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总结(6篇)
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篇1
关键词:新农保;陕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引言:
随着陕西省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为了切实做好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陕西省委、省政府经过全面考察和科学分析,在宝鸡市率先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何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过程中总结问题,不断改进,对于促进陕西省农村经济发展、保障老年农民基本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重要意义。
一、陕西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背景
(一)陕西的农村老龄化问题形势严峻
据统计资料显示:2013年陕西省常住人口与2012年相比,65岁及以上人口增加了18.26万人,65岁人口占全省人口比重由2010年的8.53%提高至2013年的9.43%。农村地区老龄化程度尤其严重,随着城镇化进程和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的不断加快,陕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
(二)陕西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成效不大
1992年,陕西省民政部制订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开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尝试。在开展初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利率下调等因素影响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举步维艰,虽然此后略有复苏,但总体来讲,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三)陕西新型农保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2007年陕西省在宝鸡展开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试点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受到了农民的欢迎,也被劳动保障部列为全国第一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城市。目前,陕西省己在总结宝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了试点范围。
二、陕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家庭养老为主导
时至今日,大部分的农村还在实行家庭小型经济,家庭养老仍然是农村主要的养老保障形式。有关资料显示,60.6%的农村老人依靠子女补贴生活,仅有2.1%的老人有养老金维持生活。
(二)社会养老保险逐渐建立
随着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逐渐展开。相当一部分农村人口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农保机构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农保人员的队伍也逐渐壮大。
(三)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优抚保障是补充
近几年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较好地保证了五保老人的合法权益。农村优抚保障的对象是为革命事业或国家安全做出牺牲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实质是对他们所做贡献的补偿和褒扬。保障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和农民群众统筹负担。一个时期以来,农村抚恤补助经费的增长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被动性,优抚保障经费的增长远远落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三、陕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一)农民参保能力分析
收入水平是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物质基础,收入越高,则农民参保能力就越高。陕西省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在逐年增加,其中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503元,较上一年名义增长12.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4%。说明我省农民大部分已经具有了参保能力。
(二)政府府支持能力分析
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自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政府的政策不断向“三农”倾斜,其中的重点就是农村社会保障问题。陕西省2013年财政支出3666亿元,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80%以上。陕西省政府财政能力的增强也为新型农保的开展提供了保障。
四、完善陕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措施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
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结合我省的探索实践,我省必须重视农保资金的筹措,一方面要保证个人、集体、政府三方面资金筹集到位,另一方面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实现筹资多元化。
(二)完善农保基金投资管理方式
针对投资管理方式存在的不足,建议将县级农保经办机构职能明确为保费的收缴、个人账户的管理和养老金的给付,除留足当年给付备用金外,不再管理和运营基金,同时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县级统筹转变为省级统筹,以便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合并投资运营。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并投资运营必须是建立在能够分清楚投资收益的基础之上,以免损害了其中一方的利益。同时成立农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保管理机构应该对委员会按月提供本辖区农保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书面报告,由委员会对其管理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外公布农保基金的基本运营情况。
(三)加强农保工作法制保障
通过立法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规范,并将农民享受社会养老的合法权利以法制的形式予以确定。加快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将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参保农民的权利和义务、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等方面以法律的方式明确规定下来,各省级政府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制定本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推进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四)加大政府投入以健全农保信息系统
为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并且满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复杂多样的需求,我们在新型农保开展地区应该加大政府投入资金,为当地农保管理中心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和电脑等信息化设备,开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在其下设立不同的子系统来对农保工作进行信息化管理,在此基础上推进全国联网,延伸信息网络到各个地区农保经办窗口,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面信息化。
五、结论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不断探索中逐渐寻找不足,并吸取经验,在此基础上寻求创新,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金投资管理方式、加强法制保障、健全农保信息系统,这不光是政府的问题,更需要个人、企业等多方支持和努力,共同发展和构建一个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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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韩汉博.建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J].社会科学家,228,10.
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篇2
【论文摘要】江苏经济社会比较发达,传统的单一的农民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要根据农民群体的分层及养老需求情况,细分目标人群,充分整合和优化现有的养老组织制度资源,巩固家庭养老的墓础、突出社会养老的功能、拓展商业养老保险的空间。
江苏是我国经济社会发达的地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总体而言,城乡社会保障还存在巨大的差异,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还十分薄弱。尤其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的加快,失地农民、乡镇企业职工、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障间题凸显,传统的养老方式已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一套有中国特色的、能够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已成为当前新农村建设中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一、江苏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面临的目标人群分析:农民群体的分层及其养老需求的变化
(一)职业角色的分层化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江苏农村社会单一的农业劳动者阶层出现了明显的分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民非农化程度较高。据统计,农业兼业户和非农兼业户比重分别为24.25%和20.19%,纯农业户所占比重为55.56%,远远低于全国73.29%的平均水平。(资料来源2001年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江苏乡镇企业发达,在乡镇企业从业的农民职工占全省农村劳动力的113以上,成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渠道。二是流动农民工多,江苏是流动人口流人数量较大的省份。截至2005年6月,全省已登记暂住人口1030万人。其中苏南地区暂住人口759万,占总人口的73.7%。三是失地农民多。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建设,建设用地的需求迅速增长,失地农民的数量正在不断增多。2002年全省农村居民中无地或未经营农地的家庭约占7%,而1998年还不到1%。
农民职业角色的多元化带来了养老保障需求的多样性和不同职业之间的差异性。据我们对被征地农民、乡镇企业职工、流动的农民工、农村自谋职业者和留地农民调查,被征地农民由于失去了土地的依靠,对社会养老的保障需求最为强烈,其次是有稳定工作的乡镇企业职工,而流动的农民工及农村自谋职业者的养老需求程度要小于留地农民。
(二)收入水平的分层化
近十年来,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根据江苏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数据,2004年,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农民人均纯收人分别为6544元、4765元和3906元。苏南地区农民人均纯收人远远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分别是苏中、苏北地区农民人均纯收人的1.37和1.68倍。2004年农民收人墩高的江阴市7673元,最低的灌南县3079元,两者相差4594元。按照人均纯收人五等份分组,2004年20%收人最高组家庭人均纯收人10292元,户均纯收人达到32523元,分别是20%收人最低组的5.9倍和4.5倍,去掉高收人户的份额,全省还有一半以上农户的收人水平达不到平均数。
农民收人分化对养老保障的含义是十分显著的。收人低的农民群体对社会养老保障的需求可能会明显不足。由于强制性或自愿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可能会明显超出这些低收人群体的承受能力,尤其是那些收人水平过低的贫困人口面临的问题就更加复杂了。养老的年龄结构问题也加剧了上述问题的复杂性。
(三)年龄结构的分层化
年龄结构的分层化主要表现在人口结构的老龄化,以及城乡和地区之间的差异。据调查,江苏省现有60岁以上老人845万,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1.9%.在全国已率先进人了人口老龄化时期。其中城镇老人为182万,农村老人有663万,占农村人口的12.5%,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已超过了城镇。从地区老龄化差异来看,苏南高于苏中,苏中又高于苏北。
江苏农村人口年龄结构的分层化与老龄化速度的加快使农村养老问题变得十分突出。据预测,未来50年内,江苏老年人口规模将以年均1.9%的速度递增,到2050年,全省老年人口将达到1702万人,老年人口比重将超过四分之一。所以,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障政策的设计就必需考虑到这一未来或预期的养老保障问题与现实的养老保障问题的统筹规划与发展。
二、江苏农村养老保障可供选择的组织制度模式及其评价
(一)家庭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村最主要的养老形式,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家庭养老方式正在出现弱化的趋势。这些因素包括:一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农户家庭中子女的数量减少,家庭日益小型化。据调查,1995年江苏省家庭平均人口为3.41人,比1990年减少0.45人。随着计划生育国策的进一步贯彻实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家庭人口将会形成“四、二、一”结构.即一对夫妇在抚养一个孩子的同时要赔养四位老人;二是人口迁移导致农村老龄化程度比城市更加严重。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农村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是7.5%.而城市只有6.4%.人口向城市迁移以青壮年劳动力为主,再加上家庭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难于与子女一起生活,到时农村“空巢”家庭将比城市更为突出;三是农村生产的社会化使得家庭的部分生产功能外部化,家庭的养老能力随之降低;四是土.地的养老功能正在削弱。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农民的土地正在不断减少,失地农民也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对目前主要依靠土地养老的农民,由于受土地制度、土地数量及土地收人的限制,不能对土地的养老保障作用估计过高。土地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农户所有,也没有自由转让权。土地数量少,农产品价格低,单靠土地是难以维持生计的。
(二)社会养老模式
长期以来,农村社会养老的对象局限于“五保”老人,这部分老人占农村老年人口的很小一部分比例,因此,五保养老的模式不具有普遍性。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以来,我国在部分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进行了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但是由于制度的缺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1998年后就基本上处于停顿的状态。至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形成一个较好的方案,目前还处于各地制度探索时期。
近几年来,以苏州为代表的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之上的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形成了自身特色.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截至2004年7月,累计参加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已达139.37万人,参保覆盖面达76.05%,按月享受社会养老待遇人数52.25万人,覆盖率71.46%。据统计,江苏全省13个省辖市、100个县(市、区),1276个乡镇的830万农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保基金总额达66亿元,其中有71万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虽然江苏省的农保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但从目前制度的运行情况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普遍存在夜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参保率不高、基金保值增值能力不强、统筹层次太低(以县级为单位的统筹)等问题。
(三)商业养老保险模式
从很多西方国家建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的经验来看,商业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障体系的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近年来,商业保险业通过经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计划生育特殊对象的养老保险等,探索出一些成功经验,在农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正在不断增强。受农民收人水平和养老观念的影响,以及商业养老保险由于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诸如以营利为目的,遵循的是自愿的原则,国家对商业人寿保险的政策优惠不够,因而,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强,目前还不具备推广的条件,只在小范围内发挥着作用。
总之,无论是养老的经济来源还是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家庭养老(包括个人养老、土地养老)在农村养老中占据绝对的地位。社会养老保险仅在苏南少数发达的农村地区进行制度试点,商业养老保险基本处于空白。
三、加快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的思路与政策逮议
江苏是我国经济社会发达的地区,已经具备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基本条件。因此,在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上,要大力发展社会养老,不断拓展商业养老保险的空间。可采取的发展思路为:从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制度建设为核心,分地区(先苏南发达地区,再苏中、苏北地区),分项目(先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再发展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分重点(先保障农村中的弱势群体,再兼业农民,最后留地农民),分阶段(先试点,再推广)进行。
(一)强化家庭养老的保障机制,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
家庭养老的实质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养老资源在家庭范围内的互助和代际交换。家庭不仅是养老的重要经济来源,也是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重要依靠。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家庭养老都将是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基础。针对目前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的间题,要加强宣传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弘扬我国优秀的传统养老文化,以确保养老文化基础不受削弱和动摇;另一方面要加强家庭养老的法律制度建设,切实维护农村老人依法养老的权益。基层组织要利用农村原有的邻里互助的良好传统,开展“手拉手”、“结对子”等社会互助活动.创造一个尊老,爱老,互助合作的乡风民俗。
(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基础性工程,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中之重。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苏南地区要全面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苏中地区要健全制度,创造条件,实现“应保尽保”;苏北地区要低标准起步,重点保障特困户,逐步扩大覆盖面,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制度中要建立由市、县(市、区)、乡(镇)三级财政以县为主负担,省财政设立省级农村低保专项调剂金,对财政较为困难的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合理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保障金由银行统一发放,并重视各项配套措施建设。
(三)积极实施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制度,拓宽农村养老机构的功能,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群的养老需求
江苏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率在苏南、苏中、苏北之间差距较大,苏南地区集中供养率普遍较高,而在其它地区集中供养率还比较低。与浙江省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浙江省2001年末,全省共有4.97万孤寡老人实现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率达81.88%。据调查,苏州农村“五保”老人中人住养老机构的有69%,人住农村养老机构的人员中,有6%的老人为自愿选择养老机构的非“五保”对象,虽然这部分老人占的比例还较小,但已反映了传统的“子女养老”、“居家养老”的观念正在发生变革。今后一方面要加快农村公共养老机构的建设,满足农村“五保”和贫困老人集中供养的需要;另一方面,政府要制订优惠政策和措施,大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和经营养老机构,形成多元化竞争的格局,更好地满足各类层次的老人养老需要,加快农村养老事业的发展。
(四)依据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针对不同的目标人群有差别分层次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
结合西方工业化国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和目前江苏省农民的实际情况,农村养老保险应该依据社会群体分层情况和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建立,逐步推进。具体的说,对被征地农民.把征地费、补偿费转化为养老保险资金,以土地换保障,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乡镇企业职工,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建立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保证其缴费的可持续性和养老金的可转移性,技术要求较为复杂,因此,要首先解决这些前提条件,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才能顺利推行。最后是解决自谋职业者(经商人员)和留地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自谋职业者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本人全部缴纳,留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建立取决于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和政府财政实力。换言之,如果纯粹以种地为生的农民成为农村人口的很小一部分,如20%或是30%左右,那么,留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间题就是一个小间题了。
(五)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对农村养老保障的辅助和补充性作用
目前,受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商业养老保险在整个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还非常弱,远未发挥出其在整个养老保障体系中应有的作用。今后,政府要在利率、行业准入等方面提供相应政策优惠,支持和鼓励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对商业保险公司来说,要加强宣传,不断开拓多种形式的人寿保险业务,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具有的保障方式较为灵活的优势,满足各种层次的养老保险需求,不断扩大服务的对象,提高夜盖面。使商业养老保险成为养老保障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使其真正成为农村养老保障的重要补充。
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篇3
【论文摘要】江苏经济社会比较发达,传统的单一的农民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要根据农民群体的分层及养老需求情况,细分目标人群,充分整合和优化现有的养老组织制度资源,巩固家庭养老的墓础、突出社会养老的功能、拓展商业养老保险的空间。
江苏是我国经济社会发达的地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总体而言,城乡社会保障还存在巨大的差异,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还十分薄弱。尤其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的加快,失地农民、乡镇企业职工、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障间题凸显,传统的养老方式已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一套有中国特色的、能够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已成为当前新农村建设中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一、江苏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面临的目标人群分析:农民群体的分层及其养老需求的变化
(一)职业角色的分层化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江苏农村社会单一的农业劳动者阶层出现了明显的分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民非农化程度较高。据统计,农业兼业户和非农兼业户比重分别为24.25%和20.19%,纯农业户所占比重为55.56%,远远低于全国73.29%的平均水平。(资料来源2001年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江苏乡镇企业发达,在乡镇企业从业的农民职工占全省农村劳动力的113以上,成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渠道。二是流动农民工多,江苏是流动人口流人数量较大的省份。截至2005年6月,全省已登记暂住人口1030万人。其中苏南地区暂住人口759万,占总人口的73.7%。三是失地农民多。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建设,建设用地的需求迅速增长,失地农民的数量正在不断增多。2002年全省农村居民中无地或未经营农地的家庭约占7%,而1998年还不到1%。
农民职业角色的多元化带来了养老保障需求的多样性和不同职业之间的差异性。据我们对被征地农民、乡镇企业职工、流动的农民工、农村自谋职业者和留地农民调查,被征地农民由于失去了土地的依靠,对社会养老的保障需求最为强烈,其次是有稳定工作的乡镇企业职工,而流动的农民工及农村自谋职业者的养老需求程度要小于留地农民。
(二)收入水平的分层化
近十年来,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根据江苏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数据,2004年,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农民人均纯收人分别为6544元、4765元和3906元。苏南地区农民人均纯收人远远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分别是苏中、苏北地区农民人均纯收人的1.37和1.68倍。2004年农民收人墩高的江阴市7673元,最低的灌南县3079元,两者相差4594元。按照人均纯收人五等份分组,2004年20%收人最高组家庭人均纯收人10292元,户均纯收人达到32523元,分别是20%收人最低组的5.9倍和4.5倍,去掉高收人户的份额,全省还有一半以上农户的收人水平达不到平均数。
农民收人分化对养老保障的含义是十分显著的。收人低的农民群体对社会养老保障的需求可能会明显不足。由于强制性或自愿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可能会明显超出这些低收人群体的承受能力,尤其是那些收人水平过低的贫困人口面临的问题就更加复杂了。养老的年龄结构问题也加剧了上述问题的复杂性。
(三)年龄结构的分层化
年龄结构的分层化主要表现在人口结构的老龄化,以及城乡和地区之间的差异。据调查,江苏省现有60岁以上老人845万,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1.9%.在全国已率先进人了人口老龄化时期。其中城镇老人为182万,农村老人有663万,占农村人口的12.5%,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已超过了城镇。从地区老龄化差异来看,苏南高于苏中,苏中又高于苏北。
江苏农村人口年龄结构的分层化与老龄化速度的加快使农村养老问题变得十分突出。据预测,未来50年内,江苏老年人口规模将以年均1.9%的速度递增,到2050年,全省老年人口将达到1702万人,老年人口比重将超过四分之一。所以,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障政策的设计就必需考虑到这一未来或预期的养老保障问题与现实的养老保障问题的统筹规划与发展。
二、江苏农村养老保障可供选择的组织制度模式及其评价
(一)家庭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村最主要的养老形式,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家庭养老方式正在出现弱化的趋势。这些因素包括:一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农户家庭中子女的数量减少,家庭日益小型化。据调查,1995年江苏省家庭平均人口为3.41人,比1990年减少0.45人。随着计划生育国策的进一步贯彻实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家庭人口将会形成“四、二、一”结构.即一对夫妇在抚养一个孩子的同时要赔养四位老人;二是人口迁移导致农村老龄化程度比城市更加严重。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农村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是7.5%.而城市只有6.4%.人口向城市迁移以青壮年劳动力为主,再加上家庭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难于与子女一起生活,到时农村“空巢”家庭将比城市更为突出;三是农村生产的社会化使得家庭的部分生产功能外部化,家庭的养老能力随之降低;四是土.地的养老功能正在削弱。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农民的土地正在不断减少,失地农民也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对目前主要依靠土地养老的农民,由于受土地制度、土地数量及土地收人的限制,不能对土地的养老保障作用估计过高。土地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农户所有,也没有自由转让权。土地数量少,农产品价格低,单靠土地是难以维持生计的。
(二)社会养老模式
长期以来,农村社会养老的对象局限于“五保”老人,这部分老人占农村老年人口的很小一部分比例,因此,五保养老的模式不具有普遍性。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以来,我国在部分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进行了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但是由于制度的缺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1998年后就基本上处于停顿的状态。至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形成一个较好的方案,目前还处于各地制度探索时期。
近几年来,以苏州为代表的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之上的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形成了自身特色.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截至2004年7月,累计参加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已达139.37万人,参保覆盖面达76.05%,按月享受社会养老待遇人数52.25万人,覆盖率71.46%。据统计,江苏全省13个省辖市、100个县(市、区),1276个乡镇的830万农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保基金总额达66亿元,其中有71万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虽然江苏省的农保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但从目前制度的运行情况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普遍存在夜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参保率不高、基金保值增值能力不强、统筹层次太低(以县级为单位的统筹)等问题。
(三)商业养老保险模式
从很多西方国家建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的经验来看,商业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障体系的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近年来,商业保险业通过经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计划生育特殊对象的养老保险等,探索出一些成功经验,在农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正在不断增强。受农民收人水平和养老观念的影响,以及商业养老保险由于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诸如以营利为目的,遵循的是自愿的原则,国家对商业人寿保险的政策优惠不够,因而,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强,目前还不具备推广的条件,只在小范围内发挥着作用。
总之,无论是养老的经济来源还是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家庭养老(包括个人养老、土地养老)在农村养老中占据绝对的地位。社会养老保险仅在苏南少数发达的农村地区进行制度试点,商业养老保险基本处于空白。三、加快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的思路与政策逮议
江苏是我国经济社会发达的地区,已经具备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基本条件。因此,在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上,要大力发展社会养老,不断拓展商业养老保险的空间。可采取的发展思路为:从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制度建设为核心,分地区(先苏南发达地区,再苏中、苏北地区),分项目(先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再发展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分重点(先保障农村中的弱势群体,再兼业农民,最后留地农民),分阶段(先试点,再推广)进行。
(一)强化家庭养老的保障机制,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
家庭养老的实质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养老资源在家庭范围内的互助和代际交换。家庭不仅是养老的重要经济来源,也是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重要依靠。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家庭养老都将是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基础。针对目前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的间题,要加强宣传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弘扬我国优秀的传统养老文化,以确保养老文化基础不受削弱和动摇;另一方面要加强家庭养老的法律制度建设,切实维护农村老人依法养老的权益。基层组织要利用农村原有的邻里互助的良好传统,开展“手拉手”、“结对子”等社会互助活动.创造一个尊老,爱老,互助合作的乡风民俗。
(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基础性工程,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中之重。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苏南地区要全面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苏中地区要健全制度,创造条件,实现“应保尽保”;苏北地区要低标准起步,重点保障特困户,逐步扩大覆盖面,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制度中要建立由市、县(市、区)、乡(镇)三级财政以县为主负担,省财政设立省级农村低保专项调剂金,对财政较为困难的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合理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保障金由银行统一发放,并重视各项配套措施建设。
(三)积极实施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制度,拓宽农村养老机构的功能,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群的养老需求
江苏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率在苏南、苏中、苏北之间差距较大,苏南地区集中供养率普遍较高,而在其它地区集中供养率还比较低。与浙江省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浙江省2001年末,全省共有4.97万孤寡老人实现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率达81.88%。据调查,苏州农村“五保”老人中人住养老机构的有69%,人住农村养老机构的人员中,有6%的老人为自愿选择养老机构的非“五保”对象,虽然这部分老人占的比例还较小,但已反映了传统的“子女养老”、“居家养老”的观念正在发生变革。今后一方面要加快农村公共养老机构的建设,满足农村“五保”和贫困老人集中供养的需要;另一方面,政府要制订优惠政策和措施,大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和经营养老机构,形成多元化竞争的格局,更好地满足各类层次的老人养老需要,加快农村养老事业的发展。
(四)依据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针对不同的目标人群有差别分层次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
结合西方工业化国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和目前江苏省农民的实际情况,农村养老保险应该依据社会群体分层情况和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建立,逐步推进。具体的说,对被征地农民.把征地费、补偿费转化为养老保险资金,以土地换保障,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乡镇企业职工,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建立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保证其缴费的可持续性和养老金的可转移性,技术要求较为复杂,因此,要首先解决这些前提条件,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才能顺利推行。最后是解决自谋职业者(经商人员)和留地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自谋职业者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本人全部缴纳,留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建立取决于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和政府财政实力。换言之,如果纯粹以种地为生的农民成为农村人口的很小一部分,如20%或是30%左右,那么,留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间题就是一个小间题了。
(五)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对农村养老保障的辅助和补充性作用
目前,受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商业养老保险在整个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还非常弱,远未发挥出其在整个养老保障体系中应有的作用。今后,政府要在利率、行业准入等方面提供相应政策优惠,支持和鼓励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对商业保险公司来说,要加强宣传,不断开拓多种形式的人寿保险业务,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具有的保障方式较为灵活的优势,满足各种层次的养老保险需求,不断扩大服务的对象,提高夜盖面。使商业养老保险成为养老保障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使其真正成为农村养老保障的重要补充。
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篇4
〔论文摘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降制度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基本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支律条件都已基本具备,但仍存在主、客观两方面的制约。
国际经验表明,只要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每个国家和地区均可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针对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我们要构建的合理有效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按照“水平适度、覆盖广泛、层次多样、逐步推进”的原则,首先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本目标体系,因为它面向的是最广泛的和最弱势的群体,以保障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为宗旨,体现了追求社会公平和公正的人本精神。在此基础上,努力发展商业人寿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障方式,积极探索农村社区养老福利事业。目前,中国农村已基本步人总体小康,构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经济社会条件虽说不很充分,但显然已经趋于成熟。
一、构建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基本支撑条件已基本其备
大量的研究显示,构建一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需具备的基本支撑条件主要有:农业gdp的比重、农业劳动力的比重、人均gdp等经济条件,农业人口比重等社会条件。
1.农业gdp的比重和农业劳动力的比重。1957年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联邦德国,糊寸农业产值占gdp的比重仅为5.7%,农业劳动力结构份额为13.7%,而工业产值占gdp的比重为54.5%,工业劳动力结构份额为47.3%。20世纪50年代的德国已是十分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农业的发展完全依赖工业剩余的支援;日本1971年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农业占gdp的比重由20世纪50年代初的25.6%下降到8%,农业劳动力人数由50.9%下降到14.7%;北欧古老的农业国丹麦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1891年),相对于英、德、法等国,其工业化要晚得多。20世纪印年代前后,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丹麦的农业份额也加速下滑,农业占gdp的比重由20世纪60年代的14%下降到1976年的6.9%。波兰20世纪70年代中期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时,农业份额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要高些,但也仅有14.5%。13个欧盟国家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农业gdp的比重在3.1%一41%之间不等,平均数为16.2%。我们不能不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即各国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时,面临的共性问题都是农业份额的锐减,农业在各部门中的地位已经显著下降,农村社会问题日益严重。
改革开放近30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在工业化程度和国民经济得以显著提高的同时,也出现了类似发达国家的情况,即“三农”问题进一步加剧,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成重大威胁。“三农”问题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能否从根本上解决,成为全面小康社会能否实现的关键。《2004年中国统计年鉴》显示,农业占gdp的比重已由1978年的28.1%下降到2003年的14.6%;农业劳动力人数也由1978年的70.5%下降到2000年的50%和2003年的49.1%。这说明,中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农业条件已经具备。事实上,中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算太早,因为像丹麦、瑞典、葡萄牙、西班牙、希腊等五个欧盟国家在类似中国上世纪90年代初或更低的经济发展阶段时便已开始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人均gdp。从各国工业化发展的历程看,只要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就意味着一国完全走上了工业化发展的道路,即农业为工业提供剩余使命的结束。此时,为了使缓慢发展的农业与快速发展的工业和谐进步,就巫需用工业剩余来反哺农业。换言之,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应该是工业反哺农业历史阶段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一些典型国家和地区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时,除斯里兰卡(1987年)人均gdp仅368.9美元、波兰(19’77年)是1822美元外,其他国家人均gdp都在2000美元以上,有的甚至更高,如加拿大(1990年)、美国(1990年)均在20000美元以上,芬兰(1977年)、中国台湾地区(1994年)超过了10000美元,德国(1957年)、日本(1971年)均在7000美元以上。
按美元汇价计算,中国在2002年时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初步具备了工业反哺农业即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条件。1986年中国开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探索时,即已基本达到发达国家建立该项制度的最低起点。这说明,加世纪即年代中期的探索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都是符合经济发展的一般内在规律的。
发展中国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国并非特例。土耳其1983年建立了农民和农业工人的社会保险计划,1999年将所有社会保障计划整合,分别建立了公务员、雇员、自雇人(包括农场主和农业工人)的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农民按照核定收人的20%进行缴费,缴费方式灵活,缴费年限为15年,养老金出现赤字由财政提供补贴;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甚至稍微落后的印度,有20%至30%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下,作为扶贫政策,政府向低收人和没有供养人的65岁以上老人(包括老年农民)每月提供5美元的生活补贴;实行“米保障”的越南(越南农民在退休前每年缴纳4担大米,退休后每年领取6担大米),则以特殊的食物方式建立起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东帝坟也采取“养老粮”的农民食物养老金制度;在20世纪50年代,当时并不发达的日本也曾以类似“米保障”的方式建立过阶段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3.农业人口比重。农业人口状况是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是否适宜构建农村养老保险的社会支撑条件。各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都很低,如日本为24.1%,丹麦为20%,芬兰为40%,波兰为42%。农业人口的比重虽低于非农业人口的比重,但仍面临着因出生率和死亡率下降而导致的农业人口绝对量的增加、农业人口老龄化等问题。各国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之时,往往正是老年人口压力较大并处于上升的时期。中国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已由1978年的82.08%下降到入幻3年的59.47%。如果中国的gdp每年按照7.2%的速度增长,总人口按照0.8%的年均增长率增长,预计到2022)年,农业人口比重将下降至40%。这说明,中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社会条件正趋于成熟。
这里需着重强调的是,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构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极为复杂的情况,即中国人口众多、未富先老、进人高老龄化程度(65岁以上人口占到总人口的比例由7%上升到14%)时间短、城镇养老保险渡盖面还不高。由于上述因素的存在和影响,构建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何谈轻松。但是,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教训都表明,养老保障渡盖面不足或保障力度不够,经济发展水平似乎并不是主要障碍,而往往是由于政府管理不到位和制度的非规范化,例如保障制度过于政治化、制度设计缺乏科学性或待遇计算公式不合理等所致。从这个角度讲,除了经济发展水平这个硬性支撑条件外,支撑中国构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非经济条件还在于其本身的制度设计、政府的政策、筹资方法、资金的监管、保险资金的社会化管理能力以及法制建设进程等。中国城镇养老保险覆盖面过低、养老保险待遇结构上的极不平衡、“两个确保”的存在以及“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转、逃费等等问题就是非经济条件影响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挥应有功能的最突出的表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应力求注意避免这类问题的产生。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墓本支撑条件也已墓本具备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国际上被称为社会救助制度。作为正式的社会救助制度被确定并实施是16世纪在欧洲出现的国家济贫制度,它由国家通过立法,直接出面接管或兴办慈善事业,救济贫民。当时,工业革命引发的激烈的社会变迁,使原本由教会或私人兴办的慈善事业无法解决层出不穷的贫困问题,国家不得不接替救济贫民的使命。世界上普遍建立了社会救助制度的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无不把贫困农民也列为社会救助对象。
关于社会救助制度的作用,除了扶贫济困之外,还对经济发展有拉动和缓冲的弹性作用。首先,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刚刚起步的时期,社会救助制度是一个较为“经济实惠”的制度。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中,社会救助制度的创立都要早于社会保险制度,后崛起的亚洲和澳洲国家在经济起飞时大多依仗社会救助制度;其次,在经济发展遭遇波折的时候,社会救助制度的作用更为明显。近年来发达国家为应付高失业率纷纷对社会救助制度委以重任。
社会救助属于纯公共产品,它不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为了防止和减少“搭便车”现象,其保障水平低于社会保险。西方国家支撑社会救助制度的资金,是通过“不论其个人特征如何,给一切穷人有保证的最低的收人”的现金转移支付制度即“负所得税制”实现的。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约占整个财政收人的30%左右,主要用于社会保障的公共支出,大约也占到财政支出的20%一30%。发达国家用于社会救助方面的开支是相当大的。1995年6月瑞典国际社会保障研讨会提供的11个发达国家的资料显示,受助者占总人口的比重一般为2%一25%,平均数为9.44%;救助经费占gdp的比重为0.5%一13%,平均数为3.2%;救助经费占社会保障开支的比例在5%一100%之间,平均数为29.12%。
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仅在城镇得以正式建立,2002年6月以后开始实现了“应保尽保”。这主要得益于中央财政的鼎力支持。1999年前,低保资金全部由地方财政开支,中央财政基本不出钱。1999年开始,中央拨出了4亿多元,约占当年低保总支出巧亿元的27%。2001年,低保支出达到42亿元,中央财政负担了55%即23亿元资金。
按照人均年收人627元的贫困线标准,2002年全国共有2820万农村贫困人口,其中接受社会救济的为2288.6万人,占到81.08%。在接受社会救济的人中,按传统方式救济的有1880.8万人,占82%,而按农村低保标准救济的仅为404.8万人,占到18%。这样,农村社会救济受助者占总人口的比重约为1.76%,如果按照低保救助者计算,受助者仅占总人口的0.3%,比城镇低1.2个百分点。中国统计年鉴显示,2002年和2003年,国家用于社会救济福利费总支出分别为141.63亿元、217.69亿元,其中农村救济费分别为44.38亿元、79.80亿元,仅占全国总支出的31.33%,36.66%。2002年和2003年,全国城镇低保金支出约占gdp的0.99%和1.33%,农村就更低,大约比发达国家的平均数低约2个百分点。这表明,国家向农村投放低保资金仍有较大空间。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帮助农村居民减轻他们在移民过程中所承受的压力和困难。因此,今后应考虑使城市和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接轨乃至合为一体。
三、构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制约因素仍然存在
主观制约因素:认识上的分歧。在对农村是否需要构建养老保障体系上,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大都表示认同。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对现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定性定位和如何构建上。
1.农村养老保险定性定位之争。主要有四种观点:①中国目前不具备普遍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条件,应实行由国家倡导、农民自愿参加、以个人缴费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实行集体补助)、按照商业化原则运营的农民养老计划。政府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和基金运营,不承担经营风险。②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农村养老保险,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政府在其中充当制度建设的倡导者和管理者角色,应在不加重国家财政负担的条件下,由国家引导和管理农民实现养老保险自我保障。③现行制度具有商业养老保险性质,应由商业保险公司而非政府部门作为经营主体来接管和运营。④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应继续完善和推进。
2.现阶段是否具备推行农村养老保险的经济条件。一种观点认为,很多农村地区已具备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条件,应积极着手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大多数农村地区尚不具备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经济条件,应该继续坚持家庭养老方式为主。还有观点认为,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应在有条件的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先行建立,中西部地区采取自愿方式、逐步过渡,重点仍应放在发展经济上。
3.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形式和经办机构之争。一种观点认为,农民养老金应由商业性金融机构经办,按商业化原则运营。另一种观点认为,仍依靠原有机构管理,但要提高经办人员素质,改变养老金以县级为主运营的体制,逐步将基金集中到省和中央两级管理。将业务经办与基金运营分开,政府不直接运作基金,逐步将基金引入市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实行专家理财、比例控制。
4.农村养老保险风险之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制度设计存在问题,基金潜伏着支付风险;另一种观点与之相反,认为运作和管理上的漏洞是工作问题,而非制度本身的问题,可通过加强和改善管理逐步予以解决。
5.农村养老保险去留之争。有三种观点:如果保留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如何对之进行改革;如果停办,如何保证已投保的农民的利益;如果维持现有制度,将出现养老金支付风险,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果把当前业务合并到商业保险公司,必将牵涉到三方利益的协调和现有资源的重新配置,难度较大。
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篇5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莱芜市三赢
2005年我国老龄人口已经达到1.45亿,占总人口的11%,而且每年以3.3%的递增速度在增加老龄人口。山东省老龄人口已经达到1293万,占总人口的13.98%,省内重要城市和沿海县市老龄人口比例达到15~18%,专家预测到2050年我省老龄人口比例要达到35%。按现在人口控制增长速度,我省老龄人口将达到4000万。由此可见,老龄化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老龄化的日益严重导致的最大问题是养老问题,而养老问题中最难解决的是毫无保障的农民的养老问题。
十六大提出了“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精神,之后十六届五中全会又提出了“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精神,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山东省莱芜市依据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的精神,探索性的在全市开展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将政府、保险公司和村民密切结合起来,初步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一、山东省莱芜市农村养老保险实施情况
1、农村养老保险实施的基本情况。山东省莱芜市政府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莱芜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目前已经初见成效。莱芜市辖莱城区、钢城区、高新区、雪野旅游区等四区及22个乡镇(办事处)、1058个行政村;2006年总人口124.48万,其中农村居民869056人、5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261477人。截至2007年8月29日,全市农村居民参保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共计214464人,参保率82.02%,共发放65周岁以上参保农村居民存折77829个,发放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4669740元。
为完善现有的保险体系,2008年9月18日莱芜市市委市政府又颁布了《莱芜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补充规定》。
2、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实施思路。莱芜市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思路是:在全面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低点起步:将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群众实际需求相结合,个人交费起点低,采用趸交方式最高720元,最低360元,80岁以上的不用交费;65岁以上的参保居民,从2007年7月份开始,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30元。《莱芜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补充规定》中进一步补充规定,2008年以后统一收取720元/人,每年10月份参保一次。
(2)全面覆盖:全市所有农村居民只要年龄达到50周岁,人人可以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3)逐步提高:随着全市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政府的补贴额度,逐步提高参保农村居民的养老金发放标准。例如,2008年2月份后养老金由30元增长到40元。
(4)城乡衔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水平逐步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衔接。目前,已参保的农村居民,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能够自由转出。
3、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做法。
(1)政府补贴。市、区财政根据65周岁以上农村居民实际参保人数(包括80岁以上居民),按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补贴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个人交费。原则上50周岁为养老金交费起点,凡年龄在50―79周岁的农村居民趸交一定费用就可参保。
(3)市场运作。莱芜市政府看好中国人寿品牌价值的巨大影响力、在全市所占的重要位置、遍布各乡镇的服务机构和在全市百姓心目中的良好信誉,故委托保险公司负责全市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取、管理、保值、增值和养老金的发放等工作,实行市场运作。
(4)专门监管。莱芜市政府成立了专管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领导小组,设立了综合办公室和审计监督办公室,负责政策的制定、解释、协调及养老基金管理、养老金发放的监督工作,确保基金发放及时。
二、惠及政府、保险公司及农民,实现“三赢”局面
山东省莱芜市实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将政府、保险公司(商业机构)和农村居民三者有效紧密的结合到一起,共同来解决农村老人养老问题。农村居民支付较少的保费(趸交),由保险公司进行商业运作,结合政府财政补贴共同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实现了“三赢”局面。
1、政府的财政补贴投入压力减少,赢得了较为理想的民生保障。农村养老问题是一个涉及社会发展和谐的重要问题,因此政府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解决。采用此项养老保险办法,有效配置了资源,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对于政府来说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贯彻落实了十六、十七大精神,落实了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到了以人为本。其次,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重大改革和实质创新,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再次,做好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缩小农村与城镇的差距,是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内容,事关一体化进程大局。最后,抓好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解决农民群众的养老难问题,有利于解决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深层次矛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特别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广大农民群众对社会保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应了时展的需要,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
2、山东省人寿保险公司莱芜分公司作为合作的商业机构,赢得了名利双收的局面。从名誉方面讲,对保险公司彰显中国人寿实力和服务水平,为今后业务发展提供了绝好机遇。保险公司管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能够借助各级政府的行为和当地媒体的宣传,在广大城乡居民中快速提升中国人寿的良好形象,形成巨大的社会效益,使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快速拓展农村市场,促进公司的全面发展,实现“稳居莱芜最大,争做全省最强”的目标。
从收益方面讲,保险公司的保证账户基金按余额2.5%的收益,并根据总公司红利派发方案分红,而且可以按每次注入基金帐户金额的1.5%提取管理费。
3、农村居民以较少的投入,赢得了年迈后的养老保障。农村居民历来就没有什么养老保障,年老后就靠子女养老。但是随着农村发展,子女生育数量减少,子女养老负担加重,农村养老成了一件棘手的事情。这项保险从农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以较少的投入,换来了较为长久的保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老年人的生活。
三、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山东省莱芜市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初见成效,为农民的养老问题带来了切实的利益,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1、宣传力度不够。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很少有村民对这项保险非常了解,大多数村民对这项政策只是一般了解。村民之所以选择参加这向保险一是没有其他养老保障,二是比之商业保险村民对村委和政府更信任。所以,需要进行有效的宣传方法,让村民更好的了解这项政策,从而更好的服务村民。
2、保障水平相对较低。达到65周岁的参保老人每月可得到30元的保障金(随物价水平适当调整,2009年就调整到了40元)。尽管保障金会随物价适当调整,但总体来说保障水平还是偏低,这样的保障金不能彻底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
3、发放年龄太晚。农村养老保险规定,参保的农村居民只有达到65周岁才能开始领取养老金,而农村居民特别是女性农村居民在50岁以后就基本不能再从事体力劳动。从50岁到65岁的这15年里他们是没有任何保障的。
4、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基础环节多,在管理和实施操作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漏洞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四、建议及改进措施
1、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市、区、乡镇、村层层成立了领导小组,逐级安排专人抓好落实。要求保险公司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扎实开展工作。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对保险公司加强调度督察,定期通报情况,有力地推进工作落实。
2、广泛深入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政府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电台等媒体,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派遣专门人员进村入户,进行宣传解释工作,让农民想要了解,更要有了解的途径。各村可以利用广播喇叭和宣传栏的方式进行宣传,宣传活动要简明易懂,要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真正地进村入户,入脑入心,把思想工作做到田间地头、大街小巷,让农民从心里真正的接受这项政策。
3、保险公司工作中要高标准、严要求,稳步推进。首先,保险公司要成立专门组织,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如要成立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技术、宣传培训、咨询投诉等专业工作小组,明确专人分别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工作。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为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其次,稳步推进,全面做好支持协调工作。积极协助各级政府认真抓好组织发动工作,严格参保人申请、初审和公示工作。最后,保证参保农民养老金发放准确到位,完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后续工作。
4、积极帮助困难群众参保。尽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标准不是很高,但还是有少数特别困难群众没有缴费能力,这部分人更要享受这项政策的好处。这就需要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从关怀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制度,想法设法帮助他们参保,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参保筹资难等问题。正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同样是几百元钱,帮助他们参保却可以让他们受用一生。
5、通力合作、整体推进,严格规范操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基础环节多。各有关部门要搞好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进工作。同时,各级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加强规范管理,严格执行政策。各级部门要建立健全资格确认、资金管理、养老金发放等监督管理机制,严把年龄关、身份关、程序关、资金收缴关和纪律关,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确保保险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韩俊:中国经济改革30年农村经济卷1978-2008[M].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
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篇6
一、引言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和谐社会视野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包括城市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两个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得到完善,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在困惑中徘徊,与此形成面鲜明对照的是,中国农村进入老龄社会的步伐日渐加快,中国农民的养老问题日益严峻。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中国65岁以上人口已达8811万,占总人口的6.96%。8811万老龄人口中,农村为5938万,占老龄总人口的67.4%。[1]在这种严峻的现实面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徘徊显得极其不协调。
对农民养老问题的严峻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人们似乎并没有太大的异议。显而易见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的"集体保障"已不复存在;不断加快的城市化进程使"土地保障"变得越来越脆弱;4-2-1式的家庭增多使"家庭保障"日益面临挑战;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使"社会救助"有如九牛一毛;农民微薄的收入也使"商业养老保险"成为空中楼阁。毫无疑问,能不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不能切实解决日益严峻的农民养老问题,事关中国农村的社会稳定,事关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从国际间的经验来说,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一般滞后于城镇,除最早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丹麦(1891年)外,大多数国家的农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般滞后于城镇30-50年。如果以1951年中国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比城镇滞后了50年,真正到了我们不得不认真对待的时候了。
这种局面也促使党和政府对农村传统的养老模式进行反思,1986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明确提出了"社会保障"的概念,并把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制度统一纳入到社会保障制度中[2]。从1986年开始,由民政部负责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探索,重点是建立现代意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遗憾的是,这种努力因为种种困难和问题而止步。
在多年来的实践中,学界和政界对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退和模式选择等问题都有很大的分歧,也有过激烈的争论。可以这么说,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建立中国农村社会养老险制度都有着太多的困惑。有鉴于此,笔者拟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践中暴露出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若干选择进行反思。
二、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实践与困惑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1992)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江苏省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座谈会",确定以一些发达地区为试点,并在这些地方启动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
第二阶段:(1992--1998)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1992年1月方案开始实施,后来在各地全面推广。
第三阶段:(1998--2002)整顿阶段。1998年,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由民政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一时期,农民参保人数下降,农保基金运行难度加大,官方认为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1997年7月,国务院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收新业务,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向商业保险过渡。
第四阶段:(2003以后)恢复阶段。十六大以后,中央逐步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五个统筹"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2004-2005年,更是在事隔十八年后连续两年以党中央国务院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农村问题的第六、第七个一号文件。在这种大背景下,东部地区一些地方渐渐恢复了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努力。至2004年底,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为5378万人,全年共有205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年末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285亿元。[3]
十几年来各地的探索实践证明,合理的制度未必就是立即可行的,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并不那么简单,不是高呼一下重视"三农"问题、"给农民以国民待遇"就行得通的,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暴露出了许多问题,面临着诸多困惑,这些问题和困惑不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很难顺利地推向前进的。
问题之一、法律依据与保障的困惑。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虽然有了十几年的实践,但一直存在法律保障缺失的问题。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一是准法律依据:主要有1992年1月颁布实施的《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和1995年10月19日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此外还有一些相关法律中关于应该重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性条款;二是相关文件内容:如200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要积极探索适合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十六大报告中的要"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三是有关领导关于重视三农问题和农保问题的讲话。
由于没有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险制度的专门法规,各地农保实践中存在许多困惑,地方立法难找依据。笔者曾到烟台、青岛、苏州、无锡、厦门、福州、海口等地农保部门进行过广泛考察,各地农保部门的同志普遍反映,1992年颁布实施的《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许多地方显得有点过时,实践中难以行得通,而各种文件和领导讲话的内容过于笼统和原则,他们在制定本地农村社会养老险办法时找不到比较有力的立法依据,只好各自为政,把办法确定为暂行办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规范性和长期性、稳定性。
问题之二、财政补贴与兜底的困惑。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需要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一是要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二是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这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没有调动起来,农保工作根本无法开展。从各地的农保实践来看,要调动两方面的积极性,能否有财政补贴和兜底是关键,没有财政补贴和兜底,农民缺乏积极性,而要确保财政补贴和兜底,许多地方政府则没有积极性。《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提出了"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出发点以政策扶持为激励,但不增加财政负担,政府不做补贴和兜底的承诺。从表面上说,这是最理想的:政府没有出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又建立起来了。但实际上,这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是根本行不通的,社会养老保险不同于商业养老保险,财政兜底是必须的,因为在养老金支出高峰期出现支付困难时,不管地方政府有没有承诺,都必须以财政兜底保证养老金的发放,否则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1992年以来,在财政不补贴不兜底的情况下,农保工作虽有所推动,但这种推动是半强制性的,时间越长农民越没有了积极性,时至今日,除了烟台市在苦苦支撑着这种过时的做法以外,其他地方都抛弃了《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的原则,纷纷采取了政策扶持加财政补贴和兜底做法。
但财政补贴和兜底做法必须具备一个前提,就是地方政府要有雄厚的财力,否则是做不到的。以2004为例,全国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4258亿元,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61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522亿元,地方财政92亿元。[4]如此巨大的财政补贴已经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一种财政负担,而且是为确保社会稳定不得不承受的一种负担。可想而知,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大举进入的时候,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将会越来越大,甚至是难以承受的。
问题之三、动行与管理中困惑。其一是管理体制不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存在条块分割的现实:民政部门管一块(社会救助),卫生部门管一块(农村合作医疗),社保部门管一块(养老保险),这种条块分割的现实造成了政策协调、资源共享等诸方面的人为矛盾,不利于农保工作的推动和开展。不仅如此,全国各地农村养老保险部门的归属也是五花八门,有成立农保公司的,有归属社保部门的,有归属劳动部门的,这种状况也加剧了各地的各自为政。其二是养老险基金管理和增值问题多多。按规定:农保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保值增值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基金使用,必须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同时要建立监督保障机制。"[5]但各地对农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过程中,暴露了不少问题,一是基金安全问题。在农保基金的管理中,各地存在挪用、公款私存或委托不当等问题,直接威胁到基金的安全,据统计,至2001年底,全国216.07亿元农保基金总额中,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和交财政管理的占87%,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购买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委托贷款、购买股票、直接投资和拆借挪用等占13%。2000年,可正常收回本息的占基金总额的92.93%;收回本息有困难的占基金总额的6.39%;已确定不能收回的基金占基金总额的0.68%。[6]又如,2004年德隆崩盘殃及的恒信证券案,在委托理财合同名单中,青岛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赫然在列,直接威胁到3000万元农保基金的安全,教训极为深刻。二是基金增值的问题。许多地方农保基金的增值非常大,或是因为财政不兜底,要靠基金自身的增值来充抵十年保证期过后的支付问题;或是因为依靠基金自身的增值来支付农保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中期,由于存款的利息较高,各地农保部门的日子比较好过,从九十年代末期至今,由于存款利息低,许多地方的农保部门开始有些紧张,值得警惕的是,极少数地方的农保部门开始用农保本金来支付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并由此引发过农民集体上访,这一问题不解决,将严重地影响社会稳定。其三是农保部门编制和人员问题。各地农保部门的编制和人员安排不一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政府给编制和定人定岗,工作人员由地方财政解决;另一种是农保部门自收自支,自己定人定岗,工作人员工资自行解决。对此,地方政府和农保部门的立场不一样,政府希望减轻负担,而农保部门则希望解决人员编制以舒缓压力。
三、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进退和模式选择
由于存在种种问题和困惑,人们对建立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就一直存在争议,而争议的焦点自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进退和模式选择等问题。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进退选择
中国推行农保的时间不长,但随着农保实践的大起大落关于进退的争论却未停止过。1992年《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开始实施后,农保工作便有一哄而上的态势,至1997短短5年中,全国便有7452万农民参保(如表一)。
表一[7]
年份1992年1993年1994年1995年1996年1997年
农民参
保人数3500万缺3484.7万
5142.8万6594万7452万
积累基金缺14.79亿元27亿元59.5亿元99.5亿元139.2亿元
而至1997年7月,由于官方认为"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国务院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收新业务,于是又有点一哄而下的味道,参保人数逐年萎缩(如表二),至此,进退的争论已经告一段落。
表二[8]
年份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
农民参保人数8025万8000万6172万5995.1万5462万5428万5378万
积累基金166.2亿元缺195.5亿元216.1亿元缺259.3亿元285亿元
然而,自党的十六大后,随着关注三农问题的声音越来越大,进退争论似乎又开始了。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9]以两个重要文件强调的"有条件的地方"为据。有人提出了中国农保以国外经验为依据的进退"三条件":"(1)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在15%以下,农业劳动力结构份额在20%以下;(2)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率降至50%以下,且处于老龄人口高峰期;(3)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较高,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10]。也有人以此为据得出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全国而言,应当有进有退:发达地区应积极推进,欠发达地区应暂缓推行。"[11]的结论。当然,有人反对这种主张,说:"中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不能停顿,而且应该从现在做起,切实推进并逐步完善,以便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工业化、城市化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12]
进退的问题再次提到我们的面前,这是一个痛苦的选择。笔者认为,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宜"进"不宜"退",宜早不宜迟,我们进行清理整顿决不是为了"退",而是为了更好更顺利地"进"。当然,我们的"进"应该正视现实,在具备一定的条件的基础上循序渐"进",而不是不顾客观情况一哄而上。至于中国农保的进入不是一定要以国外经验的"三条件"作为依据,这个问题值得探讨。笔者认为,"三条件"可以作为中国全面推行农保的参考依据,但不能作为各地农保进退的依据,更不应该以具体的数字为中国农保的进入设限,理由是:
之一、中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比任何西方国家都更为迫切。一是因为中国农村老龄人口高峰期的来临所造成的养老压力比西方国家大得多。中国计划生育政策推行较早,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农村普遍实行了计划生育的政策。以20岁作为生育年龄测算,农村最初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人群目前的年龄大致在40-50岁之间,再过十年,这一批人将成为老龄人口。我们应该未雨绸缪,尽早将这批人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视野,提前做好农保的制度设计和准备工作,否则,农保工作启动越晚,给中国社会造成的压力也会越大。其二,中国农村的土地保障功能比西方国家脆弱得多。人多地少是中国的基本国情,以土地保障为依托的养老模式将面临严峻挑战。中国的劳均耕地差不多是美国劳均耕地的八百分之一,2004年中国的人均耕地减少到1.43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在美国或其他西方国家,农业人口较少,土地可以成为农民养老的有力屏障,其农民养老问题的并不是一个十分迫切的社会问题。中国却不然,中国的土地保障功能非常脆弱,不足以成为农民养老的屏障。虽然,随着中国城市化的进程的加快(2004年,中国的城市化率达到41.8%),中国农业人口在逐步减少。然而,由于中国城市化的畸形发展,耕地消失的速度比农业人口消失的速度更快,在各地轰轰烈烈的"圈地"热潮中,仅最近7年全国耕地就减少了1亿亩,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目前,许多地方的被征地农民陷入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的尴尬境地。这一类人群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及早不解决,既影响农村稳定,也会影响城市的社会稳定,滋生了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到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之二,国别之间、地方之间农民的收入状况和生活成本相差甚远,农村社会养老险的进入前提和养老金的标准不可同日而语。西方国家和中国之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同一地区农民之间,其收入状况和生活成本存在较大差距。这种差距理应成为设定缴费基数和养老金标准的依据,却不应该成为养老保险"进"与"退"的依据。从一定意义上说,养老保险应该是一种体现社会公平的机制,如果这一体系只纳入富人,而抛弃穷人,只纳入少数,而抛弃大多数,那就失去了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工具的真正意义。西方国家的农业享有高额的财政补贴,农民负担不重,甚至不同程度的享有财政的反哺,对西方国家而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是一种社会制度的完善,农民有能力适应略高的进入门槛。此外,较高的生活成本也决定其较高的养老金标准。中国的国情不同,中国的农民一直通过较重的赋税、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土地出让等途径为财政做贡献,农民的负担较重,生存状态较差,自我保障能力脆弱。显然,中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进入门槛和养老金的标准也不宜过高。这种差异性同样适用于中国内部的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
之三、对欠发达地区应该做实事求是的评估,不应该不加分析地全面退却。欠发达地区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中,的确出现过一些问题。如,农民收入较低无力参保的问题;观念不到位、地方财政无力补贴、保障水平较低,等等,都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但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应该成为欠发达地区要"退"的依据,对欠发达地区,我们应当做客观分析,事实上,欠发达地区是个相对的概念,欠发达地区也有一些具备了条件的较发达的地方。更重要的是,欠发达地区工业化城市化的任务更加艰巨,在其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必然会伴随着越来越多的被征地农民,对这些具备了条件的地方,对这些必须纳入社保的被征地农民,我们决不能因欠发达地区的大前提就一"退"了事。
对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进退选择问题,应该本着"积极探索、重点突破、循序渐进、逐步推开"的整体战略,各地都应该摸清底数并做好制度准备,并本着"两个先行"的原则推进农保工作:其一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先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如同其就业安置问题一样重要,事关地方社会稳定和协调发展的大局,在这件大事上,各地决不能含糊,决不能以退了事,必须开始着手这方面的工作;其二具备了条件的地方先行。只要是地方政府具备了财政补贴和兜底的能力,只要是当地农民具备了缴费能力,就应该探索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积累经验,由点到面稳步推进。
(二)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模式选择
1992年《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实施后,至上世纪末,各地基本上都是按照《基本方案》的统一模式运作的。但近些年来,除了极个别地方外,大多数地方在实践中纷纷抛弃了原有的模式,探索并形成了各自不同的特色和模式。笔者拟就烟台、青岛、苏州三种典型模式做一比较分析,以图对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选择做一展望。
1、烟台模式[13]:烟台模式是1992年《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实施后国家试点探索的传统模式,是一种以政府倡导和扶持为特征的准商业保险模式。这种模式坚持"政府倡导、个人自愿、因地制宜、稳妥推进"的原则、在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上以收定支,类似商业保险。农民参保政府不补贴(只对被征地农民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农民失地时以城镇低保标准为依据,目前按领取220元测算。一次性征地过半,人均不足一分地的,由政府全额交;人均不足三分地的,由政府交30%,个人交70%;政府所交金额从土地补偿款和土地经营收入中列支。),农民参保缴费不设上下限,多交多回报,少交少回报。烟台模式中农保部门为自收自支机构,政府不拨款。这种模式有别于商业保险的是:政府倡导并推动工作的开展,可节省高额的营销费用;农民领取养老金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参保的回报较商业保险高。烟台模式缺陷是,政府不补贴农民的积极性不高;农保机构自收自支,基金增值压力大;农民参保不设基数,缴费少的不能真正发挥养老功能,缴费多的则无条件享受更多的政策优惠,形成了有利于富裕阶层的不公平社会机制。
2、青岛模式[14]:青岛模式是一种以政府扶持和有限补助为特征的行政支持模式。这种模式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财政补助和兜底。在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上以支定收,各县(市、区)根据自己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为基准),个人交6%,村集体、乡镇、县(市、区)补助12%。个人交费设上下限,最低不低于6%,最高不高30%。这种模式采取行政信誉支持的方式,财政补助资金可先行"挂帐"(或称"空挂"),视情况分期支付到位,但必须兜底。青岛模式中农保机构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这种模式由于有了政府的扶持、补贴和兜底,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较高,但此模式的财政补助没有真正到位,对后期财政兜底的压力较大,对政府的信誉和政策的连续性是个考量,如果"挂帐"成了真正的"空挂",则会给社会稳定埋下祸根。
3、苏州模式[15]:苏州模式是一种以政府高补贴为特征的福利社保模式。苏州模式实行"一个体系,两种制度",对农村劳动力分别实行两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农村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农村劳动力(即纯农户)纳入农村养老保险。并建立了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养老保险相互衔接的机制。农村养老保险坚持"个人负担、财政补助、集体补贴"的原则,在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上以支定收,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农民纯收入或参照上年城市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50%左右确定。在此基础上,个人负担50%,集体和财政负担50%,财政补助的资金必须全部到位。苏州模式建立了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相结合的养老补贴制度,对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老年农民无条件给予补贴。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身份置换,在充分补偿的前提下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养老、医疗保险,并提供免费就业培训。苏州模式中农保机构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设备和基金征缴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苏州模式是在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前提下形成的,代表了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趋势,由于政府的高补贴,极大地提高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由于解决了农保和城市保的衔接,较好地解决城市化进程中的"三农"问题。但这一模式的财政压力较大,对经济欠发展地区来说,它显然是不适宜的。
从以上三种模式的分析中可以发现,不同的经济基础支撑着不同的制度模式。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必须的,三种模式中,对被征地农民入保的做法大同小异,这一点也应该尽快在全国各地推广。
在笔者的眼中,烟台模式是应该淘汰的,这种模式的产生只是出于对尽快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良好愿望,它既难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也难以反映制度的公平度。这种模式的产生如果没有当时政府的半强制推行,如果没有当时各种农业税费的代扣,根本就难以推开。更重要的是,由于农保机构实行自收自支,基金增值的压力较大,如果选择有相对稳定回报的领域进行投资,则可能由于回报率低出现入不敷出的局面;如果选择回报率较高的风险投资,则有可能出现象德隆崩盘导致的农保基金的安全问题。
那么,在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选择上,苏州模式与青岛模式应该怎么定位,能否全面推广呢?笔者认为,这两种模式可以作为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两个阶段的不同模式,青岛模式应该是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入的初级阶段的主要模式,苏州模式应该是建立经济高度发达基础上的高级阶段的主要模式。在模式的选择上,各地应该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选择自己可以承受的模式,切忌头脑发热和照搬照套。
在模式的选择上,当然也有一些共性的东西值得各地参考:
其一是在参保对象上,以覆盖年满18周岁的全体农业人口为总目标,稳步扩大覆盖面。具体步骤上,第一步从被征地农民和城乡企业农民工的参保工作抓起,进而延伸到农村专业种养户、义务兵、独生子女父母、村组干部、民办教师等各类人员,最终覆盖全体农业人口。
其二是在保障水平上,既要体现真正发挥保障作用,又要根据各地的人均财力和农民人均年收入的实际水平,缴费基数和基本养老金的确定可本着低水平进入的原则,并随着人均财力和农民人均年收入的增长水涨船高。
在制度的设计上,实行"一个体系、两种制度。"根据农村劳动力不同就业渠道,分别实行两种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农村各类企业从业人员和进入本地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纯农人员纳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以土地换保障。并做好城保与农保的衔接,逐步实现两者的并轨。
其三是在资金的筹集上,养老保险资金应根据"以支定收"的原则筹集。缴费比例按照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参照上年城镇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50%确定,并设定个人缴费上限,每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建立财政补助和集体补贴制度,采取"个人负担、财政补贴和集体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农保资金。财政补助原则上要到位,当年财政确有困难的,可借鉴青岛市的经验,采取财政先行挂帐的办法,分期支付到位。
其四在管理体制上。首先,要理顺关系。全国各地五花八门的农保机构应统一名称,归并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乡镇应设农保代办员。农保机构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人事、编制部门应增加其编制,农保部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其次,要强化制度建设。农保部门的管理首要的任务是确保基金安全,在此基础上寻求基金的增值。为此,要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基金和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在此基础上规范管理。再次,要保持信息通畅。建立市、区、乡镇、村4级农保网络,健全农保对象基本信息库,保持四级农保网络信息的通畅。
四、结语
建立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应该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进入原则,本着"先易后难,急事先办、逐步推进,重点突破"方针。有计划分步骤抓好这项工作。
(一)、加紧立法和制度准备工作。目前,我们的理论研究和法制准备工作明显落后于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践,许多地方的农保部门在开展这项工作时,一方面觉得任务迫切,另一方面最感头痛的就是没有有力的法律依据,心中没底。针对这种现状,国家应该在总结十多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出台一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基本法律,使这项工作真正步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各地也应该在总结经验教训,学习先进地区甚至是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前做好制度方面的准备工作。
(二)、理顺农保管理体制。针对中国存在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方面条块分割的现实,应该切实加快体制改革,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升格为各地的一级部门,并把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管理一并纳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实现统一管理和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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