制度灭亡的必然性提供理论基础。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对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主要是为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和提高提供理论指导,因而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需要有新的视角。

1.出发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理论的发展总离不开前人的研究成果,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是以什么样的理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其中有两种观点比较引人注目,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一种观点认为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作为出发点;另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是关于无产阶级革命的学说,用来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无法适用,主张在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认识方面,不应该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作为出发点。甚至有的学者主张直接用现代西方经济学的价值和价格理论来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从一定意义上讲,马克思是劳动价值理论的集大成者,他的劳动价值理论是在批判古典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上创立和发展起来的,包含着科学合理的内核。显然,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采取全盘否定、推倒重来的态度是很不科学的。深化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研究,必须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作为出发点。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马克思的时代与我们当前所处的时代相比,在许多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已经不可能完全解答我们今天现实中存在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在深化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认识的过程中,坚持以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作为出发点,应该避免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完全固守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个别推断或结论,并且在某些今天已经需要重新认识的结论和推论上“兜圈子”。正确的态度是,运用唯物辨证的思想方法,在全面和准确地把握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基本思想,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科学合理内核的基础上,从社会主义社会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

2.立足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价值理论是与商品经济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不存在商品和货币关系,没有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环境,研究劳动价值理论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和货币关系是社会生活中的最基本的经济关系,加强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利用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来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极其现实的任务。由于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商品和货币关系,不存在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因而也不可能考虑到劳动价值理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具体指导作用。正因为如此,在怎样认识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如何利用劳动价值理论来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践等问题上,我们不可能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寻找到现存的答案。加强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只能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基础。只有通过深入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特征,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努力揭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才能把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引向深入,才能创立科学合理的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基础,加强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一切要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前提,并且把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检验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科学合理性的一个重要标准。离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基础,来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这样的理论只能是空中楼阁。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不能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或者是阻碍社会主义社会市场经济发展,这样的认识是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

3.归宿点:社会主义本质。经济科学,作为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内容,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反映不同的意识形态特征,这是马克思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的共识。198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索洛就认为:“社会科学家和其他人一样,也具有阶级利益、意识形态的倾向以及一切种类的价值判断。……不论社会科学家的意愿如何,不论他是否觉察到这一切,甚至他力图避免它们,他对研究主题的选择,他提出的问题,他没有提出的问题,他的分析框架,他使用的语言,很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他的利益、意识形态和价值判断。”[1.P35]马克思也公开声明自己的理论是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他认为:“就这种批判代表一个阶级而论,它能代表的只是这样一个阶级,这个阶级的历史使命是推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最后消灭阶级。这个阶级就是无产阶级。”[2.P18]马克思从代表工人阶级利益出发,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创立了剩余价值理论,确立了劳动者在社会财富创造中的主体地位,揭示了工人阶级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所受的剥削,揭露了资本家发财致富的“秘密”。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为此,必须首先明白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任务,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所要达到的目的。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就应当落脚在社会主义本质上,为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正确的理论指导。

二、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的深化

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的视角的改变,特别是目的和任务的变化,需要我们相应地深化和拓展对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并且对劳动价值理论要有一些创新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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