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的主要技术标准(6篇)
广播电视的主要技术标准篇1
关键词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双向化;技术;改造
中图分类号G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708(2016)174-0028-02
在社会各种媒介快速崛起的背景下,广播有线电视网络面临巨大的挑战,为了谋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广播有线电视网络需要彻底转变旧式的、单向化广播方式,使用户摆脱被动接收广播有线信息的局面,在三网融合的发展背景下,将其全面加以改造,采用双向式的、交互式的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从而使其同时承载电信和电视业务,成为一种全新的双向宽带服务网络,实现视频点播业务与语音业务相互融合和渗透的战略目标。
1广播电视有线网络的结构分析
我国的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是一个点到多点的网络结构形态,它采用混合光纤同轴电缆结构,也即HFC结构,它由一个总前端、若干个分前端、光纤干线网、局部接入网等构成,呈树形或星形网结构。它的应用优势主要表现为:建设成本较低;频带宽、大容量、较强的抗干扰能力等。它在其骨干网和长距离的路径中采用光纤,在用户接入时采用同轴电缆,实现多个用户共享同一根同轴电缆的结构方式,这种共享方式具有其优势,然而这种多个用户共享的方式应用于互联网访问时,则会显示出带宽不足的问题。因而,目前,主要是将长电缆加以分解成不同的各段,再将其与光纤节点相连接。
在我国的广播有线电视网络业务的发展态势进行分析,有线电视网络需要拓展其业务,要拓展其业务范围,例如:广播业务、数据业务、增值业务、交互业务等,这就需要广播有线电视网络进行数字化的、整体化的转换,要实现对有线电视网络的双向传输改造。
2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双向化改造的设计原则及主要业务分析
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双向化改造需要满足三网融合的平台技术要求,以下列内容作为其设计原则:1)双向化改造的系统软硬件平台必须符合国际通行标准和开放性的要求;2)双向化改造的系统要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要用前瞻性的战略眼光,实现改造后的网络升级和用户带宽需求;3)双向化改造的设计原则还要以可控性、便于维护和管理为原则,要确保较低的故障率;4)双向化改造要以经济适用性为原则,要充分考虑双向化改造的性价比,将旧的网络资源充分利用到双向化改造建设中。
广播电视有线网络的双向化改造之后,其主要业务要以市场为需求,进行如下拓展:1)视频业务。在广播电视节目为基本业务,并提供调频广播、模拟电视广播及数字音频、底值缡庸悴ヒ滴瘢2)数据业务。可以根据用户的互联网访问需求、网络电视观看需求、在线游戏、邮箱收发等,进行设计,使其在双向化改造后,具有足够的下行带宽;3)交互业务。在双向化改造之后,可以收看到ITV互动电视、RDTV录播电视、TSTV时移电视等;4)增值业务。它在宽带数据的应用前提下,基于TCP/IP协议,向用户提供全互动的、收费的音视频数据交流性业务服务。
3广播电视有线电视网络双向化技术应用
3.1CMTS接入网技术
在这个技术应用过程中,CMTS设备可以实现HFC网络与数据网的互联,在技术应用中可以实现协议的处理以及数据的转发与传输功能。它以模拟广播信号、数字电视信号、网络数据信号为依托,以负载波频分复用技术为核心,实现对各种图像、语音、数据信号的调制和传输。这种双向化接入技术适用于网络的初期改造阶段,它可以快速地、便捷地对用户实现双向网络全覆盖,迅速抢占宽带市场,然而,这种技术的缺陷在于无法充分显示出电缆高带宽的优势特征,无法实现双向业务的增值。
3.2PON接入网技术
它是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双向化改造的首选技术和核心主流技术,它采用点到多点的网络拓扑架构,在单纤双向模式之下,通过无源光分器集聚各种ONU信号。其相关设备主要有:局端的光线路终端、光分配网、用户接入端的光网络终端等,具有成本较低、使用便捷、维护方便的特征。
在PON接入网技术应用于市场的过程中,有3种使用PON的网络结构技术:APON技术、EPON技术、GPON技术,相较而言,APON技术基于ATM协议,由于其成本高、技术复杂、带宽较低,而被淘汰;GPON技术是采用通用帧结构,具有高速率的特点,然而这种技术标准还不够成熟,无法实现大规模应用。EPON技术则是更为优越性的应用技术,它基于Ethernet协议,具有成本低、高带宽的应用特征,可以实现大规模的FTTH光纤到户。然而,这种EPON技术也有其应用短板,主要表现为信号处理的技术相对较为复杂。
3.3LAN用户端接入技术
这种技术应用于双向化改造的用户接入端,在以太网交换机的功能之下,实现对数据的封装、转发和传输,它是基于MAC地址识别技术的双向化改造技术,在IEEE802.3~2005标准之下,其传输速率已经达到100Gbit/s传输距离为10km。在这种接入技术的应用之下,它对基于以太网的OAM、链路监控、光接口的物理参数都加以了标准化的定义。在广播电视无线网络双向化的改造中,LAN用户端接入技术通常都与EPON技术配合使用,采用EPON的FTTB+LAN方案,通过独立的光纤收发器,实现双向点对点的光信号传输,极其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和新建社区的网络双向化建设。同时,这种技术的应用缺陷在于要用五类线替代原有的入户同轴电缆,规模化建设的重新布线较为困难。
3.4EOC用户端接入技术
这种技术是基于同轴电缆技术的应用方式,它采用点到多点的树状网络拓扑结构,以频分复用方式为核心技术,实现数据信号的有效传输,它是当前HFC双向网络用户端接入技术的主流技术。它表现出规模大小不同、成熟度高低不同的多种应用方式,并主要划分为有源(调制)EOC及无源(基带)EOC。其中无源(基带)EOC技术采用频分复用技术,利用同一根同轴电缆,实现对数据信号的传输,通常应用于集中的新建小区,无法满足长期的、多业务承载的广电需求。有源(调制)EOC技术采用正交频分复用技术,将数据信号调制到特定频段,再运用耦合技术,将调制后的信号传输给同轴电缆,EOC用户端则对接收到的数据加以解调。这种技术以高效先进的错误校验技术和调制技术为基础,可以满足用户接入的高速率需求。
4结论
综上所述,在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双向化技术改造和应用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摸清当前广播电视有线网络的结构应用特征,对双向化改造的业务原则和业务范围加以全面的把握,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下,对主流的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双向化技术进行调研,对其应用标准、工作原理及模式加以优劣分析,从而更好地促进网络的双向化改造。
参考文献
[1]刘丹.面向NGB的光缆网络改造与实践研究[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12.
[2]师杨.基于EPON+EoC的有线电视双向网络[D].天津:天津大学,2012.
[3]张挺科.基于EPON+EoC构建下一代广播电视综合业务接入网的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2.
广播电视的主要技术标准篇2
关键词:广播电视;工程技术;数字化;网络化
我国现在已经步入了信息化、网络化时代。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也随之有了快速发展。到现在,广播经历了模拟信号、数字信号,今天正在向网络化方向发展。虽然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广播工程技术在不断快速地更新发展,但我国的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1我国广播电视工程技术的现状
1.1较为依赖国外技术。我国的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主要依赖的是卫星技术,而我国的卫星技术是借鉴国外的先进技术,才使我国的卫星技术水平得到了飞跃式提升。但是,与此同时也造成了我国的卫星技术较为依赖国外先进的卫星技术。所以,我们要努力培养高新技术人才,不断研发卫星技术,并以此来支撑我国广播电视的发展,让它随着社会的脚步更好、更快地发展。1.2缺乏专业化人才。随着新媒体广播电视技术的发展,传统的广播电视产业选拔人才的标准早已不适应高科技的数字化、现代化的技术要求。新环境下更注重工作人员的创新能力和团队意识以及分析掌握广播电视市场走向的能力。这就要求广播电视专业培养吸纳综合性的人才,构建一批专业化、复合型的人才团队,为我国的广播电视事业做出最大的贡献。1.3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及完善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对于广播电视行业的行为规范没有一套标准的管理规范,导致在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大量参差不齐的广播电视节目,甚至出现了许多色情、暴力的节目,对许多青少年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导致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都发生了严重扭曲,也给人们的生活造成了诸多不良影响,加之我国没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广播电视市场的行为,更使我国的电视广播市场存在了许多不稳定、不安全的因素。因此,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作一套标准严格的管理规范。并且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发现有违规现象的,要依照严重程度进行处罚,同时也要高度关注对于广播电视节目的选择,为广播电视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我国广播电视技术的发展趋势
2.1逐渐向数字技术转变。目前,数字技术成为我国广播电视技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由于数字技术的出现,节目的传播速度和效果得到了快速提高,而且可以更加快捷地接收信号,满足了人们随时随地接收信息的需求。现在大多数电视台都采用全数字化的编、播形式。2.2逐步网络化。现在,我国网络化发展迅速,它直接影响到广播电视技术的发展。网络化的发展极大地改善了我国对于广播电视领域的资源分配情况,促进了本领域的资源共享和运营体系的建立健全。2.3向卫星直播方向发展。我国未来的广播电视技术将向着卫星直播平台发展。卫星直播可以扩大广播电视的传播范围,使更多的人可以接收到电视广播,了解外边的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改善人们的生活品质。卫星直播将会支撑我国的广播电视不断向前发展。2.4广泛应用云计算技术。云计算技术的应用随着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也在逐渐增加,许多行业都在通过云计算技术来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促进自己发展。云计算技术在广播电视领域的运用降低了成本,提高了信号传输效率,促进了广播电视工程的发展。未来云计算技术将会成为广播电视工程发展中的一项重要的技术。2.5多种技术相融合我国的各种高新科学技术在不断发展、提高和创新。随着这些技术不断发展和创新,并且将这些技术相融合,运用到广播电视领域,我国的广播电视覆盖率可以不断扩大,逐渐实现广播电视的全面覆盖。
3结语
随着网络化时代的到来,人们对于广播电视工程技术的要求也逐渐提高。面对专业化人才缺乏的局面,我们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培养大量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同时也要注意不断创新,为我国广播电视工程注入鲜活的力量,促进其不断、快速发展。
作者:陈艳龙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民丰县广播电视台
广播电视的主要技术标准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等)。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第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八条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
(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五)筹备计划。
第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筹备计划。
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台名、呼号等原则上应与国务院确定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致。
台标可以由图案、汉字、数字和字母组合而成,并与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他机构已使用的标识有明显区别,播出时在屏幕左上角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属节目频道的标识应
以台标为主体,与频道名称或简称、序号等组合而成。
第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须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
第十三条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按照国家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建设和技术发展规划,利用卫星方式传
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由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以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和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运营规划。
(三)节目审查和管理制度;
(四)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技术方案;
(五)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六)筹备计划。
第十五条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
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合法存续期间,可以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
设立分台,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三)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第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分台,应于开播前向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属地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一式五份。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广电总局对申请材料做最终审查,申请
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广电总局对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并同时对批准开办的每套广播电视节目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需继续开办,须于有效期届满180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换发。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按原设立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广
电总局审批,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及《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收回。
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立主体、台名、呼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等制作、播放节目。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或自广电总局批准之日起超过180日尚未开播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频道可区分为公益性频道和经营性频道两类。允许两类频道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和目标要求,从机构设置上适当分开,采用相应的组织管理方式和生产
经营方式。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跨地区合办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
第二十四条合办广播电视频道及栏目,应由该频道或栏目所属广播电台、电视台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资源及设置规划;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合作合同。
第二十五条县级广播电视台原则上不自办电视频道,其制作的当地新闻和经济类、科技类、法制类、农业类、重大活动类专题、有地方特色的文艺节目以及广告等,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公共频道预留时段中插播。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付费频道的审批管理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报的技术方案、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应符合广电总局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年9月20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等)。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第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八条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
(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五)筹备计划。
第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筹备计划。
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台名、呼号等原则上应与国务院确定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致。
台标可以由图案、汉字、数字和字母组合而成,并与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他机构已使用的标识有明显区别,播出时在屏幕左上角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属节目频道的标识应
以台标为主体,与频道名称或简称、序号等组合而成。
第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须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
第十三条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按照国家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建设和技术发展规划,利用卫星方式传
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由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以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和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运营规划。
(三)节目审查和管理制度;
(四)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技术方案;
(五)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六)筹备计划。
第十五条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
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合法存续期间,可以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
设立分台,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三)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第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分台,应于开播前向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属地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一式五份。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广电总局对申请材料做最终审查,申请
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广电总局对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并同时对批准开办的每套广播电视节目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需继续开办,须于有效期届满180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换发。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按原设立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广
电总局审批,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及《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收回。
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立主体、台名、呼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等制作、播放节目。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或自广电总局批准之日起超过180日尚未开播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频道可区分为公益性频道和经营性频道两类。允许两类频道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和目标要求,从机构设置上适当分开,采用相应的组织管理方式和生产
经营方式。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跨地区合办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
第二十四条合办广播电视频道及栏目,应由该频道或栏目所属广播电台、电视台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资源及设置规划;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合作合同。
第二十五条县级广播电视台原则上不自办电视频道,其制作的当地新闻和经济类、科技类、法制类、农业类、重大活动类专题、有地方特色的文艺节目以及广告等,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公共频道预留时段中插播。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付费频道的审批管理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报的技术方案、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应符合广电总局有关规定。
广播电视的主要技术标准篇4
可是,中星9号的发射虽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却不免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谈其发射计划,政府部门、广电机构以及卫星公司都避其锋芒,不愿过多涉及此类问题。在今年9月召开的卫星应用大会上,众多老总也是对中星9号避而不谈,这不禁让中星9号披上了一层神秘的外衣。
与此同时,众多媒体的相关报道层出不穷,中星9号的发射日期也相继出现了很多不同的版本,并都言之凿凿的把发射计划与政府部门的领导,或者卫星公司的老总挂了钩。中星9号一再的延迟发射,一次次报道的发射日期,也让我们不免揣测多多。
到底中星9号为何一拖再拖?到底如何解释这一时间迷局?在本文中,我们将集百家之谈,站在旁观者的角度,与大家一起揣测中星9号延迟发射之迷。
政策之说
129号令是否成为政策瓶颈
“直播卫星要真正要到位,归根到底还是要修改129号令。”一位广电总局的官员说。129号令同时还规定,在现有技术手段覆盖不到的少数地区,可采取卫星接收手段,“村村通是据此找到依据的,但针对个人的商业话化运营则暂时行不通。”
广电总局科技委副主任章之俭说,“发展直播卫星,政策必定要做适当的调整。”
业内人应该清楚,在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第129号令,其中第3条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受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家庭,个人禁止自行接收卫星电视”;其中第9条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由于涉及到个人接收卫星节目、境外节目进入中国市场等敏感问题,直播卫星计划不得不直面政策。事实上,早在1995年,广电总局科技司就曾组织力量对中国发展直播卫星的可行性方案做过论证报告,但并未得到高层批示。几年间该方案虽几易其稿,但牵涉到政策调整,计划仍然停留在纸面上。这使得其带来的巨大商机如同空中楼阁,虽能看得见,却又相隔遥远。
但正如广电集团的组建举步维艰一样,直播卫星计划也面临着这样一个“难以完成的使命”--在不放松意识形态控制的前提下追求商业化盈利目标。就目前的政策框架来看,关于直播卫星的一切商业机会都将建立在个人接收境内卫星节目政策松动之后。
直播卫星的实质是直接到户、个人接收,通过大功率直播卫星实现卫星电视由传统的集体接收到个人利用直径不足一米的小型天线接收,选择性地收看电视节目成为直播卫星给传统的电视业带来的最大冲击。而在我国,个人接收卫星电视仍属政策的,如果此政策没有松动的迹象,那么有关直播卫星商业远景的想象都将注定是泡影。
业内人士认为,129号令取消的可能性不大。直播卫星方案若得以实施,个人接收卫星节目政策松动的“底线”将是个人接收境内电视节目,而对于个人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政策松动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章之俭所言的“适当调整”指的是“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允许个人接收境内(非境外)的直播卫星电视节目。”这意味着直播卫星方案即使顺利实施,境外直播卫星节目直接入户的可能性也不存在。
众所周知,无论是有线、地面还是卫星数字电视,都是政策导向型产业,政策具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先前一位广电领域的投资商曾抱怨说,我们尽量寻找能够规避风险的业务模式,几千万资金控制好可以烧3-5年,但领导一句话随时都能让它死翘翘。
虽然目前还没有出台明确的具有执行性的章程,但是,卫星和地面电视的进一步放开已经是事实。政策的松动则引发了各方投资力量介入,数字电视的技术创新和业务模式的创新,以及有线、卫星、地面数字电视之间的竞争,让数字电视成为中国最为庞杂的一个产业。
2005年8月18日,在北京召开的2005中国数字电视产业高峰论坛上,广电总局科技司副司长王联的演讲报告上赫然写着修改129号令。王联告诉记者:国家对直播卫星政策有了一些调整,目前正在进行“129”条例的修订。
覆盖政策尚未明确
广电总局科技委员会副主任章之俭说,“直播卫星计划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覆盖问题。”
在当今世界上直播卫星业务风起云涌蓬勃发展的大环境中,如果我国不及早制定直播卫星灵活、具有吸引力的覆盖政策,仍然采用传统的限制的办法,我国直播卫星将无法启动,庞大市场就不可能形成或将被外国公司占领,有可能失去由直播卫星产业带来的发展机遇。在确定直播卫星的相关政策时不妨借鉴我国因特网的开放接入经验,实行有条件接收政策,使用户不可能用同一接收机收看境外发送的卫星节目。
在我国,直播卫星运营不仅是企业行为,而且被视为国家意识形态的体现和国家独立的象征,我国为卫星直播市场设立两大门槛,一是要具有适合卫星直播电视业务的空间段资源;二是要有国家的政策允许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两者缺一不可。
运营之说
完整的直播卫星产业链,核心运营主体包括空间段和地面段两部分,外延层面带动着卫星制造业、发射业、接收设备制造业、增值服务业的产业链条,这个产业链条的健康运转将带来巨大收益。中国直播卫星将是一块诱人的大蛋糕,并且已经摆在了眼前。但这块蛋糕怎么切,谁分得多,谁又拿得少,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空间段的“蛋糕”怎么分
鑫诺卫星公司常务副总裁熊立说:“两颗卫星是组建新公司所投入的实物资产。”“鑫诺和卫通之间的竞争,直播卫星运行后与现存有线网络的竞争,这些利益纷争如何解决,是目前最大的问题。”有关人士表示,直播卫星谈商用为时尚早。
2004年,国家发改委就已经确定由鑫诺和卫通两家公司各投资50%,组建直播卫星空间段公司。地面段公司则交由广电系统来负责牵头组建。在迄今为止的规划中,国内卫星运营体系是一个多方的联合体,空间段只负责卫星的运营,接收端、终端、节目内容、用户体系的建立都没权利参与。
中国直播卫星产业链的第一个空间段运营主体的成立,被视为产业发展的突破性标志。也就是说,空间段运营商的收入模型和成本压力相对明确。由于直播卫星耗资巨大,估计会在16亿人民币左右,对于资金的需求也将是直播卫星不容回避的问题。在广电总局科技司今年年初呈报给高层的《直播卫星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议直播卫星的运营将采用公司化的运营体制,资金由国家支持一部分、运营者自己筹措剩余资金来实现。
鑫诺和卫通之间的争论在于:直播卫星没有成功发射之前,资产是无法评估的。虽然目前鑫诺和卫通之间已经确定双方各自投入10亿元人民币用于空间段公司的组建,这10亿元主要是用于鑫诺2号和卫通中星9号的发射,如果两颗星都成功发射并正常运行,才能真正评估双方的资产。
直播卫星运营商的赢利来源于电视台的租星费用和客户的收视费用,所以,如果中国的直播卫星运营商不能在“空中”(租用转发器)和“落地”(用户收费)两个细分市场中每年挣不到如此巨大的收入,财务压力可想而知。
目前境内有实力进入卫星直播市场的运营商除中国卫通、鑫诺卫星公司外,还有个别网络公司和卫星公司,境外的卫星运营商也在向该领域极力渗透。当前通信卫星市场饱和,卫星直播市场尚未拿到许可的情况下,后续星最令人担心的是没有市场,风险显而易见。
地面段的利益复杂
地面段公司在组建过程中自身也遇到更多的问题,地面段公司的运作模式尚不明晰。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有线网络公司负责人表示,目前,在对于地面段公司的组建,各家仍然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地面段公司要良性运营起来,情况则远比空间段公司的情况要复杂得多,尤其是在有线数字电视和直播卫星的关系上。
举个例子,目前国家可以免费赠送的直播卫星机顶盒数量在1000~1500万台之间,而广大农村的需求远远不止于此,其间有上亿数量的缺口。让农民购买机顶盒不太可能,他们的消费能力太弱,所以,直播卫星在农村无法实现盈利,杀回城市将是必然。但直播卫星在城市的发展比较让人担心:直播卫星应该真正的为农民服务,这是党中央对人民的关怀,体现的是和谐社会的思想,在农村应收取较低的维护费用。而不能打着为农民谋利益的幌子,来城市抢生意。
这些问题只是地面段公司建立运营所面临的冰山一角而已,更多利益纷争如果处理不好,都会是未来直播卫星业务在国内发展的障碍。
国内个人用户接收付费频道的缴费收入,有待于129号令的松动,这一块也直接关系到地面段运营商的基本商业生命力。中央电视台下属的中数传媒,是目前地面段唯一的合法运营主体,对于这家以推广数字付费频道为主业的公司来说,增加了有线数字电视之外的传输通路,是一件好事情。但是,同样要面对如何集成观众感兴趣的内容、让用户掏腰包的考题。
卫星直播终端产业倒不存在什么问题,多年的出口和国内地下市场的培育,使这一块的技术熟练度和成熟度都很高,又有规模化生产的能力,只要政策环境宽松起来,有望在5年内形成5000万元的规模,直接收入300亿元人民币,带动其它产业的间接收入可达500-1000亿元
技术之说
技术上的高风险是卫星运营业的行业特点之一,国内、外许多卫星公司都曾经历过类似的情况。首颗直播通信卫星鑫诺2号的失败,使得中星9号才变得谨慎起来。因为,无论鑫诺2号还是中星9号,代表的不仅仅是一颗直播卫星,而是关系到展示中国卫星制造技术在国际上的水平。
ABS-S取代DVB-S
1993年DVB―S系统标准,是公认的最成功的两个系统之一(DVB―S和GSM标准)。同时被全球直播(DTH:DirectToHome)卫星电视广播商大量采用。
1998年,DVB组织了第二个卫星广播标准DVB―DSNG,该系统是DVB―S系统的延伸,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高阶调制(8PSK、16QAM);
2003年,DVB组织了基于低密度奇偶校验编码(LDPC)和BCH码的DVB―S2系统,也就是欧洲的第二代卫星广播系统,DVB―S2标准作为广播通信技术发展到新水平的标志,受到广泛关注。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以上三种卫星广播标准:DVB―S、DVB―DSNG和DVB―S2。而“中星9号”卫星,信道传输标准将采用我国自行研发、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ABS-S(先进卫星广播系统)。为什么没有采用国际上最流行且成本最低的DVB-S?据称,技术先进性与播出安全性是被考量的两大主力因素。国内即将采用的ABS-S芯片在很多性能上优于DVB-S2。比如,功耗低50%的前提下,ABS-S芯片速率高出50%,支持QPSK和8PSK模式。在8PSK模式下,提供45Msps符号率和最高120Mbps的净码率,可实现搭载15路--高清卫星电视节目的传输
对于DVB-S2来说,虽然具备更高的频带利用率、更先进的编码方式和接近香农极限的系统性,但技术复杂度也相对较高。目前全球只有4个大型芯片厂商具备生产DVB―S2芯片的能力,且只有一家能够大批量供货。显然,这不利于我国自主广播卫星产业的发展。
对于设备和机顶盒制造领域,从目前来看的话,可能会更多集中在卫星制造芯片。据了解,目前国内市场做ABS-S芯片的厂家并不多。
AVS取代MPGE-2
采用自主AVS标准是直播卫星领先的关键。
广播电视直播卫星已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并形成一种新的技术产业。中国有3.7亿多户家庭,其中约1/3是有线电视用户。
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AVS是我国采用自主创新技术和部分公开技术自主制定的第二代信源编码技术标准,AVS的压缩效率比本领域沿用了近十年的第一代标准MPEG-2提高了一倍以上。
AVS是一套适应面十分广阔的技术标准,优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基于我国创新技术和部分公开技术的自主标准:编码效率比第一代标准(MPEG-2)高2-3倍,而且技术方案简洁,芯片实现复杂度低,达到了第二代标准的最高水平,可节省一半以上的无线频谱和有线信道资源;第二代音视频编解码标准的上选:AVS通过简洁的一站式许可政策,解决了MPEG-4AVC/H.264被专利许可问题缠身、难以产业化的死结,与一些公司提出的标准相比,AVS是开放式制订的国家、国际标准,易于推广;为音视频产业提供系统化的信源标准体系:MPEG-4AVC/H.264是一个视频编码标准,而AVS是一套包含系统、视频、音频、媒体版权管理在内的完整标准体系,为中国日渐强大的音视频产业提供了完整的信源编码技术方案,正在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合作,进入国际市场。
广播电视的主要技术标准篇5
关键词:AVS+;视频技术;编码
中图分类号:TP31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文章编号:1672-7800(2013)012-0161-02
作者简介:尹芝(1987-),女,硕士,南京财经大学图书馆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为计算机应用;潘华(1987-),男,南京财经大学图书馆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网络通讯及安全。
0引言
在人类所获取的信息中,通过视觉和听觉获取的信息约占外界信息的90%以上。以视频信息和音频信息为主的多媒体技术是21世纪最具时代特征和最富有活力的研究和应用领域之一。人们对于数字技术下视频的实时性、流畅性、清晰性等的要求越来越高,H.264国际标准的专利费非常昂贵,各个环节都要收费,还有后续的广播费、点播费、软件费等。鉴于这种情况,我国在音视频领域进行了研究规划,取得了技术突破,自主制定了数字音视频解码技术标准AVS(AudioVideocodingStandard)。继AVS标准之后,国家广电总局在2012年7月正式颁布了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GY/T257.1-2012《广播电视先进音视频编码解码第1部分:视频》行业标准,简称AVS+。
1AVS+
AVS+是2012年7月的《广播电视先进音视频编解码第1部分:视频》行业标准,要想知道什么是AVS+必须先了解AVS。AVS标准的正式名称是《信息技术先进音视频编码》,音视频编解码标准的作用是把数字视频和音频数据压缩为原来的2%以下,以保证传输带宽和存储容量能够被最有效地利用[1]。
AVS标准分为9个部分,包括系统、视频、音频、数字版权管理等4个技术标准,如图1所示。AVS标准的视频标准与H.264相类似,分为变换、量化、熵编码、帧内预测、帧间预测、环路滤波等技术模块。此外,AVS视频标准还定义了3种不同类型的图像:I帧、P帧和B帧,I帧中的宏块负责帧内预测,P帧和B帧的宏块负责帧内预测或帧间预测。AVS视频编码器框图如图2所示[2]。
AVS采用的是混合编码方案,视频编码并非单一的算法,而是一整套的编码工具。起初各条技术主线平行开展,每个主要的工具都是作为视频编码的完整解决方案而提出,最后各性能最佳者汇合成为完整的解决方案,这样综合起来就可以达到压缩比较高的综合压缩效果[3]。
2AVS+关键技术
随着数字高清电视和3D高清电视的快速发展,为了节约带宽和存储,就需要对视频进行更好的压缩。AVS同MPEG-2、H.264的编码框架一样,都属于混合编码,AVS的关键技术与H.264也是基本对应的,AVS+是在AVS基础上完成的,二者大部分内容是相符合的,AVS+向下兼容AVS,即AVS编码的视频码流AVS+可以解码,同时在AVS基础上增加了4项新技术——高级熵编码、图像级自适应加权量化、同极性场跳过模式编码、增强场编码技术,可以说是对AVS标准的优化升级[4]。AVS+相对更简单一些,对硬件资源的消耗更少,这些相对于H.264来说可以大大降低国内音视频产业的专利费负担,同时也更易于硬件技术和设备的实现,如表1所示。
根据“AVS技术应用联合推进工作组”联合组长高文院士介绍,AVS+标准在核心工具中的熵编码(算术编码CBAC),以及次要工具加权量化(AWQ)、增强场编码(B-Direct、P-Skip)方面都有所更新[5]。我们将AVS+的关键技术与H.264High4:2:2进行对比,从表2中可以清晰地看出AVS+在预测、运动补偿、变换、熵编码等多个方面都有所改变。例如,运动补偿去掉了“8×4、4×8、4×4”;多参考帧改为“最多2个或者4个”;滤波则变为“8×8块边界”。在熵编码中摒弃了变长编码,选择性能优良的算数编码,H.264使用的是CAVLC和CABAC这两种编码方法,而AVS+选择使用的则是复杂程度比较小的自适应2DVLC和新的内容自适应算数编码。因为我国的数字电视的高清标准是隔行扫描的,在新技术增加之后,运动场景的场编码图像就会比老技术标准清晰很多。
3AVS+应用前景
AVS标准是一套适应面十分广阔的技术标准,技术性能先进、实现复杂度低、专利负担费用低,能提升国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AVS技术应用联合推进工作组在一年内完成AVS+标准的制定、优化、测试、验证、颁布、产品研发等一系列工作,AVS+标准的产业链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
为了使高标清节目编码向AVS+过渡,工作组做出了以下部署:
(1)卫星传输高清频道与地面高清频道将全部采用AVS+。卫星传输高清频道是新开展的业务,还有地面的高清频道将在全国推广普及,新开展的业务一开始就采用AVS+有利于AVS+的快速发展和部署。
(2)以城市为单位,逐步将目前地面标清节目的编码器由MPEG2改为AVS+,同时配合直播星户户通的推进,在农村的地面数字电视网准备大规模建设,直接采用AVS+。
(3)要求(在3D实验频道之后)新开办的3D电视频道采用AVS+。
从模拟到数字、从标清到高清,从单向到双向,从传统电视到智能电视,电视业在不断向前演进。2009年,电影业的3D风潮很快波及到电视。在CES2011国际消费电子展上,Sony、Samsung、Panasonic等家电巨头纷纷推出全线3D电视产品。AVS+的应用和推广,满足了高清晰度电视、3D电视等广播电影电视新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带动我国直播星进入高清时代,并快速带动各地有线、无线和网络电视转播和制播AVS+节目。同时,在IPTV、CMMB手机电视方面也有着广阔的应用空间。
参考文献:
[1]高文,黄铁军,吴枫,等.信息技术-先进音视频编码:第2部分:视频(GB/T20090.2-2006)[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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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铁军.AVS标准的背景、进展与产业应用展望[J].信息技术与标准化,2003(9):4-8.
[4]鲁晨.AVS+产业化加速将全面推广使用.http:///a/82765.aspx,2013-10-9.
[5]董文辉,邓向冬.AVS+视频压缩技术及应用[J].广播与电视技术,2012(12):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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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的主要技术标准篇6
1、广播电视直播卫星营造重大产业与技术机遇
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规划的高技术工程,其目标是促进航天工业、广播电视媒体制作业、卫星接收设备制造业、软件等产业的快速成长,创造出千亿元人民币的内需市场,形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广播电视直播卫星系统的关键技术包括卫星通信技术和数字音视频技术两大部分。中国航天事业四十多年来的迅猛发展,为广播电视直播卫星系统的建立和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信息产业作为迅猛发展的国民经济第一大产业,完全能够为广播电视直播卫星系统提供自主的产品,我国自主制定的数字音视频标准AVS,达到了第二代音视频编码的最新水平,采用AVS的中国直播星比采用第一代标准的国外直播星系统领先了十年。因此,我国的广播电视直播卫星系统不仅是自主知识产权的,还将是全球领先的信息服务平台,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的重大机遇。
2、视频编码标准更新换代,专利许可成为障碍
数字电视标准最重要的是信源编码标准和信道编码标准。信道技术即通常所说的传输技术,包括射频技术和调制解调技术(数字电视才需要),解决在不同的传输物理介质上传输数字信号的问题。信源编码技术解决的重点问题是数字音视频海量数据的编码压缩问题,故也称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无论采用何种信道技术,信源编码都是必要的。
众所周知,数字化视频的原始数据量是十分庞大的,例如,标准清晰度的数字视频每秒的数据量超过200M比特,高清晰度数字电视每秒的数据量超过1G比特。数字音视频要在消费电子产品中得到应用,必须采用先进的压缩编码算法进行大幅度压缩。而反映压缩效率的压缩比也就成为数字电视乃至数字音视频产业的“基本指数”。
国际上音视频编解码标准主要有两大系列: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第一联合技术组(ISO/IECJTC1)制定的MPEG系列标准,数字电视采用的是MPEG系列标准;ITU针对多媒体通信制定的H.26x系列视频编码标准和G.7系列音频编码标准。标准发展过程如图1。
MPEG是ISO/IECJTC11988年成立的运动图像专家组(MovingPictureExpertGroup)的简称,全称为ISO/IECJTC1第29分委会第11工作组(ISO/IECJTC1/SC29/WG11),负责数字视频、音频和其它媒体的压缩、解压缩、处理和表示等国际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从1988年开始,MPEG专家组每年召开四次左右的国际会议,主要内容是制定、修订、发展MPEG系列多媒体标准。视音频编码标准MPEG-1(1992)和MPEG-2(1994)、基于视听媒体对象的多媒体编码标准MPEG-4(1999年)、多媒体内容描述标准MPEG-7(2001)、多媒体框架标准MPEG-21。目前,MPEG系列国际标准已经成为影响最大的多媒体技术标准,对数字电视、视听消费电子产品、多媒体通信等信息产业的重要产品产生了深远影响。
1994年制定的MPEG-2标准是国际音视频标准领域的一个里程碑,是音视频行业遵循的基本标准。近十年来,音视频编码技术本身和产业应用背景都发生了明显变化。ITU-T于1997年提出的一个长期的视频标准化项目H.26L,ITU-T并在1999年8月推出该标准的第一版测试模型。为了响应ISO/IECMPEG对先进视频编码技术的需求,从2001年开始,ISO和ITU开始组建了联合视频工作组(JVT,JointVideoTeam,ISO/IECMPEG和ITU-TVCEG联合视频工作组),在H.26L的基础上开发新的视频编码标准,目标定位在制定一套兼顾广播和电信、覆盖从低码率通信到高清晰电视的广域标准。在ISO/IEC中,该标准的正式名称为MPEG-4AVC(AdvancedVideoCoding)标准;在ITU-T中的正式名称为H.264标准。2003年下半年,ISO/IEC以MPEG-4第十部分(ISO/IEC14496-10)的名义正式了这项标准。
MPEG-4AVC/H.264是代表最新技术水平的一项国际标准,但正如它的名字复杂到让人难以理解一样,它的技术方案也过于复杂。首先,这项标准覆盖的应用范围过宽,从低码率通信到高清晰度广播,码率从几十K到几十M,相差三个数量级,任何一个实际应用,都只会选择其中的一个子集,因此,作为标准,过于臃肿。其次,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一些成员拼命加入自己的技术,有很多技术提案对整体压缩效率的贡献很小,但“你不让我进,我也不让你进”,平衡的结果是不得不加入了一些没有什么用的技术(往往是专利),不仅增加了标准实现的复杂度,也为将来繁杂的专利争执埋下了祸根。
然而,决定MPEG-4AVC/H.264未来的最大因素还不是技术问题,而是长期困扰MPEG标准的专利授权问题。MPEG-1没有专利授权问题,MPEG-2有国际工业界可接受的专利授权政策,MPEG-4则被变本加利的专利费所扼杀,现在,这个问题又降临到MPEG-4AVC/H.264头上。在解释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先了解标准背后的专利问题。
MPEG作为ISO/IEC下属的标准工作组,只负责制定标准,知识产权方面遵守ISO的RAND通则。MPEGLA是1996年在美国成立的专利授权公司,虽然从名称上似乎和MPEG标准专家组有联系,但事实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MPEGLA1997年启动MPEG-2(视频和系统部分)所涉及的专利许可业务,1998年12月获得美国司法部审议认可(ECComfortLetter)。
MPEG-2最初的收费对象为解码设备和编码设备,每台专利授权费4美元。从2002年开始,降为2.5美元。由于当时MPEG-2是数字音视频领域唯一可用的技术标准,而且相对合理,因此MPEG-2的产业化取得了巨大成功。
在对MPEG-2收费取得成功的情况下,MPEG-4LA公布的MPEG-4标准的收费模式为:消费者使用解码设备,除购买设备时需要缴纳的一次性专利费外,还将按使用时间进行收费,通常这个费用是通过提供视频服务的节目发行商(如音像出版公司)或运营商(如电视台、视频点播服务提供者等)收取的,其总的收费额度每年高达数百万美元。此收费政策一出,美国在线-时代华纳代表媒体运营商率先反对。MPEG-4因为收费问题,成了一个主流应用运营商不支持的技术标准。MPEG-4AVC/H.264是MPEG专家组和ITUVCEG专家组2003共同完成的视频编码标准,MPEG-LA一直在制定其收费模式。2003年11月17日,MPEGLA宣布H.264/MPEG-4AVC的必要专利权人就联合许可条款达成了协议,要求根据节目、订户和本地发射台数等参数来对运营商收费。欧广联(EBU)随后发表2003年度第96号声明,表示“十分遗憾的是,EBU看到AVC的许可条款对广播商是极端不合理的”。对于中国的广播电视系统来说,近2000家电视台和大大小小的有线电视网需要缴纳的专利费总额十分庞大,中国数字电视运营产业MPEG国际标准,将面临巨大经济负担。2004年5月,MPEGLA收费政策最后敲定,对运营商收费的条款基本没变。
3、AVS标准抓住机遇,推动我国音视频产业的跨越发展
音视频编解码技术的进步和标准的更新换代为我国后来居上提供了历史性发展机遇,AVS正是在这样的国家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AVS标准的完成,使得全球范围内可选的第二代标准变成三足鼎立的局面:国际标准MPEG-4/H.264、中国牵头的制定的AVS,一些公司提出的标准。国际标准MPEG-4/H.264虽然开放,但背后的专利授权问题难以负担;公司标准受到公司控制,难以得到业界广泛接受。我国牵头制定的AVS,性能达到国际标准同样水平,而且方案简洁,知识产权政策明晰,应是国际范围内第二代标准的上选。
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简称AVS工作组)由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于2002年6月批准成立。工作组的任务是:面向我国的信息产业需求,联合国内企业和科研机构,制(修)订数字音视频的压缩、解压缩、处理和表示等共性技术标准,为数字音视频设备与系统提供高效经济的编解码技术,服务于高分辨率数字广播、高密度激光数字存储媒体、无线宽带多媒体通讯、互联网宽带流媒体等重大信息产业应用。目前工作组分为需求与测试组、系统组、视频组、音频组、实现组、版权保护组、知识产权组等专题组开展工作。会员单位从2002年度的30多家增长到130多家,覆盖了国内本领域的主要产品开发生产厂家与研究单位。AVS工作组成立以来,已经召开了12次全体会议,30余次专题会议。
在国家标准计划中,AVS标准的正式名称为《信息技术先进音视频编码》。AVS标准包括系统、视频、音频、数字版权管理等四个主要技术标准和一致性测试等支撑标准。AVS标准和相关国际标准的时间对应关系以及AVS工作组已经开展的工作如图2所示。
AVS工作组2003年度完成的视频标准报批稿是《信息技术先进音视频编码》的第二部分,代表了当前视频编解码领域的最新水平。视频标准是AVS标准中最复杂、难度最大的一个部分,其编码效率是MPEG-2的2-3倍(根据视频画面尺寸不同有所不同)。AVS在保证编码效率的前提下,实现复杂度明显比最新的MPEG-4AVC低,在高清晰度应用方面处于领先水平,是我国高清晰度数字电视和激光视盘机产业的最佳选择。
2004年11月15日-12月26日,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AVS视频标准进行了测试,测试时间进一个半月。试验采用双刺激连续质量标度(DSCQS)法评价AVS视频编/解码系统处理后的图像质量相对于未经压缩的原始图像质量的差别,评价AVS视频压缩方案的性能,参加评价人员共计56人。试验结果表明AVS视频编/解码方案在图像格式为720X576i/50Hz、压缩码率为2.5Mbps时,可察觉经编/解码处理后的被评价对象与原始素材图像质量的差别,但差别小(总平均分差6.4,百分制)。在图像格式为1920X1080P/25Hz、压缩码率为6Mbps时,被评价对象为图像质量与原始素材图像质量的差别很小(总平均分差3.6,百分制),不易察觉。
2004年12月29日,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召开了AVS标准审定会。评审委员会由信息产业部电子科技委主任童志鹏院士任主任,全国音频、视频及多媒体系统与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徐顺成研究员任副主任,包括汪成为、王越、李国杰、何新贵等院士在内的共11位专家任委员,对AVS工作组提交的《信息技术先进音视频编码第二部分:视频》(送审稿)和《信息技术先进音视频编码第一部分:系统》(送审稿)进行了审定。审定会认为,该项标准是数字音视频编码领域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标准,对产业发展意义重大。工作组在推动技术、专利、标准和产业协调发展方面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探索出一条开放式自主制定重大信息技术标准的道路,是卓有成效的。
审定委员会一致认为,AVS在技术、专利、标准三个方面创新突出,AVS软件和芯片已经开发,AVS标准是关系到国家数字音视频产业发展和重大利益的基础标准,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在广播电视直播卫星、高清晰度数字电视等重大音视频应用领域采用这一自主标准,加大支持和投入力度,推动自主AVS高清晰度软件、芯片、产品和系统的产业化,推动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数字音视频产业群的形成。
通过对国际、国内相关专利的认真仔细的调查分析,我们认为AVS自主专利技术和公开技术构成了AVS标准的主体。AVS视频标准作为国家标准,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具有明显的技术主动权,能够妥善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在国际范围内,AVS自主技术也占据明显优势,具有在国际范围内推广应用的良好基础。公开技术、自主专利技术和愿意加入“AVS专利池”构成了完备的AVS技术方案,AVS标准侵犯其它专利的风险极小。凭借自主技术的明显优势地位和公平合理的“AVS专利池”统一许可模式,完全可以全面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并为全球范围内协调标准和专利关系问题探索出一条新的道路。
与其它类似标准相比,AVS有两大优势:基于自主技术和部分公开构建的开放标准,较好地解决了知识产权许可问题;中国日渐强大的产业化实力和市场提供了良好土壤。在这两大翅膀的助推下,AVS已成为全球范围内最有可能成为事实标准的第二代音视频编码标准。
AVS是一套适应面十分广阔的技术标准,优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于我国创新技术和部分公开技术的自主标准:编码效率比第一代标准(MPEG-2)高2-3倍,而且技术方案简洁,芯片实现复杂度低,达到了第二代标准的最高水平,可节省一半以上的无线频谱和有线信道资源;
2)第二代音视频编解码标准的上选:AVS通过简洁的一站式许可政策,解决了MPEG-4AVC/H.264被专利许可问题缠身、难以产业化的死结,与一些公司提出的标准相比,AVS是开放式制订的国家、国际标准,易于推广;
3)为音视频产业提供系统化的信源标准体系:MPEG-4AVC/H.264是一个视频编码标准,而AVS是一套包含系统、视频、音频、媒体版权管理在内的完整标准体系,为中国日渐强大的音视频产业提供了完整的信源编码技术方案,正在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合作,进入国际市场。
4、直播卫星采用AVS标准的重要意义
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AVS是我国采用自主创新技术和部分公开技术自主制定的第二代信源编码技术标准,AVS的压缩效率比本领域沿用了近十年的第一代标准MPEG-2提高了一倍以上。
采用自主AVS标准是直播卫星领先的关键。广播电视直播卫星采用AVS标准的重要意义在于:(1)音视频节目的压缩效率能够提高一倍,意味着直播卫星的节目传输能力提高一倍,“一颗星可以当成两颗星来用”;(2)音视频解码芯片是卫星接收机内最核心、最重要芯片,相当于计算机的CPU(中央处理器),每年数千万台直播卫星接收机采用自主解码芯片将有力推动我国芯片产业的发展;(3)AVS标准达到了国际最新水平,解决了相应国际标准背后高昂的专利许可费问题,显著提高我国直播卫星数字电视系统的技术自主性,是继卫星技术之后的另一高新技术制高点;(4)采用自主芯片和Linux操作系统的接收机,完全清除了安全隐患,而且价格可控制在500元内,有利于全国范围内各个地区广泛推广。
广播电视直播卫星已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并形成一种新的技术产业。中国有3.7亿多户家庭,其中约1/3是有线电视用户。发展直播卫星系统,不仅能够向其它2/3直接提供数字电视和相关信息服务,还将为现有有线电视用户提供新的选择,为音视频芯片、整机和媒体制作、运营产业创造广阔的舞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十分显著。
AVS不仅在性能上与最新国际标准相当或更高,而且比国际标准更精简,芯片和产品实现复杂度比最新国际标准约低30%。利用当前的芯片技术完全可以实现。采用自主的AVS标准,就可以重点扶持国内芯片设计和生产企业,我国企业在芯片、软件、整机、系统等产品就可以先行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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