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理财的根本意义(6篇)
金融理财的根本意义篇1
【关键词】应用型大学个人理财项目驱动式
【中图分类号】G4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9682(2009)07-0121-03
【Abstract】Thecourseofpersonalfinanceissetinfinancemajorundergraduatecourseofapplicationorienteduniversitytotrainstudents’occupationadaptiveability.Theprincipleofprojectorientedteachingpatternbasedontheconstructiontheoryistoraisepracticalability,whichisagreedwiththecomprehensiveandpracticalcharacteristicofpersonalfinancecourse.Thispaperapproachestheinnovationofteachingpatternofthepersonalfinancecoursebasedontheteachingprincipleoftheconstructiontheory.
【Keywords】Application-orienteduniversityPersonalfinanceProject-oriented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国的个人理财市场的发展,专业理财已成为最具发展潜力的金融业务之一。顺应金融行业对专业理财师的强劲需求,以及应用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各应用型本科院校的金融学专业先后设置了个人理财课程。个人理财师对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要求很高,不仅需要掌握个人理财的基本程序方法,还需要具备扎实的金融、保险、证券投资、外汇投资、税务规划等专业知识,更加强调通过实践操作技能的培训使从业者具备团队合作、沟通、自我学习等能力。传统教学方法是以知识传授作为教学的重点,而在学生的能力培养方面较为薄弱。而以建构主义教育思想为指导的“项目驱动式”教学模式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将教学内容寓于不同阶段的项目任务中,整个教学活动最终被模拟成“在用户需求中完成特定项目”。“项目驱动式”教学模式这种强调培养实践能力的理念与金融学专业的《个人理财》课程的特点高度契合,有利于培养学生的金融理财能力。如何将“项目驱动式”教学模式融入《个人理财》课程中,进行课程的创新研究,以培养金融学专业学生的理财职业适应能力是急需解决的教学研究问题。
二、应用型本科教育课程创新的理论基础
建构主义教学理论与应用型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有着共同契合点,是应用型本科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的理论基础。从应用型本科教育的内涵上看,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尤其是职业适应能力,是应用型本科院校人才培养的关键。建构主义教学理论强调学习的情境性,主张通过在真正的现场活动中获取、发展和使用认知工具,来进行特定领域的学习,把所学的知识与一定的真实任务情境相结合,使学生适应真实的实践活动。建构主义认为知识的获得是学习者主动建构的,而不是从外部直接灌输给学生的。新知识只有通过学习者大脑中认知结构的加工改造后才能被学习者所真正认识和掌握。在建构主义看来,抽象概念、规则的学习往往无法灵活适应具体情境的变化,学习者常常难以用学校获得的知识解决现实世界中的真实问题。
建构主义教学设计遵守以下原则:以问题为核心驱动学习,问题可以是项目、案例或实际生活中的矛盾;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各种教学因素,只是作为一种广义的学习环境支持自主学习,诱发问题并利用它们刺激学习活动,使学习者迅速地将该问题作为自己的问题而接纳;学习问题必须在真实的情境中展开,必须是一项真实的任务;强调协作学习;强调非量化的整体评价;要求设计学习任务展开的学习环境、学习资源、认知工具和帮助等内容;应设计多种自主学习策略等等。就是在真实情境中,通过老师的指导,学生进行自主探究,并与同学广泛交流,不断地解决疑难问题,从而完成对知识的意义建构。
建构主义指导下的“项目驱动式”教学模式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按照课程内容和教学大纲的具体要求,紧跟理论与技术的最新前沿,结合企业与社会实际应用的需求,根据学生自身的个性、知识结构与技术掌握程度将教学班分成若干个项目学习小组,并为各小组“量体”布置一个设计项目,或小组根据自身兴趣自我设计项目,在项目的驱动和任课教师的引导下,采取小组讨论、协作学习的方式,以项目来驱动学生的学习,让学生在学习与研究实践中自主地和主动地完成学习内容与研发任务,运用已有知识和掌握新知识,达到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项目驱动式”教学过程是以问题引导为教学设计的重心,使学生在有意义的情境中主动去探索与解决问题,建构自我的知识体系。
三、个人理财课程教学创新――“项目驱动式”教学模式的具体运用
1.创新基本思路
(1)在教学内容上,突出应用性和实验性。
应用型教育应结合企业与社会实际应用的需求。以金融行业对专业理财师职业能力的要求为导向,高校金融学专业开设个人理财课程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各种理财基本工具的运用、具体理财案例分析、编制客户理财报告、理财难题解决。内容上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技巧性。它既不是单纯教理论,也不是单纯传授专业知识,而是要以实践训练为主,让学生学会用所学的个人理财理论与方法应用于经济社会的理财实践。由于《个人理财》课程具有综合性、实践性强的特点,一般应安排在金融学专业本科四年级开设。经过三年系统的理论学习,学生已经掌握的基本的金融学理论和相关的理财技能(如财务分析、证券投资、外汇交易、保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究竟如何操作,如何根据个人和家庭的具体情况进行理财仍然知之甚少。因此,个人理财课不是浮泛在对知识的讲解和理解上,而应重在通过模拟仿真实验对金融知识进行综合演练,操作培养学生的信息获取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因此在课时安排上,理论教学占课程教学时数的60%,实验教学占课程教学时数的40%,突出强化实验教学的作用。应用型本科大学可以结合校内外实训基地的具体情况,另行开设2~3周的集中综合实践环节,让学生充分的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模拟理财策划师从业的全过程,从而达到更加的教学效果。
(2)在教学方式上,以项目驱动为教学设计的重心。
“项目驱动式”教学强调提供真实的项目,以模拟项目开发为教学主线梳理课程教学内容。真实的项目是相对于传统教学中完全脱离学生现实生活的抽象的教学和作业项目而言的。所谓真实的项目有三层含义: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能真实有效地激发起学生的探究欲望;是从课程和教育目标衍生和出发的项目。真实的项目主要通过创设有意义的项目情景实现。为此个人理财课程可以为学生创设有意义的项目情景,要求学生创办独立的理财工作室,分工协作,根据真实的客户家庭信息、财务信息和现实的金融市场信息为其量身定做理财方案。“项目”设计要有明确的能力目标,要求教师要在设计总体目标的框架上,把总目标细分成一个个的小的能力目标,并把每一个学习模块的内容细化为一个个容易掌握的“项目”,由简到繁、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地完成一系列“项目任务”,从而实现总的学习目标。
(3)在教学组织形式上,既有课内主导又有课外引导。
建构主义主张学生在完成项目的主动探索过程中尽心学习。教师在学生的学习中扮演着重要的促进者、信息提供者及教练的角色。教师并不是将提前已准备好的内容教给学生,而是在课堂上展示出与现实中专家解决问题相类似的探索过程,提供解决问题的范式,将学生分成若干学习小组,引导学生开展自主性学习和创造性学习。由于将整个教学活动模拟成给客户提供专业的理财报告,学生对信息的收集、与客户的交流、理财产品的选择等都需要很多课外时间。因此需要成立若干个教师课外辅导组,以专业研究方向相近的2~3名教师组成一个辅导组,引导学生课外学习。
2.教学流程
教学流程如下图所示。
3.实施方案
(1)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
《个人理财》课程教学实践首先需要结合学生特点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包括:理论与实验课时的安排、模拟项目的设计、学习小组的分组情况、专题教学的设置、教学资源的整合、对教材内容的合理处理等。
(2)提出具体的实施措施
认真分析《个人理财》课程的大纲要求和所选用教材,确定课程的总目标是掌握个人理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着重于应用。在此基础上,确定教学内容分为:设计营造理财情景和理财氛围;对客户理财需求与能力分析;制定投资策略;设计具体理财方案四大模块。在此基础上把每一个学习模块的内容细化为一个个容易掌握的“项目”,通过这些小的“项目”来体现总的学习目标。如下表所示:
为了使学生能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并能独立实践操作,还有必要在后半学期设计一个综合项目。如:本校学生个人理财情况调查与在校大学生理财投资规划或本校青年教师的理财投资规划。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对于小型习题项目,每个学生必须单独完成,但项目设计、项目开发则由全组同学共同完成。对于提出的项目先让学生讨论,提出完成具体项目需要做哪些事情,即提出问题(需要掌握的知识点)。提出的问题中,一些是以前已经学习过的知识,这些问题学生自己就会给出解决方案;另一些是没有学习过的,即隐含在项目中的新知识点,这也正是这个项目所要解决的问题,教师可以给予讲解提示。项目提出后,就需要学生自主完成项目。学生可以先采用自助式、程序式、探究式等方式,结合原有的金融学知识围绕理财策划的相关主体展开主动学习,查阅信息资料,进行尝试探索,完成对项目的理解、知识的应用和意义的建构。其次同学之间,将自己对教师所创建和创设的教学资源、教学情境的理解和认识交流于大家,与大家共同研讨,通过合作学习和共同讨论,相互了解彼此的见解,看到自己的长处与不足,从而形成更加丰富的理解,以促进自己建构能力的发展。学生在合作学习的基础上,带着问题与教师进行交流;与此同时,教师也要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带着共同的倾向和问题与大家共同讨论、形成共识。项目开发过程中要进行中期进度检查,到学期期末时完成整个项目开发的同时也掌握了课程的学习。
(3)修订合理的考评方式
情境性教学需要进行与学习过程相一致的情境化评估,或者融合于教学过程之中的融合式测验,在学习中对具体问题的解决过程本身就反映了学习的效果。根据个人理财的课程特点,应关注学生参与实践活动的态度,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性的培养,变以“理论评测为主”为“素质培养和能力提升”,将成绩评定融合于情景教学中,与项目完成情况密切结合。综合成绩分为平时成绩、理财报告、答辩成绩和客户评价四部分,权重分别为40%、30%、10%、20%。具体做法是:平时每组每个学生每完成一个项目,都必须交流展示,大家讨论评点及时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做出反馈并记分;项目完成时以小组为单位呈报理财报告并参加答辩,考评理财报告的完整性、合理性、专业性和创造性;最后由真实的理财客户对理财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该考评方式改变考核的观察面,后三部分成绩以团体为中心,评价不再是单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是一个个团队对分配项目的完成情况。它将以一个综合的、立体的形式来评价学生,这就使学生的“素质培养和能力提升”成为可能。
参考文献
1刘细发、夏家莉.基于建构主义指导下的“项目牵引式”教学模式初探[J].电化教育研究,2007(8)
2鲍洁、梁燕.应用性本科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08(5)
金融理财的根本意义篇2
【关键词】会计准则公允价值
一、会计准则改革的背景、原因与目的
(一)2012年会计准则修订的背景
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国际财务报表准则进行了一系列修订,增加和强化了公允值(fairvalue)计量,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合并报表和联合安排等方面的内容。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继续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我国根据IFRS最近几次修订,了六项会计准则修订意见稿。在整体框架、内容和实质上都与IFRS接轨,但又根据我国特点保留了部分做法,从而为实现中国会计准则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会计准则等有效奠定了基础。
(二)2012年会计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草案中,有三项准则需要修订:
1.《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征求意见稿)》(2012年11月27日);
2.《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征求意见稿)》(2012年11月27日);
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征求意见稿)》(2012年11月27日)。
有三项准则是新拟草案:
1.《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营安排(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征求意见稿)》;
3.《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此外,在《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和《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也作了相应修改。
二、会计准则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公允价值计量
2008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加快了公允价值衡量的研究。2010年5月12日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中,明确定义了公允价值、公允价值计算方法和披露框架,要求在这个准则中统一使用标准的公允价值计算要求。
新准则将公允价值定义为“计量日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或转移负债所收取或支付的价格”,根据输入值的可靠程度将公允价值分为不同的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交易价格(marktomarket),即企业在计量日能获得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报价的,以该报价为依据确定公允价值;第二层次是类似资产报价(marktomatrix),即企业在计量日能获得类似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或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在非活跃市场上的报价的,以该报价为依据做必要调整确定公允价值;第三层次是估值技术,指企业在缺乏公开市场报价前提下,采用估值技术报价。上述三个层次是依次选用的。
需要指出的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扩大了公允价值的适用范围。要求各准则按照统一的公允价值计量。而在我国的会计准则实施实践中要求企业限制公允价值的使用。所以草案只是关于公允价值的计量和披露,而企业是否按照公允价值计算资产、负债和权益,则依据各准则而定。这是因为,对公允价值的输入方式,会影响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由于公允价值是根据活跃市场报价为依据的,在经济繁荣时期,大量金融资产及金融衍生工具的企业会因价格上涨而导致较高的公允价值,而当经济处于低谷时,企业由于金融资产大幅缩水而呈现过低的公允价值。
由于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低,难以为公允价值的会计信息鉴证提供准确的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的相关证据。而根据双方协商得出来的公允价值,往往带有主观的成份,在实施中,往往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粉饰报表的手段。
本次草案在准则中引入了“计量单元”的概念,不仅很有必要,而且也有利于对公允价值的推行和运用,有利于对公允价值的实务操作。
(二)金融工具列报
本次草案提出将可回售工具等归类为权益工具,提出流动性风险、金融资产转移和抵销的披露要求。
将可会售工具归类为权益工具,是顺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的做法,全球化形势下,企业以“固定外币换固定”的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的情形越来越多。如按现行准则将其计入金融负债,则不能使财务报表反应真实的财务状况。
(三)合营安排
本次草案前,我国会计法将合营安排的相关内容安排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解释中。随着合营安排日益增多,有必要对合营安排各参与方的会计处理进行统一和规范。
这次,草案重新对合营安排进行了定义和分类。特别是对共同控制进行了界定。草案认为,仅当针对相关活动的决策需经共同控制该安排的各方全体一致同意时,才存在共同控制。
此外,草案还根据合营安排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将合营安排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并引入了单独主体的概念。单独主体的存在是合营企业成立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单独主体对合营安排划分影响的方式要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来判断。
(四)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本准则对企业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的披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要求整合在子公司、联营公司、合营公司中权益地披露。
本准则的重点是增加了在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08年金融危机产生地原因之一就是由于衍生金融产品如次级贷款,CDS和CDO等大多属于表外业务。金融危机前,次级贷款被不断卖出、拆分、重组成不同的金融衍生产品,在层层包装下,金融创新产品蕴含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被掩盖了。
把表外业务纳入表内进行披露,对银行业是一个重要的改动,是有效地监管和防范银行业金融风险地的重要手段,也是未来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五)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明确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包括四类,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二是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共同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三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是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征求意见稿在整合以上内容明确规定长期股权投资范围的基础上,规定第四类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处理。
(六)合并财务报表
本准则根据2011年5月国际会计理事会的第10号准则作了更新。首先,修改了“控制”的定义,新的定义“有权力决定其他主体的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控制的要素包括对企业的权力,获得企业收益的权利和形象企业收益的能力。
之前,实践中往往根据股权比,表决权和董事会席位等调节确定控制程度。在新的准则中,即使投资方持有少于50%表决权,但如果有其他因素使得投资方对企业有实质性控制,也需要合并进财务报表中来。
特殊目的主体或结构性主体在符合新的定义条件的情况下将被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基于新的“控制”的定义,可以使合并报表的范围更完整,从而使得合并主体的风险得到更加充分的披露。
(七)职工薪酬
2011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取消了区间法,要求全额确认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简化了设定受益计划的列报模式。我国根据这一变动,相应地更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我国现有企业基本上不存在设定受益计划,所以在2005年版的《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中并未包括设定受益计划的内容,但随着我国社会保障系统的发展与完善,设定受益计划性质的养老金会越来越多,新的准则符合了这一趋势。
草案还充实了短期薪酬处理规范和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准则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修订,取消了区间法,要求将设定受益资产和负债的所有变动立即予以确认。由于受益计划的负债期很长,支付金额波动很大。国际准则将受益计划的变动分成三部分:服务成本、净利息收益和重新计算。前两个因素导致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资产或负债导致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不允许转回。这一准则的修改可能导致我国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的精算制度的协调问题,从而导致相关负债的巨额波动,这点要引起重视。
三、会计准则改革与国际财务报表准则趋同路线中应注意的问题
金融危机之后的一系列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更新,是在反思金融危机的成因后修订的,这其中受到很多金融监管界的压力,加强了对金融风险的披露,但在会计准则方面作了许多让步。比如说对公允价值的运用和基于预期损失模型计提金融工具减值方法。
国际财务理事会一直在向我国施加压力,强烈要求我国完全采用国际财务报表准则,但正如事实所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不完全适用于我国国情。我们要坚持国际趋同的原则但并不能完全照抄照搬。我国还应积极参与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中,促使国际财务改革的重大修改充分考虑中国国情。
金融理财的根本意义篇3
内容提要:当前的危机既是国际金融危机,又是国际经济危机;只承认当前的危机是国际金融危机而否认它是国际经济危机,是不符合实际的。这次危机的产生固然有多种原因,但其根源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即生产社会化同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矛盾。当前危机的经济法对策,在我国,主要包括依法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管理和保护,依法完善计划调控、财政调控、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以及依法加强反对垄断和反对不正当竞争。
这次源自美国、震惊世界的金融风暴,很快从金融领域扩散到其他各个经济领域,从经济发达国家蔓延到广大发展中国家。这次危机连锁效应之快、涉及范围之广、冲击力度之强、影响程度之深是前所未有的。它给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如何应对这次危机,这是2008年以来国内外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重大问题。但是,各自提出的危机对策有很大区别:有些对策是可行的;有些对策治标不治本;有些对策完全是“无的放矢”。这同人们对于这次危机的性质和根源的认识存在严重意见分歧直接有关。因此,搞清楚当前危机的性质和根源,是正确地确定当前危机的对策的前提。在经济法学界,除了要搞清楚这次危机的性质和根源以外,还应该搞清楚必须采取哪些经济法对策和为什么要采取这些对策。
一、当前的危机是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
在西方国家,政界和学界一般认为,当前的危机是国际金融危机,而不是国际经济危机。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当前的危机是国际金融和经济危机。例如:美国麻省大学大卫·科茨(DavidKotz)教授认为,当前的危机是“2008年由美国开始的金融和经济危机”[1];巴黎政治学院政治研究中心主任帕斯卡尔·佩里诺认为,当前的危机是“2008年夏天爆发的经济和金融危机”[2]。
在我国,关于当前危机的性质,人们都不否认它是国际金融危机,但在它是不是国际经济危机的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否认当前的国际金融危机同时也是国际经济危机,不过公开否认的人并不很多;二是肯定当前的危机既是国际金融危机又是国际经济危机,不过明确肯定的人只占少数。这少数人的观点基本内容是一致的,表述方式有所不同。例如:认为这次危机是“席卷各国的金融风暴”和“全球性的经济危机”[3];认为这次危机是国际“金融和经济危机”[4];认为“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实质上是资本主义世界周期性发作的经济危机”[5]。
笔者认为:当前这次危机的性质,既是国际金融危机,又是国际经济危机;或者说,是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说当前的危机是国际金融危机而不否认它是国际经济危机,是可以的;认为当前的危机只是国际金融危机而不承认它是国际经济危机,是不符合实际的。为什么否认当前的危机是国际经济危机的观点不可取呢?因为:第一,从这次危机所涉及到的经济领域的范围和国家的数量来看。这次危机不仅涉及到金融领域,而且涉及到包括金融领域在内的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不仅涉及到西方经济发达国家,而且涉及到广大发展中国家,是涉及国家最多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第二,从这次危机所表明的生产过剩的情况来看。经济危机即周期性的生产过剩危机。国际经济的实际情况表明,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爆发以来,西方发达经济体相继陷入严重的衰退之中,工业生产、出口、投资和就业等诸多经济指标全面恶化。美国2008年第四季度GDP负增长6.8%,创27年来单季降幅最高纪录;2009年第一季度继续下滑,GDP负增长5.5%;2009年11月失业率按照官方标准计算,达到10.2%,创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最高纪录。日本经济也出现了35年来单季最大幅度的萎缩,欧元区经济也出现了严重衰退。由于外部需求减少、资金加速外流等因素,还直接使其他许多国家的经济陷入衰退,社会稳定面临巨大挑战。[6]总之,正是由于严重生产过剩,使大量商品卖不出去,生产严重萎缩,企业大批倒闭,失业率迅速上升。
二、当前危机的根源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
有一种观点认为,这次危机之所以首先在美国爆发,是由于超前消费、金融创新过度、金融监管过松、金融衍生产品泛滥,于是引发了次贷危机,进而爆发了金融危机,然后蔓延到全球成为国际金融危机。持这一观点的人的逻辑是:由于超前消费的广泛需求引发了金融创新过度;由于金融创新过度和政府监管过松,引发了金融衍生产品的泛滥;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的泛滥,引发了次贷危机;由于次贷危机的加剧,爆发了金融危机;由于美国在国际金融和经济体系中的特殊地位,金融风暴很快蔓延到了全球成为国际金融危机。另一种观点与上述观点不同。有的学者说:世界“金融-经济危机的根源是资本-雇佣劳动制度”[7]。有的学者认为:“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资本与劳动的对立以及私有制与生产社会化之间的对立,经济发展成果不能为广大人民公平公正地分享,导致整个社会购买力和市场需求不足,因而经济危机必然周期性地发生。”[8]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虽然谈到了产生国际金融危机的一些原因,也有一定道理,但其要害在于掩盖了产生当前危机的根本原因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第二种观点指出了产生这次危机的制度根源,是可取的。应该指出,要正确地确定当前危机的对策,在搞清楚了当前危机的性质之后,还必须搞清楚产生危机的原因、特别是根本原因。为此,有必要明确以下几点:一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是生产社会化同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矛盾。二是由于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存在,广大劳动群众受剥削,社会贫富分化,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群众收入低,社会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不足,市场的扩大远远赶不上生产的扩张,于是导致严重的生产过剩,即生产相对过剩。三是由于生产过剩严重地影响了工业、房地产业和商业资本家的赢利,因而他们要求银行业资本家开设住房贷款和消费贷款,以改善住房和消费品的销售,增加其赢利;而银行业资本家为了赢利,也希望在严重经济衰退中将过剩的银行资金盘活,于是大搞所谓“金融创新”,积极开设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金融衍生产品,促使收入低、现实购买力不强的劳动群众“超前消费”[9]。可见,面对生产过剩、银行资金过剩产生的所谓“金融创新”过度,进而导致金融衍生产品泛滥,是资产阶级的利润至上的原则决定的。四是为了让资产阶级利润至上原则得以实现,国家机关按照新自由主义的“市场万能”、“国家干预最小化”这种错误的经济思潮和政策,放松了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任凭金融衍生产品泛滥。五是由于金融衍生产品泛滥的恶性发展,引发了次贷危机;次贷危机的进一步加剧,爆发了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六是由于美国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美元的特殊地位,把新自由主义的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金融自由化作为向其他国家自由扩张的战略工具,并且形成了主要体现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利益的、不合理的国际金融体系和国际经济秩序,因此,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美国首先爆发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很快蔓延到全球,成为世界性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七是根据以上分析,应该得出的结论是:产生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固然有多种原因,但是,根本的原因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即生产社会化同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矛盾。
关于经济危机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先后指出:“一切现实的危机的最后原因,总是人民大众的贫困和他们的受着限制的消费,但与此相反,资本主义生产的冲动,却是不顾一切地发展生产力”[10];这表明了“社会化生产和资本主义占有的不相容性”[11]。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一文中指出,马克思把事物矛盾的法则“应用到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结构的研究的时候,他看出这一社会的基本矛盾在于生产的社会性和占有制的私人性之间的矛盾。”[1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这些精辟论断,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三、当前危机的经济法对策
由于产生当前危机有多种原因,因此,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需要从多方面采取对策,其中包括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推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由于产生这次危机的根本原因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问题,彻底批判新自由主义所大力推行的私有化思潮和政策,必须在生产社会化发展的同时,最终消灭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下面,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择要论述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经济法对策:
第一,依法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管理和保护。如前所述,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根源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1929年末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为什么当时的苏联没有被卷入进去呢?因为前苏联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13]
对于当前的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我国应该如何应对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我们必须按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在我国,可以依法创办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并保护其合法权益。但是,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私有化,绝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搞什么“国退民进”、“公退私进”,让大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退出市场,造成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大量流失。
为了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管理和保护,除了必须严格执行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现行规定以外,还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立法。从1993年起,第八、九、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将《国有资产法》列入了三个五年立法规划之中,可是该法至今尚未制定。虽然2008年我国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法》,但它并不能代替《国有资产法》。关于集体财产管理的法律不仅至今没有颁布,而且还没有列入立法规划。这种立法滞后的状况,不利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管理和保护,不利于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应该尽快改变。
第二,依法完善计划调控。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国家计划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14]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国家计划明确的宏观调控目标和总体要求,是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主要依据。”[15]
计划法规范计划行为、调整计划调控关系,将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纳入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法治轨道,可以为制定和实施好计划提供法律保证,以利于充分实现计划的功能,发挥计划的重要作用,推动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规定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增长指标、经济结构的优化、外贸进出口总额的增长、民生的保障等,都是计划的重要内容。如果不能依法制定和实施好计划,就不利于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也不利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例如:“有的地方GDP增长速度很快,数字很好看,但并没有相应地增加社会财富,反而浪费了社会资源”[16];不少领域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问题仍很突出,这只会使经济结构更不合理,加剧生产过剩[17];出口依存度过高,内需与外需结构不合理,就不是主要依靠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投资率过高,投资与消费比例失调,就不是把扩大居民消费放到应有地位。
我国《计划法》的起草工作开始于1980年。第七、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将制定《计划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于1995年将《计划法(送审稿)》提交国务院审议,但长期处于搁置状态。现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将制定《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法》列入了立法规划。希望该法能够抓紧制定,并早日公布施行。
第三,依法完善财政调控。财政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支柱之一。财政法将财政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可以从法律上保证财政功能的实现,发挥财政在我国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也有利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根据我国《预算法》第54、73条的规定,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预算。这是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需要,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需要。国家要发挥财政的分配收入功能,“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增强居民消费能力,扩大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效应。”[18]国家要依法对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种、税目、税率、减免税等税法的构成要素做出合理的规定,以利于缩小收入差距,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国家要完善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加强转移支付力度,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提供给经济不发达地区、提供给乡村和经济困难群众,有助于缩小地区、城乡、贫富差距。
第四,依法完善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宏观调控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保持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的大体平衡。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从价值形态上看,就是货币供应量和货币需求量的平衡。金融调控即金融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支柱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即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家银行、发行银行、银行的银行,在金融机构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是金融调控的唯一主体。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是金融调控的主要手段。中央银行要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正确处理货币供求关系,维护金融稳定,充分发挥在金融调控中的作用。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国家金融安全是经济安全的核心。为了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必须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维护金融稳定,控制与预防金融风险。2009年上半年,我国发放了约7.4万亿元贷款,是2008年上半年的3倍,超过了2009年全年5万亿元的贷款计划。其中,有1万亿至2万亿元违规流进了房地产和股市,这里还不包括直接对房地产开发和抵押购买发放的巨量部分。对于这种严重透支未来经济增长和居民收入的资产泡沫,监管部门应给予强烈关注。[19]
美国的金融战略的核心内容,是极力推行金融自由化。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我国的金融改革必须排除新自由主义的误导,加强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保障国家金融安全,提高金融效率,推动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依法加强反对垄断和反对不正当竞争。在我国,已经制定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两部法律的实施还存在着问题。例如,外资在我国不仅已经在某些行业形成垄断态势,而且已进入我国钢铁、金融、水泥等支柱企业进行并购,重点并购大中型企业或整体并购同一行业的骨干企业。外资利用其优势产品和垄断地位操纵市场,左右价格,获取高额利润,将大量财富转移至国外;同时,压缩我国民族经济的生存空间。[20]多年来,外资在我国不断提高股权控制率[21]和市场控制率的同时,还往往采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和滥用知识产权等《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以及采取商业贿赂和侵犯商业秘密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行为,严重地影响我国民族产业的发展,危及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保障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有必要在对《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完善的同时,依法强化反对垄断和反对不正当竞争。
结论
笔者对当前危机的性质、根源和经济法对策,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探讨,深刻地论述了当前危机的性质和根源,创造性地论述了当前危机的经济法对策,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
首先,在当前危机的性质问题上,认为当前的危机是国际金融和经济危机的观点是可取的。笔者从这次危机所涉及到的经济领域的范围和国家的数量以及这次危机所表明的生产过剩的情况两个方面,深刻地论述了为什么说2008年爆发的这次危机是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
其次,在当前危机的根源问题上,认为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是国际金融和经济危机的根源的观点是可取的。笔者深刻地论述了要搞清楚产生当前危机的原因、特别是根本原因,必须明确的7个观点;同时指出,关于经济危机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关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精辟论断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再次,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需要从多方面采取对策;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问题,必须在生产社会化发展的同时,最终消灭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笔者紧密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从5个方面创造性地论述了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经济法对策:一是依法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管理和保护;二是依法完善计划调控;三是依法完善财政调控;四是依法完善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五是依法加强反对垄断和反对不正当竞争。
注释:
[1]转引自丁晓钦:《全球危机与经济政治的民主治理》,《经济经纬》2009年第4期,第158页。
[2]原载法国《费加罗报》2009年12月2日,转引自《参考消息》2009年12月5日。
[3]国纪平:《呼唤公平合理的国际金融新秩序——初析国际金融危机的成因、危害及应对(下)》,载《人民日报》2008年11月6日。
[4]《人民日报》记者报导:《杨洁箎在联合国高级别会议上讲话》,载《人民日报》2009年6月26日。
[5]《人民日报》记者采访刘伟教授的报导:《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启示》,载《人民日报》2009年8月24日。
[6]参见《“海啸”起处神话灭——怎么看席卷全球的国际金融危机》,载《人民日报》2009年8月27日。
[7]白暴力、刘永军:《当前世界金融-经济危机的根源与集中强力爆发的原因》,《经济经纬》2009年第3期,第26页。
[8]《人民日报》记者采访刘伟教授的报导:《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启示》,载《人民日报》2009年8月24日。
[9]“超前消费”,又称“透支消费”,是指收入低、现实购买力不强的劳动群众,通过贷款用未来的收入购买房屋和消费品的一种消费形式。
[10]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561页。
[11]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11页。
[12]《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第305—306页。
[13]那次世界经济危机导致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只有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经济是迅速发展的。以工业为例,1933年与1929年比较,美国降到了65%,英国降到了86%,德国降到了66%,法国降到了77%;而前苏联1933年等于1929年的201%。见《苏联共产党(布)历史简明教程》,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391页。
[14]载《人民日报》1992年12月21日。
[15]载《人民日报》2003年10月22日。
[16]汪洋:《应对危机不能“赶数据”》,载《人民日报》2009年8月4日。
[17]例如:2008年我国粗钢产能6.6亿吨,需求仅5亿吨左右,加上2009年上半年完成的投资和目前的在建项目,粗钢产能将超过7亿吨,产能过剩矛盾将进一步加剧;2008年我国水泥产能18.7亿吨,加上在建生产线和已核准而尚未开工的生产线全部建成后,水泥产能将过到27亿吨,市场需求仅为16亿吨,产能将严重过剩。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年第28号,第12页。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年第3号,第300页。
[19]《报刊文摘》2009年7月31日。
金融理财的根本意义篇4
关键词:网络资金;金融监管;法律责任;法律激励;被唤醒权
中图分类号:DF43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7)04-0117-007
“互联网+金融”正成为中国普通人生活的一部分(1),然而,与此相伴随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也不容忽视,个人网络资金账户被遗忘就是其中适例,它是指网络资金账户信息仅为所有权人自己知晓,一旦他本人突发意外,除了账户实际控制人以外没有人知道该账户的存在,万一账户控制人选择永远"沉默"占有该资金账户,权利人的网络资金账户就会陷入事实上被遗忘的境地。显然,网络资金账户实际控制人这种"沉默"占有行为,不仅使权利人的财产权落空,而且还会影响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的实现。比如,债权人因不知道债务人被遗忘的网络资金账户而不能获得清偿或只能部分清偿;继承人因不知道被继承人被遗忘的网络资金账户而面临继承财产的份额减少不利后果,等等。那么,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中的财产权及其相关利益是否能够得到法律有效救济呢?
一、问题提出: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法律救济难题
(一)通过民法的救济可行吗?
众所周知,民法救济主要是通过民事责任的方式来实现,根据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产生的责任)。[1]
就合同责任而言,它主要指因违反合同约定义务、附随义务以及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据考证,现有互联网金融服务协议大多没有对权利人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如何处理作出规定(2),即使有约定,如《支付宝服务协议》中所谓的“协助处理”的条款(3),但由于账户所有权人已发生意外,没有人知道他的支付宝账户,更无可能替权利人声索这项“被遗忘”的财产权,因此,支付宝所谓“协助”处理权利人的资金账户余额实际上起不到有效处理的作用。我国《合同法》第60条虽然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但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类似于一个合同履行的概括性条款,并不能产生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没有唤醒(4)他人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义务。可见,由于合约基础和法律依据的缺位,通过合同之债追究账户控制人违约责任来保护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目的很难达到。退一步讲,即使现有互联网金融协议能够详尽约定个人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处理方式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由于权利人已经发生意外,账户控制人就算违约了,又有谁能知道它违约呢?更遑论依此向其主张违约之诉了?换言之,互联网金融协议约定的再完善,如果没有人去主张权利也没有任何意义。
就侵权责任而言,它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包括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前者由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四个要件构成;后者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成立的侵权责任类型,比如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等。现有法律没有将个人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规定为特殊侵权责任,因此,对其保护只能适用一般侵权责任,即侵权人必须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构成要件才能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就其中的“行为”要件来看,它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个人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沉默”占有资金账户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双方签署的互联网金融协议,法律只是要求控制人依约看管好权利人的资金账户,并无要求其额外承担“唤醒”的义务,正因为如此,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的“不唤醒”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定义务或者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又何谈行为构成侵权呢?即使账户控制人的行为构成侵权,由于权利人网络资金账户并不为他人所知晓,又有谁替权利人向被遗忘的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主张侵权之债呢?
就不当得利而言,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如果账户控制人对权利人被遗忘的网络资金事实上永久占有,这确实会造成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损失,但这是否意味着账户控制人的行为就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呢?恐怕未必。除了造成他人损失的构成要件外,不当得利还要求民事主w的取得行为“没有合法根据”,而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应权利人委托履行资金保管义务,保管协议受我国法律保护,账户控制人“占有”资金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哪怕这种“占有”是永久性的,只要它没有声称并事实上将资金占为己有,就不能说是违法。即使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的“沉默”占有资金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个人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财产权依然难以救济,因为权利人发生意外后,只有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知晓这个资金账户,我们不可能期待后者自己对自己主张不当得利,毕竟那只是道德的遵循,而不是法律的强制。
此外,能否援引民法中关于遗失物的处理规定来保护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呢?(5)援引的前提是被遗忘的网络资金账户必须是遗失物,而对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分理论上素有争议。有学者提出以权利人的记忆作为它们区分的标准,即权利人如果是无意识遗失动产,事后难以准确回忆或说明遗失发生具体地点的就是遗失物,反之就是遗忘物。[2]依此标准,被遗忘的网络资金账户肯定无法被权利人想起,属民法上的遗失物。如果判断遗失物的标准在于权利人的记忆能力,那么,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言:“对被告人是否定罪,取决于被害人的记忆能力,被害人能够记得遗置的时间、地点就是遗忘物,被告人构成侵占罪,反之被告人无罪(遗失物不是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这违反了犯罪是危害行为的刑法学基本原理。”[3]实际上,被遗忘的网络资金账户是遗忘物而非遗失物,权利人本人仍然占有该资金账户,账户控制人只是暂时代管该资金账户,账户从未处于无人占有的状态,它不可能是遗失物,而是被特定身份的人控制的脱离占有物[4],是被遗忘的“遗忘物”。既然是遗忘物,那就不能援引民法中遗失物的规定来解决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问题了。
(二)通过刑法制裁可能吗?
被遗忘的网络资金账户关涉财产法益,如果用刑法手段来规制,首先想到的就是侵财型犯罪。由于网络财产账户控制人并没有采取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实施侵财行为,所以,不可能构成抢劫罪或者是敲诈勒索罪等暴力型犯罪。正如前文所述,被遗忘的网络资金账户是遗忘物,而“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涉嫌侵占罪,那么,账户控制人有无可能构成侵占罪呢?除了遗忘物这一罪状要求外,侵占罪还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为己有”之目的、“拒不交出”之行为补充罪状,如果没有这些补充罪状,用侵占罪保护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就会于法无据。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拒不交出”之行为依赖权利人首先向其主张财产权,如果没有权利人先行财产声索的话,就谈不上账户控制人的财产拒绝,即“拒不交出”行为,事实上权利人已将网络资金账户遗忘,不可能向账户控制人主动声索财产权,因此,账户控制人不符合侵占罪之“拒不交出”的构成要件。除此之外,“非法占为己有”之目的也不能简单理解成对资金账户事实支配和控制,换言之,控制人对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事实上支配或控制不能证明“非法占为己有”之目的,不构成侵占罪。再者,侵占罪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主体,而现实生活中被遗忘资金账户控制人多数是单位法人,比如支付宝公司等,单位无法构成侵占罪。综上所述,通过侵占罪来实现对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保护是行不通的。(6)
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不仅关涉财产法益,还和信息法益密切关联。如果账户控制人能够对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被遗忘的网络资金账户信息进行提醒的话,那么,该网络资金账户是有可能重见天日的,权利人的财产权就能够实现。因此,有没有可能以账户控制人不告知权利人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来追究其不作为责任进而实现法益保护呢?答案是否定的。现行《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它包括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这两类行为,而对于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以不作为方式可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刑法并无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账户控制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通过现有金融监管可以吗?
如果说民刑救济是事后保障,那么金融监管就是事前预防,前者通过责任承担恢复公民被侵害的财产权,后者通过日常监管防止公民财产权不当扣减。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其中部分条文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保护对象同样指向金融消费者。可以说,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贯穿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始终,互联网金融监管目的之一也在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对权利人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F有金融监管能实现对其财产权的保护吗?当前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新近规定莫过于前述两个《指导意见》了,其中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保护主要有:《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16条规定“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可以看出,上述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规定要么停留在互联网金融合同内容的公平性监管,要么还是过于原则化的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的权利宣谕,即使提到了“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仍然针对的是传统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作为”式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没有真正解决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这个新问题,更没有对权利人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保护对症下药,因为,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中的控制人只是“沉默”地占有权利人的财产,并无挪用、占用行为,监管资金账户控制人“挪用、占用”客户资金行为对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保护而言实际是靶子打偏了。同时,互联网金融合同哪怕再多的事前信息披露,只要权利人事实上无法出场并行使自身权利,对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保护就没有多少实质意义。
二、被唤醒权: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救济试解
以上分析可见,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权利人无法就其财产权提出声索,控制人在罪刑法定原则框架下不会构成犯罪,控制人“占有”行为造成公民财产权虚置风险。事实与逻辑的分殊造成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救济的集体失灵,从实际出发而不是靠“假定”去臆测,这里的“实际”首先是只有控制人才知道该账户的存在。因此,只有抓住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这个牛鼻子,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保护难题方能真正迎来破解可能。
为了打破账户控制人的“沉默”,制度设计就必须从私人合意走向国家强制,从道德期待走向法律义务,换言之,法律必须强制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履行相关信息告诉义务。控制人履行义务就是权利人享有权利,这就是被唤醒权的价值所在,它是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所有人出于意外等原因失去了对账户的处分能力,账户控制人除非有法定抗辩事由(7),经过特定期限,依法向利害关系人告知网络资金账户存在的正当性事物。
首先,是否应当创设被唤醒权?这就首先要明确什么能够称之为权利。这个在康德看来令人困惑的理论难题至今困扰学界,较代表性观点主要有自由说、利益说、意思说和资格说等。[5]其中,“自由说”主张自由是权利的本质要求,然而权利未必都是自由,依法服兵役是公民权利,但并不是说你有不服兵役的自由,更何况权利是法定之权利,而法无禁止即自由。“利益说”将权利归结为利益,人们有炒股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未必总是给人们带来利益,有时候甚至是亏损。“意思说”认为权利是主张或要求,享有权利意味着物之独占或者排除相对人妨碍之意思,但问题在于有些权利主体没有任何意思表示,但仍具有权利能力,比如新近修订的《民法总则》中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资格说”认为权利是拥有某种资格或者拥有资格是主体享有权利的前提,然而资格并非权利所特有,资格也可能是义务,比如儿童满6周岁的资格产生受教育的义务。笔者以为,对权利及其创设的释明应是多维度的立体呈现,就其本质而言,权利应表征为正当或者正当的。从发生学角度来看,权利最早并非出于法律而是来源于某种正当性事物,权利初始状态仅仅是一种生活事实,人们将其中关涉利益或者资格部分剥离出来,经道德的初次评判,再通过各种方式的争取被法律接受才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换言之,法律并不生产权利,只是确认权利。19世纪初“权利”一词最早经日本学者引入中国时叫“权理”,可见,权利背后仍然是要讲理,这个理就是“正当性”,正如哈特所言:“拥有权利就必然包含拥有对限制他人自由以及决定他人应该如何做的道德证明。”[6]就权利创设可能性来说,虽然权利的本质是正当,但这种正当上升为法律权利离不开公众的情感支持,权利的价值预设只有在大多数社会成员中引起共鸣时,法律权利方为可能。或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贝马斯提出法律权利来源于人民商谈,按照商谈原则,法律赋予权利法律性,而商谈赋予权利合法性。以隐私权为例,隐私权现在看来是正当的,但其提出之初却遭到公众的普遍怀疑,人们认为它同光明正当做人的道德旨趣相违背。因此,法律权利能否被现实地创设还有赖社会多数人的情感认同。权利创设必要性是指权利只有既有的权利形式和内容无法满足其正当性生活要求时才有创设必要,法律权利数量的增长并不等于人们对权利获得感的递增,这不仅缘于新旧法律权利间会面临可能的冲突,而且权利的享有意味着义务的履行,当这个社会到处充满权利,谁又来扮演权利满足者的角色呢?如果不顾现实情况,任意增设不必要的法律权利,人类就不得不面临权利太多、正义太少的尴尬。
被唤醒权之所以为权利并创设的缘由就在于它的正当性、可能性和必要性。它促使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变消极的资金占有为积极的信息告诉,避免互联网金融时代公民财产权遭遇隐性损失,具有权利本质之正当性。网络资金账户被遗忘并不是某个人或某类人可能遇到的财产风险,而是所有社会成员在互联网金融时代都可能面临的紧迫问题,这与社会大多数成员利益是密切相关的,被唤醒权是面向公众福祉的,它能够得到大多数公众的情感认同,具备创设之可能性。保护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不仅是落实宪法第13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要求,也是国家“互联网+金融”战略顺利推进的现实要求。然而,正如前文所述,现有法律难以对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进行有效保护,公民财产权面临被虚置的风险,此为被唤醒权创设之必要性。
其次,被唤醒权是什么权利?洛克曾将权利分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随着社会发展,诸如环境权、信息权和被遗忘权等新兴权利也应运而生,那么,被唤醒权是什么权利,是独立的新兴权利还是现有权利的子权利?被唤醒权的主体是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现实地享有或取得财产的人,它不同于为一切人所享有的人格权,也不同于与他人发生亲属关系的亲属权,其对象是介入虚拟与现实之间的网络资金账户,目的是促使被遗忘的网络资金账户重见天日,利害关系人能顺利地继承和处分财产。而现实享有和取得财产的主体限定、金钱衡量价值、无专属性正是一切财产权共有之特征。[7]因此,被唤醒权是一种财产权,是财产权延伸出来的子权利。
被唤醒权的实现依赖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积极的信息告诉行为,信息告诉是被唤醒权的实现方式,所以,被唤醒权不仅是财产权还是信息权,是通过信息告诉实现权利人处分财产的权利,我们姑且称之为信息财产权,它是财产权的下位概念。被唤醒权就其权利构造而言,权利主体是因意外等原因丧失对网络资金账户处分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法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对被遗忘的网络资金账户能够进行有效识别,若将识别唤醒义务转嫁给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并非实质正当,也难获得公众的普遍支持,因此,被唤醒权的权利主体不包括单位法人。被唤醒权的义务主体是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控制人,比如支付宝等互联网金融公司。被唤醒权的内容是权利主体依法享有对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财产权和义务主体依法履行对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信息告知义务,义务主体经过法定唤醒程序后,如果还是无法确定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归属的,宜认定为遗失物,依法收归国库。被唤醒权的客体是被唤醒权适用所针对的财产对象,即被遗忘的网络资金账户。
最后,对质疑被唤醒权的质疑。被唤醒权的出场难免遇到质疑,特别是在这个泛权利化时代。有人可能认为被唤醒权是权利生产的冲动,就权利主体而言,被唤醒权真正权利主体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行使权利;就发生原因而言,被唤醒权不是义务主体积极作为导致财产不能,而是权利主体过错和义务主体不作为的意思叠加;就实现方式而言,权利主体提告不可行,只能依赖义务主体的积极信息告诉,等等。可见,被唤醒权与一般财产权有明显不同,它是互联网金融领域公民财产权救济待决之议题,在现有法律救济难以奏效的情况下,被唤醒权出场绝非权利泛化。有人可能质疑被唤醒权缺乏理论基础,传统理论认为死者是没有权利能力的[8],被唤醒权的权利人发生的意外如果是死亡,那么,他的权利能力就会因死亡而消灭,又谈何权利人享有被唤醒权呢?实践决定认识,换言之,没有理论去规定实践,只有践去发展理论。用死者没有权利能力的观点来扼杀被唤醒权是没有力度的。(8)还有人可能质疑被唤醒权无法实施,被唤醒权实施依赖义务主体积极履行义务,如果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就是不履行义务怎么办?毕竟只有控制人才知晓该账户,它不履行义务也没有人知道。笔者认为,只要有行为,哪怕是不作为的行为都有迹可循,比如义务主体出具的年度财务报表必须经过审计,异常资金账户在审计报告上就会显示出来,如果没有被唤醒权的提出,就无从认定义务主体行为的违法性,也就没有办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了。
三、路在脚下: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
法律救济路径
被唤醒权的提出不能仅仅是理论上的鼓与呼,还需依赖制度的有效供给,在制度实施中确保权利被实现。如果人们承认主动做事比被迫行动好,保持惩罚可能性比惩罚必定性要高明,那么,被唤醒权的落地就是法律责任与法律激励的辩证统一。
就法律责任而言,被唤醒权的提出明确了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的法定唤醒义务,属命令性法律规范,如果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当“为”而“不为”,就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一,账户控制人的民事责任。被唤醒权明确控制人的“当为”义务,如果控制人仍然“沉默”占有权利人被遗忘的网络资金账户,其行为就是违法并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事实,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承担对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所有权人的民事侵权责任。同时,为了更好地督促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履行唤醒义务,立法者可考虑将控制人对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侵权规定为特殊侵权责任,对账户控制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提高对控制人“沉默”不法占有行为的实际追责率,当然,账户控制人因履行唤醒义务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按照公平原则,由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实际受益人承担。其二,账户控制人的刑事责任。被唤醒权明确控制人的“唤醒”义务,这为刑法中用“不作为犯”理论解决控制人永久“沉默”占有行为扫除了障碍,账户控制人负有告知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权利人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他能够履行信息告诉义务而不履行的,造成了危害结果,就涉嫌不作为犯罪了,遗憾的是,现行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只有非法提供或者获取公民信息的“作为”犯罪类型,鉴于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下可考虑增设义务主体以不作为方式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类型,扩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使其变为一个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此外,针对侵占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法益特殊性,立法者还可以增设侵占被遗忘网络资金罪,与现有侵占罪区分开来。(9)增设的侵占被遗忘网络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宜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犯罪构成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宜以义务主体在法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唤醒义务为准,如果义务主体在特定期限内不履行唤醒义务,除非不可抗力,推定义务主体“非法占有”之目的;该罪不宜同侵占罪一样规定为自诉犯罪,以公诉犯罪为宜,即由公安机关对义务主体“沉默”占有他人被遗忘网络资金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以克服自诉犯罪中个人侦察力量弱小的缺点。
就法律激励而言,权利落地不仅仅依赖命令和强制,更需仰仗激励与引导,通过命令的权利实现往往加剧权义主体间的情感对立,而通过激励的权利实现则易达致权义主体间共同的善,因此,法律激励对被唤醒权落地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对于那些积极履行唤醒义务的义务主体,立法者给予各种资源的激励,比如在财政补助、税收减免、上市融资、评优评先等方面实施倾斜,如此一来,义务主体就能从其履行唤醒义务本身中获利,就能从其诚信服务客户中尝到“甜头”,这反过来又会让义务主体认识到唤醒义务并不是负担而是优质服务本身,是值得去做的。比如在同客户签订服务协议时,义务主体能够提醒客户选择网络资金账户的“遗忘期”(10),客户没有选择不能推定其放弃被唤醒权,而是默认他选择了法定最长“遗忘期”。义务主体定期通过邮件推送等方式同客户核对网络资金账户的余额信息,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就和客户主动取得联系并核实情况,经认定为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根据该账户注册时的身份信息依法定程序履行账户“唤醒”义务,等等。
就金融监管而言,高质量的金融监管对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保护亦十分重要。现有互联网金融监管虽然明确了穿透式监管思路,但由于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本身的隐蔽性,对其保护性监管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笔者认为,消除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监管盲区的关键在于对控制人是否沉默“占有”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不法行为及其是否履行唤醒义务的行为监管。首先,有效监管的前提是信息对称。一方面,金融监管机关强制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建立客户网络资金异常账户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对疑似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信息披露,并向金融监管机关定期报备;另一方面,金融机关主动借助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了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来源和运用等信息的披露是否真实和完整,防止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信息披露的造假。其次,将行为监管贯穿到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保护中。长期以来,我们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行为监管主要看它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机制是否完善、金融服务合同是否公平以及是否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等方面,忽略了它沉默“占有”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合法“不作为”行为,随着被唤醒权的理论试解,金融监管机关应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是否履行唤醒义务作为日常金融监管的内容。最后,监管机关还应创新金融监管方式。由于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相对隐蔽,只有账户控制人知晓情况,督促其履行唤醒义务就必须调动知情人监督举报的积极性。知情人包括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内部人员,如果它能提供控制人逃避履行唤醒义务线索的,可从财政监管资金里专门列支物质奖励,保护其举报的积极性;除此之外,监管措施也至关重要,对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金融监管不能只有监管的思路而没有实质性的监管措施。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如果不按规定对疑似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进行信息披露或者进行虚假披露,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警示约谈、发警示函、业内通报、窗口指导、公开谴责、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并依法向公众公告,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处罚决定前对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履行唤醒义务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降低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同时,监管还要赋予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回避、复议等程序性权利,对重大处罚决定应依法举行听证。
余论
针对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保护难题,除了公民自身增强财产安全意识外,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行业自律也很重要。人难免会有遗忘,特别是因为意外的网络资金账户被遗忘,有人利用这种遗忘获利是为恶,而对这种恶的放纵是法律之缺失。被唤醒权的提出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试解,被唤醒的不仅仅是公民的财产权利,更是公民社会的常识之治,它以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控制人为突破口,督促其履行对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唤醒义务,彰显法律对公民财产权的责任担当。
注释:
(1)2017年1月22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蟾妗废允荆截至2016年12月,我国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网民规模达到9890万人,较2015年底增加863万人;网民使用率为13.5%,较2015年年底增加0.4个百分点。
(2)《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7.1.5项规定:“用户注册微信账号后如果长期不登录该账号,腾讯有权回收该账号,以免造成资源浪费,由此带来的任何损失均由用户自行承担。”对他人被遗忘的网络资金账户处理只字不提。此外,国内大型网络借贷平台,如陆金所、人人贷的服务协议也是类似规定。
(3)《支付宝服务协议》第四部分第三项第5条的规定:“为了防止资源占用,如您连续12个月未使用您的支付宝登录名或支付宝认可的其他方式登录过您的会员号或账户,支付宝会对该会员号或账户进行注销。如该会员号或账户有关联的理财产品、待处理交易或余额,支付宝会协助您处理。”
(4)唤醒即网络资金账户实际控制人主动告知权利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被遗忘的网络资金账户的存在。
(5)根据《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6)侵占罪是目前我国刑法中唯一的绝对亲告罪,也是刑诉法规定的绝对自诉案件。由于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在权利人发生意外后,只有账户控制人知道账户的存在,让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自诉断无可能性。
(7)义务主体告知行为侵犯国家秘密、损害公共利益或者权利主体放弃告知利益的,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放弃行为必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或者是追认。
(8)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作品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可见,也并不是说死者就绝对不能享有权利,至少,著作权确实是个立法例外。
(9)我国刑法也有类似立法例,比如《刑法》第264条规定了盗窃罪,鉴于林木法益保护的特殊性,刑法第345条又规定了盗伐林木罪。侵占被遗忘网络资金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被遗忘网络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0)所谓“遗忘期”是指义务主体有权将权利人网络资金账户认定为被遗忘网络资金账户的时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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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理财的根本意义篇5
分配正义的旨趣是在社会成员的相互交往中,建立一种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理配置机制,以实现公平和公正的经济秩序,从而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从实现程序上来看,分配正义主要包括“事前”和“事后”两个维度:在经济活动之前,每个人对资源的使用机会是平等的;在经济活动之后,每个人分享的收益和承担的责任是公平的。然而,现代经济已被金融所统摄,金融颠覆了分配领域中的“责、权、利”配置原则,使分配正义面临新的困境。金融在资源配置上存在“马太效应”,难以保证经济活动之初的平等;在经济活动之后,来自金融领域的通货膨胀和金融危机成本的社会共担,存在收益与责任分担的不公平。
[关键词]
金融化;分配正义;经济哲学追问
分配是经济活动健康运行和个人价值实现的基础。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一书中表达了关于分配与正义之间的真实洞见:经济分配的不公平会削弱公民的平等自由权的价值[1](P88-96)。现代经济已被金融所统摄,金融颠覆了分配领域中既存的“责、权、利”分配原则,主要表现在:金融在资源配置上存在“马太效应”,难以保证经济活动之初的平等;在经济活动之后,来自金融领域的通货膨胀和金融危机成本的社会共担,存在收益与责任分担的不公平。金融运行的基础是以财富实力为核心的信用,“嫌贫爱富”的资源配置方式必然导致贫富分化的“马太效应”,这意味着人们在经济活动之初,使用资金资源的机会是不平的;由金融所引发的通货膨胀和金融危机成本的社会共担,导致收益与责任分摊上的不公平。更须提及的是,金融通过杠杆运作制造了一种财富幻象,通约着政治权力、社会意识和价值准则,使分配正义面临新的挑战。这是由于财富幻象遮蔽了分配问题,使得分配正义失去了被反思的社会基础;金融权力通兑政治权力,“最后贷款人”的政府角色遵从金融逻辑,使分配正义失去了被追问的制度基础。因此,立足于金融化的经济现实,对分配正义进行合理性和合目的性的反思与追问,是捍卫人的生命尊严,提高人的存在价值,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金融化视阈中分配正义面临的困境
资本经历了从产业资本到金融资本的嬗变。希法亭曾经在《金融资本》一书中深刻揭示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发生在资本主义世界的新变化———金融资本取代产业资本实现了对经济的主导与控制。金融资本的出现,在希法亭看来,使“笼罩在资本关系上的谜团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难以捉摸和理解……不了解金融资本的规律和作用,就不可能明察当今的经济发展趋势,更不可能对经济和政策有任何科学的认识”[2](P1)。列宁在分析帝国主义垄断特征时,也指出:“帝国主义的特点恰好不是工业资本而是金融资本”,他认为是金融资本加大了世界经济在发展速度上的差异。20世纪70年代,由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和随之而来的黄金非货币化,宣告了完全信用货币时代的到来。充足的货币量和金融监管的放松,为金融创新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创新,金融不断拓展着资本增殖的边界。一方面在实体经济中为产业部门提供融通资金的服务功能;另一方面在虚拟经济中进行“价值创造”。也即通过“实现价值流通”和“经营活动资本化”两个渠道,掌控了整个经济的资金命脉,将社会运行统摄到金融逻辑当中,打造了“金融主导经济”的图式,形成了经济“金融化”的景象。对于“金融化”的定义,简而言之,是金融活动在经济领域中的普遍化,西方左翼学者进行了比较详细的研究。戈拉德•A•爱泼斯坦认为,金融化是指金融动机、金融市场、金融参与者和金融机构在国内及国际经济运行中的地位不断提升[3](P14-21)。他还进一步指出,新自由主义、全球化、金融化的兴起是过去30年全球经济变革的主要特征,其中金融化是关键,新自由主义和全球化都是金融资本的霸权实力在世界重新兴起的表现。
约翰•贝拉米•福斯特从金融化的表现形式出发,认为资本主义的金融化是指经济活动的重心从产业部门(甚而从诸多正在扩大中的服务业部门)转向金融部门,成为当今时代的重大事件之一[4](P9-13)。迈克尔•赫德森认为资本主义形成了私有化、金融化和全球化的三位一体,通过将在垄断行业获得的大量租金流入金融、保险和房地产等泛金融部门,使世界经济进一步金融化[5](P6-12))。大卫•科茨认为将“金融化”取代“金融统治”,能够准确把握近几十年来金融在经济中的地位变化,更好地揭示金融在经济活动中的扩张性作用[6](P5-14)。由以上可知,虽然各学者对金融化的定义并没有一致的认识,但都集中于以下两个事实:一是从广度上来看,金融活动已广泛渗入到经济体系当中;二是从深度上来看,金融已经取得了对现代经济的支配权。金融化颠覆了既有的分配秩序,使分配正义面临新的困境。金融在资金分配上“嫌贫爱富”,因而在经济活动初始,人们对资金资源的使用机会是不平等的。这源于金融的运行机制建立在以财富实力为尺度的信用之上,这种信用与人的品行没有直接的关系。也即是说,财富实力越强,则信用越强,越能从金融部门融到更多的资金,而真正缺乏资金的人则由于信用较差,很难得到金融资源。威廉•配第在分析英国银行业时曾鲜明地指出:“信用在一切地方———特别是在伦敦———都只是一种虚幻的东西,如果对人们拥有的财富或实际资产毫无所知,那就不能了解人们是不是可靠,……我想证明:尽管比较穷困的人一般都比别人勤勉,但如果每个人都能随时将其资产状况写在他的前额上,那我国的产业将会因而大大发展。”[7](P90)
因此,由金融主导资金配置,必然导致“马太效应”,加剧贫富分化。在一个开放性的金融市场中,高回报率决定了金融资源通常会从落后地区流向发达地区,从财富实力弱的人手中转向实力强的人手中。在金融的分配逻辑中,决定其资源流向的标准有两个:一是当下的财富实力;二是未来的升值预期。前者是传统的通行标准,后者主要表现为现代金融的风险投资。从经济的运行后果来看,源于金融领域的通货膨胀和经济危机的成本共担,导致收益和责任分摊上的不对等。金融资本有其独特的运行方式,在经济的金融化语境中,虚拟经济对整个经济体系具有强大的导向作用,正是这种经济运行方式为分配问题带来新的挑战。这是因为,金融市场解构了传统经济社会中的商业交往模式,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被金融合约所消解。产品交易无需考虑生产过程,因而资产规模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实体经济增长。金融产品是一种无形商品,因而无法在外观上被感知,也难以在经验中被检验。从本质上看,它是一种纯粹的智能设计,财富获取的高度或然性与类似。金融产品的载体———金融合约在内容上极具复杂性和高深性,投资者和开发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人们的投资动力只是出于“赚钱”的原始目的。金融市场是人们宣泄财富狂热的场所,被财富欲望所驱动的人性,使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得以高度张扬,每个人所关心的只是自己资产的增殖,而对于金融市场非均衡发展所引发的后果并不知晓。货币在实体经济中的脱域,刺激了虚拟经济的过快发展,这对产业部门的劳动者是一种不公平。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深刻剖析,在于揭示资产主义财富生产的奥秘是活劳动,不是资本。而作为资本最高级形式的金融资本,其本质内涵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主要在于“调剂资金余缺”和“经营活动资本化”,“流通”是其内核,尤其是虚拟经济中的巨量资产从实质上看只是一种数字符号。也就是说,资本在虚拟市场中的增殖只是一种数字的增殖,在实体中并没有生产出与之相对应的物质产品。然而,在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存在一种转换机制,即虚拟资产可以兑换实体经济创造的物质财富。这意味着,金融资产不生产物质财富,却具有分割物质财富的权力。虚拟资产的总量越大,对社会总产品的分割就越大,这对从事产业部门的劳动者而言,是一种分配权利上的不公平,正如弗格森所言:“世界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越强,生活在其中的金融知识丰富的人机会越大,而金融文盲趋于贫困的风险更大。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整体收入分配方面不再强调‘世界是平等’的,因为相对于非熟练和半熟练劳动力的回报而言,资本回报率一直在飙升。这种回报前所未有的庞大,使那些金融知识匮乏的人受到了强烈的冲击。”[8](P10)
在虚拟经济领域,金融的运行机理是把未来作为知识推断的目标,运用数理逻辑的论证和复杂的公式计算,将预期作为一种真实的存在进行交易,由此实现了“未来”与“当下”之间的价值转换。这种价值是对未来预期的价格估算,建立在信心的主观性基础之上,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这是因为投资者、交易员,甚至经济学家、政府和媒体,都容易被金融流量中飞速上涨的数字假象所蒙蔽,从而助长投机和市场不公平。金融市场的非理性具有两面性:对未来经济形势的盲目乐观,会导致虚拟资产规模呈几何级数增长;而对危机的极度恐惧也可以导致资产规模的迅速缩水。实体经济永远是虚拟经济的基础,资本回报率的增长速度严重背离实体经济的增长速度,食利者阶层增多,会使商业社会背负沉重的负担。此外,源于虚拟部门的通货膨胀吞噬了实体部门劳动者创造的物质财富,金融危机在惩罚那些贪婪的金融投机者的同时,也冲击了众多无辜的诚实劳动者,危机的成本最终会转向社会,由全社会承担。近些年来,经济危机大多源自金融领域,比如20世纪80年代的拉美债务危机、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2008年的次贷危机、欧洲债务危机等。虚拟经济不可能完全脱离实体经济真正做到“自我循环”,当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背离发展到一定限度,必然会导致通货膨胀,甚或金融危机。最后只能诉诸于政府救助,将成本社会化,让大多数人承担少数人因贪婪所犯下的错误。这会导致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等,让少数人享受权益而社会全体承担成本。
二、被财富幻象所遮蔽的分配正义问题
在金融化语境中,财富构成具有多元化特征,这使得财富分配领域中的不平等和不公平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在马克思的视阈中,工人与资本家是一对明确的对立主体。而金融化颠覆了这一情形,它打造了一个异质性的混沌世界,模糊了剥削与被剥削的实施主体,并改变了传统的财富分配规则。金融通过工具创新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以技术手段的假象掩盖了金融市场之中的人对实体经济部门劳动者的财富攫取。在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存在一条反馈回路,资产价格上涨会带动整个经济体系中的物价上涨,最终引发通货膨胀。使从事生产制造的劳动者,陷入辛勤劳动实际收入却在下降、倍感剥削但又不知被谁剥削的茫然境地。
金融市场中没有生产关系是分配正义被掩盖的重要原因。金融市场没有商务谈判,不存在雇佣关系,以通讯工具为媒介的交易方式,不需要与人打交道,投资者是真正意义上的原子式个人。他们都被计算机转化为量的存在,遵循着数量的机械逻辑,因而没有交往关系。在金融市场中,个人被取消了物质的实体而成为抽象的存在,变成由符号、数字、图像所组成的程序交易中的质料。持有暴富欲望动机的投资者像一个个做着布朗运动的原子,通过数字的跳动和图线的波动表达自己的乐观、恐惧、自信、疯狂等主观情绪。在这样一个连续的、无摩擦的、完全流动的市场中,人们追求财富的无度和无节制不仅是值得提倡的,而且是保持市场繁荣的内在根基。这里所践行的是霍布斯的“丛林法则”,诸如正义、道德、伦理等社会情感和社会责任,被这样一个抽掉了质而只有量的运行机制所消解,所否定。金融市场提供了财富获取量上的无限可能,使得追求高额资本回报率的意图成为裁决一切的尺度。目的的单一性和机械的数理逻辑,使人们失去了对自身存在方式和存在意义的反思,也忽略了由此所导致的正义问题。金融市场的非理性繁荣会导致投资者“动物精神”的张扬,从而失去了对金融市场飞速上涨的价格是否脱离现实,以及资产价格的飙升吞噬了劳动者的实际财富等社会问题进行反思。账面资产的上涨数字成为投资者意识的对象化,上涨的行情刺激了投资者的热情,通过媒体的渲染,使这种高涨的乐观心理在更大范围内的人群之间扩散。对未来的普遍看好,诱使更多的投资者加入到推动价格上涨的投机中,而无暇顾及资产的实际价值。当市场泡沫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背离突破临界值,就会引发一轮市场恐慌和价格下跌。当危机产生时,无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都认为政府出手救市是正当的,而丝毫不会认为由个人的狂热、失误所引起的损失,是应该由自己承担的。在政府救市的过程中,还会出现“价值悖论”———救市的口号喊得最响的往往是数量众多但资金实力比较小的散户。他们所考虑的只是自己的资金安全,而不会考虑与个人的微量资本相比,政府救助会产生巨大的社会成本,也损害了那些金融市场之外的人的利益。
迈克尔•沃尔泽在他的“三个分配原则”[9](P23-25)中曾经提到过,分配正义的实现首先要遵守自由交换的原则。自由体现了人的本质力量,对经济行为、经济程序和经济目的所进行的反思与追问,最终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然而,财富幻象所造就的社会迷思,把“物”的自由等同于“人”的自由,从而将实现正义与否的评判标准交给了“物”———资本,新自由主义和“华盛顿共识”就是代表。在金融上的表现就是金融自由化,世界各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纷纷放松或放开资本管制,形成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局面。然而,这加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资本的增殖在于流通的无限循环,利率差异和国际贸易在浮动汇率制的背景下,使得各国的货币价值经常处于波动当中,诱发资本套利,加剧币值的不稳定,从而将发展中国家置于不利的境地。这是因为它们金融市场不发达,监管不到位,极易成为金融投机大鳄袭击的目标,发生于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就是案例。此外,资本在全球是可以自由流动的,但劳动力的流动处于相对静止状态。反映到实体经济上来,就是资本要素与劳动力要素的分离导致资本缺乏或过度盈余,从而引发失业率上升或通货膨胀。因此,从一定程度上来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以金融为纽带的联系,不是交往互动,而是财富转移。
“toobigtofail”(太大而不能倒)是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的另一种形式。政府借助金融手段实现自身的政治目的,而金融则借助于政治权力实现对经济的控制,这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世界普遍现象。“toobigtofail”生动地体现了金融权力与政府权力的博弈。为了防止大型金融机构倒闭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诉诸于政府救助似乎是一种被公认的正当手段。然而,政府的救助实质上是将坏账从私人手中转向公众,也即成本的社会化,从而让这些拥有高额收入的金融从业者从自己所犯的错误中解脱出来。虽然这是不公平的,但对财富毁灭的担忧遮蔽了对这一问题的反思。同时,也削弱了政府的社会权威,使政府实施矫正正义的行为受到钳制。凯恩斯经济学中的政府干预理论为政府的“最后贷款人”角色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使得政府救助成为一种义不容辞的职责。他们在一种“如果政府不干预,将会出现经济萧条”的看似合理与正义的威胁中,正当地实施了一种非正义行为。政府权力遵从金融逻辑,最终将金融危机的成本转嫁给全社会,而金融机构的从业者在政府实施救助以后,依然拿着高薪,似乎先前的危机与他们无关。发生在美国的“占领华尔街”运动正是对这一现象的愤怒反抗。
分配正义作为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经济制度和政策安排进行合理性和合目的性的追问与反思,形成一种建立在“公共的善”的基础上的价值导向,从而使经济行为符合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但金融化世界中的财富幻象打造了一个充满迷雾的世界,可感知的具体事物被抽象观点所代替,经济规则也被如金融合约这样的抽象因素所决定,追逐个人私利成为人们行为的无意识。抽象观念对具体事物的代替,使人们对现实中经济状况的理解能力失效,从而对垄断金融资本疯狂攫取社会财富的行为迷惑不解。金融化模糊了个体价值本位与整体价值取向之间的界限,遮蔽了分配领域中的正义问题。
三、金融化视阈中的分配正义何以可能?
分配中的不正义与经济的金融化并不存在逻辑上的因果关系,而金融化的社会语境之所以使分配正义面临新的挑战,在于金融配置资金的方式和运行机制都具有较强的选择性,高度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将广大的普通民众排除在金融的服务范围之外。金融化已成为当今经济社会的症候,金融制度对经济体制和社会生活发挥着越来越深远的影响。日常生活的金融化将社会中的个人纳入到一种新型的经济关系中,因此,必须认真审视金融所产生的分配正义问题。金融所导致的不正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经济活动之前,对金融资源的使用机会和支配权利不平等;二是在经济活动之后,对权益和相关责任的分摊不公平,其表现形式是来源于金融领域的通货膨胀和经济危机所产生的社会成本共担。更为重要的是,由信用扩张所制造的财富幻象遮蔽了存在的问题,从而使对分配正义的探讨失去了被反思的社会基础和被追问的制度基础。金融化视阈中的分配正义何以可能?这实际上是一个如何解决工具理性与目的理性之间的冲突与悖论的问题,也是一个超越金融学自身的认识论问题,需要从经济哲学的中观层面为金融活动寻找世界观和方法论上的指导。首先,建立更为民主和以人的品性为基础的金融体系。希勒曾经说过:“创设金融机构时如果真正以人类的品性为核心,那么他们就能更灵活地调整金融创新以适应人类生活的需求,也可以使整个金融体系更加平稳地运转。”[10](P13)
从本质上来看,社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金融的杠杆化赋予经济主体以超越自身的力量。金融可以将经济“搞活”:工具创新将不能流动的大额资产实现上市流通;技术创新将未来价值翻转为当下价值进行流通。然而,金融以财富实力为基础的信用标准,导致其在资源配置上的“嫌贫爱富”,产生“马太效应”,尤其是在资金流通不畅的情况下,资本的稀缺使这一现象更为严重。建立更为民主和以人的品性为基础的金融体系,让金融服从于构建平等社会的终极目标,需要金融的进步和金融创新。发展普惠金融,构建多层次的金融体系,从而实现金融服务的民主化和人性化。衡量金融是否在构建平等社会方面发挥作用的衡量标准,主要是看金融服务是否涵盖了较低收入阶层和小微型企业。这需要改革金融的定价方式,长期以来,金融定价是以财富实力作为判断依据,探索一条以品性为基础的信用定价方式,是发展普惠金融的重要创新路向。目前股份制银行的总分行制在管理上实行统一标准,难以满足不同层次的人的需要。马歇尔曾经说过:“一个银行家若一直与住在其银行附近的人来往,则常常可以只根据个人信用很有把握地发放贷款,而这是那些与其顾客不直接打交道的大股份银行的分行经理所做不到的。可以想见,如果大银行的分行取代了所有小银行,则小农场主和小商人在困难时便无人可以救助,而只有向那些手段毒辣的私人放债者告贷。”[7](P85)
发展地方性银行更加有利于社会的平等。其次,用政府权力监督与制约金融市场的非理性。正义不仅仅属于道德层面上的社会伦理,正如罗尔斯所说:“它是政治哲学的一个任务,需要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保障,不能被当成一种统合性的道德学说”[11](P32)。政府权力被金融权力所通兑、所重构,是金融化视阈中的分配正义难以实现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扩张所带来的通货膨胀和金融危机的社会成本共担,带来了收益与责任分摊上的不公平,这需要用政府权力来监督与制约金融市场的非理性。对金融市场的非理性繁荣,可以从开征资本税和实施适度的资本管制两个角度进行:第一,征收资本税。资本税是指在金融交易中,对出售金融资产的价格大于买入价格的差价部分进行征税。在内部一般表现为资产交易税,在外部表现为外汇交易税。资本税有利于减少过度投机,20世纪70年代,经济学家托宾对于当时巨量的国际流动资金,曾经建议“往飞速运转的国际金融市场这一车轮中掷些沙子”,以减少纯粹的投机易。托马斯•皮凯蒂在《21世纪资本论》中分析了当今社会不平等的根源,也认为开征全球资本税是一种理想政策。他认为:“防止贫富差距无限制拉大以及重新实现对财富积累控制的最理想政策就是:全球范围内的累进资本税。”[12](P532)第二,实施适度的资本管制。
历史已经证明,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加大了金融风险,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由于金融制度、金融监管、市场主体不成熟,通常会面临巨大的风险,不利于经济稳定。金融自由化意味着资金在利润回报率的导向下自由流动,世界范围内的资金通过金融渠道,从落后地区流向发达地区,从而使本就资金缺乏的国家或地区面临资本流失。金融自由化本身就是一个合理的悖论:在促进市场一体化的表象下,具有将市场分裂化的倾向。再次,揭开财富幻象的遮蔽。信息不对称和财富幻象遮蔽了分配领域中出现的正义问题。信用经济创设了一个混沌的投资环境,运转机制的复杂性使市场主体对其运行后果陷入集体无意识,从而使分配正义失去了存在的规定性。透析金融化世界中的分配正义,需要拨开笼罩在财富概念上的迷雾,深入到经济运行的本质探究财富的真正来源。进入现代社会以来,财富更多的体现在产品可交换的经济属性上。古典经济学家和马克思都认为是劳动创造了财富,比如亚当•斯密认为,国民财富就是一国生产的商品总量,而劳动则是供给人们一切生活必需品与便利品的源泉。他批判了重商主义关于财富是货币或金银的观点,“货币只是货物借以流通的轮毂,而和它所流通的货物大不相同。构成社会收入的只是货物,而不是流通货物的轮毂。计算社会总收入或纯收入时,必须从每年流通的全部货币与全部货物中,减去货币的全部价值,一个铜板也不能算在里面”[13](P113)。货币本身并不是财富,但之所以会产生货币拜物教,在于货币具有通约一切商品的权力。以货币为基础的金融,在促进流通和价值通约上有了更高层次的表现。但金融与货币一样,功能在于促进财富实现,将流通手段等同于财富本身必将产生严重后果。从历史上看,荷兰早在17世纪就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金融体系,但由于没有将金融资本纳入到生产过程,终被英国发动的工业革命所超过。约翰•劳制造的“密西西比泡沫”使法国经济山穷水尽,并成为大革命的导火索。这充分说明,没有实体经济支撑的虚拟财富不过是一种海市蜃楼。金融的实质是“搞活”经济,金融是与资金流通相关的概念,金融手段可以解决因资金短缺或资金链断裂而造成的暂时性经济萧条,但如果经济增长过多依赖于金融的信用扩张,则是缺乏物质根基的。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服务功能,但经济良性健康发展的基础仍然是实体经济,如何解决生产过剩仍然是当下经济社会的重心所在。
四、结束语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对现代经济的运行与社会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金融的资金融通功能和杠杆性会促进经济的大规模发展,从总体上提高国民收入,实现富裕。罗伯特•希勒曾经在《金融与好的社会》一书中谈到:“社会金融化程度越高,不平等程度越低,原因在于金融本身起到管理风险的作用,对风险的有效管理应该带来降低社会不平等程度的效果。”[10](PXXI)这一论断具有合理性,但它的实现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一是市场信息足够充分;二是每个人有平等使用金融服务的权力;三是市场监管充分有效,可以及时制止不合理行为。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金融服务无法普及的重要原因,因为它使金融定价缺少最优的操作标准。金融作为人类智能设计的产物,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所以金融可以带来好的社会。但金融的运行遵从市场逻辑,它更为关注“效率”目标。当资金因为流通渠道不畅而显得稀缺的情况下,必然导致金融在分配资金上的“嫌贫爱富”。发挥金融对构建和谐社会总目标的积极作用,需要将其服务功能涵盖大多数人,实现金融的民主化,让更多的普通民众享受到金融所带来的益处。这需要金融创新,构建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走金融深化之路,实现金融领域内的民主,让每个人都有利用金融资源的权力。最后,金融的良性发展需要有效的监管,金融市场放大了人性的优点和缺点,其非理性往往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背景中,监管的难度越来越大,甚至成为一种难以实现的目标。这是因为金融市场上资金的流动速度近乎光速,在发现问题时可能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尤其是来自避税地的资金,常常无法查清其来源和去处。因此,加强金融监管需要世界各国之间的相互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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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鲁道夫•希法亭.金融资本[M].北京:华夏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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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卫•科茨.金融化与新自由主义[J].国外理论动态,2007(7).
[7]马歇尔.货币、信用与商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8]尼尔•弗格森.货币崛起[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
[9]沃尔泽.正义诸领域[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
[10]罗伯特•希勒.金融与好的社会[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
[11]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12]托马斯•皮凯蒂.21世纪资本论[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
金融理财的根本意义篇6
关键词: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现实意义;运作流程;问题;对策
一、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存在的现实意义
为加强集团内部资金集中控制和统一管理,发挥企业集团财务资源的整合优势,保障资金安全,提高整个企业集团经济效益和运作效率,目前大部分企业集团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多采用资金结算中心模式。这种模式在企业集团资金控制和统一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提高了资金运作的稳健性和安全性,防范了金融风险
(二)提高了资金运作的规范性,有效防范了经营风险
(三)盘活沉淀资金,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了企业集团的现代化管理
二、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的组织机构及其运作
资金结算中心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进行定义。狭义的资金结算中心是指企业集团根据财务管理和资金控制的需要在集团内部设立的,负责办理集团内部现金收付、往来结算、资金调剂、资金筹集的内部职能机构。广义的资金结算中心是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的一种,由战略发展部、资本运营部、资金结算中心、董事会、财务部、常务管理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和人员来完成该模式的运作。
企业集团一般设置战略发展部、资本运营部、资金结算中心、常务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来完成资金结算中心的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和资金控制职能,同时,董事会、财务部、总经理等机构和人员应增加与资金结算中心相关的职能。资金结算中心有内部结算功能、外部资金往来结算功能、内部资金调配功能、资本控制功能、筹资融资功能和投资管理功能。
(一)内部结算
内部各成员单位因业务往来或其他原因而需要划拨资金时,将付款指令传递给资金结算中心,此时集团内部并没有资金流动,资金结算中心只是需要将相关成员单位的银行存款分账户的余额进行调整即可。
(二)外部资金往来业务
成员单位与外部单位发生业务往来需要划拨资金时,将付款指令传递给资金结算中心,结算中心对付款审批手续及相关凭证进行把关,确保资金安全,审查无误后,通过开户行与外部单位进行结算;外部资金划入时,资金划入集团公司账户后,资金结算中心调整成员单位资金余额。
(三)内部资金配置
成员单位根据自身的资金短缺情况向资金结算中心提出请求,资金结算中心根据整体的资金盈缺状况,对其请款项目进行审查,考虑其项目盈利能力及风险,提出合理意见,提交财务部或者董事长,对项目进行审批,不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上报常委管理委员会。
(四)对外融资
资本运营部根据整个企业集团的资金盈缺状况和近期项目发展计划,制定融资计划,提交常务管理委员会或者董事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审批后,交与资金结算中心按照融资计划具体实施。
(五)对外投资
战略发展部经过对市场的调查,研究、把握并分析市场状况,制定集团发展战略,资本运营部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实施方案,提交常务管理委员会或者董事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审批后交与资金结算中心实施,由资金结算中心具体安排投资计划。
三、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结算中心运行的法律环境很尴尬
资金结算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明令禁止的,但是一些法规制度鉴于资金结算中心在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又明确要求设立资金结算中心来加强企业集团的经营管理水平。
1998年8月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以行政隶属关系强行要求企业通过本系统财务结算中心办理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已办理的必须清理。各商业银行不得与其他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联办资金结算中心;以上的法规和制度并不都承认资金结算中心的合法性。
但是有一些法规很明确地支持资金结算中心的运作。2000年10月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中规定:实行母子公司体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加强对全资、控股子公司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健全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结算中心的功能,对内部各成员单位实行统一结算。
资金结算中心运行环境的尴尬成为其健康有效发展的首要障碍,只有其得到了法律上的承认,才能在健康的轨道上长足发展。
(二)行政干预多,贷款管理薄弱
资金结算中心作为企业集团的直属职能部门受制于企业的领导。资金结算中心放贷由集团领导决定,贷款大都缺乏把关,资金回笼困难。有些集团领导为减轻贷款单位的负担,凡一年内尚支付不了的利息,旧贷款一律改为新贷款,使其包袱更加沉重。
(三)融资渠道单一
由于历史原因和传统金融体制的影响,融资的渠道不够宽广,渠道比较单一,主要通过银行间接融资,而且大多数企业集团的借款集中在单一商业银行。这种情况根本无法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也无法控制财务费用。
(四)过度集中财务决策权,损害成员单位,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或者其他相关管理机构,拥有其成员单位的财务决策权,其积极性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受到损伤;同时,集团公司完全凭借集团财务管理层对市场的把握,制定的决策不适合成员单位的具体情况,既会破坏企业集团的威信,也会增加成员单位对资金结算中心的不满。
(五)内部资金分配不合理
为促进内部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企业应将内部资金在内部单位之间合理分配,但是有些企业集团对资金的分配还是不尽合理。内部资金分配不尽合理,主要是由企业集团未规划长远发展战略、各成员单位业务板块组合不清晰、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
四、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运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国家相关部门应尽早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资金结算中心的运作
国家相关部门应该根据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存在的现实,即其运行给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尽快制定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使其有法可依。但是在相关的政策支持出台之前,企业应该尽量争取法院、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等有关机构的理解和支持。
(二)加强贷款管理,降低上市公司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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