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共同体的行为规范(6篇)
科学共同体的行为规范篇1
[关键词]群体推理,逻辑,群体理性
一、导论
人们通常认为,逻辑是研究推理和论证的规范性的科学。这样的推理和论证是纯形式的,与内容无关的;并且逻辑研究的是纯客观的。逻辑学所得出的逻辑学定律是适合“所有人”的,这里的人是指具有推理能力的理性人。
然而,社会事实是,并非独立地存在许多“个人”,所谓的各个“个人”是相互联系的。这里的联系有多方面的,如生理的、物质的、经济的等等。我们这里关心则是“心灵的”。即:一群人组成的群体被称为一个社会,我们的逻辑是适合该群体中的所有“个人”。存在群体进行推理和论证的逻辑吗?
有人会认为,这样的问题本身是可质疑的。因为,社会虽然是由许多“个体”组成的一个总体,但它毕竟不是如单个人那样的一个“总体”。即社会“总体”本身不是一个自主的像个体那样的单位。这样,没有认知主体,哪来的推理和论证?
认为不存在这样的群体主体的理由是,任何一个群体它本身不说话,它不可能像我们每个人那样思维、表达、论证,甚至争论,除非由一个人说了算的独裁社会,该独裁者“代表”群体的每个人。但一个独裁的社会已经退化到一个人。
的确,确实不存在像单个人的“社会总体”,但这不构成“社会”不能进行推理的理由。对上述反对理由的一个类比反驳是,不存在社会心灵,但同样存在研究群体意识和无意识行为的“群体心理学”。因此,群体推理和论证的逻辑学同样可以存在。
多个人组成的群体或组织的决策与行动方式不同于单个人,它有独特的“规则”。我们不能要求一个群体像一个人那样,否则它就“是”一个人。至于社会的不同于个体的思维、决策过程,正是我们研究的。如,一个群体中“所有人”“知道”“金属导电”,“所有人”“知道”“铁是金属”,那么“所有人”“知道”“铁能够导电”。尽管我们可以用谓词表达式刻画这个推理,但我们将所有人看作一个单位,它便是指某个像个人的单位。再比如,在给定规则下,一个群体要在A、B两个候选对象间表达群体的偏好时,它当然不能或不应该能够得出,“A比B优”并且“B比A优”!再比如,一个群体它不能或不应当做出“从事A”并且“不从事A”行动这两个相互矛盾的决策。前者是关于命题的推理,或者是关于决策或行动的群体推理。
自弗雷格将逻辑学与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严格区分开来之后,现代逻辑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逻辑研究的推理和论证是人的许多心理现象中的一种,既然心理学中群体心理学获得巨大的发展,是否存在研究群体推理和论证的逻辑学?
二、从个体认知逻辑到群体认知逻辑
认知逻辑(epistemiclogic)是现代逻辑中的一个分支。认知逻辑刻画认知主体对命题的认知态度(如知道、相信、怀疑等)中的客观过程。如知识逻辑刻画理性的人“知道”的逻辑结构。
逻辑学家发现,刻画群体的认知状态需要新的关于群体的认知逻辑。
博弈论研究有各自目标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理性人如何在互动中进行决策。起初,博弈论专家假定博弈中的参与人是理性的——具有使自己效用最大化的推理能力,然而,奥曼(200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等人发现,这样的假定是不够的,我们必须假定,“一个博弈中的每个参与人都是理性的”是该博弈所有参与人组成的“群体”所知道的,即每个人都是理性的是群体中的“公共知识(CommonKnowl-edge)”(或翻译成共同知识)。
什么是公共知识呢?公共知识是相对于某个群体的,某个真命题p是群体G的公共知识,指的是,“该群体”“知道”该真命题p,即CKp。群体知道与群体中的各个成员知道之间的关系如何呢?某个真命题p是群体G的公共知识指的是,群体中的每个成员都知道真命题p(Kip),群体中的每个成员知道他人知道p(KjKip),群体中的每个成员知道他人T他人知道p(KkKjKip)……由此可见,某个命题p是群体的公共知识即群体“知道”p,与p是群体中的每个人的知识即每个人都知道p,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知识分布状态。
举一个例子。我们假定,对“所有”受过小学以上教育的人来说,他们中的每一个均知道,“4能够被2整除”,即我们假定“4能够被2整除”是所有受过小学以上教育的人的知识;并且我们假定,这也是任何群体的公共知识:如果某个人受过小学以上的教育,他应当知道“4能够被2整除”。对于一个由有限个受过小学以上教育的人所组成的群体而言,“4能够被2整除”尽管是他们的每个人的知识,但不是该群体的公共知识。原因在于,他们均受过小学以上的教育不是该群体的公共知识。很有可能的是,其中有人不知道其他某个人受过小学以上的教育,或者,某人不知道对方知道他受过小学以上的教育……。
所谓公共知识逻辑就是某个群体中的所有人“共同知道”的逻辑。公共知识逻辑其实刻画的就是群体作为一个总体的推理系统,公共知识逻辑有下面这些特征公理:
C1:CK(G,p)p(若p是群体G的公共知识,p是真的);
C2:CK(G,p)∧CK(G,q)CK(G,p∧q)(若p和q是公共知识,p且q也是公共知识);
C3:CK(G,pq)∧CK(G,p)CK(G,q)(若p蕴涵q是公共知识,并且p是公共知识,那么q也是公共知识);
C4:~CK(G,~p∧p)(矛盾式不是公共知识);
C5:CK(G,p)CK(G,CK(G,p))(若p是公共知识,“p是公共知识”也是公共知识)。
C6:~CK(G,p)CK(G,~CK(G,p))(若p不是公共知识,“p不是公共知识”是公共知识)。
对公共知识逻辑的研究是多主体(multi—a-gent)认知逻辑学研究的内容,但它同时是多个学科如计算机、人工智能、博弈论、社会科学关心并研究的内容。
认知逻辑中的公共信念逻辑(commonbelieflog-ic)同样研究群体的推理和论证,在研究群体信念的逻辑中,没有如C1这样的公理,因为信念不必为真。
三、研究群体推理的科学逻辑
科学是理性的活动,但同时是集体性的活动。科学哲学家努力研究科学家的群体推理规则。
那么是否存在适合“所有”科学家的推理规则吗?传统哲学家认为存在这样的东西,这便是“科学方法”,方法论专家的任务即是找到这个方法。这个科学方法包括发现的方法——根据这个方法科学家能够发现真的科学理论和辩护的方法——根据这个方法,某个理论能够得到“证明”。然而,上世纪20年代兴起的逻辑经验主义认为要严格区分发现的范围和辩护的范围。他们认为,不存在发现的方法,但存在辩护的方法。逻辑经验主义试图给出对理论或假说进行归纳辩护的方法。
逻辑实证主义努力给出的归纳证实的方法论标准,以及波普(K.Popper)的演绎证伪的方法论标准,是超科学、超历史的,所有科学家都应当遵守的。
科学哲学中历史主义代表人物库恩则认为不存在这样的方法论标准,任何标准都内在于“范式”,范式是一科学家共同体区别于其他科学共同体的“群体推理规则”。库恩认为,范式是科学活动的基本单位。——所谓范式是科学家共同体共同拥有的东西。在库恩看来,不同的科学家共同体拥有不同的范式。科学的发展表现为范式的变迁。
在库恩那里,科学活动在常规科学时期,科学活动是理性的——理性表现为科学家群体进行理论选择有公认的标准,此时科学家群体对什么样的理论是好的理论、什么是“疑难”等有确定的标准;而科学革命时期,由于没有裸的观察,任何“观察负载着理论”,科学活动没有理性可言——因不同的科学家共同体有不同的理论评价标准,而不存在中立的、客观的评价不同科学家共同体范式的标准。那么在科学革命时期,理论选择是如何进行的呢?根据库恩的观点,此时的理论选择完全是根据科学家的偏好进行的,而偏好是由范式决定的。
库恩努力告诉我们的是,科学家共同体所拥有的范式本身是一套“群体的推理规则”,信仰同一个范式的科学家群体用这样的推理规则进行群体推理;而不同的科学家共同体因推理规则不同(范式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
因此,科学哲学家所力图揭示的是科学家进行群体推理的规则,不同的是,“逻辑主义者”哲学家认为,存在不变的规则;而“历史主义者”则认为这样的标准随群体的不同、历史的发展而变化。四、公共选择理论:研究群体选择的逻辑我们每个人在行动选择时;根据自己的偏好在多个行动中选择有利的行动。这是一个推理过程。然而,一个包含两个或以上的行动者的群体或社会是如何做出共同行动或集体行动决策呢?即:群体是如何进行行动选择的推理的呢?
每个人有自己的偏好,群体行动的选择依赖于群体个人的偏好进行“加总”(collect),以形成群体的偏好。对群体中各个人的偏好进行加总是通过投票来完成的。对群体如何加总个人的偏好的研究是公共选择理论的重要研究内容。
群体的投票规则即是群体的偏好形成的推理规则。如,一个群体对某个提案进行表决时,大多数规则——这是一个简单的易于理解的规则——说的是,一个“议案”若获得投票总人数中的一半以上则获得通过,即在此情况下,“该群体”“认为”该议案获得了通过;或者说该群体“认为”该议案通过比不通过要好。若一个“议案”没有获得投票总人数中的一半,在此情况下,“该群体”“认为”该议案不通过比通过要好。
一个议案或者通过或者不通过,此时,投票群体进行投票便是在二中择一。当一个群体面临的候选对象超过两个(即三个或三个以上)时,情况便复杂起来。人们发明了许多加总投票人偏好的方法。如孔多塞的两两相决的规则,逐步淘汰的黑尔体系(Haresystem)和库姆斯体系(Combssystem),一次性决策的赞成性多数(approvalvoting)和博达记分法(Bodacount)。
逻辑主要是研究推理和论证的。若研究的是推理,在推理中存在前提和结论:前提是已知的,而结论要根据有效推理得出的。在群体投票中,我们根据投票者对某个议案的偏好——这构成推理前提,和投票规则——这构成推理规则,而得出投票结果——它便是结论。这样看来,群体加总群体中个人偏好的特定投票规则便是逻辑学中所说的系统,我们称这种系统为群体偏好推理系统。
在实际中存在不同的投票规则,因而存在不同的群体偏好系统。我们考察逻辑系统时,往往考察系统的完全性和可靠性。群体偏好推理系统的完全性和可靠性如何呢?
对于个体,他所用的偏好关系的推理系统满足完全中国整理性和可靠性,或者我们假定它满足完全性和可靠性。研究社会选择的经济学家首先研究理性的偏好关系。偏好关系以“≥(弱优于)”表示。某个理性人认为“a≥b”,表示的是,对于该理性人而言,备选对象a与b相比,a至少与b一样好。经济学家认为“理性的”的偏好关系应当满足完备性和传递性条件:(1)完备性:任何两个备选对象a,b,它们的关系是或者a≥b,或者b≥a,二者必居其一;(2)传递性:对于任意的三个备选对象,如果a≥b,b≥c,那么a≥c。
满足这两个假定的偏好关系的推理系统,如果用逻辑学的术语来说,该推理系统具有完全性——任何两个备选对象都具有一个偏好关系;上面的完备性正是说明了这点;该系统同时具有可靠性——不会产生矛盾的偏好关系;由传递性作保证。一个群体进行推理时,该群体能够做到完全性和可靠性吗?这是下一部分要回答的。
五、群体理性如何得到保证?
群体推理的理性如何保证?
科学哲学家库恩认为,同一个范式下的活动是理性的,因为存在一套为科学共同体中所有人都接受的不相互矛盾的规则体系。此时,科学共同体的理性是能够得到保证的。但在科学革命时期,由于不存在共同接受可以对不同的范式下的规则进行评价的元规则,科学理论之间的竞争是非理性的。这样,不同的科学家群体组成的更大群体的理性得不到保证。
在群体选择中理性是不是也得不到保证呢?
群体的偏好关系推理系统具有完全性和可靠性吗?这个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第一,群体用于偏好推理的系统能否适合一切可能的偏好组合,这是可靠性问题;第二,该系统进行推理时能否保证不出现矛盾,这是完全性问题。偏好关系推理系统的特性是许多学者所关心的重大问题。
一个极端情况是,加总的规则为独裁规则,即某个人的偏好即群体的偏好,那么将不出现所谓矛盾性的结论。
阿罗证明了,一个群体中的每个人给定偏好顺序的情况下,不可能存在满足下列4个条件并具有传递关系的社会福利函数:第一,定义域不受限制——社会福利函数适合所有可能的个人偏好类型;第二,非独裁——社会偏好不以一个人或少数人的偏好来决定;第三,帕累托原则——如果所有个人都偏好a甚于b,则社会偏好a甚于b;第四,无关备选对象的独立性——如果社会偏好a甚于b,无论个人对其他的偏好发生怎样的变化,只要a与b的偏好关系不变,社会偏好a甚于b不变。
这被称为阿罗不可能性定理。这个定理说明了什么?
这说明了,群体作为总体不可能像个人那样,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作出“理性的”排序。孔多塞投票悖论反映的正是这个情况:群体得出了矛盾的结果。
群体投票是群体推理过程,投票规则是群体推理系统。以这样的视角看,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告诉我们,对于有三个以上的备选方案的情况下,群体推理系统不可能既是完备的——适合所有的人的偏好类型,又是可靠的——不出现矛盾性的结论。
科学共同体的行为规范篇2
关键词:伦理实体;科学共同体;科技;伦理;生态
中图分类号:N0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
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尤其是近代以来物质与文化生活的繁荣兴旺,人类自由程度的空前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科学共同体的推动。但是在人类社会繁荣和进步的同时,由于科技理性的任意扩张,导致了诸如生态危机、社会危机和人性危机等全球危机。科学共同体作为科学研究和发展的主体,在科学的认知与社会互动进程中愈来愈显示出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推进科学发展进程中,科学共同体只有坚持其伦理实体的价值诉求,实现科技与伦理的生态整合,才能成为促进科技与社会良性互动的积极的主体力量。
一、“伦理实体”释义
实体,《辞海》中对其释义为“构成万物的基础”,即实体是一个本体论的范畴,这种本体或者是物质,或者是精神。古希腊时期的水、火、原子、理念等,中国古代的气、天、道等,均是以不同方式所表达的作为世界本原的实体。也就是说,实体是对世界本原、本质的一种形而上思辨表达,其本质内容在于本原性、普遍性和统一性。实体通常被理解为物体或实有之物体等哲学本体论含义,又被引申为具有一定组织规模的集体、团体或共同体。实体既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又具有内在的结构与生命。从这种意义上理解,实体是一种共体、整体或公共本质,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并通过精神而成为一种普遍性的存在。实体的道德哲学意蕴是:具有“普遍物”的特性,但不是抽象的普遍物;包含个体,但又不是个体的简单集合,而是个体与共体的统一;是个体,但不是单个的、个别性的个体,而是“整个的个体”;是“公共本质”,既包含特殊,又包含普遍,是具体的和辩证的统一体。
伦理实体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范畴,具体说来,伦理实体具有以下内涵和特性:
首先,必然性和普遍性的关系体系。现实中的社会关系体系种类繁多,并非任何社会关系体系都能作为伦理实体而存在。只有那些超越了偶然性和特殊性,并由特殊性上升为普遍性的社会关系体系才能成为伦理实体。伦理实体本质上是一种超越偶然性与特殊性、具有必然性和普遍性的关系体系。在这种关系体系中,存在着差别性的个体,因而伦理实体既是存在差别的现实的实体,又是“在实际存在着的意识的复多性中实现了的绝对精神”[1]7,这种绝对精神就是公共本质或共体、共同体。也可以说,伦理实体是包含个体的共体,是一种自在自为的精神。
其次,涵摄差别的共体。伦理实体不仅是具有必然性、普遍性的关系体系,而且是存在差别的共体。伦理实体是具体而多样的,作为多样性存在的伦理实体彼此之间必然存在着差别。而且,伦理实体是人类自我立法的规范的关系体系。“伦理性的东西就是理念的这些规定的体系,这一点构成了伦理性的东西的合理性”[2]165,这些规定的体系“是从事物本性中产生出来的规定”[2]165,因而“构成自由的概念”[2]165。由此可见,伦理实体是以一定社会共同体为内容的关系体系,是一种具有一定规范范型的关系体系。因而作为存在差别的现实的实体,伦理实体是在这些实际存在着的个别性中实现了的绝对精神,即公共本质、共体或共同体。
最后,个体的偶性存在。伦理实体是个体的本质,它规定了个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个体从伦理实体中获得自身存在的价值规定。因而在伦理实体中,个体获得了新的规定性,不再是单一的、形式的个别存在,而成为社会整体有机结构中的一员。个体之所以有自由,之所以有真实性,原因在于他体现了伦理实体的本性。进一步说,任何个体在社会生活中都有依其伦理角色而具有特定的伦理权利和伦理义务,但其具体内容则不以个体的特殊意志为转移,而具有某种确定性。尽管“个人对他特殊性的权利也包含在伦理性的实体性中,因为特殊性是伦理性的东西实存的外部现象”[2]172,但是这种特殊性并不能决定个体的本质,个体只有把伦理实体的精神本质内化于自身,使他的伦理行为成为伦理实体的自觉表现,这时他才是自由的。对此,黑格尔精辟地表述为:“个人主观地规定为自由的权利,只有在个人属于伦理性的现实时,才能得到实现,因为只有在这种客观性中,个人对自己自由的确信才具有真理性,也只有在伦理中个人才实际上占有他本身的实质和他内在的普遍性。”[2]172
综上分析可见,伦理实体是具有必然性和普遍性的、构成社会生活价值合理性之根据的伦理关系体系。或者可以说,伦理实体是一切具有伦理的内涵和特性并实行有效的伦理互动的伦理关系的精神体现,是“伦理的共体或社会”[1]8。
二、“科学共同体”伦理实体性之内在根据
英国科学家和科学哲学家米切尔・波兰尼(MichaelPolanyi,1942)最早使用“科学共同体”(ScientificCommunity)这一概念,他在探讨科学自主性的过程中,把全社会从事科学研究的科学家作为一个具有共同信念、共同价值、共同规范的社会群体,称作“科学共同体”,以区别于一般的社会群体与社会组织。按属性归类,科学共同体一般指两种情形:一种是共同职业意义上的科学共同体;一种是共同专业意义上的科学共同体。前者是广义上的,指整个科学界,体现科学共同体的外在功能。后者是狭义上的,指由科学家组成的各种专业集团,显示科学界的内部结构。
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在《共同体与社会》中指出,共同体具有不同于社会的本质内涵:一方面,共同体应该“被理解为现实的和有机的生命”[3]52,而社会则“被理解为思想的和机械的形态”[3]52;另一方面,共同体的实质是一种结合,而社会则意味着分离。“在共同体里,尽管有种种的分离,仍然保持着结合;在社会里,尽管有种种的结合,仍然保持着分离。”[3]95据此,作为共同体的特殊模式,科学共同体本质上具有共同体所蕴涵的伦理向度,而非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或社会群体。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科学与社会的互动性日渐突出,社会、文化、伦理等因素日益渗透于科学的认识过程。科学共同体不但涉及对科学认识论的阐释,而且科学与社会的互动、伦理价值向科学的融入等问题已经成为科学共同体关注的重要内容。换言之,伦理实体已经成为科学共同体人文本性的实质内涵。
首先,科学共同体具有稳定联系的整体性特征。科学共同体是“科学家在科学活动中,为了实现特定目标、完成特定的社会功能,通过相对稳定的联系而形成的社会群体”[4],“他们在他们自己之中维持着为促进科学过程而建立起来的特有关系”[5]138。科学共同体就是拥有共同范式的科学家所组成的群体,“他们由他们所受教育和见习训练中的共同因素结合一起……这种共同体具有这样一些特点:内部交流比较充分,专业方面的看法也比较一致”[6]。
其次,科学共同体体现了精神气质上的共同性和秩序性。著名的科学社会学家默顿认为,科学研究的惯例形成了科学家的动机、热情和种种社会关系,形成了有形、无形的科学家的行为准则。这些研究惯例和行为准则紧密地与科学家的创造成果相结合在一起,形成了科学的精神气质(ethosofscience)。科学共同体在本质上是关系的结合,它突出科学家之间共同的精神气质,并将它作为相互联系的纽带。科学家在社会中构成特定的集团,这些集团“环绕特定的知识目标形成各种独特的共同体,它们控制着研究设备,在相对独立的条件下决定自身的工作目标和程序。共同体一旦建立,将沿着某个特定的方向发展”[7]。
再次,科学共同体以某种共同价值信念为基础。科学共同体是主体间性的形式,它强调共同体中个体成员之间的普遍性意识,它是一种遏制拆解共同体的力量,依赖共同体成员彼此之间强烈的伦理情感或共同信念来维系。这种价值信念是共同体的持存所不可或缺的,没有或者丧失它们,科学共同体就是不健全的。科学共同体“试图使自己的行为举止就像遵循着一个共同一致的和稳定的范式那样行动。事实上,虽然科学的内容有大量的变化和不断的变革,存在有范式的这种假定却有助于确定一个共同体的边界,这就像存在着对其他种类的共有传统的假定,可以确定民族的、宗教的和其他的团体的边界一样”[8]。
最后,科学共同体蕴涵着多重伦理关系。科学活动的社会化使伦理关系成为科学共同体活动关系的重要部分,“不仅科学共同体内部形成了复杂的伦理关系……而且还形成了科学与社会、科学与人、科学与自然的伦理关系”[9]168,而“在处理上述伦理关系的过程中,还生成了科学工具伦理观、科学理性伦理观、科学社会伦理观、科学伦理价值观等”[9]169。在这种伦理关系中,科学共同体以科学成果向生产过程和精神领域渗透,协调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其权利和义务得到了统一,构成了社会伦理生活的有机单元。
可见,并非任何科学家群体或集体都能称为科学共同体,只有体现科学共同体之普遍本质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共同体。美国社会学家李克特揭示,科学共同体不能简单地根据它的成员来定义,因为科学家们可能会因各种各样的目的组织起来,例如科学家的一个协会可能会变得等同于一个工会,功能主要是保护其成员的经济利益;或者它也可能变成一种以谋求改变政府政策为目的的政治压力的群体,而且科学家也可能因为政治权力而组织起来。致力于这些目的之一的科学家集体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共同体。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共同体只是在这种情况下才存在,即科学家们组织起来是为了以相对直接的方式促进科学过程本身。[5]138-139因此,科学共同体具有一种必然性和普遍性的本质规定,这种普遍性、必然性体现了伦理实体的根本特征。
三、科学共同体伦理实体性之价值诉求
科学共同体的伦理实体性蕴涵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诉求:
首先,摒弃“原子”追究,以“实体”为形上出发点和价值根据。当前对于科技领域中伦理问题的探讨多注重“原子”追究,或侧重科学的伦理要求,或侧重伦理对科学的规约,或强调科学家的伦理规范,忽略了科学共同体这一实体的伦理道德内涵。“原子”追究往往导致这样的后果:“以实体内部的伦理性,消解实体与实体之间、实体与它所面对的自然之间的道德责任,于是,在这些理念之下,就会出现这种状况:对内部关系来说,实体是‘伦理的’,甚至是非常‘伦理的’;但对外部关系,包括实体与实体、实体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来说,它却可能是‘不道德的’,甚至是非常‘不道德的’。”[10]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在“原子”思维方式的影响下,由于仅仅强调个体的道德性,而那些由个体所形成的集体,由伦理所造就的实体,就会因为对于道德和道德责任的集体缺场,而给现代生活和现代文明造成众多悲剧性的后果。因此,实现由“原子”向“实体”的价值转换,是科学共同体伦理实体性的重要人文优势。
其次,扬弃“个体主体”,推进为“实体主体”。长期以来,道德哲学所关注的道德主体仅仅是个体,而忽略了集体或实体的道德主体性,因而由个体所组成的集体,或者由伦理所造就的实体,往往逃逸于道德的规责之外。“而且都似乎由一个预定的前提或经验直觉出发:个体意识行为需要透过道德的反思和引导,而集体或共体的理性和冲动,则天生是伦理的……这样做的时候,集体、共体或实体的行为便逃逸于伦理评价和道德反思之外,于是,便不可避免地导致这样的悖论:伦理的共体与不道德的主体。”[10]虽然不能否认个体是道德的主体,但是需要强调的是:道德的最重要的主体是集体或实体,道德主体的本质性是实体主体性。这就要求不仅作为共同体成员的科学家个体具有道德要求和社会责任意识,而且更寻求科学共同体这一实体的伦理意志和行为。也就是说,科学共同体不仅应具有内部伦理性,还应具有外部道德性。必须将道德责任的主体由科学家个体转向科学共同体这一实体,坚持实体的道德义务(而不是实体内部个体对实体的道德义务)之本质性,诉诸科学共同体这一“整个的个体”的道德行为,最终实现内部伦理性与外部道德性、个体责任与实体责任的辩证统一。
最后,超越“本体思维”,转换为“生态思维”。科学共同体的伦理实体性的最终形成和确证,在于科学共同体实体的科技冲动力―伦理冲动力的“合理体系”的建立。而这种“冲动力”合理体系的建立,既不是科技对伦理的本体决定,也不是伦理对科技的价值控制,而是科技与伦理两种冲动力的辩证互动和有机统一,这种互动和统一形成了合理的科技―伦理生态。它表明,无论是基于科技还是基于伦理的本体追究,都既不具有理论合理性也不具有实践合理性,只有科技与伦理的“生态”才是科技与伦理的真实而合理的存在状态,应该在整个文明及其发展的生态体系和生态视野下,考察科技―伦理生态的价值合理性。因此,科学共同体伦理实体性这一人文本质的一个最重要的价值体现,就是关于科技-伦理的生态思维和生态理念,它既不固持科技的价值本位,又不因循伦理的气质决定,而是以科技与伦理生态关联的实体性为价值取向,超越科技伦理问题中的科技或伦理的本体归责,既扬弃科技决定论和伦理相对主义,又扬弃伦理气质论和科技悲观主义,实现科技伦理困境的生态修复,从而超越现代科学发展对自然生态环境、人类自身、社会发展的消极作用,避免科技发展与社会进步、自然环境之间的冲突。
参考文献:
[1]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M].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3]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4]费多益.科学价值论[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18.
[5]李克特.科学是一种文化过程[M].顾昕,张小天,译.北京:三联书店,1989.
[6]托马斯・库恩.必要的张力[M].范岱年,纪树立,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89.
[7]刘大椿.科学活动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468.
[8]约瑟夫・本・戴维.科学家在社会中的角色[M].赵佳苓,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10.
科学共同体的行为规范篇3
一、导论
人们通常认为,逻辑是研究推理和论证的规范性的科学。这样的推理和论证是纯形式的,与内容无关的;并且逻辑研究的是纯客观的。逻辑学所得出的逻辑学定律是适合“所有人”的,这里的人是指具有推理能力的理性人。
然而,社会事实是,并非独立地存在许多“个人”,所谓的各个“个人”是相互联系的。这里的联系有多方面的,如生理的、物质的、经济的等等。我们这里关心则是“心灵的”。即:一群人组成的群体被称为一个社会,我们的逻辑是适合该群体中的所有“个人”。存在群体进行推理和论证的逻辑吗?
有人会认为,这样的问题本身是可质疑的。因为,社会虽然是由许多“个体”组成的一个总体,但它毕竟不是如单个人那样的一个“总体”。即社会“总体”本身不是一个自主的像个体那样的单位。这样,没有认知主体,哪来的推理和论证?
认为不存在这样的群体主体的理由是,任何一个群体它本身不说话,它不可能像我们每个人那样思维、表达、论证,甚至争论,除非由一个人说了算的独裁社会,该独裁者“代表”群体的每个人。但一个独裁的社会已经退化到一个人。
的确,确实不存在像单个人的“社会总体”,但这不构成“社会”不能进行推理的理由。对上述反对理由的一个类比反驳是,不存在社会心灵,但同样存在研究群体意识和无意识行为的“群体心理学”。因此,群体推理和论证的逻辑学同样可以存在。
多个人组成的群体或组织的决策与行动方式不同于单个人,它有独特的“规则”。我们不能要求一个群体像一个人那样,否则它就“是”一个人。至于社会的不同于个体的思维、决策过程,正是我们研究的。如,一个群体中“所有人”“知道”“金属导电”,“所有人”“知道”“铁是金属”,那么“所有人”“知道”“铁能够导电”。尽管我们可以用谓词表达式刻画这个推理,但我们将所有人看作一个单位,它便是指某个像个人的单位。再比如,在给定规则下,一个群体要在a、b两个候选对象间表达群体的偏好时,它当然不能或不应该能够得出,“a比b优”并且“b比a优”!再比如,一个群体它不能或不应当做出“从事a”并且“不从事a”行动这两个相互矛盾的决策。前者是关于命题的推理,或者是关于决策或行动的群体推理。
自弗雷格将逻辑学与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严格区分开来之后,现代逻辑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逻辑研究的推理和论证是人的许多心理现象中的一种,既然心理学中群体心理学获得巨大的发展,是否存在研究群体推理和论证的逻辑学?
二、从个体认知逻辑到群体认知逻辑
认知逻辑(epistemiclogic)是现代逻辑中的一个分支。认知逻辑刻画认知主体对命题的认知态度(如知道、相信、怀疑等)中的客观过程。如知识逻辑刻画理性的人“知道”的逻辑结构。
逻辑学家发现,刻画群体的认知状态需要新的关于群体的认知逻辑。
博弈论研究有各自目标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理性人如何在互动中进行决策。起初,博弈论专家假定博弈中的参与人是理性的——具有使自己效用最大化的推理能力,然而,奥曼(200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等人发现,这样的假定是不够的,我们必须假定,“一个博弈中的每个参与人都是理性的”是该博弈所有参与人组成的“群体”所知道的,即每个人都是理性的是群体中的“公共知识(commonknowl-edge)”(或翻译成共同知识)。
什么是公共知识呢?公共知识是相对于某个群体的,某个真命题p是群体g的公共知识,指的是,“该群体”“知道”该真命题p,即ckp。群体知道与群体中的各个成员知道之间的关系如何呢?某个真命题p是群体g的公共知识指的是,群体中的每个成员都知道真命题p(kip),群体中的每个成员知道他人知道p(kjkip),群体中的每个成员知道他人t他人知道p(kkkjkip)……由此可见,某个命题p是群体的公共知识即群体“知道”p,与p是群体中的每个人的知识即每个人都知道p,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知识分布状态。
举一个例子。我们假定,对“所有”受过小学以上教育的人来说,他们中的每一个均知道,“4能够被2整除”,即我们假定“4能够被2整除”是所有受过小学以上教育的人的知识;并且我们假定,这也是任何群体的公共知识:如果某个人受过小学以上的教育,他应当知道“4能够被2整除”。对于一个由有限个受过小学以上教育的人所组成的群体而言,“4能够被2整除”尽管是他们的每个人的知识,但不是该群体的公共知识。原因在于,他们均受过小学以上的教育不是该群体的公共知识。很有可能的是,其中有人不知道其他某个人受过小学以上的教育,或者,某人不知道对方知道他受过小学以上的教育……。
所谓公共知识逻辑就是某个群体中的所有人“共同知道”的逻辑。公共知识逻辑其实刻画的就是群体作为一个总体的推理系统,公共知识逻辑有下面这些特征公理:
c1:ck(g,p)p(若p是群体g的公共知识,p是真的);
c2:ck(g,p)∧ck(g,q)ck(g,p∧q)(若p和q是公共知识,p且q也是公共知识);
c3:ck(g,pq)∧ck(g,p)ck(g,q)(若p蕴涵q是公共知识,并且p是公共知识,那么q也是公共知识);
c4:~ck(g,~p∧p)(矛盾式不是公共知识);
c5:ck(g,p)ck(g,ck(g,p))(若p是公共知识,“p是公共知识”也是公共知识)。
c6:~ck(g,p)ck(g,~ck(g,p))(若p不是公共知识,“p不是公共知识”是公共知识)。
对公共知识逻辑的研究是多主体(multi—a-gent)认知逻辑学研究的内容,但它同时是多个学科如计算机、人工智能、博弈论、社会科学关心并研究的内容。
认知逻辑中的公共信念逻辑(commonbelieflog-ic)同样研究群体的推理和论证,在研究群体信念的逻辑中,没有如c1这样的公理,因为信念不必为真。
三、研究群体推理的科学逻辑
科学是理性的活动,但同时是集体性的活动。科学哲学家努力研究科学家的群体推理规则。
那么是否存在适合“所有”科学家的推理规则吗?传统哲学家认为存在这样的东西,这便是“科学方法”,方法论专家的任务即是找到这个方法。这个科学方法包括发现的方法——根据这个方法科学家能够发现真的科学理论和辩护的方法——根据这个方法,某个理论能够得到“证明”。然而,上世纪20年代兴起的逻辑经验主义认为要严格区分发现的范围和辩护的范围。他们认为,不存在发现的方法,但存在辩护的方法。逻辑经验主义试图给出对理论或假说进行归纳辩护的方法。
逻辑实证主义努力给出的归纳证实的方法论标准,以及波普(k.popper)的演绎证伪的方法论标准,是超科学、超历史的,所有科学家都应当遵守的。
科学哲学中历史主义代表人物库恩则认为不存在这样的方法论标准,任何标准都内在于“范式”,范式是一科学家共同体区别于其他科学共同体的“群体推理规则”。库恩认为,范式是科学活动的基本单位。——所谓范式是科学家共同体共同拥有的东西。在库恩看来,不同的科学家共同体拥有不同的范式。科学的发展表现为范式的变迁。
在库恩那里,科学活动在常规科学时期,科学活动是理性的——理性表现为科学家群体进行理论选择有公认的标准,此时科学家群体对什么样的理论是好的理论、什么是“疑难”等有确定的标准;而科学革命时期,由于没有赤裸裸的观察,任何“观察负载着理论”,科学活动没有理性可言——因不同的科学家共同体有不同的理论评价标准,而不存在中立的、客观的评价不同科学家共同体范式的标准。那么在科学革命时期,理论选择是如何进行的呢?根据库恩的观点,此时的理论选择完全是根据科学家的偏好进行的,而偏好是由范式决定的。
库恩努力告诉我们的是,科学家共同体所拥有的范式本身是一套“群体的推理规则”,信仰同一个范式的科学家群体用这样的推理规则进行群体推理;而不同的科学家共同体因推理规则不同(范式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
因此,科学哲学家所力图揭示的是科学家进行群体推理的规则,不同的是,“逻辑主义者”哲学家认为,存在不变的规则;而“历史主义者”则认为这样的标准随群体的不同、历史的发展而变化。四、公共选择理论:研究群体选择的逻辑我们每个人在行动选择时;根据自己的偏好在多个行动中选择有利的行动。这是一个推理过程。然而,一个包含两个或以上的行动者的群体或社会是如何做出共同行动或集体行动决策呢?即:群体是如何进行行动选择的推理的呢?
每个人有自己的偏好,群体行动的选择依赖于群体个人的偏好进行“加总”(collect),以形成群体的偏好。对群体中各个人的偏好进行加总是通过投票来完成的。对群体如何加总个人的偏好的研究是公共选择理论的重要研究内容。
群体的投票规则即是群体的偏好形成的推理规则。如,一个群体对某个提案进行表决时,大多数规则——这是一个简单的易于理解的规则——说的是,一个“议案”若获得投票总人数中的一半以上则获得通过,即在此情况下,“该群体”“认为”该议案获得了通过;或者说该群体“认为”该议案通过比不通过要好。若一个“议案”没有获得投票总人数中的一半,在此情况下,“该群体”“认为”该议案不通过比通过要好。
一个议案或者通过或者不通过,此时,投票群体进行投票便是在二中择一。当一个群体面临的候选对象超过两个(即三个或三个以上)时,情况便复杂起来。人们发明了许多加总投票人偏好的方法。如孔多塞的两两相决的规则,逐步淘汰的黑尔体系(haresystem)和库姆斯体系(combssystem),一次性决策的赞成性多数(approvalvoting)和博达记分法(bodacount)。
逻辑主要是研究推理和论证的。若研究的是推理,在推理中存在前提和结论:前提是已知的,而结论要根据有效推理得出的。在群体投票中,我们根据投票者对某个议案的偏好——这构成推理前提,和投票规则——这构成推理规则,而得出投票结果——它便是结论。这样看来,群体加总群体中个人偏好的特定投票规则便是逻辑学中所说的系统,我们称这种系统为群体偏好推理系统。
在实际中存在不同的投票规则,因而存在不同的群体偏好系统。我们考察逻辑系统时,往往考察系统的完全性和可靠性。群体偏好推理系统的完全性和可靠性如何呢?
对于个体,他所用的偏好关系的推理系统满足完全性和可靠性,或者我们假定它满足完全性和可靠性。研究社会选择的经济学家首先研究理性的偏好关系。偏好关系以“≥(弱优于)”表示。某个理性人认为“a≥b”,表示的是,对于该理性人而言,备选对象a与b相比,a至少与b一样好。经济学家认为“理性的”的偏好关系应当满足完备性和传递性条件:(1)完备性:任何两个备选对象a,b,它们的关系是或者a≥b,或者b≥a,二者必居其一;(2)传递性:对于任意的三个备选对象,如果a≥b,b≥c,那么a≥c。
满足这两个假定的偏好关系的推理系统,如果用逻辑学的术语来说,该推理系统具有完全性——任何两个备选对象都具有一个偏好关系;上面的完备性正是说明了这点;该系统同时具有可靠性——不会产生矛盾的偏好关系;由传递性作保证。一个群体进行推理时,该群体能够做到完全性和可靠性吗?这是下一部分要回答的。
五、群体理性如何得到保证?
群体推理的理性如何保证?
科学哲学家库恩认为,同一个范式下的活动是理性的,因为存在一套为科学共同体中所有人都接受的不相互矛盾的规则体系。此时,科学共同体的理性是能够得到保证的。但在科学革命时期,由于不存在共同接受可以对不同的范式下的规则进行评价的元规则,科学理论之间的竞争是非理性的。这样,不同的科学家群体组成的更大群体的理性得不到保证。
在群体选择中理性是不是也得不到保证呢?
群体的偏好关系推理系统具有完全性和可靠性吗?这个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第一,群体用于偏好推理的系统能否适合一切可能的偏好组合,这是可靠性问题;第二,该系统进行推理时能否保证不出现矛盾,这是完全性问题。偏好关系推理系统的特性是许多学者所关心的重大问题。
一个极端情况是,加总的规则为独裁规则,即某个人的偏好即群体的偏好,那么将不出现所谓矛盾性的结论。
阿罗证明了,一个群体中的每个人给定偏好顺序的情况下,不可能存在满足下列4个条件并具有传递关系的社会福利函数:第一,定义域不受限制——社会福利函数适合所有可能的个人偏好类型;第二,非独裁——社会偏好不以一个人或少数人的偏好来决定;第三,帕累托原则——如果所有个人都偏好a甚于b,则社会偏好a甚于b;第四,无关备选对象的独立性——如果社会偏好a甚于b,无论个人对其他的偏好发生怎样的变化,只要a与b的偏好关系不变,社会偏好a甚于b不变。
这被称为阿罗不可能性定理。这个定理说明了什么?
这说明了,群体作为总体不可能像个人那样,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作出“理性的”排序。孔多塞投票悖论反映的正是这个情况:群体得出了矛盾的结果。
群体投票是群体推理过程,投票规则是群体推理系统。以这样的视角看,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告诉我们,对于有三个以上的备选方案的情况下,群体推理系统不可能既是完备的——适合所有的人的偏好类型,又是可靠的——不出现矛盾性的结论。
科学共同体的行为规范篇4
关键词: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规范性文件;规制
近年来,我国高校学生中学术不端行为频发,已有泛滥之势。随着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各高校纷纷设立了学术委员会,主管本高校的学风建设事宜,但由于《实施意见》内容较为简便,缺乏足够的指导,导致各高校的具体实施细则内容不一,这不利于对全国范围内的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规制。
一、学术不端的概念剖析
对于学术不端的概念,学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科研作伪行为是“在科学研究与评价过程中,为骗取科学共同体和社会的承认而出现的伪造和剽窃行为”[1]。也有学者认为学术不端是高校教师在学术共同体中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没有遵守研究的规则,出现篡改数据、捏造事实、剽窃成果等行为,并将学术不端行为与学术失范行为区别开来[2]。同时,也有学者指出,学术不端主要是指学者涉及抄袭、剽窃的不良行为,也指学者恶意的一稿多投行为,并将其与学术失范和学术腐败区别开来[3]。总的来看,学界对学术不端行为主要界定为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的违反,主要类型是剽窃、篡改以及抄袭。
在我国的规范性文件中,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概念也有相关的规定。2006年《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是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一)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六)其他科研不端行为。2007年的《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中,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是: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2009年《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将学术不端行为范围规定为(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学术不端行为并没有标准准确的定义,而通过行为模式和类型进行描述。
二、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的不足
目前我国规制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正处于一个混乱的状态之中。规制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规范性文件是法律,主要是2015年12月修订的《高等教育法》,该法规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管“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但是没有规定调查、认定对象的范围。其次是部门规章,这主要是由教育部的各类部门规章组成,主要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前者对学校处分学生的权力、学生的申诉权利等内容加以规定,后者则对学位沦为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整。再次是其他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主要有《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这些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加强处理学术不端的要求、规范学生学位授予过程中的学术不端行为、要求将学术道德纳入学生教育过程当中去等。
除了这些直接有关于规范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法规之外,还有一些如《科学技术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等,这些主要都是以学术共同体为规范对象,并不直接针对或并未针对学生群体。
三、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制策略
(一)统一学术不端的概念
明确学术不端的概念并不是指在全国范围内规定内容完全一致的概念界定,而是各个学校在根据自身学术环境特点的前提下,制定明确而严谨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概念。只有存在明确的行为边界,才能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有效地规制和管理。
首先是明确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目的所在,从“立法目的”的解释出发,界定学术不端行为的边界;其次,从学术不端行为的特征入手,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明显特征进行描述,以缩小概念边界;再次,从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入手,对于经常出现的不端行为进行列举,以便于规制的便利实施。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列举是最不容易严谨概括一个概念的方式,因而还需要留有一定的解释余地,也就是回到了目的解释的范畴。从多个角度对学术不端的概念进行描述,就能够尽可能地缩小偏差,以实现规制的有效性。
(二)捋顺规范文本体例,细化处置制度
从类型繁杂、内容不一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并未对规制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因此,需要对混乱的规范体系进行清理。鉴于目前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规范文件主要集中在部门规章这一层面上,因此整合后的规范体系任然以部门规章为主。
首先是在法律层面,只需要对学校的处分学生的权力、处分机构职责、处分原则和程序以及学生的权利做出大体的规定即可。其次是部门规章,这主要是指教育部的的部门规章,但不排除学位委员会等其他机构的存在,但要求尽可能减少规章的数量,以便减轻规范体系的混乱程度。部门规章需要对学生学术不端的概念进行界定,以区别于其他科研工作者的学术不端行为;并授权学校(以及学校的学术委员会)对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处理,同时将法律所要求的处理程序、保障学生权利等内容进一步具体化。
在各个学校的具体规定上,获得法律法规的授权之后,学校需要对规制机构(学术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进行明确,并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概念在结合本校或本地区特色的基础之上进行确定。而学校规定最重要的部分便是实施程序,这主要包括发现、举报、调查、裁决、申诉以及监督等几个部分。值得注意到是,对发现渠道的扩展,对举报程序的规范,对举报人的保密,惩处体系的构建,对调查的公正性、裁决的程序性、申诉的便利性的保障以及监督渠道的扩展等内容进行详细而严谨的规范,以保证规则实施效用的最大化。(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参考文献:
[1]樊洪业.科研作伪行为及其辨别与防范[J].自然辩证法通讯,1994,(1):17.
科学共同体的行为规范篇5
“范式”(paradigm)一词源自语言学,指谓现代语法中词形的各种变化规则,诸如动词的人格化、名词的各种变格等,由此引申出范例、模型、模块、模式等义项。库恩将范式移植于科学哲学并对其进行了系统的阐述,认为“‘范式’一词无论实际上还是逻辑上,都很接近于‘科学共同体’这个词。一种范式仅仅是一个科学共同体成员共有的东西。反过来说,也正由于他们掌握160了共有的范式才组成了这个科学共同体,尽管这些成员在其他方面并无任何共同之处”[1]。这里,我们可以把库恩的范式理解为“某一科学家集团围绕某一学科或专业所具有的理论上或方法上的共同信念。这种共同信念规定了他们有共同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基本方法,为他们提供了共同的理论模型和解决问题的框架,从而形成了一种共同的科学传统,规定了共同的发展方向,限制了共同的研究范围”[2]。可见,正如库恩所言,范式问题就是一个学科何以可能的“学科基质”(disciplinarymatrix)问题。高等医学人文教育内涵丰富,通常是指在医学教育过程中通过教育者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有原则的对医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施加各种教育影响,使医学生理解并掌握从事医学职业所必需的思想意识、理论观点、医德规范以及人文理念等,从而培育和提升医学生的医学人文素养并使其具备符合一定社会要求的人文医学执业技能的社会实践活动。就此而言,高等医学人文教育作为一个相对独立而又特殊的系统,必然有其自身所关注的基点性问题、元问题或曰核心问题,有其自身相对完善的基本观点、基本理论以及基本的方法,同样也有高等医学人文教育主体所秉持的共有人文信念、人文价值以及实施技术等。可以说,以上诸多要素共同塑造与铸就了高等医学人文教育自身所特有的基本范式。因此,所谓高等医学人文教育范式,就是指人们对高等医学人文教育实践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教育现象所持有的形而上的见解、思维方式以及思维框架的总称,是对高等医学人文教育进行哲学思考的理论反映。基于范式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理论家们所共同持有的形而上学信念以及高等医学人文教育范式客观存在这一无可争议的事实。在教育目的、教育向度、教育层次等多方面的具体与历史的统一中,尽管高等医学人文教育的范式具有多种表现,但理想范式、问题范式与规律范式是其至少应该呈现出的三种根本性的范式。
2高等医学人文教育的理想范式
古希腊以来“认识你自己”就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鹄的。“认识你自己”的要义就是对人生目的、人生意义、人生价值等根本性问题进行形而上的思考。这样,以反省、明确意义为价值依皈的理想范式就成为人文社会科学基础性的重要研究范式。无论是苏格拉底、柏拉图,还是莫尔、黑格尔,或者人本主义、实用主义等近现代西方哲学,都将对人、对社会的理想设计作为重要理论旨趣。完全可以说,若抛弃了理想范式,人文社会科学的安身立命之本就将无以栖息。而这理所当然构成了理想范式之所以成为高等医学人文教育重要范式之一的合法性依据之所在。在当下的高等医学人文教育实践活动中,众多学者从不同维度对高等医学人文教育的理想目标、理想手段进行相对集中的探索,也使理想范式成为高等医学人文教育的重要范式。有学者指出,高等医学人文教育的良好开展对医学教育、对医学生能力素质的培养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由于医学人文教育是一种更倾向于人的本性的教育,是对作为受教育者的人的内在精神世界进行人文熏陶和能力培养,以使其达到完善人格并实现人生价值的自我升华,因而在观念层面培养医学生的人文关怀和在实践层面强化医学生的人文技能便内在的成为医学人文教育的本质使命[3]。还有学者指出,医学人文教育是现代高等医学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医学教育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其目的就是要提高医学生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使医学生养成良好的医学职业道德,以便能够在未来的医学职业生涯中实现对患者的人文关怀[4]。还有学者从医学目的、医学发展趋势以及反思医学引发的社会问题等层面论证了开展高等医学人文教育的重要意义[5]。关于高等医学人文教育的实施举措,研究者大多从课程建构、教学内容、教育原则、师资建设等方面进行设计、探讨,诸如要提高教师自身的人文素养与人生境界、引导医学生感受医生崇高的职业价值、把人文教育融合到医学实践教学中并拓展实践教学的时间和空间等[6]。可以看到,高等医学人文教育理想范式的核心侧重于对教育目的、教育手段的理想建构倾向。问题是,现实中的理想有抽象与具体之别,因而高等医学人文教育的理想范式也就有抽象的理想范式与具体的理想范式之分。其中,抽象的理想范式,指的是忽视现实中的各种客观要求,以抽象的、永恒存在的原则为依据去建构教育理想目标的范式。这种教育范式虽然对个体、对社会发展有一定的引领价值,但往往走向宗教叙说或话语强权,现实中如科尔伯格所言的“美德袋式”教育即是证明。具体的理想范式则是指能够与其他教育范式实现有机互动,以对现实性问题的分析与社会发展规律的把握为依据,在长期性与阶段性的辩证统一中实现对高等医学人文教育目标、操作技术进行具体设定的范式。那么,怎样才能避免理想范式的乌托邦叙述或话语强权而不至于滑向抽象?对高等医学人文教育工作者来说,认识到理想范式的非独立存在性进而把握好适度性是极其必要的。
3高等医学人文教育的问题范式
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解决各种既存问题而新问题又不断产生的发展过程。由于人文社会科学将“认识你自己”奉为自身圭臬,因此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就成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内在逻辑,而问题范式也必然成为其重要的基础性研究范式之一。从古希腊、中世纪到近现代,从皮浪、康德到后现代主义哲学,众多哲学家都曾以问题范式为基础对人类面临的多方面矛盾问题进行过历史与现实的展现和批判。问题范式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基础性范式,对于高等医学人文教育而言,问题范式的鲜明特点在于可以从不同维度审视高等医学人文教育实践中所呈现的一系列具体问题并对其中的深层次问题进行哲学反思。就高等医学人文教育对于当代医学的重要性而言,现实中还存在着各种质疑,其中代表性的观点有:当前医学发展出现的种种问题,难道不可以通过医学自身的发展得到解决吗?何需人文学的鼓噪?为医学技术的成果运用设置伦理道德界限,难道不会妨碍医学的发展吗?提倡医学科学与医学人文的结合,难道不是在给医学设置、违背了“只问是非、不计利害”的科学精神吗[7]?针对当前高等医学人文教育存在的困惑以及边缘化现状,众多研究对高等医学人文教育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有学者总结当下我国高等医学人文教育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重视程度不够,医学人文课程被弱化;课程设置不合理,随意性大;医学人文教育缺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医学生未从根本上意识到医学人文素质的重要性,选课具有盲目性[8]。还有研究认为造成目前高等医学人文教育实践中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重的,既有认知错位的原因,也有环境困扰的原因,更有机制掣肘的深层原因[9]。当然,针对以上的各种质疑和问题,学者们或从观念层面予以批判论证,或提出一些颇具合理性的知识建议。可以发现,对当下的高等医学人文教育现状进行问题研究,使高等医学人文教育的问题范式相较于理想范式而言要充盈、丰满、具体一些。然而,当我们对高等医学人文教育的问题范式本身进行理性的审视时,就会发觉现有的高等医学人文教育的问题研究本身大多是从纯粹的知识、理念、原则出发,坚持对高等医学人文教育问题进行理念化、原则化的知识反思、知识拯救。而事实上,倘若这种知识反思、知识拯救仅仅驻留于观念层面且抛离了对社会规律、社会存在的正确把握则流于抽象便是其不二归宿。显然,没有对规律的正确把握,高等医学人文教育的问题范式也是存有诸多缺陷的。这也表明,高等医学人文教育的有效实施、开展还需要规律范式这个基础性平台的强力支撑。
4高等医学人文教育的规律范式
客观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来的往往是一副纷繁复杂甚至是转瞬即逝的现实图景。对此,作为“宇宙之精华,万物之灵长”的人类就不断的反思这样的问题:自然界与社会的发展是源自偶然的冲动,还是遵循着其深层次的固有规则?世界上的万事万物是杂乱无章而孤立存在的,还是遵循着一定规律而普遍联系的?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就认为世界的变化和发展是依循着“逻各斯”而有一定的次序和周期并适应着不可避免的必然性的。赫拉克利特所说的“逻各斯”实际上就是指规律。因此,人类在对规律性问题的不懈探索以及在对规律性问题各个层面不同解答的历程中便产生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又一重要的基础性范式,即规律范式。可以说,没有对规律客观存在的哲学承诺及其自觉把握,人类是无法适应复杂的生活世界的,遑论对客观世界的有效改造。规律的存在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规律这一范畴揭示的就是事物运动发展过程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规律就是关系……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10]。当这种规律性的知识客体主体化、内化为人们的思想、观念时,就外在地表现为人们在行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实践方案、操作规则。在规律与实践方案、操作规则的关系上,规律是实践方案、操作规则的基础,实践方案、操作规则是规律的主体反映。当人们抛开客观规律去建构实践方案、操作规则时,这种建构是抽象的;而当人们以客观规律为基础去建构实践方案、操作规则时,这种建构则是具体的。因此,是否以客观规律为基础,是判断高等医学人文教育实践方案、操作规则建构具体性与抽象性的重要分水岭。对高等医学人文教育而言,规律范式就是以揭示高等医学人文教育实践中的本质性存在以及高等医学人文教育实践必须遵循的具体规律为基础、对高等医学人文教育从具体层面进行本质把握的基础性范式。库恩曾指出,范式更新带来知识更新,知识更新以范式转换为前提。因此,在明确规律范式科学内涵的前提下,将规律范式基础性地引入高等医学人文教育,将为高等医学人文教育本质的明确、为高等医学人文教育效益最大化的实现提供重要的方法论前提。特别是在实施高等医学人文教育实践中应当遵循的各种教育规律以及受教育者身心发展规律必将获得充分的重视。当然,规律绝不是纯粹的一般性公式,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性、历史性决定了规律是具体的规律、历史的规律。因此,以社会存在为基础,去揭示具体社会发展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具体规律,是保证规律范式科学性、具体性的根本前提,也是具体的规律范式的必然要求。惟其如此,高等医学人文教育的内在本质才能得到全面揭示,高等医学人文教育科学设定的多层次性目标才能得以全面实现。
5结语
科学共同体的行为规范篇6
关键词:科学共同体科学社会学同行评议科学政策
经典之所以成为经典,往往是因为其揭示问题的独特视角或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具有发人深省并且长久不衰的价值,给人以常读常新之感。对于关注科学政策的人们而言,默顿(RobertKingMerton)的论著无疑正是这样的经典。正当我国科学界和科学管理部门为如何提高国家科学水平,显得有些迫不及待且争论不休的时候,重读默顿那些科学社会学的经典论述,对于我们深入思考科学政策中的一些基本问题颇具启发意义。
近年来,“创新”恐怕是我国科技界、特别是科技管理部门使用最为频繁的关键词了。从形形色色由“创新”一词派生或衍申出的“创新族”词汇,诸如“科学创新”、“技术创新”、“原始性创新”、“集成性创新”、“源头创新”、“自主创新”等等,到有关部门、机构以及科学家竞相推出的冠以“创新”之名的科学工程、科研计划和研究项目,再到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传媒甚至科学期刊上层出不穷的创新成果报道,仿佛我们正进入一个创新“大跃进”的时代。然而另一方面,在近几年出台的一些政策文件中,管理部门对在科学界总体上的“创新能力不强”、“创新水平不高”等等的焦虑跃然纸上。与这种焦虑相伴的,还有科学界对愈演愈烈的浮躁与浮夸之风的担忧与批评,对剽窃和作假等科学不端行为的抨击与指斥,进而引发出对于科研评价、科研道德、学术规范、科学政策与科技体制等等的讨论与评说,远远超出了科学界的范围。我们不由得要问,在一个以增进知识、产生新发现与新发明为使命和特征的科学领域,“创新”何以成了问题?目前鼓励创新的政策是缺失还是失当?我们对创新的强调是太多还是不足?到底怎样才能真正保护和鼓励创新?对创新的制度基础及其保障应该怎样认识?如此等等。要回答这些问题,还是先从默顿的学说开始吧。
一科学的规范系统与奖励系统
当我们细读默顿的科学社会学经典论述的时候,可以认识到他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发现了科学的规范系统与奖励系统之间存在着互动的关系,为人们理解科学一种作为社会建制的特点及其运行机制,提供了精当的理论框架。在默顿指出这一发现之前,人们只是看到发生在科学界和科学家身上的一堆似乎杂乱无章的现象,看上去既无联系,又不协调。比如,在科学家的世界里,一方面人们看到的是对学术标准普遍性的强调,对科学的公有主义和无私利性规范的崇尚;但与此同时,人们也看到,科学家在评价同行的工作时也会掺入非学术的因素,甚至有人为了标榜其研究成果的独创性不惜欺骗和作假。默顿的研究表明,这些看似矛盾和反常的现象,并非仅仅出自科学家的个人品质,毋宁说,这些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科学这一社会建制的必然产物,是科学的“规范系统与奖励系统之间特有的不连续状况的结果”(默顿,2003,378页)。
科学的技术规范和行为规范都属于科学的规范系统。默顿认为,科学研究在本质上属于认识活动,其制度性目标是扩展已经得到了证实的知识的疆域。因此,科学研究必须遵循认识活动的技术性规范,例如,经验证据的适当性和可靠性以及规律陈述的逻辑一致性。科学研究的行为规范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也被默顿称为“科学的精神特质”,即普遍主义、公有主义、无私利性以及有条理的怀疑。普遍主义要求对科学发现的判断必须服从于“先定的非个人性的标准”(默顿,2003,365页),不依赖于做出发现的科学家的个人特性或社会属性;公有主义要求科学家充分并公开地交流其研究成果,承认其科学发现对前人和他人研究的依赖性;无私利性要求科学家的活动不得用于谋取私利,而且任何研究及其成果的可证实性,都必须得到同行专家的严格审查;有条理的怀疑则要求科学家按照经验和逻辑的标准,对已有的和具有潜在可能的研究结论进行质疑。上述规范是保证科学事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虽然其约束的对象是从事科学活动的科学家,但建立与维护这一规范系统却不仅仅是科学家的事。事实上,该系统的运行状况常常取决于其所处的社会结构、制度环境和道德风尚等外部因素。
与科学的规范系统不同,尽管科学家不得以谋取利益作为从事科学活动的目的,但是科学的奖励系统要求从制度上对科学家所做出的贡献予以承认,奖励系统的核心就是承认科学发现的优先权,因此,鼓励科学研究的独创性成为奖励系统的核心,这也是我们众口一辞说“创新”的关键所在。问题是,要承认研究的独创性,首先必须对独创性予以确认。那么,应当由谁来确认?怎样确认?应遵循怎样的程序和准则?默顿对此是这样表述的,科学家的贡献及其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学术声誉,“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他那个领域的科学界同仁对他的评价”(默顿,2003,395页),换言之,即所谓“同行”的评价,而不是来自其他方面的评价。
规范系统与奖励系统是现代科学重要的社会运行机制,规范系统为科学研究制定“游戏规则”,奖励系统则为科学发展提供必要的原动力。有时二者可以相互补充,但有时二者也会发生冲突。如果过于强调奖励系统而忽视规范系统,科学界就会产生无序竞争甚至恶性竞争的局面;如果过于强调规范系统而忽视奖励系统,科学家从事科学研究的信念和积极性则得不到足够的保护。这两种局面都会对科学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片面强调创新的负面效应
由于科学的奖励系统在制度上加强了对独创性的推崇,并使独创性成为现代科学重要的制度化目标之一,因此,我们也不难理解,在科学领域,创新何以成为最重要的话题,创新为何会成为屡屡强调的目标,对重大创新成果的奖励为什么会特别慷慨。然而,正如默顿所说,强调独创性的价值观只是构成科学的精神特质的一整套复杂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还是不可孤立存在的一部分。
同任何具有正反两方面效应的制度一样,强调创新的制度在不同的环境中,也会存在产生正面或负面效应的可能性。如果科学制度仅仅把独创性视为至高目标,把对独创性的奖励作为推动科学发展的唯一手段,那么,手段将会演变成目的,科学家可能会因为追求包括奖励在内的各种利益,而忽视甚至藐视科学的规范。近年来我国政府以及各科研管理部门虽然逐年加大对科研的投入,连连出台包括重奖SCI论文等在内的鼓励创新措施,但科学界严重违反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的风气却屡禁不止,造假、剽窃、浮夸、片面追求论文数量等现象甚至愈演愈烈,似乎再一次证明了默顿理论的正确。
俗话说,“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但欲要“夫”“勇”,仅靠“重赏”是不够的,“重赏”充其量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在有些情况下,“重赏”非但不能成就“勇夫”,甚至反而会招来“骗子”和培养“懒汉”。同理,毋庸置疑,对于以独创性为重要目标的科学活动而言,鼓励创新的奖励制度极大地激发了科学家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促进了科学的发展。但是,如果过分倚重科学的奖励制度并忽视规范制度的建设,鼓励创新的制度将产生危及其终极目标的负面效应。特别是由于科学的奖励系统和规范系统之间存在相互补充又相互冲突的复杂关系,因此,要协调二者使之和谐互补并非易事,况且在奖励系统的运行中还常常受到来自科学共同体外部的干扰,规范系统的失效就更加不可避免。
众所周知,科学领域存在着竞争,这种竞争由于奖励制度的存在而加剧,但运行良好的规范制度可以发挥奖励制度的正面效应,而将日趋激烈的竞争限制在不危及科学事业自身的范围之内。以笔者近年来关注较多的同行评议为例,同行评议既是科学的奖励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规范系统建设的必要手段,因为对科学贡献的承认必须建立在科学家同行的评价之上,而科学的规范系统也要求科学领域所有的研究活动及其成果必须得到同行专家的严格审查。然而,当同行评议受到科学界以外的力量的严重干扰,科学家与其同行间的关系变得远不如与外行(如媒体、官员、商人等)间的关系重要时,由有资格的同行进行严格审查的规范与控制机制就会失效,而外行又不可能对真正具有科学意义上独特价值的研究及其成果加以识别,更别说公正有效地进行奖励了。于是,对所谓“创新”的盲目推崇,会变成对奖励的贪婪渴求和对科学资源的肆意争夺。没有约束的恶性竞争,终将导致人们不择手段地抬高自己打击对手,不负责任地浮夸和厚颜无耻地作假,甚至滥用科学权威和炮制伪科学。最终的结果将是,宝贵而有限的科学资源被浪费,真正创新性的研究得不到支持乃至被埋没,这些对科学事业无疑会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对片面强调创新所产生的负面作用应当特别警惕。
三鼓励创新的制度基础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仅仅强调鼓励创新是不够的,因为鼓励和保护创新必须具有制度基础。不仅需要建立与维护运行良好的规范制度和公正有效的奖励制度,而且需要使这两个充满张力的制度的效力之间达至平衡。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要构建鼓励创新的制度基础,至少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建立良好的学术规范制度,包括科学的技术规范和行为规范。规范是科学世界的游戏规则,凡是身处这一世界和将要加入这一世界的人,都必须了解规则,严格遵守规则。遵守规则不是为了得到奖赏,而是参加游戏的必要前提;如果违反规则,必得受到惩罚——要么出局,要么承认并改正错误。笔者以为,在科学的行为规范系统中,科学的公有主义是当前尤其需要强调的。如前所述,遵循公有主义的规范,不仅意味着科学家必须公开自己的研究结果,与同行进行交流并接受同行的检验,而且还要求科学家承认自己知识的局限性,并说明自己的研究与前辈和同行研究的关系,说明哪些是建立在他们工作的基础之上,以及自己又是怎样进一步探索与发展的。没有“横空出世”的科学家,再杰出、再伟大、再具有创造性的科学家也必须承认,自己的发现是建立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之上的,正如默顿常引用的牛顿的格言所表述的:“如果我看得更远的话,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即使那些动辄声称改写科学史并且断然否认他人研究价值的人,有谁能说自己是比牛顿更伟大的科学巨人呢?但现在的问题是,大大小小的科学狂人和学术骗子,往往非但不会为自己的狂妄和欺骗行为付出代价,反而会从中获得利益,在科学世界里不时上演着“劣币驱逐良币”的闹剧。这一定是我们的规范制度出现了问题,而建立一个运行良好的科学的规范制度,需要科学界、政府、科学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其次是建立公正有效的同行评议机制。由同行进行评议的方法,从制度上改变了靠政府行政命令的方式来配置科学资源的体制,这是与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相伴随的。同行评议既是科学的奖励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奖励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规范机制,有学术“守门人”之称。但同行评议的本质在于评议的学术性与独立性,而非评议方式本身。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制度化的同行评议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同行评议依然存在许多问题。笔者认为,其中的一大误区,就是简单地将专家评议等同于同行评议。殊不知,由于现代科学领域的日益分化,每个具体的科学研究领域都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技术规范和学术价值,因此,真正严格意义上的“同行”不会太多,也没有“全能的”科学家。只有受过严格的专业训练、了解学科前沿并在本学科领域从事研究的科学家,才有资格评判其同行的研究工作。甚至在库恩(ThomasS.Kuhn)看来,从某种意义上讲,科学家仅仅是为其同行工作的,因为只有同行才是能够“分享他自己的价值和信念”的读者和听众(库恩,1980,136页);而且,一些重要的科学贡献也是由同行组成的共同体(即科学共同体)与“外行和日常生活的要求”隔绝的结果(同上)。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科学规模相对较小、科研整体水平相对还不很高的国家,一些研究领域的同行数量更少,在同行评议中出现外行评内行的情况并不少见。而且,由于评议缺乏独立性以及受到非学术因素的较大影响,对评议公正性更是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致使有些情况下的同行评议只是徒有虚名,不可能对被评对象起到学术上把关的作用。尤其是由已经脱离科研岗位多年的政府官员作为重要的同行专家,参加学术性很强的研究项目或成果的评议,不仅这种做法本身缺乏基本的科学根据,而且对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以及充分发挥科学家在包括科学技术在内的各领域的重要作用,甚至可以说是较大的阻碍。原因是,其一,虽然这些政府官员或许过去曾经是优秀的科学家,但由于较长时间离开科研岗位,难免对科学前沿把握不准确;其二,当这些官员参加同行评议时,由于其主要社会角色是官员,因此,尽管他们以专家的身份参加评议,但他们自己的角色转换未必及时,甚至不可能完成转换,加之其他专家在评议中也往往将其作为必须尊重(如果不是服从的话)的特殊“专家”、甚至仍然当作“领导”而非平等的同行对待,必然影响评议的公正性;其三,当官员在评议中受到部门利益的影响时,评议就更难以做到客观公正。
最后但并非不重要的是,社会应当给予我国科学共同体以成长和发展的空间。无论是科学的规范系统还是奖励系统,维护其正常运行的一大前提是,科学作为一种社会建制,其赖以植基的社会必须承认科学自身的价值,即承认科学的存在同政治、经济等其他的社会建制一样,具有其自身独立的价值,这种价值不取决于来自科学以外的权威或力量。而且,正是由于秉持科学所独有的价值观,才使得身处不同地域、受雇于不同机构的科学家能够组成科学共同体。“科学共同体”的核心,就是具有共识的学术规范和公认的学术价值观。在现代社会里,没有相对独立的科学共同体的存在,科学就很难获得其长久性发展壮大所必须的自主性,不能成为其自身“价值和利益的堡垒”,而正是这一堡垒能够“维护科学制度所发挥的独特的功能”(默顿,2001,249页)。伴随20世纪初现代科学在中国开始的体制化进程,中国科学家逐步形成一个共同体,其孕育和成长也走过了坎坷的历程。无论在民族存亡的关头,抑或深陷于政治运动的漩涡,还是沉浮在经济大潮的波谷与巅峰,中国的历史与现实似乎都难以理直气壮地承认科学共同体及其独有价值的存在,因此,也很少为科学共同体的成长和发展提供足够的社会空间。当历史一再吹响“科学救国”、“科教兴国”的号角,人们是否明白,自己手中的科学“武器”远不够锋利,自己背靠的科学“堡垒”也并不牢固?当我们不得不回顾历史来考察科学创新活动的制度基础时,我们恐怕也应当承认,一个独立且自律的科学共同体尚未发育成熟,应该是我国科学的规范制度缺乏和奖励制度失效的重要原因之一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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