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经济的主要特点(6篇)

daniel 0 2025-08-23

自然经济的主要特点篇1

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尚存在较大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就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其调整对象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此观点被称为“干预说”。笔者认为,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特征的分析是符合市场经济特征的,这是为活动的二元性(即竞争性和社会性)和国家的管理职能所决定的,没有国家干预,社会群体利益无法保证。但笔者却不能赞同以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管理关系为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如果承认这种说法,经济法就成了行政法的一个分支部门。实际上,现有的被公认为属于经济法的大部分内容主要是把市场主体之间的行为或关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即规定市场主体应该如何,不应该如何或禁止如何,只要市场主体不超越法律的规定,市场主体与国家机关之间是不发生直接关系的,将这部分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部门是解释不通的。因此,这种学说无法划清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界限。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经济法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虽然具备公有制基础的优越性,但不能否定的是它是由计划经济转化而来的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经济,它压缩了应有的发展阶段,更为重要的是现在的民主和法制都尚不完备。有学者认为,“现在,以我国为标志的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市场为主的时候,不全盘否定计划,要市场里面有计划,而资本主义经济,在借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验基础上,也在市场里面搞一些全局的和主动的计划”。由于形成条件和产生过程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然具有国家特色和国情差别,将社会主义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有机结合,发展生产力和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且保证经济发展和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社会化大生产和相当发展的市场经济必然导致相应的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这实际上是经济运行过程中一种潜在的法律需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脱离法治轨道,相关的法律体系便应运而生。

三、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不难看出法律作为一种工具总要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保障相应的基本权利。法律的存在和维系也必须以调整某个领域的社会关系并发挥相应的功能为前提。从调整对象上来说,一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对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范围和性质,又有很多学者主张不同的看法。根据“经济法”一词在各种不同场合使用的情况,其涵义应该是用社会本位观念建立的调整经济关系的实体法。但是结合西方的法学观念,从更全面的角度看,经济法作为一种现代法制思想,指的是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法律社会本位观念。

1、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标准。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标准涉及到以下问题:首先,首要问题在于确定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是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出发还是以西方的法的体系为标准来确定和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呢?目前,经济法学界一致认为应以实践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发展生产力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次,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应是特定的,是由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目前,国内经济法学界虽然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性质有不同的表述但均认为经济法不调整非经济关系,也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只调整国家对经济生活发生作用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即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再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的部门界限应当区分清楚。如果不能划分出经济法与其他法的部门界限,则经济法无从建立;如果不能严格划分经济法与其他法的部门界限,则经济法的体系也不可能严谨、科学。因此,关于经济法与其他法的调整对象“交叉”或“重叠”等说法只能说是对经济法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或相当程度的认识,但还不能说完全科学地界定了经济法的概念和应有地位。

2、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自由经济强调市场主体在市场上的自由竞争,强调在价值规律作用下,由市场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对有限的社会资源在各种可能的生产用途之间做出选择,以获得最佳效益。此时人们有两个基本观点,一是自由竞争是生产力发展的最活跃因素,由价值规律、供求关系自然调节,以获得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二是认为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是一致的,个体效益的最大化必然促进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即1+1=2。然而,自由竞争的结果,使社会财富在社会个体之间的分配严重失衡,这必然产生垄断,垄断又限制了自由竞争,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个人权利本位无法实现整个社会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并且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此时,人们突然发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有时是以牺牲社会群体效益为代价的,原来1+1

经济法的产生并不排斥民商法的作用,它在承认价值规律作用下的自由竞争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尽力保护社会群体的利益。可以说,民商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离开了民商法,只谈国家干预,也就否定了价值规律作用下自由竞争的作用。

四、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从表面上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没有过多的联系,但实际上两者同属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后者说的是经济法主要涉足和解决哪方面的问题,而前者则指明了在整个实践过程中,经济法解决上述问题所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原理。要确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必要对经济法进行正确定位,主要问题在于正确认识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这就涉及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要素。首先,经济法基本原则应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鲜明地反映经济法的部门法特色;其次,根据我们对基本原则内涵的把握,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必须贯穿于经济法实践运作的整个过程,对经济法制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最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应该体现一定的法律关系内容,成为克服成文法局限性和不足的工具,弥补法律漏洞,同样具备一定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并为执法者提供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必要体现一定的价值和精神,它应该配合立法宗旨,为法律解释提供条件。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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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浦江,刘祝平.经济法学新编[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

自然经济的主要特点篇2

一、我国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相关观点分析

(一)社会公平论

我们通常所讲的社会公平论即为主张社会公平作为我国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论点。具体而言,公平正义作为国内社会所追求的根本价值,而经济法的根本特性即为社会性。所以说,公平必须作为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不少专家提出,中国经济早已获得了大幅度的提升,在这种大的经济环境下,市场经济更加需要公平,而不是效率。一些专家认为,经济法包括各种各样的价值,例如:秩序、效率、自由和公平等等。在诸多价值之中,公平是其余价值的基础条件,也是根本价值。必须保证经济的公平性,才可以更有效地保证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长期发展。

(二)社会秩序论

这一论点提出秩序乃是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通常情况下,秩序才是保障社会经济迅速、健康发展的前提基础。所以,秩序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提出这一论点的专家人士觉得在经济法律关系当中存在有国家干预,而这肯定会涉及国家政权,公权力和公民权利间的联系能否有机结合起来,便逐渐成为了经济法最为注重的话题之一。所以说,秩序自然而然地成为了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此外,将秩序作为我国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论点在某种意义上抹杀了公平效率的价值功效。缺乏公平与效率的人类社会,人民是没有安全及自由的,这样的秩序也不是我们需要的。

(三)社会整体效益论

这一观点提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应为社会整体效益,绝非某个人、某一集体或者地域的效益。部分专家觉得经济法将社会整体效益当做根本价值取向有别于民商法学的根本属性。另外,很多学者提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具备鲜明的经济本位以及社会本位的法律特点。第一,将社会整体效益当做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犯了严重的逻辑失误。法律价值是指法律对于人类需求满足的积极影响,主要分为主观和客观两方面。但是,社会整体效益严格意义上归类于客观方面,若把社会整体效益作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则在逻辑方面是无法说通的。第二,社会整体效益的定义并不清晰,具体涵盖哪些内容也是不够清楚的。所以,把其当做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是不严谨的。

(四)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概论

顾名思义,这一论点把效率当做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在确保效率的前提下,兼顾社会公平。效率优先论的出发点为市场失灵,提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在于保障经济效益,避免市场失灵情况的发生,或者在市场失灵的时候,政府应当怎样进行干预。所以,效率因素才是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然而,由法社会学的角度出发,社会公平同样是法律的基本保障。经济法作为法体系当中的部门法,需要具备一般法律的共性,当然,社会公平也是不可或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论点仅仅关注效率和公平的对立性,却忽略了两者间的统一性,因此,此观点是不全面的。效率是市场经济必需的,而公平同样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一项。在构建和谐社会、奔向小康的整体环境下,效率和公平的完美结合才能更加有助于社会经济的迅速进步。

(五)和谐价值观

持有这一观点的人认为,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是社会公平、经济自由、社会效益以及经济秩序的有机统一。和谐价值观把一切法律价值有机结合在一起,令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具体针对性不足。因此,此观点并不是十分合理的。二、对我国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问题的评析通过上述关于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问题的研究结论或者观点不难发现,在对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进行研究的环节中,大部分情况下人们都会借助拆分的手段,片面地把某一经济分词孤立来看,并且以此来论证自身认为的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正确性。所以,不管是以上哪一种观点,均不够完善,都应当进行补充,具体评析如下:

(一)社会公平的经济法价值取向难以充分展现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

我们都知道,公平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发展形态,在我们生存发展的各种意识形态领域中均存在对其的渴望,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由于它特有的属性令其具备更加明显的基本特征。但是,因国内公平涉及的领域太过宽泛,不仅是经济公平,中国的公平还体现于权利平等以及社会平等等一系列方面中,经济法的公平通常也是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同时将社会大众集体利益的维护作为根本着眼点,所以,纯粹的把公平作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不够全面、不够严谨科学的;另外,公平作为一种价值取向是任何组织和部门共同寻求的目标,国内法律均依靠公平作为制定、执行的前提基础。所以说,公平不具有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所需要的唯一性和独特性特点,比如说:教育法同样追求以公平为前提开展各项教育活动等。经济民主重点突出的是民主,主张政府在行使经济管控职能的过程中,尽量不去干预社会经济发展,而是尊重人们的核心地位,这仅仅是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的具体方式,并非价值取向。

(二)把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作为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观点有待考究

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在主观及客观两方面因素的作用下产生发展的,并且是在历经多次实践最终被确定的具有重大作用的法律价值观,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人类的发展,而利益本身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它的出现和发展具有明显的客观性特征,和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特征具有鲜明不同,首先,;两者在性质以及特点上就截然不同;其次,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范畴不清晰,存在大量不确定性的经济因素,并且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也是依托个人利益这种构成基础的。所以说,个人经济利益包括在社会整体利益当中,由此可见,在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中怎样把注重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进行有效的区分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再加上社会整体利益的保证也仅仅是经济法发展的基本方向,不可以将其和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混为一谈。

(三)单纯提倡效益为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论点也是不够全面

在中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最关键的作用就在于它很好地弥补了以往工商法中效益优先的缺陷性,进一步把保证社会经济公平、提升经济效益有机结合在一起,更好地实现了社会整体效益。所以,从法律价值角度出发,一味主张社会经济效益,把经济效益的增强和实现经济公平分离开的论点是极为不合理的。除此之外,由现有经济法调整的状况来讲,经济管理关系已经渐渐成为经济法进行调整、优化的最关键部分之一,在社会经济发展的环节当中展现公平性也是不可缺少的,所以,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必须有效解决公平和效率两者的统一性问题。

(四)市场经济秩序下的经济自由仅为经济发展途径,并非价值取向

国内社会经济的发展方针主要可以归结为,我们提倡在政府对国家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展现市场的自我协调能力,并且在特定范围内实现经济的自由发展。我们可以看出,经济自由作为我国推行以市场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是我国为推动国内外贸易的进展而实行的一种经济策略,所以其并非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把其作为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的论点是不正确的。

(五)把和谐当做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针对性不足

众所周知,和谐作为各个时代共同追求的重要目标,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均起到关键影响。但是,和谐的种类繁多,像社会和谐、生态平衡等等。经济法的和谐是从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谐统一的角度出发的,具备明显的社会和谐特点,尽管和谐也是中国经济法寻求的价值取向之一,然而却并非中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其同样不具有独特性和唯一性的基本特征,同时它的时代性特征也较为缺乏,所以说,把和谐作为我国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论点也是错误的。

三、公平和效率是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在经济法的整体价值当中,公平和效率毫无疑问是最为关键的两个价值取向,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在各种各样的经济法价值取向之中,唯独经由经济法的立法与执行能够有效地保障社会整体效率,更好地体现出社会公平,也能够确保经济的自由性、有序性以及安全性。若缺失了公平及效率中的任何一项,另外的一切价值均不会具有任何意义。

(一)从国内经济法的法律属性来看,公平和效率是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中国作为一个具有社会主义特征的国家,满足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彻底消灭剥削,并且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性涵盖了公平与效率,中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一定会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统一起来。

(二)从公平和效率的联系上来看,两者均为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第一,公平和效率两者都是十分关键的,两者缺一不可,不具备效率的公平或者缺少公平的效率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都是毫无意义甚至是有害处的。第二,公平和效率具有对立统一的基本特点。尽管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对立性,然而它们并不是无法调和的,尤其是对于经济法的社会整体效率和社会公平来讲更是如此。由于既然称之为社会整体效率,而非个人效率或者局部效率,那就一定会涉及社会的公平正义方面。第三,从法尚公平的角度出发,公平必须作为法的基本价值,经济法也是如此。此外,从对经济法带来的根源考察当中,正是因为发生了一系列社会与经济问题,引发了社会不公平,也才促进了经济法的出现。所以说,由公平和效率的联系上看来,公平和效率两者均应当为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自然经济的主要特点篇3

[论文摘要]本文拟通过对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以及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不同历程的考察,探讨中国经济法产生的特殊性,以求得对中国经济法更为深入的认识。

一、行政调节失灵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市场调节失灵是西方现代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政策是经济自由主义,干预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由于垄断的存在,使平等自由的竞争秩序遭到破坏,存在市场调节失灵的现象。为了克服市场调节失灵的现象,资本主义国家以公权力介入社会经济生活,以各种行政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直接的、具体的管理、调控、干预,其意图是恢复自由竞争秩序,从而产生了最初以垄断为核心的西方现代经济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政府)不仅从宏观上全面控制国家的经济生活,而且从微观上也全面彻底地控制所有企业乃至公民个人的经济生活,实行宏观与微观的合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已经认识到国家(政府)的公权力过度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必然会引起行政调节失灵。颁布了一些经济法律法规,它体现了国家调节与市场调节的协同并用,这是中国严格意义上的现代经济法。正是由于行政调节失灵,才产生中国严格意义上的现代经济法,行政调节失灵是中国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

二、市场经济的确立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我们将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9年到1992年,中国经济法的产生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开始改革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体制,重视以法律手段调控经济。此时的“经济立法”具有两个特点:一是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不分,将大量地应属于民商法调整范围的社会关系纳入立法范围。二是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反垄断法、限制不正当竞争法缺位。

第二阶段从1992年至今,是中国经济法的迅速发展时期。以颁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起点,进入了制定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阶段。先后出台了有关产业政策、财政、金融等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国经济法体系正在迅速形成。这时期的经济法发展仍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对经济法的理解,尚未完全摆脱大经济法的模式,仍停留在与经济运行有关的法律的认识上,缺乏对经济法的实质性把握。二是经济法的立法规划与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之间存在较大距离。三是经济法的立法理论基础相对薄弱。诸多重要的经济法理论研究缺位、立法过程中法律专家的作用发挥不够,也使经济法的发展缺乏理论基础。

三、计划性中国市场经济发育的特点

中国市场经济的发育方式或过程完全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过程一开始就带有显著的计划性特点,这一特点必然会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第一,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育是与所有权私有化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所有权运动对于这些国家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中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前提是坚持公有制,不可能也不允许在中国出现以私有化为目的的所有权运动,因而其法律的调控方式显然不能等同于私有制国家。

第二,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育的前提是市民社会中独立于政府权力的“第三等级”的形成以及他们在市场活动中存在的不同利益要求,经济法的产生也来源于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要求的需要。而在中国,市场经济的发育起始于计划经济体制,缺乏独立于中央集权政府的市场主体,更没有独立的利益要求。如果说西方市场经济发育的启动力量来自于市民社会内部,那么,中国市场经济发育的启动力量则主要来自于国家。

第三,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由自然经济逐渐发展而来的一个连续过程,其法律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相适应,基本上是在一个法律部门已充分发展的基础上才逐渐分离出新的法律部门。而中国市场经济的进程起步于计划经济并且是由国家这一外部力量直接启动,国家从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有计划地设计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育,各项法律均由政府按照立法时间表来制定的情况,导致各种不同性质的法律部门发展的脉络不清,理论研究与实践的脱节。

四、国家中国经济法确立的启动力量

西方国家的经济法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日益显露的市场机制的缺陷,市场失灵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存在的前提。但是,中国的市场不发育或发育不足、市场主体的缺位使得对于发展中国家有特殊意义的资源优势无法靠市场自身的力量在短期内发挥出来,便在客观上要求政府承担起创造条件促进市场发育。于是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就有立法重点的选择问题。计划经济惯性的影响使政府当然选择了便于运用国家权力的法律手段,并将之称其为“经济法”,这个“经济法”当然应以计划法为核心,以企业立法为主体。相当长时期内,经济法直接体现的是国家利益而不是市场主体的利益,这样才出现了真正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立法缺位的情形。

五、法律资源稀缺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道路崎岖

西方国家经济法成长于良好的法律资源基础,它们经过几百年的历史发展,有相对成熟的公民商事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框架,其法律主要是对社会已有的关系和人们行为方式的认可,这样的法律在产生、发展及实施诸环节均形成了良性循环。而在中国,一切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精神渗透了整个法学领域。缺乏公民商法律意识和适应经济运行的民商法制度,大量的法律法规是由国家强制提供给社会的。由此我们看到:在中国公民商事法律意识淡薄、权利本位观念尚无力对抗国家本位观念。法律自身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道路自然是异常艰难。

六、结语

对中国经济法的认识和研究,既不能停留于对经济法理想状态的应然设计之中,将西方国家相对完备的经济法模式照搬于中国;更不能因中国经济立法的繁荣而乐观。分析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特殊性应成为研究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起点,只有把握了中国经济法成长的独立性才能获得对中国经济法的正确认识;也只有从这里入手才能真正建立中国经济法的理论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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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中明:《经济法》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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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自然经济的主要特点篇4

【关键词】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生产力

【正文】

经济基础是唯物史观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对于夺取了政权成为执政党的共产党来说,如何理解经济基础,直接地影响到怎样理解社会主义和采取什么样的方略来建设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被确定为改革开放所要达到的目标模式,依法保护非公有经济、使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已经载入我国宪法的今天,我们的一些哲学教科书仍然重复着曾被歪曲和误解的经济基础概念,相当一部分同志仍然循着旧的思维模式来看待和理解现实社会中的许多问题,一些重要的理论分歧就是由此而产生的。因此,有必要重新提及我国理论界关于经济基础的讨论,并根据新的实践经验厘定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概念。

一、实践的回答

我国理论界对经济基础的讨论是从50年代初期开始的,一直持续到“”前夕,长达十余年。争论的焦点是如何理解马克思的“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这段名言中“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一种意见认为是一定社会中各种生产关系的总和,即所谓“综合经济基础”论,另一种意见则坚持,经济基础不是指一定社会中现存的各种生产关系的总和,而是指占统治地位的那种生产关系各个方面的总和,即所谓“单一经济基础论”。后来,“单一经济基础论”占了上风。从1962年艾思奇主编的中国第一本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到今天的数十种版本的哲学教材,都依然在重复着“单一经济基础论”。现在是到了彻底打破这种思维定势的时候了。

理论的结论不应与现实相矛盾,被实践证明是不符合现实和实际的理论只能被认作是错误的理论。实践既包括历史的事实,也包括当下的实践后果。那么,历史上可曾有过单一经济基础的事实?回答显然是否定的。

从历史发展的情况看,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其生产力的发展都带有一定的不平衡性,所以总有自然形成的各种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在封建社会中,既存在前封建的生产方式,也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商品经济因素;在资本主义社会,特别是它的早期,遗留的封建经济因素也是很多的,尽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的主导因素。即使发达的资本主义,也不能说在经济上就全然都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至少还存在一定数量的个体经济。经济基础作为一个历史观的基本范畴,是以历史上业已存在过的经济事实为依据的,其实马克思早已对这一点有过明确的昭示,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写道:“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经济基础。“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即是一切社会形式中总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社会的上层建筑的性质和特点,就是由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决定的,也主要是由它们来说明的。

确实,马克思也用过“资本主义的生产力方式”、“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这些概念,这是特指那种以资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生产关系的。这里我们必须明确地把这么两个概念加以区分,一个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一个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前者是作为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一个特定阶段、特定社会形态的经济制度或经济结构,后者则特指以生产资料资产阶级所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无疑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属于主要矛盾,但不能说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就只是由它构成,是它的几个方面的总和。如果这么理解,就势必会把不同层次的问题混为一谈,势必会造成一种理论困境。第一,无法理解和说明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快或慢地发生变革。例如,既然封建社会只以地主占有土地的生产关系为其经济基础,而把手工业、商品生产等都排除在经济基础之外,成为非经济基础的存在,那封建社会的这个经济基础怎么变更,才引起资产阶级革命,导致资本主义的上层建筑代替封建地主阶级的上层建筑呢?第二,难以解释不同的资本主义国家何以有自己的特点的问题。同样是资本主义国家,同样在经济基础中都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而英国的资本主义与法国的资本主义就不相同,法国的资本主义与日本的资本主义也有区别。造成这种差异,除了文化传统方面的原因之外,更为重要的还是各自经济基础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其他生产关系的比重以及彼此之间的特定结合方式。

同样的道理,对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与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也应作出这样的区别。不幸的是,我们过去未能意识到这种区别的重要性,甚至还有意地抹杀和混淆这个区别。我们离开了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和状况,离开是否促进了生产力发展这个最基本的标准,更多地从伦理主义角度来理解阶级、剥削现象,片面地夸大非公有经济的危害性,过度地排斥、压制甚至干脆消灭各种非公有经济成分,试图建立一个以纯粹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其后果是我们大家都明白的,导致国民经济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拉大了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差距,也严重地败坏了社会主义的声誉。

如果说改革前中国国民经济的濒临崩溃从反面证明了“单一经济基础论”是错误的,那么改革开放的实践及其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果,实际上则从正面证明了“综合经济基础论”的正确性。没有对非公有经济的解禁,没有非公有经济的蓬勃发展,我们肯定不会取得今天这么大的成就,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肯定不会有今天这么大的活力。可以这么说,如果没有把非公有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有益的补充而加以肯定和保护,在单一所有制下就不会存在市场和竞争的必要性,恐怕也就不会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问题的提出,改革开放的过程无疑会更为迟滞、更为曲折。

二、从“三个有利于”标准看“综合经济基础论”

邓小平作为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他一贯认为,社会主义要搞公有制,但不能简单地把社会主义等同于公有制。在农村改革的方向问题上,在关于特区建设利用外资的问题上,在关于是否限制私人经济发展的问题上,特别是关于市场经济的问题上,当时党内党外在认识上都存在着相当严重的分歧,邓小平审时度势,先是要求“不争论”,干起来,看一看再说,“拿事实来说话”,后来在著名的南方谈话中明确批评了关于抽象地争论姓“社”姓“资”的问题,提出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改革开放的政策和措施正确与否的标准,发动了第二次思想解放运动。

改革的过程是一个充满了阻力和艰难曲折的过程,其中既有既得利益阶层的阻挠,也有因为受旧的社会主义观念束缚的人们的反对,还有在改革策略和方式上不同意见的争执而造成的困难。反对者的理论旗帜自始至终都很鲜明醒目,这就是捍卫和维护社会主义;反对意见的攻击点也很集中,这就是改革削弱了公有经济,从而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埋下了隐患,甚至直接危害了政权的巩固。他们的理论基础就是单一经济基础论,既然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的生产关系,那么允许、扶持、鼓励非公有经济的各种政策就都是削弱公有制的政策,在他们看来就是否定社会主义的政策。姓“社”姓“资”的问题,实质上就是这个问题的表现形式。

改革开放20年,以单一所有制的“一大二公”理念为蓝本的计划经济体制遭到了根本的否定,单一经济基础被“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存所代替,非公有经济成分得到了巨大的发展。时至今日,多种经济共同存在共同发展已经成为中国大地上无法撼动的现实,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新通过的宪法也以最权威的形式肯定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

“三个有利于”标准是实践标准的具体化和深化,如果我们用“三个有利于”标准来判断“单一经济基础”和“综合经济基础”的争论,答案就很明确。单一经济基础论是把社会主义纯粹化理想化的结果,同时又是论证纯粹化的空想色彩浓厚的社会主义观念的理论基础,是建立“一大二公”的所有制结构的理论依据。它不仅不适合中国生产力发展的情况,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结果,依此理论形成的治国方略和建设实践使得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走了很大的弯路,受到了很大的挫折,人民的生活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善。改革开放是一场新的革命,既是对实行了二十多年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革命,也是对空想式的社会主义理念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治国方略的革命。改革开放打破了公有制一统天下的经济格局,针对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和经营体制的共同存在,积极发展各种个体经济,允许国内外私人资本投资办厂,不断扩大对外开放规模。由于这些政策符合中国国情,从而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血液,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改善,激发和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古老的中华民族焕发出了新的活力。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得到了很大增强,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结论

“综合经济基础论”最初是作为过渡时期的经济基础提出来的,也就是说,在它的提出者那里,只是意味着中国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基础是由多种经济成分构成的,一旦完成了过渡,似乎就该是纯粹的公有制经济了。换言之,这种理论确实带有为“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论证的味道。在理论上探讨经济基础问题并论证“综合经济基础论”的合理性,比仅将综合经济基础限于过渡时期,属于一种特殊时期的经济基础的观点来,无疑是更加深入了一步。但其中也有一定的问题。因为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当时人们都没有认识到社会主义作为一个历史阶段具有长期性,更没有认识到社会主义还有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的区分,因此,笼统地讲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多种经济成分的综合,就难以把问题讲清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提出,是社会主义认识上的一个重大飞跃,也为人们理解“综合经济基础论”的合理性提供了根据。既然社会主义有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的区分,在它的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还比较落后,并且发展很不平衡,为了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多种经济成分的并存就不仅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从公有制在质上占统治地位,由此以保障国家上层建筑的社会主义性质,到在量上扩展到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直至最后消灭非公有经济,这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换言之,单一经济基础作为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目标,有它的合理性,而把它作为现阶段就要实现的任务,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

当年“单一经济基础论”成为“正统”的权威哲学教科书的观点,并非因其更有根据、更具有说服力,而主要是非理论的原因起作用的结果。一旦成为了“正统”,便借助于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渠道大规模地向人们特别是青年学生们进行灌输,时间一久,便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和习惯。今天,我们一方面在改革实践中现实地变革着传统的“一大二公”的单一经济结构,寻求着适合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另一方面在各类学校中却继续教育着学生们只有公有制生产关系才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这种脱节和悖反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

自然经济的主要特点篇5

【关键词】小农经济自然经济解体

【中图分类号】G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962(2012)08(b)-0001-01

新的高三复习又将开始,在复习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问题,这也是学生容易弄错的问题。本人在教学中也在不断的思索,现将自己的一些感悟于大家共享,也希望能对学生在学习中有所启迪!

小农经济和自然经济的联系和区别,中国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是何时解体的?

1小农经济和自然经济的产生及其关系

什么是自然经济?自然经济就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其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交换,而是为了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即自然经济是为满足生存而生产,不是为了市场的需要。因而,自然经济重在强调生产的目的,与其相对应是商品经济!

那什么又是小农经济呢?小农经济是以家庭为生产、生活单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生产的目的主要是满足自家基本生活的需要和交纳赋税,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经济的基本形式。因此,小农经济尽管也说明生产的目的,但更说明的是劳动的形式,不再是大家集体劳动,而是以农民一家一户为单位。

自然经济是在何时出现的呢?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后,自然经济就开始出现。在中国,自然经济也是随着远古人类的出现而出现,直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结束,即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前,自然经济一直都占主导地位!小农经济呢?在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生产力的进步,特别是铁犁牛耕的出现和推广,土地私有制度逐渐确立下来,这为小农经济的出现奠定了基础,小农经济也随之出现。

我们了解了什么是小农经济、自然经济?也了解了两者在历史长河中的出现,那么它们有何关系?

我们先看两者的不同点:

不同点:首先,表现特征不同:小农经济强调以家庭为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精耕细作;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自然经济是相对于商品经济而言的,它以自给自足为生产目的,具有排斥社会分工,生产分散、规模狭小、技术落后等特点。

其次,两者出现的时间不同:小农经济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即在铁犁牛耕技术的出现和推广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确立之后。小农经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变化,在历史长河中出现过三种不同的社会属性:封建社会小农经济、资本主义社会小农经济、社会主义社会小农经济,在这其中以封建社会小农经济最为突出,这样也就容易让学生产生只有封建社会才有小农经济的错觉。

自然经济早在原始社会就产生了,在封建社会由于统治者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虽然商品经济有所发展,但自然经济仍占据统治地位,到1840年鸦片战争后,由于西方资本主义的入侵,自然经济开始逐渐解体,逐渐退出历史长河。

第三.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不是小农经济而是自然经济。在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时期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生产工具原始落后,农耕只能通过集体劳动,不是以一家一户的家庭为单位,因此不是小农经济,只能属于自然经济。

我们了解了它们的不同点,现在再来看看两者的相同点:

相同点:首先,两者都是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的产物;其次,中国封建社会,也就是说,从春秋战国开始到1949年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结束,中国的小农经济可以等同于自然经济;再次,不管是小农经济还是自然经济都具有自给自足的特征,小农经济就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2中国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是何时解体的?

在封建社会后期,特别是明朝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活跃,在中国江南某些商品经济发达的城市中,在手工业部门中开始出现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表明资本主义萌芽已经出现。于是许多学生就认为,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对自然经济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因而表明自然经济,即小农经济开始解体,这也是在复习中经常会出现的问题。小农经济是否真的在明朝中后期开始解体?我们又如何知道小农经济开始解体,即其解体的标志是什么?

自然经济的主要特点篇6

英文摘要:ThecharacteristicsofthedevelopmentofcommodityeconomyinthefeudalChinesesocietyhaveremainedanimportantissueinthestudyofcommodityeconomyhistory.However,theexplora-tionofthecharacteristicsofthedevelopmentofthecommodi-tyeconomyinthefeudalChinesesocietymustfirstdependonacompletedescriptionofthesituationofitsownratherthanjustasimplecomparisonbetweenthefeudalChineselandlordsystemandtheWesternEuropeansuzerainsystem.Theparticula-ritiesofthefeudalChinesecommodityeconomycanbeseeninthefactthatitexperiencedthreedevelopmentalpeaksandthusformedamulti-dimensionalpattem.Duringthiscourse,commodityeconomy,thoughstronglyinterferedbypoliticalfactors,haspromotedthetransformationoftheChinesesociety.

关键词:商品经济、中外比较、中国特点

commodityeconomy/comparisonbetweenChinaandothercountries/Chinesecharacteristics

【正文】

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乃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对立消长的过程。(注:李埏:《中国封建经济史论集》,云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6~15页。)因此,要全面而又科学地认识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必须大力开展对商品经济史的研究。随着近20年来对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研究的不断深入,这一点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商品经济问题是重新正确认识中国封建社会的重要突破口,应强调重视商品经济的研究。

大力开展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史的研究,首要的重大问题之一就是如何认识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因为这关系到我们从什么样的角度出发和以什么样的思想为指导去研究商品经济问题,并进而科学认识整个社会的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全局的大问题。最近,宁可先生强调:"从中国社会形态的研究,寻求中国历史发展的特点,不能不注重中国经济形态的特点,这里包括了商品经济的特点和作用,而寻求中国经济形态的特点,商品经济的特点和作用也许能给我们以线索和启示。"(注:宁可:《中国社会形态中应当注重的一个方面-商品经济》("社会形态与历史规律再认识笔谈"),载《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其意盖在于此。

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揭示。但这并不能说明该问题已无探讨的必要,而恰恰说明这只是一个重新认识的开端。下面,试就此问题略抒管见。

我们先从对已有的特点的分析谈起。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研究商品经济问题和探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关系的论著中,都曾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问题。其中,姜守鹏先生的《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注:见《社会科学战线》,1991年第2期。)是有关此问题的专文。限于篇幅,以下围绕此文做出分析。

在该文中,姜先生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概括有三。第一,"土地私有,土地较早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是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重要特征。"单从时间上看,中国在公元前359年商鞅变法之时,就确立起了"民得买卖"的地权原则,土地买卖逐渐盛行起来;而在西欧,到公元11世纪之后,"在大多数国家内,起初不能让渡和不能分割的'贵族'土地,渐渐变为可以让渡和可以分割的;实际上,它已被分割到漫无止境。"(注:[法]P•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44页。)土地买卖才发展起来。显然,中国历史上土地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确实比西欧要早得多。进一步来看,在中西方土地可以买卖之前,土地都是不能任意买卖的。在中国,西周就确立起了"田里不鬻"的地权原则;而在西欧,由于土地处于高度稳定状态,不能买卖,马克思曾称之为"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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