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安全法(6篇)

daniel 0 2024-12-30

化学品安全法篇1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政府领导,落实部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从严治标,着力治本,以铁的手腕深入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领导小组及部门职责

(一)领导小组

成立*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二)部门职责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改建、扩建进行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许可事项的有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以及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监督核查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和消防验收。质监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并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并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和运输船舶、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和运输安全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和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及其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管。邮政部门负责对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确保邮寄危险化学品具备相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并到指定邮寄点邮寄。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等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经贸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和设立、改建、扩建的审核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项目用地的审核报批。建设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工程建设活动和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安排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农业部门负责对农药使用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含杀鼠剂)使用安全的专项整治。海事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船舶进行安全与防污监督检查。气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定期防雷检测。

三、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推进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坚决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坚决依法关闭非法和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推进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进一步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体系和机制,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四、主要任务

(一)突出重点,全面检查

由市府办牵头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的检查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在此基础上,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伴有高温、高压或强烈化学反应,容易发生泄漏、中毒事故的五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要进行全面深入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的基本条件;

2、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须具备的各种证照和相关资料;

3、现场作业管理特别是有限空间以及重点岗位的作业管理;

4、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以及企业内部重要设施、重点装置的安全防护距离;

5、消防设施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有关证明文件;

6、防爆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配备情况。

(二)严肃执法,落实整改

对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严肃依法处理。对非法生产及缺乏基本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坚决依法关闭;对外部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制订计划、限期搬迁;对证照齐全但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达不到发证条件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要落实“挂牌公示、限期整治、指定部门、专人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登记制度。通过“一厂一表”的方式,认真登记危险化学品的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三)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条件、标准和程序,依法审查,认真把好初审关和审批发证关。要通过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五、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和组织部署阶段(20*年2月10日—28日)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的目标和要求。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制订具体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年3月1日—3月25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方案的要求、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有关部门现场核查指出的安全问题或事故隐患,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20*年3月25日—5月10日)

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企业,要严肃依法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四)检查验收阶段(20*年5月10日—5月31日)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督查组,对各镇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整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各镇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形成“政府统一部署,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专项整治工作格局,确保整治目标的实现。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要坚持“从严治标,着力治本”的方针,做到专项整治工作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促进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监管相结合,与推动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科技水平相结合,与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相结合,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相结合。要加大宣传力度,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

(三)严肃执法,令行禁止

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拒不执行限期整改、停产整顿以及依法关闭决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严肃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四)分类实施,狠抓落实整治

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规定,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如下问题的落实整治。

1、对存在下列隐患和问题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注册安全主任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4)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5)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

(6)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

(7)重大危险源未落实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的;

(8)企业周边安全距离和内部设施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9)未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

(10)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或委托未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单位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11)其他不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要求的。

2、对存在下列隐患和问题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

(1)防爆区域内未按要求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规定防爆登记电气设备的;

(2)消防及安全设施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

(3)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4)厂区建筑物和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防雷防静电设施未按期检测检验或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5)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未按规定经过安全培训,并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的;

(6)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批准书的;

(7)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

(8)接到整改指令书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以上企业停产整顿,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决定,并告知工商、安监等有关许可机关在停产整顿期间暂扣其相关证照。整顿结束后,由作出停产整顿决定的单位或职能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有关证照后才能恢复生产。停产整顿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关闭或搬迁决定,不留后患。

3、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立即依法予以关闭:

(1)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2)拒不整改或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严格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的同时,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电[20*]32号)规定。具体要求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为20*年底,生产企业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逾期没有提出申请及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六)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工作

对在整治中发现因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或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而需要搬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镇要认真排查并及时上报,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搬迁计划,明确责任,落实搬迁方案,责成企业按计划及时做好搬迁工作。同时,要及时研究并制定企业搬迁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搬迁工作顺利进行。对逾期拒不搬迁的生产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依法强制搬迁。

(七)加强跟踪督查和信息交流,及时上报有关整治工作情况

市政府督查组在整治工作期间要对全市整治工作进行不间断督查,整治结束后适时开展整治工作“回头看”督查活动。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加强信息沟通。

化学品安全法篇2

一、科学合理规划,推进布局调整

(一)制定安全发展布局规划,优化产业布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统一部署,制定完善本地区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将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集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本市通过国家审核的41个开发区产业定位,确定化工产业的集中区域或园区,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要积极推广*化学工业区产业链一体化和循环经济经验,在化工集中区域和化工园区,要合理整合资源,集聚关联产品,优化园区布局,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并将规划正式对外。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

(二)积极引导,创造条件,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调整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增量必须向工业区集中,存量逐步消化和调整”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转产、搬迁、兼并、关闭,积极促进和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市经济信息化委应会同财政、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快形成和出台政府扶持政策,加大跟踪指导力度,积极协调相关地区争取于2009年底前完成中心城(镇)区、黄浦江上游水资源保护区内82家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布局调整工作。

积极推广闸北、闵行等区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推进地区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

二、加强源头管理,提高本质安全

(三)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市、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商务委等投资管理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剧毒、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启动现有化工装置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并作出2010年底前完成改造的书面承诺,通过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和装置的安全本质度。企业实施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改造完成后还应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有关中央和市属企业要向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商务委等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从严审批液氯、氰化物、丙烯晴等剧毒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合成氨、高纯度一氧化碳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装置自动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的安装投入使用情况。

(四)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运输许可

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新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申请延期换证的企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组织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同意颁发许可证或延期换证;达到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延期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免于现场核查,经资料审查后直接办理延期换证手续;要把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自动控制、紧急停车等,纳入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内容。有关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将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是否实现自动控制作为安全评价的一项内容,分析其工艺危险性及存在的事故隐患,提出完善技术措施,并出具评价结论。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各类危险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运输通行证等证件的审核发放工作。

(五)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各级财政、金融、保险、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企业严格按照《*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企〔2008〕30号)和《关于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

(六)强化技防措施,实施科技兴安

各级安全监管和环保部门要大力推广应用加油站HAN阻隔防爆和油气回收技术。2009年底前,完成对世博会场馆周边300米内、即使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安全距离仍不符合条件的加油站HAN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并完成外环线以内所有加油站油气回收技术改造。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地方标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载监控系统基本技术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GPS监控平台建设和应用,确保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GPS监控系统平台的建设、调试工作,并完成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GPS监控信息接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速度、路线、运行安全状况的动态监控。在试点基础上,2009年继续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电子营运证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运营车辆资质、技术状况、日常维护、规范营运等方面的监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各有关监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

鼓励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提高化工生产装置潜在风险辨识能力。要确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通过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每一阶段都应制定试验开题报告,组织技术条件论证,编写试验总结报告,并通过专家技术鉴定,在此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七)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现状评估导则》要求,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企业要及时将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及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有关中央和市属企业要向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以及定期组织演练。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实施24小时实时监控和管理。重大危险源涉及的相关场所、设施要实施视频图像监控。

三、夯实监管基础,提高执法能力

(八)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和本市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有效机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申请或延期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要同时提供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剧毒、易燃易爆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在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自评,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并将自评报告提交相关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2010年底前,上述企业应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

(九)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普查登记,及时向市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提交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确保在2009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健全全市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资源共享,为有效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打好基础。

(十)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管理、质量技监等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过程监控、跟踪整改制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岗位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同时,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下达整改指令书,落实隐患治理、应急措施,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各区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台账,每季度按期将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市级监管部门备案。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各级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管理、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督促相关企业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常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等教育培训活动,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企业全员安全培训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成绩应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

(十二)针对重点环节深化安全专项整治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紧密合作,形成合力,大力推进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建设。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合理确定市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进出专用道口,完善道口禁止通行标志和标识设置,并负责在各市境道口和危险化学品运输沿线道路,对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查验、执法,各级安全监管、交通管理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基础信息平台及车辆实时监控平台,实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的实时监控,并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专业人员资质情况以及车辆安全警示标志设施等情况进行查验;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收发货责任倒查制度,联合有关部门推广使用电子卡(标签)查验、登记,同时建立道口危险化学品超装卸载应急处置基地,真正形成“基本信息共享、动态监控通报、联合执法同步、查处意见反馈”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努力提升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可控度。

各级安全监管、建设、质量技监、市政、消防、水务、房地、市容环卫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易燃易爆场所检修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和防范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事故安全专项整治,促进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安全受控。

(十三)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

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充分发挥安全中介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提高执法检查水平。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提请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有关人民政府要组织限期予以关闭。

(十四)完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本地区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管理、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和相关应急预案,规范和加强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事故得到迅速、妥善处置。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规定,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责任追究,制定防范措施,开展警示教育。受区、县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单位,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危险化学品死亡事故调查结束后,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应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复印件)报市安全监管部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收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每季度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要指导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中型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实现应急救援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本市安全生产情况逐级报告制度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要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考核;有关中央和市属企业要向市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考核;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应向市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年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十五)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即将施行为契机,积极通过地方立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法可依。

(十六)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地区要在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十七)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安全生产专业协会、安全评价机构等中介组织严格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各级安全责任体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和带储存设施的经营安全许可要聘请专家参与审查;事故应急救援、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要充分咨询专家意见;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

(十八)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十九)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单位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深层次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执法检查效果。

化学品安全法篇3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经市局研究决定召开的。会议议题主要是进一步部署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分析当前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皮局长传达12日省政府召开的安全生产调度会议精神,并就当前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工作要求。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年,各级安监部门按照市局年度工作部署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配套规章,深化安全专项整治,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发放为重点,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加大监管检查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了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1、以许可为总抓手,促进隐患整改,提高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一是开展了全面的调查摸底工作。为掌握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根据上级部署,督促企业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取证工作的主动性,加快许可证办理进程,分别开展了针对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和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调查工作,进一步摸清了底数,为做好许可工作奠定了一定基础。

二是以促进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为目的,重点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甲类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没有取证的已建成生产企业和甲类经营企业,多数是安全条件差、企业负责人认识程度不够、申请办证的积极性不高。按照省局许可工作进度要求,分别以安委会、市局名义下发通知,建立了周调度制度,要求县区政府、县安监局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整改事故隐患。目前,已有68家生产企业、350家甲类经营企业取得许可证。

三是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做好乙类经营企业许可证发放工作。在材料和现场审查过程中,严格落实隐患整改,不走过场,突出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范、可操作性,确保达到安全经营条件。共有28家取得经营许可证。

四是严格市场准入,实施规划控制,加强危化品生产企业、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在全市开展了针对危化品生产、储存区域规划情况的调查,结合省局要求,对编制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项规划工作做出部署。严格设立审批程序和条件,要求各县区加大对未批先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查处,从源头上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法律法规意识。

五是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今年4月份,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设立审批和乙类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工作纳入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由窗口统一办理,促进了危化品监管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了工作效率,为企业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2、扎实开展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活动。制定下发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方案》,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建立周调度制度。安监、交通、公安、质监、化工协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落实整改责任,部署开展剧毒危险物品安全大检查专项行动;加强了对生产、经营、运输等重点环节的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运输车辆管理;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规定要求,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技术改造力度,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7家企业,制定了关闭或搬迁计划,其中3家已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根本改善;强化了企业“双基”工作,进一步增强安全预警意识,建立预警机制,督促企业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多次组织演练。通过集中整治,强化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隐患整改力度,促进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

3、组织开展了对重点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检查。根据省局要求,按照分级组织、全面检查的方式,利用11、12两个月的时间,组织专家对全市51家重点监控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诊断式”检查,同时配合省局对省重点监控的滨化集团、鲁北化工集团两家企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安全检查。全市共查出事故隐患81条,当场整改15条,限期整改66条,下达《整改指令书》13份,《强制措施决定书》2份,责令两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立即停止生产或建设,消除事故隐患。通过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专家提出隐患整改意见,改善了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了企业安全意识。

4、开展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搬迁情况调查。对全市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法定要求或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排查,确定了4家需要搬迁的企业,督促有关部门、县区尽快制定搬迁工作方案。按照市领导要求,对滨化集团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情况进行了调度,并起草针对滨化集团发生重大事故后外部响应的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完善确保滨州城区安全的预警机制。

5、监管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局党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在今年全市机构改革中,局班子积极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沟通,单独成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在局机关工作量大、人员紧张的情况,为危化品科调配了3名同志。县区监管力量进一步增强,目前,全市有3个县区建立危化品科室,其它县区都配备了专职监管人员。

总之,**年,各县区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主要得益于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得益于各级安监部门领导和同志们恪尽职守,积极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在此,我代表市局对各县区安监局给予市局的大力支持以及全体从事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的同志在各自岗位上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感谢!今年以来,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保持了稳定的态势,杜绝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但是总体来看,仍然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这主要表现在:部分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较低;危化品从业单位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全市招商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各县区新建危化品生产项目增长较快,企业对危化品生产的危险性没有足够的认识,重发展、轻安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部分企业因周边安全距离不足问题,对城市安全和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危化品监管力量不足,与经济发展的形式不相适应,人员素质特别是业务工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今年工作安排

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面临新的形势,随着控制指标的提升和新职责的纳入,以及新工作的开展,监管任务也越来越繁重。这就要求我们在新的一年里,继续发扬能吃苦、能战斗和忠实履行职责的精神,紧紧围绕全局30项重点工作,坚持好的传统和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及措施,按照新形势要求,创新工作思路,坚定信心,加大落实工作措施,落实好责任,力争通过我们扎实有效的工作,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一)加强规划控制,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市场准入,严肃处理未批先建行为。**年12月市局转发了省安监局、建设厅《关于加强规划管理整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周边安全隐患的通知》,通知要求“结合当前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项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和备案。自**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编制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项规划的,停止新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选址。”市局已起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规划意见,准备报市政府批准下发。按照意见要求,各县区应结合本区域实际,规划一到两个危化品生产储存区,新建企业必须进入规划区内,已建成的企业要督促引导,逐步迁入。下半年开始,要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作为新征建设用地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批的依据之一,对未取得县以上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的,一律不予审批。各县区要对新上危险化学品项目严格审查,确保附合安全条件。对未经设立审批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行为。要严格控制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认真贯彻省局等四部门下发的《关于严格控制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通知》和《关于重申从严控制设立剧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通知要求,按照省、市政府和省局领导指示精神,对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原则上一律不予上报。

(二)加强以安全生产许可证为重点的各项行政许可工作

1、完成已建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工作。全市47家省局受理的生产企业,18家已取得许可证,1家搬迁,20家已经通过整改基本符合条件,市局将尽快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其它8家,要责令其停业整顿,5月底前必须整改完毕,由评价机构出具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报告,并及时上报市局申请审查。6月30日前仍未获得许可的的生产企业,由县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新排查出的在**年12月31日前没有提出申请的已建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也一律视为非法企业予以关闭。

2、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一是甲类经营许可工作。按照省安委会通知要求,市安委会对没有按期提出申请的58家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了通报,要求各有关县区进一步落实责任,依法实施关闭。各县区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关闭工作顺利进行。二是要全面开展乙类经营单位的许可工作。市局已经对加强危险化学品乙类经营许可工作做出部署,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按照时间要求,重点对农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营业执照)、油漆、化学试剂、化工产品及鼠药等经营单位进行排查,摸清底数,引导企业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结合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提出申请,尽快取得经营许可,以规范经营秩序,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3、开展发证工作“回头看”活动。开展发证工作“回头看”活动,是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总体部署,市局也制定印发了全市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发证工作“回头看”活动实施方案。要通过“回头看”,进一步建立健全发证工作制度,规范发证行为;督促已取证企业整改存在的问题,继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企业关闭的措施要求,同时进一步核实无证企业和需停产整顿企业的底数。各县区在检查活动中,发现已取证企业不具备安全条件或工艺、设备、产品等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经批准的,要及时上报,向省局报告暂扣或吊销其许可证,并进行严肃处理。

4、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按照国家、省定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市局制定下发了工作方案,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力争年内完成省局确实的50%定点企业证书发放工作的任务目标。

5、贯彻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省局将制定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备案证明工作做出部署。市、县也要按照要求,年内力争完成全市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备案证明工作。

(三)安全标准化的推广工作。安全标准化工作是今年全省危险化学品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市局按照国家、省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年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遵循“区分层次,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逐步推进,确保实效”的原则,重点选择22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其中2家参加全省开展的创建20家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样板企业活动集中进行培育,上半年考核验收;其它20家企业11月底前达标。各县区也要结合实际,选择本辖区其它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的企业,与全市达标活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从明年起,逐步扩大企业达标范围,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使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实现安全标准化的要求。

(四)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协调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以道路运输为重点的危化安全生产工作各个环节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运输企业的资质、从业人员培训、安全管理制度、车辆技术状况等,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我们安监部门督促并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运输环节的督查外,还要组织督查组,对存有发货和装卸环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督查活动。

(五)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完善档案管理。这项工作省局将于近期做出统一部署,市局和各县区也要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量大面广,完成登记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要抓住这一契机,完善档案管理,进一步摸清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底数,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化学品安全法篇4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一、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

危险化学品是指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放射性、腐蚀性,会对人员、设备、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的化学品。这些危险化学品在其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和废弃的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或疏于管理,就很有可能对人类和环境造成危害。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涉及到的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也显著增加,很多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性、反应性和毒性本身就决定了事故的多发性和严重性。现代化学工业的生产呈现出设备多样化、复杂化以及过程连接管道化的特点。如果管线破裂或设备毁坏,会有大量易燃气体或液体瞬间泄放,迅速蒸发形成蒸气云团,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下限。论文参考。云团随风漂移,飞至居民区遇明火爆炸,会造成难以想象的灾难。多数危险化学品对人体有害,由于设备密封不严,人员操作失误或处理不当等因素,容易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可直接导致人员急性或慢性中毒甚至死亡,生态环境也会受到严重污染。正是危险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使我们在利用其益处的同时,也有可能受到伤害。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避免其可能带来的对生命、财产、健康及环境的伤害和损失。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不健全

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我国建立了一套自己的法规体系,并相应出台了一系列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和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名录》等,这对有效控制和预防危险化学品的危害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制度建设本身存在着立法滞后、制度体系标准矛盾、与国际不接轨等突出问题。

化学工业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至今为人们所知的化学品有500-700万种之多,并且每年以数万种的速度产生新合成化学品,其中绝大多数都应该属于危险化学品。国家现行最新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都是2003年出台的,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新化学品没有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要求进行注册登记,造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漏洞,存在着极大的安全事故隐患。

现有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制度中包括着原化工部、交通部、环保总局等部门制定的相关的规定和标准.而这些规定和标准之间存在着互相不协调甚至矛盾的问题,让执法者无章可循,让企业无所适从。危险化学品鉴别分类管理上缺乏多部门共同认可的权威的鉴别分类机构,各部门按照行业特点自行制定标准,造成了实际监管的难度。

我国作为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大国,与国际化学品管理体系不接轨。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不同。危险化学品出口企业的产品直接采用国外的配方、说明书和标签,在在登记中时由于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不同,导致产品归类不同,危险化学品标签差异明显,给安全监管带来困难。部分国外已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如甲胺磷、久效磷、偶氮染料等,我国仍有一定量的生产,给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和潜在危害。

2、危险化学品安全登记监管难度大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是一项告知性备案工作,缺乏有力的制约手段。在登记开展过程中,很多企业积极性不高,认为登记工作进行与否对企业的影响不大,不能积极响应和认真配合。

危险化学品登记对象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机构,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在实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中很多不构成重大危险源,达不到登记注册条件,市级和企业没有明确的登记监管部门,缺少技术支持指导,监管体系不完善,存在安全监管盲区。同时存在监管部门不同,信息交流困难的问题。例如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需要公安部门进行登记,剧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名单一部分掌握在安监部门手中,还有一部分为公安部门所掌握。实际登记过程中就有一个互相协调、沟通及资源共享的问题。论文参考。

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备

危险化学品大多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特性,如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过程中如有不慎,会造成的大量危险化学品泄露,发生危险危险品事故,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财产的损失,对大气、水体、土壤造成污染。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苯胺爆炸,造成影响恶劣的松花江污染国际事件,暴露出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问题严重。虽然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方面法规和要求,各部门、企业组织人员编写了应急预案,但大多都是敷衍了事,没有太多的实用价值,没有针对性及目的性,可操作性差,且没有按照要求认真进行演练。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还是处于手忙脚乱,临时抱佛脚,仓促面对的现象,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一个多部门合作,分工明确,综合协调的体系,而今我国目前的对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理还处于各部门各自为政,各扫门前雪的状况,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对策措施

1、建立、健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根据我国目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现状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吸取国外的先进行管理经验及国际惯例,与国际化学品管理体系接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使得执法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可操作性强,实用性强,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修改,消除法律、法规、标准的滞后于实际情况的弊病。

一是尽快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部分条款,尽快修订新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当前应对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实施新的化学物质申报审查制度,完善新化学物质申报监管;二是加快制定完善有关危化品安全的配套规章,在危险化学品鉴别分类技术、危险化学品限量标准、重大危险源鉴别标准、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等方面需加强研究,统一监管标准;三是在危险化学品分类制度、标签和标志、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标准上,需进一步和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从而基本建立起以《安全生产法>为总纲,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核心,以相关配套规章、规程、标准和地方性法规为基本组成部分的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的全过程的依法管理新局面。

2、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全程监管

继续大力推行化学品登记制度,从法律形式上固定下来。进行化学品登记管理是各国加强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行作法。国外绝大多数工业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和韩国等,都制定或实施了化学品登记制度或新化学品申报制度。我国应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作为一种行业准人凭证和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入市场的首要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和储存条件的企业,将不能通过登记审核,也就不能领到证书。没有证书的企业,可以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证等,可以取消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等工作的资格。

危险化学品涉及的部门多、行业多、环节多,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显著特点,因此政府和企业都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对全部危险化学品采取登记管理,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对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废弃等环节进行实时的监管。各部门的协调、合作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顺利进行的关键。环保、经贸、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生产、运输到废物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3、建立完整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应急救援工作应注重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完善预案体系、开展风险分析、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科技术水平和开展全社会的应急教育。应急救援指挥应当实行国家集中管理、统一指挥的基本原则;国家要大幅度地增加应急体系建设的整体投入;中央和地方政府要确保应急救援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位置;应急救援的主要基础是全社会总动员。各部门应协调一致,分工明确,齐抓共管,减少内耗。论文参考。我国已成立了国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指挥中心,在全国8个地市(上海、吉林、沈阳、天津、济南、青岛、株洲、大连)成立了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初步建立起了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网络,应加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持,提高自身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张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探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7,3(6).

[2]苏大勇,耿继原,耿志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06,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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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韩丹琦,范礼彬.浅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机制.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06,1

[5]高建明,曾荣明.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现状与对策[J].中国安全生产技术,2005,1(3)

化学品安全法篇5

一、高度重视,全面推进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行动

一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推进实施《揭西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从开展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发动入手,做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家喻户晓,从而提高全民安全意识,使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管理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治理念和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二是认真抓落实方案要求,做到危险化学品企业明确目标,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强化标本兼治,坚守安全红线。三是明晰责任,各司其职,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点危险源,健全建立风险点危险源管控措施。严格监管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强化整改措施,落实闭环管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使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展开

一是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管控,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扎实开展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企业进行整改。二是狠抓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各岗位百分百胜任安全生产工作。三是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四是依法依规做好职业病危害的防控工作,不断优化安全环境,确保员工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执法监督力度,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化学品安全法篇6

一、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危险化学品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保障企业生存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全市各级一定要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艰巨性、长期性和紧迫性,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坚决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为加快“两个率先”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依法落实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并保证安全生产必要的投入。

(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任何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开展重大危险源和职业危害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原有企业的新建项目,必须在政府规划的化工专门区域或按规定可以视同的化工专用区域内建设。

(二)严格市场准入,明确新设立企业标准。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市场准入门槛,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事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得进入市场。严格限制低水平、小规模、高污染、高风险的建设项目,在国家和省市地方政府未出台新政策之前,新设立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注册资本或新建项目的总投资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属火灾危险性甲类的不得低于3000万元,属乙类的不得低于1000万元;对氰化物、液氯、光气类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以及禁化武类品种,原则上一律不再批准设立。

(三)严格执行“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对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实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危险化学品项目的安全审查要列入建设管理程序,作为前置条件,切实强化源头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深入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全面推行GPS车载终端技术,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全程监控,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完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四、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

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完善《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生产检查的重点、周期和督促整改的要求。建立重点单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抓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对发生的重大事故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

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经贸委、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相关情况,研究分析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问题,提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六、认真组织开展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干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以《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重点培训内容,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七、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各地区要结合深化改革,健全安监机构,配强安监队伍。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各级安监部门编制、人员、装备和经费的标准,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安监队伍整顿和培训,强化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推进工作创新和作风转变,不断提高安监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湛、纪律严明、充满活力的安监队伍。明年1月份,组织对各地区安监队伍配备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不合格地区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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